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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四 教所被機 分二
│ │★「第四、教所被機」中二:先總,後別。★
│ │┌─丁一 舉意總標 分二
│ ││┌─戊一 躡前起後
│ │││◆第四、教所被機者,夫教因機顯,離機無言。上說義理弘深,未委被何根器。◆
│ │││★前中,初、躡前起後;★
│ ││└─戊二 約法揀定
│ ││◆若明能應者,十身圓音。今直彰所被,◆
│ ││★後「若明」下,約法揀定。★
│ │└─丁二 依門別釋 分二
│ │ ┌─戊一 標二門
│ │ │◆通有十類:前五揀非器,後五彰所為。◆
│ │ │★疏「通有十類」下,第二、別也。於中,先標二門;★
│ │ └─戊二 別釋相 分二
│ │  ┌─己一 揀非器 分二
│ │  │┌─庚一 三凡愚 分二
│ │  ││┌─辛一 別明
│ │  │││◆前中,一、無信非器,以聞生誹謗,墮惡道故。二、違真非器,依傍此經,以求名利,不淨說法,集邪善故。下經云:「忘失
│ │  │││ 菩提心,修諸善根,是為魔業。」三、乖實非器,謂如言取文,超情至理,不入心故。論云:「隨聲取義,有五過失。」◆
│ │  │││★後「前中」下,別釋其相。疏「隨聲取義,有五過失」者,即《十地論》釋示說分齊中文。論云:「一、不正信」,「隨」「
│ │  │││ 言」「生」「解」,「不」稱「實」故;「二、退勇猛」,不能亡相,趣「實」「理」故;「三者、誑他,以己謬「解」為人
│ │  │││ 「說」故;「四者、謗佛」,指己謬「解」,是佛「說」故;「五者、輕法」,以淺近「解」解深旨故。下文具釋。★
│ │  ││└─辛二 總指
│ │  ││◆上三皆是凡愚。故下文云:「此經不入餘眾生手。」◆
│ │  │└─庚二 二權小
│ │  │◆四、狹劣非器,謂一切二乘。〈出現品〉云:「一切二乘不聞此經,何況受持?」故雖在座,如聾如瞽。五、守權非器,謂三乘共
│ │  │ 教諸菩薩等,隨宗所修行布行位,不信圓融具德之法故。下經云:「設有菩薩無量億那由他劫行六波羅蜜,不聞此經,或時聞已,
│ │  │ 不信,不解,不順,不入,不得名為真實菩薩」故。◆
│ │  │★疏「下經云:『設有菩薩』」等者,即「〈出現品〉」。如前已引。★
│ │  └─己二 彰所為 分二
│ │   ┌─庚一 二別示 分二
│ │   │┌─辛一 正為
│ │   ││◆後五顯所為中:一、正為,謂是一乘圓機故。〈出現品〉云:「此經不為餘眾生說」,即通指前五:「唯為乘不思議乘菩薩說
│ │   ││ 」,即正為之機。謂一運,一切運,圓融行位,即深「不思議」;又能徧達諸教,即廣「不思議」。故文云:「非餘境界之所
│ │   ││ 知,普賢行人方得入」等。◆
│ │   │└─辛二 兼為 分二
│ │   │ ┌─壬一 明所為
│ │   │ │◆二、兼為,謂即時雖未悟入,而能信向成種,如〈出現品〉食金剛喻。故地獄天子十地頓超,大海、劫火不能為障。◆
│ │   │ │★「地獄天子」,即〈隨好品〉。「大海、劫火」,即〈十地品〉,故彼偈云「雖住海水劫火中,堪受此法必得聞」是也。★
│ │   │ └─壬二 通外難
│ │   │◆約未悟入,故名為兼。◆
│ │   │★疏「約未悟入,故名為兼」者,通外難也。恐有難云:既有「頓超」之益,即是當機,何名「兼為」?通意,可知。★
│ │   └─庚二 三牒前 分三
│ │    ┌─辛一 引為
│ │    │◆三、引為,即前權教菩薩不受圓融之法,故十地之中寄位顯勝,借其三乘行布之名。彼謂同於我法,後因熏習,方信入圓融,
│ │    │ 以離此普法,無所歸故;權教極果,無實事故。◆
│ │    │★疏「權教極果,無實事故」者,如有五教,唯圓教中因「果」俱有「實事」。前四,因中則有,至「果」皆無;由修「權」因
│ │    │ ,若「入」「地」後,即「入」「實」故。猶如百川浩蕩千里,亦「無」究竟「歸」處,究竟「歸」處即是海故。★
│ │    ├─辛二 權為
│ │    │◆四者、權為,即是二乘。謂既不聞,況於受持?故諸菩薩權示聲聞,或在法會而聾、盲,彰其絕分;或示在道而啟悟,知可迴
│ │    │ 心。◆
│ │    │★疏「或在法會而聾、盲」等者,釋其「示」相,略有二類。上即五百在本會中;「或示在道」下,即末會初六千比丘也。★
│ │    └─辛三 遠為 分四
│ │    ★第「五、遠為」中,疏文有四:一、立理正明;二、「〈出現品〉」下,引證;三、「初三非器」下,會釋;
│ │     四、「又彼品」下,明惡是所為。★
│ │     ┌─壬一 立理正明
│ │     │◆五、遠為,謂諸凡夫、外道、闡提,悉有佛性。今雖不信,後必當入。◆
│ │     │★初一可知。★
│ │     ├─壬二 引經證成
│ │     │◆故〈出現品〉云:「如來智慧大藥王樹,唯除二處不能為作生長利益,所謂二乘墮無為坑及壞善根非器眾生溺大邪見、貪愛
│ │     │ 之水,然亦於彼曾無厭捨。◆
│ │     │★二、即彼「品」見聞「利益」中文。★
│ │     ├─壬三 會釋前文
│ │     │◆前三非器是溺邪見,第四非器是墮深坑,故皆揀之。今四及五明佛無厭捨,故示而誘之,熏其成種。◆
│ │     │★疏「前三非器」下,三、會釋也。一、不信,二、違真,三、乖實。然初一正是「邪見」,二、三「非」是「邪見」,而皆
│ │     │ 配入「邪見」中者。然「邪見」有二:一、輕,二、重。初一即深重「邪見」,二、三即輕淺「邪見」。謂但違真乖實,皆
│ │     │ 「邪見」故。又以經中但「揀」二處,欲配前「非器」令盡,故合入「邪見」之中。「第四非器」,即前狹劣二乘。「今四
│ │     │ 及五」者,即所為中「四」權為、「五」遠為。此二即曾「無厭捨」。★
│ │     └─壬四 明惡是所為 分二
│ │     ★疏「又彼品中」下,第四、「明」「惡」是所為。於中二:初正「明」為「惡」,後況出圓融。★
│ │      ┌─癸一 正明為惡 分二
│ │      │★前中亦二:先引二經「明」其為「惡」,後引二經「明」等有性。★
│ │      │┌─子一 引二經明其為惡
│ │      ││◆又彼品中明不信、毀謗亦種善根,謂謗雖墮惡,由聞歷耳,終醒悟故。又云:「如日亦與生盲作利益」故。◆
│ │      ││★前中初云「彼品」,即當第十見「聞」「利益」中文。經云:「佛子!我今告汝:『設有眾生見聞於佛,業障纏覆,不
│ │      ││ 生信樂,亦種善根,無空過者,乃至究竟入於涅槃。』」★
│ │      ││★疏「謂謗雖墮惡」下,釋成上義。「謗」既有「益」,應可「謗」耶?釋云:為遠「益」故,非無罪也。故地獄天子,
│ │      ││ 或由「謗」,故「墮」於地獄。《法華》:「謗常不輕菩薩,千劫於阿鼻地獄受大苦惱。畢是罪已,方受常不輕教化。
│ │      ││ 」願諸後學勿見「謗」「益」,便生誹「謗」。又《大般若》中廣說「謗」法之罪,謂:「此方墮阿鼻地獄,此土劫壞
│ │      ││ ,罪猶未畢,移置他方阿鼻地獄中;他方劫壞,罪亦未盡,復移他方。如是巡歷十方阿鼻,各經劫盡,還生此土阿鼻獄
│ │      ││ 中,千佛出世,救之猶難。若欲說其所受之身,聞者當吐血而死。故善現請說所受之身,佛竟不說。」是知「謗」方等
│ │      ││ 大經,非可輕也。又《入大乘論》第一偈云:「誹謗大乘法,決定趣惡道,此人受業報,實智之所說。生墮地獄中,大
│ │      ││ 火熾然身,焚燒甚苦痛,業報罪信爾。熾然大鐵犁,具滿五百數,而耕其舌上,徧碎身苦惱」。故疏云:「謗雖墮惡」
│ │      ││ 。★
│ │      ││★疏「由聞歷耳」者,謂「惡」道「罪」「畢」,由昔「謗」時,經目「歷耳」,熏成其種,故得「益」耳。言「終自醒
│ │      ││ 悟」者,即五十八經云:「但以曾發菩提心故,終自醒悟。」★
│ │      ││★疏「又云:『如日亦與』」等者,〈出現〉身業中長行文廣。今當引偈,偈云:「譬如生盲不見日,日光亦為作饒益,
│ │      ││ 令知時節受飲食,永離眾患身安隱。無信眾生不見佛,而佛亦為興義利,聞名及以觸光明,因此乃至得菩提」是也。★
│ │      │└─子二 引二經明等有性
│ │      │◆又「如大海潛流喻中明,」「無不具有如來智慧故。」「又破塵出經卷喻中,」「若除妄想,皆見佛智故。」◆
│ │      │★疏「又『如大海潛流』」下,引二經「明」性等有。初「明」「具有」,後「明」「皆見」。二經皆是〈出現〉意業之中
│ │      │ ,前亦已引。★
│ │      └─癸二 況出圓融
│ │◆此皆明有自性住性,即是所為。況法性圓融,感應交徹,無有一法而非所被。◆
│ │★疏「此皆明有自性住性」等者,二、正立理,顯被「圓融」,即舉「況」以釋。然有二意:一、舉前「況」後,「明」「法」普被。謂但
│ │ 依生等「有」佛「性」,尚「皆」普為,況事事無礙,何「有」「非所被」耶!二、舉後「況」前,謂約「圓融」,「一」即一切,則無
│ │ 情之境亦是「所被」,「況」前等「有」佛「性」而揀之耶!言被非情者,以「所被」情即非情故。「一」即一切,無情豈非情耶?「況
│ │ 」色「性」、智「性」本無二體,「無有」情外之非情故。思之。★
│ ├─丙五 教體淺深 分三
│ │★「第五、教體淺深」中,疏文分三:初總,次別,後結。★
│ │┌─丁一 總標 分三
│ ││┌─戊一 標舉
│ │││◆第五、教體淺深者,無盡教海,體性難思。從淺至深,略明十體:◆
│ │││★總中亦三:初、標舉。言「淺深」者,「十體」之中,前前「淺」,後後「深」。故下釋云「從淺至深」。雖有「淺」、「深」,融
│ │││ 通並為「無盡教」「體」。★
│ ││├─戊二 列數
│ │││◆一、音聲言語體,二、名句文身體,三、通取四法體──上三皆能詮體──,四、通攝所詮體,五、諸法顯義體,六、攝境唯心體,
│ │││ 七、會緣入實體,八、理事無礙體,九、事事無礙體,十、海印炳現體。◆
│ │││★二、「一、音聲」下,列名。至文自「顯」。★
│ ││└─戊三 料揀 分四
│ ││ ┌─己一 約體性
│ ││ │◆十中,前五唯體,後五亦體亦性。◆
│ ││ │★疏「十中,前五」下,三、料揀。總有四重:一、「體性」料揀。相舉於外,「性」主於內。「體」者,「性」、相之通稱。故若
│ ││ │ 言「體」者,「通」「事」「通」「理」。若云「性」者,唯約於「理」。由「後五」中「攝境唯心」。若約真心,即「通」「性
│ ││ │ 」故。七、所「入實體」即是「性」故,八中「理」是「性」故,九中必有「理」融「事」故,「十中」無不具故。是則約「性」
│ ││ │ ,「亦體亦性」;約「事」,但可稱「體」。★
│ ││ ├─己二 大小乘
│ ││ │◆又前四通小,後六唯大;◆
│ ││ │★二、「又前四」下,「大」、「小」「乘」料揀,可知。★
│ ││ ├─己三 三一乘
│ ││ │◆前七通三乘,後三唯一乘;◆
│ ││ │★三、「前七」下,「三乘」、「一乘」料揀。以「會緣入實」,歸一「實」「理」,即「一乘」故。下「三」皆是「一乘」,於義
│ ││ │ 可知。★
│ ││ └─己四 同別教
│ ││◆前八約同教,後二唯別教。◆
│ ││★四、「前八約同教」下,「同教」、「別教」料揀。謂七、八雖「一乘」,七多頓教中義,八是終教中義,故屬「同教」。「前八」皆
│ ││ 「同」,於義可知。「同教」皆有故。「事事無礙」、「海印炳現」,若非「別教」「一乘」,無此義也。於「後三」重料揀,則「前
│ ││ 」前無「後」後,「後」後兼「前」前,可知。★
│ │├─丁二 別釋淺深 分二
│ ││★疏「就前三中」下,第二、別釋。於中二:先合釋「前三」,後別釋後七。★
│ ││┌─戊一 合釋前三 分三
│ │││★今初,以「大、小」共「同」,故合釋之。於中三:初雙標;次雙釋;後「然大、小諸宗」下,雙會。★
│ │││┌─己一 雙標
│ ││││◆就前三中,大、小乘中通用四法:一、聲,二、名,三、句,四、文。取捨不同,各有三說。◆
│ │││├─己二 雙釋 分二
│ ││││┌─庚一 小乘 分二
│ │││││★疏「小乘三者」下,第二、雙釋。先釋「小乘」中二:先總徵;★
│ │││││┌─辛一 徵
│ ││││││◆小乘三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如是佛教,以何為體?」◆
│ │││││└─辛二 釋 分三
│ │││││★疏「一云」下,後別釋。三釋即為三別。★
│ │││││ ┌─壬一 語業為體 分二
│ │││││ │┌─癸一 正顯其相 分三
│ │││││ ││┌─子一 標
│ │││││ │││◆一云:「應作是說:語業為體。」◆
│ │││││ │││★今初「語業為體」者,是標。「語」即聲也。★
│ │││││ ││├─子二 別釋
│ │││││ │││◆「謂佛語言、唱辭、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
│ │││││ │││★「謂佛語言」下,別顯其相,謂:「唱」號、言「辭」、「評」量、「論」說。言「語音」者,謂如宮、商、角、徵、
│ │││││ │││ 羽等,亦如西方十四音,即阿(上)、阿(長)等。言「語路」者,言所行處。《瑜伽》九十三云:「有情增語,即是
│ │││││ │││ 語路。」然《瑜伽》釋「增語」,有二義:一云「增語是名。」「名」能詮表,「增」勝於「語」。二云「有說意識名
│ │││││ │││ 為增語。」今小乘不取於「名」,正用「意識」是「語」行處,亦是唇、舌等。言「語業」者,即有「業」用。如惡言
│ │││││ │││ 既為惡「業」用,「佛」之善「言」即善「業」用。故〈梵行品〉云:「若語是梵行者,梵行則是音聲、風息、唇舌、
│ │││││ │││ 喉吻、吐納、抑縱、高低、清濁。」此即「語音、語路」。又云:「若語業是梵行者,梵行則是起居、問訊、略說、廣
│ │││││ │││ 說、喻說、直說、讚說、毀說、隨俗說、安立說、顯了說。」斯即「語業」。言「語表」者,「表」亦是「業」。然「
│ │││││ │││ 業」有「表」、無「表」別。今但云「表」者,《婆沙》一百二十六云:「但是語表而非無表者,令他生正解故,耳識
│ │││││ │││ 所取」故。又「二識所取,無表唯一取」故;又「三無數劫求此表」故。★
│ │││││ ││└─子三 結
│ │││││ ││◆是謂佛教。」◆
│ │││││ ││★疏「是謂佛教」者,結也。正出今之「教」「體」。而云「佛教」者,「一、依根本故,二、依相似故,三、依隨順故。
│ │││││ ││ 佛依如是名、句、文身而說,今亦隨之故。」★
│ │││││ │└─癸二 揀法通妨
│ │││││ │◆「其名、句、文但顯佛教作用,不欲開示佛教自體。」《發智論》中亦同此說。◆
│ │││││ │★疏「其名、句」下,揀法,亦通妨難。故彼論中自有難云:「『若爾,次後所說,當云何通?謂如說佛教,名為何法?』
│ │││││ │ 答:『謂名、句、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連合』」等。為答此「難」,故論有此「通」。此「難」但牒後段之文
│ │││││ │ ,故疏略耳。★
│ │││││ ├─壬二 名等為體 分二
│ │││││ │┌─癸一 正明 分二
│ │││││ ││┌─子一 正顯其相
│ │││││ │││◆二云:「名等為體,」「謂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次第安布,次第連合」故。◆
│ │││││ │││★疏「二云:『名等為體』」等者,此句標;「謂名身」下,列名;「次第」下,釋相。「次第」釋上三「名」,謂「行
│ │││││ │││ 列」於「名」,「安布」成「句」,「文」為二所依,故云「連合」。「名等」別相,次下當釋。★
│ │││││ ││└─子二 揀法通妨
│ │││││ ││◆聲但依於展轉因故,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 │││││ ││★疏「聲但」下,揀法,亦通妨難。謂論有問言:「若爾,此文所說,當云何通?如說佛教云何?」答:「謂佛語言、唱辭
│ │││││ ││ 、評論、語音、語路、語業、語表,是謂佛教。」為答此難,故論有此「通」爾。亦以此難但牒前文,故疏略耳。「聲但
│ │││││ ││ 依於展轉因故」下,論有喻云:「如世子孫,展轉生法。」意云:從父「生」「子」,言是某父之「子」;雖「語」父「
│ │││││ ││ 名」,意在「子」「體」。又「子」「生」「孫」,「孫」是某「孫」;雖舉其翁,意在於「孫」。「孫」如於「義」,
│ │││││ ││ 「子」如於「名」,父如於「聲」,則有三重。中是「教『體』」,故下合云:「謂語起名,名能詮義。」是即「名」為
│ │││││ ││ 「展轉因」也。★
│ │││││ │└─癸二 引證 分三
│ │││││ │ ┌─子一 評家斷歸初義
│ │││││ │ │◆評家意取語業「為體」。◆
│ │││││ │ │★疏「評家意取語業『為體』」者,「評」論「家」釋云:「如是說者,語業為體。佛音所說,他所聞故。」言「評家」
│ │││││ │ │ 者,《婆沙》是諸羅漢同集,而有四大羅漢為「評家」正義:一、世友,二、妙音,三、法救,四、覺天。★
│ │││││ │ ├─子二 二論雙證二義
│ │││││ │ │◆《雜心論》同《俱舍》。《俱舍論》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彼體語或名,此色行蘊攝」。謂若「語」為教「
│ │││││ │ │ 體」,即「色」「蘊攝」;「名」為教「體」,即「行蘊攝」。此乃雙存前二,情無去取,故致「或」言。◆
│ │││││ │ │★疏「《雜心論》同《俱舍》」者,以彼論第一有此偈,而文小異耳。論偈云:「廣說諸法蘊,其數有八萬,戒等及餘蘊
│ │││││ │ │ ,悉是五蘊攝」。長行釋云:「八萬法陰,皆色陰攝,以佛語是語業性故。有說名性者,行陰攝。又戒陰,色陰攝;定
│ │││││ │ │ 、慧等,行陰攝。」故與「《俱舍》」「同」也。★
│ │││││ │ │★疏「《俱舍論》云」下,引「《俱舍》」文。何以當於「名等」「教」中而引此證?以其「《俱舍》」「情無去取」,
│ │││││ │ │ 二義隨用,故於此處引,「雙」證「前二」。既許俱通,故下第三「取」為四法之「體」。在文易了。★
│ │││││ │ └─子三 正理成第二義
│ │││││ │◆《正理論》中意符「名等」,故彼第三釋前頌竟,又云:「詮義如實,故名佛教。名能詮義,故教是名。由是佛教,定名為
│ │││││ │ 體,舉名為首,以攝句、文。」《顯宗》第三亦同此說。◆
│ │││││ │★疏「《正理論》中意符『名等』」者,正成第二義也。「故彼」「論」「第三釋前頌竟」者,以「《正理論》」總釋「《俱
│ │││││ │ 舍》」六百行「頌」文,但義順《婆沙》正理,故立順「《正理》」「名」。然正釋上「頌」,無異「《俱舍》」。「《俱
│ │││││ │ 舍》」則「情無去取」,「《正理》」則斷屬於「名」。此中疏略。彼有問曰:「語教異名,教容是語。名教別體,教何是
│ │││││ │ 名?」注中釋問意云:「教」是言「教」,「『語』為教『體』」,則「異」汝「名」,「別」有其「體」。若以「名」「
│ │││││ │ 為體」,「名」是不相應「行」,非言「教『體』」,何得以「名等」「為教『體』」耶?論自答云:「彼作是釋:要由有
│ │││││ │ 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名。所以者何?詮義如實,故名佛教。」下與疏全同。此答意云:雖「名」「聲」「教」,
│ │││││ │ 若無「名等」「詮」其自性、差別,獨用於「聲」,豈成於「教」?故定用「名等」。疏家存略,但申正意,足顯「論」旨
│ │││││ │ 。★
│ │││││ └─壬三 唯聲為體
│ │││││◆三者、然《俱舍》意,情無去取;若取其雙存,即合四法以為教體。若經部意,亦唯取聲。故《正理》十四破彼師云:「汝不應
│ │││││ 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
│ │││││★疏「故《正理》十四破彼師云:『汝不應立名、句、文身即聲為體』」者,引此為成上來經部「立」「聲為體」。論文繁廣。今
│ │││││ 當略引,令知其源。論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三語為性,故用聲為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說為心不相應行?』此責
│ │││││ 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別有故。教謂經言『語身、文身,若文即語,別說何為』,又說『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
│ │││││ 不依於文』。」釋曰:下廣引「教」證,大意則同。故論結云:「由此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語聲,實而非
