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佛說法四十九年,全部精義實匯歸於般若大海。中論為渡般若之慈航;入中論乃達中論之梯階。
總其要旨是在成立一切法無自性而建立因果緣起。惟文義幽邃極難通達!宗喀巴大師從而疏之,顯彼密意。
全論以十波羅密配釋十地。其前五度及後四度與大乘各宗無大差異,而慧品中則詳辯正見廣為質難,
不但不共瑜伽經有且不共自續別於他生義中廣破唯識分及清辨精微奧妙歎未曾有諸有智者幸善觀擇次封仰慕此論。
前年春間,曾請悅西格什依據藏文原本講授,嚴定法師翻譯;惜甫畢初地空襲頻仍,格什復有赴藏之行,
遂爾中輟。今幸法尊上人善能遠承玄奘事業,譯出斯論,使渴望月稱者心願圓滿,中觀正義亦得更為光顯。
嗟夫,正法凌夷,邪說橫興,殺伐相循,靡有攸止。用將此論付印流通,伏冀見者聞者鹹引發善根,深信因果,
倘能於性空中不壞一切善行,緣起上不起我我所執,則彼岸在望捷足可躋,豈特止戈息苦而已哉!
猗歟人法,皈命曷極,願長住世燭破群昏!
                中華民國壬午初夏 成都 牛次封謹志於都西郊 青龍埂子疏散區 餘園

        入中論善顯密意疏  簡  介
  《入中論》是公元七、八世紀,印度極著盛名的中觀派學者吉祥月稱論師所著。他出生在南印度娑曼陀地方,
是佛護論師的再傳弟子,他認為龍樹菩薩的《中觀論》的諸種解釋中,唯佛護論師能圓滿解釋聖者父子之意趣;
以此為本,更復採取清辨論師所有善說,兼亦破除其少數非理之處。佛護論師的中觀學傳至月稱論師而大宏其說。
  月稱論師關於中觀學派之著述,有十餘種。其中一部是為龍樹《中論》作精詳註釋的《中觀明句論》,
黃教僧人頗予重視。另有《四百論廣注》、《六十如理論疏》等。《入中論》是他學習中觀,有獨特心得,
發表自己見解的一部權威作品。他出生在印土大小乘佛法均極隆盛的時代。他在擔任那爛陀寺堪布時,大弘中觀宗,
當時弘揚中觀學說的有多種派別,彼此論難不已。論師追隨佛護阿闍黎,直探聖者父子真義,摧伏異說,所向披靡。
又多次與唯識學者辯論而獲決勝。那時有一位博學精微、學通內外的唯識宗大師月官論師,
前來那爛陀寺與他往返爭論達七年之久。故《入中論》,除與《中論》相同,破斥二乘外道而外,
復廣破唯識、及中觀自續諸師,尤為本論特色。
  宗喀巴大師在講《八難題》中指出,佛護、月稱二大論師對聖者龍樹中觀根本慧論之註釋,
不同於其它註釋處甚多,最重要者有其八種:
1)不許有阿賴耶識。雖不許阿賴耶識等,但作業亦不失壞。唯名言假安立之因果有或無,在壞滅之業上亦為有故。
2)名言中亦不許有自相。若許名言中有自相者,聖者之智應成為破壞【有事】之因,性空即成他空、非是自空。
3)名言中許有外境。在名言能量之份上,境與心二者均同為有;而在思維真實性份上,二者亦同為非有。
4)不許自相續。在方法論上,依龍樹大士隨應破的方法,非自立因。
5)不許自證分。謂自證分不能領受自體,以諸作用不能於自體而轉,如刀不自割。故心自緣不應道理。
6)聲緣二乘聖者亦證法無我。
7)諦實執及其種子即是煩惱障。二妄現之習氣即所知障。
8)佛盡所有智為現量知。知如其一切所有顯現諦實之智,雖亦為現量了知,然不迷亂非由病識增上力顯現為諦實故。
  以上四許四不許,是佛教中極為重要之論題,本論對此,類有論說。
  總謂月稱論師綜合《華嚴》《般若》《法華》三經的思想,本著龍樹菩薩抉擇之空義,而完成此論。
不僅講甚深空理,而且談菩薩大行,更顯示佛果功德。境行果三,皆悉具足。本論論體,主要分因地與果地二分,
共十一地。其中菩薩因地十品,是以勝義菩提心之十種分位,採用《華嚴經》十地作為品名,如次配以十波羅密多。
每地菩薩都有其所修之行,所證之理,地地增勝,最後佛地果位,所修諸波羅密皆已圓滿,所證之真理亦復究竟。
而於第六品菩提心現前地中,以占全書約三分之二的篇幅,盛破唯識師等,成為全論之中心。
此復符合藏人之學風,因而取得了藏地對中觀派論著之代表作的地位,列為黃教僧人必學之五大部之一。
  本論卷十曰:【智者達空即解脫。】解脫生死必須要通達無性空見,乃得成辦。若離緣起正觀,
未得無自性之甚深智慧,尚不能得聲緣解脫,況論成佛度眾生。藏人之重視中觀學說,決不是偶然的。
  《善顯密意疏》作者宗喀巴大師,降生於一三五七年、青海西寧地區(藏人稱為宗喀,義為宗水)的一個
佛教家庭內,三歲時,依止當地噶當派大德,修雅曼達迦成就之敦珠仁欽而住,七歲受沙彌戒,取名羅桑扎巴,
依止十年,學習了多種經論。敦珠仁欽對大師此後學經的路術、思想格局均有重要影響。十六歲進藏深造,
在聶塘極樂寺學習以《現觀》為首之慈氏五論,十九歲開始參加桑樸寺辯場,以《現觀》立宗答辯,初露頭角。
後見《現觀》釋文多引《俱捨》,較為難懂,乃發心學《俱捨》,二十歲夏,住孜欽寺,
從薩迦派學識淵博之喇嘛貢嘎貝,聽學喇嘛自己註釋之《現觀》,甚覺滿意。進而請求講授《俱捨》。
喇嘛以年老體衰,乃介紹其弟子仁達瓦。大師從仁達瓦學《俱捨》,文字義理,均極明瞭。對仁達瓦生起極大敬信,
嗣後經常依止聽學。是年秋,仁達瓦為大師第一次講《入中論》,此後五年中,又為他重講《入中論》二次,
並反覆講授《量釋論》、《俱捨》、《集論》等重要論典。仁達瓦成為大師一生主要之師承,對大師有很大的影響,
大師的一些顯教經論註疏,在義解方面,多數系根據仁達瓦的見解而寫。
  三十二歲冬,大師改戴黃帽。黃帽原為持律者所戴,即含有重興戒律之意。大師提倡戒律,自己能嚴格地遵守,
悉糾昔舊諸派之流弊。大師之學問行持均達到最高的造詣,足以領導群倫,他會通一切經教,互不相違,
認為一切聖言皆是最勝教授,大乘道遍攝一切余乘所有斷證功德,一切至言皆攝人成佛大乘道支分中。
此復學修之過程,必須經歷由下而上,從淺人深、循步漸進的次第,不可缺支、或躐等,在決擇見地上,
以中觀為正宗,以月稱為皈依。大師建立格魯派,中興了藏地已趨衰頹的佛教,使正法住世近七百年,
迄今仍為西藏最大之教派,教化流布遠及青、康、甘、蜀、蒙古等地,最近國際上掀起【藏學】熱潮,
真有普及全球之勢。大師功行業績,至高至偉,後世尊為第二法王,足見其感召之深矣。
  譯者法尊法師,俗姓溫,河北深縣南堡村人。一九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生,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四日示寂,
世壽七十九,戒臘六十。法師幼而岐嶷,弱齡慕道,年滿二十,受具於北京法源寺,後入武昌佛學院。
一九二五年入藏學法,十載勤學,備通三藏。一九三六年返漢,主持漢藏教理院十餘年。
一九五六年起任中國佛學院付院長,一九七八年後,兼任院長。
  法師畢生致力於翻譯藏文經論,五十餘年,積功不替。前後翻譯西藏格魯派重要論著,如《菩提道次第攝頌》、
《菩提道次第廣論》、《密宗道次第廣論》、《入中論善顯密意疏》、《辨了不了義論》、《辨法法性論》等多種,
又依獅子賢論主疏,譯述《現觀莊嚴論略譯》,並將《大毗婆沙論》二百卷,及《社會發展史》等由漢譯藏,
編輯藏漢,漢藏字典詞彙若干種。為響應中國佛教協會為四化立功之號召,法師以耄耋高齡,
譯出陳那菩薩《集量論》、法稱論師《釋量論》及僧成大師《釋量論疏》等數十萬言。早年脫稿而未曾出版問世的、
尚有《五次第論》等重要密部論著。法師對介紹藏地佛教高深理論、及交流漢藏文化,作出了偉大的貢獻,
起了不可磨滅的影響,海外譽稱為我國近代第一大譯師云。
                        釋迦教下比丘 幻慧依若干資料整理撰集 一九八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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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中論大疏科文  分四
┌─甲一 釋題義
├─甲二 釋禮敬
├─甲三 釋論義 分四
│┌─乙一 造論方便先伸禮供 分二 
││┌─丙一 總讚大悲 分二
│││┌─丁一 明大悲心是菩薩之正因 分三
││││┌─戊一 明二乘從諸佛生
││││├─戊二 明諸佛從菩薩生
││││└─戊三 明菩薩之三種正因
│││└─丁二 明彼亦是菩薩餘二因之根本
││└─丙二 別禮大悲 分二
││ ┌─丁一 敬禮緣有情之大悲
││ └─丁二  敬禮緣法與無緣之大悲
│├─乙二 正出所造論體 分二
││┌─丙一 因地 分三
│││┌─丁一 總說此宗修道之理
│││├─丁二 別釋異生地
│││└─丁三 廣明菩薩聖地 分三
│││ ┌─戊一 十地總相建立                           卷一終
│││ ├─戊二 諸地各別建立 分三
│││ │┌─己一 釋極喜等五地 分五
│││ ││┌─庚一 極喜地 分三
│││ │││┌─辛一 略說地體性   
│││ │││├─辛二 廣釋地功德 分三
│││ ││││┌─壬一 莊嚴自身德 分二
│││ │││││┌─癸一 別釋功德 分三
│││ ││││││┌─子一 得真義名初功德 
│││ ││││││├─子二 生佛家等四功德
│││ ││││││└─子三 趣上地等三功德
│││ │││││└─癸二 總明功德
│││ ││││├─壬二 勝過他身德 分三
│││ │││││┌─癸一 此地由種姓勝二乘
│││ │││││├─癸二 七地由智慧勝二乘
│││ │││││└─癸三 釋成上說 分三
│││ │││││ ┌─子一 明十地經說二乘通達法無自性 分二
│││ │││││ │┌─丑一 解釋釋論之意趣
│││ │││││ │└─丑二 明彼亦是入行論宗
│││ │││││ ├─子二 引教證成 分二
│││ │││││ │┌─丑一 引大乘經證
│││ │││││ │└─丑二 引論及小乘經證
│││ │││││ └─子三 釋妨難 分二
│││ │││││  ┌─丑一 釋釋論已說之難
│││ │││││  └─丑二 釋釋論未說之難                   卷二終
│││ ││││└─壬三 初地增勝德 分四
│││ ││││ ┌─癸一 釋初地之佈施
│││ ││││ ├─癸二 釋下乘之佈施 分二
│││ ││││ │┌─子一 由施能得生死樂
│││ ││││ │└─子二 由施能得涅槃樂
│││ ││││ ├─癸三 釋菩薩之佈施 分四
│││ ││││ │┌─丑一 明菩薩佈施之不共勝利
│││ ││││ │├─丑二 明二種人皆以佈施為主
│││ ││││ │├─丑三 明菩薩行施時如何得喜
│││ ││││ │└─丑四 明菩薩施身時有無痛苦  
│││ ││││ └─癸四 明施度之差別
│││ │││└─辛三 結說地功德
│││ ││├─庚二 離垢地 分五
│││ │││┌─辛一 明此地戒清淨 分四
│││ ││││┌─壬一 明此地戒圓滿
│││ ││││├─壬二 明依此故功德清淨
│││ ││││├─壬三 明戒比初地增勝
│││ ││││└─壬四 明戒清淨之餘因
│││ │││├─辛二 明戒之功德 分五
│││ ││││┌─壬一 明於善趣受用施果必依尸羅
│││ ││││├─壬二 明生生輾轉受用施果必依尸羅
│││ ││││├─壬三 明無尸羅難出惡趣
│││ ││││├─壬四 明施後說戒之理
│││ ││││└─壬五 讚尸羅為增上生決定勝之因
│││ │││├─辛三 明不與破戒雜住
│││ │││├─辛四 明戒度之差別
│││ │││└─辛五 結明此地功德
│││ ││├─庚三 發光地 分四
│││ │││┌─辛一 釋地名義
│││ │││├─辛二 釋地功德 分四
│││ ││││┌─壬一 明此地忍增勝
│││ ││││├─壬二 明餘修忍方便 分二
│││ │││││┌─癸一 明不應嗔恚 分四
│││ ││││││┌─子一 明無益有損故不應嗔
│││ ││││││├─子二 明不欲後苦則不應報怨
│││ ││││││├─子三 修能壞久明善根故不應嗔 分二
│││ │││││││┌─丑一 正義
│││ │││││││└─丑二 旁義 
│││ ││││││└─子四 明當思不忍多失而遮嗔恚                卷三終
│││ │││││└─癸二 明理應修忍 分二
│││ │││││ ┌─子一 多思安忍勝利
│││ │││││ └─子二 總勸修習安忍
│││ ││││├─壬三 明忍度之差別
│││ ││││└─壬四 明此地餘淨德
│││ │││├─辛三 明初三度之別
│││ │││└─辛四 結明此地功德
│││ ││├─庚四 焰慧地 分三
│││ │││┌─辛一 明此地中精進增勝
│││ │││├─辛二 明此地訓釋
│││ │││└─辛三 明斷德差別
│││ ││└─庚五 難勝地 分二
│││ ││ ┌─辛一 明此地訓釋
│││ ││ └─辛二 明靜慮增勝善巧諸諦
│││ │├─己二 釋第六現前地 分四
│││ ││┌─庚一 明此地訓釋與慧度增勝
│││ ││├─庚二 讚慧度功德
│││ ││├─庚三 觀甚深緣起真實 分五
│││ │││┌─辛一 立志宣說深義
│││ │││├─辛二 可說深義法器
│││ │││├─辛三 說後引發功德
│││ │││├─辛四 勸法器人聽聞
│││ │││└─辛五 宣說緣起真實 分三
│││ │││ ┌─壬一 聖教宣說真義之理 分二
│││ │││ │┌─癸一 引聖教 
│││ │││ │└─癸二 明瞭知真實之障 分二
│││ │││ │ ┌─子一 明自續中觀派之實執 分三
│││ │││ │ │┌─丑一 明實有與實執
│││ │││ │ │├─丑二 以幻事喻明觀待世間之實妄
│││ │││ │ │└─丑三 法喻合釋
│││ │││ │ └─子二 明應成中觀派之實執 分二
│││ │││ │  ┌─丑一 明由分別增上安立諸法之理              卷四終
│││ │││ │  └─丑二 明執彼違品之實執
│││ │││ ├─壬二 以理成立聖教真義 分二
│││ │││ │┌─癸一 以理成立法無我 分四
│││ │││ ││┌─子一 就二諦破四邊生 分三
│││ │││ │││┌─丑一 立無自性生之宗
│││ │││ │││├─丑二 成立彼宗之正理 分四
│││ │││ ││││┌─寅一 破自生 分二
│││ │││ │││││┌─卯一 以釋論之理破 分三
│││ │││ ││││││┌─辰一 破自許通達真實之邪宗 分二
│││ │││ │││││││┌─巳一 破從同體之因生 分三
│││ │││ ││││││││┌─午一 從同體因生成無用
│││ │││ ││││││││├─午二 從同體因生違正理
│││ │││ ││││││││└─午三 破彼救難
│││ │││ │││││││└─巳二 破因果同一體性 分三
│││ │││ │││││││ ┌─午一 種芽形色等應無異
│││ │││ │││││││ ├─午二 破其釋難
│││ │││ │││││││ └─午三 二位中應俱有俱無
│││ │││ ││││││├─辰二 明未學宗派者之名言中亦無   
│││ │││ ││││││└─辰三 結如是破義
│││ │││ │││││└─卯二 以中論之理破  
│││ │││ ││││├─寅二 破他生 分二
│││ │││ │││││┌─卯一 敘計
│││ │││ │││││└─卯二 破執 分二
│││ │││ │││││ ┌─辰一 總破他生派 分五
│││ │││ │││││ │┌─巳一 正破他生 分三
│││ │││ │││││ ││┌─午一 總破他生 分二
│││ │││ │││││ │││┌─未一 以太過破 分二
│││ │││ │││││ ││││┌─申一 正明太過
│││ │││ │││││ ││││└─申二 決擇彼過 分二
│││ │││ │││││ ││││ ┌─酉一 明他生犯太過之理
│││ │││ │││││ ││││ └─酉二 許太過反義亦無違
│││ │││ │││││ │││└─未二 破釋妨難 分二
│││ │││ │││││ │││ ┌─申一 釋難
│││ │││ │││││ │││ └─申二 破救
│││ │││ │││││ ││├─午二 別破他生 分二
│││ │││ │││││ │││┌─未一 依前後因果破他生 分二
│││ │││ │││││ ││││┌─申一 釋難
│││ │││ │││││ ││││└─申二 破救
│││ │││ │││││ │││└─未二 依同時因果破他生
│││ │││ │││││ ││└─午三 觀果四句破他生              卷五終
│││ │││ │││││ │├─巳二 釋世間妨難 分二
│││ │││ │││││ ││┌─午一 假使世間共許他生釋世妨難 分二
│││ │││ │││││ │││┌─未一 世間妨難
│││ │││ │││││ │││└─未二 答無彼難 分五
│││ │││ │││││ │││ ┌─申一 二諦總建立 分四
│││ │││ │││││ │││ │┌─酉一 由分二諦說諸法各有二體
│││ │││ │││││ │││ │├─酉二 明二諦餘建立
│││ │││ │││││ │││ │├─酉三 觀待世間釋俗諦差別
│││ │││ │││││ │││ │└─酉四 明名言中亦無亂心所著之境
│││ │││ │││││ │││ ├─申二 正釋此處義
│││ │││ │││││ │││ ├─申三 別釋二諦體 分二
│││ │││ │││││ │││ │┌─酉一 釋世俗諦 分三
│││ │││ │││││ │││ ││┌─戌一 明於何世俗前為諦何前不諦 分二    
│││ │││ │││││ │││ │││┌─亥一 正義
│││ │││ │││││ │││ │││└─亥二 釋煩惱不共建立
│││ │││ │││││ │││ ││├─戌二 三類補特伽羅見不見世俗之理
│││ │││ │││││ │││ ││└─戌三 觀待異生聖者成為勝義世俗之理
│││ │││ │││││ │││ │└─酉二 釋勝義諦 分二
│││ │││ │││││ │││ │ ┌─戌一 解釋頌義
│││ │││ │││││ │││ │ └─戌二 釋彼妨難
│││ │││ │││││ │││ ├─申四 明破他生無世妨難
│││ │││ │││││ │││ └─申五 明世間妨難之理
│││ │││ │││││ ││└─午二 明世名言亦無他生釋世妨難
│││ │││ │││││ │├─巳三 明破他生之功德               卷六終
│││ │││ │││││ │├─巳四 明全無自性生 分二
│││ │││ │││││ ││┌─午一 破計有自相 分三
│││ │││ │││││ │││┌─未一 聖根本智應是破諸法之因
│││ │││ │││││ │││├─未二 名言諦應堪正理觀察
│││ │││ │││││ │││└─未三 應不能破勝義生
│││ │││ │││││ ││└─午二 釋妨難
│││ │││ │││││ │└─巳五 明於二諦破自性生之功德 分二
│││ │││ │││││ │ ┌─午一 易離常斷二見之功德
│││ │││ │││││ │ └─午二 善成業果之功德 分三
│││ │││ │││││ │  ┌─未一 明不許自性者不須計阿賴耶等 分三
│││ │││ │││││ │  │┌─申一 釋連續文
│││ │││ │││││ │  │├─申二 釋本頌義
│││ │││ │││││ │  │└─申三 釋所餘義 分二
│││ │││ │││││ │  │ ┌─酉一 明滅無自性是不許阿賴耶之因由
│││ │││ │││││ │  │ └─酉二 明雖不許阿賴耶亦立習氣之所依
│││ │││ │││││ │  ├─未二 明從已滅業生果之喻
│││ │││ │││││ │  └─未三 釋妨難 分二
│││ │││ │││││ │   ┌─申一 釋異熟無窮難
│││ │││ │││││ │   └─申二 釋違阿賴耶教難 分三
│││ │││ │││││ │    ┌─酉一 正釋違教之文義
│││ │││ │││││ │    ├─酉二 離意識外說不說有異體阿賴耶之理
│││ │││ │││││ │    └─酉三 明密意言教之喻           卷七終
│││ │││ │││││ └─辰二 別破唯識宗 分三
│││ │││ │││││  ┌─巳一 破離外境識有自性 分二
│││ │││ │││││  │┌─午一 敘計 
│││ │││ │││││  │└─午二 破執 分二
│││ │││ │││││  │ ┌─未一 廣破 分三
│││ │││ │││││  │ │┌─申一 破無外境識有自性之喻 分二
│││ │││ │││││  │ ││┌─酉一 破夢喻 分三   
│││ │││ │││││  │ │││┌─戌一 夢喻不能成立識有自性
│││ │││ │││││  │ │││├─戌二 夢喻不能成立覺時無外境
│││ │││ │││││  │ │││└─戌三 夢喻成立一切法虛妄
│││ │││ │││││  │ ││└─酉二 破毛髮喻 
│││ │││ │││││  │ │├─申二 破由習氣功能出生境空之識 分三
│││ │││ │││││  │ ││┌─酉一 破說已習氣成未成熟生不生見境之識 分二
│││ │││ │││││  │ │││┌─戌一 敘計
│││ │││ │││││  │ │││└─戌二 破執 分三
│││ │││ │││││  │ │││ ┌─亥一 破現在識有自性功能
│││ │││ │││││  │ │││ ├─亥二 破未來識有自性功能
│││ │││ │││││  │ │││ └─亥三 破過去識有自性功能  
│││ │││ │││││  │ ││├─酉二 重破說無外境而有內識 分二
│││ │││ │││││  │ │││┌─戌一 敘計
│││ │││ │││││  │ │││└─戌二 破執
│││ │││ │││││  │ ││└─酉三 明破唯識宗不違聖教
│││ │││ │││││  │ │└─申三 明如是破與修不淨觀不相違
│││ │││ │││││  │ └─未二 結破                  卷八終
│││ │││ │││││  ├─巳二 破成立依他起有自性之量 分四
│││ │││ │││││  │┌─午一 破成立依他起之自證 分四
│││ │││ │││││  ││┌─未一 徵依他起之能立明其非理
│││ │││ │││││  ││├─未二 破救 分二
│││ │││ │││││  │││┌─申一 敘計
│││ │││ │││││  │││└─申二 破執 分三
│││ │││ │││││  │││ ┌─酉一 正破他宗
│││ │││ │││││  │││ ├─酉二 自宗不許自證亦有念生 分二
│││ │││ │││││  │││ │┌─戌一 此論所說
│││ │││ │││││  │││ │└─戌二 餘論所說
│││ │││ │││││  │││ └─酉三 釋難 分二
│││ │││ │││││  │││  ┌─戌一 釋餘現量及比量難
│││ │││ │││││  │││  └─戌二 釋餘意識難
│││ │││ │││││  ││├─未三 以餘正理明自證非理
│││ │││ │││││  ││└─未四 明依他起有自性同石女兒
│││ │││ │││││  │├─午二 明唯識宗失壞二諦
│││ │││ │││││  │├─午三 唯龍猛宗應隨修學
│││ │││ │││││  │└─午四 明破依他起與破世俗名言不同
│││ │││ │││││  └─巳三 明說唯心非破外境 分三
│││ │││ │││││   ┌─午一 解十地經說唯心之密意 分三
│││ │││ │││││   │┌─未一 以十地經成立唯字非破外境
│││ │││ │││││   │├─未二 復以餘經成立彼義            卷九終
│││ │││ │││││   │└─未三 成立唯字表心為主
│││ │││ │││││   ├─午二 明外境內心有無相同
│││ │││ │││││   └─午三 解楞伽經說唯心之密意 分二
│││ │││ │││││    ┌─未一 明說唯心都無外境是不了義 分二
│││ │││ │││││    │┌─申一 以教明不了義 分二
│││ │││ │││││    ││┌─酉一 正義
│││ │││ │││││    ││└─酉二 明如是餘經亦非了義
│││ │││ │││││    │└─申二 以理明不了義
│││ │││ │││││    └─未二 明通達了不了義經之方便
│││ │││ ││││├─寅三 破共生
│││ │││ ││││└─寅四 破無因生
│││ │││ │││└─丑三 破四邊生結成義
│││ │││ ││├─子二 釋妨難 分二
│││ │││ │││┌─丑一 正義
│││ │││ │││└─丑二 總結                        卷十終
│││ │││ ││├─子三 以緣起生破邊執分別
│││ │││ ││└─子四 明正理觀察之果
│││ │││ │└─癸二 以理成立人無我 分三
│││ │││ │ ┌─子一 明求解脫者當先破自性我
│││ │││ │ ├─子二 破我我所有自性之理 分二
│││ │││ │ │┌─丑一 破我有自性 分六
│││ │││ │ ││┌─寅一 破外道所計離蘊我 分二
│││ │││ │ │││┌─卯一 敘計 分二
│││ │││ │ ││││┌─辰一 敘數論宗
│││ │││ │ ││││└─辰二 敘勝論等宗
│││ │││ │ │││└─卯二 破執
│││ │││ │ ││├─寅二 破內道所計即蘊我 分五
│││ │││ │ │││┌─卯一 明計即蘊是我之妨難 分二
│││ │││ │ ││││┌─辰一 正義 分二
│││ │││ │ │││││┌─巳一 敘計
│││ │││ │ │││││└─巳二 破計
│││ │││ │ ││││└─辰二 破救
│││ │││ │ │││├─卯二 成立彼計非理
│││ │││ │ │││├─卯三 明計即蘊是我之餘難
│││ │││ │ │││├─卯四 解釋說蘊為我之密意 分五
│││ │││ │ ││││┌─辰一 釋經說我見唯見諸蘊之義 分三
│││ │││ │ │││││┌─巳一 明遮詮遮遣所破是經密意
│││ │││ │ │││││├─巳二 縱是表詮亦非說諸蘊即我
│││ │││ │ │││││└─巳三 破救
│││ │││ │ ││││├─辰二 依止餘經解釋蘊聚非我
│││ │││ │ ││││├─辰三 破蘊聚之形狀為我
│││ │││ │ ││││├─辰四 計蘊聚為我出餘妨難
│││ │││ │ ││││└─辰五 佛說依六界等假立為我            卷十一終
│││ │││ │ │││└─卯五 明他宗無繫屬
│││ │││ │ ││├─寅三 破餘能依所依等三計 分二
│││ │││ │ │││┌─卯一 正破三計
│││ │││ │ │││└─卯二 總結諸破
│││ │││ │ ││├─寅四 破不一不異之實我 分二
│││ │││ │ │││┌─卯一 敘計
│││ │││ │ │││└─卯二 破執
│││ │││ │ ││├─寅五 明假我及喻 分四
│││ │││ │ │││┌─卯一 明七邊無我唯依緣立職車
│││ │││ │ │││├─卯二 廣釋前未說之餘二計 分二
│││ │││ │ ││││┌─辰一 正義 分二
│││ │││ │ │││││┌─巳一 破計積聚為車
│││ │││ │ │││││└─巳二 破計唯形是車
│││ │││ │ ││││└─辰二 旁通
│││ │││ │ │││├─卯三 釋妨難
│││ │││ │ │││└─卯四 餘名言義均得成立
│││ │││ │ ││└─寅六 明此建立易除邊執之功德 分五
│││ │││ │ ││ ┌─卯一 正義 
│││ │││ │ ││ ├─卯二 釋難
│││ │││ │ ││ ├─卯三 車與我名法喻相合
│││ │││ │ ││ ├─卯四 明許有假我之功德
│││ │││ │ ││ └─卯五 明凡聖繫縛解脫所依之我
│││ │││ │ │└─丑二 破我所有自性
│││ │││ │ └─子三 觀我及車亦例餘法 分三
│││ │││ │  ┌─丑一 例瓶衣等法
│││ │││ │  ├─丑二 例因果法
│││ │││ │  └─丑三 釋難 分二
│││ │││ │   ┌─寅一 難破因果過失相同
│││ │││ │   └─寅二 答自不同彼失 分四
│││ │││ │    ┌─卯一 自宗立破應理 分二
│││ │││ │    │┌─辰一 於名言中許破他宗
│││ │││ │    │└─辰二 許立自宗
│││ │││ │    ├─卯二 不同他過之理
│││ │││ │    ├─卯三 如成無性難成有性
│││ │││ │    └─卯四 了知餘能破                  卷十二終
│││ │││ └─壬三 說彼所成空性之差別 分二
│││ │││  ┌─癸一 略標空性差別
│││ │││  └─癸二 廣釋彼差別義 分二 
│││ │││   ┌─子一 廣釋十六空 分四
│││ │││   │┌─丑一 釋內空等四空 分二
│││ │││   ││┌─寅一 釋內空 分二
│││ │││   │││┌─卯一 正義
│││ │││   │││└─卯二 兼明所許本性
│││ │││   ││└─寅二 釋餘三空
│││ │││   │├─丑二 釋大空等四空
│││ │││   │├─丑三 釋畢竟空等四空
│││ │││   │└─丑四 釋一切法空等四空 分三 
│││ │││   │ ┌─寅一 一切法空
│││ │││   │ ├─寅二 自相空 分三
│││ │││   │ │┌─卯一 略標
│││ │││   │ │├─卯二 廣釋 分三
│││ │││   │ ││┌─辰一 本法自相
│││ │││   │ ││├─辰二 道法自相
│││ │││   │ ││└─辰三 果法自相
│││ │││   │ │└─卯三 總結
│││ │││   │ └─寅三 不可得空與無性自性空
│││ │││   └─子二 廣釋四空 
│││ ││└─庚四 結述此地功德
│││ │└─己三 釋遠行等四地 分四
│││ │ ┌─庚一 第七地                 
│││ │ ├─庚二 第八地 分三
│││ │ │┌─辛一 明此地願增勝及起滅定之相
│││ │ │├─辛二 永盡一切煩惱
│││ │ │└─辛三 證得十種自在
│││ │ ├─庚三 第九地
│││ │ └─庚四 第十地                           卷十三終
│││ └─戊三 明十地功德 分三
│││  ┌─己一 明初地功德
│││  ├─己二 明二地至七地功德
│││  └─己三 明三淨地功德
││└─丙二 果地 分五
││ ┌─丁一 初成正覺之相 分二
││ │┌─戊一 正義
││ │└─戊二 釋難 分二
││ │ ┌─己一 敘難
││ │ └─己二 解釋 分二
││ │  ┌─庚一 釋不證真實義難
││ │  └─庚二 釋無能知者難 分二
││ │   ┌─辛一 正義
││ │   └─辛二 明理
││ ├─丁二 建立身與功德 分二
││ │┌─戊一 建立身 分三
││ ││┌─己一 法身
││ ││├─己二 受用身
││ ││└─己三 等流身 分三
││ ││ ┌─庚一 於一身及一毛孔示現自一切行
││ ││ ├─庚二 於彼示現他一切行
││ ││ └─庚三 隨欲自在圓滿
││ │└─戊二 建立十力功德 分四
││ │ ┌─己一 略標十力
││ │ ├─己二 廣釋十力 分二
││ │ │┌─庚一 釋處非處智等五力
││ │ │└─庚二 釋遍趣行智等五力
││ │ ├─己三 一切功德說不能盡
││ │ └─己四 知深廣功德之勝利
││ ├─丁三 明變化身
││ ├─丁四 成立一乘
││ └─丁五 成佛與住世 分二
││  ┌─戊一 釋成佛時
││  └─戊二 釋住世時
│├─乙三 如何造論之理
│└─乙四 廻向造論之善
└─甲四 結義 分二
 ┌─乙一 何師所造
 └─乙二 何人所譯                               卷十四終
◎◎◎◎◎◎◎◎◎◎◎◎◎◎◎◎◎◎◎◎◎◎◎◎◎◎◎◎◎◎◎◎◎◎◎◎◎◎◎◎
                卷一  (釋第一勝義菩提心之一)
敬禮皈依恩師妙音與聖者父子足
  一切深廣善說藏  普為世間不請友  啟示三地善道眼  牟尼法王常照護
  遍於無央佛會中  演唱最勝甚深處  作獅子吼無能等  妙音恩師恆加持
  三世諸佛心中心  緣起中道離二邊  佛記龍猛如理釋  至心敬禮哀攝受
  由前教授登高位  以自所見示眾生  演說善道得自在  敬禮吉祥聖天足
  奉行至尊妙音教  開顯龍猛究竟意  證得悉地持明位  頭面敬禮佛護足
  微細難測大仙道  龍猛不共諸關要  圓滿開顯月稱師  及寂天足我敬禮
  龍猛提婆所成宗  三派大車廣解釋  我以無垢淨慧眼  不共要義皆善見
  此間欲宣彼宗者  我為除其惡說垢  因眾請故以淨語  當即廣釋入中論
  今依月稱論師入中論釋解說無倒抉擇深廣二義大入中論,分四
┌─甲一 釋題義
│ 摩陀耶摩迦阿波達拿摩
│   此論於印度四種語中,雅語為「摩陀耶摩迦阿波達拿摩」,藏語「名入中」,其所入之中是中觀論。
│ 如云「為入中論故」。又釋論於引根本慧時,每曰「中觀云云」,故知是根本慧論也。雖般若燈論。
│ 依「摩陀耶摩迦」字根,謂中觀論與中觀宗皆名中觀。然此言「中觀」,當知唯是(龍樹)中觀論,
│ 勿作餘中觀論及中觀義解。由此論入根本慧者。有謂彼論未廣說世俗勝義自性,此論廣說,故能入彼。
│ 然抉擇真實義之正理異門,根本慧中較入中論尤廣。故彼說未善。自宗謂由甚深廣大二門能入根本慧論。
│ 初如自釋云:「智者當知此宗是不共法」。又云:「不通達真實義故謗此深法,今欲無倒顯示論真義故,
│ 造此入論,入中觀論」。此說為顯自宗所抉擇之中觀義,不共餘中觀師。及顯中論不可順唯識釋,故造入中論。
│ 顯句論說:「依緣假立之理,如入中論應知」,又根本慧論與顯句論,皆未廣破唯識宗,惟此中廣破。故依此論
│ 二種所為,乃能善解根本慧論之義,是為此論入中觀之第一理門。二由廣大門入中觀者。聖者宗,不以有無通達
│ 甚深真實義慧而判大小乘。但根本慧論除甚深品外,未別說有廣大大乘法。論說彼以無邊理門,廣說法無我義。
│ 故於大小兩乘中,唯為大乘所化而造。如自釋云:「又為光顯法無我故,宣說大乘亦應正理,欲廣說故。聲聞乘
│ 中,則唯略說」。此說最顯,後當廣釋。是故若於彼論所說道中,別以聖者所說大乘廣大道而滿足之,極為善哉
│ 。為滿足彼故,宣說異生地三法,聖位有學十地及果地。又於五地六地次第,宣說依止靜慮自性修正奢摩他,
│ 以觀察二無我真實義之妙慧,修毗缽舍那。故於思惟根本慧論義時。若不憶及此論所說諸法,而思惟甚深廣大和
│ 合之道次者。則知彼人失於造入中論之二種所為。故依此論由廣大門入根本慧論之道,即是入中觀之第二理門。
├─甲二 釋禮敬
│ 頂禮曼殊室利童子
│   頂禮妙吉祥者。是法先王之遺制,以此論為勝義阿毗達磨,宣說慧學為主故。
├─甲三 釋論義 分四
│┌─乙一 造論方便先伸禮供 分二
││┌─丙一 總讚大悲 分二
│││   為令悟入中觀論故,月稱論師造入中論。非但不得以餘論所禮聲聞獨覺為禮供之境,即較之諸佛菩薩,
│││ 亦應先讚諸佛最初勝因,救護生死牢獄所繫一切無依有情為相。因立果名號稱佛母之大念心。為顯此故,
│││ 頌曰:「聲聞中佛能王生 諸佛復從菩薩生 大悲心與無二慧 菩提心是佛子因
│││     悲性於佛廣大果 初猶種子長如水 常時受用若成熟 故我先讚大悲心」
│││┌─丁一 明大悲心是菩薩之正因 分三
││││┌─戊一 明二乘從佛生
│││││   從他聞正教授,修行證得聲聞菩提果,能以此義令他聞,故名聲聞。令他聞者,如經說「所作已辦
│││││ ,不受後有」等。無色界聲聞雖無此義,然不為過。以有彼名者不必定有彼義,如陸生蓮華亦得有水生
│││││ 之名也。又聲聞之梵語「薩羅波迦」,亦訓「聞說」。從諸佛聽聞成佛妙果之道,為大乘種姓求彼道者
│││││ 說故。名曰聲聞。如法華經云:「我等今者成聲聞,聞佛演說勝菩提,復為他說菩提聲,是故我等同聲
│││││ 聞」。此二義雖菩薩與聲聞相同,然「聞說」之義正屬聲聞。有說第三句中無勝字,故前句是大乘菩提
│││││ ,後是聲聞菩提。但疏意不然,前是大乘菩提,次是往菩提之道。若謂何者?菩薩雖亦從佛聽聞佛道,
│││││ 為所化宣說。然經說聲聞,意取但說彼道,而自身全不修者。中佛之佛。釋說:「佛之真實於三類補特
│││││ 伽羅處轉」。有謂此說「達朵佛陀之聲於三類補特伽羅處轉」,此說甚善。如云:「達朵為真實。佛陀
│││││ 為覺悟」。以取覺悟真實為佛陀時,則三類補特伽羅皆有其義。「覺悟真實之聲,亦詮辟支佛」。但今
│││││ 誤譯為佛。佛陀之聲,雖可通譯為佛,但於此處則失當。以佛陀聲亦詮「華開」及「夢覺」,非必須譯
│││││ 為佛也。中者謂諸獨覺輩。由百劫中修集福智勝進,故勝出聲聞。然無福智二資糧,一切時遍一切有情
│││││ 之大悲及一切相智等,劣於正覺。故名曰中。有謂此智悲勝聲聞之義。如云「離所取分別」。彼說非理
│││││ 。此宗說聲聞獨覺亦能通達一切諸法無自性故。即彼說者,亦許彼義故。故知釋論說智勝進為勝出。
│││││ 言勝進者謂所修道漸進漸妙。此復於百劫中勤修福智,非若聲聞不耐久修。雖諸福智皆可名為資糧。
│││││ 然資糧之正義,乃無倒修行無上菩提之方便,能攝受自果者。如顯義論說:「大悲心等正行,以能攝取
│││││ 大菩提故,乃名資糧。」故具此義之福智乃資糧正義。不具此義者,乃通常資糧。且就資糧之梵語「
│││││ 三跋羅」之義訓而譯。由福智之行勝出聲聞。故於欲界最後生時,不依他教,能自發阿羅漢智。復以
│││││ 唯為自利而得覺悟成阿羅漢。故名獨覺亦曰自覺。「能王」者,二乘阿羅漢雖亦可名能。然非能王。
│││││ 唯諸佛乃稱能王。以得勝出聲聞獨覺菩薩之無上法王,彼三人亦依佛語而得法故。聲聞獨覺從佛生者,
│││││ 謂由佛力之所植生。以諸佛出世,必無倒宣說甚深緣起,二乘種姓於此聽聞思惟,精勤修行。即能隨其
│││││ 信樂滿足聲聞獨覺所希願果。故說彼二由佛植生。若作是念:聲聞種姓雖有眾多從佛聞法即於現生而證
│││││ 菩提。然獨覺種姓必不於現生趣證。說彼等於佛所說義聞思修行,乃圓滿自果。似不應理。無失,設有
│││││ 一類獨覺種姓,聞佛所說甚深緣起。已善通達真實義諦。雖不即於現生證獨覺涅。然彼獨覺行者,由修
│││││ 佛所說緣起力故,於他生中定得涅。如造定業雖不於造業生中即受其報。然於他世則定受也。前說亦爾
│││││ ,出於佛所說法,聞思修行能滿所願,亦非依現生說也。此如四百論云:「設已知真實,現未得涅,
│││││ 他生決定得,猶如已造業」。中論亦云:「若佛不出世,聲聞已滅盡,諸辟支佛智,無依而自生」。
│││││ 釋論「設有一類」等義。有謂此答「若說緣起而非即得聲聞等果,應說緣起不能滿足聲聞等希願」之難
│││││ 。有謂此答「修緣起無生義,應無間能生彼果。然無此事。故後亦應不生彼果」之疑。彼二家俱未了達
│││││ 文義,以於諸佛植生獨覺最疑難處,理應別為斷疑者,皆末能斷故。
││││├─戊二 明諸佛從菩薩生
│││││   若聲聞獨覺從諸佛生,諸佛復從誰生?曰諸佛世尊從菩薩生。若作是念:「豈非菩薩從佛教而生名
│││││ 佛子乎?」。是佛子,而又說諸佛從菩薩生,云何應理?如說彼子之父從彼子生。答:「雖諸菩薩是佛
│││││ 子。然有二緣,菩薩亦得為諸佛之因。初依分位差別說。如釋說:「以如來是菩薩之果故」。此謂一切
│││││ 證佛位者,皆先由學地菩薩位來。約佛果之同類因,故說菩薩是諸佛因。次依勸令發心者說。如契經說
│││││ :「文殊室利菩薩,勸吾等大師,及餘諸佛最初發心。」此約菩薩,與餘菩薩所成之佛,作俱有因。
│││││ 成立諸佛從菩薩生。有難:「敵者與諸菩薩是佛子故,應說菩薩從諸佛生,不應作相違說。諸菩薩是佛
│││││ 子,自即許之,則應解說彼與諸佛從菩薩生互不相違之理。今置彼不說,而別成立諸佛從菩薩生,云何
│││││ 應理?以縱能成此事,而前疑猶在,不能斷故」。此無失,釋論於解說佛從菩薩生之第一緣時,謂學位
│││││ 菩薩由修道而得佛果。是則彼菩薩非即彼菩薩所得佛果之子,蓋亦可知。豈說是彼佛子。又如從吾等大
│││││ 師所生之菩薩,是此佛之子,非謂彼佛亦從彼菩薩生。敵者未能辨此理而起疑。釋論已為解答。則有智
│││││ 者。放此疑難已渙然冰釋矣!然尤有多人妄於此義,而作無關之攻難,何哉?由菩薩是成佛之要因,
│││││ 故諸佛讚嘆菩薩。讚義有四:一菩薩為諸佛之圓滿主因,故極應尊重。二說因位菩薩是應供養,則果位
