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判
┌─甲一 名義
├─甲二 翻譯敬禮
├─甲三 正釋論文 分三
│┌─乙一 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讚大師
│├─乙二 釋緣起離八邊之理 分三
││┌─ 丙一 示緣起自性空 分二
│││┌─ 丁一 正示 分二
││││┌─ 戊一 略示二無我 分二
│││││┌─己一 觀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 分二
││││││┌─庚一 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 分二
│││││││┌─辛一 破四邊生
│││││││└─辛二 破他生違教之錚 分二
│││││││ ┌─壬一 斷諍
│││││││ └─壬二 答難
││││││└─庚二 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分三
││││││ ┌─辛一 總破緣有自性 分二
││││││ │┌─壬一 破由能作故執為緣 分二
││││││ ││┌─癸一 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
││││││ ││└─癸二 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 │└─壬二 破由作案故執為緣
││││││ ├─辛二 別玻四緣有自性 分四
││││││ │┌─壬一 破因緣的相
││││││ │├─壬二 破所緣緣的相
││││││ │├─壬三 破等無間緣的相
││││││ │└─壬四 破增上緣的相
││││││ └─辛三 示其他總破之理
││││││                          觀去來品 第二
│││││└─己二 觀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實有自性 分二
│││││ ┌─庚一 廣釋 分二
│││││ │┌─辛一 別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分四
│││││ ││┌─壬一 觀所作已而破 分二
│││││ │││┌─癸一 總破三時中有作用
│││││ │││└─癸二 別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分二
│││││ │││ ┌─子一 牒諍
│││││ │││ └─子二 答難 分二
│││││ │││  ┌─丑一 去時有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 │││  └─丑二 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 ││├─壬二 觀作者已而破
│││││ ││├─壬三 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 分五
│││││ │││┌─癸一 破初去的發足
│││││ │││├─癸二 破去的時間
│││││ │││├─癸三 破不去的住
│││││ │││├─癸四 破返回
│││││ │││└─癸五 破有住之能立
│││││ ││└─壬四 觀作用已而破 分二
│││││ ││ ┌─癸一 觀去者與去’異已而破
│││││ ││ └─癸二 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 │└─辛二 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 └─庚二 略結
│││││                           觀根品 第三
││││└─戊二 廣釋二無我 分五
││││ ┌─己一 別釋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
││││ │┌─庚一 釋法無我 分二
││││ ││┌─辛一 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
││││ │││┌─壬一 破處上法我 分二
││││ ││││┌─癸一 牒諍
││││ ││││└─癸二 示答 分二
││││ ││││ ┌─子一 破見的三法 分二
││││ ││││ │┌─丑一 破能見者 分二
││││ ││││ ││┌─寅一 破眼是見者
││││ ││││ ││└─寅二 破我或識是見者
││││ ││││ │└─丑二 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 ││││ └─子二 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 ││││                       觀蘊品第四
││││ │││├─壬二 破蘊上法我 分三
││││ ││││┌─癸一 破色蘊有自性 分二
││││ │││││┌─子一 破異體因果
││││ │││││└─子二 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似
││││ ││││├─癸二 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 ││││└─癸三 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 ││││                       觀界品第五
││││ │││└─壬三 破界上法我 分三
││││ │││ ┌─癸一 破空界有自性 分三
││││ │││ │┌─子一 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 │││ │├─子二 破有體無體
││││ │││ │└─子三 總結
││││ │││ ├─癸二 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 │││ └─癸三 呵責有無邊見
││││ │││                        觀貪貪者品第六
││││ ││└─辛二 破有我之能立① 分三                     ① 能立:因。
││││ ││ ┌─壬一 破能依雜染 分三
││││ ││ │┌─癸一 破貪與貪者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前後生
││││ ││ ││└─子二 破同時生
││││ ││ │├─癸二 總結
││││ ││ │└─癸三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                       觀生住滅品第七
││││ ││ ├─壬二 破生住滅三相有自性 分三
││││ ││ │┌─癸一 破有為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總相 分二
││││ ││ │││┌─丑一 總破 分三
││││ ││ ││││┌─寅一 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 ││ ││││├─寅二 觀個別與聚合已而破
││││ ││ ││││└─寅三 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分二
││││ ││ ││││ ┌─卯一 出遇
││││ ││ ││││ └─卯二 破救 分二
││││ ││ ││││  ┌─辰一 破第一救
││││ ││ ││││  └─辰二 破第二救 分二
││││ ││ ││││   ┌─巳一 牒救
││││ ││ ││││   └─巳二 破救 分二
││││ ││ ││││    ┌─午一 破喻
││││ ││ ││││    └─午二 破義
││││ ││ │││└─丑二 別破 分三
││││ ││ │││ ┌─寅一 破生有自性 分三
││││ ││ │││ │┌─卯一 觀三時已而破
││││ ││ │││ │├─卯二 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
││││ ││ │││ │└─卯三 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 ││ │││ ├─寅二 破住有自性
││││ ││ │││ └─寅三 破滅有自性 分五
││││ ││ │││  ┌─卯一 觀三時已而破
││││ ││ │││  ├─卯二 觀是否住已而破
││││ ││ │││  ├─卯三 觀自他分位已而破
││││ ││ │││  ├─卯四 觀有體無體已而破
││││ ││ │││  └─卯五 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 ││ ││└─子二 破別相
││││ ││ │├─癸二 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
││││ ││ │└─癸三 斷違教之諍
││││ ││ │                       觀作者及業品第八
││││ ││ └─壬三 破業因與作者有自性 分三
││││ ││  ┌─癸一 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順品的作用
││││ ││  │└─子二 破違品的作用
││││ ││  ├─癸二 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 ││  └─癸三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觀本住品第九
││││ │└─庚二 釋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
││││ │ ┌─辛一 正釋 分二
││││ │ │┌─壬一 牒諍
││││ │ │└─壬二 答難 分三
││││ │ │ ┌─癸一 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
││││ │ │ │┌─子一 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 │ │ │├─子二 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 │ │ │└─子三 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 │ │ ├─癸二 破所取有自性
││││ │ │ └─癸三 斷諍
││││ │ │                        觀火薪品第十
││││ │ └─辛二 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 分二
││││ │  ┌─壬一 破能立之喻 分三
││││ │  │┌─癸一 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
││││ │  ││┌─子一 用前未說之理而破 分二
││││ │  │││┌─丑一 破自性一
││││ │  │││└─丑二 破自性異 分二
││││ │  │││ ┌─寅一 破所立宗 分二
││││ │  │││ │┌─卯一 應不觀待
││││ │  │││ │└─卯二 應不合會
││││ │  │││ └─寅二 破能立因
││││ │  ││├─子二 用前已說之理而破
││││ │  ││└─子三 總結
││││ │  │├─癸二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癸三 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 │  │                       觀前際後際品第十一
││││ │  └─壬二 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因① 分二                ① 因:能立。
││││ │   ┌─癸一 破有生死作用的因 分二
││││ │   │┌─子一 破流轉有自性 分二
││││ │   ││┌─丑一 破流轉初中後三分
││││ │   ││└─丑二 破生死前後同時分 分三
││││ │   ││ ┌─寅一 總示
││││ │   ││ ├─寅二 廣釋 分二
││││ │   ││ │┌─卯一 破前際
││││ │   ││ │└─卯二 破同時
││││ │   ││ └─寅三 略結
││││ │   │└─子二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                      觀自作他作品第十二
││││ │   └─癸二 破有苦之因 分二
││││ │    ┌─子一 正破苦有自性 分二
││││ │    │┌─丑一 立宗
││││ │    │└─丑二 示因 分二
││││ │    │ ┌─寅一 破自他各別作
││││ │    │ └─寅二 破自他共作和無因作
││││ │    └─子二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觀行品第十三
││││ ├─己二 示有為法自性空 分二
││││ │┌─庚一 正示 分三
││││ ││┌─辛一 以他宗共許之教成立
││││ ││├─辛二 斷諍
││││ ││└─辛三 破封經義之異釋 分二
││││ ││ ┌─壬一 破誤解經義
││││ ││ └─壬二 破彼誤解經義之能立 分二
││││ ││  ┌─癸一 破變異為有自性之能立
││││ ││  └─癸二 破空性為有自性之能立
││││ ││                         觀和合品第十四
││││ │└─庚二 破有為有自性之能立 分三
││││ │ ┌─辛一 破和合有自性 分二
││││ │ │┌─壬一 正破 分二
││││ │ ││┌─癸一 立宗
││││ │ ││└─癸二 立因 分二
││││ │ ││ ┌─子一 由異無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 │ ││ └─子二 觀察一異已破和合有自性
││││ │ │└─壬二 示由彼理亦遮合時有自性
││││ │ │                        觀自性品第十五
││││ │ ├─辛二 破因緣生起有自性 分二
││││ │ │┌─壬一 破有為法有自性 分二
││││ │ ││┌─癸一 破能立 分三
││││ │ │││┌─子一 正破能立的理
││││ │ │││├─子二 示由此理遮其餘三邊
││││ │ │││└─子三 破執呵見
││││ │ ││└─癸二 示違教理 分二
││││ │ ││ ┌─子一 違教
││││ │ ││ └─子二 違理
││││ │ │└─壬二 示許有自性者不離邊執
││││ │ │                        觀縛解品第十六
││││ │ └─辛三 破縛解有自性 分二
││││ │  ┌─壬一 正破 分三
││││ │  │┌─癸一 破流轉涅盤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流轉有自性
││││ │  ││└─子二 破涅盤有自性
││││ │  │├─癸二 破縛解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總破
││││ │  ││└─子二 別破 分二
││││ │  ││ ┌─丑一 破繫縛有自性
││││ │  ││ └─丑二 破解脫有自性
││││ │  │└─癸三 斷造作唐勞無益過
││││ │  │                       觀業品第十七
││││ │  └─壬二 破縛解有自性之能立 分二
││││ │   ┌─癸一 牒諍 分二
││││ │   │┌─子一 建立善不善
││││ │   │└─子二 離斷常之理 分二
││││ │   │ ┌─丑一 疑問
││││ │   │ └─丑二 答難 分二
││││ │   │  ┌─寅一 由許自續離斷常
││││ │   │  └─寅二 由許不失法離斷常 分二
││││ │   │   ┌─卯一 破他宗所答
││││ │   │   └─卯二 自答 分三
││││ │   │    ┌─辰一 略示
││││ │   │    ├─辰二 廣釋
││││ │   │    └─辰三 總結
││││ │   └─癸二 示答 分三
││││ │    ┌─子一 業無自性故離斷常
││││ │    ├─子二 破案有自性 分二
││││ │    │┌─丑一 示能破 分二
││││ │    ││┌─寅一 若常則有非所作過
││││ │    ││└─寅二 有異熟無窮過
││││ │    │└─丑二 破彼之能立
││││ │    └─子三 引喻示業雖無自性而有作用
││││ │                          觀我法品第十八
││││ ├─己三 趣入真性之軌則 分五
││││ │┌─庚一 正示 分二
││││ ││┌─辛一 抉擇見
││││ ││└─辛二 由修①滅除過患之次第 分二         ① 此處略去“無我”二字。
││││ ││ ┌─壬一 滅除過患之次第
││││ ││ └─壬二 得解脫的軌則
││││ │├─庚二 斷違教之諍
││││ │├─庚三 導入真性之次第
││││ │├─庚四 真性之體相
││││ │└─庚五 示於真性定須修習
││││ │                          觀時品第十九
││││ ├─己四 示時自性空 分二    
││││ │┌─庚一 正示① 分二
││││ ││┌─辛一 總破時有自性
││││ ││└─辛二 別破自他部所許
││││ ││                         觀和合品第二十
││││ │└─庚二 破時有自性的能立 分二
││││ │ ┌─辛一 破時是果的俱有緣 分三
││││ │ │┌─壬一 破果從因緣和合生 分三
││││ │ ││┌─癸一 破果在和合之後而生
││││ │ ││├─癸二 破果與和合同時生
││││ │ ││└─癸三 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 │ │├─壬二 破果唯從因生 分二
││││ │ ││┌─癸一 破因果體一
││││ │ ││└─癸二 破因果體異 分二
││││ │ ││ ┌─子一 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
││││ │ ││ └─子二 破因有自性
││││ │ │└─壬三 破果從因緣和合再生
││││ │ │                        觀成壞品第二十一
││││ │ └─辛二 破時是果成壞的因 分二
││││ │  ┌─壬一 破生滅有自性 分二
││││ │  │┌─癸一 破所立 分三
││││ │  ││┌─子一 觀察是否俱有已而破
││││ │  ││├─子二 觀察依何有已而破
││││ │  ││└─子三 觀察是否一異已而破
││││ │  │└─癸二 破能立 分二
││││ │  │ ┌─子一 示現見非能立
││││ │  │ └─子二 示彼能立 分二
││││ │  │  ┌─丑一 破成壞從同不同類生
││││ │  │  └─丑二 破有為法從自他生
││││ │  └─壬二 示若許生滅有自性應有斷常的過失
││││ │                          觀如來品第二十二
││││ └─己五 示三有相續自性空 分二
││││  ┌─庚一 破如來有自性 分四
││││  │┌─辛一 正示 分三
││││  ││┌─壬一 破取者有自性 分二
││││  │││┌─癸一 破如來有實體
││││  │││└─癸二 破依蘊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正破
││││  │││ └─子二 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  ││├─壬二 破所取有自性
││││  ││└─壬三 總結
││││  │├─辛二 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
││││  │├─辛三 示執邪分別的過失
││││  │└─辛四 由此理類知餘法
││││  │                         觀顛倒品第二十三
││││  └─庚二 破煩惱有自性 分二
││││   ┌─辛一 正破 分五
││││   │┌─壬一 以緣起因破
││││   │├─壬二 以所依無自性的因破
││││   │├─壬三 以因無自性的因破
││││   │├─壬四 以所緣無自性的因破
││││   │└─壬五 以其餘的因無自性的囚破 分二
││││   │ ┌─癸一 破貪嗔的因有自性
││││   │ └─癸二 破癡的因有自性 分三
││││   │  ┌─子一 破顛倒有自性
││││   │  ├─子二 破有顛倒者有自性
││││   │  └─子三 觀察有無顛倒境已而破
││││   └─辛二 破救
││││                            觀聖諦品第二十四
│││└─丁二 斷諍 分二
│││ ┌─戊一 觀聖諦 分二
│││ │┌─己一 牒諍
│││ │└─己二 答難 分四
│││ │ ┌─庚一 示未通達緣起之諍 分二
│││ │ │┌─辛一 正示 分二
│││ │ ││┌─壬一 示如是興諍是未了達三法
│││ │ ││└─壬二 示未通達二諦 分五
│││ │ ││ ┌─癸一 示二諦的體性
│││ │ ││ ├─癸二 若不知二諦即不能了知經義
│││ │ ││ ├─癸三 佛說二諦的所為
│││ │ ││ ├─癸四 倒執二諦的過患
│││ │ ││ └─癸五 二諦甚深難知故佛最初末說法之理由
│││ │ │└─辛二 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別
│││ │ ├─庚二 示空即緣起義
│││ │ ├─庚三 他宗一切建立皆不應理 分三
│││ │ │┌─辛一 不能建立四諦及知苦等
│││ │ │├─辛二 不能建立三寶和作用等
│││ │ │└─辛三 不能建立世間和出世間的名言
│││ │ └─庚四 若見緣起真性即見四聖諦真性
│││ │                           觀涅槃品第二十五
│││ └─戊二 觀涅槃 分二
│││  ┌─己一 牒諍
│││  └─己二 答難 分四
│││   ┌─庚一 示他宗不能建立涅槃
│││   ├─庚二 明自宗所許涅槃
│││   ├─庚三 破涅槃實有 分三
│││   │┌─辛一 破涅槃有四邊 分四
│││   ││┌─壬一 破許有邊
│││   ││├─壬二 破許無邊
│││   ││├─壬三 破許亦有邊亦無邊
│││   ││└─壬四 破許非有邊非無邊
│││   │├─辛二 破證涅槃者有四邊
│││   │└─辛三 成立生死與涅槃義
│││   └─庚四 斷諍
│││                             觀十二有支品第二十六
││├─丙二 示由通達緣起與未通達緣起即於生死中流轉和還滅之理 分二
│││┌─丁一 流轉緣起
│││└─丁二 還滅緣起
│││                             觀見品第二十七
││└─丙三 若通達緣起則惡見自息的理由 分二
││ ┌─丁一 說明十六種惡見
││ └─丁二 通達緣起則不住惡見的理由 分二
││  ┌─戊一 通達名言中緣起如影像則不住惡見 分三
││  │┌─己一 破依前際後際所生的第一類四見
││  │├─己二 破依前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
││  │└─己三 破依後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
││  └─戊二 通達勝義中息滅一切戲論則不住惡見
│└─乙三 念大師恩德而申敬禮
└─甲四 結尾義 分二
 ┌─乙一 由何阿闍黎作
 └─乙二 由何譯師翻譯
☆☆☆☆☆☆☆☆☆☆☆☆☆☆☆☆☆☆☆☆☆☆☆☆☆☆☆☆☆☆☆☆☆☆☆☆☆☆☆☆
    正   文
                觀緣品  第一

法界空中恒放出,辨法是非正法光,遍知所知淨智焰,眾生方慧蓮花友,
盡所有際作勝火,燃燒三有諸稠林,破除疑板勝日輝,願日親教恒增勝。
貪離而飾妙莊嚴,嗔斷而持鋒利劍,癡盡而捧妙經函,敬禮勝者妙吉祥。
誰身眾實所莊嚴,如綠寶山星羅布,觀者無厭悅意母,敬禮本尊綠度母。

  敬禮聖者妙吉祥童子!

