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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三 義理分齊 分二
│ │★「第三、義理分齊」中疏文分二:先總明大意;後「今顯別教」下,開章別釋。★
│ │┌─丁一 總彰大意 分三
│ ││★前中分三:初、結前生後,二、「總」顯深廣,三、結「屬」所攝。★
│ ││┌─戊一 結前生後
│ │││◆第三、義理分齊。已知此經總屬圓教,未知圓義分齊云何?◆
│ │││★今初,兩句:前句結前,謂前教攝中不別明攝者,以五教中第五「圓教」指於「此經」,義當已攝;況諸師立「教」,皆以《華嚴》
│ │││ 為圓。故知「圓」攝。後「未知」下一句,生後。★
│ ││├─戊二 總顯深廣 分三
│ │││★疏「然此教海」下,第二、總明「深廣」,有法、喻、合。★
│ │││┌─己一 法
│ ││││◆然此教海宏深,包含無外,色、空交映,德、用重重。語其橫收,全收五教乃至人、天,總無不包,方顯深廣。◆
│ ││││★今初至「方顯深廣」,法說也。初二句總標。「宏」,大也,即是「廣」義。「色、空交映,德、用重重」,釋「深」義也。然上
│ ││││ 二句言含法、喻。如「海」旁無邊涯,連「天」一色,「空」徹「海」底,「海」「映」「空」天。即下四門之二,總攝歸真,並
│ ││││ 皆「空」淨。理事無礙,即「色、空交映」,「色」不礙「空」,「空」不礙「色」也。「德、用重重」即唯明「深」義。具十玄
│ ││││ 門,「重重」無盡,即事事無礙,如「海」十「德」互相周徧。
│ ││││ 疏「語其橫收」下,釋上「廣」也。如下二地中說「人」、「天」「十善」等,即其文也。「總無」下,雙結「深」、「廣」。★
│ │││├─己二 喻
│ ││││◆其猶百川不攝大海,大海必攝百川。雖攝百川,同一鹹味,故隨一滴,迥異百川。◆
│ ││││★疏「其猶」下,喻明,可知。★
│ │││└─己三 合 分二
│ │││★疏「前之四教」下,法合,以「四教」合於「百川」,「圓教」合於「大海」。於中,先正合,後解妨。★
│ │││ ┌─庚一 正合
│ │││ │◆前之四教不攝於圓,圓必攝四。雖攝於四,圓以貫之,故十善、五戒亦圓教攝。尚非三、四,況初、二耶?◆
│ │││ │★今初,言「尚非三、四,況初、二耶」者,合前「故隨一滴,逈異百川」,即舉勝顯劣。「三」即終「教」,「四」即頓「教」
│ │││ │ ,「初、二」即小乘及與始「教」。雖有「戒」、「善」,是「圓教」「戒」、「善」,尚不同終、頓之勝,以彼不能事事無礙
│ │││ │ 故,「況初、二」之劣,以彼「尚」不得二「空」及事、理無礙等故。其猶「大海」尚「異」江河,「況」於溝洫!★
│ │││ └─庚二 解妨
│ │││◆斯則有其所通,無其所局。◆
│ │││★疏「斯則有其所通,無其所局」者,二、釋妨也。謂有難言:先則「總」「收」,後則「總」揀,二義天隔,何以「會」通?故為此
│ │││ 釋。「總」「收」者,約「其所通」,如「圓教」中有小乘「戒」、「善」之法、四諦、因緣,有始「教」中十地、十如、八識、四
│ │││ 智,有終「教」中事、理無礙,有頓「教」中言、思斯絕等,如「海」有「百川」之水,水義同也。後「總」揀者,約「無其所局」
│ │││ ,如小乘唯「人」、空自利,始「教」五性、三乘,終「教」不說「德、用」該「收」,頓「教」一向事、理雙絕等,如彼「百川」
│ │││ 不「同」「鹹味」,不具十「德」,「海」則具之。一、次,二、不宿,三、餘水入中,四、普同,五、無,六、深,七、廣,八、
│ │││ 大身,九、潮,十、普受大雨。★
│ ││└─戊三 結屬所攝 分三
│ ││★疏「故此圓教」下,結屬所攝。於中三:初、總「顯」「深」、「廣」;次「一乘有二」下,別釋「深」義;後通妨。★
│ ││ ┌─己一 總顯深廣
│ ││ │◆故此圓教,語廣,名無量乘;語深,唯顯一乘。◆
│ ││ ├─己二 別釋深義
│ ││ │◆一乘有二:一、同教一乘,同頓同實故;二、別教一乘,唯圓融具德故。◆
│ ││ │★二中言「同教」者,謂終、「頓」二教,雖說一性一相,無二無三,不辨「圓融具德」,事事無礙,故非「別教」。而「別教」中
│ ││ │ 有一性一相,事、理無礙,言、思斯絕,「同」彼二教。★
│ ││ └─己三 通釋妨難
│ ││◆以別該同,皆圓教攝。◆
│ ││★疏「以別該同」下,三、通妨難。謂有難言:既「同頓同實」,何異「頓」、「實」?故此通云:即此「同」中必有「別」義。如事、
│ ││ 理無礙必有事事無礙耳。猶彼江水,入海亦鹹。★
│ │└─丁二 開章別釋 分二
│ │ ┌─戊一 標列章門
│ │ │◆今顯別教一乘,略顯四門:一、明所依體事,二、攝歸真實,三、彰其無礙,四、周徧含容。各有十門,以顯無盡。◆
│ │ │★疏「今顯別教」下,第二、開章別釋中二:先標章;★
│ │ └─戊二 依章別釋 分四
│ │  ┌─己一 所依體事 分三
│ │  │★後「初中」下,依章別釋。釋初章中三:初具列,次略釋,後結廣從略。★
│ │  │┌─庚一 具列
│ │  ││◆初中十者:一、教義,二、理事,三、境智,四、行位,五、因果,六、依正,七、體用,八、人法,九、逆順,十、應感。◆
│ │  │├─庚二 略釋
│ │  ││◆教即能詮,即前五教乃至光、香等;義即所詮,即五教等一切義理。理即生、空所顯,二空所顯無性、真如等理;事即色、心、
│ │  ││ 身、方等事。◆
│ │  ││★疏「教即能詮」下,二、略釋也。但釋「教義」、「理事」二對。言「乃至光、香等」者,謂諸法顯「義」,但「能詮」「理」
│ │  ││ ,並為「教」體。如下「教」體中明有以「光」明而為佛「事」等是也。「義即所詮,即五教等一切義理」者,如前立「教」中
│ │  ││ 約「所詮」差別。七十五法、八識等「義」、「十」對法等,皆是「義」也。★
│ │  ││★疏「理即生、空」等者,具「五教」「理」:「生、空所顯」是小乘「教」「理」;「二空所顯」是始「教」「理」;「無性、
│ │  ││ 真如」是終「教」「理」;而言「等」者,「等」「餘」二「教」之「理」,謂頓「教」「理」亦即「無性、真如」,「體」絕
│ │  ││ 安立,「如」、「性」雙遣,亦不離「如」;圓「教」之「理」總融諸「法」,無有障礙耳。疏「事即色、心」「等」者,「等
│ │  ││ 」取其餘「事」類,如「身」廣有多義,謂六道、四聖等。若「事」門中,無不此攝。★
│ │  │└─庚三 結示
│ │  │◆餘可思準。◆
│ │  │★疏「餘可思準」者,即餘八門。謂「三、境智」者,即「五教」所觀之「境」,能觀之「智」。總收不出二諦、二「智」。別即初
│ │  │ 小乘四諦、涅槃為「境」,無漏淨慧為「智」及他心等十「智」;始「教」亦通四諦、二諦等為「境」,加行、根本、後得等「智
│ │  │ 」;終「教」則是三諦等「境」,權、實無礙等「智」;頓「教」則無「境」為「境」,絕「智」為「智」;圓「教」則無盡之「
│ │  │ 境」,無盡之「智」。「四、行位」者,「五教」修「行」不同,得「位」差別,「位」通「因、果」。「五、因果」自互不通,
│ │  │ 如七方便等為「因」,須陀洹等為「果」;等覺已下皆「因」,妙覺為「果」等。「六、依」即國土,「正」即佛身等。「七、體
│ │  │ 」則法、報等,「用」則應、化等。「八、人」則覺者等,「法」則菩提等。「九、逆」則婆須、無厭等,「順」則觀音、正趣等
│ │  │ 。「十、應」即赴感,佛及菩薩等;「感」即當機,菩薩、眾生等。各隨「五教」以辨差別。諸教具有,故云「可思」。★
│ │  │★又此十對,初一為總,後後漸略。若辨次第者,如來說「能詮」之「教」,詮「所詮」之「理」,則無「法」不盡。「法」有「教
│ │  │ 」「理」、「行」「果」。「行」「果」並在「所詮」「理」中故。二、就「所詮」「理」,雖復眾多,不出「事」之與「理」,
│ │  │ 即性及相,無「法」不攝。三、「理」該下八,且置而勿論;就其「事」中,不出「境、智」。四、「智」觀於「境」,便有造修
│ │  │ 之「行」,所成之「」位。五、「行、位」未極,總屬「因」收;極則為「果」。六、「果」中多「法」,不出「依、正」;「因
│ │  │ 」亦有之。七、隨「依、正」中皆有「體、用」,如「正」中「體」者,法、報;「用」者,應、化。「依」中「體」者,法性等
│ │  │ 剎;「用」者,「應」物隨現,交入無礙。「因」門例然。八、「正」中自有「人、法」不同。以「法」成「人」,以「人」弘「
│ │  │ 法」。九、於「人」中「逆」化、「順」化。十、「人」之「逆、順」,必有「感」、「應」:宜「逆」化之「感」,則婆須等「
│ │  │ 應」之;宜「順」化之「感」,則文殊等「應」之。若依後後,開一成二,則法彌多矣。謂如「果」分「依、正」為二,「因」亦
│ │  │ 如之,則有四矣;「正」有「體、用」,「依」亦如之,則成八矣。如是相望,展轉成多,不必全爾。是故疏中不為此釋耳。★
│ │  │★又此十對,就其正意,總相該收,以為十玄所依「體」、「事」。若以「義」取,隨一事中即有十對,如下勝音蓮華處說。故下但
│ │  │ 約一塵,即具十對。★
│ │  ├─己二 攝歸真實 分三
│ │  │★ 疏「第二、攝歸真實」者,疏文有三:初標章;次「即真空絕相」者,即指「法」之「本」;後「經云」下,引文證成。★
│ │  │┌─庚一 標章
│ │  ││◆第二、攝歸真實者,◆
│ │  │├─庚二 正釋
│ │  ││◆即真空絕相。◆
│ │  ││★二中,然杜順和尚「《法界觀》」中總有三觀:「一、真空絕相觀,二、事理無礙觀,三、周徧含容觀。」即是今疏四門之中後
│ │  ││ 之三門。★
│ │  ││★初、「攝歸真實」,即「真空絕相觀」也。於中自有四句十門:一、會色歸空觀,二、明空即色觀,三、空色無礙觀,四、泯絕
│ │  ││ 無寄觀。此為四句。前二各四,故為十門。
│ │  ││ 初句四門者,前三同言色不即「空」,以即「空」故。釋則不同:
│ │  ││ 一、明不即斷「空」,以即「真空」故。
│ │  ││ 二、明青、黃等不即「真空」,以青、黃無體故,即是「真、空」。
│ │  ││ 三、「空」中無色可即「空」,故云不即「空」,以會色歸空無有體故,即是「真空」。上三以法揀情。
│ │  ││ 四、色即是「空」,以無性故。如色既然,萬法皆爾。★
│ │  ││★第二、明空即色觀,亦有四門。前之三門準前釋,言同釋別,但翻云「空」不即色,以即色故。亦有三義:
│ │  ││ 一、斷空不即色,以「真空」必不異色故。
│ │  ││ 二、以「空」理非青、黃,故非色;青、黃之「真空」必不異青、黃,故云即色。
│ │  ││ 三、空是所依,故不即色;必與能依為所依,故云即色也。上三揀情。
│ │  ││ 四、空即是色,凡是「真空」,必不異色故。★
│ │  ││★第三、空色無礙觀者,謂色舉體是「真空」,故色不盡,而空現;空舉體不異色,故空即色,而空不隱。是故二法無礙一味。★
│ │  ││★第四、泯絕無寄觀者,謂此「真空」不可言即色,不即色,即空,不即空。一切法皆不可,不可亦不可。此語亦不受。迴絕無寄
│ │  ││ ,言解不及,以生心動念乖法體故。★
│ │  ││★以前八門揀情顯解,第三門解終趣行,第四門正成行體。由解成行,行起解絕。上皆「《法界觀》」義。所以疏中不廣引者,以
│ │  ││ 第三「空」色無礙濫於第二理事無礙觀故。彼所以立者,以第四泯絕無寄泯前三故,故名「真空絕相」。今但取一門總意,亦即
│ │  ││ 泯絕無寄。又欲令四門成四種法界故。初門即事,次門即理,三即事理無礙,四即事事無礙故。★
│ │  │└─庚三 引證
│ │  │◆經云:「法性本空寂,無取亦無見,性空即是佛,不可得思量」。亦有十義,如《法界觀》。◆
│ │  ├─己三 彰其無礙 分三
│ │  │★第三、「理」「事」「無礙」觀中疏文分三:初、總標;二、「一、理徧於事」下,別釋;三、「上之十事」下,總結。★
│ │  │┌─庚一 總標
│ │  ││◆第三、彰其無礙(事理無礙觀)。然上十對,皆悉無礙。今且約事、理以顯無礙,亦有十門:◆
│ │  ││★今初,言「十對,皆悉無礙」者,謂:一、教義「無礙」,二、「理」「事」「無礙」,三、境智「無礙」,乃至十、「應感」
│ │  ││ 無礙。「今且約事、理」者,「事、理」是所詮法中之總故,又諸處多明「理」、「事」「無礙」故,為成四法界故。★
│ │  │├─庚二 別釋 分十
│ │  ││★疏「一、理徧於事」下,第二、別釋十門,即為十別。一一門中多先正釋,後會前義。即前性、相不同中十對之義。或一門會一
│ │  ││ 義,或二門同會一義,或一門以會多義。至文當知。又十對中唯會法性,以是同教一乘義「理」分齊故。如前云三乘、一乘別,
│ │  ││ 今但會一乘;五性、一性別,今但會一性。十對皆然。今初第一門不會,至第二門,一時會故。★
│ │  ││┌─辛一 理徧於事門 分三
│ │  │││┌─壬一 標門
│ │  ││││◆一、理徧於事門,◆
│ │  ││││★疏中三:初、標門;★
│ │  │││├─壬二 正釋
│ │  ││││◆謂無分限之理全徧分限事中,◆
│ │  ││││★次「謂無分限」下,正釋。謂「理」不可「分」,故「無分限」;「事」隨緣別,故「分」位歷然。而不相離,故得相「徧
│ │  ││││ 」。今明「理」不異「事」,故「徧」「事」中。★
│ │  │││└─壬三 結成徧義
│ │  │││◆故一一纖塵,理皆圓足。◆
│ │  │││★後「故一一纖塵」下,結成「徧」義。若不「全徧」,則「理」可「分」;「事」不「全」攝,亦不「即」理。如「一纖塵」
│ │  │││ ,「事」事皆爾。正「徧」此時,不妨「徧」餘故。亦非餘處無「理」。「全」此「全」彼,亦非二「理」。★
│ │  ││├─辛二 事徧於理門 分二
│ │  │││★疏「二、事徧於理門」者,文中二:先正明,後會前。★
│ │  │││┌─壬一 正明
│ │  ││││◆二、事徧於理門,謂有分之事全同無分之理,故一小塵即徧法界。◆
│ │  ││││★前中,所以要「全同」者,以「事」無別體,還如「理」故;若不「全同」,則不如「理」。色不異空,義不極成。然相「
│ │  ││││ 徧」二門,超情難見。何者?謂「事」既「有分」,「理」即「無分」,如何得「徧」?若「塵」「徧法界」,「塵」應非
│ │  ││││ 「小」;「理」「徧」「同」「事」,應如「小塵」。今明由「事」與「理」有非一、非異義故。以非異,故「全同」;以
│ │  ││││ 非一,故不壞分別。則「事」、「理」兩分。如海之波,一波「全」「徧」大海,以「同」海故;大海「全」在小波,以海
│ │  ││││ 無二故。「全」在一波,亦「全」在諸波,「同」一海故。★
│ │  │││└─壬二 會前 分二
│ │  │││★疏「由上二義」下,二、會前義。於中二:先會「一性」,後會一乘。★
│ │  │││ ┌─癸一 會一性 分三
│ │  │││ │★前中三:初、明「一性」、五「性」,二、明「成」佛、不「成」佛,三、明「無性」即佛「性」。★
│ │  │││ │┌─子一 明一性無性 分二
│ │  │││ ││★初中,先正明,後引證。★
│ │  │││ ││┌─丑一 正明
│ │  │││ │││◆由上二義互該徹,故皆同一性。◆
│ │  │││ │││★前中,謂事有分限,理無分限。五「性」約事,「一性」約理。今理徧事,則「一性」之理,全在「五性」之中;事
│ │  │││ │││ 徧於理,五「性」即是「一性」。故云「互該徹故,皆同一性」。★
│ │  │││ ││└─丑二 引證
│ │  │││ ││◆故〈出現品〉云:「如來成正覺時,於其身中普見一切眾生成正覺,乃至普見一切眾生入涅槃,皆同一性──所謂無性
│ │  │││ ││ 。」◆
│ │  │││ ││★疏「故〈出現〉」下,二、引證。此文釋通二義:一、正是事事無礙義,以「眾生」及佛皆是事故。今取釋文「皆同一
│ │  │││ ││ 性」之義,故證事、理無礙。由理徧事,故「眾生」隨理而在佛中。★
│ │  │││ │├─子二 明成佛不成佛 分二
│ │  │││ ││┌─丑一 正明由上
│ │  │││ │││◆理徧事故,一成,一切成;事徧同理故,說都無所成。◆
│ │  │││ │││★疏「理徧事故,一成,一切成」下,第二、明「成」佛、不「成」佛義。謂「理」無二實,故該多「事」而皆「成」
│ │  │││ │││ 也;「理」「如虛空」,故「事」「同理」而「無成」矣。★
│ │  │││ ││└─丑二 引證
│ │  │││ ││◆經云:「譬如虛空,無成無壞。」◆
│ │  │││ ││★「經云:『譬如虛空』」下,引證。亦〈出現品〉「成」正覺中,義引之耳。文云:「佛子!譬如虛空,一切世界若成
│ │  │││ ││ 若壞,常無增減。何以故?虛空無生故。諸佛菩提亦復如是,若成正覺、不成正覺,亦無增減。何以故?菩提無相,無
│ │  │││ ││ 非相,無一,無種種故。」即「無所成」義。由上二義,欲「成」,則念念常「成」;欲不「成」,則十方三際無「成
│ │  │││ ││ 」「佛」者。故「成」與不「成」自在無礙。★
│ │  │││ │└─子三 明無性即佛性 分二
│ │  │││ │ ┌─丑一 正明由上
│ │  │││ │ │◆一性無性,即是佛性,◆
│ │  │││ │ │★疏「一性無性,即是佛性」者,第三、會「佛性」義。先正會;★
│ │  │││ │ └─丑二 引證
│ │  │││ │◆故《涅槃》云:「佛性名第一義空,第一義空名為智慧。」◆
│ │  │││ │★後「故《涅槃》」下,引證,以「第一義空」即「佛性」故。大意祗爾。欲窮法源,故復略引。
│ │  │││ │ 然《北經》二十七〈師子吼品〉問於「佛性」,總有六問:「
│ │  │││ │ 一、問:云何為佛性?(一、問體性)
│ │  │││ │ 二、以何義故名說佛性?(二、問性名義)
│ │  │││ │ 三、何故復名常、樂、我、淨?(三、問性德)
│ │  │││ │ 四、若一切眾生有佛性者,何故不見一切眾生所有佛性?(四、問眾生不見所以)
│ │  │││ │ 五、十住菩薩住何等法,不了了見?佛住何等法,而了了見?(五、問住法差別)
│ │  │││ │ 六、十住菩薩以何等眼不了了見?佛何眼而了了見?(六、問用眼不同)」★
│ │  │││ │★答中答第一「問」,經云:「佛性者名第一義空,第一義空名為智慧。所言空者,不見空與不空;智者,見空及與不空、
│ │  │││ │ 常與無常、苦之與樂、我與無我。空者,一切生死;不空者,謂大涅槃;乃至無我者,即是生死;我者,謂大涅槃。見一
│ │  │││ │ 切空,不見不空,不名中道;乃至見一切無我、不見我者,不名中道。中道者名為佛性。以是義故,佛性常恒,無有變異
│ │  │││ │ ;無明覆故,令諸眾生不能得見。」薦福釋云:「然佛性有二:一、性得,二、修得。」「佛性名第一義空,第一義空名
│ │  │││ │ 為智慧」者,即「性得」「中道」「智慧」覺性。如《密嚴》云:「如來清淨藏,亦名無垢智,常住無始終,離四句言說
│ │  │││ │ 。」亦如《華嚴經》云:「無相智、無礙智具足在於眾生身中」等。非是從緣「智慧」名「智慧」也,有自性徧照法界光
│ │  │││ │ 明義,故名「智慧」也。從「所言空」下,明「修得」「性」。「修得」覺性,觀「第一義空」,「不見空與不空」,離
│ │  │││ │ 有、無相故。從「智者見空」下,明「見」「中道」之人。「智者」即佛及菩薩也。從「空者」下,明「空」、有等法也
│ │  │││ │ 。「空」即徧計、依他,「不空」即圓成實性。下文云:「一切諸法皆是虛假,隨其滅處,」「即是第一義空」等。故知