│ │││││ 假。理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
│ │││││ 而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有時得字而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 │││││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唇等動,知其所說。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文故。由斯理證,文必異聲。」(下文廣說,大意
│ │││││ 同也)論下又云:「隨思發語,因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 │││││ 然。」又次下云:「或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別生於影。影由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句。而
│ │││││ 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為善說理極成故。」又下結云:「故知離聲別有名等。」又下云:「故不應立名、句、文身
│ │││││ 即聲為體。是故於我所說離聲有名等三,能顯義理。」今疏但引後結文,已顯正義耳。★
│ ││││└─庚二 大乘 分三
│ ││││★疏「大乘有三」下,疏文分三:初標;次釋;後「以余」下,料揀。★
│ ││││ ┌─辛一 標
│ ││││ │◆大乘有三,大意同前:◆
│ ││││ ├─辛二 釋 分三
│ ││││ │┌─壬一 唯取聲
│ ││││ ││◆一云:「攝假從實,以聲為體;離聲無別名、句等。」故《深密》第五云:「如來言音略有三種:一、契經」等。既云「言
│ ││││ ││ 音」「有三」,明「以聲為」教「體」。《雜集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
│ ││││ ││★疏「一云:『攝假從實,以聲為體』」下,第二、釋也。大乘通意「以聲為」「實」,「名、句」、文但「聲」上「假」立
│ ││││ ││ 。經部師義參大乘故,亦謂「名」「等」依「聲」「假」立。★
│ ││││ ││★疏「一、『契經』等」者,此引稍略,具引,應云:「佛告曼殊室利菩薩曰:『善男子!如來言音略有三種:一者、契經,
│ ││││ ││ 二者、調伏,三者、本母。』」下廣釋其相。今疏所引,但意在「言音」兩字耳。★
│ ││││ ││★疏「《雜集論》云:『成所引聲,謂諸聖所說』」者,亦證唯「『聲為』教『體』」也。既言「聖」說是「聲」,「明」非
│ ││││ ││ 「名」「等」「『為』教『體』」也。即彼論第一釋外六界聲塵界云:「聲者,四大種所造,耳根所取義。若可意,若不可
│ ││││ ││ 意,若俱相違,若因受大種,若因不受大種,若因俱大種,若世所共成,若成所引,若徧計所執,若聖言所攝,若非聖言所
│ ││││ ││ 攝。如是十一種聲,由五種因之所建立,謂:相故,損益故,因差別故,說差別故,言差別故。相者,謂耳根所取義。說差
│ ││││ ││ 別者,謂世所共成等三。餘如其所應。因執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執受大種者,謂樹等聲。因俱者,謂手鼓等聲。世所
│ ││││ ││ 共成者,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者,謂諸聖所說。徧計所執者,謂外道所說。聖言、非聖言所攝者,謂依見等八種言說。」
│ ││││ ││★今疏但引「成所引」「聲」,「以」證「『聲為』教『體』」耳。然上「五」「因」「攝」「十一」者,初一是總,餘四是
│ ││││ ││ 別。「損益」「攝」初三──「可意」是「益」,「不可意」是「損」「俱相違」通二──,「因差別」「攝」次三。「說
│ ││││ ││ 差別」「攝」次三,「言差別」「攝」後二。思之,可知。言「八種言說」者,即「八種」「聖」「語」:一、「見」言「
│ ││││ ││ 見」,二、不「見」言不「見」,三、聞言聞,四、不聞言不聞,五、覺言覺,六、不覺言不覺,七、知言知,八、不知言
│ ││││ ││ 不知。斯即為「聖言所攝」。若「見」言不「見」等,則「非聖言」。★
│ ││││ │├─壬二 取名等
│ ││││ ││◆二云:「以體從用,」「名等為體」,能詮諸法自性、差別,二所依故。故《無性論》破經部云:「諸契經句,語為自性,
│ ││││ ││ 不應理故。」《成唯識》第二亦破彼云:「若名、句、文不異聲者,」「法、辭無礙,境應無別。」《唯識》云:「此三離
│ ││││ ││ 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 ││││ ││★疏「二云:『以體從用,』『名等為體』」者,義引論文。然「《唯識》第二」「破」於小乘「名等」實有。故彼論云:「
│ ││││ ││ 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論主問也)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外人答也
│ ││││ ││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論主總非)」下廣「破」竟,便結云:「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執能詮
│ ││││ ││ 異語,天愛非餘。」下申正義云:「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
│ ││││ ││ 依。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由此法、辭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界、處攝,亦各有異
│ ││││ ││ 。」上即論文。準彼論疏:「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論主取生破顯。正理師救云:『聲上屈曲,是名、句、文。
│ ││││ ││ 體異於聲,而定實有。』」故上論文廣「破」「異」「聲」「實有」「名等」。故彼疏「破」竟,結云:「故知但由無始慣
│ ││││ ││ 習,前前諸聲分位力故,後生解時謂聞名等。其實耳等但能取得聲之自性,剎那便謝。意識於中詮解究竟,名為名等,非別
│ ││││ ││ 實有。是故汝等寧知異語別有能詮。」次假外問云:「既聲體即是能詮,何有名等三種差別?」故論下申正義云「然依語聲
│ ││││ ││ 分位差別」等。於中有四:一、從初至「假建立名、句、文身」,「顯假差別。此論主解,依聲建立名、句、文身,如梵音
│ ││││ ││ 『斫芻』」,此翻為「眼」。若「但言『斫』,或唯言『芻』,未有所目,說為字分位。若二連合,能詮法體詮於眼體,說
│ ││││ ││ 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薩剎縛』,名為『眼有漏』,說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故。外
│ ││││ ││ 人難言:『分位差別,何者是也?』論答從『名詮自性』至『為二所依』,述曰:二、顯三用殊。名詮諸法自性,句詮諸法
│ ││││ ││ 差別。文體是字,為名、句之所依,不能詮自性及差別故。文者,彰義,與二為依,彰表二故;又名為顯,與二為依,能顯
│ ││││ ││ 義故,而體非顯。字者,無改轉義,是其字體。文是功能,功能即體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為初首,即多剎那聲集成一字
│ ││││ ││ 。集多字為所依,次能成名,詮諸法體。集多名已,後成句身,詮法差別。即《雜集》云:『自性、差別及此二言,如是三
│ ││││ ││ 法總攝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語故,說之為言,名、句二種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
│ ││││ ││ 於差別施設。』『名、句所依止性,說之為字。』又《顯揚》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
│ ││││ ││ 《樞要》說。」此下廣論自、共相義,略不錄之。★
│ ││││ ││★「論『此三離聲』至『亦不即聲』,述曰:三、明不即聲,不離聲。」論主答難。謂先有「問言:上來雖言名等即聲,若名
│ ││││ ││ 等是不相應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應,聲何故爾耶?」故此答曰:「此三離聲,雖無別體,名等是假,聲是實有,假、實
│ ││││ ││ 異故。故名等三,非即是聲,非聲所攝。但是差別之聲,義說名等,以詮義故,是不相應,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
│ ││││ ││ 論『由此法、辭』至『亦各有異』,述曰:外人問言:『若名等即聲,法、辭二無礙解,境有何別?』答曰:『即緣此故,
│ ││││ ││ 二境有異。法無礙解,緣假名等;詞無礙解,緣實聲等。故說境差別,非二俱緣實。雖二自性互不相離,法對所詮,故但取
│ ││││ ││ 名;辭多對機,故但說聲。耳聞聲已,意了義故。以所對不同,說二有異,非體有異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與聲別者,蘊、
│ ││││ ││ 處、界攝,亦有異故。色蘊、行蘊、聲處、法處、聲界、法界,如其次第攝聲、名等。』問曰:『聲上屈曲假,即言不相應
│ ││││ ││ ;色上屈曲假,應非色處攝?』答:『聲上有教,名等不相應;色上無教,故是色處攝。』問曰:『聲上屈曲,即得以為教
│ ││││ ││ ;色上屈曲,亦應得為教?』」故論復云:「且依此土,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
│ ││││ ││ 、味等假立三故。」「述曰:四、會相違。」釋義可知。所引即《淨名經》。而言「等者,等取觸、思數等。此上皆得假立
│ ││││ ││ 名等三種。亦是不相應攝此三法故,」「以眾生機欲待故。」又「梵云『便善那』,此有四義:一者、扇,二、相好,三、
│ ││││ ││ 根形,四、味。此即是鹽,能顯諸物中味故。味即是文,如言文義巧妙等,目之為便善那,此中四義總是一顯義,故古德說
│ ││││ ││ 名為味。《對法》云:『此文名顯,能顯彼義故。』為名、句所依,能顯義故。『惡剎那』是字,無改轉義。如《對法》說
│ ││││ ││ 鉢陀是迹,如尋象迹以覓象等。此名為句,理應名迹;義之迹故,尋此知義也。順古所翻,稱之為句。」今疏總略,以疏對
│ ││││ ││ 論,於義分明。★
│ ││││ │└─壬三 則總取
│ ││││ │◆三、「云:『聲、名、句、文合為其體,由前二說皆有理教,為定量故。』」《深密》第四云:「不可捨於言說、文字而能宣
│ ││││ │ 說」故。《淨名》云:「有以音聲、言語、文字而作佛事」故。《十地論》云:「說者,以二事說;聽者,以二事聞。」謂善
│ ││││ │ 「聲」、善「字」故。◆
│ ││││ │★疏「《深密》第四」至「『而能宣說』故」者,彼無「故」字,其「說」字下云:「是故我依般若波羅蜜多,能取諸法無自性
│ ││││ │ 性。」意云:由「文字」「般若」,能顯實相「般若」。既雙牒「言說、文字」,明知通用四法。下引「《淨名》」,亦是第
│ ││││ │ 三〈香積品〉文。《十地論》中「善『聲』」即「聲」,「善『字』」即「名、句、文」。故下引風、畫二喻,「風喻音聲,
│ ││││ │ 」「畫喻名、句、文」。義如下釋。★
│ ││││ └─辛三 料揀 分二
│ ││││  ┌─壬一 出意雙取
│ ││││  │◆以余之意,亦應雙取。◆
│ ││││  │★疏「以余之意」下,第三、料揀。於中二:初、直出正「意」,「意」在「雙取」;★
│ ││││  └─壬二 會通前二 分五
│ ││││   ┌─癸一 正明去取
│ ││││   │◆若就前二有去取者,寧依名等。◆
│ ││││   │★二、「若就」下,會「通」「前二」。於中五:一、正明「去取」。★
│ ││││   ├─癸二 出於所以
│ ││││   │◆良以音聲一種正就佛說,容為教體。流傳後代,書之竹帛,曾何有聲?豈無教體?◆
│ ││││   │★二、「良以」下,出所以。★
│ ││││   ├─癸三 遮其妨難
│ ││││   │◆書雖是色,亦與名等為所依,故亦色蘊攝。◆
│ ││││   │★三、「書雖是色」下,遮妨難。恐有難云:疏不善法相,「書之竹帛」,非「名、句」、文;「名、句」、文身是不相應
│ ││││   │ 。翰墨簡牘但「是色」法,何得為「體」?故此救云:「色」「與名等」亦「為所依」,「何」異「聲」為「名等」「所
│ ││││   │ 依」?「聲」是「色蘊」所攝,「書」字之「色」豈非「色」「攝」耶?故前《唯識》之中例於餘方,亦依「色」「等」
│ ││││   │ 有「名、句」、文,亦同諸法「顯」義之「體」。「顯」無方理,故不「取」常規。★
│ ││││   ├─癸四 會通前文
│ ││││   │◆前《淨名》、《十地》通取四者,但言所用,非正顯體。◆
│ ││││   │★四、「前《淨名》」下,會「通」前文。「但言所用」者,用此「四」法,何必要「四」?問曰:若「四」中隨「取」,
│ ││││   │ 但「取」「名等」,豈不違於《唯識》之文?離「聲」別有,非正義耶?答:彼不離「聲」,假、實合「說」;今不離「
│ ││││   │ 色」,假、實亦存,未爽通理。★
│ ││││   └─癸五 引證成立
│ ││││◆《仁王》云:「是名、句、味,諸佛所說故。」◆
│ ││││★疏「《仁王》云」下,五、引證成立。既但言「名、句、味」,不云「音聲」,明唯「取」「名等」。此即「《仁王》」.〈觀空
│ ││││ 品〉,而文少略。具云:「大王!是經名、句、味,百佛、千佛、百千萬佛說名、句、味。於恒河沙三千大千國中成無量七寶,施
│ ││││ 三千大千國土中眾生,皆得涅槃四果,不如於此經起一念信,何況解一句者!句非句、非非句故。」今但意在有「名、句、味」,
│ ││││ 無「聲」之言,故不全引。★
│ │││└─己三 雙會 分二
│ │││ ┌─庚一 小乘
│ │││ │◆然大、小諸宗雖通用四法,而理不同。謂薩婆多宗四法皆有實體,經部聲有實體,名等是假。◆
│ │││ │★疏「然大、小諸宗」下,第三、雙會。謂會「通」「四法」「大、小」「不同」。★
│ │││ └─庚二 大乘
│ │││◆若大乘中,或有四皆非實,或有四皆如空,俱不立故。《淨名》云:「文字性離,無有文字,是則解脫。」《十地論》釋空中風相等
│ │││ 云:「風喻音聲,」「畫喻名字」,皆不可取。《佛藏經》云:「諸法如毫釐不空者,則諸佛不出世。」又下云:「諸法畢竟空,」
│ │││ 「無有毫末相。」有說四皆事理無礙,或說四皆圓融,故宗不同也。◆
│ │││★「或有四皆非實」者,即初教義,「名等」「假」有,「聲」是心變故。「或有四皆如空」者,然有二意:一、「空」為初門,即屬
│ │││ 初教;二、頓寂諸相,即屬頓教。今正當頓,而引三經,皆成頓義。★
│ │││★初引《淨名》,即〈弟子品〉須菩提章。以其被訶,「便置鉢,欲出其舍。維摩詰言:『唯須菩提!取鉢勿懼!於意云何?如來所作
│ │││ 化人,若以是事詰,寧有懼不?』我言:『不也。』維摩詰言:『一切諸法如幻化相。汝今不應有所懼也。所以者何?一切言說不離
│ │││ 是相。至於智者,不著文字,故無所懼。何以故?文字性離,無有文字,是則解脫。解脫相者,即諸法也。』此明即「言」亡「言」
│ │││ ,通圓、頓意。★
│ │││★二、引《「十地」經「論」》。以「風」、「畫」合「空」,「皆不可取」,以此「言」教皆與證智而相應故。不同「風」在樹葉,
│ │││ 「畫」存於壁,但就教道,則可見聞。★
│ │││★三、引「《佛藏經》」,亦證頓義。即彼經第一〈念佛品〉中取意引耳。經云:「舍利弗!諸法若有決定體性,如析毛髮百分中一分
│ │││ 者,是則諸佛不出於世,亦終不說諸法性空。舍利弗!諸法實空無性一相──所謂無相。如來悉知見,如來以是說有念處。舍利弗!
│ │││ 念處名為無處、無非處、無念、無念業、無想、無分別、無意、無意業、無思、無思業、無法、無法相,皆無合散。是故賢聖名為無
│ │││ 分別者,是名念處。」上顯「無念」,承便故來。★
│ │││★「下」「又」「云:『諸法畢竟空』」等者,亦是「取」意引。彼經云:「何等名為諸法實相?所謂諸法畢竟空無所有,以是畢竟空
│ │││ 無所有法念佛。復次如是法中,乃至少念尚不可得,是名念佛。」即其義也。★
│ │││★疏「有說四皆事理無礙」,即終教意。下即圓教意。★
│ ││└─戊二 別明後七 分七
│ ││ ┌─己一 即第四通攝所詮體 分二
│ ││ │┌─庚一 牒名
│ ││ ││◆第四、通攝所詮體者,◆
│ ││ ││★「第四、通攝所詮體」,★
│ ││ │└─庚二 釋相 分三
│ ││ │ ┌─辛一 正辨所詮
│ ││ │ │◆《瑜伽》八十一云:「諸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如是二種,總名一切所知境界。」即依於
│ ││ │ │ 六「文」,顯於十「義」。◆
│ ││ │ │★疏「依於六『文』」「顯」於「十『義』」者,「《瑜伽》云」:「六文者,謂:一、名,二、句,三、字,四、語,五、行
│ ││ │ │ 相,六、機請。」「十義者:一、地義,二、相,三、作意,四、依處,五、過患,六、勝劣,七、所治,八、能治,九、略
│ ││ │ │ ,十、廣。」可知。★
│ ││ │ ├─辛二 出通詮所以
│ ││ │ │◆此明教、「義」相成。若不詮「義」,教「文」何用?故通取所詮成「契經體」。又〈十住品〉云:「文隨於義,義隨於文。
│ ││ │ │ 」「文」、「義」相隨,理無舛謬,方為真教。◆
│ ││ │ │★上正辨「通」「所詮」,疏「此明」下,出「通」「所詮」所以。★
│ ││ │ └─辛三 通收能所
│ ││ │◆又《瑜伽》云:「佛、菩薩等是能說者,」「語是能說相,」「名、句、文身是所說相。」故皆通取,不同前義剋取「所說」。◆
│ ││ │★疏「又《瑜伽》」下,又「通」收「能」、「所」,則有三重「能、」「所」:一、以「佛」為「能說」人,則聲等皆「所說」;
│ ││ │ 二、唯「語」為「能說」,則「名」等為「所說」,以依「語」顯屈曲故;三、四法皆「能」「詮」,則「前義」為「所詮」,「
│ ││ │ 故皆通取」。下對前揀別。此中有二義:第一、「通」「所詮」,則向下「取」;第二、「通」說者,則向上「取」。故說「皆通
│ ││ │ 」。「不同前義剋取」「名」等,故云「所說」。★
│ ││ ├─己二 即第五諸法顯義體 分三
│ ││ │★疏「第五、諸法顯義體」中三:初、標舉,二、引證,三、結釋。★
│ ││ │┌─庚一 標舉
│ ││ ││◆第五、諸法顯義體者,謂但能顯義理,一切諸法皆為教體。◆
│ ││ ││★今初、標舉,略釋。聲、名「能顯義」,聲、名「皆為教體」;六塵「能顯義」,六塵「皆」「教體」。★
│ ││ │├─庚二 引證 分二
│ ││ ││★疏「《淨名》第三」下,二、引證,略引二經。★
│ ││ ││┌─辛一 引淨名經
│ ││ │││◆《淨名》第三云:「有以光明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佛菩提樹、衣服、臥具,」乃至
│ ││ │││ 「八萬四千諸煩惱門,眾生為之疲勞,諸佛即以此法而作佛事。」◆
│ ││ │││★《淨名》,即第三卷〈菩薩行品〉:「因阿難聞香,自昔未有,便問世尊。」「世尊為說,是淨名取於香積佛飯。」「因問:
│ ││ │││ 『久如當銷?』」「淨名」為廣說,乃至「滅除一切諸煩惱毒,然後乃銷。阿難白佛言:『未曾有也。世尊!如此香飯能作佛
│ ││ │││ 事。』佛言:『如是,如是,阿難!或有佛土以佛光明而作佛事,有以諸菩薩而作佛事,有以佛所化人而作佛事,有以菩提樹
│ ││ │││ 而作佛事,有以佛衣服、臥具而作佛事,有以飲食而作佛事,有以園林臺觀而作佛事,有以三十二相、八十隨形好而作佛事,
│ ││ │││ 有以佛身而作佛事,有以虛空而作佛事,眾生應以此緣得入律行。有以夢、幻、影、響、鏡中像、水中月、熱時燄,如是等喻
│ ││ │││ 而作佛事。有以音聲、語言、文字而作佛事。或有清淨佛土,寂寞無言,無說,無示,無識,無作,無為而作佛事。如是,阿
│ ││ │││ 難!諸佛威儀進止、諸所施為,無非佛事。阿難!有此四魔、八萬四千諸煩惱門,而諸眾生為之疲勞,諸佛即以此法而作佛事
