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辰二 約法施明體空 分三
 │    │││   於福德勝報之後,接說法施一大科,正以顯示一切法皆是緣生也。蓋必有布施六度之因緣
 │    │││ ,乃能發生福德勝報之事相。故福德勝報,是約果說。即是約所生之法說。此法施一科,則是
 │    │││ 約因說也。約因說者,欲以顯示緣生無窮,因果無盡之義也。何以言之?當知一言布施,便有
 │    │││ 三方面:一布施者,二受布施者,三所施之物也。故此法施一大科,即開為三科。初明無法可
 │    │││ 說一科,約布施者說也。次明聞者性空一科,約受布施者說也。三明無法可得一科,約所施之
 │    │││ 物說也。佛所說法,皆是說其所證。故無法可得,是約所施之法說也。而就布施者言,云何知
 │    │││ 行此施,又云何能行此施,其因緣至不一矣。又就受施者言,何以成眾生,又何以能聞法,其
 │    │││ 因緣亦復甚多。再就所施言,此物云何生,復云何得,因緣復有種種。約此三方面之因緣,已
 │    │││ 千差萬別,說之無盡。何況三方面,倘不聚會於一時一處,仍無此一法施之事發生也。云何而
 │    │││ 得聚會耶,又非緣不可矣。由此可知,一切事莫非因緣所生者。
 │    │││   不但此也。既有此一法施之緣,又將發生種種之果。果復成因,因又成果。果因因果,自
 │    │││ 此以往,千差萬別,永永無盡。可見世出世間種種事相,所謂諸法者,更無他物,只是不斷之
 │    │││ 因果果因,於眾生心目間顯現變幻而已。眾生不知深觀其趣,遂為此相所迷。指而名之曰:此
 │    │││ 某法,此某法。殊不知指之為因,卻是前因之果。名之曰果,實乃後果之因。所謂因法果法,
 │    │││ 其本身無一固定者也。既不固定,便非實在。豈止剎那之間,皆成陳跡而已。然則苦苦分別,
 │    │││ 牢牢執著,某法定某法,豈非癡乎?不但認事相為實有者,癡也。若認事相為實無。亦何嘗非
 │    │││ 癡。何以故?一切法不過因因果果,次第演變,眩人心目。初不能剎那停住也。乃執為有實,
 │    │││ 自生纏縛,不得自在,其為癡絕,固不待言。然而法雖非實,卻是自無始來,遇緣即起。因果
 │    │││ 果因,剎那相續,曾不斷絕。乃一味執空。不知隨順緣生之理,托殊勝因緣,獲殊勝果證。遂
 │    │││ 致既不能證本非緣生之性,超然於一切緣生法之外,以自解纏縛之苦,得自在之樂;更不能利
 │    │││ 用緣生事理,隨機感緣,示種種法,以拔眾生之苦,予眾生以樂。其不能超出者,勢必墮落。
 │    │││ 何以故?惡取空故(因不執實有,並因果亦不相信者,謂之惡取空。明其勢必造惡也)。縱不
 │    │││ 惡取空,但偏於空者,雖能超出緣生,而不能利用緣生,則沈空滯寂,成自了漢(此類但修小
 │    │││ 因證小果。不知托殊勝因緣,獲殊勝果證。故雖能超出,自證本具之性。而不能利用隨緣以度
 │    │││ 眾生。如二乘是也)。故世尊呵之曰:焦芽敗種,墮無為坑。此兩種執空之病,雖苦樂不同,
 │    │││ 升沈迥別。然無智慧則一。
 │    │││   佛說此科,意在使人洞知緣生事理,以免執有執空之病。而令發菩提心修菩薩行者,當通
 │    │││ 達即空即假即假即空之緣生法,而廣為布施,俾自他隨順此理,空有不執。既超以像外,復得
 │    │││ 其環中。便成悲智具足之菩薩矣。何以故?不執有,則人我空。不執空,則法我空。我、法雙
 │    │││ 空,便是洞徹三空之般若正智,便證空有同時之般若理體。成佛且不難,豈第成菩薩而已乎!
 │    │││ 故曰: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
 │    │││   如上所說,可知布施者,受施者,布施物,之三方面,既皆因緣生法,則皆當體是空。故
 │    │││ 名為三輪體空。喻三方面為輪者,因輪之為物,回轉不停。又他物為輪所輾,便破壞無存。以
 │    │││ 喻因果果因,更迭演變,曾無休息。且以喻財施破慳貪,無畏施破苦惱,法施則能開正智、破
 │    │││ 三障也。上來所說,皆本科要旨。先為說明,入文較易領會。
 │    │││      ┌─巳一 明無法可說 分二
 │    │││      │┌─午一 對機則說 分二
 │    │││      ││┌─未一 示說法無念
 │    │││      │││◎「須菩提!汝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莫作是念。◎
 │    │││      │││   此下數科,理趣幽深。言其深而且隱,不易見得。且正面是明如來說
 │    │││      │││ 法之義,而骨裏卻是教菩薩應如何離念。所謂言在此而意在彼也。茲先將
 │    │││      │││ 正面之義,分層說明。再說其言中之旨。
 │    │││      │││   上一念字,約如來邊說。觀文可知。莫作是念之念,則是約長老邊說
 │    │││      │││ 。謂汝不應作是念也。此念字,躡上文謂字來。謂者,言說也。作是言,
 │    │││      │││ 由於作是念。故以莫作是念誡之。作是言念,其過何在?在作念、我當四
 │    │││      │││ 字也。而作是言念。便是謗佛。故誡以莫作如是言念。此何理耶?下文何
 │    │││      │││ 以故下,正明其故。當於下文詳之。
 │    │││      ││└─未二 釋有念即執
 │    │││      ││◎「何以故?若人言如來有所說法,即為謗佛。不能解我所說故。◎
 │    │││      ││   何以故者,問何故不應作是言念。有所說法者,謂心中存有所說之法,
 │    │││      ││ 即作念我當之意。一說此言,其罪甚大,必墮無間。何以故?即為謗佛故。
 │    │││      ││ 此所以不應作是念,作是言也。何以即為謗佛耶?經文似未明言,其實已暗
 │    │││      ││ 示在如來二字之中矣。圓證本性,方稱如來。空寂性中,那得有念?那復有
 │    │││      ││ 我?凡作念我當如何如何,惟妄想未寂,我執未空之凡夫則然。乃謂如來如
 │    │││      ││ 是,是視如來同凡夫矣,非謗而何?當知說法是報化佛,並非法身如來。然
 │    │││      ││ 必證得法身,方成報化身。故報化身與法身,雖不一而不異。故法身無念無
 │    │││      ││ 說,報化身雖有說而實無念。經文特舉如來為言者,意在顯此。以示切不可
 │    │││      ││ 疑佛有說法之念。一有此疑,無異疑佛性不空寂,未證法身矣。亦即無異謂
 │    │││      ││ 並未成佛矣。故曰即為謗佛也。
 │    │││      ││   又復佛之說法,無非對機。機者,機緣。對機之言,正明說法亦是緣生
 │    │││      ││ 。緣生體空,故法本無法。如來已證體空,故說即無說。豈得謂有所說法耶
 │    │││      ││ ?佛何以能不起念隨緣說法?前所謂修因時悲願熏習之力,是也。此理,十
 │    │││      ││ 卷金光明經,說之最為詳明。不可不知。茲引而說之。經曰:「佛無是念,
 │    │││      ││ 我今演說十二分教,利益有情。」十二分教,謂三藏。詳開三藏為十二部分