│││││ 諸佛之應供養,自可知故。三如藥樹能與無量樂果,則於彼樹初生之嫩芽,應尤為愛護,如是可知諸佛
│││││ 樹王能滿一切眾生所願,則於如佛嫩芽之初業菩薩,亦應勵力而愛護之。四契經稱讚菩薩,為令會中
│││││ 三乘有情決定趣入大乘道。如寶積經云「迦葉:『如初月為人禮敬,過於滿月』。如是若有信我語者,
│││││ 應禮敬菩薩過於如來。何以故?從諸菩薩生如來故!」此是以教成立諸佛從菩薩生。前二因緣是以理成
│││││ 。由是當知餘論所禮之聲聞獨覺諸佛菩薩,今此論中未禮供者。為欲禮供彼等之根本因。聲聞等二句顯
│││││ 示彼四為次第因果者,為抉出彼等之究竟根本因也。菩薩雖亦從佛教而生,然不於說「能王生」時,如
│││││ 二乘釋者。以說彼二從「能王生」,為顯彼二究竟根本亦是大悲。菩薩根本是大悲心,論後當別說故。
││││└─戊三 明菩薩之三種正因
││││    若聲聞獨覺從諸佛生,諸佛復從菩薩生者。是諸菩薩之因復云何?謂大悲心,與通達遠離有事無事
││││ 等二邊之慧,及菩提心。此三即是諸菩薩佛子之正因。菩提心者,釋論引經云:「如自所達法性,願諸有
││││ 情皆能了達,此所發心,名菩提心」。此僅緣菩提心所為之一分。釋論又云:「應發如此心,願我拔濟一
││││ 切世間皆令出苦,決定成佛」。此未緣所得菩提,亦僅是相之一分。當如釋論於說依大悲心生菩提心處所
││││ 說:「正法甘露妙味之因,永離一切顛倒分別為相,一切眾生親友體性,正欲求得如是佛果」。此文顯說
││││ 緣所得之菩提。故應許為利一切有情,欲得無上正等菩提。乃為圓滿發心之相。本論疏亦作此說。現觀莊
││││ 嚴論所說亦同。安立此三為菩薩正因,是寶鬘論意。彼云:「若自與世間,欲得大菩提,本謂菩提心,
││││ 堅固如山王,大悲遍十方,不依二邊智」。此但說為菩提之根本。未直說為菩薩之根本。然根本即最初義
││││ ,以彼以三種正因為最初,故知即是菩薩之正因。又說三法為菩薩因者,在觀察聲聞獨覺既從佛生,諸佛
││││ 從菩薩生,則菩薩復從何生,故知非是能建立因,乃明菩薩之能生也。如是立此三法為菩薩因,其最初得
││││ 名菩薩者,是否指最初入道者而言。是則不應安立大乘發心為彼之因,以初發彼心者,即立彼為菩薩數故
││││ 。亦不應安立不依二邊智為彼之因,以諸菩薩要先發世俗菩提心,而後乃學菩薩六度行。要學般若波羅密
││││ 時,乃學不依二邊之智故。若謂否,則與所說如初月及如藥樹嫩芽之菩薩皆成相違。答:不許後說。雖許
││││ 初說,然無前二過。以菩薩前導之發菩提心,意在修學發心,非謂修成之真實發心。此如嘗蔗皮及皮內之
││││ 汁味。若但發宏誓,為利一切有情故,願當成佛。此乃隨言作解。如嘗蔗皮之味。雖此亦名為發心,然非
││││ 真發心。若依修菩提心之教授而修,發生超越常情之勝證,如嘗蔗漿之真昧。即真發心。勸發增上意樂會
││││ ,即依此義密意說云:「愛樂言說如蔗皮,思惟實義若真味」。利根菩薩種姓,先求真實正見,次乃發心
││││ 。故亦無後過。所言無二慧,非無能取所取二,乃釋論所說之離二邊慧。此亦不妨於菩薩之前有之。有謂
││││ 此是勝義菩提心,極為不可。以所言無二慧,是初入道菩薩之因慧也。
│││└─丁二 明彼亦是菩薩餘二因之根本
│││   三因中以大悲為主。由大悲心亦是菩提心與無二智之根本。為顯此故,說「悲性」等一頌。大悲心於
│││ 豐盛廣大之佛果,為初生要因,如種子。中間令增長,如水潤。後為眾生常時受用之處,如果成熟。故我
│││ 月稱,於聲聞獨覺諸佛菩薩及餘二因之先,或造論之首,先讚大悲心。此非入後文方讚,即此所說於生佛果
│││ 初中後等即是讚嘆也。性者,顯佛果三位中之心要,唯一大悲。不如外谷初中後三位之要因別有三事,為最
│││ 初宗要如種子者。謂具大悲心者,見有情受諸苦惱,為欲救一切苦有情故。便緣所為事而發心曰:「我當度
│││ 此一切有情出生死苦,令成佛道。」又見要自成佛道,乃能滿彼願。故復緣菩提而發心言:「我為利益諸有
│││ 情故,願當證得無上菩提。」又見不修無二慧所攝施等諸行,則彼誓願終不能成辦。乃進修智慧等行。是故
│││ 大悲心為一切佛法種子。寶鬘論依此義云:「若大乘經說大悲為前導,諸行無垢智,有智誰謗彼。」此說
│││ 大悲為前導,菩提心所引諸行,與離二邊無垢淨智。此三行攝一切大乘義盡。
│││   為中間要因如水潤者,謂大悲種子發生菩提心芽已,若不時以大悲水灌溉之,則必不能修習二種廣大成
│││ 佛資糧。定當現證聲聞獨覺涅。若以悲水時加灌溉,則必不爾。
│││   為末後重要如成熟者。謂成佛已,設離大悲心,則必不能盡未來際為諸有情作受用因。
│││ 亦不能令聲聞獨覺菩薩聖眾展轉增上。若於果位有大悲相續者,則一切皆成。
│││   如是解釋悲性等四句之義。應知即是顯示,樂大乘者應先令心隨大悲轉。
│││ 次依大悲,至誠引發眾相圓滿大菩提心,既發心已則學菩薩諸行,尤應徹了甚深正見。
││└─丙二 別禮大悲 分二
││ ┌─丁一 敬禮緣有情之大悲
││ │ 頌曰:「最初說我而執我,次言我所則著法,如水車轉無自在,緣生興悲我敬禮。」
││ │   由我執薩迦耶見故,引生我所執薩迦耶見。故有情類於生我所執薩迦耶見之前,先起我執薩迦耶見,
││ │ 於無自性之我妄謂有性。乃於所說之我執為實有。次由我所執薩迦耶見,離於我執所緣境,緣餘眼色等法
││ │ ,謂是我所有。乃於我所著為實有。由是流轉生死,如似水車之旋轉不已,不得自在。
││ │ 緣此眾生而興大悲者,我今敬禮。此即敬禮緣有情之大悲。
││ │   諸眾生類如水車者,諸有情與水車輪,是能同所同之總體。其相同之理,釋論別說若喻若法各有六義
││ │ ,今且合說之。一此有情世間,為惑業繩索所繫。二由識推動之,如旋轉水車之人。三於上自有頂下至
││ │ 無間,深邃生死大井中無間旋轉。四墮惡趣時不待功力任運而墜,升善趣時要極大勤勇方得上升。五雖有
││ │ 無明愛取煩惱雜染,及行有業雜染,餘七支生雜染,然前後次第則無一定。六恆為苦苦壞苦行苦之所逼惱
││ │ ,故諸眾生迄未有出輪轉之時。
││ │   此六門法喻合說,非僅令了知有情流轉之理而已。前雖說樂大乘者應先發大悲,然未說如何修習,
││ │ 悲心乃發。今說有情無有自在,流輪生死。即顯由此修習乃能引發大悲心。此復應思由誰令其流轉,謂最
││ │ 不寂靜未善調伏之心。於何處流轉,於上自有頂下至無間,流轉不息。何因如是流轉,由惑業增上力故。
││ │ 謂由非福業及煩惱力則墮惡趣,由諸福業不動業及煩惱力則升善趣。墮惡趣者,不待功力而任運自墮,
││ │ 升善趣者,非極大勤勇修集彼因,難得上升。如阿笈摩說:「從善趣惡趣死,墮惡趣者如大地土。從二趣
││ │ 死而生善趣者如爪上塵」。又於某一緣起中三種煩惱隨一生時,其他緣起之餘二雜染亦相續不斷,又時時
││ │ 為三苦之所逼惱,如水浪之滾滾而來。此復應知初發業者,若未思自我流轉生死而令心厭離。則於思惟他
││ │ 有情時,不忍其受苦之心,必不能生。故當如四百論釋所說,先於自身思惟已,次緣他有情而修。修他有
││ │ 情於生死中受苦,為即此能引生大悲心耶?抑須餘法助成之?曰:「現見見怨家受苦者,非但無不忍心,
││ │ 且心生欣幸。見非親非怨者受苦,則多捨而不問。」是於彼無悅意相之所致也。若見親屬受苦,則心多不
││ │ 忍,其悅意愈重,不忍受苦之心亦轉增。故欲引生大悲心者,於餘有情務須心生最可愛樂悅意之相。此悅
││ │ 意相由何方便得引生?諸大論師略有二規:一如月稱四百論釋說:「思惟一切有情從無始來,皆是父母等
││ │ 眷屬,為度彼等故,能入生死」。大德月及蓮華戒論師亦如是說。二,靜天論師之規,如餘廣說應知。
││ │ 若能於有情思惟最可悅意,及於生死受苦之理,而修大悲心,則月稱論師作此不共禮敬方為有義。
││ │ 若不能者,雖自矜聰智,直與鸚鵡誦經等耳。此為緣有情大悲心之理,至下當釋。
││ └─丁二 敬禮緣法與無緣之大悲
││   緣法與無緣之大悲,亦由所緣而顯。頌曰:「眾生猶如動水月,見其搖動與性空。」
││   由見眾生如水中月影,為風所動,剎那動滅。緣彼而起大悲心者,我今敬禮。此即敬禮緣法之大悲。由見
││ 眾生如水中月影,似有自性而性實空。緣彼而起大悲心者,我今敬禮。此即敬禮無緣大悲。釋論略「緣生」,
││ 而僅引上句「興悲我敬禮」者,意謂後二所緣中,已說有「眾生」矣!
││   此謂如澄淨水,微風所吹故,波浪遍於水面。水中月影與彼所依之水,同時起滅,如有彼月自體顯現可得
││ 。然諸智者,則見彼月剎那無常,及所現月自性本空。如是菩薩隨大悲心者,見諸有情,墮薩迦耶見大海。無
││ 明大水流注其中今極增廣。非理作意邪分別風鼓動不息。往世所造黑白眾業,如空中月。今世有情如彼月影。
││ 剎那生滅為諸行苦之所逼迫,而自性本空。緣此便有大悲心生。此亦由思有情悅意,及流轉生死,而後能生。
││ 已如前說。此中薩迦耶見即是無明,而復別說無明者。意取能引薩迦耶見之法我執無明。
││   釋論,不以行相,而以所緣境分別三種大悲。則知彼三,皆以欲令有情離苦為行相。雖亦同緣有情為境,
││ 而所緣不同。初大悲時,說「緣生興悲」,後二悲時亦說「眾生猶如」,此即顯示同緣有情。若爾何別?
││ 應知緣法大悲,非但緣總有情,乃緣剎那起滅之有情。即緣剎那無常所差別之有情也。若能解有情剎那起滅,
││ 則必已遣除常一自在有情之想。故亦能解定無離蘊異體之有情。爾時便知有情唯是五蘊和合假立。
││ 即緣蘊等法上假立之有情。故名緣法。此說無常有情僅是一例,即緣無實主宰之有情,亦是緣法所攝。
││ 實緣法上假立之有情,而但云「緣法」者,是省略之稱也。無緣大悲亦非但緣總有情,乃緣自性本空之有情。
││ 所謂無緣者,謂無執實相心所著之境也。實是緣非實有所差別之有情,而但云「無緣大悲」者,亦是簡略之稱
││ 。藏人注疏。多謂「第二大悲緣剎那生滅,第三大悲緣無自性。」蓋是末解悲心所緣行相之談。此二大悲亦以
││ 欲令有情離苦為行相,若以剎那生滅與無自性為行相,則於一大悲中,應有不同之二行相矣。
││ 以是安立彼二義所差別之有情為大悲之所緣。成就此二大悲心者,由先知有情是剎那生滅及無自性,
││ 便能現起二差別相(剎那相與無自性相)。非大悲心直緣彼二也。
││   本論釋皆說後二大悲緣上述差別相所別之有情。第一大悲則非緣彼所差別者,但緣總相有情,
││ 依此說名緣有情大悲。以是應知或說第一大悲要緣常一自在之有情者,所說非理,以未得無我見者之大悲,
││ 多有僅緣有情總相者。即得共同人無我及真理見者之大悲,亦多有未緣差別相所別之有情。
││ 喻如能遣瓶上常執已達無常者,非凡緣瓶心皆緣無常所別之瓶。即未達瓶無常者,亦非皆緣常相所差別之瓶也
││ 。此三大悲隨緣某一所緣,皆以救拔一切有情出苦為相。故與二乘之悲心有大差別。若已發起諸大悲心,
││ 便能引大菩提心,我為利益一切有情,願當成佛。禮供文中所讚之大悲,雖以最初大悲為主。
││ 但菩薩身中餘大悲心,亦是所讚。故此處釋論中說發大悲心之菩薩,亦不相違。
││   若爾,最初入道菩薩正因之大悲中,為有三種大悲否?曰不定。大乘種姓隨法行者則有。
││ 彼先決擇勝義之正見,次乃緣有情發大悲心。依大悲故發菩提心學菩薩行能仁禁戒。若大乘種姓隨信行者則無
││ 。彼不能先達真理。待發心已,方能求真理正見及學菩薩行。如中觀莊嚴論云:「先求真理智,勝解勝義已,
││ 緣惡見世間,遍發大悲心,精勤利眾生,增長菩提心,受能仁禁戒,悲慧所莊嚴。諸隨信行者,發大菩提心,
││ 受能仁禁戒,次勤求真智」。
││   本論伸禮供已,雖未立誓願,然亦無失。如中觀論與六十正理論。亦有但立誓願無禮供者,如親友書。
││ 此入中論為造論而伸禮供,應亦兼含立誓之義。
││   使他趣入之因,謂所為繫囑等。本論所詮,即甚深廣大二義。其不共所為如前已說。所為之心要,暫時者
││ 謂由了解論義,如法修行,進趣四道。究竟者,謂證果地。所為心要,依於所為,所為依於論,即是繫囑也。
│├─乙二 正出所造論體 分二
││┌─丙一 因地 分三
│││┌─丁一 總說此宗修道之理
││││   若謂此論隨順龍猛抉擇菩薩甚深廣大之道,未知龍猛宗於趣入佛地之道次第如何?曰:「應先以聞思
││││ 力抉擇龍猛菩薩等宗義。於修行之真實道獲大信解,不為諸餘似道所引。若於諸大論師之論典專精研習,
││││ 而於修道之理心無定解,則彼聞思末見扼要;雖於大乘多施劬勞,終難得真實之果。故於修道之次第,
││││ 當勤求了知。龍猛菩薩說道之一分者多,說道之全體,謂依深廣二分者,現有三論。
││││ 一寶鬘論:「本謂菩提心」。及「大悲為前導」等,前已引訖。論中又云:「
││││ 菩薩諸功德,今當略宣說,謂施戒忍進,靜慮慧悲等,施謂捨自利,尸羅則利他,忍辱離嗔恚,
││││ 精進長白法,靜慮專無染,慧抉擇實義,悲於諸眾生,一味大悲慧。施富戒安樂,忍悅進有威,
││││ 禪靜慧解脫,悲修一切利。此七能盡攝。一切波羅密,得不思議智,世間依怙尊。」此即說六度與勝利,
││││ 及大悲之助伴,皆應修學。論中又說:諸行以菩提心為前導,及由諸行進趣菩薩十地等。
││││ 二法界讚:說皈依,次發菩提心,修習十度增長界性,及十地等。此即道體之攝頌。
││││ 三集經論:廣釋彼「道體之攝頌」時,復說暇滿難得,聖教難信,發菩提心尤為難能。又謂普於一切有情
││││ 發大悲心甚不易。其能斷除毀傷菩薩,輕蔑菩薩,諸魔事業,謗正法等障,則為尤難。此論所說雖較前二
││││ 論為明顯,然修道之次第猶難了知。
││││   受持此宗之寂天論師,造集學、入行二論。尤以集學論所說,顯而且廣。彼謂先思暇滿難得,於現生
││││ 中取堅攝義。次修淨信,尤應思維大乘功德生堅固信,發願菩提心。次受行菩提心之律儀。次緣自身,
││││ 資財,善根,總修惠施、守護、清淨、增長等,又四百論亦說其深廣大之道體。中觀心論,中觀莊嚴論,
││││ 中觀修次第三論等,略說道體亦復相同。故住持龍猛宗之諸大論師,所說之道體皆相同也。初修業者於此
││││ 等法易生定解之方便,燃燈智於菩提道次第論中,已顯了宣說,如彼應知。
│││├─丁二 別釋異生地
││││   若此論中抉擇菩薩甚深廣大二道,及彼果者。則於菩薩道極關重要之異生地諸道次第,應於禮敬後
││││ 宣說。今末說彼而即說聖地何耶?答:已於禮敬時說。前明修三種因乃成菩薩,即是顯示欲入大乘者須先
││││ 修彼三法,故此處不復宣說。又彼三法非僅道前須修,即成菩薩亦應修習。其不依二邊之智尤為諸行之上
││││ 首。以彼為例,則施等餘行亦皆須學。如集經論云:「菩薩若無善巧方便,不應修學甚深法性。以方便
││││ 智慧雙運,乃是菩薩之正行」。此說當學二種資糧雙運之道。僅有智慧或方便一分,不應知足。
││││ 若全無殊勝方便智慧,僅修心一境性,尤不可恃。
││││   未知觀察真義正理所破之界限而妄破一切者,現世大有其人。誤以一切分別皆是實執。謂一切名言
││││ 安立皆唯就他而立,佛果唯有智慧觀空之真如法身,佛色身是所化相續中攝。若爾,則以教理成立聲聞
││││ 獨覺從諸佛生,諸佛從菩薩生等,一切皆非入中論之自宗。彼謂修三法乃成菩薩,亦非中觀師自宗,唯就
││││ 他而立。總之凡自宗所應修之道,悉皆譭謗。與論說自性本空之有情,有六法如水車流轉生死等,
││││ 悉成矛盾。應知彼等始從禮供乃至論終,皆是倒說也。
││││   聖地所說修學施等,多有為異生地所應學者。故於現在即應精勤修學。
│││└─丁三 廣明菩薩聖地 分三
│││ ┌─戊一 十地總相建立
│││ │   此中說極喜等十一地者,如寶論云:「如聲聞乘中,說聲聞八地,如是大乘中,說菩薩十地」。
│││ │ 今依彼論所說十地及佛地略說為根本,並依十地經。彼說極喜等十地為十種發心者,意取勝義發心。
│││ │ 建立為勝義發心之十地,釋論以地之體性。何法攝持,得名,及其名義四義而釋。如云:「菩薩無漏為
│││ │ 悲等所攝持,各別分位,名之為地。是功德所依故」。其體性之無漏智。有說如俱舍漏不隨增者,名為
│││ │ 無漏。是未解此宗安立無漏之義。自宗謂實執無明與彼習氣隨一所染,即為有漏。離染之智乃是無漏。
│││ │ 如顯句論云:「離無明翳障諸智,非觀待無漏境性」。此復應知,未得佛地以來,其未為無明習氣所染
│││ │ 之智,唯聖根本無分別智。彼亦是暫時。從根本定起,仍生習氣為彼所染。乃至七地以來有無明染。
│││ │ 八地以後與阿羅漢,斷盡能染之無明則無彼染。然仍為無明習氣所染。又釋論說初地始名無二智者。
│││ │ 是約無心境別異之二相而說。非謂遠離二邊之智。又此論師多說離無明翳之智慧。故有說無明及彼習氣
│││ │ 盡時智慧亦滅,以為論師宗者。如觀行派外道,妄計垢盡心亦盡。是大斷見。有說聖根本定中無智者,
│││ │ 亦與彼同。寶論云:「見彼則解脫,為由何法見?名言說為心。」此問由何法能現見真理。答以於名言
│││ │ 中由心現見。法界讚亦云:「猶如火浣衣,為眾垢所污,投於猛火中,垢焚非衣損。如是光明心,
│││ │ 為貪等垢染,智火燒其垢,非彼光明性。」此說如石綿衣,若有垢染投入火中,火能燒垢而不損衣。
│││ │ 如是心垢用智火燒,僅燒其垢。非光明心亦隨之而盡。
│││ │   菩薩聖根本智,雖與二乘聖根本智,俱無明習氣所染,現證法性。然安立為菩薩聖地者,在是否隨
│││ │ 大悲轉,有無十二類百種功德等增上。又如上說,於資糧加行道中,是否以無量理門,觀察二無我之真
│││ │ 義。即從彼智現證真理,亦與二乘有大差別。各別分位者,謂即一無漏智,就義別立,前後諸分位,即
│││ │ 各別諸地。名為地者,以是功德依處,猶如大地,故立是名。此等是說勝義十地皆依無分別智安立。
│││ │ 雖是一智,略以四門差別,各別立為極喜地等。
│││ │ 一,由功德數量展轉增長之差別,謂初地中有十二類百功德,第二地中有十二類千功德等。
│││ │ 二,由殊勝神力展轉增長之差別,有說此謂能動百佛土千佛土等。然彼已攝入功德數量增長之內。
│││ │   此中似說各地淨垢之力與進道之力展轉增長。
│││ │ 三,波羅密多各別增上之差別,謂初地布施波羅密多增上,二地持戒波羅密多增上等。
│││ │ 四,受異熟生展轉增長之差別,謂初地作瞻部洲王,二地作四大洲王等。
│││ │  以是當知各地無分別智,成就功德數量之功能,勝劣有大差別,故各別安立為地。
│││ │ 各地後得位之功德,亦各地所攝。故非唯說根本智德。
│││ │   諸地差別雖如上說,然勝義地之所緣行相,則無不同。如十地經云:「如空中鳥跡,智者難思議,
│││ │ 菩薩地亦爾,難說況能聞。」此說如鳥雖於空中飛翔。然彼鳥跡,世間智者語所不能議,心所不能思。
│││ │ 如是如飛鳥之勝義地,雖於如虛空之法性中行。然彼行相,即彼聖者亦不能如自所證而說,
│││ │ 聞者亦不能如彼所現見而聞。                         (第一卷終)
│││ │           卷二  (釋第一勝義菩提心之二)
│││ ├─戊二 諸地各別建立 分三
│││ │┌─己一 釋極喜等五地 分五
│││ ││┌─庚一 極喜地 分三
│││ │││┌─辛一 略說地體性
│││ ││││   「佛子此心於眾生,為度彼故隨悲轉,由普賢願善廻向,安住極喜此名初。」
│││ ││││   安住初地之佛子。由見眾生皆無自性,以無自性為悲心緣起之差別。此心為度諸眾生故,
│││ ││││ 隨大悲轉。由普賢菩薩之大願,廻向眾善。其無二相智,名曰極喜。證得功德數量等果。
│││ ││││ 此地菩薩之勝義心,名最初出世間心。初地菩薩發無數億大願,如十地經之十大願等,皆可攝入
│││ ││││ 普賢願中。故本論唯說普賢大願。於中「文殊師利勇猛智」等兩頌,集學論尊為無上廻向。
│││ ││││  釋論說:「如聲聞加行道非初果向,如是無間將入初地之勝解行地上品菩薩,亦是未發菩提心
│││ ││││ 地」。此約未發勝義心說。於彼地前,早有菩薩,已發無上菩提心。為此宗所許,如前已說。
│││ ││││  若作是念,雜集論說:「始從一座順抉擇分,乃至未得初果,是預流向」。故譬喻不成。答:
│││ ││││ 此兩派,俱舍論說要得聖道方立初果向,而集論則如上說。今此師所許同俱舍論。亦與集經論相
│││ ││││ 順,彼說假使有人經恆河沙數劫,於日日中以百味飲食天妙衣服,供養世界微塵數隨信行者。
│││ ││││ 若復有人,於一日中以一餐食供養一隨法行者,其福過彼無量數倍。復次設有人如前供養爾許
│││ ││││ 隨法行者,若有餘人於一日中以一餐食供養一八人地者,其福過彼無量數倍。此中二隨行人,
│││ ││││ 顯然是約資糧加行位說。
│││ │││├─辛二 廣釋地功德 分三
│││ ││││┌─壬一 莊嚴自身德 分二
│││ │││││┌─癸一 別釋功德 又三
│││ ││││││┌─子一 得真義名初功德
│││ │││││││   「從此由得彼心故,唯以菩薩名稱說。」
│││ │││││││   菩薩入初地以後,已得勝義心,已超異生地。爾時唯應以勝義菩薩之名稱之。不應稱
│││ │││││││ 以不稱之名,以彼已成聖者故。釋論引寶雲經說:「加行道上品世第一法,未得勝義菩薩
│││ │││││││ 地。」故知特說勝義菩薩,非通名也。又般若經二千五百頌(即第十六會)說「如實知無
│││ │││││││ 實,無生,亦無虛妄,非如異生所執所得,故名菩薩。」此說諸法實性,應如聖者所得而
│││ │││││││ 得。故彼所說之菩薩,亦是勝義菩薩,非異生菩薩也。
│││ ││││││├─子二 生佛家等四功德
│││ │││││││   「生於如來家族中,斷除一切三種結,此菩薩持勝歡喜,亦能震動百世界。」
│││ │││││││   住初地之菩薩,過一切異生二乘地故,內身已生定趣佛地之道故,名生於如來家中。
│││ │││││││ 謂於自道種姓決定,不復更趣餘道也。又此菩薩已現見補特迦羅無我,故薩迦耶見及隨眠
│││ │││││││ 戒禁取等三結,一切永斷不復生。此說已斷三結種子。其薩迦耶見,是見所斷之分別起者
│││ │││││││ ,非俱生者。餘見所斷之隨眠,亦初地斷,何故唯說此三耶?雖有二釋,以俱舍所解為善
│││ │││││││ 。彼云:「或不欲發趣,迷道及疑道,能障趣解脫,故唯說斷三。」如趣向他處有三大障
│││ │││││││ 礙,謂不欲趣行,及迷失正道,疑惑正道。如是趣向解脫,亦有三障:由第一結,怖解脫
│││ │││││││ 而不願趣行;由第三結,依止餘道而失正道,由第二於道疑惑。故偏說斷此三結。
│││ │││││││ 又此初地菩薩,入種姓決定,由得彼果功德,遠離彼地過失,故生不共之歡喜。由喜多故
│││ │││││││ ,說彼菩薩為持最勝歡喜者。由喜勝故,說此名極喜地。又此菩薩能周遍震動一百世界。
│││ ││││││└─子三 趣上地三功德
│││ ││││││    「從地登地善上進,滅彼一切惡趣道,此異生地悉永盡。」
│││ ││││││    初地菩薩為欲進趣第二地故,起大勇猛,善進上地。又於得證初地時,此菩薩之一切
│││ ││││││  惡趣皆悉永盡。豈不從得加行道忍位,便能不因業力而往惡趣,已盡惡趣道耶?得忍位已
│││ ││││││  ,不墮惡趣,非以對治壞彼惡趣之種子,特緣不具耳。此以真對治壞彼種子名滅惡趣。
│││ ││││││  集論應說「惡趣之蘊界處等是所斷」也。又得初地時,此菩薩之異生地,一切永盡。
│││ │││││└─癸二 總明功德
│││ │││││  「如第八聖此亦爾」
│││ │││││    四果四向中,從阿羅漢下數至第八,即預流向名第八聖者,(即八人地)如彼創獲聖法
│││ │││││  ,生隨順斷智功德。此菩薩亦爾,由得初地故,能斷過失,發生功德。
│││ ││││├─壬二 勝過他身德 分三
│││ │││││┌─癸一 此地由種姓勝二乘
│││ ││││││ 「即信最初菩提心,較佛語生及獨覺,由福力勝極增長。」
│││ ││││││   菩薩之菩提心。不特二地以上,即住初心之極歡喜地,已由世俗菩提心及大悲心福德之
│││ ││││││ 力,能勝於從佛語生之聲聞及辟支佛。較彼二乘之福德極為增長。此如彌勒解脫經云:「
│││ ││││││ 善男子!如王子初生示久,具足王相,由彼種姓尊貴之力,能勝一切耆舊大臣。如是初發業
│││ ││││││ 菩薩,發菩提心雖未久。然由生如來法王家中。以菩提心及大悲力,已能勝於一切久修梵行
│││ ││││││ 之聲聞獨覺。善男子!如妙翅鳥王之子,初生未久,翅羽風力及清淨眼目之功德,為餘一切
│││ ││││││ 大鳥所不能及。如是菩薩初發菩提心,生如來妙翅鳥王之家,此妙翅鳥王子,以發一切智心
│││ ││││││ 之翅力,及增上意樂清淨眼目這功德,彼聲聞獨覺雖百千劫修出離行,亦不能及。」疏抄謂
│││ ││││││ 此明世俗菩提心非也。此約勝義心說。經說初發業者及發心未久。與前說初地始生如來家中
│││ ││││││ ,其義相同。蓋本頌即攝彼經之義也。又莊嚴大乘經論等亦多說清淨增上意樂發心,即初地
│││ ││││││ 之發心。然則不許異生菩薩之世俗菩提心,亦能勝過二乘耶?不爾,即前經云:「善男子,
│││ ││││││ 如金剛寶雖已破碎,猶能勝過一切金莊嚴具,猶不失金剛之名,能除一切貧乏之苦。善男子
│││ ││││││ ,如是一切智心金剛寶。雖離修證。亦能勝過一切聲聞獨覺功德金莊嚴具。亦不失菩薩之名
│││ ││││││ ,能除一切生死眾苦。」所以知此是說世俗菩提心者。以集學論引證此經,謂大菩提心,
│││ ││││││ 雖離諸行亦不可輕毀。若是已得大地之菩提心決無離諸行者。
│││ │││││├─癸二 七地由智慧勝二乘
│││ ││││││ 「彼至遠行慧亦勝」
│││ ││││││   彼初地菩薩至遠行地時。非但以世俗菩提心勝二乘,即勝義菩提心智慧之力。亦能勝彼
│││ ││││││ 二乘。如十地經云:「諸佛子,譬如王子,生在王家具足王相。生已即勝一切臣眾。但以王
│││ ││││││ 力,非是自力。若身長大,藝業悉成,乃以自力超過一切。諸佛子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
│││ ││││││ 初發心時,以志求大法故,勝出一切聲聞獨覺。非以自智觀察之力。菩薩今住第七地,以自
│││ ││││││ 所行智慧力故,勝過一切聲聞獨覺所作。」初發心者,謂初地才發清淨增上意樂心。是則應
│││ ││││││ 知唯遠行地菩薩,乃能以自慧力勝過二乘,非六地以下。勝過一切聲聞獨覺所作者,即以智
│││ ││││││ 力過勝二乘之義。以自所行智慧力者,謂了知菩薩實際滅定之殊勝。此中智力超勝者,有謂
│││ ││││││ 六地以下與七地智慧體性無別。然前者之智力無斷所知障之功能,第七地智則有能斷之力,
│││ ││││││ 故有智慧勝劣之別。有說七地以後乃能超越入三摩地。有說第七地智是趣向第八不退地智,
│││ ││││││ 故說智慧超勝。初且非理,此宗許一切補特迦羅實執,皆是染污無明。要永斷彼令不復生,
│││ ││││││ 須斷盡其種子。即此斷德亦共二乘諸阿羅漢。故斷實執種子,非斷所知障。若除種子,別立
│││ ││││││ 餘習氣為所知障。則未至八地皆不能斷。故安立實執為所知障之宗派,分所知障為軟中上九
│││ ││││││ 品,由二地等九品修道而斷。非此宗所許,下當廣說。次說亦非理。超越古譯次第錯亂,
│││ ││││││ 由此門入三摩地,非六地以下所能,七地方有云云,無經可證。第三說亦不然。解六地以下
│││ ││││││ 與第七地,能否以智力超勝之理,猶不能斷疑。如以宗為因也。疏抄說:「七地菩薩,有分
│││ ││││││ 別念,謂我當修道,故猶有功用,然不作意經等法相,故得無相道。六地以下及聲聞獨覺,
│││ ││││││ 無無相道,故由智慧能超勝之。」吾師解云:此應於通達真實之智慧,辨其差別。謂由緣實
│││ ││││││ 際真理之入定出定而分。經說第七地時,謂一剎那心能緣實際滅定而入定出定,要七地方有
│││ ││││││ ,非以下諸地所能。此說極善。以勝解行地,心與真理尚未融合一味。故於出入空三摩地,
│││ ││││││ 猶不甚難。但至聖位,心與真理融合一味如水注水,出入彼定,轉極難也。
│││ ││││││   說初地功德,而敘七地以智慧力勝二乘,得無有紊亂之失耶?無失。本論釋初地等,
│││ ││││││ 依十地經。彼經分別解說,初地菩薩能以世俗菩提心勝過二乘,非以勝義菩提心勝。
│││ ││││││ 爾時應有作是念者,要至何地智慧方勝。經說至第七地智慧方勝。為除彼疑,
│││ ││││││ 故本論於此中安立其義,極為適當。
│││ │││││└─癸三 釋成上說 分三
│││ │││││ ┌─子一 明十地經說二乘通達法無自性 分二
│││ │││││ │┌─丑一 解釋釋論之意趣
│││ │││││ ││   十地經說,六地以下不能以智德勝二乘,由此可知,二乘亦知法無自性。若二乘人
│││ │││││ ││ 無彼智者,則初發勝義心菩薩之智德,亦應勝彼。以彼不知法無自性故。如以粗靜相世
│││ │││││ ││ 間道而得離欲之仙人。釋論謂「猶如外道,聲聞獨覺亦應不能永斷三界煩惱及種子,」
│││ │││││ ││ 意顯若不通達空性修習,則如粗靜相世間道不能盡煩惱種子。又說:「不若通達真實義
│││ │││││ ││ ,則應緣色等五蘊而執實有。由此心顛倒故,則應不能圓滿了解補特迦羅無我。以於施
│││ │││││ ││ 設所依之諸蘊執為實有之境,未能破故。」此明若於施設所依之諸蘊,未能破執實之境
│││ │││││ ││ 。則於安立之補特迦羅,亦不能破執實之境。由未通達補特迦羅無實,則亦不能圓滿了
│││ │││││ ││ 解補特迦羅無我也。此義極難通達,諸依本宗及寂天論師者,多末能善說。故更為抉擇
│││ │││││ ││ 之。或有作是念:若以正理抉擇補特迦羅實我,與諸蘊性,一異俱遣。則能定解空無我
│││ │││││ ││ 相及無常等十六行相。即能解彼,則彼正所化機亦必緣彼極善修習,由修習力,定能現
│││ │││││ ││ 證補特迦羅無我。此是成立瑜伽現量諸理之所成立。由是因緣,現證彼義之見道,能斷
│││ │││││ ││ 分別煩惱亦得成立。若彼已成,則現見補特迦羅我已,更數數薰修之修道亦得成立。亦
│││ │││││ ││ 能成立斷除俱生煩惱,乃至漏盡。雖未通空性,亦能斷三界一切煩惱及種子。以所述見
│││ │││││ ││ 修斷惑之理,即出世間道斷惑之理也。故修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亦能斷一切煩惱盡。
│││ │││││ ││   常釋彼疑。吾等非說;未得真實義見,則以正理抉擇無常等十六行相,及彼所化
│││ │││││ ││ 勤修彼義,現見粗分補特迦羅無我,並見後薰修,皆不可能。乃說彼道不能圓滿通達
│││ │││││ ││ 補特迦羅無我,非是真見道及出世修道,全不能斷見修所斷之種子。故說彼道為見道修
│││ │││││ ││ 道,能斷二種所斷惑及種子,彼二道究竟能得阿羅漢果者,此皆判為不了義。如唯識宗
│││ │││││ ││ 彼無方分極微與極微所集之外境,並與彼異體之能取,雖可以量成立。
│││ │││││ ││ 彼所化機久修彼義,則能現見。見後薰修雖亦得成。然若說彼道能登十地而趣後三道。
│││ │││││ ││ 則中觀宗釋彼為不了義也。
│││ │││││ ││   況修無常等十六行相雖同,然許唯證如上所說之補特伽羅無我智,乃是解脫煩惱之
│││ │││││ ││ 道。如集論說:「無我作意能斷煩惱,所餘諸相是修彼之方便。」釋論亦云:「空見能
│││ │││││ ││ 解脫,修餘為證彼。」印度論師有誤解此中「空見」為通達真實義之見者,深乖論義。
│││ │││││ ││ 論說空彼補特伽羅實我之空見耳。此道雖不能永斷煩惱種子,然能暫斷煩惱現行。彼共
│││ │││││ ││ 外道之粗靜相道,尚能暫斷無所有地以下煩惱現行,而況前道之暫斷現行乎。然所言暫
│││ │││││ ││ 斷煩惱現行之煩惱,亦是集論俱舍所說之所緣行相煩惱。若本宗所說染污無明之實執,
│││ │││││ ││ 及由彼所起之利鈍煩惱,凡異於對法所說者,則雖現行亦不能斷。又對法說有頂地攝之
│││ │││││ ││ 煩惱現行,粗靜相道雖不能斷。然修前說通達粗分補特伽羅無我之道,則亦能伏斷也。
│││ │││││ ││   此等即是解說釋論:「凡未通達真實義而說為對治煩惱之道者,皆於粗靜相道同,
│││ │││││ ││ 及如外道不能斷除一切煩惱」之意。
│││ │││││ │└─丑二 明彼亦是入行論宗
│││ │││││ │   寂天菩薩亦許此義,入行論云:「由見諦解脫,何用見空性」。外人意謂由見無常等
│││ │││││ │ 十六行相之道,已能解脫煩惱。故為盡斷煩惱,不須見無自性之空性也。答曰:「經說無
│││ │││││ │ 此道,不能證菩提。」意謂若無見自性空之道,則不能得三乘菩提。此如入行論大疏,引
│││ │││││ │ 般若經說:「有法想者則無解脫」。及「預流乃至獨覺,皆依般若波羅密多而得道果」。
│││ │││││ │ 有但釋為無上菩提者,非也。次說:「比丘是教本」等四句,亦明心有實執所緣之道,不
│││ │││││ │ 能得於涅。次云:「若斷惑解脫,彼無間應爾」。若斷惑解脫,是牒敵者之宗。此與前說
│││ │││││ │ 「由見諦解脫」義同。意謂若如汝說由修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便斷煩惱而得解脫。此中
│││ │││││ │ 所諍在唯修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能否解脫煩惱。此即從「由見諦解脫」等諍論演繹而來
│││ │││││ │ ,極為明顯。以是有人許唯修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能斷盡煩惱。又說由彼不能解脫一切
│││ │││││ │ 苦果,全非論義。此中破他意云:若由身心生起十六行相之道,其共聲聞兩宗所立煩惱暫
│││ │││││ │ 不現行,便立彼為煩惱已盡而得解脫者,則應暫斷煩惱現行之際,無間當得諸漏永盡之解
│││ │││││ │ 脫。然「彼等雖無惑,猶見業功能」。雖暫無煩惱現行,猶見業力能引後有。故不應許爾
│││ │││││ │ 。有釋論及藏人釋此論意,如目犍連及指鬘等。雖無煩惱,由昔異生位所造之業,猶受苦
│││ │││││ │ 果,非無間而得解脫。不應如此釋。此中非說引生現法苦果之功能,乃說惑未永滅,由業
│││ │││││ │ 功能引生後有,故不得解脫。如云:「由遠離空性,心滅當復生,如無想等至」。此說若
│││ │││││ │ 離通達空性之智,雖修餘道亦能暫滅煩惱心現行。然非畢竟滅,當復生起煩惱現行。由業
│││ │││││ │ 增上流轉生死永無止息也。敵者於「猶見業功能」,作如此難:「且謂無愛取,而云決定
│││ │││││ │ 者」。謂由彼道斷盡受後有之愛,故決定不由業力更受後有。答曰:「此非染污愛,如遇
│││ │││││ │ 云何無」?此謂敵者既許愚痴無知,有染污不染污之二,何不許此愛,亦如對法所說,
│││ │││││ │ 有染污不染污之二耶?然此乃說應有大小乘共許之非染污愛,非謂自宗許彼愛為不染污也
│││ │││││ │ 。故此是說,其有實我補特伽羅我執所引諸愛現行雖暫斷除,然執補特伽羅由自性成,
│││ │││││ │ 薩迦耶見所引諸愛猶不能滅。若作是思,若俱斷彼二宗所說之煩惱現行,不斷種子。現行
│││ │││││ │ 之有無既同,何事分判愛之差別也!論曰:「由受緣生愛,彼等受仍有」。此即顯示餘道
│││ │││││ │ (十六行道)能斷餘煩惱現行。而不能斷愛之理。謂離真實義見,則不能斷緣受之實執無
│││ │││││ │ 明,由是生樂受則起不離愛,生苦受則起速離愛,依於順緣具足障緣遠離之受因,定生愛
│││ │││││ │ 果也。自宗于受斷愛之理,如入行論云:「若時無受者,受亦不可得,爾時見彼義,何故
│││ │││││ │ 愛不滅。」謂見受者及受都無自性,如是修習,方能斷愛。故亦是說若無此道,則一切愛
│││ │││││ │ 即不能滅。此亦即六十正理論義,如云:「若心有所依,惑毒寧不生。」此以有受之因而
│││ │││││ │ 證有愛。西藏法獅子與自在獅子輩,破入行論云:「有因不能成立有果,故非善說。」
│││ │││││ │ 此因習聞藏地諸師多說聲聞不證法無我義。又因未能精識論師之教理,乃於智者妄生譭斥
│││ │││││ │ 。如是藏人有於月稱論師見其過失者,亦由未解論師之義,乃以似過妄相攻難。又如疏抄
│││ │││││ │ 中所說:「無常等十六行相道,能斷分別煩惱,不能斷俱生。」亦不應理。以若約暫斷諸
│││ │││││ │ 宗共許之煩惱現行而言,則分別俱生俱可斷。若約不斷種子而言,則俱不能斷。此亦不知
│││ │││││ │ 月稱寂天意趣相同之失也。是故若未了知五蘊無實,則不知補特伽羅無實,亦即不能通達
│││ │││││ │ 補特伽羅無我。如於五蘊等法空無實有,立法無我。則補特伽羅空無實有,亦應立為人無
│││ │││││ │ 我,以其義相同故。以是執補特伽羅實有,必應立為補特伽羅我執。乃至彼執未盡,一切
│││ │││││ │ 煩惱亦不能盡。執補特伽羅及法實有,應皆煩惱障攝。寂天論師宗必應作如是建立也。
│││ │││││ ├─子二 引教證成 分二
│││ │││││ │┌─丑一 引大乘經證
│││ │││││ ││   顯句論引增上意樂請問經云:「如有人聞幻師奏樂,由見幻師所幻之女,起貪心而
│││ │││││ ││ 為貪所縛。惟恐眾知,深生羞恥,從座起去。到靜處已,即緣彼女作意不淨,作意無常
│││ │││││ ││ 苦空無我。善男子於意云何?當言是人為正行耶為邪行耶?白言:世尊!女尚非有,
│││ │││││ ││ 況緣彼女作意不淨,作意無常苦空無我。當言彼人是為邪行。世尊告曰:善男子,
│││ │││││ ││ 若有比丘,比丘尼,鄔波索迦,鄔波斯迦,緣於不生不起諸法,作意不淨,作意無常
│││ │││││ ││ 苦空無我,當知與彼無異。我終不說彼愚痴人是修正道,當說彼等是行邪行。」此謂若
│││ │││││ ││ 緣幻女以為實女,即緣彼女作意無常等五相,與執五蘊實有,即緣五蘊作意無常等五相
│││ │││││ ││ 相同。其執五蘊實有修無常等,乃於所著境錯誤之邪執,非量所能成。若未破實執境
│││ │││││ ││ 未得正見者,不分別為實為妄,但總緣五蘊修無常等,其所修義由名言量可容成立,
│││ │││││ ││ 修習此義亦能生起如上所說之道。
│││ │││││ ││   又顯句論引靜慮慳吝經說:「曼殊室利,諸有情類由不如實見諸聖諦,以四顛倒顛
│││ │││││ ││ 倒其心,不能出離虛妄生死。」曼殊室利問佛云:「世尊!惟願為說諸有情由緣何事不
│││ │││││ ││ 出生死。」佛說:「由不如實了知四諦,故不能解脫生死。」曼殊室利又問:「於何境
│││ │││││ ││ ,如何執,故不能解脫生死?」佛答:「若作是念:我當出離生死,我當得般涅。以實
│││ │││││ ││ 執心修無常等。謂我已知苦,斷集,證滅,修道。我已獲得阿羅漢果。由暫離煩惱現行
│││ │││││ ││ ,即自謂諸漏永盡。臨命終時見生相現,遂於佛所而生疑謗。由此罪業墮大地獄。」
│││ │││││ ││ 此約一類住此道者,有如是過。非一切皆爾。前說要如實了知四諦方能解脫生死,故
‬│││ │││││ ││ 曼殊室利復問云:「如何乃能通達四聖諦?」答曰:「曼殊室利,若見一切諸行無生,
│││ │││││ ││ 彼即知苦;若見一切諸行無起,彼即斷集;若見一切諸法畢竟涅,彼即證滅;若見一切
│││ │││││ ││ 諸法究竟不生,彼即修道。」又說:「彼道能無所取而般涅」。此說要見四諦皆無自性
│││ │││││ ││ ,乃能解脫生死。則未離實執之道,決定不能出離生死,亦極明顯。故亦是說唯修四諦
│││ │││││ ││ 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不能斷煩惱種子。斷彼種子,必須通達真實義而修習。有未善了
│││ │││││ ││ 別此等義者,妄謂聲聞唯修無常等十六行相,更無餘斷煩惱之道,乃說聲聞聖者非真聖
│││ │││││ ││ 者,聲聞阿羅漢非真阿羅漢。造譭謗聖人之重罪。作如是說者,若有菩薩戒即犯根本罪
│││ │││││ ││ ,以集學論說:「若執有學乘,不能斷貪等,亦令他受持。」即犯根本罪故。能斷金剛
‬│││ │││││ ││ 經亦顯此義,如云:「善現!於汝意云何?諸預流者頗作是念:我能證得預流果不?
