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初品(一切相智品)義
一切時中恭敬頂禮於至尊諸正士具大悲心者足下!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 顯明義釋 心要莊嚴疏。
無量智者所行道 波羅密多最勝理 以誰大恩作顯明 至尊上師恭敬禮
佛教圓滿道津要 如實觀見獲得已 悲憫眾生施教誡 上師足下頭頂禮
如其盡其所有深廣義 無餘觀見大悲心隨轉 補處正士文殊師利等 於諸傳承上師至誠禮
前後次第決定之承接 頌釋結合以為心要義 見於此宗少分未通達 辨析此論意樂略生起
欲入遍智大覺城 無垢理眼若不具 復離善士之導引 唯趣謬道空奔馳
此甚深道雖極難通達 然為自身生生能熟習 亦為報答本尊上師恩 今作解說惟願專敬聽
吾等於此已獲難得義大暇滿人身之時,若於超勝世間老漢希望之後世暫時及究竟士夫所依,不善勵力奮勉,
僅為現世利養恭敬等而奔忙,則如簸揚無實穀糠,應知亦未出於畜生所行,於此暇身當善勵力攝取心要焉!
於此,平等利益一切眾生之大覺世尊,依次三轉法輪,為彼三時聖者隨行及當隨行之道與果。
諸量士夫以廣大教理於彼善加抉擇之宗義,於彼應當趣入,善達彼等義已,而由三學大寶之門如理修習。
當知此外更無諸佛所喜之勝方便!
此復有名聖者無著論師者,昔曾承事無量諸佛,積集廣大善根;今亦為佛菩薩依怙之所攝受,有大智慧勝出餘人
,佛記能於能仁大覺世尊聖教之擔發願荷負,及善解釋經中了不了義圓滿意趣。由彼觀見末世所化於大乘藏視若汪洋
,如失路人,其中文句前後關聯尚難通達,甚深妙義更何待言!而自亦於如來一切深密之處隱微莫知。
若能親近承事具正法眼、如來一切深密之處昭然明睹之補處慈尊,則所求義悉能成辦。
如是思已即便修法,親謁尊顏,依佛通力親往兜率聽聞正法,而於一切聖教意趣圓滿通達矣!
為欲攝受南贍部洲末世諸所化故,又復賜以正法勝禮,亦即二《辨》、二《莊嚴》及《大乘寶性論》
此五部大論也。
其中總於世尊聖言之中,說有二種分辨了不了義道理:謂《聖者無盡慧經》與《三摩地王經》等中所說,
及《解深密經》中所說也。其前者謂,宣說一切法自相成就為空者,是為了義;
而以種種文句宣說補特伽羅及蘊等者,是不了義。後經先示遍計所執自相不成、依他起及圓成實自相成就,
而謂一向宣說自相不成,或一向說自相成就者為不了義;自相成不成就明了區分而說者,是為了義也。
龍樹怙主隨行前經開闢分辨了不了義大車軌故,未加劬勞即便成立其第二經為不了義。
於此聖者無著論師,則隨行二《辨》及《大乘經莊嚴論》,依據後經分辨了不了義之理,開闢唯識為主之大車軌,
並於小乘法藏意趣亦作解釋也。
其中《辨法法性論》說,現為能所二取之依他起諦實成就,乃是成就輪廻之所依法;
緣之修行能得解脫之所依能所二取異體空者,即是法性。
《辨中邊論》則依二現諦實成就而分三相,建立共不共乘之體道果。
《大乘經莊嚴論》不破二現諦實成就,而廣抉擇從於覺悟大乘種姓方便,即諸菩薩自證向上勝進之理,及隨攝受他
所化機之方便也。此三部論皆僅開示觀待所化意樂之勝義,而于一切法自性成就空之勝義,未作明了宣說也。
論師隨行此三部論,隨順《解深密》中分辨了不了義之理,而造《五地部論》及二攝論(注:即《攝大乘論》、
《集論》)等,開辟唯識車軌;且於一類劣乘藏中所說麟喻獨覺及與大乘種姓,於資糧道百劫、三無數劫積集資糧已
,於加行道煖位以上一座趣行之理,亦於《聲聞地》中而宣說也。
《大乘寶性論》中則說,已由修習唯識之理成熟相續者後亦當說,而於大乘種姓最勝利根者初即應為開示,
即為證得聲聞及與獨覺菩提亦定須通達之道所緣一切法諦實空、遠離一切戲論之勝義諦,廣中略三種《般若》與
《如來藏經》無有差別顯了開示。對此,無著論師於其釋論,如其意趣明顯而說,故莫以為彼與怙主龍樹依於
辨了不了初理所開車軌別別而有,乃是隨行彼故。若許論師釋《寶性論》為唯識理者,不應道理,以與彼釋成立
究竟一乘,及廣抉擇細微空性極相違故。
此《現觀莊嚴論》中,雖亦再再宣說究竟空性正見,然其主要所抉擇者,乃於廣中略三《般若經》中隱微奧義,
即三種性如何而由體性決定、數量決定、次第決定三者之門修習現觀次第之理,而作明顯開示也。
【獅子賢明義釋】
梵語云:阿比薩麻雅阿朗嘎(日/阿)拿嘛扎雜波羅密多烏巴得夏夏答哲滴
藏語云:喜饒基帕若睹欽貝門(我/阿)(格/衣)丹覺文巴多貝兼杰恰胃哲瓦
漢語云:(所謂)般若波羅密多教授現觀莊嚴論釋
【心要莊嚴疏】
此中欲述《現觀莊嚴論》及釋,分三:
┌─甲一 釋名義 分二
│┌─乙一 正釋 分二
││┌─丙一 譯名
│││ 於梵語中本論名為從「阿比」乃至「哲滴」。彼於藏語謂云「喜饒」等。
│││ 此復「阿比薩麻雅」者現觀義,「阿朗嘎(日/阿)」者莊嚴義,「拿嘛」者所謂義,
│││ 「扎雜波羅密多」者般若波羅密多義,「烏巴得夏」者教授義,「夏答」者論義,「哲滴」者釋義也。
││└─丙二 釋名
││ 「般若波羅密多」者,根本經、道、果也,並其分類於攝義時當說。「教授」者,能令經義易通達者是。
││ 具足修正救護二功德故謂之為「論」。趣於現前或現量通達,故名「現觀」。
││ 猶如自性端嚴之妙色,飾以釧鐲等美莊嚴具,現於明鏡等中,令諸士夫見之皆生歡喜;
││ 如是自性莊嚴之佛母妙體,以七十義美莊嚴具而敷演之,現於此論鏡中,令諸智者生歡喜故,名為「莊嚴」。
││ 能彰彼名之語即「所謂」義。
││ 【釋】
││ 卷第一
││ 敬禮一切諸佛菩薩!
││ 【疏】
│└─乙二 旁義 分二
│ ┌─丙一 卷數
│ │ 言「卷」者,乃將多分論義集在一處之名。
│ └─丙二 譯者申禮
│ 言「敬禮一切諸佛菩薩」者,乃是譯者為令眾多現前究竟所求事義得成就故而設。
│ 【釋】 為於般若波羅密 彼之莊嚴《現觀》頌 能成一切妙莊嚴 作分別故恭敬禮
│ 【疏】
├─甲二 論體義 分三
│┌─乙一 趣入造論 分三
││┌─丙一 供贊及立誓造論
│││ 恭敬而禮。敬禮於誰?謂經、道、果三種般若波羅蜜多也。雖由說經餘二亦得,而於此中應作三種。
│││ 所為何義故耶?為以此釋作分別故,令知於彼佛母作莊嚴之《現觀》本頌,能成一切三種佛母之妙莊嚴故。
│││ 造釋之首,先立誓造論者有其所為,為令造論得究竟故。行供讚者亦有所為,為成現前究竟眾多事義故。
│││ 所為等四由義能顯。今此釋論之所詮者,謂即宣說經及根本論義。
│││ 其所為者,為由依此,能令解了彼根本論能成三種佛母之莊嚴故。
│││ 究竟所為者,謂由依彼所為,能於最終獲得一切相智故。其關聯者,謂彼三法後後依於前前相關聯故。
│││ 攝要言之,此頌顯示趣入聖教最勝之門厥為皈依:謂若開示果般若度所攝佛寶及道般若所攝法寶為皈依
│││ 境,則如理修行於彼之聖眾亦能了知為皈依處;故當由信三寶有救護能,及怖輪廻痛苦二因,非唯口言而發
│││ 皈依之心。為令了知凡作聞思修等諸如法事,皆當先行皈依,以是諸造論者首舉供讚,於此應知。
│││ 而於如何修持論義之理,如下間當說之;集以專詳修持理者,欲別造論,於彼應當看也。
│││ 【釋】 貪愛眾生起大貪 聖者無著救護主 不敗尊前聽聞已 造作大論之釋說
│││ 【疏】
││├─丙二 成立造釋應理 分三
│││┌─丁一 成立具足外緣善知識教授之 分四
││││┌─戊一 無著論師釋規
│││││ 若謂:往昔論師所造釋論有否?若有,此論則成重複;若無,無教授故造論非理矣!
│││││ 雖有依止往昔論師釋論之教授,為釋彼為一切佛母莊嚴故,亦無重複過失。
│││││ 此中無著論師造釋之理者:造作釋說。何論之釋耶?謂如頌中所云「大論」,即經之釋。
│││││ 誰所造耶?謂聖者無著所造。彼功德者,謂意樂圓滿,由大悲故貪愛五續眾生故,而徧生起極大貪愛;
│││││ 加行圓滿,救護他人疾苦性故,而於不敗依怙尊前聽聞已也。
│││││ 無著造般若經疏釋應理,以從至尊圓滿聽聞母經文義而善契入於心故。
│││││ 於說兄弟二人見相同者,唯思於《大乘寶性論釋》中詳之。
│││││ 【釋】 眾義根支世親主 以自勝解為主要 所知皆是內自性 正依彼見而解釋
│││││ 【疏】
││││├─戊二 世親論師釋規
│││││ 造解釋也。釋何論者如前。誰造耶?謂彼成為眾生增上定勝義利之根本支分故名世親者所造。
│││││ 於何論中釋耶?謂於《般若二萬頌本釋》。如何釋耶?謂正依於色等所知皆內自性之唯識理。
│││││ 彼乃正說耶?由著二空諦實成就故,乃依自之勝解為主,究竟要義則離此外在於離邊中觀之中。
│││││ 【釋】 預入聖者之類流 其名所謂解脫者 見彼所作非所作 亦住中慧作分析
│││││ 【疏】
││││├─戊三 聖者釋規
│││││ 作分析也。分析何者?謂母經及《現觀論》,於下亦當了知。誰作耶?
│││││ 謂獲見道而「預入聖者之類流,其名所謂解脫者」是,「亦」者表不但前二者也。於何論中釋耶?
│││││ 謂於《般若二萬頌釋》。如何釋耶?謂以住於離邊中道要義而如實契入之慧為心等起,依中觀理而釋。
│││││ 如是造釋因緣者,謂彼世親於其要義作唯識理,由見如是所作非是如實所作故。
│││││ 應知此二論師於大乘中道次總體數量、次第、生起之理等皆悉相同。
│││││ 【釋】 其後復有解脫軍 以其住於信心地 所有論義未獲得 順自所得作解說
│││││ 【疏】
││││└─戊四 尊者解脫軍釋規
││││ 作解說也。誰作解說耶?謂解脫軍住於信地資糧道者。時者,謂其聖者造釋之後。於何論中釋耶?
││││ 謂於《般若二萬頌疏》也。如何釋耶?謂於所有廣中略論圓滿所說八種現觀次第未能獲得,隨順自所獲得
││││ ,唯與《般若二萬頌》配合而作。
││││ 【釋】 如是智者作顯明 其中少有未獲得 此所有論深要義 如是獲得甚希有
││││ 【疏】
│││├─丁二 成立具足內緣通達所有論義之慧
││││ 如上所說如是之理,四大智者隨其所應而於文義善作顯明,唯有號稱第二佛陀之世親等少許論師未能
││││ 如實得其意趣者,此中所有廣中略論究竟要義,及其圓滿宣說之八種現觀次第,並《現觀論》之所解釋,
││││ 如是義理我今獲得,實為甚奇希有!此則顯示自具善緣與殊勝慧。應知由此亦復遠離與昔釋論重復過失。
││││ 【釋】 如是極難獲得者 凡其所有甚深道 由佛力故而獲得 諸善巧者分別理
││││ 【疏】
│││└─丁三 是故造釋應理
│││ 前說如是之智者亦未能得故極難得之此甚深道八種現觀次第及空性義,凡其所有,由佛加持力故而獲得者
│││ ,以具殊勝善緣故。其餘同我諸善巧者,亦為於佛知恩報恩而作分別,極應理也。
│││ 此以四大論師釋規,顯示具足自正等覺以來師師相傳未斷之教授。此復雖依一釋未能圓滿獲得,少分由
│││ 依餘釋及與長時祈禱於佛大悲之力而能獲得。此是論師為令了知獲得一切大乘道次,依次而行道者,全賴
│││ 道之根本於善知識承事歡喜故說。是故後世所化亦應勵力如理依止善知識焉!
│││ 「如是智者」四句,顯示論師依善知識加持力故,知為三種佛母莊嚴,且具通達一切文義之殊勝慧,
│││ 自心生起極大喜悅。後四句則顯示造釋內外因緣具備無餘,故立造釋應理宗旨。故曰此師造釋應理,
│││ 以造彼之內外因緣無餘會集故。
│││ 以是諸欲講聞正法者,亦復如前所說,若無少分能動心意之皈依三寶,及於自善知識無倒依止之理,
│││ 則如天變成魔,不能培植道之習氣,故於此處宜當慎之。
│││ 【釋】 一切種非我行境 然為隨順能修集 福德資糧於自他 欲饒益故生踴喜
│││ 【疏】
││└─丙三 自謙及生此意樂之因
││ 除以善知識之加持力故而獲得之,若依自力,則般若波羅蜜多之義,於一切種非我獅子賢心所行境。
││ 雖然,亦於造作《現觀論釋》心生踴喜。何所為耶?為自薰習,及備遺忘,及為餘具大乘種姓者亦生通達,
││ 由此而欲饒益自他故。
││ 由此當能饒益自他,以造如是釋論,乃是隨順為獲相智修集施等福德資糧之最勝方便故。如《釋量論》云:
││ 「相屬順方便,利生能詮語。」如是圓滿宣說增上定勝方便之論,即是成辦彼等義利之最勝方便。
││ 論師自於大乘道次善以理路引導造此釋論,故其前語乃是謙辭,無有過失。
││ 【釋】 聖者慈氏隨順自之勝行作宣說故,以其各各自明之智決定了知:「緣於般若波羅密多之清淨信,
││ 乃是能得一切現竟善妙首要之因。」為令他人能於無量最極超勝功德大寶生處之佛母自然趣入之故,
││ 生淨信心,是故暫於佛母先由如實宣說功德之門而行敬禮。
││ 【疏】
│├─乙二 正出論體 分三
││┌─丙一 供讚 分三
│││┌─丁一 承接
││││ 聖者慈氏隨順自之勝行作宣說故,而於造論所作眾多次第之中,暫於佛母先行敬禮者,乃是自利所為。
││││ 他利所為者,謂令諸餘所化生起不退淨信故。其所為者,謂雖未直勸曰「入之」,亦能生起猛力希求自然
││││ 趣入故;於彼若生淨信而入者,即成廣大無上功德生處之佛母,是能成辦四聖子之所求事義,
││││ 無量最極超勝功德大寶之生源處,亦即因也。
││││ 如何敬禮耶?謂由如實先行宣說具有引趣寂滅等功德之門。
││││ 依於淨信而入有何所為耶?所謂「緣於般若波羅蜜多之清淨信,乃是能得一切現竟善妙首要之因。」
││││ 於此由量而證成已,亦欲諸餘所化依於淨信得證菩提。
││││ 由何量證成耶?謂由聖者慈氏各各等持自所明見之智證之,及彼所引后得而作定解。
││││ 有許至尊無有自利希求等者,乃於大乘教典未勞細研。若作至尊現正等覺故者,則是未辨共不共時。
││││ 若作菩薩故者,則由未見圓滿自利須證法身,無能遮止執著自利純以寂滅便足;此若未遮,大乘發心性相
││││ 即不圓滿,以於十地不須希求自利法身故。且於佛身分為自利他利二身,亦成無義矣。
││││ 攝要言之,至尊於此而行供讚所為,即如經云「信為前導生如母」等及「信根應堅固」,
││││ 信乃一切之先導。若於大乘總道及果具猛力信,則彼引生猛力欲樂已,即能趣入聞思修等;
││││ 若不以信為先,則不能生真為後世修習大乘道心。由見此故,即便思維:當令諸欲入道者首於究竟果位
││││ 佛寶、三智所攝法寶及與如理修行彼之僧寶生起不退淨信也!
││││ 後文顯示,若念:幾許當名善巧修習現觀道次?謂須善巧信等五境。此亦顯示「緣佛等淨信」所說
││││ 不共皈依。本論下文亦當不以講說文義為主,凡其如何修行之理,當依三世諸佛體性杰仁波切
││││ (注:對宗喀巴大師尊稱,義為至尊大寶)之教授而說。
││││ 【釋】 頌曰: 求寂聲聞由遍智 引導令趣最寂滅 諸樂饒益眾生者 道智令成世間利
││││ 諸佛由具種相智 宣此種種眾相法 具為聲聞菩薩佛 四聖眾母我敬禮
││││ 【疏】
│││├─丁二 頌 分二
││││┌─戊一 文義 分二
│││││┌─己一 讚頌 分二
││││││┌─庚一 由三智功德門而讚
│││││││ 由體智門而讚者,敬禮於彼作引導者。引導誰者,謂諸尋求寂滅苦集之聲聞獨覺。
│││││││ 以何引導者,謂以現證補特伽羅無我之遍智性。導向何處者,謂導令趣於最寂滅果。
│││││││ 由道智門而讚者,敬禮於彼能成辦者。由何所依者,謂能成辦眾生現竟利益之諸菩薩。
│││││││ 以何方便者,謂以了知三道無我之道智性。成辦何利者,謂令成辦世間三種種姓義利。
│││││││ 由相智門而讚者,敬禮於彼作宣說者。何補特伽羅作宣說者,謂諸能仁佛婆伽梵。
│││││││ 以何方便者,謂由真正具足無餘了知諸相無我之相智。
│││││││ 其果為何者,謂即圓滿三乘道故,因而具足眾相之種種經藏法寶。
│││││││ 「由具」雖是總聲,然於讚頌三智而餘二智讚頌已畢之勢及與「諸佛」之語相屬,故當唯指相智。
││││││└─庚二 由作四聖之母而讚
││││││ 敬禮於以聖者聲聞及菩薩聖眾為眷屬之佛陀之母。
│││││└─己二 敬禮
│││││ 言「我敬禮」者,顯示恭敬作禮之理,彼等之義如前已釋。
││││└─戊二 抉擇問難 分四
││││ ┌─己一 次第決定
││││ │ 如《寶論炬》說,謂順經序次第而說者,此不應理,以論師及聖者二人皆未將此供讚配合經序而說
││││ │ ,且論師已於餘處講說序分故。
││││ │ 有謂為令定性聲聞次第趣入三乘故,先讚體智。此乃未達本論正所化機為何之說,本論唯為大乘
││││ │ 種姓而於佛母生淨信已,次以聞等而入故說;本論正所化機若有三種姓者,則應成為共乘論典故。
││││ │ 又謂為令所化次第趣入三乘故者,亦非正義。總雖容有如是所化,然此乃是宣說定性大乘補特伽羅
││││ │ 入道次第之時,而於供讚之時先說由聲聞道而入之理,毫無必要故。
││││ │ 是故,如《大疏》於法身品之承接文中所云:「宣說八種現觀次第之時,令由一切智性之門而入。
││││ │ 」等等,謂是隨順《現觀莊嚴》正所化機入道次第而讃。此復若於第三品中所抉擇之中士道次不善修
││││ │ 其意樂,則具相大悲不生,如是則具相大乘發心及道智等亦復不生。
││││ │ 故是為令了知,於相續中生起上士道次,須先修習中士意樂也。此等所應說者甚多,間當說之,
││││ │ 如何修習《現觀》道次之理,亦當別說。
││││ ├─己二 數量決定
││││ │ 諸欲攝受三種種姓所化之大乘補特伽羅所修道次,但唯如是便圓滿故,亦非多亦非少。
││││ │ 為欲攝受聲聞種姓,及於自道欲令圓滿,先當修習如前所說共中士之意樂也。
││││ ├─己三 釋母子義
││││ │ 前智能生後聖,及能成辦寂滅等之所求義故,當知母子即能生所生義也。
││││ └─己四 辨所讚境之三智
││││ 如下攝經問答義時所說,體智亦具無常等十六行相,由此亦當例知餘二。
││││ 下文無間即說三智具無生相者,乃為辨識佛母體性,如云:「母慧父方便。」說智慧分共因為母,
││││ 及方便分不共因故為父。故許此為辨識佛母體性,顯示智慧以證無我之慧為主,非說佛母與智皆定是彼。
││││ 【釋】 此頌宣說此之勝利自性最為殊勝,暫聞於彼,諸隨信行即便於此速得無疑生淨信心。
││││ 諸隨法行亦由所謂「離一多體性故」等諸正量,於頌所詮義相之佛母,遍知體道相三無生之智,
││││ 不見妨難,即生定解:「般若波羅密多三種一切智性體具三相,佛等之建立無疑容有也。」
││││ 於彼而生淨信性也。
││││ 【疏】
│││└─丁三 釋 分四
│││ ┌─戊一 略義
│││ │ 此根本頌宣說此佛母有法之勝利自性最為殊勝,宣說由三智門讚頌佛母故。
│││ ├─戊二 所為義 分二
│││ │┌─己一 廣說 分三
│││ ││┌─庚一 生信之理 分二
│││ │││┌─辛一 鈍根生信之理
│││ ││││ 聞彼頌已,即時《現觀》所化諸隨信行,於此佛母生淨信心,以念如是功德定有無疑速生猛力
│││ ││││ 信故。
│││ │││└─辛二 利根生信之理
│││ │││ 《現觀》正所化機利根諸隨法行,亦由聽聞彼頌為緣,於彼佛母而生淨信性也。
│││ │││ 由彼因緣,而於具有彼頌所詮義相之佛母,遍知體道相三無生之智,善觀有無妨難之時,
│││ │││ 於如是有不見妨難,即便生信故。
│││ │││ 前云「此」而此言「彼」者,乃由與供讃遠近而分,勿以餘說釋此文義。 生信之理云何?
│││ │││ 「般若波羅密多三種一切智性體性具足道之三相,此無疑容有」者,是於體性生信;
│││ │││ 定解「佛等四聖之建立無疑容有」者,是於功能生信也。
│││ │││ 利根生信要待因故,不見妨難者即因。供讃之教不容作因,利根觀彼教義見清淨已,
│││ │││ 雖亦承許彼為能立,而於此時則不應理故。
│││ │││ 有許此顯利根生信之理,生信之因少分亦未說者,不應道理。利根由聞彼頌為緣未生信耶?
│││ │││ 抑或無因無緣而生?或有因緣然此未說耶?任何亦不應理,且與本論義相乖反,極易了知。
│││ │││ 此利根時,由量善成體道相三為無生已,則能以量成立修彼義故,而有現證所修義之聖位,
│││ │││ 作是承許復有何失?若謂如是則與說由生信漸次趣入聞思修三而成相違。若爾,若能以離一多之因
│││ │││ 成立宗法及周徧性,及能成立由修宗義能生明了顯現者,如是則須承許已善了知《現觀莊嚴》矣。
│││ │││ 由何量成體道相三為無生耶?謂最初於資糧道時,由以「離一多體性故」及金剛屑因等為因之量
│││ │││ 證成,修彼義故能得道智及相智也。
│││ │││ 後二種智雖證三法無諦實生,然以通達微細法無我所差別之體智,此時非正所說。
│││ │││ 說云了知體無生者,當知是為辨識佛母體性,而知其為補特伽羅無生之故。
│││ │││ 於此等處生誤解已,亦見有許體智道智定證無我者。有長時為極重相違荷擔所壓而不自知者,
│││ │││ 許於前句正所說之體智唯劣乘中有,及許與此所說義無差別,同時又說以離一多之因成立體無諦實
│││ │││ 之生;又於承許聲聞聖者亦有通達微細法無我者,如見凶煞。
│││ │││ 中觀師所許之因雖有多種,此中但說離一多因。於彼有二:
│││ │││ ┌─壬一 辨識論師所許之所破法
│││ │││ │ 譬如幻師行變幻事,木石等物現為象馬。若彼顯現非由亂識增上安立,乃木石等自分而有,
│││ │││ │ 則是彼等先有同類施設所致,故眼未迷亂者亦應能見。如是補特伽羅及蘊若非心識顯現
│││ │││ │ 增上安立,乃境自分不共本有而成就者,則應堪忍勝義理智觀察,及聖根本智應能見等。
│││ │││ │ 是故非由心識顯現增上安立,乃境自分不共本有而成就者,即所破法。
│││ │││ └─壬二 破於餘所依上之因 分二
│││ │││ ┌─癸一 舉因
│││ │││ │ 若於諦實一多任何皆不成就,則決定是諦實中無,譬如影像,體道相三亦於諦實一多
│││ │││ │ 不成就也。此是能遍不可得因。
│││ │││ └─癸二 成立彼理 分二
│││ │││ ┌─子一 成立宗法 分二
│││ │││ │┌─丑一 成立離諦實一
│││ │││ ││ 彼有法,諦實一不成就,是有分故。若于前陳如瓶之上,彼因現識能成;而於不能
│││ │││ ││ 現識成立之前陳上,須依能遮容有無分所知之量,及與決定有分無分直接相違之二種量
│││ │││ ││ 而成立之。成立彼之周徧雖需三量,而遮因及所破法有其同品難通達故,今說彼者:
│││ │││ ││ 亦是有分,亦復成就諦實是一之同品若有,則分及有分二者,須於顯現現似異體,
│││ │││ ││ 而其本來體性是一,不然即成無有分故。
│││ │││ ││ 於顯現中現似異體而其本來體性是一者,於虛妄理可不相違,於諦實理則成相違。
│││ │││ ││ 此復彼有分及多分有法,應互無異,若互有異聖根本智應必能見,而聖根本智不見為異
│││ │││ ││ 故。若許,有分有法,應成多,成實且與多分無異故。若許,則為成一之量所妨害也。
│││ │││ ││ 多分有法,應成一,成實且與有分無異故。若許,則為成多之名言量之所妨害。
│││ │││ ││ 由依彼等道理,遮其多分與有分無異;由遮彼故,遮太過因。此復遮其一分即遮總聚,
│││ │││ ││ 故遮因之後分不應道理。須許由遮前故而遮彼因,由遮分及有分若互有異聖根本智應必
│││ │││ ││ 能見,即遮有分及成諦實一之同品也。
│││ │││ │└─丑二 成立離多
│││ │││ │ 體道相三有法,諦實多不成就,諦實成就之一無故。
│││ │││ │ 前已成立諦實一不成就,何故此中則舉無諦實一為因耶?用彼成立此因之周遍故;
│││ │││ │ 且彼因者,乃依遮止無分及「若成就諦實一者,則須成為無分之一」此二者而成立也。
│││ │││ └─子二 成立周徧
│││ │││ 此中雖須決定因之同喻之量、決定所立法與所遮法直接相違之量及遮因與所破法有同品之量三者
│││ │││ ,前二易解,故說後者。
│││ │││ 若以於彼影像體上,決定一多是互遮相違之直接相違之量,通達無有一多之第三聚,則於影像
│││ │││ 體上無有諦實成就一多之第三聚,能以通達決定也。
│││ │││ 有不諳正理建立者謂:以彼決定「若有,則於一多隨一」之量,能斷執著「若諦實有,而不周遍
│││ │││ 諦實一多隨一」之增益。若爾,則以決定「若是所作,周遍是無常」之量,應能斷除執著
│││ │││ 「若聲是所作,而不周徧聲是無常」之增益故,以彼為因之比量即應不新斷除增益矣。
│││ │││ 所應說者甚多,暫且置之。
│││ │││ 【釋】 於彼極淨信故,現欲彼功德之二種補特伽羅,亦復於彼及依彼之聖言,於一切種攝持
│││ │││ 等事極生恭敬。次依聞所成等智慧生起次第,當能獲得最勝善妙。
│││ │││ 是故於佛母之清淨信心,乃是獲得一切善妙主要之因。
│││ │││ 【疏】
│││ ││├─庚二 由此而生希求欲樂
│││ │││ 於佛母生信心者有勝所為,於彼佛母極淨信故,現欲彼能成辦四聖所求義利等功德之補特伽羅,
│││ │││ 利鈍二種《現觀》所化,亦復於彼般若波羅密多,及以彼為所詮之廣中略三諸聖教言,
│││ │││ 極起恭敬生希求欲故。
│││ │││ 為何義故耶?為於圓滿所詮,能令生起於一切種攝持文句等聞思修三之慧故。
│││ ││└─庚三 於彼入已得果之理
│││ ││ 生大希求有勝所為,由彼生已,依彼即能獲得最勝善妙無上菩提故。
│││ ││ 非生希求無間即得,須依聞所成等三慧生起之次第而得故。
│││ ││ 彼等正說至尊心續之中順次生起道次之理,逆次由此推比可知。
│││ │└─己二 攝義
│││ │ 於佛母之清淨信心,乃是獲得一切善妙主要之因,已由決定如是因果之量而說訖故。
│││ │ 【釋】 此中三種一切智性盡攝八事,彼等亦是般若波羅密多,且由如次當說之理,亦當了知乃是
│││ │ 圓滿一切事義。內心安住如是之理,而由三種一切智性之門讚頌般若波羅密多也。
│││ │ 【疏】
│││ ├─戊三 斷諍
│││ │ 造論之初讚頌般若波羅密多,為於一切,為但於其一分耶?若如初者,未讚四種加行及法身故,
│││ │ 數量成減。若如第二,則三隨一,或主讚頌相智獨一即可,何用三者說為讚境耶?