 │    │││      ││ 也。此言佛說經律論三藏,利益眾生。初不作念我當如是也。經又曰:「然
 │    │││      ││ 由往昔慈善根力,於彼有情,隨其根性、意樂、勝解,不起分別,任運濟度
 │    │││      ││ ,示教利喜,盡未來際,無有窮盡。」此言,雖不起念我當說法度眾。然能
 │    │││      ││ 隨彼眾生根性、意之所樂、所解者而說之。且雖如是善應機緣,盡未來際,
 │    │││      ││ 開示教化,利益一切,皆令歡喜,說法無盡。然亦並無分別機緣之念。乃是
 │    │││      ││ 不起分別而自然合度。所謂任運是也。何故能如此耶?由於往昔在因地時,
 │    │││      ││ 悲願具足,深觀緣生,熏習成種(善根也)之力使然耳。然修因時,一面觀
 │    │││      ││ 緣生之假有,一面復應觀本具之真空(本經開正知中,先說心行叵得,即是
 │    │││      ││ 令觀真空。次說諸法緣生,乃是令觀假有)。若不證得真空之性,雖悲願具
 │    │││      ││ 足,深觀緣生,亦不能隨緣現起也。故經又曰:「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能
 │    │││      ││ 於自他利益之事,而得自在成就。依法如如,依如如智,而說種種佛法,乃
 │    │││      ││ 至聲聞法。」此言證性而後二智成就。依此二智,一切自他兩利之事,皆得
 │    │││      ││ 自在成就。不但能自在說種種法而已。不必起念分別自然而成,是為自在。
 │    │││      ││ 法如如者,法謂法性,如謂真如,次如字謂一如也。蓋言與法性真如而一如
 │    │││      ││ 。此根本智之異名也。如如智者,初如字一如也,次如字謂真如,智謂根本
 │    │││      ││ 智。蓋言與真如根本智一如。即後得智之異名也。
 │    │││      ││   根本智即是性體,後得智乃為性用。得體而後起用,故他經譯為後得智
 │    │││      ││ 。對後得而明根本,故亦名之曰智。其實只是性體。故本經譯為法如如而不
 │    │││      ││ 曰智。各有取義皆無不可。蓋根本智言其照真,後得智言其照俗。照真則惟
 │    │││      ││ 一空寂之性光,不謂之智可也。然既性光朗照謂之曰智,亦何不可。照俗則
 │    │││      ││ 鑒別千差萬別之事相,稱之曰智固宜。然雖曰鑒別,並非起念分別也。故曰
 │    │││      ││ 如如智耳。經又以喻顯其理曰:「譬如無量無邊水鏡依於光故,空影得現種
 │    │││      ││ 種異相,空者即是無相。」水鏡皆喻性。水喻清淨。鏡喻圓滿。無量無邊,
 │    │││      ││ 喻性之遍虛空周法界也。光喻二智,智乃光明義故。空喻性體空寂。影喻妄
 │    │││      ││ 念。異相喻差別事相。無相喻無念。空者即是無相句,正明空影之義。且明
 │    │││      ││ 雖現種種相,其中仍然無相故謂之空。總謂水鏡無塵而發光。依於此光,故
 │    │││      ││ 能於空無塵中現種種相。佛性亦然,無念空寂則智光圓遍。依此智光,故空
 │    │││      ││ 寂無念中而得種種之事自在成就。可見自在成就,正由無念空寂而現智光。
 │    │││      ││   今謂如來作念我當說法,便同凡夫,豈是如來。既不空寂,又豈能說法
 │    │││      ││ 自在,正所謂以輪迴見,測圓覺海,無有是處。當知說法如谷響,謂如空谷
 │    │││      ││ 傳聲,有感斯應,初無容心也。又如桴鼓之相應,大扣大鳴,小扣小鳴,適
 │    │││      ││ 如其分,自然而然者也。佛之說法,如是如是。此所以不應作此言念也。然
 │    │││      ││ 則何故作此言念乎。世尊推原其故曰:無他,不能解我所說故耳。
 │    │││      ││   或曰:前來世尊曾以如來有所說法不為問。長老明明答曰:如來無所說
 │    │││      ││ 矣。何以此中,規誡長老不應作如來有所說法之言念。且曰不解所說。不知
 │    │││      ││ 所不解者果何說耶?當知長老是當機,對長老言,意在規誡大眾耳。觀初曰
 │    │││      ││ 汝勿謂,繼曰若人言,何嘗克指長老乎。所謂不解者,若約本經言,蓋防聞
 │    │││      ││ 前來無有定法如來可說,及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應如是布施諸說,未能圓解
 │    │││      ││ 。則於如來無所說之言,勢必錯會。其他諸說,亦必不能貫通矣。將謂菩薩
 │    │││      ││ 尚應利眾行施,何況乎佛。佛之出世,原為說法利生者也。且今正熾然說此
 │    │││      ││ 金剛般若。則如來無所說之言,蓋謂說了便休,不留一絲痕跡之意。前不云
 │    │││      ││ 乎?無有定法如來可說。可知但無定法可說耳。豈一無所說。說了,無所說
 │    │││      ││ 耳。正說時,豈能無所說。有所說法,雖非無念。然他念皆可離,說法之念
 │    │││      ││ 若離,何以度眾生耶?不度眾生,又何以稱佛耶?此其所以公然言曰:如來
 │    │││      ││ 作是念,我當有所說法。而不知其為謗佛也。凡夫見解,往往如此。殊不知
 │    │││      ││ 正與佛法相反。由此可見,解之關係大矣哉。因不解故,邪知邪見,既懷疑
 │    │││      ││ 念而自誤矣。又作此言,以破壞他人信心。誤法誤人,所以謗佛,罪至墮無
 │    │││      ││ 間也。何以知其不解者在此。觀下文所說,正是對其不解處,痛下針砭,令
 │    │││      ││ 其開解者,故知之也。
 │    │││      │└─午二 本無可說
 │    │││      │◎「須菩提!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
 │    │││      │   無法可說,意顯本無可說也。何以本無可說?以本來無法故。既本無法,
 │    │││      │ 那有可說。故曰無法可說也。何以故?一切法莫非緣生故。前云無有定法如來
 │    │││      │ 可說,正明其本來無法,但由緣會,假現幻相,故無有定。乃不知向緣生上徹
 │    │││      │ 底瞭解,生出種種誤會,謬矣。
 │    │││      │   法是緣生,說亦緣生,說法者亦是緣生。既曰緣生,非無法也,非無說也
 │    │││      │ ,非無說法者也。然而緣生無性,當體是空。故雖儼然有說法者,正當熾然而
 │    │││      │ 說,顯然有法之時,即復了不可得。此之謂無所說。言其說即無說也。若以為
 │    │││      │ 有所說,是不知其為緣生,而執以為實矣。解得緣生之義,便知法本無法,故
 │    │││      │ 說即無說。即說法者亦是即空即假,即假即空。決不致妄作言念,罪同謗佛。
 │    │││      │ 凡夫所以妄作言念者,其根本錯誤,無非以為既有說法者,必有所說法。若無
 │    │││      │ 所說法,便無說法者。如來應世,原為說法度眾,非明明有說法者乎。故妄曰