│ │  │││ │ 「第一義空」是「不空」如來藏,非「空」「如來」「藏」。諸佛、菩薩真、俗雙觀,有、無齊照,故名「中道」。★
│ │  │││ │★又準下文云:「佛性」「云何為空?第一義空故。云何非空?以其常故。云何非空非非空?能與善法作種子故。」準此經
│ │  │││ │ 文,「第一義空」不是「空」「如來」「藏」。上即薦福意,亦有深理。今正釋者,與上少異。初云「佛性者名第一義空
│ │  │││ │ ,第一義空名為智慧」者,即雙標「空」、「智」。以「第一義空」該通心、境,故明即是「智慧」,揀異瓦礫非情。從
│ │  │││ │ 「所言空者」下,經自雙釋二義。「所言空者」,即是牒上「第一義空」,以「空」、有雙絕,方「名第一義空」,故云
│ │  │││ │ 「不見空與不空」。「智者,見空及與不空」下,釋上「智慧」,經文稍略。若具,應云:「所言」「智慧」「者」,能
│ │  │││ │ 見於「空」及「與不空」。故此中「者」字,非是人也,秖是牒詞。此中言「見」,非約修「見」,但明性「見」,本有
│ │  │││ │ 智「性」能了「空」義及「不空」故。若無本「智」,誰知「空」、「不空」耶?「我」、「無我」等亦爾。約修「見」
│ │  │││ │ 者,自在下經佛答第五、六問中,及「無明覆」下,方論「見」、「不見」耳。今以即「智」明「空」,故「名第一義空
│ │  │││ │ 」;即「空」之「智」,方是「常恒」「智」性。不生,故「常」;不滅,故「恒」。古德引下經「空」等二文,證成「
│ │  │││ │ 第一義空」非「空」「如來」「藏」。今觀所引,正證是「空」「如來」「藏」義。「云何非空」已下,方證「名為智慧
│ │  │││ │ 」之義。「空」、「智」相成,方為真「佛性」義。則知二「藏」亦不相離。以其「佛性」妄法不染,故名為「空」;具
│ │  │││ │ 恒沙妙德,故名「不空」。要「空」諸妄,方顯「不空」之德,故不相離。思之。★
│ │  │││ │★又言「第一義空」者,「第一義諦」。上論「空」故,明知「空」性、智性無二性也。故初言「即是第一義空」。又云「
│ │  │││ │ 見一切空,不見不空,不名中道」。「中道者名為佛性」。若爾,雙「見」,方有「佛性」;不雙「見」時,應無「佛性
│ │  │││ │ 」。故知「一切空」、「不空」等言含於能、所。約其所見,「空」與「不空」即是「中道」、「佛性」。約其能見,即
│ │  │││ │ 是「智慧」。若不雙「見」,不識「佛性」;若「見」「中道」,名「見」「佛性」。餘如彼經及疏。★
│ │  │││ └─癸二 會一乘
│ │  │││◆又〈出現〉云:「無一眾生不具如來智慧。」無不有者,即一乘義也。◆
│ │  │││★疏「又〈出現〉云:『無一眾生』」下,第二、會「一乘」。「無不有者」,釋成「一乘義」。若有一人無「智慧」性,即有
│ │  │││ 二乘、三乘耳。★
│ │  ││├─辛三 依理成事門 分二
│ │  │││★「三、依理成事門」中二:先總釋,後會前。★
│ │  │││┌─壬一 總釋
│ │  ││││◆三、依理成事門,謂事無別體,要因理成,如攬水成波故。◆
│ │  ││││★前中言「要因理成」者,以諸緣起皆無自性故。由無性「理」,「事」方「成」故。故《中論》云:「以有空義故,一切法
│ │  ││││ 得成」。又離真心,「無別體」故。★
│ │  │││└─壬二 會前 分二
│ │  │││★疏「於中有二」下,第二、會上二義。由前離真「心」外無別體,故成初「具分唯識」;由前無性理成,故成真如隨緣之義。
│ │  │││ ┌─癸一 會諸法通真心
│ │  │││ │◆於中有二:一、明具分唯識變故。覺林菩薩偈云:「心如工畫師,能畫諸世間,五陰悉從生,無法而不造。」此明唯「心
│ │  │││ │ 」義也。何以得知是具分耶?次頌云:「如心佛亦爾,如佛眾生然,應知佛與心,體性皆無盡。」既是即「佛」之「心」
│ │  │││ │ ,明非獨妄「心」而已。◆
│ │  │││ │★今初,言「具分」者,「以不生滅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名阿賴耶識」,即是「具分」,以「具」有生滅、不生滅故。
│ │  │││ │ 不生滅即如來藏,即會前「唯心」真、妄別中通真「心」也。若不全依真心,事不依理故。唯約生滅,便非「具分」。有
│ │  │││ │ 云:影外有質,為半頭唯識;質、影俱彰,為「具分」者。此乃唯識宗中之「具分」耳。次引證。言「覺林」「偈」,即
│ │  │││ │ 〈夜摩宮中偈讚品〉。先有喻云:「譬如工畫師,分布諸彩色,虛妄取異色,大種無差別」等。疏所引「偈」,即合上半
│ │  │││ │ 。初句合「譬如工畫師」,下三句皆合「分布諸彩色」。次引證「具分」「偈」,亦合「分布諸彩色」。並如〈夜摩偈讚
│ │  │││ │ 品〉釋。★
│ │  │││ └─癸二 會真如能隨緣
│ │  │││◆二、明真如隨緣成故。〈問明品〉文殊難云:「心性是一,云何見有種種差別?」即緣、「性」相違難。覺首答云:「法性本
│ │  │││ 無生,示現而有生」,即真如隨緣答。又云:「諸法無作用,亦無有體性」,明隨緣不失自「性」。即同《勝鬘》:「依如來
│ │  │││ 藏有生死,」「依如來藏有涅槃」等。◆
│ │  │││★ 疏「二、明真如隨緣成故」者,即會前「真如隨緣」、凝然別中「隨緣」義也。「緣」從「真」起,故依「理」成;離「如來
│ │  │││ 藏」,一切「諸法」不可得故。如「〈問明品〉」釋。★
│ │  ││├─辛四 事能顯理門 分二
│ │  │││★疏「四、事能顯理門」中分二:先正明,後引證。★
│ │  │││┌─壬一 正明 分二
│ │  ││││┌─癸一 正釋
│ │  │││││◆四、事能顯理門,謂由事攬理成,故事虛而理實。◆
│ │  │││││★前中「謂由事攬理成」者,躡前第三門也。「故事虛而理實」者,由「攬理成」「事」,離「理」無體,故「事」即「虛
│ │  │││││ 」,「理」則「實」也。以「事虛」故,能顯「實」「理」;「事」若有「實」,「實」「理」則隱。以「事虛」故,全
│ │  │││││ 「事」中之「理」挺然露現。「如波相虛,令水現」也。以「波」「攬」「水」「成」,故「波」「虛」而「水」「實」
│ │  │││││ 。是故「波」能顯「水」,若離「波」說「水」,即「事」外明「空」。★
│ │  ││││└─癸二 釋成
│ │  ││││◆依他無性,即是圓成。如波相虛,令水現故。◆
│ │  ││││★疏「依他無性」等者,釋成上義。即是會前「依他」「空」、「有」「即」離別中「即」義。既云「依他無性,即是圓成」
│ │  ││││ ,明非但無徧計妄「性」,別有「圓成」,是所「顯理」。★
│ │  │││└─壬二 引證
│ │  │││◆〈夜摩〉偈云:「云何說諸蘊,諸蘊有何性,蘊性不可滅,是故說無生。分別此諸蘊,其性本空寂,空故不可滅,此是無生義
│ │  │││ 。眾生既如是,諸佛亦復然,佛及諸佛法,自性無所有。」又〈十忍品〉云:「譬如谷響,從緣所起,而與法性無有相違。」
│ │  │││ 〈須彌頂〉偈云:「了知一切法,自性無所有」。如是等文徧於九會。◆
│ │  │││★後「〈夜摩〉」下,引證。總引三文:初、「〈夜摩〉偈」,即力林菩薩「偈」,三「偈」連綿;二、引「〈十忍品〉」,即
│ │  │││ 如響忍;三、引「〈須彌〉」「偈」,即勝慧菩薩「偈」。下半云:「如是解法性,即見盧舍那」。此前有一「偈」反釋云:
│ │  │││ 「迷惑無知者,妄取五蘊相,不了彼真性,是人不見佛」,其中深旨,如隨經疏文。★
│ │  ││├─辛五 以理奪事門 分二
│ │  │││★疏「五、以理奪事門」等者,於中分二:先正釋,後會前。★
│ │  │││┌─壬一 正釋
│ │  ││││◆五、以理奪事門,謂事既全理,則事盡無遺。如水奪波,波相全盡。◆
│ │  ││││★今初,言「事既全理」,即「事盡無遺」者,以離真「理」外,無片「事」可得故。斯則「水」存己,壞「波」矣。★
│ │  │││└─壬二 會前 分三
│ │  │││★疏「故說生、佛不增不減」下,二、會前也。於中三:初、正會;次引證;後「非約一分『眾生』」下,揀異權宗。★
│ │  │││ ┌─癸一 正會
│ │  │││ │◆故說生、佛不增不減。◆
│ │  │││ ├─癸二 引證 分二
│ │  │││ │★疏「〈出現品〉云」下,引證。略引二經:★
│ │  │││ │┌─子一 引當經
│ │  │││ ││◆〈出現品〉云:「譬如虛空,一切世界若成若壞,常無增減。何以故?虛空無生故。諸佛菩提亦復如是,若成正覺,不
│ │  │││ ││ 成正覺,亦無增減。何以故?菩提無相」故。乃至云:「設一切眾生於一念中悉成正覺,與不成正覺,等無有異,皆以
│ │  │││ ││ 無相、平等故。」◆
│ │  │││ ││★初引「〈出現〉」。言「乃至云:『設一切』」等者,其「乃至」中合云:「『菩提無相,無非相,無一,無種種故。
│ │  │││ ││ 佛子!假使有人能化作恒河沙等心,一一心復化作恒河沙等佛,皆無色,無形,無相,如是盡恒河沙劫,無有休息。
│ │  │││ ││ 佛子!於汝意云何?彼人化心化作如來,凡有幾何?』如來性起妙德菩薩言:『如我解於仁所說義,化與不化,等無有
│ │  │││ ││ 別。云何問言:「凡有幾何?」』普賢菩薩言:『善哉,善哉,佛子!如汝所說:設一切眾生……。』」下同疏。末後
│ │  │││ ││ 云「皆以無相、平等故」者,義引。合云:「等無有異。何以故?菩提無相故。若無有相,則無增減。」★
│ │  │││ │└─子二 引他經
│ │  │││ │◆《不增不減經》亦同此說。◆
│ │  │││ │★疏「《不增不減經》」下,二、引他經。言雖小異,而文義多同。★
│ │  │││ └─癸三 揀權(揀異權宗)
│ │  │││◆非約一分「眾生」「不成」「佛」者,「說」「無增減」耳。◆
│ │  ││├─辛六 事能隱理門 分二
│ │  │││┌─壬一 正釋
│ │  ││││◆六、事能隱理門,謂真理隨緣而成事法,遂令事顯,理不現也。如水成波,動顯靜隱。◆
│ │  ││││★疏「六、事能隱理門」,即「隨緣」之中別義。以「隨緣」「成事」,此「事」徧於「真理」,故「事顯理」「隱」也。★
│ │  │││└─壬二 引證
│ │  │││◆故法身流轉五道,名曰眾生。財首偈云:「世間所言論,一切是分別,未曾有一法,得入於法性」等。◆
│ │  │││★疏「故法身」下,引證,即《法身經》。疏「財首偈云」者,即〈問明品〉。「未曾有一法,得入於法性」,釋曰:「妄想體
│ │  │││ 虛,無可入故」。★
│ │  ││├─辛七 真理即事門 分二
│ │  │││┌─壬一 正釋
│ │  ││││◆七、真理即事門,謂凡是真理,必非事外,以是法無我理故,空即色故。理即是事,方為真理。◆
│ │  ││││★「七、真理即事門」者,以「事」「必」依「理」,「理」虛無體故。是故此「理」舉體皆「事」,「方為真理」。如水即
│ │  ││││ 波,無動而非濕,故水即波也。★
│ │  │││└─壬二 引證
│ │  │││◆第七迴向云:「法性不違法相」等故。◆
│ │  │││★疏「『法性不違法相』等故」者,「等」字,「等」於餘文。具云:「法性不違相,法相不違性,生不違法性,法性不違生。
│ │  │││ 」此兩對明「事」、「理」無「違」。「相不違性」,「生不違性」,自屬「事」能顯「理」及第八事法即理門。故但略引「
│ │  │││ 性不違相」一句,即第二十九經。★
│ │  ││├─辛八 事法即理門 分二
│ │  │││┌─壬一 正釋
│ │  ││││◆八、事法即理門,謂緣集必無自性,舉體即真故。◆
│ │  │││└─壬二 會前五義 分五
│ │  │││ ┌─癸一 二諦空有
│ │  │││ │◆上之二門,正明二諦不相違義。如濕不違波,波不違濕,舉體相即故。夜摩偈云:「如金與金色,其性無差別,法非法亦
│ │  │││ │ 然,體性無有異」。◆
│ │  │││ │★疏「上之二門」下,併合七、八二門,會前五義。一、會「二諦」空、有即離別中「相即」義也。「濕」喻真「諦」,波
│ │  │││ │ 喻俗「諦」。「〈夜摩〉偈」者,即精進林菩薩偈。彼初偈云:「諸法無差別,無有能知者,唯佛與佛知,智慧究竟故。
│ │  │││ │ 」次文即云:「如金與金色,其性無差別,法非法亦然,體性無有異。」然「法」、「非法」有其二義:一、善「法」為
│ │  │││ │ 「法」,惡「法」為「非法」,此順標中「諸法無差別」。二者、「法」相為「法」,「法」「性」為「非法」,即「金
│ │  │││ │ 」喻「法性」,「色」喻「法」相。今文正用後意,故證事法即理,「二諦」「相即」。★
│ │  │││ ├─癸二 重會唯心
│ │  │││ │◆此亦喻於如來之藏與阿賴耶展轉無別。◆
│ │  │││ │★疏「此亦喻於如來之藏與阿賴耶展轉無別」者,二、重會前唯心真、妄別中通真心義,即金「喻」「如來」「藏」,色「
│ │  │││ │ 喻」生死等。故《密嚴》云:「如來清淨藏,世間阿賴耶,如金與指環,展轉無差別」。由前第三門中已會,故致亦言。
│ │  │││ ├─癸三 會不斷常
│ │  │││ │◆又由事即理故,雖有,不常;理即事故,雖空,不斷。◆
│ │  │││ │★疏「又由事即理」下,會「不斷」、「常」,亦是二諦門中開出。★
│ │  │││ ├─癸四 四相前後
│ │  │││ │◆又由事、理相即,故起、滅同時。〈須彌〉偈云:「一切凡夫行,莫不速歸盡,其性如虛空,故說無有盡。智者說無盡,
│ │  │││ │ 此亦無所說,自性無盡故,得有難思盡」等,則同時四相,不待後無。◆
│ │  │││ │★疏「又由事、理相即,故起、滅同時」者,會「四相」前後、一「時」別中一「時」之義。「事」全同「理」,故「事」
│ │  │││ │ 即「滅」也,以「事」虛無體故。引「偈」,即善慧菩薩。★
│ │  │││ └─癸五 能所斷證
│ │  │││◆亦令究竟斷、證,離於能、所。〈十地品〉云:「非初非中後,非言辭所及」。〈迴向品〉云:「無有智外如為智所入,亦無
│ │  │││ 如外智能證於如」等。◆
│ │  │││★疏「亦令究竟」下,會「能、所」「斷、證」即離別中「相即」義也。然引「〈十地〉」「斷」惑經文,但初一句是「斷」惑
│ │  │││ 相,三時無「斷」,方說「斷」故。後之一句是般若相。今以般若亦為「能」「斷」,故因便引之。故論釋此句云:「即是觀
│ │  │││ 行相,謂無分別智,體絕名言,真智內發,不同聲聞,依聲而悟故。」既為「真智」,故可「斷」惑。★
│ │  │││★疏「〈迴向品〉云:『無有智外如』」等者,亦「證」「斷」惑「能、所」不二,義如前說。
│ │  │││ 上所引經,皆至下本文,自當曉了。★
│ │  ││├─辛九 真理非事門
│ │  │││◆九、真理非事門,即妄之真,異於妄故,如濕非動。◆
│ │  │││★疏「九、真理非事門」者,謂「即」「事」之「理」而「非」是「事」,以「真」、「妄」「異」故,實非虛故,所依非能依
│ │  │││ 故。如「即」波之水,非波,以「濕非動」故。是則不「異」有之「真」空,空存也。★
│ │  ││└─辛十 事法非理門 分二
│ │  ││ ┌─壬一 正釋本門
│ │  ││ │◆十、事法非理門,即真之妄,異於真故,如動非濕故。慚愧林偈云:「如色與非色,此二不為一」。又云:「如相與無相,
│ │  ││ │ 生死又涅槃,分別各不同」等。◆
│ │  ││ │★疏「十、事法非理門」者,謂全「理」之「事」而恒「非理」,以性、相「異」故,能依非所依故。是故舉體全「理」,而
│ │  ││ │ 「事」相宛然。如全水之波,波恒非水,以「動非濕故」。是則不「異」空之幻「事」,「事」存也。★
│ │  ││ └─壬二 會無為義
│ │  ││◆上七、八二門明事、理非異,九、十二門明事、理非一。故為、無為非一非異。第四迴向云:「於有為界示無為法,而不滅壞有
│ │  ││ 為之相;於無為界示有為法,而不分別無為之性。」◆
│ │  ││★疏「上七、八二門」下,用前四「門」會前佛身「無為」、有「為」別中「無為」義也。然《大品》亦云:「須菩提白佛言:『
│ │  ││ 世尊!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為是有為?為是無為?』佛言:『非有為法,非無為法。何以故?離有為法,無為法不可得;離
│ │  ││ 無為法,有為法不可得。須菩提!有為、無為,不合不散。』」皆其義也。★
│ │  │└─庚三 總結 分二
│ │  │ ┌─辛一 總標
│ │  │ │◆上之十事,同一緣起,故云無礙。◆
│ │  │ │★疏「上之十事」下,第三、總結,即結釋十門。於中二:先總標;★
│ │  │ └─辛二 別束十門以成八字
│ │  │◆約理望事,則有成,有壞,有即,有離;事望於理,有隱,有顯,有一,有異。逆、順自在,無障無礙,同時頓起。深思,令觀明
│ │  │ 現,以成理事圓融無礙觀也。◆
│ │  │★後「約理望事」下,別束十門以成八字。「理望」「於」「事」,有其四義:一「有成」者,即第三依「理」「成」「事」門。二
│ │  │ 「有壞」者,即第五以「理」奪「事」門,既奪彼「事」,「事」則「壞」也。三「有即」者,即第七真「理」即「事」門。四「
│ │  │ 有離」者,即第九真「理」非「事」門。「事望於理」,亦有四義:一「有顯」者,即第四「事」能顯「理」門。二「有隱」者,
│ │  │ 即第六「事」能隱「理」門。三「有一」者,即第八「事」法即「理」門。四「有異」者,即第十「事」法非「理」門。此上言「
│ │  │ 成」、「壞」等者,就功能說。如有「成」者,是「理」「成」「事」,非「理」自「成」。則一一門,皆有「事」、「理」「無
│ │  │ 礙」,故云「約理望事」,「約」「事望」「理」。餘可思之。★
│ │  │★上來相參,故有四對八義,而初相徧二門。今不會者,以相徧之義,義皆相似,非如一「成」、一「壞」等故,故不「顯」之。又
│ │  │ 相徧者,即後八門之所以故。謂由相徧,方有「成」、「壞」等耳。若欲攝者,即「事」、「理」相即二義所收。後之不即二門,
│ │  │ 即不「壞」能、所,方有相徧;有相徧故,方論不即。★
│ │  │★疏「逆、順自在」等者,「事」、「理」相「望」各四義中,皆二義「逆」、二義「順」。謂依「理」「成」「事」,真「理」即
│ │  │ 「事」,「順」也;以「理」奪「事」,真「理」非「事」,「逆」也。「事」能顯「理」,「事」法即「理」,「順」也;「事
│ │  │ 」能隱「理」,「事」法非「理」,「逆」也。欲「成」即「成」,欲「壞」即「壞」,故云「自在」。「成」不「礙」「壞」,
│ │  │ 「壞」不「礙」「成」;「顯」不「礙」「隱」,「隱」不「礙」「顯」,故云「無礙」。正當「成」時,即是「壞」等,故得「
│ │  │ 同時」。四對皆無前後,故云「頓起」。又上四對,何以「約理望事」,但云「成」等,不云「顯」等?約「事望」「理」,但云
│ │  │ 「顯」等,不云「成」等?深有所以。何者?「事」從「理」生,可許云「成」;「理」非新有,但可言「顯」;「事」「成」必
│ │  │ 滅,故得云「壞」;真「理」常住,故但云「隱」。其「即」之與「一」,「離」之與「異」,大旨則同,細明亦「異」。「理」
│ │  │ 無形相,但可「即」「事」,而「事」有萬差,故可言與「理」冥「一」。「理」絕諸相,故云「離」「事」;「事」有差「異」
│ │  │ ,故云「異」「理」。★
