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疏】
│││ ││││ ││├─卯三 忍 分二
│││ ││││ │││┌─辰一 頌
│││ ││││ ││││ 下品所緣者,色等勝義無自性性;相者,通達勝義彼無乃是名言體性。
│││ ││││ ││││ 中品所緣者,謂以彼等色等無生無出離之所差別;相者,通達由如是理緣於四諦
│││ ││││ ││││ 而修故,身等清淨。及上品所緣者,謂以彼等無相之所差別;其相者,謂即通達
│││ ││││ ││││ 由勝義不依彼相故,非以二種作意而作勝解及無想之上品忍智。
│││ ││││ ││││ 此等依次經云:「舍利子,色者離色自性,乃至不相合雜。」及云:「舍利子
│││ ││││ ││││ ,相亦離相體性,體亦離於體之相也。」及云:「舍利子,色由色自性空,於彼
│││ ││││ ││││ 若生若出離皆不可得。」及云:「近於相智者,謂以如何如何當近相智,即如是
│││ ││││ ││││ 如是於身語心不生與彼相貪相應之心。」及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
│││ ││││ ││││ 時,由於方便不善巧故,若行於色則行於相。」及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
│││ ││││ ││││ 波羅蜜多,無有住色,無有增上勝解,亦無諸想。」
│││ ││││ │││└─辰二 釋 分二
│││ ││││ │││ ┌─巳一 釋
│││ ││││ │││ │ 下品所緣者,謂以色等勝義無自性性所差別者。勝義無體,以此能表之相
│││ ││││ │││ │ 體性,及所表之體性之相,勝義於空性中是一性故。相者,謂通達色等於勝義
│││ ││││ │││ │ 中雖無實性,然於執實士夫有所得中,亦云「色等體性也」。
│││ ││││ │││ │ 中品所緣者,謂彼色等於勝義中無生之輪廻,亦無涅槃。於勝義中無有輪廻
│││ ││││ │││ │ 涅槃,勝義自性無生性故。其相者,謂由通達一切諸法自體勝義不成,唯依
│││ ││││ │││ │ 修行而於身等三門、相好及剎土等一切種能得清淨之中品忍智。
│││ ││││ │││ │ 上品所緣者,謂勝義中自相共相不應理故,一切諸法無相。其相者,謂即
│││ ││││ │││ │ 通達於諸相之諦實所依,依於總義通達空性之勝解作意,於相不作勝解,及彼
│││ ││││ │││ │ 現證真實性之作意全無相想之上品忍智。色等自共諸相所依定離諦實成就,
│││ ││││ │││ │ 以是勝義不成自性故。
│││ ││││ │││ └─巳二 結
│││ ││││ │││ 如是則獲下品無生法忍,及於受生惡趣得非擇滅,故無惡趣,是故於大法無生法
│││ ││││ │││ 遠離現行怖畏即忍故。
│││ ││││ │││ 於此當思論師親於《大疏》所云「說言『忍不墮惡趣』故,勿令諸菩薩等生起於
│││ ││││ │││ 忍」其義云何,以說菩薩已證忍故。此亦不與經云「得忍不往惡趣」相違,
│││ ││││ │││ 意指由業增上故。
│││ ││││ │││ 於此定當如是了知,如是謂云:「餘處則說,舍利子等依世尊教,亦帶難陀往遊
│││ ││││ │││ 地獄。」其義者,論師作如是說非為破斥世親論師,是破《俱舍》頌釋所舉聲聞部
│││ ││││ │││ 宗,及破一類部派,許麟喻獨覺及諸菩薩於一座間生起加行道暖以上故,菩薩由
│││ ││││ │││ 悲增上受生惡趣亦是資糧道時,此上無容往者;特於已得忍位,非但劣乘補特伽羅
│││ ││││ │││ ,菩薩亦無受生惡趣者故。此與對法藏經亦不相違,蓋是得忍位已不由業力而生
│││ ││││ │││ 惡趣之義,非為利他亦不往生;不但得忍菩薩,即於毗奈耶藏亦說聖者舍利子等
│││ ││││ │││ 攜帶難陀往遊地獄故。
│││ ││││ │││ 又作一座證得暖以上者,當知亦是世尊於劣乘藏為令所化趣入之故而說。
│││ ││││ │││ 【釋】 頌曰: 正定定作用 授記盡執著 三互為一性 正定不分別
│││ ││││ │││ 是順抉擇分 下中上三品
│││ ││││ │││ 其中下品所緣者,所謂一切諸法無生,與當修習健行等定。相者,謂由自之願力
│││ ││││ │││ ,及與福智、法界之力,彼定作用當於一切世界有緣隨其所應任運而轉。中品所緣
│││ ││││ │││ 者,所謂諸佛為彼正入定之瑜伽行者而作授記者,此是法性。相者,所謂一切分別
│││ ││││ │││ 不應理故,通達正定自體菩薩,不生念云「我今安住等持」等想。上品所緣者,
│││ ││││ │││ 謂由法性故,定與菩薩、般若波羅蜜多,三者互為同一體性。
│││ ││││ │││ 相者,謂一切法非有性故,無分別定乃是最勝方便。
│││ ││││ │││ 如是由是一切世間法之最勝,故名世第一法,並其所緣及相有三種也。
│││ ││││ │││ 【疏】
│││ ││││ ││└─卯四 世第一法 分二
│││ ││││ ││ ┌─辰一 頌 分二
│││ ││││ ││ │┌─巳一 別釋世第一法之所緣及相
│││ ││││ ││ ││ 所修正定體性即是下品所緣,相謂彼定作用任運而轉。中品所緣謂隱秘授記
│││ ││││ ││ ││ 殊勝之因中品世第一法,及於勝義無體之色等;相者,謂於三輪已盡粗分勝義
│││ ││││ ││ ││ 執著之智。法性自性之中三輪互為同一體性者,上品所緣;相謂上品世第一法
│││ ││││ ││ ││ 之定任於何邊亦不分別。
│││ ││││ ││ ││ 此等依次經云:「此者諸菩薩摩訶薩之定,謂一切法無生。」
│││ ││││ ││ ││ 及云:「若有正定能領納受一切定之行境,彼即名為健行定也。」及云:「
│││ ││││ ││ ││ 舍利子,菩薩摩訶薩若住此等定者,過去諸佛亦為彼等授無上正等菩提記。」
│││ ││││ ││ ││ 及云:「真實不見彼定,於我住定、我當住定、我已住定心無所著。」
│││ ││││ ││ ││ 及云:「舍利子,所謂般若波羅蜜多異,定異,菩薩異者無之。」
│││ ││││ ││ ││ 及云:「具壽須菩提,彼善男子作想彼定耶?對曰,具壽舍利子,無作想也。」
│││ ││││ ││ │└─巳二 總攝前義
│││ ││││ ││ │ 謂即「是順抉擇分」等。此中所說於上諸處亦當配入,以及因之別法雖僅暖位
│││ ││││ ││ │ 時說,乃為文簡,當知於下諸位亦須配之。
│││ ││││ ││ └─辰二 釋 分二
│││ ││││ ││ ┌─巳一 釋
│││ ││││ ││ │ 一切諸法無生,與所正說「當修健行等定」之定,於真實性體性無別之色等
│││ ││││ ││ │ ,是下品世第一法所緣。相謂通達若成佛者,彼定作用當於一切世界有緣所化
│││ ││││ ││ │ 隨其所應任運而轉之下品世第一法之智。事業任運而轉者,謂由往昔自之願力
│││ ││││ ││ │ ,及與福智二種資糧之力,法界清淨不可思議之力故。
│││ ││││ ││ │ 正入修習能取所取無自性定之瑜伽行者,諸佛為授無上菩提記者,是法性故
│││ ││││ ││ │ ,與授記殊勝之因勝義體性無別之色等,是中品之所緣。
│││ ││││ ││ │ 菩薩證得中品世第一法正定自性而住等持之時,不生念云「我今安住等持」等
│││ ││││ ││ │ 執實三輪之想,以於爾時一切實執分別現行不應理故。
│││ ││││ ││ │ 不分別三輪諦實之中品世第一法之智,即是其相。
│││ ││││ ││ │ 由諦實空之法性故,定與菩薩、般若波羅蜜多三者互為同一體性所差別之四
│││ ││││ ││ │ 諦,是上品世第一法所緣,是彼應斷增益之所依故。通達於勝義中無分別定
│││ ││││ ││ │ 乃是成佛最勝方便之上品世第一法之智,是彼行相,是能對治於彼所緣別法上
│││ ││││ ││ │ 顛倒增益之上品世第一法之智故。於真實性定中所分別者不成,
│││ ││││ ││ │ 以勝義中一切諸法非有性故。
│││ ││││ ││ └─巳二 結
│││ ││││ ││ 如是者,由能正生無漏智故,是一切世間法等云云。
│││ ││││ ││ 【釋】 若云:除「所緣無常等,是四諦等相」雖應宣說差別所緣行相之有法及法,
│││ ││││ ││ 然唯以說差別所緣行相之法而詮一切者,宗云除捨不捨餘差別以外,於此等中義無少
│││ ││││ ││ 別故。或,撰集頌時雖於一相別異而說,然與破除執著等相應者於真實中離破立故,
│││ ││││ ││ 唯屬苦等諦者是彼所緣行相。於如下等亦應如是了知。
│││ ││││ ││ 【疏】
│││ ││││ │└─寅三 於詮說之理斷諍 分二
│││ ││││ │ ┌─卯一 諍
│││ ││││ │ │ 若云:此四種道是隨順諦現觀之因故,必須緣四聖諦通達其差別法空性等;故於
│││ ││││ │ │ 宣說彼等之時,若不開示四諦所緣及於四諦上之行相別法,則不能通達,是故理應
│││ ││││ │ │ 如是直接宣說。除於宣說下品暖所緣時說「所緣無常等,是四諦等相」,於說其餘
│││ ││││ │ │ 所緣行相時,則但宣說別法而詮一切,此不應理,理應於彼的差別之所緣與行相
│││ ││││ │ │ 有法之上宣說諸法,如是方應理故。
│││ ││││ │ │ 答:雖未直接配合所難之文,然於如是宣說彼義,無有相違。
│││ ││││ │ │ 於此有云:說下品暖所緣之初二句頌,正說下品暖之所緣四諦;次由文中「彼之
│││ ││││ │ │ 者」言,推知其餘所緣行相與彼四諦異體,故破難言「依於四諦不能通達其餘」之
│││ ││││ │ │ 說,謂言「由說諸餘別法而說一切」者應為非理,是諍以二語而詮所餘故。
│││ ││││ │ │ 如是而破顯然毫無相關。
│││ ││││ │ │ 又說所餘所緣行相之語,理應詮說所緣依於四諦,以及所有所緣行相為彼別法;
│││ ││││ │ │ 不作如是詮說,而以詮法之語而詮所餘,是故答言無有不解有法之失,及以二語所
│││ ││││ │ │ 詮無異故解有法而作答者,豈不相違?於此應思。
│││ ││││ │ │ 二語所詮若無異者,則詮所餘所緣行相之語唯詮於法而未詮有法者,即成相違。
│││ ││││ │ │ 又於聲有多法,若唯欲知無常,則言「聲之無常」時以第六聲(即屬詞「之」)
│││ ││││ │ │ 遣餘法已,引出聲上之法無常故。謂云「捨餘差別,及說詮法」者,顯然是於二語
│││ ││││ │ │ 之理絲毫未入其心,任由三毒等起而說,以是顛倒說故。
│││ ││││ │ └─卯二 答 分二
│││ ││││ │ ┌─辰一 無未依四諦有法而正說故於彼不能通達之失
│││ ││││ │ │ 諸餘所緣行相雖未正依四諦而說,亦應無不通達依彼之失,大車宗云,詮表觀
│││ ││││ │ │ 待於一所依之法及有法二語,除捨不捨餘差別以外,於彼等義無有少分差別故。
│││ ││││ │ │ 此復若言琪古之身、扎尖之頭者,則當解作身及頭是差別所依,琪古與扎尖是
│││ ││││ │ │ 差別法。如是於《釋量論》云:「彼總作為支」謂若說言「瓶之色」者,當以
│││ ││││ │ │ 色為差別所依,瓶為差別法而解;若言「色美」時而起「是誰之色」之疑念者,
│││ ││││ │ │ 即當解作瓶為差別。詮說同一反體之法及有法之語,舉喻言者,如說「聲無常」
│││ ││││ │ │ 時,當解為聲是差別所依,無常是差別法;而若說言「聲之無常」者,則當解為
│││ ││││ │ │ 無常是差別所依,聲是差別法也。故於說「聲」之前後二語,同為詮一聲體雖無
│││ ││││ │ │ 差別,而於心境之中則別別解作捨與不捨其餘差別之法及有法。是故說云「聲之
│││ ││││ │ │ 無常」時,將無常說為差別法者,顯然是於任何諸大論典之義均未通達。
│││ ││││ │ │ 此中顯然是諍文中有無「諦」字,聖者論師於下品頂之所緣行相時亦說直接
│││ ││││ │ │ 宣說四諦建立所緣行相故。不然若是諍其直接說未說苦無常等者,理應答云「
│││ ││││ │ │ 其餘所緣行相於一切時皆未直接宣說四諦相者不應道理,以於下品頂時直接宣說
│││ ││││ │ │ 故」,然未如是作答故。
│││ ││││ │ └─辰二 雖未如是正說亦應間接了知
│││ ││││ │ 答中之「雖於一相」,應當解作唯于苦等諦上通達之下品暖相,以通達破除執著四諦
│││ ││││ │ 有法實有與增上而住等相應之下品暖智,是彼相故。以下中品暖等諸相,亦應如是了知
│││ ││││ │ 。唯屬苦等諦者是中品暖之所緣,以於真實離於破立所差別之四諦,為中品暖之所緣故
│││ ││││ │ 。如下上品等之所緣等云云。
│││ ││││ │ 有用配合後品中之加行道者非為正義,以是同類現觀等流而生故,不可答言「若於
│││ ││││ │ 前者斷疑,於後亦是斷疑」,此理於下所說大乘加行道亦相同故,否則能詮即成非以
│││ ││││ │ 遮相轉矣。此中直接宣說者,為「行相破著等」及「色等離聚散」之略義也。
│││ ││││ │ 餘諸所緣行相雖是依於所依有法四諦而立,但於餘處不直宣說「是四諦等相」者有其
│││ ││││ │ 因由,僅為撰集《現觀》頌時以不同說法而作表述故。「然」字是表無違之連詞也。
│││ ││││ ├─丑二 說分別別法 分二
│││ ││││ │┌─寅一 總義 分三
│││ ││││ ││┌─卯一 總辨
│││ ││││ │││ 總於分別有三,謂邪徧計、粗分心行及執可合雜分別,此中則為後者。
│││ ││││ ││├─卯二 觀察為具遮相表相 分二
│││ ││││ │││ 有許唯是遮相分別者不應道理,本品及頂加行品二中皆說表相分別故。又復有許
│││ ││││ │││ 唯是表相分別者亦不應理,所有主要所知障攝能取所取分別,本品及後二品皆須說
│││ ││││ │││ 故,否則不能了知此是何者之對治也。
│││ ││││ │││ 曰:此中所說分別若為遮相分別者,與相差別則成重複。唯許此中所說遮相分別
│││ ││││ │││ 為達能所二取無諦實者,是未了知所斷及與對治差別,以執能所二取諦實空為實有
│││ ││││ │││ ,亦須作為遮相分別,且彼亦是此中所說所知障攝之分別故。
│││ ││││ │││ 言「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者,唯能表其一分,而非一切應斷分別行相皆唯與彼
│││ ││││ │││ 相同,以於聲聞道果執為實應遮遣,亦是此中所說之應斷分別故。復次當知此中唯
│││ ││││ │││ 是略說,而與頂加行品所說是同一義。此復如云:「所破非有故,顯無真能破。」
│││ ││││ │││ 當知執著五蘊諦實,與執破彼耽著境之能破為實,二者俱為應斷分別,由此當知有
│││ ││││ │││ 具遮表二種相者。以加行道等持為應斷分別者,其不應理亦易了知。
│││ ││││ │││ 聖者論師即於第一所取分別說為第二之義者,是顯若唯緣於雜染清淨所取執為
│││ ││││ │││ 諦實所取者,則彼定是清淨所取分別。許是顯示若凡雜染所取分別決定皆是清淨
│││ ││││ │││ 所取分別者,毫無相關。故說云「以總為所依」及「唯以實法為所依」。
│││ ││││ │││ 今當作如是說,分二:
│││ ││││ │││┌─辰一 總辨能所取分別
│││ ││││ ││││ 於能所取雖有多理,此中當依大譯師喇嘛所許。謂所受用是為所取,以能受用
│││ ││││ ││││ 而為能取;前者分為雜染分攝與清淨分攝,後者亦分補特伽羅所攝與心識所攝之
│││ ││││ ││││ 二;於彼各各又復由所緣門分為九種。是故於所受用執為諦實,及於能受用執為
│││ ││││ ││││ 諦實者,即是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之義。
│││ ││││ │││└─辰二 別說能取分別
│││ ││││ │││ 實有補特伽羅,與假有士夫之義云何?若以能自獨立而為實有,及諸蘊聚而為
│││ ││││ │││ 假有者,以緣前者所起執著是煩惱障故,作為所知障之能取分別不應道理;後者是
│││ ││││ │││ 執量所成義之能取故,作為應斷分別不道理故。
│││ ││││ │││ 又若以有無功能作用之補特伽羅而為實有假有者,破前執著非理,破彼即成損減
│││ ││││ │││ 斷見故;其後執著以名言量亦能遮止,不須緣真實義而破除故。
│││ ││││ │││ 又若以諦實成就與諦空如幻之補特伽羅為實假者,則於此中所說執著假有士夫之
│││ ││││ │││ 分別中,即不容有俱生故矣。 若爾實假差別云何?
│││ ││││ │││ 實有執著有二,謂執補特伽羅有作用功能,與執能自獨立而為實有。後之耽著境
│││ ││││ │││ 者,由領受力所不及故於異生無,而於聖者有之。是故經說實有執著以異生為所依
│││ ││││ │││ ,假有執著以聖者為所依;若就總體當知二者俱以二者而為所依。
│││ ││││ │││ 俱生現行假有執著者,其於蘊聚假立士夫之執著,諸未入道異生亦有,故作有
│││ ││││ │││ 功能用之補特伽羅,與能自獨立之實有任何皆可。緣於彼二執為諦實能受用者,
│││ ││││ │││ 是補特伽羅實有執著;及緣蘊聚假立士夫如前而執者,是為假有士夫能取分別。
│││ ││││ │││ 又緣諦空如幻之士夫執為諦實能受用者,亦是假有能取分別,當知其中有分別俱生
│││ ││││ │││ 二種;此二若以所緣而分者,則太過矣。
│││ ││││ ││└─卯三 能成別法之理
│││ ││││ ││ 其理即如前說是作雜染相應。復次若以此等分別作為主要應斷而能斷者,容可成為
│││ ││││ ││ 彼道超勝別法;然於此等分別所斷相應所差別者,說為由此應成超勝,則是已為似理
│││ ││││ ││ 之所蔽覆。如是則諸地獄有情應由大苦而成超勝,以彼是其別法故。
│││ ││││ ││ 又若由加行道能斷此等分別者,則於二種所斷數量應不決定,以此而難者極為太過
│││ ││││ ││ 。如是則彼加行道根本智斷不斷此所說分別現行?