│││ │││││ ││ 善現答言:不也!世尊。何以故?世尊,諸預流者,無少所預,故名預流。」又云:「
│││ │││││ ││ 世尊!若預流者而作是念:我能證得預流果者,即執我,有情,命者,補特伽羅。」於
│││ │││││ ││ 後三果亦如是說。此謂若預流者,於能得人及所得果執為實有而作是念,我能證得預流
│││ │││││ ││ 之果,即為執我。蓋執補特伽羅實有,即補特伽羅我執,執果實有,即法我執。所言諸
‬│││ │││││ ││ 預流者不執實有能證果者,約彼無有實執所著之境,非說彼身全無俱生我執也。於後三
│││ │││││ ││ 果亦應如是知。自續中觀師雖於此文有異解,然慧生論師引此文以證,證二乘菩提亦須
│││ │││││ ││ 通達空性,極為善哉。
│││ │││││ ││   如是諸教皆顯示,若離真實義見,則不能解脫生死。要脫生死則必須彼見。若說二
│││ │││││ ││ 乘阿羅漢未能解脫生死繫縛,非諸智者所許,亦不應理。故是明說二乘亦證法無自性。
│││ │││││ ││ 般若經等可引證者甚多,恐煩不述。
│││ │││││ │└─丑二 引論及小乘經證
│││ │││││ │    寶鬘論云:「乃至有蘊執從彼起我執,有我執造業,從業復受生。三道無初後,猶
│││ │││││ │ 如旋火輪,更互為因果,流轉生死輪。彼於自他共,三世無得故,我執當永盡,業及生亦
│││ │││││ │ 爾。」初二句顯示若時於蘊有實執,即從彼執而起我執薩迦耶見。故斷盡薩迦耶見者,必
│││ │││││ │ 須於蘊斷盡實執。由此可知二乘阿羅漢,亦於蘊斷盡實執。是則未破實執所著之境,即不
│││ │││││ │ 能破薩迦耶見所著之境。故知大小學派共許之補特伽羅無我,但破粗分補特伽羅我,非是
│││ │││││ │ 微細補特伽羅無我。是故有人見此論師或說二乘通達補特伽羅無我,與他宗相同。須說與
│││ │││││ │ 他宗不同,唯在是否通達法無我理。實係未解此宗正義。以釋論說若離真實義見,亦不能
│││ │││││ │ 通達微細補特伽羅無我也。次二句說以有薩迦耶見增上力,便造繫縛生死之業,以此業力
│││ │││││ │ 復受生死。此亦約未破實執所著之境者說,非謂凡有薩迦耶見者皆爾。以至七地猶有薩迦
│││ │││││ │ 耶見,而初地以上即不由業力受生。此諸教證,並明若不修真實義見,則不能斷盡薩迦耶
│││ │││││ │ 見。故亦即是說:但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不能斷盡煩惱也。故凡許此不共補特伽羅無我
│││ │││││ │ 之理,而猶依於共許之補特伽羅無我,而明薩迦耶見,許彼煩惱建立。是未了不共宗義。
│││ │││││ │ 成大矛盾。豈此大論師而有此失。故知本宗學者,若許二乘證法無我,然於煩惱建立,全
│││ │││││ │ 不思維不共之理是僅有信仰本宗之名而已。言「三道」者,謂煩惱業生三雜染。無初後者
│││ │││││ │ ,謂由煩惱造業,從業感苦,復從於苦生同類果及煩惱等。由彼此更互相生,故前後次第
│││ │││││ │ 無定,即「更互為因果」之義。又彼緣起,不從自生他生共生,其自性生於三世中俱不可
│││ │││││ │ 得。見無彼故,或不可見故。即能斷盡我執薩迦耶見。故亦能滅生死流轉。
‬│││ │││││ │   抉擇蘊等皆無自性已,又云:「如是如實知,無實眾生義,猶如火無薪,無住取涅。
‬│││ │││││ │ 」此說由見真實義故而般涅。此非但依菩薩說如是見,乃依二乘說。又彼「涅」文後,復
‬│││ │││││ │ 說「菩薩亦見彼,決定求菩提,然由大悲故,受生至菩提」故。釋論所引寶論,係舊譯本
‬│││ │││││ │ ,譯文欠善。
│││ │││││ │   聲聞乘經亦有此說:諸聲聞為斷煩惱障故,「諸色如聚沫,諸受類浮泡,諸想同陽焰
│││ │││││ │ ,諸行喻芭蕉,諸識猶幻事,日親之所說。」以五喻觀察諸有為法皆無自性。雖釋菩提心
│││ │││││ │ 論云:「佛於聲聞宣說五蘊,於菩薩眾說色如聚沫等喻。」然彼論意,且約暫時不能了達
│││ │││││ │ 真實義之聲聞而言,非指一切聲聞。以彼論亦云:「若不知空性,即非解脫依,彼愚者流
│││ │││││ │ 轉,六道三有獄。」
│││ │││││ │   又聲聞藏中亦說諸法無自性義。如寶鬘論云:「大乘說無生,餘說盡空性,盡無生義
│││ │││││ │ 同,是故應忍許。」此謂大乘經中,說無自性生為空性,餘小乘經中則說有為盡為空性。
│││ │││││ │ 以二種空性義同,故於大乘空性,應信可勿疑。
│││ │││││ │   此二空性義同之理。有說:諸聲聞乘許有為滅盡。若有自性則滅盡不成。既許滅盡,
│││ │││││ │ 則應先許無自性。故說彼義同。此不應理,若如彼說,則凡中觀師所許苗芽等法,皆有此
│││ │││││ │ 義。則應許苗芽等一切法皆與空性義同。寶鬘論疏謂:「無生與剎那義無別」亦是未解論
│││ │││││ │ 義。此當如六十正理論疏說:先引小乘經云:『若於此苦,無餘斷。決定斷,清淨,永盡
│││ │││││ │ ,離欲,滅,靜,永沒。不生餘苦,不生,不起,此最寂靜,此最微妙,謂決定斷一切諸
│││ │││││ │ 蘊,盡諸有,離貪欲,息滅,涅』。此解此義云:「言此苦者,唯依現在身中苦蘊。說無
│││ │││││ │ 餘斷,乃至永沒。依未來苦,說不生餘苦,乃至涅。」若謂「此苦」正詮煩惱,是總名詮
│││ │││││ │ 別也。此不應理,若時總名,不可作總義解者,乃可作別義解。此中可就總名解故,不應
│││ │││││ │ 作此說。若必如彼實事師說,則寶性論之:「煩惱本盡故」,不應釋為諸蘊本來無自性生
│││ │││││ │ ,名為本盡。若必釋為由修道力無餘斷者,則有所證涅時,已無能證之人。有能證人時,
│││ │││││ │ 蘊未永盡,則無所證之涅。故彼不能解說經義。若如吾等所許,此言永盡非由對治而盡,
│││ │││││ │ 乃本來盡故名盡。則於經義善能解釋。龍猛菩薩謂經中所說之永盡,即苦蘊寂滅之滅諦涅
│││ │││││ │ ,與無自性生之滅諦義同。釋者多未能通達,故今詳說之。中觀論云:「世尊由證知,
│││ │││││ │ 有事無事法,迦延那經,雙破於有無。」此亦顯示小乘經中雙破二邊者。此經出雜阿芨摩
│││ │││││ │ 。上來僅略舉少分,餘寶鬘論,六十正理論,各種讚文中,猶多可引者。
│││ │││││ └─子三 釋妨難 分二
│││ │││││  ┌─丑一 釋釋論已說之難
│││ │││││  │   釋論云:「設作是念,若聲聞乘中亦說法無我,則說大乘經應成無用。」此所出敵
│││ │││││  │ 者,是清辨論師。以佛護論師第七品疏中解釋:「小乘經說一切法無我之義,即諸法無
│││ │││││  │ 自性義。」般若燈論破云:「若如是者,則大乘經便為無用。」今反破云:為總說大乘
│││ │││││  │ 經無用耶?為別說大乘經說法無我為無用耶?若如初難作決定說者(不犯不定過),則
│││ │││││  │ 大乘經應唯說法無我,而實不爾。以大乘經中更說菩薩諸地布施等波羅蜜多行,大願,
│││ │││││  │ 廻向,大慈悲等,二種廣大資糧,菩薩神力及異生二乘不可思議之法性故。如寶鬘論云
│││ │││││  │ :「彼小乘經中,未說菩薩願,諸行及廻向,豈能成菩薩,安住菩提行,彼經未曾說,
│││ │││││  │ 惟大乘乃說,智者應受持。」此破唯以小乘經所說之道便能成佛。不須別說大乘經之邪
│││ │││││  │ 執。若如汝所解,應云:「唯小乘經所說之道猶不具足,故大乘經中別說法無我。」
│││ │││││  │ 然不作彼說。而說:「別說廣大行品」,故所難非也。
│││ │││││  │   若作第二義,犯不定過。聲聞藏中僅略說法無我,大乘經中則以無量門廣說之,此
│││ │││││  │ 亦龍猛菩薩所許,如出世讚云:「若不達無相,佛說無解脫,故佛於大乘,圓滿說彼義
│││ │││││  │ 。」初二句顯示,若不通達無相真實義,則不能滅盡煩惱,故不能證得解脫。後二句,
│││ │││││  │ 謂大乘經中乃圓滿宣說無相法無我義。故亦當知小乘經中是未圓滿宣說諸法無我。如何
│││ │││││  │ 以一「故」字能作圓滿宣說之理由耶?當作是說:「若不通達無相,即不能滅盡煩惱證
│││ │││││  │ 得解脫。聲聞乘中雖亦必說法無我。然大乘小乘應有差別,故於大乘作圓滿說。故知彼
│││ │││││  │ 所設難及所成立,皆不決定,是似能破。即是違理之失。其違教失,前已廣說。若爾,
│││ │││││  │ 此論師說,大小乘經說法無我有圓滿不圓滿,大小乘道修法無我亦有圓滿不圓滿,其義
│││ │││││  │ 云何?有說:「大乘人能通達一切所知皆無自性,二乘人僅能通達一分所知無自性。」
│││ │││││  │ 決非如是,若以正量於一法上能成立為法無我,次觀餘法有無實性,即依前理便能通達
│││ │││││  │ 無實性故。豈不中觀學者,亦有破除有事實有,而許真空實有。或許法性是自在成就真
│││ │││││  │ 實有者乎。初說是未善知實有之量,僅破粗分。後說則雖自以為能破有事實有,然彼不
│││ │││││  │ 以正量而破,僅是譭謗有事之惡見。故不以彼等所說而成不定。由是當知諸大乘人,隨
│││ │││││  │ 成立一切無實,亦如中觀論所說,有無量品類能立之理。故於真實義慧極為廣大。諸小
│││ │││││  │ 乘人僅以略理成立真實義,故於真實義慧略而不廣。故說彼二慧有廣略,修有圓滿不圓
│││ │││││  │ 滿之殊。致此差別者,亦由諸二乘人唯為斷除煩惱障故,精勤修行,以略理通達真實義
│││ │││││  │ ,便能滿其所願。而諸大乘人為斷所知障故,精勤修行,故於真實義,須以廣大慧而
│││ │││││  │ 善通達也。
│││ │││││  └─丑二 釋釋論未說之難
│││ │││││   現觀莊嚴論云:「遠所取分別,未離能取故,當知由所依,攝為麟喻道。」此說獨覺道雖
│││ │││││ 能斷執所取實有之分別,猶未能斷執能取實有之分別。又云:「惑所知三道,斷故為弟子,麟
│││ │││││ 喻佛子淨。」此說執所取實有,為所知障。此當如何會釋。答:此中斷執所取外境實有之義不
│││ │││││ 出二宗,或如中觀師所許,外境雖是量所成立,然正理能破外境實有。由修此所抉擇義即斷實
│││ │││││ 執。或如唯識師說,先以正理破外境,由修彼義,便斷有外境執。若如初說,且不應理,若能
│││ │││││ 安立外境為有,以觀察真實義之正理能破實有者,則於能取,依前理之力,便能通達其非有實
│││ │││││ 性。如提婆菩薩云:「若見一法真如性,即見一切法真如。」若如第二說,即獅子賢等之規。
│││ │││││ 是則無外境乃量所成立。若能成立無有外境,則能取心非離所取別有實體,雖最鈍根亦能成立
│││ │││││ 。故不斷能取分別,是依總許心為實有而言。非謂緣異體之能取所取,破其一分而執一分為實
│││ │││││ 有。故譏「執能取實有之獨覺,與執離二取心為勝義有之唯識宗相同,殊為希有」者,
│││ │││││ 乃自未解耳。
│││ │││││   此中顯示獨覺道為中乘,即說於所取能取有斷不斷實執之差別。由彼二義,較聲聞為勝,
│││ │││││ 較菩薩為劣,故說名中。此大中小三乘之三類補特伽羅,依根性之利中鈍而分。復是依於無我
│││ │││││ 建立根之次第。謂大乘上見是中觀見。中乘中見是唯識見。小乘下見是共許補特伽羅無我見。
│││ │││││ 然此義不定,若許三乘人皆有真實義見者,則依能否速疾了解真實義等而建立三根,亦不相違
│││ │││││ 。又以不斷能取內心之實執,判為劣根。則現觀莊嚴論所說之無我見。不可說即是莊嚴經論,
│││ │││││ 辨中邊論,辨法法性論之唯識見。但印度諸師亦有以現觀莊嚴論作唯識中觀見而解釋者。
│││ │││││ 恐煩不述。
│││ │││││   又彼論云:「法界無差別,種性不應異,由能依法異,故說彼差別。」此說聲聞獨覺亦通
│││ │││││ 達法性。言法界者,如二萬明論云:「此中分別觀察,謂於有事及有事相而起執著,由彼無故
│││ │││││ 當知無貪。此非有性,即一切法之真如性。法界性即諸聖法之因,故本性住種姓,即修行之所
│││ │││││ 依也。」此說於有事及彼相之執著為貪,如彼所執非實有,即說此實空為法界。次設難云:「
│││ │││││ 若法界即種姓,應一切有情皆住種姓,以法界遍一切故。」所言住種姓,意取入道位之種姓。
│││ │││││ 答彼難云:「若緣某法而能轉成聖法之因,其說彼法為種姓,故無彼失。」此謂但有法性,非
│││ │││││ 安住道位之種姓。要由道緣法性而修,至轉成聖法之殊勝因時,乃立為殊勝種姓也。如是答彼
│││ │││││ 法界無差別,種姓不應異之。難曰:「由能依法能緣道之差別,故說種姓有異。」所依謂所緣
│││ │││││ ,能依即能緣。其能緣中亦有聲聞獨覺之二乘。緣法性者,必須於覺慧成立,若於覺慧前未破
│││ │││││ 實有,則彼覺慧不能成立實空,也於彼覺慧不能成立法性。此復須先於一法得決定見。故聲聞
│││ │││││ 獨覺亦緣內外有法,而見彼無實也。由是獨覺也有通達真實義者,非獨覺定不能斷內心上之實
│││ │││││ 執。即聲聞乘,亦須分通達不通達真實義之二。現觀莊嚴論亦說小乘為二類,故執二取異體之
│││ │││││ 實執,是否安立為所知障,亦應分為二類也。
│││ │││││   若作是念:「彼非難三乘種姓有異,是難十三種姓差別不應道理。」此亦非理,如二萬明
│││ │││││ 論云:「如云:曼殊室利,若法界是一,真如是一,實際是一,云何觀察器非器耶?」此引餘
│││ │││││ 經所說證此與彼,由法界性無差別,云何觀察是否大乘法器義同。故是難大小乘種姓不應有異
│││ │││││ 。若作十三種姓解,則彼難是器非器應不符理矣。獅子賢論師所許與解脫軍論師同。餘寶性論
│││ │││││ 本釋等,亦說二乘有通達不通達法性之兩類,恐繁不錄。
│││ │││││   現觀莊嚴論,宣說了知二乘道之道相智,為攝受二乘種姓之機。所攝受之小乘機中,亦有
│││ │││││ 是否甚深法器二類。於二類中,非器者多,故多說彼機之道。如大乘人,若先不學唯識見,則
│││ │││││ 難得中觀正見。獨覺聲聞,亦應如是也。又二萬明論與八千頌大疏,為證安立法界為三乘種姓
│││ │││││ ,皆引能斷金剛經云:「一切聖者,皆以無為法之所顯現。」意謂大小乘一切聖者,皆由現證
│││ │││││ 諸法無實勝義無為之所安立。故此宗與現觀莊嚴論,全不相違。
│││ │││││ 以是當知解釋現觀莊嚴論者之宗,亦有二理也。             (第二卷終)
│││ │││││   卷三  (釋第一勝義菩提心之三)
│││ ││││└─壬三 初地增勝德 分四
│││ ││││ ┌─癸一 釋初地之布施
│││ ││││ │  「爾時施性增最勝,為彼菩提第一因,雖施身肉猶殷重,此因能比不現見。」
│││ ││││ │   證得極喜地時,菩薩所修十度行,以布施波羅密多為最增勝,然非無餘波羅密多。其出
│││ ││││ │ 世布施波羅密多,即大菩提之第一因。於十度中,雖後後勝於前前。然說此地布施勝者,謂
│││ ││││ │ 此地修行布施有殊勝力,於所修戒等則無此勝能。如經說:「初地中隨施內身外物,不起少
│││ ││││ │ 分違逆施度之慳貪能。」然不如第二地竟至夢中不起少分違逆戒度之犯戒。又此地所有不可
│││ ││││ │ 現見之智德,即由布施而能比知。謂彼非但殷重布施外物。即割身肉施人,亦極殷重。彼所
│││ ││││ │ 具他人不能見之登地等德,由此施為因能比度而知,如見煙比知有火。此即顯示布施身命財
│││ ││││ │ 寶,全無慳惜,雖如是布施,而身猶安詳不變異也。
│││ ││││ ├─癸二 釋下乘之布施 分二
│││ ││││ │┌─子一 由施能得生死樂
│││ ││││ ││  「彼諸眾生皆求樂,若無資具樂非有,知受用具從施出,故佛先說布施論。
│││ ││││ ││   悲心下劣心粗獷,專求自利為勝者,彼等所求諸受用,滅苦之因皆施生。」
│││ ││││ ││   彼諸眾生,皆欲解除饑渴疾病寒熱饑等苦,而求其樂。若無飲食醫藥衣服房舍等諸受
│││ ││││ ││ 用具,則人類所求之樂,必不得生。解一切眾生意樂之釋尊,因見此等受用資具,皆從往
│││ ││││ ││ 昔布施之福德生,故於最初即說布施之論,又此方便最易行故。由行布施能得圓滿受用者
│││ ││││ ││ ,亦不定須如法,如商人之捨極少財以求廣大之財聚,較諸乞丐所求尤多。故於布施極應
│││ ││││ ││ 殷重。其行施者,非如菩薩隨大悲轉,不求施報,專為滿足求者之快樂而施。故悲心下劣
│││ ││││ ││ 。且於諸有情,具粗獷心,偏重於專求得生善趣自利之樂。彼等由厭離不捨財物之慳貪,
│││ ││││ ││ 與希望能感異熟之功德。即下劣布施。故能出生勝妙圓滿受用,成滅除饑渴等眾苦之因。
│││ ││││ │└─子二 由施能得涅樂
│││ ││││ │  「此復由行布施時,速得值遇真聖者,於是永斷三有流,當趣證於寂滅果。」
│││ ││││ │   彼無悲愍心,唯求自身除苦得樂而殷重行施者。於行施時,「善士常往施主家」故,得
│││ ││││ │ 值遇聖者。由彼聖者宣說妙法,便能了知生死過失,證無漏道,永破無明,斷無始來生死有
│││ ││││ │ 流。其值遇聖人之果,即趣證聲聞獨覺之寂滅涅。
│││ ││││ ├─癸三 釋菩薩之布施 分四
│││ ││││ │┌─子一 明菩薩布施之不共勝利
│││ ││││ ││  「發誓利益眾生者,由施不久得歡喜」
│││ ││││ ││   諸非菩薩者,於行布施滿足求者之願望時,不能布施無間便得其樂果。由彼不能現見
│││ ││││ ││ 布施之樂果,故於布施容不修行。但發大誓願欲現前究竟利益安樂一切眾生之菩薩。施後
│││ ││││ ││ 不久,即於滿足求者之願望時,得受用布施之果最大歡喜。故能一切時中歡喜行施。
│││ ││││ │├─子二 明二種人皆以布施為主
│││ ││││ ││  「由前悲性非悲性,故唯布施為要行」
│││ ││││ ││   由前所說大悲為性之菩薩,及非大悲為性者,其所求之一切增上生樂與決定勝樂,
│││ ││││ ││ 皆由布施生。故唯布施為最要之行。親友書亦云:「了知財物動無實,當施沙門婆羅門,
│││ ││││ ││ 貪乏親友以後世,更無至親過於施」。
│││ ││││ │├─子三 明菩薩行施時如何得喜
│││ ││││ ││   前說菩薩殷重行施,以財物滿足求者之願望時,即能引生殊妙歡喜,其喜相如何?
│││ ││││ ││ 頌曰:「且如佛子聞求施,思惟彼聲所生樂,聖者入滅無彼樂,何況菩薩施一切。」
│││ ││││ ││   如佛子聞求者乞施之聲。思惟彼聲,便念彼等乃來向我求者,心中數數引生歡喜。
│││ ││││ ││ 雖諸阿羅漢入寂滅涅之樂,尚不能與之相比。則諸菩薩盡施一切內外財物,滿足求者所生
│││ ││││ ││ 之妙樂,勝寂滅涅樂,更不待說。若以寂滅涅妙樂引攝其心,則必失利他之行,若以上說
│││ ││││ ││ 菩薩妙樂引攝之,則於利他倍復精勤,故不相同也。
│││ ││││ │└─子四 明菩薩施身時有無痛苦
│││ ││││ │   菩薩由行布施引生妙樂,能捨內外一切財物。其捨身時,能無苦耶?曰:已得大地之菩
│││ ││││ │ 薩,彼身無苦,如割無情物。虛空藏三摩地經云:「如大娑羅樹林,若有人來伐其一株。
│││ ││││ │ 餘樹不作是念,彼伐此樹未伐我等。於彼伐者不起貪瞋,亦無分別。菩薩之忍亦復如是。
│││ ││││ │ 此是最清淨忍,量等虛空」。寶鬘論亦云:「彼既無身苦,更何有意苫,悲心救世苦,故久
│││ ││││ │ 住世間」。此等並依得地者而說。若未得極喜地,於身及財物未能離貪著者,彼於受害身之
│││ ││││ │ 障緣時,其身決定發生痛苦。然於爾時,於饒益有情事,即依彼苦成倍復精進之因。頌曰:
│││ ││││ │   「由割自身布施苦,觀他地獄等重苦,了知自苦極輕微,為斷他苦勤精進。」
│││ ││││ │   菩薩觀察地獄等趣,其身恆為粗猛難忍無量重苦所逼,較自割身之苦,何止千倍。乃於
│││ ││││ │ 自己割身布施之苦,不覺其苦,反之自身所受之苦為因,為斷他有情地獄等苦起大精進。
│││ ││││ │ 拏錯譯此頌曰:「由彼割身布施苦,觀他地獄等重苦,彼由自身所親受,為斷他苦勤精進。
│││ ││││ │ 」要有如是大意樂力乃可施身。未入地前可有彼意樂,故說未得地者,亦可捨身。
│││ ││││ └─癸四 明施度之差別
│││ ││││   「施者受者施物空,施名出世波羅密,由於三輪生執著,名世間波羅密多。」
│││ ││││    捨思為體之施,若由了達施者受者施無空無實體之無漏慧所攝持。大般若經說:「名曰
│││ ││││ 出世波羅密多」(到彼岸)。無得聖根本智,是出世智,由此所攝持之布施,亦得立為出世波羅
│││ ││││ 密多。其未由無得聖智所攝持之布施,即世間施,此二之差別。今以無漏慧差別,略說此極喜地
│││ ││││ 之功德。
│││ │││└─辛三 結說地功德
│││ │││  頌曰:「極喜猶如水晶月,安住佛子意空中,所依光明獲端嚴,破諸重暗得尊勝。」
│││ │││   此極喜地,如水晶珠之月輪。此有三義:一住高勝處,如上所說初地功德,住於已得彼德初地
│││ │││ 菩薩之意。住彼高勝道中,如月住虛空。以初地為彼菩薩意之一分,故說住彼意中,如眼住於首;
│││ │││ 二令所依端嚴,初地之勝義心,能使最勝所依之意,具足智慧光明而得端嚴,如月輪能使所依虛空
│││ │││ 皎潔莊嚴;三能勝逆品,初地能勝出自所治品之見所斷障,如月輪能破一切重暗。
│││ │││                           (初品──釋第一勝義菩提心 終)
│││ │││       (釋第二勝義菩提心)
│││ ││├─庚二 離垢地 分五
│││ │││┌─辛一 明此地戒清淨 分四
│││ ││││┌─壬一 明此地戒圓滿
│││ │││││   「彼戒圓滿德淨故,夢中亦離犯戒垢」
│││ │││││   彼二地菩薩,由戒最圓滿及功德最清淨故。非但覺時,即於夢中亦不為犯戒之垢所染。
│││ │││││ 此又非但不犯根本罪及性罪,即一切違越佛制之輕罪,亦皆遠離也。由不起能令犯戒之煩惱,
│││ │││││ 不造一切違越佛制罪業,永息追悔犯戒之火,常得清涼,故名尸羅。(「尸多」是清涼義,
│││ │││││ 「羅底」是得義)。又以此是安樂之因善士所行,故名尸羅。此是就文訓釋。若就體相言,
│││ │││││ 則以能斷身語七支犯戒之能斷思為相。又無貪無瞋正見三支,是七支能斷思之發起。
│││ │││││ 若並發起而言,則以能斷十黑業道之十白業道為體。
│││ ││││├─壬二 明依此故功德清淨
│││ │││││  云何由尸羅圓滿,一切功德得清淨耶?頌曰:「身語意行咸清淨,十善業道皆能集。」
│││ │││││   由彼菩薩身語意行,於醒寐一切時中,無微細罪犯所染,最極清淨。故能修集十善業道
│││ │││││ 圓滿無缺。由身修集不殺生等前三善業道,由語修集不妄語等中四善業道。由意修集不貪欲等
│││ │││││ 後三善業道。此復非唯不犯應遮之事,於尸羅中所應行者,亦在未得勝義菩提心者,不能現量
│││ │││││ 決定也。彼岸,謂生死大海之彼岸,即斷盡二障之佛果。到達彼岸,名到彼岸。釋論釋此云:
│││ │││││ 「若有後句,不應減去」。由此未減業聲,故成彼形。或是枳顆答羅等,故留摩字邊。
│││ │││││ 勝喜論師解此云:『梵語彼岸為「波羅」,到為「伊多」。二語合時,於「波羅」後加第二囀
│││ │││││ 一聲「阿摩」字,於「伊多」後加初囀「蘇」字。波羅摩伊多,合為波羅密多時,阿摩及蘇,
│││ │││││ 雖可減去。今依聲明根本文:「若有後句,不應減去」。故雖減「蘇」字而留「阿摩」,由此
│││ │││││ 未減業聲者,謂未減第二囀一聲「阿摩」字。由未減故,成「波羅密多」聲。或是枳顆答羅等
│││ │││││ 中之「波羅摩」,本是「摩」字邊。今說「波羅摩」,故不應減去 。』
│││ │││││   此謂減去「阿摩」之「阿」,而留「摩」字。於彼上加「伊」字,故成波羅蜜多。所言
│││ │││││ 初囀「蘇」字,似是「悉」字之誤,更當研究。藏人有謂:「到彼岸之梵語,為「波壤伊多」
│││ │││││ ,將「壤」字之圈平列,即成「波羅摩伊多」。結合時,加「伊」字於「摩」字上,減去
│││ │││││ 「阿」字,故成「波羅蜜多」。此類臆說雖多,要以勝喜論師所解為善。
│││ │││││   施者等二句,別釋了達三輪不可得慧所攝持之布施波羅蜜多。未為此慧所攝持之施等,
│││ │││││ 與慧所攝待之波羅密多相同,故亦名波羅密多。又彼等雖未為慧所攝持,然由迴向大菩提之
│││ │││││ 迴向所持,亦定能到彼岸,故亦得波羅密多之名。是故當知波羅密多之義,若加業聲則到於彼
│││ │││││ 岸,即是已到佛地,若加具聲則此能到彼岸,即有學位亦有波羅密多。如釋布施,其持戒等由
│││ │││││ 菩提心迴向攝持及般若攝持,或別或總,應知亦爾。若於布施三輪猶為實執所縛者,經說:
│││ │││││ 「名世間波羅密多」。修習布施之理,謂於菩薩施身及引生殊妙歡喜等事應先修信解。諸餘財
│││ │││││ 施,於最上最下之福田,下至供水等,應相續修積。復應以了達三輪不可得之空慧攝持而修。
│││ │││││ 又應緣自身財物及三世善根,數數思惟為利有情應修布施。更應思惟縱不願施,彼等亦必自然
│││ │││││ 壞滅。先壞既同,則何如自心先施。如人行論云:「身及諸受用,三世一切善,當為利有情,
│││ │││││ 無所惜而施」。又云:「捨一切涅,我心修滅度,等是一起捨,施有情為勝」〔庚一 極喜地
│││ │││││ 之辛三 結說地功德皆能圓滿也。〕
│││ ││││├─壬三 明戒比初地增勝
│││ │││││  初地菩薩豈不圓滿修集此十善業道耶?頌曰:
│││ │││││  「如是十種善業道,此地增勝最清淨,彼如秋月恆清潔,寂靜光飾極端嚴。」
│││ │││││   彼雖亦實能修集,然不能如二地菩薩所修最勝清淨之十善業道。初地之增勝布施,此地亦
│││ │││││ 能具足,於布施外,餘九波羅密多中,如持戒增勝之量,其忍辱等則未能爾。故說此地持戒增
│││ │││││ 勝,非說無餘波羅密多。此言十善,且以依十善所制之戒為例。當知即是總說一切戒律。
│││ │││││ 如秋月有二勝法,謂能息熱惱,銀光皎潔。如是住清淨尸羅之菩薩,亦有二法極為端嚴,
│││ │││││ 謂守護根門威儀寂靜,及容色光嚴。
│││ ││││└─壬四 明戒清淨之餘因
│││ ││││   「若彼淨戒執有我,則彼尸羅不清淨,故彼恆於三輪中,二邊心行皆遠離。」
│││ ││││   若比丘於別解脫戒最極清淨。而不能除諸法有自性見。則彼尸羅終不能清淨,名為破戒似善
│││ ││││ 持戒,如寶積經云:「迦葉!若有比丘具足淨戒,以別解脫防護而住,軌則威儀皆悉圓滿,於諸
│││ ││││ 小罪生大怖畏,善學所受一切學處,身語意業清淨圓滿,正命清淨。而彼比丘說有我論。迦葉!