┌─甲一 名義
├─甲二 翻譯敬禮
├─甲三 正釋論文 分三
│┌─乙一 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讚大師
││   於誰敬禮?誰說緣起圓滿大覺是諸說中第一者,即於彼前敬禮。彼如何說?即開示在聖者根本智前無刹那
││ 滅之滅,無成為一法之生;無前相續斷之斷,無相續之常;無從遠處來,無從近處去;非義異,非義一的真如
││ ,能詮所詮等戲論寂滅,生死無餘苦惱寂滅的涅槃。何人敬禮?即龍樹。何時敬禮?造論之先。為何敬禮?
││ 為自己隨順正士行;如開示所化眾生於佛生淨信。龍樹在造論之先從佛說緣起離八邊門禮讚大師(有法)⑴是
││ 有所為⑵,為令了知大師超勝其餘諸說法者已,於佛生清淨信心故⑶。
│├─乙二 釋緣起離八邊之理 分三
││┌─ 丙一 示緣起自性空 分二
│││┌─ 丁一 正示 分二
││││┌─ 戊一 略示二無我 分二
│││││┌─己一 觀察因果作用已破法有自性 分二
││││││┌─庚一 破所生果中之生有自性 分二
│││││││┌─辛一 破四邊生
││││││││   問曰:若謂先說「不滅亦不生」如何是緣起離八邊之理?答曰:由破生有自性,其餘滅等易
││││││││ 破。今立破彼之宗云:內外諸有為法(有法),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有從自生,否則犯再
││││││││ 生無義和生無窮過故。又(有法),無論何時、何處、何宗皆無從他生,否則應從一切生一切故
││││││││ 。又彼(有法),無論何時不從自他共生,何以故?已分別破從自生和他生故。又彼(有法),
││││││││ 無論何時皆不從無因生,否則有一切功用應成無義故。
│││││││└─辛二 破他生違教之錚 分二
│││││││ ┌─壬一 斷諍
│││││││ │   有部諸實事師云:自生和自他共生固不應理,無因生之說更卑劣故,皆不合理,但汝說
│││││││ │ 「非從他」一語,若破他生即非善巧,何以故?世尊說諸有為法是從有自性的四緣而生故。
│││││││ │ 緣有四種,即因緣、所緣緣、等無間緣、增上緣,更無第五緣,是故破他生者違佛教義。
│││││││ └─壬二 答難
│││││││   諸有為法的自體(有法),在自⑷未生時,於緣⑸等中應非有,因為爾時未現見故。若許自未
│││││││ 生時於緣等中非有,則他生應非有自性,因為自未生時於緣等中自體非有故。又彼(有法)在緣未
│││││││ 成時,於緣等中應非有,若在彼緣中有⑹,應成無因故。若許未成時緣中無有芽,則不從緣而生有
│││││││ 自性的他法,在緣等未成時自體非有,是故破他生並不違佛教義。何以故?若實有從他生即是正理
│││││││ 所破故。
││││││└─庚二 破能生因中之緣有自性 分三
││││││ ┌─辛一 總破緣有自性 分二
││││││ │┌─壬一 破由能作故執為緣 分二
││││││ ││┌─癸一 破由能成辦生的作用執為緣
││││││ │││   有分別者問曰:由緣成辦作用,由作用而生識。答曰:作用若是實有,應不具緣,作用
││││││ │││ 非實有故。沒有不具緣的作用,否則,果應從無因生故,因此實有作用不能生識。若謂由緣
││││││ │││ 即能生識,則眼等(有法)在勝義中非緣,因為不具作用故。問曰:作用在勝義中有?答曰
││││││ │││ :勝義中不具作用,勝義中無用故。
││││││ ││└─癸二 破由能生果執為緣
││││││ ││   有云:何須觀察具不具作用,我是說由依眼等根而生眼等識故,因此許眼等為緣。若爾;
││││││ ││ 眼等(有法)在識未生以前,應為緣,因為由具有生識的作用即建立為緣故。
││││││ │└─壬二 破由作業故執為緣
││││││ │   問曰:種子是芽的緣,因為依種子為緣而生芽故。答曰:芽在因位時無體,則種子不能有自
││││││ │ 性地為緣,芽尚無有,種子又為何法的緣耶?又芽在因位時有自體亦不應為緣,何以故?若自己
││││││ │ 在因位已有,又何須用緣呢?用緣無義故。
││││││ ├─辛二 別玻四緣有自性 分四
││││││ │┌─壬一 破因緣的相
││││││ ││   問曰:因緣有自性,因為有它的相故──能成辦果是因緣的相故。答曰:能生果是因緣的
││││││ ││ 相,然不可說有自性,因為果法在因位時有、無、亦有亦無皆不成有自性故。如是以因緣有相
││││││ ││ 遂許因緣有自性不應道理。
││││││ │├─壬二 破所緣緣的相
││││││ ││   問曰:所緣緣有自性,因為是生識之處故。答曰: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
││││││ ││ ?抑在緣所緣境以前未有的識上為所緣緣耶?
││││││ ││ 若如第一,此識(有法)應當說是無所緣,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已有故。
││││││ ││ 若如第二,此識(有法)緣慮云何有自性,因為在緣所緣境以前無故。
││││││ │├─壬三 破等無間緣的相
││││││ ││   問曰:等無間緣有自性,因為種子無間滅即是芽的等無間緣故。答曰:種子無間滅是芽的
││││││ ││ 等無間緣不應道理,因為芽等法未生以前種子不能滅故。若謂種子已滅,減法則應不能為芽的
││││││ ││ 等無間緣故。
││││││ │└─壬四 破增上緣的相
││││││ │   問曰:增上緣有自性,由有此因即有彼果,此因即是彼果的增上緣故。
││││││ │ 答曰:諸有為法(有法)若由此因而生彼果,那就不是有自性,因為汝⑺之有即非由自性有故,
││││││ │ 是無自性故。
││││││ └─辛三 示其他總破之理
││││││ 一、問曰:緣有自性,現見從紗生布故。答曰:此布果(有法)云何有自性地從紗緣而生呢?應不生
││││││ 。因為在彼紗等緣中本無布故,彼紗等緣一一之中及聚合中均無布故。問曰:緣中雖無彼果,但彼果
││││││ 是有自性地從彼等緣中而生。答曰:彼布果(有法)何故不從非緣生?
││││││ 二、問曰:緣與果之體是異者誠如汝說;但果即是緣之自體故無過。答曰:緣等(有法)自體非有自
││││││ 性,是於自己眾多支分上假安立故。若許緣等自體無有自性,那麼彼果等(有法)應如緣的自體非由
││││││ 自性有。諸緣自體非由自性有故。若許緣的自體非由自性有,則緣的有自性之果亦無。問曰:如此,
││││││ 則果是非緣的自體。答曰:果(有法)由不是緣的自體,亦不須是非緣的自體,如由不是布的自體亦
││││││ 不須是草的自體故。
││││││ 三、問曰:果雖不是緣非緣的自體,但是,緣及非緣二種決定各有自性,如從芝麻出麻油不出酥油,
││││││ 從酪出酥油不出麻油,沙則酥油和麻油皆不出生故。答曰:所知⑻(有法)緣及非緣應非決定各有自
││││││ 性,因為緣及非緣之果皆無自性故。
││││││ 
││││││ ⑴此是「前陳」。 ⑵此是「後陳」。 ⑶此是「因」。 ⑷自:如芽。 ⑸緣:如種。
││││││ ⑹此處,在「有」後略去「如芽」二字。 ⑺汝:增上緣。 ⑻所知: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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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去來品  第二
│││││└─己二 觀去來作用已破補特伽羅實有自性 分二
│││││ ┌─庚一 廣釋 分二
│││││ │┌─辛一 別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分四
│││││ ││┌─壬一 觀所作已而破 分二
│││││ │││┌─癸一 總破三時中有作用
│││││ ││││   問曰:由破生已固能成立無滅等義,今請別說於緣起中破去來之不共正理。答曰:去的
│││││ ││││ 作用若有自性,須於三時中隨一而有,且說已去時中不去,由於去的作用是現在時,已去時
│││││ ││││ 去的作用已滅故。未去時中亦非有去的作用,何以故?去的作用是現在時,未去時去的作用
│││││ ││││ 尚未生故。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除已去、未去則正去時有自性不可得故。
│││││ │││└─癸二 別破正去時中有作用 分二
│││││ │││ ┌─子一 牒諍
│││││ │││ │   問曰:正去時有去,因為欲往何處時有舉足住足的動作,即是有去,彼動作只是正去
│││││ │││ │ 時有,已去非有,未去亦非有故。
│││││ │││ └─子二 答難 分二
│││││ │││  ┌─丑一 去時與去二語:一有去義,一即無去義
│││││ │││  │   正去時去的作用無有自性。因為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若在「去時」一
│││││ │││  │ 語中有,則去時即成無去的作用故。若謂去的作用在後一語「去」字中有,如此則承認
│││││ │││  │ 「去時去」一語的後一個「去」字中有去的作用(有法),去時即無去的作用。何以故
│││││ │││  │ ?去的作用只有一個,這個去的作用,已在「去時去」一語的後句「去」字中有故。
│││││ │││  └─丑二 若兩語都有去的意義即成太泛的過失
│││││ │││   若去時去前後兩句義中去的作用都有自性,則有兩足的天授(有法),右腳應同時有安立
│││││ │││ 與去兩個異體的作用,因為既由有去的作用,安立為去時;又由誰補特伽羅往彼道去,故有兩
│││││ │││ 個有自性的去的作用。若許有兩個作用,那麼彼天授(有法),亦應成兩個去者,因為有兩足
│││││ │││ 的補特伽羅的右腳有兩個異體的去的作用故。此又何故?若無去者即不應有去故。
│││││ ││├─壬二 觀作者已而破
│││││ │││   問曰:去的作用有自性,去之所依的去者有自性故。答曰:去之所依的去者不能有自性,
│││││ │││ 因為與去者異體的去法本來沒有故。若謂有,則去的作用應不待去者而有,而實不然,因為若
│││││ │││ 無去者則去法不能成立故。又去者(有法)非有自性。何以故?為下述正理破故。非去者(有
│││││ │││ 法)不去;離去的作用故。除去者與非去者外更無第三者去,無有是事故。間曰:餘二⑼不去
│││││ │││ ,去者是有自性地去。答曰:說去者有自性地去不應道理,因為若無去的作用即不應成為去者
│││││ │││ 故。若謂「去者」一語即含有去的作用;那麼汝宗許「去者」一語中即含有去的作用(有法)
│││││ │││ ,則「去」的一語中,應成無有去的作用的去者去,因為去的作用只有一個,汝許這個作用已
│││││ │││ 在去者一語中有才許去者去故。若未去者輿去兩語中均有去的作用,那麼兩足的天授(有法)
│││││ │││ ,右足應成兩種異體的安立和去的作用。由彼作用顯示去者及由成為去者已而有去的作用故。
│││││ ││├─壬三 觀有作用之能立已而破 分五
│││││ │││┌─癸一 破初去的發足
│││││ ││││   問曰:有去,由捨住已將欲發足而去故。答曰:無論何時發足而去皆無自性,已去時無
│││││ ││││ 去的發足,未去時亦無去的發足,正去時去的發足亦非有自性故。發足去時無自性,因為在
│││││ ││││ 去的發足以前,住的時候既無正去的去時,亦無已去。在來去時更無去的發足故。
│││││ │││├─癸二 破去的時間
│││││ ││││   問曰:三時中雖無去的發足,但三時是有。答曰:已去,正去和未去皆不應分別執為實
│││││ ││││ 有自性,因為於三時中皆不見去的發足有自性故。
│││││ │││├─癸三 破不去的住
│││││ ││││   問曰:有去,去的反面有住故。答曰:住無自性,因為去者不住,不去者非有自性地住
│││││ ││││ ,除去者與不去者別無第三者住故。問曰:初因不成,由於去者是有自性地住故。
│││││ ││││ 答曰:皆非正理,因為無去則不成去者,去輿住二種作用於一事中不同時有故。
│││││ │││├─癸四 破返回
│││││ ││││   問曰:有去,有從去返回故。答曰:去時非有自性地返回,去時無自性故。已去未去皆
│││││ ││││ 不返回,於彼二中無去的作用故,是故返回無自性。
│││││ │││└─癸五 破有住之能立
│││││ │││   問曰:住有自性,因為住的反面有去故;有將要住故;有從住返回故。
│││││ │││   答曰:去、將住和從住返回等(有法),不能成立住有自性,與用去有自性之因成立住和
│││││ │││ 去的發足以及從去返回等犯同類過失故。
│││││ ││└─壬四 觀作用已而破 分二
│││││ ││ ┌─癸一 觀去者與去一異己而破
│││││ ││ │   問曰:去者與去有自性,現見天授邁步故。答曰:不應說彼去與去者是有自性地體一,
│││││ ││ │ 亦不應說去與去者有自性地體異。何以不應說呢?若說體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體,由於
│││││ ││ │ 彼去即成去者故;若是體異,應成無去者的去,與無去的去者,於是可許去與去者是有自性
│││││ ││ │ 地體異故。去、去者(有法)應無自性,彼等有自性體一和有自性體異皆非有故。
│││││ ││ └─癸二 觀有否第二作用已而破
│││││ ││   問曰:無有前過,既由安立去者的作用,而安立去故。答曰:彼能安立去者之去,不能使去
│││││ ││ 者去,因某天授欲往何處去,在起去的作用之前尚非去者故。彼去法除顯示去者外,不能使去者
│││││ ││ 去,因為一個去者不應有兩個去法故。
│││││ │└─辛二 總破所作及作者中有作用
│││││ │   去者(有法)非有自性地去,三時中不能有自性的去故。不去者(有法)亦不去,何以故?