│ ││ │││ ,是名入一切諸佛法門。菩薩入此門者,若見一切淨好佛土,不以為喜,不貪,不高;若見一切不淨佛土,不以為憂,不礙,
│ ││ │││ 不沒。』」今疏但撮略引耳。然生公云:「若投藥失所,則藥反為毒矣。苟曰得會毒為藥也。是以大聖為心病之醫王,觸事皆
│ ││ │││ 是法之良藥也。」「苟達其會,眾事皆畢矣。」「菩薩既入此門,便知佛土本是就應之義。好、惡在彼,於我豈有異哉?所貴
│ ││ │││ 唯應,但歎應生之奇耳。」★
│ ││ ││└─辛二 引楞伽經
│ ││ ││◆又十卷《楞伽》第四云:「大慧!非一切佛土,言語說法」故;「有佛國土,直視不瞬,口無言說,名為說法」,乃至云:「有
│ ││ ││ 佛國土,動身名說。」◆
│ ││ ││★疏「又十卷《楞伽》」者,文言稍博,大意無殊四卷中義。若四卷經,當其第二。「大慧白佛言:『世尊!非言說有性、有一切
│ ││ ││ 法耶?世尊!若無性者,言說不生。世尊!是故言說有性、有一切法。』佛告大慧:『無性而作言說,謂兔角、龜毛等,世間現
│ ││ ││ 言說。』」又云:「大慧!非一切剎土有言說。言說者,是作相耳。或有佛剎,瞻視顯法,或有作相,或有揚眉,或有動睛,或
│ ││ ││ 歎,或欠,或謦咳,或念剎土,或動搖。大慧!如瞻視及香積世界,普賢如來國土但以瞻視令諸菩薩得無生法忍及諸勝三昧,是
│ ││ ││ 故非言說有性、有一切法。大慧!見此世界蚊蚋、蟲蟻,是等眾生無有言說,而各辦自事。」釋曰:以上所引,證知皆教。然「
│ ││ ││ 《楞伽》」意兼欲遣言及遣諸法。思之,可知。「十卷」經中大同於此。★
│ ││ │└─庚三 結釋 分三
│ ││ │★疏「又香積」下,第三、結釋大意。於中有三:初、引例總收,次、結成說聽,後、況出此經。★
│ ││ │ ┌─辛一 引例總收
│ ││ │ │◆又香積世界餐香飯,而三昧顯;極樂佛國聽風柯,而正念成。絲竹可以傳心,目擊以之存道。◆
│ ││ │ │★今初,含有內、外典據。「香積世界餐香飯,而三昧顯」者,亦是《淨名經》意,而是〈香積品〉中。又與前文影略。前說色
│ ││ │ │ 、觸等,今辨「香」之與味,欲令六塵皆作佛事。故經云:「爾時維摩詰問眾香菩薩:『香積如來以何說法?』彼菩薩曰:『
│ ││ │ │ 我土如來無文字說,但以眾香令諸天人得入律行。菩薩各各坐香樹下,聞斯妙香,即獲一切德藏三昧。得是三昧者,菩薩所有
│ ││ │ │ 功德,皆悉具足。』」釋曰:此即以「香」「顯」「三昧」也。又前文云:「與諸菩薩方共坐食,有諸天子,皆號香嚴。悉發
│ ││ │ │ 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即食味之益也。又下〈菩薩品〉中明「飯」久如當消云:「未入正位食此飯者,得入正位,然後乃
│ ││ │ │ 消。」又云:「已發大乘意食此飯者,得無生忍,然後乃消。」釋曰:此即味為佛事。故疏統收經意,含於二處經文也。★
│ ││ │ │★疏「極樂國土聽風柯,而正念成」者,即《阿彌陀經》云:「舍利弗!極樂國土微風吹動,諸寶行樹及寶羅網出微妙音,譬如
│ ││ │ │ 百千種樂同時俱作。聞是音者自然皆生念佛、念法、念僧之心。舍利弗!極樂國土成就如是功德莊嚴。」以經對疏,文義可知
│ ││ │ │ 。★
│ ││ │ │★疏「絲竹可以傳心」者,即《史記》中事。含其多事。謂漏月「傳」意於秦王,果脫荊軻之手;相如寄聲於卓氏,終獲文君之
│ ││ │ │ 隨;帝釋有法樂之臣;馬鳴有和羅之伎。皆「絲竹」「傳心」也。★
│ ││ │ │★疏「目擊以之存道」者,即《莊子》中事:「夫子欲見溫伯雪子,久而不見。及見,寂無一言。及出,子路怪而問曰:『夫子
│ ││ │ │ 欲見溫伯雪子久矣,何以相見寂無一言?』夫子曰:『若斯人者,目擊而道存,亦不可以容聲者矣。』」★
│ ││ │ ├─辛二 結成說聽
│ ││ │ │◆既語默、視瞬皆說,則見聞、覺知盡聽。苟能得法契神,何必要因言說?◆
│ ││ │ │★疏「既語默」下,第二、結成「說」、「聽」。「語默、視瞬皆說」,結前文也。「見聞、覺知盡聽」,顯後義也。「覺」收
│ ││ │ │ 鼻、舌、身之三根。上既六塵「皆說」,今則六根「皆」「聽」。疏「苟能」下,釋其「聽」義。上則但能顯「法」為「說」
│ ││ │ │ ,此則但能「得法」為「聽」也。★
│ ││ │ └─辛三 況出此經 分四
│ ││ │★疏「況華嚴」下,第三、「況」出一乘。上通三乘內、外「二教」,皆有此理。「況」復「華嚴」一乘圓宗,「何」「法」「非教
│ ││ │ 」?於中四節:★
│ ││ │  ┌─壬一 事物說法
│ ││ │  │◆況華嚴性海,雲臺、寶網同演妙音,毛孔光明皆能說法!◆
│ ││ │  │★一、明事物「說法」。言「雲臺、寶網」者,即《十地經》:「爾時世尊從眉間出清淨光明」,乃至云:「又亦照此娑婆世
│ ││ │  │ 界佛及大眾并金剛藏菩薩身師子座已,於上虛空中成大光明雲網臺。時光明臺中,以諸佛威神力故,而說頌言:『佛無等等
│ ││ │  │ 如虛空,十力無量勝功德,人間最勝世中上,釋師子法加於彼』」等,即其文也。又「寶網」者,即第一經云:「其師子座
│ ││ │  │ ,」「摩尼為臺,蓮華為網。」下云:「復以諸佛威力所持,演說如來廣大境界。」亦其文也。又言「雲」者,第六經初:
│ ││ │  │ 「於一切供養具雲中自然出聲說法」等。★
│ ││ │  │★疏「毛孔光明皆能說法」者,即上《十地經》,亦「光明」說。又第九地云:「或時心欲放大光明演說法門,或時心欲於其
│ ││ │  │ 身上一一毛孔皆演法音。」又〈現相品〉云:「爾時諸菩薩光明中同時發聲,說此頌言:『諸光明中出妙音,普徧十方一切
│ ││ │  │ 國,演說佛子諸功德,能入菩提之妙道』」等。又〈法界品〉初:「諸來菩薩、下方菩薩名破一切障勇猛智王,與世界海微
│ ││ │  │ 塵數菩薩俱,來詣佛所,於一切毛孔中,出說一切眾生語言海音聲雲,出說一切三世菩薩修行方便海音聲雲」等。「其文非
│ ││ │  │ 一」。★
│ ││ │  ├─壬二 即事是法
│ ││ │  │◆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門。◆
│ ││ │  │★疏「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門」者,第二、明即事是「法」。更何論說?以有託事顯「法」生解「門」故。★
│ ││ │  ├─壬三 即事能說
│ ││ │  │◆剎土、眾生,本十身之正體。於何非教耶?◆
│ ││ │  │★疏「剎土、眾生,本十身之正體」者,第三、明即事是能說人。何但顯「法」?「剎土」即國「土」「身」,「眾生」即「
│ ││ │  │ 眾生」「身」。「十身」略舉其二。以二是劣,尚即「十身」,況餘勝者!「於何非教」者,正結成也。尚即「能說」,況
│ ││ │  │ 「非教」「體」!★                                     (鈔12 終)
│ ││ │  └─壬四 引證成立
│ ││ │◆下云:「剎說眾生說,三世一切說」。又云:「一切世間諸境界,皆悉能令轉法輪」等。其文非一。◆
│ ││ │★疏「下云」下,第四、引證。初引〈普賢行品〉,如前教緣中辨。★
│ ││ ├─己三 即第六攝境唯心體 分二
│ ││ │★疏「第六、攝境唯心體」等者,疏文分二:先總明,後「然有」下,開章別釋。★
│ ││ │┌─庚一 標義總顯 分二
│ ││ ││★前中亦二:先正明,後引證。★
│ ││ ││┌─辛一 正釋
│ ││ │││◆第六、攝境唯心體者,總收前五,並不離識。◆
│ ││ │││★今初,「前」之「五」「體」皆「心」所變,「心」外無「法」。如聲是色,即「心」所現影,況依聲上假立名等。其教所詮
│ ││ │││ 及諸「法」顯義,「並」「離」「心」無「體」。★
│ ││ ││└─辛二 引證 分三
│ ││ ││ ┌─壬一 唯識
│ ││ ││ │◆《唯識》等云:「一切所有,唯心現故。」◆
│ ││ ││ │★疏「《唯識》等云」下,第二、引證。此引三文,含於四教。初引「《唯識》」,即是初教。故彼論名《成「唯識」》者,
│ ││ ││ │ 「唯遮外境,識表內心」;「離識」之外,更無別法。彼引多教成立「《唯識》」,亦引《華嚴》,廣如彼論。而言「等」
│ ││ ││ │ 者,「等」有二意:一、「等」餘論,二、「等」餘經。今初,謂《瑜伽》、《雜集》、《攝大乘》等。故無性《攝論》第
│ ││ ││ │ 四論曰:「其中有未得真智覺者,於《唯識》中云何比知?由教及理應可比知。此中教者,如《十地經》薄伽梵說:『如是
│ ││ ││ │ 三界,皆唯有心。』又薄伽梵《解深密經》亦如是說。」釋論中云:「《十地經》者,於彼經中宣說菩薩十種地義。此即安
│ ││ ││ │ 立十地行相。名、句、文身,識所變現,聚集為體。謂彼聖者,金剛藏主淨識之上所變影像為增上緣,聞者識上影現似彼法
│ ││ ││ │ 門。如是展轉傳來於今,說名為教。」故諸論中皆引《華嚴》成立「《唯識》」。所引之經即是第六地中「一心」所攝「門
│ ││ ││ │ 」。經云:「佛子!」「三界所有,唯是一心。如來於此分別演說十二有支,皆依一心,如是而立。」今由諸論皆已引之,
│ ││ ││ │ 故下疏但引「〈梵行〉」。二、又此「等」者,「等」取《楞伽》「等」經頓教中義。八「識」雖空,而說「唯識」。★
│ ││ ││ ├─壬二 起信
│ ││ ││ │◆《起信》亦云:「依一心法,有二種門:一、心真如門,二、心生滅門。然此二門皆各總攝一切法,以此二門不相離故。」
│ ││ ││ │★疏「《起信》亦云」下,即終教中證。此即彼論解釋分中顯示正義之文。然其立義分中云:「摩訶衍者,總說有二種。云何
│ ││ ││ │ 為二?一者、法,二者、義。所言法者,謂眾生心;是心即攝一切世間、出世間法,依於此心顯示摩訶衍義。」此即已明「
│ ││ ││ │ 唯心」「義」訖。今取解釋分中,顯「心」性、相真妄交徹,知是終教。按彼論賢首疏云:「一心者,即如來藏心。含於二
│ ││ ││ │ 義:一、約體絕諸相,即真如門;」「二、隨緣起滅,即生滅門。」此「義」至〈問明品〉,當廣分別。今但略證教「體」
│ ││ ││ │ 是「唯心」耳。★
│ ││ ││ └─壬三 華嚴
│ ││ ││◆〈梵行品〉云:「知一切法即心自性。」故「唯心現」。◆
│ ││ ││★疏「〈梵行品〉」下,即引當經以證圓教「唯心」之「義」。「知一切法即心自性」,非但相宗「心」變而已。★
│ ││ │└─庚二 開章別釋 分二
│ ││ │ ┌─辛一 開章
│ ││ │ │◆然有二門:「一、本、影相對,二、說、聽全收。」◆
│ ││ │ │★疏「然有」下,開章別釋中:先開章,★
│ ││ │ └─辛二 別釋 分二
│ ││ │  ┌─壬一 本影相對 分二
│ ││ │  │┌─癸一 標舉
│ ││ │  ││◆前中通就諸教以成四句:◆
│ ││ │  ││★後別釋。釋中先釋「本、影」中「四句」為四。★
│ ││ │  │└─癸二 別明 分二
│ ││ │  │ ┌─子一 別明四句 分四
│ ││ │  │ │┌─丑一 唯本無影
│ ││ │  │ ││◆「一、唯本無影,謂即小乘」,不知唯識故。◆
│ ││ │  │ │├─丑二 亦本亦影 分二
│ ││ │  │ ││★第二句中分二:先正明俱有,後說聚集「顯現」。★
│ ││ │  │ ││┌─寅一 正明俱有 分二
│ ││ │  │ │││★前中亦二:先引「《佛地論》」各別成立,後引「《二十唯識》」雙證前「義」。★
│ ││ │  │ │││┌─卯一 各別成立 分二
│ ││ │  │ ││││┌─辰一 本質教 分二
│ ││ │  │ │││││┌─巳一 正明
│ ││ │  │ ││││││◆「二、亦本亦影,謂大乘初教」。「謂佛自宣說,若文若義。皆是如來妙觀察智相應淨識之所顯現,名本質
│ ││ │  │ ││││││ 教。」◆
│ ││ │  │ ││││││★前中,初即「如來」實有「說」法,故「名本質」。「文」通六「文」,「義」通十「義」。「皆是」已下
│ ││ │  │ ││││││ ,顯「文、義」「本」。因位「說」、聽,由於意「識」故,果位中亦唯意「識」,故云「妙觀察智相應淨
│ ││ │  │ ││││││ 識」。以果位中「智」強「識」劣,故說此「識」與「智」「相應」。此「智」能於大集會中雨大法雨,故
│ ││ │  │ ││││││ 能「說」法。「智」所依王,即是第六,故云「淨識之所顯現」。而言「淨」者,純無漏故。「《唯識」疏
│ ││ │  │ ││││││ 》云:「既無漏心現,即真無漏文義為體。」「是故世尊實有說法;言不說者,是密意說。」★
│ ││ │  │ │││││└─巳二 引證
│ ││ │  │ │││││◆故《佛地論》第一云:「有義,聞者善根本願增上緣力,如來識上文、義相生。此文、義相是佛利他善根所起
│ ││ │  │ │││││ ,名為佛說。◆
│ ││ │  │ │││││★「故《佛地論》第一云:『有義』」下,引證,可知。★
│ ││ │  │ ││││└─辰二 引像教 分三
│ ││ │  │ ││││ ┌─巳一 正明
│ ││ │  │ ││││ │◆若「聞者識上所變文、義,名為影像」。◆
│ ││ │  │ ││││ │★疏「若『聞者識上』」下,明「影像」「教」,託「佛」「本質」,自「心」變故。有「漏心」變,則名等
│ ││ │  │ ││││ │ 有「漏」。★
│ ││ │  │ ││││ ├─巳二 引證
│ ││ │  │ ││││ │◆《佛地論》云:「如來慈悲本願增上緣力,聞者識上文、義相生。◆
│ ││ │  │ ││││ │★「《佛地論》」下,引證。有「影」,亦是前卷。以「佛」為「緣」,自心「影像」「文義」為果。★
│ ││ │  │ ││││ └─巳三 釋妨
│ ││ │  │ ││││◆此文、義相雖親依自善根力起,而就強緣,名為佛說。」◆
│ ││ │  │ ││││★疏「此文、義相」下,解釋,亦通妨難。恐有難云:若爾,是自「心」變,何「名」「佛說」?故牒釋云:「自
│ ││ │  │ ││││ 善」為因,「佛」「力」為「緣」,「影像」為果。今從於「緣」,「名」「佛說」耳。★
│ ││ │  │ │││└─卯二 引二十唯識證前二 分二
│ ││ │  │ │││ ┌─辰一 正引論證
│ ││ │  │ │││ │◆故《二十唯識論》云:「展轉增上力,二識成決定」。◆
│ ││ │  │ │││ │★疏「故《二十唯識》」下,第二、引論雙證前二,則「本質」、「影像」二「教」齊「有」。謂若「聞者」為
│ ││ │  │ │││ │ 「增上緣」,則「佛」「心」「上文、義相生」;若「佛」為「增上緣」,則「聞者」「心」「上文、義相生
│ ││ │  │ │││ │ 」。故云「展轉增上力」。「如來」之「識」及「聞者識」名為「二識」,「決定」「成」立「本」、「影」
│ ││ │  │ │││ │ 之「教」。★
│ ││ │  │ │││ └─辰二 指其師說
│ ││ │  │ │││◆護法論師等,皆立此義。◆
│ ││ │  │ │││★疏「護法論師」等者,「唯識」諸師「皆」同「此」「立」。故大乘法師疏云:「然此論主無不說法。」故取此解
│ ││ │  │ │││ 。★
│ ││ │  │ ││└─寅二 聚集顯現 分二
│ ││ │  │ ││★疏「然云文、義相生,復說五心集現」等者,第二明「聚集顯現」。於中二:先總明「聚集」之「相」;後「然西方
│ ││ │  │ ││ 」下,別「釋」「五心」多少。★
│ ││ │  │ ││ ┌─卯一 總明聚集之相
│ ││ │  │ ││ │◆然云文、義相生,復說五心集現,「謂如說『諸行無常』,即有四聲、四字、四名、一句及所詮義。此十四相於
│ ││ │  │ ││ │ 聞者識上聚集顯現。◆
│ ││ │  │ ││ └─卯二 別釋五心之相
│ ││ │  │ ││◆然西方多釋,今略舉其一。謂如說『諸』字,有率爾、尋求二心;然未定知『諸』字所屬,無決定心。◆
│ ││ │  │ ││★言「然西方多釋」者,相傳略有四解。今疏即是第一,《唯識疏》中亦唯此解。斯乃總意,故疏存之。別有三師:「
│ ││ │  │ ││ 一云:『初說「諸」字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但緣其聲,是現量故;尋求心中唯尋耳識所緣境故,亦但緣聲,不緣
│ ││ │  │ ││ 字、名。此之三心所變聲上,雖有字、名,如生等相,而不緣之,至決定心,緣聲、字、名,有三相現。★
│ ││ │  │ ││◆次說『行』字,由先熏習,連帶解生,有三心起,謂:率爾、尋求、決定。以決定知『諸』字所屬一切『行』故。◆
│ ││ │  │ ││★二說「行」字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亦但緣聲,至決定心,緣聲、字、名』」,有六相現,為前之二字各
│ ││ │  │ ││ 有「聲、字、名」故。★
│ ││ │  │ ││◆聞『諸行』字,雖知自性,然未知義。為令知義,復說『無』字。但有二心,謂:率爾、尋求;未有決定,以未定知
│ ││ │  │ ││ 『無』字所屬。◆
│ ││ │  │ ││★「『三說「無」字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亦但緣聲,至決定心,緣聲、字、名,有九相現』」,為前之三
│ ││ │  │ ││ 字各有「聲、字、名」故。★
│ ││ │  │ ││◆後說『常』字,由前字力展轉熏習,連後字生,具起五心,謂:率爾、尋求、決定、染淨、等流。於最後時,四字周
│ ││ │  │ ││ 圓,方能解義。總十二心:初二、次三、次二、後五。」故有「十四相」,義如前說。餘如別章。◆
│ ││ │  │ ││★「『四說「常」字時,率爾耳識、同時意識及尋求心亦但緣聲,至決定心,緣聲、字、名,經十六心,有十四相,謂
│ ││ │  │ ││ :四聲、四字、四名,并句及義,名為聚集。若不散亂,則起染、淨等心及等流心;若散亂時,生心不定。』」★
│ ││ │  │ ││★「一云:『率爾耳識、同時意識但緣於聲,是現量故;尋求心中緣聲、字、名,非現量故。』由此極少,經十二心,
│ ││ │  │ ││ 有三、六、九、十四相現,名為聚集。若不散亂,決定心生;若散亂時,生心不定。」★
│ ││ │  │ ││★「一云:『率爾耳識,但緣於聲,同時意識緣聲、字、名。若不爾者,尋求意識尋何等名?』此中曲有二解:一云:
│ ││ │  │ ││ 『四率爾耳識但緣其聲,四同時意識緣聲、字、名,是其現量。』」以「緣」「常」「聲」時,「不緣」「諸」等「
│ ││ │  │ ││ 聲」及「字、名」故。五識「同時意識」,隨「聲」等,皆「現量」故。★
│ ││ │  │ ││★下「四尋求心方得圓滿,經十二心,有三、六、九、十四相現,名為聚集。一云:『同時意識容非現量,得緣過去,
│ ││ │  │ ││ 緣於八心,謂:四率爾耳識、四同時意識,有三、六、九、十四相現,名為聚集。』問:『同時意識既是現量,何得
│ ││ │  │ ││ 緣字、名耶?』答:『現量亦緣名等自相。』」如《理門論》說:「不緣者,不緣名義,相繫屬故。」★
│ ││ │  │ ││★上約「諸行無常」四說之,以辨「五心」「名」、「字」多少。疏文是其總義,於「相」可知。言「次說『行』字」
│ ││ │  │ ││ 時,「由先熏習,連帶解生」者,然呼「『諸』字」時,「行」等三「字」皆在未來;呼「『行』字」時,「無常」
│ ││ │  │ ││ 二「字」亦在未來。其「諸」一「字」雖謝過去,現無本質。「由」「熏習」「力」、唯識變「力」,仍於此念「說
│ ││ │  │ ││ 『行』字」時,心上「顯現」。下言「連帶」,準此,可知。★
│ ││ │  │ ││★然此「聚集」,依《法苑》中約「諸惡者莫作」五字一句,則有一百五「相」。謂唱「諸」字時,有其二「相」,謂
│ ││ │  │ ││ 一「字」、一「名」。次唱「惡」「字時」,有其七相,謂二「字」、二「名」,并一箇一字身為五,取上二「相」
│ ││ │  │ ││ ,故有七「相」。次言「者」「字時」,有十六「相」:三「字」、三「名」,并兩箇一字身、一箇二字身,此有九
│ ││ │  │ ││ 「相」,并取上七,故有十六。次唱「莫」「字時」,有三十「相」,謂:四「字」、四「名」,有三箇一字身、兩
│ ││ │  │ ││ 箇二字身、一箇三字身,有十四相,并上十六故有三十。後唱「作」「字時」,有五十「相」,謂五「字」、五「名
│ ││ │  │ ││ 」,四箇一字身、三箇二字身、兩箇三字身、一箇四字身,總此二十「相」,并上三十,故有五十「相」。五位總數
│ ││ │  │ ││ 有一百五「相」。★
│ ││ │  │ ││★此上一百五「相」,但約「字、名」二事。上言「十四相」者,兼「聲」、「句」、「義」。又但當「字」,故言「
│ ││ │  │ ││ 四字」、「四名」。今約「連帶」,成一百五「相」。若約「四字」,但有五十五「相」。然「十二心」不約「連帶
│ ││ │  │ ││ 」。★
│ ││ │  │ ││★然此「五心」,初、後通六識,中三唯「意識」;又前三是無記,後二通善、惡。又「率爾」五識,後必有「尋求」
│ ││ │  │ ││ ;「尋求心」後,或散,或不散。散即復起「率爾」「耳識」,不散即起第三「決定」,乃至「等流」。又「意識」