 │    │││      │ 如來有所說法。是全不解三身之義,誤認法身說法矣(法身無說,報化身方有
 │    │││      │ 說)。即復以為既然說法,必有說法念。若無說法念,何以說法。故妄言曰:
 │    │││      │ 如來作念,我當有所說法。是又全不解因無念空寂,方能說法之義也。故文中
 │    │││      │ 不但曰無法可說,而曰說法者無法可說。兩句合言之,正所以破其凡情。何以
 │    │││      │ 故?既是說法者無法可說,其不能執為說法者明矣。尚且無法可說,那有說法
 │    │││      │ 之念乎。然而明明有說法者,明明有法可說,何耶?殊不知是名說法耳。名者
 │    │││      │ ,假名也。當知因是假名說法。所以雖名說法者,無妨無法可說。雖無法可說
 │    │││      │ ,無妨名為說法者。又復當知假名說法者,所以無法可說。正因無法可說,乃
 │    │││      │ 有說法及說法者之假名(因空無念,乃成二智,能說種種佛法。如前所引金光
 │    │││      │ 明經)。若解得此義,疑念妄言,可不作矣。謗佛之罪,亦可免矣。前云:本
 │    │││      │ 經是名句,皆當作假名會。不可坐實。觀上來是名為心句,當可洞然。而此處
 │    │││      │ 是名說法句,更足證明。蓋若坐實說之曰:此之謂說法。則是有所說法矣。一
 │    │││      │ 句如是,句句皆然。斷不能坐實說煞也。
 │    │││      │   以上正面之義已竟。當知此開佛知見一大科,皆是說以令發覺者通達其理
 │    │││      │ 而除我見者。故此中莫作是念之言,是規誡菩薩不應起念。勿謂如來作念我當
 │    │││      │ 云云,是明說法尚不應有念,何況其他。且令觀照真如之性,本無有念。即復
 │    │││      │ 觀照諸法如義,空有圓融也。曰即為謗佛不解所說者,是明苟或起念,便違佛
 │    │││      │ 旨。苟謂佛有所說之法,豈非法性未淨。總之,不一不異之義未明。雖聞佛法
 │    │││      │ ,必難領解。勢必執有疑空,執空疑有。誤法誤人,造罪不知。故學佛第一要
 │    │││      │ 事,在於見圓知正。所謂開解是也。故復開示說法者無法可說是名說法之義,
 │    │││      │ 令其領會通達。若知得佛所說法,法本無法。則知一切法莫不如是。
 │    │││      │   知得法,與言說,及說法者,皆是緣生,即空即假,即假即空,有名無實
 │    │││      │ 。則知一切世出世法,一切言說,一切學法者,莫不如是。既說法者無法可說
 │    │││      │ ,則學法者當然無法可執。既說法無念,則學法者,便當觀照諸法緣生體空,
 │    │││      │ 會歸一如。觀力漸漸深,分別執著便漸漸薄,我見便漸漸除,念亦漸漸離矣。
 │    │││      │ 所謂通達無我法者,如是如是。菩薩應如是知也。此初明無法可說之旨趣也。
 │    │││      │  此下說明 巳二 明聞者性空 一科加入之意。
 │    │││      │   此科經文,本為羅什大師譯本所無。乃後人據魏譯加入者。最初加入為唐
 │    │││      │ 時窺基師,然眾未景從也。其一唱眾和,遂成定本,則自南唐道顒師石刻始。
 │    │││      │ 或曰:唐穆宗長慶二年奉敕所加者,非也。柳公權書寫此經,在長慶四年,柳
 │    │││      │ 為朝臣,既先兩年敕加,何柳書中無之。宋長水刊定記云:今見近本有此一段
 │    │││      │ 。此語足為南唐始加之證。宋初距南唐時近,故曰近本也。加入何意?以無著
 │    │││      │ 論,彌勒頌,皆有此義故。然謂秦譯漏脫三輪體空之義,似未盡然。蓋前文已
 │    │││      │ 有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應如是布施;如來說一切諸相,即是非相,又說一切
 │    │││      │ 眾生,則非眾生一段。秦譯或以諸相非相中攝有能施所施之相,合之眾生非眾
 │    │││      │ 生,足顯三輪體空矣。故此處略去眾生一段,別顯能所雙亡之義耳。蓋上言說
 │    │││      │ 法者無法可說,是明能說者空;下言無法可得,是明所說者空。修功至極處,
 │    │││      │ 必應能所皆空,方能性光獨耀,迥脫根塵。此義即心經所說無智亦無得也。秦
 │    │││      │ 譯蓋有意略去,以顯進修之極功,決非脫漏。秦譯字字不苟,何獨於此義漏之
 │    │││      │ 。雖然,有此一科,義更圓滿。秦譯略去,不免千密一疏。故此番校本,一切
 │    │││      │ 皆依唐人寫經。獨於此科,依道顒石刻者,意在於此。茲當詳說其應加之故。
 │    │││      │   清初達天師作新眼疏,分經文為信解行證四大科者,以經文明明具有此義
 │    │││      │ 故也。如生信科中,長者鄭重請問,頗有眾生生實信不。佛亦鄭重答曰:有持
 │    │││      │ 戒修福者,能生信心。而科尾復結之曰:佛及無上菩提法,皆從此經出。言從
 │    │││      │ 此經出者,指示學人當從此經入也。信為入道之門,故於本科之末,結顯此意。
 │    │││      │   開解一科,廣談果行以明因心。長老自陳深解義趣。正示人當如是深解也
 │    │││      │ 。佛復詳為印闡而結之曰:當知經義果報,皆不可思議。當知者,當解也。
 │    │││      │ 所以結深解之義也。
 │    │││      │   此進修一科,先明發心無法。繼令開佛知見。而佛見,則是不執一異。佛
 │    │││      │ 知,則是三際心不可得,一切法本無生。而歸結處復明言曰:以無我無人無眾
 │    │││      │ 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且曰:善法即非善法。其
 │    │││      │ 指示學人應通達內心外境,即有即空,不執一異,無我無法,以為唯一之修功
 │    │││      │ 。意更顯明。蓋必修無我無法之因,方證平等法界之果也。
 │    │││      │   故第四大科中,明言於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成忍者,所謂證也。其餘
 │    │││      │ 所說,皆是平等法界諸法空相之義,則皆成證之義也。信、解、行、證,經文
 │    │││      │ 經義明明白白,現現成成。新眼疏獨見及此,為從來注家所未有。其疏名曰新
 │    │││      │ 眼,誠不誣也。故此次科判依之,但加標約心明無住,約境明無住,兩總目,
 │    │││      │ 提挈綱領。俾前後兩半部明義不同之處,一目了然。
 │    │││      │   當知華嚴經,是以信、解、行、證,顯示圓融無礙之入道次第。彼經為佛
 │    │││      │ 初成道時,加被諸大菩薩,共說如來自證境界。其境界正是諸法一如,一切皆
 │    │││      │ 是(不自說者,顯示法身無說也)。此金剛般若,是為不斷佛種而說。故一依
 │    │││      │ 華嚴信、解、行、證,入道次第說之。俾聞者亦依此圓融次第而入道。以示衣