│││││ │ 三時中不能去故。亦是去者亦是不去者亦不於三時中去,無有是事故。
│││││ └─庚二 略結
│││││   去、去者和所去之處(有法)皆非有自性,觀察時不可得故。
│││││      ⑼餘二:非去者與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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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根品  第三
││││└─戊二 廣釋二無我 分五
││││ ┌─己一 別釋法無我及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
││││ │┌─庚一 釋法無我 分二
││││ ││┌─辛一 破蘊處界三法上有我 分三
││││ │││┌─壬一 破處上法我 分二
││││ ││││┌─癸一 牒諍
││││ │││││   問曰:去等雖無自性,但眼等是有自性,對法經云:能見、能聞、能嗅、能嘗、能觸和
││││ │││││ 能了別等為六根;彼等所行即說為所見等六境故。
││││ ││││└─癸二 示答 分二
││││ ││││ ┌─子一 破見的三法 分二
││││ ││││ │┌─丑一 破能見者 分二
││││ ││││ ││┌─寅一 破眼是見者
││││ ││││ │││   彼見色的眼(有法)不能自見,自對於自無能所故。又見色的眼(有法)非有自
││││ ││││ │││ 性地見他,因為不能自見故。問曰:雖不見自但能見他,譬如火雖不自燒但能燒他。
││││ ││││ │││ 答曰:汝的火喻不能成立見有自性,即用破已去、未去、去時中去有自性之理答破見
││││ ││││ │││ 等有自性之喻故。又眼根(有法)非有自性地見,因為見自見他無有少許是有自性地
││││ ││││ │││ 見故。眼根(有法)見色說為有自性地見,極不應理,因為是非有自性地能見故。若
││││ ││││ │││ 眼是能見的話,那麼眼是見的自體呢?或非見的自體呢?若如第一,則彼是見之自體
││││ ││││ │││ 的眼(有法)即非有自性地見,沒有兩個見的作用故。若如第二,則非見之自體的眼
││││ ││││ │││ (有法)即不能見,因為離見的作用故。
││││ ││││ ││└─寅二 破我或識是見者
││││ ││││ ││   問曰:眼根非見者,我或識是見者。答曰:我或識(有法)不是有自性的見者,成
││││ ││││ ││ 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釋見者無自性故。又見者(有法)由不離見,知汝非有自性,
││││ ││││ ││ 成立見者與否,非有自性地觀待見故。見者(有法)離見非有汝⑽汝須觀待見而有故。
││││ ││││ │└─丑二 破所見的事及見的作用
││││ ││││ │   問曰:雖無見者,但所見與見是有的。答曰:所見與見應無自性,因為見者無自性故
││││ ││││ │ 。問曰:所見與見有自性,如云:依父母生子,而說依眼及色生識。答曰:此非中論本文
││││ ││││ │ ⑾,識等四法非有自性,所見與見無自性故。若許識等四法無自性,則取等亦無自性。
││││ ││││ └─子二 由如是理類推餘法
││││ ││││   問曰:見雖無自性,但聞等有自性。答曰:聞、嗅、嘗、觸、思量,以及聞者和所聞等
││││ ││││ (有法)皆無自性,由成立見無自性之理,當知亦說耳等無自性故。
││││ ││││
││││ ││││ ⑽汝:見者。 ⑾藏譯(中論本頌•觀根品》中此處有
││││ ││││ 「如說依父母,而生彼兒子,依眼根及色,生識亦如是」一頌,宗喀巴大師所著的(中論疏)
││││ ││││ 中說:『其餘三種印度釋論中皆無此頌,……當是翻譯時所依之版本有誤。』因此僧成大師說
││││ ││││ 該頌非(中論)本文。又,漢譯本中亦無此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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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蘊品  第四
││││ │││├─壬二 破蘊上法我 分三
││││ ││││┌─癸一 破色蘊有自性 分二
││││ │││││┌─子一 破異體因果
││││ ││││││   問曰:雖破根等,但蘊是有自性,未破故。答曰:除果色的因四大種外,果色非有自
││││ ││││││ 性,若除果色的因而果色有自性,則果色應成無因,但任何時處皆非有無因的色境故。不
││││ ││││││ 但果色無自性,即果色的因亦無自性,因為若離果色有色因者,色因則成無果因,但無果
││││ ││││││ 的因終非有故。
││││ │││││└─子二 破因中有果無果及因果相似與不相似
││││ │││││   四大種中有果色耶?抑無果色耶?若如第一謂有果色,則四大種(有法)應不能為色果因
││││ │││││ ,因為四大種已有果色故。若如第二謂無果色,則四大種(有法)亦非有自性地為色的因,
││││ │││││ 因為四大種中無有果色故。問曰:色因雖然沒有,但果色是有。答曰:眼根(有法)不能為果
││││ │││││ 色,無因故。在破無因生時曾兩次說:「唯不應、不應」(有法)是有意義,為令了知無因生
││││ │││││ 果之見最下劣故。又於有對無對等色皆不應分別⑿,因為色無自性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
││││ │││││ 大種非有自性地相似,因為果色與四大種的相不同故。果色(有法)與色因四大種亦非不相似
││││ │││││ ,由於果色是四大種的果色故。
││││ ││││├─癸二 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 │││││   受想行識等諸有為法(有法)亦無自性,由成立色無自性故;受等諸法與色相同故。
││││ ││││└─癸三 辯論和講解時答問者之軌則
││││ ││││   中觀師在論辯中立『由自性空故色無自性』之時,諸實事師設若答以『色有自性,因為受
││││ ││││ 有自性故』等語,皆非正答,因為能立與所立相同故。又講空性時,若有弟子出過云:「色有
││││ ││││ 自性,因為受有自性故。」氣彼諸諍論皆非真能出過,由於能立與所立相同故。
││││ ││││
││││ ││││ ⑿分別:執有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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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界品  第五
││││ │││└─壬三 破界上法我 分三
││││ │││ ┌─癸一 破空界有自性 分三
││││ │││ │┌─子一 破空界上的能相所相
││││ │││ ││   問曰:界有自性,因為佛告大王,當知此士夫補特伽羅是六界所成故。答曰:經中雖
││││ │││ ││ 先說地界,而此論中先破空界有自性者,因為世間共許虛空為空,不許餘界為空,為了由
││││ │││ ││ 世間共許之理,成立不共許的義,故云「先說虛空相」。無滯礙非有自性地為虛空相,因
││││ │││ ││ 為在虛空相的能相──無滯礙之前,無有少許虛空故。設若在能相──無滯礙之前有虛空
││││ │││ ││ ,那麼虛空則成無能相。其實不爾,因為於任何時處皆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法故。能相──
││││ │││ ││ 無滯礙非有自性地於何處轉,因為在無能相之前所相的法非有故。無能相處,能相不轉,
││││ │││ ││ 沒有無能相的所相故。有能相處,能相亦非有自性地轉,彼中不復須要能相轉故。除有能
││││ │││ ││ 相與無能相外,更無別處有能相轉,無有是事故。所相非有自性,因為能相轉無自性故。
││││ │││ ││ 能相亦非有自性,因為所相無自性故。昕相應非有自性,能相轉無自性故。若許所相無自
││││ │││ ││ 性,則能相──無質礙亦非有自性。
││││ │││ │├─子二 破有體無體
││││ │││ ││   毗婆沙師說云:空界是有體。答曰:空界(有法)非有自陸地為有體,因為能相與所
││││ │││ ││ 相皆無自性故。此理決定,離能相所相的有體法並非有故。經部云:空界為無體法是有自
││││ │││ ││ 性。答曰:空界(有法)為無體法非有自性,因為有體法無自性故。問曰:有體與無體皆
││││ │││ ││ 有自性,因為有了知有體無體之補特伽羅故。答曰:了知有體無體的補特伽羅(有法)本
││││ │││ ││ 無自性,有體、無體和亦有體亦無體皆無自性故。云何亦有體亦無體是無自性?
││││ │││ ││ 有體與無體二法不共有故。
││││ │││ │└─子三 總結
││││ │││ │   空界(有法)彼為有體、無體、所相和能相皆無自性,彼等諸義前已破故。
││││ │││ ├─癸二 由彼正理類知餘法
││││ │││ │   其餘五界(有法)亦無自性,與成立空界無自性之理相同故。
││││ │││ └─癸三 呵責有無邊見
││││ │││  諸邪見劣慧(有法)暫時不能現見所應見的息滅戲論及涅槃,由見諸法為有自性及斷滅無故。
││││ │││☆☆☆☆☆☆☆☆☆☆☆☆☆☆☆☆☆☆☆☆☆☆☆☆☆☆☆☆☆☆☆☆☆☆☆☆☆☆☆☆
││││ │││        觀貪貪者品  第六
││││ ││└─辛二 破有我之能立⒀ 分三
││││ ││ ┌─壬一 破能依雜染 分三
││││ ││ │┌─癸一 破貪與貪者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前後生
││││ ││ │││   問曰:蘊處界有自性,因有能依雜染故。答曰:若貪有自性不越二種軌則而有,即先
││││ ││ │││ 有貪者後有貪,或後有貪者先有貪。若如第一,先有貪者後有貪,則因先有貪者而無貪,
││││ ││ │││ 因為若在貪之先,有無貪的貪者,即應依彼貪者而有貪,如此應成先有貪者後有貪。但是
││││ ││ │││ 無有離開貪的貪者故。若如第二,後有貪者先有貪,則無貪者云何有貪?以無所依,則能
││││ ││ │││ 依非有故。問曰:貪者有自性,未破故。答曰:貪者亦無自性,貪者之先有貪或者無貪,
││││ ││ │││ 皆與破貪之先有貪者或無貪者的理相同故。
││││ ││ ││└─子二 破同時生
││││ ││ ││   問曰:貪與貪者同時俱有。答曰:貪與貪者有自性地同時生起不應道理,因為若是有自
││││ ││ ││ 性的同時生起,則貪與貪者彼此互不相待故。又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一體呢?或異體呢?若
││││ ││ ││ 如第一體性是一,即無同時俱有,何以故?彼與彼自己非同時俱有故。若是有自性的異體,
││││ ││ ││ 亦不應為同時俱有。若謂雖只一個亦是同時俱有,那麼無體的一頭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又
││││ ││ ││ 若謂雖是有自性的異體而是同時俱有,則無體各別而住的黃牛亦應成同時俱有。若謂有自性
││││ ││ ││ 的異體上亦有同時俱有,那麼貪與貪者(有法),非有自性的同時俱有,因為若是有自性的
││││ ││ ││ 體異,固是同時俱有,但是,非有自性的體異故。若謂貪與貪者是有自性的體異,那麼貪與
││││ ││ ││ 貪者(有法),何故分別說為同時俱有?如是分別不應道理故。間曰:單獨之異,則不能成
││││ ││ ││ 立由此貪者貪此所貪之境,為了欲成此義而許同時俱有。答曰:那麼為了成立同時俱有,又
││││ ││ ││ 必須許自性體異,因為單獨一個,不能成立由此貪者貪著所貪之境故。又貪與貪者(有法)
││││ ││ ││ ,不是有自性地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貪與貪者(有法)若是有
││││ ││ ││ 自性的異體之法,即不應許為同時俱有之法,因為有自性的異體之法,本來無故。
││││ ││ │├─癸二 總結
││││ ││ ││   由此觀之,貪與貪者等(有法)無有自性,因為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
││││ ││ │└─癸三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   一切諸法(有法)無有自性,同時俱有與非同時俱有皆無自性故,如貪及貪者等。
││││ ││ │
││││ ││ │ ⒀ 能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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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生住滅品  第七
││││ ││ ├─壬二 破生住滅三相有自性 分三
││││ ││ │┌─癸一 破有為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總相 分二
││││ ││ │││┌─丑一 總破 分三
││││ ││ ││││┌─寅一 觀察是否有為已而破
││││ ││ │││││   問曰:蘊處界有為法有自性,有生住滅有為相故。答日:彼生(有法)亦應具有
││││ ││ │││││ 生等三相,是有為故。若謂生是無為,則彼生(有法)應非是有為相。
││││ ││ ││││├─寅二 觀個別與聚合已而破
││││ ││ │││││   生等三相個別不能作有為相,因為沒有生的住滅非有故。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
││││ ││ │││││ 上同一時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則與滅相違故。
││││ ││ ││││└─寅三 觀有無餘相已而破 分二
││││ ││ ││││ ┌─卯一 出過
││││ ││ ││││ │   生住滅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為相?若有,則生等相(有法)應成無窮;若無
││││ ││ ││││ │ ,則生等(有法)應非有為。
││││ ││ ││││ └─卯二 破救 分二
││││ ││ ││││  ┌─辰一 破第一救
││││ ││ ││││  │   正量部云:生等不成無為,因為有生生等故;亦無無窮過,因為有本相與隨
││││ ││ ││││  │ 相彼此互相成辦故。又若善法或煩惱法隨一生起時,與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
││││ ││ ││││  │ 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無常;7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
││││ ││ ││││  │ ;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脫,若是出離法即有彼法之出離法,若是非出離法即有彼
││││ ││ ││││  │ 法之非出離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煩惱法為主體,彼法之生乃至非出離即是眷屬。
││││ ││ ││││  │ 煩惱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
││││ ││ ││││  │ 的老;5無常的無常;6若是煩惱法即有邪解脫的邪解脫;7若是非出離法即有
││││ ││ ││││  │ 非出離的非出離,此是眷屬的眷屬⑴。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
││││ ││ ││││  │ 生,故沒有無窮過。答曰:如此說來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
││││ ││ ││││  │ 生生時,則彼法不能生本生,因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若謂由本生生生生,即
││││ ││ ││││  │ 由彼生生生本生,那麼,彼生生未生本生時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為此本生尚待
││││ ││ ││││  │ 生生生故。若謂彼此正生時能互相生,那麼,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時,不能
││││ ││ ││││  │ 生汝⑵,因為若許未生之本生能生汝⑶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只許生時能生生生
││││ ││ ││││  │ ,因此本生未生則不能生生生故。
││││ ││ ││││  └─辰二 破第二救 分二
││││ ││ ││││   ┌─巳一 牒救
││││ ││ ││││   │   若謂如燈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為法,故沒有無為和無窮兩種
││││ ││ ││││   │ 過失。
││││ ││ ││││   └─巳二 破救 分二
││││ ││ ││││    ┌─午一 破喻
││││ ││ ││││    │   許燈明是有自性地照,不應道理,由能除暗乃名為照,但是何處有燈明
││││ ││ ││││    │ 則彼處與燈皆無暗故。若謂燈明正生時能除暗,那麼燈明正生時亦不是有自
││││ ││ ││││    │ 性地破暗,因為燈明正生時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若謂燈明雖未到暗亦能除
││││ ││ ││││    │ 暗,那麼一處有燈則能破除一切世間所有的暗。若謂燈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
││││ ││ ││││    │ 物,因為它是能照故。那麼暗亦應無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它物,因為它是
││││ ││ ││││    │ 能合故。
││││ ││ ││││    └─午二 破義
││││ ││ ││││   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則此生(有法)自體非生,尚未生故。
││││ ││ ││││ 若生已而生,則此生(有法)不應由自生,已生故。
││││ ││ │││└─丑二 別破 分三
││││ ││ │││ ┌─寅一 破生有自性 分三
││││ ││ │││ │┌─卯一 觀三時已而破
││││ ││ │││ ││   生無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時皆非有自性地生;此義於前已去、末去和正去
││││ ││ │││ ││ 時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說故。問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時名生。答日:亦不應說
││││ ││ │││ ││ 依生作用而正生時為有自性,因為若已有生,即無正生時故。內部諸實事師云:汝
││││ ││ │││ ││ 在表面上是講佛經,其實即破壞了緣起法,甚為可懼,因為佛說:『此有故彼有,
││││ ││ │││ ││ 此生故彼生』以顯示緣起,而汝則說『已生、未生、生』等語破壞生法故。答曰:
││││ ││ │││ ││ 生時與生皆自性寂滅⑷,凡是緣起皆自性寂滅故。問曰:汝說『若生法是有』等語
││││ ││ │││ ││ 不應道理,因為⑸約當生,說由生法令生。答日:生時亦非有自性地生,因為若法
││││ ││ │││ ││ 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時固可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無有故。復次今當問汝
││││ ││ │││ ││ ,若由彼生法令生時生,但是彼生又為哪一個生法所生?若謂另有一個生法生彼生
││││ ││ │││ ││ 法,如是則生法無有窮盡。若謂彼生法不待別的生法而生,如是別一切有為法皆如
││││ ││ │││ ││ 彼生法亦不待別的生法而生。
││││ ││ │││ │├─卯二 觀有、無、亦有亦無已而破
││││ ││ │││ ││   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為在自位時有⑹與無⑺皆非有生,有無體共亦
││││ ││ │││ ││ 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說。
││││ ││ │││ │└─卯三 觀是否正滅時已而破
││││ ││ │││ │   何法正滅時(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滅故。何法非正滅時(有法)⑻亦不應
││││ ││ │││ │ 生,非有為法故⑼。
││││ ││ │││ ├─寅二 破住有自性
││││ ││ │││ │   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滅故。未住法(有法)非住,離住的作用故。
││││ ││ │││ │ 法正住時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沒有兩個故。有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
││││ ││ │││ │ 為生無自性故。有為法正滅時不是有自性地住,住與滅的作用不共故。非正減法(有
││││ ││ │││ │ 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為法故。不老不而安住的有為法非有,因為一切有為法於一
││││ ││ │││ │ 切時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無自性,自住他住皆不應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 ││ │││ └─寅三 破滅有自性 分五
││││ ││ │││  ┌─卯一 觀三時已而破
││││ ││ │││  │   問曰:生住有自性,有滅故。答日:滅若有自性,不越三時而有,已滅即不成
││││ ││ │││  │ 滅,過去與現在相違故。未滅是在未來亦不成滅,離滅故。正滅,亦非有自性地滅
││││ ││ │││  │ ,正滅無自性故。諸有為法(有法)滅無自性,生無自性故。
││││ ││ │││  ├─卯二 觀是否住已而破
││││ ││ │││  │   有為法住時非有自性滅,滅與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違故。有為法自未住時,
││││ ││ │││  │ 不應言滅,無有是事故。
││││ ││ │││  ├─卯三 觀自他分位已而破
││││ ││ │││  │   滅無自性,在自分位時不滅自分位;在他分位時亦不滅他分位故。諸有為法之
││││ ││ │││  │ 滅皆無自性,因為諸有為法之生無自性故。
││││ ││ │││  ├─卯四 觀有體無體已而破
││││ ││ │││  │   有體非有自性地滅,在一法上有體無體不能並有故。無體亦不應有滅,無體故
││││ ││ │││  │ 。譬如本無二頭云何言斷二頭?