│ ││ │  │ ││ 「率爾」自有二種:一、五識「同時」「率爾」「意識」,「緣」現在境;二、獨頭「率爾」「意識」,唯「緣過去
│ ││ │  │ ││ 」。此中且說「同時」。「餘」「義」廣「如別章」。然此皆約未自在位,以顯「五心」「聚集顯現」。若自在位,
│ ││ │  │ ││ 於一念中具足「顯現」。如理,思之。★
│ ││ │  │ │├─丑三 唯影無本
│ ││ │  │ ││◆「三、唯影無本,謂大乘實教。離眾生心,佛果無有色、聲功德,唯有如如及如如智獨存;大悲、大智為增上緣,令
│ ││ │  │ ││ 彼所化根熟眾生心中現佛色、聲說法。是故聖教唯是眾生心中影像。」〈夜摩〉偈云:「諸佛無有法,佛於何有說,
│ ││ │  │ ││ 但隨其自心,謂說如是法。」龍軍、堅慧諸論師等,並立此義。◆
│ ││ │  │ ││★疏「三、唯影無本」者,《唯識論疏》指《無性論》作如是說,不取為正。★
│ ││ │  │ │└─丑四 非本非影
│ ││ │  │ │◆「四、非本非影,如頓教說。非直心外無佛色、聲,眾生心內影像亦空」,性本離故。亡言絕慮,「即無教之教」耳。
│ ││ │  │ │ 〈須彌〉偈云:「法性本空寂,無取亦無見,性空即是佛,不可得思量」。《淨名》云:「其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
│ ││ │  │ │ 法者,無聞無得」。龍樹等宗,多立此義。◆
│ ││ │  │ │★疏「龍樹等宗,多立此義」者,「等」取「頓教」般若。言「多立」者,不必全爾,有三觀故。此但明「空」之一「義
│ ││ │  │ │ 」故。★
│ ││ │  │ └─子二 通結所由
│ ││ │  │◆此前四說,總合為一,圓融無礙。自淺之深,攝眾生故。◆
│ ││ │  │★疏「此前四說」下,「融」「為一」味,方順圓宗;若約「攝」「生」,則「淺」、「深」有異。★
│ ││ │  └─壬二 聽說全收 分三
│ ││ │  ★疏「第二、說、聽全收」等者,文中有三:初標,次釋,後結融通。★
│ ││ │   ┌─癸一 標其句目
│ ││ │   │◆第二、說、聽全收,成二四句:◆
│ ││ │   │★今初標中所以「成二四句」者,以真心融二,則似事理無礙,故復分之。★
│ ││ │   ├─癸二 別明句數 分二
│ ││ │   │┌─子一 約同教
│ ││ │   ││◆一、約同教以成四句,謂:一、佛真心外無別眾生,以眾生真心即佛真心故;則唯說無聽,故所說教唯佛所現。二、眾
│ ││ │   ││ 生心外更無別佛,以佛真心即眾生真心故;則唯聽無說,故所說教即眾生自現。〈梵行品〉云:「知一切法即心自性」
│ ││ │   ││ 等。三、佛真心現時,不礙眾生真心現,故說、聽雙存,二教齊立。四、佛即眾生,故非佛;眾生即佛,故非眾生。互
│ ││ │   ││ 奪雙亡,則說、聽斯寂。故《淨名》云:「夫說法者,無說無示;其聽法者,無聞無得。」◆
│ ││ │   ││★初「同教」中:初二句但以「生」、「佛」同一「真心」,故互相收;三即互「不」相「礙」,故得「雙存」;四乃「
│ ││ │   ││ 互」相即故,所以相泯。並易可知。★
│ ││ │   │└─子二 約別教 分二
│ ││ │   │ ┌─丑一 總標
│ ││ │   │ │◆二、約別教以明四句,謂由不壞相,生、佛互在故。◆
│ ││ │   │ │★疏「二、約別教」等者,「別教」「四句」,則唯約事事無礙,由「生、佛」兩「相」宛然「互」相「在故」,亦可
│ ││ │   │ │ 前是相即門,後是相入門。以相即門中含於理事無礙故,且名同「教」耳。★
│ ││ │   │ └─丑二 別釋 分四
│ ││ │   │  ┌─寅一 果門攝法 分二
│ ││ │   │  │★疏「一、眾生全在佛中」等者,第一句有二:先正立,後引證。★
│ ││ │   │  │┌─卯一 正立
│ ││ │   │  ││◆一、眾生全在佛中故,則果門攝法無遺。生尚在佛心中,況所說教不唯佛現!◆
│ ││ │   │  ││★今初,此以「佛」「果」稱性,故「攝法無遺」。「無有」一法「出」法性,故全性為「佛」,故無「法」不「
│ ││ │   │  ││ 攝」。★
│ ││ │   │  │└─卯二 引證 分三
│ ││ │   │  │ ┌─辰一 引當經證
│ ││ │   │  │ │◆故〈出現品〉云:「如來成正覺時,於其身中普見一切眾生成正覺,乃至普見一切眾生入涅槃。」◆
│ ││ │   │  │ │★疏「故〈出現〉」下,後引證也。初引當經,如前已解。至下,本文重明。★
│ ││ │   │  │ ├─辰二 引他論證
│ ││ │   │  │ │◆又《佛性論》第二〈如來藏品〉云:「一切眾生悉在如來智內,故名為藏,以如如智稱如如境故。一切眾生決
│ ││ │   │  │ │ 無有出如如境者,並為如來之所攝持,故名為藏眾生為如來藏。」◆
│ ││ │   │  │ │★後「又《佛性》」下,引「論」證成。然此「品」中說「如來藏」乃有三義,今是其一。言三義者,論云:「
│ ││ │   │  │ │ 復次如來藏義有三種應知。何者為三?一、所攝藏,二、隱覆藏,三、能攝藏。」此中疏引,即第「一、所攝
│ ││ │   │  │ │ 藏」也;以「為如來之所攝」,故「名」「如來藏」。故彼論云:「一、所攝名藏者,佛說約住自性如如,一
│ ││ │   │  │ │ 切眾生是如來藏。言如如者,有二義:一、如如智,二如如境。並不倒故名曰如如。言來者,約從自性來至得
│ ││ │   │  │ │ 果,是名如來。性雖是一,因名應得,果名至得。其體不二,但由清、濁有異。在因位時,違二空理,故起無
│ ││ │   │  │ │ 明,而為煩惱所雜亂,故名為染濁。雖未即顯,必當可現,故名應得。若至果時,與二空合,無復惑累,煩惱
│ ││ │   │  │ │ 不染,說名為清;果已顯現,故名至得。譬如水性,體非清、濁,但由穢、不穢故,有清、濁名。」「應得、
│ ││ │   │  │ │ 至得二義亦爾(云云)。」「所言藏者,一切眾生」等,與疏全同。★
│ ││ │   │  │ │★次下論即云:「復次藏有三種:一、顯正境無比,離如如境,無別一境出此境故;二、顯正行無比,離此智外
│ ││ │   │  │ │ ,無別勝智過此智故;三、為現正果無比,無別一果過此果故。故曰「無比」。由此果能攝藏一切眾生,故說
│ ││ │   │  │ │ 眾生為如來藏。」今疏中所引,但取「佛」含「眾生」之義,故略引其初、後耳。下更略引次之二「藏」。「
│ ││ │   │  │ │ 二、隱覆為藏者,」「道前猶為煩惱所覆,眾生不見故。」「三,能攝為藏者,果地之中一切功德,應得性時
│ ││ │   │  │ │ ,攝之已盡故。」今取「果」「攝」,故亦不引後之二「藏」。★
│ ││ │   │  │ └─辰三 引當經況出攝聽 分二
│ ││ │   │  │★疏「又下〈出現〉」下,三、又引當經,「況」出「攝」聽。諸法皆「攝」,何獨聽法「眾生」?於中又二重舉「
│ ││ │   │  │ 況」:一、「明」「一身頓」「攝」,「況」於「眾生」;二、「明」「智廣」「同」「空」,一切情器本居「智
│ ││ │   │  │ 」內,何用「攝」耶?★
│ ││ │   │  │  ┌─巳一 以一身頓現況於眾生
│ ││ │   │  │  │◆又下〈出現品〉中明「三世劫剎眾生所有心念根欲」「尚皆一身頓現」,◆
│ ││ │   │  │  │★然第一文即〈出現〉偈云:「如三世劫剎眾生,所有心念及根欲,如是數等身皆現,是故正覺名無量」。今
│ ││ │   │  │  │ 疏上二句但略「如」、「及」二字耳。言「尚皆一身頓現」者,即長行中意。經云:「如來成正覺時,以一
│ ││ │   │  │  │ 相方便入善覺智三昧,入已,於一成正覺廣大身現一切眾生數等身,住於身中。如一成正覺廣大身,一切成
│ ││ │   │  │  │ 正覺廣大身,悉亦如是。」然彼經長行以「身」「攝」「身」,偈頌之中明其總「攝」。今但取長行之一「
│ ││ │   │  │  │ 身」,對偈中之「廣」「攝」,以顯難思耳。故言「尚皆一身頓現」,此一「尚」字即是舉「況」。一「身
│ ││ │   │  │  │ 」總「攝」,況聽法人!★
│ ││ │   │  │  └─巳二 以本其況於全身
│ ││ │   │  │◆況佛智廣大同虛空耶!◆
│ ││ │   │  │★「況佛智」下,復舉「況」。更彰「廣大」,即第八十經普賢讚佛偈初。經云:「佛智廣大同虛空,普徧一切眾生
│ ││ │   │  │ 心,悉了世間諸妄想,不起種種異分別」。今疏引者,意通前半,正取「大」「智」以「況」一「身」,故但引初
│ ││ │   │  │ 一句而已。★
│ ││ │   │  ├─寅二 因門攝法 分三
│ ││ │   │  │┌─卯一 正立
│ ││ │   │  ││◆二、佛在眾生心中故,則因門攝法無遺。佛尚在於心中,況所說教非眾生心現!◆
│ ││ │   │  ││★疏「二、佛在眾生」等者,「眾生」即「因」;「因」稱法界。法界「攝法無遺」,故「眾生」亦「攝」「無遺
│ ││ │   │  ││ 」矣。★
│ ││ │   │  │├─卯二 引證
│ ││ │   │  ││◆故〈出現品〉云:「菩薩摩訶薩應知:自心念念常有佛成正覺。何以故?諸佛.如來不離此心成正覺故。如自心
│ ││ │   │  ││ ,一切眾生心亦復如是,悉有佛成正覺。」◆
│ ││ │   │  ││★次「故〈出現〉」下,引證。★
│ ││ │   │  │└─卯三 解釋
│ ││ │   │  │◆此明「佛證眾生心中真如成佛」,故本覺無異;「以始同本,總在眾生心中。從體起用,應化身時,即是眾生心中
│ ││ │   │  │ 真如用大,更無別佛。如《起信》中多明此義。」而是「自心」「體」、「用」。今以此經「心」、「佛」、「眾
│ ││ │   │  │ 生」無差別,故「佛證眾生」之「體」,用「眾生」之「用」。◆
│ ││ │   │  │★後「此明『佛證』」下,解釋。謂「如來」何以「不離」「生」「心」?釋云:「眾生心中真如」是「佛」所證故
│ ││ │   │  │ 。若爾,但是平等之理,何足為玄?故復次云「本覺無異」故,謂「佛」「本覺」與「眾生」「本覺」無有二「體
│ ││ │   │  │ 」,「同」一「覺」故,「本覺」即法身故,法身同故。若爾,法身「體」「同」,「眾生」未「證」,「佛證」
│ ││ │   │  │ 法身,復何相預?故次云「以始同本,總在眾生心中」。★
│ ││ │   │  │★謂「《起信》」既言「始覺」同「本覺」,無復「始」、「本」之「異」。「生」、「佛」「本覺」既「同」,今
│ ││ │   │  │ 「佛」「始覺同本」時,全「同」「眾生」「本覺」,故全在「眾生」「心中」矣。復有問云:約「體」雖「同」
│ ││ │   │  │ ,相、「用」自別,豈得全「同」?故次云「從體起用」,「用」不異「體」。「體」既「眾生」之「體」。「用
│ ││ │   │  │ 」豈離於「眾生」?故依「體起用」,「即是眾生心中真如用大,更無別佛」。若爾,《「起信」論》中已有「此
│ ││ │   │  │ 義」,何以獨名《華嚴》為別教耶?故次釋云:「《起信》」雖「明」「始」、「本」不二,三大攸同。而是「自
│ ││ │   │  │ 心」各各修「證」,不言「生」、「佛」二互全收。是則用「《起信》」之文成《華嚴》之義,妙之至也。疏文可
│ ││ │   │  │ 思。★
│ ││ │   │  ├─寅三 因果交徹 分二
│ ││ │   │  │┌─卯一 正辨交徹
│ ││ │   │  ││◆三、由前生、佛互相在時,各實非虛,則因果交徹。「隨一聖教全在二心,◆
│ ││ │   │  ││★疏「三、由前生、佛互相在」下,但合前二並「實非虛」成此句耳。謂初「佛」攝時,「生」即全攝,無前無後
│ ││ │   │  ││ ,故「實非虛」。「生」攝「非虛」,「教」在「生」「心」;「佛」攝「非虛」,「教」在「佛心」耳。★
│ ││ │   │  │└─卯二 雙顯存相
│ ││ │   │  │◆故眾生心中佛為佛心中眾生說法,佛心中眾生聽眾生心中佛說法。」◆
│ ││ │   │  │★疏「故眾生心中佛」下,顯雙存相。謂雖「互相」攝,不妨「說」、「聽」宛然。在文似隱,義極分明。請以喻況
│ ││ │   │  │ 。略舉二喻:一者、如一明鏡,師、弟同對「說」、「聽」,以師取之,即是師鏡;弟子取之,是弟子鏡。鏡喻一
│ ││ │   │  │ 「心」,師、弟喻於「生、佛」,是謂弟子鏡中和尚為和尚鏡中弟子「說法」,和尚鏡中弟子「聽」弟子鏡中和尚
│ ││ │   │  │ 「說法」。諸有智者,請詳斯喻。雖設此喻,猶恐未曉。又如水、乳和同一處,而互為能和、所和;且順「說」、
│ ││ │   │  │ 「聽」,以能和為「說」,所和為「聽」。且將水喻於「佛」,乳喻「眾生」,應言乳中之水和水中之乳,水中之
│ ││ │   │  │ 乳受乳中之水。雖同一味,能、所宛然;雖能、所宛然,而「互相在」。相徧相攝,思以準之。更消疏文。★
│ ││ │   │  │★「眾生心中佛」者,此明「眾生」稱性普周,而「佛」不壞相,在「眾生心」內。言「為佛心中眾生說法」者,此
│ ││ │   │  │ 明「佛心」稱性普周,而「眾生」不壞相,在「佛心」內也。但明能說之「佛」即是「眾生心中佛」,但語「聽」
│ ││ │   │  │ 「法」「眾生」即是「佛心中眾生」。下對反上,更無別理,但「說」、「聽」之異耳。★
│ ││ │   │  └─寅四 兩相形奪 分二
│ ││ │   │   ┌─卯一 正立
│ ││ │   │   │◆四、由生全在佛,則同佛非生;佛全在生,則同生非佛。兩相形奪,二位齊融。即「隨一聖教俱非二心,」「則
│ ││ │   │   │ 佛心中眾生無聽,眾生心中佛無說。」◆
│ ││ │   │   │★疏「四、由生全在」等者,此句雙泯,義更易了。於中先正明;★
│ ││ │   │   └─卯二 引證
│ ││ │   │◆是以〈賢首品〉云:「因緣所生無有生,諸佛法身非是身」。又〈偈讚品〉云:「如來不說法」「亦不度眾生」。《大般
│ ││ │   │ 若》四百二十五云:「我從得道來,不說一字,汝亦不聞」等。◆
│ ││ │   │★「是以〈賢首〉」下,引證,即第十五經。但證第四雙「非」之義。「因緣所生無有生」,「生」泯也;「諸佛法身非是
│ ││ │   │ 身」,「佛」泯也。下半云:「法性常住如虛空,以說其義光如是」。正要前二句,故不引此耳。「又〈偈讚品〉」,亦
│ ││ │   │ 證雙「非」。「《大般若》」文,前已釋竟。★
│ ││ │   └─癸三 總結融通
│ ││ │◆「是故此四於一聖教圓融無礙,方為究竟」甚深唯識道理。◆
│ ││ │★疏「是故此四」下,總結「融」通。隨舉一句,即須具「四」。故隨一文、一句,若大若小,必具「此四」,攝理周「圓」。★
│ ││ ├─己四 即第七會緣入實體 分二
│ ││ │┌─庚一 總明
│ ││ ││◆第七、「會緣入實體者」,前來六門同「入」一「實」故。◆
│ ││ ││★疏「第七、『會緣入實體』」等者,疏文分二:初總明;★
│ ││ │└─庚二 開釋 分二
│ ││ │ ┌─辛一 以本收末 分三
│ ││ │ │┌─壬一 正明
│ ││ │ ││◆「亦有二義:一、以本收末,二、會相顯性。前中,以諸聖教從真流,故不異於真。」◆
│ ││ │ ││★後「亦有」下,開釋。★
│ ││ │ │├─壬二 引證
│ ││ │ ││◆「故《攝論》中名為真如所流十二分教。」《唯識》第十釋勝流「真如」云:「謂此真如所流教法,於餘教法最為勝故。」
│ ││ │ ││★疏「《攝論》中名為真如所流十二分教」下,引證。此引無性「《攝論》」第七、《梁攝論》第十,次引「《唯識》第十」
│ ││ │ ││ 。彼「論」「釋」十「真如」中第三地「如」。彼疏「釋」云:「由此地中得於三慧,照大乘法,觀此法教根本真如,名勝
│ ││ │ ││ 流真如。」或證「此」「如」,「說」「法」勝故。★
│ ││ │ │└─壬三 釋妨
│ ││ │ │◆「彼宗雖不立真如隨緣,而說佛正體智證最清淨法界,而於後得安立教法」,名為「如」「流」。以本收末,亦名「如」為「
│ ││ │ │ 教」體。◆
│ ││ │ │★疏「彼宗雖不立」下,「釋」妨。謂有問言:「彼宗」「真如」凝然,何有「流」義?故疏通云「而說佛證體」等。此中逆、
│ ││ │ │ 順總有四「法」展轉相依。若逆推者,此之「教法」從何而「立」?答:從佛「後得」智「立」。此「後得」智復依何生?由
│ ││ │ │ 根本智。故論云:「了俗由證真,故說為後得。此根本智從何而立?由冥真如,故名真如最為根本。」若順說者,《梁論》第
│ ││ │ │ 十「釋」云:「真如於一切法中最勝,由緣真如起無分別智;無分別智是真如所流,此智於諸智中最勝。由此智流出後得智,
│ ││ │ │ 後得智所生大悲,此大悲於一切定中最勝。因此大悲,如來欲安立正法救濟眾生,說大乘十二部經。此法是大悲所流,此法於
│ ││ │ │ 一切法中最勝。菩薩為得此法,一切難行能行,難忍能忍。由觀此法,得入三地。」在文可知。★
│ ││ │ └─辛二 會相顯性 分四
│ ││ │  ┌─壬一 正釋
│ ││ │  │◆「二、會相顯性者,謂彼一切差別教法,從緣無性,即是真如,是故虛相本盡,真性本現。」◆
│ ││ │  │★疏「二、會相顯性」者,上說「如」為「教」本,而「教」非「即」「如」;今說「『教』即是『如』」,則攝十二分「教
│ ││ │  │ 」之相,歸「即」「如」之「性」也。★
│ ││ │  ├─壬二 重辨
│ ││ │  │◆如來言說,皆順於「如」。故《金剛三昧經》云:「如我說者,義、語非文;眾生說者,文、語非義。」◆
│ ││ │  │★疏「如來言說」下,重釋「『教』即」「如」義。上明「教」「從緣」生,「無」有自「性」,故「『教』即」「如」;今
│ ││ │  │ 明說主稱「如」。是故「言」、「教」「皆」「如」。「《金剛三昧》」證成此「義」。言「義、語」者,皆契「如」故。
│ ││ │  ├─壬三 引證
│ ││ │  │◆《仁王.二諦品》云:「大王!法輪者,法本如、應頌如」,乃至「論議如」等。◆
│ ││ │  │★下引「《仁王》」,證成前「義」。言「乃至」者,文中略故。若具,經云:「波斯匿王」「白佛言:『云何十方諸如來、
│ ││ │  │ 一切菩薩不離文字而行諸法相?』『大王!法輪者,法本如、重頌如、授記如、不誦偈如、無問而自說如、戒經如、譬喻如
│ ││ │  │ 、法界如、本事如、方廣如、未曾有如、論義如,是名、味、句、音聲果,文字記句,一切皆如。若取文字者,不行空也。
│ ││ │  │ 大王!如如文字修,諸佛智母。』」上即經文。其中云「戒經」者,即《因緣經》;「因」事制「戒」,故乃《因緣經》中
│ ││ │  │ 一義。又言「法界如」者,即《本生經》;「界」即因義故。餘文可知。十二分名義,〈十藏品〉說。★
│ ││ │  └─壬四 通局
│ ││ │◆此經明「教」即是「如」,不說「如」皆是「教」。若取諸法顯義皆為「教」體,一切法皆「如」也,則無「如」非「教」。◆
│ ││ │★疏「此經明『教』即是『如』」下,復辨通、局。謂但言十二分「『教』即」「如」,此「如」局在十二分中。若云「如」「即」
│ ││ │ 佛「教」,則「一切法皆『如』也」,則「一切」皆佛「教」。斯「義」則通。故次疏云「若取諸法顯義」「體」,即明「一切」
│ ││ │ 「皆」「教」;既「一切」「皆『如』」,「如」「皆」佛「教」也。★
│ ││ ├─己五 即第八理事無礙體
│ ││ │◆第八、「理事無礙體者,謂一切教法雖舉體即真」,不礙十二分等事相宛然顯現。雖「真如舉體為一切,不礙一味湛然平等」。由
│ ││ │ 「如」「無礙」,佛之音聲亦順「如」「無礙」,皆與「如」智而相應故。如前義分齊中廣明。◆
│ ││ │★疏「第八、『理事無礙體』」等「者」,在文可見。★
│ ││ ├─己六 即第九事事無礙體 分三
│ ││ │★疏「第九、事事無礙」下,疏文分三:初雙標,次正顯「文」,後例釋「義」。★
│ ││ │┌─庚一 雙標能所
│ ││ ││◆第九、事事無礙體者,文、義皆圓。◆
│ ││ ││★今初雙標「文、義」,揀「義」取「文」耳。★
│ ││ │├─庚二 正示能詮
│ ││ ││◆文即圓音。此中亦具十種玄門。〈現相品〉云:「佛演一妙音,周聞十方國,眾音悉具足,法雨皆充徧」,即同時「具足」相應
│ ││ ││ 體。〈十住品〉云:「欲具演說一句法,阿僧祇劫無有盡,而令文義各不同,菩薩以此初發心」,即廣狹無礙體,亦名純雜教。
│ ││ ││ 一句不壞,狹也,純也;文、義不同,廣也,雜也。◆
│ ││ ││★次「文即圓」下,正顯「文」「圓」。「文」即名、句、「文」。而言「圓音」者,有二義故:一、例上名等,離聲無「體」;
│ ││ ││ 今「圓音」「體」,「文」亦依之。二者、既言「圓音」,則「文」、句皆足,方稱「圓」耳。若一直聲,昔義非正。下引諸經
│ ││ ││ 成斯「教體」,「具十」「玄門」。★
│ ││ ││★疏「佛以一妙音」等者,經文略有三節:初、則「一」「音」「周聞」,但彰其「徧」。次、言「眾音悉具」,則即前「一」「
│ ││ ││ 音」頓「具」多「音」,謂萬類殊「音」,「如善口」天「女」。三、「法雨」「皆」「徧」者,則隨「一」一「音」,具「說
│ ││ ││ 」一切大、小、權、實「無盡」「法」「門」。又「一」「一法」皆「充」法界。三節已含四義。一則展「一」普「徧」,二則