 │    │││      │ 缽相傳,燈燈無盡之意。新眼疏將此眼目標出,此其所以妙也。夫信、解、行
 │    │││      │ 、證,為入道之階,固已。然信字尤要,成始成終,唯一信心而已。豈止信為
 │    │││      │ 入道之門已哉。華嚴經曰:「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一切善根
 │    │││      │ ,賴其長養。故事事法法不能離卻信字。即如本經,明明曰:信心清淨則生實
 │    │││      │ 相。足見一個信字,貫徹到底。是故佛既開示如何而信、如何而解、如何而修
 │    │││      │ 、如何而證。聞者便當一一生信仰心,亦如是信、亦如是解、亦如是修、亦如
 │    │││      │ 是證。不然,便如數他家寶,自無半錢分也。
 │    │││      │   試觀生信科中,既說持戒修福能生信心以此為實,以答長老之問矣。復曰
 │    │││      │ :一念生淨信者,得無量福德。此正鼓舞聞能生信心之說者,便當起信以持戒
 │    │││      │ 修福。庶幾能生實信淨信耳。開解文中,於深解義趣後,說信尤多。如曰:信
 │    │││      │ 心清淨則生實相,信解受持第一希有,信心不逆其福勝彼,心則狂亂狐疑不信
 │    │││      │ 。如是反覆言之者,皆以顯示深解之要也。亦即所以點醒學人,當於開解科中
 │    │││      │ 所明之義,生起信心,亦求開如是之深解也。開解即是明理。理明而後信真修
 │    │││      │ 實,乃有證入之可期。否則盲信盲修,枉用功夫矣。所以此科說信最多。第四
 │    │││      │ 成證文中,亦有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之言,以示如來平等法界,本非
 │    │││      │ 凡夫意想所及。斷不能用凡情測度。惟當篤信,方能隨順得入耳。由是觀之,
 │    │││      │ 信解證三大科中,既皆特特標顯信字,以為眼目。進修一科,不應獨缺。乃秦
 │    │││      │ 譯獨於此科無一信字。故應引魏譯此科之言信者(魏譯除此科外。亦別無信字
 │    │││      │ ),補入秦譯,以作點醒學人之眼目。使知凡此科開示之進修法門,皆當深信
 │    │││      │ ,依之而行。不但此也。前文諸相非相,眾生非眾生,雖足顯三輪體空。然此
 │    │││      │ 中兼言是名,既顯即空,復顯即假。義更完備。故雖有前文,亦不嫌復。蓋前
 │    │││      │ 文但言即非者,所以明布施應不住相。此文兼言是名者,所以明法施與眾生,
 │    │││      │ 皆緣生法。即空即假,應不住相而施。即假即空,應施而不住相。故不復也。
 │    │││      │ 又復諸法緣生之義,如但有福德勝報兩科,而不約布施明義。是只有約果之說
 │    │││      │ ,而無約因之說。義亦少有未足。且約三輪體空明義,便攝有能所雙亡義在。
 │    │││      │ 蓋能施人,與所施法,固為能所對待。而法施之人,與聞法之眾生,亦為能所
 │    │││      │ 對待。故說三輪體空,與能所雙亡之義,初不相妨。若但明能所雙亡,卻不攝
 │    │││      │ 三輪體空也。故於此科,獨不依原本而加入之者,意在於此。
 │    │││      ├─巳二 明聞者性空 分三
 │    │││      │┌─午一 請問
 │    │││      ││◎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於未來世,聞說是法,
 │    │││      ││ 生信心不?」◎
 │    │││      ││   爾時,謂說前科甫竟之時。慧命,即長老之異譯。唐時則譯作具壽,名
 │    │││      ││ 不同而義同也,皆年高德劭之稱。秦譯喜用舊有名詞,故譯為長老。唐譯喜
 │    │││      ││ 新造,稱為具壽。以表生命、慧命,兩皆具足之意。魏譯則作慧命,此名似
 │    │││      ││ 但說一邊。然謂慧指法身,命兼生命說,亦無不可。頗有者,意中恐難多有
 │    │││      ││ 也。長老意謂,現在許有。未來眾生,去佛愈遠,業深障重,未必多有。故
 │    │││      ││ 曰於未來世。是法,渾括上說無法發心,乃至無法可說言。意謂發心修行,
 │    │││      ││ 必須依法。今云無法,且云說法者無法可說。然如是種種之說,莫非法也。
 │    │││      ││ 末世眾生聞之,深恐狐疑。故問曰:聞說是法,生信心不?當知如上所說,
 │    │││      ││ 皆是於法不執,精修無我之妙法。長老問意,正是指示學人,應信此妙法,
 │    │││      ││ 修無我行耳。
 │    │││      │├─午二 遣執
 │    │││      ││◎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
 │    │││      ││   彼字,即指聞法之眾生。非眾生,約性言。非不眾生,約相言。意謂言
 │    │││      ││ 其非眾生耶,然而非不眾生也。言其非不眾生耶,然而非眾生也。正顯即空
 │    │││      ││ 即假,即假即空,一切眾生皆是緣生之義。
 │    │││      │└─午三 釋成
 │    │││      │◎「何以故?須菩提!眾生眾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
 │    │││      │   此科釋明上言彼非眾生非不眾生之故也。眾生眾生重言之者,承上非眾生
 │    │││      │ 非不眾生說也。如來說,謂約性說。名謂名相,意謂:頃言非眾生非不眾生者
 │    │││      │ ,蓋約性而說,本具佛性,非眾生也,故曰彼非眾生;但約名相則是眾生耳,
 │    │││      │ 故曰彼非不眾生。此科合之上科,語極圓妙,義極深至,茲分三重說之:
 │    │││      │一、長老是問眾生聞如是法能否生信?而答語專就眾生說,於生信一層不置一辭
 │    │││      │ 。豈不所答非所問乎?其實不然。問意已圓滿答覆矣。蓋不答之答也。何以言
 │    │││      │ 之?長老慮眾生於是深法未能生信者,由於認眾生為眾生,故不免為之耽心。
 │    │││      │ 然而誤矣是執相而昧性矣。當知就相而觀,雖非不是眾生,然不過緣生之假名
 │    │││      │ 耳。緣生非性。其性則上等諸佛,本非眾生也。然則既具佛性豈不能開佛正知
 │    │││      │ 。則聞是法者豈無能信者耶!故非眾生非不眾生一語,便含有莫作是說之意在。
 │    │││      │二、佛說此科,無異教眾生以聞法生信之方便也。方便云何。先觀自身是已。一
 │    │││      │ 切眾生應觀此五蘊眾法,但由因緣聚會,非生幻生,本來無生。若知此義,則
 │    │││      │ 於上說諸法緣生、即空即假、即假即空、發心修行,無法可執之義,自能生信
 │    │││      │ 矣。當知說法者尚無法可說,則依法發心修行者,那得有法可執乎!