│ │  │★上約義別,有此不同。若統收者,應成五對「無礙」之義:一、相徧對,二、相成對,三、相害對,四、相即對,五、不即對。五
│ │  │ 中,前四明「事」、「理」不「離」;後一明「事」、「理」不「即」。又五對中共有三義:「成」「顯」一對,是「事」、「理
│ │  │ 」相作義;奪「隱」及不即二對,是「事」、「理」相違義;相徧及相即二對,是「事」、「理」不相「礙」義。★
│ │  │★又由第二相作,故有第四相即;由相即故,所以相徧;由有第三相害,故有第五不即。又若無不即,無可相徧。故說真空、妙有,
│ │  │ 各有四義:初「約理望事」,即真空四義:一、廢己成他義,即依「理」成「事」門;二、泯他「顯」己義,即真「理」奪「事」
│ │  │ 門;三、自他俱存義,即真「理」非「事」門;四、自他俱泯義,即真「理」即「事」門。由其即故,而互泯也。又初及三,即「
│ │  │ 理」徧於「事」門,以自存故,舉體「成」他,故徧他也。★
│ │  │★後約「事望」「理」,即妙有四義:一、「顯」他自盡義,即「事」能顯「理」門;二、自「顯」「隱」他義,即「事」能隱「理
│ │  │ 」門;三、自他俱存義,即「事」法非「理」門;四、自他俱泯義,即「事」法即「理」門。又初及三,即「事」徧於「理」門,
│ │  │ 以自存故,而能顯他,故徧他也。故說幻有存亡「無礙」,真空「隱」「顯」「自在」。★
│ │  └─己四 周徧含容 分二
│ │★「第四、周徧含容觀」,於中二:先標舉章門,後依章別釋。★
│ │   ┌─庚一 標舉章門
│ │   │◆第四、周徧含容,即事事無礙。且依古德顯十玄門。◆
│ │   │★今初。然此觀名即《法界觀》中之名,以當「事事無礙」。以「理」有普「徧」、廣「容」二義,融於諸「事」,皆能「周徧含
│ │   │ 容」;眾多義「門」,皆悉由此二義而有。然《法界觀》立十觀名,與「十玄」不同,故今疏云「且依古德顯十玄門」,即依藏
│ │   │ 和尚也。至相已有,而小有不同。★
│ │   └─庚二 依章別釋 分二
│ │◆於中文二:先、正辨玄門,二、明其所以。◆
│ │★「於中文二」下,開章;★
│ │    ┌─辛一 正辨玄門 分三
│ │    │★疏「今初,一、同時」下,二、依章別釋。釋其二章,即為二別。今釋初章,疏文有三:初、列名總顯,二、指事別明。三、
│ │    │ 結例成益。★
│ │    │┌─壬一 列名總顯
│ │    ││◆今初,一、同時具足相應門,二、廣狹自在無礙門,三、一多相容不同門,四、諸法相即自在門,五、祕密隱顯俱成門,六
│ │    ││ 、微細相容安立門,七、因陀羅網境界門,八、託事顯法生解門,九、十世隔法異成門,十、主伴圓明具德門。此之十門同
│ │    ││ 一緣起,無礙圓融;隨其一門,即具一切。◆
│ │    ││★今初,十名全依賢首,是故上云「且依古德」。就列名中,其第二「廣狹自在」「門」同《法界觀》中廣容、普徧之義,而
│ │    ││ 名小異。此門賢首新立,以替至相十玄「諸藏純雜具德門」。意云:「一行為純,萬行為雜」等,即事事無礙義。若「一」
│ │    ││ 理「為純,萬行為雜」,即事理「無礙」。恐濫事理「無礙」,所以改之。「主伴」「一門」,至相所無,而有「唯心迴轉
│ │    ││ 善成門」。今為玄門所以,故不立之。而列名次,亦異於彼。彼云:「一、同時具足相應門,」「二、因陀羅網境界門,」
│ │    ││ 「三、祕密隱顯俱成門,」「四、微細相容安立門,」「五、十世隔法異成門,」「六、諸藏純雜具德門,」「七、一多相
│ │    ││ 容不同門,」「八、諸法相即自在門,」「九、唯心迴轉善成門,」「十、託事顯法生解門。」★
│ │    ││★「今」「此」「十門」不依至相者,以賢首所立有次第故。一、「同時具足相應門」,以是總故,冠於九門之初。「二、廣
│ │    ││ 狹」「門」,別中先辨此者,是別「門」之由。由上事、理「無礙」中事、理相徧,故生下諸「門」。且約事如理徧,故「
│ │    ││ 廣」;不壞事相,故「狹」。故為事事「無礙」之始。三、由「廣、狹」「無礙」,故所徧有「多」;以己望「多」,故有
│ │    ││ 「一、多相容」。「相容」,則二體俱存,但力、用交徹耳。四、由此「容」彼,彼便「即」此;由此徧彼,此便「即」彼
│ │    ││ 等。故有「相即」「門」。五、由互相攝,則互有「隱」、「顯」。謂攝他時,他可見故,有相入「門」。又攝他時,他無
│ │    ││ 體故,有「相即」「門」。攝他,他雖存而不可見故,有「隱顯」「門」,以為門別故。故此三「門」皆由相攝而有。相入
│ │    ││ ,則如二鏡互照;「相即」,則如波、水相收;「隱顯」,則如片月相映。六、由此攝他,一切齊攝;彼攝亦然。故有「微
│ │    ││ 細相容安立門」。七、由互攝重重,故有帝「網」無盡。八、由既如帝「網」,「隨」「一」「即」是「一切」無盡,故有
│ │    ││ 「託事顯法生解門」。九、由上八皆是所依,所依之「法」既「融」,次辨能依,能依之時亦爾。十、由「法」法皆然,故
│ │    ││ 「隨」舉其「一」,則便為「主」。連帶「緣起」,便有「主、伴」。廣如下釋。★
│ │    ││★然《刊定記》則分德相、業用,各有十玄。德相十者:「一、同時具足相應德,」「二、相即德,」「三、相在德,」「四
│ │    ││ 、隱顯德,」「五、主伴德,」「六、同體成即德,」「七、具足無盡德,」「八、純雜德,」「九、微細德,」「十、因
│ │    ││ 陀羅網德。」二、業用十者:「一、同時具足相應用,」「二、相即用,」「三、相在用,」「四、相入用,」「五、相作
│ │    ││ 用,」「六、純雜用,」「七、隱顯用,」「八、主伴用,」「九、微細用,」「十、因陀羅網用」。其德相門中無業用門
│ │    ││ 中四、五二「門」,業用門中無德相六、七二「門」。★
│ │    ││★彼師意云:業「用」是應機施設,故有「相入」、「相作」。以本不「入」,令見「入」故;本來眾生非佛,令生、佛「相
│ │    ││ 作」故。故是業「用」。「德」「相」不爾,故無「相作」、「相入」。其「德」「相」本具,故有同體即一切法「德」及
│ │    ││ 「具足無盡德」。業「用」不爾,故無此二。此四互出,故各有十。歷「門」備舉,便成二十。今明「德」「相」、業「用
│ │    ││ 」雖異,不妨同一十玄,無不該攝。「德」「相」亦有常「入」、「作」故,故彼「相在」即「相入」也。彼「相作」者,
│ │    ││ 乃「相即」也,名異義同。令見出、入,即業「用」「門」;常相涉入,如鏡互照,即「德」「相」「門」。以眾生為佛,
│ │    ││ 生即佛也;以佛作眾生,佛即生也。故知「相作」即是「相即」。若約對機而作,名業「用」「門」;本來即是,名「德」
│ │    ││ 「相」「門」。依此而分,非無小異;統其體事,更無別也。是知「相即」、「相作」二名雖異,而無兩「門」。「入」在
│ │    ││ 小殊,始終一致。又「德」「相」不能「入」、「作」──真如則闕此「德」──不應有普攝諸「法」之「德」及徧「一切
│ │    ││ 」「法」「德」,亦應無有能安立「德」及能持世間成就一切諸佛、菩薩之「德」。故常「作」、「入」,於理無違。如有
│ │    ││ 頌言:「諸佛猶如淨明鏡,我身一似摩尼珠,諸佛常來入我體,我身徧入諸佛軀」」,即「常」「入」也。又真如「隨」「
│ │    ││ 緣」成「一切」「法」,何無「作」耶?若「隨」情見「作」、「入」,則但有業「用」義也。其同體成即「德」,乃是此
│ │    ││ 中「託事顯法生解門」,但名異耳。故彼自釋云:「一一即是一切諸法」也。故與下釋「託事」義同。其「具足無盡德」即
│ │    ││ 帝「網」「門」,亦「微細」「門」攝,並如下會。又彼不存「廣狹」,而存「純雜」,亦如下會。而彼無「十世隔法異成
│ │    ││ 門」,彼以時為所依體事故。故彼體事亦有十種──謂色、心、時、處、身、方、教、義、行、位──則攝法無遺。斯亦有
│ │    ││ 理。今明時無別體,故不為所依。但依法立,故「入」玄門耳。亦如下會。★
│ │    │├─壬二 指事別明 分二
│ │    ││┌─癸一 總辨所依
│ │    │││◆今且於前十中取一事法,明具後十門。◆
│ │    │││★疏「今且於前十中」下,第二、指「事」別明,分二:先總辨所依,即於前彰無礙中「一事法」;★
│ │    ││└─癸二 別顯十門 分十
│ │    ││★後「如下文中『一蓮華葉』」下,別顯十「門」,即為十別。★
│ │    ││ ┌─子一 同時具足相應門 分二
│ │    ││ │★初、即「同時」「具足」「相應」「門」,以近初列,故不標次。文中,先正明,後引證。★
│ │    ││ │┌─丑一 正明 分二
│ │    ││ ││★前中又二:初明當「門中」具,後明「具」餘「九門」。★
│ │    ││ ││┌─寅一 明當門中具
│ │    ││ │││◆如下文中「一蓮華葉,或一微塵,則具教等十對,同時相應,具足圓滿」。◆
│ │    ││ │││★疏「則具教等十對,同時相應,具足圓滿」者,初當「門中」「具」也。此中正意,即明「具」前「教」、義、理
│ │    ││ │││ 、事、境、智、行、位、因、果等「十對」之「法」。前「十對」「法」,無「法」不包。故此頓「具」,則無所
│ │    ││ │││ 不「具」。所以「具」者,廣有十因。略而言之,「法界」融故。然古德就「一」「華」之上,義有此「十」。《
│ │    ││ │││ 探玄記》云:「此一蓮華表令生解,為能詮教;即是所詮,乃名為義。如下勝音菩薩蓮華處說。二、華相為事,華
│ │    ││ │││ 體為理。三、華是所觀,亦即是能觀,以此經中可以內行為外事故。四、行事之華,結成位故,如〈淨行品〉。五
│ │    ││ │││ 、因事之華,攬成果故。六、華臺所依,亦入正故,如國土、身等。七、華體同真,用應機故。八、全攬為人,恒
│ │    ││ │││ 是法故。九、逆同五熱,順同十度故。十、應赴群機,亦能感故。如一華事既爾,餘一切事準以知之。如事、法既
│ │    ││ │││ 爾,餘教、義等一切皆然。準思,可見。如具自十對既爾,彼一華葉具前十門亦然。」釋曰:若依古德此義,則「
│ │    ││ │││ 一事華上已有此十義。前十對上,復各有十,令一事華頓具十十。」亦有斯理。今此疏意,但「令」「頓具」前「
│ │    ││ │││ 十」,已無不收耳。★
│ │    ││ ││└─寅二 明具餘九門
│ │    ││ ││◆亦具後之九門及彼門中所具教等,以是總故。◆
│ │    ││ ││★疏「亦具後之九門及彼門中所具教等,以是總故」者,此第二、明「具」餘「九門」,亦釋成「總」義。若唯「具」
│ │    ││ ││ 當「門」,不成「總」故。而言「所具教等」者,下「九門」各有「教、義」、「理」、「事」、境、智等故。今能
│ │    ││ ││ 具「門」,既全在初「門」,「門」門所具,居然在此。然「九門」「具教等」雖同,於義各別。謂如廣狹門,則「
│ │    ││ ││ 十」皆廣狹,謂:「教」廣狹、「義」廣狹、「理」廣狹、「事」廣狹等。若相入門,則「十」皆相入。下七例然。
│ │    ││ │└─丑二 引證 分二
│ │    ││ │ ┌─寅一 引妙嚴品
│ │    ││ │ │◆故下文云:「一切法門無盡海,同會一法道場中」。◆
│ │    ││ │ │★疏「故下文云」下,第二、引證。於中有二:先引〈妙嚴品〉,即普智眼廣果天王偈。彼偈下半云:「如是法性佛
│ │    ││ │ │ 所說,智眼能明此方便」。此「明」一「門」中具「無盡」「法」,則無不「具足」也。★
│ │    ││ │ └─寅二 引華藏偈 分二
│ │    ││ │  ┌─卯一 正引經偈
│ │    ││ │  │◆〈華藏〉頌云:「華藏世界所有塵,一一塵中見法界」。◆
│ │    ││ │  │★後引「〈華藏〉」偈,下半云:「寶光現佛如雲集,此是如來剎自在」。今但引「塵」含「法界」,便是「總」
│ │    ││ │  │ 義。以「教、義」、「理」、「事」、境、智及廣狹、相入等即「法界」故。問:但言「法界」,寧知非是「理
│ │    ││ │  │ 」「法界」耶?答曰:以下半云「寶光現佛如雲集,此是如來剎自在」,明知是含「事」「法界」耳。★
│ │    ││ │  └─卯二 舉細況麤
│ │    ││ │◆「一」「塵」尚「具」,況「一」「葉」耶?◆
│ │    ││ │★疏「『一』『塵』尚『具』,況『一』『葉』」者,舉細況麤,釋成玄妙耳。又〈妙嚴品〉喻佛身云:「譬如虛空,具
│ │    ││ │ 含眾像。」此舉佛身「具足」諸「法」也。又《晉經:性起品》云:「三世一切劫,佛剎及諸法,諸根心心所,一切虛
│ │    ││ │ 妄法。於一佛身中,此法皆悉現,是故說菩提,無量無有邊」。亦約「佛身」、「心」「具」也。又〈普賢三昧品〉云
│ │    ││ │ :「能令一切國土所有微塵悉能容受無邊法界」。據「能令」之言,但似業用。總由德相本自「具足」,即是德相;令
│ │    ││ │ 物見之,即為業用。下德相、業用準之。第十行云:「此菩薩於其身中現一切剎、一切眾生、一切諸佛」。第八十云:
│ │    ││ │ 「善財見普賢一一身分、一一毛孔,皆有十方一切世界三千界中地、水等輪、諸山、河、海、人、天、宮殿、種種時劫
│ │    ││ │ 諸佛、菩薩,如見現在世界。如是前際、後際一切世界中,悉亦明見。」乃至「十方剎塵中現三世一切境界、一切佛剎
│ │    ││ │ 、一切眾生、一切佛出興、一切菩薩,及聞佛、菩薩眾會言音。」斯並「同時具足相應門」也。★
│ │    ││ ├─子二 廣狹自在無礙門 分二
│ │    ││ │★疏「二、即彼華葉普周法界,而不壞本位」下,二、「廣狹自在」「無礙」門。於中二:先正明「廣狹」,後會通「純
│ │    ││ │ 雜」。★
│ │    ││ │┌─丑一 正明廣狹 分三
│ │    ││ ││★前中有三:初正明,次引證,後句數。★
│ │    ││ ││┌─寅一 正明
│ │    ││ │││◆「二、即彼華葉普周法界,而不壞本位,以分即無分,無分即分,廣狹自在,無障無礙。」◆
│ │    ││ │││★今初,上二句出「廣狹」相。言「以分即無分,無分即分」者,出其所以。由「華」是事,「『分』限歷然」,而
│ │    ││ │││ 即同真性,故「無」「分限」,便「廣」無際,以事如理故。「無分即分」者,明「廣」即「狹」,以「不壞」相
│ │    ││ │││ 故。★
│ │    ││ ││├─寅二 引證
│ │    ││ │││◆〈十定品〉云:「有一蓮華,盡十方際」,而不妨外有可見。◆
│ │    ││ │││★疏「〈十定品〉」下,二、引證,即第十無礙輪三昧之文,當四十三。「有一蓮華,盡十方際」,即是經文。然其
│ │    ││ │││ 猶略,具云:「佛子!此菩薩摩訶薩有一蓮華,其華廣大,盡十方際,以不可說葉、不可說寶、不可說香而為莊嚴
│ │    ││ │││ 」等。次云「而不妨外有可見」者,乃是義引。彼經云:「眾生見者,無不禮敬。」故知亦有「外」相「可見」也
│ │    ││ │││ 。七十七經善財歎樓閣云:「不動本處,而能普詣一切佛剎者之所住處。」七十六經摩耶夫人云:「又善男子!彼
│ │    ││ │││ 妙光明入我身時,我身形量雖不踰本,然其實已超過世間。所以者何?我身爾時量同虛空,悉能容受十方菩薩受生
│ │    ││ │││ 莊嚴諸宮殿故。」如是等文,皆「廣狹自在」也。★
│ │    ││ ││└─寅三 句數
│ │    ││ ││◆是故或唯「廣」無際,或「分」限歷然,或即「廣」即「狹」,或「廣狹」俱泯;或具前四,以是解境故;或絕前五
│ │    ││ ││ ,以是行境故。下皆準此。◆
│ │    ││ ││★疏「是故或唯廣」下,三、句數分別:初、事如理,故「廣」;二、不壞本相,故「狹」;三、此二同時,故有即「
│ │    ││ ││ 廣」即「狹」;四、同時互奪,故有「俱泯」;五、具前四,一時照了,故云「解境」;「行」起「解」絕,故有第
│ │    ││ ││ 六。總「絕前五」,誰復以「廣」、「狹」、存、「泯」當其方寸?★
│ │    ││ │└─丑二 會通純雜
│ │    ││ │◆然此「廣狹」亦名純雜,「普周法界」,故純一無二;「不壞本位」,則不妨於雜。萬行例然。◆
│ │    ││ │★疏「然此『廣狹』亦名純雜」下,二、會「純雜」門,以古十玄有此名故。賢首意云:「萬行純、雜,有通事、理無礙
│ │    ││ │ 」及單約「事」說,故廢之耳。謂同一「法界」,故「純」;「不壞」「事」相,故「雜」。此即「事、理無礙」也。
│ │    ││ │ 一「行」長「行」,故「純」;「不妨」餘「行」,故雜。此但約「事」也。故昔廢之,而立「廣」、「狹」。今欲會
│ │    ││ │ 取,即「事」同「理」而徧,故「純」;「不壞」一、多,故「雜」。則亦有「事」事「無礙」義耳。如以入「門」取
│ │    ││ │ 之,則一切皆入,故「純」;入中有多法門,故名為「雜」。如〈妙嚴品〉說「諸眾海各各唯得一解脫門」,「純」也
│ │    ││ │ 。普賢菩薩「得」不思議「解脫門」,「雜」也。六十五經慈行童女云「我於三十六恒河沙佛所修得此法,彼諸如來各
│ │    ││ │ 以異門令我入是般若波羅蜜普莊嚴門」,即「純」、「雜」「無礙」也。又善財童子所求諸善知識各言「我唯知此一法
│ │    ││ │ 門故」,又云「多劫唯修此一門」者,即「純」「門」也;諸善知識皆推進云「如諸菩薩種種知見、種種修行、種種證
│ │    ││ │ 得」者,此「雜」「門」也。自言知一,推他有多,自、他雖異,然屬一義,此亦「純雜」「無礙」「門」也。又善財
│ │    ││ │ 普獲諸善知識解、「行」德證,亦「雜」門也。然上所引數處經文,多皆約行,一「行」、多「行」為「純」、「雜」
│ │    ││ │ 故。並通單約「事」明。然通德相,若準無著無縛解脫迴向云「以無著、無縛解脫心成就普賢佛自在力,於種種門中示
│ │    ││ │ 現經不可說不可說劫,無有窮盡,令一切眾生皆得悟入。其身普現一切佛前」者,即約用「純」、「雜」也。★
│ │    ││ │★疏「萬行例然」者,即約「行」說「純」、「雜」,通於「事理」、「事」事「無礙」及單約「事」、「行」也。約「
│ │    ││ │ 事」事「無礙」者,如一施「行」,一切皆施,名「純」;施中具於諸「行」,名「雜」。★
│ │    ││ ├─子三 一多相容不同門 分三
│ │    ││ │★第三、一多相容不同門。於中有三:初正明,次引證,後重料揀。★
│ │    ││ │┌─丑一 正明 分二
│ │    ││ ││┌─寅一 正釋
│ │    ││ │││◆「三、即此華葉舒己徧入一切法中,即攝一切令入己內。◆
│ │    ││ │││★初中有二:先正釋,即如理之徧,如理之包;★
│ │    ││ ││└─寅二 句數料揀
│ │    ││ ││◆舒、攝同時,既無障礙,是故鎔融。或有四句、六句。思之。◆
│ │    ││ ││★後「舒、攝同時」下,句數料揀。例上廣狹,故云「思之」。若具作者:一、或唯「入」,以「一」「入一切」故。
│ │    ││ ││ 二、或唯「攝」,以「一」「攝」「一切」故。三、即「入」即「攝」,同時「無礙」故。
│ │    ││ ││ 四、非「入」非「攝」,以「入」即「攝」,故非「入」;「攝」即「入」,故非「攝」。