│││ ││││ 是名第一破戒似善持戒。乃至迦葉!若有比丘具足修行十二杜多功德,而彼比丘見有所得,住我
│││ ││││ 我所執。迦葉,是名第四破戒似善持戒」。說有我論即是見有所得。而復說住我我所執者,莫以
│││ ││││ 共許之薩迦耶見解之。當知此說不斷執我我所有自性也。初句之彼字,非指前頌所說之一切菩薩
│││ ││││ 。拏錯譯云:「若戒清淨見自性,由此彼是破尸羅。」譯為「由此彼」較善。
│││ ││││   由不斷除有所得見,尸羅終不清淨。故二地菩薩,離破戒時,於誰有情,修何對治,由誰能
│││ ││││ 離之三輪,皆能遠離有事無事等二邊心行執有自性也。
│││ │││├─辛二 明戒之功德 分五
│││ ││││┌─壬一 明於善趣受用施果必依尸羅
│││ │││││   已別說菩薩圓滿淨戒,今當通說淨戒功德較布施等為大,是一切功德所依。頌曰:
│││ │││││  「失壞戒足諸眾生,於惡趣受布施果。」
│││ │││││   彼修施者,若能具足淨戒,當於人天中感最圓滿之財位。然有墮惡趣中而受圓滿大財位者
│││ │││││ ,如獨一地獄,龍象等畜類,及大力鬼類。由彼眾生修施而失壞戒足之所感也。故若無淨戒,
│││ │││││ 則布施之大財位果,不於善趣成熟,而成熟於惡趣。諸有欲於善趣身成熟施果者,
│││ │││││ 則須善持淨戒也。
│││ ││││├─壬二 明生生輾轉受用施果必依尸羅
│││ │││││  「生物總根受用盡,其後資財不得生。」
│││ │││││   若無淨戒,則於惡趣身中成熟施果。彼唯能受用往世布施之果,最極愚蒙,不知新修布施
│││ │││││ 等。若將前生布施之果用盡,則生物總根亦盡,彼補特伽羅,此後更難得感生資財也。如有人
│││ │││││ 見下種,可得大果,為得後果故,更下多種,則其果聚增長不絕。若癡人,不知下種,
│││ │││││ 以種為食,則必不能令果增長不息也。
│││ ││││├─壬三 明無尸羅難出惡趣
│││ │││││   失壞戒足墮惡趣者,非但難得財位相續增長,即再出惡趣亦屬不易。頌曰:
│││ │││││  「若時自在住順處,設此不能自攝持,墮落險處隨他轉,後以何因從彼出。」
│││ │││││   若時隨自欲樂自在不依賴他,住人天趣隨順之處,如勇士住於順處,脫離繫縛。設此補特
│││ │││││ 伽羅,不能善自攝持不墮惡趣,則如勇士被他所縛投山澗中。若墮惡趣險處後,全無自在隨他
│││ │││││ 力轉,彼更以何因能出彼惡趣耶?以惡趣身,修善少而造惡力強,故唯當流轉惡趣,如十地經
│││ │││││ 云:「假使後生人中,亦當感二種果報」。此說難得再生人中,故知當於現在善自攝持莫墮
│││ │││││ 惡趣,復當竭力嚴持淨戒也。
│││ ││││├─壬四 明施後說戒之理
│││ │││││  「是故勝者說施後,隨即宣說尸羅教,尸羅田中長功德,受用果利永無竭。」
│││ │││││   由破戒是感惡趣等眾患之本。故戰勝一切罪惡者,為令布施等功德不失壞故,於說布施後
│││ │││││ ,即說持戒之教。戒如良田為一切功德之所依。若於尸羅田中長養施等功德。使施等因與身財
│││ │││││ 等果,輾轉增長永無間竭,乃能長時受用多果。此說凡修布施者,不應專以能感圓滿資財為念
│││ │││││ ,要當籌量,以何等身受用彼果,如何乃能使彼資財多生相續。則知持戒為勝方便也。初發業
│││ │││││ 菩薩,雖以利一切有情為得佛道之心,須勤修布施。然亦須於善趣身成熟布施之果。
│││ │││││ 復須多生相續受用。故亦以持戒為因。以無此善趣身,則不具修菩薩行之順緣也。
│││ ││││└─壬五 讚尸羅為增上生決定勝之因
│││ ││││   「若諸異生及語生,自證菩提與佛子,增上生及決定勝,其因除戒定無餘。」
│││ ││││   得善趣身,及於彼身長時受用布施之果,固有賴於戒。即得決定勝果亦以戒為必要。故諸異
│││ ││││ 生未入聖道者,其能得善趣增上生之因。及從佛語生之聲聞,自證菩提之獨覺,並諸佛子菩薩,
│││ ││││ 其能得菩提決定勝之因。淨戒以外定無餘事也。然此非說唯戒是因,餘皆非因,以尚有多因非戒
│││ ││││ 所攝者。是說得增上生及決定勝,必不離於戒,離淨戒必不能得也。十地經說:「殺生等十不善
│││ ││││ 業道,各分上中下三品,如次能感地獄畜生餓鬼。後設生人中,殺生者得短命多病二種果報。
│││ ││││ 餘九不善亦各得二種不可愛樂果報。十善業道,則能感生欲界人天乃至有頂。其上若有心意狹劣
│││ ││││ ,唯求自利,怖生死苦,闕大悲心,從他聲聞,了達無我,以此智慧修十善業, 成聲聞乘。
│││ ││││ 其上若有於最後生,不從他教,志求獨覺菩提,不具大悲方便,解悟甚深緣起,修治清淨十善業
│││ ││││ 道,成獨覺乘。其上若有心廣無量,具悲愍方便,立大誓願,不捨眾生,求諸佛廣大智慧,修治
│││ ││││ 清淨十善業道,能淨治菩薩諸地,修一切諸度,成就菩薩極廣大行」。本頌即攝彼經義。親友書
│││ ││││ 亦云:「仁者於戒勿破羸,莫雜莫染當淨修,佛說戒為眾德本,如情非情依止地」。此說學戒最
│││ ││││ 為重要,以是淨戒雖在二地時說,然初發業菩薩皆當修學。防止十不善業,乃至莫令起犯戒心。
│││ ││││ 修此律儀戒,極為重要。當如上來所說而正思惟。每學戒時,當以無所得慧攝持而修。若僅了其
│││ ││││ 義或略修數次,則無大益。故必須相續思維也。若能相續修者,則於所學菩薩大行,即使初聞生
│││ ││││ 於憂怖,念昔諸佛亦久未能修者,自心亦能任運而修也。如無邊功德讚云:「世聞何法生怖畏,
│││ ││││ 佛亦久遠未能行,然佛修習得任運,功德不修難增長。」
│││ │││├─辛三 明不與破戒雜住
│││ ││││  「猶如大海與死屍,亦如吉祥與黑耳,如是持戒諸大士,不樂與犯戒雜居。」
│││ ││││   譬如大海由諸清淨龍神居止之力,凡有死屍即以波浪漂出,不與死屍共住,又諸吉祥圓滿,
│││ ││││ 不與黑耳不吉祥共住,如是持戒清淨之二地大士,亦不樂與犯戒者共住也。四百論釋說:「
│││ ││││ 吉祥女所在之家,亦必有黑耳在內」。彼與本論無違,以彼意取有彼名之二人,
│││ ││││ 本論則說黑耳是不吉祥之異名也。
│││ │││├─辛四 明戒度之差別
│││ ││││  「由誰於誰斷何事,若彼三輪有可得,名世間波羅密多,三著皆空乃出世。」』
│││ ││││   由誰能斷,於誰有情所斷,及斷何所斷事,若於彼三輪不能滅除見為實有可得之種子,則說
│││ ││││ 如是之尸羅,名為世間波羅密多。即彼尸羅若於上說三輪實執空不可得,由了達不可得之無漏慧
│││ ││││ 所攝持者,是名出世波羅密多。故尸羅中有此二種差別。
│││ │││└─辛五 結明此地功德
│││ │││   「佛子月放離垢光,非諸有攝有中祥,猶如秋季月光明,能除眾生意熱惱。」
│││ │││   如秋月光明離諸垢障,能除眾生意中熱惱。如是二地佛子月輪所放之尸羅光明,離破戒垢。
│││ │││ 故第二地名離垢,名實相符。亦能除遣眾生意中由破戒所生之熱惱也。又此二地菩薩,不屬生死流
│││ │││ 轉,故非三有生死所攝。然是三有中之吉祥,以一切圓滿功德,皆隨此菩薩而轉。
│││ │││ 為利眾生,以大願力得為王四大洲之轉輪王也。
│││ │││                       (二品──釋第二勝義菩提心 終)
│││ │││       (釋第三勝義菩提心之一)
│││ ││├─庚三 發光地 分四
│││ │││┌─辛一 釋地名義
│││ ││││ 「火光盡焚所知薪,故此三地名發光,入此地時善逝子,放赤金光如日出。」
│││ ││││   此菩薩第三地,名發光。以得第三地時,發智慧光盡焚一切所知之薪。此是於根本定位,放
│││ ││││ 寂靜光明,能滅一切二取戲論也。又善逝子,得第三地時,生智慧光明,如日將出,先現赤金色
│││ ││││ 光明。此是第三地後得位見赤色或黃色光徧一切處。寶鬘論亦云:「三地名發光,發靜智光故,
│││ ││││ 起靜慮神通,永盡貪瞋故,由此地異熟,常作天中王,增上行忍進,能遣諸欲貪」。
│││ │││├─辛二 釋地功德 分四
│││ ││││┌─壬一 明此地忍增勝
│││ │││││  為顯得如是智慧光明之菩薩,忍波羅密多最為增勝。頌曰:
│││ │││││  「設有非處起瞋恚,將此身肉並骨節,分分割截經久時,於彼割者忍更增,
│││ │││││   已見無我諸菩薩,能所何時何相割,彼見諸法如影像,由此亦能善安忍。」
│││ │││││   前說之布施持戒增勝,此地亦具足。故此是於餘八波羅密多中忍遍增勝。增勝者,謂修忍
│││ │││││ 度已最超勝,修餘七度猶未能爾。又此三地菩薩,已得焚所知薪之寂靜智火。故能善護他心。
│││ │││││ 設有人焉於實非可瞋之處,即於我及我親,已損,今損,當損,如斯三業皆不行者。而竟瞋恚
│││ │││││ 菩薩割截其身。非僅割肉,並割其骨節。非大塊而分分割,非一次而數數割。非短時而久時割
│││ │││││ 。菩薩於彼割者,非但心不恚惱,且知依彼罪業因緣,當墮地獄等處,受極重苦。故於割者更
│││ │││││ 生極大之安忍。由此可知極喜等二地,於割身者雖亦心不恚怒,然無更增上之安忍。安忍增勝
│││ │││││ 實從此地始。(此是由悲而忍,下是由慧而忍)。又此三地菩薩,非但由見地獄等重苦而起
│││ │││││ 增上安忍,由觀己之身,誰是能割,何為所割,於何時割,以何相割,現見三輪諸法皆如影像
│││ │││││ ,及離妄計我我所想。故彼亦能善修安忍。釋論謂:「亦字為攝安忍之因」。
│││ │││││ 意為非但前因能不恚惱,即由此第二因亦能安忍也。
│││ ││││├─壬二 明餘修忍方便 分二
│││ │││││┌─癸一 明不應瞋恚 分四
│││ ││││││┌─子一 明無益有損故不應瞋
│││ │││││││  又此安忍,非僅地上菩薩相應之行。亦是地前餘人保護一切功德令不壞滅之因。故諸未
│││ │││││││ 能安忍者,皆應遮止瞋恚也。頌曰:
│││ │││││││  「若已作害而瞋他,瞋他已作豈能除,是故瞋他定無益,且與後世義相違。」
│││ │││││││   若他已作損害,緣此瞋他能作害者,其所作之損害已不能除。豈緣彼人起內心之憤恚
│││ │││││││ ,其已作之損害能得除乎?內心憤恚,即粗暴心,於瞋義同。又此瞋恚非但無益,且與
│││ │││││││ 後世之義利相乖,若容許瞋恚,身壞命終,必將引發非愛異熟也。
│││ ││││││├─子二 明不欲後苦則不應報怨
│││ │││││││  頗有癡人,現受往昔自作惡行所感苦果,妄謂他人損害於我。遂於能害者發瞋恚心而行
│││ │││││││ 報復。卻願後世不更受彼損害。為遮此執故,頌曰:
│││ │││││││  「即許彼苦能永盡,往昔所作惡業果,云何瞋恚而害他,更引當來苦種子。」
│││ │││││││   怨敵現於自身所作大苦。是由往昔造殺生等諸不善業,於三惡趣受苦異熟,今乃所餘
│││ │││││││ 等流殘果。由此因緣能使一切苦等流果皆悉消滅。即許彼苦能令餘業皆悉永盡。云何復起
│││ │││││││ 瞋恚心而思報害於他,更引當來遠勝現苦之大苦種子。如醫師為治重病,作刀割等苦,
│││ │││││││ 理應忍受。如是為治未來無邊大苦,忍現前小苦,極為應理。
│││ ││││││├─子三 明能壞久修善根故不應瞋 分二
│││ │││││││┌─丑一 正義
│││ ││││││││  又此不忍,非但是能引不可愛異熟之因,亦是能壞多劫所修福德資糧之因。頌曰:
│││ ││││││││  「若有瞋恚諸佛子,百劫所修施戒福,一剎那頃能頓壞,故無他罪勝不忍。」』
│││ ││││││││   若菩薩大士,於已發菩提心之佛子,或不知彼是菩薩。或雖知之,然由上品煩惱串
│││ ││││││││ 習,增益其過失隨實不實,發瞋恚心,一剎那頃。尚能摧壞百劫所修福德資糧。如前所
│││ ││││││││ 說由修施戒波羅密多,所生善根。況非菩薩而瞋菩薩。如大海水不可以稱,瞋恚菩薩之
│││ ││││││││ 異熟量,亦不可知。故能引不可愛果及能壞善根之罪惡,更無大於瞋恚不忍之心者也。
│││ ││││││││ 增益真實過失者,疏謂於微小過增益為大過。其摧壞善根之相,如曼殊師利遊戲經云:
│││ ││││││││ 「曼殊師利,以能壞百劫所修善根,故名瞋恚」。此經於能瞋所瞋之是否菩薩,雖未說
│││ ││││││││ 明。而釋論於能瞋所瞋則俱說是菩薩。如集經論於引彼遊戲經之前,先引彌勒獅子吼經
│││ ││││││││ 云:「若有菩薩,於三千大千世界一切眾生打罵割截,菩薩非由此故便生瘡皰。若有於
│││ ││││││││ 餘菩薩,下至起損害心,起株杌心,起瞋恚心。菩薩由此因緣即生瘡皰。何以故?若彼
│││ ││││││││ 菩薩末捨一切智者,由此菩薩於彼菩薩,起損害心,起株杌心,起瞋恚心。隨起心數,
│││ ││││││││ 當於爾許劫中重披誓甲。」此論說能瞋所瞋俱是菩薩,即依此經而說也。若爾,馬鳴及
│││ ││││││││ 寂天云:「千劫所修集,布施供佛等,一切諸善行,一瞋悉能壞。」皆說能壞一千劫中
│││ ││││││││ 所修善根,復云何通?答:入行論疏有說:「多千劫中所修善根,由瞋眾生即便摧壞。
│││ ││││││││ 」實難信受。彼二論師於能瞋所瞋雖末明說,然能壞百劫或千劫所修善根之瞋恚。其所
│││ ││││││││ 瞋境,必要菩薩。其能瞋者,觀釋論說:「菩薩大士」一語,則能瞋之菩薩,似較所瞋
│││ ││││││││ 菩薩力大。其能瞋菩薩定是異生,所瞋之境,則有登地未登地之二類。如是便有大力菩
│││ ││││││││ 薩瞋力弱者,力弱菩薩瞋強力者,能瞋所瞋力相等者,共成三種。其中初者壞百劫善根
│││ ││││││││ 。若非菩薩而瞋菩薩,則壞千劫善根,極為明顯。至於第二第三兩種,由所瞋境之勝劣
│││ ││││││││ 差別,摧壞善根之量,亦當依據聖教,更為觀察。從「於三千」至「非由此故便生瘡皰
│││ ││││││││ 」,是明菩薩於非菩薩,心生瞋恚。口出惡言,身行捶打。既與損傷菩薩不同,亦知不
│││ ││││││││ 須重披誓甲。若此菩薩於他菩薩,即使身語未動,唯發瞋恚,亦須隨彼興心之數,經爾
│││ ││││││││ 許劫重披誓甲。此所瞋境,是已得授記之菩薩,其能瞋者,則是未得授記者。如般若頌
│││ ││││││││ 云:「若有菩薩未得記,瞋恚鬥諍得記者,隨彼惡心剎那數,重經爾劫披誓甲。」重披
│││ ││││││││ 誓甲者,如上品資糧道菩薩,本能疾入加行道。若瞋已得授記者,則隨瞋意心數,於爾
│││ ││││││││ 許劫中不能入加行道,更當修行也。又入行論云:「若於佛子施主所,設有發生罪惡心
│││ ││││││││ ,佛說應隨惡心數,墮地獄中經爾劫」。此說隨瞋菩薩之心數,經爾許劫恆處地獄。
│││ ││││││││ 亦有摧壞多劫所修善根之過患也。若未得授記者瞋已得授記者,有二過患,謂如上說恆
│││ ││││││││ 墮地獄,及經爾許劫重披誓甲。若作精研經所說謗法之業。於七年中每日三時勤修懺法
│││ ││││││││ 。其異熟果雖可清淨。然得忍位,最快亦須再經十劫。若能多門勤修懺侮,雖進道遲緩
│││ ││││││││ 不可補救。然異熟果猶可清淨,故當策勵而行也。       
│││ │││││││└─丑二 旁義
│││ │││││││   又能瞋所瞋俱非菩薩,若發瞋恚亦有壞善根者。如集學論引說一切有部之經云:「諸
│││ │││││││ 比丘,見此比丘發淨信心,以一切支頂禮如來發爪塔否?白言大德已見。諸比丘,如此
│││ │││││││ 比丘隨身所覆下至金輪八萬四千逾繕那量,盡其中間諸塵沙數,今此比丘,當得千倍轉輪
│││ │││││││ 王位。」乃至:「具壽鄔波離,頂禮世尊恭敬合掌而白佛言,世尊說此比丘,修集如是廣
│││ │││││││ 大善根。世尊,如是善根,由何令其微薄,損減乃至永盡。鄔波離,若於同梵行所,互生
│││ │││││││ 瘡皰,我不見彼更有福德。鄔波離,由此能使如是廣大善根微薄損減乃至永盡。鄔波離,
│││ │││││││ 由是當知於諸枯木尚不應起損惱之心,況於有情之身。」言微薄者,如彼善根原能引生
│││ │││││││ 極圓滿果,今令微小,能長時引生妙果,今令短少。言壞一切果是下品盡。言損減者是
│││ │││││││ 中品盡。言永盡者是上品盡。集學論引月燈三昧經云:「若有互起損害心,持戒多聞不能
│││ │││││││ 救,或修靜慮住蘭若,布施供佛亦難救。」言互起者,謂同梵行者。持戒等六不能救者,
│││ │││││││ 謂不能遮止瞋心壞諸善根。所壞善根,彼經未明說。入行論說是布施及供佛等。入中論則
│││ │││││││ 說是布施及持戒所生。釋論中說是福德資糧,似非通達無我之善根也。若爾,集經論引
│││ │││││││ 無盡慧經說:「如滴水落大海中,乃至大劫未壞以來,終不窮盡,如是善根迴向菩提,
│││ │││││││ 乃至末證菩提以來,亦不窮盡。」華嚴經亦說:「如有藥汁名訶宅迦,以一兩藥變千兩銅
│││ │││││││ 皆成真金,非千兩銅能變此藥。如是一切業煩惱銅亦不能變菩提心藥。」故菩提心及彼
│││ │││││││ 攝持之善根,並迴向菩提之善根等,應非瞋恚心所能壞。答:非爾,釋說能壞菩薩大士之
│││ │││││││ 善根故。當知前經之義,是說生果無盡,非說瞋恚不能使盡。
│││ │││││││   第二經義,是說依止菩提心能斷盡惑業,惑業則不能斷盡菩提心也。又摧壞善根之義
│││ │││││││ ,有說是壞眾善速能感果之功能,令其遲緩,先生瞋恚之果。非謂後遇緣時亦不能生自果
│││ │││││││ 。彼世間道尚不能斷所治種子。則諸煩惱定不能壞善種子也。破:彼因不定,異生以四力
│││ │││││││ 對治懺不善業,雖非斷不善種子,然後縱遇緣亦定不感異熟果。證加行道頂忍位時,雖非
│││ │││││││ 永斷邪見種子及惡趣因不善種子。然後遇緣亦定不起邪見及墮惡趣。又如俱舍論引經云:
│││ │││││││ 「諸業於生死,隨重近串習,隨先作其中,即前前成熟。」任何善不善業,凡是先成熟者
│││ │││││││ ,則必遮止他業暫不成熟。故僅由此義,不能安立為壞善根或斷不善。經論亦未有作如是
│││ │││││││ 說者。不則凡是強力不善業,皆應說為能壞善根者矣。故當如中觀心論釋說:「以四力淨
│││ │││││││ 治不善,以邪見及瞋心壞諸善根,後縱遇緣亦不能生果,如壞種子,遇緣亦終不生芽。」
│││ │││││││   又壞善根,非是起瞋無間即令善根消失,乃壞彼感果之力。此復如上有上中下三品盡
│││ │││││││ 相,隨所壞之限,彼即不復成熟也。如是破壞之相有二:謂壞速生新道之功力,及壞感生
│││ │││││││ 善果之功力。又集學論說:「於菩薩所,瞋恚,輕毀,惡心譭謗,過失無邊。」釋說:「
│││ │││││││ 隨知不知彼是菩薩,所瞋因相隨實不實,過患相同。故總於一切瞋恚,別如緣同梵行者及
│││ │││││││ 諸菩薩所起瞋恚,應當盡力滅除也。虛空藏經說諸根本罪,能壞往昔所修善根。集學論說
│││ │││││││ :「由增上貪著利養恭敬,若顧戀家庭,若起增上慢,若謗正法,亦能壞盡往昔所修善根
│││ │││││││ ,令諸善法不更增廣。故應了知摧壞善根之緣,盡力斷除。此但略舉少分,
│││ │││││││ 當閱集經論與集學論。」
│││ ││││││└─子四 明當思不忍多失而遮瞋恚
│││ ││││││   復次:無力者不忍,徒為自害。若有勢力無悲愍者,則俱害自他。頌曰:
│││ ││││││   「使色不美引非善,辨理非理慧被奪。不忍令速墮惡趣。」
│││ ││││││   才生不忍時,便使顏色不可愛樂,引成非善,劫奪智慧不能辨別是理非理。又由不忍瞋
│││ ││││││ 恚之力,令命終後速墮惡趣。應思惟此諸過患,滅除瞋恚,不使瞋恚生起也。
│││ ││││││                                  (第三卷終)
│││ ││││││  卷四  (釋第三勝義菩提心之二)
│││ │││││└─癸二 明理應修忍 分二
│││ │││││ ┌─子一 多思安忍勝利
│││ │││││ │  不忍之失,即如上說,違彼而忍功德云何?頌曰:「忍招違前諸功德,忍感妙色善士喜
│││ │││││ │ ,善巧是理非理事,歿後轉生人天中,所造眾罪皆當盡。」
│││ │││││ │   由修忍故,能招感違前所說瞋恚諸失所有功德。又修忍故當感妙色,令諸善士見便
│││ │││││ │ 歡喜,是理非理悉能善巧分別,歿後當於人天受生,由瞋恚心所造眾罪皆當滅盡。
│││ │││││ │ 由思彼等引安忍力。
│││ │││││ └─子二 總勸修習安忍
│││ │││││   「了知異生與佛子,瞋恚過失忍功德,永斷不忍常修習,聖者所讚諸安忍。」
│││ │││││   了知前說異生瞋恚之過失,及諸佛子安忍之功德。即當永斷不忍,一切時中常修聖者所讚
│││ │││││ 之安忍。
│││ ││││├─壬三 明忍度之差別
│││ │││││  「縱回等覺大菩提,可得三輪仍世間,佛說若彼無所得,即是出世波羅密。」
│││ │││││   此說安忍波羅密多,亦分世出世間二類。如前應知。
│││ ││││└─壬四 明此地餘淨德
│││ ││││   「此地佛子得神通,及能遍盡諸貪瞋,彼亦常時能摧壞,世人所有諸貪欲。」
│││ ││││   此佛子住第三地,得安忍波羅密多最極清淨。如是亦得初靜慮等四禪,及空無邊處,識無邊
│││ ││││ 處,無所有處,及有頂等四無色等至;慈悲喜捨四無量心;神變,天耳,他心,宿命,天眼等五
│││ ││││ 種神通。雖於靜慮無色能出能入,然除彼見能滿大菩提分,由大願力故思於彼中生,不復由其世
│││ ││││ 間靜慮等至增上而生。雖初地中已證是德,然以此地定學增上較前尤勝。或疑此地隨定受生,故
│││ ││││ 特說之。又此地中能盡貪瞋。及是亦義,亦攝能盡未說之癡。此中盡義非畢竟盡,經說:「一切
│││ ││││ 欲縛,色縛,有縛,無明縛,皆轉微薄故。」此等文義若依菩薩地意趣,謂由靜慮無色世間定力
│││ ││││ ,於欲色無色皆悉離欲。即斷如前所說之現行。由是當知是說微薄。縛亦同對法所說。此中經又
│││ ││││ 說:「見縛先滅」。有釋此謂後三見見道已滅。當知是說分別五見初地已滅。然菩薩地則說:「
│││ ││││ 初於勝解行地,由勝解諸法真如故,即已斷諸見縛。」彼經又說:「邪貪邪瞋以及邪癡,於無量
│││ ││││ 百千億那由他劫所不能減,於此地中悉得除斷。」此約斷種。謂修所斷俱生煩惱,分中上為六品
│││ ││││ ,從第二地至第七地依次而斷,今說此地所斷者。釋論雖未明說分別煩惱在初地斷,俱生煩惱從
│││ ││││ 第二地斷。然說未得第八地時一切煩惱種子皆不能盡,又安立實執為煩惱障攝,乃至未盡實執,
│││ ││││ 亦不能盡薩迦耶見。然於初地已斷三結。寶論亦如是說。故煩惱總分二類,薩迦耶見尤當分二類
│││ ││││ ,極為明顯。又此安立實執為煩惱之宗中,凡以無漏道斷除煩惱,則必斷一分實執種子。除此種
│││ ││││ 子外,其餘現似二取之習氣,立為所知障者,雖少分亦不能斷。乃至未盡一切煩惱,必不能斷
│││ ││││ 所知障,諸所知障,至三清淨地乃能斷除。
│││ ││││   又住第三地時,多作帝釋天主,常能善巧令諸世間有情捨離貪欲,為眾中首,善度有情令出
│││ ││││ 五欲淤泥。拿錯譯此為:「亦令常時離貪欲」,較為易知。
│││ │││├─辛三 明初三度之別
│││ ││││  今為顯示前三波羅密多,所依差別,資糧體性,並所感果。故頌曰:
│││ ││││  「如是施等三種法,善逝多為在家說,彼等亦即福資糧,復是諸佛色身因。」
│││ ││││   雖諸菩薩在家出家,皆是施等所依。若約修行難易,則在家菩薩較易行施等三法,故善逝為
│││ ││││ 彼多說此三。二資根中福德資糧,亦即此三法。此福資糧是正感諸佛色身之因。寶論亦云:「
│││ ││││ 此中施與戒,並及安忍法,別為在家說,善修悲心要。」在家菩薩所修之布施,謂財與無畏施。
│││ ││││ 尸羅謂在家分戒。安忍謂諦察法忍。出家菩薩則易修精進靜慮智慧。然非彼二全無餘德。
│││ ││││ 智慧資糧謂靜慮與般若,此二正是法身之因。精進是二資糧之共因。
│││ │││└─辛四 結明此地功德
│││ │││   「發光佛子安住日,先除自身諸冥暗,復欲摧滅眾生暗,此地極利而不瞋。」
│││ │││   發光地佛子如住日輪,自身所有無知冥暗,凡能障礙生此勝義地者,此地初正生時,即先除滅
│││ │││ 。復將此行相為他宣說,復使他眾生亦能摧滅障第三地之暗也。又彼菩薩由滅障第三地功德之過失
│││ │││ 暗,故如日輪光極明利。然於犯過眾生不生瞋恚,以於安忍善修習故,已由大悲潤相續故。
│││ │││                           (三品──釋第三勝義菩提心 終)
│││ │││       (釋第四勝義菩提心)
│││ ││├─庚四 焰慧地 分三
│││ │││┌─辛一 明此地精進增勝
│││ ││││  今明此地精進波羅密多,較前三波羅密多增勝,較餘六波羅密多下劣。頌曰:
│││ ││││  「功德皆隨精進行,福慧二種資糧因,何地精進最熾盛,彼即第四焰慧地。」
│││ ││││   若於善業心不勇悍,必不能修施等諸行,一切功德全不得生。若於前說施等功德,或已修集
│││ ││││ 或當修集具足勇悍。則已得功德倍復增長,未得功德皆能獲得,故說一切功德皆隨精進而行。
│││ ││││ 此精進即福德智慧二種資糧之因。若於何地成就如是熾盛精進者,則彼地名第四焰慧地。第三地
│││ ││││ 中由得增上定學勝前二地。所生殊妙輕安,畢竟斷除一切懈怠,此地乃證。
│││ ││││ 故此地中精進波羅密多最為增勝。
│││ │││├─辛二 明此地訓釋
│││ ││││  何故此地名曰焰慧?頌曰:
│││ ││││  「此地佛子由勤修,菩提分法發慧焰,較前赤光尤超勝。」
│││ ││││   此第四地佛子,由修三十七品菩提分法較前增上。從此所發智慧光焰,較第三地所說如赤金
│││ ││││ 光尤為超勝。以發增上正智火焰,故此地名曰焰慧。如寶論云:「第四名焰慧,發正智焰故,
│││ ││││ 一切菩提分,增上修習故,彼招異熟果,作夜摩天王,善能破一切薩迦耶見等。」
│││ ││││ 三十七菩提分法,謂四念住等七聚:
│││ ││││ 四念住:謂身,受,心,法,念住。
│││ ││││ 四正斷:謂諸善法未生令生,已生令長,諸不善法未生令不生,已生正斷。
│││ ││││ 四神足:謂欲、勤、心、觀,三摩地神足。
│││ ││││ 五根:謂信,進,念,定,慧根。
│││ ││││ 五力:謂信,進,念,定,慧根等力。
│││ ││││ 七菩提分:謂念,擇法,進,喜,輕安,定,捨七正菩提分。正等亦通前六支。
│││ ││││ 八聖道分:謂正見,思維,語,業,命,精進,念,定聖道分。
│││ ││││ 正字通思維以下,聖道分亦通前七。其第一聚為學所依。學體性中第二聚為增上戒學,第三聚為
│││ ││││ 增上心學,第四聚至第六聚為增上慧學,立為三學。故此地菩薩成就最勝慧學,於三十七菩提分
│││ ││││ 法若粗若細皆悉善巧。
│││ │││└─辛三 明斷德差別
│││ │││  「自見所屬皆遍盡」
│││ │││   自見謂微細薩迦耶見之我見。所屬謂此見為首,執著我人等主宰實有之粗分補特伽羅我我所執
│││ │││ ,及執著蘊處界實有之法我執,皆遍滅盡。盡謂永斷此地所應斷二種我執之種子。非一切皆盡。
│││ │││ 經說:猶有俱生薩迦耶見故。
│││ │││                           (四品──釋第四勝義菩提心 終)
│││ │││       (釋第五勝義菩提心)
│││ ││└─庚五 難行地 分二
│││ ││ ┌─辛一 明此地訓釋
│││ ││ │  「大士住於難勝地,一切諸魔莫能勝,」
│││ ││ │   大士住於第五難勝地時,一切世界諸天魔王尚不能勝,何況其餘諸魔眷屬。是故此地名曰
│││ ││ │ 難勝。寶論亦云:「第五極難勝,請魔難莫勝故,善知聖諦等,微妙深義故。此所感異熟,
│││ ││ │ 作睹史天王,能破諸外道,煩惱惡見處。」
│││ ││ └─辛二 明靜慮增勝善巧諸諦
│││ ││    「靜慮增勝極善知,善慧諸諦微妙性。」
│││ ││   第五地於十波羅密多中,靜慮波羅密多最為增勝。布施至精進四波羅密多增勝,先已得訖。故知
│││ ││ 此約餘六波羅密多說。如此地已得靜慮波羅密多,永不復為散亂等障品所伏,但於般若波羅密多等則
│││ ││ 猶未能爾。又此地非但靜慮增勝,即於善慧聖諦深微體性亦極善通達,故於粗細聖諦皆有善巧增上
│││ ││ 慧學。
│││ ││   問:十地經說第五地菩薩善巧苦集滅道四諦,次復別說善巧世俗勝義二諦。父子相見會及中論,
│││ ││ 復說世俗勝義二諦決定。豈離二諦別有四諦耶?答:雖無二諦所不攝之諦,然為顯示所治雜染品中
│││ ││ 集諦為因,苦諦為果。與能治清淨品中道諦是因,滅諦是果。故說四諦。釋論說彼苦集道諦是世俗諦
│││ ││ ,滅諦是勝義諦。六十正理論釋亦云:「涅是勝義諦,餘三諦是世俗諦。」所言涅即是滅諦。
│││ ││ 六十正理論釋又說:「大師親說現證滅諦。若如實事師所許,現量但緣自相事,則不能爾。」又自宗
│││ ││ 以無漏根本智親證真實義,成立滅諦可以現證。若說滅諦是世俗諦,則此建立亦不應理。又多勵力
│││ ││ 成立證涅時必須現證真實義,故說滅諦是世俗諦,猶未得正解也。又於有法上遣除所破實性,即勝義
│││ ││ 諦,然勝義諦之所遣除者非於所知決定非有。如法界讚云:「由不知何法,流轉於三有,敬禮彼法界
│││ ││ ,遍住諸有情。原為生死因,若已善淨治,清淨即涅,亦即是法身。」此說有垢之法性,若淨治離垢
│││ ││ 即是涅及法身。處處說清淨法性所遣即諸垢染。若謂法性不可離垢,則徒勞無果。若謂可離,則彼所
│││ ││ 遣是所知中有。如無兔角所遣之兔角,雖於所知非有,然遣除所知中可有之瓶,立為無瓶,亦可安立
│││ ││ 為無兔角。
│││ ││   若依總徧一切染淨諸法之法性而言,雖所遣二我於所知非有,然由諸法垢染漸淨,則彼法性亦必
│││ ││ 隨之垢染漸淨。故於殊勝有法位,其法性僅有一分清淨(自性清淨)猶為不足,必須隨各位離垢清淨
│││ ││ ,即說此淨名為滅諦。
│││ ││   十地經中,於此地復說善知相諦等,雖立多種諦名,當知彼等亦非二諦所不攝也。
│││ ││                            (五品──釋第五勝義菩提心 終)
│││ ││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之一)
│││ │├─己二 釋第六現前地 分四
│││ ││┌─庚一 明此地訓釋與慧度增勝
│││ │││  「現前住於正定心,正等覺法皆現前,現見緣起真實性,由住般若得滅定。」
│││ │││   由第五地已得清淨靜慮波羅密多,故第六現前地得住最勝定心。以此為依現見甚深緣起實性。
│││ │││ 即此菩薩住第六地,由得最勝般若波羅密多故得住滅定。前五地中,以未得增勝般若波羅密多故,
│││ │││ 唯由施等五波羅密多增勝,不能得滅定也。
│││ │││   又由般若增上,現證法性如影像故,第五地中見道諦故,正等覺法現前得故,此地名現前地。
│││ │││ 疏中釋第二理由,謂能知所知不可得道已現證故。然釋論說見道諦者,是舉四諦中最後諦,義謂彼
│││ │││ 地於粗細四諦得善巧,故第六地已得圓滿善巧四諦慧。第一理由,顯示圓滿善巧順逆緣起之慧學。
│││ │││ 由已圓滿此二慧學,故四諦緣起皆得現前。如是當知此地圓滿三種慧學。又奢摩他若何增勝,則
│││ │││ 毗缽舍那亦隨增勝。第五地既得最勝靜慮波羅密多,則此地自亦能得最勝般若波羅密多。故從此地
│││ │││ 後乃得入不共滅定也。寶論云:「第六名現前,現證佛法故,由修止觀道,得滅定增廣,此地異熟
│││ │││ 果,作善化天王,聲聞無能奪,能滅諸我慢。」善化即化樂天。
│││ ││├─庚二 讚慧度功德
│││ │││   此顯諸餘施等資糧,要依般若波羅密多,方能趣果。頌曰:
│││ │││   「如有目者能引導,無量盲人到止境,如是智慧能攝取,無眼功德趣勝果。」
│││ │││   如一有目士夫,能引一切盲人到達欲往之處。如是於修道時,亦由般若波羅密多,能不顛倒明
│││ │││ 見正道非正道故。便能攝取如無眼之布施等功德,趣向聖位佛果。般若攝頌云:「無量盲人無引導
│││ │││ ,不能見道入城廓,闕慧五度無眼導,無力能證菩提果。」能斷金剛經云:「善現,如士夫入於暗
│││ │││ 室都無所見,當知菩薩若墮於事而行布施亦復如是。善現,如明眼士夫,過夜曉已日光出時見種種
│││ │││ 色,當知菩薩不墮於事而行布施亦復如是。」於持戒等當知亦爾。
│││ ││├─庚三 觀慧度緣起真實 分五
│││ │││┌─辛一 立志宣說其深義
│││ ││││  云何現見緣起之真實性?釋論答云:「彼緣起實性,非吾輩無明厚翳障蔽慧眼者之境界,唯是
│││ ││││ 第六地以上之境,故此不應問吾等,應問已塗善見空性安善那藥,除無明翳,成就慧眼之諸佛
│││ ││││ 菩薩。」由此當知如塗安善那藥令眼明瞭,非剜其眼。如是由塗善見空性安善那藥,令慧眼明瞭
│││ ││││ ,非剜慧眼。故此宗無誹謗聖根本定全無智慧之惡見也。
│││ ││││   問:般若經與十地經等,豈不明說修行般若波羅密多菩薩見緣起性乎?故但當隨彼聖教而說
│││ ││││ 。答:「聖教密意亦難解,吾輩雖依聖教亦不能說也。」此依自力解說而言。然堪為定量大士所
│││ ││││ 造宣說真實義諸論,則能無倒解釋經義,要依彼論乃能瞭解聖教密意。頌曰:
│││ ││││  「如彼通達甚深法,依於經教及正理,如是龍猛諸論中,隨所安立今當說。」
│││ ││││   如彼六地菩薩通達最甚深法,如是龍猛菩薩無倒瞭解諸經義已於中論中,依諸經藏及餘正理
│││ ││││ ,顯示諸法真實義,極為明瞭。故月稱論師唯依龍猛菩薩論中所說真實義,今當如彼教規而說。
│││ ││││ 云何得知,龍猛菩薩無倒解釋了義經義耶?答:由教證知,如楞伽經云:「南方碑達國,有吉祥
│││ ││││ 比丘,其名呼曰龍,能破有無邊,於世宏我教,善說無上乘,證得歡喜地,往生極樂國。」此說
│││ ││││ 龍猛菩薩能離有無二邊,解釋了義大乘。金光明經說此菩薩,是佛世離車子一切世間樂見童子後
│││ ││││ 身。大雲經云:「我滅度後,滿四百年,此童子轉身為比丘,其名曰龍,廣宏我教法。後於
│││ ││││ 極淨光世界成佛,號智生光。」故此菩薩,定能無倒解釋經義。曼殊室利根本教,說誕生年代與
│││ ││││ 名號同。說住世六百歲。大法鼓經說:「一切世間樂見離車子童子,於大師滅度後,人壽八十歲
│││ ││││ ,教法衰微時,轉身為名含大師德號之比丘,廣宏聖教,滿百歲後往生極樂世界。」覺賢上座與
│││ ││││ 阿底峽尊者說此亦是授記龍猛菩薩。蓋以樂見離車子與龍猛菩薩,是一體故。大法鼓經說彼比丘
│││ ││││ 位登七地,然不能成與前眾經決定相違。如有經說,四大天王證預流果,亦有經中說已成佛。
│││ ││││ 如是等類經中非一。
│││ │││├─辛二 可說深義法器
│││ ││││   了義諸論,唯應為夙植通達空性種子者說,不可為餘人說。以彼聞空性諸論,轉於空性起
│││ ││││ 邪執心,當獲重大非義也。獲重大非義者,或有因不善巧故。謗譭空性而墮惡趣。或有誤解空性
│││ ││││ 深義,顛倒妄執諸法全無,或全非有。初生邪見,謗一切因果等法。次著不捨,輾轉增長。
│││ ││││ 如云:「不能正觀空,鈍根則自害,如不善咒術,不善捉毒蛇。」顯句論釋此云:「要不墮於
│││ ││││ 損減世俗邊,不違害如影像之業果。要不墮於增益勝義邊,知唯無自性,乃能有業果。」若與此
│││ ││││ 相違,說為墮常斷二邊。又說妄計諸行非有是為邪見,故無與非有,言雖異而無之行相則無差別
│││ ││││ 。四百論云:「一墮於惡趣;正見證寂滅。」釋云:「不善士夫聞無我法,由生謗毀反起邪執,
│││ ││││ 應墮惡趣。」說彼二種俱墮惡趣。起邪執者,謂執空性為非有義,由是若無簡擇最微細義之慧力
│││ ││││ ,妄矜為有,於不適自機之其深義文,強作勝解,必當引生重大非義。故於此處應極慎之。
│││ ││││  問:「何種機可說空性,何種人不應說空性,此既難決定,為以何方便能了知耶?」
│││ ││││  答:「由外相狀即能了知。」頌曰:
│││ ││││  「若異生位聞空性,內心數數發歡喜,由喜引生淚流注,週身毛孔自動豎,
│││ ││││   彼身已有佛慧種,是可宣說真性器,當為彼說勝義諦,其勝義相如下說。」
│││ ││││   諸異生初發業時,無倒聽聞空性言教。若彼聞已於此言教,內心數數引發歡喜,由此歡喜流
│││ ││││ 淚,毛豎。則知此人有正覺慧無分別智種,即通達空性之種子。此人即是阿遮利耶,可為宣說
│││ ││││ 真實義之法器。當為此人宣說真勝義諦。勝義諦行相下當廣說。此等相狀要由無倒聽聞空性言教
│││ ││││ ,及聽已瞭解之所引生。若聞而未解,或瞭解而無彼相狀,雖暫不知是否其深法器。然若能不違
│││ ││││ 善知識之教誡,亦是堪新植通達空性功能之法器也。
│││ │││├─辛三 說後引發功德
│││ ││││  為堪聞者宣說空性,非空無果。頌曰:
│││ ││││  「彼器隨生諸功德,常能正受住淨戒,勤行布施修悲心,
│││ ││││   並修安忍為度生,善根迴向大菩提,復能恭敬諸菩薩。」
│││ ││││   彼聞空性見,非但不於空性起顛倒執,引生無義。且能隨行所聞引生功德,謂彼法器,聞空
│││ ││││ 性見如獲寶藏,為令空見於餘生中不退失故,常能正受安住淨戒。彼作是念:我若犯戒必以此而
│││ ││││ 墮惡趣,致空見為之間斷,故能受戒守護不犯。此言犯戒,不限先受,淨戒違品諸自性罪,皆是
│││ ││││ 犯戒也。又作是念:我縱能嚴持淨戒生諸善趣,倘生貧家,缺乏飲食衣服醫藥資生之具,恆須追
│││ ││││ 求。則聽聞空見及修習空義皆將間斷。遂於前說上下福田盡力供施。復作是念:此空性見要以
│││ ││││ 如上所說大悲攝持,方能引生佛果。故恆修大悲心而為根本。復作是念:由瞋恚力能墮惡趣,
│││ ││││ 能壞善根,能令顏色極不可愛,緣此令諸聖者不生歡喜。故當修安忍。又見持戒等善根,若不
│││ ││││ 數數迴向一切種智,則非成佛之因,亦不能恆感身及資財無量妙果。故持所有戒等善根,為度眾
│││ ││││ 生出生死故,迴向菩提。又見二乘等不能如諸菩薩宣說甚深緣起,故於諸菩薩所起極敬重心。
│││ ││││   得空見諸大乘人,由生清淨正見,於修廣大行品起極敬重,此是最應稱讚之處。菩提心釋云
