│││ │││ 第五 頂現觀加行品 釋
│││ │││ 【釋】 獲得圓滿一切相現觀已,即生至極究竟之通達故,為易解故頂現觀前先說相等。頌曰:
│││ │││ 夢亦於諸法 觀知如夢等 是至頂加行 所有十二相
│││ │││ 極串習故,雖於夢中亦觀一切諸法猶如夢等、不生於聲聞等地歡喜之心、見如來等、緣佛種種
│││ │││ 神通變化、生說法心、由先觀見地獄等有情而念於自佛土離諸惡趣、成就息滅城邑等火災之真實
│││ │││ 加持、成就息滅藥叉等非人損害之諦實語、依止自以神通勝於他之善知識、於一切種學習般若
│││ │││ 波羅蜜多、於一切法無有執著、近佛菩提等十二者,是得頂現觀時所有之殊勝相。
│││ │││ 【疏】
│││ ││└─庚二 果頂加行 分三
│││ ││ ┌─辛一 舉其關聯承接
│││ ││ │ 於說圓滿加行之後而說頂現觀者,謂為於修得自在故,而已獲得圓滿一切相現觀者,即生於修
│││ ││ │ 已得自在至極究竟之通達故。先說得頂之相等而說頂者,為易解故。
│││ ││ ├─辛二 正說品義 分四
│││ ││ │┌─壬一 加行道頂 分二
│││ ││ ││┌─癸一 別別體性 分四
│││ ││ │││┌─子一 暖頂加行 分二
│││ ││ ││││┌─丑一 頌
│││ ││ │││││ 經中許是已至頂加行者,所獲得之十二種相,謂由修所成力,雖於夢中亦以止觀雙運
│││ ││ │││││ 之定而於諸法觀知如夢等,經中許有十二種故。由醒覺位修習空性勝觀之力,夢中若能
│││ ││ │││││ 一次如是緣者,當知亦是獲得頂加行相。
│││ ││ │││││ 經云:「須菩提,若菩薩摩訶薩雖於夢中,亦於一切諸法觀如夢等,」乃至
│││ ││ │││││ 「世尊,如是修行之菩薩摩訶薩,已近一切相智性也。」
│││ ││ ││││└─丑二 釋
│││ ││ ││││ 此十二相,是得頂現觀時所有之殊勝相。彼等云何?謂住加行道暖菩薩,具足雖於夢中
│││ ││ ││││ 亦觀一切諸法猶如夢等,以醒覺時於空性之止觀雙運極串習故。是已獲得頂加行者,謂由
│││ ││ ││││ 修習大乘發心之力,雖於夢中亦不生起歡喜聲聞等地之心故。
│││ ││ ││││ 即於前宗,因謂由常不離見佛之大乘善根成熟之力,即於夢中亦見如來百千眷屬圍繞為
│││ ││ ││││ 說法等。夢中緣佛種種神通變化,騰身虛空而說法等。夢中亦生說法之心,念我醒後當為
│││ ││ ││││ 眾有情等宣說一切諸法如夢。於夢、覺位,亦由先見地獄等有情故,而念於自佛土當離惡
│││ ││ ││││ 趣,乃至願無惡趣之名。
│││ ││ ││││ 於夢、覺位,成就息滅城邑等火災之真實加持。於醒覺位,若有男子女人為藥叉等非人
│││ ││ ││││ 所持,說誠實言即能滅除彼等,成就諦實語。依止無有我慢現行,自以神通了知魔業而能
│││ ││ ││││ 勝彼魔業之善知識。於一切種根本後得之位,為利他枚學習般若波羅蜜多。由修所成證空
│││ ││ ││││ 性力,於一切法無實執著。已住菩薩無過等故,近佛菩提。是為得頂之相。
│││ ││ ││││ 【釋】 如是相所顯示之增長相有幾?增長。頌曰:
│││ ││ ││││ 盡贍部有情 供佛善根等 眾多善為喻 說十六增長
│││ ││ ││││ 謂較盡贍部洲等三千世界有情供養如來猶更增勝、特為作意般若波羅蜜多、得無生法
│││ ││ ││││ 忍、於所覺悟及能覺悟之法無有所得、較十善等及得無色等至更為超勝、一切諸天俱來
│││ ││ ││││ 、勝一切魔、於諸士夫視同導師而住,是八福德;又於方便於一切種皆善巧故學處清淨
│││ ││ ││││ 、為佛種性、能得佛果之因、不生波羅蜜多相違品心、不生色等相應而證之心、知攝一
│││ ││ ││││ 切波羅蜜多、獲得一切圓滿、近於正等菩提,是餘八種福德。以花等供佛之善根等眾多
│││ ││ ││││ 譬喻,由其上上超勝性故,十六分位之體性者,為增長也。
│││ ││ ││││ 【疏】
│││ ││ │││├─子二 頂頂加行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如是等云云。
│││ ││ ││││├─丑二 頌
│││ ││ │││││ 安住頂頂加行之菩薩,獲得十六福德增長自性,盡贍部洲之士夫等三千有情供佛之善
│││ ││ │││││ 根等,眾多善為譬喻,顯示獲得較彼更為增勝者故。
│││ ││ │││││ 經云:「若盡南贍部洲有情,彼等一切無有先後而得人身,於中有佛安住。若有善男
│││ ││ │││││ 子善女人,盡佛形壽而作承事恭敬等者;若善男子善女人以此般若波羅蜜多為他演說開
│││ ││ │││││ 示,作意修行者,其所得福德較前福德極多增長。」乃至「若作是念,此是般若波羅蜜
│││ ││ │││││ 多,應當以此般若波羅蜜多成辦相智。若彼如是行者非行般若波羅蜜多。如是教誡。」
│││ ││ ││││└─丑三 釋
│││ ││ ││││ 由其上上超勝性故,已得頂頂加行十六分位之體性者,是為福德增長,以花等供佛之善
│││ ││ ││││ 根等眾多譬喻,由其已得後後較彼前前上上超勝性故。云何十六?已得頂頂加行之菩薩,
│││ ││ ││││ 具足福德增長,由彼具足較盡贍部洲等三千世界有情供養如來猶更增勝之福德故。
│││ ││ ││││ 即於前宗,因謂具足較彼福德又更超勝之二種加行,作意般若波羅蜜多故。
│││ ││ ││││ 更勝於彼具足證得無生法空性之忍故。
│││ ││ ││││ 更勝於彼而由頂加行力,具足通達於所覺悟及能覺悟之因果法勝義無有所得故。
│││ ││ ││││ 獲得較贍部洲有情行十善等,及得禪定無色等至更為超勝故。
│││ ││ ││││ 於勤頂之般若波羅蜜多者前,恭敬不作損惱,一切諸天俱來親近。
│││ ││ ││││ 由頂般若波羅蜜多之力,勝過一切諸魔。
│││ ││ ││││ 於諸與自同入一乘之士夫其餘菩薩,視同導師而行恭敬,共住學處。
│││ ││ ││││ 此是觀待他餘補特伽羅所生,外緣為主之八種福德。
│││ ││ ││││ 又彼具足獲得頂之增長福德,以於二種資糧方便於一切種皆善巧故,具足由修所成而證
│││ ││ ││││ 法性之慧,學處清淨故。即於前宗,由頂般若波羅蜜多之力,已得諸佛種性故。
│││ ││ ││││ 由已獲得與能得佛果之因加行相應之發心等故。
│││ ││ ││││ 以由頂般若波羅蜜多之力,獲得不生波羅蜜多相違品心慳等之功德 故。
│││ ││ ││││ 色等分別實執現行相應而證之心,已得由頂之力令不生故。已獲了知
│││ ││ ││││ 總攝一切波羅蜜多於般若波羅蜜多而修故。已由修所成獲得一切能證三乘之種姓圓滿故。
│││ ││ ││││ 由頂般若波羅蜜多之力,已得近於正等菩提故。此是內因為主,於前之餘八種福德。
│││ ││ ││││ 【釋】 如是增長故,已於增長自在而到究竟之相者,即極堅穩故,堅穩。頌曰:
│││ ││ ││││ 由三智諸法 圓滿最無上 不捨利有情 說名為堅穩
│││ ││ ││││ 如是於正方便善巧力故,於證無分別位,由大悲現行體性而徧不捨有情義利之相,
│││ ││ ││││ 於前所說一切相智性等三種一切智性之法,即上所說發心等者,皆已獲得無上圓滿故,
│││ ││ ││││ 是堅穩也。
│││ ││ ││││ 【疏】
│││ ││ │││├─子三 忍頂加行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於頂頂加行之後講說堅穩忍頂加行者,前說如是福德增長故,已得堅固方便智慧之
│││ ││ │││││ 證德故。決定爾者,謂已於增長自在而到究竟之相者,即是方便智慧證德極堅穩故。
│││ ││ ││││├─丑二 頌
│││ ││ │││││ 經說大乘加行道忍名為堅穩者,以是獲得如經所說之自利證德所攝,三種一切智性諸
│││ ││ │││││ 法圓滿無上證德種類,及利他由悲不捨有情義利之順抉擇分故。唯由獲得三智證德種類
│││ ││ │││││ 而配清淨地者,則為太過;而作圓滿證德體性為從九地得者,更不應理。
│││ ││ │││││ 經云:「菩薩補特伽羅之乘,緣於無上圓滿菩提,彼等以此善根,惟願圓滿諸佛之法
│││ ││ │││││ ,惟願圓滿自然諸法,惟願圓滿無漏諸法!」
│││ ││ ││││└─丑三 釋
│││ ││ ││││ 彼是堅穩之頂,以是獲得殊勝方便智慧之第三順抉擇分故。獲得殊勝堅固方便者,如是
│││ ││ ││││ 善巧成辦利他之正方便力故,於根本定證無分別位中,亦由緣有情之大悲現行體性攝持之
│││ ││ ││││ 門,而徧不捨有情義利,已得如是之相故。
│││ ││ ││││ 獲得殊勝堅固慧者,於前所說一切相智性等三種一切智性之法,即上所說發心等三十種
│││ ││ ││││ 證德種類,皆已獲得無上圓滿故。
│││ ││ ││││ 【釋】 如是令堅穩故,其得堅穩之相即是心徧住故,心徧安住。頌曰:
│││ ││ ││││ 四洲及小千 中大千為喻 以無量福德 宣說三摩地
│││ ││ ││││ 由所謂「可量度者,即是能以斗量」,各各譬喻圓滿一切現觀體性之三摩地福智,
│││ ││ ││││ 以較彼等尤更超勝,超越數量福德甚多之性,宣說三摩地之性相者,即是心徧住也。
│││ ││ ││││ 【疏】
│││ ││ │││└─子四 世第一法頂加行 分三
│││ ││ │││ ┌─丑一 承接
│││ ││ │││ │ 已說堅固頂後,當說心徧安住之頂,如是由忍之頂而令方便智慧證德得堅穩故,其次
│││ ││ │││ │ 能得堅穩之方便智慧證德之相者,即是心徧安住故。
│││ ││ │││ ├─丑二 頌
│││ ││ │││ │ 經中普遍宣說世第一法頂加行之三摩地,以四大洲及小千、中千、大千之水可以斗量
│││ ││ │││ │ 為喻,而若隨喜四菩薩善,其福為多,如是顯示而說故。經云:「入勝菩提不退轉,
│││ ││ │││ │ 繫念隨喜彼發心,三千須彌猶可量,隨喜善根則不爾。」
│││ ││ │││ └─丑三 釋
│││ ││ │││ 四大洲與三千大地之量,若彼量水,發尖所取滴數可量度者,謂能以斗量故。
│││ ││ │││ 此時經中所說,圓滿布施波羅蜜等一切現觀體性種類之三摩地福智所攝,彼三摩地之性相者
│││ ││ │││ ,即是心徧安住之世第一法頂加行也。
│││ ││ │││ 經中如何宣說耶?謂四大洲等三千大千世界地輪之量,及水以發端所滴之數可以為量,
│││ ││ │││ 各各為喻;隨喜四大菩薩善根之福,較彼等喻尤更超勝,超越數量福德甚多,如是顯示而說
│││ ││ │││ 故。由說隨喜發起初心、趣入正行、得不退轉及一生所繫四者善根之福,較前所說譬喻更為
│││ ││ │││ 超勝,如是顯示而說。
│││ ││ │││ 【釋】 彼諸相等,如其次第當知即是暖等順抉擇分體性。
│││ ││ │││ 【疏】
│││ ││ ││└─癸二 攝義
│││ ││ ││ 由相等四所說四種頂加行者,如其次第當知即是暖等四種順抉擇分體性。
│││ ││ ││ 【釋】 於順抉擇分之後,應為見道。其中有四所治品與對治品故,暫說所治二種所取分別
│││ ││ ││ 。頌曰: 轉趣及退還 其所取分別 當知各有九 非如其境性
│││ ││ ││ 轉趣、退還不可得與可得之性,如其次第菩薩、聲聞等法,而由取捨之門執云「是所取也」
│││ ││ ││ 之所取分別,猶如煩惱是所治品,由境而分各有九種。以與事物不相繫屬而轉,顛倒顯現故
│││ ││ ││ ,當知是非如其境界之自體性。
│││ ││ ││ 【疏】
│││ ││ │├─壬二 見道頂加行 分二
│││ ││ ││┌─癸一 承接
│││ ││ │││ 已說順抉擇分頂之後,當說見道之頂。
│││ ││ ││└─癸二 說斷治各別之義 分二
│││ ││ ││ ┌─子一 所斷分別 分三
│││ ││ ││ │┌─丑一 略標 分二
│││ ││ ││ ││┌─寅一 略標所取分別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於其見道頂中等云云。
│││ ││ ││ │││├─卯二 頌
│││ ││ ││ ││││ 菩薩於轉趣、退還之見斷所取分別,當知各有九種自性,由境而分各有九種故。
│││ ││ ││ ││││ 當知非是如其所執境界自性,以是於所取境錯亂顛倒之心故。
│││ ││ ││ │││└─卯三 釋
│││ ││ ││ │││ 菩薩所轉趣者通達無實可得之慧所攝之道與果,菩薩由受持門之所取;及所退還,
│││ ││ ││ │││ 有實可得之性聲聞等法,菩薩於彼由棄捨門,如其次第執云「是所取也」,而於所取
│││ ││ ││ │││ 分別實有之見所斷者,猶如見斷煩惱是為見道頂加行之所治品類,以是彼生起之能障
│││ ││ ││ │││ 礙故。於其各各乃有九種,由境而分如是有故。當知非是如其境界而執之自體性,
│││ ││ ││ │││ 以於自境顛倒顯現故。應爾,以是與實事物不相繫屬執實而轉性故。
│││ ││ ││ │││ 【釋】 如是標示二分所取分別已,二種能取分別者,頌曰:
│││ ││ ││ │││ 由異生聖別 分有情實假 是能取分別 彼各有九性
│││ ││ ││ │││ 若無所取義 彼執為誰性 如是彼執著 自性空為相
│││ ││ ││ │││ 於諸異生及聖者補特伽羅,如其次第而有實及假有士夫為所依之能取故,能取分
│││ ││ ││ │││ 別。以是能障礙故為所治品,由境而分各有九種。何時彼等境事所取之義,非如實
│││ ││ ││ │││ 有所取體性,爾時即非誰之能取,是故彼等是離能取體性之性,顛倒顯現故,當知
│││ ││ ││ │││ 是非如其境界之自體性。
│││ ││ ││ │││ 【疏】
│││ ││ ││ ││└─寅二 略標能取分別 分三
│││ ││ ││ ││ ┌─卯一 承接
│││ ││ ││ ││ │ 如是等云云。
│││ ││ ││ ││ ├─卯二 頌
│││ ││ ││ ││ │ 大乘見斷能取實執分別有二,謂於異生執為實有有情,及於聖者執為假有士夫之
│││ ││ ││ ││ │ 差別故,緣於彼等分別執著而為實有能受用者故。實假差別及緣彼之能取分別諸建
│││ ││ ││ ││ │ 立者,當如初品所說了知。
│││ ││ ││ ││ │ 當知彼等各有九種體性,由境而分各有九故。彼等許為如實境界之能取者應不應
│││ ││ ││ ││ │ 理,以是無彼如實所取義之錯亂識故。若許,如是則彼等分別執著,以不錯亂自性
│││ ││ ││ ││ │ 空而為其相,已承許故。
│││ ││ ││ ││ └─卯三 釋
│││ ││ ││ ││ 於其所依諸異生及聖者補特伽羅相續之中,如其次第而有實及假有士夫為所依之能取
│││ ││ ││ ││ 故,大乘見斷之能取實執分別,是為見道頂加行之所治品類,以是彼生起之能障礙故。
│││ ││ ││ ││ 當知是非如其境界之執著體性,自境顛倒顯現故。
│││ ││ ││ ││ 應爾,彼等是識,及是遠離如其實境而取之能取體性性故。
│││ ││ ││ ││ 應爾,以非任何如實境界誰之能取故。
│││ ││ ││ ││ 應爾,以於何時彼等分別境事所取之義,非如實有所取體性,爾時即爾故。
│││ ││ ││ ││ 各有九種,由境而分如是有故。
│││ ││ ││ ││ 【釋】 第一所取分別轉趣為所依者,云何有九種耶?頌曰:
│││ ││ ││ ││ 自性及種姓 正修行諸道 智所緣無亂 所治品能治
│││ ││ ││ ││ 自內證作用 彼業所造果 是為轉趣品 所有九分別
│││ ││ ││ ││ 未證遠離遠離自性;入於不動等地故,於佛種姓決定;
│││ ││ ││ ││ 通達如幻故,能正成就見等諸道;唯是影像而已故,心識所緣無有錯亂;
│││ ││ ││ ││ 由先己見功德過失故,應取、應捨性故,對治與所治品;離一切垢性故,自內所證;
│││ ││ ││ ││ 下劣與非勝妙性故,令聲聞等地成極遙遠;能隨意樂行變化故,利益有情之業;
│││ ││ ││ ││ 善巧真實方便力故,於立一切士夫置於涅槃所作之果無過性故,是所取也。
│││ ││ ││ ││ 此是第一所取分別以轉趣品為所依之九種,許為見道位時所斷。
│││ ││ ││ ││ 【疏】
│││ ││ ││ │├─丑二 廣說 分二
│││ ││ ││ ││┌─寅一 廣說所取分別 分二
│││ ││ ││ │││┌─卯一 轉趣所取分別 分三
│││ ││ ││ ││││┌─辰一 承接
│││ ││ ││ │││││ 第一所取等云云。
│││ ││ ││ ││││├─辰二 頌
│││ ││ ││ │││││ 許彼轉趣品為所依之所取分別為九種,以由大乘道果體性等境分之有九故。
│││ ││ ││ │││││ 經從「須菩提,於意云何,汝於真實不見彼如幻心耶?」乃至以車夫喻明所作果
│││ ││ ││ │││││ 離於分別之間而說。
│││ ││ ││ ││││└─辰三 釋 分二
│││ ││ ││ ││││ 以轉趣品為所依之九種第一所取分別,執著實有所受用者,謂「大乘道果為所取
│││ ││ ││ ││││ 性為所轉趣」,許此是為大乘見道加行位時所斷,以是能障彼生起之分別故。
│││ ││ ││ ││││ 九種云何?其中有二:
│││ ││ ││ ││││ ┌─巳一 菩薩總所轉趣
│││ ││ ││ ││││ │ 謂於勝義遠離之六波羅蜜勝義遠離之無上菩提,雖於勝義未證未得,然於
│││ ││ ││ ││││ │ 名言中得自性之大乘道果者,是諸菩薩之所轉趣,以是彼之所修習故。
│││ ││ ││ ││││ └─巳二 轉趣差別 分三
│││ ││ ││ ││││ ┌─午一 道因
│││ ││ ││ ││││ │ 菩薩於佛種姓能得決定,以決定能入於不動等地故。
│││ ││ ││ ││││ ├─午二 道體 分三
│││ ││ ││ ││││ │┌─未一 道體
│││ ││ ││ ││││ ││ 彼能真正成就見等諸道,由已通達一切諸法如幻無實故。
│││ ││ ││ ││││ │├─未二 道所緣
│││ ││ ││ ││││ ││ 是緣無有錯亂之心識所緣,以於一切諸法通達唯是影像而已故。
│││ ││ ││ ││││ │└─未三 滅除所斷能力
│││ ││ ││ ││││ │ 已得遣除所斷殊勝功能,由先己見功德之應取,及先己見過失之應捨性故
│││ ││ ││ ││││ │ ,而得生起所知障之對治,與滅所治品之功能故。
│││ ││ ││ ││││ └─午三 道果 分二
│││ ││ ││ ││││ ┌─未一 自利
│││ ││ ││ ││││ │ 相智已得究竟自內所證,以是證德,及已遠離一切垢染性故。
│││ ││ ││ ││││ └─未二 利他 分三
│││ ││ ││ ││││ ┌─申一 利他之功能
│││ ││ ││ ││││ │ 於諸定性大乘已令聲聞等地成極遙遠,以聲聞道下劣,與果非勝妙性
│││ ││ ││ ││││ │ 故,而安置於大乘道果故。
│││ ││ ││ ││││ ├─申二 利他事業
│││ ││ ││ ││││ │ 具足利益有情之業,以能隨其所化意樂而行變化為帝釋等作利他故。
│││ ││ ││ ││││ └─申三 利他之果
│││ ││ ││ ││││ 於立一切三種種姓士夫置於涅槃所作之果,是無過性而作轉趣,由以善巧能作利
│││ ││ ││ ││││ 他真實方便之力如是作故。
│││ ││ ││ ││││ 【釋】 第二所取分別退還為所依者,云何有九種耶?頌曰:
│││ ││ ││ ││││ 墮三有寂滅 故智德下劣 無有攝受者 道相不圓滿 由他緣而行 所為義顛倒
│││ ││ ││ ││││ 少分及種種 於住行愚蒙 及於隨行相 九分別體性 是所退還品 聲聞等心起
│││ ││ ││ ││││ 隨墮輪廻、涅槃任何一邊性故,證德下劣;
│││ ││ ││ ││││ 以離善巧方便之善知識性故,無有攝持;
│││ ││ ││ ││││ 以非一切所知障之對治性故,成辦之道相不全;
│││ ││ ││ ││││ 於如來等教授有依賴性故,是由他緣而行之性;
│││ ││ ││ ││││ 不入一切有情最勝性之心大性等性故,於所為義顛倒;
│││ ││ ││ ││││ 唯是煩惱障之對治性故,少分道之能作;以有所得而證初果等別異性;
│││ ││ ││ ││││ 未斷一切無明隨眠性故,於住及行無知;
│││ ││ ││ ││││ 能攝一切大乘性故,一切相智性是於一切涅槃之後而行,是有過失性故非所取性
│││ ││ ││ ││││ ,是所退還也。此是第二所取分別以退還品為所依者,是於聲聞獨覺相續生起為
│││ ││ ││ ││││ 應取性之九種,許為諸菩薩之見道心、心所轉之位所斷。
│││ ││ ││ ││││ 【疏】
│││ ││ ││ │││└─卯二 退還所取分別 分三
│││ ││ ││ │││ ┌─辰一 承接
│││ ││ ││ │││ │ 第二所取等云云。
│││ ││ ││ │││ ├─辰二 頌
│││ ││ ││ │││ │ 菩薩以退還品為所依者,聲聞等心所起劣乘道果應退還之實有分別者,有九種
│││ ││ ││ │││ │ 體性,以聲緣道墮於三有寂滅邊故證德下劣等,由境界門有九種故。
│││ ││ ││ │││ │ 經云:「須菩提,如是譬如轉輪聖王若無七寶,即便不得轉輪之名。」乃至
│││ ││ ││ │││ │ 「須菩提,如是轉輪聖王之輪等七寶者,是於具四種軍之前而有。」等云。
│││ ││ ││ │││ └─辰三 釋 分五
│││ ││ ││ │││ 第二所取分別以退還品而為所依,於聲聞與獨覺相續生起為所應取性者,菩薩以此
│││ ││ ││ │││ 為境之九種退還所取分別,許為諸菩薩之見道心、心所轉之無間道位所斷,以彼能滅
│││ ││ ││ │││ 其種子故。九種云何?分五:
│││ ││ ││ │││ ┌─巳一 聲緣道果證德下劣
│││ ││ ││ │││ │ 較此大乘,聲緣證德為下劣性,雖已入解脫道,然是隨墮輪廻、涅槃任何
│││ ││ ││ │││ │ 一邊性故。
│││ ││ ││ │││ ├─巳二 增上緣攝持下劣
│││ ││ ││ │││ │ 無有殊勝道所攝持,以離善巧方便之善知識性故。
│││ ││ ││ │││ ├─巳三 成辦二利之方便下劣 分三
│││ ││ ││ │││ │┌─午一 成辦利他之方便下劣
│││ ││ ││ │││ ││ 成辦利他之道相不全,以唯能斷煩惱障與所取分別之所知障,而非一切
│││ ││ ││ │││ ││ 所知障之完全對治性故。
│││ ││ ││ │││ │├─午二 成辦自利之方便下劣
│││ ││ ││ │││ ││ 是由他解脫緣而行之性,以於證得阿羅漢時,亦須依賴如來等之教授性故。
│││ ││ ││ │││ │└─午三 成辦二利之方便下劣
│││ ││ ││ │││ │ 其所為義是顛倒性,但為一己而求證得解脫,而性不入一切有情最勝性之心
│││ ││ ││ │││ │ 大性等,三種大之所為義故。
│││ ││ ││ │││ ├─巳四 退失殊勝斷證 分二
│││ ││ ││ │││ │┌─午一 斷德下劣
│││ ││ ││ │││ ││ 斷德唯具少分道之能作,唯是修習煩惱障之對治性故。
│││ ││ ││ │││ │└─午二 證德下劣
│││ ││ ││ │││ │ 具有證初預流果等高下別異種類之性,以於體道有實所得性而於四果次第證
│││ ││ ││ │││ │ 得故。
│││ ││ ││ │││ └─巳五 未獲殊勝道果之失 分二
│││ ││ ││ │││ ┌─午一 未獲殊勝道之失
│││ ││ ││ │││ │ 彼於乃至未得寂滅邊時住大乘道,及依彼道而行無知,以唯住於劣乘之道
│││ ││ ││ │││ │ 而未除斷一切無明隨眠性故。
│││ ││ ││ │││ └─午二 未獲殊勝果之失
│││ ││ ││ │││ 一切相智性是於一切涅槃之後而行而得,以彼相智能攝一切大乘斷證德類,是究竟
│││ ││ ││ │││ 性故。是則聲聞道果是有過失性故,非是菩薩相續所取之性,是所退還也。由境界門
│││ ││ ││ │││ 是為九種於所退還諦實執著。
│││ ││ ││ │││ 【釋】 第一異生能取分別,以實有士夫為所依者,云何為九種耶?頌曰:
│││ ││ ││ │││ 所取及所捨 作意與繫屬 所作意三界 安住與執著
│││ ││ ││ │││ 法義唯假立 貪欲及對治 失壞如欲行 當知初能取
│││ ││ ││ │││ 於世俗中如幻之執取及棄捨;真實性中無有作意而作意;
│││ ││ ││ │││ 由法性故,與三界而相繫屬;不住空性故,安住;不執著諸法故,執著一切;
│││ ││ ││ │││ 以無實有故,假立一切諸法;以知真如性之無貪故,不執著為先之貪欲;
│││ ││ ││ │││ 以修平等性之對治性故,對治;不正了知般若波羅蜜多故,障礙如欲而行,