│ │    ││ ││ 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故。六、或絕前五,以是行境,行起解絕故。★
│ │    ││ │├─丑二 引證
│ │    ││ ││◆下云:『以一佛土滿十方,十方入一亦無餘』。」◆
│ │    ││ ││★疏「下云:『以一佛土滿十方,十方入一亦無餘』」者,引證,即德相之文。其下半云:「世界本相亦不壞,無比功
│ │    ││ ││ 德故能爾」。上即《晉經》。依賢首引,即當〈華藏〉偈云:「以一剎種入一切,一切入一亦無餘,體相如本無差別
│ │    ││ ││ ,無等無量悉周徧」。第八迴向云:「此菩薩於一毛孔中普能容納一切國土」。第九迴向云:「於一身中悉能包納盡
│ │    ││ ││ 法界不可說不可說身,而眾生界無增無減。如一身,乃至周徧法界一切身,悉亦如是。」〈十定品〉第二定云:「三
│ │    ││ ││ 千大千世界微塵數三千大千世界」「悉入是菩薩身,」「是菩薩身亦入是諸世界。」第七定云:「菩薩自見其身往彼
│ │    ││ ││ 眾會,」「亦見自身普入諸地。」〈普賢行品〉有「十種普入,謂:一切世界入一毛道,一毛道入一切世界」等。上
│ │    ││ ││ 來經文並通德相、業用。〈離世間品〉十種「無」「礙」用中亦說眾生「一」、多相「入」。六十經云:「十方菩薩
│ │    ││ ││ 」「以自在力令一切世界展轉相入。」六十一經云:「此諸菩薩入一切無諍境界」,乃至「能令大、小相入,」「以
│ │    ││ ││ 一切方普入一方」等。〈十行品〉云:「能於一一三昧中,普入無數諸三昧,」「無量無邊諸國土,悉令共入一微塵
│ │    ││ ││ 」。如是等文,多約業用明相「入」義。或通德用,或各局一,可以意得。★
│ │    ││ │└─丑三 重料揀 分二
│ │    ││ │★疏「若一與一切對辨」下,三、重料揀。謂上來約「一」「華葉」望餘,但有「一入」「一」「攝」、多「入」多「攝
│ │    ││ │ 」之義故;今更對餘「一」、多等,皆有「攝」、「入」。於中有二:先明相「入」,後辨相「攝」。★
│ │    ││ │ ┌─寅一 明相入
│ │    ││ │ │◆若「一」與「一切」對辨。則「攝」、「入」各具四句,謂:「一」「入一切」,「一切」「入一」,「一」「入
│ │    ││ │ │ 一」,「一切入一切」。◆
│ │    ││ │ │★初中言「一」「入一切」者,如前初句;第二「一切」「入一」者,即以多「法」來「入」此「一」「華」;第三
│ │    ││ │ │ 「一」「入一」者,即以「一」「華」隨對「一」「法」,如「一華葉」「入」「一」佛身;第四「一切」「入一
│ │    ││ │ │ 切」者,獨用「一」「華」,此句不成,即將多「華」及諸佛、諸菩薩等別「入」餘「華」、餘諸佛等也。★
│ │    ││ │ └─寅二 辨相攝
│ │    ││ │◆互「攝」亦然。◆
│ │    ││ │★疏「互攝亦然」者,後例辨相「攝」也。上之四句但明「入」義。今「攝」亦四:第一句「一」「攝」「一切」者,謂
│ │    ││ │ 以「一」「華」普「攝」「一切」諸法;第二句「一切」「攝」「一」者,謂以餘「一切」「法」「攝」此「一」「華
│ │    ││ │ 」等;第三句「一」「攝」「一」者,即以「一」「華」但「攝」「一」佛等;第四句「一切」「攝」「一切」者,即
│ │    ││ │ 以多「華」、多佛等,「攝」餘多「華」、多佛等也。此二種四句相隱,故疏說之。隨一四句中復應更有具四絕五,皆
│ │    ││ │ 以成六句。例前,可思,故略不顯。然相「入」門,《刊定記》主德相不立,謂業用則有,德相之中即有相在。此公意
│ │    ││ │ 謂:相「入」相在,二相別故。今明「入」即「在」義,如一鏡影在多鏡中,豈非「入」耶?若常相「入」,即屬德相
│ │    ││ │ ;令見相「入」,即是業用。曾何大殊?★                          (鈔10 終)
│ │    ││ ├─子四 諸法相即自在門 分三
│ │    ││ │★第四、諸法「相即」自在門,於中有三:初正釋,次句數,後引證。★
│ │    ││ │┌─丑一 正釋
│ │    ││ ││◆「四、此一華葉廢己同他,舉體全是彼一切法,而恒攝他同己,令彼一切即是己體。◆
│ │    ││ ││★初中言「廢己同他」者,是「相即」義。以上相入,則此、彼互存,如兩鏡相照,但約力、用交徹明耳。今此約有「
│ │    ││ ││ 體」、無「體」,故言「廢己」。「廢己」,即「己」無「體」也;「同他」,「他」有「體」也。亦如事理無礙文
│ │    ││ ││ 中廢波同濕等。「攝他同己」,即「他」無「體」,「己」有「體」也。★
│ │    ││ │├─丑二 句數
│ │    ││ ││◆一、多相即,混無障礙;解、行境別,六句同前。◆
│ │    ││ ││★疏「一、多相即,混無障礙;解、行境別,六句同前」者,二、句數料揀也。於中初句結前,含於四句:應云:一者
│ │    ││ ││ 、「一即多」。二者、「多即一」。三者、亦「一即多」,亦「多即一」,合上二故。此之三句,皆是「一、多相即
│ │    ││ ││ 」。四、非「一即多」,非「多即一」,亦由「一、多相即」,互相奪故。謂由「一即多」,故非「多即一」;由「
│ │    ││ ││ 「多即一」,故非「一即多」。成俱泯句。五、或具前四,以是「解」「境」,並明照故。六、或絕前五,以是「行
│ │    ││ ││ 」「境」言亡慮絕故。★
│ │    ││ ││ ★疏云「解、行境別」,即下二句。然約同一類法,即有「一、多」相望,如「一華葉」望諸「葉」等;若約異類,
│ │    ││ ││ 謂「華」望剎等。例此,可知。復應例前,亦有四句,謂:一者、「一即」「一」,二者、「一即」「一切」,三、
│ │    ││ ││ 「一切」「即一」,四、「一切」「即」「一切」。以今但約「一華」,故略不言。故下結例該一切法,明具四也。
│ │    ││ ││ 或應有六,此四句後有「解、行境故」;復或有六,謂前四句後加「一」「即多」「一」、「多即一」「多」故;復
│ │    ││ ││ 應成八,加「多」「一」「即一」、「多」「一即多」,以並不出前四句故。故不例耳。「多」、「一」既爾,大、
│ │    ││ ││ 小、長、短等,「一」一「相即」,例知。然《刊定記》將「相即」門揀異同「體」成即德,故云:「相即,據此、
│ │    ││ ││ 彼相望;」「同體成即」,約此體,即是一切法故。」若爾,則是託事顯法門。今疏正意,但以「相即」門「攝」「
│ │    ││ ││ 同體成即」,「同體成即」但是「一即多」耳。★
│ │    ││ │└─丑三 引證
│ │    ││ │◆下云:『知一即多,多即一』等。」◆
│ │    ││ │★疏「下云」下,三、引證,即〈十住品〉長行文。若偈云:「一即是多多即一,文隨於義義隨文,如是一切展轉成,此
│ │    ││ │ 不退人應為說」。既言「展轉成」者,即異體、異類相望也。〈不思議法品〉云:「諸佛知一切佛語即一佛語」,此同
│ │    ││ │ 類「相即」也。〈初發心品〉云:「以發心故,」「即與三世一切諸佛體性平等。」乃至云:「真實智慧」等者,此顯
│ │    ││ │ 位上、下「相即」也。七十八經云:「彌勒告大眾言:」「『諸仁者!餘諸菩薩經無量百千億那由他劫,乃能滿足菩薩
│ │    ││ │ 行願,乃能親近諸佛菩薩。此長者子於一生內則能淨佛剎,則能化眾生,則能以智慧深入法界,則能成就諸波羅蜜,則
│ │    ││ │ 能增廣一切諸行,則能圓滿一切大願,則能超出一切魔業,則能承事一切善友,則能清淨諸菩薩道,則能具足普賢諸行
│ │    ││ │ 。』」此則行、位皆「相即」也。又如菩薩曾不分身即徧一切,亦「一即多」也。★
│ │    ││ ├─子五 祕密隱顯俱成門 分四
│ │    ││ │★第五、祕密「隱顯」俱成門中,疏文分四:一、正釋,二、句數,三、引證,四、喻顯。★
│ │    ││ │┌─丑一 正釋其相
│ │    ││ ││◆「五、華能攝彼,則一顯多隱;一切攝華,則一隱多顯。顯顯不俱,隱隱不並;隱顯、顯隱同時無礙。◆
│ │    ││ ││★初中「華能攝彼」等者,亦躡前起,由上言「攝」他同己故。若「攝」他,他現,即相入門;若「攝」他,他盡,乃
│ │    ││ ││ 相即門;若「攝」他,他不盡、不現,即「隱顯」門。如前列名中已會。故至相《十玄》云:「猶如十錢。一即十時
│ │    ││ ││ ,一即名顯;二、三至十,即名為隱。」亦如見此,不見彼,彼名「隱」,此名「顯」。亦如一人身上,六親互望,
│ │    ││ ││ 雖各不同,然各全得,亦不雜亂。由此「隱」、「顯」體無前後,不相妨礙,名祕密俱成。疏「顯顯不俱」等者,以
│ │    ││ ││ 「顯」「俱」則無「隱」;「隱」「俱」,則無「顯」。故不得「俱」。然「隱」、「顯」「同時」,故得「俱成」
│ │    ││ ││ ;「隱」、「顯」「無礙」,故云祕密。★ 
│ │    ││ │├─丑二 句數指同
│ │    ││ ││◆全攝、俱泯、存亡、俱成,句數同前。◆
│ │    ││ ││★疏「全攝、俱泯、存亡、俱成」者,二、句數料揀。「全攝」即初二句。此「全攝」彼,即此「顯」彼「隱」,為第
│ │    ││ ││ 一句。彼「全攝」此,即彼「顯」此「隱」,為第二句。「俱」者,第三句,謂此正攝彼時,不妨彼「攝」此故,則
│ │    ││ ││ 亦「隱」亦「顯」。「泯」者,即第四句。此「攝」彼,為「顯」時,即是彼「攝」此,故非「顯」,則「顯」「泯
│ │    ││ ││ 」也;彼為此「攝」,為「隱」時,即能「攝」此,故非「隱」,則「隱」「泯」也。故是非「隱」非「顯」。「存
│ │    ││ ││ 」者,四句皆成,即是解境。「亡」者,五句並絕,即是行境。言「俱成」者,總結上六句也。★
│ │    ││ │├─丑三 引文成證
│ │    ││ ││◆下云:『東方入正受,西方從定起。』等。」◆
│ │    ││ ││★疏「下云:『東方入正定』」下,三、引證。「東方入正受」為「顯」,「西方從定起」為「隱」,以此但見「入」
│ │    ││ ││ 「定」,不見「起」故。《古十玄》亦云:「於眼根中入正定,即是顯;於色塵中三昧起,即是隱。」例上,可知。
│ │    ││ │└─丑四 重以喻顯
│ │    ││ │◆如八日月,「隱」、「顯」「同時」。◆
│ │    ││ │★疏「如八日月」等者,四、以喻明,即取明處為「顯」,暗處為「隱」,而必「同時」,故云「俱成」。不同十五日唯
│ │    ││ │ 「顯」,月晦日唯「隱」。又暗處非無明,明處非無暗,但明「顯」處暗「隱」,暗「顯」處明「隱」,亦得云「隱」
│ │    ││ │ 、「顯」「俱成」。亦如夜摩偈云「十方一切處,皆謂佛在此,或見在人間,或見住天宮」,則見處為「顯」,不見處
│ │    ││ │ 為「隱」,非佛不「徧」。〈十定品〉云「或見佛身,其量七肘;或見佛身,其量八肘;或見佛身,其量九肘」,乃至
│ │    ││ │ 「或見佛身不可說不可說佛剎微塵數世界量」,則「見」「七肘」時,「七肘」為「顯」,餘「量」皆「隱」也。餘「
│ │    ││ │ 顯」例然。故彼喻云:「譬如月輪,閻浮提人見其形小,而亦不減;月中住者,見其形大,而亦不增。」釋曰:「見」
│ │    ││ │ 大,則大「顯」小「隱」;「見」小,則小「顯」大「隱」。而不增減,則是祕密「俱成」。餘一切法,類可知也。摩
│ │    ││ │ 耶夫人云:「於此一處為菩薩母,三千世界為母亦然。然我此身非一處住,非多處住。」亦「隱」、「顯」義。此「處
│ │    ││ │ 」為母,此「顯」彼「隱」等。「非一處住」,即是「一隱」例有「多顯」;「非多處住」,即是「多隱」例有「一顯
│ │    ││ │ 」。亦是雙奪、「俱泯」之句,非「隱」非「顯」祕密之義。然若約智幻,即業用門;約極位成,即德相門。★
│ │    ││ ├─子六 微細相容俱成門 分二
│ │    ││ │★第六、「微細」相容安立門。於中分二:先正明,後引證。★
│ │    ││ │┌─丑一 正明
│ │    ││ ││◆「六、此華葉中微細剎等一切諸法炳然齊現。◆
│ │    ││ ││★前中「炳然齊現」者,「炳然」者,明也。如瑠璃瓶盛多芥子,隔瓶頓見。然「微細」言總有三義:一、約所含「微
│ │    ││ ││ 細」,猶如芥瓶。以毛孔能受彼諸剎,諸剎不能徧毛孔故。以「毛」據稱性,即如瑠璃之瓶;「剎」約存相,故如芥
│ │    ││ ││ 子在內。二、約能含「微細」,以「一毛」、「一塵」,即能含故,如下引證。三、約難知「微細」,「微」「塵」
│ │    ││ ││ 不大,「剎」亦不小,而能廣容,即難知義。「一」能含多,即曰「相容」。又法法皆爾,故云「相容」;「一」、
│ │    ││ ││ 多不壞,故云「安立」。★
│ │    ││ │└─丑二 引證
│ │    ││ │◆下云:『於一塵中一切國土』『曠然安住。』」又「於一毛端處有不可說諸如來」,及第九迴向「微細」中說。◆
│ │    ││ │★疏「下云:『於一塵中』」下,二、引證。略引二文:初即《晉經》。「又於一毛端處有不可說諸如來」者,第十迴向
│ │    ││ │ 云:「一毛孔中悉明見,不思議數無量佛,一切毛孔皆如是,普禮一切世間燈」,即其文也。然此二文,正唯德相。六
│ │    ││ │ 十八云「一一毛孔內,各現無數剎」等,即業用門。又德雲比丘云:「住微細念佛門,於一毛端處,有不可說如來出現
│ │    ││ │ ,悉至其所,而承事故」,通於德相、業用。第九迴向云:「彼菩薩於一念心中現一切眾生各不可說不可說劫念心」,
│ │    ││ │ 即業用門。★
│ │    ││ │★十「微細」趣中通於德相、業用。然《刊定記》開此「微細」以成二門:第三名相在德,第九名「微細」德。而自揀云
│ │    ││ │ :此不同前相在之義。彼約別體、別德相望、相在;此但當法即具一切,炳然齊著。」若爾,此中「一切」「法」為是
│ │    ││ │ 法界中有「法」耶?為一法中別自有耶?若是法界中「法」,則「同」「相在」;若是別有,為示?為真?示,則復是
│ │    ││ │ 業用門收,以彼立業用、德相別故。德相之中則無「微細」。若是真者,何異同時具足相應門耶?故彼自釋「微細」門
│ │    ││ │ 云:「此門亦可名為普門」。七十一中寂靜音海夜神謂善財言:「此解脫者即是普門,於一事中普見一切諸神變故。」
│ │    ││ │ 既言「普門」,即同同時具足相應「門」也。若言唯攝同類「一切」「法」者,如十「微細」中八相之內,一一各具餘
│ │    ││ │ 之七相,豈要同類?況「一塵」中「一切」諸法「曠然安住」。明知「相在」即是「微細」,是故古德有「相容」言。
│ │    ││ │ 設此不攝,即是相入門中所收。如前已會。故知新立多有相濫。設有小異,皆本門收之。十門即足。★
│ │    ││ ├─子七 因陀羅網境界門 分四
│ │    ││ │★第七、「因陀羅網」境界門,疏文分四:一、正釋其相,二、以喻釋名,三、引文證成,四、重以喻顯。★
│ │    ││ │┌─丑一 正釋
│ │    ││ ││◆「七、此華葉,一一微塵中各現無邊剎海,剎海之中復有微塵,彼諸塵內復有剎海。如是重重不可窮盡,非是心識思
│ │    ││ ││ 量境界。◆
│ │    ││ ││★今初,「一」「華」、「一」「塵」,以稱性故,能攝一切,餘塵、餘法亦皆稱性。何有一法而不攝耶?應以「塵」
│ │    ││ ││ 對餘,以辨「重重」。欲令易見,且以「一」「塵」望餘「塵」說。謂「一」「塵」之內所含諸剎,彼所含「剎」亦
│ │    ││ ││ 攬「塵」成;此能成「塵」亦須稱性;「塵」既稱性,亦須含剎。第二重內所含諸剎亦攬「塵」成;「塵」復稱性,
│ │    ││ ││ 亦須含「剎」。第三重「塵」含第四重「剎」。第四重「塵」含第五重「剎」。「重重」「塵」成,「重重」稱性,
│ │    ││ ││ 「無窮」「無」「盡」,猶「如鏡燈」。故下疏文重舉「鏡燈」以喻「帝」「網」,令於常情見近知遠。★
│ │    ││ │├─丑二 喻顯
│ │    ││ ││◆如天帝殿珠網覆上,一明珠內萬像俱現,珠珠皆爾。此珠明徹,互相現影,影復現影,而無窮盡。◆
│ │    ││ ││★疏「如天帝」下,二、以喻釋名。十門唯此從喻受名。若就法立,應名「重」「現」「無」「盡」門。「一」「珠」
│ │    ││ ││ 之「內」頓「現」「萬象」,如「一」「塵」內頓「現」諸法,但是一重;「一」「珠」「現」於多「珠」,方成「
│ │    ││ ││ 重重」之義。「珠」皆「明」淨,如「塵」稱性。「一」「珠」「現」於多「珠」,猶如「一」「塵」「現」多「剎
│ │    ││ ││ 」「塵」。所現「珠」「影」復能現「影」,如「塵」內「剎」「塵」復能現「剎」,「重重」「影」「明」,「重
│ │    ││ ││ 重」「互」「現」,故至「無」「盡」。★
│ │    ││ │├─丑三 引證
│ │    ││ ││◆下云:『如因陀羅網世界』等。」◆
│ │    ││ ││★疏「下云:『如因陀羅網世界』」者,三、引證,即是初地承事願中文云:「又發大願,願一切世界──廣大無量,
│ │    ││ ││ 麤細,亂住,倒住,正住,若入,若行,若來,若去,如帝網差別,十方無量種種不同──智皆明了,現前知見。」
│ │    ││ ││ 論釋云:「如帝網差別者,即真實義相。」意明常稱實理,故「不可」「盡」。又〈阿僧祇品〉云:「一塵中剎不可
│ │    ││ ││ 說,如一一切皆如是,此不可說諸佛剎,一念碎塵不可說。念念碎塵悉亦然,盡不可說劫恒爾,此塵有剎不可說,此
│ │    ││ ││ 剎為塵說更難」等。〈不思議法品〉云:「諸佛有十種知,一切法盡無有餘」。第十云:「諸佛知一切法界中,如因
│ │    ││ ││ 陀羅網諸差別事盡無有餘」等,此約德相。若約業用,〈普賢三昧品〉云:「佛身所現一切國土及此國土所有微塵,
│ │    ││ ││ 一一塵中有世界海微塵數佛剎,一一剎中有世界海微塵數諸佛,一一佛前有世界海微塵數普賢菩薩。」此亦「重重」
│ │    ││ ││ 義。然《刊定記》於此開出第七「具足無盡德」,謂:「一一自體,皆無窮盡,如水中紋。此不同帝網互在重重,但
│ │    ││ ││ 就當體即具無盡耳。又亦不同微細,微細約一中多法齊現,此約一一即無窮盡。」〈妙嚴品〉云:「佛身普徧諸大會
│ │    ││ ││ ,充滿法界無窮盡」。又云:「其菩提樹恒出妙音,說種種法,無有盡極。」〈十住〉頌云:「欲具演說一句法,阿
│ │    ││ ││ 僧祇劫無有盡,而令文義各不同,菩薩以此初發心。」六十五說:「具足優婆夷,」「於一小器之中出」「一切資具
│ │    ││ ││ 、飲食等,」「畢竟無盡,然不減少。」彼自釋云:「此明體德自在,非約解脫等業用。」古德所以不開者,一重「
│ │    ││ ││ 無盡」與「重重」互望「無盡」,同「無盡」故。若微細頓「現」,「現」於「法界」,「法界」「無盡」,故「微
│ │    ││ ││ 細」亦「無盡」。縱出生「無盡」,亦不出「法界」。若細分別,非無小異。統其大意,但取「無盡」。故依古德,
│ │    ││ ││ 不分為二。★
│ │    ││ │└─丑四 重喻
│ │    ││ │◆亦如鏡燈,「重重」交光,佛佛「無」「盡」。◆