│││ ││││ ││ 若如後者,則彼通達聲無常之比量,即應於彼執著聲常之增益絲毫無損;
│││ ││││ ││ 若如初者,則於所斷數量為見斷修斷二者應不決定,成汝自失。
│││ ││││ ││ 若謂能斷種子對治定為二種,故總所斷決定為二者,則彼對方亦未說加行道能斷種子。
│││ ││││ ││ 是故成就自所希求菩提主要之障即是此等,此等種子後二道位斷之;及於此時隨應
│││ ││││ ││ 勵力斷其現行,如是則能獲得菩提,故為殊勝。實則若就宣說總體建立,即言「分別
│││ ││││ ││ 別法」;而由自力能引能斷種子對治,及於現行自即能斷,乃道自體功能差別。觀察
│││ ││││ ││ 加行道體與其分別種子現行相不相應者,疑處微小;說為依次相應之義者,前已說訖
│││ ││││ ││ 。謂言「分別別法若如是者,則與相之別法無差別矣」者,
│││ ││││ ││ 無異說云「聲若無常,則成聲之別法矣」。
│││ ││││ ││ 有於承許此之分別分為種子現行二種,種子於根本有而現行於後得有;同時又於與
│││ ││││ ││ 加行道互非體一舉相違因。其相違處極易了知,故未於彼更作破斥矣。
│││ ││││ ││ 【釋】 又復為明四種分別相應之義故,而說此中諸頌曰:
│││ ││││ ││ 由所依對治 二所取分別 由愚蘊等別 彼各有九種
│││ ││││ ││ 由以雜染諸法為依,及以對治為依,所取分別有二。彼二由緣無明及與清淨蘊等
│││ ││││ ││ 廣分別故,有九種也。頌曰: 由實有假有 能取亦分二 自在我等體 蘊等依亦爾
│││ ││││ ││ 由緣實有補特伽羅與假有士夫故,能取分別亦有二種。
│││ ││││ ││ 彼二由緣自在之我及蘊等故,如是各有九種。
│││ ││││ ││ 【疏】
│││ ││││ │└─寅二 支分義 分三
│││ ││││ │ ┌─卯一 總承接
│││ ││││ │ │ 四加行道與四分別相應者,尚須宣說此中諸頌,為明分別體性差別之義故。
│││ ││││ │ ├─卯二 述各別義 分二
│││ ││││ │ │┌─辰一 標 分二
│││ ││││ │ ││┌─巳一 說所取分別 分二
│││ ││││ │ │││┌─午一 頌
│││ ││││ │ ││││ 所取分別之差別所依有二,謂以雜染諸法為依及以彼之對治為依而分故。
│││ ││││ │ ││││ 於彼二種差別所依各有九種,由緣愚癡無明及緣蘊等差別而分故。
│││ ││││ │ │││└─午二 釋
│││ ││││ │ │││ 所取分別有其二種,謂以雜染法體為依,及以對治為所依故。
│││ ││││ │ │││ 一一復有九種,由緣無明與緣清淨蘊等而廣分別故。
│││ ││││ │ ││└─巳二 說能取分別 分二
│││ ││││ │ ││ ┌─午一 頌
│││ ││││ │ ││ │ 能取分別亦許有二,由以實假補特伽羅與士夫為所依故。
│││ ││││ │ ││ │ 如是彼二亦爾各各有九,由緣自在我等體及蘊等九種所依故。
│││ ││││ │ ││ └─午二 釋
│││ ││││ │ ││ 能取分別亦分有二,謂由所緣實有補特伽羅與假有士夫而分故。
│││ ││││ │ ││ 廣則如彼所取分別各有九種,由緣自在之我及蘊等故。
│││ ││││ │ ││ 【釋】 於彼略義者如是,謂於雜染為所依之無明、色等諸蘊、於名色之貪著、
│││ ││││ │ ││ 二邊之貪著、於雜染清淨無知、不住聖道、所緣、我等、生清淨等之所取分別
│││ ││││ │ ││ ;及於對治為所依之蘊、生門、種族、生、空性、波羅蜜多之義、見道、修道、
│││ ││││ │ ││ 無學道之所取分別;及於實有補特伽羅為所依之有自在之我、及為一、因、
│││ ││││ │ ││ 能見者等之我、雜染、離欲、見道、修道、作用所依之能取分別;及於假有士夫
│││ ││││ │ ││ 為所依之蘊、處、界、緣起、清淨、見道、修道、殊勝道與無學道之能取分別,
│││ ││││ │ ││ 如是四種分別如其數量而與四種順抉擇分相應。
│││ ││││ │ ││ 【疏】
│││ ││││ │ │└─辰二 釋 分二
│││ ││││ │ │ ┌─巳一 承接
│││ ││││ │ │ │ 於彼所有三十六種分別,若述其略義者即如是說。
│││ ││││ │ │ └─巳二 各義 分二
│││ ││││ │ │ ┌─午一 所取分別 分二
│││ ││││ │ │ │┌─未一 雜染所取分別
│││ ││││ │ │ ││ 以雜染法為所依之所取分別,有九種所受用之所取實執分別,依所緣門
│││ ││││ │ │ ││ 由緣總別苦集如是而有故。
│││ ││││ │ │ ││ 由緣總門分二:謂有執著煩惱總體雜染無明及與總苦有漏色等諸蘊為實
│││ ││││ │ │ ││ 所受用之二種故。
│││ ││││ │ │ ││ 經云:「舍利子,如彼愚夫異生所貪著相,此等諸法悉皆非有。」
│││ ││││ │ │ ││ 及云:「舍利子,由內空故,乃至無實體性空故,色非有也。」
│││ ││││ │ │ ││ 緣惑差別者有四:謂有緣著名色於顛倒果所起愛染,及著斷常二邊於邪
│││ ││││ │ │ ││ 所知所起愛染,緣於雜染清淨應捨應取無知不信,緣於聖道不勇悍住之懈
│││ ││││ │ │ ││ 怠,所起執著實有所受用故。
│││ ││││ │ │ ││ 經云:「彼等於非如實有法而作計度,貪著名色。」
│││ ││││ │ │ ││ 及云:「彼等貪著諸法者,於彼所無之二邊而起分別。」
│││ ││││ │ │ ││ 及云:「於色雜染不知不見,於色清淨不知不見。」
│││ ││││ │ │ ││ 及云:「如彼等非住,云何非住?謂非住於布施波羅蜜多。」
│││ ││││ │ │ ││ 緣苦差別者有三:謂有緣有漏受之所緣異熟之苦樂捨三與受所依我及他
│││ ││││ │ │ ││ 等,又若了知受為苦自性者,則起厭離而生清淨等,所起執著實有所受用
│││ ││││ │ │ ││ 故。若由受而起厭離者,能引脫離苦受之滅及與趣彼之道故。經云:「
│││ ││││ │ │ ││ 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當學般若波羅蜜多無得,真實無見。」
│││ ││││ │ │ ││ 及云:「極清淨故,我無得無見。」
│││ ││││ │ │ ││ 及云:「舍利子,極清淨者,無生無出無行也。」
│││ ││││ │ │ │└─未二 對治所取分別
│││ ││││ │ │ │ 對治為所依之所取分別有法,有九:以緣清淨所知有五,緣行有一,
│││ ││││ │ │ │ 及緣體性有三種故。
│││ ││││ │ │ │ 初五種者,謂緣清淨諸蘊、增上緣處所攝生門、近取界所攝種族、及清淨
│││ ││││ │ │ │ 生還滅緣起等盡所有攝所知四種,與如所有空性,如前執著。
│││ ││││ │ │ │ 經云:「彼於方便不善巧故,於色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及云:「於眼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及云:「於眼及色,並眼識界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及云:「於無明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及云:「彼於內空,乃至無實體性空而起分別貪著。」
│││ ││││ │ │ │ 次一種者,謂緣正行六種波羅蜜多之義,如前執著。
│││ ││││ │ │ │ 經云:「於六波羅蜜多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後之三種者,謂緣清淨自體見、修、無學等道而執著實有所受用故。
│││ ││││ │ │ │ 經云:「於三十七菩提分法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及云:「彼於四禪、神通、無量、無色等持而起分別貪著。」
│││ ││││ │ │ │ 及云:「於如來十力乃至相智而起分別貪著。」
│││ ││││ │ │ └─午二 能取分別 分二
│││ ││││ │ │ ┌─未一 執實分別
│││ ││││ │ │ │ 於執實有補特伽羅為所依之能取,執為諦實能受用者之能取分別有九,
│││ ││││ │ │ │ 謂彼所緣實有能取所耽著境之一,及由耽著境而分有八故。
│││ ││││ │ │ │ 初一種者,謂緣執有自在之我執為實有能受用者。有自在者,乃彼所緣
│││ ││││ │ │ │ 實執之行相,而非所知障分別之行相,應成煩惱障故。
│││ ││││ │ │ │ 經云:「舍利子,我不可得,如是有情及命亦爾。」
│││ ││││ │ │ │ 次有八者,謂緣實執總體有三,及其差別而分有五故。初三種者,
│││ ││││ │ │ │ 謂緣執有自在之我為一、為因、為能見者及能知者之我執,而執著為諦實
│││ ││││ │ │ │ 能受用者,如其次第,是緣執著蘊、處、界為有自在我之三種。
│││ ││││ │ │ │ 依次經云:「舍利子,色不可得,乃至識不可得。」
│││ ││││ │ │ │ 及云:「眼不可得,如是乃至意等。」
│││ ││││ │ │ │ 及云:「眼與色及眼識不可得等。」
│││ ││││ │ │ │ 其次五種者,謂緣執著無明等雜染為有自在之我,及執世間離欲、
│││ ││││ │ │ │ 見道、修道及與作用所依之力等為有自在我之執著,而執彼為諦實能受用
│││ ││││ │ │ │ 者故。依次經云:「緣起不可得。」
│││ ││││ │ │ │ 及云:「初禪不可得,乃至無色等至不可得。」
│││ ││││ │ │ │ 及云:「八解脫不可得,九次第定不可得。」
│││ ││││ │ │ │ 及云:「十力不可得,乃至一切相智不可得。」
│││ ││││ │ │ └─未二 執假分別
│││ ││││ │ │ 緣以假有士夫為所依之能取,執為諦實能受用者之實執分別有九,謂於所緣由彼
│││ ││││ │ │ 實執總境而分有三,及由差別而分有六故。
│││ ││││ │ │ 初三種者,謂緣於蘊、處、界執為士夫之能取者。
│││ ││││ │ │ 依次經云:「須菩提,彼作是念,謂色異,幻亦異不?」
│││ ││││ │ │ 及云:「眼異,幻亦異不?」
│││ ││││ │ │ 及云:「眼、色、眼識異,幻亦異不?」
│││ ││││ │ │ 次六種者,謂緣於無明等緣起、清淨三十七菩提分、見道、修道、殊勝道與無學
│││ ││││ │ │ 道執為士夫之能取,而執彼為諦實能受用者故。
│││ ││││ │ │ 依次經云:“念云幻異,緣起亦異不?」
│││ ││││ │ │ 及云:「乃至念云菩提分法異,幻亦異不?」
│││ ││││ │ │ 及云:「念云空無相無願異,幻亦異不?」
│││ ││││ │ │ 及云:「念云幻異,靜慮、無色等至亦異不?」
│││ ││││ │ │ 及云:「念云幻異,一切空性亦異不?」
│││ ││││ │ │ 及云:「念云如來十力乃至佛十八不共法異,幻亦異不?」
│││ ││││ │ └─卯三 攝義
│││ ││││ │ 有如是四種分別,而與如其數量能壞彼功能之四種順抉擇分為其所斷對治而相應也。
│││ ││││ │ 【釋】 隨順造頌而雖先說攝持,然為由此勢力而顯所說能成別法故,於後復說。
│││ ││││ │ 此中頌曰: 心不驚怖等 宣說無性等 棄捨所治品 應知為攝持
│││ ││││ │ 善巧心不驚怖等之方便故,能如其意樂開示一切諸法無我等,開示不與相違品法慳等
│││ ││││ │ 相應者,是善知識故,乃攝持也。
│││ ││││ │ 【疏】
│││ ││││ └─丑三 說攝持別法 分三
│││ ││││ ┌─寅一 顯餘次第所為故舉承接
│││ ││││ │ 曰:於廣說時後說攝持者不應道理,以不隨順略標時之次第故。
│││ ││││ │ 答:於略標時攝持在分別前說者有其所為,隨順易於造頌而說故。
│││ ││││ │ 雖略標時已於前說,而廣說時於分別後宣說此中頌者有其所為,
│││ ││││ │ 為於由此後說勢力而顯所說四種能成別法之故。
│││ ││││ ├─寅二 頌
│││ ││││ │ 加行道菩薩相續不離相智作意,及善巧於甚深空性心不驚怖等之方便,與隨類棄捨
│││ ││││ │ 其相違品聲緣作意及諦實執之智,此一切種皆是加行道菩薩之內攝持,是彼能破有寂
│││ ││││ │ 邊之現觀故。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雖以相智相應之心而觀色無
│││ ││││ │ 常等,然無所得。」及云:「須菩提,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遠離相智作
│││ ││││ │ 意而修而緣般若波羅蜜多。」
│││ ││││ │ 為彼宣說一切法勝義無自性等,並為指示捨離善知識之相違品魔及惡友之道,如是
│││ ││││ │ 佛之殊勝化身是彼之外攝持,是能為彼教授圓滿方便之增上緣善知識故。
│││ ││││ │ 經云:「復次須菩提,菩薩摩訶薩之善知識者,謂即為彼開示諸法謂色無常不可得者
│││ ││││ │ ,及於一切善根除一切智不令廻向聲緣之地者也。」
│││ ││││ │ 及云:「菩薩摩訶薩之惡知識者,即是遠離般若波羅蜜多。」
│││ ││││ └─寅三 釋
│││ ││││ 如聞美麗王妃亡故,於甚深義其心不驚不怖等,善巧如是次第引趣正道故,能如所化意樂開示
│││ ││││ 一切諸法補特伽羅及法無我等,開示發心、六度萬行,亦為開示令捨大乘總道之惡知識,開示不
│││ ││││ 與六度相違品法慳等相應之化身者,是加行道菩薩攝持,以是為彼開示圓滿大乘道之善知識故。
│││ │││└─辛三 說如何成辦所教授義之正行 分四
│││ │││ ┌─壬一 修行所依 分二
│││ │││ │┌─癸一 總義 分四
│││ │││ ││┌─子一 體性 分二
│││ │││ │││┌─丑一 舉唯識宗觀其應不應理
│││ │││ ││││ 若如唯識,則作經中「諸菩薩之種姓者,謂即無始傳來法爾所得六處差別」之義,
│││ │││ ││││ 若不建立阿賴耶識,即彼內六識上而有之無漏種子遇緣堪生三乘隨一證德之功能是;
│││ │││ ││││ 若立阿賴耶識,即彼阿賴耶上所有無漏種子,若無外緣激發謂之自性住種姓,若彼為
│││ │││ ││││ 聽聞等緣之所激發而成差別者,即名能覺種姓。
│││ │││ ││││ 若彼應由聞深廣法為緣而覺悟者,為大乘種姓;
│││ │││ ││││ 應由聞聲聞法為緣而覺悟者,為聲聞種姓;
│││ │││ ││││ 唯由聽聞所取無自性法以下而覺悟者,是為獨覺種姓。
│││ │││ ││││ 又其體性於各各乘證悟之因成決定者,名為決定種姓;
│││ │││ ││││ 若由外緣能於隨一乘因而轉者,名不定種姓;
│││ │││ ││││ 不堪由聞因緣而覺悟者,名無種姓。
│││ │││ ││││ 此中聖者論師云:「如是之無漏種子,應非自性住種姓,不具彼義故。
│││ │││ ││││ 若謂因不成者,以是能作諸聖證德之因義故。
│││ │││ ││││ 若爾,依緣正受亦應成為自性住種姓,無能遮破矣!