│││ │ 不許後者,而許前者。此復正說三種,有其因相及勝所為,故無數減之失。
│││ │ 其中由三智門而讚之因者,至尊意欲讚頌八事,內心安住三種一切智性盡攝八事如是之理,
│││ │ 由三種一切智性功德之門,而讚般若波羅密多故。由三智門而讚之所為者,三智所攝八事,彼等亦是
│││ │ 圓滿般若波羅密多;復由如次當說之理,亦當了知彼三智性乃是圓滿諸聖所求一切事義故。
│││ │ 前一「亦」字,乃謂三攝八故,彼等八者亦復許為讚境也。
│││ │ 以三攝八之理者,以大攝小、以自性攝分位、及將能攝三智與所攝三智說為各異等,不堪正理觀察故
│││ │ ,暫且置之。其義謂若圓滿修習三智,即成修習所有八事,是故若見圓滿三智具足所欲功德,而於八事
│││ │ 未能如是見者無之;又許讚頌三智,而復不許讚頌八現觀事者無之。
│││ │ 但以三智之語而說之所為者,為令於彼能成三種種姓所求事義之三種道,各各無雜而了知故。
│││ │ 總之,若是八種現觀之一,則決定是其中一智之所修相,及依此理而修習故,以三攝八。
│││ │ 【釋】 聲聞,及彼同類而其解脫少分超勝之獨覺,亦即諸求般涅槃者,由遍了知一切法體無生智性
│││ │ ,能令獲得有蘊無蘊二種相之涅槃者。盡其輪廻利益眾生之諸菩薩,即由通達一切諸道無生體
│││ │ 性,能令成辦一切眾生事義者。由心契入一切諸相無生,具足正守護身之佛,瑜伽自在者中之主
│││ │ ,於其諸行對治之無餘法輪,一切種能作旋轉者。為諸聲聞等所圍繞之佛,於彼能作成辦之母而
│││ │ 行敬禮。
│││ │ 【疏】
│││ └─戊四 文義 分二
│││ ┌─己一 由各各功德而讚 分三
│││ │┌─庚一 以體智導趣寂滅之理
│││ ││ 謂「能令獲得者」等。何補特伽羅能得耶?謂諸聲聞,及不但彼,亦有獨覺,即諸希求涅槃自利
│││ ││ 果者。文中如何顯示亦有獨覺?謂由是彼聲聞同類故,間接示之。此復是於宣說體智功德句中一併
│││ ││ 宣說。
│││ ││ 雖依聲聞同類而說,然非都無差別,謂以無聲於他說法,已斷所取分別,於最后生不須依待師教
│││ ││ 等,解脫少分超勝故。
│││ ││ 由何方便者,謂由遍知一切法體補特伽羅之我無生之智。其果為何?謂即煩惱斷盡然尚具有
│││ ││ 昔惑業果苦蘊之涅槃,及無彼蘊相之二種涅槃。
│││ ││ 此中無餘涅槃許為色心相續斷滅之涅槃者,不應道理,以彼但是聲聞部所安立故,及此正逢論師
│││ ││ 自依理路建立劣乘涅槃之時故。
│││ │├─庚二 以道智成辦世間義利之理
│││ ││ 所依補特伽羅謂盡輪廻之中利益眾生之諸菩薩,方便謂由通達一切諸道無諦實生為體,果謂能令
│││ ││ 成辦一切三種種性眾生之事義者。
│││ │└─庚三 以相智旋轉法輪之理
│││ │ 能作旋轉。誰能轉者,謂佛具足於自三門諸相違品能正守護之身,於具止觀雙運瑜伽自在之聲緣等
│││ │ 中,於法自在具足圓滿,及於彼等教敕自在故,而成彼眾之主者。以何方便者,謂由具足能於諸法
│││ │ 一切因果體相無生心得契入之相智,以彼方便。其果為何者,謂即於諸所化八萬四千煩惱諸行對治,
│││ │ 八萬四千法蘊為體之無餘法輪,於此所詮,以一切種圓滿方便之相而作旋轉。
│││ │ 此中,世尊為斷所化相續中之所治品故,凡其所說一切教證諸法,皆是法輪。彼以何故謂之輪耶?
│││ │ 譬如轉輪勝王,彼之輪寶從於一方至於一方次第而轉,依此之力能勝諸相違品;彼亦於諸所化相續
│││ │ 次第而轉,能勝貪等諸相違品,與輪有同法故,謂之輪也。
│││ │ 各處散說諸法輪義,為易解故集在一處者,有《解深密經》直說三次法輪之名,
│││ │ 及《聖總持自在王經》未直說名,而由引導所化三種次第之門而宣說者。
│││ │ 其中初者,即彼經云:「世尊初於一時,在婆羅痆斯仙人墮處施鹿林中,惟為發趣聲聞乘者,
│││ │ 以四諦相轉正法輪;雖是甚奇甚為希有,一切世間諸天人等先無有能如法轉者,而於彼時所轉法輪,
│││ │ 有上有容是未了義,是諸諍論安足處所。
│││ │ 世尊在昔第二時中,惟為發趣修大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
│││ │ 說空相性而轉第二法輪;雖更甚奇甚為希有,而於彼時所轉法輪,亦是有上有所容受,猶未了義,
│││ │ 是諸諍論安足處所。
│││ │ 世尊於今第三時中,普為發趣一切乘者,依一切法皆無自性、無生無滅、本來寂靜自性涅槃,
│││ │ 以善辨相而轉第三法輪,第一甚奇最為希有,於今世尊所轉法輪,無上無容是真了義,非諸諍論
│││ │ 安足處所。」
│││ │ 於此經義,諸大車等所許多有不同。若如聖者無著論師為攝眾多大乘種姓所開唯識車軌,此經如
│││ │ 是分別三種法輪了不了義,及說究竟三乘等語,皆當如言取義。
│││ │ 此復說其第二法輪實例,廣中略三之《般若經》為不了義之理者,於此經中,為答勝義生菩薩請問
│││ │ 了不了義,大師宣說徧計所執自相不成,依他起及圓成實二自相成就;復依徧計所執相無自性,
│││ │ 依他起生無自性及勝義無自性,與圓成實勝義無自性三種道理,密意說言一切法無性也。
│││ │ 如是由依三性無性三種道理,密意說言一切法無性之故,般若母經非如實言,為不了義。
│││ │ 然廣抉擇無分別智所緣不變圓成實性所攝空性,乃是眾經主要,及彼經之正所化機不須觀待餘經解釋
│││ │ ,即能圓滿通達彼經意趣,而不如言執取其義。於其密意須由如《解深密》明了分別而作宣說之
│││ │ 諸種姓,雖為大乘種姓,然較前者其根稍劣。唯識中觀諸大車于般若母經,分了不了差別不同,
│││ │ 然俱許為此中所說第二法輪之實例者則同。
│││ │ 此中所說初法輪者易解。有藏人許後法輪者為了義經,於其實例許即此經及與《如來藏經》等。
│││ │ 又有說云,此等諸經顯示,勝義諦是立之自在常法,及徧計執與依他起是由亂心耽著而立,由其自體
│││ │ 成立者少分亦無,尤其許其後者為《般若經》主要所詮。彼等於經及《解深密》粗淺之義略作分別
│││ │ 之力亦無,即此經中說依他起及圓成實諦實成就,及說究竟三乘;而於《大乘寶性論》中已善成立,
│││ │ 《如來藏經》及《聖吉祥鬘經》等,皆說一切諸法為諦實空與忽爾垢染,及究竟一乘,是故彼等是否
│││ │ 一義應當思惟。又《寶性論釋》於證真實義之理,謂於《般若經》中詳之,次即開示唯是自空;
│││ │ 是故許《寶性論》釋《如來藏經》乃說勝義諦實成就,當知亦但自相矛盾而已。
│││ │ 由見彼是極粗顯之邪分別處,故僅如此不更開廣矣。
│││ │ 又有人執,「於今世尊所轉法輪,無上」所說近詞之實例,乃指《解深密經》全部者,亦不應理。
│││ │ 經中十位十地自在菩薩不同請問,大師對彼一一所作其餘回答,與此中之實例無關聯故。
│││ │ 是故即是大師對於勝義生菩薩請問了不了義所作教言。於前所引此經,是勝義生略報佛言:
│││ │ 「我今如是領解世尊所說義也。」各別安立中後法輪了不了義之名,而於經例次第乖反者,顯是絲毫
│││ │ 未觀經義而但依據經文也。
│││ │ 詳觀聖者無著論師於《寶性論釋》中所釋之義,及依佛護論師、月稱論師解釋龍樹論師意趣,
│││ │ 則《解深密》非如實言,為不了義;而許此中所說第二法輪般若母經是為了義。
│││ │ 又初法輪說無常等是不了義,而說補特伽羅及法無我細微空性者,則是了義。
│││ │ 復次,於轉初法輪時,五比丘及八萬天眾等,亦許彼等現證微細無我真實。《六十正理論》及
│││ │ 《中觀寶鬘論》中,亦復成立小乘藏中宣說微細無我真實,及彼所化於證阿羅漢果亦須通達真實也。
│││ │ 清辨論師等,初由通達依自續理之空性義,長時令得諳熟,相續熟已無間即當契入微細空性。
│││ │ 若但依憑聽聞彼諸大士複述,便謂聲聞聖者不能通達微細無我,如是等人猶如野狐與象較力。
│││ │ 是故諸自愛者應當於此慎之,蓋暇滿身速疾當逝,此世盛事亦復極無大義之故。
│││ │ 菩薩嘎瑪拉西拉(即蓮花戒論師)則謂,《解深密》說,由他人於補特伽羅及與蘊等假立為實者,
│││ │ 即是徧計所執;於彼無有少分自體,即是徧計所執相無自性之義。
│││ │ 又若遮依他起諦實成就,則於圓成實諦實成就,亦復同遮。
│││ │ 故為成立《般若經》中說一切法無有諦實是為了義,而許《解深密經》是建立彼宗也。
│││ │ 《聖總持自在王請問經》中,未說三種法輪之名,然以寶匠治寶之理而喻引導所化三種次第:
│││ │ 謂初以無常、苦、無我、不淨等厭離語,令於輪廻生厭患已,而得趣入聖法毗尼;
│││ │ 次以空、無相、無願之語,令其通達如來之理;
│││ │ 次以不退法輪之語,三輪清淨語,令諸自性具種種因之有情入於如來境界也。
│││ │ 此何所顯耶?謂即顯示次第趣入三乘者與大乘定性所化二者行道次第。
│││ │ 若是定性劣乘,以初次第熟相續已,第二次第令脫諸有,次由第三次第之門導令趣入大乘之道。
│││ │ 若是定性大乘,仍由第一次第成熟相續同前,次修第二次第之義,其後即於證空性慧,
│││ │ 而以廣大方便分攝持而修,開示第三次第。初次第之無我是為粗分無我,第二次第所說為極微細。
│││ │ 若爾彼於第二次第宣說不應道理,以達空性之慧必須以方便分為先故。無過,謂如《中觀莊嚴論釋
│││ │ 》所說,大乘利根種姓於勝菩提發心,須先通達空性故,且此次第亦是特為正所化機而說故。
│││ │ 如依此義,則《如來藏經》亦當攝為此中第三次第實例,此於《大乘寶性論》初品之末顯示所為之
│││ │ 論義中最極明了故。彼等之義,於彼論之疏中已廣說竟,由彼當知。
│││ │ 法蘊之量,及聲聞部承許之理等,皆易了知。
│││ └─己二 總攝而讚
│││ 為諸聲聞及菩薩等之所圍繞之佛,於能成辦彼所求義之母而行敬禮也。
│││ 【釋】 若曰:如是先行禮讃之《現觀莊嚴論》,於體、對治及諸相中,若攝其一而造論者,若如初分,
│││ 是為無義劬勞,於此《般若波羅蜜多論》中,凡相乘論未說之體不可得之;
│││ 若如第二,亦由但攝清淨法故,未攝雜染諸法,故應不能了達此為誰之對治;
│││ 若如第三,亦由但攝無體之相故,無能通達諸義,少分亦未說故,即成無義。
│││ 有人豈非當作如是思惟耶?
│││ 【疏】
││├─丙二 於樂廣者開廣而說 分三
│││┌─丁一 論所為義 分二
││││┌─戊一 釋一一斷除造論無義之疑而總建立所詮三智 分二
│││││┌─己一 諍
││││││ 若云:此等所諍之義,為是實有承許彼者?抑或雖無,然是釋其潛在之疑耶?若如初者,為諍母經
││││││ 為諍於論?若如初者,經中以彼三智等為差別依,而廣抉擇空性之故,念云「但說體耶」等之疑惑無
││││││ 之。若如第二,為是見全論已,抑為但於見供讃已耶?若少分亦不見者,則論師說「如是先行禮讃」
││││││ 等言,即不相關。若如初者,已知所詮為何之際,何故諍為?
││││││ 若如第二,則於至尊才書供讃頌已,無間即生如是疑惑之補特伽羅彼為誰耶?若見由三智門讃頌佛母
││││││ ,則論全體須如供讃所說相同而作之必要性少分亦無;若謂有者,則於已知即將抉擇三智,猶尚念云
││││││ 「何為所詮」,是為無智之問故,如是問答論中舉之無義。抑或誰亦無有如是許者,乃是論師為斷他
││││││ 人容有之疑而設,若爾則與《大疏》相違。是故當說其義云何,及此諍論為從何處衍出亦須宣說也。
││││││ 誠然。說彼乃諍間接立誓「當造詮演三智之論」者,亦難應理,以於如是決定之時,而問「何為所
││││││ 詮」,乃是孩童幼稚之問故;間接立誓「當造隨順讃境功德之論」,亦無必然繫屬故。
││││││ 故若實有如是興諍之補特伽羅,由伺察意定解將要抉擇三智,要抉擇彼,若不通達彼等所緣體道相
││││││ 三,則於三種有境無由通達,故先必須抉擇彼三所緣,如是則於如下當說即成過失。
││││││ 其生疑處,即是供讃。
││││││ 雖然,此是當答智者問時。若有智者依供讃頌生如是疑,則難決斷。故其主要疑者,謂若三智作為
││││││ 所詮,與經重複故,造《現觀論》即無必要,此即所為關連之承接文中所出諍論。於彼作決斷者,
││││││ 即是斷除諍以一一為其所詮,故顯然是論師釋其潛在論敵。此與《大疏》亦無相違,若作如是許者,
││││││ 即是於此諍時所說攻難之義。又如此中所說,謂言「若唯說其一一之義,將成此等過失」,
││││││ 若如是許者雖實,而論師則隱取「不許如是」也。
││││││ 意謂此等辨答乃從供讃衍出,將之攝入供讃諍論之中,並說「諸劣慧士夫」等,是所為關連時之
││││││ 諍答者,顯是未能善解其義之相。極為明顯是為成立造《現觀論》有所為故,斷除謂為無義之疑,
││││││ 次說論所詮義三智之總建立。前後諍答分為供讃與所為關連各別二者不應道理,此亦如下當說。
││││││ 是故若云:若造如是先行禮讃之《現觀莊嚴論》者,則於為生擇法慧之體、為斷所治品之對治、
││││││ 及為無餘了知所知之諸相中,其中任一攝為所詮而造論者,觀彼一切俱不應理。若如初分者,
││││││ 造論劬勞是為無義,以與對法重復之故。如是於此《般若波羅蜜多現觀莊嚴論》中,凡於抉擇諸法
││││││ 自共相之相乘對法諸論之中未說之體不可得故。
││││││ 若如第二分者,亦由但攝對治之清淨諸法為所詮故,未攝所斷之雜染諸法作為所詮,故依此論即應
││││││ 不能了達此等對治是何所斷之對治也。
││││││ 若如第三分者,彼復為說有體之相,為說與體無關之相耶?若如初者,仍成與對法重復之過。
││││││ 若如后者,亦由但攝無體之相為所詮故,則應希求彼境之諸士夫所需法義少分亦未宣說,依止此論
││││││ 少分亦無能通達與蘊無常及無我等所表之體相屬諸義故。若許,則造此論應成無義,以諸士夫所需
││││││ 法義少分亦未說故。是故有智之人豈非當作是念:「造論無有必要。」而作如是思惟耶?
││││││ 【釋】 彼則不爾。何以故?謂若聲聞、獨覺、菩薩及與無上諸佛,如其次第而以三種一切智性
││││││ 盡攝所有現觀者,則亦以彼三分而攝故。
││││││ 【疏】
│││││└─己二 答 分四
│││││ ┌─庚一 正答
│││││ │ 《現觀莊嚴論》有法,若有但攝體、對治、相其中任一而為所詮之過者,彼則不爾。何以故?
│││││ │ 以彼抉擇體、對治、相三者而為所詮,而由體、對治、相三分能表三智之理,亦攝為彼之所詮故。
│││││ │ 抉擇三智之因相者,謂欲抉擇所有聖者現觀故。此復若諸聲聞、獨覺、菩薩及與無上諸佛
│││││ │ 所有現觀,如其次第而以體智、道智、相智三種一切智性盡攝故。
│││││ │ 有謂:四聖現觀攝為所詮,由攝三智為所詮故;此因周遍,以此三智能攝四聖現觀故。
│││││ │ 此是未知辨別能詮以遮相轉之理,姑且置之。此時所說體、對治、相與三智者,當依其一而表餘一
│││││ │ :謂若總合別依別法,則成「於四諦所依體上證二無我及其眷屬之智差別」;若彼別別分開,
│││││ │ 則成「體、對治、相三」。此由如下「一切智差別」等,亦可知之。
│││││ │ 於此藏地昔有智者,亦未通達「若攝三者為所詮者,造論應無必要」之諍是從所為關連承接文中
│││││ │ 所出,而計此中間接說彼諍答,舉諍難云:若攝彼三者,則此論體應成三分。
│││││ │ 次答:以是宣說一補特伽羅成佛因緣故,體不成三。
│││││ │ 又說:「若爾,三智應成唯是一補特伽羅之現觀矣。雖是抉擇一補特伽羅之因緣,然三智者
│││││ │ 當是各別補特伽羅現觀,當如是說。」此者極不應理,斷其一一之諍是次要故,及「若攝三者,
│││││ │ 則造此論應無必要」是其主要之諍,因此說彼是此釋論間接之義不應理故。
│││││ │ 是故此等斷諍,乃是為總建立論之所詮,及為成立造此《現觀莊嚴》有其所為之故。
│││││ │ 【釋】 如是中品佛母中云:「善現,一切智性者,為屬聲聞及諸獨覺;道智性者,屬諸菩薩;
│││││ │ 一切種智性者,為屬如來應正等覺。」
│││││ │ 【疏】
│││││ ├─庚二 舉教證 分三
│││││ │┌─辛一 舉中般若 分二
│││││ ││┌─壬一 略標
│││││ │││ 以三智攝四聖現觀之因相者,如是中品佛母中呼「善現」已,
│││││ │││ 一切智性於建立所依及生起所依中,此依後者為屬聲聞及諸獨覺之現觀;
│││││ │││ 道智性者,如前依於區分各各現觀種類之建立所依,為屬諸菩薩之現觀;
│││││ │││ 一切種智性者,俱依建立、生起二種所依,為屬如來應正等覺之現觀也。
│││││ │││ 於此有許體智唯於聲聞、道智唯於菩薩相續中有者,決非本論意趣。
│││││ │││ 於《大疏》中,所說所詮之義,《聖般若波羅蜜多十萬頌》等經義,修菩提心及教授等之自性
│││││ │││ 及云「一切以八品而分」,復於「無跡無去生」時之釋,法身之解釋中,亦皆多次說故。謂八
│││││ │││ 品之八種主要所詮,是以能表相智十法為道所依,分彼而為八種分位,大乘補特伽羅所應修習
│││││ │││ 。本略釋中亦說,八種現觀自性,是諸菩薩之所領受。若如汝宗,則須承許體智非為第三品之
│││││ │││ 主要所詮,亦與解釋法身時說,「及一切相智」中之「及」字是指道智及與體智等語相違故。
│││││ │││ 昔又有云:菩薩相續雖生道智體智二者,然體各異,及於諸佛相續,三智體性各別而生;
│││││ │││ 此復相智無餘現了眾相,然佛其餘二智不了知故;道智現了道總性相,體智則不了知;
│││││ │││ 是故分為三種徧智中之體智唯了法體,道智唯了體、道,以是三智體唯各異。
│││││ │││ 於此有云:相智不能通達體者,通達依彼之相則成相違;若通達體,則與體智體非一宗即便
│││││ │││ 失壞。此亦難成正破。然佛有無分別皆無任何錯亂故,須許佛心相續中之體智為無分別及無錯
│││││ │││ 亂。是則體若顯現,於彼亦須現相;現前顯現而未能見之心,於佛無之,由已斷盡一切錯亂種
│││││ │││ 故。又如獅子賢論師所說,即佛眼識亦復了達一切所知,須如是許。
│││││ │││ 故難安立佛之三智其體各異。
│││││ │││ 此中云何體智說為聲緣現觀耶?但由建立所依各異而已,謂諸聲緣聖者唯為成辦寂滅則需
│││││ │││ 體智,且唯體智即能成故;菩薩生起相智需了三道,且唯依彼即能生故;無餘轉諸法輪定需
│││││ │││ 相智故,各各智用不同之建立各異也。
│││││ │││ 【釋】 「世尊,云何尋求一切性者,為屬聲聞及諸獨覺?善現,言一切者,唯是所有內外
│││││ │││ 諸法,彼等亦為聲聞及諸獨覺之所了知,復非以一切道,亦復非於一切相故,
│││││ │││ 是故說言屬諸聲聞及獨覺者,即是一切智性。」
│││││ │││ 【疏】
│││││ ││└─壬二 廣說 分三
│││││ ││ ┌─癸一 體智攝聲緣現觀之理 分二
│││││ ││ │┌─子一 啟問
│││││ ││ ││ 謂云:世尊,因及所為云何故,尋求一切性者,為屬聲聞及諸獨覺之現觀耶?
│││││ ││ │└─子二 答
│││││ ││ │ 呼「善現」已,言一切者,唯是所有內外十二處等諸法,彼等亦以無常等十六行相而為
│││││ ││ │ 差別,為諸聲聞獨覺現前所了知故,而有體智;亦復非以一切三道決定出生故,無有道智;
│││││ ││ │ 亦復非現證於一切相故,無有相智。是故說言屬諸聲聞及獨覺之現觀者,即是一切智性所攝
│││││ ││ │ 。此則顯示於聲緣有體智而無道智、相智,餘二補特伽羅無體智者,絲毫未說。
│││││ ││ │ 【釋】 「世尊,云何尋求道相性者,為屬諸菩薩耶?善現,諸菩薩者,若聲聞道,
│││││ ││ │ 若獨覺道,若諸佛道,此一切道皆當生起,應當了知彼一切道,彼等亦當圓滿,
│││││ ││ │ 彼等道之所作亦復應作。然若願未周徧圓滿,若諸有情未徧成熟,若佛國土未徧清
│││││ ││ │ 淨者,於彼等之真實邊際不作現證。是故說言為屬諸菩薩者,即是道相智性。」
│││││ ││ │ 【疏】
│││││ ││ ├─癸二 道智攝菩薩現觀之理 分二
│││││ ││ │┌─子一 啟問
│││││ ││ ││ 世尊,云何尋求三道之相性者,為屬諸菩薩之現觀耶?