 │    │││      │三、開示利益眾生行布施六度者,應即相離相也。蓋非不眾生者,是令體會眾生
 │    │││      │ 緣生即假,不無是名。應無所住而行布施。此前所以言,所有一切眾生之類,
 │    │││      │ 皆應滅度令入無餘涅槃。菩薩應發此大悲也。非眾生者,是令體會眾生緣生即
 │    │││      │ 空,原非眾生。應布施而不住於相。此前所以言滅度一切眾生已,而無一眾生
 │    │││      │ 實滅度者。菩薩應具此大智也。總之,緣生之義,貫通一切。此義信得及。其
 │    │││      │ 他諸義,便皆徹了而深信無疑矣。
 │    │││      └─巳三 明無法可得 分二
 │    │││       ┌─午一 陳悟
 │    │││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為無所得耶?」◎
 │    │││       │   上來,初約福德言其無實。無實者,所以明緣生性空也。福德之大者,
 │    │││       │ 莫過莊嚴報身。故次約具足身相,以明性空。現此身相,原為說法。故三約
 │    │││       │ 說法者無法可說,以明性空。說法原為度生,故四約眾生,以明性空。一層
 │    │││       │ 追進一層。追至此科,則一空到底,如桶底脫。何以言之?佛現具足身相,
 │    │││       │ 既原為說法度生。而佛之所說,原說其所得,所謂如語。今知莫非緣生。緣
 │    │││       │ 生之法,當體是空。故具足身相,有名非實。說法,亦有名非實。眾生,亦
 │    │││       │ 有名非實。然則豈非得即非得,佛即非佛,一往皆有名非實也耶?則一絲不
 │    │││       │ 掛,空寂之性,竟體呈露矣。此本科之要旨也。
 │    │││       │   長老前云:佛於然燈佛所,無有法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然尚以為在
 │    │││       │ 八地時,因其不存有菩提之法,故今成佛得菩提耳。今乃知所謂佛得菩提者
 │    │││       │ ,亦復得而無所得也。意深於前。故自陳初悟,說一耶字。正顯一空徹底,
 │    │││       │ 如夢初覺景象。此約事言也。若約理言,長老早與如來心心相印。今陳初悟
 │    │││       │ 者,正指示學人應如是窮究到底,不令有一絲法執存在。然後我空性顯,始
 │    │││       │ 覺合於本覺而成大覺耳。其故作疑問之辭者,又以指示學人,雖如是悟,當
 │    │││       │ 請明眼人為之證明也。上句先言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是明約修因證果
 │    │││       │ 說,非畢竟無得。下句始言無所得,是明若約法說,非畢竟有得,總明無得
 │    │││       │ 之得、得而無得之意。句中有眼,不可儱侗。
 │    │││       └─午二 印釋
 │    │││◎「如是,如是!須菩提!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
 │    │││ 菩提。◎
 │    │││   兩言如是者,印可上言非畢竟無得,非畢竟有得,所悟不謬也。佛說之義更深。乃將長老
 │    │││ 說者,更推其原。猶言何以無所得乎,因其本無少法可得故也。此意正承我字來。我無少法可
 │    │││ 得,正明我空也。因其我空尚不見有少法,那有少法可得。既無少法可得,又那有得法之佛。
 │    │││ 言乃至者,正明其空之又空,一齊掃盡。正當爾時,一念不生,湛湛寂寂,性德圓明矣。總之
 │    │││ 性空寂中,本無少法。使其見有少法,正是我見。尚何所得?惟其不見有少法可得乃真得耳。
 │    │││   句言我於無上菩提,無少法可得,妙。我不見有少法可得耳。言下含有非竟無法,故接言
 │    │││ 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意顯非無無上菩提之名言也。又以顯無上菩提,但名言耳,豈可著
 │    │││ 乎!故無有少法可得也。又以顯所謂法,所謂得,皆因緣所生。緣生體空。正當有如是名言之
 │    │││ 時,卻本來無有少法可得也。眼光四射,八面玲瓏。前來無法得菩提之義,至此暢發無遺。則
 │    │││ 無法發菩提之義,更因而徹底洞了。正所以開菩薩之正知,俾得通達無我、法耳。
 │    │││   上來心行叵得一科,遣能執也;諸法緣生一科,遣所執也。然而能所對待,牽引愈多。故
 │    │││ 所執之諸法中,復有能所。如福德勝報,所生也;布施六度,能生也。而就布施之法言。法,
 │    │││ 所施之物也;說者,能施之人也。就布施之事言。說法者,能布施也;聞法之眾生,所布施也
 │    │││ 。更細別之。我,能證者也。法,所證者也。總之,一切事莫非對待,有對待便有能所,有能
 │    │││ 所便有分別,有分別便有執著。然而少有分別,便是第六識,所謂我相是也;少有執著,便是
 │    │││ 第七識,所謂我見是也。故一一明其皆是緣生。使知緣生體空,有名非實。必應步步觀空,層
 │    │││ 層遣除。其所以痛遣所邊之法者,正所以痛遣能邊之我。蓋二者本是對待相形而成,彼銷,此
 │    │││ 亦銷矣。而先說心行叵得,是直向能邊遣除。然我相我見之不易遣,多為外境所移。故於諸法
 │    │││ 更說得詳細也。由是可知用功之法矣。蓋遣能當遣所,遣所即遣能。遣能所即是遣分別,遣分
 │    │││ 別即是遣執著也。分別遣盡,則六識轉;執著遣盡,則七識轉。二識既轉,則我、法雙空,皆
 │    │││ 是一如矣。皆是一如,所謂平等也。故下接言是法平等,直顯性體焉。
 │    ││└─壬二 結示 分三
 │    ││ ┌─癸一 直顯性體
 │    ││ │◎「復次,須菩提!是法平等,無有高下。是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    ││ │   此結示一科,乃上說諸義之總匯。上來所說,若理、若事、若性、若修,千頭萬緒,盡