│││ │││ ││││ 復次彼等之種姓者,以是假立自性住之種姓故,此中當以法性而為種姓,其義不同。」
│││ │││ ││││ 此文之義者,謂如《經莊嚴論》建立種姓,唯是建立唯識宗理;而於本論,則於有情
│││ │││ ││││ 心中自性清淨法性說為種姓,是說中觀宗也。故於有為所攝無漏種子,立以自性住種姓
│││ │││ ││││ 之實名者不應道理,此中雖亦許彼而為種姓,然是正受所成種姓故,
│││ │││ ││││ 立以自性住種姓之名,當知但是假名。
│││ │││ │││└─丑二 自宗 分三
│││ │││ │││ 中觀自宗分為自性住種姓及依緣正受所成種姓。
│││ │││ │││ 初即堪於法身而作轉依,此復即是有情心中諦實空之法性。已作轉依之法身者,
│││ │││ │││ 亦即遠離一切塵垢之清淨自性,非說有情清淨自性轉依而成佛之根本等持。
│││ │││ │││ 有情心上具有堪能遠離塵垢,及堪生起聖者證德功能,亦是種姓所成;
│││ │││ │││ 而彼乃由聽聞因緣而立,亦由聽聞因緣覺悟,故曰「正受所成種姓」。
│││ │││ │││ 若彼究竟轉依,即是堪能轉為色身。
│││ │││ │││ 此於唯識即立之為自性住種姓,聖者論師則許自性住種姓是為假立,能覺種姓是為真實。
│││ │││ │││ 即彼前說自性住種姓,由彼能作諸乘各各證德所依,及亦堪能轉為任何一乘證德所依故
│││ │││ │││ ,而立暫時三種種姓,及與不定種姓之名,不許畢竟無性,以於《大乘寶性論》中引經證
│││ │││ │││ 成無種姓者為密意說故。此復即彼論云:「說言有邪愛者畢竟不得涅槃者,以瞋大乘法者
│││ │││ │││ 是具邪愛之因故,為遮嗔大乘法,依於別時意趣而說,以有自性清淨種姓故。
│││ │││ │││ 縱僅少分畢竟不能清淨亦非所應,何以故?一切有情無有差別皆具堪能清淨之性,世尊依
│││ │││ │││ 此密意故說:雖為無始然有終,自性法爾常清淨,無始障覆而不見,譬如障覆真金喻。」
│││ │││ │││ 此文之義分三:
│││ │││ │││ ┌─寅一 說無種姓之意趣
│││ │││ │││ │ 謂依長時無數劫中於彼相續不生解脫道之意趣也。
│││ │││ │││ ├─寅二 所為
│││ │││ │││ │ 嗔大乘法,乃是具邪愛者長時不得菩提之因故,為遮嗔於大乘法故說。
│││ │││ │││ └─寅三 如言執義之妨難
│││ │││ │││ 縱僅少分有情不能清淨垢染亦不應理,何以故?一切有情皆有自性清淨之種性故,
│││ │││ │││ 及佛事業普於一切有情而轉故,即使生為人天具增上位亦是諸佛事業,而於增上生位一次
│││ │││ │││ 亦未曾得之有情決定無故。
│││ │││ │││ 雖能清淨垢染,然其一類有情相續中之垢染是常性故,或雖無常然無滅彼方便故,
│││ │││ │││ 或彼雖有然彼方便誰亦無能了知故,或復雖有然有一類有情於彼畢竟不生希求故,
│││ │││ │││ 或彼雖有希求然畢竟無於彼慈悲攝受之補特伽羅故,
│││ │││ │││ 或有一類下劣有情於苦畢竟不生厭離故,或復雖生然有能否入佛大悲境界等。
│││ │││ │││ 於此破除他方諸正理中,當知即是無有不堪斷除之垢,及無不堪生起對治之有情也。
│││ │││ │││ 於諸有情堪斷諸障,及堪生起出世間道功能,立以能覺種姓之名,其中復分三種種姓與
│││ │││ │││ 不定種姓等。此復當知是依權時;若依究竟,則於一切有情皆有佛性。
│││ │││ │││ 說《寶性論》但詮唯識宗者甚非所宜,於彼疏中已廣說訖。彼論引《阿毗達磨經》所說
│││ │││ │││ 「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由此有諸趣,及涅槃證得」,以證一切眾生皆有佛性;
│││ │││ │││ 無著論師於餘唯識釋論,則引彼證於六識外有異體阿賴耶識。
│││ │││ │││ 故若作為是顯自性住種姓之證,則不可更立為相反之證故。
│││ │││ │││ 有謂雖許一切有情有如來藏,但唯識宗不許為彼種姓者,唯是彰揚自之本性而已。
│││ │││ │││ 頌曰: 無力明了無雜亂,分別大車所許論,未作觀察隨意轉,辨析妙論宜捨置。
│││ │││ ││├─子二 差別
│││ │││ │││ 已說種姓總體差別。此中正說之種姓者,分位差別故有十三;
│││ │││ │││ 修行之名言所依即諸菩薩,於彼亦由分位差別而分有十三種。
│││ │││ │││ 緣內六處諦實空性而修,能生聖者證德,故名種姓。
│││ │││ │││ 若彼修習上上轉勝,前說能覺種姓功能亦復上上轉勝,故名覺轉種姓。
│││ │││ ││├─子三 斷諍
│││ │││ │││ 《大疏》云:「發心及與順解脫分、順抉擇分等之前行即是彼故,豈非唯應初即先說
│││ │││ │││ 種姓耶?何故如是而說?實爾。彼乃義理次第,而此先說果已后說因者,乃是講說次第,
│││ │││ │││ 故無過失。」此中義者,謂先覺悟種姓,其次而發心者,是其因果義理次第;而於
│││ │││ │││ 相續生起發心及與順解脫分等,則能了知於自相續有彼種姓,故此所說即依如是次第。
│││ │││ │││ 《二萬五千頌顯明論》中,若於一切有情皆有自性住種姓,何以已有無量諸佛出世,
│││ │││ │││ 猶有無量具種姓之有情未般涅槃耶?謂有煩惱深重、惡友攝持、命等資具匱乏、為他有情
│││ │││ │││ 之所自在四種種姓過患故。今正所說大乘加行道之所依已離四種種姓過患,及以修所成慧
│││ │││ │││ 緣彼自性住種姓而修,能于證得聖法而為增上,故從加行道起而安立之。
│││ │││ ││└─子四 於諸種姓如何引導之理
│││ │││ ││ 初先觀察所化勝解意樂之方便者,謂如《聲聞地》中所說,以大小乘法藏令彼聽聞教導其
│││ │││ ││ 義,則能了知根性次第。種姓是由積淨所差別故,當由上中下三士道次而作引導。
│││ │││ ││ 若為生起大乘證德令集廣大資糧,於道生起障礙過失善以多門淨治,於未生起大乘發心之前
│││ │││ ││ ,若喜修習大悲,行於廣大布施,徧護廣大律儀,樂修忍辱等於廣大法之信樂初得堅固之時
│││ │││ ││ ,即名安住大乘種姓,於彼補特伽羅亦名未發心菩薩。次若究竟生起中士下士意樂,
│││ │││ ││ 最初希求利他,及善修習希求無上菩提意樂而得堅固者,即是於勝菩提發起其心。其次觀察
│││ │││ ││ 能否修學無邊菩薩大行,見能守護菩薩律儀不為相違根本墮罪所染,即令受持行戒律儀。
│││ │││ ││ 往昔多生殷重修習聲聞獨覺之道,初即於輪廻苦極不忍受而生厭離,最初生起猛利希求滅
│││ │││ ││ 彼之心,現見暫時不堪引導於廣大法而作受習者,即於彼道而作導引。
│││ │││ ││ 隨入何道皆須先說彼道,及能覺悟彼之種姓方便,是故先當了知隨順種姓引導之理。
│││ │││ ││ 依此意趣論師於《大疏》中說言「彼乃義理次第」也。
│││ │││ ││ 又於中下士道二者,覺悟種姓方便與覺悟已次第趣入正道,當知亦是彼二支分。
│││ │││ ││ 【釋】 具足正行者,則餘所說順抉擇分,及見道等皆當生故,修行所依。頌曰:
│││ │││ ││ 通達有六法 對治與斷除 彼等皆永盡 具智慧悲愍
│││ │││ ││ 不共諸弟子 利他漸次行 智無功用轉 所依名種性
│││ │││ ││ 暫於最初世間順抉擇分。其次出世間之見、修諸道。
│││ │││ ││ 其次彼等生起之力,猶如驅賊閉戶,對治與所治品生滅同時者。
│││ │││ ││ 其次彼等不可得故,斷除彼等有生滅之分別。
│││ │││ ││ 其次由昔宿願及善巧施等方便之力,不住輪廻涅槃之真實智慧與方便。
│││ │││ ││ 其次彼等生故,不共聲聞等之法。
│││ │││ ││ 其次如其意樂,由引趣等密意之門立於三乘之道,如是真實利他之漸次。
│││ │││ ││ 其次能生盡輪廻際無相任運成就利他之智故,此是次第。
│││ │││ ││ 由此即能圓滿士夫一切義利。正行諸法之各別十三分位差別故,唯於十三菩薩所說諸法
│││ │││ ││ 所依法界體性說為種姓。
│││ │││ ││ 【疏】
│││ │││ │└─癸二 支分義 分二
│││ │││ │ ┌─子一 種姓差別 分三
│││ │││ │ │┌─丑一 承接
│││ │││ │ ││ 若未覺悟大乘種姓,於發心等則不趣入,縱入亦不堅固,故須覺悟種姓。
│││ │││ │ ││ 具足能生修行之種姓者,則餘所說順抉擇分,及所當說見道等法皆當生故,當說修行
│││ │││ │ ││ 所依種姓也。大乘資糧道雖亦依於種姓,然是種姓上上激發之主要分位,及未遠離一切
│││ │││ │ ││ 種姓過患,故未宣說。
│││ │││ │ │├─丑二 頌
│││ │││ │ ││ 通達之六法所依有垢法性,說名種姓。經云:
│││ │││ │ ││ 「須菩提,於虛空中無有鳥跡亦不可得;如是無有菩薩名義,亦不可得。」此說暖。
│││ │││ │ ││ 及云:「於真實際無住,亦不可得。」此說頂。
│││ │││ │ ││ 及云:「於幻人色無住,亦不可得。」此說忍。
│││ │││ │ ││ 及云:「無有修行幻人內空名義,亦不可得。」此說世第一法。
│││ │││ │ ││ 及云:「於如來應供正徧知色無有名義,亦不可得。」此說見道。
│││ │││ │ ││ 及云:「無有無生之名義,亦不可得。」此說修道所依。
│││ │││ │ ││ 以對治無間道趨於生起,與所斷種子趨於除滅之理而為斷除,及與彼等所斷悉皆永盡
│││ │││ │ ││ 之解脫道,滅有寂邊之慧並悲愍俱,不共聲聞諸弟子性,利他漸次正行,於如所有與
│││ │││ │ ││ 盡所有二種所知,智無功用而轉,於如是等所依說名種性。
│││ │││ │ ││ 依次經云:「日輪顯現之時,黑暗不住,亦不可得。」
│││ │││ │ ││ 及云:「劫火熾然之時,一切諸行之相不住,亦不可得。」
│││ │││ │ ││ 及云:「於如來應供正徧知之戒律儀中,惡戒律儀不住亦不可得。」
│││ │││ │ ││ 及云:「於日月光不住亦不可得。」
│││ │││ │ ││ 及云:「於聲聞、獨覺、星、曜、摩尼寶與電光,不住亦不可得。」
│││ │││ │ ││ 及云:「於四大王眾諸天光明,不住亦不可得。」
│││ │││ │ ││ 及云:「於如來應供正徧知之光明,不住亦不可得。」
│││ │││ │ │└─丑三 釋 分二
│││ │││ │ │ ┌─寅一 釋 分三
│││ │││ │ │ │┌─卯一 各各體性
│││ │││ │ │ ││ 次第而說故,暫於最初世間順抉擇分之法性,是彼所依,以是緣彼而修自即上上
│││ │││ │ │ ││ 轉增之法性故。
│││ │││ │ │ ││ 其次於出世間最初現證空性之見道,及證已而作修行之修道之法性說名種姓。
│││ │││ │ │ ││ 想彼非但是說七地以下修道,而是總說修道也。
│││ │││ │ │ ││ 其次宣說彼等諸道之無間道斷除所斷之理者,彼見修道所攝無間道之生起,
│││ │││ │ │ ││ 與由彼力正所對治所斷種子滅盡同時,猶如驅賊閉戶同時而起。
│││ │││ │ │ ││ 而能對治無間道趨於生起,與所治品正所對治所斷種子趨於除滅亦為同時。
│││ │││ │ │ ││ 此是宣說二道無間道斷除所斷之理,但配八地無間道者,想非應理。
│││ │││ │ │ ││ 若舉例說無間道滅除所斷之理者,如大乘見道無間道苦法忍生起之時,彼正所害
│││ │││ │ │ ││ 見斷種子即滅,及彼將生與彼將滅二者同時。即前同類無間所生者,而由無間道勢
│││ │││ │ │ ││ 力,令成於後不容更生法性。於此初得由對治力令成不容更生法性之滅諦道,說名
│││ │││ │ │ ││ 解脫道,此是無間道之所生。無間道時,彼正對治所斷雖無,復是不容更生法性,
│││ │││ │ │ ││ 然是緣缺,非得擇滅。由此可知,勿謂十地最後剎那無間道時,即已斷盡細微粗重
│││ │││ │ │ ││ 垢染縴毫亦無,以由正對治力令成不容更生有法之道尚未得故。
│││ │││ │ │ ││ 若因不成,則成因果同時矣。
│││ │││ │ │ ││ 有許見道無間道時無正所害,又許最後剎那無間道時尚有微細粗重垢染者,
│││ │││ │ │ ││ 是將許以當生而斷,與許以當滅斷之宗攝集一處也。
│││ │││ │ │ ││ 又許相智第一剎那為其正能害者,當知亦是未善斷治之理。
│││ │││ │ │ ││ 又有未解對法《集論》所說「過去滅故非」等之義,而許三種斷現行理雖不應理
│││ │││ │ │ ││ ,然其所斷種子與正對治無間道是同時者,亦未善解,如是亦須承許正能所害之明
│││ │││ │ │ ││ 暗亦是同時,經中以彼為彼喻故。
│││ │││ │ │ ││ 故彼無間道斷除正所妨害所斷種子,非如以錘碎瓶即於自時壞滅而斷;亦非於時
│││ │││ │ │ ││ 未生,預為卻除而斷;復非如彼並駕之牛失落懸崖,於自時有同時而滅之理而斷。
│││ │││ │ │ ││ 若爾云何?謂依前修對治品故,則彼對治趨於生起,與彼所斷種子最後同類趨於除
│││ │││ │ │ ││ 滅乃是同時,及彼對治生起與彼滅除同時,而令所斷轉成不容更生之有法,此即為
│││ │││ │ │ ││ 作妨害之義。是故未見本論講說斷除無間解脫二道所斷之理文義,以為驅出盜賊與
│││ │││ │ │ ││ 閉門戶非是同時,揚言是說此中意趣者,當知亦不應理。
│││ │││ │ │ ││ 其次由修彼等斷治分別諦實不可得故,已斷彼等斷治生滅於境中有之實執分別,
│││ │││ │ │ ││ 此解脫道所依法性說名種姓。
│││ │││ │ │ ││ 其次「願無功用能作利他」之宿願,及善修習施等六度方便之力,不住輪廻涅槃
│││ │││ │ │ ││ 二邊之真實智慧與方便之所依,說名種姓。此於八地獲得。
│││ │││ │ │ ││ 其次由生彼等方便智慧,故於九地即得不共聲聞等之法,能令有情成熟方便四無
│││ │││ │ │ ││ 礙解。 其次住十地者,具足利他漸次正行,能如所化意樂,由引趣等密意及
│││ │││ │ │ ││ 了義門,安立彼於三乘之道,是得如是真實任運利他等同諸佛之菩薩故。
│││ │││ │ │ ││ 此中分二:了不了義之差別,及意趣與密意之差別。初者,如《三摩地王經》與
│││ │││ │ │ ││ 《無盡慧經》所說,於真實義不須更向上引而說,直顯空性義之契經,是為了義;
│││ │││ │ │ ││ 雖如實言,而於真實義須更向上引轉而說,開顯有為無常等之契經,及與不可如言
│││ │││ │ │ ││ 執取之經,是不了義。
│││ │││ │ │ ││ 於其後者有四密意。相密意,如《解深密經》宣說三性諦實成不成就差別。
│││ │││ │ │ ││ 引趣密意,如為他部及與一類自部說有補特伽羅我。
│││ │││ │ │ ││ 對治密意,即是四種意趣,謂如大師依於三種平等意趣,而說爾時我為勝觀佛等;
│││ │││ │ │ ││ 依於別義意趣,謂父與母是應殺等;
│││ │││ │ │ ││ 依於別時意趣,於懈怠者說唯發願往生即可往生極樂;
│││ │││ │ │ ││ 依於補特伽羅意樂意趣,如為對治執著以施為足者,而毀施讚戒也。
│││ │││ │ │ ││ 轉顯密意,謂將下劣世許文字轉而詮示尚未彰顯之甚深義,如云「知無實為實」等。
│││ │││ │ │ ││ 第二非如實言雖同,若是主要本意所在,名為意趣;若是主要所為宗旨,名為密
│││ │││ │ │ ││ 意。若欲廣知了不了義差別,當於杰仁波切善慧名稱吉祥賢所造之《辨了不了義》
│││ │││ │ │ ││ 而作了知。其次於彼十地菩薩,能生盡輪廻際無功用相任運成就利他之究竟智故,
│││ │││ │ │ ││ 於彼所依說名種姓。
│││ │││ │ │ │├─卯二 次第
│││ │││ │ │ ││ 此是修行分位之次第也。
│││ │││ │ │ │└─卯三 數量決定
│││ │││ │ │ │ 由此十三即能圓滿希求相智士夫之一切義利證德故,於彼數量決定。
│││ │││ │ │ └─寅二 結
│││ │││ │ │ 唯於十三菩薩相續法界體性,說為此中種姓,唯彼是此所說正行諸法所依之界故。
│││ │││ │ │ 此可分為十三菩薩者,謂由正行諸法之各別十三分位差別故。
│││ │││ │ │ 雖依十三不同作用等門而立,然此十三非即唯成體性各異。
│││ │││ │ │ 【釋】 若唯法界是能證得聖法之因故,具彼自性菩薩即是無上佛法之自性住種姓者,
│││ │││ │ │ 若爾,爾時由彼總徧住故非唯菩薩也。為釋作是念之劣慧士夫之疑,此中頌曰:
│││ │││ │ │ 法界無差別 種性不應異
│││ │││ │ │ 如聲聞乘等以證德次第而緣,如是為證聖法之故,由立法界而為因體之門,立以種姓之
│││ │││ │ │ 名。雖見亦可如是作答,然為易解,依於世所共稱而作餘答,頌曰:
│││ │││ │ │ 由能依法異 故說彼差別
│││ │││ │ │ 此顯譬如從於同一陶泥所成,并由一火所燒之所依瓶等,由是能依蜂蜜及甘蔗等之器故
│││ │││ │ │ 為異。如是由能依法三乘所攝證德別異性故,而說所依別異也。
│││ │││ │ │ 【疏】
│││ │││ │ └─子二 斷諍 分二
│││ │││ │ ┌─丑一 諍 分二
│││ │││ │ │┌─寅一 引釋 分二
│││ │││ │ ││┌─卯一 述所許宗
│││ │││ │ │││ 若唯有情法界是能證得聖法之因所緣性故,具彼法界自性之菩薩,即是具有大乘
│││ │││ │ │││ 種姓者,且彼法性即是佛法生源自性住種姓者。
│││ │││ │ ││└─卯二 舉太過失
│││ │││ │ ││ 若爾法界即是種姓者,爾時住於一切有情中故,則應安住佛之種姓;亦總徧住三種
│││ │││ │ ││ 種姓補特伽羅中故,必須承許三種種姓補特伽羅皆住道位種姓,是故則應非唯菩薩方
│││ │││ │ ││ 具佛之種姓也,為釋作是念等云云。
│││ │││ │ │└─寅二 頌
│││ │││ │ │ 應彼三乘種姓不容各異,及三種姓有學道者皆住大乘道位種姓,彼等法界無差別故。
│││ │││ │ └─丑二 答 分二
│││ │││ │ ┌─寅一 依義而答 分二
│││ │││ │ │┌─卯一 辨析
│││ │││ │ ││ 其中總於此《現觀莊嚴論》,觀待見根次第而立三乘,謂於中觀上見立為大乘,
│││ │││ │ ││ 唯識中見立為中乘,下之補特伽羅無我共見立為小乘。雖然,此亦不定,雖有如上
│││ │││ │ ││ 三種空性正見,然亦有云「由是否速疾深悟空性等門而分三根次第亦不相違」,
│││ │││ │ ││ 而於不能斷除實執說為劣乘差別故。
│││ │││ │ ││ 故若能證上有正見,則於《現觀莊嚴論》不容作唯識解。
│││ │││ │ ││ 又聖者解脫軍論師,於此亦復建立聲緣有證法無我者,《二萬五千頌顯明論》云
│││ │││ │ ││ :「此中分別及相分別,即是貪著諸法及彼之相;由無彼故,當知是為無貪之性。