││││ ││ │││  └─卯五 觀有無其他能滅已而破
││││ ││ │││   滅無自性,非由自滅,亦非由他滅故。如生不自生亦不從他生。
││││ ││ ││└─子二 破別相
││││ ││ ││   問曰:雖破有為總相,但堅濕暖動等別相是有。答日:有為無自性,因為生住滅等總相
││││ ││ ││ 無自性,是故別相亦無自性。
││││ ││ │├─癸二 由此正理破無為有自性
││││ ││ ││   問曰:有為有自性,因為有與有為法相違之無為法故。
││││ ││ ││   答曰:無為無自性,因有為無自性故。
││││ ││ │└─癸三 斷違教之諍
││││ ││ │   問曰:生滅倘若無自性,則與經說『有為有生』之義相違。答曰:不相違,經說若生、
││││ ││ │ 若住、若滅之法,皆如夢、如幻、如尋香城故。
││││ ││ │
││││ ││ │ ⑴所指共有七種。   ⑵汝:生生。 ⑶汝:生生。 ⑷自性寂靜:無自性。
││││ ││ │ ⑸此處略去「我」字。 ⑹有:有體。 ⑺無:無體。 ⑻此處略去「過去未來」四字。
││││ ││ │ ⑼如瓶已壞滅和未來皆非瓶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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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作者及業品  第八
││││ ││ └─壬三 破業因與作者有自性 分三
││││ ││  ┌─癸一 破業與作者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順品的作用
││││ ││  ││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有作業與作者故。答日: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業,為下
││││ ││  ││ 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業,亦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應成不觀
││││ ││  ││ 待作者的作業,因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業故,此理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
││││ ││  ││ 用,但定是作者並無第二種作用故。又應成無作業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業故,此理
││││ ││  ││ 決定,如是則作一業時應有二種異體作用,但定是業並無第二種作用故。若謂定非作者能
││││ ││  ││ 作定非業,則業與作者當成無因。若許業與作者無因,則因果亦不成立,業與作者無因故
││││ ││  ││ 。若許因果不能成立,即不應有所作、作者和作業,無因果故。若許無所作、作者和作業
││││ ││  ││ ,則不應有法⑽非法⑾,無所作等故。若許無法及非法,則法及非法(有法)應無所生的
││││ ││  ││ 果,無有法及非法故。若許無有從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則應無解脫和增上生的道,一切作
││││ ││  ││ 業應成唐勞無功,無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業與亦非業,因為是作者與非作
││││ ││  ││ 者在一法上決定非有,彼此相違故。
││││ ││  │└─子二 破違品的作用
││││ ││  │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否則,應有無作者的業及業無因之過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業
││││ ││  │ ,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業和業非業,否則當成無作者
││││ ││  │ 的業及業無因過,如云:『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⑿。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業及業非業
││││ ││  │ ,否則當成作者無因及作者不作業的過,如云:『是業與非業』其因如上已說。亦是作者亦
││││ ││  │ 非作者,不作業及非業,否則亦成『是業與非業』『作者不作業氣及『亦成業無因』過,
││││ ││  │ 當知其因如上說故。
││││ ││  ├─癸二 名言中安立業與作者之理
││││ ││  │   問曰:作用若無自性,當成無作用了。答日:無如是過,因為作者是依業而有,業亦依
││││ ││  │ 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觀待外,不見別有成辦因故。
││││ ││  └─癸三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如是當知取等亦無自性,因為業與作者無自性故。其餘諸有為法(有法)當知無有自性,因與
││││ ││ 作者及作業等之理相同故。
││││ ││
││││ ││ ⑽法:善。 ⑾非法:惡。 ⑿其因即為「彼此相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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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本住品 第九
││││ │└─庚二 釋補特伽羅無我 分二
││││ │ ┌─辛一 正釋 分二
││││ │ │┌─壬一 牒諍
││││ │ ││   問曰:有聲聞部云:「《中論》說「取者亦如是」,極不合理,因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
││││ │ ││ 為緣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氣,如此則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
││││ │ ││ ,何以故?若先無有取者一法,則眼耳等根不能成為所取故。頌文前一『等』字是攝鼻等餘根
││││ │ ││ ,後一『等』字是攝其餘心所,『亦』字是指其餘諸根及心所亦是屬此中所攝之義。
││││ │ │└─壬二 答難 分三
││││ │ │ ┌─癸一 破取者有自性 分三
││││ │ │ │┌─子一 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
││││ │ │ ││   彼補特伽羅──取者一法(有法)應無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
││││ │ │ ││ 故。如是則未有彼補特伽羅之時,亦應決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為無有眼等之時,
││││ │ │ ││ 亦可先有彼補待伽羅故;其實不然,何以故?無有所取,應無取者,由有所取顯示取者故
││││ │ │ ││ 。無有取者,應無所取,由有取者顯示所取故。
││││ │ │ │├─子二 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
││││ │ │ ││   問曰:非說補特伽羅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從眼等根中,
││││ │ │ ││ 由眼見色顯示有補特伽羅時,餘根則不顯示,餘耳鼻等根則於聞聲嗅香等時顯示有補特伽
││││ │ │ ││ 羅,因此並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答日: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
││││ │ │ ││ 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補特伽羅(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設若見者即是聞者
││││ │ │ ││ ,亦是受者,如是可說一一根之前有補特伽羅,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謂見者聞者受者是有
││││ │ │ ││ 自性的異,那麼,有見者時聞者亦應當有,如是則一個補特伽羅應成多數我。
││││ │ │ │└─子三 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 │ │ │   問曰:彼我雖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沒有無安立所依的過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
││││ │ │ │ 四大種故。答日: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種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
││││ │ │ │ 故?與前說前後有和同時有的過失相同故。
││││ │ │ ├─癸二 破所取有自性
││││ │ │ │   問曰:雖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日:彼眼等根⒀亦無自性,因為眼耳等根與受等心
││││ │ │ │ 所是誰所屬的我亦無自性故。
││││ │ │ └─癸三 斷諍
││││ │ │   我、(有法),執汝(我)有自性之分別應當息滅,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時皆無自性故。
││││ │ │ 又執為完全沒有之分別亦應息滅,彼(我)能顯示所取有坡。
││││ │ │☆☆☆☆☆☆☆☆☆☆☆☆☆☆☆☆☆☆☆☆☆☆☆☆☆☆☆☆☆☆☆☆☆☆☆☆☆☆☆☆
││││ │ │        觀火薪品  第十
││││ │ └─辛二 破補特伽羅有自性之能立 分二
││││ │  ┌─壬一 破能立之喻 分三
││││ │  │┌─癸一 破火薪有自性 分三
││││ │  ││┌─子一 用前未說之理而破 分二
││││ │  │││┌─丑一 破自性一
││││ │  ││││   問曰:取者與所取,互相觀待而有,故無自性之語,不應道理,如火與薪雖是互相
││││ │  ││││ 觀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與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異耶?若如
││││ │  ││││ 第一是自性一,則作者與所作應成一,彼薪與火是自性一故。
││││ │  │││└─丑二 破自性異 分二
││││ │  │││ ┌─寅一 破所立宗 分二
││││ │  │││ │┌─卯一 應不觀待
││││ │  │││ ││   若如第二是自性異,則火(有法),無薪亦應生起,並且恒常燃燒,和不從能
││││ │  │││ ││ 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當成無有意義,如是則薪亦非有及應不觀待餘──薪,因為
││││ │  │││ ││ 與薪是自性異故。若許不待餘──薪,是故火應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許火
││││ │  │││ ││ 不從能燃的因──薪而生,則火應恒常燃燒,因為不從能燃的因生故。若許火常燃
││││ │  │││ ││ ,則加薪的工作當成唐勞無功。若謂在正燒時是薪,沒有無薪生火的過失,則火應
││││ │  │││ ││ 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燒時方是薪故。
││││ │  │││ │└─卯二 應不會合
││││ │  │││ │   火(有法),應不至薪,與薪自性異故。若不至薪,應不成為燃薪;若不燃薪,
││││ │  │││ │ 應不止息;若許不息,應自然燃燒與恒常燃燒,彼燃不止息故。問曰:離薪雖別有火
││││ │  │││ │ ,但火與薪會合,如女可會見男,男亦會見女。答曰火薪既自性異,又能會合,極不
││││ │  │││ │ 應理,因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⑴,則離薪別有火,固可許火與薪能會合,但是,
││││ │  │││ │ 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⑴:此處略去「與受等心所」五字。
││││ │  │││ └─寅二 破能立因
││││ │  │││   問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觀待故。答日:若觀待薪而立火,觀待火而立薪;但是,
││││ │  │││ 火薪觀待誰先成立?設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則火有成複成之過,並且所燒的薪上,
││││ │  │││ 應成無火的過失,因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 │  │││   問曰:火薪同時成立,所以無過。答日: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觀待而成即無自性,因為
││││ │  │││ 觀待薪而成立火,亦觀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
││││ │  │││ ,則觀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應不成觀待薪,火未成故設若已成,彼火(有法),有
││││ │  │││ 自性地觀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復次,火薪皆無自性,因為觀待薪的火無自性,亦沒有
││││ │  │││ 不觀待薪的火;觀待火的薪無自性,亦沒有不觀待火的薪故。
││││ │  │││   問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現見由火燒薪故。答曰:火不從無薪處來,不見從無薪
││││ │  │││ 處來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見有火故。
││││ │  ││├─子二 用前已說之理而破
││││ │  │││   如是其餘說明火薪無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時中,去的作用無自性的理中
││││ │  │││ 已說,不過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換為『且已燒不燒』等語而破除之。
││││ │  ││└─子三 總結
││││ │  ││   薪不是火,因為作者與所作非一故,但離薪亦無火,無薪火不生故。火與薪非有自性地
││││ │  ││ 互相具有,火與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異故。
││││ │  │├─癸二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   由我與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說明瓶等諸法皆無自性,何以故?與成立火薪無自性
││││ │  ││ 理相同故。
││││ │  │└─癸三 為破彼執呵責其見
││││ │  │   諸實事師(有法),龍樹不認為汝等善巧佛陀教義,因為說我及諸法是
││││ │  │ 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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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自作他作品  第十二
││││ │  └─癸二 破有苦之因 分二
││││ │   ┌─子一 正破苦有自性 分二
││││ │   │┌─丑一 立宗
││││ │   ││   問曰:我有自性,因為有與我相連繫的苦故。答曰:有許苦是由自作,有許由他作
││││ │   ││ ,有許由自他共作,有許從無因生等說,皆不應理。
││││ │   │└─丑二 示因 分二
││││ │   │ ┌─寅一 破自他各別作
││││ │   │ │   若謂彼苦是由自作,則苦(有法)應非從因緣生,彼是自作故,而實不爾,因為
││││ │   │ │ 依死時的蘊等而有生時之蘊等故。又所知(有法),彼苦非由自性地由他作,因為在
││││ │   │ │ 此死時之蘊以外若另有生蘊說為他者,及在彼生蘊以外另有死蘊說為他者,固可說由
││││ │   │ │ 彼死蘊的他作彼生蘊,及說苦由他作,但是彼二非是有自性的他故。若謂補特伽羅自
││││ │   │ │ 作苦,非苦自作,故無過失。那麼自作苦的補特伽羅(有法),即非有自性地作苦,
││││ │   │ │ 彼補特伽羅即是苦故。苦謂從人補特伽羅的他而生天的苦,則人非有自性地授予天苦
││││ │   │ │ ,入補特伽羅的他作苦授予天,彼天亦是苦故。又從人補特伽羅的他而生天的苦,則
││││ │   │ │ 由人作苦已授與天補特伽羅的他,但是人補特伽羅的他仍是苦故。苦(有法)非他作
││││ │   │ │ ,自作不成故,此理決定,何以故?他所作的苦,從他補特伽羅來說即成自己所作故
││││ │   │ │ 。又苦非自作,因為苦自己不作苦故。苦(有法)非是有自性的他所作,因為他亦非
││││ │   │ │ 他自己所作故。
││││ │   │ └─寅二 破自他共作和無因作
││││ │   │   苦(有法)非自他二者共作,因為若自他各各能作,方有共作,但是自作他作皆非有
││││ │   │ 故。又苦(有法)非無因作,是暫有之生故。
││││ │   └─子二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不但有情的苦非四種生,即外界一切有(有法),亦非有自他各各生、共生和無因生等四種,
││││ │ 何以故?從彼等生由以上的理已破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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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行品  第十三
││││ ├─己二 示有為法自性空 分二
││││ │┌─庚一 正示 分三
││││ ││┌─辛一 以他宗共許之教成立
││││ │││   立彼等諸行(有法),是妄,世尊說「何法虛誑彼即是妄」,行是虛誑法故。
││││ ││├─辛二 斷諍
││││ │││   問:若諸行是妄,則一切有為法皆無作用,即成損減。答曰:佛說「何法虛誑彼即是妄」,
││││ │││ 非由損減,說為虛妄,未說一切有為法完全無故。問曰:既未說一切法完全無有,是說什麼呢?