 │    ││ │ 歸結在此數行中。諸義若網,此數行文則網之總綱也。綱舉而後目張。故此數行之義能洞徹
 │    ││ │ 於胸中,則諸義皆得以貫通,皆知所運用矣。若或不然,雖聞得多義,終覺零零碎碎,猶散
 │    ││ │ 沙也。道理若未能得要,修功又豈能扼要。然則此科之關係大矣。其應悉心領會,不待言矣。
 │    ││ │   復次者,別舉一義,以明前義也。下所云云,皆是說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者。故以復
 │    ││ │ 次二字標示之。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句,正顯無上菩提。然而是法二字,切不可坐實在菩
 │    ││ │ 提上。不但是名二字,不應坐實已也。何以故?經旨正為執著菩提者,遣其執實。況此處正
 │    ││ │ 明菩提無少法之所以然。豈可將是法二字,坐實在無上菩提上講。若坐實講之,豈非菩提有
 │    ││ │ 法乎。雖新眼疏亦不免此病也。
 │    ││ │   惟肇公、智者兩注最佳。注云:「人無貴賤,法無好醜,蕩然平等,菩提義也。」蓋謂
 │    ││ │ 凡好醜貴賤不平不等之觀念蕩然一空,則平且等矣。即此便是菩提之義也。此說既顯明其正
 │    ││ │ 是菩提而又未曾說煞,極為盡理,妙契經旨。由是可知是法者,謂任是何法也猶言一切法耳。
 │    ││ │   無有高下正顯其平等。當知一切法有高有下者,由於眾生分別執著之妄見,見其如此耳
 │    ││ │ 。其實一切法性,平等平等,那有高下。既無高下,又那有無上菩提法。故曰是名阿耨多羅
 │    ││ │ 三藐三菩提。蓋無以名之,假立此名耳。所以菩提無有少法可得也。若無上菩提有少法者,
 │    ││ │ 既曰無上,便高下之相儼然,豈平等性乎。佛之成佛,正因其證平等法性耳。故曰如來者諸
 │    ││ │ 法如義。故見一切法皆是佛法。故如來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於是中無實無虛。何以故
 │    ││ │ ?諸法一如者,是法平等故。一切法皆是佛法者,無有高下故。法性既平等一如,有何可得
 │    ││ │ ?故曰無實。正當無有少法可得時,平等一如之法性,圓滿顯現。故曰無虛也。
 │    ││ │   當知無有高下,則絕諸對待,無對待則成絕對,故假名曰無上。無高下則平等,故假名
 │    ││ │ 曰正等。何以無高無下如是平等乎。由其不同凡夫不覺,橫起分別執著之故。然亦並無能覺
 │    ││ │ 所覺之分也。故假名曰正覺。由是可知正因其不分別法,不執著法,且無法之見存,乃名無
 │    ││ │ 上正等覺耳。其無有少法也明矣。法性本來如是。佛惟顯此本來之性焉耳。其無有少得也,
 │    ││ │ 明矣。故曰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也。
 │    ││ │   前半部令於一切法無住,遣其分別之我執者,無非為顯平等之性。後半部令於菩提法亦
 │    ││ │ 應無住,遣其俱生之我執者,亦無非為顯平等之性。迨說明諸法如義後,復以不可得義,空
 │    ││ │ 其能執之心。且以緣生義,空其所執之法。能所皆空,則平等性體遂顯。故標科曰直顯性體
 │    ││ │ 。可見所謂無上菩提法者非他。諸法一如之平等性是。若少有菩提法影子,豈能見性!何以
 │    ││ │ 故?性體空寂,所以平等。少有分別執著,便有所立,尚何空寂之有?少有所立,便見高下
 │    ││ │ ,尚何平等之有?菩薩應通達此理。盡遣分別執著而無我也。所謂一切法性,本無高下者。
 │    ││ │ 眼前事物,莫不如是。奈眾生不知觀照何!譬有一事一物於此,或見之以為可喜,或見之以
 │    ││ │ 為可厭。而其事其物,初非因人而異。足見一切法性,本無高下矣。蓋喜厭之異,異於其人
 │    ││ │ 。與事物無關也。
 │    ││ │   所以多愁者無往非愁,雖遇不必愁之境,而彼仍愁鎖雙眉。尋樂者無時不樂,雖有無可
 │    ││ │ 樂之事,而彼亦強開笑口。環境同,而人之所感,萬有不同者。由於所見之不同也。又如以
 │    ││ │ 水言之。人見之為水耳,魚龍則見為窟宅,修羅則見為刀杖,餓鬼則見為膿血。經言:此由
 │    ││ │ 業力所致。當知業力何以成此差別。正由當初分別執著之我見,各各不同,遂致造業不同耳
 │    ││ │ 。若二乘慧眼,見其本空,並水無之。菩薩法眼,不但見其本空,亦見水之種種差別事相。
 │    ││ │ 如是種種所見不同,而水初無如是高下之分也。佛眼則見一如。一如者,水性本空,故隨緣
 │    ││ │ 而現清濁等相。則雖現清濁諸相,依然水性本空。一切法莫不如是。是之謂是法平等無有高
 │    ││ │ 下。當知所謂平等者,非將高者削之使下,下者增之使高也。此正分別執著之妄見。更令不
 │    ││ │ 平矣。更令不等矣。愈求平等,愈覺紛亂矣。佛言平等,是令去其分別,去其執著。任他高
 │    ││ │ 高下下,而平等自若。蓋其心既平,其心既等,則事相上雖有高下,亦自高高下下,各循其
 │    ││ │ 分不相擾亂。則一切平等矣。此平等之正義也。故慕平等之風者,當自平其心始,等其心始。
 │    ││ ├─癸二 的示修功
 │    ││ │◎「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則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    ││ │   上科既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直顯性體。而此之性體,人人本具,個個不無。但為妄
 │    ││ │ 想(即是分別)執著,不能證得(此引法華成句)。佛為一大事因緣出現於世者,正為此一
 │    ││ │ 大事因緣也。佛說此經,亦為此一大事因緣也。從開經以來,千言萬語,橫說豎說,層層披
 │    ││ │ 剝,層層洗刷,就為的是洗乾淨一個本來面目出來,令大眾體認。體認清楚,方知非照上來
 │    ││ │ 所說諸義克實真修,不能證得也。蓋性體雖是本具,卻被分別執著穢汙,而非本來面目矣。
 │    ││ │ 非將高下之心,不平等之見,去淨,豈見本來?