│││ │││ │ ││ 不成有性,即是一切法之真如性也。故作此乃顯示法界性是諸聖法因故,
│││ │││ │ ││ 自性住種姓即是正行所依。」說為非如執著諸法及相實有之貪所執而有之諦實空。
│││ │││ │ ││ 於此舉「設若法界即是種姓,則應一切有情皆住種姓,法界總於一切而安住故」
│││ │││ │ ││ 之諍,安住種姓者,意謂道位種姓。彼答中云:「若緣何者能成諸聖法因,即說彼
│││ │││ │ ││ 為種姓,故說此中無太過失。」蓋非唯由有法性故,即為安住道位種姓;要以道緣
│││ │││ │ ││ 法性而修,轉成殊勝聖法因時,方安立為殊勝種姓,是其義也。
│││ │││ │ ││ 於答「雖爾,然由法界無差別故,三乘種姓不容有異」時說:「由能依法能緣道
│││ │││ │ ││ 之差別故,說種姓異。」此中所依者即所緣,能依者即能緣。
│││ │││ │ ││ 於能緣中亦有聲緣二乘,且緣法性須於心識成就。
│││ │││ │ ││ 心識未斷諦實成就,則不成就諦實為空;此若未成,則於心識不能成立法性。
│││ │││ │ ││ 此復先須於一法上決定故,亦顯聲緣緣於內外有法,亦有證得彼之法性無諦實者。
│││ │││ │ ││ 如是則於獨覺亦有一類通達空性義者,故諸獨覺非定全皆不能斷除心之實執,
│││ │││ │ ││ 以於聲聞亦須分為通未通達真實義之二者故。
│││ │││ │ ││ 若謂非諍大乘種姓不容有異,是諍不容分為十三種姓者,亦不應理,
│││ │││ │ ││ 《二萬五千頌顯明論》云:「於若曰:『如云,文殊師利,如若法界是一,真如是
│││ │││ │ ││ 一,實際是一者,云何於彼安立是器非器?』」謂於餘經說言「法界無差別故,
│││ │││ │ ││ 云何觀察是大乘器及與非器」,如是如前而作詰難;若作十三種姓,則不可於是否
│││ │││ │ ││ 大乘之器而興諍難故。
│││ │││ │ ││ 造作本釋此時亦與聖者相同而作,此答正文亦即是攝《二萬五千頌顯明論》中答
│││ │││ │ ││ 無太過失之義。《二萬五千頌顯明論》及《大疏》二者,俱引經說「一切聖賢皆以
│││ │││ │ ││ 無為法而有差別」而證是立法界為三乘種姓云:「彼是《金剛經》云『佛及一切彼
│││ │││ │ ││ 所教法皆非有也』之能立,義謂一切大小乘中聖者補特伽羅,皆是依於現證諸法自
│││ │││ │ ││ 性不成之無為勝義而建立故。」
│││ │││ │ ││ 復次於首尾時,多依粗分補特伽羅無我而立聲聞道相。如是安立者,亦是由於
│││ │││ │ ││ 所攝劣乘有成不成甚深器之二種,且其後者極為眾多;若已修證共通無我,
│││ │││ │ ││ 則速成熟相續而成甚深道器,是故多分宣說彼道,諸餘論中亦多作此二種建立,
│││ │││ │ ││ 如為成熟中觀見之相續而說唯識見也。雖不如中觀應成派,而許證得聲聞見道,
│││ │││ │ ││ 亦必定須現證無我,然許聲聞聖者亦有現證空性義之中觀自續派,為數極多。
│││ │││ │ ││ 現見多有揚言此論上下一切凡說聲聞有證甚深義道皆為謬誤,又復未能長時承事自
│││ │││ │ ││ 善知識,於諸大車不同所許猶如蓮瓣無有慧力明了無雜而作分別,僅為致力成辦此
│││ │││ │ ││ 世利養名聞恭敬者,於許劣乘聖者亦有通達甚深義者如見凶煞,諸自愛者後當於此
│││ │││ │ ││ 當自檢束。
│││ │││ │ │└─卯二 文義
│││ │││ │ │ 應無「若彼有垢真如即是佛姓,則不容分三乘種姓」之失,如聲聞乘、獨覺乘與
│││ │││ │ │ 菩薩乘等,由根資糧差別,而以不同證德次第而緣法界真如,為證各自聖法之故,
│││ │││ │ │ 應如何緣即如是而緣,由立法界而為彼因所緣體性之門,安住三種補特伽羅各自種姓
│││ │││ │ │ ,於彼法性立以三乘種姓之名。
│││ │││ │ │ 論式者,應於三乘補特伽羅緣真如性,及彼有垢真如立為種姓,具種姓者有三差別
│││ │││ │ │ ,復無不容分為三種種姓過失,三乘雖皆緣真如性,然由根及資糧差別故,而成大小
│││ │││ │ │ 乘之不同證德之因所緣性,故有三種具種姓者,與三種姓差別為應理故。
│││ │││ │ │ 此時若以所緣粗細無我差別而分者,即失回答諍難之義。
│││ │││ │ └─寅二 文中正答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雖見亦可等云云。共稱者,世所稱許者是。
│││ │││ │ ├─卯二 頌
│││ │││ │ │ 應無「如若三乘緣真如性無差別者,則不容有三種種姓差別」之過,如於世間所
│││ │││ │ │ 共稱許以能依法之差別分彼所依,如是由所依法分其差別為應理故。
│││ │││ │ └─卯三 釋
│││ │││ │ 此則顯示譬如從於同一近取陶泥所成,並由同一外緣之火所燒等之所依瓶等相同器皿,由是
│││ │││ │ 蜂蜜及甘蔗等各各不同漿飲之器故,而說彼器為異。
│││ │││ │ 如是能依之法三乘所攝證德,及所得道別異性故,所依種姓為別異也。
│││ │││ │ 有謂若器是一,則為不同飲器即成相違者,唯是不知安立聚與流之邪倒分別,
│││ │││ │ 由此於諸地道建立顯然亦唯能引邪倒分別。
│││ │││ │ 【釋】 所說正行所依之所緣為何?所緣。頌曰:
│││ │││ │ 所緣一切法 此復為善等 若世間所知 及諸出世間
│││ │││ │ 有漏無漏法 諸有為無為 若共弟子法 及佛不共法
│││ │││ │ 【疏】
│││ │││ ├─壬二 所緣 分三
│││ │││ │┌─癸一 承接
│││ │││ ││ 所說正行所依之所依法修行所緣等云云。
│││ │││ │├─癸二 頌 分二
│││ │││ ││┌─子一 文義
│││ │││ │││ 修行所緣者,由取、捨、處中之門總標,由道、斷治、諦及果門分為八種。
│││ │││ │││ 彼等乃是修習大乘所緣,以是彼之應斷增益所依處故。
│││ │││ ││└─子二 辨析 分二
│││ │││ ││ 此時《大疏》云:「恆常清淨之法界,畢竟乃是不二智性所緣。作是念已若曰:
│││ │││ ││ 彼等恆常清淨故,云何說為上上轉勝轉淨?所謂『如水界金空,淨故許為淨』也。
│││ │││ ││ 如是者,謂言『清淨即是真如性智』,是於能對治品所起貪著故,於所治品所起貪著者,
│││ │││ ││ 由義可知。是故未斷於所治與能治品之分別故,當成一分清淨。
│││ │││ ││ 曰:若如汝宗,經云『須菩提,一切相智性之所緣者,即是無實』故,亦復如何而是究竟
│││ │││ ││ 清淨所緣?無過。何以故?若是無有隨理行之實法故者,即說無實為正世俗;即於漸次通達
│││ │││ ││ 能障真如自性為如幻者,為清淨也。」 於此文義有二:
│││ │││ ││ ┌─丑一 他所建立不應道理 分二
│││ │││ ││ │┌─寅一 舉他所許實非對方所許
│││ │││ ││ ││ 言「諸唯識師唯許能取所取異體空之真如,為聖根本智之所緣,故破除彼」之義云
│││ │││ ││ ││ 何?若謂是說「諸唯識師不許聖根本智緣依他起,及以能所異體空為行相,而能現見
│││ │││ ││ ││ 依他起性能所異體空」者,是未善解彼宗之義,唯識大車誰亦無有如是許者故;
│││ │││ ││ ││ 若說七部唯識師之所許,則非僅一次成立正能所害二種增益所依所緣俱相同故;
│││ │││ ││ ││ 即成承許於依他起顯現能所異體,亦復不容現證如所顯現而不成就;
│││ │││ ││ ││ 及成承許若凡是有,異生現識亦皆通達也。
│││ │││ ││ ││ 若曰:理智分別之中雖然如是顯現差別所依與差別法,聖根本智觀照之中則不顯現
│││ │││ ││ ││ 依他起性,故非現證不如依他起性顯現成就,而是唯緣真如性也。
│││ │││ ││ ││ 若爾,則應自宗亦於現證苗芽無諦實之根本智觀照之中顯現苗芽,或未現證苗芽無有
│││ │││ ││ ││ 諦實而唯現證諦實空也。若謂其中顯現苗芽者,則應於現見實執諦實空中亦有增益,
│││ │││ ││ ││ 如下當破。
│││ │││ ││ │└─寅二 自宗建立不應道理
│││ │││ ││ │ 若念自宗承許於根本智觀照之中顯現苗等有法,故與破除唯識所許過失不同。
│││ │││ ││ │ 此於中觀所許極不應理。若於現證諸苦諦實空之見道觀照之中顯現彼有法者,為如以水
│││ │││ ││ │ 注水之理而現耶?抑現為二耶?若如初者,則應成勝義諦無容置辯。若如第二,
│││ │││ ││ │ 則於聖根本智見諦實空時亦須如是而現故,則成彼根本智自與自身異體,無容置辯。
│││ │││ ││ │ 復次於彼見道,諸苦別異而現,而勝義諦如水注水而現耶?抑為間接通達勝義諦耶?
│││ │││ ││ │ 若如初者,則於菩薩同一聖根本智觀照之中,顯現如所有與盡所有境二種不同顯現之理
│││ │││ ││ │ ,如是即出理路之外,不然即須承許爾時根本后得體性為一故。若如第二,則彼間接
│││ │││ ││ │ 通達勝義諦之親證為何?若謂即是親證彼苦有法者,則應成勝義諦更復無容置辯矣。
│││ │││ ││ │ 是故中觀應成派與自續派,誰亦無有許於有學聖根本智觀照之中顯現有為有法者故。
│││ │││ ││ │ 如下說言「顯現如幻自性之慧」云何?彼極顯然是說其根本智如幻,
│││ │││ ││ │ 以《大疏》中多處如是說故。
│││ │││ ││ └─丑二 自宗
│││ │││ ││ 於能所取諸根識等異生相續中之一切心識皆承許是依他起性,且於根識亦復顯現能所異體
│││ │││ ││ ,而許聖根本智見彼非如所現成就,亦許彼境不現根識而不變圓成實性如水注水而現,許能
│││ │││ ││ 現見非如根識所現成就,不許不見。此即是許恆常清淨法界而為無分別智所緣之義。
│││ │││ ││ 其中所許所緣所依依他起性,與法不變圓成實性諦實成就,諸中觀師皆為破除。此復說云
│││ │││ ││ :聖者後得於緣所依依他起時,錯亂顯現與執能所異體分別,應無由趨微少之理而上上轉勝
│││ │││ ││ 轉淨,錯亂顯現及與分別先乃安住依他起性,而彼安住諦實成就,諦實成就之中無有上上轉
│││ │││ ││ 趨增勝故。於根本智若無轉趨殊勝清淨者,種子亦無轉趨清淨矣。
│││ │││ ││ 於此唯識師云:猶如水、金、虛空,雖為自性清淨,亦可漸次清淨諸塵垢等;垢染亦可由
│││ │││ ││ 能對治漸令清淨也。彼於汝宗不應道理,能所異體空之清淨真實以是諦實成就故,無有堪能
│││ │││ ││ 斷所治品,由彼安住顯現能所異體之依他起自性。復已承許彼依他起諦實成就,如是則於依
│││ │││ ││ 他起上顯現能所異體應如所現成就,以彼如是顯現而又諦實成就故。此事決定,虛妄錯亂
│││ │││ ││ 定無安住諦實成就故。若承許者,則汝許為所知障之執著能所異體分別即不能斷,以是於耽
│││ │││ ││ 著境無過不錯亂之心故。是故若許根本智之所量諦實成就者,實即必須承許不堪斷除所斷
│││ │││ ││ 所治品故,即無承許最極清淨也。
│││ │││ ││ 難曰:若爾汝許相智所緣為無實故,苗芽諦實空者應為諦實成就,以於究竟觀察理智中有
│││ │││ ││ 故,因已承許。若許,則前所說過失於汝亦應隨轉。此事決定,若於勝義慧中而有,即須於
│││ │││ ││ 彼勝義中有,如是則須勝義有也。
│││ │││ ││ 曰:吾等不成過失,苗芽諦實空雖於理智中有,然不許為諦實成就,即彼能破亦復安住諦
│││ │││ ││ 空虛妄如幻故。此亦如云:「所破非有故,真實無能破。」謂即雖許有分別與無分別之理智
│││ │││ ││ 是為勝義,然是許為正世俗,而不許為諦實成就,此義極為顯然。
│││ │││ ││ 此等餘義,當於資糧正行時說。
│││ │││ ││ 其次《大疏》云:「若如是者,主要自性即為種姓,主要之相者為所緣故,二於二者無能
│││ │││ ││ 破也。」義者主次大小易解,其後句義謂與有法不離,由緣內六處諦實空故而成自性住種姓
│││ │││ ││ ,則不堪斷除有法,緣時斷除增益之所依者,乃以世俗為主,而真如性亦當成為所緣之義。
│││ │││ ││ 【釋】 先暫總於善、不善、無記,如其次第即沙門性、斷命等與無記身業等。其次即於
│││ │││ ││ 彼等分為世間等二之四種差別性故,諸餘如其數量,一切愚夫相屬五蘊、一切聖者所攝
│││ │││ ││ 四種靜慮、非我見對治之五取蘊、彼見對治之四念處、仗賴因緣之欲界等、不觀待因之真如
│││ │││ ││ 性、一切聖者相續所生四種靜慮、正等覺佛相續所生有法十力,謂以如實通達如是等一切法
│││ │││ ││之次第而緣故,所緣十一種也。
│││ │││ ││ 【疏】
│││ │││ │└─癸三 釋 分三
│││ │││ │ ┌─子一 總標
│││ │││ │ │ 諸菩薩先暫總於此諸法中,首先觀察何為應取善法、應捨不善及應舍置之無記三種。
│││ │││ │ │ 若作如是觀察,則能了知沙門性、斷命等與無記身業等,如其次第即是所應取捨、平等置
│││ │││ │ │ 之者。彼三即是修行所緣,是彼所斷增益之所依故。
│││ │││ │ ├─子二 別釋
│││ │││ │ │ 總了三法已,其次觀察諸餘所緣。其事云何?即以彼三為差別依,而分之為世間等二之
│││ │││ │ │ 四雙故。此復如其數量思惟:一切愚夫相屬之世間道所攝五蘊,是世間法,是於無始輪廻
│││ │││ │ │ 所習之法故。一切聖者相續所攝無漏四種靜慮,是出世間,是愛對治,於輪廻中未習之法
│││ │││ │ │ 故。其次為斷所治品故,分別何為有漏所斷,何為無漏對治。若分別者,思惟:五取蘊者
│││ │││ │ │ 是有漏,是從壞聚見根所生,且非我見對治品故。彼我見之無漏對治四念處者,是無漏,
│││ │││ │ │ 以是所斷種子正對治故。
│││ │││ │ │ 即彼無漏分作因果二分而作觀察。如是觀察者,思惟:仗賴因緣而依欲界等之道諦,
│││ │││ │ │ 是其因分,是能證得滅諦之方便故。不觀待因而離所斷種子之真如性,是其果分,
│││ │││ │ │ 是道諦之離繫果故。
│││ │││ │ │ 其次觀察何為所證得果者,三乘聖者相續所生四種靜慮,為共功德,以是三乘一切聖者
│││ │││ │ │ 相續所生之功德故。十力者,是不共功德,唯是正等覺佛相續所生之功德故。
│││ │││ │ │ 言「有法」者,為令了知是佛所有功德之所依故。
│││ │││ │ └─子三 顯示次第而緣十一所緣
│││ │││ │ 謂以如實通達如是等之次第而緣一切法故,所緣十一種也。
│││ │││ │ 大譯師喇嘛未作次第而緣之理,餘處說之。
│││ │││ │ 【釋】 於如是等所緣而作修行之所為何耶?所為。頌曰:
│││ │││ │ 勝諸有情心 及斷智為三 當知此三大 自覺所為事
│││ │││ │ 謂依由一切種遍知一切相智之門,而能出生之諸佛菩薩等之一切有情諸有情中最勝性之
│││ │││ │ 心大性、斷大性、證大性增上,如是而於修行趣入。故由具足三種大性,應知所為有三種也。
│││ │││ │ 【疏】
│││ │││ ├─壬三 所為 分三
│││ │││ │┌─癸一 承接
│││ │││ ││ 緣於如是等所緣而作心之修行等云云。
│││ │││ │├─癸二 頌
│││ │││ ││ 當知即是此所為事。誰之所為?即當成自覺故,而立自覺名之菩薩。由何之門?謂由
│││ │││ ││ 三大。彼等為何?謂能成為一切有情最勝性之心大,及與自利斷德、證德之大共為三種。
│││ │││ │└─癸三 釋
│││ │││ │ 當出生之諸佛菩薩所為者,應知有三,此復由具三種大性而有三種所為故。彼三種者,
│││ │││ │ 是依三種究竟所得增上而有,如是而於修行趣入故。
│││ │││ │ 三種為何?欲令彼諸一切有情悉得成佛之諸佛大悲體性為心大,及究竟斷德為斷大,
│││ │││ │ 究竟證德為證大也。
│││ │││ │ 由何等門而能成佛?謂由徧知能表一切相智十法所表一切相智之門,當能出生。菩薩趣入
│││ │││ │ 修行,法同國王轉戰沙場,無餘斷除諸相違品,而得一切所應得者,令自成為一切中勝,
│││ │││ │ 即是三種所為之義。
│││ │││ │ 【釋】 如是已說修行所依等,彼自體性為何?謂即三種一切智性之境總以善法為依,
│││ │││ │ 及與圓滿現證一切相等四種現觀,一一現觀皆以六度為依之所作者,即是修行。如是,
│││ │││ │ 體即加行、見、修及殊勝道之正行性相,即是鎧甲、趣入、資糧與出生正行。
│││ │││ │ 【疏】
│││ │││ └─壬四 修行體性 分二
│││ │││ ┌─癸一 修行總建立 分二
│││ │││ │┌─子一 由詮說門分二
│││ │││ ││ 有謂於以三智為境聞思為主之修行中,有以三智為境之修,重在修行施等之修,與加行
│││ │││ ││ 差別之修者,不應道理。聞思為主之義,若作不以加行修行施等,而以抉擇所知為主時者
│││ │││ ││ ,則於未入道前亦有故,未恰回答此問時機。若說是於所抉擇義再再思惟令彼諳熟時者,
│││ │││ ││ 則能證知於彼不以實修施等為主之依據少分亦無。
│││ │││ ││ 又以修習三智所作而為見修,修四加行而為行修,亦極顯然是無聊者。以能證知彼二
│││ │││ ││ 成不成為見行為主之依據少分亦無故,及以三智為境之菩薩修行所作,其中非為修習任一
│││ │││ ││ 四種加行所作者少分亦無故。
│││ │││ ││ 又若承許四加行為見修,而修三智所作為行修者,亦復於汝何所說耶?前三品與說四加
│││ │││ ││ 行之四品中,有無以不以說見為主之差別,應當好自睜眼細看!後於略攝《現觀》之義為
│││ │││ ││ 六時,即於三智修習分之為六,此義少分亦未能見也。
│││ │││ ││ 又有先哲,作施等六度捨不捨頭目,與由六度各各決定性相攝未攝持者,亦不堪忍觀察
│││ │││ ││ 。若作有無修習六度意樂所作,則此第一正行應是未入資糧道前之修行,要先獲得鎧甲
│││ │││ ││ 正行,次乃有緣六度而修之意樂所作故。若許,則違於問修體性為何而分為二;若作於
│││ │││ ││ 相續中獲未獲得施等六度,則違於後建立四加行修,菩薩入道先即已獲圓滿加行故。
│││ │││ ││ 故是仿佛於其言辭相違以為實理相違而釋其義,所作顛倒建立也。
│││ │││ ││ 是故若依實際道理,加行若是差別之修,則決定是以智為境之修若總若別。安立總別
│││ │││ ││ 修行之名而許彼二相違者,是由未知實際義理與能詮以遮相轉之差別所致謬誤。
│││ │││ ││ 若爾云何?前三品中雖是宣說三智為境而修之正行,然除鎧甲正行,餘處皆未明說修三
│││ │││ ││ 智時一一皆應具足六度而修。餘四品中所說加行,彼等雖然亦是以智為境之正行,然皆明
│││ │││ ││ 說一一加行亦應具足六度而修。云何而說?謂云「及行施戒等」,及「施等一一中」、
│││ │││ ││ 「布施至般若」、「施等一一中」也。鎧甲正行時,當知則是宣說二種修行。
│││ │││ ││ 問答二中,問:如是已說修行所依、所緣及所為等,修行彼自體性為何耶?