││││ │││ 答曰:世尊說諸行皆妄(有法),非說諸有為法沒有,是說諸法自性空故。
││││ ││└─辛三 破封經義之異釋 分二
││││ ││ ┌─壬一 破誤解經義
││││ ││ │   有聲聞部云:經義是說有為法無有常住的體性,因為現見有變異故。又有為法非是無性法
││││ ││ │ ,何以故?須許有為法有空性故,若無自性即無變異。
││││ ││ └─壬二 破彼誤解經義之能立 分二
││││ ││  ┌─癸一 破變異為有自性之能立
││││ ││  │   有為法(有法)應無變異,有自性故。前自分位時應無變異,因為少年非有自性地老故
││││ ││  │ ;他分位時亦非有自性地老,何以故?老亦無須再作老故。若謂即彼少年變為老,則乳應成
││││ ││  │ 酪。若謂舍乳分位變為酪,此亦非理,因為離乳外非有別法變為酪故。
││││ ││  └─癸二 破空性為有自性之能立
││││ ││   空無自性,因為若有少許不空法,則空應有少許自性,但是,非有少許不空法故。問曰:世尊
││││ ││ 為解脫所化眾生故說空,而汝⑵今謗空,故與汝辯論且止。答曰:有執空性是有自性,故說彼等無
││││ ││ 法軟化,諸佛說由空見即能遠離一切實執故。             ⑵汝:中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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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和合品  第十四
││││ │└─庚二 破有為有自性之能立 分三
││││ │ ┌─辛一 破和合有自性 分二
││││ │ │┌─壬一 正破 分二
││││ │ ││┌─癸一 立宗
││││ │ │││   若謂蘊處界由自性有,因為有同時和合故。答曰:見⑶所見⑷見者⑸三法,彼等二二⑹
││││ │ │││ 合或一切⑺互相和會,皆非由自性有:如是貪、所貪、貪者,及其餘煩惱,以至其餘處等三
││││ │ │││ 法和合亦無有自性。 ⑶見:眼根。       ⑷所見:色境。  ⑸見者:眼識。
││││ │ │││           ⑹二二:根與境或識與境。 ⑺一切:根境識三。
││││ │ ││└─癸二 立因 分二
││││ │ ││ ┌─子一 由異無自性破和合有自性
││││ │ ││ │   見、所見和見者等(有法),非有自性地和合,因為若是有自性地和合,則彼此觀待
││││ │ ││ │ 為異的「異」法亦應有自性,但是,異無自性故,和合亦無自性。不但見、所見和見者等
││││ │ ││ │ 異「法」無有自性,其餘瓶衣等(有法)和合亦無自性,因為「異」法無自性故。依彼而
││││ │ ││ │ 有此,則此不是有自性地「異」於彼所依,如瓶是因衣而異,若無衣則瓶不成為異於衣故
││││ │ ││ │ 。瓶、衣非有自性的異,若瓶是有自性地異於衣,則於無衣時瓶亦應因衣而為異,但是若
││││ │ ││ │ 無衣,則瓶不因衣為異故。又若謂由有泛說異的總名,而名為異故無過失,答曰:異的總
││││ │ ││ │ 名在異的別名中無有,因為彼別名中無須安立總名故。不異⑻中亦非有彼異的總相,
││││ │ ││ │ 何以故?不異中只有一故,此因應許。又異與一非有自性,異的總名非有故。
││││ │ ││ │                 ⑻此處略去「一」字,表明「不一」也同此理。
││││ │ ││ └─子二 觀察一異已破和合有自性
││││ │ ││   和合無自性,何以故?自法不與自法合,異法與異法亦非有自性地和合故。
││││ │ │└─壬二 示由彼理亦遮合時有自性
││││ │ │  若謂有和合,因為有合時故,答曰:合、正合時、合者皆非由自性有,因和合的事無自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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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自性品  第十五
││││ │ ├─辛二 破因緣生起有自性 分二
││││ │ │┌─壬一 破有為法有自性 分二
││││ │ ││┌─癸一 破能立 分三
││││ │ │││┌─子一 正破能立的理
││││ │ ││││   問曰:有為法有自性,因為是從因緣生起故。答曰:有為法(有法)應不從因緣生,
││││ │ ││││ 有自性故。問曰:自性是從因緣生。答曰:自性(有法)應成有所作,從因緣生故。而實
││││ │ ││││ 不爾,何以故?自性無所作故。問曰:自性若無所作如何是自性。答曰:瓶實有空(有法
││││ │ ││││ )是自性,因為是非所作及不如長短等觀待他而有的法性故。
││││ │ │││├─子二 示由此理遮其餘三邊
││││ │ ││││   問曰:雖破自體,但他體是有自性。答曰:他體無有自性,觀察時,彼非有自性故,
││││ │ ││││ 此理決定,他體之自性即說為他體故。問曰:雖破自體他體但諸法是有自性。答曰:諸法
││││ │ ││││ 若有自性,須許有自體他體,因為離自體他體即無有諸法故。問曰:雖破有體但無體法是
││││ │ ││││ 有。答曰:因為有體法無有自性,無體法亦無自性,何以故?如世間人說:有體法變異壞
││││ │ ││││ 滅名為無體故。
││││ │ │││└─子三 破執呵見
││││ │ │││  凡執自體、他體、有體和無體有自性者,彼即不能見佛法真實義,因為諸法是無自性故。
││││ │ ││└─癸二 示違教理 分二
││││ │ ││ ┌─子一 違教
││││ │ ││ │   有為法無自性,因為世尊如實了知有體無體,曾在《聖者迦旃廷那教授經》中破有無
││││ │ ││ │ 二邊故。
││││ │ ││ └─子二 違理
││││ │ ││   有為法(有法)應當永不變異,有自性故,此理決定,何以故?自性而有變異之法,畢竟
││││ │ ││ 非有故。問曰:有為法(有法)應不變異,非有自性故。答曰:有為法(有法)應非有變異,
││││ │ ││ 有自性故。
││││ │ │└─壬二 示許有自性者不離邊執
││││ │ │   智者不應住有無二邊,因為若許諸法有自性,則為常見,若許有為法無,則為斷見故。由許
││││ │ │ 諸法是自性有則不成無即為常故;若許先由自性有而今無者當成斷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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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縛解品  第十六
││││ │ └─辛三 破縛解有自性 分二
││││ │  ┌─壬一 正破 分三
││││ │  │┌─癸一 破流轉涅槃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破流轉有自性
││││ │  │││   問曰:諸法有自性,因為流轉有自性故。答曰:若爾,蘊與有情是誰流轉耶?若謂是
││││ │  │││ 行蘊流轉,彼亦應為常與無常隨一而定。彼等若是常法則不流轉,離去來的作用故。若是
││││ │  │││ 無常,即非有自性流轉,因為刹那與相續皆非有自性地流轉故。若謂是有情流轉,則有情
││││ │  │││ 亦與行蘊相同,無論常與無常皆無自性流轉故。正量部問云:是常無常皆非的補特伽羅流
││││ │  │││ 轉。答曰:彼補特伽羅(有法)應非有自性地流轉,在蘊處界中以五種推求⑼不可得故。
││││ │  │││ 如從人的取蘊流轉至天的取蘊時,是捨人的取蘊而流轉耶,抑不捨流轉耶?若捨取蘊而流
││││ │  │││ 轉,則前後二者之中間應無有蘊,因為前蘊已捨後蘊尚未取故。若許前後二者之間無「中
││││ │  │││ 有」蘊,則彼補特伽羅應無流轉,即無有有⑽,則取亦無故。若不捨取蘊流轉,則一補特
││││ │  │││ 伽羅應成人和天兩種身,因為人的蘊未捨即流轉為天的蘊故。
││││ │  │││    ⑼:我、異我、彼中有此、此中有彼、彼此相應。    ⑽:此指「中有」。
││││ │  ││└─子二 破涅槃有自性
││││ │  ││   問曰:有流轉,因為有涅槃故。
││││ │  ││   答曰:涅槃無自性,諸行寂滅是無自性,有情寂滅亦無自性故。
││││ │  │├─癸二 破縛解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總破
││││ │  │││   問曰:諸法有自性,因為繫縛與解脫有自性故。答曰:具足生滅法的諸行非有自性地
││││ │  │││ 繫縛及解脫,因為刹那與相續皆非有自性地繫縛和解脫故。如先所說有情亦非有自性地繫
││││ │  │││ 縛和解脫,因為刹那與相續皆非自性地繫縛和解脫故。
││││ │  ││└─子二 別破 分二
││││ │  ││ ┌─丑一 破繫縛有自性
││││ │  ││ │   問曰:繫縛有自性,因為貪等繫縛所取有自性故。答曰:在任何分位繫縛皆無自性
││││ │  ││ │ ,因為有所取和無所取皆不繫縛故,若在所繫之先有能繫縛,固可繫縛,然彼非有故。
││││ │  ││ │ 其餘破法同觀去來品中所說已去、未去和去時等可以換為「已縛無有縛」等而破。
││││ │  ││ └─丑二 破解脫有自性
││││ │  ││ 問曰:有繫縛,因為解脫有自性。答日:此執非理,何以故?由於已繫縛則非有自性地解脫
││││ │  ││ ;未繫縛則解脫亦無諦實故,若謂繫縛正在解脫時是有自性,則繫縛與解脫有同時的過失。
││││ │  │└─癸三 斷造作唐勞無益過
││││ │  │   問曰:設若解脫無有自性,則為求解脫而修善行應成唐勞無益。答曰:不成。若執涅槃實
││││ │  │ 有,謂我不受後有,當證涅槃,涅槃為我所有,誰起如是執,彼即於所取,起薩迦耶見大謬執
││││ │  │ 故。因此,於彼流轉與涅槃不應分別為勝義中有,因為諸法實相中無涅槃可生,而流轉還滅亦
││││ │  │ 非勝義中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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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業品  第十七
││││ │  └─壬二 破縛解有自性之能立 分二
││││ │   ┌─癸一 牒諍
││││ │   │   問曰:流轉有自性,因為是業果的所依故。何謂業果?此中 分二
││││ │   │┌─子一 建立善不善
││││ │   ││   自善防護⑾、饒益於他和慈心等任隨一種(有法)皆是善法,是感現世和後世悅意樂
││││ │   ││ 果的種子故。大仙⑿說: 『諸業是恩業和思已業氣彼業差別共有多種。許彼1思業即是意
││││ │   ││ 業,彼2思已業許為身語業。 3善4不善語及身行動,如是名為未遠離無表和遠離無表,
││││ │   ││ 亦許為業,如是從受用所生的5福6非福業及7思業,彼七法即許為業。
││││ │   ││             ⑾即律儀。    ⑿「大仙」此處指「佛」。
││││ │   │└─子二 離斷常之理 分二
││││ │   │ ┌─丑一 疑問
││││ │   │ │   問曰:彼業直至異熟生時若仍然安住者,則當成常,設若生已無間即滅,即成減法
││││ │   │ │ ,云何生果?因為減法是無體故。
││││ │   │ └─丑二 答難 分二
││││ │   │  ┌─寅一 由許相續離斷常
││││ │   │  │   芽等相續從種子生,由彼相續生果,若無種子則彼相續不能生,因為從種子生相
││││ │   │  │ 續,從相續生果,種子在果之先而有,是故非斷非常;凡是心相續皆從初心生起,從
││││ │   │  │ 彼相續而生果。此初心若無,則彼相續不生,因為從初心生相續,從相續生果。而業
││││ │   │  │ 在果之先而有,是故非斷非常。如此十白業道是成辦法⒀的方便,此善法果即是受用
││││ │   │  │ 現世和他世五妙欲故。              ⒀法:善法。
││││ │   │  └─寅二 由許不失法離斷常 分二
││││ │   │   ┌─卯一 破他宗所答
││││ │   │   │   許相續義,極不合理,何以故?若以種芽相續之同法作為離斷常之理,則過失
││││ │   │   │ 大而且多,如從青稞種子生青稞芽,及從彼僅生青稞一樣的果,則有善心、不善心
││││ │   │   │ 和無記心亦應唯生同類,及天應唯生天等過失故。
││││ │   │   └─卯二 自答 分三
││││ │   │    ┌─辰一 略示
││││ │   │    │   諸佛獨覺聲聞等所說的道理極為甚善,今當略說:作業時即生不失法如借債
││││ │   │    │ 券,業如債務。彼不失法有三界無漏等四種差別;彼亦是無記性、非善性,因為
││││ │   │    │ 在斷善根的相續⑴中亦有故。亦非不善性者,在離欲者身中亦有故。
││││ │   │    │        ⑴相續:身。
││││ │   │    ├─辰二 廣釋
││││ │   │    │   波不失法非見所斷,是修所斷。由於業雖壞滅,不失法不壞滅,故由不失法
││││ │   │    │ 生起業果。問曰:由於業斷⑵則不失法亦斷;由於業滅⑶則不失法亦滅又有何過
││││ │   │    │ ?答曰:如此則有業壞滅所作亦失壞的過失。在結生時同界之業,一切同分非同
││││ │   │    │ 分的不失法唯生一種,餘諸異法盡皆壞滅。而現在法⑷中有漏無漏二種業與業的
││││ │   │    │ 不失等異法皆可生起。又果雖成熟而不失法仍然安住。彼不失法在預流向等度果
││││ │   │    │ 即滅;及死時滅。又不失法有:有漏無漏二種差別。
││││ │   │    │    ⑵業斷:對治斷。    ⑶業滅:度果滅。    ⑷現在法:現世。
││││ │   │    └─辰三 總結
││││ │   │   業非常,何以故?生已無間即壞滅空故;業非斷,因為由不失法的能力流轉生死故,業
││││ │   │ 等不失法是佛所說,唯應承認。
││││ │   └─癸二 示答 分三
││││ │    ┌─子一 業無自性故離斷常
││││ │    │   若許業有自性則不能離斷常,何以故?若業初生乃至成熟時,猶安住者即成為常,不
││││ │    │ 住則成斷故。業(有法)非有自性住的常,及非有自性滅的斷,因為生無自性故,何以故
││││ │    │ ?彼業無自性故。業(有法)不失壞,因為生無自性故。
││││ │    ├─子二 破業有自性 分二
││││ │    │┌─丑一 示能破 分二
││││ │    ││┌─寅一 若常則有非所作過
││││ │    │││   業(有法)應是常,因為有自性故,若許是常,則成非所作,何以故?常則無所
││││ │    │││ 作故。若謂業非所作,則當成不作業而感果的過;又彼宗雖修梵行亦應成不住梵行的
││││ │    │││ 過,因為有不作的業故。又與世間所說 「諸作瓶」等一切名言相違,因為有不作之業
││││ │    │││ 故。又應成無作福作罪的差別,因為有不作之業故。
││││ │    ││└─寅二 有異熟無窮過
││││ │    ││   彼業異熟果雖已成熟,應再再重生異熟果,因為業有自性故,何以故?若業有自性
││││ │    ││ 則應常住故。
││││ │    │└─丑二 破業有自性