 │    ││ │   然經上所言,是書本上的,非自己的。夫欲舉步,不能不開眼。而開眼正為舉步。若不
 │    ││ │ 舉步,開眼何為?故既說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八個字,直將性體顯示出來,俾大眾開眼認明
 │    ││ │ 。即復將修此證此之功夫,的的指出,令大眾舉步。方能達到目的也。欲全修之在性,必全
 │    ││ │ 性以起修。所以此經層層推闡,必令深解義趣。說至上科,更為直顯性體,俾眾體認者,誠
 │    ││ │ 恐未能深解,誤以生滅心為本修因耳。所以古德修行,必須先悟本性者,為此。古人證道比
 │    ││ │ 今人多者,其最要原因,實在於此。
 │    ││ │   依上說道理,故此科所說修功,皆是一一針對是法平等,無有高下下手的。眾生何故於
 │    ││ │ 一切法見有高下乎?無他,分別執著故耳。分別即是人我對待之相,執著便是我見。所以見
 │    ││ │ 有高下而不平等,所以便與性體相違,所以此經啟口便令發廣大心,降伏我人等相。以者用
 │    ││ │ 也。用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猶言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也。善法即上來所言布施。舉一布施
 │    ││ │ 即攝六度。六度即攝萬行。故曰一切善法。言以無我修一切善法者,是明任是何法,平等平
 │    ││ │ 等。須以此平等心,觀一切法隨應而修,不可存高下心也。合此兩句即是開經時所說,於法
 │    ││ │ 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之意。應無所住者,應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也。住即是著。有所執著,便有
 │    ││ │ 分別。一有分別,所以執著。二事相應俱起,不相離也。行於布施,正所謂修一切善法。
 │    ││ │   以無我句,空也,不著有也,修慧也。修一切善句,有也,不著空也,修福也。如是二
 │    ││ │ 輪並運,亦即二邊不著,則宛合中道,平等平等。便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平等性相應。
 │    ││ │ 故曰則得。則得者,言其定得也。得者,證也。若分析言之。以無分別執著心,修一切善法
 │    ││ │ ,則合於諸法如義,成法身之因也。福慧雙嚴,成報身之因也。圓修一切,得方便智,成應
 │    ││ │ 化身之因也。既是稱性圓修,故能性德圓明,三身顯現,而成無上正等覺。故曰則得也。總
 │    ││ │ 明全性起修、全修在性之義耳。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之義,即攝前說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
 │    ││ │ ,以及應無所住而生其心,應生無所住心,諸句之義。即非是名,皆所以闡發此義者也。則
 │    ││ │ 得無上菩提,亦即前說之信心清淨則生實相之義。不但此也。最初所說發離相心即是降伏一
 │    ││ │ 科,令發廣大願者。即是令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法也(重讀上句)。其次,
 │    ││ │ 復說不住於相即是正住一科,令行廣大行者。亦即是令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一切善
 │    ││ │ 法也(重讀下句)。全部經文,實以最初兩科為主要。以後所說,皆是就此主要,或疏釋其
 │    ││ │ 理體,或顯明其修宗,或剖晰其隱微,或發揚其歸趣者也。
 │    ││ │   大抵前半部,是先令於境緣上一切法不住,如請示名持以前所說是也。其後,則令於起
 │    ││ │ 心動念時,一切法不住,已越說越緊矣。後半部,開章便令起心動念時,並無上菩提法,亦
 │    ││ │ 復不住。向後所說,皆專對此點遣除。迨說三際心不可得,使知能執者乃不可得之妄念,非
 │    ││ │ 真心也。更說諸法緣生,使知一切法莫非即假即空。當其萬象森羅,即復了不可得。並佛之
 │    ││ │ 果報身,乃至證得之菩提法,一切皆是幻有,一切了不可得。昔禪宗二祖請初祖示安心法。
 │    ││ │ 初祖曰:將心來與汝安。二祖惶然良久曰:覓心了不可得。初祖曰:吾與汝安心竟。何謂安
 │    ││ │ 心已竟耶。誠以眾生常住真心,久被了不可得者擾昏了。不知全由自己分別執著,以致攀緣
 │    ││ │ 不休,遂成昏擾擾相。所謂將心取自心,非幻成幻法是也。若知昏擾擾相,本來了不可得,
 │    ││ │ 絕對不取,則當下清涼矣。故曰吾與汝安心竟也。此亦如是。覓菩提少法不得,則法法頭頭
 │    ││ │ ,皆是菩提。何必他覓。故即以是法平等無有高下兩語,直顯菩提焉。
 │    ││ │   此平等菩提,何以能顯耶?從上來所說能所雙空來也。能所何以雙空耶?從開經時所說
 │    ││ │ 發廣大願,行廣大行來也。發廣大願,則不取法(發度無度相之願故,是不取法)。行廣大
 │    ││ │ 行,則不取非法。以取法取非法,皆著我人眾壽故。法與非法,既皆不取。則我人眾壽,四
 │    ││ │ 者皆無。四者皆無,則法與非法,了不可得矣。亦即分別執著之三際心,了不可得矣。亦即
 │    ││ │ 能修所修乃至能證所證,了不可得矣。如是種種了不可得,則常住真心,所謂是法平等無有
 │    ││ │ 高下者,便了了而得。前所謂信心清淨則生實相是也。此之謂以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修
 │    ││ │ 一切善法,則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總之,此三句經文,乃開經來所說諸句歸結之義。俾得
 │    ││ │ 握此綱要,以通達從上諸說者。並非於從上諸說之外,別發一義也。應如是融會而觀照之。
 │    ││ │   且由上所說觀之,可見此經開口便是說事修。以後種種理性皆是就事修上說的。不離事
 │    ││ │ 修而談理性,乃說法之要訣。何以故?即有明空,便是二邊不著故。此即有明空四字,括盡
 │    ││ │ 般若理趣。諸君緊記,依此而行,自合中道矣。此處所說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亦具此義。蓋
 │    ││ │ 謂當於修一切善法時而無我也。若不修一切善法而曰無我,險極!何以故?非惡取空,即偏
 │    ││ │ 空故。當如是知。
 │    ││ └─癸三 結無能所
 │    ││◎「須菩提!所言善法者,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    ││   無上菩提,不可執實。一切善法,又何可執實。若執實者,與執實無上菩提何異。故更須遣
 │    ││ 之。一切善法,莫非緣生假有,即有即空。故依如義說,一切善法,當下即非。但有假名耳,何