│││ │││ ││ 答:謂由能詮不同差別,初三品中以三智相各各決定自性三種一切智性之相為境,除鎧甲
│││ │││ ││ 行俱未明說由具六度之門,而總以智所攝善法為依之有境之修行;及說圓滿現證一切相等
│││ │││ ││ 四種現觀時,顯示一一現觀皆以六度為依之修行所作,即是二種修行。
│││ │││ ││ 於彼修行體性有二,謂由不同詮說之門,而有宣說總以三智為境之修,及說具足六度
│││ │││ ││ 之修故。若就真實義理,則大乘資糧道乃是智境之修,是以三智隨一之相為境而修之修所
│││ │││ ││ 作故。又彼亦是加行之修,以是具足六度而由意樂加行隨應攝持之修所作故。
│││ │││ │└─子二 由事體門分四 分二
│││ │││ │ ┌─丑一 安立修行精進為體之義
│││ │││ │ │ 如云:「初為披甲精進行,其次如理起加行,無怯無惱無厭足。」謂披甲精進、正起
│││ │││ │ │ 加行精進、於一切大乘法心無怯弱及相違品無能惱亂精進、無厭足精進也。以如是精進
│││ │││ │ │ 為差別者,謂顯雖於最勝菩提已發其心,若無勵力勤起精進殷重修習正行,則成唯有
│││ │││ │ │ 賢善意樂,無上菩提終不能得。不可許為凡是正行體性定是精進,以其心行各異猶如
│││ │││ │ │ 蓮瓣無雜而住故。
│││ │││ │ └─丑二 四修差別
│││ │││ │ 須以修習一切大乘諸因果法之廣大意樂而為先導,若先無彼,則無能修廣大正行故。多習
│││ │││ │ 法藏與一無所知之二種補特伽羅,才生修行欲時,而於修行多少皆不生起,多有此等惡劣狀
│││ │││ │ 況。由先廣大意樂,能生廣大加行正修;而由廣大意樂加行為先,即能圓滿廣大資糧;由此
│││ │││ │ 無疑決定能生一切相智,是故能得相智正行修習須為四種,多亦不須,故於正行四種決定。
│││ │││ │ 必須善巧攝修此等義者,是從「精進行施等」時所出。初生次第如是決定,廣大意樂所作
│││ │││ │ 於最後心彼亦有故,當知鎧甲正行從資糧道乃至於彼而有。說本論中僅示四修界限者,謬矣
│││ │││ │ ,說言「於彼中有」,由未遮餘亦有,界限難以了知故。欲示界之下限,復須開示生起次第
│││ │││ │ ,配以界限者,謬也。
│││ │││ │ 《大疏》云:「援引無著論師之教而說者,雖或稍容可說,然謂如是即為如實義者,則難
│││ │││ │ 應理故。」其義隱說謂於大乘見道遠起加行者,資糧道體性鎧甲正行;正生及正加行者,
│││ │││ │ 加行道體性趣入正行;於彼見道現前加行者,世第一法所攝從悲心至陀羅尼之正行,及與初
│││ │││ │ 地所攝正行等之資糧正行;三清淨地正行者,是為出生正行也。
│││ │││ │ 是故當說四種正行差別及其事體。即依如是次第,加行道之正行即是鎧甲正行,以是具足
│││ │││ │ 六度而修,廣大意樂相應之正行故。見道所攝正行即是趣入正行,以是能滅六度相違品而正
│││ │││ │ 於大乘發起精進為差別之正行故。七地以下之大乘修道者,是為資糧正行,以是圓滿廣大二
│││ │││ │ 種資糧之精進所差別之正行故。八地以上殊勝道之正行性相者,是出生正行,以是決定無疑
│││ │││ │ 能引一切相智之清淨地瑜伽故。
│││ │││ │ 【釋】 彼等之中,以是精進體性故,先說鎧甲正行。頌曰:
│││ │││ │ 由彼等別別 皆攝施等六 故披甲修行 六六如經說
│││ │││ │ 於行法施等布施時,而以斷除聲聞作意等、能忍一切士夫惡言、生希求欲、不雜餘乘之
│││ │││ │ 心一境性及廻向無上正等菩提,彼等如次於所施等不可得之鎧甲而作,亦應如是而行守護
│││ │││ │ 律儀、圓滿忍辱、發起精進、修諸靜慮、修習般若也。
│││ │││ │ 如是施等波羅蜜多各各俱攝施等,故依六六聚故為三十六。雖然,由施等六為同法故,
│││ │││ │ 鎧甲正行為六種也。
│││ │││ │ 【疏】
│││ │││ └─癸二 說其各各自性 分四
│││ │││ ┌─子一 意樂廣大鎧甲正行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謂於彼等正行之中等云云。
│││ │││ │├─丑二 頌
│││ │││ ││ 是故說彼披甲修行。云何而說?謂如經中六六而說。可分彼為六六聚者,謂由彼等
│││ │││ ││ 六種披甲修行,別別皆攝施等六故。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所行
│││ │││ ││ 布施應當作意一切智智而施,謂彼善根亦復令與一切有情共而廻向無上正等菩提,
│││ │││ ││ 此即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及遍行於布施波羅蜜多之鎧甲也。」
│││ │││ │└─丑三 釋 分二
│││ │││ │ ┌─寅一 差別 分二
│││ │││ │ │┌─卯一 結合布施而說
│││ │││ │ ││ 於行法施、無畏施、財施等中,其能布施之捨心者,即施體性。爾時斷除唯求
│││ │││ │ ││ 自利解脫之聲聞作意等之斷心即戒,能忍一切士夫惡言等即三種忍,於一切大乘法
│││ │││ │ ││ 生希求欲之精進,及以不雜餘乘之心一境性而將一切善根廻向無上正等菩提之禪定
│││ │││ │ ││ ,彼等如次於所施等三輪諦實不可得慧之鎧甲差別而修布施之所作者,即是布施
│││ │││ │ ││ 鎧甲正行。
│││ │││ │ │└─卯二 餘亦如是而配
│││ │││ │ │ 其餘五者亦應如是而修,由具六度之門而作守護律儀等極應理故。
│││ │││ │ └─寅二 結
│││ │││ │ 如是若依行相而分,六六聚故有三十六鎧甲正行,謂於施等一一波羅蜜多各各俱攝施等
│││ │││ │ 六六故。由相差別雖為如是,而鎧甲行實為六種,施鎧甲中所攝施等六種於施鎧甲為同法
│││ │││ │ 故。有作六施與施同法,乃至六慧與慧同法者,此是成立有三十六之因,而作成立六種
│││ │││ │ 鎧甲正行決定之因者,即成顛倒。否則即應許攝六施而修為施鎧甲故。蓋彼是念施鎧甲行
│││ │││ │ 所攝布施鎧甲,與施二者以為一也。
│││ │││ │ 當知菩薩戒律儀中,但為自利而求解脫亦復遮止之斷心,是其不共支分;而於別解脫戒
│││ │││ │ 中,本制惱害於他之斷心,是其不共支分。初發業者如何修習六施之理者,當於杰仁波切
│││ │││ │ 所造《總學諸行建立》中而為了知。
│││ │││ │ 【釋】 如是披甲者,當生趣入故,第二趣入正行。頌曰:
│││ │││ │ 靜慮無色定 施等道慈等 成就無所得 三輪善清淨
│││ │││ │ 所為及六通 於一切相智 能趣入正行 當知升大乘
│││ │││ │ 靜慮及無色等至,施等六度,見、修、無學及殊勝道,四種無量,具足成就無所得,
│││ │││ │ 於一切法三輪清淨,所為,及六神通,正真住於一切相智性等之性相者,是能履踐一切
│││ │││ │ 大乘法之體性故,趨入正行為九種也。
│││ │││ │ 【疏】
│││ │││ ├─子二 加行廣大趣入正行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如是披甲者,當生趣入以加行修一切大乘道故等云云。
│││ │││ │├─丑二 頌
│││ │││ ││ 雖趨入因即是趨入於果,而由緣境之門分為九種。謂大乘道所攝靜慮、無色及施等道
│││ │││ ││ 所攝八種,果所攝之一切相智之理,趨入修習彼等當知是為升入大乘,是於因果所攝
│││ │││ ││ 大乘能上上轉趨之正行故。經云:「舍利子問,具壽富樓那,齊何是為菩薩摩訶薩正趨
│││ │││ ││ 升入大乘?富樓那曰:『具壽舍利子,此中菩薩摩訶薩修行布施波羅蜜多而離諸欲,
│││ │││ ││ 遠離惡不善法,有尋有伺,離生喜樂,成就安住初禪行也。』」
│││ │││ │└─丑三 釋 分二
│││ │││ │ ┌─寅一 說各別義
│││ │││ │ │ 能以實修加行履踐一切大乘因果諸法體性之正行為九種故,趨入正行九種,彼復攝
│││ │││ │ │ 為二種,謂於趨入大乘道因,及入彼果二決定故。
│││ │││ │ │ 初中有三,謂即所依,修習大乘所攝世間道靜慮,乃至無色等至所作為一,
│││ │││ │ │ 與入出世間道,有彼二種別乎劣乘之諸法故。
│││ │││ │ │ 中者有四,即能得自利圓滿證德之施等六度、能得圓滿斷德之見等諸道、成就利他之
│││ │││ │ │ 方便慈等四種無量、具足成就通達空性能令利他清淨之無所得慧。
│││ │││ │ │ 別乎劣乘之法有三,謂於一切六度法中,通達能作所作作業諦實空之三輪清淨、善根
│││ │││ │ │ 皆悉轉為廻向無上菩提之三所為義、以及趨入能速圓滿資糧之方便六種神通。
│││ │││ │ │ 趨入於果者,謂即正真緣於一切相智性等而住,有如是等性相之修行所作故。
│││ │││ │ └─寅二 別說難解處靜慮無色 分三
│││ │││ │ ┌─卯一 因
│││ │││ │ │ 若先未善初禪未到地所攝止觀次第及其體性,則不能知世間道總建立,故應於彼
│││ │││ │ │ 先作分別。此復須成正奢摩他已,其次方修毗缽奢那,以於此前唯除隨順無能獲得
│││ │││ │ │ 真正毗缽奢那故。
│││ │││ │ │ 《入行論》云:「當知須以止相應,勝觀伏滅諸煩惱,故先尋求奢摩他。」
│││ │││ │ │ 《寶積經》亦云:「住律儀已得正定,得正定已更修慧。」
│││ │││ │ │ 《修次》云:「是故為欲生起斷盡一切障之徧淨智故,當依寂止而修智慧。」
│││ │││ │ │ 此是初得次第如是而定。既得以後,亦有先修勝觀後更修止者,故無決定。
│││ │││ │ │ 有許初新修時未得正止之前先得勝觀者,當知唯是無知之語。
│││ │││ │ │ 若爾,何故《集論》說有先得勝觀而未得止,彼應依觀而勤修止耶?此非未得初
│││ │││ │ │ 禪近分所攝之止,是未正得初禪本定以上之止。此復是依初禪近分所攝勝觀證四諦
│││ │││ │ │ 已,而修初禪本定所攝之止。《本地分》云:「又已如實善知從苦至道,然未能得
│││ │││ │ │ 初靜慮等,於此無間住心更不擇法,即是依增上慧而修增上心也。」
│││ │││ │ │ 有於對法道之建立未善習者,不知作意初修業者先修初禪近分正奢摩他、其次淨
│││ │││ │ │ 諸煩惱之二種初業次第,而執了相作意為近分初心者,是於初禪近分所攝修習有修
│││ │││ │ │ 止觀二種次第未了於心。亦復未解《經莊嚴論》所說「於彼由串習,即生無作行,
│││ │││ │ │ 得身心輕安,說名有作意」之義,蓋彼即是《聲聞地》中所說以九住心而修
│││ │││ │ │ 正奢摩他,了相作意須於其後修故。
│││ │││ │ │ 如《聲聞地》云:「云何作意初修業者?謂以專注一緣勤修作意,乃至未得所作
│││ │││ │ │ 作意,未能觸證心一境性,是名作意初修業者。云何淨煩惱初修業者?謂已證得所
│││ │││ │ │ 修作意,於諸煩惱欲淨其心,發起攝受正勤修習了相作意。」
│││ │││ │ │ 及云:「復次,為離欲界欲故勤修觀行諸瑜伽師,由七作意方能獲得離欲界欲。
│││ │││ │ │ 何等為七?答:謂即了相作意、勝解作意、遠離作意、攝樂作意、觀察作意、
│││ │││ │ │ 加行究竟作意、加行究竟果作意。」是故先以九種住心方便修一心故,生起身心輕
│││ │││ │ │ 安樂已,即是成就正奢摩他。次為斷除欲煩惱故,而修了相作意等也。
│││ │││ │ │ 由初作意觀欲界粗及初禪靜相,依聞思力而作觀尋。若由如是觀尋之力引生身心
│││ │││ │ │ 輕安之樂而初獲得毗缽奢那者,即是勝解作意,乃修所成。其次由修止觀雙運三摩
│││ │││ │ │ 地故,能斷欲界上三品及中三品惑之對治,如其次第為遠離作意與攝樂作意。如是
│││ │││ │ │ 多分煩惱已斷,見欲界惑現行不生,即作是念:煩惱為已無餘斷耶?故為觀察煩惱
│││ │││ │ │ 斷未斷故,即便作意易生煩惱之相而行觀察,是為觀察作意。既知尚有少分未斷,
│││ │││ │ │ 即修對治;其能斷除下三品惑之正對治,即是加行究竟作意。
│││ │││ │ │ 加行究竟果作意者,即是獲得初禪本定。
│││ │││ │ │ 如是當知於餘地中亦由八作意門而修。此復彼初作意正奢摩他,當知即是能於
│││ │││ │ │ 下地離貪之安住支。本釋作者論師於六識外不許異體阿賴耶識;若依許者,則許
│││ │││ │ │ 初禪近分能壞除染污意欲界煩惱現行,非彼相違。
│││ │││ │ │ 《三十頌》云:「隨所生所繫。」謂隨所依何地即彼地攝,及除三位現行不滅。
│││ │││ │ ├─卯二 體 分三
│││ │││ │ │┌─辰一 正說彼義 分二
│││ │││ │ ││┌─巳一 靜慮 分二
│││ │││ │ │││┌─午一 因等引
│││ │││ │ ││││ 謂由支門超越下地之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
│││ │││ │ │││└─午二 果所生
│││ │││ │ │││ 謂餘生中修等引因靜慮異熟及等流果,從梵輔天至色究竟有情相續中之生得
│││ │││ │ │││ 諸法。
│││ │││ │ ││└─巳二 無色
│││ │││ │ ││復次無色中,因等引之無色者,謂由所緣之門超越下地之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
│││ │││ │ ││果所生之無色者,謂餘生中修彼異熟及等流果,生四無色有情相續中之生得諸法。
│││ │││ │ ││ 以諸上地靜慮出離下地靜慮粗分支故,有支不同差別,名為支超。
│││ │││ │ ││ 諸無色中無支差別,而由所緣不同之門出離下地,名所緣超。
│││ │││ │ │├─辰二 差別
│││ │││ │ ││ 於靜慮有第一乃至第四,於無色有空無邊處等四也。又於四靜慮及初三無色,
│││ │││ │ ││ 皆有味、淨、無漏三種,而於有頂有前二種,若就共者無有無漏,以彼所緣不明
│││ │││ │ ││ 了故,不堪為極明了出世間道作所緣故。論師謂諸菩薩以於方便得善巧故,亦有
│││ │││ │ ││ 依欲界心及有頂者。
│││ │││ │ ││ 初禪近分有淨無漏二種,其餘但有淨者。皆無味定,以彼不能遠離下地貪故。
│││ │││ │ ││ 初禪近分有無漏者,未獲初禪本定之預流等,唯依初禪近分生出世道,諸無漏道
│││ │││ │ ││ 無須更依餘近分故。諸根本定不須於其下地離貪,以彼近分已離竟故。有漏本定
│││ │││ │ ││ 不作自上地之對治,而諸無漏則能對治自地上地,是故俱為能離貪道、能引功德
│││ │││ │ ││ 及現法樂住之道。
│││ │││ │ │└─辰三 各各差別之義
│││ │││ │ │ 初靜慮中有共根本與殊勝根本二種。其中初者,謂以尋伺對治支而離欲貪所顯之
│││ │││ │ │ 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復具離生喜樂利益支。第二者謂以伺對治支於尋亦復離貪
│││ │││ │ │ 所顯之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復與捨受相應。第二靜慮以上,若於自地尚未離貪
│││ │││ │ │ ,則於自地少支無能離貪,故無共與殊勝之二。
│││ │││ │ │ 第二靜慮以內等淨對治支而於尋伺離貪,及具定生喜樂之利益支。
│││ │││ │ │ 第三靜慮以對治支正念、正知、行捨而於喜離貪所顯,具足離喜妙樂利益支。
│││ │││ │ │ 第四靜慮以捨念清淨對治支而於樂離貪所顯,及具受捨利益支。
│││ │││ │ │ 於四無色之空無邊處者,謂於色觸礙想見為粗分,即於彼想再再除遣,而念
│││ │││ │ │ 「虛空無邊」之想再再薰修,得本定時所現行之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
│││ │││ │ │ 識無邊處者,即以作意「虛空無邊」之念視為所遮,作意念云「即此作意無邊」
│││ │││ │ │ 所起現行。
│││ │││ │ │ 無所有處者,謂即作意念云「此下畢竟無有所取」所起現行。
│││ │││ │ │ 非非想處者,謂即作意念云「想者是病、瘤、箭,無想者是極蒙昧,非有想非無
│││ │││ │ │ 想者,是為靜妙」,而能於彼安住等持之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
│││ │││ │ │ 諸味靜慮味著樂故多愛,能生見前際等諸惡邪見故多見,
│││ │││ │ │ 以靜慮故令心高舉故多慢,念自所得為是解脫道否故多疑。
│││ │││ │ │ 淨靜慮者,未由自地煩惱所染之心一境性及其俱有諸法。
│││ │││ │ │ 此復有順退分、順住分、順勝進分與順抉擇分四種,彼等亦即是淨靜慮,依次於後
│││ │││ │ │ 隨順能生自或下地煩惱、能引同地餘淨靜慮、能引上地清淨靜慮及與能引出世間道
│││ │││ │ │ 者,如是其餘亦當了知。有頂無有順勝進分,於彼更上無餘地故。
│││ │││ │ │ 若依共者亦無順抉擇分,已得有頂心之聖者皆起無所有心而生無漏道故。
│││ │││ │ │ 第一靜慮有五支: 尋伺,離生喜、樂,心一境性。
│││ │││ │ │ 第二 有四支:內等淨,定生喜、樂,心一境性。
│││ │││ │ │ 第三 有五支:正念正知,行捨,樂,心一境性。
│││ │││ │ │ 第四 有四支:捨、念清淨、受捨,及心一境性。諸靜慮者,依於斷除妨難之
│││ │││ │ │ 對治支、成辦利益之利益支及彼二之安住支,建立四五支等。而諸無色雖亦有觀,
│││ │││ │ │ 然由多止及於其中純然一味,故不建立支分差別。
│││ │││ │ │ 諸修靜慮者於苦樂受粗細現行尋求出離,而不尋求出離捨受,以諸庸常異生難了
│││ │││ │ │ 行苦為苦性故。依於粗分苦受之憂根、細分苦受粗重之苦根、粗分樂受之喜根及
│││ │││ │ │ 細分之樂根離貪,次第建立四種靜慮。
│││ │││ │ │ 有漏諸想現行亦有粗細四種。於外色想與執內識呈現二中,前者以色觸礙想而為
│││ │││ │ │ 所斷,其能對治為虛空想;執識呈現中,亦有相違品之貪著心識及其對治無所有想
│││ │││ │ │ 。依此出離四想次第,建立四種無色。
│││ │││ │ └─卯三 果
│││ │││ │ 修習初禪下中上品,當生初禪三天;及修第二第三第四禪之下中上品,當知即能成就
│││ │││ │ 少光天等靜慮定生。由修無色等至故,即於彼歿處所成就名之四蘊。
│││ │││ │ 當知雖無處所上下差別,然由修習下中上品差別,隨類而成高下勝劣無色定生。
│││ │││ │ 其下品者,謂彼俱無具力相續加行與殷重加行;中品隨一具力,上品二俱有力也。
│││ │││ │ 高下勝劣者,謂壽長短,煩惱厚薄。
│││ │││ │ 四無量者易解,大悲差別者如下當說。若有欲由此等靜慮次第而於相續生起者,
│││ │││ │ 當於餘處所說了知。
│││ │││ │ 【釋】 如是趨入者,資糧即生故,第三資糧正行。頌曰:
│││ │││ │ 悲及施等六 並修止觀道 及以雙運道 諸善權方便
│││ │││ │ 智福與諸道 陀羅尼十地 能對治當知 資糧行次第
│││ │││ │ 大悲、施、戒、忍、精進、靜慮、般若、止、觀、雙運道、善巧方便、智、福、見等道
│││ │││ │ 、詞等陀羅尼、地及對治等,由無所緣而修一切世俗諦攝大乘義故,此等悲等正所成就之
│││ │││ │ 體能持大菩提果,是故大悲等者是其資糧故,資糧正行有十七種也。
│││ │││ │ 【疏】
│││ │││ ├─子三 二種資糧廣大資糧正行 分二
│││ │││ │┌─丑一 總標 分三
│││ │││ ││┌─寅一 承接
│││ │││ │││ 如是由加行契入相續之門趨入一切大乘諸法者,廣大二種資糧即便生故等云云。
│││ │││ ││├─寅二 頌
│││ │││ │││ 當知是為資糧正行次第。何耶?謂即正行及其所依、根本後得、二種資糧差別、
│││ │││ │││ 果正行及執持所緣、能作功德所依及斷障為性相之悲等十七也。
│││ │││ ││└─寅三 釋 分三
│││ │││ ││ ┌─卯一 各各體性
│││ │││ ││ │ 經中,悲至雙運十者是從鎧甲正行衍出,於答「所謂擐大鎧甲者,齊何名為菩薩
│││ │││ ││ │ 摩訶薩擐大鎧甲」問時,由說「鎧甲」聲轉之因而作宣說。
│││ │││ ││ │ 善權方便以下七者,則從趣入正行衍出,於答「世尊,何為菩薩摩訶薩之大乘?