││││ │    │   問曰:業有自性,因為業的因──煩惱有自性故。答曰:諸煩惱(有法)非實有,因
││││ │    │ 為它是從非理作意而生故。業非實有,因為煩惱非實有故,何以故?此業是從煩惱生故。
││││ │    │ 問曰:業及煩惱有自性,因為有彼業的果──身故。答曰:說身有自性不合道理,因為業
││││ │    │ 與煩惱自性空故,何以故?經說業與煩惱等是身的緣故。間曰:業有自性,因為有受業果
││││ │    │ 者故。由無明所蔽及具足愛纏的眾生即是受果者,而受者與作業者非異亦非一故。答曰:
││││ │    │ 作業者亦無自性,因為此業非有自性地從緣生,亦不從非緣生故。業所生果無有自陸,因
││││ │    │ 為業與作業者皆熱自性故,受者亦無自性,因為所受之果無自性故。
││││ │    └─子三 引喻示業雖無自性而有作用
││││ │   問曰:業果若無自性則不應有作用。答曰:無過。如佛由圓滿神通力變化一個化人,復由化人又
││││ │ 化作一個化人,如是作業者猶如第一化人,而彼作業者所作的事,即如第一化人所變現之化人,是故
││││ │ 煩惱、業、身、作者和果,皆如尋香城、如陽焰、如夢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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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我法品  第十八
││││ ├─己三 趣入真性之軌則 分五
││││ │┌─庚一 正示 分二
││││ ││┌─辛一 抉擇見
││││ │││   問曰:業及煩惱若不是真性,那麼,什麼是真性。趣入真性之方法又是怎樣呢?答日:內外
││││ │││ 諸法畢竟遠離我及我所執即是真性,趣入真性的軌則者,謂若執我有自性,那麼,我與蘊是有自
││││ │││ 性的一體耶、或是有自性的異體耶?設若蘊與我是有自性的一體,那麼「我」即成有自性的生滅
││││ │││ 法;設若我與蘊等是有自性的異體,那麼我(有法)蘊應無有為的相。⑸我所應無有自性,因為
││││ │││ 「我」無自性故。
││││ │││  ⑸此處略去「我是有為,蘊即應無生住滅相,汝許我與蘊是有自性的體異故」等二十多字。
││││ ││└─辛二 由修⑹滅除過患之次第 分二             ⑹此處略去『無我』二字。
││││ ││ ┌─壬一 滅除過患之次第
││││ ││ │   修我及我所無自性的瑜伽行者(有法)應無我執及我所執,因為彼現證我、我所相本來寂
││││ ││ │ 滅的真如故。問曰:我、蘊應有自性,因為有斷我及我所執的瑜伽行者故。答曰:誰見⑺修無
││││ ││ │ 我執和無我所執的瑜伽行者有自性,誰就不能見真性,因為彼無我和無我所執的瑜伽行者,亦
││││ ││ │ 不是有自性故。若能滅盡對內外諸法執為我及我所的薩迦耶見,則「取」亦滅,取若滅,則由
││││ ││ │ 業為緣所引的「生」亦滅,何以故?薩迦耶見是流轉生死的根本故。     ⑺見:計。
││││ ││ └─壬二 得解脫的軌則
││││ ││   業及煩惱滅盡即得解脫,因為業和煩惱若能滅盡則生老死亦息滅故。若爾,業和煩惱由何而息
││││ ││ 滅耶?答曰:由修空性即能滅除業惑,因為業和煩惱是由非理作意的分別心而生的,彼等分別由實
││││ ││ 執戲論而起,所以須修空性才能滅除實執戲論故。
││││ │├─庚二 斷違教之諍
││││ ││   問曰:設若滅盡薩迦耶見即是真性,那麼與經說「我自為依怙,更有誰為依,由善調伏我,
││││ ││ 智者生善趣」的話,豈不相違嗎?答日:不相違,由於諸佛為令譭謗業果者,離不善故假說有我;
││││ ││ 又為深信業果者,趣入解脫故,亦說無有主宰的我;諸佛又為殊勝所化⑻說我與無我皆無自性故。
││││ ││ 問曰:設若佛說我與無我俱無自性,然有何法可說?答日:在勝義諦中本無可說,因為在勝義中
││││ ││ 息滅心的行境故,在勝義中不生不滅的法性與涅盤相同故。   ⑻殊勝所化:上根利智者。
││││ │├─庚三 導入真性之次第
││││ ││   問曰:真性在勝義中雖不可言說,但在言說中請示導入真性的次第?答曰:可爾,佛先⑼說一
││││ ││ 切有情和器世間實有;次⑽說非實有而是變異的;次又說觀待異生是實有,觀待聖者非實有;再次
││││ ││ 說非實而變異的亦無自性,真實而不變異的亦無有自性,因此佛是隨順眾生的心量而說法故。
││││ ││  ⑼此處略去「為許刹那不變異的眾生」十字。  ⑽此處略去「為許刹那變異的眾生」九字。
││││ │├─庚四 真性之體相
││││ ││   問曰:若爾,什麼是真性的體相呢?答曰:瓶諦實空(有法)是有真性之相的具相者,非從別
││││ ││ 人言說而能現量了知;自性寂滅;非由語言戲論所能言說;現證彼真性時離諸分別…和是無異體的
││││ ││ 法性故。又因相續不斷亦不常,因為依何因生起之果即與彼因非一,亦非與彼因有自性地異故。
││││ │└─庚五 示於真性定須修習
││││ │   對於彼非有自性的一、異、不斷和不常的真性(有法)應需勵力修習,因為諸佛──世間依估的
││││ │ 教法是滅除老死的甘露故。又修彼非有自性的一、異、不斷和不常的真性(有法)此世雖未得涅槃,
││││ │ 然仍須勵力修習,因為由修習真性之力,此世雖未證得涅槃,在佛未出世,聲聞已盡之時,獨覺的
││││ │ 智慧能夠不依師教而能生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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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時品  第十九
││││ ├─己四 示時自性空 分二
││││ │┌─庚一 正示⑾ 分二    ⑾此處略去「時自性空』四字。
││││ ││┌─辛一 總破時有自性
││││ │││   問曰:諸有為法應有自性,是安立三時的所依故。答日:現在、未來若有自性,不外乎二種
││││ │││ 而有:⑿即現在與未來應在過去時有,因為現在未來有自性地觀待過去故,但是,現在與未來應
││││ │││ 有自性地觀待過去,因為在過去時中,無有現在和未來故⒀,現在與未來亦無自性,因為不觀待
││││ │││ 過去則無現在未來二時故。由此正理次第之規則,亦當了知類破其餘二時,即用「過去與未來,
││││ │││ 若觀待現在」等句破之。由觀察三時次第之理,當知對於上、中、下等和一、二、三等亦爾。
││││ │││ ⑿此處略去「一觀待過去」五字。⒀此處略去「若是觀待須同時有故。二不觀待過去」等字。
││││ ││└─辛二 別破自他部所許
││││ ││   別部有人問曰:時有自性,因為具足有刹那、須臾等分齊故。答日:時不能以刹那等分齊量可
││││ ││ 取,因為時非恒常安住不變故。以刹那分齊量所取的時非有,因為彼不可得見故。如此之時不能以
││││ ││ 刹那等量施設,因為量不能取故。內部諸實事師問曰:時雖不是常法,但依有為的時是有自性的。
││││ ││ 答曰:諸有為法既無自性,時云何有自性呢?
││││ ││ 因為時是依有為法而安立的,沒有與有為法異體的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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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和合品  第二十
││││ │└─庚二 破時有自性的能立 分二
││││ │ ┌─辛一 破時是果的俱有緣 分三
││││ │ │┌─壬一 破果從因緣和合生 分三
││││ │ ││┌─癸一 破果在和合之後而生
││││ │ │││   問曰:時是有自性,因為它是果的俱有緣故。答日:果若從因緣和合而生,則和合中既
││││ │ │││ 已有果,那麼果(有法)應不是從因緣和合中生,因為因緣和合中已有果故。又⑴則果(有
││││ │ │││ 法)應不是從因緣和合有自性地生,因為是從因緣等和合而生,因緣和合中無果故。⑵果(
││││ │ │││ 有法)在因緣和合中應無,因為若因緣和合中有果,那麼和合中應有所見,但和合中都不可
││││ │ │││ 見故。又若果是從因緣等和合而生,則和合中無果,那麼果(有法)因緣等亦應與非因緣相
││││ │ │││ 同,因為因緣中是有自性地無果故。若謂由和合而生親因,由親因與果已其因即滅,那麼與
││││ │ │││ 因及滅因應成二體。設若因未與果即滅,那麼果芽等(有法)當成無因,因為在自己的親因
││││ │ │││ 滅了以後才生起故。
││││ │ │││   ⑴此處略去『若因緣和合中無果」八字。   ⑵此處略去『若和合中有果』六字。
││││ │ ││├─癸二 破果與和合同時生
││││ │ │││   設若果與因緣和合同時生,則能生與所生應成同時。
││││ │ ││└─癸三 破果在和合之先而生
││││ │ ││   毗婆沙師有云: 「果在和合之先而生。」答日:果(有法)應成無因生,因為果在沒有自
││││ │ ││ 己的因緣之先而生故。
││││ │ │├─壬二 破果唯從因生 分二
││││ │ ││┌─癸一 破因果體一
││││ │ │││   問曰:果唯從因生,不從因緣和合生,即無於果與因和不與因的過失,由於因滅已即住
││││ │ │││ 果體故。答日:⑶一因應至一切果;又先生的因應當再生。
││││ │ │││                         ⑶此處略去『若因滅生果』五字。
││││ │ ││└─癸二 破因果體異 分二
││││ │ ││ ┌─子一 破因生果的作用有自性
││││ │ ││ │   若因是有自性地生果,那麼因是在果之先滅已而生耶,還是未滅而生耶?又果是生已
││││ │ ││ │ 而生呢,還是未生而生耶?若如第一,則因滅已不能生果,由於因壞滅已其因即無故,又
││││ │ ││ │ 既已生那就不須再生故。若如第二,則與果相屬之因現在安住未滅,亦不能有自性地生果
││││ │ ││ │ ,因為因未變壞則不能生果故。又設若在因位時與果不相屬而生,則彼因有自性地生果即
││││ │ ││ │ 不合理,因為在因位時尚無果故。又因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為因見不見果,皆不是有自
││││ │ ││ │ 性地生故。又因應非有自性地生果,因為因果不相合故,過去果不與過去因、未來因和現
││││ │ ││ │ 在因同時相合;現在果不與未來因、過去因和現在因同時相合;未來果不與現在因、未來
││││ │ ││ │ 因和過去因同時相和故。如是觀察因果二者既不是有自性地相合,那麼因就不能有自性地
││││ │ ││ │ 生果。問曰:因果是有自性地相合。答曰:⑷因就不能生果。若謂果空⑸的因能生果,不
││││ │ ││ │ 應道理,由於離果故。若謂由果不空的因是有自性地生果,亦不應理,因為⑹不須再生故
││││ │ ││ │ 。又果(有法)應成不生不滅,因為自性不空故,此理決定如是,由於彼自性不空即成不
││││ │ ││ │ 生不滅故。又果(有法)應非有自性地生滅,因為自性空故,此理決定如是,因為彼果若
││││ │ ││ │ 有自性當成不生不滅故。又若謂因果體一畢竟非理,因為若因果體;一、則能生與所生即
││││ │ ││ │ 成為;;故;因果相異終不應理,因為若因果是有自性的體異,則因與非因應相同故。又
││││ │ ││ │ 因應不能生果,因為果有自性故,若謂因⑺不能成立,那麼因應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為
││││ │ ││ │ 果無自性故。   ⑷此處略去「因果若是有自性地相合」十字。   ⑸果:無果。
││││ │ ││ │  ⑹此處略去「有果」二字。  ⑺此處「因」指「果有自性之因」。
││││ │ ││ └─子二 破因有自性
││││ │ ││   因應不是有自性,因為能生無自性故。屬於任何因之果皆無自性,何以故?因無自性故。
││││ │ │└─壬三 破果從因緣和合再生
││││ │ │   破諸因緣等和合(有法)不應是有自性地生果,何以故?自己不生自己故。若許不是有自性
││││ │ │ 地生果,那麼因緣和合應不是有自性地生果,因為自己不生自己故。問曰:由因緣和合所生的果
││││ │ │ 雖無自性,但有不由因緣和合而生的果。答曰:不從因緣和合而生的果應當沒有,何以故?因緣
││││ │ │ 和合所生的果無自性故。問曰:果雖無有自性,但因緣和合是有自性。答曰:因緣和合應無自性
││││ │ │ ,由於果無自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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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觀成壞品  第二十一
││││ │ └─辛二 破時是果成壞的因 分二
││││ │  ┌─壬一 破生滅有自性 分二
││││ │  │┌─癸一 破所立 分三
││││ │  ││┌─子一 觀察是否俱有已而破
││││ │  │││   問曰:時有自性,因為果是成壞的因故。答曰:離成或共成皆無有自性地壞;離壞或
││││ │  │││ 共壞皆無有自性地成,為下面所說之理所破故。破法如何?謂離成云何有壞呢?實則離成
││││ │  │││ 應無壞,因為離生即無死故。共成應無有自性地壞,死生不能在一時中有自性地共有故。
││││ │  │││ 離壞應無有成,因為諸有為法無論何時皆不離無常故。共壞亦無有自性地成,因為生死不
││││ │  │││ 能在一時中有自性地共有故。又成壞等(有法)應無自性,汝等彼此非有自性地相共,
││││ │  │││ 亦非有自性地不共故。
││││ │  ││├─子二 觀察依何有已而破
││││ │  │││   盡中非有自性地成,因為盡與生二者不能一時有故。不盡中亦不是有自法地成,何以
││││ │  │││ 故?若不盡是有自性,則離有為法的相故。盡中非有自性地壞。因為彼中不依有自性的壞
││││ │  │││ 故。不盡中亦不是有自性地壞,何以故?若不盡有自性,則應離壞故。問曰:成壞是有自
││││ │  │││ 性,因為有為法是有自性故。答日:因為法與成壞皆無自性,因為沒有有為法即沒有成壞
││││ │  │││ ,沒有成壞即沒有有為法故。由於成壞若有自性,那麼彼是空耶抑不空耶?若空即不能言
││││ │  │││ 成壞有自性;若自性不空即無有成壞等法故。
││││ │  ││└─子三 觀察是否一異已而破
││││ │  ││   成壞若有自性,那麼,成壞應非體一;成壞亦不是有自性的體異故。
││││ │  │└─癸二 破能立 分二
││││ │  │ ┌─子一 示現見非能立

(缺漏待補)
││││ │  │ └─子二 示彼能立 分二
││││ │  │  ┌─丑一 破成壞從同不同類生

(缺漏待補)
││││ │  │  └─丑二 破有為法從自他生

(缺漏待補)
││││ │  └─壬二 示若許生滅有自性應有斷常的過失

(缺漏待補)
││││ │ 即不應道理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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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如來品  第二十二
││││ └─己五 示三有相續自性空 分二