│││ ││ ││ │││ 於勝義中執著實物故,第一能取分別九種,許為見道加行之位所斷。
│││ ││ ││ │││ 【疏】
│││ ││ ││ ││└─寅二 廣說能取分別 分二
│││ ││ ││ ││ ┌─卯一 實有能取分別 分三
│││ ││ ││ ││ │┌─辰一 承接
│││ ││ ││ ││ ││ 第一異生等云云。
│││ ││ ││ ││ │├─辰二 頌
│││ ││ ││ ││ ││ 當知第一能取分別為九種也,以於所取及所捨立為補特伽羅,執為實有之能受
│││ ││ ││ ││ ││ 用者等,有九種故。經從「世尊,般若波羅蜜多者,於任何法皆不執取,亦不棄
│││ ││ ││ ││ ││ 捨。」乃至「須菩提,菩薩摩訶薩於此而有貪著,謂色,或謂此是色也。」
│││ ││ ││ ││ ││ 等而作教誡。
│││ ││ ││ ││ │└─辰三 釋 分二
│││ ││ ││ ││ │ 執著異生能取為勝義能受用者之物故,分別所知障所攝之九種第一能取分別,
│││ ││ ││ ││ │ 許為見道頂加行之位所斷,以彼親能滅除故。
│││ ││ ││ ││ │ 若依斷除種子,則是唯就所斷而各說其對治之名;若就實理,則是即彼見道頂加
│││ ││ ││ ││ │ 行之無間道,同於一時能斷見斷四種所取分別種子;許次第斷者,當知有多正理妨
│││ ││ ││ ││ │ 難。說初二種所取、能取分別由加行近分道斷者,亦是觀待現行彼二稍為易斷故如
│││ ││ ││ ││ │ 是而立,非顯即於見道頂加行中,於解脫道之前斷除種子對治之二種次第也。
│││ ││ ││ ││ │ 九種云何?分二:
│││ ││ ││ ││ │ ┌─巳一 退失相智之因 分三
│││ ││ ││ ││ │ │┌─午一 執著正行 分三
│││ ││ ││ ││ │ ││┌─未一 執著取捨
│││ ││ ││ ││ │ │││ 勝義雖無,於世俗中如幻之執取功德及棄捨過失之補特伽羅,執為實有
│││ ││ ││ ││ │ │││ 能受用者之分別所攝實執,是見道頂加行之所斷,以彼親能滅除彼種子故
│││ ││ ││ ││ │ │││ 。於後各處皆應如是配其因法。
│││ ││ ││ ││ │ ││├─未二 彼之等起實執作意
│││ ││ ││ ││ │ │││ 真實性中於真實義無有作意而作意實有,執為實有能受用者。
│││ ││ ││ ││ │ ││└─未三 彼之過患
│││ ││ ││ ││ │ ││ 由彼諦實作意而生煩惱之法性故,而與三界相繫屬者,執為能受用者。
│││ ││ ││ ││ │ │├─午二 執著所知 分三
│││ ││ ││ ││ │ ││┌─未一 於物執實
│││ ││ ││ ││ │ │││ 不住於一切法通達空性故,執有諦實而作安住。
│││ ││ ││ ││ │ ││├─未二 執無諦實
│││ ││ ││ ││ │ │││ 以不執著諸法實有故,執著一切無有諦實。
│││ ││ ││ ││ │ ││└─未三 執著唯假安立
│││ ││ ││ ││ │ ││ 以於勝義無實有故,通達一切諸法唯是假立,於此執為實有能受用者。
│││ ││ ││ ││ │ │└─午三 執著斷治 分二
│││ ││ ││ ││ │ │ ┌─未一 執著所治品
│││ ││ ││ ││ │ │ │ 以知真如真實性之無貪故,而於任何皆不執著為先之所治品,起於貪欲。
│││ ││ ││ ││ │ │ └─未二 執著對治
│││ ││ ││ ││ │ │ 以修一切法平等性之對治性故,而於相執對治執為實有能受用者。
│││ ││ ││ ││ │ └─巳二 退失果位相智
│││ ││ ││ ││ │ 不正了知通達真實義之般若波羅蜜多性故,而於長時障礙如欲行往相智之補特
│││ ││ ││ ││ │ 伽羅,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分別所攝所斷也。
│││ ││ ││ ││ │ 【釋】 第二能取分別,以假有士夫為所依者,云何為九種耶?頌曰:
│││ ││ ││ ││ │ 不如所為生 執道為非道 謂生俱有滅 具不具道性
│││ ││ ││ ││ │ 安住壞種性 無希求無因 及緣諸敵者 是餘取分別
│││ ││ ││ ││ │ 聲聞等之決定出生性故,不如所為之義而定出生;
│││ ││ ││ ││ │ 自無所求道故,定執餘道而為非道;因果世俗體性故,生滅;
│││ ││ ││ ││ │ 顯現無有障礙及相違性故,具不具足所有實法;猶如空中鳥故,安住色等;
│││ ││ ││ ││ │ 由發菩提心等之門,失壞聲聞等種性;無較真如更為超勝之法故,無希求心;
│││ ││ ││ ││ │ 無依勝義諦因;由極串習慳吝法性,緣諸魔等敵者之事,是於此等所假立物執著
│││ ││ ││ ││ │ 性故,九種第二能取分別,許是見道心、心所轉之位所斷。
│││ ││ ││ ││ │ 【疏】
│││ ││ ││ ││ └─卯二 假有能取分別 分三
│││ ││ ││ ││ ┌─辰一 承接
│││ ││ ││ ││ │ 第二能取分別等云云。
│││ ││ ││ ││ ├─辰二 頌
│││ ││ ││ ││ │ 從於不如所為之義而生,乃至緣諸魔等敵者之假有士夫,執為實有能受用者,
│││ ││ ││ ││ │ 是餘九種能取分別,由境而分有九種故。
│││ ││ ││ ││ │ 經從「須菩提,如是轉輪聖王乘御四並駕車而往險道。」乃至「須菩提,如是
│││ ││ ││ ││ │ 譬如弓箭師持用等手量之弓者,則諸怨敵與攻擊者難勝於彼;如是菩薩摩訶薩行
│││ ││ ││ ││ │ 於般若波羅蜜多者,則諸魔,若諸魔類天等亦難勝彼。」等而作教誡。
│││ ││ ││ ││ └─辰三 釋 分三
│││ ││ ││ ││ 以是於此等所假立為實有能受用者之物執著性故,分別所知障所攝九種第二能取分別,
│││ ││ ││ ││ 許是見道加行心、心所轉之無間道位所斷,以彼親能滅除其種子故。九種云何?分三:
│││ ││ ││ ││ ┌─巳一 不如所求之果而得
│││ ││ ││ ││ │ 唯以聲聞道者,不能如其所為三大之義而定出生,唯能決定出生聲聞等之
│││ ││ ││ ││ │ 菩提性故。不能決定出生所求果之士夫,於彼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分別所知障
│││ ││ ││ ││ │ ,是見道頂加行之所斷,以彼親能滅除故。於下各各皆應如是配其因法。
│││ ││ ││ ││ ├─巳二 顛倒執著 分二
│││ ││ ││ ││ │┌─午一 于道顛倒執著
│││ ││ ││ ││ ││ 聲聞自無所求道故,定執餘六波羅蜜多之道而為非道,於其假立士夫執為
│││ ││ ││ ││ ││ 實有能受用者。
│││ ││ ││ ││ │└─午二 于所知顛倒執著 分三
│││ ││ ││ ││ │ ┌─未一 執為實有破立
│││ ││ ││ ││ │ │因滅、果生之世俗體性故,執著勝義安住之士夫,於彼執為實有能受用者。
│││ ││ ││ ││ │ ├─未二 執為實有具不具法
│││ ││ ││ ││ │ │ 顯現無有實執障礙,及其相違之有障礙性故,執著諦實具不具足相續不
│││ ││ ││ ││ │ │ 斷之所有諸道實法,如是執著之假立士夫。
│││ ││ ││ ││ │ └─未三 執為實有真實義
│││ ││ ││ ││ │ 猶如空中鳥故,於勝義不住之色等,以執實有之理安住,於其假立士夫執為
│││ ││ ││ ││ │ 實有能受用者。
│││ ││ ││ ││ └─巳三 與正道相違 分三
│││ ││ ││ ││ ┌─午一 失壞下劣種姓
│││ ││ ││ ││ │ 由發菩提心等之門,退失壞滅聲聞等之種性,於彼假立士夫也。
│││ ││ ││ ││ ├─午二 順緣不具 分二
│││ ││ ││ ││ │┌─未一 於殊勝果無有希求
│││ ││ ││ ││ ││ 執若證空性義即便為足,無較真如更為超勝之法故,無有希求成佛之心
│││ ││ ││ ││ ││ ,於彼假立士夫。
│││ ││ ││ ││ │└─未二 無彼之因般若波羅蜜多
│││ ││ ││ ││ │ 無依勝義諦修般若波羅蜜多之因,於彼假立士夫。
│││ ││ ││ ││ └─午三 違緣所持
│││ ││ ││ ││ 由極串習慳吝法性,緣諸魔等能作障礙菩提之敵者事,於彼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分別
│││ ││ ││ ││ 所斷。
│││ ││ ││ ││ 【釋】 如是由上九頌所說四種之中,各各即是見道九種所治品類。
│││ ││ ││ ││ 斷除彼等之性四種對治,當知亦是如是差別,故是各異。
│││ ││ ││ ││ 【疏】
│││ ││ ││ │└─丑三 攝義
│││ ││ ││ │ 如是乃至四種分別之中,各各即是見道頂加行九種所治品類。
│││ ││ ││ │ 斷除彼等所斷之性四種對治,當知等云云。
│││ ││ ││ │ 今由境門於其所斷分別作四料簡:是所取分別而非能取分別者,謂執色等為實所受用者;
│││ ││ ││ │ 是能取分別而非所取分別者,謂於一剎那之心識執為實有能受用者,非所取者是依異生
│││ ││ ││ │ 不能現量通達;
│││ ││ ││ │ 俱是能取所取二者,謂有相續之識,於彼執為所受用者是所取分別,執為能受用者是能取
│││ ││ ││ │ 分別;俱非二者,謂即無二般若波羅蜜多。
│││ ││ ││ │ 【釋】 如是已說見道所治品類及其對治,許能成辦大菩提之見道並其因者,其因為何
│││ ││ ││ │ ?此中頌曰: 為他示菩提 其因謂付囑 證彼無間因 具多福德相
│││ ││ ││ │ 以示見道等,安立他人於所當說性相之菩提者,一也。
│││ ││ ││ │ 唯作菩提之因,正由文義等門,而以般若波羅蜜多真正各各付囑彼等者,二也。
│││ ││ ││ │ 於得菩提無有障礙之因,自身修習般若波羅蜜多等極大福德之相者,三也。
│││ ││ ││ │ 【疏】
│││ ││ ││ └─子二 彼之對治 分三
│││ ││ ││ ┌─丑一 見道頂加行之因 分三
│││ ││ ││ │┌─寅一 承接
│││ ││ ││ ││ 如是已說見道頂加行之所治品類及其對治,以能成辦究竟大菩提之見道頂加行有其
│││ ││ ││ ││ 因故,其能生起大菩提之因為何耶?此中頌曰。
│││ ││ ││ │├─寅二 頌
│││ ││ ││ ││ 生起能生究竟大菩提之因見道頂加行者,由具二資糧因得生,謂即為安立他大乘
│││ ││ ││ ││ 種姓於菩提故,開示彼之方便,及彼菩提之因般若波羅蜜多文義而作付囑;於證得彼
│││ ││ ││ ││ 見道頂加行中無有障礙之因者,於根本定自身修習般若波羅蜜多等,具足極大福德之
│││ ││ ││ ││ 相也。雖亦顯示究竟大菩提因,而此定須配以顯示暫時大菩提之見道頂加行因。
│││ ││ ││ ││ 依次經云:「阿難,此千六百比丘當於星喻劫中圓滿現證無上正等菩提。」
│││ ││ ││ ││ 及云:「阿難,是故以此甚深般若波羅蜜多付囑於汝。」
│││ ││ ││ ││ 及云:「是故阿難,若有聲聞乘之補特伽羅,下至若於一日之中而為菩薩摩訶薩宣說
│││ ││ ││ ││ 般若波羅蜜多相應之法,其福增長極多。」
│││ ││ ││ │└─寅三 釋 分三
│││ ││ ││ │ ┌─卯一 安立於菩提
│││ ││ ││ │ │ 加行道菩薩以開示見道等,安立他人所化於所當說性相之菩提者,是見道頂加行
│││ ││ ││ │ │ 之一因,以是生彼之因,緣於究竟大菩提之福德資糧之所攝故。
│││ ││ ││ │ ├─卯二 安立於彼之因
│││ ││ ││ │ │ 加行道菩薩唯作現竟菩提之因,正由宣說真實義之文義等門,而以般若波羅蜜多
│││ ││ ││ │ │ 真正各各付囑彼等所化者,是見道頂加行之第二因,以是生彼之因,安立他於彼因
│││ ││ ││ │ │ 之福德資糧之所攝故。
│││ ││ ││ │ └─卯三 修習自無障礙之因
│││ ││ ││ │ 於得見道頂加行所攝之大菩提無有障礙之因,根本定中自身修習般若波羅蜜多等,
│││ ││ ││ │ 及於後得為他宣說等,具有如是極大福德相之加行道根本智者,是見道頂加行之第三因
│││ ││ ││ │ ,是於前二之外,為其近取因故。
│││ ││ ││ │ 【釋】 為彼許於見道具有如是因之大菩提者為何?此頌顯示大菩提者,頌曰:
│││ ││ ││ │ 垢盡無生智 說為大菩提 無盡無生故 彼如次應知
│││ ││ ││ │ 於煩惱與所知障之垢染,安立彼等為生、未生性者,以云「以離真法界,無別有一
│││ ││ ││ │ 法」,法界體性猶如虛空無生滅故,或無於一、多體及與因、果,量等正理所成之物
│││ ││ ││ │ ,如虛空蓮無生滅故,如其次第諸垢已盡及無生之智,於一切法無倒通達為相,如其
│││ ││ ││ │ 法身等之自性者,即宣說為大菩提也。
│││ ││ ││ │ 【疏】
│││ ││ ││ ├─丑二 見道頂加行之果大菩提 分三
│││ ││ ││ │┌─寅一 辨識自宗之大菩提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為彼果故許於見道具有如是之因而生等云云。
│││ ││ ││ ││├─卯二 頌
│││ ││ ││ │││ 經中說於勝義無盡諸障及於勝義無生之因相者,是依勝義無盡、無生正因而成立故。
│││ ││ ││ │││ 彼等現知勝義盡無生之究竟智者,如其次第當知即是了知盡無生之大菩提,以經
│││ ││ ││ │││ 中於現知勝義垢盡無生之究竟智說為大菩提,且如是者極應理故。
│││ ││ ││ │││ 經云:「阿難,諸有承許般若波羅蜜多為盡者,唯是承許虛實為盡而已。」
│││ ││ ││ │││ 及云:「若於彼等諸法生亦無者,云何有盡?」
│││ ││ ││ ││└─卯三 釋
│││ ││ ││ ││ 於煩惱與所知障之垢染,諸實事師安立彼等為過去、現在已生,與未來未生性者,
│││ ││ ││ ││ 無有諦實,以於勝義無生滅故。此因決定,法界體性諦實空之諸法猶如虛空諦實空故
│││ ││ ││ ││ ,如是亦以《辨中邊論》有云「以離真法界,無別有一法」故。
│││ ││ ││ ││ 「或」者表以任何一因皆得成立之義。諸障無實,以離諦實之一、多體性故。
│││ ││ ││ ││ 彼於勝義無生,以於勝義不從自因、他因、俱因與無因而生故。
│││ ││ ││ ││ 於前宗法,於勝義中若已有果不生,若是無事亦於勝義不生故,喻如虛空蓮花。
│││ ││ ││ ││ 垢染勝義無盡無生,以於勝義無生滅故。應爾,以無所說量等正理勝義所成之物故。
│││ ││ ││ ││ 於一切法真實無倒通達為相,如其法身等三身自性之相智者,即宣說為大菩提也,
│││ ││ ││ ││ 以是如其次第了知諸垢已盡,及無生之究竟智故。
│││ ││ ││ ││ 【釋】 即由如是之故,若以諸物壞滅之心而於已盡念云「已盡」之智,及以諸物
│││ ││ ││ ││ 不生之心而於不生念云「不生」之智,即說彼為盡智與無生智;而於菩提亦復
│││ ││ ││ ││ 說是盡、無生智。彼等全然無有盡、無生故,則於彼智即不容可,此中頌曰:
│││ ││ ││ ││ 無滅自性中 謂當以見道 盡何分別種 得何無生相
│││ ││ ││ ││ 遠離生與未生如其次第是盡與能障生起為相之滅,若勝義中即是真如體性者,則
│││ ││ ││ ││ 是倒執於物,汝以見道之力盡何已生起之分別等體?亦復生何尚未生起之不生法性
│││ ││ ││ ││ 耶?少分全然亦無!是故唯應承許吾等宗論者,是其意趣。
│││ ││ ││ ││ 【疏】
│││ ││ ││ │├─寅二 許為實事彼不應理 分二
│││ ││ ││ ││┌─卯一 以理相違而破 分三
│││ ││ ││ │││┌─辰一 承接
│││ ││ ││ ││││ 若諸實事師,以先所有諦實成就垢染諸物壞滅之心,而於已盡念云「已盡」之
│││ ││ ││ ││││ 智;及以諸垢諦實成就之物其生中斷不生之心,而於不生念云「不生」之智,
│││ ││ ││ ││││ 即說彼為盡智與無生智,而於自宗菩提亦復如是說是盡、無生究竟之智,彼等所
│││ ││ ││ ││││ 說,如是之智不容為菩提也,以於勝義全然無有盡、無生故。何以故?
│││ ││ ││ ││││ 即由如是成立垢染諦實空之故。為破他所安立之大菩提,而說此中之頌曰。
│││ ││ ││ │││├─辰二 頌
│││ ││ ││ ││││ 以所謂之大乘見道,當盡何等先已諦實而有之所知障分別種類?復得何等諦實
│││ ││ ││ ││││ 之生已作中止而無生相之滅諦耶?應不能得,以先已諦實有之垢染,是無今時新
│││ ││ ││ ││││ 滅之滅自性故。應爾,諦實成就之垢,先即未曾有過故。前太過宗已許。
│││ ││ ││ │││└─辰三 釋
│││ ││ ││ │││ 由於倒執於物真實,汝實事師以見道之力,盡何先已生起諦實而有之所知障分別
│││ ││ ││ │││ 等體?亦復生何生已中止而尚未生起之解脫道不生法性耶?如是之盡與生應不應理
│││ ││ ││ │││ ,以垢生與未生如其次第,以對治盡與能障生起為相之滅,遠離勝義成就故。應爾
│││ ││ ││ │││ ,以一切法於勝義中即是諦實空之真如體性故。是故唯應承許吾等中觀宗論者,
│││ ││ ││ │││ 是其意趣,以盡與生少分諦實成就全然亦無故。
│││ ││ ││ │││ 【釋】 是事不然。若許真實而有諸法者,世尊於一切種斷盡煩惱、所知二障分別
│││ ││ ││ │││ ,則成最極奇異之處。此以頌曰:
│││ ││ ││ │││ 若有餘實法 而於所知上 說能盡諸障 吾以彼為奇
│││ ││ ││ │││ 【疏】
│││ ││ ││ ││└─卯二 以許相違而破 分三
│││ ││ ││ ││ ┌─辰一 承接
│││ ││ ││ ││ │ 如是諦實空事不然,以若承許真實而有諸法者,世尊於作彼承許時,復許由斷
│││ ││ ││ ││ │ 種子而於一切種斷盡煩惱、所知二障分別者,所許相違故則成最極奇異之處故。
│││ ││ ││ ││ │ 此以頌曰。
│││ ││ ││ ││ ├─辰二 頌
│││ ││ ││ ││ │ 於他實事師宗,內外諸法亦勝義有,而於所知復說大師能盡諸愚痴障者,
│││ ││ ││ ││ │ 我彌勒以彼為奇異事,以若諸物諦實成就,即不容斷諸障蓋故。
│││ ││ ││ ││ └─辰三 釋 分二
│││ ││ ││ ││ ┌─巳一 總建立
│││ ││ ││ ││ │ 此中初二瑜伽地唯作聲聞部與唯識宗者,不應道理,彼等所假立之諸不共義
│││ ││ ││ ││ │ 乃是此中之所破故。又有作四種瑜伽地已,而說第二順同獨覺之見,第三是同
│││ ││ ││ ││ │ 唯識宗見者亦不應理,以於見上獨覺、唯識無有高下之差別故;
│││ ││ ││ ││ │ 及說「獨覺許有諦實能取,而唯識師則許無有能所二取之識為勝義有故,此有
│││ ││ ││ ││ │ 差別」者,亦是純然未加觀察而但自喜而已故;第二瑜伽地是顯依於定俱所緣
│││ ││ ││ ││ │ 為因之見,抉擇較此更高之見理者,諸唯識師誰亦未作承許故。
│││ ││ ││ ││ │ 許有四種瑜伽地者,亦唯是所當思,以遮青色是與現青之識異體,而未能
│││ ││ ││ ││ │ 遮現青之識與青異體之餘能所取者,如是補特伽羅次第不應道理。若曰:雖於
│││ ││ ││ ││ │ 第二瑜伽地中遮其青色是外境義,然唯觀待內識之異體所取則未遮故,唯以
│││ ││ ││ ││ │ 能所異體空者,即以第三瑜伽地而明之也。彼亦極不應理,如於《釋量論》云
│││ ││ ││ ││ │ :「彼所諍同故」謂觀待於內識之能所異體,亦即由依前理而遮,及於任何大
│││ ││ ││ ││ │ 車誰亦未說彼是上下宗派次第故。又應諸唯識師依於定俱所緣為因,未能遮於
│││ ││ ││ ││ │ 根識之能所異體,以順唯識師之定俱所緣之因是以第二瑜伽地說,若如汝宗則
│││ ││ ││ ││ │ 高於彼,而須依於第三瑜伽地遮其能所異體故。
│││ ││ ││ ││ │ 抉擇唯識見者,依於定俱所緣之因即可無餘通達其他,與彼同者即是第二
│││ ││ ││ ││ │ 瑜伽地中所明,其上除中觀見外畢竟無餘故,所謂「第四瑜伽地」者,唯應思
│││ ││ ││ ││ │ 擇。於此《現觀莊嚴論》中,觀待見乘次第唯說有三,下者通達共同補特伽羅
│││ ││ ││ ││ │ 無我,中者通達能取所取異體空,上者通達識無諦實也。
│││ ││ ││ ││ │ 若爾此中似是說為四種次第者何耶?此當觀察。於此所說此等瑜伽地者,
│││ ││ ││ ││ │ 是顯修習《現觀莊嚴論》中所說要義次第。此復先修共同補特伽羅無我已,
│││ ││ ││ ││ │ 其次於名言中作意唯識之理遠離外境之能取所取異體空。此亦是論師於名言中
│││ ││ ││ ││ │ 隨順瑜伽行派建立遠離外境,而於此說定俱所緣之因;非謂此時不宜抉擇唯識
│││ ││ ││ ││ │ 不共宗見,或許彼為不應理也。
│││ ││ ││ ││ │ 於彼依二次第說者,若就通達微細空性,則於根本定中現證諦實空者,於後
│││ ││ ││ ││ │ 得中由領受緣起如幻之力而證;若於根本定中現證能取所取異體空者,後得即
│││ ││ ││ ││ │ 遮執著現青根識等依他起為不錯亂,及由領受依他起錯亂之力而證,如是僅為
│││ ││ ││ ││ │ 顯示根本後得證達次第。許為是顯上下宗見次第者,不堪觀察故全不應理。
│││ ││ ││ ││ │ 諸餘道理間當說之。
│││ ││ ││ ││ │ 【釋】 由修「彼生滅故空,故是無我」,即徧棄捨執著於我,真正緣於
│││ ││ ││ ││ │ 遠離彼之蘊等緣起生滅之法。
│││ ││ ││ ││ │ 【疏】
│││ ││ ││ ││ └─巳二 文義 分二
│││ ││ ││ ││ ┌─午一 修習要義次第 分三
│││ ││ ││ ││ │┌─未一 通達補特伽羅無我之瑜伽地 分三
│││ ││ ││ ││ ││┌─申一 思所成正理
│││ ││ ││ ││ │││ 於彼取蘊,非由任何聚與相續所假立之補特伽羅空,以生滅故。
│││ ││ ││ ││ │││ 決定,以若是補特伽羅之我者,生滅即空故。
│││ ││ ││ ││ ││├─申二 修所成瑜伽
│││ ││ ││ ││ │││ 如是依奢摩他於等持中而修「補特伽羅無我」也。
│││ ││ ││ ││ ││└─申三 修果
│││ ││ ││ ││ ││ 如是修故,則斷補特伽羅分別我執現行,及其俱生現行亦伏,而徧棄捨。
│││ ││ ││ ││ ││ 於後得位,真正緣於遠離彼我之蘊等,以是緣起故是生滅之法,能斷執著
│││ ││ ││ ││ ││ 相續實有。此從止觀雙運所修加行道起乃至見道而有,唯依寂止而修者,
│││ ││ ││ ││ ││ 則於資糧道中亦有。所為者,是為於資加位時摧伏煩惱勢力,伏滅輪廻
│││ ││ ││ ││ ││ 自相諸苦故。此復是指惑業之果;如若未斷輪廻,利他且置,自利亦不能
│││ ││ ││ ││ ││ 成,故說菩薩厭患輪廻,過於聲聞百千萬倍。此即前第三品所詮說之體智
│││ ││ ││ ││ ││ 修習次第。以緣無我之瑜伽而修者有其所為,為伏煩惱現行,及以智見觀
│││ ││ ││ ││ ││ 超煩惱地故。
│││ ││ ││ ││ ││ 【釋】 青與彼心定俱所緣故,此唯是心無有外境,如是作意而具能取
│││ ││ ││ ││ ││ 行相故,未徧棄捨於心執著,斷於外境執著。
│││ ││ ││ ││ ││ 【疏】
│││ ││ ││ ││ │├─未二 通達能所異體空之瑜伽地 分二
│││ ││ ││ ││ ││┌─申一 依思所成正理而修等持次第 分三
│││ ││ ││ ││ │││┌─酉一 思所成正理
│││ ││ ││ ││ ││││ 青色與彼之心即現青色之心,定非異體,以青色是定俱所緣故。
│││ ││ ││ ││ ││││ 依此為因之心者,即是思所成之正理。
│││ ││ ││ ││ │││├─酉二 修所成瑜伽
│││ ││ ││ ││ ││││ 謂此青色唯是心之體性,無有外境。如是而於等持之中作意修習也。
│││ ││ ││ ││ │││└─酉三 修果
│││ ││ ││ ││ │││ 雖於能取行相心之實執未徧棄捨而未能緣微細空性,然可斷除外境
│││ ││ ││ ││ │││ 執著,以心了達二現錯亂故。此是論師隨順瑜伽行派所作名言建立,
│││ ││ ││ ││ │││ 於名言中亦許能所異體空,及二空之識唯於名言中有。僅於名言亦無
│││ ││ ││ ││ │││ 外境與唯識同,此時於無二識諦實成就,萬萬不可承許也!