│││ │││ ││ │ 齊何當知菩薩摩訶薩是正入於大乘?彼乘從何而生?彼乘當住何處?彼乘當生何者
│││ │││ ││ │ ?」問時,依觀證者增上而答五問,為說悲智加行、彼二相互不異、超越所治品、
│││ │││ ││ │ 分位決定、於對治品加行極練達等。其中善權方便至陀羅尼五者,是答初問,由示
│││ │││ ││ │ 大乘體性而說;地資糧者,答第二問時說;對治資糧者,答後諸問時說。
│││ │││ ││ │ 圓滿意樂加行所攝七種資糧者,擐披鎧甲具足六度而修之菩薩,先修希欲一切所
│││ │││ ││ │ 化遠離眾苦之大悲。此復若以但緣有情而欲離苦為行相者,為生緣悲;行相相同,
│││ │││ ││ │ 而緣現起粗分無我空相所差別之有情,及緣現起離戲行相所差別之有情者,
│││ │││ ││ │ 為法緣悲及無緣悲。許後悲心證空性者,是不善巧悲心所緣及其行相。
│││ │││ ││ │ 諸為大悲激動心意者,以行布施成辦現世安樂,持戒成辦後世人天增上安樂,
│││ │││ ││ │ 忍辱、精進及靜慮等由令安住定樂之門,成辦決定唯一安樂,及以般若令住涅槃
│││ │││ ││ │ 成辦究竟安樂,以如是等攝受於他。
│││ │││ ││ │ 根本後得所攝四中之根本者,開示止、觀及止觀雙運道之資糧。此復若如
│││ │││ ││ │ 《大疏》所說而釋其義者,《正攝法經》云:「以心等持如實了知真實。」
│││ │││ ││ │ 所言等持即止,如實了知者即觀。
│││ │││ ││ │ 若曰:止者安住不動,觀則觀察法義之慧,彼二豈非不同,云何而得雙運耶?
│││ │││ ││ │ 於止所緣若心已得堅固,爾時即從智慧觀察而生通達真實義智光明,光明生故如祛
│││ │││ ││ │ 黑暗而斷諸障。若非與止同一體性,則亦不能無餘斷除所斷現行,故止觀二如眼
│││ │││ ││ │ 光明而於境轉,於生正智隨順而住,非如光明黑暗相違。
│││ │││ ││ │ 具足雙運資糧者,即由作意相智而行利他之方便善巧資糧,及修如是根本後得之
│││ │││ ││ │ 道故,而得具足智慧福德資糧;由修二種資糧故,即便具足見等諸道資糧;
│││ │││ ││ │ 具足道資糧故,即得多劫不忘文義無盡之念詞等陀羅尼資糧。
│││ │││ ││ │ 其中陀羅尼體性者,即是止觀相應念慧,而密咒者是於因立果名。
│││ │││ ││ │ 分之則有忍陀羅尼、咒陀羅尼、詞及義陀羅尼。
│││ │││ ││ │ 初者謂於阿(日/阿)巴雜那等四十二字之義作觀察已,修習所謂「阿者萬法之門
│││ │││ ││ │ ,以無生故」諸字真理空性義故,若生於彼不怖之定慧者,即忍陀羅尼,
│││ │││ ││ │ 此於加行道時始得。
│││ │││ ││ │ 第二者,若能創說彼力能滅罪等救護他人之密咒時即得咒陀羅尼,此復加行道忍始
│││ │││ ││ │ 得,其殊勝者要見道後。後二種者謂於諸法文義長劫能持不忘,此亦得忍以上也。
│││ │││ ││ │ 能為功德所依故名地,能斷相違品故名對治資糧等。
│││ │││ ││ ├─卯二 立為資糧之因
│││ │││ ││ │ 此大悲等十七種者,是能引大菩提之因位資糧,謂由此等悲等十七資糧速疾正所
│││ │││ ││ │ 成就之體,能於大菩提果而作取持故。能持究竟大菩提果者,謂由證得勝義諦攝無
│││ │││ ││ │ 實所緣,而修一切世俗諦攝廣大大乘道次義故。
│││ │││ ││ │ 若攝其義,則此十七盡攝菩薩所修一切深廣道次。
│││ │││ ││ └─卯三 數量決定
│││ │││ ││ 資糧正行有十七種,謂由此十七資糧正行,是於生起一切相智離增減失之因位資糧故。
│││ │││ ││ 【釋】 其中智資糧者,謂由內空、外空、彼二分空、空空、大空、勝義空、
│││ │││ ││ 有為空、無為空、超越邊際空、無初後際空、無棄捨空、本性空、一切法空、自相空、
│││ │││ ││ 不可得空、無實性空、有性空、無性空、自性空、他性空等之空性差別,二十種也。
│││ │││ ││ 於此說頌曰: 諸內外及二 空性實有法 方所涅槃道 緣所生相違
│││ │││ ││ 超邊初無捨 本性一切法 法生等超等 具足並相違
│││ │││ ││ 虛空所言空 他法之體性 各各性空故 許為二十空
│││ │││ ││ 【疏】
│││ │││ │└─丑二 別說三種資糧 分三
│││ │││ │ ┌─寅一 別說智資糧 分三
│││ │││ │ │┌─卯一 由所破處而分二十空性
│││ │││ │ ││ 於此頌中所說二十空者,諸內六處無有諦實,以離諦實一多之故。其餘因法亦應
│││ │││ │ ││ 如是配之。外之六處由因、生處及二者由根所依等諦實空者,即為外空及內外二分
│││ │││ │ ││ 空。諦實空之實法諦實空者,空空。十方諦實空者大空。涅槃諦實空者勝義空。
│││ │││ │ ││ 彼等是破有寂諦實成就。
│││ │││ │ ││ 緣所生之有為,及彼相違之虛空等無為諦實空者,即有為與無為空也。
│││ │││ │ ││ 離斷常邊前後及中諦實空者,即超越邊際空。
│││ │││ │ ││ 初際及取捨諦實空者,即無初後際空及無棄捨空。
│││ │││ │ ││ 或於後者以施等無所棄捨為空性處。
│││ │││ │ ││ 真理本性及一切眾相諸法諦實空者,即本性及一切法空。
│││ │││ │ ││ 法生等及超等諦實空者,即自相與不可得空。
│││ │││ │ ││ 具足因緣會聚,並其相違五蘊體性諦實空者,即無實性與有性空。
│││ │││ │ ││ 無為虛空及與所說自性空言諦實空者,即無性與自性空。
│││ │││ │ ││ 由餘作者空之空性者,謂即他法體性諦實之空,他性空也。
│││ │││ │ ││ 如是二十空性處所,由其各各諦實成就之性空故,許為二十空也。
│││ │││ │ ││ 此是開廣所分差別,略則前十六空攝入後之四空:
│││ │││ │ ││ 以有法為空性處者攝入初二之中,以真如為空性處者攝入後二中故。
│││ │││ │ ││ 若許空空以智而為空性處者,則以真如而為空性處者有三。
│││ │││ │ ││ 此復為遮「諸法真實為是諸聖智見新所作耶」之念,說本性空;
│││ │││ │ ││ 為遮「自之體性諦實成就耶」之念及「為是他義作者之所作耶」之念,說後二空。
│││ │││ │ │├─卯二 通達彼之有境二十種智
│││ │││ │ ││ 此中智資糧者,有異生地、十地及佛智所攝三種。初者謂證內、外及彼二分空之
│││ │││ │ ││ 三智,於受用者、所受用與彼所依三者破除實執,立為資糧道位。《大疏》中說
│││ │││ │ ││ 「以受用」者,若說以初三種為前三加行道,及以第四說為世第一法雖亦略可,
│││ │││ │ ││ 然若安立前三為在資糧道位者,與其意趣即不相違。
│││ │││ │ ││ 於以世間修所成慧而證空空者,立為加行道位。現證大空與勝義空之智,能引
│││ │││ │ ││ 通達法界遍行一切有法,以及通達法界為最勝義故,依次立為初地二地。
│││ │││ │ ││ 證得有為空之智,通達法界為同類因之義;證得無為空之智,能引通達法界為
│││ │││ │ ││ 無攝持之義,此二依次立為第三四地。由超越邊際與無初後際空,能引通達法界
│││ │││ │ ││ 無異相續,以及通達無染淨義為空故,立為第五六地。
│││ │││ │ ││ 如是由無棄捨空所引有境之智為第七地。
│││ │││ │ ││ 由本性及一切法空所引有境之智為第八地。由自相及不可得空所引之智為第九地。
│││ │││ │ ││ 由無實性及有性空所引有境之智為第十地。
│││ │││ │ ││ 由無性、自性及他性空所引有境之智立為佛地。
│││ │││ │ ││ 最後三者,是永斷盡二障習氣所依,及是自然性故,立為佛地。
│││ │││ │ ││ 而前十七所引諸智,由是隨類斷離所斷現行及種子故,則安立為十地以下。
│││ │││ │ ││ 如前所說大空能引通達法界遍行之義,說立彼為初地,想亦無有相違。
│││ │││ │ ││ 復次《大疏》中云:「於此何時由修一切諸法無我義故,已能通達一切法界無分
│││ │││ │ ││ 自性,觀待所生定解各各證得遍行義故,即將至極明了生起現證一切諸法無性之智
│││ │││ │ ││ ,爾時由已正入菩薩無過地故,當證見道。」
│││ │││ │ ││ 此所說義,謂說「法界無分」者,是說非如青黃於現識中別別顯現異分行相,
│││ │││ │ ││ 非說於分別中不容相等異分差別,以盡所有彼諸有法皆有彼等分故。有學聖根本智
│││ │││ │ ││ 亦無少分現不現證有情法性與佛法性差別,是故於佛法性亦能領受而引定解。
│││ │││ │ ││ 此中說依次第生起定解者,是以十地根本等持次第斷除二障種子,由此而於後得
│││ │││ │ ││ 生起緣起如幻種種差別之定解大小差異不同之義,亦即後得緣起幻現之顛倒顯現漸
│││ │││ │ ││ 趨微弱也。
│││ │││ │ │└─卯三 辨智所緣為何 分五
│││ │││ │ │ 略說《大疏》中云「又此無分別智所緣為何」等之義者,分五:
│││ │││ │ │ ┌─辰一 舉兩宗義
│││ │││ │ │ │ 諸唯識論師曰:許依他起能所異體空諦實成就之真如,而為聖根本智所量。
│││ │││ │ │ │ 餘宗則許彼為通達一切諸法諦實性空。今此後宗應理。
│││ │││ │ │ ├─辰二 成立後宗應理
│││ │││ │ │ │ 若彼為識,則凡是其所知決定為諦實空,喻如顯現夢中象馬,而此無分別智
│││ │││ │ │ │ 亦是識也。此語是自性因。《定量論》云:「若所緣非現,不成見境義。」
│││ │││ │ │ │ 謂若彼所緣境不可得者,則亦不能通達彼境,故非宗法不成。
│││ │││ │ │ │ 不見同品故非相違。當於「無跡無去生」時破有諦實成就之所知故,亦非不定。
│││ │││ │ │ ├─辰三 於彼斷他諍難
│││ │││ │ │ │ 於此唯識師云:若爾,彼一切法諦實空者亦應為諦實空,是所緣故,喻如二月
│││ │││ │ │ │ 。若承許則應一切法諦實成就,以汝許為真理之一切法諦實空,彼亦諦實空故。
│││ │││ │ │ │ 無過。如於所殺天授,而彼能殺祠授為殺天授之分;若殺彼故天授還生為應理
│││ │││ │ │ │ 者,則彼能殺即非殺彼所殺之分,是故天授不復還生。如是汝所許為損減邊之
│││ │││ │ │ │ 一切法諦實空,如能殺者,已用破除諦實空諦實成就之理,破除諦實空諦實成就
│││ │││ │ │ │ 之增益邊故,應不復須更許所破一切法諦實成就,以彼諦實成就與諦實空之能徧
│││ │││ │ │ │ ,畢竟非有同體之分故。
│││ │││ │ │ │ 復次若云:凡是勝義諦者,須於勝義成就,名言中有則成相違。如是出過不應
│││ │││ │ │ │ 道理,根本智之所緣勝義成就不應理故。彼應爾者,蓋彼是以名言現量所成之
│││ │││ │ │ │ 虛妄如幻有法為所依之究竟所緣故,又彼諦實成就以虛妄性為所依者成相違故。
│││ │││ │ │ ├─辰四 破其後宗
│││ │││ │ │ │ 若許空性諦實成就為所緣者,如是則應無分別智與能所取異體空,或為一體或
│││ │││ │ │ │ 為異體,二者隨一,以空性亦諦實成就故,必須許為實有法故。若許則於異體亦
│││ │││ │ │ │ 須承許與依他起為異體故,彼智即成以與依他起性毫無繫屬之獨立空性而為行境
│││ │││ │ │ │ ,故應不能斷除依他起上之顛倒增益。若是一體,則彼空性應成有為。
│││ │││ │ │ │ 若許,則緣彼而修即應不能斷諸障種矣!