││││  ┌─庚一 破如來有自性 分四
││││  │┌─辛一 正示 分三
││││  ││┌─壬一 破取者有自性 分二
││││  │││┌─癸一 破如來有實體
││││  ││││ 問曰:三有相續有自性,因為如來有自性故。答日:如來(有法)無自性。與蘊非一、與蘊
││││  ││││ 非有自性地異、蘊非有自性地依如來、如來非有自性地依於蘊、如來非有自性地具有蘊故。
││││  │││└─癸二 破依蘊有自性 分二
││││  │││ ┌─子一 正破
││││  │││ │   正量部云:佛是依蘊安立的,不可說與蘊體一和體異。答曰:如來(有法)應非從自
││││  │││ │ 性有,何以故?是依蘊假安立名故。若許如來非從自性有,則彼如來(有法)應非從他生
││││  │││ │ ,因為不從自體生故。問曰:如來雖不是從自體生,但依他法是有。答日:如來(有法)
││││  │││ │ 應無自體,是依他而假安立故。若許如來無自體,則如來應非實有,何以故?彼無自體故
││││  │││ │ 。又如來(有法)應非離蘊有他體,因為無有自體故。如來(有法)無自性,因為離自體
││││  │││ │ 和他體不可得故。
││││  │││ └─子二 破取者和所取有自性
││││  │││   問曰:如來和蘊是取者和所取皆有自性。答曰:彼等應無自性,因為若不依蘊而有如來⑴
││││  │││ ,但彼仍須依蘊,則依蘊後即成蘊的取者,由於不依蘊即無如來故。又如來(有法)不是有自
││││  │││ 性地取於五蘊,何以故?不依蘊即無如來故。又如來(有法)應非彼蘊的取者,蘊非所取故。
││││  │││ 又如來無自性。因為取無自性故。如來(有法)不應立為有自性的取者,何以故?若以五種尋
││││  │││ 求之時與蘊非一非異故。            ⑴此處略去「固可說為有自性」七字。
││││  ││├─壬二 破所取有自性
││││  │││   彼所取蘊(有法)非從自性有,是緣起有故。彼所取蘊(有法)在勝義中非從他體而生,
││││  │││ 因為不是從自體生故。
││││  ││└─壬三 總結
││││  ││   蘊空故則如來空,不應在勝義中安立為有,因為所取和取者在勝義諦中空故。
││││  │├─辛二 示如來非生邪分別之處
││││  ││   問曰:若說如來無有自性,豈不成損減執嗎?答日:不成,何以故?如來言說中有,我不說
││││  ││ 為空⑵;亦不說在勝義中不空;不說亦有亦無和非有非無,是說由名言假安立故。又如來(有法
││││  ││ )在勝義中應無有常、無常、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何以故?自性寂滅故。如來(有法)應
││││  ││ 非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和非有邊非無邊,何以故?自性寂滅故。又彼諸實事師(有法)以
││││  ││ 實執深厚說如來滅度後有;或由虛妄分別說如來滅度後無。佛(有法)滅度後不應思維有或無,
││││  ││ 何以故?自性空故。            ⑵空:無。
││││  │├─辛三 示執邪分別的過失
││││  ││   一切實事師(有法)不能見如來法性,因為如來離諸戲論而非有自性地盡,彼等但由戲論所
││││  ││ 覆損害慧眼故。
││││  │└─辛四 由此正理類知餘法
││││  │   如如來無自性一樣,眾生亦無自性,如來的體性──空性,即是眾生的體性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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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顛倒品  第二十三
││││  └─庚二 破煩惱有自性 分二
││││   ┌─辛一 正破 分五
││││   │┌─壬一 以緣起因破
││││   ││   問曰:三有相續是有自性,作為彼因之煩惱是有自性故。答日:煩惱非實有,經說貪瞋癡
││││   ││ 是從分別心生,由依淨不淨顛倒分別而生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煩惱既依淨不淨顛倒分
││││   ││ 別所生,那麼彼等就不是有自性地生故。
││││   │├─壬二 以所依無自性的因破
││││   ││   諸煩惱有與無,皆無自性,因為彼所依的「我」有與無皆無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
││││   ││ 故?由於彼等煩惱的所依本無自性,所依既然全無自性,則能依的煩惱亦無自性故。問曰:煩
││││   ││ 惱所依的我雖無自性,但是心是有自性。答曰:此不應理,如觀察於自身起的薩迦耶見,彼見
││││   ││ 所執之我本來無有,在有煩惱的心上,以五種觀察求諸煩惱亦不可得;又於自身起的薩迦耶見
││││   ││ ,彼見所執的我本來沒有一樣,在煩惱上以五種尋求有煩惱的心亦不可得故。
││││   │├─壬三 以因無自性的因破
││││   ││   依淨、不淨、顛倒所起的煩惱,在勝義中非有,由於淨、不淨、顛倒皆無自性故。
││││   │├─壬四 以所緣無自性的因破
││││   ││   問曰:煩惱有自性,因為煩惱的所緣有自性故。答曰:色聲香味觸法六種(有法)是貪瞋
││││   ││ 癡的所依,由於增益為淨、不淨顛倒而生三毒故。色聲香味觸法(有法)唯是假安立,何以故
││││   ││ ?如尋香城、陽焰和夢故。
││││   │└─壬五 以其餘的因無自性的囚破 分二
││││   │ ┌─癸一 破貪瞋的因有自性
││││   │ │   於彼等境⑶(有法)淨、不淨在勝義中非有,何以故?猶如幻化人和影像故。勝義中非
││││   │ │ 有淨,因為觀待不淨安立為淨的那個不淨,若不觀待淨則非有不淨故。勝義中非有不淨,因
││││   │ │ 為觀待彼淨安立為不淨的那個淨,若不觀待不淨則非有淨故。是故勝義中云何有貪和瞋呢?
││││   │ │ 勝義中無有淨與不淨故。                ⑶彼等境:色聲香味觸法。
││││   │ └─癸二 破癡的因有自性 分三
││││   │  ┌─子一 破顛倒有自性
││││   │  │   若於無常計常謂倒執,則蘊(有法)執為是常,在勝義中應不是顛倒,因為勝義中沒
││││   │  │ 有無常故,何以故?勝義中空故又若於無常計常謂是倒執,則蘊(有法)是無常,執為在
││││   │  │ 勝義中有即是顛倒,何以故?勝義中空⑷故。問曰:勝義中雖無常執,但「執」在勝義中
││││   │  │ 是有。答日:「執」在勝義中非有,因為能執、執的業用、執者和所執皆寂滅⑸無故。
││││   │  │     ⑷空:沒有無常。     ⑸寂滅:勝義中。
││││   │  ├─子二 破有顛倒者有自性
││││   │  │   問曰:顛倒在勝義中是有,因為有顛倒的天授⑹故。答日:何補特伽羅有顛倒及何補
││││   │  │ 特伽羅無顛倒,在勝義中皆非有,因為在勝義中沒有執為顛倒或執為正確故。又何補特伽
││││   │  │ 羅有顛倒,若觀察其自性則不可得,因為已成顛倒、未成顛倒和正顛倒時,在勝義中尋求
││││   │  │ 顛倒皆不可得故。又顛倒等(有法)在勝義中應非有,因為勝義中無生故。在勝義中應沒
││││   │  │ 有「有顛倒者」,因為在勝義中不生諸顛倒故。又在勝義中應無有顛倒者,有為法不從自
││││   │  │ 生、他生和自他共生故。                 ⑹「天授」是某甲名。
││││   │  └─子三 觀察有無顛倒境已而破
││││   │   常樂我淨應不是顛倒,因為有常樂我淨故。若謂有常樂我淨的因不能成立,那麼無常苦無我
││││   │ 不淨在勝義中應無有,因為無有常樂我淨故。觀察勝義中有無顛倒是有大益利的,由於如是觀察
││││   │ 之後生起修習,則能息滅顛倒,顛倒滅已,無明即滅,無明若滅,行等自息滅故。
││││   └─辛二 破救
││││   問曰:煩惱是有自性,有它的對治故。答日:諸煩惱(有法)應不能斷滅,因為有自性故,其理決定
││││ 如是,何以故?若是有自性,誰也不能斷故。又若諸煩惱是有自性地無⑺,那麼,諸煩惱(有法)應無須
││││ 斷⑻,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既是無有,即無須斷故。
││││     ⑺即斷滅無。     ⑻此處略去「因為有自性地無故」八字。
││││☆☆☆☆☆☆☆☆☆☆☆☆☆☆☆☆☆☆☆☆☆☆☆☆☆☆☆☆☆☆☆☆☆☆☆☆☆☆☆☆
││││            觀聖諦品  第二十四
│││└─丁二 斷諍 分二
│││ ┌─戊一 觀聖諦 分二
│││ │┌─己一 牒諍
│││ ││   問曰:汝宗應無生、無滅、無四聖諦等法,因為彼等一切法空故。若許無生、無滅和無四諦,那
│││ ││ 麼應無知苦、斷集、修道和證滅,因為沒有四聖諦故。若無知苦、斷集、修道和證滅,那麼應沒有四
│││ ││ 果,因為沒有知苦等故。若無有四果,則無住果者,向亦應無有,因為沒有四果故。若無有住果和住
│││ ││ 向者,則應無有僧寶,何以故?無有住果向的八補特伽羅故。又正法亦應無有,因為無有諸聖諦故。
│││ ││ 若許無有正法及僧寶,那麼云何有佛呢?因為沒有正法和僧寶故。若許無有佛,則汝應是破壞三寶,
│││ ││ 因為汝說一切法空無自性故,從而即破壞了有果、是法、非法和世間一切名言,因為一切有為法
│││ ││ 自性空故。
│││ │└─己二 答難 分四
│││ │ ┌─庚一 示未通達緣起之諍 分二
│││ │ │┌─辛一 正示 分二
│││ │ ││┌─壬一 示如是興諍是未了達三法
│││ │ │││   答彼諍曰:實事師(有法)若執為自性空是無有,則於汝有違害,由汝不了達說空性的所
│││ │ │││ 為、空性的體性和空性的意義故。說空性的所為即是破除實執;空性的體性,如說:「非從他
│││ │ │││ 知性寂滅」⑼;空性的意義,是一切法自性空。     ⑼意即「自性本來寂淨氣
│││ │ ││└─壬二 示未通達二諦 分五
│││ │ ││ ┌─癸一 示二諦的體性
│││ │ ││ │   問曰:誰未了達空性的所為等?妄興諍論者又是誰?答曰:即諸不知二諦的差別者是,
│││ │ ││ │ 為除彼等無知癡暗,當說二諦差別。諸佛說法(有法)正依二諦,即依世俗諦和勝義諦故。
│││ │ ││ ├─癸二 若不知二諦即不能了知經義
│││ │ ││ │   諸實事師(有法)不知佛教甚深真實義,因為彼等不知二諦的差別故。
│││ │ ││ ├─癸三 佛說二諦的所為
│││ │ ││ │   佛說二諦是有大義,因為不依世俗諦即不能說勝義諦;若不能通達勝義諦,
│││ │ ││ │ 則不能證得涅槃故。
│││ │ ││ ├─癸四 倒執二諦的過患
│││ │ ││ │ 實事師(有法)諸劣慧者自受損害,彼於空性生惡見故,猶如不善捉蛇和不善持明咒一樣。
│││ │ ││ └─癸五 二諦甚深難知故佛最初末說法之理由
│││ │ ││   所知⑽(有法)佛知此法甚深微妙諸淺智難得了知,故佛密意暫不說法,因為若倒執空性則
│││ │ ││ 有極大過患故。            ⑽所知:一切法都是所知。但在此處是指勝義諦。
│││ │ │└─辛二 示自宗能建立他宗不能建立的差別
│││ │ │    汝實事師所有譭謗空性的過失於我中觀師則非有,因為生減不能安立等過失說空性者非有故
│││ │ │ 。又中觀師(有法)一切建立皆應道理,因為中觀師許有空性故。實有宗(有法)一切建立皆不應
│││ │ │ 理,因為汝不許有空性故。又汝實事師是將自己的過失推向我中觀師,因為⑾許緣起⑿反說我有過
│││ │ │ ,譬如乘馬者自忘所乘之馬。又實事師(有法)汝應是見諸有為法無因無緣者,因為若見一切有為
│││ │ │ 法由自性有,則見諸法無因無緣故。又汝應是破壞因、果、作者、作、所作和生滅果,因為見一切
│││ │ │ 法有自性故。        ⑾此處略去『我』字。        ⑿此處略去『汝;l字。
│││ │ ├─庚二 示空即緣起義
│││ │ │   所知(有法)無有一法不是空性,因為無有一法不是緣起,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凡是緣起
│││ │ │ 所生之法,即說彼⒀是空性;亦即依彼⑴假立名言;彼⑵亦即是離邊中道故。
│││ │ │        ⒀彼:緣起所生法。       ⑴彼:空性。       ⑵彼:空性。
│││ │ ├─庚三 他宗一切建立皆不應理 分三
│││ │ │┌─辛一 不能建立四諦及知苦等
│││ │ ││   實事師(有法)應沒有生滅,因為⑶一切有為法不空故,若許無有生滅,則汝不能建立四聖
│││ │ ││ 諦,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不是緣起,云何有苦呢?但是經說:「無常是苦義氣非自性有故
│││ │ ││ 。」又破壞空性者,則不能建立集諦,因為苦若是有自性,則不從集諦生故。又應不能建立滅諦
│││ │ ││ ,何以故?苦有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有自性則應恒常安住不變,如是則破壞滅諦
│││ │ ││ 。又應不能建立修習,因為道自性有故。但是道(有法)汝應非自性有,因為汝⑷是所應修故。
│││ │ ││ 又許修道滅苦而得滅亦不應理,何以故?無有苦、集和滅諦故。又苦諦(有法)後來⑸應不能知
│││ │ ││ ,因為先⑹未知苦一事是有自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自性是常住不變故,如是汝應不能建
│││ │ ││ 立斷集、證滅、修道和證四果,因為先⑺未斷集等是有自性故,不能建立知苦亦是如此。又四果
│││ │ ││ (有法)後來應不能得,因為先⑻未得果是有自性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由執有自性,而
│││ │ ││ 有自性則不能變異故。       ⑶此處略去『汝許』二字。       ⑷汝:道。
│││ │ ││   ⑸ 後來:在聖者位時。  ⑹先:在凡夫位時。 ⑺先:在凡夫位。 ⑻先:在凡夫位。
│││ │ │├─辛二 不能建立三寶和作用等
│││ │ ││   ⑼應無住果向者,因為無果故。若許無住果者,則應無僧寶,何以故?無有住果向的八補特
│││ │ ││ 伽羅。亦應沒有正法,因為沒有四聖諦故。若許無有正法,那麼佛亦應當沒有,因為無有正法和
│││ │ ││ 僧寶故。又汝應許佛不依菩提,菩提亦不依佛,因為⑽佛與菩提有自性故。又諸異生(有法)汝
│││ │ ││ 為得菩提雖修菩提行應不能證得菩提,何以故?在非佛位是有自性故。又法⑾及非法⑿終不能作
│││ │ ││ ,因為自性不空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不空何須所作,自性非所作故。又無有法⒀及
│││ │ ││ 非法⑴亦應有果生,由法及非法為因而生果:報之事,於汝則應無,因為⑵果由自性有故。因此
│││ │ ││ 從法非法所生的果報應是自性空,因為從法非法為因所生果報汝亦許是有故。
│││ │ ││    ⑼此處略去「實事師」三字。   ⑽此處略去「汝許』二字。   ⑾法:善業。
│││ │ ││  ⑿非法:不善業。  ⒀法:善業。  ⑴非法:不善業。  ⑵此處略去『汝許』二字。
│││ │ │└─辛三 不能建立世間和出世間的名言
│││ │ │   事實師(有法)應是破壞世間一切名言,因為⑶破壞緣起的空義故。又作應成無作,未作而成