│││ ││ ││ ││ │││ 修習能取所取異體空者有其所為,為斷執著能所異境,及為以智見觀
│││ ││ ││ ││ │││ 超獨覺地故。此即第二品及體智相時所說法類之修習次第,
│││ ││ ││ ││ │││ 此復是從大乘資糧道乃至見道中修。
│││ ││ ││ ││ │││ 【釋】 決定念云「若無所取則無能取」故,於其能取行相之唯識亦遣
│││ ││ ││ ││ │││ ,定解唯此無二之智是真實有性。
│││ ││ ││ ││ │││ 【疏】
│││ ││ ││ ││ ││└─申二 於後得時作意次第
│││ ││ ││ ││ ││ 於後得位決定念云「若無異體所取者,則無現為能所異體不錯亂之能取
│││ ││ ││ ││ ││ 」故,則於能取行相之唯無錯亂能取心識亦遣,而生定解作意,念云:「
│││ ││ ││ ││ ││ 唯此無有能取所取二者之智是真實有性。」
│││ ││ ││ ││ ││ 此中義謂未斷於彼證德之跡無二智慧之實執,不可作為是將實執自力所
│││ ││ ││ ││ ││ 引,及與諦實成就立為宗派之義也。如前所說,是顯通達現為能所異體之
│││ ││ ││ ││ ││ 能取是錯亂心,而遮執為無錯亂之後得位也。
│││ ││ ││ ││ ││ 【釋】 彼亦是緣起故,猶如幻事無有自性,於真實中遠離安立為一之
│││ ││ ││ ││ ││ 有事、無事等之體性。如是而修故,若其修力成就,則如有能了知寶
│││ ││ ││ ││ ││ 、銀等者,若斷所有錯亂之相現為如幻自性之心無分別智,如其各各
│││ ││ ││ ││ ││ 自所明了而正生起者,則瑜伽師即能正斷諸所知障。
│││ ││ ││ ││ ││ 【疏】
│││ ││ ││ ││ │└─未三 通達一切法諦實空之瑜伽地 分三
│││ ││ ││ ││ │ ┌─申一 思所成正理
│││ ││ ││ ││ │ │ 彼無二智,亦於勝義無有自性,是緣起故,喻如幻事。以「若遮實有
│││ ││ ││ ││ │ │ 物,所遮非有故,真實無能遮」之正理,亦遮能破諦實成就。
│││ ││ ││ ││ │ ├─申二 修所成瑜伽
│││ ││ ││ ││ │ │ 於真實中遠離安立為諦實一之有事,及能遮彼之諦實無事為實有等之
│││ ││ ││ ││ │ │ 體性。如是而修故,能斷諦實執著。
│││ ││ ││ ││ │ └─申三 修果
│││ ││ ││ ││ │ 若修一切法空之修力成就,法性光明圓滿顯現者,則瑜伽師即能正斷煩惱
│││ ││ ││ ││ │ 障與所知障。其因相者,謂於爾時雖然顯現已斷所有執蘊實有錯亂相之分別
│││ ││ ││ ││ │ 所知障種,然諦實空;自心現為如幻自性之根本定心無分別智,如其等持
│││ ││ ││ ││ │ 各各自所明了而真實生起故,譬如有一善巧之士,能於水晶、銀等珍寶色質
│││ ││ ││ ││ │ 不相雜亂別別了知。
│││ ││ ││ ││ │ 說「現為如幻自性之心」者,《大疏》多處說是根本智性如幻故,作為許
│││ ││ ││ ││ │ 於現量而緣勝義諦之聖者有學根本智中顯現緣起如幻者,則連中觀氣味亦無
│││ ││ ││ ││ │ 故,當知是未通達論師意趣而作倒說。昔有許論師為修幻理者,亦是誹謗
│││ ││ ││ ││ │ 大中觀師。
│││ ││ ││ ││ │ 【釋】 是事不然,譬如一切時中虛空唯持無質自性,而持無能生起及無
│││ ││ ││ ││ │ 斷除為自體性故,則剎那性之能知體性與所知相等若是勝義有性者,
│││ ││ ││ ││ │ 爾時修習對治則如虛空而於彼等絲毫不能作也。
│││ ││ ││ ││ │ 【疏】
│││ ││ ││ ││ └─午二 但說本頌文義 分二
│││ ││ ││ ││ ┌─未一 明障為勝義有之妨難
│││ ││ ││ ││ │ 無能新生能斷煩惱與所知障之對治,及無斷除諸障,應持此為自之體性
│││ ││ ││ ││ │ ,以障諦實空者是事不然為勝義有故,譬如一切時中無有造作之虛空,唯
│││ ││ ││ ││ │ 是能持無有質礙自性。若許,則於斷治勝義成就之時,修習對治則如虛空
│││ ││ ││ ││ │ 不能略作損益,而於彼等所斷應不能以對治而作絲毫損害,以剎那性之能
│││ ││ ││ ││ │ 知體性與所知相之諸障,若是勝義有性故。
│││ ││ ││ ││ │ 【釋】 是故彼等不能遮執諸法之顛倒故,而許世尊於一切種斷盡所知
│││ ││ ││ ││ │ 障,及許諸法為有者,彼是承許相違義故,我以彼為奇異之事也。
│││ ││ ││ ││ │ 【疏】
│││ ││ ││ ││ └─未二 承許於彼與許能斷所知障種相違
│││ ││ ││ ││ 承許世尊於一切種盡所知障,又許斷治諸法勝義有者,彼決定是承許相違之義,以
│││ ││ ││ ││ 彼等實事師承許世尊已斷所知障,及許斷治勝義成就,而彼若勝義有,即不能遮執著
│││ ││ ││ ││ 勝義諸法之顛倒故。由上如是所成立故,我彌勒於彼以為奇異之事也。
│││ ││ ││ ││ 【釋】 如是遣有宗已,令無性宗得堅穩故,諸欲求解脫者唯應許此也。此中以頌
│││ ││ ││ ││ 明所依宗,頌曰:此中無所遣 亦無少可立 於正性正觀 正見而解脫
│││ ││ ││ ││ 【疏】
│││ ││ ││ │└─寅三 顯示由許證得究竟大菩提故必須承許一切諸法為諦實空 分三
│││ ││ ││ │ ┌─卯一 承接
│││ ││ ││ │ │ 如是遣除諸障勝義有宗已,而令勝義無自性宗得堅穩故,諸欲求解脫者唯應許此
│││ ││ ││ │ │ 一切法諦實空等云云。
│││ ││ ││ │ ├─卯二 頌 分三
│││ ││ ││ │ │┌─辰一 體諸法真實
│││ ││ ││ │ ││ 於此自性清淨界中,先有而新所遣除者補特伽羅與法我執之境,並勝義有之煩
│││ ││ ││ │ ││ 惱任何皆無,以二我執之境與勝義成就之煩惱初即未曾有故。
│││ ││ ││ │ ││ 此則顯示任執何法為實皆是迷誤真實義之增益,及其所執之境初即不成。
│││ ││ ││ │ ││ 雖執煩惱勝義成就亦是法我執,別說彼者,有所為也。
│││ ││ ││ │ ││ 於此界中,先無而新安立之二種無我,少分亦無,以離補特伽羅與法我者,即
│││ ││ ││ │ ││ 是此之自性故。此則顯示謂「無二種無我」於真實義顛倒而轉之誹謗,及能遮其
│││ ││ ││ │ ││ 所取境者非新所安立。若於所破不加簡別,而總說無遣除諸垢及無生起對治者,
│││ ││ ││ │ ││ 則是誹謗斷治。
│││ ││ ││ │ ││ 又結合初二句頌所說而成立之義,若煩惱諦實成就先有今始無者,則煩惱諦實
│││ ││ ││ │ ││ 空先無而新建立亦無。彼是就正所說之自體而言。就有實例,於此補特伽羅與蘊
│││ ││ ││ │ ││ ,先有諦實成就而今新為遣除者畢竟無故,諦實空若成勝義諦者,則先無而新建
│││ ││ ││ │ ││ 立之諦實空虛妄如幻少分亦無,於勝義中自性成就為空義中,一切能作所作應理
│││ ││ ││ │ ││ 之世俗諦即成。
│││ ││ ││ │ ││ 攝此中義,即是宣說實執所緣絲毫無可信賴之處,諦實空之勝義諦,及於自宗
│││ ││ ││ │ ││ 可許一切能作所作建立之二諦雙運也。
│││ ││ ││ │ │├─辰二 證彼之見
│││ ││ ││ │ ││ 補特伽羅與蘊勝義自性成就空之正性,通達彼於如是作正觀之勝義之中無有自
│││ ││ ││ │ ││ 性之慧者,即是契入真實義之正見。
│││ ││ ││ │ │└─辰三 修習彼見之果
│││ ││ ││ │ │ 行品廣大方便分所攝持而現見真實義已,於彼數數作串習者,當能獲得解脫正等
│││ ││ ││ │ │ 覺位。
│││ ││ ││ │ │ 【釋】 謂由從於實物執著解脫不應道理,是故於任何中皆未以增減體性而作遣
│││ ││ ││ │ │ 除及與建立,於世俗中真實有性之色等緣起,其中都無自性等之體性,應當觀
│││ ││ ││ │ │ 察。如是則如幻化大象敗餘幻象,若遮顛倒而見真如者,即當解脫也。
│││ ││ ││ │ │ 【疏】
│││ ││ ││ │ └─卯三 釋
│││ ││ ││ │ 於世俗中真實有自相性之色等緣起者,諸欲證得相智者應當觀察、修習其中都無勝義
│││ ││ ││ │ 自性等之體性,謂由從於未斷實物勝義執著之中解脫不應理故。
│││ ││ ││ │ 於此應當見為世俗體之真實二諦雙運之理,以於任何法中,皆未以「於名言中亦無」
│││ ││ ││ │ 之損減體性而作遣除,及以「勝義中有」之增益體性而作增建立,當知於勝義無而名言
│││ ││ ││ │ 中有故。
│││ ││ ││ │ 如是而作修習者,若以現量照見真如即當解脫,以若如是修者,則如幻化大象擊敗餘
│││ ││ ││ │ 一幻象,而以虛妄對治遮其虛妄所斷之顛倒故。
│││ ││ ││ │ 【釋】 如是宣說旁義已,正說見道,頌曰:
│││ ││ ││ │ 施等一一中 彼等互攝入 一剎那忍攝 是此中見道
│││ ││ ││ │ 施等六種波羅蜜多,於其各各施等一一體性之中,如前相互攝入者,苦法智忍之
│││ ││ ││ │ 一剎那所攝,所生三輪清淨所顯三十六種行相者,彼即於此頂現觀中之見道也。
│││ ││ ││ │ 彼若生者,即斷由欲、色、無色界差別,四種分別各有九種,如是則有百零八種之
│││ ││ ││ │ 能取所取分別。法爾緣起性故,能生彼等所攝分別之百八習氣煩惱皆斷。
│││ ││ ││ │ 【疏】
│││ ││ ││ └─丑三 見道頂加行自體 分二
│││ ││ ││ ┌─寅一 正說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如是宣說經中正所不攝之三頌,大菩提之旁義已,今則正說正文之見道也。
│││ ││ ││ │├─卯二 頌
│││ ││ ││ ││ 施等一一之中,彼等六度相互攝入者,苦法智忍所攝無間道之一剎那,即是此中
│││ ││ ││ ││ 見道頂加行,以是正能滅除見斷能取所取分別種子之諦現觀故。
│││ ││ ││ ││ 經云:「須菩提,此中菩薩摩訶薩若施施者,皆徧廻向一切相智性而行施施。」
│││ ││ ││ │└─卯三 釋 分二
│││ ││ ││ │ ┌─辰一 正說
│││ ││ ││ │ │ 於其各各施等一一體性之中,施等六種波羅蜜多,如前鎧甲正行時說相互攝入
│││ ││ ││ │ │ 者,苦法智忍之一剎那所攝,所生於六度中三輪清淨所顯三十六種行相差別之無
│││ ││ ││ │ │ 間道者,彼即於此頂現觀中之見道是,因如頌釋。此顯即彼能正滅除所知障種之
│││ ││ ││ │ │ 無間道,是以無邊現觀體性而生。此復若無無邊資糧為差別者,即不能斷所知障
│││ ││ ││ │ │ 種也。
│││ ││ ││ │ └─辰二 彼之作用
│││ ││ ││ │ 若彼見道頂加行已生起者,以是彼等見斷能取所取分別之所攝故,能生分別之百八
│││ ││ ││ │ 習氣煩惱,法爾緣起性故皆斷,由已斷盡百零八種見斷能取所取分別故。
│││ ││ ││ │ 百八分別之差別者,謂由欲、色、無色界攝諸地差別,四種分別各各皆有九種,
│││ ││ ││ │ 如是於一一界皆有三十六種故。
│││ ││ ││ │ 【釋】 為欲於彼得自在故,於彼數數而作修習,說此頌曰:
│││ ││ ││ │ 次由入獅子 奮迅三摩地 觀察諸緣起 隨順及回逆
│││ ││ ││ │ 已獲見道諸瑜伽師,已無煩惱所知二障諸怖畏故,入於獅子奮迅三摩地之等持,
│││ ││ ││ │ 次於後時而正觀察所謂「無明緣行」等之順次及「生滅則老死滅」等之逆次緣起也。
│││ ││ ││ │ 【疏】
│││ ││ ││ └─寅二 令於斷德自在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為欲於彼見道頂得自在故,於彼見道頂等云云。
│││ ││ ││ ├─卯二 頌
│││ ││ ││ │ 已說見道頂加行斷除所斷之理,其次修習見道頂加行之瑜伽師,具足於斷能得自
│││ ││ ││ │ 在殊勝作業,由依等持入於獅子奮迅三摩地已,於後得中觀察隨順及逆次諸緣起故
│││ ││ ││ │ 。所言「次」者,許是顯示修習見道頂加行已其次於修道位所修瑜伽者,毫不相關
│││ ││ ││ │ ,論師極其明顯說即安住見道頂加行而修故。若定要配前後次第者,亦當說為前文
│││ ││ ││ │ 明無間道,此文則明已盡二障怖畏之解脫道。
│││ ││ ││ │ 經云:「彼於八解脫與九次第定善為分別,而入獅子奮迅三摩地之等持。」
│││ ││ ││ │ 及云:「別別觀察順逆十二緣起支分。」
│││ ││ ││ │ 若曰:諦現觀者為一剎那,於彼無有數數修故,與承接文相違。無過,以有無間
│││ ││ ││ │ 道與解脫道之先後二位故,名數數修;又非但於根本定修,於後得位觀察緣起名數
│││ ││ ││ │ 數修,是故無違。以於此中所說用配淨地智者,無有關連前已說訖。
│││ ││ ││ └─卯三 釋 分二
│││ ││ ││ ┌─辰一 根本智所攝之見道頂加行
│││ ││ ││ │ 已獲見道頂加行之諸瑜伽師,入於獅子奮迅三摩地之等持,以彼補特伽羅正安
│││ ││ ││ │ 住於由正斷分別所知障種之門,而無見斷煩惱所知二障諸怖畏之諦現觀故。
│││ ││ ││ │ 「次」者即是能引後者也。
│││ ││ ││ └─辰二 以彼後得智見觀已所超之見道頂加行
│││ ││ ││ 於勝義諦根本定之後時,而正觀察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乃至「生緣老死」之順次雜染
│││ ││ ││ ,及從「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滅則老死滅」等之順次清淨;及從生生老死乃至從無明生行
│││ ││ ││ 之逆次雜染,若念「由何滅故老死滅耶」則「由生滅故老死滅」等乃至「無明滅故行滅」
│││ ││ ││ 之逆次清淨緣起也。
│││ ││ ││ 如是觀察有其所為,為欲如實通達四聖諦故。此復以觀逆次雜染通達苦之自性而生欲離之心
│││ ││ ││ ,由觀順次通達苦因而生欲斷集心。若由量成能斷集者,則由觀察逆次清淨即當通達能滅諸苦
│││ ││ ││ ,由觀順次能生通達能滅無明之道諦應於相續中修。此所說者,即是所說菩薩相續所應生起之
│││ ││ ││ 智見觀已所超之見道也。
│││ ││ ││ 【釋】 如是宣說見道已,斷除所治品類等者,若先成立所依則易解故,所依修道。頌曰:
│││ ││ ││ 滅盡等九定 修往還二相 後以欲界攝 非定心為界
│││ ││ ││ 超越入諸定 超一二三四 及五六七八 至滅定不同
│││ ││ ││ 【疏】
│││ ││ │├─壬三 修道頂加行 分三
│││ ││ ││┌─癸一 對治修道 分三
│││ ││ │││┌─子一 承接
│││ ││ ││││ 如是宣說見道頂加行已,其次當說斷除所斷等之所依修道頂,以若先即以量成立所依者
│││ ││ ││││ ,則於能依斷除所治品類等即易解故。
│││ ││ │││├─子二 頌 分二
│││ ││ ││││┌─丑一 由說經中所說之理、論所攝理、超越自性三種而總建立
│││ ││ │││││ 經中所說之理者,謂以順逆加行而入九次第定之獅子奮迅,及於中間任何不插之上行
│││ ││ │││││ 為一,及以滅定與四禪四無色輪替雜修之上行為一,及以欲心與九次第定輪替雜修之下
│││ ││ │││││ 行為一等也。
│││ ││ │││││ 論者,以初二句說獅子奮迅加行,所餘諸句正明唯下行之欲心雜修並其攝義,
│││ ││ │││││ 意謂中間二種易解而以義攝。
│││ ││ │││││ 超越自性者,是於所雜處四禪四無色定,以能雜法滅定雜而修之。以九次第定為所雜
│││ ││ │││││ 處時,能雜法即欲心故,如是雜已能入定者,即能圓滿三摩地法。中間任何不插之上行
│││ ││ │││││ 者,唯示超行處所而非超越正行,以於不同雜處雜已而行說為超越故。
│││ ││ │││││ 此於先未入劣乘者,當於六地以上獲得。
│││ ││ ││││└─丑二 文義
│││ ││ ││││ 此是超越而入諸定,以由加行、正行二者之門而入故。先修加行而後入者,謂於正行之
│││ ││ ││││ 初,先於滅盡等九定修習上行下行往還二相,其次方起正行故。經云:「
│││ ││ ││││ 須菩提,云何菩薩摩訶薩之獅子奮迅三摩地耶?
│││ ││ ││││ 須菩提,此中菩薩摩訶薩離欲惡不善法,有覺有觀,離生喜樂,成就初禪行。」等云云。
│││ ││ ││││ 安住欲界所攝非定之心為界者有其所為,為以欲心下行雜修九次第定故。
│││ ││ ││││ 八地菩薩能以欲心雜修九次第定,謂先入於滅盡等持,次返欲心;
│││ ││ ││││ 其次超一滅定而入有頂,再返欲心;次超滅定有頂二者入無所有,再返欲心;
│││ ││ ││││ 次超並前二之三者入識無邊,如是超四入空無邊及欲心,超五入第四禪及欲心,超六
│││ ││ ││││ 入第三及欲心,超七入第二及欲心,超八入於初禪,其次現行欲心,而能如是入等持故。
│││ ││ ││││ 【釋】 諸菩薩從初靜慮至滅盡定中入已,其次從滅盡定乃至初靜慮還,如是而以順逆
│││ ││ ││││ 二相往返修習四靜慮、四無色與滅盡定之九定。
│││ ││ ││││ 【疏】
│││ ││ │││└─子三 釋 分三
│││ ││ │││ ┌─丑一 加行
│││ ││ │││ │ 證得六地以上諸菩薩者,現起超越定之加行有其因相,為欲無間現起超越正行,而從
│││ ││ │││ │ 初禪至滅盡定上行入已,其次從滅盡定乃至初禪而還,如是而以順逆二相上往下還修習
│││ ││ │││ │ 四靜慮、四無色與滅盡定之九定已,其次方入正行故。
│││ ││ │││ │ 說是為於下文引出正行便於複述前文而說,唯顯餘處者,是未善契文義。
│││ ││ │││ │ 【釋】 復入初禪,從彼起已入於滅定,如是乃至從於非想非非想處而入滅定。從彼
│││ ││ │││ │ 起已無間即緣三摩地,安住欲界所行識界體性,而以方便善巧之力起定。現起如
│││ ││ │││ │ 是非定心已,其次入於滅定,次非定心;其次唯捨滅定而入非想非非想處,次非定心
│││ ││ │││ │ ;次捨彼二而入無所有處,次非定心;如是乃至捨前八者而入初禪,次非定心。
│││ ││ │││ │ 【疏】
│││ ││ │││ ├─丑二 正行
│││ ││ │││ │ 經中正說之中間任何不插之上行者,念彼易解故於本釋亦未明示。彼入超越正行之因
│││ ││ │││ │ 者,是為練習禪法復入初禪,從彼起已入於滅定,如是乃至從於非想非非想處起已而入
│││ ││ │││ │ 滅定故。從彼起已於入滅定無間即緣有頂等持而入之因者,為欲其次現起欲心而於下行
│││ ││ │││ │ 雜修欲心故。有許於滅定後則入有頂之所為,是以不能從於滅定而起滅定,於彼已趣力
│││ ││ │││ │ 微,又以上行所雜修處為九種定,縱如是計亦不應理,以滅定為雜修處時,滅定作彼能
│││ ││ │││ │ 雜之法即不合故,及於下行雜處亦有九定,則於本釋滅定數量即不足故。是故雖於滅定
│││ ││ │││ │ 之後亦能起無漏道,卻入有頂者,當知是為其次現起欲心而於下行雜修欲心故。
│││ ││ │││ │ 雖諸聲聞方便劣故,由其所依、所緣、行相、等持四種遠而成遙遠故,於有頂後不能
│││ ││ │││ │ 無間現起欲心,然諸菩薩以於方便善巧之力,有頂起已,能令顯現欲界色等非定之識,
│││ ││ │││ │ 如是欲心作現行已,安住欲界所行識界體性而修下行。其次入於滅定,次非定心;其次
│││ ││ │││ │ 唯捨滅定等者易解。如是乃至捨前滅定至第二禪之八者而入初禪,次非定心也。
│││ ││ │││ │ 【釋】 如是由捨一等乃至滅定不同之門而往,於此不同而往之超越定得自在性之相
│││ ││ │││ │ 作現證者,即是修道。
│││ ││ │││ │ 【疏】
│││ ││ │││ └─丑三 結行
│││ ││ │││ 如是由捨一二等而入滅定乃至初禪之間,不同所雜處與能雜法之門而往,及於四禪四種
│││ ││ │││ 無色以滅盡定雜修而往故,於此不同而往之超越定得自在性之相作現證者,即是修道頂也。
│││ ││ │││ 【釋】 如是宣說修道已,於彼為斷除故當說四種所治品類,暫說第一所取分別。頌曰:
│││ ││ │││ 略標及廣釋 佛所不攝護(注:此句據藏文改譯) 無三世功德 及於三妙道
│││ ││ │││ 所取初分別 加行相行境
│││ ││ │││ 【疏】
│││ ││ ││├─癸二 所斷分別 分三
│││ ││ │││┌─子一 總承接
│││ ││ ││││ 如是宣說所依修道頂加行已,於彼為斷所斷之故,當說四種所治品類等云云。
│││ ││ │││├─子二 各各體性 分二
│││ ││ ││││┌─丑一 所取分別 分二
│││ ││ │││││┌─寅一 轉趣所取分別 分三
│││ ││ ││││││┌─卯一 承接
│││ ││ │││││││ 暫說第一九種所取分別。
│││ ││ ││││││├─卯二 頌
│││ ││ │││││││ 由境而分有九,謂有執著略標、廣釋之教言為實所轉趣,乃至執三妙道為實所
│││ ││ │││││││ 受用之分別等故。分別體性者,謂於聖言及彼所詮菩薩道果執為實所轉趣之所取
│││ ││ │││││││ 分別,此則一也。對治者,謂加行相為行境之近分加行位也。
│││ ││ │││││││ 依次經云:「世尊,云何菩薩摩訶薩尋求一切諸法若廣若略?」
│││ ││ │││││││ 及云:「若如所說而學般若波羅蜜多。」
│││ ││ │││││││ 及云:「菩薩摩訶薩安住如是所示之般若波羅蜜多者,當知即是得不退轉。」
│││ ││ │││││││ 及云:「現作修行般若波羅蜜多。」
│││ ││ │││││││ 及云:「修習般若波羅蜜多者,當知於彼能有此等功德。」
│││ ││ │││││││ 及云:「當以緣起無有堅實而行般若波羅蜜多。」
│││ ││ │││││││ 及云:「當以修行虛空空性而修般若波羅蜜多。」
│││ ││ │││││││ 及云:「當以修習虛空空性而修般若波羅蜜多。」
│││ ││ │││││││ 【釋】 為攝樂略有情故所說略法,及為攝受樂廣有情故所說廣法,不如所說於
│││ ││ │││││││ 義起殷重故,佛即不作攝受護益,及由已生即滅性故無有加行道之功德、
│││ ││ │││││││ 不具真實生因故無有見道功德、未來是無性故無有修道功德,顛倒寂滅性等故
│││ ││ │││││││ 涅槃加行之道、現前修行空性性故見道、於無自性而作修習性故修道,於彼等之
│││ ││ │││││││ 第一所取分別,以是此分位之所斷性故,乃是修道加行位之九種有境。
│││ ││ │││││││ 【疏】
│││ ││ ││││││└─卯三 釋
│││ ││ ││││││ 第一所取分別當有九種,謂由修道頂加行加行位之有境而有九種所斷故。應爾,
│││ ││ ││││││ 以是此中由境所分九種差別近分加行分位之所斷性故。
│││ ││ ││││││ 云何九種?謂於為攝樂略有情故所說之略法教言及其所詮,執為實所轉趣之俱生
│││ ││ ││││││ 分別,是大乘聖者修道近分加行所斷,是彼正所滅除者故。於下各項亦當如是配其因
│││ ││ ││││││ 及論式。於為攝受樂廣有情故所說之廣法教言及其所詮,執為實所轉趣之俱生實執。
│││ ││ ││││││ 其義謂於前者教言之所詮了知真如等之總相,及於後者廣法了知各各自相,執著為所
│││ ││ ││││││ 轉趣。依行之一者,不如所說於廣略義而起殷重修故,佛即不為彼作依怙,而作攝受
│││ ││ ││││││ 護益之對治般若波羅蜜多瑜伽作意,執著為所轉趣。「護」是助伴、依怙之異名,
│││ ││ ││││││ 後人釋作「棄捨」義者,是言詞顛倒。(注:藏文之「護益」與「棄捨」二詞,音同
│││ ││ ││││││ 形似,僅一上加字母之差,而義正相乖反,故有此誤。)
│││ ││ ││││││ 依道功德之三種者,觀待見道為已生者即滅性故,於勝義中無有加行道之功德唯名
│││ ││ ││││││ 言有;不具真實四邊生因故,於勝義中無有見道功德唯名言有;未來是無實性故,
│││ ││ ││││││ 於見道時雖無修道功德而於修道時有,執彼等為實所轉趣。
│││ ││ ││││││ 依道體性之三種者,執著常等顛倒寂滅性及通達無常等故,涅槃加行之道;
│││ ││ ││││││ 於所新證空性現前修行而作串修性故,見道;現證於勝義中無有自性而作修習性故,
│││ ││ ││││││ 修道,執彼等為實所轉趣之俱生分別。
│││ ││ ││││││ 【釋】 如是初者說竟,第二所取分別。頌曰:
│││ ││ ││││││ 次許心心所 轉趣時有境 不發菩提心 不作意菩提 作意小乘法
│││ ││ ││││││ 不思大菩提 有修與無修 及與彼相反 非如義分別 當知屬修道
│││ ││ ││││││ 遠離善知識故,不發菩提之心;無有緣佛殊勝福故,於菩提藏不起作意;
│││ ││ ││││││ 以具聲聞種姓性故,作意彼乘;具有獨覺種姓性故,現證彼乘;
│││ ││ ││││││ 無修般若波羅蜜多故,不作意正等菩提;以有所緣性而修;無所緣性故,無修;
│││ ││ ││││││ 亦無所緣亦無不緣故,亦無修,亦非無修;由倒執故非如義性。
│││ ││ ││││││ 於彼等之第二所取分別,是彼分位所斷性故,修道心心所轉時之有境,為九種也。
│││ ││ ││││││ 【疏】
│││ ││ │││││└─寅二 退還所取分別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如是等云云。
│││ ││ │││││ ├─卯二 頌
│││ ││ │││││ │ 對治者,大乘修所斷之第二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非以任何對治皆可斷除,
│││ ││ │││││ │ 許由大乘修道所攝心與心所轉之有境,諸無間道而為斷除故。
│││ ││ │││││ │ 於其大乘聖者修道無間道位,所斷分別當知有九,由不發菩提心等行相之境而分
│││ ││ │││││ │ 有九種故。經云:「從初發心時起。」
│││ ││ │││││ │ 及云:「乃至安住菩提藏間,行於般若波羅蜜多。」
│││ ││ │││││ └─卯三 釋
│││ ││ │││││ 俱生所斷所攝第二所取分別之退還所取分別者,即是九種有境,由境而有九故。彼是
│││ ││ │││││ 大乘聖者修道心心所轉無間分位之所滅除,以是彼分位之所斷性故。
│││ ││ │││││ 九種云何?唯一趣向寂滅之聲聞資糧道者,乃至未得聲聞羅漢果位之間不發圓滿菩提
│││ ││ │││││ 之心,以彼遠離如是而作引導之善知識故。聲聞資糧道中不生大乘發心故,菩薩於彼執
│││ ││ │││││ 為實所退還之俱生分別者,是大乘修道無間道之所斷,以是由彼正所滅除故。
│││ ││ │││││ 於下各種分別亦如是配其因與法。
│││ ││ │││││ 即於前宗,於菩提藏法身不起作意,由無緣佛之殊勝福德故。唯一趣向寂滅而住聲聞
│││ ││ │││││ 加行道者,作意彼聲聞乘,以具聲聞種姓性故。定姓獨覺加行道者,現證彼獨覺乘,以
│││ ││ │││││ 彼具有獨覺種姓性故。唯一趣向寂滅之聲聞見道者,暫不作意正等菩提是自相續之所應
│││ ││ │││││ 得,以無殷重修習般若波羅蜜多故。
│││ ││ │││││ 聲聞住修道者,乃是修習般若波羅蜜多影像,由未以證空性之慧攝持,而以有無常等
│││ ││ │││││ 現量所緣性故。聲聞羅漢無有修真實義,以彼是無所緣性故。又彼無修真實義者,以彼
│││ ││ │││││ 亦是無所緣故。亦非無有修無常等,亦無不緣無常等故。依境增上作如是說,於修執實
│││ ││ │││││ 、及於無修亦執實有、俱修不修、俱非二者之四執著實有者,即執實有所轉趣之俱生分
│││ ││ │││││ 別也。其對治者,謂即於彼通達遠離四邊之修道無間道是。
│││ ││ │││││ 聲緣執著非如真實義性,由彼於真實義顛倒執故。即於聲緣倒執真實義而執為實有所
│││ ││ │││││ 轉趣之俱生分別也。
│││ ││ │││││ 【釋】 如是第二說竟,第一能取分別。頌曰:
│││ ││ │││││ 施設有情境 施設法不空 貪著簡擇性 為寂事三乘
│││ ││ │││││ 受供不清淨 破壞諸正行 經說是第一 能取應當知
│││ ││ │││││ 於實有中不生故,施設有情;唯是顯現而已故,施設於法;
│││ ││ │││││ 徧行一切故,一切相智性等之法非空;未一切種斷執著故,貪著;
│││ ││ │││││ 通達無自性故,簡擇諸法;不作所為義故,專為實事而作;
│││ ││ │││││ 於諸色等無所緣故,而以三乘決定出生;未極契入真實性故,受供不清淨;
│││ ││ │││││ 於布施等以有所緣作修行故,破壞正行。
│││ ││ │││││ 此等如前之能取分別,是於修道加行位之九種有境也。
│││ ││ │││││ 【疏】
│││ ││ ││││└─丑二 能取分別 分二
│││ ││ ││││ ┌─寅一 實有能取分別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如是等云云。
│││ ││ ││││ │├─卯二 頌
│││ ││ ││││ ││ 經說當知此是第一能取實有能取分別,以於施設有情行境諸異生等,執為實有能
│││ ││ ││││ ││ 受用者之分別等,由境之門分有九故。
│││ ││ ││││ │└─卯三 釋
│││ ││ ││││ │ 此等如前見所斷時所說,俱生所斷所攝實有能取分別乃是九種有境,以是修道加行
│││ ││ ││││ │ 位之所斷而由境門有九種故。九種云何?依於所知之三種者,自在補特伽羅於實有中
│││ ││ ││││ │ 不生故,於唯五蘊所施設之有情,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俱生分別者,是大乘聖者修道
│││ ││ ││││ │ 近分加行之所斷,以是彼正所滅除故。其餘亦應如是配其因法。
│││ ││ ││││ │ 蘊等諸法唯假施設,色等諸法唯於名言識中顯現而已故。一切相智性等之法其性非
│││ ││ ││││ │ 於名言亦無之空,由能度量一切體道相而徧行故。於立三智之法而為補特伽羅,執為
│││ ││ ││││ │ 實有能受用者之俱生分別也。
│││ ││ ││││ │ 依見之二種者,異生於法貪著實有,以未於一切種斷諸執著而執實故。
│││ ││ ││││ │ 菩薩簡擇實義諸法,通達一切諸法勝義無自性故。
│││ ││ ││││ │ 依行之二種者,聲緣聖者專為息滅輪廻痛苦實事之所說義而作希求,
│││ ││ ││││ │ 唯求解脫而不作三大所為義故。
│││ ││ ││││ │ 菩薩定以三乘出生,以有大悲及於色等若有諦實則可緣得然無諦實所緣故。
│││ ││ ││││ │ 依聲緣之見行者,聲聞資糧道者所受施主供養非為清淨,以唯通達補特伽羅無我,
│││ ││ ││││ │ 而於法性未正極契入故。又彼破壞六度正行,以行施等之時,於布施等以有三輪所緣
│││ ││ ││││ │ 而作修行故。
│││ ││ ││││ │ 【釋】 卷第五 如是初者說竟,第二能取分別。頌曰:
│││ ││ ││││ │ 設有情及因 由此所摧害 故是修道繫 其餘九違品
│││ ││ ││││ │ 所治品類第二能取分別,唯似顯現施設有情及立為彼之因之有境,由是修道正所斷
│││ ││ ││││ │ 故,九種與彼繫屬者也。
│││ ││ ││││ │ 【疏】
│││ ││ ││││ └─寅二 假有能取分別 分二
│││ ││ ││││ ┌─卯一 略標 分三
│││ ││ ││││ │┌─辰一 承接
│││ ││ ││││ ││ 如是等云云。
│││ ││ ││││ │├─辰二 頌
│││ ││ ││││ ││ 於諸有情施設名言,及彼名言安立之因蘊等,執著實有之有境俱生分別,大乘
│││ ││ ││││ ││ 聖者修道斷治所繫之所治品類,於實能取之餘尚有九種,由境所分九種是此修道
│││ ││ ││││ ││ 所摧害故。經云:「須菩提,執著名、言與相。」
│││ ││ ││││ │└─辰三 釋
│││ ││ ││││ │ 唯是相似顯現為於諸有情施設名言,及彼名言安立之因蘊等之法,於彼假有士夫
│││ ││ ││││ │ 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有境,修道所治品類第二能取分別之俱生假有能取分別者,
│││ ││ ││││ │ 與彼修道斷治所繫者尚有九種,由境所分九種是由修道正所斷故。
│││ ││ ││││ │ 【釋】 云何為九種耶?以此二頌而說。頌曰:
│││ ││ ││││ │ 如自所緣性 三智障有三 靜道真如等 相應不相應
│││ ││ ││││ │ 不等及苦等 諸煩惱自性 及無二愚蒙 為最後分別
│││ ││ ││││ │ 未徧了知 一切相故,於一切相智性之障愚昧;
│││ ││ ││││ │ 未徧了知 一切道故, 於道智性之障愚昧;
│││ ││ ││││ │ 未徧了知 一切體故, 於一切智性之障愚昧;
│││ ││ ││││ │ 未徧了知 般若波羅蜜多故,於一切寂滅道愚昧;
│││ ││ ││││ │ 未徧了知色等所知與真如等故,於真如等相應不相應愚昧;
│││ ││ ││││ │ 未徧了知 魔等自性故,於不平等性愚昧;
│││ ││ ││││ │ 於義如言執取性故,於苦等諦愚昧;
│││ ││ ││││ │ 未徧了知 貪等性故,於諸煩惱自性愚昧;
│││ ││ ││││ │ 未徧了知 能取所取相故,於無二愚昧。
│││ ││ ││││ │ 此等如前之最後能取分別,許為修道心心所轉位時之九種有境也。
│││ ││ ││││ │ 【疏】
│││ ││ ││││ └─卯二 廣說 分三
│││ ││ ││││ ┌─辰一 承接
│││ ││ ││││ │ 云何等云云。
│││ ││ ││││ ├─辰二 頌
│││ ││ ││││ │ 修斷假有能取分別有九,謂於如其三智所緣自性,而有三種一切智之三障,
│││ ││ ││││ │ 愚昧無知之假有能取分別,乃至於無能取所取二者愚昧之假有士夫,執為實有能
│││ ││ ││││ │ 受用者九種,許為最後之所斷分別故。
│││ ││ ││││ └─辰三 釋
│││ ││ ││││ 如前之最後能取分別俱生假有能取分別者,許為九種有境,以由境門而分有九故。
│││ ││ ││││ 是修道心心所轉無間道位時之所斷,是彼正所滅除者故。九種云何?