│││││ ││ │└─子二 答 分二
│││││ ││ │ ┌─丑一 文義
│││││ ││ │ │ 具足清淨慧故「善現」教授。諸菩薩者,若聲聞道通達補特伽羅無我之智,
│││││ ││ │ │ 若獨覺道達能所取異體空之智,若諸佛道達一切法無有諦實之智,此之一切三道者,
│││││ ││ │ │ 皆當初於相續生起,其次應當現前了知彼一切道,亦當由斷證門圓滿彼等三道,彼等於
│││││ ││ │ │ 三道之道所作成熟有情亦復應作。由如是作用,是故說言屬諸菩薩之現觀者,即是道相
│││││ ││ │ │ 智性。菩薩聖者具清淨慧,善巧於相續中圓滿生起三道斷證德類故。其次具足清淨方便
│││││ ││ │ │ ,於證實際善巧時非時故。
│││││ ││ │ │ 三道所作一切當作耶?謂於彼等三道真實邊際,不作現證。現見多有念作「彼等於
│││││ ││ │ │ 真實際」者,而倒說是本文有誤。為於一切時耶?若依化身,則是猶如無量光佛發願:
│││││ ││ │ │ 「乃至於我成佛剎土未成無有不具神通者,我不成正覺!」即為殊勝化身國土所化而發
│││││ ││ │ │ 之誓願;若依報身,則為「乃至未能圓滿自力,能夠純以大乘聖者而為眷屬者,則不成
│││││ ││ │ │ 佛」之誓言,及與如是所發之願,若未周徧圓滿;同時能於百億剎土舉等彼量之身,
│││││ ││ │ │ 復於一一之眷屬中安立無量有情住於聖道,如是有情乃至未如膿熟瘡破而徧成熟;
│││││ ││ │ │ 成就報身淨土及勝化身淨土如極樂者之因,若由圓滿如是善根之門未徧清淨佛剎土者,
│││││ ││ │ │ 則不以於劫等之中安住寂滅界之等持而證真實邊際。
│││││ ││ │ │ 誓願圓滿之量,說為安住法性等持,而能無功用轉任運利他者,即成說言:「乃至
│││││ ││ │ │ 未獲法身之間,不證法身!」故無所疑。而以圓滿菩薩道之所化作為成熟眾生之量者,
│││││ ││ │ │ 亦復同前,但是所立而已。
│││││ ││ │ │ 又說於佛自分顯現唯見淨土,穢土是依所化他分顯現安立者,是為不知安立佛自相續
│││││ ││ │ │ 所攝無過盡所有智,但知一切智見於一切種無有顛倒,唯是未諳正理建立者之邪倒分別
│││││ ││ │ │ 。若佛自顯現中不現穢土之現分者,則佛未能現見穢土,間接通達亦不應理故,
│││││ ││ │ │ 應成定無矣。
│││││ ││ │ │ 是故前者如前所說。中間者,能於百億剎土舉等量身,復於一一所舉之身,彼眷屬中
│││││ ││ │ │ 以一一偈,而能安立無數有情住於聖道者,乃至尚有等起分別,即無彼能;故於一時
│││││ ││ │ │ 如是一齊作者,亦賴任運無功用轉,及須觀待無明習氣所造乃至無漏之業亦復斷除,
│││││ ││ │ │ 於寂滅界安住等持不復再起。亦間顯示即於如是所化,若於成熟解脫二中,已令住於
│││││ ││ │ │ 成熟道者,即當現證實際邊也。徧淨剎土之量,亦非任何剎土皆可,乃是能成報身淨土
│││││ ││ │ │ 及與殊勝化身淨土之善根力周徧圓滿。
│││││ ││ │ └─丑二 辨析 分三
│││││ ││ │ ┌─寅一 辨識通殊
│││││ ││ │ │ 通殊之言,是於文中明說之語,故作間接隱說不應道理。
│││││ ││ │ │ 此時若依直接宣說者,則言「彼等亦當圓滿,彼等道之所作亦復應作」是為通例;
│││││ ││ │ │ 次若念云:「一切道之所作皆當圓滿耶?」則說特殊云:「於彼等之真實邊際不作
│││││ ││ │ │ 現證。」此中疑處微小,僅此不贅。
│││││ ││ │ ├─寅二 釋經說菩薩應當圓滿聲緣斷證之義
│││││ ││ │ │ 有以初地圓滿聲緣證德,八地圓滿斷德,並於後者之因說為末那轉依,以及無餘
│││││ ││ │ │ 斷除煩惱障故。此非論師所許,《大疏》云:「三界修斷煩惱,分作十六品已,」
│││││ ││ │ │ 《大疏》復云:「由於見修二道行法差別,建立極喜地等十地。」
│││││ ││ │ │ 故說於十地位猶有煩惱障也。
│││││ ││ │ │ 有人破彼宗已,說云:初地圓滿斷證二德,斷德圓滿之義者,能繫輪迴之煩惱障,
│││││ ││ │ │ 即於初地業已斷除;聲緣羅漢亦未斷除隨眠煩惱之障,猶以無明習氣之因而受意生身
│││││ ││ │ │ 故;故於初地圓滿斷證二德。此於斷治建立及與斷除所斷之理,唯作顛倒之說。
│││││ ││ │ │ 聲緣羅漢猶未斷盡煩惱障種,任何大車皆未宣說,而反善為破除故,且於正理亦不
│││││ ││ │ │ 相應故。若如是者,聲聞於見道中亦未斷盡分別煩惱障之種子故,則應不能安立有學
│││││ ││ │ │ 聖者補特伽羅以為僧寶,由依汝宗,才獲見道於見道中尚未斷盡於正皈依之疑種故。
│││││ ││ │ │ 若因不成,則與聲緣羅漢猶未斷盡煩惱障種相違。
│││││ ││ │ │ 而舉依止無明習氣地而受意生身為因者,毫不相關。所說「無明習氣地」者,此於
│││││ ││ │ │ 聲緣羅漢及獲自在菩薩相續之中皆悉有之,而諸大車作所知障,非煩惱障故。若謂吾
│││││ ││ │ │ 等亦許隨眠煩惱障為所知障者,如是則更為奇異矣!觀察初地圓未圓滿聲緣斷德之所
│││││ ││ │ │ 斷者,於一切種不可為所知障故。是故莫如遣狐為王,入佛聖教而行破毀!
│││││ ││ │ │ 故於《二萬頌顯明論》中云:「復次說云,從於預流乃至獨覺智斷,凡其所有,
│││││ ││ │ │ 皆是已證無生法忍菩薩之忍。是何忍耶?謂即苦法智忍是。由何可知?如云:『別有
│││││ ││ │ │ 餘殊勝道,種姓、根與資糧而超勝故。菩薩忍之作用無餘盡攝諸餘證德作用故,彼等
│││││ ││ │ │ 所有智斷皆是彼忍。然說證德之量非唯此者,是餘異門。』依此中義而說,即見道位
│││││ ││ │ │ 菩薩苦法智忍作用,無餘能攝聲緣通達補特伽羅無我作用,依此意趣而說菩薩彼忍能
│││││ ││ │ │ 攝聲緣斷證,非證補特伽羅無我所有功能皆於見道圓滿之義也。」
│││││ ││ │ │ 由此說義,故於初地圓滿聲緣斷證二德或彼隨一,皆非彼許。
│││││ ││ │ │ 若爾云何?謂諸菩薩若欲斷盡如聲緣之煩惱障,及被說為獨覺不共所斷之所知障
│││││ ││ │ │ 所取分別者,於見道位即有能斷之力,由此意趣而說菩薩忍之作用能攝諸餘證德作用
│││││ ││ │ │ 。所以能有如是功能之因者,如上所舉:別有餘道現證一切法諦實空之智,較諸聲緣
│││││ ││ │ │ 殊勝;此若有者,則於其上更加具足大乘種姓、信等諸根最極鋒利、及與廣大福德資
│││││ ││ │ │ 糧,由此超勝諸聲緣故,即是其因。
│││││ ││ │ │ 喇嘛大譯師依據《寶性論釋》說於八地自然出生無分別智所攝道智,說云:「八地
│││││ ││ │ │ 生起聲聞獨覺道之影像,非於下位,以有退墮聲緣之虞故。若爾是何忍耶?謂即苦法
│││││ ││ │ │ 智忍。」此說云何?彼乃顯示所知聲聞道所攝之忍,非說能知菩薩不共之忍,
│││││ ││ │ │ 故許八地圓滿聲緣斷證。
│││││ ││ │ │ 《二萬頌顯明論》此文之義者,如住加行道忍菩薩,若以斷除煩惱障種為主而勵力
│││││ ││ │ │ 者,齊獲見道即能斷盡煩惱障,亦能獲得斷除彼之解脫道。故住大乘見道法忍位者,
│││││ ││ │ │ 若亦如是而勵力者,如前所說,是以假設證得之理而顯彼道力用。此外,先未趣入劣
│││││ ││ │ │ 道之菩薩聖者於未成佛之間,斷盡煩惱障種及彼解脫道者皆不出生,亦是論師所許。
│││││ ││ │ └─寅三 辨識實際邊已釋其作證之理
│││││ ││ │ 此中實際邊者何耶?於彼作證之理云何?
│││││ ││ │ 唯以真如為實際邊,於彼作證之義,謂即於彼安住等持不復再起;及以法性離垢之滅為
│││││ ││ │ 實際邊,於證得彼許為作證。彼等皆與說言「未成佛間不證佛位」義同,故難應理。若作斷
│││││ ││ │ 滅涅槃者,亦與間說圓滿成熟清淨已當作現證相違故。有人分為唯於真如等持不起,及於
│││││ ││ │ 離垢真如等持不起,有能不能之差別者,理實可笑!
│││││ ││ │ 故此教授主要是對大乘定性補特伽羅所說,亦即教云:「從於最勝菩提而發心已,若未
│││││ ││ │ 圓滿三種特殊,任何時中亦勿現證實際!」若於一般所化,則教誡云:「聲緣羅漢從寂滅界
│││││ ││ │ 起已,而於大乘發心以來,乃至未能圓滿三種特殊,今后任何時中亦勿現證實際!」當知
│││││ ││ │ 若於彼時中間,誰亦無能作證實際邊者,則於此時無須宣說如是教誡矣。
│││││ ││ │ 若爾,何為實際邊耶?於彼作證之理云何?
│││││ ││ │ 總雖真如亦是實際,及諸菩薩聖者若證實際邊者,須於真如現住等持;然此則是周徧行苦
│││││ ││ │ 寂滅之界,諸入寂滅界等持之聲緣羅漢,亦於未入等持之先,為寂滅樂映奪其心,觀待作意
│││││ ││ │ 乃至劫中不再復起而入寂滅等持,此即依於劣乘種姓而說之證實際邊義。如是之劣乘所化,
│││││ ││ │ 其定性者若初即便施予前說教誡者,則於劣乘種姓亦當退失。從寂滅界起已,於勝菩提發心
│││││ ││ │ 之補特伽羅,由先串習力故,於彼等持雖將再再而入;然於捨棄大乘發心氣息亦無,
│││││ ││ │ 諸善辨者應當了知。
│││││ ││ │ 若如許滅諦為勝義諦之諸大車許,《般若經》中此時所說之實際邊,唯應說為但指真如。
│││││ ││ │ 法友論師亦許此釋作者論師所許即如前說,對「於真如性不作現證而為所依」之義,謂「補
│││││ ││ │ 特伽羅無我邊之寂滅性者」為顯實際邊義,且引不說修道之因以為教證。此等皆是善達論師
│││││ ││ │ 意趣,說法友許斷滅涅槃為實際者,有欠觀察。
│││││ ││ │ 諸先未趣劣道菩薩,於未圓滿三法以前能否現證實際邊耶?若現證者其理云何?設若欲證
│││││ ││ │ 於獲見道無間即能證者,則八地者更何待言!然於七地以下作證之疑小而八地大故,得八地
│││││ ││ │ 已諸佛令起滅定。此亦但是假設而已,證八地已乃至未滿三法豈有現證實際邊者!若現證者
│││││ ││ │ ,其義即是於真如上,由彼寂滅周徧行苦之樂善引其心,於寂滅界劫等之中而入等持。即於
│││││ ││ │ 圓滿三種特殊已而現證實際邊者,彼亦豈有為寂滅樂映奪其心而失自在之虞!諸聲緣等從
│││││ ││ │ 寂滅界起已而入大乘,雖亦間有作證實際,但由串習力故而已;念云「當於此中長住等持」
│││││ ││ │ 而作牽引者,少分亦無也。
│││││ ││ │ 此等諸處極難通達,故諸具慧辨者理當生疑;爾時勿作決斷,唯應善加辨析方為應理。
│││││ ││ │ 【釋】 「世尊,云何一切種智性者,為屬如來應正等覺?善現,如以何者體相、何者果相
│││││ ││ │ 、何者因相而詮諸法,如來心善了知彼等體相、彼等果相、彼等因相。是故說言為屬
│││││ ││ │ 如來應正等覺者,即是一切種智性。」
│││││ ││ │ 【疏】
│││││ ││ └─癸三 相智攝諸佛現觀之理 分二
│││││ ││ ┌─子一 啟問
│││││ ││ │ 謂云「世尊」等。
│││││ ││ └─子二 答
│││││ ││ 呼「善現」已,云:「如以何者體相、何者果相、何者因相而詮從色乃至相智諸法,如來心
│││││ ││ 善了知彼等名言安立之相等,由是因故說言」等等。
│││││ ││ 【釋】 如是於略品中亦云「欲學聲聞地者,亦當」等,於廣品中亦作廣說也。
│││││ ││ 【疏】
│││││ │├─辛二 舉略般若教證
│││││ ││ 如中《般若》宣說三智攝持四聖現觀之理,如是於略品《八千頌》中亦復宣說,謂彼中云
│││││ ││ 「欲學聲聞地者,亦當學習般若佛母」等故。
│││││ │└─辛三 略提廣般若之教證
│││││ │ 於廣品中亦復宣說,謂以「欲學預流地者亦」等而作廣說故。
│││││ │ 【釋】
│││││ │ 此中一切智性者,以色等法無常等相而為所依,而以斷除我愚為果;
│││││ │ 道相智性者,以一切乘能定出生,於真如性不作現證而為所依,以能攝受未攝有情等為果;
│││││ │ 一切種智性者,以一切法無生而為所依,以能利益盡虛空界邊際有情相續不斷,證真實際,
│││││ │ 並及斷除習氣相續為果。
│││││ │ 【疏】
│││││ ├─庚三 釋教義
│││││ │ 於此所說三智之中,一切智性者,具三差別,謂以所緣色等諸法,相者無常相等十六行相而為
│││││ │ 所依,而以斷除補特伽羅我愚為離繫果故。
│││││ │ 道相智性者,具足殊勝方便智慧,以具能定出生三乘一切諸乘之慧,及於非時于真如性不作現證
│││││ │ 而為所依之方便,以能攝受未攝有情等為士用果故。
│││││ │ 一切種智性者,已得二利究竟,由以一切法而為所緣,勝義無生相而為所依,以利他者,謂能
│││││ │ 利益盡虛空界邊際有情相續不斷;自利者謂不復起定現證真實邊際,並及斷除不染無知習氣之前後
│││││ │ 同類相續而為果故。
│││││ │ 【釋】 是故說云「《現觀莊嚴論》者,盡攝所有體、對治、相,故是全圓宣說現觀」者,
│││││ │ 極為應理。
│││││ │ 【疏】
│││││ └─庚四 攝義
│││││ 由以三智盡攝一切四聖現觀,是故說云「《現觀莊嚴論》者,乃是全圓宣說四聖現觀」者,極為應理
│││││ ,以其盡攝所有體、對治、相故。
│││││ 【釋】 彼諸劣慧士夫生疑念曰:具足大悲性之世尊,為饒益彼樂廣中略之有情故,豈非已於彼彼佛
│││││ 母之中,於其八種現觀次第,一切般若波羅密多之義而作明顯開示耶?聖者世尊勝不能勝
│││││ (勝不能勝,即不敗義,彌勒菩薩異名。)亦說彼者,有何義利耶?為除彼疑而令生起如理疑
│││││ 故,宣說趣入支分自論所詮、所為、及其所為之所為,其中所含關連等也。
│││││ 【疏】
││││└─戊二 斷除與經重複之過成立有所為義 分三
││││ ┌─己一 舉疑承接
││││ │ 今初,若云:若欲抉擇所有體、對治、相,則於三智須廣抉擇;如是則與《般若經》相重複故,
││││ │ 應無必要造此《現觀莊嚴論》矣!此是主要應斷之疑。此中直舉其疑,是為成立造作《現觀莊嚴論》
││││ │ 有勝所為之決斷支。
││││ │ 為除一類不知經與論之不共所為差別之劣慧士夫心中疑慮,慈氏直說自論所詮、所為、及其所為之
││││ │ 所為,以及隱說其中所含關連等也。如何疑耶?謂即念云:「聖者世尊勝不能勝,亦於八種現觀次第
││││ │ 而作宣說者,有何所為義利耶?無也。」生邪分別之因者,謂具大悲性之世尊,任於何等利中鈍根,
││││ │ 於具廣中略之信樂有情皆欲饒益,故於一切般若波羅密多之義,豈非已作明顯開示耶?已開示故。
││││ │ 於何處耶?謂於彼彼三種佛母中也。開示何義?謂即八種現觀次第。
││││ │ 除邪見已,次舉所為關連頌者,有其所為,是入此論之方便支分故。由舉所為關聯頌故,當能趣入
││││ │ ,由依此頌令生如理之疑念曰「此極可能有所為義」而趣入故。前所疑者多分顛倒,故勿執為除疑惑
││││ │ 已即生疑惑之義。總之,彼諸非理之疑,所謂念云「於造此論或無能成士夫現竟義利之所為義」,
││││ │ 及念「雖有所為而非士夫所希求義」,及念「雖是彼義,然彼所為不能成辦」,及念「
││││ │ 雖總能成,然與此中所宣方便不相繫屬」;與彼相違者,即是顯示於所為等四生如理疑之趣入支分。
││││ │ 【釋】 頌曰: 大師於此說 一切相智道 非餘所能領 於十法行性
││││ │ 經義住正念 具慧者能見 為令易解故 是造論所為
││││ │ 【疏】
││││ ├─己二 頌
││││ │ 今造此論,無與母經重複之過,謂依於此易解母經義者,是造此論之所為故。易解經義有其所為,
││││ │ 謂諸具慧菩薩由此則能現見能表相智體即發心等十法行之經義故。現見經義非無方便,謂以聞思安住
││││ │ 正念而修,即能現行故。此論具有殊勝應通達義,謂大師以一切相智性現前觀見,而分趣彼之道十法
││││ │ 為八分位,於此三種佛母所說而為所詮作抉擇故。彼八現觀次第非於任何補特伽羅皆能圓滿領受,
││││ │ 非餘外道及聲緣等所領受故。
││││ │ 初二句頌顯所詮體,次後一句說其差別,其次三句宣說究竟所為,最後二句說所為義,其中關連
││││ │ 依義推知。
││││ │ 【釋】 一切相智性者,即佛之道,殷重標示一切現觀。世尊以三示導隨順教導一切眾生,凡於
││││ │ 三種佛母所說所詮,而由方便及以方便成辦之理顯示能詮所詮之關連者,非餘外道及此相違
││││ │ 諸離欲等,未曾修習一切諸法無我者,以生聞所成等慧次第所能領受。唯諸菩薩能於圓滿成辦
││││ │ 自他二利無所依賴而自趣行者,最極明了之所領受。以此所殖習氣而生念智,以《般若波羅蜜
││││ │ 多經》義八種現觀自性,修習菩提心及施等正行,無餘善置其中;次於通達法界徧行為性相之
││││ │ 極喜地等,由證彼等次第,於一切相能作現證。所言此者,即是所為之所為究竟所求,菩提心
││││ │ 及正行等為性相之般若波羅蜜多之義,諸所化機於彼能易通達者,即是造論之所為也。
││││ │ 【疏】
││││ └─己三 釋 分三
││││ ┌─庚一 所為
││││ │ 造此論者有所為義,《現觀》正所化機能易通達母經義者,即是造此論之所為故。何者易通達耶
││││ │ ?謂於《般若波羅蜜多經》之義,依菩提心及正行等十法性相,所分八種現觀次第是也。
││││ ├─庚二 究竟所為
││││ │ 所為之所為者,究竟所求之義,即是究竟所為。非無究竟所為,謂若依此所為,於通達法界徧行
││││ │ 一切有法為性相之極喜地等,由證彼等次第,所有現觀次第之一切相能作現證,能得如是果故。
││││ │ 實現究竟所為之方便何耶?謂於念智之中善安置已,次當能作現證也。安置何等耶?謂即所有無
││││ │ 餘《般若波羅蜜多經》義,菩提心及施等能表相智十法,即彼所攝正行所依發心,及修彼行之正修
││││ │ 諸行,并所得果等。此復即是八品主要之所抉擇八種現觀自性。念智差別云何?謂即於所聞義理善
││││ │ 思惟,次隨所欲能引定智最極明了之所領受,以此所殖習氣而生之念。
││││ │ 是誰先以聞思作領受已,次當能作究竟現證耶?唯諸菩薩能於圓滿成辦自他二利如是之道,決定
││││ │ 趣入他不能引,無所依賴而自發趣起行者,方能領受。此等亦是善破許於第三品之主要抉擇為聲緣
││││ │ 自相續中之體智也。
││││ └─庚三 所詮
││││ 凡於三種佛母所說何等所詮,彼即論之所詮。是誰宣說耶?謂即世尊以其神變示導、記心示導及與教誡
││││ 示導三種示導,而於一切眾生隨順教導三乘之道。所詮為何?彼有殊勝所詮,一切相智性者,
││││ 即是現證彼故立為相智之佛之道,從於發心乃至正行之十法,大師於彼分八分位殷重標示一切八種現觀。
││││ 略則八種現觀。
││││ 所詮差別者,謂彼隨行獅子、能奪、寶藏等諸外道,及相違之離欲諸聲緣等,未曾修習一切諸法無我
││││ 離一切邊者,不能以生聞所成等慧次第而作領受者,即此所詮。彼等不能領受之因相者,謂由方便及以
││││ 方便成辦之理顯示能詮母經及《現觀論》,與其所詮八種現觀所有關聯故。此決定者,謂由彼等於極廣大
││││ 法藏,及釋彼等意趣之論,聞思修三任何亦未作故。修大乘者所緣勝故,亦為超勝。
││││ 本論所含關連,論師亦復將其顯了而說也。
││││ 是故所詮體性者,《大疏》云:「於彼宣說果故,能令希求菩提菩薩於發心等一切種相悉遍了知,
││││ 故初宣說一切相智性也。」謂一切相智道者,即是主要宣說能往相智之道也。
││││ 【釋】 如是關連等義說竟,為令諸所化機易通達故,及於論義作分別已,亦能不相雜亂易講說故,
││││ 如是見已,即以一十五頌,由略廣門而說建立般若波羅蜜多之體。
││││ 【疏】
│││├─丁二 略義 分四
││││┌─戊一 承接
│││││ 關連於根本頌未直說故,為欲斷疑首舉關連。如是關連等義說竟,即說建立般若波羅蜜多之體。
│││││ 觀待聽者之所為者,為令聽者諸所化機,能於廣說支分次第易通達故;以及觀待說者之所為者,為令
│││││ 但於論義略作分別已,亦能於彼支分廣說次第不相雜亂易講說故,如是見已而作故。
│││││ 體略義者,即以一十五頌,由略廣門而作宣說。
│││││ 【釋】 頌曰: 般若波羅密 以八事正說
│││││ 【疏】
││││├─戊二 舉頌 分二
│││││┌─己一 略示論體 分二
││││││┌─庚一 略示能所說 分二
│││││││┌─辛一 文義
││││││││ 廣中略三般若波羅蜜多經者,即所抉擇。誰作抉擇耶?即此論也。如何抉擇耶?