│││ │││ │ │ │ 彼等有許聖根本智親證緣起虛妄如幻而為論師所許者,此則表明於中觀、應成
│││ │││ │ │ │ 、自續任何一宗皆未善習,倒說論師所許意趣,而自亦復不知建立將護宗見也。
│││ │││ │ │ └─辰五 不說餘智差別之因
│││ │││ │ │ 此中未說其餘大圓鏡智等差別者,唯欲宣說親緣空性智資糧之種類差別總名數故,
│││ │││ │ │ 及餘智類差別無邊,將於此時現觀正義生決定解成障礙故。
│││ │││ │ │ 諸唯識師雖許空性諦實成就,但與有人許勝義諦為不觀待斷除所破之實有常法者,
│││ │││ │ │ 當知猶如須彌之於芥子、虛空之於手掌,有大差別。
│││ │││ │ │ 廣則應於《大乘寶性論疏》所說而為了知。
│││ │││ │ ├─寅二 別說地資糧 分二
│││ │││ │ │┌─卯一 總義 分五
│││ │││ │ ││┌─辰一 體性
│││ │││ │ │││ 即彼現緣真如之根本無分別智,為大悲等周徧攝持,說名為地,由能為諸功德
│││ │││ │ │ 作所依處猶如大地,故作是說。
│││ │││ │ ││├─辰二 差別
│││ │││ │ │││ 由彼遣除所斷功能等分,其中各各次第所分先後次第故,有十地也。
│││ │││ │ ││├─辰三 別法 分二
│││ │││ │ │││┌─巳一 自體差別
│││ │││ │ ││││ 初地於一剎那能見百佛,了知彼等為作加持,入百三昧,震動百世界,復能
│││ │││ │ ││││ 往遊,照百世界,成熟百有情,能住百劫,及入彼等前後邊際,啟百法門,示
│││ │││ │ ││││ 現百身,一一身現百數菩薩而為眷屬等十二百數功德,及笫二地有十二千數彼
│││ │││ │ ││││ 等功德,如是等之功德數量上上轉增差別。淨垢力及修道勢力上上轉增差別。
│││ │││ │ ││││ 初地布施波羅蜜多增勝等波羅蜜多增勝差別。
│││ │││ │ ││││ 初地能王一贍部洲,二地生為四大洲王等異熟生上上轉增之差別也。
│││ │││ │ │││└─巳二 所斷差別
│││ │││ │ │││ 應知於見道時,滅除三界九地所攝百十二種分別煩惱障種,與百八種分別所知
│││ │││ │ │││ 障種。修道所攝之初地乃至十地,次第斷除十六修斷煩惱種子,及百八種修斷所
│││ │││ │ │││ 知障種。《大疏》:「諸諦現觀為同一故,是故初地第一剎那即是見道。
│││ │││ │ │││ 從此第二剎那以後,乃至金剛喻無間道中,說為修道。」
│││ │││ │ ││├─辰四 登地之理
│││ │││ │ │││ 當知乃至未能圓滿各各修治諸法,爾時仍在彼地;若圓滿者,即登餘地。
│││ │││ │ ││└─辰五 名義
│││ │││ │ ││ 地者,梵云「補米」。若加定詞而說,即為能令無量眾生無怖畏故,
│││ │││ │ ││ 或由無量功德上上轉趣,故說為地。
│││ │││ │ ││ 【釋】 地資糧者,為欲顯示彼等何者當為何地修治之法故,而說此中二十三頌。
│││ │││ │ ││ 頌曰: 由十種修治 當能得初地 意樂饒益事 有情平等心
│││ │││ │ ││ 能捨近善友 求正法所緣 常發出家心 愛樂見佛身
│││ │││ │ ││ 開闡正法教 諦語為第十 彼性不可得 當知名修治
│││ │││ │ ││ 如其次第,所謂於一切所依無曲戾意樂,為於自他所須作饒益性,一心專注一切
│││ │││ │ ││ 有情,遍捨一切所有,於善知識承事歡喜,希求三乘所有正法所緣,不樂住於居家
│││ │││ │ ││ 處所,樂欲希求無上佛身,敷演正法,說諦實語。以具如是性相十法,於一切種當
│││ │││ │ ││ 令生起故,唯是以修治因差別體性不可得所差別相之修治故,當能獲得初極喜地。
│││ │││ │ ││ 【疏】
│││ │││ │ │└─卯二 支分義 分二
│││ │││ │ │ ┌─辰一 總承接
│││ │││ │ │ │ 為欲顯示於地資糧,彼等何者由盡何過圓滿何德之門,當為何地修治等云云。
│││ │││ │ │ └─辰二 各別自性 分二
│││ │││ │ │ ┌─巳一 因之九地 分九
│││ │││ │ │ │┌─午一 初極喜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 謂由能修治法十種修治,當能獲得初地,即意樂等云云。如何修治之理
│││ │││ │ │ │││ 者,謂由大悲及與通達諦實自性不可得慧攝持而修。經云:「何為修治安
│││ │││ │ │ │││ 住初地意樂?」乃至「如言所說即如是作,是為修治諦實語也。」
│││ │││ │ │ ││└─未二 釋
│││ │││ │ │ ││ 如彼本頌次第而說者,所謂以於有情及善根等一切所依無諂誑等曲戾意樂,
│││ │││ │ │ ││ 而勇受持正法之初地菩薩相續具有之功德,是初地之修治,以是能滅彼相違
│││ │││ │ │ ││ 品,及能圓滿彼功德之初地菩薩相續中之功德故。其餘各各亦應如是配之。
│││ │││ │ │ ││ 極行利他之事,為於自他所須作饒益性,受持大乘正法。
│││ │││ │ │ ││ 一心專注四無量心,而於一切有情作利他事之殊勝意樂。此地施度極增勝故
│││ │││ │ │ ││ ,遍捨一切身及受用、善根等諸所有,亦無少分顧戀慳惜生起。
│││ │││ │ │ ││ 於道根本大乘善知識,能以三門承事歡喜。
│││ │││ │ │ ││ 希求三乘所有正法所緣,而緣極廣法藏。
│││ │││ │ │ ││ 由見居家過患,不樂住於居家處所。不離於佛隨念,樂欲希求無上佛身。
│││ │││ │ │ ││ 於法無有師拳吝惜而敷演正法。誓願能令究竟故,說諦實語。
│││ │││ │ │ ││ 以具如是性相十法,當能獲得初極喜地,以彼十種無餘能滿初地功德,
│││ │││ │ │ ││ 於一切種當令生起與獲得故。此復修治之因十種差別,唯是以證諦實體性
│││ │││ │ │ ││ 不可得所差別相之修治故。
│││ │││ │ │ ││ 【釋】 頌曰: 戒報恩安忍 極喜及大悲 承事敬師聞 第八勤施等
│││ │││ │ │ ││ 謂攝善法、饒益有情及律儀戒,於他恩益念思酬報,堪忍他人作惱害等,
│││ │││ │ │ ││ 於修善法心無懊悔,於一切士夫心懷慈憫,恭敬和尚等,修行善知識所傳
│││ │││ │ │ ││ 法教,於施等六度勤勇而行。由於如是修治,如前而作修治之八種差別,
│││ │││ │ │ ││ 能得第二無垢地也。
│││ │││ │ │ ││ 【疏】
│││ │││ │ │ │├─午二 第二無垢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 戒等八種能為二地而作修治,以是能滅彼相違品,及能圓滿對治品故。
│││ │││ │ │ │││ 於二地時,夢中亦不生起絲毫犯戒垢染,及唯戒度增勝非忍度等,故名
│││ │││ │ │ │││ 戒勝,非於二地無餘諸度。
│││ │││ │ │ │││ 經云:「云何律儀清淨?謂不作意聲緣之心。」乃至「捨餘所作尋求諸
│││ │││ │ │ │││ 波羅蜜,是為勤求波羅蜜多。」
│││ │││ │ │ ││└─未二 釋
│││ │││ │ │ ││ 二地能令戒波羅蜜殊勝圓滿者,謂具足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及律儀戒。
│││ │││ │ │ ││ 能淨律儀支分謂於他人恩益念思酬報不使唐捐。具足堪忍他人作惱害等,
│││ │││ │ │ ││ 而於惱害全不在意,安受眾苦,及善定解法忍。於修善法心無懊悔具足勇喜
│││ │││ │ │ ││ 。何時亦不棄捨有情,而於一切士夫心懷慈憫。恭敬尊長阿阇梨等。於善知
│││ │││ │ │ ││ 識所傳法教如說修行。復次於諸最勝正行施等六度勤勇而行。由於如是修治
│││ │││ │ │ ││ ,如前亦由大悲及與通達空性之慧攝持而作修治之八種差別等云云。
│││ │││ │ │ ││ 【釋】 頌曰: 多聞無厭足 無染行法施 嚴淨成佛剎
│││ │││ │ │ ││ 不厭倦眷屬 及有慚有愧 五種無著性
│││ │││ │ │ ││ 所謂聽聞正法不知厭足,以不顧利養等發心而為宣說正法,於自佛剎能依
│││ │││ │ │ ││ 所依普作嚴淨,見所饒益有情不和合等心不厭捨,觀待自他不行諸不善法。
│││ │││ │ │ ││ 如是五種修治,如前由不分別體性攝持而作修治故,能證第三發光地也。
│││ │││ │ │ ││ 【疏】
│││ │││ │ │ │├─午三 第三發光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 三地以多聞無厭足等五而作修治,以能遣彼過失圓滿功德故。謂云:「
│││ │││ │ │ │││ 菩薩摩訶薩住第三地,應當安住五法。何等為五?謂雖多聞而無厭足,
│││ │││ │ │ │││ 亦復於彼不著文字。」
│││ │││ │ │ ││└─未二 釋
│││ │││ │ │ ││ 所謂勤於多聞,何時亦不棄捨。不為希求利養恭敬名聞,而為他人宣說
│││ │││ │ │ ││ 正法。是為所言正法二種。
│││ │││ │ │ ││ 修習嚴淨剎土能依所依之因廣大資糧,於自佛剎等云云。於三地時忍度增
│││ │││ │ │ ││ 勝,故能忍受所化邪行,及餘二忍亦已圓滿,見所饒益等云云。觀待自他慎
│││ │││ │ │ ││ 作惡行,慚愧圓滿故,不行諸不善法。如是五種修治,如前亦由大悲及不分
│││ │││ │ │ ││ 別諦實體性攝持而作等云云。
│││ │││ │ │ ││ 【釋】 頌曰: 住林少欲足 杜多正律儀 不捨諸學處
│││ │││ │ │ ││ 訶厭諸欲樂 寂滅捨眾物 不沒無顧戀
│││ │││ │ │ ││ 所謂住阿蘭若,未得利養無希求欲,已得利養不更希求其餘,於乞食等
│││ │││ │ │ ││ 杜多功德能正護持,縱為命等因緣亦徧不捨所受學處,於妙欲樂見為過患而
│││ │││ │ │ ││ 作訶毀,應所化機隨宜令其勤於涅槃,盡捨一切所有眾物,於修善法心不怯
│││ │││ │ │ ││ 弱,一切實法無所顧戀,如是修治如前十種故,能登第五焰慧地也。
│││ │││ │ │ ││ 【疏】
│││ │││ │ │ │├─午四 第四焰慧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 謂以遠離聲緣作意而住林藪,少欲知足,堅固誓行十二杜多功德正戒所
│││ │││ │ │ │││ 依等十而修治四地,以能遣彼過失圓滿功德故。經云:「菩薩摩訶薩不應
│││ │││ │ │ │││ 棄捨此等安住四地之十法也。何等為十?如是,所謂住阿蘭若。」等云云。
│││ │││ │ │ ││└─未二 釋
│││ │││ │ │ ││ 所謂安住遠諸憒鬧、離開聚落一俱盧舍之阿蘭若。
│││ │││ │ │ ││ 未得利養無希求欲之少欲,及已得利養不更希求其餘多美等之知足。
│││ │││ │ │ ││ 於乞食等十二杜多功德能以堅固意志而正護持。不為罪墮所染故縱為命等云
│││ │││ │ │ ││ 云。特緣由自體門而於妙欲之貪而作斷除,是故於妙欲樂等云云。
│││ │││ │ │ ││ 應所化機隨宜安置解脫故,令其勤於涅槃。盡舍一切內外所有等云云。
│││ │││ │ │ ││ 於四地時精進波羅蜜已圓滿故,於修善法心不怯弱,任何亦不觀待而於一切
│││ │││ │ │ ││ 實法無所貪著顧戀。如是修治如前以大悲與證空性慧攝持之十種故等云云。
│││ │││ │ │ ││ 【釋】 頌曰: 親識及慳家 樂猥雜而住 自讚及譭他 十不善業道
│││ │││ │ │ ││ 驕慢與顛倒 惡慧忍煩惱 遠離此十事 證得第五地
│││ │││ │ │ ││ 謂為利養故,與諸出家等而為助伴,不依近信心居士,人眾繁雜之聚落等
│││ │││ │ │ ││ ,自讚,譭他,十種不善業道,以多聞等憍慢而不恭敬他人,於善不善顛倒
│││ │││ │ │ ││ 而生貪著,邪見等惡慧,心向一切貪等煩惱,斷除如是性相十法,實即引生
│││ │││ │ │ ││ 相違諸法,由此十種修治如前能得第五難勝地也。
│││ │││ │ │ ││ 【疏】
│││ │││ │ │ │├─午五 第五難勝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謂若遠離「親識及慳家」等十事即能正得第五地,由已無餘圓滿彼功德故。
│││ │││ │ │ ││└─未二 釋
│││ │││ │ │ ││ 謂貪利養恭敬故,為利養等云云。貪居家故依近餘者,而不依近等云云。
│││ │││ │ │ ││ 極喜憒鬧故,依住人眾繁雜之聚落等。為利敬故自讚等。依於彼等而極增長
│││ │││ │ │ ││ 十種不善業道。自傲且凌衊於他,而以多聞等云云。貪著顛倒取捨故,於善
│││ │││ │ │ ││ 不善等云云。邪見及壞聚見等惡慧。心向一切貪等煩惱。斷除如是性相十法
│││ │││ │ │ ││ ,實即引生相違諸對治法,由大悲與證空性慧攝持,此十種修治等云云。
│││ │││ │ │ ││ 譭謗業果之邪見,已於初地並其種子亦已斷盡,故於爾時或是觀待彼眷屬
│││ │││ │ │ ││ 中之所化,抑或是於邊執見之斷常邊見假安立為邪見也。若定須說是邪見者
│││ │││ │ │ ││ ,則應當作生起令極遠離之對治而解。此中所說其餘所斷雖多不起現行,
│││ │││ │ │ ││ 然為令能了知於彼地中隨類斷除此等種子故,而作建立。
│││ │││ │ │ ││ 【釋】 頌曰: 施戒忍精進 靜慮慧圓滿 於弟子麟喻 捨喜捨怖心
│││ │││ │ │ ││ 見求無愁戚 盡捨無憂悔 雖貧不厭求 證得第六地
│││ │││ │ │ ││ 由徧圓滿六波羅蜜,故能斷除樂欲聲聞獨覺,怖畏體性不可得性,乞者來
│││ │││ │ │ ││ 乞心生怯劣,一切資財自然施與其心不喜,及雖貧困亦能斷除棄捨他人乞求
│││ │││ │ │ ││ 之心,如是以此十二修治如前能徧證知第六現前地也。
│││ │││ │ │ ││ 【疏】
│││ │││ │ │ │├─午六 第六現前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 謂由圓滿「施戒忍」等六種功德及斷六種過失故,能正獲得第六地也,
│││ │││ │ │ │││ 由除彼過圓滿功德之門而獲得故。經云:「安住六地應當圓滿六法,如是
│││ │││ │ │ │││ 謂即六波羅蜜。復次應當斷捨六法。何等為六?即遍斷捨聲聞之心。」
│││ │││ │ │ ││└─未二 釋
│││ │││ │ │ ││ 圓滿六種波羅蜜故,能斷六種所斷。謂由
│││ │││ │ │ ││ 圓滿戒波羅蜜、靜慮波羅蜜故,能斷樂欲證得聲聞獨覺。
│││ │││ │ │ ││ 圓滿忍辱波羅蜜故,能斷一切法體不可得性所有怖畏。
│││ │││ │ │ ││ 圓滿布施波羅蜜故,能斷乞者來乞心生怯劣。
│││ │││ │ │ ││ 圓滿勇悍樂欲布施之精進波羅蜜故,能斷一切資財自然施與其心不喜。
│││ │││ │ │ ││ 及由圓滿般若波羅密故,自雖貧困亦能斷除棄捨他人乞求之心。
│││ │││ │ │ ││ 即由圓滿六種對治,斷除六種所斷,如是以此十二修治等云云。
│││ │││ │ │ ││ 或復以菩提心攝持六度故,而斷前三過失;布施圓滿故,斷除後三。當知
│││ │││ │ │ ││ 是依五地圓滿靜慮波羅蜜多,而得圓滿此地般若波羅蜜多。此如由依先得共
│││ │││ │ │ ││ 通正奢摩他,其次獲得毗缽奢那次第,後二度之次第當知亦爾,如下當說。
│││ │││ │ │ ││ 【釋】 執我及有情 命與數取趣 斷常及相因 蘊界並諸處
│││ │││ │ │ ││ 住三界貪著 其心遍怯退 於三寶尸羅 起彼見執著
│││ │││ │ │ ││ 諍論於空性 違空性過失 由離此二十 便得第七地
│││ │││ │ │ ││ 謂離執著我及有情、命、數取趣、斷、常、相、因、蘊、界、處、住於
│││ │││ │ │ ││ 三界、貪著、心徧怯退、執著佛、法、僧、戒見、諍於空性、執相違論,遠
│││ │││ │ │ ││ 離如是二十過失已,義引相違諸法二十修治,如前能徧證知第七遠行地也。
│││ │││ │ │ ││ 【疏】
│││ │││ │ │ │├─午七 第七遠行地 分二
│││ │││ │ │ ││┌─未一 宣說斷除二十所斷 分二
│││ │││ │ │ │││┌─申一 頌
│││ │││ │ │ ││││ 謂由斷離此「執我及有情」等二十過失,便能獲得第七地,以由圓滿
│││ │││ │ │ ││││ 二十功德之法而獲得故。經云:「菩薩摩訶薩住于七地,不生二十種法
│││ │││ │ │ ││││ 。何等二十?謂執我,執命,執有情。」等云云。
│││ │││ │ │ │││└─申二 釋
│││ │││ │ │ │││ 七地菩薩隨類已斷我執種子,由已現證空解脫門而於多劫曾修習故。
│││ │││ │ │ │││ 如是其餘亦當配之,於對治時更當說之。斷捨諍於空性執空性為能壞法者
│││ │││ │ │ │││ ,及執空與世俗相違之論,遠離如是二十過失已,義引相違諸法二十對治
│││ │││ │ │ │││ 等云云。
│││ │││ │ │ │││ 【釋】 為說由義所引諸法故,頌曰:
│││ │││ │ │ │││ 知三解脫門 三輪皆清淨 大悲無執著 法平等一理
│││ │││ │ │ │││ 知無生知忍 說諸法一相 滅除諸分別 離想見煩惱
│││ │││ │ │ │││ 奢摩他定思 善毗缽奢那 內心善調伏 一切無礙智
│││ │││ │ │ │││ 非貪地隨欲 等游諸佛土 一切普現身 共為二十種
│││ │││ │ │ │││ 謂正了知空、無相、無願解脫門,十善業道中所殺、殺者與殺業不可得
│││ │││ │ │ │││ 等,緣於一切眾生之大悲,諸法無有所緣,達一切法其性平等,通達唯一
│││ │││ │ │ │││ 大乘,遍知無生,心契決證甚深法忍,由大乘方便之門宣說一切所知,
│││ │││ │ │ │││ 斷除一切分別,無有執相分別,棄捨壞聚見等五見,斷除貪等煩惱,
│││ │││ │ │ │││ 修習奢摩他,於般若及方便令得善巧,善寂滅心,於諸色等無礙之智,
│││ │││ │ │ │││ 非貪著處,隨其所欲同時等游一切佛土,隨順所化而於一切示現己身,
│││ │││ │ │ │││ 以此二十修治,亦當如前證得第七地也。
│││ │││ │ │ │││ 【疏】
│││ │││ │ │ ││└─未二 宣說依止二十對治 分三
│││ │││ │ │ ││ ┌─申一 承接
│││ │││ │ │ ││ │ 為說由所宣說二十所斷之義所引能治諸法故。
│││ │││ │ │ ││ ├─申二 頌
│││ │││ │ │ ││ │ 由了知三解脫門等二十,於第七地而作修治,以能遣除彼過及能圓滿
│││ │││ │ │ ││ │ 功德故。經云:「菩薩摩訶薩安住七地應遍圓滿此二十法。何等二十?