│ │    ││ │★疏「亦如」下,四、重以喻顯。以「重」「現」之理深遠難測,「帝」「網」之喻,世不見形。故以近事以況遠旨。★
│ │    ││ ├─子八 託事顯法生解門 分三
│ │    ││ │★第八、託事顯「法」生解門,疏文有三:初、正釋,次、揀濫,三、引證。★
│ │    ││ │┌─丑一 正釋
│ │    ││ ││◆「八、見此華葉,即是見於無盡法界,◆
│ │    ││ ││★今初,既言「即是」「無盡法界」,明知「即是」事事無礙。古立第七具足「無盡」,不異於此。★
│ │    ││ │├─丑二 揀濫
│ │    ││ ││◆非是託此別有所表。◆
│ │    ││ ││★疏「非是託此別有所表」者,二、揀濫。謂揀餘教以事表義。但是一事以表一法,如衣表忍辱、室表慈悲等。今明一
│ │    ││ ││ 事即法,即人,即依,即正,具「無盡」德,從「無盡」因之所生故。★
│ │    ││ │└─丑三 引證
│ │    ││ │◆下文云:『此華蓋等從無生法忍之所起』等。」◆
│ │    ││ │★疏「下文云:『此華蓋等』」者,三、引證也。即〈昇兜率天宮品〉中。彼有三段,文含四義,謂:初一段文有十句,
│ │    ││ │ 明於多因以成多果;謂併列多因,復說多果。故經云:「百千億那由他不可說先住兜率宮諸菩薩眾,以從超過三界法所
│ │    ││ │ 生,離諸煩惱行所生,周徧無礙心所生,甚深方便法所生,無量廣大智所生,堅固清淨信所增長,不思議善根所生起,
│ │    ││ │ 阿僧祇善巧變化所成就,供養佛心之所現,無作法門之所印。」釋曰:此上併出因也。下云「出過諸天諸供養具供養於
│ │    ││ │ 佛」者,即說多果也。★
│ │    ││ │★次八句一因成一果。經云:「以從波羅蜜所生一切寶蓋、於一切佛境界清淨解所生一切華帳、無生法忍所生一切衣」乃
│ │    ││ │ 至「解諸法如夢歡喜心所生佛所住一切寶宮殿。」既以「無生」「忍」唯「生」於「衣」等,故云:一因唯生一果。★
│ │    ││ │★後有九句,一因成多果,謂但舉「無生」為因,總生諸果故。經云:「無著善根、無生善根所生一切寶蓮華雲、一切堅
│ │    ││ │ 固香雲、一切無邊色華雲」等九「雲」故,應有多因成一果──攝在初段──,謂以多因,一一成故,謂共成一「蓋」
│ │    ││ │ 、共成一「衣」等。今約多因成一果時,則隨一「衣」,則是「蓋」等。以其多因別別所成,並在一衣上故。故隨一事
│ │    ││ │ ,即是「無盡」。況此一事皆是稱性故,皆即是「無盡法界」。★
│ │    ││ │★但隨一義以名目之,如顯可重圓明之義,即名為「寶」。若云自在,即稱為王;若為潤益,即名「雲」等。故金色世界
│ │    ││ │ 即是本性,彌勒樓閣即是法門,勝熱婆羅門火聚刀山即是般若無分別智等,皆其事也。故一一事即具「無盡」之法。故
│ │    ││ │ 立具足「無盡」之德,不出於此。★
│ │    ││ ├─子九 十世隔法異成門 分三
│ │    ││ │★第九、「十世」隔法異成門,疏中三:初正釋,次引證,後揀濫。★
│ │    ││ │┌─丑一 正釋
│ │    ││ ││◆「九、即此一華既具徧一切處,亦復該一切時。謂三世各三,攝為一念,故為十世。以時無別體,依華以立;華既無
│ │    ││ ││ 礙,時亦如之。◆
│ │    ││ ││★今初,「三世」區分,名為隔法;而互相在,即是異成。而疏文中但作「十世」,言「三世各三」等者,取意「以立
│ │    ││ ││ 」,即〈離世間品〉意。文云:「菩薩有十種說三世。何等為十?所謂:過去說過去,過去說現在,過去說未來,現
│ │    ││ ││ 在說過去,現在說平等,現在說未來,未來說過去,未來說現在,未來說無盡,又三世一念,總成十世。」上言「無
│ │    ││ ││ 盡」,即是「未來」未來;欲彰無窮,故云「無盡」。「現在」「平等」,即「現在」現在;以可目覩,例同過、未
│ │    ││ ││ ,故云「平等」。不言「一念」,亦名九「世」;攝歸「一念」,故云「十世」。★
│ │    ││ ││★然若依舊解,如以五日而為九「世」,初一、二、三為「過去」「三世」,中二、三、四為「現在」「三世」,後三
│ │    ││ ││ 、四、五為「未來」「三世」。義當正在第三日,前望取二,後望取二,故有五日成三「三世」。義似進無九「世」
│ │    ││ ││ 之體,退過「三世」之數。今但用「三世」互為緣起,便成九「世」;不離「一念」,「故為十世」。謂如因「過」
│ │    ││ ││ 、「未」,而有「現在」,則「現在」中已有「過」、「未」。法從因出,不異因故。餘二因二,例此,可知。即《
│ │    ││ ││ 中論》.〈時品〉破於執「時」,「立」無窮過。今無所執,故以其過成稱性緣起。廣如〈離世間品〉疏文釋之。★
│ │    ││ ││★疏「以時無別體」下,出「十世」融通所以。如見「華」開,知是芳春;茂盛結果,知是朱夏;凋落為秋;收藏為冬
│ │    ││ ││ 。皆因於物知四「時」也。★
│ │    ││ │├─丑二 引證
│ │    ││ ││◆是故《晉經》云:『過去無量劫,安置未來今,未來無量劫,迴置過去世』」等。〈普賢行〉云:「過去中未來,未
│ │    ││ ││ 來中現在」等。「又云:『無量劫即一念,一念即無量劫』等。」◆
│ │    ││ ││★疏「是故《晉經》」下,二、引證。引「《晉經》」不釋者,以文顯故。「等」者,「等」取次半云:「非長亦非短
│ │    ││ ││ ,解脫人所行」,即當今經〈「普賢行」品〉,如下所引。疏「〈普賢行〉云:『過去中未來,未來中現在』等」者
│ │    ││ ││ ,「等」取下半云:「三世互相見,一一皆明了」,即同向引「《晉經》」偈也。此偈前文復有偈云:「無量無數劫
│ │    ││ ││ ,解之即一念,知念亦無念,如是見世間」。★
│ │    ││ ││★疏「『無量劫即一念,一念即無量劫』等」者,即《晉經》.〈初發心功德品〉。今經云:「不可說劫與一念平等,
│ │    ││ ││ 一念與不可說劫平等。」而言「等」者,「等」取餘經。若此之類,皆可引證。如〈十地品〉第十地云:「菩薩知種
│ │    ││ ││ 種入劫智,所謂:一切入多劫,多劫入一劫」,乃至云:「長劫入短劫,短劫入長劫」等。★
│ │    ││ │└─丑三 揀濫
│ │    ││ │◆「時無別體」,故不別「立」,以為所依。◆
│ │    ││ │★疏「『時無別體』,故不別『立』,以為所依」者,三、揀濫也。以《刊定記》不取「十世」以為玄門。意云:以「時
│ │    ││ │ 」是「所依」「體」事十中之一。若「長劫入短劫」等,即相入門耳;若云「長劫」即「短劫」,即相即門。故知「十
│ │    ││ │ 世」非別玄門。斯亦有理。古意以餘十對有「體」可得,得為「所依」。「時」依法有,「無別」自「體」,何能與他
│ │    ││ │ 為「所依」耶?又緣外道計「時」為常,故不存之,以為「體」事。是故依古「別『立』」玄門。★
│ │    ││ └─子十 主伴圓明具德門 分三
│ │    ││★第十、「主伴」「圓明具德」門,疏文分三:初、正明,二、引證,三、重以例釋。★
│ │    ││  ┌─丑一 正明
│ │    ││  │◆「十、此圓教法,理無孤起,必攝眷屬隨生。◆
│ │    ││  │★今初,「理無孤起」者,即辨「主、伴」所由。★
│ │    ││  ├─丑二 引證
│ │    ││  │◆下云:『此華即有十世界微塵數華以為眷屬。』又如一方為主,十方為伴,餘方亦爾。◆
│ │    ││  │★疏「下云:『此華即有』」下,二、引證,即〈十地〉受位處文。文云:「其最後三昧名受一切智勝職位。此三昧現
│ │    ││  │ 前時,有大寶蓮華忽然出現,其華廣大,量等百萬三千大千世界。」下廣歎「德」竟,云:「有:十三千大千世界微
│ │    ││  │ 塵數蓮華以為眷屬」,即「華」「眷屬」。又〈現相品〉中:「佛眉間出勝音菩薩,與無量諸眷屬俱時而出」,即「
│ │    ││  │ 人」「眷屬」。「佛放眉間光明,無量百千億光明以為眷屬」,即「光明」「眷屬」。又「法界修多羅以佛剎微塵數
│ │    ││  │ 修多羅而為眷屬」,即法「眷屬」。故隨一一,皆有「眷屬」。★
│ │    ││  │★若以餘經望此,但為「眷屬」,不為「主伴」。今言「眷屬」者,約當經中事以為「眷屬」,「眷屬」即「伴」,故
│ │    ││  │ 證「主伴」。疏「又如一方為主」下,亦是義引經文。約「方」明「主」、「伴」,謂如此「方」法慧菩薩說十住時
│ │    ││  │ ,「餘方」菩薩皆悉來證,言:「我等佛所亦說此法,文句、義理與此無別」,即「主伴」義。★
│ │    ││  └─丑三 重以例釋
│ │    ││◆是故主主、伴伴各不相見,主伴、伴主圓明具德。」◆
│ │    ││★疏「是故主主、伴伴」下、三、重以例釋。謂此「方」法慧為「主」之時,不得為「伴」;「十方」法慧為「伴」之時,不
│ │    ││ 得為「主」。故此為「主」時,不得與彼為「主」相見;彼為「主」時,此須為「伴」,故亦不得見此為「主」。故云「主
│ │    ││ 主、伴伴各不相見」。言「主伴、伴主圓明具德」者,此「方」為「主」,與彼「方」為「伴」相見;此「方」為「伴」,
│ │    ││ 即與彼「方」為「主」相見。若「主」、「伴」義成,則「圓明具德」。餘如教迹《鈔》說。★
│ │    │└─壬三 結例成益 分二
│ │    │★疏「舉華既爾」下,第三、結例成益。於中二:先舉一「例」「餘」,後結勸修益。★
│ │    │ ┌─癸一 舉一例餘 分四
│ │    │ │★前中文有四節:初、以「華」「例」「事」;二、以事」「例」「餘」所依;三、以所依「例」能依門;四、結成「重重
│ │    │ │ 」,以「至無盡」。★
│ │    │ │┌─子一 以華例事 分二
│ │    │ ││┌─丑一 正例
│ │    │ │││◆舉華既爾,一塵等事亦然。◆
│ │    │ │││★今初,又二:先正明,以「華」「事」「例」於「餘」「事」,故云「舉華既爾,一塵等事亦然」。★
│ │    │ ││└─丑二 類結
│ │    │ ││◆如此事華既帶同時等十義,具此十門;而此事等具餘教等十門,則為百門。◆
│ │    │ ││★後「如此事華既帶同時」下,類結成門。謂上廣說「十門」,唯約「事」說,謂「華」「事」上說:一切「事」「同時
│ │    │ ││ 」具足、「事」「廣狹」無礙、「事」一多相容、「事」一多相即,乃至「事」主伴。故云「此事華既帶同時具足等十
│ │    │ ││ 義」。言「而此事等具餘教等十門」者,謂「事」上有「教義」「同時」具足、「教義」「廣狹」、「教義」一多、「
│ │    │ ││ 教義」相即,乃至「教義」主伴,復為二十也。二、境智「同時」「具」足、「廣狹」相容,乃至主伴,復為三十也。
│ │    │ ││ 三、行位「同時」具足、「廣狹」乃至主伴,復為四十。四、因果「同時」具足相應等,復為五十。五、依正,六、體
│ │    │ ││ 用,七、人法,八、逆順,九、感應。各有「同時」等,添為「百門」,故云「而此事等具餘教等十門,則為百門」。
│ │    │ │├─子二 以事例餘
│ │    │ ││◆事法既爾,餘教義等具百亦然,則為千門。◆
│ │    │ ││★疏「事法既爾」下,第二、以「事」所依「例」「餘」所依「教」等九。謂:「事法」既有「百門」,二、「教義」為
│ │    │ ││ 「百門」,三、境智為「百門」,乃至感應,皆具「百門」,故有「千門」。★
│ │    │ │├─子三 以所例能
│ │    │ ││◆如教義等有此千門,彼同時門中亦具百門;餘廣狹等例爾,亦有千門。◆
│ │    │ ││★疏「如教義等有此千門」下,第三、以所依「法」「例」能依玄門,亦成「千門」。謂前以所依體「事」為首,今以能
│ │    │ ││ 依玄門為首,謂「同時門中」「具」「同時」「教義」、「同時」「事」理、「同時」境智,乃至「同時」感應,故有
│ │    │ ││ 十門。「同時門中」「具」「廣狹」等,其「廣狹」等有「廣狹」「教義」等,故成「百門」;二、「廣狹」「具百」
│ │    │ ││ ,「例」「同時門」;三、相容門「具百」;四、相即門「具百」;乃至第十「主伴門」「具百」。故成「千門」。然
│ │    │ ││ 其後「千」不異前「千」,但互舉為首而成異耳。又前分總、別,則「同時門中」「具」下九「門」,下之九「門」不
│ │    │ ││ 「具」「同時」。今約不相離說,故得九「門」例前「同時」,亦「具」九「門」,成二「千門」。★
│ │    │ │└─子四 結成無盡
│ │    │ │◆若重重取之,亦至無盡。◆
│ │    │ │★疏「若重重取之,亦至無盡」者,四、結成「無盡」。言「重重取」者,謂如初一「門」中「具」「十」,「十」中取一
│ │    │ │ ,此一亦須「具」「「十」,「具百」,「具」「千」,以不相離故。如一既爾,「千門」各「十」,義類亦然,則「具
│ │    │ │ 」「十」「千」;「十」「千」之中隨取其一,「亦具」「十」「千」。如一「千」錢,共為緣起,一錢為首,則「具」
│ │    │ │ 一「千」。餘亦如是,則有「千」千;「千」千之中隨取其一,「亦具」「千」千,故「至無盡」。又「重重」者,一「
│ │    │ │ 事」之中有多「事」,故一「境」之中亦有多「境」,一「智」之中復有多「智」等,更相涉入,亦「無盡」也。★
│ │    │ └─癸二 結勸修益
│ │    │◆於此十門圓明顯了,則常入法界重重之境。◆
│ │    │★疏「於此十門」下,第二、結勸修益。以是具德無盡法門,唯普眼「境」界上智能入,故當勤修,必成大益。★
│ │    └─辛二 德用所因(明其所以) 分三
│ │★「第二」、「德、用所因」,疏文分三:初、問答總明;二、初「唯心」下,隨門別釋;三、由上「十」「因」下,總結所屬。★
│ │     ┌─壬一 問答總明 分四
│ │     │┌─癸一 標舉章門
│ │     ││◆第二、明德、用所因。◆
│ │     ││★初中有四:一、標舉章門;★
│ │     │├─癸二 假問徵起
│ │     ││◆「問:『有何因緣令此諸法得有如是混融無礙?』◆
│ │     ││★二、「問:『有何因緣』」下,假「問」生起;★
│ │     │├─癸三 列數總答
│ │     ││◆答:因廣難陳,略提十類:一、唯心所現故,二、法無定性故,三、緣起相由故,四、法性融通故,五、如幻夢故,六、
│ │     ││ 如影像故,七、因無限故,八、佛證窮故,九、深定用故,十、神通解脫故。』」◆
│ │     ││★三、「答:『因廣難陳』」下,列數總「答」。★
│ │     │└─癸四 總相會通 分三
│ │     │ ┌─子一 總標功能
│ │     │ │◆十中隨一,即能令彼「諸法」「混融無礙」。◆
│ │     │ │★四、「十中隨一」下,總相會通。於中有三:初、總標功能。★
│ │     │ ├─子二 料揀差別
│ │     │ │◆十中,前六通約「法性」為德相因,法爾如是;後二皆是業用,義通因、果;七、約起修,義通德相、業用;八、約果
│ │     │ │ 德,唯是德相故。◆
│ │     │ │★次、「十中,前六」下,料揀差別。謂前十玄門,則通「德相」、「業用」;今出所以,則有通、局耳。★
│ │     │ └─子三 會通德用遮其異釋 分二
│ │     │★三、從「前之十門」下,會通「德」、「用」,遮其異釋。謂由《刊定記》別立「德相」、「業用」二種十玄,故今通之。
│ │     │ 明但一重,自含「德」、「用」,不須分二。於中有二:先別明,後結成。★
│ │     │  ┌─丑一 別明 分二
│ │     │  │★前中亦二:先以互通釋非「兩別」,後通「染、淨」,辨二「雙融」。★
│ │     │  │┌─寅一 以互通釋非其兩別 分二
│ │     │  ││┌─卯一 標
│ │     │  │││◆前之十門通德相、業用。◆
│ │     │  │││★今初,先兩句標;★
│ │     │  ││└─卯二 釋
│ │     │  ││◆約佛,則用亦德相,德上用故;約機,則相亦稱用,令知相故。◆
│ │     │  ││★後「約佛」下,釋。謂「佛」體上之「用」即「德相」故,如有音聲、詞辯之「用」,即是「德」者「相」故。若
│ │     │  ││ 令眾生見於即、入,無有障礙,故「相」名「用」。★
│ │     │  │└─寅二 會通染淨辨二雙融
│ │     │  │◆即用之相,染、淨雙融;即相之用,能染能淨。◆
│ │     │  │★疏「即用之相」下,第二、會通「染、淨」,辨二雙融。亦由《刊定》立二別云:「德相純淨,業用通染」,即令眾
│ │     │  │ 生作「佛」身等,故通「染」也。今明在「佛」「德相」,「染、淨」二「相」皆盡,而現「染」、「用」。舉「用
│ │     │  │ 」同體,故師子座中頓現眾生居處、屋宅。「德相」豈不能現「染」眾生耶?「相」若不現,何有微細門耶?微細頓
│ │     │  │ 現一切「染、淨」,但現而常虛,如鏡中像,故云「雙融」耳。又相作相入,彼「德相」所無;今明「法爾」常入,
│ │     │  │ 常能作故。如〈十定品〉山間、山上日影喻中雖能互照,或說日影出七山間,或說日影入七山間。如此出、入,即湛
│ │     │  │ 然不動,常入、出矣。豈要對「機」,方有入耶?相作即是相即之義,義如前會。★
│ │     │  └─丑二 結成
│ │     │◆故相及用不分兩別。◆
│ │     │★疏「故相及用不分兩別」下,第二、結成也。非是「德」、「用」二義「不分」,但不別立二種十玄,唯一十玄通「德」、
│ │     │ 「用」耳。★
│ │     ├─壬二 隨門別釋 分十
│ │     │┌─癸一 唯心所現故
│ │     ││◆初唯心現者,一切諸法,真心所現,如大海水,舉體成波。以一切法無非一心,故大、小等相隨心迴轉,即、入無礙。◆
│ │     ││★疏「如大海水,舉體成波」者,「心」能變境,境須似「心」;「心」既「無礙」,境亦「無礙」。況「真心所現」,揀
│ │     ││ 異妄「心」。真法具德,故能「即、入」,重重「無礙」。言「舉體」者,全「真」成妄也。★
│ │     │├─癸二 法無定性故 分三
│ │     ││★疏「法無定性」等者,文中有三:初、約「大」、「小」正釋,次、引證,三、例釋餘法。★
│ │     ││┌─子一 約大小釋
│ │     │││◆二、法無定性者,既唯心現,從緣而生,無有定性──性、相俱離。小非定小,故能容太虛而有餘,以同大之無外故;
│ │     │││ 大非定大,故能入小塵而無間,以同小之無內故。是則等太虛之微塵,含如塵之廣剎,有何難哉!◆
│ │     │││★今初也。疏「有何難哉」者,以「小塵」「有」「大」,卻如「太虛」;「廣剎」「有小」,卻如「小塵」。「廣」「
│ │     │││ 大」之「塵」含於「小」「剎」,故無「難」也。★
│ │     ││├─子二 引文證成
│ │     │││◆舊經〈十住品〉云:「金剛圍山數無量,悉能安置一毛端,欲知至大有小相,菩薩以是初發心。」◆
│ │     │││★疏「舊經〈十住品〉」者,二、引證也。所以引「舊經」者,以文顯故。今經云:「無量無數輪圍山,欲悉令入毛孔中
│ │     │││ ,如其大小皆得知,菩薩以是初發心。」若依當經,則「無」「定性」之理。義非顯著,豈如《晉經》「欲知至大有小