││││││││ 謂將能詮分為八品,所詮事義亦分八種現觀,無有顛倒而正宣說。
│││││││└─辛二 辨析 分二
│││││││ ┌─壬一 舉論師所許
│││││││ │ 今初,《大疏》云:「如是,初由生起聞思修為自性之慧次第,而證了知一切種相之智故,
│││││││ │ 即是到達最極究竟彼岸,故名波羅蜜多(到彼岸)。此復所謂般若者,以極擇法為相;
│││││││ │ 般若波羅蜜多者,謂即到達慧之彼岸。諸佛世尊如幻不二智者,是為真實;若能得彼,
│││││││ │ 及隨順彼故,即文句言身之經,及見等為相之道,亦復說為般若波羅蜜多者,是假安立。
│││││││ │ 此復亦如陳那論師所云:『般若無二智,如來所修習,具彼實義故,經道乃言聲。』
│││││││ │ 是故與彼相繫屬故,三種遠離影像亦是般若波羅蜜多,如是而作定解者,是依主要而言。
│││││││ │ 非即為彼等性,謂由無此則不生故,是依三種菩提而說故。復次此中所說『欲學聲聞地故,
│││││││ │ 亦當聽聞般若波羅蜜多』等者,如下當說。」
│││││││ │ 此中義者,謂以三或四種別法所差別之佛智方為真實般若,道般若及經般若者,乃假安立。
│││││││ │ 為明真假差別,故引陳那論師之語,然非盡同,蓋許二空之識諦實成就以為差別而說如幻故。
│││││││ │ 由與所依大乘補特伽羅相繫屬故,遠離般若影像之三種般若,亦是般若波羅蜜多,
│││││││ │ 謂是陳那論師如是而作定解。
│││││││ │ 何故但說大乘經道果三耶?此是依於主要抉擇而言;非唯即彼等性而已,若無抉擇聲聞之道
│││││││ │ ,大乘經道亦不生故,是依三種菩提道而作抉擇故。
│││││││ └─壬二 破餘倒說
│││││││ 有許「是依主要而言」之語,是指依於三種般若中之主要果般若而言者,乃是倒說,陳那論師此
│││││││ 頌,直說大乘經道果三;成立彼者,謂即遠離道般若影像實執所繫縛之通達無常等智,及唯以彼而
│││││││ 為所得之果般若影像,及以抉擇彼等為主之經般若影像大乘三法,即是般若波羅蜜多。此是此頌所
│││││││ 說,亦是「是為主要所抉擇」之義,而於主要宣說果般若者無有疑故。
│││││││ 若無此般若者三種菩提則不能生,故說三道。由何可知?謂「欲學聲聞地故,亦當」等者,
│││││││ 如下當說,此復是在「是得三乘因」時說。
│││││││ 經道二種般若乃是假立般若,假立之因謂以果般若為所詮而宣說故,及是能得彼之方便故。
│││││││ 假立所為者,為令了知欲得彼果必須聞思經典,及須修行道故。非真實者,以未達彼慧究竟故。
│││││││ 有許般若度以慧差別者,是未分別釋名及與名轉差別,菩薩心相續之布施度等,
│││││││ 此中亦作般若度,而於般若度之釋名中有故。是以
│││││││ 經般若者,即是主要抉擇大乘道果之能詮諸經論典;
│││││││ 道般若者,即是通達空性之慧,及以大悲方便正所攝持之菩薩內心相續諸道;
│││││││ 果般若者,如前所說即是以四別法所差別之究竟智也。
││││││└─庚二 能說法數 分二
││││││ ┌─辛一 道總建立 分三
││││││ │┌─壬一 舉先論師宗
││││││ ││ 有云:三智者,是總抉擇三世一切聖者相續所應生起之現觀;四加行及法身者,則唯宣說今
││││││ ││ 此《現觀》正所化機相續所應生起諸道,故許彼有總別及與所遍大小之別。
││││││ ││ 又有謂云:三智者,如劍置地故無界限;四加行及法身則如抄劍在手,故有界限安立,
││││││ ││ 亦與前者無大差別。
││││││ ││ 又有說云:三智品者,主要宣說諸以聞思所抉擇者;
││││││ ││ 四加行及法身則是宣說以修所成所修道次。
││││││ ││ 有無聊者則許以初三品說見,中間四品說修與行,末品說果。
││││││ ││ 又有將道各各割裂,而謂相智是於資糧加行道時所修,道智則從初地而至六地,
││││││ ││ 體智為第七地,四加行者三清淨地,如是次第修已,即於佛地生起法身。
││││││ ││ 復次法友論師云:次第生起第二品時所說之聲聞道及佛道,與第三四品時所說劣乘諸道已,
││││││ ││ 現證阿羅漢果而入寂滅等持。後從彼起而於相續生起第一品時所說初二發心,及第四品時所說
││││││ ││ 順解脫分,而入大乘道也。
││││││ │├─壬二 觀察彼等應不應理
││││││ ││ 彼等大多難以安立。三世聖者若於相續生起道智相智,而於相續不生四加行及法身者無之;
││││││ ││ 又若於此作抉擇者,謂言「此者宣說三世之道,此者唯說現在之道」,如是各各而分之能決正
││││││ ││ 量少分亦無故;又若作餘相反之承許者,亦復極難示彼妨難故。
││││││ ││ 其第二說亦不應理,任於誰等補特伽羅相續生起,於八現觀亦定須立界限,否則於此先修、
││││││ ││ 其次修此之道次第不能了知故,於道講說及聽聞者皆當茫然故。
││││││ ││ 第三說者,謂以聞思行抉擇已,以修修時則修與其不相關聯之餘,實為極鈍劣者,譬如賽馬
││││││ ││ 示跑道已復向餘跑,毫不相干也。是故,凡其聞思之所抉擇,當須即是修之所修,以所修義若
││││││ ││ 未聞思抉擇,即成顛倒修故。若於論中彼二定須別別而說者,則若承許其餘五品宣說聞思抉擇
││││││ ││ ,而初三品宣說修所修習,於其妨難亦當少分無可宣說故。修習四加行之補特伽羅,若不修習
││││││ ││ 發心乃至正行諸道,則違修習四種加行;若修習者,則須如初品時所說而修,故將聞思與修之
││││││ ││ 經論各各斷裂者極不應理故。見有眾多未能深解此諸扼要者,雖窮一生善習法藏,而於才生修
││││││ ││ 行之念時,卻隨行於一無所知之假名修行者故。其稍有所見解者,亦於聞思之時,道不生起為
││││││ ││ 心體性,而僅作為心之所緣,是則說者亦復厭於講說,聽者聞已亦復大多心生厭倦故。
││││││ ││ 於第四說不應理者易知,顯然即於論總建立亦不了知。
││││││ ││ 第五說者,論師於《攝難釋》中,於彼雖似立為自宗,然而於此《顯明義釋》,則特以彼為
││││││ ││ 所破處故。亦見有未能解此是宣說破於次第起邪分別之理,而謂是說假立三道之論也。
││││││ ││ 於最後宗今當觀察。若許《現觀》正所化機定須先入劣道後入大乘道者,雖有一類鈍根捨
││││││ ││ 趣相智近道而趣遠途,然於本論正所化機則定非有故。若依容有次第趣入三乘道之補特伽羅,
││││││ ││ 則於宣說大乘定性補特伽羅道次之時,捨彼說餘不相關者不應理故。
││││││ ││ 又有許於初三品中乃說大乘補特伽羅趣入行境,中間四品宣說入彼瑜伽,及以末品宣說所趣
││││││ ││ 之果;同時又許體智唯聲緣有,及佛無有道智者,亦唯應加思擇。
││││││ │└─壬三 自宗
││││││ │ 如於所為關連時說,易由聞思通達八現觀者,是所為義;以修修習聞思所成念境,由此而趣十
││││││ │ 地。是故當知此八品者,亦即宣說大乘補特伽羅聞思所抉擇義;即此聞思所抉擇義,亦是修所修
││││││ │ 習,故修之理亦由八品而作宣說。
││││││ │ 《大疏》云:「菩提心及教授等之正行自性,一切以八分位差別所之。」謂即以彼能表相智十
││││││ │ 法自性為道所依,於彼由八現觀分為八品。此復由發心門,為成所誓義故而修諸道,即立此為修
││││││ │ 習正行。發心之前須有大悲,及於彼前須先修習第三品中所抉擇之無常等十六行相之道中士意樂
││││││ │ 。依此而於最勝菩提發心為其等起,及以現證空性之慧所攝持之現證無常等相之道,即是第二品
││││││ │ 中所說,是為了知聲聞之道;如是了知獨覺道理,亦當配之;若諸菩薩現知能破有寂二邊之道,
││││││ │ 即名了知菩薩之道;且於彼等,由是起大精進殷重修習所差別之道故,說名正行。
││││││ │ 即彼正行,圓滿修習三智之相,此復止觀二者得雙運已能摧煩惱分別之瑜伽者,謂之加行,
││││││ │ 彼由分位與修習理分四加行。而與加行為一體之正行分為四者,亦是須先修習於大乘道發大精進
││││││ │ 之廣大意樂,依此而生廣大正作加行,及依止此廣大意樂加行,即能積集相智因位廣大資糧,
││││││ │ 若如是者,相智無疑當能決定出生,故分四種正行。
││││││ │ 復次於彼為得三種所為事義,須先緣念十一所緣也。
││││││ │ 種姓雖於加行道時宣說,然於發心未於相續生起之前,必須覺悟大乘種姓,於此當須了知
││││││ │ 《聲聞地》中所說觀察具何種姓之方便,及《經莊嚴》、《菩薩地》中所說種姓覺悟之相。
││││││ │ 故若依於引導所化次第,則於引導大悲之前,須由種姓而作引導。
││││││ │ 於說修行教授之時,雖僅宣說十種義類之體,然實必須無餘受持所有三乘道果教授。資糧道時
││││││ │ 由修空性義故,於彼最初轉為修所成之界限,開示加行道。此中有餘殊勝所為,於後當說。
││││││ │ 如何修習現觀次第之理者另當別說,於此不作開演矣。
││││││ │ 【釋】 遍相智道智 次一切智性 一切相現觀 至頂及漸次 剎那證菩提 及法身為八
││││││ │ 【疏】
││││││ └─辛二 述其各各體性 分三
││││││ ┌─壬一 三智 分三
││││││ │┌─癸一 相智
││││││ ││ 性相者,謂即現證發心等十法之究竟智。此中唯由了知二諦之門安立相智者,
││││││ ││ 非是論師所許,為顯所得相智之所證故,須說大乘道之總體現為心境。
││││││ ││ 名相者,謂即「徧相智」也。
││││││ ││ 實例者,若依總差別者,則有了知一切所知相之智,
││││││ ││ 及與現量了知主要因果十義之智二種,此為後者。
││││││ ││ 界限者,唯佛地有。
││││││ │├─癸二 道智
││││││ ││ 性相者,謂即有自相續補特伽羅,以現證彼相續空性之慧所攝持之大乘補特伽羅現觀。
││││││ ││ 有許現證三道諦實性空之智而為道智性相者,不應道理,若爾了知聲聞道之道智亦應不能
││││││ ││ 現證無常等十六行相,如是說於大乘見道時生菩薩智見觀已所超之現觀者,亦應非理;
││││││ ││ 又為攝受聲聞種姓故,應非修習三種道智中之初者;若謂現證無常等相即是現證離戲論者,
││││││ ││ 則於有學道中亦應永斷執著二諦異體之垢,及應根本後得一體而有等矣。
││││││ ││ 復次,於道智中滅除寂滅邊之大悲,道智亦應不攝;菩薩心續中之無緣大悲若亦不能現證
││││││ ││ 空性,則許道智決定是彼者,全然非理也。
││││││ ││ 名相者,謂即「道智」也。
││││││ ││ 實例者,了知聲聞道之道智等現證空性之慧所攝持之一切大乘聖者現觀。
││││││ ││ 界限者,從大乘見道乃至佛地。
││││││ │└─癸三 體智
││││││ │ 性相者,謂即有自相續補特伽羅,以現證彼相續補特伽羅無我慧所攝持之智,而復住於聲聞
││││││ │ 現觀種類中者。
││││││ │ 名相者,謂即「次一切智性」也。
││││││ │ 實例者,所有現證無常等相且住彼種類者。而於現證諸法諦實性空之智,立以「對治體智」
││││││ │ 之名者,論師大小疏釋任於何者皆無。
││││││ │ 界限者,謂於所有聖者補特伽羅。
││││││ ├─壬二 四加行 分四
││││││ │┌─癸一 圓滿加行
││││││ ││ 性相者,謂以修三智相之慧所攝持之菩薩瑜伽。
││││││ ││ 名相者,謂即「一切相現觀」也。
││││││ ││ 差別者,有百七十三種修三智相之菩薩瑜伽。
││││││ ││ 界限者,從大乘資糧道至最後心。
││││││ │├─癸二 頂加行
││││││ ││ 性相者,謂由緣空性之修所成慧之所攝持,修習智相最極增勝之菩薩瑜伽。
││││││ ││ 名相者,謂即「至頂及」也。
││││││ ││ 差別者,略則四種,廣則百七十三。
││││││ ││ 界限者,從大乘加行道,乃至十地最後心。
││││││ │├─癸三 漸次加行
││││││ ││ 性相者,即為於三智相獲堅隱故,漸次而修之菩薩瑜伽。
││││││ ││ 名相者,謂即「漸次」也。
││││││ ││ 差別者,有十三種。
││││││ ││ 界限者,從大乘資糧道,至最後心之前際。
││││││ │└─癸四 剎那加行
││││││ │ 性相者,謂由漸次加行之力所生究竟之菩薩瑜伽。
││││││ │ 名相者,謂即「剎那證菩提」也。
││││││ │ 差別者,有四。
││││││ │ 界限者,唯於最後心有。
││││││ └─壬三 法身
││││││ 性相者,謂由修三智相之力所得之究竟果。
││││││ 名相者,謂即「及法身」也。
││││││ 分則四身。
││││││ 界限者,唯於佛地中有。
││││││ 攝彼等數者,謂云「為八」也。
││││││
││││││ 此中三智數量決定之理者,一切唯求解脫及欲希求一切智者,於其首當了知及當抉擇之法,由無常
││││││ 等十六行相而修四聖諦者,聲聞獨覺等為得阿羅漢果定所必須,亦但由彼即能令得阿羅漢果。
││││││ 諸菩薩等亦於修習道智之前先須修習十六行相,此復為欲攝受聲聞種姓,及為自於所有輪廻生起厭離
││││││ 故,於諸法體須作如是了知,無則不生故。
││││││ 菩薩為得善知趣相智道之名,及為成辦一切世間義利,必須了知三乘之道,彼若無者則不能故。
││││││ 於三種姓圓滿轉法輪者定須相智,彼若無者則不能故。故就成辦四聖所求事義而言,三智數量決定
││││││ ;修大乘人所修之智,亦復定須三種,較此更多亦不須故。若從聖者論師所說菩薩智見觀超聲聞道之
││││││ 義,及「是得三乘因」等而觀之,則諸異生無有體智道智。
││││││ 四種加行數量決定者,無餘滅除煩惱障及所知障等,須圓滿修三智之相。此又攝為於修為得自在,
││││││ 及修至於最極究竟之二種修習道理,故初二種加行決定。為正獲得一剎那間圓滿現證覺了一切法之
││││││ 法身,則須於彼加行位時,作意一法如無常者,即於餘法無須作意功用,而三智一切諸相即便現為
││││││ 意境。此前須以功用漸次而修故,於得堅固支分後二加行決定。
││││││ 由此四種加行決定,於彼究竟之果說名法身。
││││││ 八種現觀次第決定者,《大疏》於法身承接文中說云:「何時能以斷除一切諂誑等諸作意,如其所
││││││ 說次第,於此般若波羅蜜多一切諸法如幻之性,以一切相智性而隨照了,道相智性而作觀察,
││││││ 一切智性而行趣入,圓滿一切相現觀通達,以頂現觀而作思惟,漸次現觀而為籌量,剎那現觀而能作
││││││ 證,法身現等覺了亦能修習者,爾時此菩薩於一切法身自性功德,及與圓滿報身真佛剎土,化身自性
││││││ 無上佛法及其事業,皆當無難圓滿獲得者,是此文義。」
││││││ 故三智者,乃是講說次第。此中所說乃是大乘補特伽羅修行次第,故初當先修習十六行相,
││││││ 次生道智,其次即當現證十法也。初二加行是生起次第,並後二者亦是生起次第。
││││││ 第一及與第三加行亦生次第,而三智與四加行者,則是講說次第。
││││││ 現觀決定為八者,謂四加行之所修習定是三智之相,修彼之理則決定為四種加行,果則定為法身也。
││││││ 【釋】 發心與教授 四種抉擇分 正行之所依 謂法界自性
││││││ 諸所緣所為 甲鎧趣入事 資糧及出生 是佛徧相智
││││││ 【疏】
│││││└─己二 廣說 分三
│││││ ┌─庚一 說三智體 分三
│││││ │┌─辛一 相智體 分四
│││││ ││┌─壬一 十法自性 分三
│││││ │││┌─癸一 意樂誓願
│││││ ││││ 大乘發心性相者,如下當說。
│││││ ││││ 名相者,謂「發心」也。
│││││ ││││ 差別者,二十二種。
│││││ ││││ 界限者,從大乘下品資糧道,乃至佛地。
│││││ │││├─癸二 宣說成辦彼義方便之教授
│││││ ││││ 性相者,謂即無誤教授能得大乘發心究竟所求方便之能詮語。
│││││ ││││ 名相者,謂「與(大乘)教授」也。
│││││ ││││ 分則為十。
│││││ ││││ 界限者,即於未入大乘資糧道前亦有之,乃至佛地。此中主要所說者,為指佛語。
│││││ │││└─癸三 能成所誓事義之正行 分二
│││││ │││ ┌─子一 先辨通達空性之修所成正行
│││││ │││ │ 大乘順抉擇分之性相者,謂於順解脫分後所生起之大乘現觀,復是勝解行地所攝。
│││││ │││ │ 分為四種。
│││││ │││ └─子二 正行總建立 分二
│││││ │││ ┌─丑一 正行所依
│││││ │││ │成為大乘正行所依之法界住自性種姓之性相者,謂是法界,復能為作大乘正行之所依處。
│││││ │││ │ 就所依法而分者,此中所說一十三種,並大乘資糧道。
│││││ │││ │ 界限者,此中正所說者謂從暖位,及從資糧道至最後心。
│││││ │││ └─丑二 能依正行 分三
│││││ │││ ┌─寅一 正行所緣
│││││ │││ │ 其性相者,謂即所斷正行增益之所依處。
│││││ │││ │ 名相者,謂「諸所緣」。
│││││ │││ │ 分則十一。
│││││ │││ ├─寅二 所為義
│││││ │││ │ 性相者,謂即為彼而趣正行之究竟果。
│││││ │││ │ 分則三種大也。
│││││ │││ │ 界限者佛地。
│││││ │││ └─寅三 正行差別
│││││ │││ 大乘正行之性相者,謂即依止大乘發心而修三大之所作。
│││││ │││ 鎧甲正行之性相者,謂於一一波羅蜜多完全具攝六六而修之菩薩所作。
│││││ │││ 分則六種。界限從大乘資糧道至最後心。
│││││ │││ 趣入所作正行之性相者,謂於大乘因果諸法隨其所應,加行為主而作修習之所作。
│││││ │││ 分則有九。界限從勝解行地至最後心。
│││││ │││ 資糧正行之性相者,謂即直接能引自果大菩提之所作。
│││││ │││ 分則一十七種。界限從上品世第一法至最後心。
│││││ │││ 決定出生正行之性相者,謂能決定無疑引生相智之淨地瑜伽。
│││││ │││ 分則有八。界限謂在三清淨地。
│││││ │││ 所言「及」者,即攝為彼十種之義。
│││││ ││├─壬二 以彼表相智理
│││││ │││ 雖亦略有說為以因表果之理者,然則論師所許者,《大疏》云:「境表有境極顯然也。
│││││ │││ 其所為者,亦即現證所希求義相智自性此之十法。」此即顯示,證彼之理亦即最初於勝菩提
│││││ │││ 發心,以四正行次第修習,最終實現三大所為。亦是為令了知彼相智者,即是但由所說所應
│││││ │││ 現證十法於心境中現為大乘總道體已,而所得之果自性故。
│││││ ││├─壬三 次第決定
│││││ │││ 為須要故,正行所依於中間說。若就生起次第說者,初則覺悟種姓,於勝菩提發心,
│││││ │││ 聽聞修行教授,修習教授義故,於相續中生起緣空性之修所成正行。此復是緣十一所緣,
│││││ │││ 及為三大所為義故。修習次第亦是由四正行次第而修,如是當得現證十法之相智也。
│││││ ││└─壬四 結語
│││││ ││ 此是所依補特伽羅佛之遍相智性。
│││││ ││ 【釋】 令其隱暗等 弟子麟喻道 此及他功德 大勝利見道 作用及勝解 讚事並稱揚
│││││ ││ 廻向與隨喜 無上作意等 引發最清淨 是名為修道 諸聰智菩薩 如是說道智
│││││ ││ 【疏】
│││││ │├─辛二 道智體 分二
│││││ ││┌─壬一 以十一法而表相智 分二
│││││ │││┌─癸一 道智支分
│││││ ││││ 遠離道智生起之所依障礙,如來自性光明映蔽欲色諸天異熟光明令其成隱暗故,除其我慢。
│││││ ││││ 「等」字攝其俱有緣發心、種姓因、自性及作用等,如是宣說道智之因、體與果等。
│││││ │││└─癸二 有支分之道智 分三
│││││ │││ ┌─子一 了知聲聞道之道智
│││││ │││ │ 了知弟子聲聞道之道智性相者,謂即現證以三別法所差別之無常等相,
│││││ │││ │ 復是為攝聲聞種姓而應了知之現觀。
│││││ │││ ├─子二 了知獨覺道之道智
│││││ │││ │ 了知麟喻獨覺道之道智性相者,餘同,是「通達遠離所取外境之智」,
│││││ │││ │ 及「為攝受獨覺種姓」。
│││││ │││ └─子三 菩薩道智 分二
│││││ │││ ┌─丑一 大乘見道
│││││ │││ │ 此及他功德之大勝利,大乘見道之性相者,謂即能滅有寂二邊之諦現觀。
│││││ │││ └─丑二 大乘修道 分二
│││││ │││ ┌─寅一 修道作用
│││││ │││ │ 大乘修道作用之性相者,謂即修彼之力所得利益。
│││││ │││ └─寅二 正說修道 分二
│││││ │││ ┌─卯一 有漏修道 分三
│││││ │││ │┌─辰一 勝解修道
│││││ │││ ││ 性相謂即信解佛母是三義利生源處之隨現觀。界限從初地至十地。
│││││ │││ ││ 分則二十七種。
│││││ │││ ││ 於彼利益讚頌、承事並稱揚者,謂佛及諸上位菩薩,於修三種勝解菩薩,即由
│││││ │││ ││ 彼分心生歡喜,或稱頌彼真實功德,隨一皆可。
│││││ │││ │├─辰二 廻向修道
│││││ │││ ││ 廻向無上作意修道之性相者,謂即能轉自他善根而為圓滿菩提支分之
│││││ │││ ││ 大乘有漏隨現觀。分有十二。界限同前。
│││││ │││ │└─辰三 隨喜修道
│││││ │││ │ 隨喜無上作意修道之性相者,謂即於自他善現生歡喜之大乘有漏隨現觀。
│││││ │││ │ 分為二種。界限同前。
│││││ │││ └─卯二 無漏修道 分二
│││││ │││ ┌─辰一 引發修道
│││││ │││ │ 性相者,謂是大乘無漏隨現觀,復是究竟證德能立之跡。分則五。
│││││ │││ └─辰二 清淨修道
│││││ │││ 所謂最極清淨修道之性相者,謂是彼,復是究竟斷德能立之跡。分則為九。
│││││ │││ 二者界限者,初地乃至十地。
│││││ ││└─壬二 結語
│││││ ││ 如是而說聖者菩薩諸聰智者之現觀道智性也。謂於道智隨其所應,由境及體性之門而作宣說。
│││││ ││ 此復若能善了三乘道者,即入「善知趣相智道」之數;唯修少許道者雖成相智之因,
│││││ ││ 然當了知是為遠道。
│││││ ││ 【釋】 智不住諸有 悲不滯涅槃 非方便則遠 方便即非遙
│││││ ││ 所治能治品 加行平等性 聲聞等見道 一切智如是
│││││ ││ 【疏】
│││││ │└─辛三 體智體 分二
│││││ │ ┌─壬一 能表體智之法 分四
│││││ │ │┌─癸一 與果佛母遠近之因
│││││ │ ││ 此中不住有邊之道者,大悲方便之所攝持,及現了知無常等相而能滅除有邊者,
│││││ │ ││ 即是不住諸有道智。
│││││ │ ││ 前說菩薩見修二道能滅有寂邊時,而念「能滅彼等之道何耶?」於此斷彼疑已,則所表義
│││││ │ ││ 之體智、及能表義二者乃是道智差別故,說言「悲故不住涅槃之體智」者,乃是措詞顛倒。
│││││ │ ││ 悲故不住涅槃之道智性相者,謂住能滅觀待世俗涅槃寂滅邊之種類之大乘聖者現觀。
│││││ │ ││ 此二皆於初地以上而有。
│││││ │ ││ 「智」字唯作證空性慧者不應道理,其義《大疏》中云:「由慧觀見輪廻過失。」輪廻過
│││││ │ ││ 失乃是名言識之所見,緣勝義之理智不能見故。
│││││ │ │├─癸二 成立彼因
│││││ │ ││ 非方便故遠之體智性相者,謂是現證無常等相之智,復是遠離大悲,及為實執所縛者。
│││││ │ ││ 方便故非遙遠之體智性相者,是彼,復由大悲及與證空性慧所攝持者。
│││││ │ ││ 即彼通達無常等相之智,而由遠未遠離殊勝方便智慧差別而表。
│││││ │ ││ 由此能表二法,能斷道智品中所有疑慮。
│││││ │ │├─癸三 所治能治品之差別
│││││ │ ││ 即此體智由離殊勝方便智慧及為彼所攝持之門,而分所治品及能治品之體智。
│││││ │ ││ 許前者為諦實執者,乃是不知正理建立,亦不善巧道行次第故,應當棄捨。
│││││ │ ││ 聲聞見道應是分別,以是實執心故。若許,以無明了顯現故,許為煩惱障種之正對治即壞
│││││ │ ││ 矣。復次,應是顛倒分別,由前因故。若許,於耽著境有錯亂故,則是否為補特伽羅我執與
│││││ │ ││ 所應修,即無少分差別矣。
│││││ │ ││ 即彼殊勝方便智慧所攝持之體智,說名能治品之體智。
│││││ │ ││ 聖者及與獅子賢二人,俱未於現證空性之智,立以對治體智之名。
│││││ │ │└─癸四 體智加行 分三
│││││ │ │ ┌─子一 體智加行之差別
│││││ │ │ │ 謂於諸法世俗真理體性差別,及與勝義真理所有邪執而修對治之菩薩瑜伽,即是體智
│││││ │ │ │ 加行。分則有十。此中由於差別所依之門,謂從加行道至十地而有。
│││││ │ │ ├─子二 行相
│││││ │ │ │ 能滅耽著諸法差別、能所表及有境實有之加行平等性者是其行相。由相差別分為四種。
│││││ │ │ └─子三 果
│││││ │ │ 此正所說見道之性相者,謂即現證離戲之諦現觀。
│││││ │ │ 彼等九法,即於具無常等相之體智,由直接間接二門而作宣說。菩薩見道所攝智見觀超之
│││││ │ │ 現觀者,是依正說見道而間接顯示。菩薩相續所有應知現觀與應證現觀二者之中,於其初者
│││││ │ │ 雖有三道,然僅是以智見而觀,及其智見觀超之現觀者,則如所說。後者則是但求解脫不須
│││││ │ │ 定修,而為對治所知障者則定須修之道,即是具足殊勝方便智慧者也。
│││││ │ │ 是故若欲開示唯以智見而觀,及觀已所超之現觀者,必須開示見道,而說彼之同類修道則
│││││ │ │ 不應理。若為現證而說現證有學道之主要者,則須宣說修道,及於彼因見道亦須說故。
│││││ │ │ 故於此中正所說者為能超見道,間接所說為所超現觀。
│││││ │ └─壬二 結語
│││││ │ 建立所依聲聞與獨覺等之現觀者,如是許為一切智性。依頌文句作如是說,以見道是最後能表法
│││││ │ 故,依義即當說為「見道聲聞等」,一類翻譯亦有如是措辭者。
│││││ │ 【釋】 行相諸加行 德失及性相 順解脫抉擇 有學不退眾
│││││ │ 有寂靜平等 無上清淨剎 滿證一切相 此具善方便
│││││ │ 【疏】
│││││ ├─庚二 說四加行體 分二
│││││ │┌─辛一 自在所作因果 分二
│││││ ││┌─壬一 圓滿加行 分二
│││││ │││┌─癸一 能表法 分二
│││││ ││││┌─子一 就積集善根所依作總建立 分四
│││││ │││││┌─丑一 道般若中修習瑜伽之行相分類
│││││ ││││││ 加行相者,即彼行相差別,分則有百七十三種。以此所說之相為名相已更加補充其
│││││ ││││││ 性相者,此是未解「言相即性相」之義。此於聖者釋中謂是宣說對治性相,未說彼是相
│││││ ││││││ 之性相;又若爾者,則體、對治、相三即失論中此時所說之義。
│││││ │││││├─丑二 根本智加行
│││││ ││││││此中主要正所說之加行性相者,謂即通達境及有境、體道相三諦空離戲之止觀雙運瑜伽。
│││││ ││││││ 若以通達空性之止觀雙運瑜伽作為此中正所說已,又許彼於資糧道有者,是於道次
│││││ ││││││ 不善巧者,以如是道決定要得加行道暖故。又分所修相與能修加行已,以百七十三相
│││││ ││││││ 加行而為應斷增益所依之所緣,彼等一切攝於諦空而修,以此為修圓滿加行之理者,
│││││ ││││││ 極不應理,蓋修圓滿加行須以所有百七十三相現為自行相已,方由止觀雙運而修故。
│││││ ││││││ 此等於文義時當說,僅此不贅矣。
│││││ ││││││ 文中「諸」字,隱說修習加行及積集善根所依補特伽羅。分加行為二十種者,
│││││ ││││││ 是依暫時所獲功德等之差別,而非唯是根本智之差別也。此中所言「加行」者,是說
│││││ ││││││ 止觀雙運,其緣盡所有之止觀雙運,於資糧道亦有;而緣如所有者,則如前說。
│││││ │││││├─丑三 修習加行之德失
│││││ ││││││ 加行功德之性相者,謂由修彼之力所得利益。分則為十四種。
│││││ ││││││ 加行過失之性相者,謂即能障加行生起及安住者。分則四十六種。
│││││ │││││└─丑四 能表道般若瑜伽之性相
│││││ │││││ 道般若瑜伽之性相者,謂即成為能得果般若之方便之菩薩雙運所作。分之九十一種。
│││││ │││││ 界限從大乘資糧道至最後心。
│││││ ││││└─子二 就成熟善根所依正說於相續中生起次第 分四
│││││ ││││ ┌─丑一 加行生起分位
│││││ ││││ │大乘順解脫分之性相者,謂即善巧於自相續修習相智之菩薩相續中之法現觀。分則有五。
│││││ ││││ ├─丑二 成熟分位
│││││ ││││ │ 此中所說大乘順抉擇分之性相者,謂即以方便分所差別之菩薩義現觀。分則有十二種。
│││││ ││││ ├─丑三 所依補特伽羅
│││││ ││││ │ 有學不退眾所攝僧寶之性相者,謂於遮遣色等想等之相隨得其一之菩薩。分為三種。
│││││ ││││ │ 界限暖以上有。
│││││ ││││ └─丑四 補特伽羅修行次第 分三
│││││ ││││ ┌─寅一 有寂平等加行
│││││ ││││ │ 法身能立之跡有寂平等性加行之性相者,謂即於後得位亦能滅除實執生起現行之
│││││ ││││ │ 菩薩智。
│││││ ││││ ├─寅二 清淨剎土加行
│││││ ││││ │ 無上清淨剎土加行之性相者,謂能成就自所成佛殊勝剎土之願等具力善根之菩薩智。
│││││ ││││ └─寅三 方便善巧加行
│││││ ││││ 性相者,謂由息滅粗分加行功用,而於事業任運成就之菩薩智。
│││││ │││└─癸二 結語
│││││ │││ 當知彼十一法,即是能表圓滿現證一切相加行之法。
│││││ │││ 有將初中後三之「及」字隨處配之而分十四種「及」者,是令愚人生希有心之建立也!