│││ │││ │ │ ││ │ 謂當周徧圓滿空性。」等云云。
│││ │││ │ │ ││ └─申三 釋
│││ │││ │ │ ││ 彼七地者由於體性、因、果諦實空之空、無相、無願解脫門現正了知已作
│││ │││ │ │ ││ 修習故,依次能斷執著補特伽羅我、有情及命。
│││ │││ │ │ ││ 斷斷命等十善業道中,現證所殺等三輪諦實不可得故,能斷執有自在一之
│││ │││ │ │ ││ 數取趣。
│││ │││ │ │ ││ 具足緣於多生恆為眾苦逼惱之一切眾生所起大悲故,能斷執著有情斷滅。
│││ │││ │ │ ││ 若有諦實成就諸法則容可得,然實無有所緣,具足此故,能斷執著有情是
│││ │││ │ │ ││ 常。
│││ │││ │ │ ││ 通達一切輪廻涅槃諸法諦實空性平等故,能斷執有諦實取捨之相。
│││ │││ │ │ ││ 通達一切乘究竟唯有一大乘理故,能斷執有三種究竟之因各別種姓。
│││ │││ │ │ ││ 徧知名色諸法勝義無生故,能斷執有諦實五蘊。
│││ │││ │ │ ││ 心契決證甚深空性法忍故,能斷執有諦實諸界。
│││ │││ │ │ ││ 由大乘方便之門宣說一切處攝所知能取所取無有諦實,依此能斷執有諦實
│││ │││ │ │ ││ 生處。
│││ │││ │ │ ││ 依於斷除一切實執分別,能斷執於三界有實所住。
│││ │││ │ │ ││ 由無執著常樂等相之非理作意分別,棄捨壞聚見等五見,斷除貪等煩惱故
│││ │││ │ │ ││ ,能斷貪著三界為實所應捨。
│││ │││ │ │ ││ 修習能自在獲得諸功德之殊勝奢摩他故,能斷念云「不能獲得上勝功德」
│││ │││ │ │ ││ 之怯弱心。
│││ │││ │ │ ││ 以於毗缽奢那所攝殊勝般若及了緣起如幻方便得善巧故,能斷於佛執著實
│││ │││ │ │ ││ 有。
│││ │││ │ │ ││ 遠離見有可得之慢,現證真實而善寂滅其心故,能斷於法執著實有。
│││ │││ │ │ ││ 具足於如所有及盡所有之所知所攝色等無礙之智故,能斷於僧執著實有。
│││ │││ │ │ ││ 具足通達任何亦非實有貪著之處故,能斷執著戒見實有。
│││ │││ │ │ ││ 具足為廣分別諸法,而隨所欲同時等游一切佛土故,能斷於空性之顛倒諍
│││ │││ │ │ ││ 論。
│││ │││ │ │ ││ 為欲攝受執實所緣之有情故,隨順所化而於一切能得自在示現己身故,能
│││ │││ │ │ ││ 斷執著空與緣起相違之論。
│││ │││ │ │ ││ 以此二十修治,亦當如前由大悲與證空性慧攝持之門,而能證得第七地也。
│││ │││ │ │ ││ 【釋】 頌曰: 知諸有情意 遊戲諸神通 修微妙佛剎 觀故親近佛
│││ │││ │ │ ││ 知根淨佛土 安住如幻事 故思受三有 說此八種業
│││ │││ │ │ ││ 謂如實知一切有情心行,於諸世界遊戲神通,轉變佛剎所依而成金等體性
│││ │││ │ │ ││ ,於一切相徧觀諸法故親近承事諸佛,生起天眼,徧淨佛土能依有情,安住
│││ │││ │ │ ││ 一切如幻,觀見一切有情義利而故受生,以如是八種修治之法,如前當能
│││ │││ │ │ ││ 領受第八不動地也。
│││ │││ │ │ ││ 【疏】
│││ │││ │ │ │├─午八 第八不動地 分二
│││ │││ │ │ ││┌─未一 頌
│││ │││ │ │ │││ 「知諸有情意」等二四聚中隨一皆為八地修治,以能遣除彼過及能圓滿
│││ │││ │ │ │││ 功德故。經云:「菩薩摩訶薩安住八地,應徧圓滿此等四法。何等為四?
│││ │││ │ │ │││ 謂當善知一切有情之心。」等及「復次當更圓滿四法」等云云。
│││ │││ │ │ ││└─未二 釋
│││ │││ │ │ ││ 謂能一心如實了知一切有情心行有貪離貪等。能於十方世界而以自在神變
│││ │││ │ │ ││ 遊戲神通。善根廣大故,轉變自之佛剎所依而成金琉璃等體性。為以一切相
│││ │││ │ │ ││ 徧觀諸法文義故,三門親近承事諸佛。生起隨順十力及主要之天眼故,
│││ │││ │ │ ││ 了知諸根勝劣。徧淨自所成佛剎土能依有情過失。一切起入安住如幻。
│││ │││ │ │ ││ 觀見若於何處如何受生而有有情義利,即由悲願發心而故受生等云云。
│││ │││ │ │ ││ 【釋】 頌曰: 無邊諸誓願 了知天等語 辯說如懸河 入胎最第一
│││ │││ │ │ ││ 種姓族圓滿 眷屬及生身 出家菩提樹 圓滿諸功德
│││ │││ │ │ ││ 謂發無邊誓願,了知天等一切有情之語,辯才無盡猶如懸河,入於一切士
│││ │││ │ │ ││ 夫所讚母胎,安住王等,於日等中生,母等之善妙宗親,自在眷屬,帝釋等
│││ │││ │ │ ││ 現前讚嘆而生,由佛等勸勵出家,如如意寶之阿輸陀等樹,能徧圓滿佛法
│││ │││ │ │ ││ 體性一切功德,以如是圓滿性相之十二種修治,如前所作修治差別,
│││ │││ │ │ ││ 能現作證第九善慧地也。
│││ │││ │ │ ││ 【疏】
│││ │││ │ │ │└─午九 第九善慧地 分二
│││ │││ │ │ │ ┌─未一 頌
│││ │││ │ │ │ │ 廣發無邊如願能成之諸誓願等十二,能於九地而作修治,以能遣除彼過
│││ │││ │ │ │ │ 及能圓滿功德故。經云:「菩薩摩訶薩安住九地,應遍圓滿十二種法。
│││ │││ │ │ │ │ 何等十二?如是,謂徧攝持無邊誓願,徧知諸天等語。」等云云。
│││ │││ │ │ │ └─未二 釋
│││ │││ │ │ │ 謂已圓滿六度,故能成就無邊誓願。由得說法了知種種名言之詞無礙解故,
│││ │││ │ │ │ 了知天等一切有情之語。由得自在宣說甚深法語之辯無礙解故,說法猶如懸河
│││ │││ │ │ │ 辯才無盡。遠離一切母邑過失故,而入一切士夫所讚母胎。種姓圓滿安住王及
│││ │││ │ │ │ 婆羅門等種姓。種族圓滿於日及甘蔗等種族中生。母等之善妙最勝宗親傳衍氏
│││ │││ │ │ │ 族。已自調伏令住菩提故,而得自在之眷屬圓滿。帝釋及人王等現前讚歎而生
│││ │││ │ │ │ 。由佛與淨居天子等勸勵,從家出家。能徧出生諸所欲求故,猶如如意寶之
│││ │││ │ │ │ 菩提樹,今我本師之阿輸陀樹,彌勒佛之龍華樹等。能徧圓滿住菩提藏、佛及
│││ │││ │ │ │ 佛法十力等體性一切功德。以如是圓滿性相之十二種修治,如前由大悲與
│││ │││ │ │ │ 證空性慧攝持之門所作修治差別,能現作證第九善慧地也。
│││ │││ │ │ │ 【釋】 如是於諸因地修治已作決定宣說,於果地中未說彼等,而由總攝
│││ │││ │ │ │ 一切地門,而說十地性相。頌曰:
│││ │││ │ │ │ 超過九地已 若智住佛地 應知此即是 菩薩第十地
│││ │││ │ │ │ 所謂聲聞等之種姓、初果向、預流、一來、不還及阿羅漢為六,並依三理
│││ │││ │ │ │ 建立意趣攝餘三向及與獨覺,如其次第為種姓地、八人地、見地、薄地、
│││ │││ │ │ │ 離欲地、作證地、聲聞地、獨覺地等,及如所說菩薩九地唯作一地,經中有云
│││ │││ │ │ │ 「超過如是九地已,於第十地菩薩唯應稱之為佛,然非正等覺」故。願智所住
│││ │││ │ │ │ 彼佛地者,當知即是菩薩第十地也。
│││ │││ │ │ │ 【疏】
│││ │││ │ │ └─巳二 果第十地 分三
│││ │││ │ │ ┌─午一 承接
│││ │││ │ │ │ 如是于諸因地修治已作決定宣說,其次當說果第十地之性相。此復是由
│││ │││ │ │ │ 總攝一切下地斷證德類圓滿具足之門而說。不由修治之門而說十地之因相者
│││ │││ │ │ │ ,謂於果十地中未說彼等修治,而由但說性相即能圓滿解了,是以未說故。
│││ │││ │ │ ├─午二 頌
│││ │││ │ │ │ 謂應了知。何者應知?謂於劣乘八地,及與因中九地合為一菩薩地之九地
│││ │││ │ │ │ ,前者以智見超,後者以住超已,當知彼智即住經中宣說所超九地無間所說
│││ │││ │ │ │ 佛地。知彼為何耶?應知即是菩薩第十地也。
│││ │││ │ │ │ 經於所超九地之後無間所說之佛地者即是十地,以彼是大乘地,且經有云
│││ │││ │ │ │ 「由住彼故,於第十地菩薩唯應稱之為佛,然非正等覺」故。經云:「
│││ │││ │ │ │ 須菩提,何為菩薩摩訶薩之十地耶?如是菩薩摩訶薩以善巧方便而行六度,
│││ │││ │ │ │ 乃至修行佛之十八不共法時,即正超過種姓地,乃至超過菩薩地。須菩提,
│││ │││ │ │ │ 如是菩薩摩訶薩超九地已住於佛地。須菩提,彼即菩薩摩訶薩之第十地。」
│││ │││ │ │ └─午三 釋 分二
│││ │││ │ │ ┌─未一 說所超九地
│││ │││ │ │ │ 依於聲聞及獨覺等法性種姓之四加行道,
│││ │││ │ │ │ 如其次第為種姓地,以是劣乘無誤正受種姓之異生證德故。
│││ │││ │ │ │ 住種姓地補特伽羅於自菩提不能決定不復退轉,如住聲聞加行道而廻轉向
│││ │││ │ │ │ 菩提之聲聞。於彼亦非不容立為種姓地,將成不證種姓總性相故。
│││ │││ │ │ │ 次第證之初果預流向之證德,為八人地,以是四雙之中第一人之證德故。
│││ │││ │ │ │ 次第證預流之證德者,是為見地,以是由斷三結所顯之證德故。
│││ │││ │ │ │ 一來證德是為薄地,以是多分離欲所顯之住果證德故。
│││ │││ │ │ │ 不還證德為離欲地,以是已斷五順下分結所顯之住果證德故。
│││ │││ │ │ │ 聲聞羅漢證德為作證地,以是已斷五順上分結所顯之小乘證德故。
│││ │││ │ │ │ 此共為六。
│││ │││ │ │ │ 其餘聲聞三果向之證德為聲聞地,以是其余聲聞果向之證德故。
│││ │││ │ │ │ 於此攝為一聲聞地之因者,於此建立三種觀超、住超之乘理已,而於超越
│││ │││ │ │ │ 於彼說為十地性相,由此意趣攝為一聲聞地故。
│││ │││ │ │ │ 獨覺聖者之現觀為獨覺地,以是中乘聖者之證德故。
│││ │││ │ │ │ 如前所說菩薩九地者,名菩薩地,唯作所超九地中之一地,
│││ │││ │ │ │ 以於所超九地之住超地,攝為一種而建立故。
│││ │││ │ │ └─未二 說能超彼之第十地
│││ │││ │ │ 如是經中宣說超過九地已,無間即以於大神通事業已得自在之願智而住佛地者,
│││ │││ │ │ 於此無間說為佛地者,當知即是菩薩第十地也。
│││ │││ │ │ 依住彼地之菩薩,經中有云「於第十地菩薩唯應稱之為佛,然非正等覺」故。
│││ │││ │ │ 《寶性論》云:「菩薩此理者,後得與諸佛,正解脫有情,於世間平等。」謂作利他
│││ │││ │ │ 已滅粗分功用,唯於一切有情事業隨轉與佛等故,稱之為佛。以未斷盡無明習氣地、
│││ │││ │ │ 從相戲論所生無漏之業、意自性身及不思議變易生死故,未獲究竟常樂我淨法身,以
│││ │││ │ │ 是不應稱為圓滿大覺。言誓願者,已得殊勝十種自在,若欲現證法身即得自在轉也。
│││ │││ │ │ 【釋】 於對治資糧,有此頌曰:
│││ │││ │ │ 見修諸道中 所能取分別 由滅除彼故 說八種對治
│││ │││ │ │ 所取分別中,以唯雜染法及對治品為所依者二;能取分別中,以實有補特伽羅及假
│││ │││ │ │ 有士夫為所依之二,各各於見道與修道中斷故,由應滅除八種所取能取分別故,
│││ │││ │ │ 依二諦相而現證之相違品差別故,唯是二道分位差別,對治有八種也。
│││ │││ │ │ 【疏】
│││ │││ │ └─寅三 別說對治資糧 分三
│││ │││ │ ┌─卯一 承接
│││ │││ │ │ 謂「於對治」等也。
│││ │││ │ ├─卯二 頌
│││ │││ │ │ 謂於大乘見修諸道之中,有八種對治,由所滅除所斷所取能取八種分別之數量而
│││ │││ │ │ 有八種故。經云:「須菩提,若作是語,彼乘從何而能出生?彼由不可得理當從三
│││ │││ │ │ 界出生,及由不二之理能成一切相智安樂住處。」
│││ │││ │ └─卯三 釋
│││ │││ │ 唯是大乘見修二道除遣所斷功能之分位差別,有八種對治,由所斷相違品之差別而有八
│││ │││ │ 故。於相違品分之有八,由應滅除八種分別俱生所攝所取能取分別故。
│││ │││ │ 見斷修斷對治,經中開示當知應依二諦之相而作現證,能出離出離處許為世俗,依世俗
│││ │││ │ 諦而說見斷能取所取對治;於勝義中破彼,依勝義諦而說應知修斷能取所取對治故。
│││ │││ │ 由相違品之差別故,對治可分八種,所謂「所取分別」等之二種所取分別,及二種能取
│││ │││ │ 分別之分別種子與俱生種子,各各如次於見道與修道中斷故。
│││ │││ │ 【釋】 如是已集資糧,定出生故,第四出生正行,頌曰:
│││ │││ │ 所為及平等 利有情無用 超二邊出生 證得相出生
│││ │││ │ 一切相智性 道有境出生 當知此八種 是出生正行
│││ │││ │ 謂如所說所為,一切法平等性,恆常不斷作有情利,無相而作一切性故任運成就,
│││ │││ │ 體即遠離斷常之分位差別,證得一切三乘之義,如所說之一切相智性,彼殊勝道。
│││ │││ │ 較如是等所出生體更為超勝之餘法無故,一切不可得性故,是八種出生。
│││ │││ │ 是故出生正行者,為八種也。
│││ │││ │ 【疏】
│││ │││ └─子四 決定無疑能引相智出生正行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如是已由廣大意樂加行積集援軍資糧,決定出生一切相智故等云云。
│││ │││ ├─丑二 頌
│││ │││ │ 當知此八種出生體性,是所修習出生正行,應由所出生處所為等總別八種之門而了知
│││ │││ │ 故。經云:「世尊,所言此大乘者,是由映蔽天、人及與非天世間而能出生。」
│││ │││ └─丑三 釋
│││ │││ 出生正行者,為八種也,通達一切所出生處勝義不可得性之所差別,及於名言定為八種所應出生
│││ │││ 故。定為八種所出生處者,謂有八種,且較如是彼等所出生體更為超勝之餘法無故。
│││ │││ 八種為何?謂如所說三大所為,大譯師說為修行別法。
│││ │││ 見一切法於諦實空其性平等而為差別,等了一切有情之苦皆為應除之大悲者,為心大。
│││ │││ 由加行門恆常不斷廣作無邊有情義利。於此差別,如《寶性論》云:「帝釋鼓云梵」等。
│││ │││ 無分別與功用相而作一切性故任運成就利他。此三者為心大差別。
│││ │││ 已斷有寂邊故,體即遠離斷常之分位差別,得盡所斷。由盡所斷故能證得一切三乘所證之義。
│││ │││ 此二者為斷大差別。
│││ │││ 現證如其所說發心等十法之一切相智。彼之殊勝道金剛喻定所攝。共為八種,當知其後二者是證
│││ │││ 大差別。若殊勝道作第八地以上者,則出生正行當知亦是從彼開始而有。
│││ │││ 【釋】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第一品釋。
│││ │││ 【疏】
│││ ││└─庚三 總攝品義
│││ ││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心要莊嚴疏》第一品釋。
│││ ││ 此時《大疏》云:「所謂隨屬如來所修性故,唯是正行體性一切相智性發心等性,此中已由因果體性
│││ ││ 之門再再反復宣說故,即是此論章節者,明了顯示以境而表有境之理。所希求之相智者,從初發心已
│││ ││ ,即便次第現前領受廿二發心,如是亦復次第現前領受四種正行,如是即是安住十法現行體性。
│││ ││ 於此而以能表相智十法再再反復宣說也。」
- Apr 10 Thu 2014 05:22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 現觀莊嚴論.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6-2) 賈曹傑 達瑪仁欽 著 釋宗根 由藏譯漢(一切相智品 2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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