│ ││ ││ 「一」收「一切」。展、卷無礙,皆悉「同時」,何「音」何「法」而不「具足」?彼經次下云:「一切言辭海,一切隨類音」
│ ││ ││ 「一切國土中,恒轉無上輪」等。則重數更多。今但引其一偈,足顯「同時『具足』」。★
│ ││ ││◆又云:「於一法中解眾多,眾多法中解了一」等。皆「一」「多」相容教也。〈出現品〉云:「如來音聲普入一切,」「譬如書
│ ││ ││ 字」等,此亦相「入」,即相容也。◆
│ ││ ││★疏「『譬如書字』等」者,即「如來」「轉」「法」「輪」中取意略引,故有「等」言。若具引者,經云:「佛子!如來法輪悉
│ ││ ││ 入一切語言、文字,而無所住。譬如書字普入一切事、一切語、一切算數、一切世間、出世間處,而無所住。如來音聲亦復如是
│ ││ ││ ,普入一切處、一切眾生、一切法、一切業、一切報中,而無所住。一切眾生種種語言,皆悉不離如來法輪。何以故?言音實相
│ ││ ││ 即法輪故。佛子!菩薩摩訶薩於如來轉法輪,應如是知。」即此經文。法喻之中亦自影略。故疏取意略引耳。★
│ ││ ││★疏「此亦相『入』,即相容也」者,據所引文,即「相『入』」義,即「此」「相『入』」是「一」「多」「相容」不同「門」
│ ││ ││ 。能入名「入」,所入名「容」;能容即所入,所容即能入。隨義名異,「容」、「入」一義耳。★
│ ││ ││◆〈十住〉又云:「一即是多多即一,文隨於義義隨文」,即相即教體。◆
│ ││ ││◆〈出現品〉云:「道場皆聞,不出眾外」,各各隨「解」,即隱顯教體也。又云:「如來言音唯是一味,隨諸眾生心器異,故無
│ ││ ││ 量差別」,亦隱顯教體,亦純雜教也。◆
│ ││ ││★疏「道場皆聞,不出眾外」者,即「〈出現〉」音聲中梵王及「眾」喻。若具引者,經云:「復次──佛子!──譬如大梵天王
│ ││ ││ 住於梵宮,出梵音聲,一切梵眾靡不皆聞;而彼音聲不出眾外,諸梵天眾咸生是念:『大梵天王獨與我語!』如來妙音亦復如是
│ ││ ││ ,道場眾會靡不皆聞,而其音聲不出眾外。何以故?根未熟者,不應聞故;其聞音者,皆作是念:『如來.世尊獨與我語!』佛
│ ││ ││ 子!如來音聲無出無住,而能成就一切事業,是為如來音聲第五相。」釋曰:「眾會」「聞」「者」,即以「根」「熟」為「眾
│ ││ ││ 」內,「未熟」為「眾外」耳。餘並可知。「應聞」者得「聞」,此即「顯」也;「不應聞」,「不」「聞」,斯即「隱」也。
│ ││ ││★疏「各各隨『解』」者,「聞」中復有差別。若「聞」大乘,大乘則「顯」;不聞二乘,二乘「即隱」。若「聞」小乘,大「隱
│ ││ ││ 」小「顯」等,可知。★
│ ││ ││★疏「又云:『如來言音』」等者,即彼次下第六相也。經云:「佛子!譬如眾水,皆同一味;隨器異故,水有差別;水無念慮,
│ ││ ││ 亦無分別。如來言音亦復如是,唯是一味,謂解脫味;隨諸眾生心器異故,無量差別,而無念慮,亦無分別。」然此一文證其兩
│ ││ ││ 義:若取「諸」「器」各受,互不相知,即是「隱、顯」;若取「一味」「隨器」,即是「純、雜」。★
│ ││ ││◆又云:「如來於一語言中,演說無邊契經海」,如善口女等,即微細教也。◆
│ ││ ││★「善口」「女」,亦即彼品。經云:「復次──佛子!──譬如自在天王有天采女,名曰善口,於其口中出一音聲,其聲則與百
│ ││ ││ 千種樂而共相應,一一樂中復有百千差別音聲。佛子!彼善口女從口一聲,出於如是無量音聲,當知如來亦復如是,於一音中出
│ ││ ││ 無量聲,隨諸眾生心樂差別,皆悉徧至,悉令得解,即第四相。」「一」中頓「具」,「即微細」也。★
│ ││ ││◆〈阿僧祇品〉云:「於彼一一修多羅,分別諸法不可說,於彼一一諸法中,又說諸法不可說」等。「一法」既爾,餘「法」亦然
│ ││ ││ 。交映重重,無盡無盡,即帝網教也。◆
│ ││ ││★疏「〈阿僧祇品〉」至「『不可說』等」者,「等」餘經文。經云:「一一佛法不可說,種種清淨不可說,出妙音聲不可說,轉
│ ││ ││ 正法輪不可說。於彼一一法輪中,演修多羅不可說;於彼一一修多羅,分別法門不可說;於彼一一法門中,又說諸法不可說;於
│ ││ ││ 彼一一諸法中,調伏眾生不可說」。此上經文已有數重,而但說「一法」;「法」法皆「爾」,互「入」「重重」,故成「無盡
│ ││ ││ 」。又彼中云:「清淨實相不可說,說修多羅不可說,於彼一一修多羅,演說法門不可說;於彼一一法門中,又說諸法不可說;
│ ││ ││ 於彼一一諸法中;所有決定不可說,於彼一一決定中,調伏眾生不可說。不可言說同類法,不可言說同類心,不可言說異類法,
│ ││ ││ 不可言說異類心,不可言說異類根,不可言說異類語;念念於諸所行處,調伏眾生不可說」等,亦是其「類」也。★
│ ││ ││◆觸事皆「法」,即託事生解教也。一念頓演,即十世教也。◆
│ ││ ││★疏「一念頓演」者,「一念頓演」無量「劫」「法」,何有「十世」不互相融?第五經云:「樹下諸神塵剎數,悉共依於此道場
│ ││ ││ ,各各如來道樹前,念念宣揚解脫門」等。★
│ ││ ││◆如諸會中,此方所說十住等,十方亦爾,即主伴教也。若隨「說」「一法」、「一」門,皆有無量「修多羅」為眷屬等,即眷屬
│ ││ ││ 教。雖不得為主,亦是伴類。◆
│ ││ │└─庚三 類結所詮
│ ││ │◆此且約言說。若類通諸法,皆為教體,即所詮義。義即普法,具十玄門,如義分齊。◆
│ ││ │★疏「此且約」下,例文釋「義」。初句結前,餘皆釋後。★
│ ││ └─己七 即第十海印炳現體
│ ││◆第十、「海印炳現體者,」「如前差別無盡教法,皆是如來海印定中同時炳現;設所化機,亦同緣起炳現定中。是故唯以三昧為教體。
│ ││ 」如〈出現品〉辨。「此約果位。」「若約因位,」「圓信亦得印現。」〈賢首品〉云:「如是一切皆能現,海印三昧威神力」。◆
│ │└─丁三 結示兼正
│ │◆以上十門該羅收攝,未有一法而非教體。然後二門正是經宗,融取前八,無所遺矣。◆
│ │★疏「以上十門」下,第三、總結,可知。「教體」「門」竟。★
│ ├─丙六 宗趣通別 分二
│ │★「第六、宗趣通別」中,疏文分二:先釋名標章;後「前中」下,依章別釋。★
│ │┌─丁一 釋名標章
│ ││◆第六、宗趣通別者,語之所尚曰宗,宗之所歸曰趣。先明其通,後顯於別。◆
│ ││★前中「宗」者,崇也,故云「所尚」;亦云尊也,主也,多也。★
│ │└─丁二 開章別釋 分二
│ │★疏「前中通論」下,第二、依章別釋。於中二:先釋「通」「宗」,後釋別「宗」。★
│ │ ┌─戊一 通明 分三
│ │ │★「前中」三:初、總標大意,二、敘昔辨違,三、申今正解。★
│ │ │┌─己一 總標大意
│ │ ││◆前中通論一代佛教;諸部異計,各是一宗,謂十八、本二,各不同故。以義相從,更復合之。◆
│ │ ││★今初,言「諸部異計」,即二十「部」。言「十八、本二」者,「十八」「部」名,次下當列。「本二」者,即上座「部」及大眾
│ │ ││ 「部」。故《文殊問經》云:「十八及本二,皆從大乘出,無是亦無非,我說未來起。」言「以義相從」者,合二十「部」兼諸大
│ │ ││ 乘為十「宗」故。★
│ │ │├─己二 敘昔辨違 分二
│ │ ││★疏「然隋朝」下,第二、敘昔辨違。於中二:先敘昔,後辨順違。★
│ │ ││┌─庚一 敘昔 分二
│ │ │││★前中又二:先正「立」,後異「名」。★
│ │ │││┌─辛一 正立
│ │ ││││◆「然隋朝大衍法師總立四宗:一、因緣宗,謂薩婆多;二、假名宗,謂即經部;三、不真宗,謂諸般若;四、真實宗,謂法性
│ │ ││││ 、真理、佛性等教。」◆
│ │ ││││★前中各從所立得「名」。四中各有二句:上句「立」義,下句指「教」。★
│ │ │││└─辛二 異名
│ │ │││◆又此四宗:初、名立性,二、名破性,三、名破相,四、名顯實。◆
│ │ │││★疏「又此四宗」下,辨異「名」。四「名」不出「性」、「相」,而前三從所破,後一就所顯。★
│ │ ││└─庚二 順違 分二
│ │ ││★疏「初二小乘」下,辨順違。於中文二:先略釋明順「理」,後約局明違文。★
│ │ ││ ┌─辛一 順理
│ │ ││ │◆初二小乘,後二大乘,各初淺後深。此亦有理,◆
│ │ ││ │★今初,言「各初淺後深」者,以「初顯」正因緣,立有緣因果之性,故為「淺」也。二、破於定性,但從緣有,故為「深」也
│ │ ││ │ 。萬法從緣,故無定實。如鐵之堅,遇火,則鎔;如水之濕,遇寒,則堅。明知從緣,則無定性,假名而已,故為「小乘」「
│ │ ││ │ 深」。早欲參涉「大乘」,故云經部。三、是「大乘」之「淺」,望其第二,亦是次「深」,以二但破性而有其相。如會指成
│ │ ││ │ 拳,雖無定性,非無拳相。今復破之,明性、相俱空,為法空矣。而言「淺」者,但除妄計以顯空「義」,未彰妙有不空真性
│ │ ││ │ ,故名為「淺」。第四、方顯妙有真性,故四為「深」。★
│ │ ││ │★言「此亦有理」者,自「淺」之「深」,先「小」後「大」。一代佛教大意爾故。又第一宗是「因緣所生法」,第三宗則「我
│ │ ││ │ 說即是空」,第二宗「亦為是假名」,第四宗「亦是中道義」,故無大違。★
│ │ ││ └─辛二 明違
│ │ ││◆但收義不盡,以十八部中但判二故。◆
│ │ ││★疏「但收義不盡」下,第二、約局明違。言「但判二」者,唯明有部及經部故;除本「二」「部」,故云「十八部中」。★
│ │ │└─己三 申今正觧 分三
│ │ │★疏「今總收一代時教以為十宗」者,第三、申「今」正解。於中三:初、總標,二、別釋,三、料揀。★
│ │ │ ┌─庚一 總標
│ │ │ │◆今總收一代時教以為十宗:◆
│ │ │ ├─庚二 別釋 分十
│ │ │ │┌─辛一 我法俱有宗 分二
│ │ │ ││┌─壬一 各別成立
│ │ │ │││◆「第一、我法俱有宗,謂犢子部等。彼立三聚:一、有為,二、無為,三、非二聚──非二即我。又立五法藏,謂三世為三
│ │ │ │││ ;無為為四;第五不可說藏,我在其中,以不可說為有為、無為故。」◆
│ │ │ │││★疏「第一我法俱有宗」等者,第二、別釋也。釋「第一」「宗」中先「立」理,「謂犢子部」等者,「等」取餘四「部」。
│ │ │ │││ 謂此計中總有五全,或一少分。言五「部」全者:一、「犢子部」,二、法上,三、賢胄,四、正量,五、密林山。故總為
│ │ │ │││ 五「部」同計。泰法師云:「更等取經部中根本經部,不等末經部;以本經部亦執有勝義我非即非離,即計菩提出離生死,
│ │ │ │││ 故名勝義。」★
│ │ │ ││└─壬二 辨其異名
│ │ │ ││◆然此一「部」,諸部論師共推不受,呼為附佛法外道。以諸外道所計雖殊,皆「立」「我」故。◆
│ │ │ │├─辛二 法有我無宗 分二
│ │ │ ││★疏「二、法有我無」等者,疏文有二:先正「立」,後顯功能。★
│ │ │ ││┌─壬一 正立宗旨
│ │ │ │││◆二、法有我無宗,謂薩婆多等。彼立諸法不離色、心,或立三世、無為,或分五類,皆無有我;以無我故,異外道計。◆
│ │ │ │││★今初,言「等」者,「等」取餘二部半。謂此「計」都有三全、一少分,謂一、一切有部。二、雪山部,此即上座部。《宗
│ │ │ │││ 輪論》云:「多同說一切有故。」亦「等」取也。三、多聞部。《宗輪》敘多聞部云:「餘義多同一切有部,」「並不立我
│ │ │ │││ ,計法有實故。」言「一少分」者,化地部末「計」。彼云:「過去、未來並皆實有,亦有中有一切法所知、所識」,故名
│ │ │ │││ 「法有我無」。★
│ │ │ ││└─壬二 顯教功能 分五
│ │ │ ││★疏「又於有為」下,第二、辨教功能。於中有五:一、總顯功能,二、廣顯所破,三舉「正」折「邪」,四、指廣從略,五、
│ │ │ ││ 結功超勝。★
│ │ │ ││ ┌─癸一 顯其功能
│ │ │ ││ │◆又於有為之中立正因緣,以破外道邪因、無因。◆
│ │ │ ││ │★今初,「因緣」能破「無因」,「正因」「以破」「邪因」。★
│ │ │ ││ ├─癸二 廣明所破 分三
│ │ │ ││ │★疏「然西域邪見」下,二、廣顯所破。於中三:初敘西域,二、敘此方,三、雙就結過。★
│ │ │ ││ │┌─子一 初敘西域 分三
│ │ │ ││ ││★初中亦三:初、束「九十五種」為十一宗,二、束十一以成四計,三、結諸計以歸二因。★
│ │ │ ││ ││┌─丑一 束九十五為其十一宗
│ │ │ ││ │││◆然西域邪見,雖九十五種,或計二十五諦從冥生等,◆
│ │ │ ││ │││★今初,「九十五種」,如第六迴向引。然至妙虛通,目之曰道;心遊道外,即稱外道。故唯佛正道,餘悉名外,故此
│ │ │ ││ │││ 總非。所以成十一者,以約現有教文,傳習「西域」故。★
│ │ │ ││ │││★疏「或計二十五諦從冥性生等」者,即十一中之一「計」也。此即數論師「計」。按《金七十論》中:「謂有外道,
│ │ │ ││ │││ 名劫毘羅,此云『黃赤色』。髭髮、面色並黃赤故,時世號為黃赤色仙人。」「其人從空而生,自然四德:一、法,
│ │ │ ││ │││ 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依大悲說。」「先為阿脩和仙人說,」「次阿脩和傳般尸訶,般尸訶
│ │ │ ││ │││ 傳與褐伽,褐伽傳與優樓佉,優樓佉傳與跋婆和,跋婆和傳與自在黑。」「般尸訶廣說此智,有六十千偈。」「其自
│ │ │ ││ │││ 在黑姓拘式,見大論難受,略抄七十偈。」「此婆羅門初入金耳國,以鐵葉腹,頭戴火盆,擊王論鼓,求僧論義。因
│ │ │ ││ │││ 諍世界初有後無,謗僧不如。遂造此《七十論》,申數論宗。王意朋彼,以金賜之。外道欲彰己令譽,遂以《金七十
│ │ │ ││ │││ 》標名。★
│ │ │ ││ │││★《唯識疏》云:「其後弟子之中上首,如十八部中之部主者,名『伐理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
│ │ │ ││ │││ 其雨徒黨名雨眾」者,即義當「自在黑」所受「跋婆和」,梵音不同耳。「梵云『僧佉』,此翻為『數』,『數』即
│ │ │ ││ │││ 『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論能生數,亦名數論。其造數論及學數論」者,皆「名數論」
│ │ │ ││ │││ 師。本源即是迦毘羅造。《「金七十」「論」》即「自在黑」造偈,長行即天親菩薩解釋。★
│ │ │ ││ │││★言「二十五諦」者,準《百論》云:「從冥生覺,從覺生我心,從我心生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 │ │ ││ │││ 。神為主常,覺相處中不壞不敗,攝受諸法。」斯則「五大」亦為能生。今「依《金七十論》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
│ │ │ ││ │││ ,處中為四,廣為二十五。言略為三者,謂:一、自性,二、我知,三、變異。」「自性是第一諦,古稱冥性,亦名
│ │ │ ││ │││ 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智論》云:「外道通力觀至八萬劫,
│ │ │ ││ │││ 八萬劫外冥然不知」,謂為「冥」「諦」。從此覺知初立,故名「冥」「諦」。★
│ │ │ ││ │││★「二、言我知者,即第二十五諦,即神我也。」「三、變異者,中間二十三諦自性所作,名為變異。」故有三位。言
│ │ │ ││ │││ 處中為四者,彼論云:「外問曰:『云何分別本性變異及知者?』答曰:『本性無變異(一也),大等亦本變(二也
│ │ │ ││ │││ ),十六但變異(三也),知者非本變(四也)。謂本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異。二、大、我慢
│ │ │ ││ │││ 、五塵,此七亦本,亦變異。大從本性生,是故變異;能生我慢,故得為本。慢生五唯,五唯生五大及五知根故,皆
│ │ │ ││ │││ 亦變亦本。三、五大、五知、五作業及心平等根,但從他生,故唯變異;不能生他,故不名本。四、知者,即我知為
│ │ │ ││ │││ 體,故不從他生,亦不生他,故非本,非變異。』」★
│ │ │ ││ │││★若準《百論》「五大生十一根」,則「五大」亦本,「亦變異」。唯「變異」中,則唯「十一根」。言廣有「二十五
│ │ │ ││ │││ 」者,如上引《百論》。然都有九位,就其中二十三諦,自有「七」位:一、「大」,二、我心,三、「五唯」量,
│ │ │ ││ │││ 四、「五大」,五、「五知」「根」,六、「五作業」「根」,七、「心平等根」。兼其初、後,故「二十五」。★
│ │ │ ││ │││★問曰:「自性不可見,」「云何知有?」答:「有法有,微細故不可見,如熱氣散空」,豈得言無?「若不見,云何
│ │ │ ││ │││ 知有?」答:「因大等事從自性生,有三德故。」問:「自性云何能與諸法為生因?」答:「三德合故。」其「三德
│ │ │ ││ │││ 」在「冥」性中眠伏不起。若在「大等」二十三位,便有覺悟。故二十三,一一皆以「三德合」成。「言三德者,梵
│ │ │ ││ │││ 云『薩埵』、『剌闍』、『答摩』。『薩埵』,此云『有情』,亦云『勇猛』,今取『勇』義。『剌闍』,此云『微
│ │ │ ││ │││ 』,牛毛、塵等皆名『剌闍』,亦名『塵坌』,今取『塵』義。『答摩』,此云『暗』,即『暗』鈍之『暗』。三德
│ │ │ ││ │││ 應名『勇』、『塵』、『暗』。若旁義翻,舊云『染』、『粗』、『黑』,新云『黃』、『赤』、『黑』;舊名『喜
│ │ │ ││ │││ 』、『憂』、『暗』,新云『貪』、『瞋』、『癡』;舊名『苦』、『樂』、『癡』。新云『苦』、『樂』、『捨』
│ │ │ ││ │││ 。」敵體而言,即是三毒,能生三受,名「苦」、「樂」、「捨」。「黃」、「赤」、「黑」者,是其色德:「貪」
│ │ │ ││ │││ 多輕光,故色「黃」;「瞋」多動躁,故色「赤」;「癡」則重覆,故其色「黑」。由此「自性」「合」「三德」故
│ │ │ ││ │││ ,能生「諸法」故。★
│ │ │ ││ │││★「自性是作者,我非作者;」「若非作者,何用我為?」答:「為證義故。」「義」之言境,「證」於境故。謂二十
│ │ │ ││ │││ 四諦是「我」所知,故「我」是見者,而「非作者」。餘不能知。★
│ │ │ ││ │││★問:「自性是作,我非作者,何因和合?」偈答云:「我求見三德,自性為獨存,如跛盲人合,由義生世間」。謂「
│ │ │ ││ │││ 我有如此意,我今當見三德自性,故我與自性合。自性為獨存者,我是困苦人,唯有能見知,今當為彼令得獨存。以
│ │ │ ││ │││ 是義故,自性與我合。」「如人與王合。」「亦如盲與跛合。」則以我為「跛」,不能作故;「自性為」「盲」,不
│ │ │ ││ │││ 能見故。此二「合」故,能「生世間」,與我受用。「盲」、「跛」達其所在,各得分位。我見「自性」時,即得解
│ │ │ ││ │││ 脫,令我「獨存」。★
│ │ │ ││ │││★問曰:「已說和合能生,是生次第云何?」答曰:「自性次第生,大我慢十六,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謂「自
│ │ │ ││ │││ 性先生大」。「大者,增長之義,自性相增故。」「或名覺,或名想,或名徧滿,或名智,或名慧。大即是智,故大
│ │ │ ││ │││ 得智名。」「大次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亦名我慢,亦名五大初,或名轉異,或
│ │ │ ││ │││ 名炎熾。次慢生十六者,即五唯量、」「五知根、」「五作業根」「及心平等根。」此十六內意總明皆從「慢生」。
│ │ │ ││ │││ 就「十六」中,應先生「五唯」,「五唯」「生」「十六」,故云「十六內有五,從此生五大」。即《百論》中「從
│ │ │ ││ │││ 我心生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初「生」「五唯量者:一、聲,二、觸,三、色,四、味,五
│ │ │ ││ │││ 、香。」「五」各有體,有能,有緣量故。「唯亦定義,唯定用此成五大故。」「五唯無差別」,以「微細寂靜」故
│ │ │ ││ │││ 。「從此生五大,大塵有差別,五唯無差別」「即是天塵。」「天無憂癡,」「唯以喜樂故。」「五大」具三毒,故
│ │ │ ││ │││ 「差別」。從「聲唯生空大」。《慈恩疏》云:「別有一物,名之為空,非空無為。」「觸唯生風大,色唯生火大,
│ │ │ ││ │││ 味唯生水大,香唯生地大。」★
│ │ │ ││ │││★《金七十論》但各一生,有說藉「塵」有多少。從「聲」一「塵」成「空大」,「聲」、「觸」二「塵」生「風大」
│ │ │ ││ │││ ,「色」、「聲」、「觸」三「生火大」,「色」、「聲」、「觸」、「味」「生水大」,總用「五」「塵」「生地
│ │ │ ││ │││ 大」。藉「塵」多者,力弱;藉「塵」少者,力強。故四輪成世間,空輪最居下。★
│ │ │ ││ │││★次「五大生十一根」者,先「生」「五知根」,「次生五作業根」,後「生」「心平等根」。云何「五大生五知根?