│ │     │││ 相」耶!★
│ │     ││└─子三 例釋餘法
│ │     ││◆一非定一,故能是一切;多非定多,故能是一;邊非定邊,故能即中;中非定中,故能即邊。延、促、靜、亂等,一一皆
│ │     ││ 然。◆
│ │     ││★疏「一非定一」下,三、例釋餘法。言「中」、「邊」者,乃有二義:一、「邊」方「中」土,此則事事無礙,如〈名號
│ │     ││ 品〉極輪圍「邊」有四天下,亦有十方,則知「邊非」「邊」矣。遞相圍遶,故「中」亦是「邊」,明是事事無礙也。若
│ │     ││ 云「中」道者,二行不同。「中」、「邊」相即,亦是事事無礙,亦通事理無礙耳。「延、促」者,一念為「促」,長劫
│ │     ││ 為「延」,即念劫圓融也。「靜、亂」者,入定、出定二行別故。由「無」「定」「相」,亦得相即。亦「如東方入正定
│ │     ││ ,西方從定起」等,尤是事事無礙也。★
│ │     │├─癸三 緣起相由故 分三
│ │     ││★疏「三、緣起相由」者,疏文有三:初總,次別,後結。★
│ │     ││┌─子一 總顯 分三
│ │     │││┌─丑一 總彰多義
│ │     ││││◆三、「緣起相由者,謂大法界中緣起法海,義門無量。◆
│ │     ││││★今初,又三:初、總彰多門。「謂大法界中緣起」者,揀於內外、染淨一事「緣起」也。如外水土、人功、時節為「
│ │     ││││ 緣」,則有芽「起」;內無明、行等為「緣」,有識等「起」。今則不然。總收「法界」為一「緣起」,故云「大」
│ │     ││││ 也。又即一「緣起」具多義門,全同「法界」,即大「緣起」不同三乘,但明因「緣」生「法」無性而已。★
│ │     │││├─丑二 標舉章門
│ │     ││││◆約就圓宗,略舉十門,以釋前義。◆
│ │     ││││★疏「約就圓宗」下,二、標舉章門。★
│ │     │││└─丑三 彰十所以
│ │     │││◆謂緣起法要,具此十義,緣方起故,闕則不成。」◆
│ │     │││★疏「謂緣起法」下,三、彰「十」所以。★
│ │     ││├─子二 別釋 分十
│ │     │││★疏「一、諸緣各異義」下,第二、別釋也。十門之中,初三是「本」;後七從生,謂四、五、六從初門生,七、八及九
│ │     │││ 從第二生,其第十門從第三生。第三但合前二門,故唯生一門。就初三門:初一是「異」「體」門,二即同「體」門,
│ │     │││ 三即同、「異」合明。所以有同、「異」「體」者,以「諸」「緣起」門內有二義故:一、不相由義,謂自具德故,如
│ │     │││ 因中不待「緣」是;二、相由義,如待「緣」等是也。初即同「體」門,後即「異」「體」門。若爾,何以初「異」「
│ │     │││ 體」門中云「諸緣」「各別,不相雜亂」?第二同「體」門中云互相徧應,「方成緣起」?釋曰:謂要由「各異」,方
│ │     │││ 得待「緣」;要由徧應,方自具德耳。所以前之二門各生三者,有三義故:一、互相依持,有力、無力故;二、互相形
│ │     │││ 奪,有「體」、無「體」故;三、「體、用」雙融,無前後故。已知大意,次正釋文。★
│ │     │││┌─丑一 諸緣各異義 分四
│ │     ││││┌─寅一 正釋
│ │     │││││◆「一、諸緣各異義,謂大緣起中諸緣相望,要須體、用各別,不相雜亂,方成緣起。◆
│ │     │││││★第一門即「異」「體」門。於中有四:初、正釋;★
│ │     ││││├─寅二 反成
│ │     │││││◆若雜亂者,失本緣法,緣起不成。◆
│ │     │││││★次、「若雜亂」下,反成。★
│ │     ││││├─寅三 結示
│ │     │││││◆此則諸緣各各守自一位。」◆
│ │     │││││★三、「此則諸緣」下,結示。★
│ │     ││││└─寅四 引證
│ │     ││││◆文云:「多中無一性,一亦無有多」。◆
│ │     ││││★四、「文云」下,引證,即〈光明覺品〉。更下半云:「如是二俱捨,普入佛功德」。上半即相「成」並立義,下半
│ │     ││││ 形奪兩亡義。今非下半形奪之義,故不引之。然由相「成」,方各有「體」。★
│ │     │││├─丑二 互徧相資義 分四
│ │     ││││┌─寅一 正釋
│ │     │││││◆「二、互徧相資義,謂此諸緣要互相徧應,方成緣起。如一緣徧應多緣,各與彼多全為一故。此一即具多箇一也。
│ │     │││││★疏「二、互徧相資義」,即同體門,文中亦四:初、正釋。言「此一即具多箇一」者,如十錢為「緣」,一錢當體
│ │     │││││ ,自是本「一」;「應」二之時,乃名初「一」,以為二「一」;「應」三,為三「一」;乃至「應」十,為十「
│ │     │││││ 一」。故有「多一」。★
│ │     ││││├─寅二 反成
│ │     │││││◆若此一緣不具多一,即資應不徧,不成緣起。◆
│ │     │││││★疏「若此一緣不具多一,即資應不徧,不成緣起」者。第二、反「成」也。若無十「一」,本「一」不能「應」餘
│ │     │││││ 九故。★
│ │     ││││├─寅三 例餘
│ │     │││││◆此則一一各具一切。」◆
│ │     │││││★疏「此則一一各具一切」者,第三、例餘也。如「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有十,故云「一一各具一切」。
│ │     │││││ 如十錢為喻。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徧應」,故隨「一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
│ │     ││││└─寅四 引證
│ │     ││││◆下文云:「知以一故眾,知以眾故一。」◆
│ │     ││││★疏「下文云」下。第四、引證。即〈忉利宮中偈讚品〉真實慧菩薩偈文。下半云:「諸法無所依,但從和合起」。此
│ │     ││││ 證第三門義,故今但引上半。★
│ │     │││├─丑三 俱存無礙義 分四
│ │     ││││┌─寅一 正釋
│ │     │││││◆「三、俱存無礙義,謂凡是一緣,要具前二,方成緣起。以要住自一,方能徧應;徧應多緣,方是一故。◆
│ │     │││││★疏「三、俱存無礙義」等者,雙「融」同、異也。文中亦四:一、正釋;★
│ │     ││││├─寅二 句數料揀 分二
│ │     │││││┌─卯一 總明
│ │     ││││││◆是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鎔融,有其六句:◆
│ │     ││││││★二、「是故唯一、多一,自在」下,句數料揀。於中有二:先、總明。欲「多」常「多」,欲「一」常「一」,
│ │     ││││││ 故云「自在」。★
│ │     │││││└─卯二 別釋
│ │     │││││◆一或舉體全住,是唯一也;或舉體徧應,是多一也;或俱存;或雙泯;或總合;或全離。皆思之,可見。」◆
│ │     │││││★二、「一或舉體全住」下,別釋,初二句可知。三、「或俱存」者,「俱存」「住自」及「徧應」也。亦「俱存」
│ │     │││││ 「唯一」及「多一」也。四、「或雙泯」者,即第四句,由「俱存」則相即、奪故。「住」「一」即「徧應」,非
│ │     │││││ 「住」「一」也;「徧應」即「住」「一」,非「徧應」也。五、「或總合」者,合前四句,為解境故。六、「或
│ │     │││││ 全離」者,「全離」前五,成行境故。★
│ │     ││││├─寅三 引證
│ │     │││││◆文云:「諸法無所依,但從和合起」。◆
│ │     │││││★三、「文云:『諸法』」下,引證。如前已引。意取「和合起」義。★
│ │     ││││└─寅四 結成
│ │     ││││◆「此上三門,總明緣起本法竟。」◆
│ │     ││││★四、「此上」下,總結「三門」大旨。★
│ │     │││├─丑四 異體相入義 分五
│ │     ││││★疏「四、異體相入義」等者,疏文有五:一、總釋,二、引證,三、反成,四、結成正義,五、別示其相。★
│ │     ││││┌─寅一 總釋
│ │     │││││◆「四、異體相入義,謂諸門力、用遞相依持,互形奪故。各全有力、全無力義,緣起方成。」◆
│ │     │││││★今初,「遞相依持」者,以是「緣起」一、多等,非定性一、多等故。★
│ │     ││││├─寅二 引證
│ │     │││││◆如論云:「因不生,緣生故;緣不生,自因生故。」◆
│ │     │││││★疏「如論云:『因不生,緣生故』」等者,二、引證也。然論有二意:一、顯無「生」之義,則上句以「緣」破「
│ │     │││││ 自」。如《中論》云:「如諸法自性,不在於緣中」。以若有「自性」,不合假眾「緣」;既假眾「緣」,則「自
│ │     │││││ 性」應在「緣」中。「緣」中求「自性」不可得,故無「自性」「生」。下句以「自」破「緣」,故云「緣不生,
│ │     │││││ 自因生故」。謂若他「生」,則但有「緣」即應能生,不合假於「自因」;今假於「因」,明非他「生」也。上來
│ │     │││││ 顯無「生」之義耳。二者、顯「緣」起義。「因不生」者,「因」全無力;「緣生故」者,「緣」全有力。下句例
│ │     │││││ 知。今正用此意證成上義。★
│ │     ││││├─寅三 反成
│ │     │││││◆「若各唯有力,無無力,則有多果過,一一各生故;若各唯無力,無有力,則有無果過,以同非緣,俱不生故。◆
│ │     │││││★疏「若各唯」下,三、反成上義,亦是解妨。謂有問言:因、「緣」各自不「生」,和合共「力」有「生」,復有
│ │     │││││ 何過?斯即立共「生」義。故先通云:若爾,「則有多果過」。釋云:「一一各生故」,如穀子為「因」,水土、
│ │     │││││ 人功、時節是「緣」,應生五果:謂穀芽、水芽、土芽等。故云「多果」。次有問言:若爾,總皆「無力」,合而
│ │     │││││ 能生,復有何過?此亦立共「生」義。故復通云「有無果過」。謂金、石、火等於芽「無力」,不能生芽;水、土
│ │     │││││ 、穀等於芽「無力」,安能生芽?故同火等,「非緣」不能生「果」,云「無果過」也。★
│ │     ││││├─寅四 結成
│ │     │││││◆是故緣起要互相依,具力、無力,如闕一緣,一切不成。餘亦如是。◆
│ │     │││││★疏「是故緣起」下,四、結成正義。謂既全有「力」、全「無力」,「緣起」「不成」,要一有「力」,一「無力
│ │     │││││ 」,「緣起」方「成」。疏「如闕一緣」下,指事別明也。如無「一」,即無二、三等,亦如無柱,即無梁、無椽
│ │     │││││ 等。以「闕一」事,餘皆「不成」舍等「緣」故。言「餘亦如是」者,若無二,亦無「一」、無三等;若無三,亦
│ │     │││││ 無「一」、二等;乃至若無十,亦無「一」、二等。若無梁,亦無柱等。隨舉「一」法,「闕」「緣」「不成」。
│ │     │││││ 今法界中隨「闕」一事,「一切」法界「不成」「緣起」也。★
│ │     ││││└─寅五 示相 分三
│ │     ││││★疏「是故一能持多」下,第五、別示其相。於中有三:初、明以「一」望「多」,二、例「多」望「一」,三、結成
│ │     ││││ 句數。★
│ │     ││││ ┌─卯一 以一望多 分二
│ │     ││││ │★初中復二:先明「一持多依」,後例「多持一依」。★
│ │     ││││ │┌─辰一 明一持多依 分二
│ │     ││││ ││┌─巳一 正明依持之義
│ │     ││││ │││◆「是故一能持多,一是有力,能持於多;多依於一,多是無力,潛入一內。◆
│ │     ││││ │││★今初,又二:先正明「依」、「持」之義。★
│ │     ││││ ││└─巳二 釋成亦通妨難
│ │     ││││ ││◆由一有力必不與多有力俱,是故無有一而不攝多也;由多無力必不與一無力俱,是故無有多而不入一也。◆
│ │     ││││ ││★後「由一有力必不與多」下,釋成,亦通妨難。恐有難云:「一」之與「多」,俱有「有力」、「無力」二義
│ │     ││││ ││ ,云何「一」能攝「多」?故此通云:由二「有力」與二「無力」「必不」「俱」故;以能為緣邊即是「有力
│ │     ││││ ││ 」,要對所起是「無力」故。思之。★
│ │     ││││ │└─辰二 例多持一依
│ │     ││││ │◆如一持多依既爾,多持一依亦然。反上,思之。」◆
│ │     ││││ │★疏「如一持多依」下,二、例「多持一依」也。是則「多」是能起,能為緣故;「一」是所起,是所成故。★
│ │     ││││ ├─卯二 例多望一 分二
│ │     ││││ │★疏「如一望多,有依有持」下,第二、例「多望」「一」也。於中有二:先、結前,即是舉於能例;二、「多望
│ │     ││││ │ 」下,生後,即是正釋。★
│ │     ││││ │┌─辰一 結前
│ │     ││││ ││◆「如一望多,有依有持,全力、無力常含多在己中,潛入己在多中,同時無礙。◆
│ │     ││││ ││★問:既前門之中先明「一」「持」「多」「依」,後例「多」「持」「一」「依」,義已圓足,何得更有此「
│ │     ││││ ││ 多望」「一」耶?答:此有深旨,謂前「一望多」中,「一」為持邊,「一」能攝「多」;「一」為「依」邊
│ │     ││││ ││ ,「一」能「入」「多」。雖復「多」上「有持」,但取「一」為能入,是故並屬「一望」於「多」。所以疏
│ │     ││││ ││ 文欲釋後段「多望於一」,先結前段,云「如一望多,有依有持」等。「有依」者,即前「多」「持」故,成
│ │     ││││ ││ 「一」「依」也。「有持」者,即前「一」有「力」,為「多」「依」故。言「全力」者,成上「一」「持」
│ │     ││││ ││ 。言「無力」者,成上「一」「依」。言「常含多在己中」者,「一」有「力」為「持」,能攝「多」故。言
│ │     ││││ ││ 「潛入己在多中」者,「一」「無力」為「依」,便「入」「多」故。故此二句皆屬「一望多」也。★
│ │     ││││ │└─辰二 生後
│ │     ││││ │◆多望於一,當知亦爾。」◆
│ │     ││││ │★疏「多望於一,當知亦爾」者,二、生後,正釋也。若總釋者,但改前「一」字為「多」字,「多」字為「一」
│ │     ││││ │ 字,則義自現。如恐不曉,更為具作,應云:「多」能持「一」,「多」是有「力」,能持於「一」;「一」依
│ │     ││││ │ 於「多」,「一」是「無力」,「潛入」「多」內。由「多」有「力」必不與「一」有「力」俱,是故無有「多
│ │     ││││ │ 」而不攝「一」也;由「一」「無力」必不與「多」「無力」俱,是故無有「一」而不「入」「多」也。如「多
│ │     ││││ │ 」「持」「一」「依」既爾,「一」「持」「多」「依」亦然,反上,思之。是則能攝亦是「多」,能入亦是「
│ │     ││││ │ 多」。雖「多」攝「一」即是「一」「入」「多」,然名「多」攝耳。雖「多」「入」「一」即是「一」攝「多
│ │     ││││ │ 」,而名「多」「入」耳。則前之二門攝「入」,皆屬「一」;後之二門攝「入」,皆屬「多」。則二義天隔,
│ │     ││││ │ 非繁重也。★
│ │     ││││ └─卯三 結成句數
│ │     ││││◆「俱存、雙泯,二句無礙,思之。」◆
│ │     ││││★疏「俱存、雙泯」下,三、結成句數。謂上一攝多是第一句。多攝一是第二句。「俱存」即第三句,謂一攝一入時即
│ │     ││││ 多攝多入故。「雙泯」者即第四句,謂一攝一入即多攝多入故,便一攝一入「泯」;多攝多入即一攝一入故,則多攝
│ │     ││││ 多入「泯」。故云「雙泯」。對前別明二句,則有四句,亦可成六。五、俱照前四,成解境故。六、頓絕前五,成行
│ │     ││││ 境故。★
│ │     │││├─丑五 異體相即義 分四
│ │     ││││★疏「五、異體相即義」者,此中但「即」與前入異,文勢大同。五段之文唯闕引證耳。於中有四:一、立理略明,二
│ │     ││││ 、反顯前理,三、結成正義,四、別示其相。★
│ │     ││││┌─寅一 立理略明
│ │     │││││◆「五、異體相即義,謂諸緣相望,全體形奪,有有體、無體義,緣起方成。」◆
│ │     │││││★今初,為能起邊,即是「有體」;為所起邊,即是「無體」。如云:從「緣」生法,是法即空,意取所生空也──
│ │     │││││ 空即「無體義」。言「形奪」者,以能起之「緣」,「形」對所起,「奪」彼所起,令「無體」也。★
│ │     ││││├─寅二 反顯前理
│ │     │││││◆「若闕一緣,餘不成起,故緣義則壞。」◆
│ │     │││││★疏「若闕一緣,餘不成起,故緣義則壞」者,二、反顯前理,成有體義也。如無「一緣」,二、三、四等皆「不成
│ │     │││││ 」故,則知「一」有體也。★
│ │     ││││├─寅三 結成正義
│ │     │││││◆「得此一緣,令一切成起。所起成故,緣義方立。」◆
│ │     │││││★疏「得此一緣」下,三、結成正「義」。既「一切」由「一」,故「一」有體也。★
│ │     ││││└─寅四 別示其相 分三
│ │     ││││★疏「是故一緣是能起」下,四、別示其相。於中有三:初明「一」望「多」,次例「多」望「一」,後結成句數。★
│ │     ││││ ┌─卯一 以一望多 分二
│ │     ││││ │★今初,亦二:先明「一有體」,後例「多有體」。★
│ │     ││││ │┌─辰一 明一有體 分二
│ │     ││││ ││┌─巳一 正明
│ │     ││││ │││◆「是故一緣是能起、能成,故有體;多緣是所起、所成,故無體。◆
│ │     ││││ │││★前中文二:先正明,可知;★
│ │     ││││ ││└─巳二 釋成
│ │     ││││ ││◆由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俱,多無體必不得與一無體俱。是故無有不多之一,無有不一之多。◆
│ │     ││││ ││★後「由一有體不得與多有體俱」下,釋成,亦是解妨。謂有難言:「一」之與「多」,「俱」有「有體」、「
│ │     ││││ ││ 無體」二義,云何獨言「一有體」耶?故今通云:由「有」、「無」二義不得並故。今「一」為「能起」邊,
│ │     ││││ ││ 「多」必是「所起」故。若不爾者,「能」、「所」不「成」,「緣起」亦壞。言「是故無有不多之一」者,
│ │     ││││ ││ 此「一」即是「多」故;「無有不一之多」者,此「多」即是「一」故。問:「一」不即「多」,有何過耶?