│││ ││ ││││ 於三智所緣愚昧之三種者,聲聞加行道者,於斷一切相智性之障愚昧,未徧了知而愚如所
│││ ││ ││││ 有與盡所有之一切相故。
│││ ││ ││││ 於斷道智性障愚昧,未徧了知而愚一切三乘之道故。
│││ ││ ││││ 庸常異生於斷一切智性之障愚昧,未徧了知而愚一切體故。
│││ ││ ││││ 於斷三障愚昧之假有士夫,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俱生分別也。
│││ ││ ││││ 昧於三道所緣故,即於斷彼三障愚昧也。依昧道體之一種者,
│││ ││ ││││ 謂彼於一切障寂滅之道愚昧,未徧了知而愚通達真實之般若波羅蜜多故。
│││ ││ ││││ 愚道所緣之二種者,謂彼於真如等與色等相應,而與二諦同一體性則不相應,
│││ ││ ││││ 二諦異體而徧愚昧,未徧了知而愚色等所知與真如等之有法、法性故。
│││ ││ ││││ 又彼於大小乘不平等性愚昧,未徧了知而愚對大乘道能作障礙之魔等自性為空故。
│││ ││ ││││ 或復說為愚此不共道之差別。愚真實義之一種者,聲聞資糧道者,
│││ ││ ││││ 於苦等四諦法性愚昧,以於開示無常等之經義如言執為究竟真實性故。
│││ ││ ││││ 昧於所斷自性之一種者,謂於煩惱自性愚昧,未徧了知而愚貪等體性忽爾非久及空性故。
│││ ││ ││││ 昧於粗分法無我者,謂於能取所取異體空之無二愚昧,未徧了知而愚能取所取之相異體
│││ ││ ││││ 空故。於此九種愚昧所假立之士夫,執為實有能受用者之俱生分別,是修道無間道之所斷
│││ ││ ││││ ,是彼正所滅除者故。
│││ ││ ││││ 此等多由分別現行而顯,然其所斷之主要者,當知為其種子。
│││ ││ ││││ 【釋】 即於斷除彼等修道四種所治品類,四種能治亦由彼之差別而各異也,
│││ ││ ││││ 於此應當了知。
│││ ││ ││││ 【疏】
│││ ││ │││└─子三 攝義
│││ ││ │││ 應當了知能所取分別之四種能治,亦由彼等各別行相差別而各異者,有三十六,
│││ ││ │││ 謂由斷除彼等所有三十六種修道四種所治品類性故。
│││ ││ │││ 【釋】 如前即于斷除百零八種分別同時,彼等所攝百八煩惱即便斷故,一切勝妙功德皆
│││ ││ │││ 依安住修道菩薩。此等諸頌而說此義,頌曰:
│││ ││ │││ 如諸病痊癒 常時獲安隱 恆修眾生樂 一切勝功德
│││ ││ │││ 任運而依附 勝果所莊嚴 上品位菩薩 如眾流歸海
│││ ││ │││ 以於修道作修習故,四種分別能損害性,猶如此等疫病已盡除者即無礙故,則獲歡喜安
│││ ││ │││ 穩快慰;大悲隨他自在轉故,於一切種善巧成辦眾生安樂之三乘所攝一切勝妙功德,猶如
│││ ││ │││ 眾流歸於大海;於彼住修道位菩薩已得最極究竟之果,而為彼等所莊嚴者,於一切種如云
│││ ││ │││ 來集而作依附也。
│││ ││ │││ 【疏】
│││ ││ ││└─癸三 對治斷除所斷利益 分三
│││ ││ ││ ┌─子一 承接
│││ ││ ││ │ 三乘所證一切勝妙功德種類,皆依安住聖者修道之菩薩,如前見道頂加行時所說,即於
│││ ││ ││ │ 斷除百零八種修斷能所分別同時,彼等分別所攝百八煩惱即便斷故。
│││ ││ ││ │ 雖亦可說於斷修斷所知障之同時即斷修斷煩惱,若依《大疏》餘處所說,明顯許為斷除
│││ ││ ││ │ 所知障之分別現行與種子同時,且於八地以上雖無所知障之現行生起,作如是說亦無相違。
│││ ││ ││ ├─子二 頌
│││ ││ ││ │ 三乘斷證殊勝妙果所莊嚴者,安住上上品修道位之菩薩,於一切種能作成辦眾生現境安
│││ ││ ││ │ 樂之三乘一切勝妙功德,猶如眾流歸海任運依附於彼,以能損害身故猶如疫病之下下品等
│││ ││ ││ │ 修斷所攝此等分別已盡除者,彼等功德能作依附即無違緣而具順緣故,譬如病人諸病痊癒
│││ ││ ││ │ ,則能獲得常時歡喜安穩快慰也。
│││ ││ ││ └─子三 釋
│││ ││ ││ 已獲三乘斷證功德最極究竟勝果,而由彼等所莊嚴者,安住上上品修道位之菩薩,大悲隨他
│││ ││ ││ 自在轉故,於一切種善巧成辦眾生現竟安樂之三乘所攝一切勝妙功德,於彼如云來集而作依附
│││ ││ ││ ,以於修道多無數劫作修習故,四種能所分別種類能損害性,此等猶如疫病已盡除者,
│││ ││ ││ 即於圓滿功德順緣具足而無違緣障礙故,譬如病人疾病清除,而得常時歡喜快慰也。
│││ ││ ││ 功德自然聚集之喻者,謂如四大河流自然匯歸大海也。
│││ ││ ││ 【釋】 修道之後為無間道,是故無間三摩地。頌曰:
│││ ││ ││ 安立三千生 聲聞麟喻德 及離生菩薩 眾善為譬喻
│││ ││ ││ 經以無量福 明佛無間道 無間三摩地 證一切相智
│││ ││ ││ 有人安立三千大千世界有情住於聲聞、獨覺、離生菩薩,以彼所生福德為喻,較彼更為超
│││ ││ ││ 勝福德眾多之性,一切相智性即佛自性故,能得佛果之無間三摩地者,
│││ ││ ││ 彼即此中所謂「無間三摩地」也。
│││ ││ ││ 【疏】
│││ ││ │└─壬四 無間頂加行 分二
│││ ││ │ ┌─癸一 正說 分二
│││ ││ │ │┌─子一 以多福德標顯 分三
│││ ││ │ ││┌─丑一 承接
│││ ││ │ │││ 於說修道頂加行之後,當說無間三摩地,以即此頂是佛無間道故。
│││ ││ │ │││ 說修道頂為總,而無間頂為彼差別;或於修道頂時所說者為有分別種子,而於無間頂
│││ ││ │ │││ 時種子少分亦無故,差別極大。
│││ ││ │ ││├─丑二 頌
│││ ││ │ │││ 最後相續之無間三摩地者,是無間頂加行,以是一切相智性自性之佛,彼之無間究竟
│││ ││ │ │││ 親因故。經以彼果無量福德之門明無間頂,謂由安立三千眾生住於聲聞乃至菩薩無過初
│││ ││ │ │││ 地,以彼眾善福德殊勝而為譬喻,無間頂果佛之福德較彼為多之性而作標示故。
│││ ││ │ │││ 此以親果福德眾多而表親因福德眾多。
│││ ││ │ ││└─丑三 釋
│││ ││ │ ││ 經以自果福德眾多標示此無間頂,若有人安立三千大千世界有情住於聲聞、獨覺、離生
│││ ││ │ ││ 初地菩薩,以彼所生福德為眾多福為喻,而無間頂親生之佛果較彼更為超勝福德眾多之性
│││ ││ │ ││ 而作標示故。無間頂之親生佛果福德眾多,以一切相智性,彼即無間頂之親果佛自性故。
│││ ││ │ ││ 最後心之無間三摩地者,彼於此中說為「無間三摩地」以是能得正等覺佛之究竟加行故。
│││ ││ │ ││ 【釋】 彼所緣等云何?以此中頌說所緣等。頌曰:
│││ ││ │ ││ 無性為所緣 正念為增上 寂靜為行相 愛說者常難
│││ ││ │ ││ 此無間三摩地之所緣緣者,謂即緣一切法無有實性。增上緣者,正念是也。行相者,
│││ ││ │ ││ 自性寂靜性是。由於此處難測度故,諸未通達善巧方便之愛說者,常興諍詰攻難;
│││ ││ │ ││ 而於方便善巧者,則當遣除彼等,其中密意謂欲以此說為此之甚深性也。
│││ ││ │ ││ 【疏】
│││ ││ │ │└─子二 釋其所緣行相 分二
│││ ││ │ │ ┌─丑一 問
│││ ││ │ │ │ 彼無間頂之所緣等云云。
│││ ││ │ │ └─丑二 答 分二
│││ ││ │ │ ┌─寅一 頌
│││ ││ │ │ │ 一切無諦實實性如幻之法者,是此無間頂之所緣,以是此之應斷增益所依處故。
│││ ││ │ │ │ 十地最後心加行道攝正念之大乘發心者,許是無間頂之增上緣,以是於彼生起有
│││ ││ │ │ │ 自在之緣故。無間頂者,以自性寂靜性而為行相,現證一切諸法諦實空故。
│││ ││ │ │ │ 無間頂之所緣行相,此處極為甚深,以諸愛說二諦相違者,接二連三恆常難言「
│││ ││ │ │ │ 若是所緣緣者,諦實成就;若無諦實,為所緣緣則成相違」故。經云:「須菩提,
│││ ││ │ │ │ 相智性之所緣者,謂無實是。增上緣者,正念是。行相者,寂靜與無相是。」
│││ ││ │ │ └─寅二 釋 分二
│││ ││ │ │ ┌─卯一 正釋
│││ ││ │ │ │ 有為諸法即是此無間三摩地之所緣緣,以彼即緣一切法無有諦實實性故。
│││ ││ │ │ │ 增上緣與行相如根本頌。
│││ ││ │ │ └─卯二 顯示此處為極甚深
│││ ││ │ │ 諸未通達善巧分別二諦方便之愛說二諦相違論者,常興諍詰攻難有其因緣,由此無間頂之
│││ ││ │ │ 所緣行相之處,須知分別二諦而難測度故。
│││ ││ │ │ 其中密意謂欲以此所示常興諍詰攻難,說此無間頂之所緣行相而為此之甚深性,為顯常興
│││ ││ │ │ 諍難故,於知分別二諦方便善巧者,應當遣除彼等諍難故。
│││ ││ │ │ 【釋】 彼諸具有謬誤心者,應當遣除何等邪倒分別而生彼三摩地耶?
│││ ││ │ │ 於三摩地之後邪分別。頌曰:
│││ ││ │ │ 於所緣證成 及明所緣性 一切相智智 勝義世俗諦 加行與三寶 巧便佛現觀
│││ ││ │ │ 顛倒及道性 能治所治品 性相並修習 說者邪分別 依一切相智 說為十六種
│││ ││ │ │ 有為無為諸界無實性故,所緣應理;於一切種無自性故,定解所緣自性;
│││ ││ │ │ 實無實性不可得故,一切相智性之智;由真如體性故,世俗與勝義諦二;
│││ ││ │ │ 施等不可得故,加行;無所證故佛寶,唯名假立故法寶,遮遣色等所緣故僧寶;
│││ ││ │ │ 施等不可得故,善巧方便;遮遣通達於實無實及二體性故,如來之現觀;
│││ ││ │ │ 戲論所安立之無常等性故,常等顛倒;修道之果不作證故,道;無取捨故,能治與所治品;
│││ ││ │ │ 有法無故,諸法性相;自共相不應理故,修。
│││ ││ │ │ 一切不知菩薩善巧方便而好言論士夫之邪分別,以成互相乖違義故不應理性,是疑惑性,
│││ ││ │ │ 如其所說有境,而以一切相智性為所依之邪分別,十六種也。
│││ ││ │ │ 【疏】
│││ ││ │ └─癸二 除邪分別 分三
│││ ││ │ ┌─子一 承接
│││ ││ │ │ 於無間三摩地之後講說邪分別之因者,是為斷除彼諸具謬誤心現證二諦者,
│││ ││ │ │ 念云「於初應當遣除何等邪倒分別而生彼三摩地」之疑惑故。
│││ ││ │ ├─子二 頌
│││ ││ │ │ 依一切相智性及彼因無間頂之所緣行相,而說二諦相違論者,彼等之邪分別許為十六種
│││ ││ │ │ ,由境之門許為十六故。何等十六?謂於修道所緣行相之邪分別有二,於所修果之邪分別
│││ ││ │ │ 有一,諍於體之真實,世俗勝義二諦不應理者有二,正行不應理之太過有一,正行所依
│││ ││ │ │ 皈依及境不應理之太過有三,正行差別不應理之太過有一,現觀及彼所斷不應理之太過有
│││ ││ │ │ 二,道之體性不應理之太過有一,斷治差別不應理之太過有一,所修之自共相不應理之太
│││ ││ │ │ 過有一,及修習彼為不應理之太過有一也。經云:「白言:云何世尊?為唯一切相智性是
│││ ││ │ │ 無實性耶?為色亦是無有實性?」如是等而作廣說。
│││ ││ │ └─子三 釋 分二
│││ ││ │ ┌─丑一 辨識應遣之邪分別
│││ ││ │ │ 一切不知菩薩善巧分別二諦方便而好言論士夫之前說彼等邪分別,非是正破之因,若
│││ ││ │ │ 善觀察即是不出疑惑性故。應爾,以於相智所緣與諦實空非是相違,而成立為互相乖違
│││ ││ │ │ 之義,謂「相智所緣與諦實空集作同分為不應理」,由此思惟之性而成顛倒分別心故。
│││ ││ │ │ 邪分別有十六種,如其所說相智所緣不應理等之有境性,無間頂及一切相智性之所緣
│││ ││ │ │ 行相不應理等為所依者,有十六故。何等十六?謂於所緣之邪分別者,無間頂與相智
│││ ││ │ │ 所緣應非應理,有為無為諸界無有諦實之實性故。
│││ ││ │ │ 若破一切法非由心之顯現增上安立,乃從境之本有自分成就者,則見有為等法自分為所
│││ ││ │ │ 緣緣不應道理;又見若立自分為所緣緣,則不能遮所說之諦實義,由此便執二諦相違。
│││ ││ │ │ 如若承許世俗自宗,則彼實執所緣依處不成為無;若如是者,則於世俗自宗不易承許,
│││ ││ │ │ 是為於二資糧所緣之邪分別。
│││ ││ │ │ 此乃舉中觀宗所立勝義界限為因,而諍世俗為不應理,是依勝義門之諍難。
│││ ││ │ │ 若於因中直接加以勝義簡別,則答因不決定;若不直接加者,則答其因不成,
│││ ││ │ │ 如是則是於迭因界限不能決定也。
│││ ││ │ │ 於行相之邪分別者,定解所緣自性為離戲之行相應不應理,以一切法於一切種無自性故。
│││ ││ │ │ 此亦是依勝義之諍,當答因不成立。而作「於名言中因不成立」者,則是一派胡言,
│││ ││ │ │ 以若迭其因者無有決定故。若於因中直接加以勝義簡別而難者,則答因不決定。
│││ ││ │ │ 有於說言「於勝義中應爾」者,則答承許;
│││ ││ │ │ 若說「於世俗中應爾,於勝義中然故」者,則不決定;
│││ ││ │ │ 若說「於世俗中應爾,於世俗中然故」者,則答因不成者,是於二諦諍難不善酬答之相。
│││ ││ │ │ 於果之邪分別者,一切相智性之智果應不應理,實無實性不可得故。
│││ ││ │ │ 於二諦之二種邪分別者,色等亦於世俗中有者應不應理,由諦實空之真如體性故。
│││ ││ │ │ 勝義諦應不應理,以一切法諦實空之真如性故。
│││ ││ │ │ 於此二中為不決定,是念「若是勝義諦者,則為諦實成就」而諍之二種。
│││ ││ │ │ 此二應當別釋,故論師說言「二」也。
│││ ││ │ │ 於行體性之邪分別者,止觀雙運之加行應不應理,以施等不可得故。
│││ ││ │ │ 於行所依皈依及境之三種邪分別者,
│││ ││ │ │ 佛寶應不應理,以於所知無心覺悟之所證故。
│││ ││ │ │ 法寶應不應理,以一切法唯名假立故。
│││ ││ │ │ 僧寶應不應理,以遮施設為僧之所依色等所緣故。
│││ ││ │ │ 於 行差別之邪分別者, 善巧方便應不應理,
│││ ││ │ │ 以不分別三輪而攝持之施等不可得故。
│││ ││ │ │ 於 現觀之邪分別者, 如來之現觀應不應理,
│││ ││ │ │ 以遮通達於所通達實、無實及二之體性故。
│││ ││ │ │ 於 所斷之邪分別者,執蘊常等四種顛倒應不應理,
│││ ││ │ │ 以執戲論所安立之無常等性為不顛倒不應理故。此亦因不成立。
│││ ││ │ │ 於 道體性之邪分別者, 道之體性應不應理,
│││ ││ │ │ 以於修道之果菩提不作現證故。
│││ ││ │ │ 於斷治差別之邪分別者,能治與所治品之差別應不應理,以無所取與所捨故。
│││ ││ │ │ 於諸法性相之邪分別者, 諸法之自共性相應不應理,以無事體之有法故。
│││ ││ │ │ 於修自共相之邪分別者, 修習諸法自共性相應不應理,以所修之自共性相不應理故。
│││ ││ │ │ 【釋】 由是故於世俗、勝義門之問難,如其次第應由勝義、世俗之門而作答故,
│││ ││ │ │ 希求善法之諸菩薩應當善巧依於二諦方便,而先遣除令成空相,
│││ ││ │ │ 於一切種令正生起定解,其次生起無間三摩地也。
│││ ││ │ │ 【疏】
│││ ││ │ └─丑二 教授遣除彼已而生無間頂加行
│││ ││ │ 希求自他二利圓滿善法之諸菩薩,乃先善巧分別二諦,其次生起無間三摩地,以彼應當善巧依
│││ ││ │ 於二種資糧所緣境界二諦方便,而先遣除所說諸邪分別令成空相,於一切種令正生起無間頂及
│││ ││ │ 相智所緣行相之無倒定解,其次生起無間頂故。
│││ ││ │ 應當善巧分別二諦,以如其次第,舉中觀世俗所許為因而破勝義,由世俗門之問難,應由勝義
│││ ││ │ 之門作答;而舉中觀勝義所許為因而破世俗,由勝義門之問難,應由世俗之門作答故。
│││ ││ │ 應爾,謂由恆常所起之二諦相違諍難,於彼須作二諦無違之回答故。
│││ ││ │ 作為於自相續能令圓滿福德資糧之支分,雖亦理應遣除他相續中執著二諦相違之邪分別;
│││ ││ │ 然主要者,應當除盡自相續中邪分別之現行並其種子。安立執著二諦相違為宗義者,於見道時斷
│││ ││ │ 盡;執與世俗相違之實執現行,乃至七地之間隨轉;種子盡者,以無間頂斷也。
│││ ││ │ 總攝其義者,破除種生苗芽非於心識顯現增上安立,乃由境之不共本有自分成就,若又承許種
│││ ││ │ 子自分生苗芽者,即由見彼二者相違而諍難為不應道理。若破諦實成就之義,則於種生苗芽,
│││ ││ │ 僅是如執彩繩為蛇心中念云「有蛇」而作安立。
│││ ││ │ 「種子自分能生苗芽應不應理,以由種生苗芽唯是心識顯現增上安立故。」此雖亦是由勝義門
│││ ││ │ 之問難,然應答為「因不決定」,並非由勝義門之問難,唯應觀待世俗而答「因不成立」也。
│││ ││ │ 又云:「種生苗芽應非於心顯現增上安立,乃由苗芽不共本有自分成就,以是由種自分而生苗
│││ ││ │ 芽故。」此雖亦是由世俗門之問難,然應答為「因不決定」。
│││ ││ │ 此乃隨順論師所許,由二諦門之答法。若依佛護論師與月稱論師解釋龍樹怙主意趣,所破較彼
│││ ││ │ 則更微細。依彼所作之二諦答法,於餘應知。
│││ ││ │ 【釋】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第五品釋。
│││ ││ │ 【疏】
│││ ││ └─辛三 結品名
│││ ││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心要莊嚴疏》第五品釋。
│││ ││ 第六 漸次現觀加行品 釋
│││ ││ 【釋】 獲得頂現觀者,於其各各及與總攝所通達義,如其次第得聽聞已,為堅穩故而作修習,
│││ ││ 漸次現觀。頌曰: 布施至般若 隨念於佛等 法無性自性 許為漸次行
│││ ││ 四種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故,於一切種圓滿三輪清淨所顯施等六度,而正成就十地;
│││ ││ 及念住等、覺支行相、八聖道支,而以勝義無念之相隨念於佛之三種,如其次第能詮順抉擇分、
│││ ││ 見道、修道;如是隨念善、不善、無記諸法,如前隨念菩薩不退聖僧,如是隨念戒、捨、天,及心
│││ ││ 契入色等一切諸法無實體性所通達者,彼等即是此中所許之漸次所作。
│││ ││ 【疏】
│││ │└─己二 堅固因果 分二
│││ │ ┌─庚一 為得堅固而修之漸次加行 分三
│││ │ │┌─辛一 舉其關聯承接
│││ │ ││ 於說頂現觀竟之後,當說漸次現觀。其因相者,謂已獲得頂現觀之補特伽羅,於初三品所示
│││ │ ││ 三智各各行相,及從行相乃至性相之間所示總攝三智行相所通達義,如其生起之次第得聽聞已而
│││ │ ││ 作修習,由彼所為作宣說故。次第修習有其所為,為令修習得堅穩故。
│││ │ │├─辛二 正說品義 分二
│││ │ ││┌─壬一 頌
│││ │ │││ 由此十三種法攝持之門,次第修習三智行相者,即許彼為漸次所作。云何十三?謂從布施乃
│││ │ │││ 至般若之六波羅蜜,隨念佛等之六種隨念,於一切法通達勝義無實體性之慧所攝持也。
│││ │ │││ 經云:「世尊,菩薩摩訶薩於一切無實體性漸次而行,漸次而學,漸次殷重而作。」
│││ │ │││ 有即於此一十三法次第而修,作為漸次修習之理者,與論師之論典相違,以於如下說六略義
│││ │ │││ 釋中,說是次第修習三智故。於此承接文中,次第修習各各及與總攝所通達義,極其顯然是謂
│││ │ │││ 初三品中所示三智各各行相,與學三智行相少分尚未圓滿之各各分位為各各義;於一切種圓滿
│││ │ │││ 開示三智百七十三種行相為總攝義,且即於彼圓滿而修,是攝修義;而於漸次修習之理,定須
│││ │ │││ 許是於三智相無有遺餘,次第決定如馬飛馳瞬間頓修故。
│││ │ │││ 如是修者,亦是由十三法攝持之門,而於資糧道時漸次而起修習,抉擇分時漸次而學修習,
│││ │ │││ 見修道時漸次正行修習也。以十三法攝持之理,亦即通達無實體性而作攝持之理易解。
│││ │ │││ 不離所依隨念三寶,由表遮遣所治品之戒隨念、表趣善法之捨隨念,及念上師本尊依怙而學。
│││ │ │││ 而彼一切又以六度攝持而修也。
│││ │ ││└─壬二 釋
│││ │ ││ 前十二法及心契入色等一切諸法勝義無實體性,而於三智無餘行相次第所通達者,彼等即是此
│││ │ ││ 中所許之漸次所作。彼十二法云何?謂依次第彼行相時,應由六度正行攝持之門而修,以須由
│││ │ ││ 一切種圓滿能施、所施、施事等勝義不可得之三輪清淨所顯施等六度,而正成就十地之所攝持之
│││ │ ││ 門作修習故。圓滿十地豈非須十度耶?於彼無有不攝所餘四度之失,以方便、願、力與智波羅蜜
│││ │ ││ 之四種波羅蜜多,攝在般若波羅蜜多中故。
│││ │ ││ 由意樂圓滿之六隨念攝持之理者,最初應由不離隨念於佛之門而修,經中為顯順抉擇分所說之
│││ │ ││ 念住等、經中為顯見道所說之修習覺支行相、經中為詮修道所說之八聖道支等,
│││ │ ││ 如其次第應由三種因門隨念佛故。
│││ │ ││ 是由隨念於法攝持而修,如是應由於善、不善、無記諸法勝義無念,而世俗中如其所作取、捨
│││ │ ││ 、等置之相隨念之門而修故。
│││ │ ││ 當由隨念於僧之門攝持而修,如前不離隨念菩薩不退聖僧而為助伴而修故。如是隨念表能遮遣
│││ │ ││ 所治品之戒、表趣善法之捨及依怙天,彼等應由於勝義中無念,而世俗中如其性相隨念而修也。
│││ │ ││ 【釋】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第六品釋。
│││ │ ││ 【疏】
│││ │ │└─辛三 結品名
│││ │ │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心要莊嚴疏》第六品釋。
│││ │ │ 第七 剎那現觀加行品 釋
│││ │ │ 【釋】 已修漸次現觀者,為令極諳習故,以一剎那而修彼等,即是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
│││ │ │ 此復由性相故有四。初非異熟一切無漏諸法一剎那為相之一剎那圓滿現證菩提。頌曰:
│││ │ │ 施等一一中 攝諸無漏法 當知即能仁 一剎那智德
│││ │ │ 宗於法界自性有云:「一即一切法自性,一切即一法自性,若見一法真如性,即見一切法真如
│││ │ │ 。」是故非唯以多攝一,然是以施等智所緣一剎那者,遠離各別定解諸法顛倒體性,盡攝施等乃
│││ │ │ 至八十相好性相諸法故,當知所謂能仁菩薩之證德者,即是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也。
│││ │ │ 【疏】
│││ │ └─庚二 已得堅固之剎那加行 分三
│││ │ ┌─辛一 舉其關連承接
│││ │ │ 漸次之後理應宣剎那圓滿現證菩提,以於漸次現觀次第修習三智行相,若極諳習到究竟者,
│││ │ │ 即能以一剎那而修彼等故。其因即是已於多無數劫極諳習故。
│││ │ │ 此復剎那加行有四,謂由同一體上行相差別性相而有四種故。
│││ │ ├─辛二 正說品義 分四
│││ │ │┌─壬一 非異熟剎那加行 分二
│││ │ ││┌─癸一 正說 分三
│││ │ │││┌─子一 承接
│││ │ ││││ 四種剎那之初,以是七地以下功用所成故,現證一切非異熟無漏諸法,一剎那等云云。
│││ │ │││├─子二 頌
│││ │ ││││ 住最後心無間道之能仁,彼相續中現證非異熟無漏諸道之一剎那證德者,當知即是
│││ │ ││││ 第一剎那加行,以是現證非異熟無漏種類之究竟加行故。
│││ │ ││││ 爾時若於一無漏智作現證者,亦能現證所餘,以於施等一一之中皆攝一切無漏道之法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如是修行佛母,以一發心則能圓滿六種波羅蜜多。」
│││ │ │││└─子三 釋
│││ │ │││ 當知所謂住最後心無間道之能仁菩薩之證德者,即是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以非如林藏
│││ │ │││ 鹿而唯以多攝一,然是以施等智修習所緣之一剎那,亦即最後相續之智,盡攝施等乃至八十
│││ │ │││ 相好諸法而修之究竟加行故。
│││ │ │││ 於修一剎那之無漏智時,能徧修習一切無漏諸道,以於無間道時具足如是而修之順緣,
│││ │ │││ 遠離彼之違緣,各別定解二諦諸法體性之一切顛倒體性,而能如是故。於最後心無間道時,
│││ │ │││ 雖非已經斷盡粗重垢染,然亦當知爾時垢染絲毫亦無。
│││ │ │││ 能盡執著二諦異體之垢有其因相,謂於大車提婆論師之宗,依於一切諸法諦實空之法界自
│││ │ │││ 性是一意趣,說云:「一法即是一切法之自性,謂於聖根本智觀照之中,一法法性與一切法
│││ │ │││ 之法性,唯現一相而不現為不同;一切法即是一法自性,彼亦如是而現故,若誰補特伽羅現
│││ │ │││ 見一法真如性者,彼於一切法之法性即見真如。」故。
│││ │ │││ 【釋】 復次云何若緣一無漏智,即攝一切無漏耶?世間喻者,頌曰:
│││ │ │││ 猶如諸士夫 動一處水輪 一切頓轉動 剎那智亦爾
│││ │ │││ 譬如士夫若動一處水輪,由先巧匠善造之功,水輪一切相續一時頓然轉動;
│││ │ │││ 如是由先願力所引及法界力,即於一剎那間若緣一無漏智,一切同類皆作現證也。
│││ │ │││ 【疏】
│││ │ ││└─癸二 能顯彼義之喻 分三
│││ │ ││ ┌─子一 承接
│││ │ ││ │ 復次云何等云云。
│││ │ ││ ├─子二 頌
│││ │ ││ │ 最後心智於一剎那能知一切無漏之智,謂由「猶如諸士夫」等之喻,如是而能了知故。
│││ │ ││ └─子三 釋
│││ │ ││ 最後心之無間道,即於一剎那間若緣覺支等之一無漏智,一切彼之同類皆作現證,謂由先所
│││ │ ││ 發願「惟願一剎那間能於一切而作現證」之力所引,及一切法於真如性自性一味之法界力而能
│││ │ ││ 如是故,譬如等云云。
│││ │ ││ 【釋】 如是已明第一,第二於異熟法性分位之無漏中,一切諸法一剎那為相之一剎那圓滿
│││ │ ││ 現證菩提。頌曰: 若時起異熟 一切白法性 般若波羅蜜 即一剎那智
│││ │ ││ 若於何時菩薩由修對治而離一切所治品類者,清淨分異熟法性分位即離一切垢故,生起猶
│││ │ ││ 如秋月光明皎潔之白法體性,爾時即於一剎那間證得異熟分位所成無漏諸法之智者,
│││ │ ││ 即是般若波羅蜜多之一剎那圓滿現證菩提也。
│││ │ ││ 【疏】
│││ │ │├─壬二 異熟剎那加行 分三
│││ │ ││┌─癸一 承接
│││ │ │││ 如是等云云。
│││ │ ││├─癸二 頌
│││ │ │││ 若於何時生起一切離垢白法自性,無有功用而證得之般若波羅蜜多,無漏異熟法性位之
│││ │ │││ 最後心智者,爾時之最後心無間道,即是一剎那間於一切無漏法之圓滿現證菩提,以是究竟
│││ │ │││ 之菩薩智故。經云:「由彼安住菩薩道異熟法性故,圓滿六度。」
│││ │ ││└─癸三 釋
│││ │ ││ 若於何時生起最後心智,爾時即於一剎那之時分證得無功用性,轉成異熟之位而證諸無漏之