│││││ │││ (注:圓滿加行根本頌藏文原文中有三個「及」字,譯成漢文後就看不出來了。)
│││││ │││ 【釋】 此相及增長 堅穩心遍住 見道修道中 各有四分別
│││││ │││ 四種能對治 無間三摩地 並諸邪執著 是為頂現觀
│││││ │││ 【疏】
│││││ ││└─壬二 頂加行 分四
│││││ ││ ┌─癸一 加行道頂加行
│││││ ││ │ 性相者,謂於證得頂加行之十二種相,隨得其一之第一順抉擇分,
│││││ ││ │ 及具較供量等三千有情之佛猶為增勝之十六增長相之第二,
│││││ ││ │ 圓滿隨順相智之慧與獲利他堅穩無有退減之第三,
│││││ ││ │ 能生見道功能熟故證得能於無邊三摩地心皆遍安住之第四抉擇分,
│││││ ││ │ 四者如其次第即是暖頂加行等之性相。
│││││ ││ ├─癸二 見道頂加行
│││││ ││ │ 所謂見道頂加行,如其次第,謂能對治見斷分別種子之大乘諦現觀,
│││││ ││ │ 於二道各所有四種分別之四種對治。
│││││ ││ ├─癸三 修道頂加行
│││││ ││ │ 所謂修道頂加行之性相者,如其次第,能對治修斷分別種子之大乘隨現觀,
│││││ ││ │ 於二道各所有四種分別之四種對治。
│││││ ││ └─癸四 無間頂加行及邪修行
│││││ ││ 無間三摩地頂加行之性相者,謂是攝修三智至極增勝之瑜伽,復是相智之正能生。
│││││ ││ 並於此中所說應遣除之諸邪執著,應遣邪執之性相者,謂於此中所說二諦,執其不可同一體上
│││││ ││ 而有之種子或現行。分之則有一十六種。
│││││ ││ 第二者,謂云「是為頂現觀」也。
│││││ ││ 【釋】 漸次現觀中 有十三種法
│││││ ││ 【疏】
│││││ │└─辛二 堅固因果 分二
│││││ │ ┌─壬一 漸次加行
│││││ │ │ 頌中結云「漸次現觀中」也。差別者,有布施波羅蜜多等十三種法。
│││││ │ │ 【釋】 剎那證菩提 由相分四種
│││││ │ │ 【疏】
│││││ │ └─壬二 剎那加行
│││││ │ 結語云「剎那證菩提」也。差別者,謂由緣相界限不同性相而於同一體上分有四種異相。
│││││ │ 許於七地以上有者,想非論師意趣。最後心者,亦由定無無時分之剎那故,當是最短成事剎那。
│││││ │ 若觀修習後二加行理之性相者,則見如是:於最後心前際住十地位修習漸次加行之時,若現通達
│││││ │ 一法如無常者,則由先前串習之力,雖不須起太大功用,以少功用即能頓將所有三智之相次無雜亂
│││││ │ 轉為現境;而於別別正修之時,尚須少分策勵功用,於此應知。
│││││ │ 有說漸次加行唯是次第修習十三法者,非此中義想應棄之,以須於百七十三相串習而得自在故。
│││││ │ 於此十三種法如其次第,雖亦必須次第無亂而作修習,然十三者大多是於根本定中修習百七十三相
│││││ │ 之後得所作,當知漸次是令堅固支分,謂於後得緣取隨念三寶、增長捨心及斷心等。
│││││ │ 修習剎那加行之時,若如「猶如諸士夫,動一處水輪」之喻,若一無漏法現行者,則於其餘諸法
│││││ │ 不須策勵,頓然即可次第無亂轉為現行,此是於最後心加行道時。在無間道時,則由轉成具力自性
│││││ │ 之門,當知即彼現觀無間,於住空性等持之中轉為第一剎那相智。爾時心以同一體性而於空性乃至
│││││ │ 盡輪廻際不起於定。於彼之時,現量觀見盡其所有一切所知,如觀掌中庵摩羅果。
│││││ │ 非但此時,一切般若波羅蜜多之理皆難通達故,唯當長時承事諸善知識而求通達也。
│││││ │ 【釋】 自性圓滿報 如是餘化身 法身並事業 四相正宣說
│││││ │ 【疏】
│││││ └─庚三 說法身體
│││││ 體即二種清淨法界之自性身,及以五種決定為差別之圓滿報身,如是於彼二者之餘,未以五種決定
│││││ 所差別之究竟色身殊勝化身者,即是所得之果,各各性相亦當由此了知。
│││││ 結語者,謂言「法身」也。
│││││ 此中雖依論師所許而解結語文義,然作此處說第四身,亦許無有未恰文義之過。若如是則證德智法身
│││││ 之性相者,謂即觀待如所有與盡所有之究竟能觀之智。並及事業之法身四法正作宣說。
│││││ 下於攝此義時所說「即於佛等之境,觀待智等」之義,於「智等」中之「等」字所攝遮撥智已,
│││││ 而說,二十一聚無漏智為智法身,及以相好所莊嚴之究竟身為受用身。
│││││ 【釋】 此中初二頌者,攝八事故乃是略說;十三頌者,即攝彼等之義而作廣說。如是略廣而說故,
│││││ 是為善說也。此等略義諸頌,所造本論即當以「發心為利他」等所有論義而作講說故,
│││││ 由念講說彼等即是講說,恐成重復過失故今不釋。
│││││ 【疏】
││││├─戊三 略釋
│││││ 於此所有十五頌中之初二頌者乃是略說論體,但攝論體八事法數故。所餘十三頌者乃是廣說論體,
│││││ 但攝即彼八事七十義之法數而作講說故。如是則以十五善說論體,如前略廣而說故。
││││└─戊四 不作廣釋之因相
││││ 此等略義諸頌,於未廣說支分之前不作詳釋。其因謂若如是釋者,恐與廣說支分之釋有成重複過失之虞
││││ 故未釋故。當成重複,所造本論即當以「發心為利他」等廣說論義之所有本頌而於論體作講說故。
││││ 此因決定,當說所有廣說本頌,由念講說彼等即是講說論體,而後當說故。
││││ 有謂,計於略標、廣說有重複過無關連故,作為此時斷諍不應道理。此是未善解義之相。若爾,
││││ 廣說支分之釋亦與本頌成重複矣,彼亦廣說論體故。於諸但依本頌即能圓滿通達論義者雖不須之,
││││ 然是為諸不能如是者而作故。
││││ 【釋】 如是說諸略義已竟,由是菩薩欲隨證得菩提之果故,當須獲得一切相智性,
││││ 故初欲由宣說攝彼一切相智性之頌而說。
││││ 【疏】
│││└─丁三 文義 分三
│││ ┌─戊一 廣說三智 分三
│││ │┌─己一 說所希求之相智 分三
│││ ││┌─庚一 承接
│││ │││ 如是說諸略義已竟,最初欲說一切相智性者,謂即宣說發心等也。先說相智之因者,謂諸欲求
│││ │││ 無餘現證一切現觀次第之所化機,須於最終獲得一切相智性故。必須彼者,以是究竟所求之主要果
│││ │││ 故。應爾,《現觀》主要所化諸菩薩等,欲隨順彼過去現在諸佛所行,證得無上菩提故。
│││ │││ 先說雖為應理,云何但說發心教授等耶?講說彼等應理,欲由講說攝彼相智之頌,而於有境以境
│││ │││ 廣作詮演故。與此承接相同,以下一切皆配而說者,是令愚人生希有心之建立故,智者勿勞其事,
│││ │││ 蓋於黃牛性相須為說云「帶項肉等,義即項背聚肉而頸下垂掛皮簾等」者,暫且不堪為論所化故。
│││ ││├─庚二 廣說十法 分三
│││ │││┌─辛一 為得相智而立誓願之意樂說其誓願 分二
│││ ││││┌─壬一 總義 分四
│││ │││││┌─癸一 大乘發心生起所依
│││ ││││││ 願心生起所依者,即於信解大乘及欲成佛之天與龍等亦能生起。行菩提心於《菩薩地》及
│││ ││││││ 《道炬論》,說彼所依須有別解脫戒者,是就殊勝所依而言,以於一類具有欲天及與上界
│││ ││││││ 所依之菩薩相續中亦有故。
│││ │││││├─癸二 因
│││ ││││││ 《集學論》中說有見佛身已念云「若能得此」,及與見聞諸佛菩薩不可思議威力等,
│││ ││││││ 不忍大乘聖教衰沒,不忍有情為苦所逼四種發心之理。說由四因、四緣、四力發心者,
│││ ││││││ 是於因緣決斷支分。餘三雖亦是為希求成佛之發心,然於此中所說者,是能作為正行所依
│││ ││││││ 性相圓滿之主要發心,故定須以不忍有情痛苦而欲拔除之悲心為其等起。
│││ │││││├─癸三 體性 分三
│││ ││││││┌─子一 性相
│││ │││││││ 謂與為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之欲相應之殊勝心王。為發此心而修希求利他及希求菩提
│││ │││││││ 意樂之理等者,應從至尊善慧名稱吉祥賢(注:即宗喀巴大師名諱)所造《現觀莊嚴論》
│││ │││││││ 之道次中了知。
│││ ││││││├─子二 差別
│││ │││││││ 謂即願行二心。
│││ ││││││└─子三 願行差別
│││ ││││││ 《修次》中云:「凡其最初希求為利彼諸眾生而成佛者,即是願心;若後當受律儀而入諸
│││ ││││││ 資糧者,彼即行心。」《入行論》中譬喻彼二云:「如了知欲行,正行之差別,如次諸智者
│││ ││││││ ,彼二差別知。」謂於起念當往彼城,則有正以舉步等身行攝未攝持之二;如是俱於發心總
│││ ││││││ 相而轉雖無有異,然由正行修習所作直接攝未攝持而分二種,此亦前文之義。
│││ ││││││ 許受行戒而學諸行之時即無願心者,非彼等義。此復即於如是受持行戒而學諸行之中,
│││ ││││││ 亦有二種心行相轉:謂非僅以發心而為等起,正於現起增長捨心之時亦有希求相智之相續
│││ ││││││ 念欲者,即是以修正行所作直接攝持之義;若非如是時者,即未直接攝持。是故承許願心從
│││ ││││││ 資糧道乃至登地者,現見亦無過失,以登地後雖已現證空性之義,然其發心未以彼作直接
│││ ││││││ 攝持之位尚多故。行心者,從資糧道乃至佛地。
│││ ││││││ 此所說者,乃是世俗菩提心之差別,而非勝義菩提心之差別。彼二差別者,謂非但念無上
│││ ││││││ 菩提勝義真理,亦思世俗身者,即是前者;若心唯於菩提勝義真理如水注水而住念者,是為
│││ ││││││ 後者,此則唯得見道以上有之,於異生無。
│││ │││││└─癸四 利益
│││ │││││ 現前者,能淨先集惡趣之因而斷後更增長,新集善趣之因而諸先集令無窮盡,
│││ │││││ 並成世間天人所應敬禮;究竟者,能得無上菩提,有如是等利益也。
│││ │││││ 【釋】 發心自體及其所緣,頌曰:發心為利他 求正等菩提
│││ │││││ 【疏】
│││ ││││└─壬二 支分義 分二
│││ ││││ ┌─癸一 通說性相及其所緣 分二
│││ ││││ │┌─子一 性相 分三
│││ ││││ ││┌─丑一 總承接
│││ ││││ │││ 謂云:「發心自體及其所緣」也。
│││ ││││ ││├─丑二 頌
│││ ││││ │││ 此中所說之大乘發心者,即是名相。為利他有情眾一切痛苦得解脫故,而求正等菩提
│││ ││││ │││ 之欲相應之殊勝心王者,是其性相。
│││ ││││ │││ 此中實為宣說大乘發心,於彼而以「求」字說者,是為顯有殊勝所為。但由此名所引
│││ ││││ │││ 之希求利他及希求菩提二者,此中間接說之;此復是為令知發心須以希求利他為因,
│││ ││││ │││ 及以希求菩提而為助伴故,容後當說。
│││ ││││ │││ 是故希求。何所求耶?無上菩提是。何所為耶?為利他故。故所希求為菩提與利他二
│││ ││││ │││ 者,且應了知此中雖先說求菩提,然於希求彼二意樂,則須逆次而生。
│││ ││││ │││ 【釋】 念云「成佛已,為利他故,隨其根性應當勵力」而發心者,即是為利他故
│││ ││││ │││ 希求正等菩提之相,願行二種體性是也。若云:希求正等菩提者,乃是希求彼之善法
│││ ││││ │││ 欲心所;而發心者,豈非以殊勝境為其所緣而生之心王耶?云何彼能為發心耶?誠然
│││ ││││ │││ 。然於此中若有真實善法欲之希求心者,即發菩提心故,乃顯彼為因果;為令了知
│││ ││││ │││ 如是希求之菩薩,一切善法皆當增長之故,依假安立故無過失。於同一相,願者希求
│││ ││││ │││ ,即是希求正等菩提。與彼俱轉之發心宣以彼聲者,為令了知若如是者則諸菩薩即當
│││ ││││ │││ 發願而生彼心故。
│││ ││││ │││ 【疏】
│││ ││││ ││└─丑三 釋 分二
│││ ││││ ││ ┌─寅一 文義
│││ ││││ ││ │ 念云「為利他故先自成佛已,於三種姓隨其根性應當勵力」之發心者有其二種,
│││ ││││ ││ │ 即是為利他故希求正等菩提為行相轉之願、行二種發心體性。
│││ ││││ ││ └─寅二 斷諍 分二
│││ ││││ ││ ┌─卯一 諍
│││ ││││ ││ │ 若云:希求正等菩提之希求欲云何能為發心耶?應非發心,是心所故。此因決定
│││ ││││ ││ │ ,希求菩提者,乃善法欲,是行蘊所攝別境中之欲心所;而發心者,豈非心王,
│││ ││││ ││ │ 且以二利之殊勝境為其所緣而生耶?實如是故。
│││ ││││ ││ │ 於此諍義,有但依文解義者云:於立發心為欲心所,則唯破云「欲心所應非發心
│││ ││││ ││ │ 」而已。若於諍論者意,亦諍安立欲心所為發心性相者,則彼性相轉處實例之欲心
│││ ││││ ││ │ 所,必須許為發心,凡具慧者於如是念豈有不承許者?論師舉一非所承許之諍而捨
│││ ││││ ││ │ 彼答,如是造論者非也。其太過失之決定者論師亦許故,彼即正答時之妨難。
│││ ││││ ││ │ 若謂彼乃顯示心心所法異體者,即梵天亦不能成立「凡是相違決定異體」也。
│││ ││││ ││ └─卯二 答 分二
│││ ││││ ││ ┌─辰一 以希求利他之名安立
│││ ││││ ││ │ 誠然,若是心所即非發心;然今於說發心性相之時,以於發心假立希求之名故
│││ ││││ ││ │ ,無許同品之過,具足三法而假立故。其中假立因者,謂於果立因名而宣說故。
│││ ││││ ││ │ 希求利他之欲與大乘發心成為因果,若有欲令一切有情悉離痛苦之善法,真實
│││ ││││ ││ │ 希求利他之心,則後決定當發菩提之心;若先無彼,則不能生此中所說之具相發
│││ ││││ ││ │ 心故。立以希求利他之名者有其所為,為令了知如是希求利他之菩薩相續之中,
│││ ││││ ││ │ 其正行所依發心及正行所攝一切善法皆當增長故。其為真實之妨難者,謂即如前
│││ ││││ ││ │ 所說彼等是也。有謂此時所說之希求欲是為希求菩提者,是於波羅蜜多道次建立
│││ ││││ ││ │ 少分亦不了知,亦未能知何故於此抉擇假立所依及假立法。故此當略宣說,謂於
│││ ││││ ││ │ 最勝菩提發心之前須先通達空性者,是指二種所化中之利根,鈍根決定無有;
│││ ││││ ││ │ 此復即從最初發心時起,於彼須具堅固悲心。
│││ ││││ ││ │ 故是為令了知此中所說發心決定須以大悲為先,而以希求利他之名作假立也。
│││ ││││ ││ │ 若有由彼具相悲心所引發心,則欲學正行之心自然能生;此若有者,則相智因一
│││ ││││ ││ │ 切善法皆當增長,亦為知此而作假立。如云:「若有一法在手,則一切法皆在手
│││ ││││ ││ │ 中。一法云何?即大悲是。」諸欲趣入大乘道者,以初中後皆重要故,首當修習
│││ ││││ ││ │ 悲心;若彼具相不退上上而增,則彼發心及與正行皆能圓滿也。當知是為善知
│││ ││││ ││ │ 大乘道次,此於大乘發心立以希求利他之名。於此所應說者甚多,不作開演矣。
│││ ││││ ││ └─辰二 以希求菩提之名安立
│││ ││││ ││ 於同一相二種希求欲中,若就希求菩提之欲,亦以欲名假安立故,無許同品之過。
│││ ││││ ││ 於果期要之願即是希求,此中亦即希求正等菩提。
│││ ││││ ││ 發心立以希菩提之欲名者有其因相,與彼具五相應而俱轉故。宣以彼聲有其所為,為令
│││ ││││ ││ 了知若如是者則諸菩薩即當發願而生彼心故。又是為令了知大乘發心乃是趣入大乘之門故
│││ ││││ ││ ,恐文繁故不作開演矣。真實之妨難者同前。
│││ ││││ ││ 【釋】 若云:又所求性,及為彼故發心之正等菩提,彼為何等?何為利他?
│││ ││││ ││ 頌曰: 彼彼如經中 略廣門宣說
│││ ││││ ││ 三種佛母之中亦以令知「當於般若波羅蜜多,及於一切施等之所施、施者與受者等,
│││ ││││ ││ 皆不可得而作修學」,及「為欲一切有情隨其所應令般涅槃,安立諸有慳等於施等者,
│││ ││││ ││ 應當學此般若波羅密多」等殷重宣說之語,不違經義由略廣門而說正等菩提與利他義。
│││ ││││ ││ 如是即當了知其發心者,即是為利他故而希正等菩提自性。
│││ ││││ ││ 雖於大經殷重宣說此中之義,於一切中亦皆宣說,然恐文繁未更引書為證也。
│││ ││││ ││ 【疏】
│││ ││││ │└─子二 於彼決定之支分所緣 分二
│││ ││││ │ ┌─丑一 問
│││ ││││ │ │ 除於性相所發問難,復曰:又其所求果性正等菩提彼為何等?為何義故而發心耶?
│││ ││││ │ │ 何為利他耶?
│││ ││││ │ └─丑二 答 分二
│││ ││││ │ ┌─寅一 頌
│││ ││││ │ │ 所緣境菩提與利他者,當知是於廣中略三由略廣門而作宣說,如於中品《般若經》
│││ ││││ │ │ 說,於餘二中亦復具足宣說彼義故。
│││ ││││ │ │ 論師意趣唯應如是,於此《大疏》說云:「當如《聖般若二萬五千頌》而作宣說。
│││ ││││ │ │ 」及於宣說差別時說:「何以故?謂此大寶經典能攝《般若波羅蜜多二萬五千頌》之
│││ ││││ │ │ 義也。」唯如前說。此語陳那論師亦說:「如彼所說義,八千無不具;許此攝經義,
│││ ││││ │ │ 義即如所說。」故言「如經中」者,定須說為《二萬五千頌》故,及於釋中「不違經
│││ ││││ │ │ 義」之語即是解釋此文故。若欲講說論師之宗,切勿說為「與《華嚴》等不相違」也。
│││ ││││ │ └─寅二 釋 分三
│││ ││││ │ ┌─卯一 說二所緣
│││ ││││ │ │ 大乘發心之所緣境,如《中般若》廣略二種亦宣說故,三種佛母亦由略廣之門而
│││ ││││ │ │ 說發心所緣正等菩提與利他義,廣略二中亦復不違《二萬五千頌》經義而相隨順,
│││ ││││ │ │ 如彼中義無不具足而說故。
│││ ││││ │ │ 廣略二中,非無如彼而作宣說之語,《大般若》中,以《中般若》略廣所說菩提
│││ ││││ │ │ 之義而為所詮顯了彼義之語,及《中般若》所說利他之義略廣而作殷重宣說之語;
│││ ││││ │ │ 《八千頌》中,以「善現,菩薩摩訶薩當于般若波羅蜜多發勤勇悍」之語而作宣說
│││ ││││ │ │ 故。應知所謂「即成說言三種佛母亦與三種佛母無違而說」者,是為似破。
│││ ││││ │ │ 若問:云何而如《中般若》義殷重宣說耶?略說菩提義者:「舍利子,於此菩薩
│││ ││││ │ │ 摩訶薩為欲圓滿現覺一切諸法一切相故,當勤修學般若波羅蜜多。」廣說菩提義者
│││ ││││ │ │ 者:「舍利子,於此乃至當於一切施等六度之中所施、施者與受者等皆不可得而作
│││ ││││ │ │ 修學。」由此二種而說。雖亦似可說為是攝《中般若》文,然當是攝義類。
│││ ││││ │ │ 圓滿現覺一切法者,即是菩提體性。其總方便說為學習般若度者,是依方便而作
│││ ││││ │ │ 略說;及說由以通達空性之慧攝持之門而學者,乃依方便所作廣說。
│││ ││││ │ │ 中品《般若經》中依方便門略說利他者,云:「復次十方一一盡恆河沙數世界,
│││ ││││ │ │ 於中所有一切有情,菩薩摩訶薩欲令彼等一切皆於無餘依涅槃界中而般涅槃者,
│││ ││││ │ │ 當學般若波羅蜜多。」攝彼義云:「為欲三種種姓一切有情隨其所應皆令般涅槃者
│││ ││││ │ │ ,當學般若等。」及云:「復次菩薩摩訶薩為欲安立諸有慳貪有情於施等。」
│││ ││││ │ │ 依方便門廣說利他。攝彼義云:「若欲安立諸有慳等有情於施等者,應當修此般若
│││ ││││ │ │ 波羅蜜多。」等等。
│││ ││││ │ │ 有謂殷重語者即是本論,彼由略廣而說者,是不相關之辭,如是則成說云「三種
│││ ││││ │ │ 佛母中,亦如論中廣略而說」故。及謂廣說利他、菩提是在差別時者,彼中雖說,
│││ ││││ │ │ 然非此中之義。又謂略者是指宣說性相之頌,廣者是指差別之頌者,顯是滿口胡言
│││ ││││ │ │ 。利他者,此中是指他相續之涅槃,而由廣略方便宣說於彼。
│││ ││││ │ ├─卯二 顯示彼已成立
│││ ││││ │ │ 如上成立二所緣境,如是即當了知其發心者,即是為利他故而希正等菩提自性。
│││ ││││ │ └─卯三 不引餘證之因
│││ ││││ │ 雖於大經諸聖教言殷重宣說此中之義發心所緣者,於一切三種佛母中亦皆宣說,然於本釋
│││ ││││ │ 不更引書為證,唯欲略說而恐文繁故未書故。
│││ ││││ │ 【釋】 如是宣說發心所緣及其自體已,今則暫以二頌說其差別二十二種。頌曰:
│││ ││││ │ 如地金月火 藏寶源大海 金剛山藥友 如意寶日歌
│││ ││││ │ 王庫及大路 車乘與泉水 雅聲河流云 分二十二種
│││ ││││ │ 以此等說,謂與欲及意樂、增上意樂、加行、布施、戒、忍辱、精進、靜慮、般若、
│││ ││││ │ 方便善巧、願、力、智波羅蜜多、神通、福智、順菩提分法、悲及勝觀、總持辯才、
│││ ││││ │ 法之喜筵、同一大道、法身相應者,如其次第,如地、上妙金、新月、火、大藏、
│││ ││││ │ 寶生源處、大海、金剛、山王、藥、善知識、如意寶、日、和雅美妙法音、大王、庫藏、
│││ ││││ │ 大路、車乘、泉水、雅聲、河流、雲,以是一切白法所依事故、乃至菩提之間不轉變故、
│││ ││││ │ 一切善法轉增長故、焚燒三種一切智性障蓋薪故、能令一切眾生得滿足故、功德大寶所依
│││ ││││ │ 事故、一切不欲加身不忿惱故、信堅而不減故、所緣散亂不能動故、能療煩惱所知二障病
│││ ││││ │ 故、於一切時普遍不捨有情義故、凡所希願之果皆成就故、能遍成熟諸所化故、宣說所化
│││ ││││ │ 希欲之法故、能以無礙威力成辦他利故、猶如福智資糧充盈之庫藏故、一切聖者逝與隨逝
│││ ││││ │ 故、不墮輪廻涅槃任何一邊樂速通行故、能持已聞未聞之法無窮盡故、於求解脫所化宣唱
│││ ││││ │ 美聲故、利他所作無差別故、以於一切皆能示現住兜率等故,如數而配。
│││ ││││ │ 如是而以「如地金月火」等,宣說二十二種發心。
│││ ││││ │ 【疏】
│││ ││││ └─癸二 旁說差別 分三
│││ ││││ ┌─子一 承接
│││ ││││ │ 謂云「如是」等,非正宣說體之建立,為敘旁義而置此頌故說「暫以二頌」。
│││ ││││ ├─子二 頌
│││ ││││ │ 即以「如地」等言而說廿二發心,謂於二十二種由與喻所表義喻義同法之門間接而說故。
│││ ││││ └─子三 釋 分二
│││ ││││ ┌─丑一 以廿二喻表廿二義之理 分二
│││ ││││ │┌─寅一 廣說
│││ ││││ ││ 以此等說廿二發心,如是與欲相應之發心者,如地,由能引一切道故是一切白法
│││ ││││ ││ 所依事故。意樂相應者,如上妙金,乃至菩提之間意樂不作退減轉變故。此二經文,
│││ ││││ ││ 如於略廣宣說菩提時說。
│││ ││││ ││ 增上意樂相應者,猶如新月,以念住等一切善法不退而轉增長故。經云:「舍利子
│││ ││││ ││ ,菩薩摩訶薩應當安住般若,而徧圓滿三十七種菩提分法。」
│││ ││││ ││ 隨順修習三智加行相應者,如火,焚燒三種一切智性障蓋現行之薪故。
│││ ││││ ││ 經云:「欲於一切智性而以智見觀超者等。」
│││ ││││ ││ 布施相應者,如大寶藏,能以受用而令一切眾生得滿足故。
│││ ││││ ││ 經云:「欲令慳貪有情安住布施者等。」
│││ ││││ ││ 戒相應者猶如大寶生源處所,能作功德大寶所依事故。經云:「欲令犯戒者等。」
│││ ││││ ││ 忍辱相應者,猶如大海,一切不欲損惱痛苦加身亦不忿惱故。
│││ ││││ ││ 經云:「欲令具惱害心者等。」
│││ ││││ ││ 精進相應者猶如金剛,道信堅固而於大乘不動搖故。經云:「欲令具懈怠者等。」
│││ ││││ ││ 靜慮相應者,猶如山王,由三摩地堅固,所緣散亂不能動搖故。
│││ ││││ ││ 經云:「欲令心散亂者等。」
│││ ││││ ││ 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者,如藥,能療煩惱所知二障病故。經云:「欲令惡慧者等。」
│││ ││││ ││ 方便善巧相應者,如善知識,能以不捨有情方便四無量心,於一切時普遍不捨有情
│││ ││││ ││ 義利故。經云:「即唯生一善心,亦以方便善巧等。」
│││ ││││ ││ 願相應者,如如意寶,凡所希願之果,能以於果自在方便五種神通而成就故。
│││ ││││ ││ 經云:「成辦菩提佛身等。」
│││ ││││ ││ 力相應者,如日,能以四攝普遍成熟諸所化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當以衣服飲食等物,而遍圓滿有情意樂等。」
│││ ││││ ││ 智波羅蜜多相應者,猶如和雅美妙法音,能以證得解脫方便四無礙解宣說所化希欲
│││ ││││ ││ 之法故。經云:「菩薩摩訶薩當學二十空性等。」
│││ ││││ ││ 神通相應者,猶如大王,能以所得無礙威力無有唐捐成辦他利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以一心念,能超十方一切世界等。」
│││ ││││ ││ 福智相應者,猶如庫藏,開示無上菩提,猶如福智資糧充盈之庫藏故。
│││ ││││ ││ 三十七順菩提分法相應者,猶如大路,三世一切聖者皆由彼道逝與隨逝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欲得三世一切諸佛功德者等。」
│││ ││││ ││ 悲及勝觀相應者,猶如車乘,不墮輪廻涅槃任何一邊,樂速通行故。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先於一切聲緣而行等。」
│││ ││││ ││ 總持辯才相應者,猶如取之不竭之湧泉水,能持已聞未聞之法,無窮盡故。經云:
│││ ││││ ││ 「十方一切諸佛已說、今說、當說等。」以總持故能作受持,由辯才故不知窮盡。
│││ ││││ ││ 四法印之喜筵相應者,猶如雅聲,於求解脫之所化機宣唱能令解脫輪廻之美聲故。
│││ ││││ ││ 經云:「十方一一世界黑暗所覆,當以身光照耀,而令生彼有情得聞三寶之聲等。」
│││ ││││ ││ 同一大道相應者猶如河流,已獲能共調伏一切所化之力,而於利他所作無差別故。
│││ ││││ ││ 經云:「謂於十方一一無邊世界,其中有情盲、聾、癲狂、裸形、飢、渴等。」
│││ ││││ ││ 與能化現十二事業利樂有情之法身相應之發心者,如云,以於一切時中皆能示現住
│││ ││││ ││ 兜率天,從彼沒已入住母胎等十二事業故。
│││ ││││ ││ 經云:「復次舍利子,菩薩摩訶薩示現如來威儀等。」
│││ ││││ │└─寅二 攝義
│││ ││││ │ 謂以「如地金月火」等喻而說二十二種發心,如前所說,由與喻所表義同法之門如是
│││ ││││ │ 而顯故。
│││ ││││ │ 【釋】 此中初三種者,下中上品初發業地之所攝也。其次一者,能趣初地之道所攝
│││ ││││ │ 。其次十者,極喜地等十地所攝,以見修道而為行境。其次五者,殊勝道所攝。
│││ ││││ │ 其次三種發心者,由加正結行之門,佛地所攝。如是則發心之差別者,初發業地乃至
│││ ││││ │ 佛地之所攝也。
│││ ││││ │ 【疏】
│││ ││││ └─丑二 界限 分二
│││ ││││ ┌─寅一 別說各各界限
│││ ││││ │ 此中初三種發心者,初發業地所攝,依次而為資糧道之下中上品之所攝故。
│││ ││││ │ 其次加行相應之一者,能趣初地之道所攝,以為大乘加行道之所攝故。
│││ ││││ │ 其次十種者,極喜地等十地所攝,如其次第而以十地體性見修二道為行境故。
│││ ││││ │ 其次六通相應等五者,殊勝道所攝,三清淨地之所攝故。
│││ ││││ │ 其次最後三種發心者,佛地所攝,依次由佛地之加正結行之門而攝故。
│││ ││││ └─寅二 顯示攝一切道
│││ ││││ 發心之差別者,乃為初發業地乃至佛地所攝,由上所說如是之理故。
│││ ││││ 【釋】 旁說差別已,如是已發第一菩提心等之菩薩,謂能應時作希求者,為能成就菩提發心
│││ ││││ 及彼所引諸法故,及為遍護所獲功德特能現前得增長故,而作教授。教授者,頌曰:
│││ ││││ 修行及諸諦 佛陀等三寶 不耽著不疲 周徧攝持道
│││ ││││ 五眼六通德 見道並修道 應知此即是 十教授體性
│││ ││││ 【疏】
│││ │││├─辛二 說開示成辦誓義方便之教授 分二
│││ ││││┌─壬一 正說 分二
│││ │││││┌─癸一 承接
│││ ││││││ 發心差別是正文之旁義故,於說性相所緣之餘作宣說已,其次教授。其受教者,如是已發
│││ ││││││ 第一菩提心等三種之菩薩,彼由殊勝化身施予大乘教授者有其所為,為能成就先未得之菩提
│││ ││││││ 發心,及彼所引加行圓滿所攝止觀等法故;及為徧護先獲功德令不退失,特能現前得增長故
│││ ││││││ 。此是依於上品資糧道中已獲法流三摩地故,決定能從殊勝化身親聆教授而言。
│││ ││││││ 總則未入道者亦能從彼親聞大乘教授,則於下品資糧道中有者更何待言!