│ │     ││││ ││ 答:有二過故:一、不成「多」過,謂「一」既不成「多」,餘亦不成「多」故,如「一」不成十,二、三、
│ │     ││││ ││ 四等亦不成十,故無十過。二、「多」不成「一」過,謂若「一」不成十,此十即不成;由十不成,故「一」
│ │     ││││ ││ 義亦不成。以無於十,是誰「一」故?「一」不即「多」,成過既爾;「多」不即「一」,成過亦然。又若不
│ │     ││││ ││ 相即,緣起門中空、有二義即不成立,便有自性斷滅等過故。★
│ │     ││││ │└─辰二 例多有體
│ │     ││││ │◆一多既爾,多一亦然,反上,思之。」◆
│ │     ││││ │★疏「一多既爾,多一亦然,反上,可知」者,「反上」「一有體」卻為「一無體」,「多無體」卻為「多有體」
│ │     ││││ │ ,更無別義。★
│ │     ││││ ├─卯二 例多望一 分二
│ │     ││││ │┌─辰一 結前
│ │     ││││ ││◆「如一望多,有有體、無體,故能攝他同己,廢己同他,同時無礙。◆
│ │     ││││ ││★疏「如一望多」下,第二,例「多望」「一」也。於中亦二:先結前,即是舉於能例,大意全同前相入門也,
│ │     ││││ ││ 但即、入別耳。言「有體、無體」者,「有體」,即前「一」是能起,故「有體」也;「無體」者,即前舉例
│ │     ││││ ││ 中「多」「一」亦然,明「一」「無體」也。「故能攝他同己」者,成上「一」「有體」「攝他」「多」也,
│ │     ││││ ││ 即前無有不「一」之「多」耳。「廢己同他」者,成前「一」「無體」也。故「廢己」「一」「同他」「多」
│ │     ││││ ││ 也,即前無有不「多」之「一」耳。雖「有有體」、「無體」二義,皆屬「一望」於「多」,故云「攝他同己
│ │     ││││ ││ ,廢己同他。」★
│ │     ││││ │└─辰二 生後
│ │     ││││ │◆多望於一,當知亦爾。準前,思之。」◆
│ │     ││││ │★疏「多望於一」下,二、生後正例,全同前門,但改「一」為「多」,改「多」為「一」耳。若結,應云:「攝
│ │     ││││ │ 他」「一」「同」「多」「己」,「廢」「多」「己」「同」「一」「他」耳。前「一望」於「多」,「攝」之
│ │     ││││ │ 與「廢」,皆是「一」也;此中「多望於一」,「攝」、「廢」皆是「多」,則二義懸隔矣。餘如相入門,「思
│ │     ││││ │ 之」。★
│ │     ││││ └─卯三 結成句數
│ │     ││││◆「俱存、雙泯,二句無礙,亦思之,可見。」◆
│ │     ││││★疏「俱存、雙泯」者,第三、結成句數。「俱存」,謂正一攝他同己、廢己同他時,即是多攝一同己、廢己同一也。
│ │     ││││ 「雙泯」者,以「一望於多」二義即是「多望於一」二義故,則「一望於多」二義「泯」矣;「多望於一」二義即是
│ │     ││││ 「一望於多」二義故,則「多望於一」二義「泯」也。旨不異前,故令「思之」。★
│ │     │││├─丑六 體用雙融義 分三
│ │     ││││┌─寅一 立理略明
│ │     │││││◆「六、體用雙融義,謂諸緣法要力、用交涉,全體融合,方成緣起。◆
│ │     │││││★疏「六、體用雙融義」等者,文中有三:初立「理」略釋;★
│ │     ││││├─寅二 開章別釋
│ │     │││││◆是故圓通亦有六句:一、以體無不用,故舉體全用,則唯有相入,無相即義。◆
│ │     │││││★次「是故圓通」下,開章別釋,成六句故:初一、以「體」就「用」,★
│ │     │││││◆二、以用無不體,故舉用全體,則唯有相即,無相入也。◆
│ │     │││││★二、以「用」就「體」,★
│ │     │││││◆三、歸體之用,不礙用;全用之體,不失體。是則無礙雙存,亦入亦即,自在俱現。◆
│ │     │││││★三、「體、用」「雙存」,★
│ │     │││││◆四、全用之體,體泯;全體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圓融一味。◆
│ │     │││││★四、「體、用」「雙」「泯」──以「體、用」交徹,形、奪兩「亡」,「即」、「入」同源,故「圓融一味」。
│ │     │││││◆五、合前四句,同一緣起,無礙俱存;六、泯前五句,絕待離言,冥同性海。◆
│ │     │││││★五、成解境,六、成行境。並顯可知。★
│ │     ││││└─寅三 總結所屬
│ │     ││││◆此上三門,於初異體門顯義理竟。」◆
│ │     ││││★疏「此上三門」等者,後結所屬也。★
│ │     │││├─丑七 同體相入義 分三
│ │     ││││★疏「七、同體相入義」等者,釋中有三:初、別釋「同體」「義」,二、雙釋即、「入」所以,三、正解此門。★
│ │     ││││┌─寅一 別釋同體義
│ │     │││││◆「七、同體相入義,謂前一緣所有多一與彼一緣體無別,故名為同體。」◆
│ │     │││││★今初,言「謂前一緣」者,即指前第二門,以第二是此門本「同體」門故。如「一」本自是「一」,則為本「一」
│ │     │││││ ;應二,為二「一」;應三,為三「一」等。只是「一」箇「一」,對他成「多」。亦如「一」人,望父名子,望
│ │     │││││ 子名父,望兄為弟,望弟為兄等。「同」「一」人「體」,而有「多」名。今本「一」如「一」人,「多一」如諸
│ │     │││││ 名也。★
│ │     ││││├─寅二 雙釋即入所以
│ │     │││││◆「又由此一緣應多緣,故有此多一。所應多緣,既相即、入,令此多一亦有即、入也。」◆
│ │     │││││★疏「又由此一緣」下,二、雙釋「即、入」二義所以。謂同體「即、入」,由異體成。異體「相」「入」,故令同
│ │     │││││ 體相入;異體「相即」,故令同體「相即」。此有二義:一、若直說者,如異體二即是本「一」,其同體二豈非即
│ │     │││││ 本「一」耶?異體三即本「一」,則同體上三亦本「一」矣。正是今意。二者、本「一」自與「多一」互為「緣」
│ │     │││││ 起,例同異體「相」由故耳。次疏具之。★
│ │     ││││└─寅三 正釋此門 分二
│ │     ││││★疏「先明相入」者,三、正釋此門也。此亦有二:初明「一」望於「多」;後「餘義」下,例「多」望於「一」。★
│ │     ││││ ┌─卯一 明一望於多 分二
│ │     ││││ │┌─辰一 明本一有力多一無力
│ │     ││││ ││◆「先明相入,謂一緣有力,能持多一;多一無力,依彼一緣。是故一能攝多,多便入一。◆
│ │     ││││ ││★前中亦二:先明「一」「有力」,「多」「無力」。言「一能攝多,多便入一」者,「多」即餘九「一」,「
│ │     ││││ ││ 一」即本「一」也。★
│ │     ││││ │└─辰二 例多一有力本一無力
│ │     ││││ │◆一入多攝,反上,應知。◆
│ │     ││││ │★疏「一入多攝,反上,應知」者,二、例「多一」「有力」,本「一無力」也。以由我「多一」方名本「一」為
│ │     ││││ │ 本「一」故。故「多一」「有力」,便「攝」本「一」,本「一」「入」「多一」也。★
│ │     ││││ └─卯二 例多望一
│ │     ││││◆餘義、餘句,準前,思之。」◆
│ │     ││││★疏「餘義、餘句」下,二、例「多」望於「一」也,亦全同前異體「相入」門中。言「餘義」者,謂上明本「一」望
│ │     ││││ 「多一」,有持有「依」,全「力」、「無力」,故能常含「多一」在己「一」中,潛「入」本「一」在「多一」中
│ │     ││││ ,無有障礙;今明「多一」望於本「一」,亦有全「力」、「無力」,故能常含本「一」在「多一」中,潛「入」「
│ │     ││││ 多一」在本「一」內,亦無障礙。故云「餘義」也。言「餘句」者,即俱存、雙泯四句、六句,例前異體,故不繁說
│ │     ││││ 。★
│ │     │││├─丑八 同體相即義 分二
│ │     ││││★疏「八、同體相即義」等者,疏文亦二:先明以「一」望「多」;後「餘義」下,例「多」望「一」。★
│ │     ││││┌─寅一 明以一望多 分二
│ │     │││││★前中亦二:先明「本一有體」,後例「多一」「有體」。★
│ │     │││││┌─卯一 明本一有體 分二
│ │     ││││││┌─辰一 出其所以
│ │     │││││││◆「八、同體相即義,謂前一緣所具多一,亦有有體、無體之義,故亦相即。◆
│ │     │││││││★今初,又二:先言「亦有有體、無體之義」者,總出所以,亦「同」異「體」門中能成「有體」、所成「無體
│ │     │││││││ 」也;★
│ │     ││││││└─辰二 正釋斯義
│ │     ││││││◆以多一無體,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有體,能作多一,令一攝多。◆
│ │     ││││││★後「以多一無體」下,正釋「本一有體」,在文可思。★
│ │     │││││└─卯二 例多一有體
│ │     │││││◆如一有多空既爾,多有一空亦然。◆
│ │     │││││★疏「如一有多空既爾」下,二、例「多一」「有體」也。由有「多一」方名「本一」為「本一」,故「多一」「有
│ │     │││││ 體」,「本一」「無體」也。「多一」「有體」,故能攝「本一」;「本一」「無體」,潛入「多一」也。★
│ │     ││││└─寅二 例多一望本一
│ │     ││││◆餘義、餘句,並準前,思之。」◆
│ │     ││││★疏「餘義」下,第二、例「多一」望「本一」也。謂上「本一」「有有體、無體」,故能攝「多一」同己,廢「本一
│ │     ││││ 」同他,同時無礙;今「多一」望「本一」,亦「有有體、無體」,能攝「本一」同己,廢「多一」同他,同時無礙
│ │     ││││ 。全例前異「體」中文,故云「餘義」也。「餘句」者,亦即俱存、雙泯四句、六句耳。★
│ │     │││├─丑九 俱融無礙義 分二
│ │     ││││★疏「九、俱融無礙」等者,疏文亦二:先正釋本「門」;後「此上」下,結前「三門」所出。★
│ │     ││││┌─寅一 正釋本門
│ │     │││││◆「九、俱融無礙義,謂亦同前體、用雙融,即、入自在,亦有六句,準前應知。◆
│ │     │││││★前中言「亦同前」者,「同前」異「體門」也,即前第六「門」也。尋前第六,於義分明;但有「同體」,與前別
│ │     │││││ 耳。恐不曉者,今當具說。謂「同體」緣起法中力、「用」交涉,全「體」「融」合,方成緣起。是故圓「融」亦
│ │     │││││ 有六句:一、以「體」無不「用」,故舉「體」全「用」,則唯有「同體」相「入」,無相「即」義。二、以「用
│ │     │││││ 」無不「體」,故舉「用」全「體」,則唯有「同體」相「即」,無相「入」義。三、歸「體」之「用」不礙「用
│ │     │││││ 」,全「用」之「體」不失「體」。是則「無礙」雙存,亦「即」亦「入」,「自在」俱現。四、全「用」之「體
│ │     │││││ 」,體泯;全「體」之「用」,用亡。非「即」非「入」,圓「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同體」緣起,「
│ │     │││││ 無礙」俱存。六、泯前五句,絕待離言,冥同性海。故云「準前,應知」。★
│ │     ││││└─寅二 結前三門所出
│ │     ││││◆此上三門,於前第二同體門中辨義理竟。」◆
│ │     │││└─丑十 同異圓滿義 分三
│ │     │││★疏「十、同異圓滿」等者,疏文有三:此上一句標名;次「謂以前」下,別釋;後「此第十」下,結屬引證。★
│ │     │││ ┌─寅一 標名
│ │     │││ │◆「十、同異圓滿義,◆
│ │     │││ │★今初,謂前來「異體」四「門」、「同體」四「門」及「第三」「同」、「異」俱存,並不出「同」、「異」。
│ │     │││ │ 今合一處,不偏一「門」,故云「圓滿」。★
│ │     │││ ├─寅二 別釋
│ │     │││ │◆謂以前九門總合為一大緣起,令多種義門同時具足也。◆
│ │     │││ │★二、別釋中「具足」十玄。今初,從「以前九」至「具足也」,即「同時具足」相應「門」。言「多種義門」者,
│ │     │││ │ 有本有末、有「同」有「異」、有「入」有「即」四句、六句等。「合」「前九門」為「同時」「門」也,以是總
│ │     │││ │ 故。隨闕一義,「緣起」不成。故下之「九門」,各先釋義,後結屬。★
│ │     │││ │◆由住一徧應,故有廣狹自在門。由就體就用,故有相即相入門。◆
│ │     │││ │★疏「由住一徧應,故有廣狹自在門」者,即前本「門」第二「門」也。「住一」,故「狹」;「徧應」,故「廣」
│ │     │││ │ 。言「就體就用」者,「就體」,故「相即」;「就用」,故「相入」。並通「同體」、「異體」。★
│ │     │││ │◆由異體相容,具微細門;異體相即,具隱顯門。又就用相入為顯,令就體相即為隱;即顯入隱亦然。◆
│ │     │││ │★疏「由異體相容」者,即別取前第四「異體」「相入」「門」中一半之義。然「入」通能入、所入,多就能說;「
│ │     │││ │ 容」亦有能容、所容,亦就能說。然所入即是能容,所容即是能入。今「微細門」但取「容」義,不取「入」義,
│ │     │││ │ 故云一半。★
│ │     │││ │★疏「異體相即,具隱顯門」等者,釋此「隱顯」,疏有三重,此即初也。若爾,「相即」應同「隱顯」耶?答:上
│ │     │││ │ 來「九門」但有「即」、「入」、「同」、「異」四「義」,用斯四「義」以成十玄。故一「義」中「容」有「多
│ │     │││ │ 」「義」。此中,由此「即」彼,故此「隱」彼「顯」;由彼「即」此,故彼「隱」此「顯」。由「相即」故,成
│ │     │││ │ 「隱顯」「義」。成「門」已竟,義則不同。謂「相即」,要此彼合一;「隱顯」,則彼此皆存。如東方入定,定
│ │     │││ │ 身在東;西方定起,起身在西。故二不泯。況具下二「義」,尤異「相即」也。★
│ │     │││ │★疏「又就用」下,第二番釋「隱顯」也。謂正論「入」門,「即」「義」如虛空故。謂若更存「即」,則「入」「
│ │     │││ │ 義」不成。謂「即」則泯「一」,「入」則存二,「義」不壞故。正「即」無「入」,例上,可知。★
│ │     │││ │◆又由異門即、入為顯,令同體即、入為隱;同顯異隱亦然。◆
│ │     │││ │★疏「又由異門」下,第三番釋「隱顯」「義」。由「同」、「異」二體「義」乖,故二「門」不得並立。事須「隱
│ │     │││ │ 」、「顯」,可知。★
│ │     │││ │◆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具帝網門。由此大緣起即無礙法界,故有託事顯法門。顯於時中,故有十世門。相關互
│ │     │││ │ 攝,故有主伴門。◆
│ │     │││ │★疏「又由異體相入帶同體相入」,故「具帝網門」者,「同體相入」,「一中」已含於「多」,而更「入」於「異
│ │     │││ │ 體,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入」,如「一」鏡已含「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入」餘鏡,故
│ │     │││ │ 有重重無盡「義」也。餘「門」可知。★
│ │     │││ └─寅三 結屬引證 分二
│ │     │││★疏「此第十」下,三、結屬引證。先結屬,後引證。★
│ │     │││  ┌─卯一 結屬
│ │     │││  │◆此第十圓滿一門,就前第三門中以辨義理。」◆
│ │     │││  │★今初由「第三」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近融前六「門」,則「異體」中三「門」與「同體
│ │     │││  │ 」三「門」相成。無「異體」,「同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成。後之七「門」從
│ │     │││  │ 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故十「門」一揆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或舉體全異,具
│ │     │││  │ 入、即俱。二、或舉體全同,亦具入、即俱。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四、或雙非同、異,以相奪俱盡
│ │     │││  │ 故。」謂「同」「即」「異」,故非「同」;「異」「即」「同」,故非「異」。五、或具四,為解境故。六、
│ │     │││  │ 或絕前五,成行境故。故約智顯理,諸門不同。廢智忘筌,一切叵說。說與不說,無礙難思,沒同果海,唯言亡
│ │     │││  │ 遣照,庶幾玄趣耳。★
│ │     │││  └─卯二 引證
│ │     │││◆故下文云:「菩薩善觀緣起法,於一法中解眾多,眾多法中解了一。」又云:「一中解無量,無量中解一,了彼互生起
│ │     │││ ,當成無所畏」等,皆其義也。◆
│ │     │││★疏「故下文云」下,引證。略引二文:一、即〈十忍品〉;二、「又云」下,〈光明覺品〉。然所引文,乃是總意,由
│ │     │││ 「第十」「門」「義」是「總」故。★
│ │     ││└─子三 總結
│ │     ││◆「上來緣起相由門竟。」◆
│ │     ││★疏「上來緣起」下,第三、總結。★                            (鈔11 終)
│ │     │├─癸四 法性融通故 分二
│ │     ││★「第四、法性融通門」者,謂真如既具過恒沙德,如所起「事」,亦具德無盡,以真「法性融通」諸事,故「無礙」也。
│ │     ││ 文中二:先總,後別。★
│ │     ││┌─子一 總顯 分二
│ │     │││┌─丑一 揀非
│ │     ││││◆第四、法性融通門者,謂若唯約事,則互相礙,不可即、入;若唯約理,則唯一味,無可即、入。◆