│││ │ ││ 最後心無間道智者,即是般若波羅蜜多之第二一剎那圓滿現證菩提,以是於一剎那證得無漏異
│││ │ ││ 熟智之究竟加行故。
│││ │ ││ 彼最後心無間道能如是者,謂由菩薩已於三無數劫修習通達無我之慧對治,而離一切二障所
│││ │ ││ 治品類故,異熟法性分位之清淨分對治即離一切垢染,生起為白法體性故。
│││ │ ││ 喻者,猶如已離塵、煙、霧等障礙之秋月光明皎潔也。
│││ │ ││ 【釋】 如是已明第二,第三於無相中,一切諸法一剎那為相之一剎那圓滿現證菩提。
│││ │ ││ 頌曰: 由布施等行 諸法如夢住 一剎那能證 諸法無相性
│││ │ ││ 由昔修習一切諸法皆如夢故,於領納二種資糧而證之位,於取蘊等一切夢事自性諸法,
│││ │ ││ 正修施等六度而住,定解施等體性為相者,唯以一剎那性了知:「一切諸法皆是無相。」
│││ │ ││ 而於染淨體性諸法知為無相之性者,即是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
│││ │ ││ 【疏】
│││ │ │├─壬三 無相剎那加行 分三
│││ │ ││┌─癸一 承接
│││ │ │││ 如是已明第二等云云。
│││ │ ││├─癸二 頌
│││ │ │││ 最後心無間道者,是無相之剎那加行,是以一剎那性現證染淨諸法勝義無相之究竟加行故
│││ │ │││ 。彼能如是證得,以是於布施等六度萬行安住通達諸法如夢而修之究竟加行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安住如夢之五取蘊而行布施。」
│││ │ │││ 乃至:「而修慧也。」
│││ │ ││└─癸三 釋
│││ │ ││ 彼是第三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以是定解施等體性為相之究竟加行,亦是唯以一剎那之時
│││ │ ││ 分了知:「一切諸法皆是勝義無相。」而於雜染清淨諸法知為無相之性者故。
│││ │ ││ 其最後心十地菩薩能由如是了知,以於雖現然無自性之取蘊等一切夢事自性諸法如是通達而
│││ │ ││ 住,及以正修施等六度而住,已於三無數劫作串習故。應爾,由昔九地以前修習一切諸法皆如
│││ │ ││ 夢故,獲得領納二種資糧而證之位,且先已曾作修習故。
│││ │ ││ 【釋】 如是已明第三,第四無二相中,一切諸法一剎那為相之圓滿現證菩提。頌曰:
│││ │ ││ 如夢與能見 不見有二相 一剎那能見 諸法無二性
│││ │ ││ 長久以來無間串習斷除二現成自然故,業已根除二現習氣菩薩,何時而於能所二取之相,
│││ │ ││ 不見夢為所取,不見能見之夢而為能取,爾時唯以一剎那性證知諸法真實無二之性,
│││ │ ││ 而謂「一切諸法皆為如是法性」者,即是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也。
│││ │ ││ 【疏】
│││ │ │└─壬四 無二剎那加行 分三
│││ │ │ ┌─癸一 承接
│││ │ │ │ 如是已明第三等云云。
│││ │ │ ├─癸二 頌
│││ │ │ │ 最後心無間道者,是無二之剎那加行,是以一剎那性觀見能所二取諸法,為異體空無二
│││ │ │ │ 自性之究竟瑜伽故。譬如夢中山河屋宇等與彼能見之心,於中不見異體二相也。
│││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不見夢事,不見能見之夢。」
│││ │ │ └─癸三 釋
│││ │ │ 彼是第四一剎那之圓滿現證菩提,以是唯以一剎那性現量證知諸法真實無有能取所取二者之性
│││ │ │ ,而謂「一切能取所取諸法皆為如是異體空之法性也」之究竟加行故。
│││ │ │ 住最後心菩薩能由如是了知,以彼業已根除能所二現錯亂習氣故。應爾,以於三無數劫長時久
│││ │ │ 遠以來無間串習斷除二現錯亂,已成自然而到究竟故,喻如何時而於異體能所二取之相,不見夢
│││ │ │ 中山河屋守等為所取外境,不見能見之夢而為異體能取,爾時即成如是故。
│││ │ │ 【釋】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第七品釋。
│││ │ │ 【疏】
│││ │ └─辛三 結品名
│││ │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心要莊嚴疏》第七品釋。
│││ │ 第八 法身品 釋
│││ │ 【釋】 修習一剎那圓滿現證菩提之第二剎那即是法身圓滿現證菩提。此復由自性身等差別而有四種。
│││ │ 【疏】
│││ └─戊三 廣說法身 分三
│││ ┌─己一 舉其關連承接
│││ │ 剎那加行之後即說法身之因相者,謂於修習於一切法一剎那圓滿現證菩提加行之第二剎那,
│││ │ 即是生起法身圓滿現證菩提故。此復法身有四,謂由自性身等差別而為四種故。
│││ ├─己二 正說品義 分二
│││ │┌─庚一 身建立 分二
│││ ││┌─辛一 總義 分三
│││ │││┌─壬一 成就果之時限
│││ ││││ 若彼十地最後相續之無間道,於真如性如水注水安住等持者,於此無間道時其根本智所觀之
│││ ││││ 義,絲毫亦不現起盡所有性所知行相,以未斷盡執著二諦異體之垢染故。
│││ ││││ 然於爾時乃是安住無餘能得二十一聚無漏智慧現觀種類自性。
│││ ││││ 其次第二剎那生起解脫道時,於如所有所知二現湮滅如水注水而住,彼觀照中現量照見一切
│││ ││││ 盡所有性所知,如觀掌中庵摩羅果,爾時即名斷盡所知障、證真實見、現證法身、於一切法
│││ ││││ 一切相現等正覺。
│││ ││││ 住最後心十地之時,相好莊嚴之身是彼同類。後得法身之時,成就具足五相、五種功德及
│││ ││││ 五決定之圓滿報身;以報身為增上緣,而由十二事業之門攝受所化之殊勝化身,
│││ ││││ 爾時雖非同為一聚,然佛個別一類化身,當知則以與圓滿報身同依一類親因相屬之理而得。
│││ ││││ 先依波羅蜜乘之道而行三無數劫之後,次加咒道成就色身之理,當於餘處了知。
│││ │││├─壬二 辨識三身體
│││ ││││ 色身與智法身之忽爾清淨所差別之自性清淨分,與其上之忽爾清淨分者,名無為身或自性身
│││ ││││ 。智藏論師於《二諦論》中云:「體隨正理故。」說為觀察究竟理智所得之義者,即是此自性
│││ ││││ 清淨分。若念:「此具二種清淨之身,若於有情無始相續之中無有,唯於成佛之時方起者,則
│││ ││││ 應成為無常也。」此歸咎於未善分辨智愚所共許之常法差別、暫時事物與暫時無為之差別。
│││ ││││ 若非爾者,則須承許上午屋壞為從無始即有,及須承許下午有屋新壞亦於上午時有也。
│││ ││││ 二十一聚無漏智慧所攝之智法身者,密咒說彼為第四身,佛子獅子賢亦作第四身者,僅是開
│││ ││││ 合,非許三身不攝彼也。若謂:不可以彼攝入三身,以彼既非自性身,亦非餘二身故。
│││ ││││ 若爾,亦應不容攝入四身,以如圓滿報身之「爪赤銅色」,彼於汝所許之四身任何俱非故。
│││ ││││ 如是說者當作何答?若謂:因不成,以是圓滿報身故。
│││ ││││ 若爾,前一亦承許為自性身者,有何相違?若謂:應成無為矣!
│││ ││││ 則於前者亦應圓滿具足三十二相八十種好。此若承許,則於前一亦許,完全相同。
│││ ││││ 若謂:彼是圓滿報身一分,非真報身,以彼能集無餘相好而假立也。
│││ ││││ 彼亦是自性身之分,非為真實,是於智法身上能集二種清淨相應而假立故。
│││ ││││ 故是於智法身見有其餘所為,而安立為身等也。
│││ ││││ 圓滿報身者業已說訖。殊勝化身者,謂即智慧法身,亦為一類異生顯現相好莊嚴之色身,
│││ ││││ 示現從兜率天住處歿等次第,乃至菩提樹下現等正覺之理也。
│││ │││└─壬三 於彼除邪分別
│││ │││ 佛自性身許非真實佛身者,是諸罪中最極大罪,以是誹謗具二清淨之身故。若如是者,則彼應
│││ │││ 非功德,以彼既非究竟功德,亦非非彼餘位之功德故。若前因不成者,則非佛宗即壞。
│││ │││ 若許,則若究竟斷德非功德者,究竟證德亦非功德同也。
│││ │││ 說言:二種色身唯是所化他分顯現,於佛自分顯現中無,且非佛自相續所攝。此乃極大罪染,
│││ │││ 佛之色身應成永無,以一切智現量不見故。若不成者,則與自分顯現中無相違。
│││ │││ 若謂:佛者即是恆常安住真如等持,而於彼觀照之中則不成就之義也。彼亦非理前已說訖。
│││ │││ 若謂:二種色身為於任何補特伽羅相續皆不攝耶?抑或許是有情相續所攝?若如初者,菩薩聖
│││ │││ 者於自相續修習捨行布施與護律儀等者,應決不能得究竟果,以修福德資糧之究竟果,任何補特
│││ │││ 伽羅相續皆不能攝故;抑或是依十地最後身之自相續中所攝施等正行已成串習,而於成佛之時,
│││ │││ 心識相續斷已,唯成真如清淨自性也。如是則於順世外道所許「未死以前心識生起,死後即成永
│││ │││ 無」,少分亦將不能略申妨難,是故勿將彼等「現世為美」之宗說為能仁意趣也!
│││ │││ 當知由此亦破許於聖者根本智中無心。
│││ │││ 若曰:然則當許二種色身唯於有情相續所攝也。若爾,則若補特伽羅天授修習捨心與斷心等至
│││ │││ 於究竟者,許是與彼為異相續之補特伽羅祠授,【於所化顯現之中定趣之理亦不示現,其所得之
│││ │││ 究竟長壽與究竟廣大受用等者,……】當知是許作業失壞、未作業而會遇之業果至極顛倒之論。
│││ │││ 又有說「佛相續所攝有為功德少分亦無」者,當知是許心盡法盡之餘顛倒宗。
│││ │││ 彼等所許「佛二色身非真佛」者,當知亦已破訖。
│││ │││ 有於彼之依據,引世尊說「若以色見我」等而為教證者,乃心不正直住。作如是說者,汝豈非許
│││ │││ 非為佛耶?是故應知即是以佛之智為施設處而安立為色身,絲毫無有色質所攝極微積聚之體也。
│││ │││ 【釋】 初自性身者,頌曰:能仁自性身 得諸無漏法 一切種清淨 彼自性為相
│││ │││ 能仁佛世尊之自性身者,即是念住等智自性出世間之無漏法界體性,於一切種清淨諸垢
│││ │││ 忽爾之性,及彼遠離自性為相者,彼等自之體性無生體性者也。此以無造作義出世間道能得,
│││ │││ 非所作故,是由如幻心識通達一切諸法而得也。
│││ │││ 為顯其餘三身勝義法性之體,如其正世俗中顯現而作勝解差別,而安立為佛與菩薩、聲聞等
│││ │││ 之行境故,雖宗有云「遠離於遠離,許為不異性」故與彼不異,然當安立為異。
│││ │││ 【疏】
│││ ││└─辛二 支分義 分四
│││ ││ ┌─壬一 自性身 分三
│││ ││ │┌─癸一 承接
│││ ││ ││ 四身之初自性身者。
│││ ││ │├─癸二 頌
│││ ││ ││ 能仁之自性身者,是由三種勝法之所差別,謂相應殊勝,證得念住等二十一聚諸無漏法;
│││ ││ ││ 遠離殊勝,二障並其習氣一切種清淨;體性殊勝,是以彼等無漏智之自性諦實空為相,具二
│││ ││ ││ 清淨之身故。經云:「須菩提,無漏諸法如夢,不與實法相應,無實諸法而為自性之相空,
│││ ││ ││ 於一切種皆悉清淨。彼等一切自性唯一之相即是無相,當知此即如來應供正等覺是。」
│││ ││ │└─癸三 釋 分二
│││ ││ │ ┌─子一 正釋
│││ ││ │ │ 能仁佛世尊之自性身者,乃由三種勝法而為差別,謂以相應殊勝,念住等無漏智自性,
│││ ││ │ │ 出世間之無漏法界體性為差別故。遠離殊勝,於一切種清淨遠離二障並其習氣故。
│││ ││ │ │ 二障可由對治令其永盡,以諸垢是忽爾之性故。
│││ ││ │ │ 此是體性殊勝勝義無生體性,勝義遠離自性為相之無漏智者,即是彼等之真實自性之
│││ ││ │ │ 體性故。無以因緣新所生者,乃以無有因緣造作義故。非唯世間道等任何方便皆可獲得,
│││ ││ │ │ 乃以出世間道能得,而非唯世間道與緣所作故為廣大方便之所莊嚴,及由現證空性之如幻
│││ ││ │ │ 心識,通達一切諸法離戲而獲得故。
│││ ││ │ └─子二 安立有法三身異于法性身之所為
│││ ││ │ 其餘有法之三身,與自性身非為異體,以是勝義諦實空法性為體之身故。與彼體雖不異,
│││ ││ │ 然於此三當安立為相異,以與彼體雖不相異,然而如其正世俗中此等現為不同,所作各異勝解
│││ ││ │ 而行建立及差別故。安立三者互異有其所為,為顯是依唯佛自內現量行境,及是菩薩、聲聞等
│││ ││ │ 之行境安立為異而令通達故。與自性身非為異體,以大車宗有云「除了知為空,餘少分亦無。
│││ ││ │ 何以故?遠離諦實成就於已遠離諦實成就之空性依處,許為體性不異之性」故。
│││ ││ │ 許二色身不能如所顯現作義功能,而為倒世俗者,皆因無緣得見此等無垢釋論也。
│││ ││ │ 【釋】 如是宣說第一身已,第二法身無戲論智之自性,無漏念住等之體性。頌曰:
│││ ││ │ 順菩提分法 無量及解脫 九次第等至 十徧處自體 最為殊勝處 差別有八種 無諍與願智
│││ ││ │ 神通無礙解 四一切清淨 十自在十力 四種無所畏 及三種不護 並三種念住 無忘失法性
│││ ││ │ 永害諸隨眠 大悲諸眾生 唯佛不共法 說有十八種 及一切相智 說名為法身
│││ ││ │ 【疏】
│││ ││ ├─壬二 智法身 分三
│││ ││ │┌─癸一 正文義 分三
│││ ││ ││┌─子一 開示智法身異於三身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如是宣說第一身已,第二智慧法身勝義無戲論智之自性,無漏念住等之體性。
│││ ││ │││├─丑二 頌
│││ ││ ││││ 智法身有二十一聚差別,謂於順菩提分乃至一切相智、道智及體智等究竟智者,
│││ ││ ││││ 即說名為智法身故。經云:「三十七種菩提分法乃至道智性、一切智性者,
│││ ││ ││││ 須菩提,彼等即是一切無漏之法。」
│││ ││ ││││ 【釋】 從念住等乃至八聖道支之諸菩提分。如前慈等無量之諸梵住。內有色與非有
│││ ││ ││││ 色想觀外諸色為二,淨解脫身作證具足住為一,空、識、無所有、非想非非想處
│││ ││ ││││ 為四,及滅受想之一,如是之八解脫。色界四禪、無色之四種等至與滅定,為九次第
│││ ││ ││││ 等至。地、水、火、風、青、黃、赤、白、空、識之十徧處。內有色無色想者,各各
│││ ││ ││││ 觀外多少行相諸色,勝知彼等之四種;唯諸無色想者,勝而觀彼青、黃、赤、白之四
│││ ││ ││││ 種,如是為八勝處。根除他相續中所攝煩惱怨敵相續之三摩地者,無諍。真實離一切
│││ ││ ││││ 相,滅貪除疑之願已成就故,乃至盡其輪廻、解脫之位隨轉之願智。前說之六神通、
│││ ││ ││││ 四無礙解。所依、所緣、心、智徧淨之四清淨。於壽、心、資具、業、生、勝解、願
│││ ││ ││││ 、神變、智與法自在之十自在。前說之十力、四無畏。如來之身、語、意所行周徧清
│││ ││ ││││ 淨,於此無有由恐他知顛倒所行而念「當作覆藏」之心者,三不護。於說法樂聞、
│││ ││ ││││ 不樂聞與俱者,如其次第於彼離貪、瞋與俱二,唯住捨念相應之三種念住。於作有情
│││ ││ ││││ 義利恆不越時為相之無忘失法性。已斷煩惱所知障之種子隨眠故,真正滅諸習氣。
│││ ││ ││││ 饒益一切眾生之意樂,於諸眾生之大悲性。十八佛不共法。及一切相智性也。「及」
│││ ││ ││││ 字所攝前所說之道智性等亦是。
│││ ││ ││││ 【疏】
│││ ││ │││└─丑三 釋 分二
│││ ││ │││ ┌─寅一 分類 分二
│││ ││ │││ │ 從念住等乃至八聖道支之順菩提分者,合為一聚。
│││ ││ │││ │ 如前慈等四種無量之諸梵住,合為一聚。
│││ ││ │││ │ 第三聚者,內之自瑜伽師住有色想,與住非有色之唯名四蘊想者,
│││ ││ │││ │ 觀外諸色不淨為二種。最後於所顯現一切諸色,皆作淨妙一味勝解者,為淨解脫身
│││ ││ │││ │ 作現證,具足證已而住之一種也。
│││ ││ │││ │ 由初二種已先於欲界色離貪,而更緣彼而修者,以未獲得隨欲自在,為得彼故。
│││ ││ │││ │ 三解脫者,以初二種修習不淨而令相續劣弱者,為讚揚故,及為觀察初二解脫成不
│││ ││ │││ │ 成就故,若雖作意淨色都不起貪,即是初二解脫成就。
│││ ││ │││ │ 空等四種無色解脫者,是為解脫味障及令彼成極遠性故。
│││ ││ │││ │ 為欲解脫粗分受想之障,是滅受想之一種,如是即為八解脫也。
│││ ││ │││ │ 《對法集論》說,初二解脫亦依極邊第四靜慮。《俱舍》則云:
│││ ││ │││ │ 「八解脫初二,不淨二靜慮。」若已承許前者,亦非即不容許後者也。
│││ ││ │││ │ 第四聚者,謂色界等之九次第等至。
│││ ││ │││ │ 第五聚之徧處分二:
│││ ││ │││ │┌─卯一 正說
│││ ││ │││ ││ 體性謂即緣十法之定慧並其相應眷屬。
│││ ││ │││ ││ 差別分為緣地等四大種、青等四種所造與空、識之二種徧處。
│││ ││ │││ ││ 心之所依,初八種依第四靜慮,後二依於空、識也。
│││ ││ │││ ││ 修習之理者,若先已作練修串習,則僅略見殊勝所緣,即能獲得彼遍處定。
│││ ││ │││ ││ 新生起者,謂以無垢淨水滿器,於大樹前或精舍等隨順處所,以油質堅實木段堆積
│││ ││ │││ ││ 圍起,開一量可一搩四指小孔,於中燃火,令下為薪、上為煙、中間為火。
│││ ││ │││ ││ 其餘方向風可到處則開小窗、牆孔。用色彩作青、黃、赤、白為所緣依。
│││ ││ │││ ││ 瓶中置以燈燭,開孔使不甚大,令光照牆所現圓光能長時住。
│││ ││ │││ ││ 又以毛氈氆氌等物覆牆,開孔量可一搩四指作觀望境。
│││ ││ │││ ││ 所緣依處作畢,即依靜慮,唯緣各各之名,而念「地地水水」等數數串習。
│││ ││ │││ ││ 如是修已,若能隨其所欲而以地水等增廣徧覆,亦能收攝等時,即是成就。
│││ ││ │││ ││ 若時現起水中有泡、火滅墮下等相,不能隨欲增廣者,則未成就。
│││ ││ │││ ││ 未說地徧處相者,以其易解故,並非無也。若現鹽堿地等者,是未成就之相。
│││ ││ │││ ││ 能隨所欲使令平滑卷曲等而增廣者,成就之相也。
│││ ││ │││ ││ 如是修之力用者,謂以八種有色所緣成就變化、轉變神足,依空徧處能於空中往
│││ ││ │││ ││ 來,依識徧處則能成就斷除煩惱、四無礙解等功德也。
│││ ││ │││ ││ 此等徧處於十二處唯立其四,謂色處中立四顯色,於觸處中立四大種,於法處中
│││ ││ │││ ││ 立空,於意處中立識也。徧處名義者,徧者令徧一切、極令增廣之義。
│││ ││ │││ ││ 此等之總建立後當說之,餘者易解。
│││ ││ │││ ││ 何故十種之餘不立徧處耶?謂徧處者令普周徧之義,其餘不能令普徧故。
│││ ││ │││ ││ 若於何處有彼同類,即能以彼徧於彼處;器界色中無有五根同類故,於色界色無有
│││ ││ │││ ││ 香味類故,聲無同類相續而不能令增廣普遍故,不立徧處也。
│││ ││ │││ │└─卯二 解脫、勝處與徧處之差別
│││ ││ │││ │ 能生解脫、勝處與徧處之因者,即彼前前。能令清淨之方便者,即是後後。
│││ ││ │││ │ 故應了知勝、徧處者,即是令諸解脫能得清淨之殊勝道。
│││ ││ │││ │ 若為練修解脫所緣而修勝處,則於有色解脫說為能淨勝處者,何以不於無色解脫而
│││ ││ │││ │ 說?以色難勝故,若勝彼者,亦能獲得自在勝無色故。
│││ ││ │││ │ 解脫能於少分自性色等作餘變化色相勝解,勝處則由能自在門勝於前者。
│││ ││ │││ │ 總於有以大勝小、以具大力而勝小力、先所顯現勝令不現、如斷煩惱由破而勝、
│││ ││ │││ │ 如主於僕能得自在而以自在勝之五種勝中,此勝處者是屬第三及第五所攝之勝。
│││ ││ │││ │ 第六聚者,內瑜伽師自作色想與無色想者,各各於其一一皆觀色少與多之好醜勝劣
│││ ││ │││ │ 行相外色,於勝彼等色已而以奢摩他知,以毗缽奢那而觀者,是於形色之四種勝處。
│││ ││ │││ │ 唯諸內無色想者,能勝彼等青、黃、赤、白諸顯色已而知而觀之四種也。
│││ ││ │││ │ 初四種者是從初二解脫之因而生,後四種者則從淨解脫因而生,如是等云云。
│││ ││ │││ │ 於後四種如經說云:「內無色想而觀外色為青、青色、顯現如青、放青色光,譬如
│││ ││ │││ │ 胡麻花,或婆羅尼斯境內之好布,為青、青色、顯現如青、放青色光;如是內無色想
│││ ││ │││ │ 而觀外色為青、青色、顯現如青、放青色光,勝彼等色而知,勝已而觀,如是想者,
│││ ││ │││ │ 即是第五勝處。」如是亦於黃布配以豬牙皂花,赤色配壇中之雜巴嘎花,白色則配
│││ ││ │││ │ 金星而說餘三。其中「青」是略示,「青色」者是俱生,「顯現如青」者是和合生,
│││ ││ │││ │ 「放青色光」者是於二者有光明也。花者是俱生喻,布者是和合生喻。
│││ ││ │││ │ 第七無諍三摩地者,聲聞阿羅漢等若至聚落等中,唯是不作他相續之欲界修所斷惑
│││ ││ │││ │ 之所緣緣;而諸如來無諍三摩地之威力,非僅不作煩惱生起之所緣緣,即他有情相續
│││ ││ │││ │ 所屬煩惱怨敵相續亦得根除之三摩地者,是為無諍三摩地也。
│││ ││ │││ │ 第八者,於真實中遠離一切身語等起功用之相,由寂滅門任運成就利他,而於一切
│││ ││ │││ │ 所知滅除諦實貪著,由無礙了知之門除遣他人疑惑之願已成就故,乃至盡其輪廻,
│││ ││ │││ │ 乃至盡其一切有情皆得解脫之位,無礙隨轉之願住智。
│││ ││ │││ │ 第九,經云:「此中比丘,多修神變之相,智見修習以一變多,以多為一,令隱令
│││ ││ │││ │ 現。身無障礙穿行牆壁,山岩皆過猶如虛空;於地出沒如在水中,水上行走如履平地
│││ ││ │││ │ ,又於空中結跏趺坐猶如飛鳥。手能捫摸日月,身至梵天能得自在。」
│││ ││ │││ │ 前說總攝此等經義之六神通。
│││ ││ │││ │ 第十,所說、能說之四無礙解。
│││ ││ │││ │ 第十一,以於受身、住世、捨身得自在故,所依身清淨;
│││ ││ │││ │ 自在變化與轉變色、味、觸等故受用清淨所緣清淨;於三摩地得自在故,心清淨;
│││ ││ │││ │ 於慧自在故,智徧清淨之四清淨。
│││ ││ │││ │ 第十二能隨所欲長劫住壽之壽自在、 已於無數三摩地獲得自在故心自在、
│││ ││ │││ │ 於虛空藏得自在故資具自在、於開示工巧技藝等業之果得自在故於業自在、
│││ ││ │││ │ 隨欲而生之自在、 能為示現佛身徧滿一切世界等故勝解自在、
│││ ││ │││ │ 能為示現大覺菩提變化故願自在、 同時能對各類所化自在
│││ ││ │││ │ 示現眾多不同神變故神變自在、 無礙了知一切所知故智自在、
│││ ││ │││ │ 於善巧一切法之文義法得自在,故於法自在之十自在。經中說從八地後得。
│││ ││ │││ │ 第十三,前說之十力。
│││ ││ │││ │ 第十四,前所說之四種無畏。
│││ ││ │││ │ 第十五,如來之身、語、意所行周遍清淨,以具究竟清淨故。於此能仁無有由恐
│││ ││ │││ │ 顧慮他人了知三門顛倒所行,而念「於諸過失當行覆藏」之心,此為三種不護。
│││ ││ │││ │ 第十六,能仁攝持僧眾,具足不生雜染之三種念住,以於眾會說法之時,如其次第
│││ ││ │││ │ 於彼恭敬樂聽聞者遠離於貪、於不恭敬樂聽聞者遠離於瞋、及於敬不敬二相雜俱轉者
│││ ││ │││ │ 遠離貪瞋俱二,而唯安住捨念相應,於此已得到究竟故。
│││ ││ │││ │ 第十七,於有情利具足無忘失法性,以於作有情利恆不越時而為性相,
│││ ││ │││ │ 謂於一切有情義利所作一切時中安住正念故。
│││ ││ │││ │ 第十八,具足真正滅除三門習氣,由已斷盡煩惱所知障之種子隨眠故。
│││ ││ │││ │ 第十九,具足成辦一切眾生利樂意樂之大悲心自性,以於一切眾生日夜六次觀察:
│││ ││ │││ │ 誰已成熟誰未成熟,誰為增上法器誰為決定勝器,如是為作現境饒益之意樂
│││ ││ │││ │ 已得究竟故。
│││ ││ │││ │ 第二十,前所說之十八佛不共法。
│││ ││ │││ │ 第二十一,及與現證主要因果十法之一切相智性也。
│││ ││ │││ │ 「及」字所攝前第二品所說之道智性、體智性等,彼等之究竟者亦是智法身也。
│││ ││ │││ │ 【釋】 順菩提分等無戲論智之自性,一切已得轉依者,亦是詮說法身也。
│││ ││ │││ │ 此是某人之見。
│││ ││ │││ │ 【疏】
│││ ││ │││ └─寅二 安立彼等為智法身
│││ ││ │││ 順菩提分等無有分別戲論之智自性,一切已得轉諸有漏所依而成無漏之二十一聚,
│││ ││ │││ 亦是詮說異於三身之智法身也。此是毘盧遮那堪布與論師等某些人所許見解。
│││ ││ │││ 【釋】 而餘人者,唯依「能仁自性身,得諸無漏法,一切種清淨,彼自性為相」之文
│││ ││ │││ 所言,許為出世間之諸無漏法,自性身者即是彼等自性無生性者為相。彼亦即是
│││ ││ │││ 法性身,而謂不見說為法身之體性因緣。作是說已,凡其法身自性之相者,彼等無漏諸
│││ ││ │││ 法又為何等耶?即以「順菩提分法」等頌明之。
│││ ││ │││ 【疏】
│││ ││ ││├─子二 破許不異 分二
│││ ││ │││┌─丑一 述許前之先後二段本頌是說自性身語之宗
│││ ││ ││││ 而聖解脫軍等餘人者,唯依「能仁」等初頌之文所言,許以「得諸無漏法」正說出世
│││ ││ ││││ 間之有為所攝諸無漏法;自性身者,即是彼等智之自性勝義無生之法性者,以彼而為相
│││ ││ ││││ 也。是以於廣說時理應宣說「法性身」之語,然則說為「法身」語故,
│││ ││ ││││ 許其前頌是說自性身也。
│││ ││ ││││ 若曰:後之諸頌是於自性身外而顯餘之智法身者,乃是至尊所許,以前後頌為標、釋
│││ ││ ││││ 者不應道理。於結尾時,有「即彼二十一無漏智之法性,彼亦即是法性身」之語,
│││ ││ ││││ 是故應理。而於構詞法上,於結詞後說言「法身」,並不見說「達磨打嘎雅」表體性緣
│││ ││ ││││ 之「打」字後綴,故是明「宣說法身」之義。作如是說。
│││ ││ ││││ 若曰:若爾,彼等二十一聚無漏智慧,亦是許為法性身耶?否則無法解釋,彼文即為
│││ ││ ││││ 成立許有四身矣。無過,由是自性身之功德,故當為彼所攝。亦無前後不相繫屬之過,
│││ ││ ││││ 以若問曰:「凡其法身之無漏心與心所自性之相者,彼等無漏諸法又為何等耶?」即以
│││ ││ ││││ 講說「順菩提分法」等頌而明之故。
│││ ││ ││││ 若曰:雖不承許前後頌為略標、廣說者,彼於「得諸無漏法」之頌,豈非亦是如言而
│││ ││ ││││ 許耶?非也,是以法界自性說為「無漏」故,否則定須許為標與釋故。
│││ ││ ││││ 【釋】 餘者則謂:若如彼等,則於瑜伽世俗之中,由生顯現殊勝義門周遍轉依,
│││ ││ ││││ 於作說法等之義利事業無二之心心所,無疑應須承許者,當云何攝?