│││ ││││││ 受教者之差別者,謂能應時希求聽聞教授之菩薩。聽聞教授之因法流三摩地者,謂即由下
│││ ││││││ 諸道多分淨除能親見佛、從彼聞法之粗分障礙已,能生從勝化身親聞教授殊勝功能之止觀雙
│││ ││││││ 運三摩地是。其因謂於多劫積集資糧,戒見清淨及具種姓、多聞,多分已斷四種種姓過患。
│││ │││││└─癸二 正說其義 分二
│││ │││││ ┌─子一 說總差別 分三
│││ │││││ │┌─丑一 頌
│││ │││││ ││ 應知大乘教授體性有十,謂有教授修行自體乃至修道等故。修行所依能依二中,於其
│││ │││││ ││ 前者教授佛等三寶;後者中有差別所依及差別法,初中教授相及所緣,亦即教授修行及
│││ │││││ ││ 與諸諦;差別法中教授遣相違品及與教授修習功德;遣除現行中教授修行堅固、增長、
│││ │││││ ││ 不退之因,即是教授不耽著、遍不疲厭、周遍攝持大乘諸道;教授能於修行自在而轉及
│││ │││││ ││ 於彼果速能圓滿者,即是教授五眼六通功德;遣除所斷種子者,教授見道并及修道也。
│││ │││││ ││ 【釋】 修習所說菩提心之諸差別者,不出世俗勝義諦故,教授修行謂云不共諸聲聞
│││ │││││ ││ 等,當學以不可得理而修。
│││ │││││ ││ 【疏】
│││ │││││ │├─丑二 釋 分三
│││ │││││ ││┌─寅一 教授能依修行 分二
│││ │││││ │││┌─卯一 教授修行自體 分四
│││ │││││ ││││ 教授修行。何所修耶?謂教修習如前所說意樂菩提心之差別及彼所引加行施等。
│││ │││││ ││││ 修習之理云何?謂彼不出於能修者所依補特伽羅及所修習、果等諸法,如其所說以
│││ │││││ ││││ 量證成而修之依世俗諦所有道次,及彼一切通達諦空而修之依勝義諦所有道次故。
│││ │││││ ││││ 及云:「不共諸聲聞等,為令一切有情般於涅槃,及現成就法身之故,當以不可得
│││ │││││ ││││ 理而於佛母修四法行。」而以修學之理作教授故。
│││ │││││ ││││ 若釋「不出通達世俗虛妄如幻之理」之義者,如前應知。又以所說「舍利子,此
│││ │││││ ││││ 中菩薩摩訶薩行於般若波羅蜜多時,雖有菩薩而不真實見有菩薩」等而說修行自體
│││ │││││ ││││ 教授,以於發心及於彼時所說諸法,教以不出依二諦道次而修故。經云「舍利子,
│││ │││││ ││││ 若此南贍部洲,比丘舍利子」等,乃說修行不共自體教授,教以勿為但求自利作意
│││ │││││ ││││ 劣乘故。此中二諦 分四
│││ │││││ ││││┌─辰一 性相
│││ │││││ │││││ 勝義諦之性相者,謂由親證自之現量依二現湮滅之理之所通達,復非立之所證
│││ │││││ │││││也。世俗諦之性相者,謂由親證自己之量依具二現之理之所通達種類所攝。
│││ │││││ ││││├─辰二 名義
│││ │││││ │││││ 於無錯亂最勝有境聖根本智觀照中有故,名勝義諦;顛倒有境名言識中則為諦
│││ │││││ │││││ 實,而其本來為虛妄故,名世俗諦。復次彼世俗心能障親見真如,
│││ │││││ │││││ 此於根識等中有故名世俗心,及觀待彼說名諦實。
│││ │││││ ││││├─辰三 實例差別
│││ │││││ │││││ 於勝義諦,唯除稱呼不同,無依體性所分差別。而於勝義,則有異名勝義理智
│││ │││││ │││││ 比量,及非異名勝義觀照勝義之聖根本智。若世俗諦,當知分有正倒二種。
│││ │││││ ││││└─辰四 觀其一異
│││ │││││ ││││ 二諦若是一者,即有《解深密經》所說四種過失;體若異者,亦有彼經所說四種
│││ │││││ ││││ 過失,故是體性一而相各異。聖者論師釋中對此所說餘皆易解,今稍略說「於八地
│││ │││││ ││││ 中遮其密意涅槃」之義。對於發心說「於一切智性以見觀超」及說「許是超越童真
│││ │││││ ││││ 地故」,故於見超住超二中,初者即是菩薩於聲緣地,在見道時智見觀已而超越彼
│││ │││││ ││││ ;第二即是不退轉之八地。超彼之義者,謂由假設而觀,於八地時諸佛若不勸請,
│││ │││││ ││││ 無間即捨利益眾生,於無漏界而入等持;由以諸佛作勸請故,雖於八地相續而住
│││ │││││ ││││ 等持,然能超越而不作證。
│││ │││││ │││└─卯二 教授彼之所緣 分二
│││ │││││ │││ ┌─辰一 總義 分四
│││ │││││ │││ │┌─巳一 四諦數量決定
│││ │││││ │││ ││ 諸求解脫者主要所抉擇者,於其輪廻涅槃所攝二分決定;此復輪廻則於能繫
│││ │││││ │││ ││ 縛因之集諦與所繫縛果之苦諦二者決定;於清淨分亦於能脫輪廻方便之因道諦
│││ │││││ │││ ││ 與解脫果體滅諦二中決定,故於輪廻四種流轉還滅因果決定也。
│││ │││││ │││ │├─巳二 次第決定
│││ │││││ │││ ││ 若依真實次第,應當先說集諦道諦後說苦滅。此中則順有境現觀次第,別說
│││ │││││ │││ ││ 其餘次第,即苦諦、集滅道諦。首須善思輪廻總別過患,令生於彼欲離之心,
│││ │││││ │││ ││ 若先無彼則不能生欲斷彼因之心故。若於諸苦生欲脫心,則念此者能否脫離,
│││ │││││ │││ ││ 及此有因無因,彼因亦復為常無常,而於集諦能作觀察,以見苦性非如拔刺可
│││ │││││ │││ ││ 斷除故。若作如是觀察已,即便通達彼因乃為惑業二者,而生希求斷彼之心,
│││ │││││ │││ ││ 故於第二宣說集諦。若見能斷集者,則見能滅諸苦,其次即見能證滅苦之滅,
│││ │││││ │││ ││ 故第三時宣說滅諦。又見彼前亦賴依道而作修行,故第四時宣說道諦也。
│││ │││││ │││ ││ 若謂:若於初即見能斷苦,則亦定見能證苦滅,故第二時理應說滅。又須見
│││ │││││ │││ ││ 集能斷除已,方見能滅諸苦,故集理應先苦而說。見能斷集,須賴通達無我,
│││ │││││ │││ ││ 故於最初當說彼也。是則所說四諦次第無有決定。
│││ │││││ │││ ││ 此當宣說。總於任何所作,凡行趣入必賴見其利益,及作退止則賴見其過患
│││ │││││ │││ ││ 。由思輪廻總別過患而視輪廻如火坑已,才能初生欲離彼心,而非即解彼能脫
│││ │││││ │││ ││ 離。次第二時由量見能斷集,故於第二說集第三說滅應理。道應最後說者如前
│││ │││││ │││ ││ 。是故瑜伽行者於相續中,若緣四諦生起見道,亦同彼等次第而生。
│││ │││││ │││ │├─巳三 實例
│││ │││││ │││ ││ 即今腎之刺痛等受是為苦苦;於悅意食即起貪愛而納彼味之受等是為壞苦;
│││ │││││ │││ ││ 凡由惑業所立一切有漏諸蘊皆是行苦,彼等一切即為苦諦。
│││ │││││ │││ ││ 諸有漏業,並及一切煩惱,即是集諦。滅苦之離是為滅諦。
│││ │││││ │││ ││ 現證無我之慧,是為道諦。
│││ │││││ │││ │└─巳四 於彼能決之量 分二
│││ │││││ │││ │ ┌─午一 辨識十六邪分別
│││ │││││ │││ │ │ 於苦顛倒轉者,為執常樂我淨四者。於集顛倒轉者,為執諸苦無因,及執
│││ │││││ │││ │ │ 非理之因;後者又有執唯一因所作,與執餘自在等起心為先所作,執自性,
│││ │││││ │││ │ │ 常而暫變化。於滅顛倒轉者,為執畢竟無有解脫與執少分有漏差別而為解脫
│││ │││││ │││ │ │ ,執著少分苦之差別為妙解脫,執著雖有苦盡然復退轉。於道顛倒轉者,
│││ │││││ │││ │ │ 為執畢竟無解脫道,與執修習無我為道非理,執著少分靜慮差別為解脫道,
│││ │││││ │││ │ │ 執無能退諸苦之道也。
│││ │││││ │││ │ └─午二 辨識與彼相違之十六諦相
│││ │││││ │││ │ 苦苦是無常,暫時生故。是苦,惑業所自在故。是空,無他能主宰者之我義故。
│││ │││││ │││ │ 是無我,自在之我體不成故。
│││ │││││ │││ │ 集相者,有漏業愛是因相,以是自果痛苦之根本故。是集,再再生彼一切種故。
│││ │││││ │││ │ 是生,於彼猛利生故。有愛是緣相,以是自果痛苦之俱有緣故。
│││ │││││ │││ │ 滅相者,由對治力永盡諸苦之離者,是滅相,是斷苦之離故。
│││ │││││ │││ │ 是靜相,是斷煩惱之離故。是妙相,是利樂之解脫故。
│││ │││││ │││ │ 是出離相,是具不復退轉法性之解脫故。
│││ │││││ │││ │ 道相者,現證無我之慧,是道相,以是能趣解脫之道故。
│││ │││││ │││ │ 是如理相,能作煩惱正對治故。是修行相,是現證心究竟真理之智故。
│││ │││││ │││ │ 是出生相,是能令彼諸苦成不退轉法性之對治故。
│││ │││││ │││ │ 【釋】 教授諸諦者,教授苦諦云:「果位色等空性,及與般若波羅蜜多,
│││ │││││ │││ │ 彼等於真如體自性一也。」教授集諦云:「空性及與因位色等非別異故,色等
│││ │││││ │││ │ 非有集、滅、雜染、清淨法性者也。」教授滅諦云:「空性遠離生滅、染淨、
│││ │││││ │││ │ 增減等,無色,無無明生,亦無無明滅,無佛,乃至亦無菩提也。」
│││ │││││ │││ │ 教授道諦云:「當修施等波羅蜜多及與自身,或內空等與外空等,前際與後際
│││ │││││ │││ │ 等,彼此非為相應,非不相應也。」
│││ │││││ │││ │ 【疏】
│││ │││││ │││ └─辰二 支分義 分四
│││ │││││ │││ ┌─巳一 教授苦諦
│││ │││││ │││ │ 教授苦諦者,經云「舍利子,於此菩薩摩訶薩若精進修色空性者,是名精進
│││ │││││ │││ │ 」等,是為破除實執苦為應知所作教授,教以應知「果位有漏色等空性,及與
│││ │││││ │││ │ 現證彼之般若波羅蜜多,彼等於諦實空之真如性中,自性是一」故。
│││ │││││ │││ ├─巳二 教授集諦
│││ │││││ │││ │ 教授集諦者,經云「真實不見色是生法,色是滅法」等,是為教授集諦,
│││ │││││ │││ │ 教云「因位所攝有漏色等,非是諦實成就之新集及滅、雜染、清淨法性」故。
│││ │││││ │││ │ 彼等諦實不成,以空性與因位色等,於勝義中非別異故。
│││ │││││ │││ │ 此乃為破集為諦實應斷。
│││ │││││ │││ ├─巳三 教授滅諦
│││ │││││ │││ │ 教授滅諦者,經云「舍利子,空性不生不滅,非雜染為清淨」者,彼乃教授
│││ │││││ │││ │ 滅諦,教云「忽爾離垢之空性,遠離諦實成就有為生滅之相,所斷對治之雜染
│││ │││││ │││ │ 清淨,暫時之增減,及因果等,凡於彼上諦實別法任何亦不成就」故。
│││ │││││ │││ │ 任何亦應不成諦實,於勝義中雜染品者,總則無色,別則亦無無明生;
│││ │││││ │││ │ 清淨品者,總則亦無無明滅,別則無證德佛,乃至亦無斷德菩提故。
│││ │││││ │││ │ 此乃為破滅為諦實應證。
│││ │││││ │││ └─巳四 教授道諦
│││ │││││ │││ 教授道諦者,經云「舍利子,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真實不見謂我精進
│││ │││││ │││ 布施,若不精進」等者,是為教授道相,教云「當觀施等波羅蜜多,及與菩薩自身能
│││ │││││ │││ 修所修諦實不成就故,非為相應;而滅諦實不成就故,非不相應」故。
│││ │││││ │││ 經云「空性不與空性相合,而以空性為瑜伽道」者,是為教授如及行相,教云「
│││ │││││ │││ 內空等三為所緣境之三摩地,及以外境空等三種,於境有境無有諦實,即彼滅性亦無
│││ │││││ │││ 諦實」故。經云「前際與色不合不離」者,彼乃教授出相,教云「當修前際輪後與
│││ │││││ │││ 後際涅槃,彼等相互從何而出,出至何處,於彼相應諦實不成;即彼諦實不成亦復
│││ │││││ │││ 諦實不成故,非不相應」故。此乃為破執著道為諦實應修故,而作教授。
│││ │││││ ││├─寅二 教授修行所依 分二
│││ │││││ │││┌─卯一 總義 分四
│││ │││││ ││││┌─辰一 辨識不共三寶
│││ │││││ │││││ 如《寶性論》云:「無為任運成,非以他緣證,具足智悲力,二利佛陀性。」
│││ │││││ │││││ 二利圓滿,具足三身體性之佛寶。復次如云:「無思二分別,淨明對治性,依之
│││ │││││ │││││ 而離貪,具二諦相法。」具足清淨二諦性相之法寶。復次如云:「如盡所有法,
│││ │││││ │││││ 內智觀淨故,具慧不退僧,無上功德具。」具足明解功德之聖者不退僧寶。
│││ │││││ │││││ 即此不更廣說矣。
│││ │││││ ││││├─辰二 皈依總建立
│││ │││││ │││││ 復如彼論云:「以師教弟子,依三乘三作,諸信解增上,建立三皈依。」
│││ │││││ │││││ 此中顯示於聖教中總立三皈之所為義。
│││ │││││ │││││ 當知即彼大乘種姓已入道者相續之中當證之佛為果皈依,已成之佛為因皈依,
│││ │││││ │││││ 餘二種姓亦因皈依及與未入道者亦復於佛恭敬供養等而尊為最勝,
│││ │││││ │││││ 謂依此等諸具信者增上建立佛寶皈依;
│││ │││││ │││││ 獨覺種姓已入道者,於最後生不待他語,於自相續所求涅槃為果皈依及與未入道
│││ │││││ │││││ 者亦於正法尊為最勝,謂依此等諸具信者增上建立法寶皈依;
│││ │││││ │││││ 聲聞種姓已入道者,於最後生隨從他語,尋求證得之涅槃者為果皈依,及與未入
│││ │││││ │││││ 道者亦於僧伽尊為最勝,謂依此等諸具信者增上建立僧寶皈依。
│││ │││││ │││││ 當知於自相續雖不尋求證得,然彼所從皈依之法及與僧寶,亦是觀待於彼之因
│││ │││││ │││││ 皈依。雖即依於建立大乘不共三皈,亦可了知餘二種姓乃因三皈依及果皈依二種
│││ │││││ │││││ ,然此乃說聖教總立三皈之所為也。
│││ │││││ ││││├─辰三 世俗勝義皈依差別
│││ │││││ │││││ 即彼論云:「應捨欺誑法,無及有怖故,二法賢聖眾,非勝竟皈依。」
│││ │││││ │││││ 此中勝義世俗皈依之義者,謂如定性聲聞,自心執為但求息滅諸苦不須更往上
│││ │││││ │││││ 道,然其行道實未究竟,則彼皈依是為世俗皈依;
│││ │││││ │││││ 心亦執為已趣究竟,而實亦是究竟者,即是勝義皈依之義。
│││ │││││ │││││ 成立教法等非究竟法身者,任誰補特伽羅皆無欲知之心,全不應理也。
│││ │││││ │││││ 是故雖為大乘教法,然非勝義皈依,唯依彼為義現觀之方便;若義現觀得究竟
│││ │││││ │││││ 者,則不更須彼為得所未得之方便故,猶如船筏唯應棄捨。於此亦是總作觀察
│││ │││││ │││││ 成立決定之支分,非主要義。菩薩聖者相續中之現證無我之慧,雖於觀照之中現
│││ │││││ │││││ 似離一切垢,然非盡一切垢;自體雖非諸垢所染,然體未盡一切諸垢故,於彼顯
│││ │││││ │││││ 現及由彼空二者聚會,乃是虛妄欺誑法性,故非勝義皈依。但顯此義,許彼是說
│││ │││││ │││││ 「若是有為定非勝義皈依」者,應知是破佛之道諦及二色身為究竟皈依之下劣邪
│││ │││││ │││││ 見,當遠棄之。於聲聞乘其理亦爾,聲聞無餘涅槃非是勝義皈依,唯是由無苦集
│││ │││││ │││││ 之所顯故,於彼能申尚有未盡所知障怖妨難。有無知者說,自宗不顧此時應舉成
│││ │││││ │││││ 立「彼非勝義皈依」依據而作應成派宗,然其因法皆為聲聞部所共許,有說是指
│││ │││││ │││││ 於究竟時無彼之義,有舉無遮因等者,皆未解義而作建立,恐污佛陀聖教,捨置
│││ │││││ │││││ 為美。聲聞之理,亦是自宗所許乘理,非下宗派所許之理。燈滅之喻,其義亦為
│││ │││││ │││││ 若入聲聞寂滅界中,則緣利他少分顯現亦皆消沉,非如餘部所許色心斷滅之義。
│││ │││││ │││││ 聲緣羅漢於有為相視如魁劊揚劍,而有所知障之怖畏也。
│││ │││││ │││││ 是故勝義皈依者,即彼論云:「勝義眾生依,唯一佛陀是,能仁具法身,僧亦
│││ │││││ │││││ 彼究竟。」如是唯有具足三身體性之佛,方為勝義皈依。
│││ │││││ ││││└─辰四 如何而行皈依之理
│││ │││││ ││││ 於《攝抉擇》等中所說三寶功德,及皈依後應學次第善了知已,自善思惟總則輪
│││ │││││ ││││ 廻別則惡趣過患,念其怖畏及知三寶於彼怖畏有救護能,依此二因而於三寶至心誓
│││ │││││ ││││ 願,激動心意行皈依已,次應如理修學皈依學處也。
│││ │││││ ││││ 若如是者,則由諸佛大悲轉故,功德即當上上轉增,暇滿人身當具心要。
│││ │││││ ││││ 若能轉動心意之皈依少分亦無,縱言精勤作聞思修,其果甚微。
│││ │││││ ││││ 此中正所說者,是為建立大乘不共三皈,顯示如下「緣佛等淨信」之皈依境也。
│││ │││││ ││││ 【釋】 教授三寶者,於佛教云:「佛與菩提其相一故,於能表佛之法性相一切
│││ │││││ ││││ 相智性不可得中,色等不相合故,了知所緣能緣平等。」於法教云:「三種一切
│││ │││││ ││││ 智性所攝一切體、對治、相,如是所攝一切諸法皆無體也。」於僧,以屬佛寶所攝
│││ │││││ ││││ 故除羅漢,由住果向差別,有七大士,並獨覺八,由根鈍等差別數滿二十,而教云
│││ │││││ ││││ :「菩薩有學不退聖者,應當入於勝義無生也。」
│││ │││││ ││││ 【疏】
│││ │││││ │││└─卯二 支分義 分三
│││ │││││ │││ ┌─辰一 教授佛寶
│││ │││││ │││ │ 教授佛寶者,經云:「菩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不以相智而與色合,真實不
│││ │││││ │││ │ 見諸色」等者,是為斷除於佛實執所作教授,教云「了知所緣能緣於諦實空其性
│││ │││││ │││ │ 平等之究竟智,即是佛寶」故。應爾,教云「一切相智性勝義不可得中,色等境
│││ │││││ │││ │ 及有境、相與所相、界與智明勝義不合,合已亦無所著」故。
│││ │││││ │││ │ 教授相智即是教授佛寶,以相智是能表佛之法性相故。相智勝義不可得,佛與
│││ │││││ │││ │ 具二清淨之菩提於諦實空其相一故。
│││ │││││ │││ ├─辰二 教授法寶
│││ │││││ │││ │ 教授法寶者,經云:「不與所謂色有性合,不與所謂無性相合」等,是說教授
│││ │││││ │││ │ 正法,教云「三種一切智性之境所攝一切體、對治、相之諸差別,如是所攝集之
│││ │││││ │││ │ 一切諸法,於勝義中皆無體」故。
│││ │││││ │││ └─辰三 教授僧寶
│││ │││││ │││ 教授僧寶者,教云「菩薩有學不退聖者,應當入於勝義無生」,是教授僧,為破
│││ │││││ │││ 執著僧寶為實修道助伴而教授故。
│││ │││││ │││ 復次,僧有幾種耶?由住三果四向差別有七大士,並獨覺為八者,可分多種,
│││ │││││ │││ 由根鈍等差別數有二十故。豈非當為八向果耶?大乘羅漢不入此中僧寶之數,以屬佛
│││ │││││ │││ 寶所攝故。此是為破耽著三寶而為勝義皈依故。
│││ │││││ │││ 【釋】 但以精進殷重修習所說之義,一類即以身等福性起耽著故,為說身等無體
│││ │││││ │││ 之不耽著教授。若雖長時而作修行猶未成辦諸所求義,所具根性即便徧生厭倦心故,
│││ │││││ │││ 為說色等乃至正等菩提無有執著之徧無疲厭教授。若從住於十方佛等為一一義受持諸
│││ │││││ │││ 道教授,心即怯弱故,為說當學諸法自性不生之徧攝諸道教授。
│││ │││││ │││ 肉眼、異熟所生天眼、慧眼、法眼及佛眼者,如其數量明辨各各諸物、一切有情
│││ │││││ │││ 死此生彼、於一切法不作分別、了知一切聖者補特伽羅、現等正覺一切諸法一切種相
│││ │││││ │││ 之諸有境,教當學修彼等真如一性之五眼教授。
│││ │││││ │││ 神境、天耳、他心、宿命、現行所生天眼及漏盡通者,動大地等、能聞一切世界
│││ │││││ │││ 所有音聲若大若小、徧知他心具有貪等、隨念自他過去多生等、見一切色、能斷煩惱
│││ │││││ │││ 所知二障等,宣說當觀本來寂靜之六通教授。
│││ │││││ │││ 及宣說於四諦所攝,體即十六剎那法類智忍為性之見道,已證一切諸法無體之瑜伽
│││ │││││ │││ 行者,猶如幻師一切無著之有身者,當修彼為所斷正對治性之見道教授。有為無為
│││ │││││ │││ 體性一故不堪立為相互異體,如其所說見道所證諸法亦無別異而緣故,無異類之見道
│││ │││││ │││ 修道,故無真正修道建立,然由法爾緣起,當修彼為所斷正對治性之修道教授。
│││ │││││ │││ 如是則於菩提心,及彼所引諸法體性般若波羅蜜多,修習之相為何者不可得、及彼
│││ │││││ │││ 所緣為何者四聖諦、所依為何者三皈、勝進之因為何者不貪著、不退轉因為何者徧不
│││ │││││ │││ 疲厭、不趣餘乘之因為何者徧攝諸道、不依仗他性之因為何者五眼、圓滿一切相智性
│││ │││││ │││ 因為何者六通、到究竟因為何者見修道等,此等一切皆於教授時說,唯由此等即能
│││ │││││ │││ 圓滿一切義利故,教授者為十種也。
│││ │││││ │││ 【疏】
│││ │││││ ││└─寅三 教授修行別法 分三
│││ │││││ ││ ┌─卯一 教授遣除相違品現行 分三
│││ │││││ ││ │┌─辰一 教授修行不退之因
│││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者,以身語意」等,是為教授不著三門下
│││ │││││ ││ ││ 劣所作,教云「當觀身等勝義無體」故。如是教授應理,若未修習空性之義,
│││ │││││ ││ ││ 一類鈍根但以加行於前發心時說之義殷重精進修習而起耽著,於彼須為斷除故。
│││ │││││ ││ ││ 何因所起耶?謂由貪著平庸之事身等福性而生。
│││ │││││ ││ │├─辰二 教授修行增長之因
│││ │││││ ││ ││ 經云「菩薩摩訶薩行六度時,不著於色不著於受」等,乃是教授於修行時徧無
│││ │││││ ││ ││ 疲厭,是以「當觀色等乃至正等菩提無實執著」所說教授故。如是教授應理,若
│││ │││││ ││ ││ 雖長時而作修行猶未如願成辦諸所求義,一類所具根性鈍劣者即便徧生厭倦之心
│││ │││││ ││ ││ ,於彼須為斷除故。
│││ │││││ ││ │└─辰三 教授不墮劣乘之因
│││ │││││ ││ │ 經云「舍利子,如是智慧相應菩薩摩訶薩,東方猶如恆河沙數世界」等,是為
│││ │││││ ││ │ 教授於大乘中周徧攝持諸道,即是「當學諸法自性不生」之教授故。如是教授應理
│││ │││││ ││ │ ,若從住於十方諸佛等所,須為一一義故受持諸道教授,即念「如是豈有堪能」
│││ │││││ ││ │ 而心怯弱,於彼須為斷除故。
│││ │││││ ││ ├─卯二 教授修習殊勝道 分二
│││ │││││ ││ │┌─辰一 修行自在而轉之因教授五眼
│││ │││││ ││ ││ 經云「舍利子,有菩薩摩訶薩肉眼見百逾繕那」等,是說五眼教授,是學「
│││ │││││ ││ ││ 當修五眼諸境有境真如一味」故。於名言中宣說五眼見境力能已,次於勝義說無
│││ │││││ ││ ││ 自性。其中肉眼者,如其數量能見各各諸物,從百逾繕那乃至三千之粗細眾色。
│││ │││││ ││ ││ 往昔有漏善業異熟所生天眼者,如實了知一切有情死此生彼。
│││ │││││ ││ ││ 慧眼者,於一切法諦實不作分別現證無實。
│││ │││││ ││ ││ 法眼者,了知一切聖者補特伽羅諸根利鈍。
│││ │││││ ││ ││ 佛眼則是如其數量現等正覺一切諸法一切種相之有境。
│││ │││││ ││ ││ 肉眼從資糧道,天眼從加行道,慧眼從見道,法眼從見道後得,佛眼唯在佛地,
│││ │││││ ││ ││ 其隨順者則從八地而有。
│││ │││││ ││ ││ 若具此五眼者,以肉眼如實了知三千以內說法知識以及自所化等今在何處,
│││ │││││ ││ ││ 第二了知所化死生何處,第三現知調伏所化方便之真實義,
│││ │││││ ││ ││ 第四善了友伴及為說法所化諸根差別,第五但獲隨順,亦復多分能了一切所知,
│││ │││││ ││ ││ 而於修行內自激勵,不依仗他,修行自在而轉也。
│││ │││││ ││ │└─辰二 修行速疾圓滿之因教授六通
│││ │││││ ││ │ 經云「修行般若波羅蜜多之菩薩摩訶薩,當得神通波羅蜜多,能起種種大神變事
│││ │││││ ││ │ 」等,是為教授六通,由名言中說彼六通如何於相續中生起之理,及於勝義則云
│││ │││││ ││ │ 「當觀本來寂靜」而教授故。其中神境通者有殊勝力,
│││ │││││ ││ │ 以與具有震動大地、變一化多等作用之定慧相應故。於以下等亦如是配。
│││ │││││ ││ │ 天耳通者有殊勝力,以與能聞十方一切世界所有音聲若大若小,修力所生等引地攝
│││ │││││ ││ │ 淨色而為增上緣之定慧相應故。
│││ │││││ ││ │ 他心通者,則與能現徧知他心有貪離貪等之定慧相應。
│││ │││││ ││ │ 宿命通者,與能隨念自他過去百千生等。此生現行修習靜慮所生之天眼者,乃是能
│││ │││││ ││ │ 見一切若隔未隔粗細諸色,由修所生等引地攝之清淨色;
│││ │││││ ││ │ 通者則是與依彼為增上緣之二法相應意識。
│││ │││││ ││ │ 漏盡通者有殊勝力,以與現前了知能斷煩惱所知二障方便及已斷離系之二法相應故。
│││ │││││ ││ │ 若具此等六通者,則於無邊世界粗細說法之聲亦能現前得聞,亦現了知往昔生中
│││ │││││ ││ │ 與何法師及與所化有法緣等,及今在何處等,以神境通善令所化生希求已,
│││ │││││ ││ │ 次善觀器謂其相續有無貪等,而為宣說現量所知證得解脫方便。
│││ │││││ ││ │ 如是則自相續修行速當圓滿,彼圓滿故速能圓滿一切相智也。
│││ │││││ ││ └─卯三 教授遣除所斷種子 分二
│││ │││││ ││ ┌─辰一 教授分別所斷對治
│││ │││││ ││ │ 經云「善現,菩薩摩訶薩眾當於般若波羅蜜多而發勤勇」等者,是為教授見道
│││ │││││ ││ │ ,由說「當修以彼見道而為分別所斷正對治性」而作教授故。見道者何?