│ │ │ ││ │││ 」謂「聲唯生空大,空大成耳根,是故耳根還聞於聲。觸唯生風大,風大成身根,是故身根還受於觸。色唯生火大,
│ │ │ ││ │││ 火大成眼根,是故眼根還見於色。味唯生水大,水大成舌根,是故舌根還知於味。香唯生地大,地大成鼻根,是故鼻
│ │ │ ││ │││ 根還嗅於香。」而金《七十論》但云:「耳根唯從聲唯生,與空大同類,是故能取聲。」若優樓迦仙人,則「計」徧
│ │ │ ││ │││ 造義,謂「五大」造「眼根」,而「火大」偏多;「色」是火家求那,故「眼根」「唯」能見「色」。餘四例知,皆
│ │ │ ││ │││ 用「五大」「成」,各一偏多耳。★
│ │ │ ││ │││★「次生五作業根」者,《金七十論》即總用「五唯」「成」,「謂:一、語具,二、手,三、足,四、小便處,五大
│ │ │ ││ │││ 便處。此中語具謂口、舌等,手、足即分皮根少分。」彼謂身根為「皮根」。「又男女大、小遺等,各有用故。」故
│ │ │ ││ │││ 偈云:「唯見色等塵,是五知根事,言執步戲除,是五業根事。」★
│ │ │ ││ │││★言「心平等根」者,「《金七十論》分別為體」。故論云:「分別為心相,是相即心事。」亦具「五唯」「成」,通
│ │ │ ││ │││ 緣諸境故。又論云:「大我慢心事,三自相為事。」心能徧取差、無差別境故。「有說以肉團心為體,二十五我知者
│ │ │ ││ │││ ,以思為體。」《唯識》、《因明》,皆云:「數論執思為我。」若《金七十》云:「云何知有我?」「頌曰:聚集
│ │ │ ││ │││ 為他故(一),異三德(二)依故(三),食者(四)獨離故(五),五因立有我。一、如人聚牀席等,必為於人,
│ │ │ ││ │││ 如是大等聚集,即知有我。二、異三德者,前二十四皆有三德故。三、依故者,如人依身,身則有用故。四、食者,
│ │ │ ││ │││ 如人見味,知有別味人;見大等所知,必知有能知。五、獨離故者,離身有我。若唯有身,聖人所說解脫,則無所用
│ │ │ ││ │││ ,故知有我。」★
│ │ │ ││ │││★「我」有何相?然《金七十論》將「自性」望變異,有九不似,有六相似,「我」翻似不似。言九不似者,「一、無
│ │ │ ││ │││ 因,二、常,三、多人共一,四、徧一切,五、無事,六、不沒,七、無分,八、不依他,九、不屬他。」「自性」
│ │ │ ││ │││ 有此九「德」,不似變異。變異則有「因」等,我有八義同於「自性」,不似變異。但多人共一義,不同「自性」,
│ │ │ ││ │││ 謂人人各「有我」故。「自性有六義似變異者,謂:一、同有三德;二、不相離,謂三德不可分;三、皆為我所受用
│ │ │ ││ │││ 之塵;四、平等俱為一切我受用,如一婢多主使;五、無知者,本末同無知,唯我知故;六、能生,自性能生,大等
│ │ │ ││ │││ 亦能生故。而我知亦無此六相似,故總云我翻似不似。」謂亦無「三德」,不能「生」等故。「我」有八「不似」「
│ │ │ ││ │││ 變異」,乃成八「德」;無「六」「似」於「變異」,但成二「德」,謂:一、無「三德」,二、是「知」者。餘之
│ │ │ ││ │││ 四「似」,是「自性」「變異」之「德」,非「我」之「德」。餘義可知。★
│ │ │ ││ │││★有云:由「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迹,不生諸諦,
│ │ │ ││ │││ 我便解脫。」《金七十》云:「人無縛無脫,無輪轉生死」。以無「三德」故,無「變異」故,無作者故。若爾,誰
│ │ │ ││ │││ 得解脫?答:「輪轉及繫縛,解脫唯自性,由自性變異,故縛;」「若得正徧知,即得解脫。」意明知「二十五諦」
│ │ │ ││ │││ 為「正徧知」,明「縛」與「脫」不由於「我」。言「我」「解脫」者,約自然「脫」耳。★
│ │ │ ││ │││★論總結云:「此祕密智應施五德婆羅門:一、生好地,二、好姓族,三、行,四、有能,五、欲得。」上依《金七十
│ │ │ ││ │││ 論》略敘其「計」。其間不同,兼《智論》意,並已具釋。若廣破者,如《唯識》、《中》、《百》等論。下疏略總
│ │ │ ││ │││ 破耳。★
│ │ │ ││ │││◆或計六句和合生等,◆
│ │ │ ││ │││★疏「或計六句」者,即衛世師「計」。新云「吠世史迦薩多羅」,此云「勝論」──「吠世」亦云「鞞世」,「吠世
│ │ │ ││ │││ 」為正──,立「六句」義最為「勝」故,或是「勝」人所造「論」故。其能造人,即「成劫之未,人壽無量,外道
│ │ │ ││ │││ 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晝避聲色,匿跡山藪,夜絕視聽,方行乞食。時人以為似鵂鶹鳥,故名『鵂鶹仙人
│ │ │ ││ │││ 』,即《百論》中優樓佉也。或名羯拏僕。『羯拏』,此云『米齊』,『僕』翻為『食』。先為夜遊,驚他稚婦,乃
│ │ │ ││ │││ 不夜乞,遂收碾場糠粃之中米齊而食,故時號為『食米齊仙人』。」★
│ │ │ ││ │││★「多年修道,遂獲五通,謂證菩提,便欣入滅。但嗟所悟未有傳人,愍世有情,癡無慧目,乃觀七德,授法令傳。一
│ │ │ ││ │││ 、生中國,二、父母俱是婆羅門性,三、有般涅槃性,四、身相具足,五、聰明辯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
│ │ │ ││ │││ 。經無量時,無具七德,後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納嚩迦──此云『儒童』──,其儒童有子,名般遮
│ │ │ ││ │││ 尸棄──此云『五頂』──,頂髮五旋,頭有五角。其人七德雖具,根熟稍遲,既染妻孥,卒難化導。經無量歲,伺
│ │ │ ││ │││ 其根熟。後經三千歲,因入園遊,與其妻室競華相忿。鵂鶹因此乘通化之。五頂不從,仙人且返。又三千歲,化又不
│ │ │ ││ │││ 得。更三千年,兩競尤甚,相厭既切,仰念空仙。仙人應時神力化引騰空,迎往所住山中。與說所悟六句義法:一、
│ │ │ ││ │││ 實,二、德,三、業,四、大有,五、同異,六、和合。★
│ │ │ ││ │││★「實」者,諸法體「實」,「德」「業」所依,名之為「實」──「德」「業」不依有性等故。「德」者,道「德」
│ │ │ ││ │││ ;「業」者,作用、動作義也。「一、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
│ │ │ ││ │││ 、我,九、意。二、德有二十四:一、色,二、香,三、味,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
│ │ │ ││ │││ ,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
│ │ │ ││ │││ 、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三、業有五種:一、取,二、捨,三、
│ │ │ ││ │││ 屈,四、申,五、行。四、大有唯一,實、德、業三同一有故。」離「實」、「德」、「業」外,別有「一」法為體
│ │ │ ││ │││ ,由此「大有」有「實」等故。五、「同、異」亦一,如「地」望「地」,有其「同」義;望於「水」等,即有「異
│ │ │ ││ │││ 」義。「地」之「同、異」,是「地」非「水」;「水」等亦然,亦離「實」等,有別「體」實。六、「和合」句者
│ │ │ ││ │││ ,謂法「和合」聚。由「和合」句,如鳥飛空,忽至樹枝,住而不去;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上已略敘。
│ │ │ ││ │││ 廣出體相及廣破斥,並如《唯識》及疏文并《百論》等。★
│ │ │ ││ │││◆或謂自在梵天等生,◆
│ │ │ ││ │││★疏「或謂自在梵天等生」者,此有三「計」:一、即塗灰「外道」并諸「婆羅門」,共計「自在天」是萬物之「因」
│ │ │ ││ │││ 故。《唯識》第一云:「有執有一大自在天,體實徧常,能生諸法。」謂彼「計」此天有其四德:「一、體實,二、
│ │ │ ││ │││ 徧,三、常,四、能生諸法。」又「計」「有三身:一者、法身」,「體」「常」周「徧」,量同虛空,「能生」萬
│ │ │ ││ │││ 物;二、「受用身,在色天之上;三、變化身,隨形六道,教化眾生。復計彼天有二住處:一、在雪山,二、在南海
│ │ │ ││ │││ 末剌耶山。」★
│ │ │ ││ │││★「昔摩竭國有兄弟二人,事自在天,同往雪山,求見彼天。至山,忽見一婆羅門,云:『大自在天是汝國釋迦牟尼佛
│ │ │ ││ │││ ,何不禮事?』兄弟報云:『我先承習,但事天神。』時婆羅門變為天形,面上三目,復現四臂,或現八臂。告兄弟
│ │ │ ││ │││ 曰:『汝可還國,菩提樹東造釋迦降魔之像,菩提樹後可穿一池,濟渴乏者。』」彼宗因此「計」二住處,以為不謬
│ │ │ ││ │││ 。《瑜伽》第七云:「彼作是思:『世間諸物必應別有作者、生者及變化者,為彼物父。』謂自在天,或復其餘。」
│ │ │ ││ │││ 如論廣破。《顯揚》第十亦同此說,《十二門論》亦廣破之。★
│ │ │ ││ │││★二、言「梵天等生」者,即第四圍陀論師「計」及第五安茶論師。圍陀,云「明」。此師「計」那羅延天「能生」四
│ │ │ ││ │││ 姓。此「計」「梵天」「能生」萬「物」。《提婆菩薩破外道小乘涅槃論》云:「從那羅延天臍中生大蓮華,蓮華之
│ │ │ ││ │││ 上有梵天祖公──謂梵天為萬物之祖──,彼梵天作一切命、無命物;從梵天口生婆羅門,兩臂生剎帝利,兩髀生毘
│ │ │ ││ │││ 舍,兩脚生首陀。」故《瑜伽》第七云:「婆羅門是最勝種類,剎帝利等是下種類;婆羅門是白淨色類,餘種是黑色
│ │ │ ││ │││ 類;婆羅門種獨得清淨,非餘種類。婆羅門是梵王之子,從大梵腹口所生,梵所變化,梵王體胤。」廣破如彼。《顯
│ │ │ ││ │││ 揚》亦同。故上「等」言,「等」取「那羅延天」,以「那羅」「生」「梵」,「梵」為「物」「祖」,故正云「梵
│ │ │ ││ │││ 天」「生」,「等」取「那羅延」。★
│ │ │ ││ │││★又「等」「梵王」,是第五「計」安茶論師,「計」本際也。言「本際者,即過去之初首」,謂「計」世間最初「唯
│ │ │ ││ │││ 有大水,時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雞卵,顏如金色,後為兩段,上則為天,下則為地,中生一梵天,能作一切有命、無
│ │ │ ││ │││ 命物。」是故「梵天」是「萬物」「因」。以四、五兩「計」,一「計」「那羅延」為始,一「計」「安茶」為始。
│ │ │ ││ │││ 並次「生」「梵王」,「梵王」「生」「萬物」,故疏云「梵天等生」,則「等」取「安茶」及「那羅」也。其「安
│ │ │ ││ │││ 茶」「計」亦似此方有「計」「天」「地」之初,「形如雞」子,混沌未分,即從此「生」「天」「地」「萬物」。
│ │ │ ││ │││◆或謂時、方、微塵、虛空、宿作等,而為世間及涅槃本。◆
│ │ │ ││ │││★疏「或謂時、方、微塵、虛空、宿作等,而為世間及涅槃本」者,此有六「計」:一、「時」者,即「時」散「外道
│ │ │ ││ │││ 」,執「一切」「物」皆從「時」「生」,是故「時」是「常」,是一,是「萬物」「因」,是「涅槃」「因」。《
│ │ │ ││ │││ 廣百論》云:「復次或有執時是真實、常,以見種等眾緣和合,有時生果,有時不生;時有作用,或舒或卷,令彼條
│ │ │ ││ │││ 等隨其榮悴。此所說因,具有離、合,由是決定知實有時。」廣破如彼。《百論》亦云:「如是時雖微細不可見,以
│ │ │ ││ │││ 節氣、華實等故知有時。」此則明其「見」「果」知「因」。★
│ │ │ ││ │││★次言「方」者,即第七「方」論師。「計」從「方」生人,人生天地,滅後還入於「方」。故「方」是「常」,是一
│ │ │ ││ │││ ,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故《百論》云:「外曰:『『實有方,常相有故,曰合處是方相』」等。
│ │ │ ││ │││★言「微塵」者,即第八路迦耶論師。「計」「色」、「心」等「法」,皆極「微」所作。路迦耶,此云「順世外道」
│ │ │ ││ │││ 。「計」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極「微」為「因」。然四大中最精靈者,能有緣慮,即為「心
│ │ │ ││ │││ 」「法」,如「色」雖皆是「大」,而燈發光,餘則不爾。故四「大」中有能緣慮,其必無夫。故《唯識》云:「有
│ │ │ ││ │││ 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釋曰:謂從四「大」「
│ │ │ ││ │││ 生」,後還歸四「大」。言「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者,父母微;最初「極微」,名為父母
│ │ │ ││ │││ 。聚「生」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雖是無常」,不越父母,故是「實有」。亦廣如彼破,但是隨情
│ │ │ ││ │││ 虛妄「計」度。《顯揚》第九云:「又計極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間靜慮起如是見。由不如實知緣起故。計有,為先有
│ │ │ ││ │││ 果集起;離散,為先有果壞滅。由此因緣,彼謂從眾微性粗物果生,漸析粗物乃至極微住。是故粗物無常,極微常住
│ │ │ ││ │││ 。」《瑜伽》同此。★
│ │ │ ││ │││★言「虛空」者,即第九「口力論師,謂彼虛空為萬物因」。別有一法,是「實」,是「常」,是一,是「萬物因」。
│ │ │ ││ │││ 「從空生風,從風生火,火生煖,煖生水,水生凍,凍堅作地,地生五穀,五穀生命」,「命」沒還歸「空」。是故
│ │ │ ││ │││ 「虛空」能為「一切」「萬物因」,是「涅槃」「因」。《百論》亦云:「外曰:『定有虛空法,亦常,亦徧,亦無
│ │ │ ││ │││ 分,一切處、一切時信有故』」等,廣如彼破。★
│ │ │ ││ │││★言「宿作」者,即第十「宿作」論師。「計」「一切」眾生受「苦」、「樂」報,皆隨往日本業「因」「緣」。是故
│ │ │ ││ │││ 若有持戒精進,受身、心苦,能壞本業。本業既盡,眾「苦」亦「滅」;眾「苦」盡「滅」,即得「涅槃」「果」。
│ │ │ ││ │││ 是故「宿作」為「一切」「因」。《瑜伽論》云:「何因緣故彼外道作如是見?立如是論?」答:「彼見世間雖具正
│ │ │ ││ │││ 方便而招於苦,雖具邪方便而致於樂。彼如是思:若由現法士夫作用為彼因者,,彼應顛倒。由彼所見非顛倒故,是
│ │ │ ││ │││ 故彼皆以宿作為因。由此理故,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涅槃》三十五廣破此「見」。★
│ │ │ ││ │││★而疏云「等」者,「等」取第十一「無因」論師。「計」「一切」「萬物」「無因」無「緣」,自然而「生」,自然
│ │ │ ││ │││ 而「滅」,故此自然是「常」,是「萬物因」,是「涅槃」「因」。此「計」「一切」無染、淨「因」。如棘刺自纖
│ │ │ ││ │││ ,烏色非染,鶴色自白。大乘法師云:「別有一法,是實是常,號曰自然,能生萬物。」與下此方「計」有同義。《
│ │ │ ││ │││ 瑜伽》第七云:「何因緣故彼諸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答:「謂見世間無有因緣,或時歘爾大風卒起,於一時
│ │ │ ││ │││ 間寂然止息;或時忽爾暴河瀰漫,於一時間頓即空竭;或時鬱爾果木敷榮,或一時間颯然衰悴。由如是故,起無因見
│ │ │ ││ │││ ,立無因論。」《顯揚》亦同。此則「無因」為「自然」,非別有「物」。若廣分別上諸異「計」,如《瑜伽》六、
│ │ │ ││ │││ 七,《顯揚》九、十,《婆沙》十一、二及《金七十》、《廣百論》等。★           (鈔13 終)
│ │ │ ││ ││├─丑二 束十一為四計 分二
│ │ │ ││ │││┌─寅一 正明所計
│ │ │ ││ ││││◆統收所計,,不出四見,謂:數論計一,勝論計異,勒沙婆計亦一亦異,若提子計非一非異。◆
│ │ │ ││ ││││★疏「統收所計,不出四見」下,第二、束十一為「四」「計」,即《百論》意。於中二:先正「所計」;★
│ │ │ ││ │││└─寅二 對因果明
│ │ │ ││ │││◆若計一者,則謂因中有果;若計異者,則謂因中無果;三則亦有亦無;四則非有非無。餘諸異計,皆不出此。◆
│ │ │ ││ │││★後「若計一」下,對「因」「果」明,皆廣如《百論》。★
│ │ │ ││ ││└─丑三 結諸計為二因
│ │ │ ││ ││◆雖多不同,就其結過,不出二種。從虛空自然生,即是無因;餘皆邪因。◆
│ │ │ ││ ││★疏「雖多不同」下,第三、「結」歸「二」「因」,即收上十一宗計,乃至九十五種,皆「不出二」「因」。無而忽有
│ │ │ ││ ││ ,是曰「無因」;所計虛謬,是曰「邪因」」。如乳「生」酪,乳曰正「因」;令乳「生」」席,即曰「邪因」。從無
│ │ │ ││ ││ 明行而「生」此身,是曰正「因」;從冥性等「生」,「皆」曰「邪因」。一切諸法緣會而「生」,緣離則滅,未有一
│ │ │ ││ ││ 法不從「因」「生」。情、非情境,並從「因」「生」,而言「無因」,乃成大「過」。謂不應「生」物則合常「生」
│ │ │ ││ ││ ,石女則應「生」兒,龜毛亦應「生」物;不修萬行,應得涅槃。則世、出世法,一時俱壞。故「無因」」「過」,「
│ │ │ ││ ││ 過」莫大焉!配屬,可見。離佛法外,非唯九十五種,設千般異說,皆不出於「邪因」、「無因」。故說一正「因」緣
│ │ │ ││ ││ ,無計不破。★
│ │ │ ││ │├─子二 明此方 分二
│ │ │ ││ ││┌─丑一 指同二因
│ │ │ ││ │││◆此方儒、道二教亦不出此。◆
│ │ │ ││ │││★疏「此方儒、道」下,第二、敘「此方」,疏文分二:初指同「二」因;★
│ │ │ ││ ││└─丑二 略出諸計 分二
│ │ │ ││ ││★後「如《莊》、《老》」下,略出諸計。然此方儒、道玄妙,不越三玄:《周易》為真玄,《「老」子》為虛玄,《「
│ │ │ ││ ││ 莊」子》為談玄。今疏有二:先合引「《莊》、《老》」,後別引《周易》。★
│ │ │ ││ ││ ┌─寅一 合引莊老 分二
│ │ │ ││ ││ │★前中亦二:先引文,後斷義。★
│ │ │ ││ ││ │┌─卯一 引文
│ │ │ ││ ││ ││◆如《莊》、《老》皆計自然,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 │ ││ ││ ││★今初,正引《「老」子》,義引《「莊」子》故云「皆計自然」。此句標也。故《「莊」子》云:「不知所以然
│ │ │ ││ ││ ││ 而然」,故曰「自然」。「謂人法地」下,即《「老」子.道經》〈有物混成章〉。此先有言云:「有物混成,
│ │ │ ││ ││ ││ 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大
│ │ │ ││ ││ ││ 曰逝,逝曰遠,遠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注云:「因其所大而明之,得一者天地王也。天大能
│ │ │ ││ ││ ││ 覆,地大能載,王大能法地,則天行道,故云『亦大』。」★
│ │ │ ││ ││ ││★又云:「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注云:「王者,人靈之主,萬物繫其興亡。將欲申其鑒誡,故云『而王
│ │ │ ││ ││ ││ 居其一』,欲警王令有所法也。」次文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注云:「人,謂王也。為
│ │ │ ││ ││ ││ 王者,先當法地安靜。既爾,又當法天運用生成。既生成已,又當法道清淨無為,令物自化。人君能爾者,即合
│ │ │ ││ ││ ││ 道法自然之性也。」★
│ │ │ ││ ││ ││★又上釋「道大」云:「以通生表其德,字之曰『道』;以包含目其體,強名曰『大』。」此文相躡,故委引之,
│ │ │ ││ ││ ││ 意在「道法自然」耳。《德經》又云:「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前則逆推,此則順辨。注云:
│ │ │ ││ ││ ││ 「一者,沖氣也。言道動出沖和妙氣,於生物之理未足,又生陽氣;陽氣不能獨生,又生陰氣;積冲氣之一,故
│ │ │ ││ ││ ││ 云『一生二』;積陽氣之二,故云『二生三』;陰、陽合孕,冲氣調和,然後萬物阜成,故云『三生萬物』。」
│ │ │ ││ ││ ││ 次下又云:「萬物負陰而抱陽,冲氣以為和。」上來皆明「萬物」「自然」「生」也。即《「老」子》言。★
│ │ │ ││ ││ ││★若引《「莊」子》者,《「莊」子.大宗師》篇云:「夫道有情有信,無為無形。」注云:「有無情之情,故無
│ │ │ ││ ││ ││ 為也;有常無之信,故無形也。」又云:「可傳而不可受。」注云:「古今傳而宅之,莫能受而有之也。」又云
│ │ │ ││ ││ ││ :「可得而不可見。」注云:「咸得自容,而莫見其狀也。」又云:「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注
│ │ │ ││ ││ ││ 云:「明無不待有而無也。」★
│ │ │ ││ ││ ││★又云:「神鬼神帝,生天生地。」注云:「夫無也,豈能生神哉?不神鬼帝,而鬼帝自神,斯乃不神之神也。不
│ │ │ ││ ││ ││ 生天地,而天地自生,斯乃不生之生也。故夫神之果不足以神,而不神則神矣。功何足有,事何足恃哉。」★
│ │ │ ││ ││ ││★又云:「在太極之先而不為高,在六極之下而不為深,先天地生而不為久,長於上古而不為老。」注云:「言道
│ │ │ ││ ││ ││ 之無所不在也。故在高為無高,在深為無深,在久為無久,在老為無老,無所不在,而所在皆無也。」★
│ │ │ ││ ││ ││★又云:「狶韋氏得之以挈天地,伏羲得之以襲氣母,維斗得之終古不忒,日月得之終古不息,堪坏得之以襲崑崙
│ │ │ ││ ││ ││ ,馮夷得之以遊大川,肩吾得之以處大山,黃帝得之以登雲天」等。注云:「道,無能也。此言得之於道,乃所
│ │ │ ││ ││ ││ 以明其自得耳。★
│ │ │ ││ ││ ││★又云:「知天之所為,知人之所為者,至矣。」注云:「知天、人之所為者,皆自然也。則內放其身,而外冥於
│ │ │ ││ ││ ││ 物,與眾玄同。任之,而無不至也。」意云:但有「知」,有為,皆不為而為,故「自然」也。★
│ │ │ ││ ││ │└─卯二 斷義
│ │ │ ││ ││ │◆若以「自然」為因,能生萬物,即是邪因。若謂萬物「自然」而生,如鶴之白,如烏之黑,即是無因。◆
│ │ │ ││ ││ │★疏「若以『自然』為因」等者,二、斷義也。通其兩勢,初即《「老」子》意。由「道生一」,「道」是「自然」
│ │ │ ││ ││ │ ,故以「道」為「因」,是「邪因」也。★
│ │ │ ││ ││ │★疏「若謂萬物『自然』而生」下,出《「莊」子》意,則「萬物『自然』」,無使之「然」,故云「自然」,即「
│ │ │ ││ ││ │ 無因」也。★
│ │ │ ││ ││ │★疏「如烏之黑」等者,即《「莊」子》文,亦《涅槃經》意。★
│ │ │ ││ ││ └─寅二 別引周易 分二