│││ ││││ :「由知諸法空,復能說業果,此為最甚奇,此乃極希有。」是故必須永離二種非器,或不信解
│││ ││││ 而生譭謗,或似信解而以正理破除一切因果等法。即依無自性之空見,了達一切能作所作諸法
│││ ││││ 極為應理也。若非如是,自謂已得正見,而於持戒等一切業果建立,見如兔角之花紋,謂彼等行
│││ ││││ 是對未知了義者說,已知了義即不須彼。此乃妄執,一切皆是分別所作,一切分別皆是著實之
│││ ││││ 相執故。便同支那堪布,摧毀一切善根也。或有妄說就亂識前暫許取捨。若於分別仍分是否實執
│││ ││││ 二類。則說破自性之正理能破一切境,便成誑語。若不分二類,則見行二種分別,應互相違害勢
│││ ││││ 同水火。其安立取捨處之亂識,與能安立者,並所安立法,皆應無處安立。
│││ ││││ 縱作此等臆說,適成前引諸論之敵者也。
│││ │││├─辛四 勸法器人聽聞
│││ ││││  「善巧深廣諸士夫,漸次當得極喜地,求彼者應聞此道。」
│││ ││││   如上所說甚深廣大之理,若有士夫能善巧者,則於異生位中,不久即能修集甚深廣大福智資
│││ ││││ 糧,漸次當得極喜地。故凡欲求極喜地者,應聽聞此甚深道也。此即勸令聽聞。如四百論釋云:
│││ ││││ 「若極愛重自性空論,當修彼順緣門,即凡能於空性增長淨信者,當如是行。又由悲心故,欲報
│││ ││││ 佛恩故,欲令自身正法離諸險難因緣故,當行諸難行,施諸難施,以四攝事攝眾生,於正法器盡
│││ ││││ 力宣說此正法教。」此謂於遠離非器二過失者,當勵力宏揚此法。若未如實了知其勝解者,應先
│││ ││││ 以不違緣起之法而為宣說。若諸說者善知聞者,成就法器,為之如理講說,其福極大。集經論云
│││ ││││ :「若信解甚深法,便能攝集一切福德,乃至未成佛以來,世出世間一切勝事皆能成辦。」
│││ ││││ 如寶施童子經云:「曼殊室利,若諸菩薩無善巧方便,經百千劫修行六波羅蜜多。若復有人聞此
│││ ││││ 正法,生疑心者,所得福德尚多於彼。何況無疑而正聽聞及以書寫,受持,講說,為他開示。」
│││ ││││ 能斷金剛經云:「佛告善現,於汝意云何,恆河之中所有沙數,設有如是沙等恆河,是諸恆河沙
│││ ││││ 寧為多不?善現答言:甚多世尊,諸恆河尚多無數何況其沙。佛言:善現,吾今告汝,若善男子
│││ ││││ 善女人,以妙七寶,盛滿爾恆河沙數等世界,奉施如來,是善男子善女人,由此因緣所生福聚
│││ ││││ 寧為多不?善現答言:甚多世尊,甚多善逝。世尊告曰:若復有人,於此法門,乃至四句伽陀,
│││ ││││ 受持讀誦廣為他說,所生福聚甚多於前。」如來藏經於說上品十不善法後云:「假使眾生具足彼
│││ ││││ 等,若能悟入諸法無我,信解諸法本來清淨,則彼眾生必不墮惡趣。」降魔品亦云:「若有比丘
│││ ││││ 了知一切諸法最極調伏,了知眾罪前際性空,則能滅除犯戒憂悔,令不堅固。於無間罪尚能超勝
│││ ││││ ,況犯軌則尸羅微細邪行。」未生怨王經云:「諸造無間罪者,若能聞此正法信解修行,我不說
│││ ││││ 彼業,是真業障。」此等是說,若講說聽聞,及餘時中,信解思惟甚深法義之勝利。要具二緣方
│││ ││││ 能獲得所說勝利。一發清淨心,謂不顧戀名利恭敬等。二不倒說,謂不倒執所說法義。若具二過
│││ ││││ ,或隨一過,皆能障礙無量功德。世親論師云:「故若顛倒說法,及心雜染,希求利養恭敬名聞
│││ ││││ 而說法者,失壞自身大福德聚。」其聞法者,發清淨心,與不倒解法義,亦極重要。
│││ │││└─辛五 宣說緣起真實 分三
│││ │││ ┌─壬一 聖教宣說真義之理 分二
│││ │││ │┌─癸一 引聖教
│││ │││ ││   十地經說:「第五地菩薩,欲入第六地者,當觀諸法十平等性。何等為十?謂一切法
│││ │││ ││ 無相故平等性;一切法無體故平等性;無生故、無起故,遠離放,本來清淨故,無戲論故,
│││ │││ ││ 無取無捨故平等性;一切法如幻如夢如影如響如水中月如鏡中像,如化事故平等性;一切法
│││ │││ ││ 有無不二故平等性。菩薩如是善通達一切法自性,得明利隨順忍,得入菩薩第六現前地。」
│││ │││ ││ 此中無取無捨,二者合為一平等性,如幻等七喻,合為一平等性。末二亦合為一平等性。
│││ │││ ││ 明十種平等性,十地經釋與菩薩地有所不同,彼二與此宗解釋空性亦不相同,故此中更當別
│││ │││ ││ 釋。其中初平等性,謂於聖根本智前,諸法異相皆不顯現。第二謂一切法皆無自體故平等。
│││ │││ ││ 此二是總標,餘八性是別釋。第三無生依未來世說。第四無起依餘時言。此亦通一切法皆悉
│││ │││ ││ 平等。以下諸性,當知亦爾。第五遠離,謂當生已生空,此即由第二自體平等性相所顯之遠
│││ │││ ││ 離。此復非是現以教理令其遠離,乃是本來即如是清淨,是第六性。第七性,謂無二取戲論
│││ │││ ││ ,即與第一性義合。若作名言分別所不能論解,即是第二性之差別。第八性之差別,亦如是
│││ │││ ││ 。第九性謂能證成前義諸譬喻門。第十性謂一切法,若有事無事皆無自性。明利謂速慧。
│││ │││ ││ 隨順謂與第八地無生法忍相隨順。此隨順忍,以隨位不同,有多種異釋。宣說諸法真實義之
│││ │││ ││ 教文雖多,今是解釋第六地慧通達真實,故但引以十種平等性證第六地之教也。
│││ │││ │└─癸二 明瞭知真實之障
│││ │││ │   於抉擇諸法無實中,若不善解何為實有及如何執實有,則於真實義見,定有錯失。入行論
│││ │││ │ 云:「未知所觀事,必不取彼無。」此說心中若未善現起所破事之總相,則必不善緣取彼所破
│││ │││ │ 事之無。以是心中若未如實現起所無之實有行相,及由何事空之所破行相,則必不能定解無實
│││ │││ │ 與空性也。又此所破,唯由宗派遍計之實有,及略知實執,猶為未足。必須瞭解無始隨逐傳來
│││ │││ │ 為宗派變未變心者共有之俱生實執,及彼所執之實有。若未能解此,則雖以正理破其所破,然
│││ │││ │ 於無始隨逐傳來之實執全無所損。又應先解自身之實執,次當善知以諸正理直接間接破除彼境
│││ │││ │ 之理。以若唯作向外轉之破立,則利益甚微也。此中若能善知自續應成中觀兩派所明,
│││ │││ │ 乃能善辨所破差別。釋此分二:
│││ │││ │ ┌─子一 明自續中觀派之實執 分三
│││ │││ │ │┌─丑一 明實有與實執
│││ │││ │ ││   自續派之論典,於所破多未明說。惟中觀明論釋世俗有,可就其違品之有,知其
│││ │││ │ ││ 何為勝義有或真實有。如彼論云:「於無真實性事,增益違上行相之亂覺,名為世俗,
│││ │││ │ ││ 此能障真或由此能蔽真實故。如經云:法生唯世俗,勝義無自性,於無性錯亂,說明真
│││ │││ │ ││ 世俗。從彼所生,由彼所顯現,所見一切虛偽之事,名唯世俗。此復由無始錯亂習氣
│││ │││ │ ││ 成熟增上而生,由此能於一切含識,示現似有真實事性令見為有。故由彼等意樂增上,
│││ │││ │ ││ 安立一切虛偽性事,名唯世俗有。」亂覺以上,明於勝義無自性錯亂為有之義。從
│││ │││ │ ││ 「名為世俗」至「蔽真實故」,明真世俗之義。世俗是能障義,謂能障蔽真實也。從彼
│││ │││ │ ││ 實執所出生故,由彼實執現似實有。能見彼者是分別心非是根識,與二諦論釋之所破
│││ │││ │ ││ 實有,非根識所見義同。從「此復」至「而生」,明彼實執是俱生執。故云「於一切含
│││ │││ │ ││ 識」,彼等含識之意樂,非唯分別心,亦有無分別心。由彼二種心增上安立為有,非勝
│││ │││ │ ││ 義有之諸虛偽事,名「唯世俗有」者。即「法生唯世俗」之義。非謂於實執世俗中有也
│││ │││ │ ││ 。由是當知,若謂非由於心顯或由心增上之所安立,而是彼義自體中有。即是實有,
│││ │││ │ ││ 勝義有,真實有。若執彼有,即是俱生實執。
│││ │││ │ ││   中觀明論云:「言勝義無生者,謂由真智不能成立諸法生也。」準此可顯,若觀真
│││ │││ │ ││ 實義智而能成立為生及有者,即勝義之生有。此與前說,復云何通?答:誠如所問,
│││ │││ │ ││ 當知於所破所加之勝義簡別,有二勝義。一以聞思修三種理智為勝義,如上所說,即由
│││ │││ │ ││ 彼不成者。二以非由心增上安立,而是彼義自體中有,為勝義有。凡前種勝義及彼所成
│││ │││ │ ││ 就,皆可是有。後種勝義及彼中有,皆定非有。以是若後勝義中有,則前勝義中亦決定
│││ │││ │ ││ 有。然執有前者,非俱生實執。其俱生實執,必須執後者為實有也。頗有未能辨別此二
│││ │││ │ ││ 之差別,於明所破時,便謂堪忍正理觀察,或堪觀之事,為所破量齊。由此,或說勝義
│││ │││ │ ││ 非有,或說是實有。異說競起。若能善辨前義,則知說實性中無,勝義中無,與說法性
│││ │││ │ ││ 是有,法性即實性,即勝義,都不相違也。
│││ │││ │ │├─丑二 以幻事喻明觀待世間之實妄
│││ │││ │ ││   欲知何為以心增上安立或不安立為有,由彼幻喻即易於了知。如幻師變木石等為象
│││ │││ │ ││ 馬。即彼幻師與眼識迷惑之觀者及眼識未迷者之三人中,初唯見為象馬而不執為象馬。
│││ │││ │ ││ 第二類人,既見且執。第三類人,象馬之執見俱無。又彼幻物現為象馬者,不可妄謂:
│││ │││ │ ││ 「如誤繩為蛇,於彼識前繩現為蛇而繩實非蛇,如是唯於亂識前現為象馬,然彼幻物不
│││ │││ │ ││ 現為象馬。」此即不加簡別,必須許幻物現為象馬。若不爾者,應於所見都無迷亂。
│││ │││ │ ││ 若約此義安立幻物現為象馬,則約幻師言,唯由亂心如是顯現增上而立,非由幻物本體
│││ │││ │ ││ 增上而立也。約觀者言,則不自覺所見象馬由心增上而立,反執彼幻處確有真實之象馬
│││ │││ │ ││ 存在。此即就喻說明由心增上安立與不安立之理。故於彼物現為彼像,是否所現之實體
│││ │││ │ ││ 有其二類。若善解此義,則餘妄計:「諸實事宗,亦由能量增上安立所量能量即心,
│││ │││ │ ││ 由彼安立所量,亦即由心增上安立,則彼亦應破除實有。」於此等二宗紊亂之點皆能分
│││ │││ │ ││ 別。由能量安立所量,是由能量通達二種所量之實性。彼與前說實極不相同。成立如是
│││ │││ │ ││ 幻相者,若順瑜伽行之中觀師,謂由自證現量成立。若許有外境之自續師,則謂由緣地
│││ │││ │ ││ 方及虛空等之根識現量成立。如現非有者,謂若如是有者,則於眼未迷者應亦能見,
│││ │││ │ ││ 然彼無所見。是故現似象馬與象馬本空,二義俱存。此依未學教者通常名言識成立為妄
│││ │││ │ ││ 。與成立鏡中影像為空之心。俱非粗細任何理智。若依通常名言識增上果是實有者,
│││ │││ │ ││ 則應幾所見事彼事非空,若彼事為空則應不可見。此二既俱存,則知依通常名言識增上
│││ │││ │ ││ 者唯是虛妄也。
│││ │││ │ │└─丑三 法喻合釋
│││ │││ │ │   如眼識迷惑之觀者,認幻事為實有。如是諸有情類,見內外諸法似真實有,不知唯由
│││ │││ │ │ 自心顯現增上安立,執為諸法自體實爾。是為無始傳來俱生實執。此自續派所安立者,
│││ │││ │ │ 若以應成派觀之,則彼執所破之心,猶覺太粗,仍非最細之俱生實執。若時能以正理,
│││ │││ │ │ 破彼實執所計之實有,則猶如幻師,了知唯由內心增上安立為有,不復妄執內外諸法實體
│││ │││ │ │ 本爾。此復是許,由無正量違害之心增上安立者,乃名言有。非許凡由心增上安立者一切
│││ │││ │ │ 皆是名言中有。從種生芽,雖由心增上安立,然說芽體從種子生,亦不相違。如幻物自體
│││ │││ │ │ 亦變為象馬。一切名言有法,皆當如是知。即諸法性,亦由能見自體之心增上安立為有,
│││ │││ │ │ 故名言中有無不徧一切之失。以是有說,如幻事現為象馬,而象馬實空,如是瓶等一切法
│││ │││ │ │ ,雖現為瓶等,然瓶等亦本空。當知全非幻喻喻法合釋之義。若如彼說,則應全無是彼法
│││ │││ │ │ 者。即法喻合釋,亦應唯現為彼相,非是彼事。若時生起根本無分別智,一切二取相於彼
│││ │││ │ │ 皆滅,此如眼識未迷者之於諸幻相,見執俱無。
│││ │││ │ │   自續派以正理破執之不共義,下不復說,故於此中當略說之。彼謂所知中有有事無事
│││ │││ │ │ 二類。先說有事,於有事中有色非色二類。若是色法破其無東西等方分,若是心法破其無
│││ │││ │ │ 前後等時分,如餘處說。由此成立凡是有事,定屬有分。次破分與有分,若異性者應全無
│││ │││ │ │ 關係,若一性者,爾時於彼應審諦觀察,其體雖是一,然現相似異,乃無可否認之事實。
│││ │││ │ │ 故能抉擇,雖現彼事即由彼為空猶如幻事。次觀彼事,若是由心顯現增上安立之妄體可不
│││ │││ │ │ 相違,若彼非由心顯現增上所立而實體如是者,則定不應理。以如前說實有法上,體性現
│││ │││ │ │ 相不相隨順不容有故。若是實有,必一切種離虛妄故。見為異性之心應非錯謬,則違一性
│││ │││ │ │ 。此若已成,則於無事法,亦依此理而破實有。如虛空無為,應許遍諸色法,則亦應許彼
│││ │││ │ │ 有遍東分與遍餘方之分。如是法性亦有所遍諸分,及有前後覺慧通達諸分。餘無為法亦如
│││ │││ │ │ 是。此分與有分亦非異性而應是一性,若此性是妄可不相違,若實有則不應理,廣如前破
│││ │││ │ │ 。如是觀察便能成立一切所知皆非實有,是靜命師徒所許。有說分與有分唯觀有事,非也
│││ │││ │ │ 。未學宗派者共許之虛妄,與中觀師所許之虛安不同。由心安立雖亦為彼等共許,然僅彼
│││ │││ │ │ 義自宗不許為由心安立。由是當知此派中雖無非由內心顯現增上安立之體性,然許有非唯
│││ │││ │ │ 假名由彼增上安立之體性,亦不相違。故兩派中觀之所破,於內心安立上有極大之不同。
│││ │││ │ │ 若將此派之實有,實執,與破實執之正理,先善為引導。次乃示以應成正宗。則善能分辨
│││ │││ │ │ 正見之差別。故於此中略為宣說。
│││ │││ │ └─子二 明應成中觀派之實執 分二
│││ │││ │  ┌─丑一 明由分別增上安立之理
│││ │││ │  │   鄔波離問經云:「種種可愛妙花敷,悅意金宮相輝映,此亦未曾有作者,皆從分別
│││ │││ │  │ 增上生,分別假立諸世間。」此說諸法皆由分別增上安立。說一切法唯由分別假立,及
│││ │││ │  │ 由分別增上安立者,餘證亦多。六十正理論云:「正等覺宣說,無明緣世間,說世是
│││ │││ │  │ 分別,云何不應理。」釋論釋此義謂:「一切世間非自性有,唯由分別之所假立」。
│││ │││ │  │ 百論亦云:「若無有分別,貪等亦非有,故智者誰執,真義及分別。」釋論云:「有分
│││ │││ │  │ 別,方有彼貪等,若無分別彼等亦無。決定當知如於繩上假立為蛇,定無自性。」真義
│││ │││ │  │ 謂有自性,分別謂依彼而生。彼貪等如於繩上假立為蛇者,乃舉一例。餘一切法皆是分
│││ │││ │  │ 別假立如於繩上假立為蛇。由彼之雜色盤伏與蛇相似,若於境不明,便起彼繩為蛇之亂
│││ │││ │  │ 覺。爾時若繩總體,若繩一分,都無少分可安立為蛇者。故知彼蛇唯是分別假立。如是
│││ │││ │  │ 依於諸蘊便起我想,然彼諸蘊,若前後相續,若同時總體或一分,全無少分可安立為我
│││ │││ │  │ 者。離蘊分及有分之外,亦無少分異體可安立為我者。故彼我唯是依蘊分別假立,都無
│││ │││ │  │ 自性。寶鬘論云:「士夫非地水,非火風非空,非識非一切,異此無士夫。」此中士夫
│││ │││ │  │ 即補特伽羅,有情,自,我。非地乃至非識,破有情六界之一分為我。非一切,破六界
│││ │││ │  │ 之合集為我。末句破離六界外異體之我。然非不許補特伽羅,亦非別許阿賴耶識等為
│││ │││ │  │ 補特伽羅。故如釋論所解,正是菩薩所許也。若了知由分別心安立補特伽羅之理,
│││ │││ │  │ 由分別心安立餘一切法,與彼義同。如三摩地王經云:「如汝知我想,如是觀一切。」
│││ │││ │  │ 般若攝頌云:「知自及諸眾生等,乃至諸法亦復然。」寶鬘論云:「如六界集故,士夫
│││ │││ │  │ 非真實,如是一一界,集故亦非真。」初二句,謂依六界合集假立為士夫。後二句,謂
│││ │││ │  │ 離分與有分之法,決定非有,故一一界皆依多分合集假立,則分及有分,皆非安立為彼
│││ │││ │  │ 之事。離彼二外,亦無異性可立為彼之事也。
│││ │││ │  │   瓶等諸法由分別安立之理,雖與繩上假立之蛇相同,然瓶等諸法與繩上之蛇,為有
│││ │││ │  │ 為無及有無作用等,則極不相同。以彼二事,須否決定名言,即立彼名有無違難等,
│││ │││ │  │ 極不同故。說分別安立之法,能有各別作用者,是佛護、寂天、月稱三大論師解釋龍猛
│││ │││ │  │ 父子意趣之不共勝法。此亦即是中觀見之究竟深處。如寶鬘論云:「色法唯名故,虛空
│││ │││ │  │ 亦唯名,無種寧有色,故名亦非有。受想及行識,如大種如我,皆應如是思。故六界無
│││ │││ │  │ 我。」又云:「唯除於假名,若云有云無,世間寧有此。」此說於勝義中,名亦都無,
│││ │││ │  │ 除名言中唯由名言增上安立,都無所有。故唯是假名。若善了知以上諸義,則能善解一
│││ │││ │  │ 切諸法皆是依緣安立。依緣假設,依緣而生。皆無自性,皆無不由他名增上安立之
│││ │││ │  │ 自在體。隨立何法,皆是不尋彼假義而安立者。
│││ │││ │  │                                (第四卷終)
│││ │││ │  │    卷五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 之二)
│││ │││ │  └─丑二 明執彼違品之實執
│││ │││ │   一切唯由名言增上安立為有,若執非如是有,即是執實有、勝義有、真有、自性有、
│││ │││ │ 自相有、自體有之俱生執。此執所執之境,即是假設實有之量。於所破上所加勝義簡別,有二
│││ │││ │ 種勝義,此派亦同。中觀自續派雖於所知不許實有等三,然自性等三,則許名言中有。此於暫
│││ │││ │ 時未能通達最微細之真實義者,實為引導證彼之大善方便也。如是當知諸法體性若不依名言分
│││ │││ │ 別,非由分別增上安立,說彼體性即所破之我。此我於補特伽羅上非有,即補特伽羅無我,
│││ │││ │ 於眼耳等法上非有,即法無我。由此可知若執彼體於補特伽羅及法上有者,即二種我執。如
│││ │││ │ 四百論釋云:「所言我者,謂諸法體性不依仗他,由無此故名為無我。此由法與補特伽羅之差
│││ │││ │ 別,分為二種,謂法無我與補特伽羅無我。」本論亦云:「由人法分二」。故二無我,不由所
│││ │││ │ 破分別,乃以所依有法而分。俱生我執薩迦耶見,本論破他以諸蘊為所緣。釋論說緣依蘊假立
│││ │││ │ 之我。故起我覺之所緣,乃唯我及唯補特伽羅。其行相,釋論云:「我執於非有我妄計有我,
│││ │││ │ 執此是實。」此謂執彼我為實有。釋論又云:「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是染污慧。」此
│││ │││ │ 說俱生薩迦耶見之所緣,任運能起我覺。故執他補特伽羅為自相有之俱生執,雖是俱生補特伽
│││ │││ │ 羅我執,然非俱生薩迦耶見。執我我所行相而轉者,非顯我我所執行相之境,是說於彼二自相
│││ │││ │ 有起執,即為行相。俱生我所執薩迦耶見之所緣,謂我所法,非以我之眼等為所緣。其行相,
│││ │││ │ 謂緣彼所緣,執我所為自相有。
│││ │││ │   若爾,何故釋論解我所云:「次念云:此是我所。謂除我執境外,貪著餘一切事。」
│││ │││ │ 此豈非說計著眼等事為我所,即是我所執耶?彼論意說於眼等見為我所,執我所為實有。
│││ │││ │ 非說眼等是我所之所相事。若不爾者,則薩迦耶見與法我執應無差別。
│││ │││ │ 俱生法我執之所緣,謂自他相續所攝之色蘊等,眼耳等,及非相續所攝之器世等行相如前說。
│││ │││ │   此二種我執,即系縛生死之無明,七十空性論云:「因緣所生法,分別為真實,佛說是
│││ │││ │ 無明,彼生十二支。」此說緣諸法執為真實,即生死根本之無明。從法我執,引生補特伽羅
│││ │││ │ 我執之無明。故說從彼生十二有支。
│││ │││ │   破此無明,必須見彼所執為空及無彼所執之我。七十空性論云:「見真知法空,無明則不
│││ │││ │ 生,此即無明滅,故十二支滅。」法界讚亦云:「若執我我所,即妄計外法,若見二無我,
│││ │││ │ 三有種當滅。」又云:「最上淨心法,是為無自性。」四百論亦云:「若見境無我,三有種當
│││ │││ │ 滅。」又云:「故一切煩惱,癡斷故皆斷。若見諸緣起,愚癡即不生,是故於此中,勵力宣此
│││ │││ │ 說。」此所說癡,是三毒中之癡,故是染污無明。此說滅彼無明,必須通達空即緣起之甚深緣
│││ │││ │ 起義。釋論解「故瑜伽師當滅我」,謂由破除我執之境,通達無我。故若未能破我執境,但於
│││ │││ │ 彼境攝心不使散亂,不可說為通達無我。此謂心於境轉,總有三相:一執彼所緣為實有。二執
│││ │││ │ 為無實。三都無彼二差別相。如未執無實時,非即執為實有。故未緣二我時,亦不定緣二無我
│││ │││ │ 。有無量心住彼第三類中。是故要於自身認識二種我執,次於自所誤執之事,抉擇非如執有。
│││ │││ │ 若不爾者,唯於門外破立,全不得要領,如賊逃林中,於林外追尋也。若能善知實執,則知有
│││ │││ │ 無量分別非二我執。彼妄執凡分別心所取之境,皆是觀察真義正理之所破等邪執皆可斷除也。
│││ │││ ├─壬二 以理成立聖教真義 分二
│││ │││ │┌─癸一 以理成立法無我 分四
│││ │││ ││┌─子一 就二諦破四邊生 分三
│││ │││ │││┌─丑一 立無自性生之宗
│││ │││ ││││   前說十種平等性中,此以正理成立自性無生平等性,則餘平等性亦易知之,故聖者
│││ │││ ││││ 於中論初云:「非自非從他,非共非無因,諸法隨於何,其生終非有。」終謂畢竟。隨
│││ │││ ││││ 於何,謂任於何,此所依聲,(於何)明無生之所依,謂時處宗派。於彼三事中何法不
│││ │││ ││││ 生?謂能依之內外諸法。由是「非自」等論義,應如是配釋:內外諸法,於任何時處宗
│││ │││ ││││ 派,自生決定非有。餘三宗亦應如是配釋。顯句論雖譯為「從自諸法」,然以今譯為善
│││ │││ ││││ 。或念不生,為處所增上,如有處不生鬱金花。時間增上,如有時不生五穀耶?今云隨
│││ │││ ││││ 於何時何處即破彼執,故論置「終」字,非全無義。或念依中觀宗增上雖是無生,依實
│││ │││ ││││ 事宗增上應是有生。今云隨於何宗,即破彼執,非但於實事宗無生也。釋論云:「此中
│││ │││ ││││ 非字,與有之能立自生相連,非與有相連,破有義亦成立故。」此謂論義不可如彼以後
│││ │││ ││││ 二句為宗,前二句為因者所釋。當釋為「從自生終非有」。餘三宗亦爾。若有自性生,
│││ │││ ││││ 則必須許成立彼之四生隨一,故云有之能立。末句(破有義亦成立故。)之義,謂若能
│││ │││ ││││ 破四邊生,則亦成立破自性生。故彼量式,無不成立無自性生之過。故不可如中觀明論
│││ │││ ││││ 所說,以破四邊生為因,成立無自性生。
│││ │││ ││││   又「諸法隨於何時處宗派,從他生決定非有」,顯句論云:「唯由此因緣許世俗有
│││ │││ ││││ ,非許由四邊有,應說諸法有自性故。」故他生二字,非聖教之名言,乃餘宗之名言,
│││ │││ ││││ 意指有自相之他。若許彼者,即應許有自性。故此宗於名言亦不許有他生。雖名言中許
│││ │││ ││││ 因果異體,然彼非是他生之義。如名言中說一一法各有二體,然不許彼體即自性生之體
│││ │││ ││││ 故。
│││ │││ ││││   顯句論說諸法無自生之宗,是無遮。餘三宗亦爾。故抉擇無自性時之所立,即唯遮
│││ │││ ││││ 所破之無遮。如顯句論云:「世間所有言,無事無所有。此等為顯無遮故,無事即無自
│││ │││ ││││ 性義。」釋論亦云:「已說四宗,為以正理成立故。」下文亦以破四邊生為因,說諸法
│││ │││ ││││ 離自性生。顯句論破四邊生之後云:「故生非有,是所成立。」故非不許成立諸法無自
│││ │││ ││││ 性生。顯句論云:「諸比量,唯以破他宗為果。」此說諸比量式,唯破他人自性有之宗
│││ │││ ││││ ,不更成立別法,然非遮成立彼破。故彼又云:「吾等非成立有無,唯破他人增益之有
│││ │││ ││││ 無,破除二邊成立中道。」此說唯破他人所計之有邊無邊,此外不成立餘法。然非不成
│││ │││ ││││ 立破除二邊,以說破除二邊成立中道故。若謂亦非無自性者,則應成有自性,離此更無
│││ │││ ││││ 第三品故。如回諍論云:「若即無自性,遮於無自性,由遣無自性,即成有自性。」雖
│││ │││ ││││ 許有如是能立所立,然非自續派,如餘處已廣宣說。
│││ │││ ││││  二種遮遣之相云何?凡言遮者,謂由內心正遣所遮而得通達。若僅於有事法遮非自,
│││ │││ ││││ 如云非自體。此猶非是遮。又如法性及勝義之名,雖未正遣所遮。然心中現起彼義時,
│││ │││ ││││ 必現起遮遣戲論之相,此乃是遮。遮有二種,一曰無遮,謂心遣所遮法已,不更牽引或
│││ │││ ││││ 更成立餘法。如問云婆羅門可飲酒否?曰不可。此語僅遮飲酒,不更成立可飲餘物。二
│││ │││ ││││ 曰非遮,謂心遣所遮法已,更牽引或成立餘法。如欲明某人是首陀羅種姓,曰此非婆羅
│││ │││ ││││ 門。此語非但遮婆羅門,亦成立離婆羅門外之首陀種人。於引餘法中又分劈引直引時引
│││ │││ ││││ 三種。初如云:胖祠授晝日不食。此語義飲餘法。二如云:有無我。此語能遣所遮及直
│││ │││ ││││ 引餘法。上二是別引,亦有一語俱引者,如云:胖祠授晝日不食而不瘦。三如已知某人
│││ │││ ││││ 非剎帝利種即婆羅門種,然未決定究為何種。若於爾時云此非婆羅門。此語雖未明說而
│││ │││ ││││ 意已顯。般若燈論大疏引頌云:「其遮由義顯,一言而成立,彼俱不自顯,非遮餘是餘
│││ │││ ││││ 。」
│││ │││ ││││   有說:若與所立事合,即非無遮。此不應理。如婆羅門雖是所立事,然說婆羅門不
│││ │││ ││││ 應飲酒,仍不礙其為無遮。如聲是現見境,而聲無常不妨其為不現見境也。有說:若與
│││ │││ ││││ 所依合即牽引餘法。此亦不應理,如婆羅門是觀察引不引餘法之所依,非彼即所引之餘
│││ │││ ││││ 法也。如是聖者四宗本論成立,頌曰:
│││ │││ ││││   「彼非彼生豈從他,亦非共生寧無因。」
│││ │││ ││││   此謂彼果法非從彼自性而生。豈從有自相之他因而生。亦非從自他共生。寧復有無
│││ │││ ││││ 因而生者。若有自性之事,則定從四邊隨一而生。以自性生中定屬有因無因二類。其有
│││ │││ ││││ 因中,又定屬或從自他各別因生,或從共因生之三類。故四宗足矣。
│││ │││ │││├─丑二 成立彼宗之正理 分四
│││ │││ ││││┌─寅一 破自生 分二
│││ │││ │││││┌─卯一 以釋論之理破 分三
│││ │││ ││││││┌─辰一 破自許通達真實之邪宗 分二
│││ │││ │││││││┌─巳一 破從同體之因生 分三
│││ │││ ││││││││┌─午一 從同體因生成無用
│││ │││ │││││││││  諸法不從自生,由何理而知?頌曰:  「彼從彼生無少德,」
│││ │││ │││││││││   彼有生作用之芽,若從彼芽自體而生者,彼生毫無必須出生之增上功德
│││ │││ │││││││││ ,以芽之自體於前因位已成就故。數論外道,見有互異諸因共生一果。故說
│││ │││ │││││││││ 因中若無一同一體性之自性隨轉,則不應理。故說大麥親因之體性,即是水
│││ │││ │││││││││ 糞等眾緣之體性。如是芽之體性與因緣之體性,亦同體相即。一切果法之體
│││ │││ │││││││││ 性皆爾。彼雖許種芽互異,不許芽從芽生,然說芽從種子及彼體性生時,以
│││ │││ │││││││││ 彼二法體性是一,理亦應許從自體生。即是從因位已有明顯之芽生。此即彼
│││ │││ │││││││││ 計自生之理。數論別派不說為生,但說因中不明顯者後乃明顯。然義仍相同
│││ │││ │││││││││ 。彼宗許總別同體義亦如是,與佛弟子說瓶與有為同體之理極不相同。如是
│││ │││ │││││││││ 若芽之體性已於種子位具有者,離芽之體性外,非別有明顯之芽。則應因位
│││ │││ │││││││││ 非僅有芽之體性,應已有芽。若芽已有而更重生者,實屬無用也。
│││ │││ ││││││││├─午二 從同體因生違正理
│││ │││ │││││││││「生已復生亦非理。若計生已復生者,此應不得生芽等,盡生死際唯種生。」
│││ │││ │││││││││  已生而復重生者,非是正理。「亦」顯非但計從自體性生者為無用,即計
│││ │││ │││││││││ 果顯者,顯果既於因位中有,亦自宗相違。若謂因中無者,應觀果顯與果之
│││ │││ │││││││││ 體性為一為異而破之。其破彼之理,謂若計種子生已復更生者,復以何理能
│││ │││ │││││││││ 遮種子復生而許生芽。復生種子有何障礙。既無障礙,則芽苗莖等於此世間
│││ │││ │││││││││ 應皆不得生。復有餘過,應彼種子盡生死際無間而生,以已生者復生故。
│││ │││ │││││││││ 此舉應不生同類果,應唯無間生同類因之二過,斥其違正理也。
│││ │││ ││││││││└─午三 破彼救難
│││ │││ ││││││││   若作是念:由水時等能生芽之助緣,令種子變壞,令芽生起,芽與能生之
│││ │││ ││││││││ 種子同時安住成相違故,是種滅芽生。故無違正理之二過。又種子與芽體性非
│││ │││ ││││││││ 異,亦非不從自生。此不應理。頌曰:  「云何彼能壞於彼,」
│││ │││ ││││││││   種子與芽二性畢竟是一,云何彼芽能壞彼種?應不能壞,如芽不壞芽。彼
│││ │││ ││││││││ 見斯過而不救者,以彼愚昧,以為芽能壞種是果位上事,與自壞自體云何相同
│││ │││ ││││││││ 耶?然一切體性既更互相即。則說果位與因各別,亦不得成,故不能釋難也。
│││ │││ │││││││└─巳二 破因果同一體性 分三
│││ │││ │││││││ ┌─午一 種芽形色等應無異
│││ │││ │││││││ │   復有餘失,頌曰:  「異於種因芽形顯,味力成熟汝應無。」
│││ │││ │││││││ │   汝宗應離芽之能生因種之形色顯色外,無別芽之長短等形色,青黃等顯
│││ │││ │││││││ │ 色,甘酸等味,及勢力,成熟等。以種芽體性於一切種無差別故。由此能破
│││ │││ │││││││ │ 量,反顯彼二體性非一非都無所異。故此宗反顯,與反顯自續有大差別。言
│││ │││ │││││││ │ 勢力者,如治痔良藥近身即病除,飛行神藥手執即騰空。成熟者,謂由別緣
│││ │││ │││││││ │ 轉成異物,如以乳灌橄欖。蓽苃等,則味轉甘美。
│││ │││ │││││││ ├─午二 破其釋難
│││ │││ │││││││ │   設作是念:捨種子位轉成芽位,種芽僅是分位差別。故即種子體性轉變
│││ │││ │││││││ │ 成芽。頌曰:  「若捨前性成餘性,云何說彼即此性。」
│││ │││ │││││││ │   若許全捨前種子性,轉成餘芽位體性。則說即種子體性是芽體性,云何
│││ │││ │││││││ │ 應理。以彼位體性即是彼性,離彼位體性外別無彼性也。故說種芽體性一切
│││ │││ │││││││ │ 無異,不成。若謂種芽雖形色等有別,然物體無別。此亦不應理,以若不取
│││ │││ │││││││ │ 形色等,別無種芽物體可取也。
│││ │││ │││││││ └─午三 二位中應俱有俱無
│││ │││ │││││││    復有過失,頌曰:
│││ │││ │││││││  「若汝種芽此非異,芽應如種不可取,或一性故種如芽,亦應可取故不許。」
│││ │││ │││││││   若如汝說種芽體性於此世間非有異性者,則於芽位應如種子亦不可取,或因
│││ │││ │││││││ 種芽體性畢竟一故,如於芽位有芽可取種子亦應為根識所取。欲離此二失,故不
│││ │││ │││││││ 應許種芽體性全無異也。若善解此諸正理者,則於妄計一切諸法雖異,而彼法性
│││ │││ │││││││ 更互為一,及妄計前位之法性即後位之法性等一切邪執。皆能遣除。
│││ │││ ││││││├─辰二 明未學宗派者之名言中亦無
│││ │││ │││││││   自命通達真實義之數論宗,離佛教別計之自生,已破訖。今顯未學宗派世間
│││ │││ │││││││ 常人之名言中,若妄計自生,亦不應理。頌曰:
│││ │││ │││││││  「因滅猶見彼果故,世亦不許彼是一。」
│││ │││ │││││││   種子因已滅,猶有彼果可見,故世間常人,亦不許種芽體性為一也。
│││ │││ ││││││└─辰三 結如是破義
│││ │││ ││││││   自生於勝義世俗二品皆違正理。頌曰:
│││ │││ ││││││   「故計諸法從自生,真實世間俱非理。」
│││ │││ ││││││   故汝妄計內外諸法從自生,隨於真實勝義與世間世俗俱不應理。以是聖者破自
│││ │││ ││││││ 生時,不加勝義世俗簡別,直云非自生而總破之。清辨論師云:「諸法勝義非自生
│││ │││ ││││││ ,有故,如有情。」所加勝義簡別,誠為無用。
│││ │││ │││││└─卯二 以中論之理破
│││ │││ │││││  復有過失,頌曰:
│││ │││ │││││  『若計自生能所生,業與作者皆應一,非一故勿許自生,以犯廣說諸過故。』
│││ │││ │││││   若計果從自生,則所生果與能生因,所作業與能作者皆應一。然彼等非一,故不
│││ │││ │││││ 應許自生。以犯此論與中論廣說諸過故。其初過者,如中論云:「因果是一者,是事
│││ │││ │││││ 終不然,若因果是一,生及所生一。」謂因果若是一性,則父與子,眼與眼識皆應成
│││ │││ │││││ 一。第二過如中論云:「若然是可然,作作者則一。」他雖救云:若謂父與子,作者
│││ │││ │││││ 與業體性應一,此是我所許。若謂總應成一,則犯不定過。然如前說若計體性是一,
│││ │││ │││││ 則果相亦應是一。故不能釋難也。以是若怖所說眾過,欲求無倒通達二諦者,不應妄
│││ │││ │││││ 計自生。又有自生與無自生相違,既遮除一品則於餘品決定。故無自生,定是所許。
│││ │││ ││││├─寅二 破他生 分二
│││ │││ │││││┌─卯一 敘計
│││ │││ ││││││   自教實事師言:自生無用故,自生非理。由無自生故,共生亦非理。無因生乃
│││ │││ ││││││ 最下計亦應破,惟云「豈從他」而破他生,不應正理,以諸經說由他自相之四緣能
│││ │││ ││││││ 生諸法,雖非所欲亦須許由他生。何等為四緣?有說:因緣是五因性,除能作因。
│││ │││ ││││││ 如俱舍云:「因緣五因性。」所緣緣,謂六識所緣境一切法。如云:「所緣一切法
│││ │││ ││││││ 。」等無間緣,謂除入無餘依涅心,其餘已生心心所法,如云:「等無間非後,已
│││ │││ ││││││ 生心心所。」增上緣謂能作因。如云:「增上即能作。」六因,如俱舍云:「能作
│││ │││ ││││││ 及俱有,同類與相應,偏行並異熱,許因唯六種。」又有說云:「能生者謂因,」
│││ │││ ││││││ 此約體相而說。謂若有法為彼法之能生,住種子性,此法即是彼法之因緣。如年老
│││ │││ ││││││ 人依杖乃起,正生心心所法要依所緣乃生,此法即是彼所緣緣。因滅無間即生後果
│││ │││ ││││││ ,此因是果之無間緣,如種滅無間即能生芽。釋論云:「如種滅無間為芽之等無間
│││ │││ ││││││ 緣。」顯句論破無間緣時,亦破芽之等無間緣。佛護論師亦如是說。此是許色法亦
│││ │││ ││││││ 是等無間緣之宗派。若有此法彼法乃生,此法即彼法之增上緣。
│││ │││ ││││││   顯句論說:「前生,俱生,後生諸緣,亦皆攝於四緣中。」釋論除初句,餘亦
│││ │││ ││││││ 如是說。般若燈論譯為「餘部所計先生,有,無諸緣。」其義相同譯文較善。
│││ │││ ││││││ 入中論疏解此義云:「上座部所說先生緣者,謂諸根現識之先生所緣緣。有緣者,
│││ │││ ││││││ 謂因緣與增上緣。無緣者,謂無間緣。」此等唯名字略不同,察其體相,仍四緣中
│││ │││ ││││││ 攝。由大自在天等非是緣故。當知更無第五緣。如俱舍云:「心心所由四,二定但
│││ │││ ││││││ 由三,餘由二緣生,非天次等故。」
│││ │││ │││││└─卯二 破執 分二
│││ │││ │││││ ┌─辰一 總破他生派 分五
│││ │││ │││││ │┌─巳一 正破他生 分三
│││ │││ │││││ ││┌─午一 總破他生 分二
│││ │││ │││││ │││┌─未一 太過破 分二
│││ │││ │││││ ││││┌─申一 正明太過
│││ │││ │││││ │││││   此他生義不能安立,違教理故。教如稻桿經云:「此名色芽非由自
│││ │││ │││││ │││││ 生,非由他生。」違此等眾多破他生教故。今當說違理失。頌曰:
│││ │││ │││││ │││││ 「若謂依他有他生,火焰亦應生黑暗,
│││ │││ │││││ │││││  又應一切生一切,諸非能生他性同。」