│││ │││││ ││ │ 境者四諦所攝,有境者體即十六剎那之法類智忍為性。是何補特伽羅所修耶?
│││ │││││ ││ │ 已證一切諸法無諦實體之瑜伽行者,此復即是猶如幻師於一切法無實執著之有身
│││ │││││ ││ │ 者彼所修習。見道及彼生起之理如下當說,此時《二萬五千頌顯明釋》中所說
│││ │││││ ││ │ 佛敕善現宣說見道之因者易解。
│││ │││││ ││ └─辰二 教授俱生對治 分二
│││ │││││ ││ 經云「善現,若無有為界者,則亦不能安立無為之界」等,由譬喻門教授修道,教云
│││ │││││ ││ 「當修以彼修道為彼所斷之俱生所斷正對治性」故。
│││ │││││ ││ ┌─巳一 所修道之自性
│││ │││││ ││ │ 真正與彼現證法性之見道種類相異之無漏修道建立者無之,現住法性等持之
│││ │││││ ││ │ 異類見修者無故。無彼異類者,現證有為無我之道諦,與彼遠離垢種無為若
│││ │││││ ││ │ 體異者,則應未離塵垢,故如同一體性不堪立為相互異體,即於前說見道所證
│││ │││││ ││ │ 諸法法性,而彼修道亦無別異現量緣故。法性由體性門無有異相差別,是故於
│││ │││││ ││ │ 彼先後現住等持之道,由體性門亦無異相差別故。此復即於遮破俱生實執耽著
│││ │││││ ││ │ 境之實性,二者俱以現量緣故。然亦當知各自斷除不同所斷增益。
│││ │││││ ││ │ 於此時義昔有人云,十地等持於見法性雖無差別,然於見法身者則有差別。
│││ │││││ ││ │ 若許滅諦為勝義諦者,如是雖為應理;若為世俗諦者,則即以彼現證法性之
│││ │││││ ││ │ 有學道智而親度量世俗諦者,即已越出正理之道。若爾則應於有學道即有同一
│││ │││││ ││ │ 體性根本後得及應業已斷盡執著二諦異體之垢,而菩薩於尚未圓滿成熟徧淨
│││ │││││ ││ │ 即便現證真實際者亦應無有少分過失矣。
│││ │││││ ││ └─巳二 斷諍
│││ │││││ ││ 若曰:若彼二道性相無異者,則斷所斷功能亦應無別矣。彼二雖非異類,然斷所斷
│││ │││││ ││ 功能非無差別,前道不斷俱生種子,而其後道由依長時修習前道之力,法爾緣起能斷
│││ │││││ ││ 俱生種子故。譬如通達聲無常之比量雖了實無俱生執著聲常之耽著境,然僅妨害分別
│││ │││││ ││ 現行,而不妨害俱生也。
│││ │││││ │└─丑三 攝義
│││ │││││ │ 如是則大乘教授者,定為此中所說十種。此等十種一切皆於教授時說,唯由此等十種即
│││ │││││ │ 能具足圓滿希求相智士夫一切所求義利故。勿念應即不須如下所說其餘諸道矣,無有此所
│││ │││││ │ 不攝之大乘道故,然於其中所有差別此中未說,是故須於餘處了知故。譬如雖無「所作性
│││ │││││ │ 」所不攝之物,然說「所作性」聲不必盡詮所有實物。
│││ │││││ │ 又彼十道,亦即於菩提心及彼所引攝之諸法體性,大乘道次所攝般若波羅蜜多,其中
│││ │││││ │ 修習道理之相為何者,不共聲聞不出二諦之不可得、及彼修行所緣等、修行所依等、修行
│││ │││││ │ 上上勝進等、修行不從正行退轉等、不退失大乘而趣聲緣餘乘等、修行自在而轉不依仗等
│││ │││││ │ 、速能圓滿資糧故圓滿一切相智等、由盡所有二障之門修行到於究竟之因為何教授見修道
│││ │││││ │ 之諸教授者,為十種也。
│││ │││││ │ 十種教授一一皆以通達空性而為差別作教授者,是總顯示一切大乘諸道皆為彼所攝持,
│││ │││││ │ 特為令知資糧道時具世俗相之修多於後得,空性則於根本定修故,如是能生如下所說之
│││ │││││ │ 順抉擇分緣空性之修所成慧。
│││ │││││ └─子二 別說僧寶 分二
│││ │││││ ┌─丑一 總義 分二
│││ │││││ │┌─寅一 能表喻 分二
│││ │││││ ││┌─卯一 建立果
│││ │││││ │││ 沙門性果者,沙門性即是斷煩惱已而能立為勝義沙門之性,亦即無間道是;而諸
│││ │││││ │││ 斷者是離繫果,解脫道者是等流果故,名沙門性果。此復經中由其分位差別說有四
│││ │││││ │││ 果。立彼之因者,謂有三種所斷,即趣解脫之障三結、五順下分結及五順上分結。
│││ │││││ │││ 其中斷第一故立為初果,第二多分及無餘斷立中二果,斷其最後立羅漢果。
│││ │││││ │││ 依止何地得者,謂初二果依止初禪未到地定。
│││ │││││ │││ 於第三果,若是先已多分離欲及次第證者,其心所依與前相同;
│││ │││││ │││ 若先已離欲者,則依隨一根本靜慮。
│││ │││││ │││ 第四果者,若於下二界中證得,則於六靜慮地隨一而依;
│││ │││││ │││ 若於無色證者,則依隨一三無色定故。
│││ │││││ │││ 於見修道依何而得者,初果唯見道得。中間二果若次第證以修道得,多分離欲及
│││ │││││ │││ 先已離欲貪者,以見道得。後果依止修道而得,必須斷盡有頂修斷方能得故。
│││ │││││ │││ 世出世道依何而得者,初末二果唯出世道。中間二果於見道後而得,設彼補特伽
│││ │││││ │││ 羅是於奢摩他行多行修者,則以世間粗靜相道而作證得。
│││ │││││ │││ 依何所依得者,初三果依欲界所依,第四依止三界所依而得。
│││ │││││ ││└─卯二 建立補特伽羅 分四
│││ │││││ ││ ┌─辰一 預流補特伽羅
│││ │││││ ││ │ 此中向果二中初之性相者,為得由斷三結所顯之果而勤加行之補特伽羅。分則
│││ │││││ ││ │ 有隨信行與隨法行二種。界限從加行道一座乃至未得預流果所攝解脫道以內。
│││ │││││ ││ │ 預流果中有次第證及與頓斷。
│││ │││││ ││ │ 初之性相者,是住由斷三結所顯果位之補特伽羅,復非一相頓斷三界修所斷者。
│││ │││││ ││ │ 三結者,薩迦耶見、戒禁取及疑。差別者,由根而分信解、見至二種;由加行分
│││ │││││ ││ │ 住果、殊勝二種,謂即住彼果已,復為得殊勝果勤不勤起加行。當知由根、加行
│││ │││││ ││ │ 而分二者,於中二果亦復如是。由生差別而分者,有間隔計之七返者及生家家二
│││ │││││ ││ │ 種。界限從於見道第十六剎那,乃至住於正斷第六修所斷惑之無間道。
│││ │││││ ││ │ 第二頓斷。性相者,是彼,復是一相頓斷三界修所斷惑者。斷惑之理者,謂依
│││ │││││ ││ │ 無所不能第一靜慮近分定,依此三界一切煩惱皆能斷故,及餘諸地不堪為斷欲界
│││ │││││ ││ │ 修斷心所依故。此復唯以出世道斷,以世間道不能斷除有頂修所斷故。斷除之理
│││ │││││ ││ │ 者,謂以頓斷三界上上九品修所斷,乃至頓斷下下九品之理而斷。
│││ │││││ ││ │ 能如是斷之因者,亦即較餘此根利故,已於三界色等諸蘊不分各各界地總攝為一
│││ │││││ ││ │ 而修「此等一切無常苦無我」故。
│││ │││││ ││ │ 中間二果不可立為頓斷,以斷第六欲惑時,不能斷除有頂第六修斷;及斷第九
│││ │││││ ││ │ 欲惑時,不能斷除有頂第九品故,故唯安立初後二果。
│││ │││││ ││ │ 差別者,住果預流及殊勝預流二種,後者即是阿羅漢向。
│││ │││││ ││ │ 界限者,從諦現觀第十六剎那,乃至住於斷下下品修所斷之無間道。
│││ │││││ ││ ├─辰二 一來
│││ │││││ ││ │ 向果二中初之性相者,為得由離多分欲貪所顯沙門性果而勤加行之補特伽羅。
│││ │││││ ││ │ 分則有次第證與超越證二種一來向。界限者,次第證向從得見道已而起勤斷初品
│││ │││││ ││ │ 欲修所斷加行,乃至斷第六品之間;超越證向者,則同預流,於見道前已斷修斷
│││ │││││ ││ │ 第六乃至第八品中任一品者,是其差別。
│││ │││││ ││ │ 第二一來果之性相,住於由離多分欲貪所顯沙門性果之補特伽羅。差別由得果
│││ │││││ ││ │ 之理而分者,有次第證與超越證二。一間殊勝一來果者,已斷七或八品欲惑而未
│││ │││││ ││ │ 斷除第九,一次受生方般涅槃而得彼等所斷對治之無漏根。
│││ │││││ ││ │ 界限者,超越證從諦現觀之第十六剎那,次第證從斷第六品解脫道起,
│││ │││││ ││ │ 乃至正斷第九欲界修斷之無間道。
│││ │││││ ││ ├─辰三 不還
│││ │││││ ││ │ 向果二中初之性相,為得由斷五順下分結所顯沙門性果而勤加行之補特伽羅。
│││ │││││ ││ │ 差別同於一來。界限,先已離欲不還向之界限與超越證一來向同,於見道前已斷
│││ │││││ ││ │ 欲界第九品乃至無所有處第九品中任一品者,是其差別;次第證向者,從見道後
│││ │││││ ││ │ 而起勤斷第七品欲惑加行,乃至勤於斷第九品之間。
│││ │││││ ││ │ 第二住果之性相者,住於由斷五順下分結所顯沙門性果之補特伽羅。
│││ │││││ ││ │ 五順下分結者,三結並欲貪、害心。差別者,若由得果之理而分,有次第證與已
│││ │││││ ││ │ 先離欲之不還二種;若由依止聖法之理而分,為經欲界生與非經欲界生之不還二
│││ │││││ ││ │ 種。初者依止欲界相續生起聖道而得不還,彼即於得不還生中而般涅槃。
│││ │││││ ││ │ 現法寂滅者,於得見道生中現證涅槃。
│││ │││││ ││ │ 第二者於得見道生中而得不還。其中有往色界及往無色、現法寂滅、身作證等。
│││ │││││ ││ │ 初之性相,是得見道生中得不還之補特伽羅,復於色界結生者。
│││ │││││ ││ │ 差別五中初中般者,已斷色界生結未斷起結故,而於色界中有所依現證涅槃。
│││ │││││ ││ │ 第二生般者,未斷二結故,唯於成就色界生有現證諸道而般涅槃。
│││ │││││ ││ │ 第三有行般者,餘同,以大功用現證諸道而般涅槃。
│││ │││││ ││ │ 第四無行般者,由串習力無大功用即證諸道而般涅槃。
│││ │││││ ││ │ 第五上流,性相者,住於由斷五順下分結所顯之果,生色界已依色究竟、有頂
│││ │││││ ││ │ 隨一所依而般涅槃之種姓。差別者,究竟往色究竟種姓與究竟往有頂種姓。
│││ │││││ ││ │ 初中又分全超、半超及於色界大梵天外餘一切處徧歿之三種姓。
│││ │││││ ││ │ 第二者,以未雜修靜慮因故,不生諸淨居天;有雜修之補特伽羅者,謂不還與
│││ │││││ ││ │ 阿羅漢二。後之諸鈍根者為令定味蓋障極遙遠故,諸利根者則為現法樂住故修。
│││ │││││ ││ │ 又其初者亦為生淨居故而修。
│││ │││││ ││ │ 依止何心者,以心最具堪能故,初依第四靜慮而修,後則其餘皆可。此復由
│││ │││││ ││ │ 一加行入於無漏第四靜慮等持,次於有漏,再次無漏,是為下品于三雜修。
│││ │││││ ││ │ 即以此理而於六、九、十二、十五雜修者,是為中品、上品、上勝品、上極品,
│││ │││││ ││ │ 即雜修十五也。先異生時所集能引第四靜慮之業,由修清淨第四靜慮,即轉彼為
│││ │││││ ││ │ 生淨居因,故無見諦已尚有新集能引諸有之業過失。
│││ │││││ ││ │ 第二往無色之性相者,是得見道生中得不還之補特伽羅,亦復不於色界受生,
│││ │││││ ││ │ 而於無色所依現證涅槃之種姓。其中差別者,謂除中般之四。
│││ │││││ ││ │ 第三現法寂滅不還者,即於見道生中而證涅槃者。
│││ │││││ ││ │ 第四身證不還者,即具八解脫之有學聖者。
│││ │││││ ││ │ 界限,次第證者,從已斷第九品欲惑之解脫道,乃至住於正斷有頂第九品之
│││ │││││ ││ │ 無間道是;超越證者,則從諦現觀之第十六剎那起。
│││ │││││ ││ └─辰四 阿羅漢類
│││ │││││ ││ 阿羅漢向之性相者,為得由斷五順上分結所顯沙門性果而勤加行之聖者補特伽羅。
│││ │││││ ││ 差別者,次第證及頓斷二種阿羅漢向。若是不還,則從勤起加行斷除所餘修斷,乃至
│││ │││││ ││ 正斷有頂第九品之無間道;若是預流,則同頓斷殊勝預流安立界限。
│││ │││││ ││ 第二之性相者,即住由斷五順上分結所顯沙門性果之補特伽羅。五順上分結者,
│││ │││││ ││ 色無色貪、掉舉、慢及無明。差別者,若由斷所斷理而分,有次第證及頓斷二種羅漢
│││ │││││ ││ ;由根而分則六,謂即退法、思法、護法、安住法、堪達法及不動法。
│││ │││││ ││ 界限者,謂即從得盡無生智。
│││ │││││ │└─寅二 所表義
│││ │││││ │ 差別處者,唯是有學不退菩薩聖者。於彼分為二十之理者,聖者論師于論中正說從
│││ │││││ │ 「往色究竟」至「究竟往有頂」之五者,總名上流計為二十數中之一,故正文中正說
│││ │││││ │ 十六,加第八聖及中二住果、阿羅漢向四者而為二十。
│││ │││││ │ 論師則作,預流類中正說有四,而以住果預流足之為五;一來類中正說有二,而以
│││ │││││ │ 住果一來足之為三;正說不還向,及四種般為五;正說往色究竟,依此更分三種上流。
│││ │││││ │ 有翻譯中雖為「壞色貪而往有頂,及現法寂滅、身作證二也」,若依新譯,則雖正說
│││ │││││ │ 究竟往有頂及壞色貪,然不計為其中一數而攝為一義作差別處,分現法寂滅及身證二,
│││ │││││ │ 且以阿羅漢向足之。故作論文正說十七,三種足之而成二十。
│││ │││││ │ 信解、見至單獨不入其數,而作正說中二果向之名。
│││ │││││ │ 於許此等而為真預流等,及許假立二者之中,現見一類高心而持後宗者唯申相似能破
│││ │││││ │ ,不覺自頭已裂而笑他人少許瘡疤,於文義時此當略說。
│││ │││││ │ 有先德云:論師若為宣說大乘之理,則以斷惑次第配次第證不應道理;若即為說聲聞
│││ │││││ │ 之理,則往有頂等之建立不應道理;及以斷惑次第而為分別大乘僧因,不應道理;
│││ │││││ │ 預流等之名義不應道理,以諸菩薩根利且具方便善巧,即於三界下下九品所斷亦復頓斷
│││ │││││ │ ,而無唯先斷除欲界惑故。未見靶在何處即便放矢,若未如是為善。
│││ │││││ │ 此等所應說者甚多,然欲攝受諸未能專慧辨精進而欲趣入現觀次第者故,不作開演矣。
│││ │││││ │ 【釋】 為於僧寶之時易通達故,此中二頌。頌曰:
│││ │││││ │ 諸鈍根利根 信見至家家 一間中生般 行無行究竟
│││ │││││ │ 三超往有頂 壞色貪現法 寂滅及身證 麟喻共二十
│││ │││││ │ 依止如下所說道智性攝見道十六剎那,由其隨信隨法行之差別而分二初果向。
│││ │││││ │ 其次預流。其次即彼生於人天之家家,餘二種也。其次鈍根利根之信解見至第二果向但
│││ │││││ │ 作一種。其次一返而來。其次彼餘一間。其次如前之信解見至第三果向。其次不還,
│││ │││││ │ 謂於中有、生已、有作行、無作行而般涅槃之四。其次即彼究竟往色究竟者,由全超、
│││ │││││ │ 半超、遍歿上流,餘三種也。其次究竟往有頂者,謂離色貪之現法寂滅及與身證,餘二
│││ │││││ │ 種也。其次羅漢果向。其次獨覺,共二十也。
│││ │││││ │ 【疏】
│││ │││││ └─丑二 支分義 分三
│││ │││││ ┌─寅一 承接
│││ │││││ │ 為於經中僧寶之時所說眾多差別易通達故,暫說此中二頌。
│││ │││││ ├─寅二 頌
│││ │││││ │ 《八品疏》云:「論中所攝二十及第八聖、初三果、阿羅漢向等,經有二十五也。」
│││ │││││ │ 此復就第八者,經云:「世尊,與般若波羅蜜多相應菩薩,從何處歿來生此間,從此
│││ │││││ │ 間歿當生何處?」如是於二隨行,經中亦各說之,恐文繁多故不書矣。
│││ │││││ │ 住於大乘見道無間道法忍之補特伽羅可分為二,於彼有根鈍利之故。如是間說預流
│││ │││││ │ 之名為一,及「信見至」中二果向之名為二,「家家」所說殊勝預流果名為二,間說
│││ │││││ │ 一來住果之名,殊勝住果者「一間」說之。說不還之名者,為中、生、行、無行般四
│││ │││││ │ 。往色究竟名者為三超,究竟往有頂者以壞假立色貪為差別處而分現法寂滅及身證二
│││ │││││ │ ,並及麟喻獨覺之名共為二十也。
│││ │││││ └─寅三 釋
│││ │││││ 依止第二品中所說之道智性所攝,分為十六剎那中之見道八忍為體之無間道法忍而住之菩薩
│││ │││││ ,有二初果向名,具彼名者由隨信及隨法行之差別而有二故。有無知者此時許住前十五剎那為
│││ │││││ 向位,住第十六剎那為果位者,此是毗婆娑師等之所許。許諸菩薩見道十六剎那唯次第生者,
│││ │││││ 乃是絲毫未解聖獅二者所許見道生起之理而唯臆造胡言,若作先新現證諸苦法性,其次新證集
│││ │││││ 之法性者,已出理路之外故,且論師於下亦復特為破除彼故。
│││ │││││ 復有無知者,欲於此等諸菩薩僧為預流等宣說妨難,而成立住第十六剎那菩薩即住由斷見斷
│││ │││││ 所顯沙門性果者,實為自與自身作難,自於預流等義已如對方而許,次又更破對方故。
│││ │││││ 其次住於八智自性大乘見道解脫道之補特伽羅者,即是預入能得斷惑涅槃之道流者,以是斷
│││ │││││ 盡見斷三結之菩薩故。染污之疑及戒禁取雖盡,然尚未盡薩迦耶見,且俱生薩迦耶見亦復說為
│││ │││││ 三結故,勿謂已盡三結也。
│││ │││││ 其次即彼餘二種也,以有生於欲界人天之家家故。
│││ │││││ 其次為得已斷第六品修所斷惑之解脫道而勤加行之修道菩薩,鈍根利根之信解見至,
│││ │││││ 於二十中但作一種,亦即名為第二果向之一。
│││ │││││ 其次住於斷彼之解脫道者,一返而來欲界者也。
│││ │││││ 其次即彼一來,已得斷惑之無間道,尚餘一品修所斷故,餘一間也。
│││ │││││ 其次為得已斷第九品欲界修所斷惑之解脫道而勤加行之修道菩薩,如前鈍根利根之信解見至
│││ │││││ 者,應計為二十中之一數,即是名為第三果向之一。
│││ │││││ 其次建立不還,謂有四種,謂有於色中有所依獲得隨類已斷煩惱障之解脫道者中般、生色界
│││ │││││ 已而般、有功用作行、無有作行獲得隨類已斷煩惱障之解脫道而般涅槃之四種故。
│││ │││││ 已斷生結而未斷起結,與未斷生結,分別立為此時之於色界中有與生有受生之因,其次復云
│││ │││││ 聖者菩薩不以惑業增上而受生者,應知唯是自相矛盾。
│││ │││││ 又有以住已斷第九品欲惑解脫道之菩薩為假立不還已,復於自宗承許住於由斷五順下分結
│││ │││││ 所顯沙門性果者,是為與自作難,故而承許「闊送」(藏地辯論,若於對方所作詰難不能承許
│││ │││││ ,而若作答,任何答法皆與自宗原來所許相違,處於無話可說因而墮負之地時,詰難者即以
│││ │││││ 念珠於其上方旋轉三圈,口說「闊送」而嘲笑之,「闊送」義即三圈。)也。
│││ │││││ 復次,所言「已斷第九品欲惑」者,為唯斷現行,為斷種子?若如初者,則將大乘見道之前
│││ │││││ 已得根本靜慮之見道者,立為此中所說具不還名之僧者,亦應無違。若作種子,則由論師許先
│││ │││││ 未入劣道之聖者菩薩,以最後心無間道斷盡二障第九品修所斷之種子故,已出此宗之外。
│││ │││││ 其次即彼聖者菩薩於色究竟所依,現證隨應斷除煩惱障之解脫道,究竟往色究竟者,於前所
│││ │││││ 計五種之餘於彼更有三種,謂初於梵輔天受生已,次捨餘天而於色究竟天受生之全超;復有從
│││ │││││ 梵輔天,次於下三淨居隨一受生已,再於色究竟天受生之半超;及從梵眾至色究竟曆次受已,
│││ │││││ 於色究竟所依獲得隨類斷除煩惱障之解脫道之遍歿,有此三種上流故。
│││ │││││ 有無知者唯著經文辭句,而許菩薩聖者雖得四種靜慮,若於梵眾受生,即便退失上三靜慮者
│││ │││││ ,是為極大非理,菩薩聖者決無退失靜慮故,及云「永盡靜慮等,所有諸支分」,雖得四種
│││ │││││ 靜慮,而由清淨靜慮業增上力永盡受生之能,是故決無受生諸有故。
│││ │││││ 諸於色界受生者,亦是由悲願力。經中與聲聞僧同名而說者,是為令其一類聲聞不定種姓
│││ │││││ 趣入大乘;及為遮其一類謗言「由無向果等建立故,非大乘經」者故;又於諸從聲聞寂滅界起
│││ │││││ 者說言「唯彼涅槃非是圓滿所得,當須更得無住涅槃」,而導入於大乘故。
│││ │││││ 其次即彼菩薩並不希求生於無色界故,立以究竟往有頂之名者,是依色界煩惱隨類斷故已離
│││ │││││ 色貪此一差別而作假立。尚具有頂煩惱之六地菩薩者,於二十數八種之餘更有二種,謂有現法
│││ │││││ 寂滅得盡業惑增上結生,及以八解脫定之身而作現證之二種故。
│││ │││││ 其次即彼為得斷盡煩惱障之解脫道故勤起加行之十地菩薩,名阿羅漢果向之一。
│││ │││││ 其次名為獨覺之菩薩,其數共二十也。
│││ ││││└─壬二 說修教授義而初生緣空性之修所成 分二
│││ ││││ ┌─癸一 總義 分三
│││ ││││ │┌─子一 所依
│││ ││││ ││ 身所依者,謂即三洲男女並及欲天之身所依;又色界者,雖非親生世第一法所依,
│││ ││││ ││ 然於一類亦見有生暖與頂者。
│││ ││││ │├─子二 體性 分四
│││ ││││ ││┌─丑一 性相
│││ ││││ │││ 圓滿順解脫分已,隨順諦現觀之大乘世間道。
│││ ││││ │││ 此非唯修所成而已,尚有眾多聞思所成慧故。
│││ ││││ ││├─丑二 差別
│││ ││││ │││ 分位差別有下中上三品,體性差別則有暖等四也。
│││ ││││ ││├─丑三 生起之理
│││ ││││ │││ 資糧道時雖有無餘圓滿修習三智相理之具相圓滿加行,及緣無常與苦之修所成,亦有
│││ ││││ │││ 修不淨等之修所成,然無緣空性之修所成慧,若彼何時最初生起,即便轉入加行道故。
│││ ││││ │││ 三種緣空性慧有何差別耶?謂於唯遮諦實戲論之空性,以聞思所成慧而緣之時,