│ │ │ ││ ││★疏「《周易》云」下,二、引《「周易」》,文中亦二:先引文,後斷義。★
│ │ │ ││ ││  ┌─卯一 引文
│ │ │ ││ ││  │◆《周易》云:「《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定吉凶,吉凶生大業」者,◆
│ │ │ ││ ││  │★今初,即《繫辭》也。繫者,繫屬也,亦綱系也。此上應加「是故」二字。注云:「夫有必始於無,故太極生兩
│ │ │ ││ ││  │ 儀也。太極者,無稱之稱,不可得而名。取其有之所極,況之太極者也。」★
│ │ │ ││ ││  │★孔云:「太極,謂天地未分之前,混而為一,即是太初、太一也。《老子》云『道生一』,即此太極。謂混元既
│ │ │ ││ ││  │ 分,即有天地,故云『太極生兩儀』。即《老子》『一生二』也。不言天地者,指其物體,下與四象相對,故云
│ │ │ ││ ││  │ 『兩儀』,謂兩體容儀也。」釋曰:若準《列子》,「有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易者,未見氣也。太初者
│ │ │ ││ ││  │ ,氣之始也。太始者,形之始也。太素者,質之始也。」彼注云:「質,性也。」又釋:「太易」指《「周易」
│ │ │ ││ ││  │ 》「太極」。此則「太初」非「太易」,便成「太極」在「初」。若準《易鉤命訣》,說有五運,前四同《列子
│ │ │ ││ ││  │ 》,第五名「太極」,則「太極」非「初」。釋與《列子》大同。★
│ │ │ ││ ││  │★運即運數,「易」謂改易。元「氣」「始」散,謂之「太初」。「氣」「形」之端,謂之「太始」。形變有「質
│ │ │ ││ ││  │ 」,謂之「太素」。「質」「形」已具,謂之「太極」。雖小異同,皆是「元」「氣」生「天地」耳。★
│ │ │ ││ ││  │★疏「兩儀生四象」等者,孔云:「謂木、金、水、火稟天地而有,故云『兩儀生四象』。土則分王四時,又地之
│ │ │ ││ ││  │ 別,故唯『四象』。『四象生八卦』者,謂震木、離火、兌金、坎水各主一時。又巽同震木,乾同兌金,加之以
│ │ │ ││ ││  │ 坤、艮之土,為『八卦』也。」「八卦定吉凶」者,「八卦既立,爻象相推,有吉凶故。」「吉凶生大業」者,
│ │ │ ││ ││  │ 「萬事各有吉凶,廣大悉備,故能生天下大事業也。」★
│ │ │ ││ ││  └─卯二 斷義
│ │ │ ││ ││◆「太極」為因,即是邪因。若謂「一陰一陽之謂道」,即計「陰」、「陽」變易,能生萬物,亦是邪因。若計一為虛無
│ │ │ ││ ││ 、自然,則亦無因。◆
│ │ │ ││ ││★疏「『太極』為因」等者,二、斷義也。謂若用「『太極』為因」,故是「計」「無」為「有」,「亦是邪因」。★
│ │ │ ││ ││★疏「若謂『一陰』」下,通顯「邪因」、「無因」。《易》云:「一陰、一陽之謂道,」「陰、陽不測之謂神。」「一
│ │ │ ││ ││ 陰、一陽之謂道」者,注云:「道者何?無之稱也。無不通也,無不由也,況之曰道。寂然無體,不可為象;必有之用
│ │ │ ││ ││ 極,而無之功顯。故至乎神無方,而易無體,而道可見矣。故窮變以盡神,因神以明道。陰、陽雖殊,無一以待之。在
│ │ │ ││ ││ 陰為無陰,陰以之生;在陽為無陽,陽以之成。故曰『一陰、一陽之謂道』。」★
│ │ │ ││ ││★孔《疏》云:「一謂無也。無陰無陽,乃謂之道。一得為無者,無是虛無,虛無是太極,不可分別,唯一而已,故以一
│ │ │ ││ ││ 為無也。若有境,則有彼此相形,有二有三,不得為一。故在陰之時,而不見為陰之功;在陽之時,而不見為陽之力。
│ │ │ ││ ││ 自然而有陰、陽,自然無所營為。此則道之謂也。故言『之謂道』,以數言之,謂之一;以體言之,謂之無;以物得開
│ │ │ ││ ││ 通,謂之道;以微妙不測,謂之神;以應機變化,謂之易。總而言之,皆虛無之謂也。聖人以人事名之,隨其義理以立
│ │ │ ││ ││ 稱號。」釋曰:若以「『陰』、『陽』變易,能生萬物」,「即是邪因」,而注及疏皆云「一」者「無也」,故是「無
│ │ │ ││ ││ 因」。故云「若計一為虛無、自然,則亦無因」也。以「虛無」「亦」通「邪因」,故致「亦」言。★
│ │ │ ││ │└─子三 雙結過
│ │ │ ││ │◆然無因、邪因乃成大過。謂自然、虛空等生,應常生故。◆
│ │ │ ││ │★疏「然無因、邪因」下,第三、雙就結「過」。言「應常生」者,人「自然」「生」,「應常生」人,不待父母「等」。
│ │ │ ││ │ 眾生菩提亦「自然」「生」,則一切果報不由修得。此正「無因」之「過」。若以「虛」「無」為「因」,亦「邪因」「
│ │ │ ││ │ 過」。隨計各異,略不言之。上來廣破異計竟。★
│ │ │ ││ ├─癸三 舉正折邪 分三
│ │ │ ││ │★疏「以不知三界由乎我心」下,第三、舉「正」折邪。於中三:初總明「迷」倒「因緣」,次況出深旨,後揀濫顯邪。★
│ │ │ ││ │┌─卯一 總明迷倒
│ │ │ ││ ││◆以不知三界由乎我心,從癡有愛,流轉無極,迷正因緣,故異計紛然。◆
│ │ │ ││ ││★初中「三界由乎我心」,即唯大乘。下《十地》有文,《唯識》等論,皆引成立。謂「心」法剎那自類相續,無始時、
│ │ │ ││ ││ 「界」展「轉」「流」來,不斷不常,憑緣憑對,非氣非稟,唯識唯「心」。豈同儒、道,氣變為神,神由氣就,氣非
│ │ │ ││ ││ 緣就,出於自然,自然而成,其性自化,非由修習耶?豈況「心」外別有冥性、微塵等耶?況梵天等為能生耶?★
│ │ │ ││ ││★疏「從癡有愛,流轉無極」者,即《淨名經》。義通大、小。大乘有二義:一、無明發業,「愛」能潤業;二、過去無
│ │ │ ││ ││ 明,現在「愛」、取。小乘則唯有後義。雖由三毒,此二勝故。《涅槃》亦說:「生、死本際凡有二種:一者、無明,
│ │ │ ││ ││ 二者、有愛。此二中間即有生、老、病、死。」其文非一。小乘立三毒為生死根本者,《中論》.〈染染者品〉云:「
│ │ │ ││ ││ 經說貪欲、瞋恚、愚癡是世間根本。」乃至云:「三毒因緣起於三業,三業因緣起於三界,是故有一切法。」〈十二因
│ │ │ ││ ││ 緣品〉云:「眾生癡所覆,為後起三行,以有此行故,識受六道身」。皆是「三毒」為「根本」義。然外道雖立三德,
│ │ │ ││ ││ 不知是己「心」之所有故。又「計」從冥而起用故,故為邪見。★
│ │ │ ││ ││★疏「迷正因緣」等者,唯「心」「癡」「愛」即「正因緣」。若大乘說,唯「心」為「因」,「癡」「愛」為「緣」。
│ │ │ ││ ││ 小乘亦以「癡」「愛」為「因」,「業」等為「緣」。大乘亦以「業」種為「緣」故。★
│ │ │ ││ │├─卯二 況出深旨
│ │ │ ││ ││◆安知因緣性空、真如妙有?◆
│ │ │ ││ ││★疏「安知因緣性空」等者,第二、況出深旨。「因緣」有相,淺義尚迷;「性空」真理,安測涯分?「性空」通於初、
│ │ │ ││ ││ 頓、終教,「妙有」即是實教。若通於「空」、「有」,交徹具德,即是圓教。★
│ │ │ ││ │└─卯三 揀濫顯邪
│ │ │ ││ │◆言有濫同釋教者,皆是佛法之餘,同於《涅槃》盜牛之喻,乳色雖同,不能善取醍醐,況抨驢乳,安成酥、酪?◆
│ │ │ ││ │★疏「言有濫同」下,三、揀「濫」顯邪。謂《易》云:「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禮》云:「人生而靜,天之
│ │ │ ││ │ 性也。感物而動,性之欲也。」《老子》云:「杳兮,冥兮!其中有精,其精甚真。」《莊子》云:「有真君存焉。」如
│ │ │ ││ │ 是等文,後儒皆以言辭小「同」,不觀前後本所建立,致欲混和三「教」。現如今時成英尊師作《莊》、《老》疏,廣引
│ │ │ ││ │ 「釋教」以參彼典。但見「言有」小「同」,豈知義有大異!後來淺識,彌復惑焉。★
│ │ │ ││ │★疏「同於《涅槃》盜牛之喻」者,即《涅槃》第三答迦葉問。經云:「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出世之法與世間法
│ │ │ ││ │ 有何差別?如佛言曰「佛是常法、不變易法」,世間亦說「梵天是常,自在天常,無有變易,我常,性常,微塵亦常」。
│ │ │ ││ │ 若言如來是常法者,如來何故不常現耶?若不常現,有何差別?何以故?梵天乃至微塵世性亦不現故。』★
│ │ │ ││ │★佛告迦葉:『譬如長者,多有諸牛,色雖種種,同共一群。付放牧人,令逐水草,但為醍醐,不求乳、酪。彼牧牛者搆已
│ │ │ ││ │ 自食。長者命終,所有諸牛,悉為群賊之所抄掠。賊得牛已,無有婦女,即自搆捋,得已而食。★
│ │ │ ││ │★爾時群賊各相謂言:「彼大長者畜養此牛,不期乳、酪,但為醍醐。我等今者當設何方而得之耶?夫醍醐者,名為世間第
│ │ │ ││ │ 一上味。我等無器。設使得乳,無安置處……。」復共相謂:「唯有皮囊可以盛之。」雖有盛處,不知攢搖。漿猶難得,
│ │ │ ││ │ 況復生酥!爾時諸賊以醍醐故,加之以水,以水多故,乳、酪、醍醐──一切俱失。凡夫亦爾,雖有善法,皆是如來正法
│ │ │ ││ │ 之餘。何以故?如來.世尊入涅槃後,竊盜如來遺餘善法,若戒、定、慧,如彼諸賊劫掠群牛,諸凡夫人雖復得是戒、定
│ │ │ ││ │ 、智慧,無有方便,不能解說,以是義故,不能獲得常戒、常定、常慧、解脫,如彼群賊,不知方便,喪失醍醐。★
│ │ │ ││ │★亦如群賊,為醍醐故,加之以水。凡夫亦爾,為解脫故,說我、人、眾生、壽者、士夫、梵天、自在天、微塵世性、戒、
│ │ │ ││ │ 定、智慧及與解脫、非想非非想天即是涅槃,實亦不得解脫、涅槃,如彼群賊不得醍醐。是諸凡夫有少梵行,供養父母,
│ │ │ ││ │ 以是因緣,得生天上,受少安樂,如彼群賊加水之乳。而是凡夫實不知因修少梵行,供養父母,得生天上,又不能知戒、
│ │ │ ││ │ 定、智慧,歸依三寶。以不知故,說常、樂、我、淨;雖復說之,而實不知。是故如來出世之後,乃為演說常、樂、我、
│ │ │ ││ │ 淨,如轉輪王出現於世,福德力故,群賊退散,牛無損命。時轉輪王即以諸牛付一牧人──多巧便者。是人方便,即得醍
│ │ │ ││ │ 醐;以醍醐故,一切眾生無有患苦。法輪聖王出現世時,諸凡夫人不能演說戒、定、慧者,即便退散,如賊退散。★
│ │ │ ││ │★爾時如來善說世法及出世法,為眾生故,令諸菩薩隨而演說。菩薩摩訶薩既得醍醐,復令無量無邊眾生獲得無上甘露法味
│ │ │ ││ │ ,所謂:如來常、樂、我、淨。以是義故──善男子!──如來是常不變易法,非如世間凡夫愚人,謂梵天等是常法也。
│ │ │ ││ │ 此常法稱要是如來,非是餘法。迦葉!應當如是知如來身。」釋曰:以「法」對「喻」,文相可了。是知儒、道「言」「
│ │ │ ││ │ 同」,「皆」「佛法」出。★
│ │ │ ││ │★疏「況抨驢乳」下,即《智論》第三文意。謂「佛」教如「牛」「乳」,修「得解脫」,如「抨」得「酪」、生、熟「酥
│ │ │ ││ │ 」等。不解修行,尚不得「酪」,況外道教猶彼「驢乳」!「佛」「喻」於「牛」,外道如「驢」。「驢乳」本非出「酪
│ │ │ ││ │ 」之物,外道之教無「解脫」味,故「抨驢乳,但成屎尿」。依外道教行,但招苦果,無所成益。★
│ │ │ ││ ├─癸四 指繁從略
│ │ │ ││ │◆廣明異計,如《瑜伽》第六,《顯揚》第九、第十,《婆沙》十一、十二及《金七十論》說。《中》、《百》等論亦廣破
│ │ │ ││ │ 之。◆
│ │ │ ││ │★疏「廣明異計」下,第四、指「廣」從略。恐繁,故略。欲知源故,指所出耳。★
│ │ │ ││ └─癸五 結功超勝
│ │ │ ││◆今但說正因緣,已總破諸計。是知佛法之淺淺已勝外道之深深。◆
│ │ │ ││★疏「今但說」下,第五、結功超「勝」。言「佛法之淺淺」者,以其十宗,前前「淺」於後後,後後「深」於前前。前二望第
│ │ │ ││ 十,有八重之「深」,「已」能「總破」一切「外道」,況第三宗,況第四宗,乃至第十,展轉「深」妙。然上所引,皆是外
│ │ │ ││ 宗甚「深」玄妙。今以第二,並能超之。故云「佛法之淺淺已勝外道之深深」。然西方「外道」明說三世,多信因果,知厭生
│ │ │ ││ 死,欣求涅槃;但真源小差,致去道懸遠。況此方儒、道,善止一身。縱有終身之喪,而無他世之慮;雖齊生死,強一枯榮,
│ │ │ ││ 但以生死自天,枯榮任分。天乃自然之理,分乃稟之虛無,聚散氣為生死,歸無物為至道。方之釋氏,不合同年。略辨釋、道
│ │ │ ││ 之殊,以舉十條之異:
│ │ │ ││ 一、始、無始異。謂釋立生滅「因緣」,無定初始;儒、道有太初、太始,為物之先。太初為萬物之先,物自造化;「因緣」
│ │ │ ││   為萬法之本,興滅由人。
│ │ │ ││ 二、氣、非氣異。釋以心為法本,憑對憑「緣」;儒、道以氣變為神,無為自化。自化,則無修無習,棄智絕聖;憑「緣」,
│ │ │ ││   則必假修成,萬行會本。
│ │ │ ││ 三、三世、無三世異。釋以稟質色、心,靈爽相續,隨「緣」起滅,三世遷流;儒、道以聚氣為生,散氣為死;死則歸夫天地
│ │ │ ││   ,不續不存。既止一身,寧知三世?
│ │ │ ││ 四、習、非習異。釋以善、惡由業,愚、智習生,故積劫熏修,靈識玄妙;儒、道以善、惡由分,愚、智自天,稟純和,則至
│ │ │ ││   聖至神;稟渾濁,則為愚為暗。縱言慎習,止在一身。豈說積功能資他世?
│ │ │ ││ 五、稟「緣」、稟氣異。釋以森羅萬象,並由「緣」生;儒、道以富貴吉凶,皆由氣命。稟氣者,不可改易;稟「緣」者,則
│ │ │ ││   可增修。
│ │ │ ││ 六、內、非內異。釋以天地萬物,內識變生;儒、道以人物、蠕飛,皆由天地。所變在我,可變染令淨;所變在天,則任彼高
│ │ │ ││   底。
│ │ │ ││ 七、「緣」、非「緣」異。釋以四相遷流,浮虛變滅,皆由「緣」力,非曰自然;儒、道以日化月移,趣新更故,力負自爾,
│ │ │ ││   非由我心。
│ │ │ ││ 八、天、非天異。儒、道以禍福、吉凶派流為二:一者、天,二者、地。地而所為,可得閉絕,故謀未兆,而散脆微;天之所
│ │ │ ││   為,不可遁避,故受而喜之,忘而復之。是以安乎天者棄於人,絕於聖者從乎道。斯老氏之旨。釋以果報「因緣」,宗源
│ │ │ ││   斯二:一者、苦、集,二者、滅、道。滅、道者,不住不染,離斷離常;高出空、有之顛,迥超生死之外。苦、集者,因
│ │ │ ││   心迴轉,逐業高低;往來六趣之中,留連三有之內。是以厭乎苦者斷於集,欣乎滅者修於道。此釋氏之旨也。二家之理,
│ │ │ ││   皎若掌中。戶則千門,殊歸異貫。較之於一,其可得乎?
│ │ │ ││ 九、染、非染異。老以仁毀於道,絕仁而道自停,不在於為也。欲害於性,去欲而性自得,不在於修也。利累於生,屏利而生
│ │ │ ││   自成,不在於益也。禮出於亂,棄禮而亂自除,不在於作也。理由於道,有道而理自至,不在於聖也。得在於時,時來而
│ │ │ ││   位自成,不在於爭也。是以不求而自得,不為而自成;為之者必敗,求之者必失。此老君之教也。
│ │ │ ││   釋以善為福道之本,修善而受福人、天;不善為惡道之根,積不善而沈淪三惡。慈為無害之徑,欲為生死之源;絕欲而生
│ │ │ ││   死必除,行慈而壽命長遠。是以為善者必得,為不善者必失;離欲者必超,不離欲者必陷。此釋迦之教也。教方既辨,異
│ │ │ ││   乃條然。譬彼寒溫,理難併合。
│ │ │ ││ 十、歸、非歸異。釋以生死,苦也,從妄想而形;貪愛,垢也,因無明而起。因無明而起,則可翦可除;從妄想而生,則可搴
│ │ │ ││   可拔。搴、拔緣乎性假,除、翦由乎體妄。知體妄者,息妄而證涅槃;達性假者,棄假而歸寂滅。於是控御一乘,浮航六
│ │ │ ││   度;越生死苦海,出火宅樊籠;迥登般若之臺,妙入涅槃之苑;湛然常樂,與虛空而並存;嶷爾圓明,混境、智而雙寂。
│ │ │ ││   此乃釋教之所歸也。
│ │ │ ││   老以生與死,命也,悉是道之所為;聖與不肖,性也,但是天之所與。天與不可逃,道為不可捍。知天、道不可逃、捍者
│ │ │ ││   ,則能安處生死,而守全性情。性情全而天不壞,死生處而道不虧。道不虧,則悅惡之慮消;天不壞,則喜怒之心滅。於
│ │ │ ││   是出囂塵之域,遊道德之鄉;理孤劭於寰中,神獨凝於方外;澹然玄寂,而累害不能干;泊爾無為,而邪氣不能襲,可以
│ │ │ ││   長生,可以盡年。此老教之所歸也。所歸既異,發軫復殊;相去渺然,千里非遠。★
│ │ │ ││★此上十異,即冀審思慎之深衷。多以小乘「因緣」,以破「外」宗玄妙。況乎真空妙有、事理圓融、染淨該羅、一多無礙、重
│ │ │ ││ 重交映、念念圓融者哉!無得求一時之小名,混三教之一致,習邪見之毒種,為地獄之「深」「因」,開無明之源流,遏種智
│ │ │ ││ 之玄路。誡之,誡之,傳授之人善須揀擇!★
│ │ │ │├─辛三 法無去來宗
│ │ │ ││◆三、法無去來宗,謂大眾部等,說有現在及無為法;其過、未之法,體、用俱無。◆
│ │ │ ││★疏「三、法無去來宗,謂大眾部等」者,先標「宗」;「說有現在」下,釋。而云「等」者,「等」取六全、一少分。謂都七
│ │ │ ││ 全一、少分,同有此計:一、「大眾部」」,二、雞胤部,三、制多山部,四、西山住部,五、北山住部,六、法藏部,七、
│ │ │ ││ 飲光部。《宗輪論》敘制多、西山、北山云:「餘義多同大眾。」敘法藏亦然。敘飲光云:「餘義多同法藏。」故上七部,類
│ │ │ ││ 同此計。言「一少分」者,取根本化地部。彼云:「去、來世無,現在無為是有。」北京素公云:「以前義故,四分律法藏部
│ │ │ ││ 義及四阿含、僧祇律大眾部義,並是第三、法無去來宗也。」★
│ │ │ │├─辛四 現通假實宗
│ │ │ ││◆四、現通假實宗,謂說假部,就前現在世中諸法,在蘊為實,在界、處為假。其《成實論》、經部師,即是此類。◆
│ │ │ ││★疏「四、現通假實宗」等者,一全、一少分。一全者,即「說假部」;一少分,即末「經部」,以根本「經部」是第一宗攝故
│ │ │ ││ 。「其《成實論》」,先是數論弟子,以所造為能造;後出家入佛法時,「經部」攝故。三藏云:「經部細實而粗假。」「實
│ │ │ ││ 」義同故,「現通假、實攝」。此「說假」與一說、說出世別,此謂俗、真諦中皆有「假」、「實」。「蘊」門明義是「實」
│ │ │ ││ 者,「實」即積聚故;「界、處」門明義是「假」者,體「假」積聚故。今疏云「其《成實論》」,即是少分末「經部」也。
│ │ │ │├─辛五 俗妄真實宗
│ │ │ ││◆五、俗妄真實宗,即說出世部等,謂世俗是假,以虛妄故;出世反上。◆
│ │ │ ││★疏「五、俗妄真實宗」等者,以「世俗是假」,「假」故「妄」也;「出世」為「真」,「真」非是「假」,故是「實」也。
│ │ │ ││ 少似《中論》。一半向前。★
│ │ │ │├─辛六 諸法但名宗
│ │ │ ││◆六、諸法但名宗,,謂一說部等。一切我法唯有假名,無實體故。◆
│ │ │ ││★疏「六、諸法但名宗」等者,則顯出世亦「假名」耳。故云「一切我法」。亦如《中論》「若有世間,則有出世間;既無世間
│ │ │ ││ ,何有出世間」等。★
│ │ │ │├─辛七 三性空有宗
│ │ │ ││◆七、三性空有宗,謂徧計是空,依圓有故。◆
│ │ │ ││★疏「七、三性空有宗」者,即是大乘法師所立應理圓實宗。★
│ │ │ │├─辛八 真宗絕相宗
│ │ │ ││◆八、真空絕相宗,謂心、境兩亡,直顯體故。◆
│ │ │ ││★疏「八、真空絕相宗」,即是大乘法師勝義俱空宗。★
│ │ │ │├─辛九 空有無礙宗
│ │ │ ││◆九、空有無礙宗,謂互融雙絕,而不礙兩存;真如隨緣,具恒沙德故。◆
│ │ │ ││★疏「九、空有無礙宗」等者,謂「互融」故,「有」是即「空」之「有」,「空」是即「有」之「空」。語「空」必攝「有」
│ │ │ ││ ,言「有」必攝「空」,故曰「互融」。言「雙絕」者,「有」即「空」,故有「絕」;「空」即「有」,故空「絕」。言「
│ │ │ ││ 不礙兩存」者,不壞相故,「有」即「空」,而「有」不泯;「空」即「有」,而「空」不亡。「真如隨緣」者,上言「空有
│ │ │ ││ 」,容濫但「空」,故說「真如」即「空」,「空」即「真如」。又異但凝然,故云「隨緣」,非無不變。「具恒沙德」者,
│ │ │ ││ 唯法性宗,非唯「空」寂而已。上皆實教中義,如前立教中辨。★
│ │ │ │└─辛十 圓融具德宗
│ │ │ │◆十、圓融具德宗,謂事事無礙,主伴具足,無盡自在故。◆
│ │ │ │★疏「十、圓融具德宗」,廣如義分齊。★
│ │ │ └─庚三 料揀 分二
│ │ │★疏「然此十宗,後後深於前前」下,第三、料揀。於中二:先通料揀「十宗」,後會通妨難。★
│ │ │  ┌─辛一 通相料揀十宗 分五
│ │ │  │┌─壬一 通明淺深
│ │ │  ││◆然此十宗,後後深於前前;◆
│ │ │  ││★前中有五:一、通明淺、「深」,故「後後深於前前」。「然此十宗」,前六全同大乘法師。大乘則有八「宗」,七名勝義
│ │ │  ││ 俱空,八名應理圓實──即以法相為應理圓實,法性為勝義俱空。今迴七為第八,八為第七,如前西域中二「宗」不同。今
│ │ │  ││ 符法性,又加後二以顯甚「深」。★
│ │ │  │├─壬二 大小乘料揀
│ │ │  ││◆前四唯小,五、六通大、小,後四唯大乘。◆
│ │ │  ││★疏「前四唯小,五、六通大、小」下,二、「大、小」「乘」料揀。然「五、六」立在「小」「乘」,義「通」「大乘」,
│ │ │  ││ 故云「五、六通大、小」。★
│ │ │  │├─壬三 權實料揀
│ │ │  ││◆七即法相宗,八即無相宗,後二即法性宗。◆
│ │ │  ││★疏「七即法相」下,三、權、實料揀。★
│ │ │  │├─壬四 五教料揀
│ │ │  ││◆又七即始教,八即頓教,九即終教,十即圓教。◆
│ │ │  ││★疏「又七即始教」下,四、以五教料揀。但舉四教,前六小乘即當第一小乘教,以前已有大、小料揀,故略不言。★
│ │ │  │└─壬五 二諦料揀
│ │ │  │◆又第七亦名二諦俱有宗,謂勝義真實,故不無;世俗因果不失,故是有。如《深密》、《瑜伽》等。第八亦名二諦雙絕宗,謂
│ │ │  │ 勝義離相,故非有;世俗緣生如幻,故是無。如《掌珍》頌云「真性有為空,如幻緣生故,無為無有實,不起似空華」等。即
│ │ │  │ 般若、三論中一分之義。九、二諦無礙宗。如《維摩》》、《法華》等,義如前顯。◆
│ │ │  │★疏「又第七亦名二諦俱有宗」者下,五、「二諦」料揀,亦是隨難別釋。唯料揀三宗,以含異義,故重釋之。初宗,二諦俱有
│ │ │  │ ,可知。★
│ │ │  │★疏「如《掌珍》頌」者,即清辨菩薩所造,一論唯釋此偈。此中有兩重比量:前半「有為」法比量,謂立量云:「有為是有法
│ │ │  │ ,定空無性是宗法,因云從緣生故,同喻云如幻法。幻法從緣生,幻法空無性;有為從緣生,有為空無性。」此中「因」、「
│ │ │  │ 喻」前卻,或迴文不盡。而言「真性」者,即「有為」「性」,亦合言「有為」「真性」「空」。★
│ │ │  │★二、「無為」比量云:「無為是有法,定無實故是宗法,因云不起故,同喻云如空華。空華無有起,空華無有實;無為無有起
│ │ │  │ ,無為亦無實。」故《中論》云:「若有有為法,則有無為法。」「既無有有為,何得有無為?」廣如彼論。★
│ │ │  │★疏「即般若、三論中一分之義」者,以「三論中」,〈四諦品〉前「以」「空」遣「有」,〈四諦品〉中「以」「空」立「有
│ │ │  │ 」。故偈云:「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若無空義者,一切則不成」。又標名以《中論》,意顯不滯「空」、「有」,非但
│ │ │  │ 明「空」。又偈云:「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亦名為假名,亦名中道義」。則三觀齊驅,三「「諦無礙」,豈獨「空」耶