│││ │││ │││││ │││││  若謂他有自性之因,能生有自性之果者。如是則從能破暗之火焰亦
│││ │││ │││││ │││││ 應生所破之黑暗。又應從一切是因非因,生一切是果非果。何以故,
│││ │││ │││││ │││││ 以凡一切非能生彼果之法與汝許為因果者,同是有自性之他故。此是依
│││ │││ │││││ │││││ 他許之因,出二種太過之失。解釋此二過,謂如能生之稻種,異於自果
│││ │││ │││││ │││││ 稻芽,是有自性之他,諸非能生稻芽之火,炭,麥種等,亦是異於稻芽
│││ │││ │││││ │││││ 有自性之他。既許二種他義相同,則從他性之稻種能生稻芽,亦應從火
│││ │││ │││││ │││││ 炭等能生稻芽。又如他性之稻芽從稻種生,則瓶衣等法亦應從稻種生。
│││ │││ │││││ │││││ 如中論云:「因果是異者,是事亦不然,若因果是異,因則同非因。」
│││ │││ │││││ ││││└─申二 決擇彼過 分二
│││ │││ │││││ ││││ ┌─酉一 明他生犯太過之理
│││ │││ │││││ ││││ │   此計他生犯太過之理,藏人有云:「因果定須前後,是他必須同
│││ │││ │││││ ││││ │ 時。」極不應理,如是則破他之過,自亦同犯故。若強抵謂自無所許
│││ │││ │││││ ││││ │ 者,則推求彼理,徒勞無義。又藏人多云:「如因明師成立有煙決定
│││ │││ │││││ ││││ │ 有火,及成立所作性決定無常,是為成立一切時處皆決定無誤。然成
│││ │││ │││││ ││││ │ 立時,要先於灶及瓶等少分法上成立決定。次以彼時處與餘時處,
│││ │││ │││││ ││││ │ 二種決定相同為因,乃於一切時處之上,成立為決定無誤。如是今者
│││ │││ │││││ ││││ │ ,亦以同是他故之因,出太過之失。此即同類推比之因也。」此乃末
│││ │││ │││││ ││││ │ 解論義復不善因明之亂說。若於有煙及所作性,不加時處簡別,能總
│││ │││ │││││ ││││ │ 成立有火及無常,決定無誤者。則於非有火及非無常,以為可有煙及
│││ │││ │││││ ││││ │ 所作性之疑惑皆能斷除。然此二法雖非因果,而是他者,實無量無邊
│││ │││ │││││ ││││ │ 。故彼二事不能相同。(二事謂因明中決定,與此處之破他生)此所
│││ │││ │││││ ││││ │ 說之推比,實乃不善正理之能破也。餘處已廣說。
│││ │││ │││││ ││││ │   若爾云何?如顯句論云:「許世俗中唯眾緣生,非許四邊生。
│││ │││ │││││ ││││ │ 以諸法應有自性故。然彼非理。若許唯眾緣,因果亦是互相觀待而有
│││ │││ │││││ ││││ │ ,非自性有。故非說諸法有自性。」此說自宗所許生與不許生之差別
│││ │││ │││││ ││││ │ 理由。謂若許四邊生即須許有自性。故亦顯說,許他生則須許自性生
│││ │││ │││││ ││││ │ ,許唯緣起生,則不須許自性生。故知所言他生之他,非泛說他,
│││ │││ │││││ ││││ │ 乃有自性之他。是對許彼義者出太過之失,非說凡許他者即犯太過之
│││ │││ │││││ ││││ │ 失也。下破許前後剎那互異而是一相續云:「所有自相各異法,是一
│││ │││ │││││ ││││ │ 相續不應理。」亦說若異是由自相而成,則計前後是一相續不應道理
│││ │││ │││││ ││││ │ 。與此處難道理相同。此復若是有自相之他,則能破其觀待關係。
│││ │││ │││││ ││││ │ 若成無關係之他,則此一果,既從此因生,亦應從一切非因生。又此
│││ │││ │││││ ││││ │ 一因,既能生此果,亦應生一切非果之法。太為過失。其未善瞭解如
│││ │││ │││││ ││││ │ 斯正理者,是因未善分別,齊何為所破之量,齊何是所許之緣起建立
│││ │││ │││││ ││││ │ 。致有彼失。故當憶前說所破之量齊也。
│││ │││ │││││ ││││ └─酉二 許太過反義亦無違
│││ │││ │││││ ││││   若許前說二太過之反義者,則顯句論說:「太過反義亦唯屬他,非是
│││ │││ │││││ ││││ 我等,自無宗故。」又云:「說無性者為說有性者出太過時,何能成為太
│││ │││ │││││ ││││ 過反義。」又云:「成立太過,唯以破他宗為果故,非有太過之反義。」
│││ │││ │││││ ││││ 復如何通?答:無過。彼等唯約破自生說,破自生之二過應爾。非中觀師
│││ │││ │││││ ││││ 所出一切能破,皆如是也。彼能破之法(後陳),非說「生便無用無窮」
│││ │││ │││││ ││││ ,是說:「復生無用無窮」,其反義為「復生有用有窮」唯是數論所許。
│││ │││ │││││ ││││ 因為自無彼宗,故無違犯許彼宗之過失。此是初段論義。佛護亦云:「又
│││ │││ │││││ ││││ 生無用」,加一又字。顯句論亦說又字。本論則云:「若計生已復生者」
│││ │││ │││││ ││││ 。故有與復生雖犯相違,然有與生則不相違。如是有與復生有窮雖成相違
│││ │││ │││││ ││││ ,然有與生有窮則不相違。第二段論義,謂說無自性之中觀師,對說有
│││ │││ │││││ ││││ 自性之數論,出前所說二太過時,自並未許彼反面義。自不許彼,非不能
│││ │││ │││││ ││││ 自由。故自不許彼二太過之反義。第三段論義。謂雖不能以彼二能破法之
│││ │││ │││││ ││││ 反義,復生有用有窮為因,成立無自生,然彼能破非全無果。以彼成立數
│││ │││ │││││ ││││ 論所不樂之復生無用與無窮,便能破數論所許之自生。即以此為果故。今
│││ │││ │││││ ││││ 此二太過之反義則自宗亦許。故當知能破之反義,有自許不許之二類也。
│││ │││ │││││ │││└─未二 破釋妨難 分二
│││ │││ │││││ │││ ┌─申一 釋難
│││ │││ │││││ │││ │   他釋論云:因果二法雖是有自性之他,然非一切能生一切,現見因
│││ │││ │││││ │││ │ 果各別決定故。頌曰:「由他所作定謂果,雖他能生亦是因,
│││ │││ │││││ │││ │            從一相續能生生,稻芽非從麥種等。」
│││ │││ │││││ │││ │   若法由他法所作,定說此法為彼法之果。故果決定。若彼因法能生
│││ │││ │││││ │││ │ 此果非,則彼雖是有自性之他,亦是此法之因。故因決定。以是當知唯
│││ │││ │││││ │││ │ 特殊之他乃可立為因果,非凡是他者皆可立為因果。復次稻芽要從與自
│││ │││ │││││ │││ │ 是一相續所攝之稻種乃生,非從相續不一之麥種等生。縱一相續攝如後
│││ │││ │││││ │││ │ 剎那不能生前剎那,猶非能生。要前剎那生後剎那,乃是能生。是故稻
│││ │││ │││││ │││ │ 芽不從麥種等生。非從一切能生一切也。
│││ │││ │││││ │││ └─申二 破救
│││ │││ │││││ │││    當問計因果有自性者:稻種稻芽,由何因緣各別決定耶?若謂見彼決
│││ │││ │││││ │││ 定故。當更詰問:何故見其決定耶?若僅云:由見彼決定,故說見彼決定。
│││ │││ │││││ │││ 不能說明決定之理由,則不能救前說之過。由未說明,有自相之他與見彼決
│││ │││ │││││ │││ 定不相違之理由,故終不能釋前難也。復次,既是有自相之他,則世所共知
│││ │││ │││││ │││ 遍通一切是否因果都無差別。即此亦能違害敵宗。頌曰:
│││ │││ │││││ │││ 「如甄叔迦麥蓮等,不生稻芽不具力,非一相續同類,稻種亦非是他故。」
│││ │││ │││││ │││   如麥種、蓮子、甄叔迦花等,由是他故,非稻芽之能生,不具生稻芽之
│││ │││ │││││ │││ 能力,非一相續所攝,非同類前剎那。如是稻種亦非具觀待稻芽之四種差別
│││ │││ │││││ │││ ,以是有自性之他故。此理是說既同是無關係之他,則不能安立具不具四種
│││ │││ │││││ │││ 差別之不同也。
│││ │││ │││││ ││├─午二 別破他生 分二
│││ │││ │││││ │││┌─未一 依前因後果破他生 分二
│││ │││ │││││ ││││┌─申一 正破
│││ │││ │││││ │││││   如是依敵者所許有自性之他已破訖,今當宣說因果二法決無自性之
│││ │││ │││││ │││││ 他。頌曰:「芽種既非同時有,無他云何種是他,
│││ │││ │││││ │││││       芽從種生終不成,故當棄捨他生宗。」
│││ │││ │││││ │││││   如現有彌勒與鄔波芨多,互相觀待,乃見此異於彼而是別法。然芽
│││ │││ │││││ │││││ 與種非同時有,種未變壞定無芽故。以種子中無異於芽之自性他,他尚
│││ │││ │││││ │││││ 非有,云何可說種子是異於芽之他耶?既無自性之他,則計有自性芽從
│││ │││ │││││ │││││ 種子生,決定不成。故當棄捨諸法從他生之宗。此說,若種與芽異而有
│││ │││ │││││ │││││ 自性。有自性者終不可改,於種子位亦應與芽異。若果爾者,則彼二法
│││ │││ │││││ │││││ 理應同時。然此非有。故彼二法無自性他。非於名言亦破彼二法有異也
│││ │││ │││││ │││││ 。當知此與所破有關。
│││ │││ │││││ ││││└─申二 釋難
│││ │││ │││││ ││││   上說:「芽種既非同時有」,不應道理,如秤之兩頭,一頭昂起即一
│││ │││ │││││ ││││ 頭低落,現見同時非不同時。如是所生之芽與能生之種,如其次第滅二事
│││ │││ │││││ ││││ 亦是同時,故種芽二法亦同時有。以有他故,無上過失。頌曰:
│││ │││ │││││ ││││ 「猶如現見秤兩頭,低昂之時非不等,所生能生事亦爾。」
│││ │││ │││││ ││││   雖作是計,然非正理。頌曰:「設是同時此非有」
│││ │││ │││││ ││││ 若以秤喻,便計種芽之生滅二法為同時者,此不應理。設秤兩頭同時有故
│││ │││ │││││ ││││,昂低二事可是同時。然種與芽非同時有,故不應理,如何非有?頌曰:「
│││ │││ │││││ ││││正生趣生故非有,正滅謂有趣於滅。此二如何與秤同,此生無作亦非理。」
│││ │││ │││││ ││││   正生謂現在趣向於生,則芽之自體尚在未來,故現在非有。正滅謂現
│││ │││ │││││ ││││ 有趣向於滅,故現在仍有。芽趣向於生時,種子是現在,芽是未來。爾時
│││ │││ │││││ ││││ 此種芽二法,如何能與秤之低昂相等耶?定不相等,以秤之兩頭俱是現在
│││ │││ │││││ ││││ 故,低昂二事,可同時有,然種芽二法同時非有故。他以生滅二事同時故
│││ │││ │││││ ││││ ,說種芽二法亦是同時,以秤低昂為喻。此是顯彼法喻不合。非說若二作
│││ │││ │││││ ││││ 用同時,則彼二法亦必同時也。若作是念,種芽二法雖不同時,然彼二之
│││ │││ │││││ ││││ 作用(生滅)是同時有。此亦非理,以彼敵者離法外,不許有彼作用故。
│││ │││ │││││ ││││ 此是破二作用有自性。復有過失,觀待生起作用名能作者之芽,於趣向生
│││ │││ │││││ ││││ 時猶是未來,故於爾時尚屬非有。爾時既無所依作者之芽,則能依作用之
│││ │││ │││││ ││││ 生,亦非有體。由生與滅非同時有故,計二作用同時不應道理。
│││ │││ │││││ ││││   若謂稻稈經云:「如秤低昂之理,於何剎那種子謝滅,即彼剎那有芽
│││ │││ │││││ ││││ 生起。」豈非以秤為喻耶?故破種芽如秤低昂,不應正理。釋論曰:「雖
│││ │││ │││││ ││││ 舉是喻,然非說他生,亦非說自相生。」由是當知,論言「此生」者唯破
│││ │││ │││││ ││││ 有自相之生,非破芽從種生也。若經非說種芽同時如砰低昂之理者,則彼
│││ │││ │││││ ││││ 譬喻,意說何等同時耶?釋論云:「是為顯示同時緣起無諸分別如幻事故
│││ │││ │││││ ││││ 。」此所說同時緣起者,當是二種作用同時而有。以經中如秤低昂之喻,
│││ │││ │││││ ││││ 必顯同時有法,然不可說種芽二法同時有故。以是當知前破二種作用同時
│││ │││ │││││ ││││ 者,是破有自相之作用,非總破二種作用同時。故凡許有生,則應許因趣
│││ │││ │││││ ││││ 於滅與果趣於生,二事同時也。許此與許有生及名言生,雖無過失。然許
│││ │││ │││││ ││││ 勝義生及自相生,則成相違。以前者,說因果之生滅雖是同時,然因果二
│││ │││ │││││ ││││ 法不必同時。後家則說若作用同時,則因果亦必同時也。
│││ │││ │││││ ││││   又生果之作用,必曰「此生」,依芽等作者而立,故成為能依所依。
│││ │││ │││││ ││││ 但能依所依若勝義有,則不應成為他性。一切時中皆須有所依,故芽等趨
│││ │││ │││││ ││││ 向生時,亦應有生起作用所依之芽,則因果二法,犯同時有等過失,不應
│││ │││ │││││ ││││ 道理。其名言生,能依所依雖同時轉,非一切時皆必如是,故不相同。又
│││ │││ │││││ ││││ 與種子同時之生芽作用,是芽趣向於生之作用。雖此與芽亦是能依所依,
│││ │││ │││││ ││││ 但於彼時芽尚未有而有作用,亦不相違。如遣所依處亦遣能依法,是通常
│││ │││ │││││ ││││ 規。但種子是所依處,芽是能依法,於生芽時,種子雖遣,芽固存在,亦
│││ │││ │││││ ││││ 不相違。(同體繫者,無所依則無能依,因果繫者,因滅果猶存也。)
│││ │││ │││││ ││││   若善了知以如是理破除他宗而自宗無犯,能正安立無過之中觀宗者,
│││ │││ │││││ ││││ 乃是中觀師。若破他時專說似能破,至他反難時,則以抵賴為能事,即顯
│││ │││ │││││ ││││ 句論所說:「吾等不與瘋狂辯也。」
│││ │││ │││││ │││└─未二 依同時因果破他生
│││ │││ │││││ │││  有作是說:若種與芽非同時有,以無自性之他故,他生實不應理。若因果
│││ │││ │││││ │││ 同時有,以有他故則有他生。如眼識與俱有受等。眼、色俱有受等,唯同時
│││ │││ │││││ │││ 者,乃生眼識。如是眼等與心亦唯同時者,乃是受等之緣。破彼,頌曰:「
│││ │││ │││││ │││ 眼識若離同時因,眼等想等而是他,已有重生有何用,若謂無彼過已說。」
│││ │││ │││││ │││   若汝妄計,與眼識同時之眼及俱有想等為能生因者,觀待想等縱使有他
│││ │││ │││││ │││ ,然因位已有重生復有何用,既無少用,故他生非有。苦欲避免無生之過,
│││ │││ │││││ │││ 謂因位無彼果者,則前後法中無自性之他,過失如前已說。此理是說:所計
│││ │││ │││││ │││ 因果縱使有他,然無自性之生,故他生非有。前理是說,所計因果即使有生
│││ │││ │││││ │││ ,然無自性之他,故他生非有。汝所言他生,但有其名,空無實義也。
│││ │││ │││││ ││└─午三 觀果四句破他生
│││ │││ │││││ ││ 「生他所生能生因,為生有無二俱非,有何用生無何益,二俱懼非均無用。」
│││ │││ │││││ ││   若謂此能生生他所生,即是因者。當觀彼因,為生已有之自性果,為生無
│││ │││ │││││ ││ 果,為生亦有亦無之二俱果,為生非有非無之俱非果耶?若謂已有自性果者,
│││ │││ │││││ ││ 則復何用彼能生之緣?若生已有自性者,則成生已復生,此不應理前已說故。
│││ │││ │││││ ││ 若無果者,則彼生緣亦有何益,如兔角非有故。亦有亦無者緣有何用,有無二
│││ │││ │││││ ││ 俱定非有故。非有非無者緣亦何用,俱非有無定非有故。
│││ │││ │││││ ││                             (第五卷終)
│││ │││ │││││ ││ 卷六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 之三)
│││ │││ │││││ │├─巳二 釋世間妨難 分二
│││ │││ │││││ ││┌─午一 假使世間共許他生釋世妨難 分二
│││ │││ │││││ │││┌─未一 世間妨難
│││ │││ │││││ ││││   外曰:前為成立他生所說諸理,如乾薪上注以油脂,被汝慧火焚燒殆
│││ │││ │││││ ││││ 盡。能使汝慧火熾盛之理薪,前者已足不可更加矣。問:倘不述正理則所
│││ │││ │││││ ││││ 許他生之義,寧非不成?外曰:不爾。以世間成立者,不須更用餘理成立
│││ │││ │││││ ││││ ,世間現見最有力故。頌曰:「世住自見許為量,此中何用說道理,
│││ │││ │││││ ││││               他從他生亦世知,故有他生何用理。」
│││ │││ │││││ ││││   一切世間皆住自見,許世所見即為定量,此最有力。從他有自性之因
│││ │││ │││││ ││││ ,生他有自性之果,亦是世人現所見者。用正理成立者,謂現見不現見二
│││ │││ │││││ ││││ 法之中是不現見法。前現見法,由現量成立故,不須更用正理成立。今此
│││ │││ │││││ ││││ 他生亦復何須說餘道理成立為有。縱無餘理成立他生,諸法他生亦能成立
│││ │││ │││││ ││││ 。故今成立有他生中,說餘道理更有何用,以現量已成立故。
│││ │││ │││││ │││└─未二 答無彼難
│││ │││ │││││ │││   此乃未能無倒了知教義,復因無始生死以來,實執習氣成熟之力,恆於
│││ │││ │││││ │││ 諸法執為實有,如同親友。未多聽聞捨離方便無自性理。(釋論謂:驟聞令
│││ │││ │││││ │││ 捨執法親友,深生不忍。)以是狂叫世間違害也。若不廣說世間道理,不能
│││ │││ │││││ │││ 遣除世間違害之狂叫。故當詳說何等境界為世間所違害,與何等境界為世所
│││ │││ │││││ │││ 不違害,闡明可害境與不可害境之差別。此須先說二諦差別 分五
│││ │││ │││││ │││ ┌─申一 二諦總建立 分四
│││ │││ │││││ │││ │┌─酉一 由分二諦說諸法各有二體
│││ │││ │││││ │││ ││   「由於諸法見真妄,故得諸法二種體,
│││ │││ │││││ │││ ││    說見真境即真諦,所見虛妄名俗諦。」
│││ │││ │││││ │││ ││   諸佛世尊,正知二諦體性,宣說行思與芽等內外一切諸法有二體
│││ │││ │││││ │││ ││ 性:謂世俗諦體與勝義諦體。此是說如芽一法之體,亦可分世俗與勝
│││ │││ │││││ │││ ││ 義二體,非說芽之一體,觀待異生與聖者,分為二諦也。由此當知絕
│││ │││ │││││ │││ ││ 無無體之法。凡是有法,即不能超出一體異體。雖許有此體,然無自
│││ │││ │││││ │││ ││ 性之體亦不相違。
│││ │││ │││││ │││ ││   芽等諸法勝義諦體者:謂現見真義殊勝智所得之境體。此是二體
│││ │││ │││││ │││ ││ 之一,非自性有。言殊勝智者:簡非一切聖智所得,乃如所有智之所
│││ │││ │││││ │││ ││ 得也。此說是彼智所得者,為破妄執彼智所得即是實有故。既言非自
│││ │││ │││││ │││ ││ 性有,故知有說;聖根本智若量勝義諦,即成實有非所知攝,認為是
│││ │││ │││││ │││ ││ 此師正宗者。實未瞭解此宗所說,雖是聖根本智所得,然非實有之義
│││ │││ │││││ │││ ││ 。致令智者正宗日趨壞滅也。
│││ │││ │││││ │││ ││   餘世俗諦體者:謂諸異生為無明翳障蔽慧眼,由彼妄見之力所得
│││ │││ │││││ │││ ││ 體性。此是二體之一,然非如異生所見境自相,即實有彼自性也。
│││ │││ │││││ │││ ││   如是說得勝義諦時,以聖人為能得者,意取主要者說,非說具中
│││ │││ │││││ │││ ││ 觀見之異生全不能得也。說得世俗諦時以通常異生為能得者,亦意取
│││ │││ │││││ │││ ││ 主要由無明增上,見內外諸世俗法者,非說聖者身中之名言量不能得
│││ │││ │││││ │││ ││ 彼諸法也。未得中觀見者,雖亦能得瓶等世俗諦法,然以正量了知彼
│││ │││ │││││ │││ ││ 法為世俗諦,則必須先得中觀正見。以成立彼法為世俗諦,必須先成
│││ │││ │││││ │││ ││ 立為虛妄,正能成立為虛妄者,則於彼法先須以正量破其實有故。
│││ │││ │││││ │││ ││   言由妄見力者:謂通常眾生雖亦能見妄法,然非彼眾生皆能成立
│││ │││ │││││ │││ ││ 所(能知)為虛妄。如觀幻術人見所幻之象馬時,雖見妄法,然非能
│││ │││ │││││ │││ ││ 知見為妄也。以是當知安立世俗諦謂妄見所得義者,是說能量虛妄所
│││ │││ │││││ │││ ││ 知境諸名言量之所得也。
│││ │││ │││││ │││ ││   如前所說二種體性之中,能見真義理智所得之境即勝義真諦。此
│││ │││ │││││ │││ ││ 於下文「由眩翳力」等時,茲當廣說。能見虛安所知諸名言量所得者
│││ │││ │││││ │││ ││ ,大師說名世俗諦。此說所得勝義世俗二事各別,非於一事有二種得
│││ │││ │││││ │││ ││ 相也。
│││ │││ │││││ │││ │├─酉二 明二諦餘建立
│││ │││ │││││ │││ ││  二諦之所依,雖有多種解釋,此中是以所知為依。如集學論引父子
│││ │││ │││││ │││ ││ 相見會云:「如來了知世俗勝義,所知亦唯世俗勝義二諦中攝。諸佛
│││ │││ │││││ │││ ││ 世尊由於空性善見善知善證,故名一切種智。」言所知亦唯者,明所
│││ │││ │││││ │││ ││ 知為依。言二諦中攝者,明二諦數決定,及明如來由了知二諦故名一
│││ │││ │││││ │││ ││ 切種智。故說勝義諦非所知法,及說任何智慧皆不能證,為入行論意
│││ │││ │││││ │││ ││ 趣者,實是倒說。
│││ │││ │││││ │││ ││  世俗勝義二諦是所分體。所分之義雖有多解,此中則說二俱有體。
│││ │││ │││││ │││ ││ 又彼體性,亦定非是非一非異,諸有法體若異空性反成實有。故是一
│││ │││ │││││ │││ ││ 體觀待為異,如所作與無常。菩提心釋云:「異於世俗諦,真諦不可
│││ │││ │││││ │││ ││ 得,說俗諦即空,唯空即世俗。離一餘亦無,如所作無常。」初四句
│││ │││ │││││ │││ ││ 義,謂非離世俗別有異體之真諦,即諸世俗法諦實空故。諦實空性亦
│││ │││ │││││ │││ ││ 即於世俗事上而安立故。次二句,明無則不有之關系決定,復是同體
│││ │││ │││││ │││ ││ 系,如所作與無常是一體性。所分之義,謂如上所說二量所得,
│││ │││ │││││ │││ ││ 即各別體相。
│││ │││ │││││ │││ ││   設作是念:若說本論與入行論義同者,彼論云:「世俗與勝義,
│││ │││ │││││ │││ ││ 許此為二諦,勝義非慧境,說慧是世俗。」復如何通?答:彼前二句
│││ │││ │││││ │││ ││ 是明二諦差別。後二句明所分體。「勝義」一句明勝義諦。「說慧」
│││ │││ │││││ │││ ││ 一句,明世俗諦。有說前句(第三句)立勝義諦非慧境之宗,以後句
│││ │││ │││││ │││ ││ (第四句)成立者,實非論義。彼所明二諦亦如集學論引父子相見會
│││ │││ │││││ │││ ││ 云:「此中世俗,如來見為世間所行,勝義諦者,不可說,非所知,
│││ │││ │││││ │││ ││ 非所識,非偏知,不可見。」入行論中即安立此義。此說勝義諦非所
│││ │││ │││││ │││ ││ 知者,義如下文所引入二諦經所說之慧,謂非彼慧境。若謂全非任何
│││ │││ │││││ │││ ││ 智慧之境,則經說如來由現證世俗勝義一切空相,安立為一切種智,
│││ │││ │││││ │││ ││ 應成相違。下當廣說。明世俗諦中,非說唯安立彼慧為世俗諦,是說
│││ │││ │││││ │││ ││ 彼慧之境,如經云:「世間所行」。世間謂能量妄法之名言識。
│││ │││ │││││ │││ ││ 所行謂彼境中所得之義。論說慧境為世俗諦,理亦如是。
│││ │││ │││││ │││ ││   分所知為二諦者,明所知中二諦決定,此中教證,父子相見會,
│││ │││ │││││ │││ ││ 前已引訖。決定真實三摩地經亦云:「謂世俗勝義,更無第三諦」。
│││ │││ │││││ │││ ││ 釋論亦云:「如是略有餘諦,隨其所應,當知唯是二諦中攝。」此說
│││ │││ │││││ │││ ││ 十地經所說多種諦名,一切皆歸二諦中攝。經中所說成立諦,謂善分
│││ │││ │││││ │││ ││ 別蘊界處。故此論師亦許二諦數量決定。理證,謂如一事,若已決斷
│││ │││ │││││ │││ ││ 為欺誑虛妄,則必遮斷為不欺真實。欺與不欺互相違故。由此遍於一
│││ │││ │││││ │││ ││ 切所知,故亦遣除俱是俱非之第三品。如中觀明論云:「凡互相違法
│││ │││ │││││ │││ ││ ,絕無遮其一品不成餘品者,故分別俱非品亦非正理」。又云:「若
│││ │││ │││││ │││ ││ 法決斷為此,未有不遮斷為彼者,此二即是互相違之相。若法是互相
│││ │││ │││││ │││ ││ 違相,則彼遍於一切種相。若能徧於一切種相,則能遣除餘第三品,
│││ │││ │││││ │││ ││ 如有身與非有身等差別。」其餘一切正相違者皆如是知。
│││ │││ │││││ │││ ││   若無能遣第三品之正相違者,則所許有無一異等二邊觀察皆不能
│││ │││ │││││ │││ ││ 破。若有者則凡正相違法,遮其一品未有不成立餘品者。故說中觀應
│││ │││ │││││ │││ ││ 成派無正相違,是全未知破立之建立。凡正相違,遮斷一品則決定
│││ │││ │││││ │││ ││ 餘品,破遣一類即成立餘類,應成自續都無差別。
│││ │││ │││││ │││ │├─酉三 觀待世間釋俗諦差別
│││ │││ │││││ │││ ││   世俗諦中有心境二類,先依世間識明心之正倒。頌曰:
│││ │││ │││││ │││ ││ 「妄見亦許有二種,謂明利根有患根,有患諸根所生識,
│││ │││ │││││ │││ ││  待善根識許為倒。無患六根所取義,即是世間之所知,
│││ │││ │││││ │││ ││  唯由世間立為實,餘即世間立為倒。」
│││ │││ │││││ │││ ││   非但所知中可分二諦,即見妄法之心,亦許有正倒二類。未被現
│││ │││ │││││ │││ ││ 前錯亂因緣損壞之明利諸根,及依此根所生諸識,與已被現前錯亂因
│││ │││ │││││ │││ ││ 緣損壞之有患根識也。有患諸根所起亂識,觀待未被現前錯亂因緣損
│││ │││ │││││ │││ ││ 壞之善淨根識,則許為顛倒識。前者則許緣境非倒。但此二種差別非
│││ │││ │││││ │││ ││ 是中觀自宗,是觀待世間識而分。如心可分倒與不倒二類,其境亦爾
│││ │││ │││││ │││ ││ 。謂未被現前亂因所損六種根識所取之義,此是世間所知,唯由世間
│││ │││ │││││ │││ ││ 立名真實,非待聖者可立彼境名真實也。此言聖者與言中觀宗,義同
│││ │││ │││││ │││ ││ 。餘謂影像等有患諸根所見之境,即由世間安立為倒。即字表示唯以
│││ │││ │││││ │││ ││ 名言量,即能安立彼諸說為亂識,不待理智也。
│││ │││ │││││ │││ ││   內身所有損壞諸根之因緣,如眩翳黃目等病,及食達都惹藥等。
│││ │││ │││││ │││ ││ 達都惹即商陸,誤食彼果便見一切皆成金色。等字攝疫病等。身外所
│││ │││ │││││ │││ ││ 有損相因緣,如照鏡,於空穀等處歌唱,春季日光與砂磧等境界觀前
│││ │││ │││││ │││ ││ 。爾時內根縱無損患,如其次第,亦見影像,穀響,陽焰水等。由幻
│││ │││ │││││ │││ ││ 師咒及所配藥等當知亦爾。意根之損壞因緣,如彼咒藥,及邪教,似
│││ │││ │││││ │││ ││ 因,睡眠等。此說睡眠是六根中意根之損壞因緣,故說此師許夢中有
│││ │││ │││││ │││ ││ 根識,實屬邪說。由是當知無始時來二種我執無明等損害,非此所說
│││ │││ │││││ │││ ││ 損壞因緣。此唯取前說現前損壞諸根之錯亂因緣等。
│││ │││ │││││ │││ ││   其無如是損患六種根識所取之世俗義,與有患諸識所取之義,安
│││ │││ │││││ │││ ││ 立為正倒境者,唯是觀待世間識立,以認彼等如見為有,是世間識有
│││ │││ │││││ │││ ││ 無違害故。若觀聖者則無正例之別,如影像等非如所見而有,具無明
│││ │││ │││││ │││ ││ 者所見似有自相之青等亦非如所見而有故。故彼二識亦無錯不錯亂之
│││ │││ │││││ │││ ││ 別也。問:有患色根所見倒境,及意識上有睡眠等患,於睡夢中所見
│││ │││ │││││ │││ ││ 人物執為人等,並醒覺時於幻象馬執為象馬,於陽焰水相執為真水。
│││ │││ │││││ │││ ││ 世人常識亦能了知此等傾倒。然意識上由惡宗所損邪執諸義,世人常
│││ │││ │││││ │││ ││ 識不知其倒。云何可說唯由世間立為顛倒耶?答:此中所觀察有無損
│││ │││ │││││ │││ ││ 害之損緣,非是俱生邪執之損害。故惡習宗所妄計,是說唯學惡宗者
│││ │││ │││││ │││ ││ 邪計之自性等(二十五諦中之自性)。世人常識雖不能知彼等顛倒,
│││ │││ │││││ │││ ││ 然未證真實義之名言量,能知其倒。故是世間識了知為倒也。
│││ │││ │││││ │││ ││ 又如二種我執所執之義,是無患根識所取,觀待世間常識可是真實。
│││ │││ │││││ │││ ││ 然名言中亦非是有。
│││ │││ │││││ │││ ││   問:若由不許正世俗故,雖可不分正倒二類,但無明所損之心境
│││ │││ │││││ │││ ││ ,何故不安立為倒世俗耶?答:世俗是由諸名量所安立故,若安立倒
│││ │││ │││││ │││ ││ 世俗亦應待彼而立。然名言量不能成立由無明習氣所損者為錯亂也。
│││ │││ │││││ │││ │└─酉四 明名言中亦無亂心所著之境
│││ │││ │││││ │││ │   上已總說有患意識於所著境迷亂,今更以譬喻別明彼義。頌曰:
│││ │││ │││││ │││ │   「無知睡擾諸外道,如彼所計自性等,
│││ │││ │││││ │││ │    及計幻事陽焰等,此於世間亦非有。」
│││ │││ │││││ │││ │   如被無明睡眠擾亂意識之外道,意中已有邪宗似因之害緣,自以為
│││ │││ │││││ │││ │ 悟入真實義。於牧童婦女共許之生滅等,彼尚不能無倒正知,而欲超出
│││ │││ │││││ │││ │ 世間之上。如攀樹者,未握後枝己放前枝,定當墮落惡見山澗之中。由
│││ │││ │││││ │││ │ 彼不能善知二諦,故不能得解脫妙果。故諸外道論中各別所計自性三功
│││ │││ │││││ │││ │ 德等,雖於世間世俗亦定非有。有說此宗,凡是亂識見為有者即立為世
│││ │││ │││││ │││ │ 俗有,此亦善破訖。如是若計幻事,陽焰,影像等,為實象馬,實水,
│││ │││ │││││ │││ │ 實質等,亦於世間世俗決定非有。故名言中有者,要由正量之所成立。
│││ │││ │││││ │││ │ 雖彼等所着之境,於名言中亦不許有,然所見境,則不許爾。現在根識
│││ │││ │││││ │││ │ 見色聲等為有自相者,是被無明損壞。故彼等識,與見影像,谷響等之
│││ │││ │││││ │││ │ 根識,除略有粗細,於所見境全無錯亂不錯亂之差別。自相所成之青等
│││ │││ │││││ │││ │ 與有實質之影像等,同屬非有。如實質雖無影像是有,如是自相雖無,
│││ │││ │││││ │││ │ 而青等是有。如許青等是外境,故許影像亦是色處。下文亦說影像能生
│││ │││ │││││ │││ │ 見彼之識也。由此當知眼識所見之幻事,耳識所聞之谷響等,亦皆如是
│││ │││ │││││ │││ │ 。是為此宗之不共建立也。
│││ │││ │││││ │││ ├─申二 正釋此處義
│││ │││ │││││ │││ │   「如有翳眼所緣事,不能害於無翳識,
│││ │││ │││││ │││ │    如是諸離淨智識,非能害於無垢慧。」
│││ │││ │││││ │││ │  諸真實義,非名言識之所安立,許是聖者真智所見,故破它生,非唯
│││ │││ │││││ │││ │ 住於世間知見而破,是依勝義而破。今破他生既加勝義簡別,猶如有眩
│││ │││ │││││ │││ │ 翳眼識,所見毛輪等,於無翳眼識不見毛輪者都無違害。如是離無漏淨
│││ │││ │││││ │││ │ 智被無明所障之異生識,於未波無明障蔽之無漏淨慧亦無違害。故破勝
│││ │││ │││││ │││ │ 義他生時,即使世間成立他生亦無違難。當知彼難實為智者所笑之處。
│││ │││ │││││ │││ ├─申三 別釋二諦體 分二
│││ │││ │││││ │││ │┌─酉一 釋世俗諦 分三
│││ │││ │││││ │││ ││┌─戌一 明於何世俗前為諦何前不諦 分二
│││ │││ │││││ │││ │││┌─亥一 正義
│││ │││ │││││ │││ ││││ 「癡障性故名世俗,假法由彼現為諦,
│││ │││ │││││ │││ ││││  能仁說名世俗諦,所有假法唯世俗。」
│││ │││ │││││ │││ ││││   由此無明愚癡,令諸眾生不見諸法實性,於無自性之諸法,
│││ │││ │││││ │││ ││││ 增益為有自性。遂於見真實性障蔽為體,是名世俗。此所說之世
│││ │││ │││││ │││ ││││ 俗,是明世俗諦,為於何世俗前安立為諦之世俗。非明總世俗也
│││ │││ │││││ │││ ││││ 。如楞伽經云:「諸法世俗生,勝義無自性,無性而迷亂,許為
│││ │││ │││││ │││ ││││ 真世俗。」此說於勝義無自性,誤為有自性之心即是世俗。世俗
│││ │││ │││││ │││ ││││ 梵語有能障義,此世俗即為能障。此為障何事耶?曰;「許為真
│││ │││ │││││ │││ ││││ 世俗。」謂由障蔽真義故,許為俗世或能障。此非說正邪二世俗
│││ │││ │││││ │││ ││││ 中之正世俗也。初句所之世俗,與後句所說之世俗,義全不同。
│││ │││ │││││ │││ ││││ 前者是自許諸法生等世俗中有之世俗。後者是諸法於何世俗前
│││ │││ │││││ │││ ││││ 為諦之實執世俗也。
│││ │││ │││││ │││ ││││   由彼實執世俗之力,青等虛偽諸法,本無自性現有自性,於
│││ │││ │││││ │││ ││││ 諸眾生現為實有。由此於前所說世間顛倒世俗之前為諦實故,能
│││ │││ │││││ │││ ││││ 仁說為世間世俗諦。即如前經所說也。由於三種人前不現為諦實
│││ │││ │││││ │││ ││││ ,而是分別假造虛偽諸法,由於彼世俗前不諦實故,名唯世俗。
│││ │││ │││││ │││ ││││   釋論說:如影像谷響等少分緣起法,雖具無明者亦見其虛妄
│││ │││ │││││ │││ ││││ 。如青等色法及心受等少法,則現為諦實。諸法實性,則具無明
│││ │││ │││││ │││ ││││ 者畢竟不見。故此實性與世俗中見為虛妄者非世俗諦。此所言「
│││ │││ │││││ │││ ││││ 少法」,拏錯譯為「有法」較妥。言影像等亦見為虛妄者,是觀
│││ │││ │││││ │││ ││││ 似形質與彼質空二事相合之虛妄。彼之實空,亦是空無實質之義
│││ │││ │││││ │││ ││││ ,非影像自性空之義。故雖知影像由真質空,而彼影像於執有自
│││ │││ │││││ │││ ││││ 相之世俗前現為諦實,並不相違。故彼仍是世俗諦。以是當知論
│││ │││ │││││ │││ ││││ 說影像非世俗諦者,意說善名言者世間世俗所見影像,現似形質
│││ │││ │││││ │││ ││││ 已知為妄。是觀待彼心已非世俗諦。非不安立為:「所見虛妄名
│││ │││ │││││ │││ ││││ 俗諦」,所說之世諦也。若不如是,凡於世俗不諦實法,是世俗
│││ │││ │││││ │││ ││││ 諦成相違者。則論說於名言中亦無自相,及名言中破除實有,成
│││ │││ │││││ │││ ││││ 立無實,一切建立皆成相違。是故有說:世間常識亦知為錯亂之
│││ │││ │││││ │││ ││││ 影像等境,非世俗諦,唯是世俗。是於二諦決定,及觀待世間之
│││ │││ │││││ │││ ││││ 實妄,並中觀師所立之實妄,全不獲得正解之語也,論言:「實
│││ │││ │││││ │││ ││││ 性於具無明者畢竟不現」者,此許未斷盡無明之聖人,亦皆現證
│││ │││ │││││ │││ ││││ 真實義,故是說現被無明障蔽之心。至於有學聖人之後得智及異
│││ │││ │││││ │││ ││││ 生之真實義見,雖有無明及無明習氣所蔽,不能現見,然當許彼