│││ ││││ │││ 雖善現起彼境之總,而境有境二者,二現極其粗顯似無關連而現;修所成慧緣彼之時,
│││ ││││ │││ 雖有二現而反如前二者之粗分二現,現似嵌入彼境,將成如水注水之理如屋顯現。
│││ ││││ │││ 是以如是道理現起總義,非是說言「明現法性」離分別之明了顯現也。此復住於奢摩他
│││ ││││ │││ 等持之中,即由於空性義如理觀察之力便能引發身心輕安之樂,齊此界限為得緣空性之
│││ ││││ │││ 具相毗缽奢那,亦名得彼雙運。唯是止觀之雙運者,當知資糧道及一類外道亦復有之。
│││ ││││ │││ 若初生起如是通達空性之止觀雙運,即名生起暖加行道。爾時即於等持之中,仍能以
│││ ││││ │││ 覺受力決定有二現相;於獲忍加行道等之時,則不能作如是決定,故如《聲聞地》說:
│││ ││││ │││ 「是現似二現湮滅,非二現湮滅。」
│││ ││││ ││└─丑四 各別之義
│││ ││││ ││ 以圓滿下、中、上品明了顯現所取無自性,以及明了顯現能取無自性門而分四加行道之
│││ ││││ ││ 差別者,極難成立,於根本定總攝所取一切諸法而住諦空等持,及於彼等法性總義明了
│││ ││││ ││ 顯現皆無別故。是則初二加行道時,能斷所取實執之力上上增勝;次於忍加行道生起之時
│││ ││││ ││ ,俱生所取實執粗分現行之力亦令衰微,故從根本定起之時,善能現起色等所取諸法如
│││ ││││ ││ 鏡中像而現之總;已生世第一法之時,則於能取亦由修習之力如是而現。如是次第而生起
│││ ││││ ││ 者,亦是依斷所取能取實執難易,如《經莊嚴論》云:「爾時當斷彼,所取相散亂。」及
│││ ││││ ││ 云:「如是於彼後,斷能取散亂。」而由斷分安立。
│││ ││││ ││ 說分彼智有無明了顯現差別者,顯然無聊。
│││ ││││ │└─子三 辨心屬性
│││ ││││ │ 許住如是加行道之根本定時,能於法性遠離容雜名義之分別者,不應道理,法性於諸異生
│││ ││││ │ 幽隱性故,且以如是之無分別不堪度量幽隱義故。
│││ ││││ │ 若於法性為錯亂者,則能遣除現行增益亦不應理,以是無分別之顛倒識故。
│││ ││││ │ 若不錯亂,則亦應斷見斷種子,是於法性無分別之不錯亂識故。
│││ ││││ │ 是故如是加行道之根本定者,是以相續串習通達空性之已決智之力轉成修所成已,而於
│││ ││││ │ 明了現起之空性總義而作伺察為體。一類不知三慧之差別者,許為以離一多為因之比量也。
│││ ││││ │ 【釋】 初發業者獲得如是教授,當生抉擇分故,抉擇分。頌曰:
│││ ││││ │ 所緣及行相 因緣並攝持 菩薩救世者 如暖等體性
│││ ││││ │ 依具四分別 分下中上品 勝出諸聲聞 及以諸麟喻
│││ ││││ │ 諸菩薩之聞等已獲究竟之順解脫分信等具相善根之其次,當生隨順能觀四諦之四種順抉擇
│││ ││││ │ 分世間之修所成。所謂暖善根,其次頂,其次忍,其次所謂世第一法。或以下品等次第而生
│││ ││││ │ ,或依菩薩所屬根性鈍等補特伽羅差別,而有下中上品。如下當說之所緣差別體性,即緣四
│││ ││││ │ 諦諸法;法見對治性故,於無執等行相而轉;體是證得三乘之因;具足善巧方便之具相善知
│││ ││││ │ 識攝持;見修所斷之四種能所取分別,由下當說之理相屬而生者,較聲聞等之暖等超勝也。
│││ ││││ │ 宗說彼等之善根者,乃緣變礙性等性相諸法體性之四諦、我見之對治性故於無常等相轉、
│││ ││││ │ 但為證得自乘、離諸攝持、不與四種分別相應而生故。
│││ ││││ │ 諸菩薩之順抉擇分者,善巧方便力故,有由因門,有由果門,有由體性門,有由法性之相
│││ ││││ │ 門,盡其所有而緣四諦諸法。當知亦以如前餘相徧緣四諦,唯欲簡略解釋而說,故未開廣。
│││ ││││ │ 何以故?此者唯是餘之建立,是故任何亦莫依止餘乘而申破斥。
│││ ││││ │ 【疏】
│││ ││││ └─癸二 支分義 分二
│││ ││││ ┌─子一 略標 分三
│││ ││││ │┌─丑一 承接
│││ ││││ ││ 住資糧道之初發業者,獲得如是教授故,修教授義當生抉擇支分,故次當說隨順能生
│││ ││││ ││ 見道之道抉擇分也。
│││ ││││ │├─丑二 頌
│││ ││││ ││ 若如頌文,中間四句說差別所依,初二句說差別法,末二句說較誰超勝之義。本釋論
│││ ││││ ││ 中,上中差別實亦復說為差別之法,且於聖者論師釋中明顯說之。若如是則菩薩救世者
│││ ││││ ││ 之暖等勝出諸聲聞及以諸麟喻之加行道。以何勝之?謂以所緣及行相,因緣並攝持,及
│││ ││││ ││ 如其體性依具四種分別而分下中上品等而超勝故。
│││ ││││ ││ 下中品為別法之因者,謂於大乘圓滿道體上上轉增而修者,即是無上別法。
│││ ││││ ││ 若如釋文,即以六句為差別依。彼等餘義如下當說。
│││ ││││ │└─丑三 釋 分二
│││ ││││ │ ┌─寅一 成立勝出劣乘加行道 分二
│││ ││││ │ │┌─卯一 超勝之理
│││ ││││ │ ││ 諸菩薩之四種順抉擇分,較聲聞等之暖等超勝,由六或五別法而超勝故。
│││ ││││ │ ││ 言其差別所依者,於彼具超勝因,謂於大乘道果聞思等已獲究竟,順解脫分於淨信
│││ ││││ │ ││ 境無餘圓滿大乘法等,故由善巧信等境之信等具相善根自力而引,即於其次而當生
│││ ││││ │ ││ 故。具殊勝果,以是隨順能生現觀四諦見道之因故。具足殊勝自體,是以緣空性之
│││ ││││ │ ││ 世間修所成為主時之道故。
│││ ││││ │ ││ 其中體性差別者,有緣空性之暖善根,其次彼轉至極之頂,次由初得不怖空性忍
│││ ││││ │ ││ 之忍,其次所謂世間法中第一之四種;分位差別者,依一相續初中後三而生者,
│││ ││││ │ ││ 以下品等次第而生;或依不同相續菩薩,由其所屬根性鈍等補特伽羅差別,而有
│││ ││││ │ ││ 下中上品者,即為超勝。或復配合別法而說。
│││ ││││ │ ││ 以何超勝耶?謂以如下當說之所緣差別體性,即緣以無常等十六所差別之四諦諸
│││ ││││ │ ││ 法,以彼而為斷除增益之所依故。彼加行道之根本定乃於無實執等行相而轉,是能
│││ ││││ │ ││ 所取實執法見之正對治性故。以是具足大力功能殊勝果因故超勝者,謂是現證三乘
│││ ││││ │ ││ 見道之殊勝因體故。加行道菩薩具足殊勝攝持,殊勝善知識殊勝化身以具能圓滿
│││ ││││ │ ││ 宣說大乘道善巧方便之相而正攝持故。頂所攝之見修所斷乃以能所取之四種分別而
│││ ││││ │ ││ 為差別,謂以彼四由下當說之理及與作為雜染相屬而生為其差別故。
│││ ││││ │ ││ 《大疏》云:「如是以下所說頂現觀攝見修所斷四種分別,如其數量此等順抉擇
│││ ││││ │ ││ 分,當依雜染而作宣說。」謂於此時所說分別,由下所說之頂加行而斷,故此善破
│││ ││││ │ ││ 說彼諸道唯在清淨地時。分別相應之理亦說是與作為雜染相應,故許是與根本定
│││ ││││ │ ││ 自體相應等者,已出理路之外。
│││ ││││ │ ││ 於暖等四如次與四分別相應之義,為是如次與彼種子相應,為與現行相應,或是
│││ ││││ │ ││ 如是次第而斷之義耶?初不應理,加行道暖時亦與四種分別種子相應故。若如第二
│││ ││││ │ ││ ,為是同時為不同時?若是同時,為是一體為是異體?一體非理,以於能取所取執
│││ ││││ │ ││ 為諦實,與通達彼為諦實空,二者於一所緣境上執持行相正相違故。同時而體相異
│││ ││││ │ ││ 亦為不可,二種異體現行分別於一相續同時而生不應理故,以於同一補特伽羅將成
│││ ││││ │ ││ 多相續故。若不同時,亦無四分別與四加行道別別相應之因故。
│││ ││││ │ ││ 又以通未通達能所取之四法無實分其差別者亦不應理,以暖加行道時亦達一切
│││ ││││ │ ││ 諸法諦實空故。於此有云,若唯通達所取諦實空者,即成緣取少分空矣。此乃大謬
│││ ││││ │ ││ ,蓋彼是以是否圓滿斷除粗細諦實戲論而立通未通達普遍空性,不以有法範圍大小
│││ ││││ │ ││ 而安立故。若不爾者,則見道位菩薩亦應未能現證普遍空性,以未現證一切有法故
│││ ││││ │ ││ 。復次由所緣門而分能所二取分別者不應道理,所謂「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
│││ ││││ │ ││ 者,乃說執持行相,未說彼是分別所緣境故。
│││ ││││ │ ││ 若謂以四加行道依次而斷四分別者亦不應理,以若暖加行道通達一切諸法無諦實
│││ ││││ │ ││ 者,則能斷除所取實執增益而不能斷能取實執不應理故。於此有云,不可許加行道
│││ ││││ │ ││ 與此現行分別為一體性,若爾則須承許通達能所二取無實之加行道世第一法,即對
│││ ││││ │ ││ 見道頂加行而成正所饒益與妨害二者之同品故;及彼與能所取實執二者,即非不可
│││ ││││ │ ││ 共存之正能所害;如是則加行道世第一法亦須特為斷除。而諸菩薩無邊資糧於彼而
│││ ││││ │ ││ 作莊嚴,應須多劫勵力修行,若說「應當勵力斷除」者,乃不悅耳之辭也。
│││ ││││ │ ││ 若云,如於和合水乳鵝王能分,體性雖一亦應各各分別。任其能生一體之因功能
│││ ││││ │ ││ 再大,而於通達聲無常量,與執聲常現行增益,當知能生彼為一體之因少分亦無。
│││ ││││ │ ││ 是故順抉擇分與諸分別相應之義者,如上所引說是作為雜染相應故,乃與所斷相
│││ ││││ │ ││ 應;若作種子相應者,則成一切而與一切相應,即無次第相應義故。
│││ ││││ │ ││ 作為雜染相應之義,亦如諸唯希求寂滅聲聞特斷諸煩惱障,不爾彼所求果即不能
│││ ││││ │ ││ 得,為彼義故而行勵力;而諸菩薩亦復特緣能所實執分別而為主要所斷,不爾彼
│││ ││││ │ ││ 所求之相智即不能得,為彼義故而行勵力。此即作為雜染相應之義,
│││ ││││ │ ││ 以說「諸菩薩之煩惱者,即分別是」故,不然以彼分別為煩惱者不應道理,
│││ ││││ │ ││ 而餘釋作煩惱之義亦非理故。
│││ ││││ │ ││ 依斷四種分別難易扼要,於暖位時唯以壓伏所取實執而為所斷對治,所取實執並
│││ ││││ │ ││ 無壞損。故達一切諸法諦空雖無差別,然由修時長短之故,及以功德增長差別,
│││ ││││ │ ││ 而於彼四分位,四種分別現行勢漸轉微,此理即是與所斷現行相應之義。
│││ ││││ │ │└─卯二 彼之因相
│││ ││││ │ │ 即此大乘加行道勝出劣乘加行道,以於建立聲聞乘理之大車宗說,彼等聲緣暖等
│││ ││││ │ │ 善根者,乃緣有漏所攝變礙性等、惑業所攝之清淨苦集及清淨滅道性相諸法體性之
│││ ││││ │ │ 四諦;唯作補特伽羅我見之對治性故於無常等相轉,非說即彼通達無常之慧而證無我
│││ ││││ │ │ ;聲聞但為證得自乘為因;及由圓滿宣說方便智慧之門,離諸攝持;
│││ ││││ │ │ 能所取之四種分別不與所斷對治相應而生故。
│││ ││││ │ │ 問曰:斷差別法相之清淨滅道云何?謂若先於心中了達清淨苦集所表之所知諸法及
│││ ││││ │ │ 所應斷,其次方能了達有滅苦集之滅,與能得彼之道諦;其次即當了達能證滅苦之滅
│││ ││││ │ │ ,及於證彼應依道諦於相續中長時而修。故是以先通達之滅道為差別處,
│││ ││││ │ │ 由八別法為其差別而修。
│││ ││││ │ └─寅二 十二所緣之理攝為四種 分四
│││ ││││ │ ┌─卯一 正說
│││ ││││ │ │ 諸菩薩之順抉擇分,由盡其所有各自行相而緣四諦諸法,善巧圓滿修習諸道方便
│││ ││││ │ │ 力故,有於中品忍位由因門緣,有於下品世第一法由果門緣,有於下品忍位由二諦
│││ ││││ │ │ 體性門緣,有於其餘九位由法性之相門緣四諦故,所謂於根本定由法性之相,於後
│││ ││││ │ │ 得時由體、因、果三之門而緣故。別別建立分位是依所化意樂增上,
│││ ││││ │ │ 不然即成一切而緣一切故。
│││ ││││ │ ├─卯二 由餘相門而緣
│││ ││││ │ │ 當知亦以如前聲聞加行道之餘無常等相徧緣四諦。爾時為摧煩惱勢力,及於輪廻
│││ ││││ │ │ 生厭離心,亦為攝受下劣種姓,須善修習中士意樂故。
│││ ││││ │ ├─卯三 此中不正說彼之因
│││ ││││ │ │ 此中未正開廣而說彼所緣理,唯欲解釋本頌句義簡略而說故。
│││ ││││ │ └─卯四 斷諍
│││ ││││ │ 若云:若於四諦以無邊相而緣者,則與《對法》所說「淨無越十六」相違。非但此時
│││ ││││ │ 任於上下,亦莫依止除修四諦十六行相以外不修其他之餘乘,而申破斥。何以故?此圓滿
│││ ││││ │ 修四諦相者,是於前說之餘,唯對大乘種姓所作具量大乘法藏之建立故。
│││ ││││ │ 【釋】 所緣及相差別云何?故以此中七頌而說所緣及相。頌曰:
│││ ││││ │ 所緣無常等 是四諦等相 行相破著等 是得三乘因 色等離聚散 住假立無說
│││ ││││ │ 此中下品所緣者,謂依苦等四諦無常等十六行相。其相者,謂於苦等諸諦破其執著及有
│││ ││││ │ 可得等。亦當了知一切暖等體是能得三乘證德之因。中品所緣者,所謂色等成壞等法,
│││ ││││ │ 作意勝解及真如性,如其數量不得不見。相者,所謂由無一切名故,無於同不同流而轉之
│││ ││││ │ 性相等。上品所緣者,所謂從色乃至於佛之一切法,皆是名言假立之名言法。
│││ ││││ │ 相者,所謂善等性法任何亦不可說。
│││ ││││ │ 如是者,由是無分別智火之前相故暖,並其所緣及相有三種也。
│││ ││││ │ 【疏】
│││ ││││ └─子二 廣說 分三
│││ ││││ ┌─丑一 說前三種別法 分三
│││ ││││ │┌─寅一 總承接
│││ ││││ ││ 即云「若曰:所緣及相」等。
│││ ││││ │├─寅二 各述其義 分四
│││ ││││ ││┌─卯一 暖諸所緣及相因差別 分二
│││ ││││ │││┌─辰一 頌
│││ ││││ ││││ 以四諦為所依之無常等十六,是大乘暖加行道下品所緣,是彼所斷增益之所依
│││ ││││ ││││ 故。其餘一切所緣皆當如是配之。
│││ ││││ ││││ 能破於彼四諦十六別法執著諦實與增上安住等之下品暖智,是下品暖相,是破
│││ ││││ ││││ 於彼所緣法上顛倒增益之下品暖智故。其餘諸相亦當如是而配。經云:「舍利子
│││ ││││ ││││ ,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安住色無常、苦、空、無我而起想著,
│││ ││││ ││││ 是為菩薩摩訶薩隨順法愛,即是過失。」
│││ ││││ ││││ 即彼能作殊勝果因,是能證得三乘之大乘見道之因故。於如下等亦應配之。
│││ ││││ ││││ 經云:「欲學聲聞地者,亦當聽聞此般若波羅蜜多等。」
│││ ││││ ││││ 色等遠離諦實聚散為差別之四諦,是中品暖之所緣;通達遠離安住名流及
│││ ││││ ││││ 無勝義安住之智為相。色等名言假立所差別者,為上品暖之所緣;通達勝義無說
│││ ││││ ││││ 之智為相。如次經云:「世尊,我於色之聚散不知不得,真實不見。」及云:
│││ ││││ ││││ 「世尊,如是所謂菩薩,是名言假立法,即此所謂假立之法,及從蘊至佛不共法
│││ ││││ ││││ ,誰亦不可說等。」
│││ ││││ │││└─辰二 釋 分二
│││ ││││ │││ ┌─巳一 釋
│││ ││││ │││ │ 謂「此中」等。其下品暖之相者,於苦等諦初即破除耽著諦實,及有諦實可
│││ ││││ │││ │ 得,執顛倒因而起想等之下品暖智,即是其相,即依次於體道果三破其耽著。
│││ ││││ │││ │ 復次一切大乘暖等四加行道者,亦當了知體是能得三乘證德之見道之因,
│││ ││││ │││ │ 以是隨順彼之最勝方便故。
│││ ││││ │││ │ 色等成壞等於勝義中作意勝解如其數量皆不可得,及於真如性作意等亦不見
│││ ││││ │││ │ 者,是中品暖之所緣。通達於勝義中無有一切名故,無於不同名流及與相同類
│││ ││││ │││ │ 流而轉之性相等中品之智,即是其相,因如頌釋。
│││ ││││ │││ │ 所謂從色乃至於佛,一切唯以名言假立諸法之所差別之法,即上品所緣。
│││ ││││ │││ │ 通達於勝義中善等性法任何亦不可說之上品暖智,即是其相云云。
│││ ││││ │││ └─巳二 結
│││ ││││ │││ 如是說者,由是最初緣空性之修所成故,獲能焚毀相違品之殊勝功能,是無分別
│││ ││││ │││ 等云云。
│││ ││││ │││ 【釋】 頌曰: 色等不安住 其體無自性 彼等自性一 不住無常等
│││ ││││ │││ 彼等彼性空 彼等自性一 不執著諸法 不見彼相故 智慧所觀察 一切無所得
│││ ││││ │││ 其中下品所緣者,謂由色等遠離自體體性故,自體空故不住色等是。
│││ ││││ │││ 相者,謂勝義中一切色等諸法及其空性互為一性故,於空性中無有無常等性,是故
│││ ││││ │││ 彼諸色等不住常無常等性。中品所緣者,謂是法界體性故,無常等與空性等無自體
│││ ││││ │││ 性,故無常等及與空性互一體性。相者,謂遮體性故,不受彼諸色等。上品頂所緣
│││ ││││ │││ 者,謂無體性故,不見彼諸色等青等之相。相者,謂由慧極正簡擇法故,決定了達
│││ ││││ │││ 一切諸法不可得也。
│││ ││││ │││ 如是則是善根動搖之頂故頂,並其所緣及相有三種也。
│││ ││││ │││ 【疏】
│││ ││││ ││├─卯二 頂 分二
│││ ││││ │││┌─辰一 頌
│││ ││││ ││││ 聖者論師於下品頂之所緣及相,於諦有立不立二種。其中初者,所緣謂色等
│││ ││││ ││││ 勝義不安住,彼等以勝義中體無自性而為差別。相者,謂達彼諸色等及彼法性同
│││ ││││ ││││ 一自性為一之智。依次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不住色等。」
│││ ││││ ││││ 及云:「色之空性非色,離於空性亦復無色。」
│││ ││││ ││││ 其第二者,所緣謂彼諸色等彼之體性空故,於勝義中不住無常等所差別者。
│││ ││││ ││││ 相者,謂達無常等及彼法性,彼等同一自性為一之智。依次經云:「復次世尊,
│││ ││││ ││││ 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彼不安住謂色無常,乃至不住謂色寂滅。」及
│││ ││││ ││││ 云:「世尊,即彼無常性之空性非是無常,然於無常之外亦無空性。」
│││ ││││ ││││ 中品所緣者,謂不執著諸法之相。相者,謂達不見彼等諦實相之智。依次經云
│││ ││││ ││││ :「世尊,一切相智性者,非取于相。」及云:「彼於自相空之諸法全不執取,
│││ ││││ ││││ 如是彼於真實不見彼智是內所得及與現觀。」
│││ ││││ ││││ 上品頂所緣者,謂以觀察勝義之慧周徧伺察所差別之四諦。相者,謂達一切三
│││ ││││ ││││ 輪無有諦實可得之上品頂智。依次經云:「菩薩摩訶薩修行般若波羅蜜多時,
│││ ││││ ││││ 所謂何為般若波羅蜜多,於彼何故說名般若波羅蜜多,如是周遍而作觀察。」
│││ ││││ ││││ 及云:「具壽舍利子,由內空等故無色,亦不可得。」
│││ ││││ │││└─辰二 釋 分二
│││ ││││ │││ ┌─巳一 釋
│││ ││││ │││ │ 勝義不住色等,所謂下品頂之所緣。彼等以勝義中自體空之所差別,以勝義
│││ ││││ │││ │ 中色等遠離自體體性故。其相謂達彼諸色等勝義不住常無常等性之下品頂智。
│││ ││││ │││ │ 於空性中決定勝義無有無常等性,以勝義中一切色等諸法及其空性,
│││ ││││ │││ │ 相互同一體性故。
│││ ││││ │││ │ 中品所緣者,謂此無常等,以與空性互一體性之所差別。無常等與其空性等
│││ ││││ │││ │ ,於勝義中定無自體,以是諦實空之法界體性故。其相謂通達遮實體性故,
│││ ││││ │││ │ 於勝義中不受色等之中品智。
│││ ││││ │││ │ 上品頂所緣者,謂於勝義無體性故,不見彼諸色等勝義成就之青等相。
│││ ││││ │││ │ 相者,謂決定了達一切諸法三輪諦實不可得之智。
│││ ││││ │││ │ 於所觀察無有諦實,以於如是勝義由伺察慧極正簡擇故。
│││ ││││ │││ └─巳二 結
│││ ││││ │││ 如是則於暖位以下,容為邪見斷善根故,彼等善根為有動搖;得此頂已即無彼故
│││ ││││ │││ 超出於彼,而為動搖之頂故等云云。
│││ ││││ │││ 【釋】 頌曰: 色等無自性 彼無即為性 無生無出離 清淨及無相
│││ ││││ │││ 由不依彼相 非勝解無想
│││ ││││ │││ 其中下品所緣者,所謂相之體性及體性之相,於空性中是一性故,色等無自性性
│││ ││││ │││ 。相者,謂於士夫有所得中之色等,無實體性也。中品所緣者,謂由自性無生性故
│││ ││││ │││ ,色等無生亦無涅槃。相者,唯由證達一切諸法自體,身等於一切種清淨。
│││ ││││ │││ 上品所緣者,所謂自相共相不應理故,一切諸法無相為性。相者,謂由唯自性故,
│││ ││││ │││ 遠離色等諸相所依性故,勝解作意不作勝解,及真實性作意全無想也。
│││ ││││ │││ 如是則無惡趣故,忍大法故忍,並其所緣及相有三種也。
- Apr 10 Thu 2014 05:06
《般若波羅密多教授 現觀莊嚴論.顯明義釋.心要莊嚴疏》(6-1) 賈曹傑 達瑪仁欽 著 釋宗根 由藏譯漢(一切相智品 2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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