│ │     ││││★總中二:一、揀非。謂「理」、「事」抗行,不得「事」事無礙故。是知有言:須彌元不有,芥子舊來空;將空納不
│ │     ││││ 有,何處不相容者,斯言未當耳。★
│ │     │││└─丑二 顯正 分二
│ │     │││ ┌─寅一 標舉
│ │     │││ │◆今則理、事融通,具斯無礙。◆
│ │     │││ │★疏「今則理、事」下,第二、顯正。於中亦二:先標舉;★
│ │     │││ └─寅二 示相 分四
│ │     │││  ┌─卯一 順明
│ │     │││  │◆謂不異理之一事具攝理時,令彼不異理之多事隨所依理,皆於一中現。◆
│ │     │││  │★後「謂不異理之一事」下,別示其相。於中四:一、順明。以一切諸法皆依於「理」,無離「理」者。今「一事
│ │     │││  │ 」全「攝」於「理」,故帶一切「事」「入」「一事」中。★
│ │     │││  ├─卯二 反立
│ │     │││  │◆若一中攝理不盡,則真理有分限失;若一中攝理盡,多事不隨理現,則事在理外失。◆
│ │     │││  │★二、「若一中攝理不盡」下,反立。謂「若」「攝理不盡」,則「真理」可「分」,則有一「理」、二「理」乃
│ │     │││  │ 至多「理」之「失」。今「真理」湛然,故「不可」「分」;「一味」平等,故無二「理」。若遮此過,云「攝
│ │     │││  │ 理盡」。而其「多事」不入「一事」者,則不「入」之「事」在於「理外」,便令「理」離於「事」,而自「入
│ │     │││  │ 」「一事之中」;「事」離於「理」,不來「一事」之內。然離「理」有「事」,「事」成定性;離「事」有「
│ │     │││  │ 理」,「理」同斷滅。過尤深矣。★
│ │     │││  ├─卯三 結正
│ │     │││  │◆今既一事之中全攝理盡,多事豈不一中現。◆
│ │     │││  │★三、「今既一事之中」下,三、結成正義。既離可「分」之過,故「全攝理盡」。又無「事」、「理」相離之過
│ │     │││  │ ,故「事」隨「理」而頓「現」「一事之中」。★
│ │     │││  └─卯四 引證
│ │     │││◆〈華藏品〉云:「華藏世界所有塵,一一塵中見法界」。「法界」即事「法界」矣。◆
│ │     │││★四「〈華藏〉」下,引證,可知。★
│ │     ││└─子二 別明 分二
│ │     ││ ┌─丑一 結前生後
│ │     ││ │◆斯即總意,別亦具十玄門。◆
│ │     ││ │★疏「斯即總意,別亦具十玄門」者,第二、別明也。於中二:先結前生後;★
│ │     ││ └─丑二 正顯別相 分二
│ │     ││  ┌─寅一 別明 分十
│ │     ││  │★後「一、既真理與一切法」下,正顯別相。「十門」之義,皆依「真如」別德而立。下第八迴向明「真如」具百「
│ │     ││  │ 門」之德。今略舉十四種德,成十玄「門」:★
│ │     ││  │┌─卯一 同時具足相應義
│ │     ││  ││◆一、既真理與一切法而共相應,攝理無遺,即是諸門、諸法同時具足。◆
│ │     ││  ││★一、譬如「真如」「與一切法而共相應」及不相捨離二德,成第一「同時具足」相應門;★
│ │     ││  │├─卯二 廣狹自在無礙義
│ │     ││  ││◆二、事既如理能包,亦如理廣徧,而不壞狹相,故有廣狹純雜無礙門。又性常平等,故純;普攝諸法,故雜。◆
│ │     ││  ││★二、譬如「真如」「性常平等」及譬如「真如」「普攝諸法」二德,成「廣狹」「門」;★
│ │     ││  │├─卯三 一多相容不同義
│ │     ││  ││◆三、理既徧在一切多事,故令一事隨理徧一切中;徧理全在一事,則一切隨理在一事中,故有一多相容門。◆
│ │     ││  ││★三、無所不「在」德,成相入門;★
│ │     ││  │├─卯四 諸法相即自在義
│ │     ││  ││◆四、真理既不離諸法,則一事即是真理,真理即是一切事故。是故此一即彼一切事。一切即一,反上,可知。故
│ │     ││  ││ 有相即自在門。◆
│ │     ││  ││★四、譬如「真如」「不離諸法」及「與一切法」同其體性二德,成「相即」「門」;★
│ │     ││  │├─卯五 祕密隱顯俱成義
│ │     ││  ││◆五、由真理在事各全非分,故正在此時,彼說為隱;正在彼時,此即為隱。故有隱顯門。◆
│ │     ││  ││★五、譬如「真如」無有「分」限及恒守本性二德,成「隱顯」門;★
│ │     ││  │├─卯六 微細相容安立義
│ │     ││  ││◆六、真理既普攝諸法,帶彼能依之事,頓在一中,故有微細門。◆
│ │     ││  ││★六、譬如「真如」「普攝諸法」德,成「微細門」;★
│ │     ││  │├─卯七 因陀羅網境界義
│ │     ││  ││◆七、此全攝理,故能現一切;彼全攝理,同此頓現。此現彼時,彼能現、所現俱現此中;彼現此時,此能現、所
│ │     ││  ││ 現亦現彼中。如是重重無盡,故有帝網門,以真如畢竟無盡故。◆
│ │     ││  ││★七、「畢竟無盡」德,成「帝網門」;★
│ │     ││  │├─卯八 託事顯法生解義
│ │     ││  ││◆八、即事同理,故隨舉一事即真法門,故有託事門。◆
│ │     ││  ││★八、譬如「真如」「與一切法」同其體性德,成「託事門」;★
│ │     ││  │├─卯九 十世隔法異成義
│ │     ││  ││◆九、以真如徧在晝、夜,日、月、年、劫,皆全在故。在日之時不異在劫,故有十世異成門。況時因法有,法融
│ │     ││  ││ ,時不融耶?◆
│ │     ││  ││★九、「徧在晝、夜」及「徧在年、劫」二德,成「十世門」;★
│ │     ││  │└─卯十 主伴圓明具德義
│ │     ││  │◆十、此事即理時,不礙與餘一切恒相應,故有主伴門。◆
│ │     ││  │★十、性常隨順及「與一切法」「恒」共「相應」二德,成「主伴門」。疏中密用經意。以經文對疏,一無差失。設
│ │     ││  │ 有不具經文,意亦有之。文中,先別明「十門」;★
│ │     ││  └─寅二 融通
│ │     ││◆故一理融通,十門具矣。◆
│ │     ││★後「故一理融通,十門具矣」者,結也。文並可知。★
│ │     │├─癸五 如幻夢故 分二
│ │     ││★「五、如幻夢」中二:先「幻」,後「夢」。★
│ │     ││┌─子一 幻 分二
│ │     │││★前中,先喻,後合。★
│ │     │││┌─丑一 喻 分二
│ │     ││││┌─寅一 正釋
│ │     │││││◆五、如幻夢者,猶如幻師,能幻一物以為種種,幻種種物以為一物等。◆
│ │     │││││★前中,先正釋;★
│ │     ││││└─寅二 引證
│ │     ││││◆經云:「或現須臾作百年」等。◆
│ │     ││││★後「經云」下,引證。此即《晉經.賢首品》文,「等」取下句云:「幻力自在悅世間」。今經云:「譬如幻師知幻
│ │     ││││ 法,能現種種無量事,須臾示作日月歲,城邑豐饒大安樂」等。〈普賢行品〉云:「譬如工幻師,示現種種事,其來
│ │     ││││ 無所從,去亦無所至。幻性非有量,亦復非無量,於彼大眾中,示現量無量」等。四十二經云:「佛子!,譬如幻師
│ │     ││││ 持呪得成,能現種種差別形相。呪與幻別,而能作幻;呪唯是聲,而能幻作眼識所知種種諸色」等。〈十忍品〉云:
│ │     ││││ 「譬如幻非象,非馬,非車,非步,非男,非女,非童男,非童女。」乃至云:「非一,非異,非廣,非狹,非多,
│ │     ││││ 非少,非量,非無量,非粗,非細──非是一切種種眾物。種種非幻,幻非種種,然由幻故,示現種種差別之事。」
│ │     ││││ 如是等文,其處「非一」。★
│ │     │││└─丑二 合
│ │     │││◆一切諸法,業幻所作,故一、異無礙。◆
│ │     │││★疏「一切諸法,業幻所作,故一、異無礙」者,二、合也。〈華藏品〉云:「如幻師呪術,能現種種事,眾生業力故,
│ │     │││ 國土不思議」。明知「業」即喻「幻師」。又如《中論》偈云:「譬如幻化人,復作幻化人;如初幻化人,是則名為業
│ │     │││ ,幻化人所作,是名為業果」等。又〈十忍品〉云:「佛子!此菩薩摩訶薩知一切法皆悉如幻,從因緣起。於一法中解
│ │     │││ 多法,於多法中解一法」等。偈中云:「眾生及國土,種種業所造,入於如幻際,於彼無依著」。又偈云:「諸業從心
│ │     │││ 生,故說心如幻,若離此分別,普滅諸有趣」。斯則顯「業」自「如幻」矣。又云:「度脫諸眾生,令知法如幻,眾生
│ │     │││ 不異幻,了幻無眾生」等。其文「非一」。★
│ │     ││└─子二 夢 分二
│ │     ││★疏「言如夢」等者,疏文分二:先喻,後引「論」證。便當於合。★
│ │     ││ ┌─丑一 喻明
│ │     ││ │◆言如夢者,如夢中所見廣大,未離枕上;歷時久遠,未經斯須。◆
│ │     ││ │★初中言「所見廣大,未離枕上」者,六十經夢遊天宮喻云:「譬如有人,於大會中昏睡安寢,忽然夢見須彌山頂帝釋
│ │     ││ │ 所住善見大城」,,乃至云:「其人自見著天衣服,普於其處住、止周旋。其大會中一切諸人雖同一處,不知不見。
│ │     ││ │ 何以故?夢中所見,非彼大眾所能見故。」釋曰:天宮「廣大」,豈「離枕上」?餘類此知。昔人云「枕上片時春夢
│ │     ││ │ 中,行盡江南數千里」等,亦「時」非「離」「須臾」也。〈普賢行品〉云:「了達諸世間,假名無有實,眾生及世
│ │     ││ │ 間,如夢如光影。於諸世間法,不生分別見,若離分別者,亦不見分別。無量無數劫,解之即一念,知念亦無念,如
│ │     ││ │ 是見世間。無量諸國土,一念悉超越,經於無量劫,不離於本處」等。如是自在,皆由「如夢」。故〈十忍品〉云:
│ │     ││ │ 「譬如夢中見,種種諸異相,世間亦如是,與夢無差別」。又云:「譬如夢中見,長短等諸色」。如是等文,其處非
│ │     ││ │ 一,皆以「如夢」「長短」,即無「長短」,故不礙「長短」也。★
│ │     ││ └─丑二 引證
│ │     ││◆故論云:「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故時雖無量,攝在一剎那」。◆
│ │     ││★疏「故論云:『處夢謂經年,覺乃須臾頃』」等者,二、引證。便當合文,即無性《攝論》第六所引。但言「如有頌云」
│ │     ││ ,斯即引經耳。按《西域傳》云:「昔有隱士,結廬屏跡,博習伎術,究極神理,能使瓦礫為寶,人、畜易形。但未能馭
│ │     ││ 風雲,陪仙駕。閱圖考古,更求仙術,其方曰:『夫神仙者,長生之術也。將欲求學,先定其志,築建壇場,命一烈士,
│ │     ││ 執長刀立壇隅,屏息絕言,自昏達曙。求仙者,中壇而坐,手按長刀,口誦神呪,收視反聽,達明登仙。』是人既得仙方
│ │     ││ ,而訪烈士,營求曠歲,未諧心願。★
│ │     ││★後得烈士,先與人傭力,艱辛五年。一旦違失,遂被笞辱;又無所得,悲號巡路。隱士既見,命以同遊,來至茅廬,以術
│ │     ││ 力故,化具餚饌。已而令入池浴服以新衣;又以五百金錢遺之,曰:『盡當來求,幸勿外也』。自時厥後,數加重賂,潛
│ │     ││ 行陰德,感激其心。烈士囑求効命,以報知己。隱士曰:『我求烈士,彌歷歲時,幸而會遇,奇貌應圖,非有他故。願一
│ │     ││ 夕不聲耳!』烈士曰:『死尚不辭,豈徒屏息?』★
│ │     ││★於是設壇場,受仙法,依力行事,坐待日曛。曛暮之後,各司其務。隱士誦神呪,烈士按銛刀。殆將曉矣,忽發聲大叫。
│ │     ││ 是時空中火下,煙焰雲蒸。隱士疾引此人,入池避難。已而問曰:『誡子無聲,何以驚叫?』烈士曰:『受命後,至夜分
│ │     ││ ,惛然若夢,變異更起,見昔事主人躬來慰謝。感荷厚恩,忍不報語,彼人震怒,遂見殺害。受中陰身,顧屍,歎惜,猶
│ │     ││ 願歷世不言,以報厚德。遂見託生南印度大婆羅門家,乃至受胎、出胎,備經苦厄。荷恩荷德,嘗不出聲,暨乎受業,冠
│ │     ││ 婚,喪親,生子。每念前恩,忍而不語。宗親、戚屬咸見怪異。年過六十有五,妻謂曰:「汝可言矣。若不語者,當殺汝
│ │     ││ 子。」我時惟念:「已隔生世,自顧衰老,唯此稚子。」因止其妻,令無殺害,遂發叫耳。』隱士曰:『我之過也。此魔
│ │     ││ 嬈耳。』烈士感恩,悲事不成,憤恚而死。」此即未經半宵,已歷二生,況年、月耶?此類甚多,故知時、處等,皆「如
│ │     ││ 夢」自在。★
│ │     │├─癸六 如影像故 分二
│ │     ││★疏「六、如影像」等者,文亦有二:先正釋,後引證。★
│ │     ││┌─子一 正釋
│ │     │││◆六、如影像者,一切萬法略有二義:一、皆如明鏡,含明了性,一心所成故;二、分別所現,如影像故。由初義故為能
│ │     │││ 現,由後義故為所現。故一切法互為鏡、像,如鏡互照,而不壞本相。◆
│ │     │││★前中,然約「鏡像」喻,「鏡」不是「像」,「像」不是「鏡」,故無「鏡」之「能」。此但取「像」,以況性空虛無
│ │     │││ 之義。今取即、入自在,故明「一切」具於「鏡、像」二義。故疏結云「如鏡互照」,則一一「法」上有「鏡」有「像
│ │     │││ 」也。★
│ │     ││└─子二 引證
│ │     ││◆下經云:「遠物、近物雖皆影現,影不隨物而有遠近」等。◆
│ │     ││★疏「下經云」下,即〈十忍品〉。彼云:「然諸眾生知於此處有是影現,亦知彼處無如是影;遠物、近物雖皆影現,影不
│ │     ││ 隨物而有遠近。菩薩摩訶薩亦復如是,能知自身及以他身,一切皆是智之境界,不作二解──謂自、他別──,而於自國
│ │     ││ 土、於他國土,各各差別一時普現。」釋曰:若不「如影」,何得諸處「一時」頓「現」?故引「遠近」之言,意取自在
│ │     ││ 。偈中云:「譬如水中影,非內亦非外,菩薩求菩提,了世非世間。不於世住出,如影現世間,入此甚深義,離垢者明徹
│ │     ││ 。不捨本誓心,普照智慧燈,世間無邊際,智入悉齊等。普化諸群生,令其捨眾著」。釋曰:不了「如影」,安能普入「
│ │     ││ 無邊」之「世」。★
│ │     │├─癸七 因無限故 分二
│ │     ││┌─子一 正釋
│ │     │││◆七、因無限者,謂諸佛、菩薩昔在因中常修緣起無性等觀、大願迴向等稱法界修及餘無量殊勝因故。◆
│ │     │││★「七、因無限」者,謂「因」多德遠,「因」、「果」相稱故。但「修」一「緣起」之「因」,則「果」中尚如「緣起
│ │     │││ 」「無礙」,況有「無限」之「因」,無邊行海皆備「修」耶!況一一行自復無盡,如一慈門即有「佛」剎塵數,況於
│ │     │││ 餘門。而云「無性等觀」者,一、近「等」上四,謂:唯心所現「觀」、法性融通「觀」、如幻夢「觀」、如影像「觀
│ │     │││ 」。兼能「等」「緣起無性觀」,故總收前六。「菩薩」「因中」皆為此「觀」,觀法唯心,乃至觀法如影像故。用此
│ │     │││ 六「觀」該一切法──謂若染,若淨,若依,若正,若「因」,若「果」──,同類、異類,是法所攝,皆用六「觀」
│ │     │││ 貫之。故「今」成「果」,如於六「觀」自在「無礙」。二者、「等」餘諸因,齊「佛」所知,普賢所行,十方三世無
│ │     │││ 盡無盡所有「因」門,皆此門攝,故云「及餘無量殊勝因」耳。其「大願迴向」「稱法界修」,亦該通「法界」諸因。
│ │     ││└─子二 引證
│ │     ││◆今如所起果,具斯無礙。◆
│ │     ││★「今如所起果」者,「如」於「昔」「因」所得「果」故。★
│ │     │├─癸八 佛證窮故 分二
│ │     ││┌─子一 正釋
│ │     │││◆八、佛證窮者,由冥真性得如性用故。◆
│ │     │││★「八、佛證窮」者,文中二:先正釋。但得成「佛」,法爾「能爾」。★
│ │     ││└─子二 引證
│ │     ││◆經云。無比功德故能爾。◆
│ │     ││★「經云」下,二、引證。「無比功德」,即「佛」「德」也。〈普賢行品〉云:「世間及如來,種種諸名號,經於無量劫
│ │     ││ ,說之不可盡。何況最勝智,三世諸佛法,從於法界生,充滿如來地」。明「佛」地「德」、「用」不可說也。又下偈云
│ │     ││ :「其中人師子,修佛種種行,成於等正覺,示現諸自在」。此亦明因圓果滿,故有大「用」耳。前即「德」相,此即業
│ │     ││ 「用」。★
│ │     │├─癸九 深定用故 分二
│ │     ││┌─子一 正釋
│ │     │││◆九、深定用者,謂海印定等諸三昧力故。◆
│ │     │││★「九、深定用」中,先正釋。言「海印定等」者,如下第六十一經略說一百門「三昧」及《智論》五百「三昧」「等」
│ │     │││ 。★
│ │     ││└─子二 引證
│ │     ││◆〈賢首品〉云:「入微塵數諸三昧,一一出生塵等定」「而彼微塵亦不增」等。◆
│ │     ││★「〈賢首品〉」下,二、引證。而云「等」者,有二義:一、只「等」此偈餘文。文云:「於一普現難思剎,彼一塵內眾
│ │     ││ 多剎,或有有佛或無佛,或有雜染或清淨,或有廣大或狹小」「等」,即是「三昧」所現自在也。二、「等」餘經,即彼
│ │     ││ 次前偈云:「眾生形相各不同,行業音聲亦無量,如是一切皆能現,海印三昧威神力」。如是「等」文,其處非一。★
│ │     │└─癸十 神通解脫故 分二
│ │     │ ┌─子一 正釋
│ │     │ │◆十、神通解脫者,謂由十通及不思議等解脫故。◆
│ │     │ └─子二 引證
│ │     │◆〈不思議法品〉十種解脫中云:「於一塵中建立三世一切佛法」等。◆
│ │     └─壬三 總結所屬
│ │◆由上十因,令前教義等十對具上同時等十門,以為別教一乘義之分齊。◆                     (疏02 終)
│ │★疏「由上十因」下,第三、總結所屬,正結周徧含容──以是事事無礙故,該取前三──,故皆「別教一乘」「分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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