│││ │ │ 有作,不作亦應成作者,何以故?破壞空義故。又諸趣(有法)應成不滅,常住不變、而離一切分
│││ │ │ 位,因為是自性有故。又未得不應得,亦無盡苦際,亦無有斷一切業煩惱,因為無有空故。
│││ │ │                       ⑶此處略去「汝」字。
│││ │ └─庚四 若見緣起真性即見四聖諦真性
│││ │   所知(有法)誰見緣起自性空,彼即見苦、集、滅、道四諦的真實性:若許諸法寶有者則一切建立
│││ │ 皆不應理故。
│││ │☆☆☆☆☆☆☆☆☆☆☆☆☆☆☆☆☆☆☆☆☆☆☆☆☆☆☆☆☆☆☆☆☆☆☆☆☆☆☆☆
│││ │           觀涅槃品  第二十五
│││ └─戊二 觀涅槃 分二
│││  ┌─己一 牒諍
│││  │   問曰:此諸有為法(有法)應是不生不滅,何以故?自性空故。若許不生不滅,那麼,許斷煩惱
│││  │ 、滅苦而證涅盤則不應道理。
│││  └─己二 答難 分四
│││   ┌─庚一 示他宗不能建立涅槃
│││   │   此諸有為法(有法)應是不生不滅,何以故?自性不空故,若許有為法不生不滅,那麼許斷煩
│││   │ 惱滅苦而證涅盤則不應道理。
│││   ├─庚二 明自宗所許涅槃
│││   │   自宗沒有不能建立涅槃的過失,因為在勝義中彼無斷、無得、不斷、不常,不生和不滅以及遠
│││   │ 離一切戲論者,說明涅槃故。
│││   ├─庚三 破涅槃實有 分三
│││   │┌─辛一 破涅槃有四邊 分四
│││   ││┌─壬一 破許有邊
│││   │││   毗婆沙師說:涅槃是有體,何以故?是滅除業及煩惱的相續故。答日:涅槃不是有體,若
│││   │││ 是有體則涅槃應當成為有者死的相,因為沒有離開老死的有體法故。又若涅盤是有體法,那麼
│││   │││ 涅槃則當成為有為法,何以故?凡是有體法沒有不是有為法故。又若涅槃是有體,那麼涅槃云
│││   │││ 何不從因緣生呢?因為凡是有體法都是從因緣生故。
│││   ││├─壬二 破許無邊
│││   │││   經部師說:涅槃是實有的無體。答日:若涅槃是無體,無體云何有自性呢?彼涅槃既是無
│││   │││ 體,那麼無體則不應有自性故。又若涅槃是有自性的無體,則涅槃應是依因緣生,因為不從因
│││   │││ 緣生的無體法非有故。問曰:有體與無體若無自性,那麼涅槃則應成完全沒有。答日:不成。
│││   │││ 因為從前世到現世和從現世到後世⑷有體法,皆是依因緣而安立的,或是以無明為因而有的;
│││   │││ 若不依因緣及沒有無明為因的一切戲論寂滅的滅諦,即說為涅槃故。又涅槃有體與無體皆不應
│││   │││ 有自性,何以故?佛說斷除三有生滅名為涅槃故。   ⑷此處略去「三有相續的」五字。
│││   ││├─壬三 破許亦有邊亦無邊
│││   │││   有一種裸行外道說:涅槃是亦有體亦無體,由於若就無煩惱與無生來說即是無體;若就涅
│││   │││ 槃自己來說即是有體。答日:涅槃非是亦有體亦無體,何以故?若涅槃是亦有體亦無體,則凡
│││   │││ 是有體無體應成解脫,此不應理。若涅槃是有自性的有體無體,那麼涅槃應不是不依因緣生,
│││   │││ 因為有體無體若有自性,則必須依因緣生故。又涅槃應非是有體無體,因為涅槃是無為法,而
│││   │││ 有體⑸與無體⑹皆是有為法故。又涅槃如何有有體與無體?此二法相違故,因為有體與無體二
│││   │││ 法在一法上不能同時共有故。如暗與明不能共有。
│││   │││                ⑸有體:生。            ⑹無體:壞滅。
│││   ││└─壬四 破許非有邊非無邊
│││   ││   若說涅槃非有體、非無體是自性有,亦不應理,何以故?若有體無體是有自性,固可說非有
│││   ││ 體、非無體有自性,但是有體與無體二法皆非自性有故。又涅槃(有法)是非有體及非無體應無
│││   ││ 自性,何以故?若亦非有體與亦非無體是有自性,那麼須有現證彼是亦非有體、亦非無體的人,
│││   ││ 但是無有如此現證的人故。
│││   │├─辛二 破證涅槃者有四邊
│││   ││   如來(有法)無有自性,何以故?如來涅槃後和現在住世,皆不應說有、無、亦有亦無和非
│││   ││ 有非無是自性有故。
│││   │└─辛三 成立生死與涅槃義
│││   │ 生死與涅槃真妄無有少分差別;涅槃與生死真妄亦無有少分差別。因為涅槃的實際是自性空,生死
│││   │ 的實際亦是自性空故,因為就生死與涅槃二者的自性空來說毫無差別故。無記見(有法)有十四種
│││   │ :一、依涅槃際有四種,謂於如來滅度後見彼為有、無、亦有亦無和非有非無。
│││   │  二、依後際有四種,謂於我與世間見為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和非有邊非無邊。
│││   │  三、依前際有四種,謂於我與世間見為是常、無常、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
│││   │  四、依身命有二種,謂於身命見為是一體和是異體。
│││   │ 一切有為法(有法)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 一體、異體,是常、是無常、
│││   │ 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等皆無自性,何以故?自性空故。
│││   └─庚四 斷諍
│││   問曰:涅槃若無自性,那麼,佛為令得涅槃故而說法當成唐勞無功?答日:佛於任何處所,對任何補特
│││ 伽羅皆未曾說一法有自性,因為佛陀息滅一切實執行相及諸戲論,常住寂滅涅槃故。
│││☆☆☆☆☆☆☆☆☆☆☆☆☆☆☆☆☆☆☆☆☆☆☆☆☆☆☆☆☆☆☆☆☆☆☆☆☆☆☆☆
│││             觀十二有支品  第二十六
││├─丙二 示由未通達緣起與通達緣起而有流轉與還滅之理 分二
│││┌─丁一 流轉緣起
││││   問曰:《中論》說「因緣所生法,我說即是空」的因緣是什麼?答日:⑺能引後有的因有三支,有情
││││ 由無明所覆而有後有故;身口意業起三種行,隨彼諸行趣於六趣;由行為緣令識流轉六趣故。所引果有四
││││ 支,若識入胎即有名色;若有名色即生六處;依於六處而有觸生;由觸為緣而生諸受故。觸(有法)是有
││││ 因的,即依眼根、色境和作意而生故,如是依名⑻色⑼而有識生的根境識三和合以為觸。後有的能生因有
││││ 三支,即由受為緣生愛,謂為受生愛;若有愛即有取而有四取生;若有取即生取者的有故,若無取即得解
││││ 脫,何以故?不生起有故。彼有亦是五蘊所攝。所生果有二支,從有即有生;老死愁歎苦憂擾亂等,又皆
││││ 由生而有故。如是已說由無明為緣而生唯是苦之蘊。
││││      ⑺此處略去「即十二有支」五字。      ⑻名:作意。      ⑼色:根境。
│││└─丁二 還滅緣起
│││   諸智聖者不新作能引業。愚癡異生是作業者,何以故?行是生死的根本故。又聖智者現見諸法實相故。
│││ 若斷無明即得解脫,何以故?無明若減則諸行亦不生故。聖者(有法)息滅無明是有因由的,即由了知而修
│││ 諸法實相故。所知(有法)如是正滅唯彼苦之蘊,因為無明等滅已,則行等亦不起故。
│││☆☆☆☆☆☆☆☆☆☆☆☆☆☆☆☆☆☆☆☆☆☆☆☆☆☆☆☆☆☆☆☆☆☆☆☆☆☆☆☆
│││             觀見品  第二十七
││└─丙三 若通達緣起則惡見自息的理由 分二
││ ┌─丁一 說明十六種惡見
││ │   惡見有十六種,謂我於過去世是有、是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等四見;
││ │ 我與世間是常、是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等四見,此等是依前際所生的見。
││ │ 我於未來世是有、是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等四見,我與世間是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
││ │ 非有邊非無邊等四見。此等是依後際所生的見故。
││ └─丁二 通達緣起則不住惡見的理由 分二
││  ┌─戊一 通達名言中緣起如影像則不住惡見 分三
││  │┌─己一 破依前際後際所生的第一類四見
││  ││   即我於過去世是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四是依前際所生的見;
││  ││ 我於未來世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此四是依後際所生的見。若我在過去世是自性有不應道理
││  ││ ,因為過去世的彼我,非即現在世的此我故。若謂前世的彼我,即今世的此我則不應理,何以故?
││  ││ 前後世的五蘊各別故,此理決定如是,因為離開取蘊即沒有汝的我故。問曰:若離開取蘊沒有我,
││  ││ 那麼取蘊就是我。答日:如此則汝的我應是沒有自體,僅是蘊的異名故。
││  ││ 又取蘊(有法)不是補特伽羅的我,何以故?是生減法故。
││  ││ 又所取應不是取者,因為能與所非一故。
││  ││ 又我(有法)非是離開所取⑽外另有異體,何以故?
││  ││ 若我離所取蘊外另有異體,那麼無有所取時亦應有我,但是離所取則沒有我故。
││  ││ 又我(有法)非是離開所取另有異體,否則離開所取應見有我,但我不可見故。
││  ││ 又我非即是所取,亦不是沒有所取,我亦不是完全無,因為依蘊安立之我是有的。
││  ││ 又不應說在過去時無有我,因為在過去一切生中的彼我,與現在的此我非是有自性的體異故。
││  ││ 問曰:前後世的我是有自性地體異。答日:那麼無有前世的彼我亦應有現在的此我;
││  ││ 又前世的我亦應即於前世而住於後世,即前世我未死亦應生現世我;
││  ││ 又前世我的相續則應斷滅,而滅等即應失壞;
││  ││ 又此人作業別人受報;並且未作業者應當得果⑾,有如是等過失。
││  ││ 又此我亦不是先無今有,否則即有過失。有何過失?我應成所作及是無因生故。由此看來,
││  ││ 計過去世中我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等見,皆不應理,因為對於我有、我無前面已各別破故。
││  ││ 又我在未來世中有與無等見為自性有亦不應理,破的方式與破過去世中有我無我相同故。
││  ││         ⑽所取:蘊。        ⑾此處略去「計前世我於現世我異者」十字。
││  │├─己二 破依前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
││  ││   即我與世間是常、無常、亦常亦無常、非常非無常從人生天時天與人二者是有自性地體一耶,或
││  ││ 體異耶?若天與人是體一,那麼彼天(有法)應當是常,因為與彼人是自性體一故,若許彼天是常,
││  ││ 那麼彼天(有法)應成無生,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常法則不生故。又若天與人是有自性地體異,
││  ││ 則彼人應是無常⑿而相續即成斷滅,其理決定如是,何以故?若天與人自性體異,則不成一相續故。
││  ││ 問曰:無有整體的常和無常的過失,因為捨人的身後受天的身故。答曰:從人生天的補特伽羅(有法
││  ││ )應成亦常亦無常,因為此人就我一分來說是天,就身一分來說是人故。若許從人生天的補特伽羅是
││  ││ 亦常亦無常,此亦非理。又從人生天的補特伽羅(有法)是非常非無常亦應無自性,由於若亦常亦無
││  ││ 常俱能成立,固可成立非常非無常,但是亦常亦無常不能成立故。問曰:我是常,從無始以來流轉生
││  ││ 死故。答日:我應非是常,因為我從何趣來,往何趣去,無論到何趣若有自性,則應有無始以來流轉
││  ││ 生死的我,但是彼我是無有故。又無常應非有自性,何以故?常無自性故。亦常亦無常和非常非無常
││  ││ ,皆無有自性,因為常與無常二者──皆無自性故。        ⑿此處略去「斷滅」二字。
││  │└─己三 破依後際所生的第二類四見
││  │   即我與世間是有邊、無邊、亦有邊亦無邊、非有邊非無邊應無後世,因為⒀世間有邊故;又應無後
││  │ 世,因為世間無邊──不變壞故。又世間亦有邊亦無邊──不變壞,亦不應理,何以故?諸蘊相續,
││  │ 猶如燈焰前滅後生故。又世間非有邊,因為前蘊壞滅時,若不依彼蘊而生此後蘊,固可許世間有邊,
││  │ 但是前蘊滅時後蘊即生故。又世間無邊亦無有自性,因為若前蘊不滅不依彼蘊而生此後蘊,固可許世間
││  │ 有邊是有自性,但是由前蘊生後蘊故。又世間應非亦有邊亦無邊,因為一分是有邊,一分是無邊之事
││  │ 如果真有,則世間亦有邊亦無邊固可以有,但無此理故。又取者一分壞滅,一分不壞滅,應無此理,
││  │ 由於取者一分壞滅,一分不壞滅,無此事故。又聽取一分壞滅,一分不滅,應無此理,由於所取一分壞
││  │ 滅,一分不滅,無有此事故。又世間非有邊非無邊應無自性,因為若能成立亦有邊亦無邊,固可成立非
││  │ 有邊非無邊是有自性,但是亦有邊亦無邊非有故。         ⒀此處略去「汝許」二字。
││  └─戊二 通達勝義中息滅一切戲論則不住惡見
││   已說緣起猶如影像斷諸過失,復次一切有為法(有法)彼常等見,無論何處,於何相續,從何因緣生皆無
││ 自性,何以故?自性空故。
│└─乙三 念大師恩德而申敬禮
│   謂敬禮具足大悲、為斷一切惡見而宣說正法的大師瞿曇。
└─甲四 結尾義 分二
 ┌─乙一 由何阿闍黎作
 │   此中觀根本慧論頌,是建立大乘對法,正確顯示勝義諦的真性,闡明般若波羅蜜多之理的大阿闍黎
 │ 聖者龍樹──具足大悲和堅定智慧而開顯如來無上乘法者所造。
 │ ⑴「得初歡喜地,往生極樂國」。⑵「於極淨光世界成佛,號為智生光如來。」
 │       ⑴此處略去(楞伽經)中佛為龍樹授記云:」等字。
 │                    ⑵此處略去「另(大雲經)中授記龍樹未來成佛云:』等字。
 └─乙二 由何譯師翻譯
   此中論有二十七品,共四百四十九頌,合為一卷半,是印度大寺主──甲那戛巴⑶中觀師和
西藏比丘──覺若龍幢譯師,奉吉祥天王制譯。其後在迦濕彌羅無比城寶臧寺中由迦濕彌羅大寺主──哈蘇馬底和
西藏──巴草日稱譯師,依據月稱論師的《明句釋》重新校正。此後在拉薩竹朗寺中由印度大寺主──嘎那嘎和西藏
日稱譯師又重新校閱。
  遠離二邊中觀道,為自如理修習故,中觀根本慧論頌,我已如是作解釋。
  願我及一切眾生,安乘暇滿大舟航,獲得善妙根本寶,具足殊勝大吉祥。
  又願未得佛位時,諸佛所說一切法,依佛密意善受持,佛子妙音我願成。
                                   ⑶『甲那戛巴』即「智藏」之意。
☆☆☆☆☆☆☆☆☆☆☆☆☆☆☆☆☆☆☆☆☆☆☆☆☆☆☆☆☆☆☆☆☆☆☆☆☆☆☆☆
  此《中觀根本慧論文句釋寶曼論》是僧成依據聖者文殊長子宗喀巴大師等諸大德的教授,於甲寅年六月十四
在奈塘大寺中造。謹以此善,祝願佛教於一切時處:興隆久住,妙善增長!
                    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二日於 中國佛學院 譯竟   (吉祥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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