│││ ││ ││││ 【疏】
│││ ││ │││└─丑二 許雖是說各別不同二身,然亦無有乖失文義之過
│││ ││ │││ 許為四身之餘者則謂:若如彼等不許彼等無漏智慧是於三身之外者,則於無疑應須承許
│││ ││ │││ 為佛地者,諸具三種殊勝之智,佛地當云何攝?攝者應非應理,以餘三身任何皆未攝故,
│││ ││ │││ 已許決定。具三殊勝者,謂作用殊勝,於瑜伽師世俗之中,由生顯現殊勝自果二種色身之
│││ ││ │││ 門,而作說法、放光等之義利事業故;斷德殊勝,周徧轉變有漏所依而成無漏;體性殊勝
│││ ││ │││ ,無有能取所取二者之心心所為差別故。
│││ ││ │││ 若曰:無有三身任何皆未攝之過失,謂由法性攝有法故,自性身攝。若爾則別說報化二
│││ ││ │││ 身亦應不合,於彼其理亦復同故。若謂:經與《大乘寶性論》等說三身故,定須承許三身
│││ ││ │││ 差別也。則曰:若爾智法身亦如報化而安立為身之差別亦應合理,一類經與具量釋論亦說
│││ ││ │││ 為四身故。
│││ ││ │││ 【釋】 或曰:「自性圓滿報,如是餘化身,法身並事業,四相正宣說」頌中,
│││ ││ │││ 「自性」文後並無「法身」之語,故身唯有三也。餘者則謂:由顯所為之勢而集頌文
│││ ││ │││ 者,唯為合並智與事業,故說彼語。是故餘處說為四身者,一切不成相違也。
│││ ││ │││ 【疏】
│││ ││ ││└─子三 於許為異斷諍 分二
│││ ││ ││ ┌─丑一 諍
│││ ││ ││ │ 或有許三身者曰:「自性」等中三身之後所說「法身」之語,是略標體與廣說體之結
│││ ││ ││ │ 語,以餘七品皆說略標、廣說論體結語,於第八中不作結者不應理故。若如汝宗,
│││ ││ ││ │ 其「法身」語之廣說,即是「順菩提分法」等,又許彼是顯示別於三身者,則於出法身
│││ ││ ││ │ 體之此頌,說「自性」之文後無間理應即有「法身」之語而並無彼,故身唯有三也。
│││ ││ ││ └─丑二 答
│││ ││ ││ 餘許四身者則謂:與此廣說次第不同,安立體時而說「法身並事業」之彼語者乃有所為,
│││ ││ ││ 為欲唯將智法身與事業合并故。
│││ ││ ││ 雖爾然不即說「智慧并事業」者,為易集此《現觀》頌文之故。
│││ ││ ││ 如是說故,云何能了一切事業為是智法身之事業耶?此能了知,謂由將智法身與事業合併
│││ ││ ││ 而說之勢,即能了知彼等乃有如上所說之所為故。
│││ ││ ││ 如是分作四身亦無乖失文義之過,是故餘處密乘說為四身者,一切皆與教、理不成相違
│││ ││ ││ 極應理也。
│││ ││ ││ 【釋】 為顯佛之無諍三摩地,較諸聲聞等之無諍三摩地為殊勝故,此中頌曰:
│││ ││ ││ 聲聞無諍定 離見者煩惱 佛無諍永斷 聚落等煩惱
│││ ││ ││ 聲聞等之無諍定者,若有一類見己者之煩惱將生,即念「不可」,乃斷人之煩惱生起性
│││ ││ ││ 也。諸如來之無諍定者,則於聚落等之一切眾生煩惱相續令從根本拔除也。
│││ ││ ││ 【疏】
│││ ││ │├─癸二 述其差別 分二
│││ ││ ││┌─子一 無諍三摩地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為顯佛等云云。
│││ ││ │││├─丑二 頌
│││ ││ ││││ 佛無諍定較聲聞之無諍定者至極超勝,以聲聞之無諍定者,僅能斷作聚落等中凡見己
│││ ││ ││││ 者煩惱之所緣緣;而諸佛之無諍定者,則若佛至聚落城邑等者,於凡緣念己之人等,
│││ ││ ││││ 根本永斷彼等煩惱相續故。
│││ ││ ││││ 諸聲緣等於行分衛之前,先觀他人緣己煩惱為生不生;若知生者,即依極邊靜慮而入
│││ ││ ││││ 無諍三摩地。而如來則唯依所欲。
│││ ││ │││└─丑三 釋
│││ ││ │││ 聲聞等之等云云,如頌。
│││ ││ │││ 【釋】 為顯如來願智較聲聞等願智殊勝故,此中頌曰:
│││ ││ │││ 佛所有願智 任運無礙著 無障礙常住 普答一切問
│││ ││ │││ 許諸如來之願智者,以無相性自然而轉;以不執著諸法故,於諸色等離貪;由斷煩惱
│││ ││ │││ 所知障與習氣故,而於一切所知無礙;盡輪廻際而安住故,常住;已得無礙解故,答諸
│││ ││ │││ 難問。而聲聞等者,乃相違性非如是也。
│││ ││ │││ 【疏】
│││ ││ ││└─子二 願智三摩地 分三
│││ ││ ││ ┌─丑一 承接
│││ ││ ││ │ 為顯如來等云云。
│││ ││ ││ ├─丑二 頌
│││ ││ ││ │ 如來願智較聲聞等願智至極超勝,以佛願智自然而轉、無諸顛倒、遍於一切所知、
│││ ││ ││ │ 相續不斷及能除遣一切疑惑,而聲聞之願智較此為極劣故。
│││ ││ ││ └─丑三 釋
│││ ││ ││ 諸如來之願智較聲聞之願智至極超勝,許以無功用相為性自然而轉;以不執著諸法諦實故
│││ ││ ││ ,於諸色等離貪;由斷二障與習氣故,而於一切所知智慧無礙;盡輪廻際安住三摩地之作用
│││ ││ ││ 故,常住;已得究竟四無礙解故,能答一切難問故。
│││ ││ ││ 聲聞等之願智者,則非如是於一切分與佛願智相同,以是與五殊勝之所差別相違,
│││ ││ ││ 是有功用等之願智性故。
│││ ││ ││ 【釋】 若恆安住大悲體性之法身者,云何而不恆作義利耶?為答彼故,此中頌曰:
│││ ││ ││ 若善因成熟 於彼彼所化 爾時能饒益 即於彼彼現
│││ ││ ││ 若其由遇善知識等,往昔所生善根種子,緣佛等因已徧長養,何時於彼有情若作說法等
│││ ││ ││ 事甚恰機宜者,爾時為利彼而所發先願已成就故,世尊即為彼作與彼顯現相應事義。是故
│││ ││ ││ 雖於一切時中安住如如意寶,然由自業過失,不具能生之因緣故,則不顯現令果成熟事業
│││ ││ ││ ,是此意趣。
│││ ││ ││ 【疏】
│││ ││ │└─癸三 於彼斷諍 分二
│││ ││ │ ┌─子一 於法身為常斷諍 分二
│││ ││ │ │┌─丑一 以諍承接
│││ ││ │ ││ 能仁佛世尊云何而不恆時由親現身之門,為作一切有情義利耶?理應作之然卻僅於一
│││ ││ │ ││ 類有情親現自身之門,有時不作義利者為不應理,以若盡輪廻中恆時安住欲令一切有情
│││ ││ │ ││ 遠離眾苦之大悲體性之法身者,而實亦安住故。為答彼故,此中頌曰。
│││ ││ │ │└─丑二 答 分二
│││ ││ │ │ ┌─寅一 觀待有情自相續之資糧差別 分二
│││ ││ │ │ │┌─卯一 頌
│││ ││ │ │ ││ 於諸有情親現佛身而作義利者,應觀待於自身所集資糧差別,以若從佛親聞正法
│││ ││ │ │ ││ 之因,往昔緣佛修習信等善根已徧成熟,依此而於如是所化,於彼及於彼之方所,
│││ ││ │ │ ││ 爾時能由現前宣說正法而作饒益者,即於彼彼而親現身為作利益;
│││ ││ │ │ ││ 而未積集資糧者,即不顯現故。
│││ ││ │ │ │└─卯二 釋
│││ ││ │ │ │ 親從佛陀聽聞正法,須要觀待內外二種殊勝因緣,須依內緣,先由遇值善知識等,
│││ ││ │ │ │ 往昔所生信等善根種子,緣於佛等所生之因,具力功能已徧長養而出生故;及與外緣
│││ ││ │ │ │ ,何時於彼有情若作現前說法等事,當能獲得暫時與解脫故甚洽機宜者,
│││ ││ │ │ │ 爾時即為現前作說法故。
│││ ││ │ │ │ 能仁佛世尊雖於一切時中如如意寶安住能作利他之能,然於一類有情則不顯現親令
│││ ││ │ │ │ 彼果成熟事業。此非由佛悲心之力退減之故,是由極度惡行之有情自業過失,而於能
│││ ││ │ │ │ 生不具佛為現前之因緣故。於一切時如如意寶而安住者,由世尊於有已積集資糧所化
│││ ││ │ │ │ 之處,彼時即為彼作與彼顯現相應之事義故。
│││ ││ │ │ │ 應爾,為親利益彼所化而所發先願已成就故。
│││ ││ │ │ │ 【釋】 此復云何?此頌說喻曰:
│││ ││ │ │ │ 如天雖降雨 種壞不發芽 諸佛雖出世 無根不獲善
│││ ││ │ │ │ 譬如天王雖降甘雨,而芝麻等種由腐壞等不堪為種者則不發芽;如是善能圓滿
│││ ││ │ │ │ 一切欲求之諸佛雖現世間,然以無善根故,亦不能得聽聞正法等善妙也。
│││ ││ │ │ │ 【疏】
│││ ││ │ │ └─寅二 以喻明有情自相續之因緣,若不具足即不親為現身 分三
│││ ││ │ │ ┌─卯一 承接
│││ ││ │ │ │ 此復云何等云云。
│││ ││ │ │ ├─卯二 頌
│││ ││ │ │ │ 諸佛雖正出現世間,然有一類有情不能值遇之因,謂以無有親見佛之善根而不能
│││ ││ │ │ │ 獲聽聞正法等之善妙故,譬如天王雖降甘雨,而由火燒焦等不堪為種者,
│││ ││ │ │ │ 則不能發青色苗芽也。
│││ ││ │ │ └─卯三 釋
│││ ││ │ │ 善能圓滿一切現竟欲求之諸佛雖現世間,然有一類有情亦不能得聽聞正法等之善妙,
│││ ││ │ │ 以於一類無有彼等善根故,譬如等云云。
│││ ││ │ │ 【釋】 智慧自性之法身者,乃於瑜伽行者各各決定之相續所依中有,剎那剎那而生,
│││ ││ │ │ 云何亦復說為普徧與常耶?此中以頌說之。頌曰:
│││ ││ │ │ 如是事廣大 故說佛為徧 即此無盡故 亦可說為常
│││ ││ │ │ 如是由所說理而於一切示現之門,所作事業極廣大故,乃至盡於輪廻相續安住,
│││ ││ │ │ 而於世尊無窮盡故,依次說佛為徧與常也。
│││ ││ │ │ 【疏】
│││ ││ │ └─子二 於徧常二者斷諍 分二
│││ ││ │ ┌─丑一 問
│││ ││ │ │ 有為所攝無漏智慧自性之法身者,云何說為普徧耶?應不應理以乃唯於住在色究竟天
│││ ││ │ │ 等之瑜伽行者各各決定之相續所依中有故及是剎那剎那而生起故,云何亦復說為常耶?
│││ ││ │ └─丑二 答 分三
│││ ││ │ ┌─寅一 承接
│││ ││ │ │ 此中以頌說之。
│││ ││ │ ├─寅二 頌
│││ ││ │ │ 決定說佛為普徧者無有相違,前說如是於一切有情隨轉之事業極廣大故。
│││ ││ │ │ 意就相續亦可說彼為常,乃至盡輪廻際安住利益有情事業,即此體性無有盡故。
│││ ││ │ └─寅三 釋
│││ ││ │ 如其次第,說佛為普徧之因相者,如是謂由「若善因成熟」時所說之理,而於應當現前調伏
│││ ││ │ 所化之一切時中親示現身之門,所作利他事業極廣大故。意就相續而說為常,世尊乃至盡於
│││ ││ │ 輪廻相續安住,於其相續亦無窮盡故。
│││ ││ │ 【釋】 如是說二身已,第三受用身色身體性相好熾然。頌曰:
│││ ││ │ 許三十二相 八十隨好性 受用大乘故 名佛受用身
│││ ││ │ 此三十二相與八十種好之體性者,是與安住十地諸大菩薩,共同受用最極無罪之大乘
│││ ││ │ 法喜安樂受用故,即是諸佛世尊圓滿受用之身也。
│││ ││ │ 【疏】
│││ ││ ├─壬三 圓滿受用身 分二
│││ ││ │┌─癸一 由性相門略標 分三
│││ ││ ││┌─子一 承接
│││ ││ │││ 如是等云云。
│││ ││ ││├─子二 頌
│││ ││ │││ 此具三十二相與八十種好之自性,唯安住於色究竟天之能仁色身者,許是圓滿受用之身
│││ ││ │││ ,以是圓滿受用大乘法等,而以五種決定為差別之身故。
│││ ││ ││└─子三 釋
│││ ││ ││ 此具三十二相與八十種好之體性,唯安住於色究竟天之色身者,即是諸佛世尊圓滿受用之
│││ ││ ││ 身,是與安住十地諸大菩薩之眷屬,共同受用最極無罪之大乘法喜、與無漏安樂受用等,
│││ ││ ││ 具五決定之身故。
│││ ││ ││ 【釋】 云何彼等三十二相耶?