│││ │││ │││││ │││ ││││ 見勝義諦。
│││ │││ │││││ │││ ││││  釋論云:「此由有支所攝染污無明增上之力,安立世俗諦。」
│││ │││ │││││ │││ ││││ 此說妄執諸法實有之無明人我法執,是十二有支中之無明。故不
│││ │││ │││││ │││ ││││ 許為聽知障。言由彼實執無明增上,安立世俗諦者,是明待何世
│││ │││ │││││ │││ ││││ 俗安立為諦之理,非說瓶衣等世俗諦法要由彼實執安立。以彼實
│││ │││ │││││ │││ ││││ 執所安立者,自宗於名言中亦不許有故。由世俗諦待何世俗為諦
│││ │││ │││││ │││ ││││ 實之世俗,與安立瓶等為世俗有之世俗,名相同故,誤為一義者
│││ │││ │││││ │││ ││││ 頗多,當善分別。
│││ │││ │││││ │││ ││││   若爾瓶等諸法,為於未成佛一切有情之世俗前,皆現為諦實
│││ │││ │││││ │││ ││││ 耶?為於少數有情之世俗前,亦有不現為諦實者耶?論曰:「安
│││ │││ │││││ │││ ││││ 立為世俗諦之色聲等法,此復於已斷染污無明,已見諸行如影像
│││ │││ │││││ │││ ││││ 等聲聞獨覺菩薩之前,唯是假性,全無諦實。以無實執故。」此
│││ │││ │││││ │││ ││││ 謂見非諦實之補特伽羅,略有三類:謂聲聞獨覺菩薩。然非一切
│││ │││ │││││ │││ ││││ 聲聞獨覺菩薩,故說差別,謂已現見一切有為諸法,空無自性現
│││ │││ │││││ │││ ││││ 有自性如影像等。是一差別。著唯此德,七地以下菩薩,及二乘
│││ │││ │││││ │││ ││││ 有學聖人亦皆同有。為遮彼故,說彼三人中是已斷無明者。故是
│││ │││ │││││ │││ ││││ 清淨地菩薩,及二乘阿羅漢。於此三人前不現諦實,為何法不實
│││ │││ │││││ │││ ││││ 耶?論曰:「此復」謂內外諸法,不實之理,論曰:「無實執」
│││ │││ │││││ │││ ││││ 謂不執實有故,實執無明已斷盡故。此即成立內外諸法於彼三人
│││ │││ │││││ │││ ││││ 之世俗前為非實有。如是解釋並未成立於彼等前非世俗諦,僅是
│││ │││ │││││ │││ ││││ 成立非是諦實。故有執為成立非世俗諦者,是慧解太粗,以自心
│││ │││ │││││ │││ ││││ 垢污論師意也。又如上成立亦非對彼三人成立,是對吾等諸餘有
│││ │││ │││││ │││ ││││ 情,成立諸法於彼三人之前為非實有耳。除彼三人之外,餘諸有
│││ │││ │││││ │││ ││││ 情由有俱生實執故,於彼等任何世俗亦皆不能成立為非實有。若
│││ │││ │││││ │││ ││││ 不如上釋,強謂是於彼等成立非世俗諦者,明此能立太無關係。
│││ │││ │││││ │││ ││││ 謂於彼心成立某法為世俗諦時,須先成立彼法為虛妄,於彼以無
│││ │││ │││││ │││ ││││ 實執為理由,誠可笑故。又於彼心,成立某法為世俗諦時,須先
│││ │││ │││││ │││ ││││ 成立彼法為虛妄之理,謂說瓶等為世俗諦,安立此諦字,有心境
│││ │││ │││││ │││ ││││ 二義,此非安立彼境為諦,要於實執世俗之前乃能安立為諦。若
│││ │││ │││││ │││ ││││ 不加彼簡別則不能成立為諦實,反應見為虛妄也。
│││ │││ │││││ │││ │││└─亥二 釋煩惱不共建立
│││ │││ │││││ │││ │││   此宗明煩惱有不共理,與大小乘對法俱不相符,了知此理最為
│││ │││ │││││ │││ │││ 切要,故當略說。執法實有中,有緣人緣法二種實執,即許彼為二
│││ │││ │││││ │││ │││ 執種我,前已說訖。入中論釋與四百論釋,皆說彼實執是染污無明
│││ │││ │││││ │││ │││ 。又彼無明,說是聲聞獨覺阿羅漢所斷。四百論說是得無生法忍之
│││ │││ │││││ │││ │││ 菩薩所斷。故染污無明,是無我真實義明慧之違品,非僅無彼明,
│││ │││ │││││ │││ │││ 及離明之餘法。明之違品,即增益人法為有自性。由是當知安立增
│││ │││ │││││ │││ │││ 益法我為染污無明,及安立執我我所有自相為薩伽耶見,皆與對法
│││ │││ │││││ │││ │││ 不合。對法宗,如俱舍論第九品說,執補特伽羅有獨立實體,安立
│││ │││ │││││ │││ │││ 為我執薩伽耶見,執我所有為彼實體補特伽羅之所自在,安立為我
│││ │││ │││││ │││ │││ 所執薩伽耶見,則與此宗極不相同。執補特伽羅有獨立實體,未學
│││ │││ │││││ │││ │││ 邪宗者雖亦可有,然執補特伽羅異諸蘊相別有餘相,則未學邪宗者
│││ │││ │││││ │││ │││ 決定非有。如是邊見亦有二類也。設作是念:對許人法有自相之宗
│││ │││ │││││ │││ │││ ,云何成立彼等諸執為染污無明及二種我執耶?答:先以破有自性
│││ │││ │││││ │││ │││ 之理,破除人法有自性,便能成立彼執是迷所著境之實執。此若成
│││ │││ │││││ │││ │││ 者,則亦能成立執人法實有為二種我執也,若此等皆成,則亦成立
│││ │││ │││││ │││ │││ 彼等實執為了達真實義明慧之違品。故能成立為無明,且能成立為
│││ │││ │││││ │││ │││ 薩伽耶見,亦即成立為染污無明。
│││ │││ │││││ │││ │││ 故了知煩惱之不共建立極為重要也。
│││ │││ │││││ │││ │││   其餘貪等煩惱皆從實執愚癡發起之理,如四百論云:「如身根
│││ │││ │││││ │││ │││ 依身,癡遍住一切」。釋論云:「癡於通達真諦極愚蒙故,增益諸
│││ │││ │││││ │││ │││ 法諦實自性而轉。貪等亦唯於愚癡所遍計之諸法自性,增益愛非愛
│││ │││ │││││ │││ │││ 等差別而轉,故非異癡而轉,亦是依癡,癡最勝故」。「自性而轉
│││ │││ │││││ │││ │││ 」以上,明癡是實執。貪等非異癡而轉者,謂與癡相應乃轉,離癡
│││ │││ │││││ │││ │││ 則不轉。從「貪等」至「而轉故」,即說明其理由。於境增益悅意
│││ │││ │││││ │││ │││ 不悅意之差別者,是生貪瞋之因非理作意,非說貪瞋之行相。言「
│││ │││ │││││ │││ │││ 唯於癡所遍計」者,謂要依增益有自性之悅不悅意相乃有貪瞋轉故
│││ │││ │││││ │││ │││ 。然此非說:唯癡遍計之實有是貪等之所緣,以二種俱生我執之所
│││ │││ │││││ │││ │││ 緣是有法,貪等與癡相應,即同一所緣故。要於二種非理作意所引
│││ │││ │││││ │││ │││ 境上,起希欲行相及厭背行相者,乃是貪瞋。唯執補特伽羅獨立實
│││ │││ │││││ │││ │││ 有所引之欲不欲相,猶不安立為貪瞋。故安立貪瞋之理亦不相同。
│││ │││ │││││ │││ │││ 言「亦是依癡」者,義謂執有自相之愚癡為先,乃能引生貪等。身
│││ │││ │││││ │││ │││ 根依身之喻,謂如離餘四根,無可立為身根者,如是餘一切煩惱要
│││ │││ │││││ │││ │││ 依愚癡乃轉,不離愚癡而轉。於是若能破除愚癡,即能破除一切煩
│││ │││ │││││ │││ │││ 惱。故於能治愚癡緣起性空之論,應當恭敬也。七十空性論亦說諸
│││ │││ │││││ │││ │││ 法實執,為生死根本無明。六十正理論亦云:「若得隨一處,即被
│││ │││ │││││ │││ │││ 惑蛇咬,若心無所住,即不被彼咬。」謂若得隨一實執所緣之處,
│││ │││ │││││ │││ │││ 即被煩惱毒蛇所咬。又云:「若心有所住,惑毒豈不生。」此即聖
│││ │││ │││││ │││ │││ 者所許。後二句之征起文云:「若見色等有自性,而欲斷煩惱,此
│││ │││ │││││ │││ │││ 諸煩惱終不能斷,為顯此義故云」。釋文亦云:「若有法可得,定
│││ │││ │││││ │││ │││ 生貪等無量煩惱,必不可遮。所以者何?若彼法與意相順,即隨貪
│││ │││ │││││ │││ │││ 著難以遮止。若不相順,則生憤怒亦難遮止。」釋論又說,若境俱
│││ │││ │││││ │││ │││ 非悅不悅意則生無明。凡是內心執境有自相轉,或生貪欲,或生瞋
│││ │││ │││││ │││ │││ 恚,即俱非彼二亦生同類愚癡。入行論云:「凡有所得心,若稍有
│││ │││ │││││ │││ │││ 所住,諸離空性心,滅已復當生,如無想等至。」關於此義,
│││ │││ │││││ │││ │││ 此二論師與佛護論師,解釋聖者意趣都無差別。
│││ │││ │││││ │││ │││   由此道理,說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能得涅者,是密意語。依彼
│││ │││ │││││ │││ │││ 道增上所明煩惱亦非究竟。慢等煩惱依彼等義亦可了知。不共無明
│││ │││ │││││ │││ │││ 及薩迦耶見邊見,當知皆分分別與俱生二種。恐繁不錄。如是宣說
│││ │││ │││││ │││ │││ 執法實有之分別為上中下九品修所斷,配九品能治修道者。如說執
│││ │││ │││││ │││ │││ 著二取異體分別為上中下九品修所斷,配九品修道。當知是為不能
│││ │││ │││││ │││ │││ 圓滿通達粗細二種法無我之有情,而說是不了義。
│││ │││ │││││ │││ ││├─戌二 三類補特伽羅見不見世俗之理
│││ │││ │││││ │││ │││   又此諸法放凡夫前,實無自性現有自性,故成欺誑。於前所說
│││ │││ │││││ │││ │││ 餘三人前,唯現緣起假法,故唯世俗都無真實。又彼唯有所知障相
│││ │││ │││││ │││ │││ 不染污無明現行故,要於有彼無明及其習氣所染有相行後得位之聖
│││ │││ │││││ │││ │││ 者,乃能現起。於住根本定無相行之聖者,則皆不現。
│││ │││ │││││ │││ │││   若爾,此宗立何為所知障?釋論云:「此中無明習氣,能障決
│││ │││ │││││ │││ │││ 了所知。貪等習氣,為身語如是轉因者亦爾,又彼無明貪等習氣,
│││ │││ │││││ │││ │││ 唯得一切種智成佛乃斷,非餘能斷。一身語轉者,謂如阿羅漢有身
│││ │││ │││││ │││ │││ 語粗重,躍如猿猴,呼他小婢,大師雖遮仍不能改。亦字明貪等習
│││ │││ │││││ │││ │││ 氣亦障決了所知。故煩惱習氣是所知障,習氣所起一切錯亂二取,
│││ │││ │││││ │││ │││ 亦是彼攝。又煩惱種子名曰習氣,與非煩惱種子之習氣,此立後者
│││ │││ │││││ │││ │││ 為所知障。雖斷盡一切煩惱種子不復生實執。然由習氣所染,於所
│││ │││ │││││ │││ │││ 現境仍起錯誤之心。又未成佛之聖者,由未斷所知障無明故,後得
│││ │││ │││││ │││ │││ 有相分別與根本無相智,各別而起。諸佛如來由於一切法勝義世俗
│││ │││ │││││ │││ │││ 相,現正等覺,故心心所行,一切分別皆畢竟滅,根本後得有相無
│││ │││ │││││ │││ │││ 相不各別起。言畢竟者,顯餘聖者唯根本位乃滅,故後得根本各別
│││ │││ │││││ │││ │││ 而起。言「所知障無明現行故」非是成立有相之理,是成立根本後
│││ │││ │││││ │││ │││ 得有相無相各別而起。心心所行,謂諸分別,顯句論云:「分別謂
│││ │││ │││││ │││ │││ 心行,真實性義由離彼故,是無分別。如經云:云何勝義諦?
│││ │││ │││││ │││ │││ 謂尚無心行,況復文字。」
│││ │││ │││││ │││ ││└─戌三 觀待異生聖者成為勝義世俗之理
│││ │││ │││││ │││ ││   論曰:「諸異生類所見勝義,即諸有相行聖者所見唯世俗。彼之
│││ │││ │││││ │││ ││ 性空,即彼等之勝義。」前句義,謂異生執為勝義有之瓶等,即前所
│││ │││ │││││ │││ ││ 說三類聖者從根本定起後得有相智所見之唯世俗。此僅遮彼前為諦實
│││ │││ │││││ │││ ││ 。非遮世俗諦。亦非說異生執瓶等勝義有,即為聖者所見之世俗。以
│││ │││ │││││ │││ ││ 彼非有故。後句義,謂緣起世俗之法性,即聖者所見之勝義。故有倒
│││ │││ │││││ │││ ││ 解論義說瓶等一事,觀待異生為世俗,觀待聖者為勝義。是由未知於
│││ │││ │││││ │││ ││ 何心前為世俗諦,即於彼心破除為諦也。
│││ │││ │││││ │││ ││   論曰:「諸佛勝義是自性性,此復無欺誑故是勝義諦。此是彼等
│││ │││ │││││ │││ ││ 各別內證。」言是自性性之性字,是決定詞。此簡餘諸聖者所見之勝
│││ │││ │││││ │││ ││ 義諦,謂非如根本智位無相自性,後得智位有相自性,各別決定,是
│││ │││ │││││ │││ ││ 恆時安住自性之法性也。「此復」等義,謂勝義諦之諦字,非諦實義
│││ │││ │││││ │││ ││ 。是於見真實義之智前,無欺誑義。
│││ │││ │││││ │││ │└─酉二 釋勝義諦 分二
│││ │││ │││││ │││ │ ┌─戌一 解釋頌義
│││ │││ │││││ │││ │ │   今欲宣說真勝義諦,然勝義諦非言說境故,非隨言識所緣境故
│││ │││ │││││ │││ │ │ 不能直接顯示。當為樂聞者,以異生自能領悟之譬喻,明彼體性。
│││ │││ │││││ │││ │ │   此云非言識境,義為不能直接顯示。拿錯譯為不能現前顯示。
│││ │││ │││││ │││ │ │ 又真實義非從他能知,如顯句論云:「如眩翳人見毛髮等顛倒自性
│││ │││ │││││ │││ │ │ 。無眩翳人雖為宣說,然彼不能如無翳者了達毛等自性無可見,如
│││ │││ │││││ │││ │ │ 實了達。」此說無翳人雖為有翳者所說無毛髮,然彼不能了達如無
│││ │││ │││││ │││ │ │ 翳人所見無髮。聽者雖不能如是了達,然非不知無髮也。如此譬喻
│││ │││ │││││ │││ │ │ ,為彼宣說真實義,彼終不能如離無明翳者所見而了達,然非全不
│││ │││ │││││ │││ │ │ 能了知真實義。故勝義諦,非詮深義之了義聖教,及說彼義之語所
│││ │││ │││││ │││ │ │ 不能說,亦非隨順彼語之慧所不能知。凡說真實義非言識境者,應
│││ │││ │││││ │││ │ │ 知一切皆爾。頌曰:「如眩翳力所遍計,見毛髮等顛倒性,
│││ │││ │││││ │││ │ │           淨眼所見彼體性,乃是實體此亦爾。」
│││ │││ │││││ │││ │ │   如有翳人由其眩翳損壞眼故,見自手所持食器等中,有毛髮蟲
│││ │││ │││││ │││ │ │ 蟻等相,妄計實有毛髮蟲蟻等事。為除彼故,遂將彼器數數傾覆。
│││ │││ │││││ │││ │ │ 無翳淨眼人行至彼前,用目審視彼所見有毛髮等處,毛髮等相都不
│││ │││ │││││ │││ │ │ 可得,更不分別毛髮等上差別之法。若有翳人述自心意告無翳人曰
│││ │││ │││││ │││ │ │ :見有毛髮。爾時為除有翳人之妄分別故,曰:此中無髮。對彼人
│││ │││ │││││ │││ │ │ 前雖說如是破除之語,然此說者無損減毛髮之過。有翳人所見毛髮
│││ │││ │││││ │││ │ │ 之真義,是無翳人所見,非有翳人所見也。如彼二喻,當知此法亦
│││ │││ │││││ │││ │ │ 爾。了知之理,謂無明翳損壞慧眼不見真實義者,見蘊界處時,僅
│││ │││ │││││ │││ │ │ 見蘊等世俗性,如有翳人所見毛髮,諸佛永離無明習氣所知之障,
│││ │││ │││││ │││ │ │ 如無翳人不見毛髮,而見蘊等真實性境,此即諸佛之真勝義諦也。
│││ │││ │││││ │││ │ └─戌二 釋彼妨難
│││ │││ │││││ │││ │    設作是念,如無翳眼不見毛髮等相,諸佛亦應不見無明染心所見
│││ │││ │││││ │││ │ 之蘊等世俗法,是則諸法皆應非有,以凡有者佛必見故。若無蘊等世俗
│││ │││ │││││ │││ │ 法亦應無佛可成,以初發心之補特伽羅,有無明染故。答曰無過,佛智
│││ │││ │││││ │││ │ 了達所知略有二理:謂了達勝義諦所知,及了達世俗諦所知。初謂以不
│││ │││ │││││ │││ │ 見蘊等世俗相而了達彼等真實義。次謂諸佛不可有不見而知之疏知,必
│││ │││ │││││ │││ │ 是見相而知。故盡所有智,是現見心境二相而知也。諸佛盡所有智,非
│││ │││ │││││ │││ │ 由無明習氣所染而見蘊等,是由餘補特伽羅無明染識所現之相。佛亦應
│││ │││ │││││ │││ │ 見。彼相既是世俗法,則盡所有智亦必見也。有翳人所見毛髮,眼無翳
│││ │││ │││││ │││ │ 人雖不可見,然彼相不必非有,此與佛不同也。未斷盡二取迷亂習氣以
│││ │││ │││││ │││ │ 來,緣如所有與盡所有之現量,不能同體,根本後得各別緣慮,故一剎
│││ │││ │││││ │││ │ 那智不能雙緣彼二所知。斷盡迷亂習氣之後,每剎那智,皆是二智同體
│││ │││ │││││ │││ │ 相續不斷,故於一時緣二所知,不須各別有現不現也。故論云:「雖一
│││ │││ │││││ │││ │ 剎那智,週徧所知輪。」又彼二智雖是一體,觀待二境有二能知之相,
│││ │││ │││││ │││ │ 亦不相違。是為諸佛世尊所不共法。有說佛智唯一真實義智。其盡所有
│││ │││ │││││ │││ │ 智,是所化相續所攝,非佛心所有。是謗諸佛盡所有智,有說如所有智
│││ │││ │││││ │││ │ 亦非佛心所有,是俱謗二智也,更有餘義,果位當說。
│││ │││ │││││ │││ │   若作是念,滅盡一切二取相之體性,豈非無可見,諸佛云何見勝義
│││ │││ │││││ │││ │ 諦耶?答:真實見前二取皆滅,實不以二取相見。然無可見即名曰見。
│││ │││ │││││ │││ │ 此謂如所有智,現見蘊等之真義,蘊等於彼見前不成實義,即是蘊等真
│││ │││ │││││ │││ │ 義,故不見蘊等,乃見蘊等之真義也。釋論云:「不觸所作性法,唯現
│││ │││ │││││ │││ │ 證自性,由覺真實故曰佛陀。」此說請佛見勝義智不觸有法唯覺法性,
│││ │││ │││││ │││ │ 與說不見蘊等乃見蘊等之真義,同一道理。經說無見是最勝見。義亦非
│││ │││ │││││ │││ │ 說全無所見名之為見。是如上說,不見戲論立為見離戲論。故見與無見
│││ │││ │││││ │││ │ 非指一事。如般若攝頌云:「不見諸色不見受,想無可見不見思,若心
│││ │││ │││││ │││ │ 意識都無見,如來說此己見法。有情自言見虛空,觀彼虛空如何見,佛
│││ │││ │││││ │││ │ 說見法亦如是,非見餘喻所能說。」此說不見者為五蘊,見者為法。此
│││ │││ │││││ │││ │ 法即真實義,如云誰見緣起彼即見法也。虛空喻者謂唯遮質礙。見知彼
│││ │││ │││││ │││ │ 者謂若有所遮質礙理應可見然不可見。此所見即虛空,不見即質礙。若
│││ │││ │││││ │││ │ 謂非如是見,如見藍色乃見真實義者,是末句所破也。
│││ │││ │││││ │││ │   為證以不見為見,引入二諦經云:「天子,若勝義中真勝義諦是身
│││ │││ │││││ │││ │ 語意所行境性者,則彼不入勝義諦數,成世俗諦性。天子,然勝義中真
│││ │││ │││││ │││ │ 勝義諦,超出一切言說,無有差別,不生,不滅,離於能說,所說,能
│││ │││ │││││ │││ │ 知所知。」前段經義,謂勝義諦於見勝義智前,若非以不見蘊等世俗相
│││ │││ │││││ │││ │ 而見,如蘊等是身語意所行境者,則現見真實義智,未離戲論,故非勝
│││ │││ │││││ │││ │ 義諦,反成世俗戲論。是證以不見之理而見。第二段經義,言現見勝義
│││ │││ │││││ │││ │ 智前,真勝義諦無差別者,謂無眾多不同之差別,超出言說,不生不滅
│││ │││ │││││ │││ │ ,易知。
│││ │││ │││││ │││ │   於彼見前離能所說亦易解。現見真實義智,雖可立為勝義智,真勝
│││ │││ │││││ │││ │ 義諦是彼所知。然於彼智前離能知所知,亦不相違。以能所二相,唯於
│││ │││ │││││ │││ │ 名言識前乃安立故。如比量理智雖可立為能知心,真勝義諦亦可立為所
│││ │││ │││││ │││ │ 知境,然心境能所,非就彼智而立也。
│││ │││ │││││ │││ │   經又云:「天子,真勝義諦,乃至超過具一切勝相一切智境。非如
│││ │││ │││││ │││ │ 所言真勝義諦。一切諸法皆是虛妄欺誑之法。」境字以上明勝義諦超過
│││ │││ │││││ │││ │ 一切智境。非如所言真勝義諦,即明超過彼境之理。如云此是勝義諦,
│││ │││ │││││ │││ │ 隨逐此言之分別,便各別現起心境二相。若一切智中如所有智有如是相
│││ │││ │││││ │││ │ 。彼必超過此境。以一切二取相法,皆是虛妄欺誑之法,故唯見真實義
│││ │││ │││││ │││ │ 之不欺誑智,全無彼法也。此等一切皆是現見真實義之智,不見蘊等
│││ │││ │││││ │││ │ 世俗法之佐證也。
│││ │││ │││││ │││ │   是故現見真實義之智前,有事無事等一切二取法之戲論,皆定非有
│││ │││ │││││ │││ │ 。以彼諸戲論自性皆不可得故。
│││ │││ │││││ │││ │   由是當知,說真實義時,唯諸聖者乃是親證之量,餘非聖者皆非親
│││ │││ │││││ │││ │ 證之量,故約聖者見勝義智破他生時,全無世間妨難也。
│││ │││ │││││ │││ ├─申四 明破他生無世妨難
│││ │││ │││││ │││ │   若於勝義破他生時,欲舉世間妨難者,則觀真實義時,許世間見於
│││ │││ │││││ │││ │ 真實義亦是正量。頌曰:
│││ │││ │││││ │││ │   「若許世間是正量,世見真實聖何為,所修聖道復何用,
│││ │││ │││││ │││ │    愚人為量亦非理。世間一切非正道,故真實時無世難。」
│││ │││ │││││ │││ │   若果許世間見於真實義是正量者,世間常人皆已現見真實義故,復
│││ │││ │││││ │││ │ 是無始生死以來即已見故,應許已斷無明。則為現證真實義,何用餘諸
│││ │││ │││││ │││ │ 聖者,亦復何用勤求聖道也。然許世間通常愚夫,於其實義為正量,亦
│││ │││ │││││ │││ │ 非道理。故觀真實義時,世間常見於真實義一切非量。
│││ │││ │││││ │││ │ 故觀真實義時無世間妨難也。
│││ │││ │││││ │││ │   有說此宗既云:「世間一切非正量」,是全不許為量,故非善宗。
│││ │││ │││││ │││ │ 有說此宗極為善哉。二俱未解論師所許,妄為解說徒自現醜。論說世
│││ │││ │││││ │││ │ 間常見於真實義一切非量,誤為總說不許為量故。
│││ │││ │││││ │││ │  又能量所量如顯句論:破有自性,安立觀待之能量所量。下當廣說。
│││ │││ │││││ │││ └─申五 明世間妨難之理
│││ │││ │││││ │││   若爾何者有世間妨難?頌曰:「若以世許除世義,即說彼為世妨難。」
│││ │││ │││││ │││ 若世間共許之義,以世間共許破除,即說彼有世間妨難。譬如有云:我物被
│││ │││ │││││ │││ 劫。餘人問曰為是何物?告曰是瓶。他若難曰:瓶非是物,是所量故,如夢
│││ │││ │││││ │││ 中瓶。此等能破境,乃有世間妨難。若時依聖人勝義見,以善巧勝義之丈夫
│││ │││ │││││ │││ 為定量,抉擇真實義,爾時全無世間妨難。
│││ │││ │││││ │││  論曰:「智者當以此理,觀諸餘事。」現在許為中觀之正理者,如云:「
│││ │││ │││││ │││ 我非瓶主,天授非奪者。」又云:「若云我田上已生。問曰:何生?若謂芽
│││ │││ │││││ │││ 生,當難云:芽無有生,是所知故。」又云:「如夢中人及芽」。
│││ │││ │││││ │││ 此即顯彼皆有世間妨難也。
│││ │││ │││││ ││└─午二 明世名言亦無他生釋世妨難
│││ │││ │││││ ││   如是已依世間許有他生,釋世間妨難。今當更說世間常見亦無他生,故住
│││ │││ │││││ ││ 世間見破除他生亦無世間妨難。頌曰:
│││ │││ │││││ ││ 「世間僅殖少種子,便謂此兒是我生,亦覺此樹是我栽,故世亦無從他生。」
│││ │││ │││││ ││   如世間人指一男云:此兒是我生。然此男人,非將彼男,從自身出納入母
│││ │││ │││││ ││ 腹。是將此兒身之不淨種子,注入母胎也。由父僅注兒身之因,便云生兒。故
│││ │││ │││││ ││ 世人不執種子與兒為自相之他。此是世間共知之事。故執種子與兒,麥種與芽
│││ │││ │││││ ││ 等為從他生,世間亦無也。若執為自性之他者,應如他補特伽羅,不可說此兒
│││ │││ │││││ ││ 是我所生。如是僅殖樹種,種生樹後,便覺此樹是我所栽。是故世間亦無他生
│││ │││ │││││ ││ ,如上廣說。所殖二種雖非彼樹彼兒,然由殖彼二種乃生兒樹。故指彼二可云
│││ │││ │││││ ││ 是我所生。如痛癒之手,雖非補特伽羅,然手病癒可說彼補特伽羅痛癒也。
│││ │││ │││││ ││   如是世間名言中雖無他生,然世間常見不能破除他生,以破因果有自性異
│││ │││ │││││ ││ 體,必待觀真實義之正理故。他宗所計他生,是有自性之他生,非但有體之他
│││ │││ │││││ ││ ,以唯有此非是世間所不成故。言「故世亦無從他生」者,非謂世間常人,於
│││ │││ │││││ ││ 種芽等親因果法,不執為有自性之他。當知是說於名言中亦無他生。如釋論破
│││ │││ │││││ ││ 共生時云:「如上已說自生他生於世間世俗及勝義中皆不應理。如是說是共生
│││ │││ │││││ ││ ,即以前理亦定非有。」此說名言中亦無他生。顯句論中問曰:「若謂諸法自
│││ │││ │││││ ││ 生、他生、共生、無因生皆非有者,云何世尊說無明緣行耶?」答曰:「此是
│││ │││ │││││ ││ 世俗,非真實義。」此說無明生行等是約世俗,非於勝義。問曰:「何為世俗
│││ │││ │││││ ││ 建立?」答曰:「唯此緣性許為世,非許四邊。」此說雖世俗中許依此緣有此
│││ │││ │││││ ││ 法生,然不許四邊生,極為明顯。故有說此宗世俗中不破他生,
│││ │││ │││││ ││ 是未善解此宗也。
│││ │││ │││││ │├─巳三 明破他生之功德
│││ │││ │││││ ││   由上所說諸法無自性,顯示緣起離常斷門,不墮常斷二邊之功德。頌曰:
│││ │││ │││││ ││ 「由芽非離種為他,故於芽時種無壞,由其非有一性故,芽時不可云有種。」
│││ │││ │││││ ││   若芽是離種子有自性之他者,則種芽二法不成因果,芽雖現有種子亦必間
│││ │││ │││││ ││ 斷無疑。以種芽既無關係,芽雖現有,於種子間斷全無益故。如雖有青牛,於
│││ │││ │││││ ││ 黃牛死已間斷全無少益,雖有異生,於聖人自斷生死無少益也。由是因緣,芽
│││ │││ │││││ ││ 非離種子有自性之他,而是因果,全不相違。故有芽時種子亦無壞滅間斷,
│││ │││ │││││ ││ 遠離斷邊。
│││ │││ │││││ ││   論中數說芽時種滅。故種子壞義,釋論說為種子間斷。又論破種子不滅,
│││ │││ │││││ ││ 故種子間斷是彼種類相續斷絕也。
│││ │││ │││││ ││   由芽種二法非一性故,非即種子轉變成芽,破有芽時種子不滅,
│││ │││ │││││ ││ 故不可說芽時有種。亦破常邊。
│││ │││ │││││ ││   此如廣大遊戲經云:「有種芽亦爾,非種即成芽,非異亦非一,法性非斷
│││ │││ │││││ ││ 常。」此謂若有種子,則以種子為因芽亦出生。設有是念,若有芽生應非離種
│││ │││ │││││ ││ 別生,故芽種應是一體。曰:芽雖非離種別生,然亦非種子轉變成芽。何以故
│││ │││ │││││ ││ ?以芽非是離種別有自性之他,亦非一性故。如是雙破二邊,即顯彼芽性,是
│││ │││ │││││ ││ 離常斷之法性也。前經更解此義云:「諸行無明緣,行非真實有,行無明俱空
│││ │││ │││││ ││ ,自性離動搖。」初句是明行依無明之緣起因。二句是明行非真實有之宗。三
│││ │││ │││││ ││ 句是明因果俱空。四句明空理。動搖即作行,離動即諸行行空。言自性離者是
│││ │││ │││││ ││ 明所破之簡別。與真實中無義同。中論亦解彼經義云:
│││ │││ │││││ ││ 「若法從緣生,非即彼緣性,亦非異緣性,故非斷非常。」。(釋譯:
│││ │││ │││││ ││  若法從緣生,不即不異因,是故名實相,不斷亦不常。)
│││ │││ │││││ ││                             (第六卷終)
│││ │││ │││││ ││ 卷七  (釋第六勝義菩提心 之四)
│││ │││ │││││ │├─巳四 明全無自性生 分二
│││ │││ │││││ ││┌─午一 破計有自相 分三
│││ │││ │││││ │││┌─未一 聖根本智應是破諸法之因
│││ │││ │││││ ││││   論曰:「全無少法由自性生,決定應許此義。」應說決定須許此義,
│││ │││ │││││ ││││ 不可倒說此宗全無所許。若不爾者。頌曰:「若謂自相依緣生,
│││ │││ │││││ ││││     謗彼即壞諸法故,空性應是壞法因,然此非理故無性。」
│││ │││ │││││ ││││   若謂色受等自相,係由自性所成之自體,是依因緣生者。則修觀行者
│││ │││ │││││ ││││ ,現證諸法自性空時。應是謗譭諸法自性而證空性。以根本智不見色等,
│││ │││ │││││ ││││ 若諸法有自性,根本智應見,然實不可見,則諸法應無。若諸法無者,於
│││ │││ │││││ ││││ 根本智前,諸法原有後乃成無,應是破壞。則根本智為此破壞之因。若見
│││ │││ │││││ ││││ 空性是毀壞諸法自性之因,如錘等是擊壞瓶等之因者,不應正理。故知諸
│││ │││ │││││ ││││ 法都無自性,終不應許有自性生。
│││ │││ │││││ ││││   許有自相生之中觀師,以計有自相非是實有之理由,雖救云:「色等
│││ │││ │││││ ││││ 有自相,不必為現見真實義之聖智所見。」然有自相即成實有,前已解說
│││ │││ │││││ ││││ 。後理復破,故不能救也。
│││ │││ │││││ ││││   釋論於此處引寶積經云:「復次迦葉,中道正觀諸法者,不以空性令
│││ │││ │││││ ││││ 諸法空,但法性自空。」無相,無願,無作,無生,無起亦如是說。此說
│││ │││ │││││ ││││ 諸法,若有自相之體性,則非諸法自空。經說法性自空,則不應理。尚不
│││ │││ │││││ ││││ 從自體破除自性,須以他空而說名空,則違經說不以空性令諸法空。故是
│││ │││ │││││ ││││ 說以中道觀察諸法自性時,要從諸法自體空,乃為自性空。此經亦破唯識
│││ │││ │││││ ││││ 宗所說:依他起自相不空,由無異體能取所取說名為空。四百論云:「願
│││ │││ │││││ ││││ 我得涅,非不空觀空,以佛說邪見,不能得涅。」中論亦云:「大聖說空
│││ │││ │││││ ││││ 法,為離諸見故,若復見有空,諸佛所不化。」此等即是解前經義。亦即
│││ │││ │││││ ││││ 說諸法自相空義。有說:「瓶不以瓶空,而以實空,是他空義。瓶以瓶中
│││ │││ │││││ ││││ 乃是自空。」極不應理,若瓶以瓶空,瓶應無瓶。若自法上無自法,他法
│││ │││ │││││ ││││ 上亦應無自法,則瓶應成畢竟無。餘一切法皆應如是。作是說者亦應非有
│││ │││ │││││ ││││ 。則說以此是空,以彼不空等建立,應皆無有。如斯之空,有說是真空者
│││ │││ │││││ ││││ ,有許是斷空者,彼俱未知,諸佛菩薩數數宣說緣起遠離常斷二邊之義。
│││ │││ │││││ ││││ 尤其宣說:一切世俗諦,皆須抉擇自法以自法空,而復許彼是斷空者。極
│││ │││ │││││ ││││ 不應理。以四宗中,絕無既知該見為斷見,復令自身生彼見者也。
│││ │││ │││││ ││││   雖所依事無所破體,乃彼所依由所破空,其空相同。然說諸法以自相
│││ │││ │││││ ││││ 空,是自體空義,其餘之空,非自體空。此中理由,謂以正量成立前空,
│││ │││ │││││ ││││ 乃至功力未失之時,其由宗派妄執彼事為實有之增益,定不得生。若以正
│││ │││ │││││ ││││ 量成立後空,乃至功力未失之時,則起宗派之實有增益,都不相違也。
│││ │││ │││││ │││├─未二 名言諦應堪正理觀察
│││ │││ │││││ ││││   問:以無勝義生故,雖破自他生。然色受等法,是二量所得,應許彼
│││ │││ │││││ ││││ 等自性是從他生。若不許爾,如何說有二諦,應唯一諦。故定有他生。此
│││ │││ │││││ ││││ 中敵者,許勝義無生,及名言他生,故是自續中觀師。言若於世俗不許自
│││ │││ │││││ ││││ 性生之他生,應唯一諦者。義謂若於世俗無自相生,則無真正世俗。由無
│││ │││ │││││ ││││ 世俗諦故,應唯一勝義諦也。
│││ │││ │││││ ││││ 答:此實如是,於勝義中非有二諦,如經云:「諸比丘,勝諦唯一,謂涅
│││ │││ │││││ ││││ 不欺誑法。一切諸行皆是虛妄欺誑之法。」此等義說自宗所許之諦義謂不
│││ │││ │││││ ││││ 欺誑。不欺誑之諦唯一。故曰:「此實如是」。言於勝義中者,謂於見真
│││ │││ │││││ ││││ 實義之智前,無有世俗勝義二諦,說彼智前唯一勝義諦故。言勝諦者謂勝
│││ │││ │││││ ││││ 義諦,以說彼智前無世俗諦,謂欺誑法。故可證知。總之,若諸法由自相
│││ │││ │││││ ││││ 有,則諸行不成虛妄欺誑之法,由無世俗諦故二諦俱無。
│││ │││ │││││ ││││ 無自相宗乃有世俗勝義二諦。
│││ │││ │││││ ││││   設作是念,前經既說,唯涅諦實,餘諸行虛妄。諸有不法雖無自相,
│││ │││ │││││ ││││ 涅勝義諦,寧非由自相有耶?曰:涅之諦,經說為不欺誑法,故是不欺誑
│││ │││ │││││ ││││ 義,非有自性之諦實。由說一切諸行皆是虛妄欺誑之法,亦可證知前所說
│││ │││ │││││ ││││ 諦是不欺之義也。六十正理論釋亦云:「如有為法顛倒顯現欺誑愚夫。涅
│││ │││ │││││ ││││ 勝義,則不如是顯現欺誑。故說涅諦實,餘不諦實。」故定應許,此分諦
│││ │││ │││││ ││││ 不諦實,是欺中欺誑之義。六十正理論釋,說涅於世俗為諦者,義謂就世
│││ │││ │││││ ││││ 俗前,安立涅勝義為有,非許涅於名言中為諦實也。
│││ │││ │││││ ││││  由世俗諦是悟入勝義諦之方便,故中觀師,應如世人安立名言,亦不觀
│││ │││ │││││ ││││ 察自生他生,而許為有。頌曰:「設若觀察此諸法,離真實性無可得,
│││ │││ │││││ ││││                是故不應妄觀察,世間所有名言諦。」
│││ │││ │││││ ││││   設若觀察此色受等法,為從自生,為從他生等,則唯見真實性,勝義
│││ │││ │││││ ││││ 無生無滅,離實性外,別無生等可得。故世間名言諦,不應觀察自他生等
│││ │││ │││││ ││││ 。唯如世人所見,由此有故彼法生等,以是世間悟入名言之門,則應受許
│││ │││ │││││ ││││ 。提婆菩薩云:「如於蔑戾車,餘言不能化,如是世未知,不能教世間。
│││ │││ │││││ ││││ 」中論亦云:「若不依俗諦,不得第一義,不得第一義,則不得涅。」回
│││ │││ │││││ ││││ 諍論云:「若不受名言,我等不能說。」
│││ │││ │││││ ││││   此中所言觀不觀察,是說觀不觀察真實義。此復了知其何觀察是觀察
│││ │││ │││││ ││││ 真實義,最為切要。故當略說。應成派說,若唯假名猶嫌不足,如云芽生
│││ │││ │││││ ││││ ,必須尋求此假立義,為從自生,抑從他生。即安立為觀真實義。故與世
│││ │││ │││││ ││││ 間言說,從何處來,向何處去,及言在內在外等之觀察,極不相同。自續
│││ │││ │││││ ││││ 諸師,唯彼觀察,猶不立為觀真實義,要如前說,觀其為由於識顯現增上
│││ │││ │││││ ││││ 安立為有,抑非由彼增上安立,是由彼義實體而有。如是乃是觀真實義。
│││ │││ │││││ ││││ 由明所破不同之關係,故觀察真實義之界限,亦不相同。
│││ │││ │││││ ││││   有未解此義者,妄謂譬如此處,天授實不曾來,誤彼已來,次申觀察
│││ │││ │││││ ││││ 為來未來,乃知其未來。凡一切不觀察之建立,皆是顛倒,觀察之建立乃
│││ │││ │││││ ││││ 不顛倒。此說俱非中觀因明之義,以彼二派不觀察之建立,皆有無量以正