│ │ │  │ ?故有言:學龍猛宗,墮惡取「空」。斯言可怖!故云「一分之義」,即三觀中一「空」觀義。★
│ │ │  │★疏「九、二諦無礙宗」者,即真不「礙」俗,俗不「礙」真。於「諦」常自「二」,於解常自一;通達此無「二」」,真入第
│ │ │  │ 一「義」。「二諦」並非雙,恒乖未曾各,亦其「義」耳。今略其旨,故指前文。所以不會第十宗者,第十亦可名「二諦無」
│ │ │  │ 盡「宗」。然必融於前,故不別立耳。又上三「宗」,諸師各立,故今敘之。其第十宗非彼所競,故不言耳。★
│ │ │  └─辛二 會通妨難 分二
│ │ │ ★疏「然十宗、五教」下,第二、釋通妨難。謂有難云:「十宗」何異「「五教」,而重辨耶?故為此通。然有二義:一、則通、「
│ │ │  局」不同,二、乃體式有異。★
│ │ │   ┌─壬一 明通局異 分二
│ │ │   │┌─癸一 標
│ │ │   ││◆然十宗、五教互有寬、狹。◆
│ │ │   ││★今初,先雙標;★
│ │ │   │└─癸二 釋
│ │ │   │◆教則一經容有多教,宗則一宗容具多經,隨何經中皆此宗故。若局判一經以為一教,則抑諸大乘。◆
│ │ │   │★後「教則」下,雙釋,顯明二通,影出二「局」。上句言「教則一經容有多教」者,顯明「教」通也,如一《維摩》,則具
│ │ │   │ 「五教」;《涅槃》、《般若》等,亦具「五教」故。而影出「宗」「局」,《維摩》但是事理無礙「宗」,不通三性、空
│ │ │   │ 、有等「宗」故。言「宗則宗容具多經」者,顯明「宗」通,以「一」事理無礙「宗」內該《法華》、《維摩》、《涅槃》
│ │ │   │ 等故。而影出「教」「局」也,如「一經」中具有「五教」,不相通故。★
│ │ │   └─壬二 明體式異
│ │ │◆又夫立教必須斷證、階位等殊,立宗但明所尚差別。前之六宗執法有異,故分六宗;斷證次位不離八輩,合為一教。餘義如前,立教
│ │ │ 中辨。◆
│ │ │★疏「又夫立教必須斷證」等者,二、明體式「有異」也,亦重通妨難。難云:若各有通、局,何以不得以「宗」為「教」,以「教」
│ │ │ 為「宗」?故為此通:「教」有「斷證」「等」,「宗」不約此;「位等」無多,故但有五;「所尚」各「別」,故有十「宗」。故
│ │ │ 前六「所尚」不同,而成「六宗」;而「斷證」等齊,但為小「教」。則「教」、「宗」無違也。★
│ │ └─戊二 別顯即是此經宗 分二
│ │★疏「第二、顯別宗」下,二、釋「別宗」,疏中分二:先總明立意,二、開章別釋。★
│ │  ┌─己一 總標立意 分二
│ │  │┌─庚一 正立
│ │  ││◆第二、顯別宗者,一切諸經各自有宗,今此別明此經宗趣。◆
│ │  ││★今初,又二:先、正立。「諸經各自有宗」,故此「別明」斯「經宗」也。如《法華》以一乘為「宗」,《涅槃》以佛性常住等
│ │  ││ 為「宗」,故云「各自有宗」。雖互有兼通,就其偏重,故標為「別宗」。★
│ │  │└─庚二 解妨
│ │  │◆然《楞伽》云「一切法不生,」「不應立是宗」者,斯言遣滯。若無「宗」之「宗」,則「宗」、說兼暢。◆
│ │  │★疏「然《楞伽》」下,解妨。謂有難云:「《楞伽》」第二云:「大慧!一切法不生,」「不應立是宗。」故今通云「斯言遣滯」
│ │  │ 耳。若一向「不」「立」「宗」者,何以彼「立」「宗」通、「說」通?故經云:「宗通自修行,說通示未悟。」昔人云:「宗通
│ │  │ 」,「說」不「通」,如日被雲曚;「宗通」,「說」亦「通」,如日處虛空。既有二「通」,則非「無宗」矣。是為「無宗之宗
│ │  │ 」,「立」而無「立」,為「『宗』、說兼暢」,是日處空耳。★
│ │  └─己二 開章別明 分二
│ │   ┌─庚一 釋章
│ │   │◆略以二門分別:先敘異解,後申今義。◆
│ │   │★疏「略以二門分別」下,第二、開章別釋。於中亦二:先標章;★
│ │   └─庚二 別釋 分二
│ │    ┌─辛一 序異觧 分十
│ │    │┌─壬一 衍法師
│ │    ││◆前中略舉十說:一、衍法師以無礙法界為宗。◆
│ │    ││★後「前中」下,依章別釋。★
│ │    │├─壬二 裕法師
│ │    ││◆二、裕法師以甚深法界心境為宗。謂法界門中義分為境,諸佛證之以成淨土。法界即是一心,諸佛證之以成法身。是故初品
│ │    ││ 中云:「無盡平等妙法界,皆悉充滿如來身」,末後明〈入法界品〉。故知唯以「法界」為宗。◆
│ │    ││★疏「初品中」「無盡平等」等者,即是晉經第一「善光海大自在天王偈」。下半云:「無取無起亦寂滅,為一切歸故出世」
│ │    ││ 。即今經妙焰海天王偈云:「佛身普徧諸大會,充滿法界無窮盡」等。★
│ │    │├─壬三 緣起為宗
│ │    ││◆三、有說以緣起為宗,「法界」緣起相即、入故。◆
│ │    ││★疏「『法界』緣起相即、入故」者,即「緣起相」由門意。★
│ │    │├─壬四 唯識為宗
│ │    ││◆四、有云以唯識為宗。經說:「三界唯一心現,」「心如工畫師」故。◆
│ │    │├─壬五 敏印二師
│ │    ││◆五、敏、印二師同以因果為宗,謂此經廣明菩薩行位之因及顯所成果德。下文不離此故。◆
│ │    │├─壬六 惠遠法師
│ │    ││◆六、遠法師以華嚴三昧為宗,謂因行之華能嚴佛果故。◆
│ │    │├─壬七 笈多三藏
│ │    ││◆七、笈多三藏以四十二賢聖觀行為宗,說其行位,令成觀故。◆
│ │    │├─壬八 海印為宗
│ │    ││◆八、有說言以海印三昧為宗,逆、順理事,乃至帝網,如海波澄,一時現故。◆
│ │    │├─壬九 光統律師
│ │    ││◆九、光統律師以因果、理實為宗,以因果是所成行位,理實是所依法界故。◆
│ │    │└─壬十 賢首大師 分二
│ │    │ ┌─癸一 出意總立
│ │    │ │◆十、賢首以前各互闕故,總以因果緣起、理實「法界」以為宗趣。◆
│ │    │ │★疏「十、賢首以前」下,就此一「師」,疏文有二:先出意「總」立;★
│ │    │ └─癸二 為其解釋 分二
│ │    │  ┌─子一 出其互闕
│ │    │  │◆謂前之二師但得所依「法界」,三、四二師但明緣起,五、六唯明因果,七唯因修,八唯果用,並皆互闕。◆
│ │    │  │★後「謂前之二師」下,為其解釋。即釋「互闕」之言,出其新立之意。於中又二:先出「互闕」;★
│ │    │  └─子二 彰立所由 分三
│ │    │   ┌─丑一 總標
│ │    │   │◆故賢首意取光統,而加緣起、法界之言。◆
│ │    │   │★後「故賢首意」下,彰其立由。雖依「光統師」,而更添之。於中三:初、「總」標;★
│ │    │   ├─丑二 出光統之意
│ │    │   │◆由光統師以因果即緣起,理實即「法界」,故不開之。◆
│ │    │   │★二、「由光統師」下,出「光」「師」意,「不」安「緣起」、「法界」」之由;★
│ │    │   └─丑三 出賢首所以 分二
│ │    │    ┌─寅一 總明所以
│ │    │    │◆賢首以因果是緣起中別義,理實是法界中別義,故加總名。◆
│ │    │    │★三、「賢首」下,出「賢首」「加之」「所以」」。於中有二:先「總」明「所以」,以彼得「別」而「闕」「總
│ │    │    │ 」故;★
│ │    │    └─寅二 出總別相
│ │    │◆以「法界」有事、理及無礙故,緣起體上之用故,所以加之。◆
│ │    │★後「以法界」下,出「總」、「別」之相。「法界」有四,「理實」是一,故云「別」也。「緣起」是「總」,而有二義:一
│ │    │ 、本有「緣起」,如大方廣,方廣是業用,周徧是本有故;佛華嚴是「因果」,即修成「緣起」故。又「緣起」是「義」,「
│ │    │ 因果」是「位」故。★
│ │    └─辛二 申今義 分二
│ │   ★疏「二、、申今解」下,疏文有二:先總明建立;後「今釋前義」下,開章別解。★
│ │     ┌─壬一 總建立 分五
│ │     │★前中五:一、總相標立,二、顯其包含,三、彰加所以,四、釋通妨難,五、重顯異門。★
│ │     │┌─癸一 總相標立
│ │     ││◆二、申今解者,依後二師,而頗為改易。若取言略攝盡,,應言法界緣起不思議為宗;若取言具,於第十師加不思議。◆
│ │     ││★今初,意云:「略」則「第十師」,其「言」則多。既光統別不「攝」總,「應言法界緣起」。總,則「攝」別,不應復
│ │     ││ 存因果、理實之言。「若取」廣說,又闕「不思議」。故云「若取」前義,「應言」因果「緣起」理實「法界」」「不思
│ │     ││ 議為宗」;「若取」次第,「應言法界」理實「緣起」因果「不思議為宗」。★
│ │     │├─癸二 顯其包含
│ │     ││◆此則攝一總題,理實即大方,緣起即方廣,法界總該前二,因果即佛華嚴。觀其總題,已知別義。◆
│ │     ││★疏「此則攝一總題」下,第二、顯其包含。「方」字兩用:向上,則「大方」無隅,即「法界」故;向下,「方廣」業用
│ │     ││ ,是「緣起」「法界」故。故云「法界總該前二」。★
│ │     │├─癸三 彰加所以
│ │     ││◆而法界等言,諸經容有,未顯特異,故以不思議貫之。則法界等,皆不思議,故為經宗。所以龍樹指此為《大不思議經》
│ │     ││ ,斯良證也。◆
│ │     ││★疏「而法界等言」下,第三、彰加「不思議」之所以。揀異餘「經」,故兼引文「證」。★
│ │     │├─癸四 釋通妨難
│ │     ││◆《淨名》但明作用不思議解脫,蓋是一分之義;未顯法界融通等不思議,故不同也。◆
│ │     ││★疏「《淨名》但明」下,第四、釋通妨難,即躡迹為難,謂若加「不思議」,欲異餘經,尚同「《淨名》」,曾何成異?
│ │     ││ 故為此通:彼得業用,不得德相故。故彼經云:「有解脫,名不思議。菩薩住是解脫,能以須彌之高廣內芥子中」等。曾
│ │     ││ 不說言:「真如具無盡德,」「佛身不分而徧,」「塵毛之德不可盡」等,故為「一分」。故龍樹呼此經為《大不思議經
│ │     ││ 》,則顯彼為小「不思議」。「不思議」雖無大、小,教中彰之,有廣、狹故。★
│ │     │└─癸五 重顯異門
│ │     │◆若就題中分體、宗、用,則以理實為體,緣起為用,因果為宗。尋宗令趣理實體,故法界總攝上三。◆
│ │     │★疏「若就題中」下,第五、重顯異門。上來所辨,但明「題中」已具經「宗」。若準天台智者釋《法華經》,於一「題中」
│ │     │ 有「體、宗、用」。今取例釋,故有「三」也。★
│ │     └─壬二 別解釋 分二
│ │      ┌─癸一 釋名
│ │      │◆今釋前義,略分為二:一、釋名,二、顯義。今初,法界名體,廣如本品。今略申其二:一、事法界,二、理法界。二法
│ │      │ 俱含持軌,二界則性、分不同,互用皆通。◆
│ │      │★疏「互用皆通」者,謂不壞「性」、相,則「理法界」,「性」義名「界」;若「事法界」,「分」義名「界」。若「性
│ │      │ 」、相交徹,相既即「性」,「分」即名「性」;「性」即相故,無「分」即「分」。故言「互」「通」。★
│ │      └─癸二 顯義 分三
│ │     ★疏「二、顯義中,曲有四門」等者,此「門」有三:初、總標,二、別釋,三、總結。★
│ │       ┌─子一 標
│ │       │◆二、顯義中,曲有四門:◆
│ │       │★初、標,可知。★
│ │       ├─子二 釋 分四
│ │       │★二、「別」釋。四章即為四「別」。★
│ │       │┌─丑一 別開法界以成因果 分四
│ │       ││┌─寅一 標章略明
│ │       │││◆第一、別開法界以成因果。謂普賢法界為因,遮那法界為果,是故因果不離理實法界。◆
│ │       │││★疏「第一、別開法界」等者,此一段疏文有四「別」:一、標章略明。★
│ │       ││├─寅二 開章別釋
│ │       │││◆於中十事五對,即五周因果:一、所信因果,二、差別因果,三、平等因果,四、成行因果,五、證入因果。下當
│ │       │││ 指文。◆
│ │       │││★二、「於中十事」下,開章「別」釋。★
│ │       ││├─寅三 通會宗趣
│ │       │││◆而此因果互為宗趣。◆
│ │       │││★三、「而此因果互為宗趣」者,會通「宗趣」。然有二意:一者、「五周」皆以「因果」為其「宗趣」。若以修「
│ │       │││ 因」「為宗」,得「果」「為」「趣」;舉「果」「為宗」,令修「因」「為」「趣」。二者、「所信因果」「為
│ │       │││ 宗」,令得「差別因果」「為」「趣」;舉「差別」「為宗」,成「所信」「為」「趣」;舉「差別」「為宗」,
│ │       │││ 令得「平等」「為」「趣」;舉「平等」「為宗」,融「差別」「為」「趣」;舉「平等」「為宗」,令「成行」
│ │       │││ 「為」「趣」;舉頓「成」諸「行」「為宗」,令信「平等」「為」「趣」;舉「成行」「為宗」,令「證入」「
│ │       │││ 為」「趣」;舉「證入」「為宗」,令忘「證」修行「為」「趣」。故言「互為」。★
│ │       ││└─寅四 結成因果
│ │       ││◆一經始終,不離因果,故但因果為宗,不違所依法界。◆
│ │       ││★疏「一經始終」下,第四、結「成因果」。收前五、六、七、八四師之義,彼皆「不」出「因果」故。故此「因果」
│ │       ││ 「不違」「法界」,「以」是「法界」「成因果」故。★
│ │       │├─丑二 會融因果以同法界 分四
│ │       ││┌─寅一 標
│ │       │││◆第二、會融因果以同法界。◆
│ │       │││★疏「第二、會融因果以同法界」下,疏亦有四:一、標章;★
│ │       ││├─寅二 釋
│ │       │││◆法界門中亦有十事五對,互為宗趣:
│ │       │││ 一、教義相對,謂舉教為宗,顯義為趣;或以義為宗,顯教為趣。以辨義深,令教勝故。
│ │       │││ 二、人法相對,舉人為宗,令知法為趣;舉法為宗,令得人為趣。
│ │       │││ 三、理事相對,舉事意令趣理故,舉理意在融事故。
│ │       │││ 四、境智相對,舉所觀境令成觀智故,舉修成智令證同真境故。
│ │       │││ 五、因果相對,舉彼修因令證果故,舉其勝果勸修因故。◆
│ │       │││★二、「法界門中」下,開章解釋;★
│ │       ││├─寅三 會通六釋
│ │       │││◆五對別明,是宗之趣;五對相即,為宗即趣。◆
│ │       │││★三、「五對別明」下,會通六釋,謂不壞「因果」及交徹故;★
│ │       ││└─寅四 結示法界
│ │       ││◆上五周因果不離此五對之法,即事理法界。況因果無性,當體同真,所以但用法界為宗,亦不違因果。◆
│ │       ││★四、「上五周因果」下,結歸「法界」,收前衍、裕二師。就結歸「法界」中,有二意:
│ │       ││ 一、歸「事理法界」,謂第五「因果」即前「因果」。又前之四「對」皆通「因果」,「因果」皆有「境」、「智」
│ │       ││ 等故。又第三「對」中,一種是「理」,餘之九「事」皆是「事」攝。故「五周因果」「不」出「此」「十」。
│ │       ││ 二、「況因果無性」下,會上歸於「理法界」也。★
│ │       │├─丑三 法界因果分明顯示 分四
│ │       ││┌─寅一 總標
│ │       │││◆第三、法界、因果分明顯示,◆
│ │       │││★疏「第三、法界、因果分明顯示」,文亦有四:一、總標。★
│ │       ││├─寅二 會釋
│ │       │││◆亦有十義五對:
│ │       │││ 一、無等境,此有二位:一、在纏性淨法界,為所信境;二、出纏最清淨法界,為所證境。
│ │       │││ 二、無等心,此亦二義:一、大菩提心,為普賢行本故;二、信、悲、智等,隨行起故。
│ │       │││ 三、無等行,此亦二義:一、差別行,各別修故;二、普賢行,一即一切故。
│ │       │││ 四、無等位,此亦二義:一、行布位,比證別故;二、圓融位,一證一切證故。
│ │       │││ 五、無等果,此亦二義:一、修生果,今始成故;二、修顯果,本自具故。◆
│ │       │││★二、「亦有十義」下,別釋。★
│ │       ││├─寅三 宗趣
│ │       │││◆此上五對,各初句為宗,後句為趣。◆
│ │       │││★三、「此上五對」下,會「宗」「趣」,如舉「在纏」「法界」「為宗」,令得「出纏」「清淨」「為趣」;餘四
│ │       │││ 例知。★
│ │       ││└─寅四 結成
│ │       ││◆又上五中,初一真法界,二即緣起;又二、三、四皆緣起因,後一緣起果。故光統具用二義為宗,無所違矣。◆
│ │       ││★四、「又上五中」下,結示「法界、因果」之相,收前「光統」師,唯「初一」「對」是「法界」理實,餘「皆緣起
│ │       ││ 因」、「果」。★
│ │       │└─丑四 法界因果雙融俱離 分二
│ │       │★疏「第四、法界、因果雙融」下,此門但二:一、標,二、別釋。★
│ │       │ ┌─寅一 標
│ │       │ │◆第四、法界、因果雙融、俱離,性、相混然,無礙自在,亦有十義:◆
│ │       │ │★今初,由「雙融」故「俱離」,由「雙融」故「混然」。「離」不礙存,故云「無礙」;能存能「離」,故云「自
│ │       │ │ 在」。「法界」雖通事、理,今取理實,故「法界」為「性」,「因果」為「相」。★
│ │       │ └─寅二 釋
│ │       │◆一、由離相故,因果不異法界,即因果非因果也。此即相為宗,離相為趣;或離相為宗,令亡因果為趣。下九準思。◆
│ │       │ 二、由離性故,法界不異因果,即法界非法界也。
│ │       │ 三、由離性不泯性故,法界即因果時,法界宛然,則以非法界為法界也。
│ │       │ 四、由離相不壞相故,因果即法界時,因果歷然,則以非因果為因果也。
│ │       │ 五、離相不異離性故,因果、法界雙泯、俱融,迥超言慮。
│ │       │ 六、由不壞、不異、不泯故,因果、法界俱存現前,爛然可見。
│ │       │ 七、由五、六存、泯復不異故,超視聽之妙法,無不恒通見聞;絕思議之深義,未嘗礙於言念。
│ │       │ 八、由法界性融不可分故,即法界之因果各同時全攝法界,無不皆盡。
│ │       │ 九、因果各全攝法界時,因果隨法界各互於因果中現,是故佛中有菩薩。普賢中有佛也。
│ │       │ 十、因果二位各隨差別之法,無不該攝法界,故一一法、一一行、一一位、一一德,皆各總攝無盡無盡帝網、重重諸法
│ │       │   門海,是謂華嚴無盡宗趣。◆
│ │       │★疏「一、由離相」下,別釋中:初、二一對但明「俱」「離」。三、四一對不礙兩存。然「性」則叵「壞」,但云「不
│ │       │ 泯」;「相」則可「壞」,故言「不壞」。五、即合其初、二。六、即合其四、三。皆由「性」、「相」相即,故二對
│ │       │ 皆「不」相「異」。七、復合其五、六,謂六是於「存」,五是於「泯」,正「存」即「泯」,故「復不異」。八、即
│ │       │ 「融」前「因果」,「令」同「法界」。九、由同「法界」,「因果」「互」「攝」。十、「令」「因果」「差別之法
│ │       │ 」,「一一」別「攝」。已知大意。★
│ │       │★次隨難釋。疏「此即相為宗」等者,舉「相」意,欲「令亡」不在「相」故。後對合上「離相」,並「為」其「宗」。
│ │       │ 「令亡因果」者,前「離」於「相」,明「因果」之「相」本「離」;今「亡因果」,「令」「離」取「相」之心。★
│ │       │★言「下九準思」者,二中、應云:舉「性」「為宗」,「令」「離性」「為趣」;「離性」「為宗」,「令亡」「法界
│ │       │ 」「為」「趣」。
│ │       │ 三、即「離性」「為宗」,「不泯性」「為趣」,以「性」本自「離」,「不」待「泯」故。又「離性不泯性」「為宗
│ │       │ 」;「令亡」「法界」,「不」「礙」「法界」「為趣」。
│ │       │ 四、以「離相」「為宗」,「不壞相」「為趣」;「相」本自「離」,「不」待「壞」故。又「離相不壞相」「為宗」
│ │       │ ;「令亡因果」,「不壞」「因果」「為趣」。
│ │       │ 五、「離相」「為宗」,「不異離性」「為趣」,由「性」、「相」「不異」故。若「異」「離性」,非真「離相」故
│ │       │ 。又「離相不異離性」「為宗」;「令」「雙」「融」「性」、「相」,「俱泯」「為趣」。
│ │       │ 六、「不壞相」「為宗」,「不異、不泯」「性」「為趣」。若「離」「不泯」,有「不壞」者,是定有故。又「不壞
│ │       │ 、不異、不泯」為宗,令「俱存現前」「為趣」。
│ │       │ 七、「雙」「存」「為宗」,「不異」「雙泯」「為趣」,以即「泯」而「存」,方是「存」故。又「雙」「存」「不
│ │       │ 異」「雙泯」「為宗」,「令」「超視聽」、「絕思議」、「不」「礙」「見聞」、「言念」「為趣」。然「超視聽之
│ │       │ 妙法」,則約「相」說;「絕思議之深義」,則約「性」說。
│ │       │ 八、「法界」「為宗」,「性融不可分」「為趣」。又「法界性融不可分」「為宗」,令「因果」「各」「攝法界」「
│ │       │ 為趣」。
│ │       │ 九、「因果各全攝法界」「為宗」,令「因果」「互」在「為趣」。
│ │       │ 十、「二位」「差別」皆「攝法界」「為宗」,「一一行」、「位」「無盡」「為趣」。★
│ │       └─子三 結 分四
│ │        ┌─丑一 體用收之
│ │        │◆上之四門,初一即體之用,次一即用之體,三即體、用雙顯,四即體、用鎔融。◆
│ │        │★疏「上之四門」下,第三、總結。於中有四:初、以「體」、「用」收之。「體」即前性,「用」即前相。★
│ │        ├─丑二 以宗中十一字收之
│ │        │◆又初一即因果緣起,次一即理實法界,三即雙明,後一即不思議。◆
│ │        │★二、「又初一即因果」下,以「宗」中十一字收之。★
│ │        ├─丑三 總融四門
│ │        │◆既以第四融前,則四門一揆。◆
│ │        │★三、「既以第四融前,則四門一揆」者,總「融」「四門」。★
│ │        └─丑四 會歸心觀
│ │◆故即照而遮,即遮而照,雙照雙遮,圓明一觀,契斯宗趣矣。◆
│ │★四、「故即照」下,會歸心「觀」。在法為離,在心為「遮」;在法不壞,在心為「照」。「遮」,即初之二「門」;「照」,即三、四
│ │ 二「門」。然初「遮」是「即照」之「遮」,次「照」是「即遮」之「照」。五即「雙遮」;六即「雙照」;七即正「雙遮」而正「雙照
│ │ 」;八即「四門一揆」,圓明一觀」;九、十隨一句中具攝前四,亦同「一觀」。又十門齊鑒曰「照」,無心於十曰「遮」;「雙照」,
│ │ 「照」前「照」「遮」,「雙遮」,「遮」前「遮」「照」。言亡慮絕,了了分明。故上十門「圓明一觀」,方契十門之旨。合上「四門
│ │ 」之「宗」,希領文繫之表也。★                                      (鈔14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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