│││ ││ ││ 此中五頌(此段本頌藏文為九言長句,共五頌,譯後成七頌五言短句)。頌曰:
│││ ││ ││手足輪相具 足底如龜腹 手足指網連 柔軟極細嫩 身七處充滿 手足指縴長 跟廣身宏直
│││ ││ ││足膝骨不突 諸毛皆上靡 踹如瑿泥耶 雙臂形長妙 陰藏密第一 皮金色細薄 孔一毛右旋
│││ ││ ││眉間毫相嚴 上身如獅子 膊圓實項豐 非勝現勝昧 身量縱橫等 譬諾瞿陀樹 頂肉髻圓顯
│││ ││ ││舌廣長梵音 兩頰如獅王 齒潔白平齊 諸齒極細密 數量滿四十 紺目牛王睫 妙相三十二
│││ ││ ││ 迎送師長等故,手足輪相具足;於所正受律儀堅固性故,足底安住猶如龜腹;
│││ ││ ││ 習近四攝事故,手足指間猶如鵝王網鬘相連;布施飲食等妙資財故,手足柔軟而極細嫩;
│││ ││ ││ 布施羹等極妙食故,手、足、肩、項等豐實故七處充滿;救放所殺生命故,諸指縴長;
│││ ││ ││ 於他生活作饒益故,足跟寬廣;離斷命故,身宏大且直;真正受持諸善法故;足踝骨不突露;
│││ ││ ││ 增長所正受持之善故,身毛上向;殷重傳授明處工巧等故,踹如鹿王瑿泥耶;
│││ ││ ││ 不捨諸來求財物者故,手長而妙美;一切眾生皆令正受梵行,及善守護秘密語故,陰相密藏;
│││ ││ ││ 布施妙敷臥具故,色如純金;布施最勝宮殿故,皮膚滑軟;
│││ ││ ││ 遠離憒鬧等故,一一身毛皆向右旋;一切眾生、師長如實安置其位故,眉間毫相莊嚴;
│││ ││ ││ 於一切種不以粗言作輕毀故,上身猶如獅子;隨順愛語、善說故,臂膊圓實;
│││ ││ ││ 布施藥等故,項肌豐滿;看顧眾生病故,得勝上味;
│││ ││ ││ 正令修造林苑、園觀等故,猶如諾瞿陀樹身量修廣均等。極施經堂等故,頂生肉髻;
│││ ││ ││ 言說柔和等故,舌相廣長;一切世界有情皆令得聞正法故,成就梵音;
│││ ││ ││ 離無益語故,頰如獅子;敬事一切眾生故,齒潔白;命清淨故,齒齊平;
│││ ││ ││ 常作諦實語故,齒細密;離兩舌語故,齒有四十;一切眾生視如獨子故,眼如紺青;
│││ ││ ││ 無有瞋等而視故,睫如牛王也。
│││ ││ ││ 【疏】
│││ ││ │└─癸二 廣說功德 分二
│││ ││ │ ┌─子一 相 分三
│││ ││ │ │┌─丑一 果相 分三
│││ ││ │ ││┌─寅一 承接
│││ ││ │ │││ 云何彼等云云。
│││ ││ │ ││├─寅二 頌
│││ ││ │ │││ 「手足」等之三十二種者,即是殊妙相也。
│││ ││ │ │││ 經云:「須菩提,於此佛母已作修學,已得一切彼等諸法,而於無上正等菩提現等
│││ ││ │ │││ 正覺,於其一切一切相中,如來應供正等覺之身者,以三十二大丈夫相而為莊嚴,
│││ ││ │ │││ 八十隨形好而為莊嚴,為諸菩薩摩訶薩示現最勝乘之受用,無上歡喜、安樂、滿足、
│││ ││ │ │││ 最極歡喜。」
│││ ││ │ ││└─寅三 釋
│││ ││ │ ││ 前者為因,後者為果即相體性,是由彼彼之因為先,而能感得此等果也。
│││ ││ │ ││ 能仁手足猶如鏤刻骨與象牙,千輻輞轂等之圓滿輪相具足,能感彼之因者,謂昔有學
│││ ││ │ ││ 位時修習迎送眾師長等,施以僕從給使等,能感如是故。本頌亦當如是而配。
│││ ││ │ ││ 具足猶如龜腹兩足掌底無有凹陷,於地最極平穩而住之相,昔於所正受持之三種律儀等
│││ ││ │ ││ ,堅固誓願已得究竟性故。具足手足諸指猶如鵝王,初指節起之指間網鬘相連,亦不稀
│││ ││ │ ││ 疏,指環等之莊嚴亦能套入之相,習近布施、愛語等四攝事之事業已究竟故。
│││ ││ │ ││ 具足手足柔軟而極細嫩之相,由昔布施飲食等勝妙資財而感如是故。
│││ ││ │ ││ 具足兩手、兩足之四掌背及兩肩、項後肌豐實而高起故七處充滿之相,謂由布施羹等
│││ ││ │ ││ 極妙食飲而感如是故。具足手足諸指縴長之相,已作救放繫縛等所殺生命故。
│││ ││ │ ││ 「如是修習到究竟故」者,於一切後隨應加之。
│││ ││ │ ││ 具足足跟寬廣,超出足掌四分之相,護他性命而於生活作饒益故。
│││ ││ │ ││ 具足身長七肘而無傾斜,身宏大且直之相,以離斷命故。
│││ ││ │ ││ 具足足之膝蓋與踝骨不突露之相,真正受持施等諸善法故。
│││ ││ │ ││ 具足一一身毛上向之相,向他增長所正受持之善故。
│││ ││ │ ││ 具足不衰而漸細圓豐滿,踹如鹿王瑿泥耶之相,殷重為他傳授醫方明處、工巧等故。
│││ ││ │ ││ 具足身不屈彎而手至膝,手長而妙美之相,不捨卻諸來向己求索財物之乞士故。
│││ ││ │ ││ 一切眾生等云云,及善為他守護秘密語故,具足如大象王與聰靈馬陰相密藏之相。
│││ ││ │ ││ 具足膚色猶如純金清淨光潔之相,向他布施妙敷臥具故。
│││ ││ │ ││ 具足皮膚如熟金銀滑軟之相,布施最勝宮殿、廣廈等故。
│││ ││ │ ││ 具足一一毛孔不生二毛,一一身毛皆向右旋之相,遠離憒鬧、散亂等故。
│││ ││ │ ││ 具足眉間毫相莊嚴,謂於兩眉中心潔白軟柔,引之量長三肘,收已右旋,毫端上靡,
│││ ││ │ ││ 量如庵摩羅果之粒,形如銀管之相,一切眾生、師長如實安置而敬其人位故。
│││ ││ │ ││ 具足上身猶如獅子極增廣大之相,於一切種不以粗言輕毀於他故。
│││ ││ │ ││ 具足臂髆圓實如金瓶頸圓妙相連,脈絡隱而不現之相,隨順他人愛語、善說而學行故。
│││ ││ │ ││ 具足兩肩中間項肌充實豐滿之相,布施他人醫藥等故。
│││ ││ │ ││ 具足非甘美者亦得現為勝上妙味之相,看顧眾生病苦,為作護理、承事等故。
│││ ││ │ ││ 具足猶如諾瞿陀樹身量修廣均等,身體上下與弓等量之相,以正令他修造樹林、園觀與
│││ ││ │ ││ 林苑等故。具足頂生肉髻,圓而周整右旋之相,極施經堂、殿宇等故。
│││ ││ │ ││ 具足舌相廣長,出之能覆耳門乃至髮際,色如紅蓮之相,。
│││ ││ │ ││ 由昔三無數劫言說柔軟、和雅愛樂等故。
│││ ││ │ ││ 具足成就五支梵音,其音能易解了、樂聞無諸不順、深滿遠聞、和雅悅耳、清徹無擾
│││ ││ │ ││ 之相,一音能令一切世界有情隨各各語皆得聞解正法故。
│││ ││ │ ││ 具足頰如獅子,猶如鏡面圓滿無缺之相,由昔已離無益語故。
│││ ││ │ ││ 具足齒潔白之相,往昔敬事、讚頌一切眾生故。
│││ ││ │ ││ 具足齒無高下齊平之相,遠離五種邪命,正命清淨故。
│││ ││ │ ││ 具足齒無缺疏細密之相,以於三無數劫常作諦實語故。
│││ ││ │ ││ 具足齒數非僅為三十二,上下各有二十而為四十之相,如前時量之中遠離兩舌語故。
│││ ││ │ ││ 具足眼如紺青寶珠黑白分明、不雜紅斑之相,於彼時中恆視一切眾生猶如獨子故。
│││ ││ │ ││ 具足上下睫毛猶如牛王,挺而旁分不亂之相,以長時中無瞋、貪、痴等而視有情
│││ ││ │ ││ 所感如是故。
│││ ││ │ ││ 【釋】 成就因故,能生此相,此中頌曰:
│││ ││ │ ││ 此中此此相 所有能生因 由彼彼圓滿 能感此諸相
│││ ││ │ ││ 所有能感此等相因極圓滿故,此等三十二相即能生也。
│││ ││ │ ││ 【疏】
│││ ││ │ │├─丑二 因果之繫屬 分三
│││ ││ │ ││┌─寅一 承接
│││ ││ │ │││ 成就相之因故等云云。
│││ ││ │ ││├─寅二 頌
│││ ││ │ │││ 於此報身能正感得此諸果之三十二相,由其所有能生三十二相彼彼之因極圓滿故。
│││ ││ │ ││└─寅三 釋
│││ ││ │ ││ 所有能感等云云,如頌結合。
│││ ││ │ ││ 【釋】 彼因云何?此下諸頌明之。頌曰: 迎送師長等 正受堅固住
│││ ││ │ ││ 習近四攝事 布施妙資財 救放所殺生 增長受善等 是能生因相 如經所宣說
│││ ││ │ ││ 此二頌者,如上於說相時即已釋竟故,此不更書矣。
│││ ││ │ ││ 【疏】
│││ ││ │ │└─丑三 明經所示之因 分三
│││ ││ │ │ ┌─寅一 承接
│││ ││ │ │ │ 彼相之因云何?等云云。
│││ ││ │ │ ├─寅二 頌
│││ ││ │ │ │ 由修前說彼等相因決定能感如是相果,謂能成就三十二相之因相者,即是如般若經
│││ ││ │ │ │ 之所宣說,「迎送師長等,正受堅固住」等於此正說七種,及「等」所攝二十五種,
│││ ││ │ │ │ 由修彼等即定能成如是果相故。
│││ ││ │ │ └─寅三 釋
│││ ││ │ │ 於此不作廣說之因者,謂由此二頌者,於此亦不更作廣書,以於如上說相體時即已作
│││ ││ │ │ 廣釋竟而此不書故。於彼講說,言辭簡潔,因果相配,令人易解故。
│││ ││ │ │ 【釋】 如是已說諸相,此中一十二頌說隨形好。頌曰:
│││ ││ │ │ 佛爪赤銅色 潤澤高諸指 圓滿而縴長 脈不現無結 踝隱足平隱 行步如獅象
│││ ││ │ │ 鵝牛王右旋 妙直進堅密 光潔身相稱 潔淨軟清淨 眾相皆圓滿 身廣大微妙
│││ ││ │ │ 步庠序雙目 清淨身細嫩 身無怯充實 其身善策勵 支節善開展 顧視淨無翳
│││ ││ │ │ 身圓而相稱 無歪身平整 臍深臍右旋 為眾所樂見 行淨身無疣 無諸黑黡點
│││ ││ │ │ 手軟如木棉 手紋明深長 面門不太長 唇紅如頻婆 舌柔軟微薄 赤紅發雷音
│││ ││ │ │ 語美妙牙圓 鋒利白平齊 漸細鼻高修 清淨最第一 眼廣眼睫密 猶如蓮華葉
│││ ││ │ │ 眉修長細軟 潤澤毛齊整 手長滿耳齊 耳輪無過失 額部善分展 開廣頂周圓
│││ ││ │ │ 髮紺青如蜂 稠密軟不亂 不澀出妙香 能奪眾生意 德紋相吉祥 是為佛隨好
│││ ││ │ │ 於一切行離貪愛故,爪赤銅色;於一切有情增上利益意樂性故,爪色潤澤;受生最勝
│││ ││ │ │ 種姓故,爪甲高起;所行無罪染故,諸指圓整;已集善根性故,諸指飽滿;漸次而正趣
│││ ││ │ │ 入性故,諸指漸細;極善守護身等業及命故,脈深不現;已解煩惱結故,脈無結突;
│││ ││ │ │ 具足極深密法之慧故,踝不突露;一切難行處中救脫眾生故,足無不平;
│││ ││ │ │ 【疏】
│││ ││ │ └─子二 好 分三
│││ ││ │ ┌─丑一 承接
│││ ││ │ │ 如是已說等云云。
│││ ││ │ ├─丑二 頌
│││ ││ │ │ 「佛」字於下一切應加,及最末句亦於前者一切應加。由外對他所現之身相差別,
│││ ││ │ │ 而令解了將說之內在功德,及於他相續中令受薰染故,即隨好也。
│││ ││ │ └─丑三 釋 分八
│││ ││ │ ┌─寅一 初聚十
│││ ││ │ │ 報身具足爪甲如赤銅色,於一切行遠離貪愛到究竟故。
│││ ││ │ │ 於有如是內在功德之相,說為具此身色相貌。
│││ ││ │ │ 具足爪色潤澤,以於一切有情具足究竟長遠利益增上意樂性故。
│││ ││ │ │ 具足爪甲高起無有塌陷,受生人中最勝種姓故。
│││ ││ │ │ 諸指圓整,成辦彼之所行無有罪染到究竟故。
│││ ││ │ │ 具足諸指飽滿,由先已集善根而到究竟故。
│││ ││ │ │ 具足諸指漸細,究竟或漸次而正趣入三乘證德種類到究竟故。
│││ ││ │ │ 隨處所宜當加「到究竟」語。
│││ ││ │ │ 體脈深不外現,由昔極善防護身等十不善業道及邪命故。
│││ ││ │ │ 具足脈無結突,能解、已解煩惱結故。具足足踝小不突露,具足通達甚深密處,
│││ ││ │ │ 極深密法之慧故。具足足無長短不平,以從輪廻等一切難行處中救脫眾生故。
│││ ││ │ │ 【釋】 善巧映伏人故,行步如獅子;善巧映伏龍故,行步如象王;
│││ ││ │ │ 善於乘空行故,行步如鵝王;善為士夫導首故,行步如牛王;
│││ ││ │ │ 隨順迴路而行故,迴身右旋而行;善端嚴故,行步端妙;心常無曲委故,行不偏斜;
│││ ││ │ │ 正於功德作宣說故,身儀持重;不染罪法故,身似磨瑩;
│││ ││ │ │ 說應機之法故,身形次第勻稱;
│││ ││ │ │ 【疏】
│││ ││ │ ├─寅二 第二聚十
│││ ││ │ │ 具足行步如獅子,善巧映伏人故。具足行步如象王,善巧映伏惡龍等故。
│││ ││ │ │ 具足行步如鵝王,善于如鳥乘空而行故。
│││ ││ │ │ 具足行步如牛王,善為士夫導首,將導有情往至所欲處故。
│││ ││ │ │ 迴身右旋而行,隨順迴路而行故。行步端妙,善於行時端嚴悅目故。
│││ ││ │ │ 行不偏斜,心常無有兩種作意曲委故。
│││ ││ │ │ 肌豐滿而風儀美故具足身儀持重,正於他人功德作宣說故。
│││ ││ │ │ 具足身似磨瑩潔而清淨,不染三門罪法故。
│││ ││ │ │ 身形長短、粗細等隨處不失其宜次第勻稱,宣說適所化心應機之法故。
│││ ││ │ │ 【釋】 身等行儀潔淨故,身清淨性;心懷大悲故,身體柔軟;
│││ ││ │ │ 心清淨故,身清淨性;法毗奈耶徧圓滿故,眾相圓滿;
│││ ││ │ │ 圓滿廣大善美功德故,身形廣大妙好;心於一切平等故,步態庠序平等;
│││ ││ │ │ 宣說清淨法故,眼清淨;說法易解故,身極細嫩;心恆不退怯故,身無萎靡;
│││ ││ │ │ 善根極超勝故,身充實;
│││ ││ │ │ 【疏】
│││ ││ │ ├─寅三 第三聚十
│││ ││ │ │ 身清淨故潔淨為性,身語意等行儀潔淨故。具足身體柔軟,心懷大悲性故。
│││ ││ │ │ 具足身清淨性,心垢已清淨故。眾相圓滿,於自相續摧滅煩惱與分別之法毗奈耶,
│││ ││ │ │ 一切徧圓滿故。具足身形大故廣大殊勝妙好,為他宣說廣大悅意善美之功德故。
│││ ││ │ │ 具足步態無有大小庠序平等,心於一切有情皆平等故。
│││ ││ │ │ 雙眼清淨無黑斑等,宣說純一生長功德之清淨法故。
│││ ││ │ │ 具足身極細嫩,譬喻說法易解了故。身肌無萎靡性,於難行處心亦恆不退怯故。
│││ ││ │ │ 身肌充實,善根較一切世間極超勝故。
│││ ││ │ │ 【釋】 已盡後有故,身極糾勁;極善分別緣起作宣說故,肢節極善分展;
│││ ││ │ │ 所說文義極清淨故,顧視清淨無翳;弟子戒圓滿故,身圓;
│││ ││ │ │ 不為輪廻過失所染故,身分勻稱;摧伏我慢倨傲習氣故,身不太伸長;
│││ ││ │ │ 反有盡法故,腹相平整;通達甚深法故,臍深;弟子隨順能受持故,臍紋右旋;
│││ ││ │ │ 眷從徧莊嚴故,威儀端妙;
│││ ││ │ │ 【疏】
│││ ││ │ ├─寅四 第四聚十
│││ ││ │ │ 身極糾勁肌不鬆弛,已盡受取後有之業故。手足等支與指等節分長短分,具足極善
│││ ││ │ │ 分展,為令所化解脫諸有,極善分別順逆因果緣起而作宣說故。
│││ ││ │ │ 具足顧視清淨無忽起之垢翳,依於增上定勝所說文義極清淨而到究竟故。
│││ ││ │ │ 具足身腹圓滿,令諸弟子戒圓滿故。
│││ ││ │ │ 具足身之腰部適宜勻稱,已由對治滅除而不為輪廻過失所染著故。
│││ ││ │ │ 具足腰段非太修長之身不太伸長,摧伏我慢倨傲習氣故。
│││ ││ │ │ 具足腹相平整無有凹凸,所說之法反有盡相,不知窮盡而宣說故。
│││ ││ │ │ 臍深陷,通達甚深法故。具足臍紋右旋,弟子與自隨順能受持教授故。
│││ ││ │ │ 具足一切威儀端妙,令一切眷從三門所行徧莊嚴故。
│││ ││ │ │ 【釋】 心潔淨故,行儀潔淨;遠離非時法毗尼故,身無疣黡;
│││ ││ │ │ 宣說能得身等安樂之法故,手極柔軟如兜羅棉;獲得光明大沙門故,手紋明麗;
│││ ││ │ │ 安住甚深法故,手紋深;後隨宣說真淨法故,手紋長;
│││ ││ │ │ 眾多學處具宣說故,面不太長;通達一切世間猶如影像故,唇紅如頻婆果;
│││ ││ │ │ 以柔軟語作調伏故,舌軟;應理功德眾多故,舌薄;
│││ ││ │ │ 【疏】
│││ ││ │ ├─寅五 第五聚十
│││ ││ │ │ 具足三門行儀潔淨,以心潔淨無垢染故。
│││ ││ │ │ 身無疣痘黡點,以離宣說非時法毗奈耶,謂說邪道與非時而作調伏所化等故。
│││ ││ │ │ 具足手極柔軟如兜羅棉,宣說能得身口意等安樂因之法故。
│││ ││ │ │ 具足手紋明麗,由平等令自他士夫獲得有光明之大沙門故。
│││ ││ │ │ 具足手紋深明遠亦可見,安住究竟通達甚深法故。
│││ ││ │ │ 具足手紋綿長,令得暫時安樂與究竟利益,及於隨後更再數數宣說真淨法故。
│││ ││ │ │ 面門不太伸長,適宜眾多所化次第之眾多學處,皆具宣說故。
│││ ││ │ │ 具足面門能現色影,唇紅如頻婆果,通達一切情器世間猶如影像故。
│││ ││ │ │ 具足舌軟,以柔軟語調伏一切所化故。舌薄,宣說眾多應於正理之功德故。
│││ ││ │ │ 【釋】 法毗奈耶有貪愚夫難測度故,舌赤紅;無有一切怖畏故,聲若龍吟;
│││ ││ │ │ 說和愛語故,語音悅耳和雅柔妙;護有結故,四牙圓整;
│││ ││ │ │ 調伏難調眾生故,四牙鋒利;法毗奈耶極鮮白故,四牙潔白;
│││ ││ │ │ 安住平等地故,四牙等齊;漸次正說現觀故,四牙漸細;
│││ ││ │ │ 安住最勝慧故,鼻相高修;士夫清淨圓滿性故,鼻淨潔;
│││ ││ │ │ 【疏】
│││ ││ │ ├─寅六 第六聚十
│││ ││ │ │ 舌赤紅,宣說有我我所貪之愚夫難測度,能滅煩惱之法毗奈耶故。
│││ ││ │ │ 具足聲若龍吟,無有一切由具過失所起忌憚與怖畏故。
│││ ││ │ │ 具足語音悅耳和雅柔妙,各各差別而說和愛語故。
│││ ││ │ │ 具足四牙圓整,防護已盡之隨貪等九種有結故。
│││ ││ │ │ 具足四牙鋒利,調伏煩惱熾盛之難調眾生故。
│││ ││ │ │ 四牙潔白,以極鮮白能摧煩惱之法毗奈耶而作滅除故。
│││ ││ │ │ 四牙等齊無有長短,安住通達輪廻涅槃平等之地故。
│││ ││ │ │ 四牙漸細,依漸次第而正宣說三乘現觀故。
│││ ││ │ │ 鼻相隆准高修,安住最勝之慧,通達圓滿具足方便分之空性故。
│││ ││ │ │ 鼻淨潔而無涕等,所化士夫具足圓滿清淨正信性故。
│││ ││ │ │ 【釋】 法極廣大故,眼目寬廣;引導有情眾故,眼睫稠密;
│││ ││ │ │ 一切盛年童女眾生皆歡喜故,眼黑白分猶如可愛蓮瓣;常觀視後時故,眉修長;
│││ ││ │ │ 善巧柔善法毗尼故,眉細軟;以善滋潤心相續故,眉潤澤;
│││ ││ │ │ 徧見眾過失故,眉毛齊整;遮遣極大損害故,手長而豐滿;戰勝貪等故,耳齊;
│││ ││ │ │ 一切有情相續令無衰壞故,耳根不衰;
│││ ││ │ │ 【疏】
│││ ││ │ ├─寅七 第七聚十
│││ ││ │ │ 眼目寬廣,宣說無數極廣大之大乘法故。具足眼睫稠密,從輪廻處引導無邊有情眾
│││ ││ │ │ 聚故。具足眼目黑白分明不雜,猶如圓滿可愛之蓮花瓣,一切難令歡喜之天、人、
│││ ││ │ │ 非天盛年童女眾生皆當讚歎能令歡喜故。
│││ ││ │ │ 具足眉形修長,以觀未來如何而常觀視眾生之後時故。
│││ ││ │ │ 具足眉毛細軟,法毗奈耶柔善而非事五火等,善巧以柔善法作調伏故。
│││ ││ │ │ 具足眉毛油潤亮澤,徧以善法滋潤心相續故。
│││ ││ │ │ 眉毛齊整無有參差,徧見煩惱眾過失故。
│││ ││ │ │ 具足手長而豐滿,遮遣有情之極大損害,總則輪廻別則惡趣之因故。
│││ ││ │ │ 具足兩耳齊等而無長短大小之差,戰勝難勝之貪等故。
│││ ││ │ │ 具足耳根無有於聲不能自在轉等衰相,安置一切所化有情相續於安樂中令無衰壞故。
│││ ││ │ │ 【釋】 不隨一切見而轉變故,額善分開;摧一切論故,額開展寬大;
│││ ││ │ │ 勝願徧圓滿故,頂極廣大;遮遣於境愛樂故,頭髮紺青如蜂;
│││ ││ │ │ 斷盡見修所斷隨眠故,髮濃密;聖教妙慧遍知性故,髮柔軟;
│││ ││ │ │ 心意不為貪等亂故,髮不蓬亂;言辭恆不粗惡故,髮不粗澀;
│││ ││ │ │ 散布菩提支分之妙花故,髮有妙香;
│││ ││ │ │ 于一切種皆端嚴故,手足以德紋、吉祥紋與「卍」字旋轉而為莊嚴也。
│││ ││ │ │ 【疏】
│││ ││ │ └─寅八 第八聚十
│││ ││ │ 具足額部善分,髮際善略凸起,不隨六十二種惡見等一切邊執見而心轉變,昔亦未能轉故。
│││ ││ │ 具足額開展寬大,摧伏一切邪論故。
│││ ││ │ 具足頂極廣大如蓋,為利他故發願成佛之勝願已徧圓滿故。
│││ ││ │ 具足頭髮紺青如蜂,遮遣於色聲等可愛樂境之一切貪愛故。
│││ ││ │ 具足頭髮濃密無有疏落,由已斷盡見修所斷諸隨眠故。
│││ ││ │ 具足頭髮柔軟,以其聖教是以無有粗劣邊執之妙慧所徧知性故。
│││ ││ │ 髮不蓬亂,心意不為貪等所擾亂故。頭髮不粗糙枯澀,斷盡粗語,言辭恆不粗惡故。
│││ ││ │ 具足髮有妙香,於三寶前散佈菩提因之支分眾妙花故。
│││ ││ │ 手足拇指皆以金剛圖案之德紋,彼二掌中則以菱形圖案之吉祥紋,
│││ ││ │ 與足邊際無名指等有七圖紋、右旋之「卍」字旋轉而為莊嚴,以身於一切種皆端嚴故。
│││ ││ │ 又說德紋於心胸處亦有及說此等隨好是於內有此之功德,故外即現如此之相,因果隨其所應。
│││ ││ │ 【釋】 如是說三身已,第四化身一切凡夫所共。頌曰:
│││ ││ │ 若乃至三有 於眾生平等 作種種利益 佛化身無斷
│││ ││ │ 釋迦能仁等之色者,乃至盡其輪廻而於一切世界平等而作有情所求利益之身,
│││ ││ │ 以彼相續性故,即是諸佛世尊相續不斷之化身也。
│││ ││ │ 【疏】
│││ ││ └─壬四 殊勝化身 分三
│││ ││ ┌─癸一 承接
│││ ││ │ 如是等云云。
│││ ││ ├─癸二 頌
│││ ││ │ 釋迦能仁之色身等中,其非五種決定而相續不斷作諸事業之色身者,即是化身,以是乃至
│││ ││ │ 盡三有中於淨不淨眾生直接顯現,同時平等而作種種增上定勝利益之身故。
│││ ││ │ 經云:「復次須菩提,學此佛母者,通達彼等法已,成就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 ││ │ 次於一切時中,於十方無量世界之中亦以正等覺佛之種種化身而作一切有情利益,
│││ ││ │ 菩薩摩訶薩應當如是而學佛母。」
│││ ││ └─癸三 釋
│││ ││ 釋迦能仁等之色,直接顯現而於淨不淨之有情所求利益平等而作之身者,即是諸佛世尊之化身,
│││ ││ 以是非五種決定之究竟色身故。
│││ ││ 乃是相續不斷作諸事業,乃至盡其輪廻而於一切世界平等事業相續而作故。
│││ ││ 【釋】 如是已說由修自性身體性之力所生,觀待佛等境界智慧等而作安立之三身。
│││ ││ 其次唯於世俗之智,而由生起圓滿報身等顯現之門而作利他事業者,依於所化眾生顯現之業,
│││ ││ 依彼主體所出生者,即是屬於法身者也。
│││ ││ 【疏】
│││ │└─庚二 所作事業 分二
│││ │ ┌─辛一 正文義 分三
│││ │ │┌─壬一 承接 分二
│││ │ ││┌─癸一 明三身已說竟
│││ │ │││ 如是其餘三身,是自性身之體性,以彼即是彼等之法性故。
│││ │ │││ 非由無因或不順因所生,是由修習二種資糧之力所生故。
│││ │ │││ 於正世俗而作安立之三身,非無因生,以唯是佛現量所行境界之智法身者,是觀待於自因
│││ │ │││ 積集智慧資糧而生;菩薩聖者以上現量境界之圓滿受用身者,則是觀待自因積集福德資糧而
│││ │ │││ 生;及殊勝化身者,是從積集二資糧分而生故。
│││ │ │││ 於此文義,有謂是明四智三身之施設處;及有遮彼說已,而說是明二十一聚無漏智慧,
│││ │ │││ 與「等」字攝唯住色究竟天之相好莊嚴之身,而顯現為彼影像之三身為餘三身也。此則已出
│││ │ │││ 論師所許之外,以於本論略標論體建立之時,《大疏》明了宣說其餘三身,
│││ │ │││ 如其次第是由智慧資糧、福德資糧與二分所生故。
│││ │ │││ 如是已說自性身與其餘三身,當說事業也。
│││ │ ││└─癸二 明當說事業
│││ │ ││ 應知依於淨不淨所化眾生顯現之事業,依彼智法身之主體所出生者,即是屬于智法身之事業
│││ │ ││ ,以是唯由於世俗中所通達之智法身,生起圓滿報身與化身等顯現之門,而作彼等利他事業。
│││ │ ││ 【釋】 頌曰:如是盡生死 此事業無斷
│││ │ ││ 【疏】
│││ │ │├─壬二 頌 分三
│││ │ ││┌─癸一 由時量門略標
│││ │ │││ 如是法身相續不斷而於乃至盡生死中,許此法身事業為無間斷,先已究竟聚集如是相續不
│││ │ │││ 斷之因緣故。若就本頌關聯,則「如是」言當與化身相屬,然論師作與法身相屬。
│││ │ │││ 【釋】 諸趣寂滅業 安立四攝事 令知諸雜染
│││ │ │││ 【疏】
│││ │ ││├─癸二 由分類門廣說 分二
│││ │ │││┌─子一 安立於道 分四
│││ │ ││││┌─丑一 安立於資糧道 分三
│││ │ │││││ 本頌是作聖者所許而解,依餘智者班智達之說法也。
│││ │ │││││┌─寅一 安立於意樂圓滿
│││ │ ││││││ 最初當安立於意樂圓滿,以作寂滅唯求樂趣、惡趣諸趣,而令生起希求解脫意樂之
│││ │ ││││││ 事業故。由此亦可引申為安立於道之所依,然正所說則是安立於希求解脫之意樂。
│││ │ ││││││ 經云:「須菩提,若以佛眼觀于世間,從此東方過恆河沙數世界,諸菩薩摩訶薩
│││ │ ││││││ 緣彼思惟,到諸大有情地獄已,息滅諸有情地獄之苦。」等云云。
│││ │ │││││├─寅二 安立於能熟他相續之加行
│││ │ ││││││ 當安立於能熟他之相續,以安立於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四攝事故。
│││ │ │││││└─寅三 安立於通達四諦之見
│││ │ │││││ 當安立於通達四諦之慧,以應安立於通達雜染因果之苦集為應捨,而清淨因果之滅道
│││ │ │││││ 為應取故。經云:「於當雜染、清淨五趣之輪廻中,如是能作超出者,畢竟皆無。」
│││ │ │││││ 【釋】 及知諸清淨 有情如證義 六波羅蜜多 佛道自性空
│││ │ │││││ 【疏】
│││ │ ││││├─丑二 安立於加行道 分三
│││ │ │││││┌─寅一 安立於意樂圓滿
│││ │ ││││││ 應安立於利他清淨意樂,如自所證之真實義,應當安立一切有情皆證彼義故。
│││ │ ││││││ 經云:「以善巧方便而遍成熟有情。」
│││ │ │││││├─寅二 安立於能熟自相續之加行 分二
│││ │ ││││││┌─卯一 正安立彼
│││ │ │││││││ 安立於當徧圓滿自相續佛法之方便,以應安立於圓滿六種波羅蜜多故。
│││ │ │││││││ 經云:「我亦行於布施。」
│││ │ ││││││└─卯二 安立於二利正行
│││ │ ││││││ 當安立於二利正行,以應安立於能趣佛地之十善道故。
│││ │ ││││││ 經云:「我亦正持十善業道。」
│││ │ │││││└─寅三 安立於清淨見
│││ │ │││││ 當安立於清淨正見,以應安立於以世間修所成慧通達勝義自性空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佛母之時,見一切法自性皆空。」
│││ │ │││││ 【釋】 盡滅二戲論
│││ │ │││││ 【疏】
│││ │ ││││├─丑三 安立於見道
│││ │ │││││ 當安立於現量新證空性,以應安立於新證盡滅二現戲論之空性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行於自性空之諸波羅蜜。」
│││ │ │││││ 【釋】 假名無所得 成熟諸有情
│││ │ │││││ 【疏】
│││ │ ││││└─丑四 安立於修道 分六
│││ │ ││││ ┌─寅一 安立於無垢等二地
│││ │ ││││ │ 作安立於第二、第三地之事業,謂由通達彼二地中所攝一切諸法,
│││ │ ││││ │ 唯是假名安立之門,而安立於持戒、忍辱波羅蜜故。
│││ │ ││││ │ 經云:「彼等一切諸法是取世間名言而作假立,非是勝義。」
│││ │ ││││ ├─寅二 安立於第四等三地
│││ │ ││││ │ 其次作安立於第三地之事業,以由通達一切法勝義無所得而為差別之門,安立於
│││ │ ││││ │ 第四地了知順菩提分之慧、於第五地了知四諦之慧、於第六地了知緣起之慧故。
│││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佛母之時,見一切法皆無實事。」
│││ │ ││││ ├─寅三 安立於第七
│││ │ ││││ │ 其次作安立於第七地之事業,以由彼地所攝之方便波羅蜜多之門,
│││ │ ││││ │ 而徧成熟諸有身者故。經云:「普徧成熟諸有情。」
│││ │ ││││ │ 【釋】 及立菩薩道 遣除諸執著 得菩提嚴淨 佛土
│││ │ ││││ │ 【疏】
│││ │ ││││ ├─寅四 安立於第八 分四
│││ │ ││││ │┌─卯一 安立於了知三道之道智
│││ │ ││││ ││ 其次作安立於第八地之事業,以安立於現量了知彼地所攝之菩薩道所表三道之
│││ │ ││││ ││ 道智故。此所立法與因中「彼地所攝」之語,於下三者亦同加入。
│││ │ ││││ ││ 經云:「須菩提,六波羅蜜即菩提道。」
│││ │ ││││ │├─卯二 安立於實執寂滅
│││ │ ││││ ││ 安立於遣除執著實有之現行故。經云:「修行菩提道者,最初即應作如是觀,
│││ │ ││││ ││ 謂當觀察除所現行,此中於任何法都無自性可得。」
│││ │ ││││ │├─卯三 安立於獲得假立佛寶
│││ │ ││││ ││ 安立於獲得施設彼為佛寶之菩提故。經云:「菩提非以道得,亦非以非道得。」
│││ │ ││││ │└─卯四 安立於清淨剎土加行
│││ │ ││││ │ 安立於嚴淨佛土故。經云:「亦令彼等善根而與一切有情所共,
│││ │ ││││ │ 及為徧淨佛剎土故而作廻向。」
│││ │ ││││ │ 【釋】 及決定 無量有情利
│││ │ ││││ │ 【疏】
│││ │ ││││ ├─寅五 安立於第九 分二
│││ │ ││││ │┌─卯一 安立於自定成佛
│││ │ ││││ ││ 其次作安立於第九地之事業,以安立於彼地所攝決定不墮餘乘之大覺性故。
│││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者,非於聲緣聚中決定,是於佛聚決定。」
│││ │ ││││ │└─卯二 安立於能成熟他
│││ │ ││││ │ 法與因之「彼地所攝」如前加入,安立於成辦無量有情義利故。
│││ │ ││││ │ 經云:「以彼等善巧方便,於其十方一一方所恆河沙數所有世界,而作有情義利。」
│││ │ ││││ │ 【釋】 親近佛等德
│││ │ ││││ │ 【疏】
│││ │ ││││ └─寅六 安立於第十 分二
│││ │ ││││ ┌─卯一 安立於第十地所攝之親近知識
│││ │ ││││ │ 其次作安立於第十地之事業,以安立於修行彼地所攝之親近於佛、聽聞正法與
│││ │ ││││ │ 供養等殊勝功德故。經云:「往十方一一方所恆河沙數所有世界。」等云云。
│││ │ ││││ │ 此所立法與因中「彼地所攝」之語,於下等者亦如是配。
│││ │ ││││ │ 【釋】 菩提分諸業 不失壞見諦 遠離諸顛倒 無彼根本理
│││ │ ││││ │ 清淨及資糧 有為與無為 悉不知有異
│││ │ ││││ │ 【疏】
│││ │ ││││ └─卯二 安立於證德增上 分八
│││ │ ││││ ┌─辰一 安立於證得菩提分
│││ │ ││││ │ 安立於能無餘圓滿菩提分之善故。
│││ │ ││││ │ 經云:「一切善法者,是菩薩摩訶薩道之支分。」
│││ │ ││││ ├─辰二 安立於業果不壞
│││ │ ││││ │ 安立於現見諸業任其粗細皆不失壞無有欺誑故。
│││ │ ││││ │ 經云:「行於菩薩正行而於無上正等菩提現等正覺。」
│││ │ ││││ ├─辰三 安立於了知諸諦
│││ │ ││││ │ 安立於圓滿現見四諦故。經云:「菩薩摩訶薩於無上正等菩提現等正覺,
│││ │ ││││ │ 為諸有情說法,所謂苦、苦集、苦滅與趣滅苦道。」
│││ │ ││││ ├─辰四 安立於盡諸顛倒
│││ │ ││││ │ 安立於斷盡常樂我淨等四顛倒故。
│││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由不善巧修行佛母,以四顛倒執著五蘊。」
│││ │ ││││ ├─辰五 安立於無本依處
│││ │ ││││ │ 安立於無執著能生四顛倒之依處實有之理故。
│││ │ ││││ │ 經云:「若除安住四種顛倒,諸愚凡夫所行之事,少至如毛頭許之分亦無。」
│││ │ ││││ ├─辰六 安立於圓滿清淨
│││ │ ││││ │ 安立於圓滿通達一切法平等性之清淨故。
│││ │ ││││ │ 經云:「一切法之平等性者,我即說為清淨。」
│││ │ ││││ ├─辰七 安立於圓滿資糧
│││ │ ││││ │ 安立於圓滿菩提之因二種資糧故。
│││ │ ││││ │ 經云:「彼等一切諸法亦是正修於道、生起諸道之因,而非是由已得果故。」
│││ │ ││││ └─辰八 安立於通達有寂平等
│││ │ ││││ 安立於勝義中不知有為無為涅槃為異,及由現量了知不異故。
│││ │ ││││ 經云:「若離有為界者,更無別有為界可得。」
│││ │ │││└─子二 安立於道之果
│││ │ │││ 其次安立於道之果,以安立於無住涅槃故。經云:「白曰:世尊,云何如來?