│││ │││ │││││ ││││ 量成立之事故。餘處已廣說,故不繁贅。如是當知,若以觀察真實義之正
│││ │││ │││││ ││││ 理觀世俗法,則一切世間名言,皆當失壞。
│││ │││ │││││ │││└─未三 應不能破勝義生
│││ │││ │││││ │││   如是於一切法上破實執時,其執名言諦實有者,驚惶失措大聲呼曰:自
│││ │││ │││││ │││ 相實體,為雜染清淨、繫縛解脫之因,應許有生也。彼雖作是說,亦唯存空
│││ │││ │││││ │││ 擊。何以故?頌曰:「於真性時以何理,觀自他生皆非理,
│││ │││ │││││ │││           彼觀名言亦非理,汝所計生由何成。」
│││ │││ │││││ │││   如以觀真實勝義時所說正理,觀察色等自生他生皆不應理。如是即以彼
│││ │││ │││││ │││ 理觀察名言,亦不應理。則汝所計之自性生,為由何量成立?由自相生,
│││ │││ │││││ │││ 二諦俱無。汝雖不樂亦定當受許也。
│││ │││ │││││ │││   其以觀真實義正理,於名言中所破之生,在接續文中謂實體之生,在結
│││ │││ │││││ │││ 文中則如上說。故皆號於所破上加自相生之簡別,非破總生。於名言義不可
│││ │││ │││││ │││ 義作勝觀察,已數宣說故。若觀察真實義之正理,不能於名言中破自相生,
│││ │││ │││││ │││ 應許亦不能破勝義生。以有自相即成實有,故加不加名言簡別,都無差別。
│││ │││ │││││ │││   如是於所破上,加自相,自體,自性等簡別者,於佛經中及龍猛師資,
│││ │││ │││││ │││ 並此論師之論中,數見不鮮。破彼等時,有一類中觀師亦是敵者,如前已說
│││ │││ │││││ │││ 。顯句論亦云:「此唯應如是許,若不爾者,寧非世俗亦具正理。以是則成
│││ │││ │││││ │││ 真實義,非世俗法。」此破唯以假名猶覺不足,必要觀察假立之義,乃能安
│││ │││ │││││ │││ 立名言義者。如是則色等成勝義有,非世俗有。此是與不許勝義有,而許世
│││ │││ │││││ │││ 俗有者所出過難。此復非說實事師,故是說自續中觀師,極為明顯。論師又
│││ │││ │││││ │││ 云:「有謂龍猛菩薩言『非自非從他』等破生者,是破異體能取所取遍計執
│││ │││ │││││ │││ 生,非破依他起實有。此解無因不能成立,作是說者唯應結難。」此中敵者
│││ │││ │││││ │││ ,先覺有說是安慧論師者,然安慧論中全無彼說。護法論師釋四百論作唯識
│││ │││ │││││ │││ 解。似是指彼。
│││ │││ │││││ │││   若爾將甚深經義作唯識解者,於龍猛論義,當如何釋?世親菩薩等之論
│││ │││ │││││ │││ 中,未見解釋龍猛菩薩之論義。唯釋正理論等,皆依解深密經,釋般若經為
│││ │││ │││││ │││ 不了義,應如是釋。以龍猛諸論未有破者,若如言解釋,則般若經亦應如言
│││ │││ │││││ │││ 解釋。若說彼言為不了義,則須將彼義作唯識釋也。然論說一切諸法非勝義
│││ │││ │││││ │││ 有,非自相有。此如言義有理成立,無能違害,不可解釋為不了義。故密意
│││ │││ │││││ │││ 說唯應結難。於如言義,舉無量能立,於相違品出無量結難。即是成立彼教
│││ │││ │││││ │││ 義不可引作別解也。
│││ │││ │││││ ││└─午二 釋妨難
│││ │││ │││││ ││   問:若自相生二諦都無,則無色等。世間眼等識應不可見色等體性。若不
│││ │││ │││││ ││ 爾者,應眼等識亦見兔角,理相等故。頌曰:
│││ │││ │││││ ││ 「如影像等法本空,觀待緣合非不有,於彼本空影像等,
│││ │││ │││││ ││  亦起具彼行相識,如是一切法雖空,從空性中亦得生。」
│││ │││ │││││ ││   法本空謂虛妄。影像等,谷響等。依待明鏡,本質,空谷,發聲等因緣合
│││ │││ │││││ ││ 集,便生影響等,非是世間不許有者。於彼世間聽許有中,從虛妄之影像等,
│││ │││ │││││ ││ 亦生具彼影像等行相之眼等諸識。如從虛妄影像,生虛妄行相之識,如是一切
│││ │││ │││││ ││ 法,雖皆自相本空,然從自相空之因,亦得生自相空之果。此說從影像生緣影
│││ │││ │││││ ││ 像之眼識,故知影像亦是有事。由與內識體異,故是外境,復是眼識之所緣緣
│││ │││ │││││ ││ ,故許為色處。第二月,毛輪相,幻相,谷響等應知亦爾。
│││ │││ │││││ ││   如是應知,錯亂根識所見之本質,第二月、毛輪等。與無現前錯亂之五根
│││ │││ │││││ ││ 識所見之自相相同。本質等本來非有而現有本質,於本無自相現為有自相相同
│││ │││ │││││ ││ 。影像與谷響等,與色聲等相同。以是色等五境為有自相雖不立為外境,而現
│││ │││ │││││ ││ 為有自相之色等,則立為外境。如是影像等為本質雖不立為外境,其影像等亦
│││ │││ │││││ ││ 可立為外境。故彼二法可否立力外境相同。影像空無本質之虛妄義,世間老人
│││ │││ │││││ ││ ,全未學習空性之教理者,亦能了知。故說瞭解彼義,是一種粗淺理智,
│││ │││ │││││ ││ 不應道理。
│││ │││ │││││ ││   問:若爾,雖已成立世人所說之影像虛妄,仍不成立中觀成立之虛妄。前
│││ │││ │││││ ││ 者如何為後者喻?答:此舉影像等喻,是舉世間已極成者為喻,非以中觀所立
│││ │││ │││││ ││ 之虛妄已極成者為喻。此復是以影像觀似本質,不能分別此分現似本質,某分
│││ │││ │││││ ││ 不現似本質,雖一切分現似本質如現而空,然依自因生亦不相違。取此為喻,
│││ │││ │││││ ││ 成立青色觀似有自相,亦不可分別現不現有自相之二分,如斯顯現雖一切分皆
│││ │││ │││││ ││ 如現而空,然自從因生,亦能生果,都不相違。若能了知,影像現似本質,雖
│││ │││ │││││ ││ 一切分如現非有,然能安立影像不無。則亦能知青色現似有自相,雖一切分如
│││ │││ │││││ ││ 現非有,然能安立青色是有。以精細慧辨色等上有破不破之二分。先就影像喻
│││ │││ │││││ ││ 上而分,是求中觀見者必不可少之事。故不應略知便足也。釋論亦云:「若知
│││ │││ │││││ ││ 影像無自性之因果建立。誰有智者,由見有色受等不異之因果諸法,而定執為
│││ │││ │││││ ││ 有自性耶?故雖見為有,亦無自性生。」前說有生,今說無自性生。是明說有
│││ │││ │││││ ││ 與自性有,生與自性生之差別。若不能分彼等差別,說法是有,便計為自性有
│││ │││ │││││ ││ ,說自性無,便執為斷無,終不能出增減二邊。四百論釋云:「如實事師,乃
│││ │││ │││││ ││ 至說彼法有,便計亦有自性。若時捨離自性,便執彼法畢竟非有,如同兔角。
│││ │││ │││││ ││ 如此執著不出二邊。終難合理。」以是當知,由無自性故離一切有邊,由能安
│││ │││ │││││ ││ 立無自性之因果故離一切無邊,是佛護月稱解釋龍猛菩薩意趣之別法。故善分
│││ │││ │││││ ││ 別二種有義與二種無義,極為切要。以影像喻決擇彼義,如父子相見會云:「
│││ │││ │││││ ││ 如於明鏡中,現無性影像,大樹汝當知,諸法亦如是。」餘虛妄喻表法之理,
│││ │││ │││││ ││ 亦應如是知。
│││ │││ │││││ │└─巳五 明於二諦破自性生之功德 分二
│││ │││ │││││ │ ┌─午一 易離常斷二見之功德
│││ │││ │││││ │ │   頌曰:「二諦俱無自性故,彼等非斷亦非常。」
│││ │││ │││││ │ │   由一切法如同影像自性空故,於勝義世俗二諦之中俱無自性,故色等法
│││ │││ │││││ │ │ ,非有自性之常。亦非斷滅。言斷滅者,如「芽時種無壞」,時所說之斷滅
│││ │││ │││││ │ │ ,中論云:「先有而今無,是則為斷滅。」此說先計有自性之法,後時滅無
│││ │││ │││││ │ │ 之無常,皆是斷見。以說凡計諸法有自性已,隨計彼法為常無常,皆是隨常
│││ │││ │││││ │ │ 斷二邊之邊見故。釋論此處引中論說:如佛世尊化一化人,彼復化一化人,
│││ │││ │││││ │ │ 作者作業與彼相等。謂是顯示從無自性生無自性,於無自性安立一切因果,
│││ │││ │││││ │ │ 無斷見失。
│││ │││ │││││ │ │   若於世俗不破自相,則不能通達微細無我。最微細之常斷二見,亦難令
│││ │││ │││││ │ │ 不生。故能盡離一切常斷二見,是於世俗中破彼自相之功德。若能於世俗破
│││ │││ │││││ │ │ 有自相,非但不墮觀待勝義之常斷二見,亦必不為觀待世俗常斷二見之所染
│││ │││ │││││ │ │ 污。故有易離常斷二見之功德也。
│││ │││ │││││ │ └─午二 善成業果之功德 分三
│││ │││ │││││ │  ┌─未一 明不許自性者不須計阿賴耶等 分三
│││ │││ │││││ │  │┌─申一 釋連續文
│││ │││ │││││ │  ││   釋論云:「如是於二諦中俱無自性,非但遠離常斷二見。即業滅已
│││ │││ │││││ │  ││ 經極久時,與諸業果仍相繫,雖不別計阿賴耶諦,內心相續,不失壞法
│││ │││ │││││ │  ││ ,及以得等,亦極應理。」此說於名言中不許有自相之宗,不但有遠離
│││ │││ │││││ │  ││ 常斷二見之功德,更有不許阿賴耶識等,而善成立業果繫屬之功德。
│││ │││ │││││ │  ││   解釋龍猛菩薩論之諸派中,其無微塵許之自相,而能安立一切作用
│││ │││ │││││ │  ││ 者,是為此宗不共釋規。依此可知,此清淨宗有多種不共餘釋之義。舉
│││ │││ │││││ │  ││ 要言之,謂破離六識之異體阿賴耶識,破自證分,不許用自續因引生敵
│││ │││ │││││ │  ││ 者真實義見,如許內識亦應許外境,許二乘人亦能通達法無自性,立法
│││ │││ │││││ │  ││ 我執為煩惱障,許滅是有為,及以彼理安立三世等諸不共規。初義是此
│││ │││ │││││ │  ││ 處所明,由不許自相故不許自證分,下文當說,由此故不許自續者,如
│││ │││ │││││ │  ││ 餘處廣說,此中已略述。由此故許外境者,下當廣說。由此故許二乘人
│││ │││ │││││ │  ││ 亦達法無自性者,如佛護說:「聲聞藏中說一切法無我,其所無之我,
│││ │││ │││││ │  ││ 謂自性有。」此亦許爾,彼即無我相之圓滿義。故知補特伽羅無我之圓
│││ │││ │││││ │  ││ 滿相,即補特伽羅無自性。欲如實通達補特伽羅無我,亦須如實通達法
│││ │││ │││││ │  ││ 無我也。由是亦須安定法我執為煩惱障。故明煩惱障有粗細二義。唯修
│││ │││ │││││ │  ││ 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有能不能解脫之二說。要至何位乃能斷所知障等
│││ │││ │││││ │  ││ 差別甚多。問:兩派中觀師皆應許有先入大乘,善決真實見已,後復墮
│││ │││ │││││ │  ││ 入二乘道者。又應許如斯行者,若善修習法無我義應能現證,及現見後
│││ │││ │││││ │  ││ 能更修習。復應許以如是道,於見道位斷分別法我執,於修道位斷俱生
│││ │││ │││││ │  ││ 法我執。豈執諸法有自相之中觀宗,許法我執有是否煩惱障之二類耶?
│││ │││ │││││ │  ││ 答:於此未見明顯解釋,然自續中觀師,似應說:二乘人修如是道,雖
│││ │││ │││││ │  ││ 能暫斷法我執現行,由未修集無邊資糧以為助伴,故不能斷二種法我執
│││ │││ │││││ │  ││ 之種子。故二乘人雖有暫斷所知障現行者,然無永斷彼種子者。此師許
│││ │││ │││││ │  ││ 法我執是煩惱障,斷彼種子不須修集無邊資糧以為助伴。若淨治二相錯
│││ │││ │││││ │  ││ 亂習氣之所知障,則無彼助伴不能淨治也。
│││ │││ │││││ │  ││ 若於上說能得正解,其益極大,故略開說。
│││ │││ │││││ │  │├─申二 釋本頌義
│││ │││ │││││ │  ││  問:如何許諸法無自性宗,雖不許阿賴耶識等,業果關係亦極應理,
│││ │││ │││││ │  ││ 頌曰:「由業非以自性滅,故無賴耶亦能生,
│││ │││ │││││ │  ││     有業雖滅經久時,當知猶能生自果。」
│││ │││ │││││ │  ││  雖業果中間隔極長時,然從善不善業生苦樂果,是內教上下諸部之所
│││ │││ │││││ │  ││ 共許。若謂彼業,乃至未生果以前而安住者,應成常法,常法無作用,
│││ │││ │││││ │  ││ 則從業生果之關係不應道理。若謂造彼業後。第二剎那即謝滅者,從彼
│││ │││ │││││ │  ││ 時起,乃至生果以前,應無彼業。其業謝滅復是無事。如何從業能生後
│││ │││ │││││ │  ││ 果?為答此難,於已造業第二剎那謝滅之前,業將滅時,為欲保持業功
│││ │││ │││││ │  ││ 能故,有計阿賴耶識者,有計離二業外有餘不相應行名不失法如債券者
│││ │││ │││││ │  ││ ,有計離二業外有餘不相應行名二業之得者,有計二業習氣所薰識相續
│││ │││ │││││ │  ││ 者。故說業雖已滅,經極久時仍能生果,亦不相違。以業於阿賴識薰成
│││ │││ │││││ │  ││ 習氣,習氣即業之果,由彼同類輾轉相續,最後生果。許彼是從最初業
│││ │││ │││││ │  ││ 果屢轉而生。餘三之義應知亦爾。初說是一分唯識宗。第二說觀音禁說
│││ │││ │││││ │  ││ 是毗婆沙師。然非迦濕彌羅毗婆沙師,應是其餘一分。第三說是毗婆沙
│││ │││ │││││ │  ││ 師中一分。第四說雖無明文,若按俱舍論第九品義,似是經部,與迦濕
│││ │││ │││││ │  ││ 彌羅毗婆沙師所許。迦濕彌羅者雖亦許有得,然不許得是由所得法二業
│││ │││ │││││ │  ││ 引生,此處是指如是許者。故論云:「如有」若如中觀應成派義,業非
│││ │││ │││││ │  ││ 以自性生故,彼業亦非以自性滅,從非以自性滅業,引生自果,全不相
│││ │││ │││││ │  ││ 違。故雖不許阿賴耶等,業亦能生果。以是當知有一類有情已造二業滅
│││ │││ │││││ │  ││ 經多劫,仍從彼業能生自果,因果不亂。是故此宗業果繫屬極為應理。
│││ │││ │││││ │  ││   前四家作如是答者,是因許業之生滅皆有自相,造業後之謝滅,亦
│││ │││ │││││ │  ││ 是有自性。此師破云:若許如是之滅,謂由許有阿賴耶等故無過者,其
│││ │││ │││││ │  ││ 答非理,以業無自性之生滅故。為顯自宗答難,是龍猛苫薩所許,引中
│││ │││ │││││ │  ││ 論云:「諸業本不生,以無自性故,諸業亦不失,以其不生故。」義謂
│││ │││ │││││ │  ││ 由業無自性故,無自性生。由無生故無自性滅。故執造業後滅有自性,
│││ │││ │││││ │  ││ 而別計不失法,不應道理。此理雖正破不失法,亦破餘三,理相等故。
│││ │││ │││││ │  ││ 又引經云:「人壽量百年,說活爾許時,然年無可集,此行亦如是。」
│││ │││ │││││ │  ││ 我或說無盡,或時說有盡,依空說無盡,名言說有盡,一此證無自性之
│││ │││ │││││ │  ││ 盡或滅,有由名言力安立之盡滅。拏錯譯為:「諸年無可集,觀資糧亦
│││ │││ │││││ │  ││ 爾。」此等如云:「非以自性滅」。於所破上,加簡別而說。
│││ │││ │││││ │  │└─申三 釋所餘義 分二
│││ │││ │││││ │  │ ┌─酉一 明滅無自性是不許阿賴耶識之因由
│││ │││ │││││ │  │ │  問:自家雖無自性之滅,然說:「有業雖滅」;又云:「滅非有自
│││ │││ │││││ │  │ │ 性」,如經說:「名言說有盡」亦許造業之後彼業謝滅。爾時業滅便
│││ │││ │││││ │  │ │ 成無事,復不許阿賴耶等為業果連繫之所依。則說業滅已久,生果非
│││ │││ │││││ │  │ │ 理之難,宛然存在,故唯上答猶嫌不足。答:無過。論云:「由業非
│││ │││ │││││ │  │ │ 以自性滅」,即以自理由,便能從業滅之滅引生後果。故不作別答。
│││ │││ │││││ │  │ │ 許諸法有自性之一切宗,皆不可說滅為有事。許無自性之中觀宗,則
│││ │││ │││││ │  │ │ 可說滅是有事。以實事宗說,如苗滅時,苗之一切有事皆滅,離苗之
│││ │││ │││││ │  │ │ 外亦無其他有事,如瓶等可得,故許彼滅定非有事。以彼覺青處等一
│││ │││ │││││ │  │ │ 一分有事,或瓶等眾分合集之有事,皆不可說是滅之所相。故滅非有
│││ │││ │││││ │  │ │ 事也。中觀宗則說:如近密之五蘊,若一若多,及離此二之異體法,
│││ │││ │││││ │  │ │ 皆不可立為近密之所相,近密亦非彼三之所相。然依自身諸蘊,假立
│││ │││ │││││ │  │ │ 近密為有事,全不相違。如是所滅之有事及彼同類之有事,雖皆不可
│││ │││ │││││ │  │ │ 立為滅之所相,然滅是依所滅法生,故是有事。顯句論中以聖教正理
│││ │││ │││││ │  │ │ 成立此義。初引聖教,如十地經云:「生緣老死」死即所死有情之滅
│││ │││ │││││ │  │ │ ,說彼是以生緣而生。又云:「死亦有二所作,一能壞諸行,二作無
│││ │││ │││││ │  │ │ 知相續不絕之因。」此說死能作二種事。既說死由因生,復說死生無
│││ │││ │││││ │  │ │ 明,故滅亦應有能生因,及能生果。此雖是說相續之滅,第一剎那於
│││ │││ │││││ │  │ │ 第二剎那謝滅,理亦相同,故亦顯示第一剎那為第二剎那謝滅之因。
│││ │││ │││││ │  │ │ 由是當知有情之生與死(粗無常),及第二剎那不住與已不住(細無
│││ │││ │││││ │  │ │ 常)。立不立為有事,是否由因所生,一切相同。依此密意故中論云
│││ │││ │││││ │  │ │ :「有無是有為」。六十正理論云:「由因盡而滅,說彼名曰盡。」
│││ │││ │││││ │  │ │ 前說苗等有事,與苗滅等無事,俱是有為。後說油等因盡,
│││ │││ │││││ │  │ │ 是燭等果盡之因。故定應許此是龍猛菩薩之意趣。
│││ │││ │││││ │  │ │   第一剎那於第二剎那謝滅,要遮所破乃能通達,故是遮法。然非
│││ │││ │││││ │  │ │ 是無遮,故是非遮。以非唯遮所滅之法,要遮所滅引有事故。諸餘能
│││ │││ │││││ │  │ │ 立,廣如中論釋說。此是本宗中最要極細之正理也。
│││ │││ │││││ │  │ └─酉二 明雖不許阿賴耶亦立習氣之所依
│││ │││ │││││ │  │   問:此宗雖不許阿賴耶識,然須安立善不善業習氣。及由習氣成熟出
│││ │││ │││││ │  │ 生自果。入中論釋云:「由無始生死傳來,諸法習氣成熟,貪著諸法。」
│││ │││ │││││ │  │ 又云:「如斯流類餘亦甚多」。此復若無安立習氣之所依,則不應理。其
│││ │││ │││││ │  │ 所依為何?答:如許阿賴耶識者,說染污意執我之根本阿賴耶識,為習氣
│││ │││ │││││ │  │ 之依處。如是此宗亦說俱生我執之所緣,為習氣薰習之依處。若爾云何入
│││ │││ │││││ │  │ 中論釋,說內心相續為習氣之所依。曰:由此我事是依內心假立之相續,
│││ │││ │││││ │  │ 故亦說名內心相續。若如說心同類名心相續者,亦是少分習氣薰習之所依
│││ │││ │││││ │  │ 。無明習氣之理。入中論釋云:「若法於心相續,染污,薰習,隨逐,是
│││ │││ │││││ │  │ 名習氣。煩惱邊際,串習,根本,習氣,是諸異門。聲聞獨覺以無漏道已
│││ │││ │││││ │  │ 斷煩惱,然猶不能斷彼習氣。如瓶衣等已貯油花等物,後縱除去油花等物
│││ │││ │││││ │  │ ,猶有微細香氣可得。」餘善不善等一習氣,亦有二種所依,如理應知。
│││ │││ │││││ │  │   若爾見道無間道時,雖無見所斷煩惱,應有修所斷隨眠。爾時意識已
│││ │││ │││││ │  │ 成無漏,全無錯亂習氣所染。若謂隨眠寄彼體中不應道理,前五根識及色
│││ │││ │││││ │  │ 法,亦非彼隨眠之所依,復不許有阿賴耶識,故彼隨眠應無所依。答曰無
│││ │││ │││││ │  │ 過,爾時假我為修所斷隨眠之所依故。餘能治所治時,應知亦爾。若知此
│││ │││ │││││ │  │ 宗安立補特伽羅之不共道理,或問生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之聖
│││ │││ │││││ │  │ 者,現遠出世無漏心時,由無其餘世間心故,彼等之趣生體應亦隨滅。或
│││ │││ │││││ │  │ 問:生有頂天之聖者,現起無所有地所攝之無漏心時,有頂與無所有二地
│││ │││ │││││ │  │ 所攝之趣生體,皆應隨滅。以說彼無漏心之依處。是彼二趣體及涅趣體,
│││ │││ │││││ │  │ 不應理故,此等正理皆不成難,雖有漏心及無漏心,皆不安立為彼等趣生
│││ │││ │││││ │  │ 體之所相,然可安立彼趣生體故。此就敵宗,說未入道者及有學聖人之趣
│││ │││ │││││ │  │ 生體是無覆無記法而答。
│││ │││ │││││ │  │   愚鈍如我,豈能自力答彼諸難。然依如實安立龍猛菩薩意趣之諸大車
│││ │││ │││││ │  │ 宗,故作是說。由此可知,成立阿賴耶識之諸餘道理,對於此宗皆不成難
│││ │││ │││││ │  │ 。諸具大慧細慧明利慧者當善思擇。
│││ │││ │││││ │  ├─未二 明從已滅業生果之喻
│││ │││ │││││ │  │  前說業滅能生自果,今以譬喻重明彼義。頌曰:「如見夢中所緣境,
│││ │││ │││││ │  │       愚夫覺後猶生貪,如是業滅無自性,從彼亦能有果生。」
│││ │││ │││││ │  │   如諸愚夫,於睡夢中見有美女,醒覺之後,緣彼已滅現無之夢境,猶
│││ │││ │││││ │  │ 生猛利貪著。如是從無自性已滅之業,亦得有業果發生也。此說業滅,仍
│││ │││ │││││ │  │ 能生果。為證此義,引轉有經云:「大王當知,譬如男子,於睡夢中見與
│││ │││ │││││ │  │ 美女共為稠密。既睡覺已憶彼美女。大王,於意云何?若此男子夢與美女
│││ │││ │││││ │  │ 共為稠密,既睡覺已憶彼美女,可說此人為有智否?王言:不也世尊。何
│││ │││ │││││ │  │ 以故?世尊,由彼夢中美女非有,不可得故,況能與彼而行稠密。唯由彼
│││ │││ │││││ │  │ 人徒自勞苦。」此段出喻。次合法云:「大王,如是愚癡寡聞凡夫,眼見
│││ │││ │││││ │  │ 色時,心生喜樂,便起執著謂色實有。起執著已隨生染愛,起染愛故隨貪
│││ │││ │││││ │  │ 瞋癡,發身語意造作諸業。然此諸業作已即滅,滅已不依東方而住。」乃
│││ │││ │││││ │  │ 至「亦不依止四維上下。」寡聞,謂未聞真實義,不解真實。執著謂執為
│││ │││ │││││ │  │ 實有。由貪所發三業,通善不善二類業。瞋所發業,唯屬不善。癡所發業
│││ │││ │││││ │  │ 亦通二類。業作已即滅,是依名言而說。餘文是破滅有自性。次云:「後
│││ │││ │││││ │  │ 臨終時,同分業盡,意識將滅,所作之業皆悉現前。譬如男子從睡覺已,
│││ │││ │││││ │  │ 憶念夢中所見美女,影像現前。」同分謂同類五蘊。現世業盡,觀世之最
│││ │││ │││││ │  │ 後識將滅時。如染愛男子,覺醒無間,猶憶夢中美女,心生戀慕。如是臨
│││ │││ │││││ │  │ 命終時,於能感後世成熟之業,心意現前,然非憶念。又云:「如是最後
│││ │││ │││││ │  │ 識滅,生分所攝最初識生或生天上。」乃至「或生惡鬼」;最後識謂現世
│││ │││ │││││ │  │ 識。生分所攝最初識生,謂生天等。中有非六趣攝,故是生有識,生死之
│││ │││ │││││ │  │ 間雖有中有,然多不宣說,故知主要,是依生死抉擇業果之關係。次云:
│││ │││ │││││ │  │ 「其最初識滅已無間,彼同類心相續生起,分明領受所感異熟。大王,曾
│││ │││ │││││ │  │ 無有法能從此世轉至後世,然有死生業果可得。大王當知,最後識滅名之
│││ │││ │││││ │  │ 為死,最初識起號之為生。大王,最後識滅無有去處。生分所攝最初識生
│││ │││ │││││ │  │ 無所從來。所以者何,本性離故。大王,最後識由最後識空,死由死空業
│││ │││ │││││ │  │ 由業空,最初識由最初識空,生由生空。而彼諸業不曾散失。」此說於生
│││ │││ │││││ │  │ 有中結生相續,領受宿業苦樂果報。其能領受心識相續,是從最初生識而
│││ │││ │││││ │  │ 生。又說生死於名言有,於勝義無。其理由謂本性離故。是於所破加簡別
│││ │││ │││││ │  │ 言。當知此配最後識由自空等。雖如是說,然恐妄執業果非有,故說諸業
│││ │││ │││││ │  │ 不曾散失。
│││ │││ │││││ │  └─未三 釋妨難 分二
│││ │││ │││││ │   ┌─申一 釋異熟無窮難
│││ │││ │││││ │   │   難曰:若謂由業自性不生,自性不滅故,能感異熟者,如是已感異
│││ │││ │││││ │   │ 熟者,亦當更感異熟,便成無窮?頌曰:「如境雖俱非有性,
│││ │││ │││││ │   │   有翳唯見毛髮相,而非見為餘物相,當知已熟不更熟。」
│││ │││ │││││ │   │   如境雖俱非有,然有眩翳之眼,唯見非有之毛髮等相,而不見為兔
│││ │││ │││││ │   │ 角,石女兒等諸餘物相。如是當知,業雖俱無自性,然未熟業能感異熟
│││ │││ │││││ │   │ ,其已熟業則不更熟。又此譬喻非但成立業定有果,且能成立善不善業
│││ │││ │││││ │   │ ,感苦樂果各別決定。頌曰:「故見苦果由黑業,樂果唯從善業生,
│││ │││ │││││ │   │            無善惡慧得解脫,亦遮思惟諸業果。」
│││ │││ │││││ │   │   如有眩翳之眼,唯見毛髮等,不見兔角等決定不亂。故可愛異熟,
│││ │││ │││││ │   │ 不從不善業生,非愛異熟不從善業主。故見非愛苦異熟,唯從黑業出生
│││ │││ │││││ │   │ ,可愛樂異熟,唯從善業出生。通達善不善業自性不可得慧者,便當解
│││ │││ │││││ │   │ 脫生死。佛恐凡夫,樂以理智審細觀察,由如是如是差別業,感如是如
│││ │││ │││││ │   │ 是差別果之理由,譭謗業果壞世俗諦。故曰:「諸業異熟,不可思議。
│││ │││ │││││ │   │ 」遮止於諸業果而起思擇。當知此論,由多門中恐於業果,退失定見,
│││ │││ │││││ │   │ 故由多門令於業果發生定解。即空性見,亦是資助業果決定。今到寶洲
│││ │││ │││││ │   │ ,宜善努力,幸勿徒手而返也。
│││ │││ │││││ │   └─申二 釋違阿賴耶教難 分三
│││ │││ │││││ │    ┌─酉一 正釋違教之文義
│││ │││ │││││ │    │   問:若無阿賴耶識,亦能安立業果關係者。則楞伽經,及解深密
│││ │││ │││││ │    │ 經,阿毗達磨大乘經等,說有阿賴耶識,為一切有為法功能差別之所
│││ │││ │││││ │    │ 依,名一切種,如海起波浪,作內外一切諸法生起之因。豈彼建立一
│││ │││ │││││ │    │ 切非有耶?答曰:不爾,對須說有阿賴耶識而調伏者,即應說有阿賴
│││ │││ │││││ │    │ 耶故。此說為調伏眾生故,說有阿賴耶識。故自宗說彼是密意教。其
│││ │││ │││││ │    │ 密意之所依,當知唯說自性空之空性,名阿賴耶識。說彼名阿賴耶識
│││ │││ │││││ │    │ 之理由,謂由彼空性隨一切法轉故。
│││ │││ │││││ │    │   又為教化增上之力,非但說有阿賴耶識,亦說實有補特伽羅。對
│││ │││ │││││ │    │ 須說有實補特伽羅,方能調伏之眾生,即說有實補特伽羅而攝受故。
│││ │││ │││││ │    │ 如經云:「諸比丘,五蘊即重擔,荷重擔者謂補特伽羅。」引對執有
│││ │││ │││││ │    │ 獨立實有補特伽羅者,不說無彼,而說有能荷重擔之補特伽羅,文雖
│││ │││ │││││ │    │ 未言實有,義是宣說實有。
│││ │││ │││││ │    │   復為一類眾生,說無實體補特伽羅,唯有諸蘊。如經云:「謂心
│││ │││ │││││ │    │ 意識,長夜薰修信戒等德,後生天趣。」此是為執著生天解脫為實有
│││ │││ │││││ │    │ 者,暫不破彼實執之境,而說唯有諸蘊。義即顯示諸蘊實有。此等一
│││ │││ │││││ │    │ 切皆是密意增上而說。此等是為何等眾生密意而說?頌曰:
│││ │││ │││││ │    │   「說有賴耶數取趣,及說唯有此諸蘊,
│││ │││ │││││ │    │    此是為彼不能了,如上甚深義者說。」
│││ │││ │││││ │    │   經中說有阿賴耶識,或說有實補特伽羅,及說唯此諸蘊實有者。
│││ │││ │││││ │    │ 此等是為不能了達如上所說甚深義之眾生,密意而說。若諸眾生,由
│││ │││ │││││ │    │ 其長夜習外道見,不能悟入甚深法性。如寶鬘論云:「謂我無當無,
│││ │││ │││││ │    │ 我所無當無,凡愚如是怖。」最初即為宣說法性,深生恐怖,於佛聖
│││ │││ │││││ │    │ 教起險處想,便於聖教憎背不入,於是當失最大義利。故對此輩最初
│││ │││ │││││ │    │ 不說究竟深處,而為宣說阿賴耶識,及實蘊等。先令依此除外道見,
│││ │││ │││││ │    │ 引導令得最大義利。後由善解經典真義,自能棄捨阿賴耶等。以是當
│││ │││ │││││ │    │ 知如是言教,唯生功德都無過失。依如是次第意趣,四百論云:「若
│││ │││ │││││ │    │ 樂何何事,先觀彼彼法,倘令已退失,便非正法器。」離六轉識須說
│││ │││ │││││ │    │ 異體阿賴耶者,唯對堪說能所取空為真實義之法器,亦必須破外境。
│││ │││ │││││ │    │ 若不許有如上所述阿賴耶識,則不能安立業果關係。
│││ │││ │││││ │    │ 故彼是對不能瞭解甚深義者而說。
│││ │││ │││││ │    ├─酉二 離意識外說不說有異體阿賴耶之理

│││ │││ │││││ │    │   如般若十萬頌等無量經典說識數時,只說六識身,不曾多說。故
│││ │││ │││││ │    │ 佛經藏有建立不建立阿賴耶識之二類。如是慈尊解經意時,於辨中邊
│││ │││ │││││ │    │ 論與莊嚴經論,辨法法性論中,建立阿賴耶識破除外境。於現觀莊嚴
│││ │││ │││││ │    │ 論與寶性論中,則不建立阿賴耶識不破外境。無著菩薩解實性論,亦
│││ │││ │││││ │    │ 不作唯識宗釋,而作中觀宗釋。攝大乘論,為成立阿賴耶識時引之阿
│││ │││ │││││ │    │ 毗達磨經,於實性論釋中,則引證一切有情皆有法性種性。如云:「
│││ │││ │││││ │    │ 雖諸有情皆有如來界藏,然彼有情自不能知。」如云:「無始時來界
│││ │││ │││││ │    │ ,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證得。」與月稱論師說阿賴耶識意
│││ │││ │││││ │    │ 趣,是依空性而說,極相符合。故彼亦許,離六識身說有異體阿賴耶
│││ │││ │││││ │    │ 識,是為度一類所化增上而說。問:釋菩提心論云:「如由近磁石,
│││ │││ │││││ │    │ 其鐵速動轉,彼鐵實無心,似有心顯現,如是阿賴耶,非實似有實,
│││ │││ │││││ │    │ 若時去來動,爾時取後有。如木在大海,無心亦動盪,如是阿賴耶,
│││ │││ │││││ │    │ 依身而動轉。」此說阿賴耶識能取後有,當如何釋。答:彼論說:唯
│││ │││ │││││ │    │ 破離心外境,不破內心有自性,說唯心者,是為遣愚夫於一切空起恐
│││ │││ │││││ │    │ 怖故,非真了義。諸瑜伽師許轉依心,清淨,有自性,唯是各別內證
│││ │││ │││││ │    │ 之境。破彼執時,彼便難云:若心不實,則從前世來生現世,及從現
│││ │││ │││││ │    │ 世趣於後世,動轉作用皆不應理。為答此難,說如鐵與木,雖實心,
│││ │││ │││││ │    │ 而似有心亦能轉動。如是阿賴耶雖非實有,亦現有去來動作,似有實
│││ │││ │││││ │    │ 體。故非許有如餘論所說有自相之阿賴耶識。
│││ │││ │││││ │    │   若謂,雖不許有自相之阿賴耶識,可許離六識身,別有如幻為一
│││ │││ │││││ │    │ 切染淨法之種子識。曰:若許有如是阿賴耶識,則亦應許唯由阿賴耶
│││ │││ │││││ │    │ 識習氣成熟,現似色聲等境,別無外境。然彼論云:「由知知所知,
│││ │││ │││││ │    │ 離所知無知,如是何不許,無能知所知。」此說外境內心,有無相等
│││ │││ │││││ │    │ ,若無一此,餘一亦無。當知與本論所說:心境二法,勝義俱無,名
│││ │││ │││││ │    │ 言俱有,無二諦中,俱不可分有無之別。義理相同。故無外境唯有內
│││ │││ │││││ │    │ 識,非是龍猛菩薩所許。既離意識不許異體阿賴耶識,則所言阿賴耶
│││ │││ │││││ │    │ 者,是總於內心明瞭分,特於意識立為阿賴耶。以是破心有自性,答
│││ │││ │││││ │    │ 他難時,說心雖非實,能作所作皆應理故。許能取後有之心是意識故
│││ │││ │││││ │    │ 。復許意識,是一切染淨法之所緣故。
│││ │││ │││││ │    │   中觀心論亦破阿賴耶為如實言。智藏論師許有外境,故亦個許阿
│││ │││ │││││ │    │ 賴耶識。即破外境之唯識師,亦有許不許阿賴耶識之兩派。不許外境
│││ │││ │││││ │    │ 之蓮華戒論師亦云:「唯此意識,有與餘生結生相續之功能,如云:
│││ │││ │││││ │    │ 斷善根與續,離染退死生,許唯意識中。」此引俱舍為證。故靜命論
│││ │││ │││││ │    │ 師,亦必不許阿賴耶識。無畏論師意亦相同。雖云:餘大乘經說有阿
│││ │││ │││││ │    │ 賴耶識。亦唯舉其名,未釋其義。審其文義,亦不許彼離六識身別有
│││ │││ │││││ │    │ 異體。且彼宗亦是許外境者,故是於意識上假立彼名也。
│││ │││ │││││ │    └─酉三 明密意言教之喻
│││ │││ │││││ │   為令眾生趣入故,非但先說阿賴耶識等。頌曰:
│││ │││ │││││ │  「如佛雖離薩迦見,亦嘗說我及我所,如是諸法無自性,不了義經亦說有。」
│││ │││ │││││ │   如佛永離薩迦耶見並諸習氣,永斷一切我我所執諸分別心,然由說我我所,
│││ │││ │││││ │ 是令世人了知法義之方便。故佛世尊亦嘗說言,我及我所。如是諸法雖無自性,
│││ │││ │││││ │ 然不了義經說有自性者,是令世人漸次了知真實義之方便。總之,如佛言我,言
│││ │││ │││││ │ 我所時,似有彼彼分別心,然無分別乃是了義。如是說諸法有自性時,雖似是佛
│││ │││ │││││ │ 之意旨,然諸法無自性,乃是了義。名言建立,須與世間相順之理,如東山住部
│││ │││ │││││ │ ,隨順頌云:「若世間道師,不順世間轉,佛及佛法性,誰亦不能知。雖許蘊處
│││ │││ │││││ │ 界,同屬一體性,然說有三界,是順世間轉。無名諸法性,以不思議名,為諸有
│││ │││ │││││ │ 情說,是順世間轉。由入佛本性,無事此亦無,然佛說無事,是順世間轉。不見
│││ │││ │││││ │ 義無義,然說法中尊,說滅及勝義,是順世間轉。不滅亦不生,與法界平等,然
│││ │││ │││││ │ 說有燒劫,是順世間轉。雖於三世中不得有情性,然說有情界,是順世間轉。」
│││ │││ │││││ │   如是廣說。其中末頌,明有情無自性之補特伽羅無我。所餘諸頌,明有事無
│││ │││ │││││ │ 事諸法無自性之法無我。東山住部,分別熾然論,說是大眾部中分出。
│││ │││ │││││ │ 故聲聞藏中亦有明顯說法無自性者。
│││ │││ │││││ │                            (第七卷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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