│││ │ │││ 世尊告曰:無有不平等愚之法者,即是涅槃。」
│││ │ ││└─癸三 由數量門攝義
│││ │ ││ 智法身之事業,經中許為二十七種,如前所說而許故。
│││ │ ││ 【釋】 初作於善非善趣安住無諸貪著為相,寂滅諸趣之事業已,次安立於施等四攝之事;
│││ │ ││ 由聞所成等慧於所治品與能對治作取捨門令通達已,而安立於猶如幻師遠離貪等之性
│││ │ ││ 作有情利,利他慈等性相如實體性。其次於自利修習由三輪清淨所顯之六波羅蜜。
│││ │ ││ 其次於自他利之性相佛道,十善業道也。
│││ │ ││ 【疏】
│││ │ │└─壬三 釋 分二
│││ │ │ ┌─癸一 各釋其義 分二
│││ │ │ │┌─子一 安立於道 分四
│││ │ │ ││┌─丑一 安立於資糧道 分六
│││ │ │ │││┌─寅一 安立於中士希求解脫意樂
│││ │ │ ││││ 安置於增上生之後,初令安住希求解脫意樂者,謂於善即樂趣、非善即惡趣安住
│││ │ │ ││││ 無有執為所得之諸貪著為相,唯求寂滅輪廻諸趣之意樂,而作希求最極寂滅之事業故
│││ │ │ ││││ 。此雖亦顯安立於道所依,然正說者則是安立於希求解脫之事業也。
│││ │ │ │││├─寅二 安立於四攝
│││ │ │ ││││ 非唯如此而已,次作安立於能攝有情之施等四攝事之事業故。
│││ │ │ │││├─寅三 安立於了知四諦
│││ │ │ ││││ 非唯如此而已,由聞所成、及由思修所成等慧,於所治品苦集之二、與能對治滅道
│││ │ │ ││││ 之二,如其次第而作取捨之門令通達故。
│││ │ │ │││├─寅四 安立於利他意樂
│││ │ │ ││││ 事業非唯如此而已,其次而作安立於猶如幻師遠離於有情貪、瞋等之性作有情利,
│││ │ │ ││││ 利他慈等四無量之性相如實體性之事業故。
│││ │ │ │││├─寅五 安立於正行
│││ │ │ ││││ 安立於殊勝正行者,其次安立於自利修習通達能作所作三輪清淨所顯之六波羅蜜故。
│││ │ │ │││└─寅六 安立於成辦二利根本
│││ │ │ │││ 其次而作安立於一切功德根本之事業者,謂於自他利之性相,任修何者皆所必須之佛
│││ │ │ │││ 道,亦即十善業道故。
│││ │ │ │││ 【釋】其次於修習一切法自性空。其次於依施波羅蜜而證初地法界徧行之相無二之法。
│││ │ │ │││ 【疏】
│││ │ │ ││├─丑二 安立於加行道
│││ │ │ │││ 安立於資糧道已,其次安立於加行道者,其次即安立於以修所成慧,
│││ │ │ │││ 修習一切法勝義自性空故。
│││ │ │ ││├─丑三 安立於見道
│││ │ │ │││ 其次安立於見道者,以安立於依施波羅蜜多而證初地法界之有法,
│││ │ │ │││ 及證徧行一切之相無有能取所取二者之法故。
│││ │ │ │││ 【釋】其次安立於了知由是圓滿資糧因故,第二地等戒等波羅蜜多一切諸法唯名假立。
│││ │ │ │││ 如是次第於依般若波羅蜜多之第六地,不執能知所知之事為相,一切法無有所得。
│││ │ │ │││ 其次於第七地,以方便波羅蜜多之力而徧成熟有情。
│││ │ │ │││ 【疏】
│││ │ │ ││└─丑四 安立於修道 分六
│││ │ │ ││ ┌─寅一 安立於第二乃至第五地
│││ │ │ ││ │ 其次安立於第二乃至第五地者,謂安立於了知由是圓滿二種資糧因故,由於第二地
│││ │ │ ││ │ 等之中,圓滿從戒乃至靜慮等四種波羅蜜多之門,而於勝義無有一切諸法,
│││ │ │ ││ │ 唯於世俗中有名言假立故。
│││ │ │ ││ ├─寅二 安立於第六地
│││ │ │ ││ │ 如安立於初地乃至五地,如是次第亦安立於第六地,以安立於依禪波羅蜜多為增上
│││ │ │ ││ │ 緣,契證一切緣起諸法猶如影像之般若波羅蜜多圓滿之第六地,不執能知所知之事
│││ │ │ ││ │ 諦實為相,通達一切諸法勝義無有所得故。
│││ │ │ ││ ├─寅三 安立於第七地
│││ │ │ ││ │ 安立於第六地之其次,安立於第七地也,以安立於第七地中,由方便波羅蜜多圓滿
│││ │ │ ││ │ 之力,而徧成熟有情故。
│││ │ │ ││ │ 【釋】 其次於第八地,由力波羅蜜多而與聲聞等所不共之菩薩道。
│││ │ │ ││ │ 其次即於彼中斷盡一切諸法執著也。其次於第九地,由願波羅密多之力而得菩提。
│││ │ │ ││ │ 【疏】
│││ │ │ ││ ├─寅四 安立於第八地 分二
│││ │ │ ││ │┌─卯一 安立於殊勝正行
│││ │ │ ││ ││ 安立於第七地已,其次安立於第八地,以由力波羅蜜多圓滿之力,
│││ │ │ ││ ││ 而安立於與聲聞等所不共之八地菩薩道,六波羅蜜多之正行故。
│││ │ │ ││ │└─卯二 安立於斷盡實執現行
│││ │ │ ││ │ 非僅如是而已,其次即於彼第八地之中,安立於斷盡一切諸法諦實執著之現行故。
│││ │ │ ││ ├─寅五 安立於第九地
│││ │ │ ││ │ 其次安立於第九地,由於第九地中願波羅密多圓滿之力,
│││ │ │ ││ │ 而安立於能得善轉法輪之菩提故。
│││ │ │ ││ │ 【釋】 其次安立於第十地,由智波羅蜜多之力清淨種種佛土。
│││ │ │ ││ │ 又安立於彼一生所繫之自體性,於正等菩提已得決定,利益十方世界有情,
│││ │ │ ││ │ 及往一切世界諸佛座前等之功德。
│││ │ │ ││ │ 【疏】
│││ │ │ ││ └─寅六 安立於第十地 分三
│││ │ │ ││ ┌─卯一 安立於才獲第十地者
│││ │ │ ││ │ 其次安立於才獲第十地者,由智波羅蜜多圓滿之力,於才獲得第十地者,
│││ │ │ ││ │ 安立於清淨種種情器佛土已,其次即安立於一生所繫者故。
│││ │ │ ││ ├─卯二 安立於一生所繫者 分三
│││ │ │ ││ │┌─辰一 安立於最後生決定成佛
│││ │ │ ││ ││ 如是安立者謂又安立於彼一生所繫之自體性,唯第二生決定當得正等菩提故。
│││ │ │ ││ │├─辰二 安立於任運利他
│││ │ │ ││ ││ 安立於彼者,謂安立於與佛相等而作十方世界有情利益故。
│││ │ │ ││ │└─辰三 安立於圓滿所餘佛法
│││ │ │ ││ │ 安立於彼者,謂安立於往一切世界諸佛座前、成熟有情、神通圓滿等之功德,
│││ │ │ ││ │ 其次即安立於最後有故。
│││ │ │ ││ │ 【釋】 又以如是次第,安立於彼殊勝道之自性,能引一切菩提之法性相菩提支分
│││ │ │ ││ │ 及於業果繫屬終不失壞,真正如實通達一切諸法,斷除一切顛倒,顛倒無有
│││ │ │ ││ │ 依處之斷智,自性遍淨性相之菩薩清淨,遠離一切垢染之清淨因資糧,
│││ │ │ ││ │ 由空自性故,徧知有為、無為不異。
│││ │ │ ││ │ 【疏】
│││ │ │ ││ └─卯三 安立於最後有者 分四
│││ │ │ ││ ┌─辰一 安立於功能差 分二
│││ │ │ ││ │┌─巳一 能引菩提之功能
│││ │ │ ││ ││ 又以往諸佛前等之如是次第,安立於彼第十地之差別,是安立於第十地之
│││ │ │ ││ ││ 殊勝道自性,即於彼中能引生起一切無上菩提功德之法性相,菩提支分皆圓滿
│││ │ │ ││ ││ 故。即此所立之法,於後七者亦當配之。
│││ │ │ ││ │└─巳二 業不失壞之功能
│││ │ │ ││ │ 安立於現證增上定勝之業果繫屬終不失壞故。
│││ │ │ ││ ├─辰二 安立於證德差別 分二
│││ │ │ ││ │┌─巳一 安立於通達盡所有
│││ │ │ ││ ││ 以安立於真正如實現量通達一切四諦諸法故。
│││ │ │ ││ │└─巳二 安立於通達如所有
│││ │ │ ││ │ 由空自性故,安立於現量徧知有為輪廻、無為涅槃勝義不異已,
│││ │ │ ││ │ 其次即安立於果故。
│││ │ │ ││ ├─辰三 安立於斷德差別 分二
│││ │ │ ││ │┌─巳一 安立於盡除顛倒
│││ │ │ ││ ││ 以安立於斷盡一切四種顛倒故。
│││ │ │ ││ │└─巳二 安立於盡除彼所依處
│││ │ │ ││ │ 以安立於斷盡執著顛倒依處實有之智故。
│││ │ │ ││ └─辰四 安立於清淨之因資糧差別 分二
│││ │ │ ││ ┌─巳一 安立於自性清淨法身之因資糧
│││ │ │ ││ │ 以安立於自性普徧清淨性相,遠離一切忽爾垢染而為差別,
│││ │ │ ││ │ 安住第十地菩薩之清淨故。
│││ │ │ ││ └─巳二 安立於遠離忽爾垢染之因資糧
│││ │ │ ││ 以安立於圓具佛地遠離一切塵垢清淨之因資糧故。
│││ │ │ ││ 【釋】 次即安立於如來地而般涅槃。
│││ │ │ ││ 【疏】
│││ │ │ │└─子二 安立於道果
│││ │ │ │ 其次即安立於道果者,以安立於如來之地而般無住涅槃故。
│││ │ │ │ 【釋】 如是則如法身,此之二十七種事業亦許盡其輪廻而作也。
│││ │ │ │ 【疏】
│││ │ │ └─癸二 攝義
│││ │ │ 如是則如法身相續不斷,此法身之二十七種事業亦是相續不斷,以許盡其輪廻作有情得而作
│││ │ │ 事業故。
│││ │ │ 【釋】 說初發心與最後之事業之次第,由此所示次第,其餘中間文義次第亦當了知,
│││ │ │ 恐文繁故,我今不書矣。
│││ │ │ 【疏】
│││ │ └─辛二 其餘文義次第亦應依七十義初後了知
│││ │ 若曰:宣說發心與事業差別之時,說其各各界限,而於中間文義不說六十八事界限者何耶?
│││ │ 多分是由時當宣說道總別法,故未決定界限。
│││ │ 有時或亦明了說其界限,其不明了者,亦須隨行初後二者而行通達。
│││ │ 其餘中間文義六十八事次第界限,依於本論亦無不能通達過失,以由宣說七十義中初發心與最後之
│││ │ 事業之次第界限,由此所示次第,其餘界限亦當依此而作了知故。
│││ │ 若曰:本頌未正宣說,則於釋論則定須說也!
│││ │ 其餘文義之界限,我獅子賢於此略釋之中今不廣書矣,以恐文繁而未書故。
│││ │ 若曰:當作是說,謂若於其所餘文義,理亦應如初後而講說者,則於圓滿大乘道次即須說七十次,
│││ │ 當成重複過失也。若依汝意云何?為是唯以發心與事業時所正說者,即便圓滿所有道耶?此不應理,
│││ │ 以於彼時未正宣說而於餘處正宣說者,亦定須取彼等而為現觀道次之支分故。餘處已宣說者,
│││ │ 若亦於彼二處正宣說者,彼於《現觀莊嚴論》中已書訖故,於汝應成極大重複過失也!
│││ │ 若諸所餘現觀,任何時中皆不宣說者,則有無能通達之過。
│││ │ 是故,於發心與事業之時,雖僅宣說從初發業地乃至佛地之一類法數與功德種類,其中尚未說之
│││ │ 所餘現觀,皆須結合教授與加行道等而說。
│││ │ 義則同於加行道故,爾時雖須具足,然於一語能否直顯之差別有無邊故。
│││ │ 以於能詮聲為遮相轉未得決定,諸多智者皆生謬誤也。
│││ │ 雖是同一體性,若為不同所為差別而作多次宣說者,豈有少分重復過失之垢!
│││ │ 說資糧道與加行道二位者有二品,是為了知修習故。即獨資糧道時,雖亦修習所有現觀種類,
│││ │ 然若於彼宣說所有現觀者,則於造作圓滿宣說道次之論,其造論者為不善巧。
│││ │ 見有眾多不同名數開示同一法體者,當知是為善巧諸名異門之故,而於性相作觀察也。
│││ │ 此等決疑難以通達而有極大所為,故諸智者應細思察。
│││ │ 【釋】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第八品釋。
│││ │ 【疏】
│││ └─己三 結品名
│││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心要莊嚴疏》第八品釋。
│││ 第九 餘攝品 釋
│││ 【釋】 已為饒益樂廣有情,如是而由八事之門作講說竟。復次更說餘者,頌曰:
│││ 相及彼加行 彼極彼漸次 彼竟彼異熟 餘六種略義
│││ 初其一切相智性等三種一切智性者,是所標示處故為相。
│││ 其次為得自在之故,由此於修三種一切智性作加行故,圓滿一切相現觀者,是三種一切智性之加行。
│││ 其次 由極串習而趣極超勝故,頂現觀者,是三種一切智性之最極位。
│││ 其次為於所通達事得決定故,守護各各及與一切所修正義故,漸次現觀者,是三種一切智性之次第位。
│││ 其次 更無趣勝進故,真正一剎那之現等菩提者,是三種一切智性之究竟位。
│││ 其次 是彼果故,法身及其事業者,是三種一切智性之異熟也。
│││ 如是則攝一切佛母之義為餘六種,唯應如前而說。
│││ 【疏】
││└─丙三 說餘略義 分二
││ ┌─丁一 攝為六事 分三
││ │┌─戊一 承接
││ ││ 已為饒益信樂廣演法義之有情故,如是而由八事門所攝之義作講說竟。
││ ││ 復次此外為樂中之補特伽羅,更攝為六說餘略義者。
││ │├─戊二 頌
││ ││ 於《現觀》義攝為八種之餘,當知為六,謂三智體性之相,及修彼三智之圓滿加行,
││ ││ 彼加行到極究竟之頂,修彼三智之次第之漸次,彼三智加行到究竟之剎那,與彼三智之異熟法身六者,
││ ││ 當知是《現觀》之中略義故。
││ │└─戊三 釋 分二
││ │ ┌─己一 各說其義
││ │ │ 初其一切相智性等三種一切智性者,加行之所修為何初即必須於量境中作標示故,於此而作標示者
││ │ │ ,故是相也。由三智相門是所標示處故,理雖應說是三十法所標示處,而於論體建立時,則非如前所
││ │ │ 說。若依聖者釋論文辭,是以能表為相。
││ │ │ 其次圓滿一切相現觀加行者,是修三種一切智性相之加行,以此菩薩之止觀雙運瑜伽,由彼於修三
││ │ │ 種一切智性之相而作加行,亦即修之加行故。修之所為者,為於三智之相得自在故。
││ │ │ 其次頂現觀者,是修習三種一切智性相之最極位,以是由昔已於圓滿加行極修串習,而由證空性之修
││ │ │ 所成慧攝持之門趣及已趣極超勝之加行故。
││ │ │ 其次漸次現觀者,是於三種一切智性之相具足次第頓然而修之次第位,以是於初三品中所說三智各各
││ │ │ 之相,及於一切種所說之一切相所修之義,頓然依次正作守護而修之加行故。
││ │ │ 如是而修之所為者,為於先所通達之事,於一剎那得決定故。
││ │ │ 其次真正一剎那之現等菩提加行者,是三種一切智性加行究竟之位,更無較彼趣上勝進之學道證德,
││ │ │ 故是究竟之加行故。
││ │ │ 其次法身及其事業者,是三種一切智性證德異熟之位,以是彼加行之究竟果故。
││ │ └─己二 攝其義已於義推廣寓前
││ │ 略攝一切三種佛母之義為八而說之外,如前所說如是則為餘六種也。
││ │ 彼略義之文義亦當了知,以文義者唯應如前八事之時而說故。
││ │ 【釋】 已為饒益樂中有情,如是而由六種略義之門作講說竟。復為饒益樂略有情,更說餘者,頌曰:
││ │ 初境有三種 因四加行性 法身事業果 餘三種略表
││ │ 初則一切相智性等三種一切智性之體性者,是所趣境之因。于彼云何而作加行耶?
││ │ 其次圓滿一切相現觀等四種現觀者,即加行也。與如是加行相應之因,彼果為何?
││ │ 其次法身並事業者,果也。故此是攝三種佛母之義為餘三種,唯應如彼而說。
││ │ 【疏】
││ └─丁二 攝為三事 分三
││ ┌─戊一 承接
││ │ 已為饒益樂中說義之有情故,如是而由六種略義之門作講說竟。
││ │ 復為饒益樂略說義之有情故,更攝為三而說前者之餘。
││ ├─戊二 頌
││ │ 三智相者,乃是加行所修之境,以是彼之所修習故。
││ │ 如於令心生起為悲體性說名「修悲」,是將三智之相生起為加行體而修,非如眼識觀色也。
││ │ 喇嘛大譯師說,將聞思所了知境攝為三種故境有三。此中則以加行所修主要之境攝於三故,名境三種。
││ │ 四加行之體性者,是彼究竟三智之因,以是能得彼之方便故。
││ │ 法身及其事業者,是三智加行之果,是由彼力之究竟所得故。
││ │ 是於前二之餘,略攝三種佛母之義,即是境、因、果之三種也。
││ └─戊三 釋
││ 初則一切相智性等三種一切智性之體性者,是修加行所轉趣境之因,以是將彼作為加行之所知、所修與所得
││ 已,而趣加行修習故。於彼三智之加行修與加行境,云何而作加行耶?其次圓滿一切相現觀等四種現觀者,
││ 即修三智相之加行,以是修習彼之菩薩相續中之止觀雙運瑜伽故。與如是之三智加行相應之因加行,
││ 彼果為何?其次法身並事業者,即是三智加行之果,以是彼之究竟果故。
││ 攝義者,故此是攝三種佛母之義,於前二種之外餘三種也。彼之文義亦當了知,唯應如彼八中所說而說故。
││ 若曰:云何?若於各各信樂三種略義之補特伽羅,不定須為圓滿開示支分廣大之文義講說者,則與前示所說
││ 相違;若於一切皆須廣說者,則廣中略三種差別即不應理。任何若經若論皆可,如無差別定須圓滿說者,
││ 則別別分樂廣中略補特伽羅即不相宜。抑或是由根有利鈍差別故耶?復次,所立法同,以說三種佛母一一皆作
││ 三種略義故,則須決定承許九種根性利鈍次第也。誠然此義顯是極難通達之處,而諸智者未見有誰作過辨析。
││ 一類則謂是於現觀體性決定、數量決定、次第決定差別者,亦難安立,以於必須廣顯文義無差別故。
││ 又謂廣中略三之般若波羅蜜多者,是為樂略廣文之利中鈍根三種所化而說;而於一一佛母皆作三種者,
││ 雖非根之利鈍差別,是依樂廣中略說義之所化而作。此於根之利鈍次第之外,亦難別作安立。
││ 若僅是其略義體建立之文辭多少差別者,則又何故不攝為「道般若與果般若」之二種略義耶?
││ 是故竊思當如是解:如於經《八千頌》之三種所化,須為圓滿講說文義皆無差別,此復是為令於所有文義
││ 以理斷除增益而生定解。而說三種不同略義者,當知是於初說如是略義時,有能不能以伺察意,引生廣說支分
││ 概義之定解差別。譬如在家中時未見因緣即想彼老井中有水,與以量知有水之差別也。如是於論亦當了知,
││ 非是建立體之文辭多少差別,於廣說支分皆無差別。
││ 若爾,攝為二種體之過失,此亦同有。此不相同。若唯以彼即能引生於廣說支分文義大概之伺察意者,
││ 則即不須觀待如此論之廣說、略說故。於如是義,諸慧辨者當由詳思得知。
││ 此等頌、釋,未細配經及廣宣說問答之理者,是為令諸欲展足立而入般若波羅蜜多者亦能通達故作也。
││ 如何修習廣略現觀道次之理者,當於餘處所立而知。
││ 【釋】 有依義依文 餘由諸異門 當知諸智者 攝母義如是
││ 否則非善攝 彼一切次第 唯分略等故 於彼有差別
││ 【疏】
│└─乙三 釋論究竟之理 分三
│ ┌─丙一 能說所說差別 分二
│ │┌─戊一 所說差別
│ ││ 於經論義善巧之諸智者,盡攝一切佛母所詮之義,當知唯有如是八、六、三種。此復有依《聖八千頌》
│ ││ 直接間接具足其義;餘則依《中般若》具足直顯彼義之文;亦有餘者由《廣般若》於一一義亦以眾多異門
│ ││ 之名,以於一一之義,亦以多名異門而說故。唯是文有差別,於義非有別耶?一切三種佛母所詮之義三種
│ ││ 次第,此論以無差別之理應非善攝,以三佛母所詮並非如是相同故。若爾,所詮皆同是一,何以說為不同
│ ││ 三種耶?三種佛母無重復過,唯是於彼文分為略中廣等而有差別故。
│ ││ 此等即由「能成一切妙莊嚴」等而作廣說。
│ ││ 【釋】 由聖解脫軍 威力見義門 易解故文辭 彼等未結合
│ ││ 頂禮賢善師 親教正毗盧 明了釋偈頌 獅子賢所作
│ ││ 【疏】
│ │└─戊二 依何如何講說
│ │ 明了解釋《現觀莊嚴》偈頌義者,此是佛子獅子賢所作。
│ │ 依何而作耶?非無先師教授而作,以是由善思擇聖解脫軍釋論之力而得見義之門而作,
│ │ 及先頂禮已善通達所有論義之賢善師長親教正毗盧師,親從請獲聽許而作故。
│ │ 如何作耶?此釋非作廣演而說,以未將彼等經文與論辭等直接結合,僅是明了而說其義故。
│ │ 或作未能結合經文、結合問難答辭、結合援引其餘教證等而略作之義。
│ │ 未廣結合經文,唯攝其義而作之因者,為易解故。
│ │ 【釋】 造彼所生善 凡我獲得者 願一切眾生 皆得善逝慧
│ │ 【疏】
│ ├─丙二 廻向造論善根
│ │ 造彼《明義釋》所生之善,凡我獅子賢所獲得者,以彼惟願一切眾生皆得善逝之慧一切智位也!
│ │ 【釋】 我由慧不明 一切論在外 此大士聖慧 行境諸論義
│ │ 雖非所行境 然為利自他 我勵力過咎 智者祈容愍
│ │ 【疏】
│ └─丙三 自謙及樂造釋之因 分三
│ ┌─丁一 自謙 分二
│ │┌─戊一 自慧下劣
│ ││ 一切論義豈是我之現量行境,以我由慧不明而於詮說論時是以總相轉故,
│ ││ 及諸論義是在我之現量境外故。或可說為「是外自性故」。
│ │└─戊二 論義難以通達
│ │ 所有論義豈是我之現量行境,以彼須為大士聖慧現量之所行境,極難通達故。
│ ├─丁二 請恕過咎
│ │ 雖非現量之境,然我於非現量行境者勵力造釋,若有過咎者,願祈具正法眼之智者正士於彼垂慈容愍!
│ │ 勵力而作之所為者,是為利益自他而作故。此以「一切種非我行境」等廣說。
│ │ 【釋】 嗚呼多宗論 疲苦我安息 般若彼岸宗 時久乃得見
│ │ 【疏】
│ └─丁三 意樂造釋之因
│ 「嗚呼」有表訶毀、咒願、退怯、稱奇四種,此屬後者。完全善習上下宗派,由觀眾多宗論而極疲苦之果,
│ 成我心意安息處所之殊勝通達,即是得見並通達此般若波羅蜜多之宗,是故造釋應理。
│ 此復是先長時承事諸善知識,及曾歷多艱辛而經時久乃得見之也。此以「此所有論深要義」等廣說。
│ 【釋】 《般若波羅蜜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獅子賢論師造論圓滿。
│ 印度堪布比達雅嘎(日/阿)扎巴,與緇衣大校刊白澤譯師翻譯並作校正抉擇。
│ 後由班智達具德闊米琪美等,與比丘羅丹喜饒譯師善為抉擇也。
│ 【疏】
└─甲三 結義 分二
┌─乙一 本論造者
│ 《般若波羅蜜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已達自他宗海彼岸,特於波羅蜜多之道次第,圓滿具足從於至尊慈氏
│ 以來師承未斷之教授者,獅子賢論師造論,及彼之《心要莊嚴疏》圓滿。
└─乙二 由誰翻譯之理
印度堪布比達雅(日/阿)扎巴,或比達雅嘎(日/阿)扎巴瓦,義為慧光明或慧生源。
彼與緇衣大校刊白澤譯師翻譯並作校正,以講聞抉擇。
後由印度堪布具德闊米琪美等,與比丘羅丹喜饒譯師翻譯並以講聞善為抉擇也。
復次,《八千頌大疏》初由印度堪布蘇卜滴喜與大譯師二人翻譯,及由覺窩阿底峽誦大譯師譯,
又由彼班智達誦種惇巴譯。於後時之所有新譯,皆當善觀,細辨其義而作了知。
三世諸佛唯一道 補處正士所許義 智中智者佛子宗 易解無雜明了釋
一切佛語心要義 大乘道次勝教授 圓滿具足燃燈智 師師相承所傳來
已入此理眾士夫 亦墮利敬諂曲心 修佛母義入歧途 於此勝論唯存信
說言此即此頌釋 一類唯此亦驕矜 餘則自讚更毀他 未見稍達此宗義
道體數量次第等 由正理路善成立 相違重複無繫屬 捨已師恩作善說
斷除貪瞋偏黨意 雖非最勝悲意增 持佛一切真淨法 於彼上師我頂禮
此中所有白淨善 願繫有獄苦痛者 截斷於境貪愛索 速入徧智大覺城
今後生生任何時 我亦不離此妙道 承事勝乘善知識 無餘佛法願能持
此《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頌及釋之心要莊嚴疏》者,乃依從大佛宗者至尊正士古瑪(日/阿)瑪底、
持四難者仁欽多杰等之座前,多次聽聞於此般若波羅蜜多之理;
後從杰仁波切,與至尊文殊無異者,一切智善慧名稱吉祥賢之座前再再祈禱,多返聽受波羅蜜多圓滿教授之力,
由多善知識之激勸,安住勝乘禁行者 達瑪仁欽,於曠野大山具善 尊勝洲著作 圓滿吉祥。
釋迦教下比丘 釋宗根 公元2007年7月6日 於 甘南 合作寺 初稿譯竟。(吉祥圓滿)
- 4月 10 週四 201406:04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 現觀莊嚴論.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6-6) (頂現觀加行品、漸次現觀加行品、剎那現觀加行品、法身品、餘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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