 │    ││ 可執實乎。故曰:如來說非善法,是名善法。
 │    ││   上云以無我修一切善法,是約能修邊遣。此云非善名善,是約所修邊遣。若有所修之法,即
 │    ││ 有能修之念矣。有所有能,宛然對待之相,便是分別執著。有微細之分別在,則我相仍在;有微
 │    ││ 細之執著在,則我見仍在。故當遣之罄盡。當知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者,因其是
 │    ││ 用無分別執著之心去修。所以便得菩提。蓋用此平等心修,則法即無法,修亦不存有能修所修矣
 │    ││ 。無修而修,乃能無得而得也。故此科所言,乃是起修時同時之事。即是修一切善法時,便觀照
 │    ││ 非善名善。使其心中見有善法,則正是我見。何云以無我等修一切善法耶。換言之。此科正釋明
 │    ││ 上文無我無人無眾生無壽者之所以然者。非謂修一切善法後,重又遣之也。斷斷不可與上科看成
 │    ││ 兩橛。當如是知。
 │    ││   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結示一科,不但為本科舉果明因之結示。乃為開經以來諸義之結示。換
 │    ││ 言之。即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無非令以無我修一切善法以證平等之性。至此乃為點明耳。
 │    ││   此經最初發大願、行大行兩科,是開章明義。以後約略計之,結示已有多次。
 │    ││ 第一次,即是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兩句。第二次,為應如是生清淨心一段。
 │    ││ 第三次,為應離一切相發菩提心一大段。第四次,為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皆是等一大段。
 │    ││ 今乃第五次矣。而前後五次,自有其淺深次第。
 │    ││   第一次兩句,是結度生不住相,布施不住相之義。不住相者,不應取法也。
 │    ││ 布施度生者,不應取非法也。
 │    ││ 第二次,是結示廣行六度應無所住者,為令空有不著,俾如實空如實不空之自性清淨心現前耳。
 │    ││ 第三次之結示,是明離相方是發菩提心。不但二邊不著,並不著亦不應著。故曰:應生無住心,
 │    ││ 有住則非等。
 │    ││ 第四次之結示,是約果位以示證得清淨心者之境界,是一法不住的,法法皆如的,是無我的。
 │    ││ 使知上說諸義無非為令一塵不立,將微細之分別執著遣除淨盡,乃能證佛所證耳。
 │    ││ 此第五次之結示,乃是明白開示,一切法性本來平等,無有高下。故一一法皆不可分別執著。
 │    ││ 菩提法如是。一切善法亦如是。但用無分別執著之心,修無有高下,平等平等,之一切善法,
 │    ││ 便契法性,便見寂照同時之本來面目矣。
 │    ││ 前後五次,淺深次第,既絲毫之不紊。復點滴以歸源,細密之至,圓融之至。
 │    │└─辛三 顯勝結勸 分二
 │    │ ┌─壬一 引喻顯
 │    │ │◎「須菩提!若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諸須彌山王,如是等七寶聚,有人持用布施。◎
 │    │ │   一大千內,有十萬萬須彌山王。聚集七寶,其多等此。如是,指十萬萬言也。持如許之七
 │    │ │ 寶,用作布施。其施,可謂勝矣。福德之大,亦可知矣。此科是引喻,以顯下文受持廣說此經
 │    │ │ 之福德更大也。
 │    │ └─壬二 正結勸
 │    │◎「若人以此般若波羅蜜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為他人說。於前福德,百分不及一。
 │    │ 百千萬億分,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    │   流通本作受持讀誦。原本無讀誦字,蓋攝在受持內矣。於前福德,於者,比較之意也。前,指
 │    │ 上文以等於十萬萬須彌山王之七寶布施者。蓋謂如前布施者之福德,可謂大矣。然而以其福德之百
 │    │ 分、千分、萬分、億分、乃至算數不能算之分、譬喻不能譬之分,皆不能及持說此經者福德之一分
 │    │ 也。經雖是文字名言。然由文字起觀照。便由觀照而相似、而分證、而究竟成無上菩提,豈一切有
 │    │ 相福德所能比乎!
 │    │   前半部收結時,明言不具說。故後半部較量顯勝,今始一見。然較顯之命意,亦復與前大異其
 │    │ 趣。須知此科說在直顯性體之後。顯性體即是顯法身。前曾以須彌山王喻報身。今卻以七寶聚如十
 │    │ 萬萬須彌山王者用作布施,而其福德遠不及持說此經。意顯持經說經,能令自他同證法身。視彼報
 │    │ 身,如同身外之財,何足校哉。當知佛現報身等,原為利益眾生令他受用。正如以財布施,令他受
 │    │ 用也。故以此為喻,以顯證法身者,並報身之相亦不住也。          (第四卷終)
 │    └─庚二 究極無住以成證 分二
 │   此第四大科(合全經言之,故為第四科。但約後半部言,則是第二科)。皆說如來境界,故曰究極。謂窮
 │ 究無住,至此而極。所謂證者,證此也。此第四究極一科,又開為二:初明平等法界者,所以顯一切法性本無
 │ 有我也。即以結成前科菩薩通達無我法之義。次明諸法空相,則歸結到不生不滅上。開經以來所以令離相離念
 │ 以除我執者,無非為遣分別執著。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遣生滅心者,為證不生不滅之性體也。是為一部
 │ 甚深般若之總結穴。故正宗分齊此而止。即昭明之第三十一分。其三十二分,則屬流通分矣。
 │     ┌─辛一 明平等法界,顯成法無我 分三
 │     │   此三科,皆緊躡是法平等義來。意在教聞法者,當於法法頭頭上薦取平等之理,則可於法法
 │     │ 頭頭上得見自性。初科明無聖無凡者,正顯無有高下也。一真法界,平等平等,豈有聖凡之別。
 │     │ 此義就度生上說明最便,故約度生以明之耳。
 │     │┌─壬一 約度生明無聖凡 分二
 │     ││┌─癸一 明度無度念 分二
 │     │││┌─子一 標示
 │     ││││◎「須菩提!於意云何?汝等勿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須菩提!莫作是念。◎
 │     ││││   此科大旨與前無法可說一科相同。其不同者不過前就所說之法言,今就所度之生言耳
 │     ││││ 。然說法原為度生,度生便須說法故大旨同也。前於無法可說中所引十卷金光明經諸義,
 │     ││││ 說明佛不作念之理由者皆通於此。總之佛不起心動念而能隨機應緣以度眾生者不外二理:
 │     ││││一、因夙昔大悲大願熏習成種之力,故能有感斯應。
 │     ││││二、因具二智,成三身,如大圓鏡,光明遍照,故能所應不謬。
 │     ││││   具此兩種理由,所以不同凡夫,凡有所作,必須作念。莫作是念,是普誡一切人,非
 │     ││││ 專對當時會眾言也。蓋作是念,則以凡情測聖境。豈但謗佛,自己仍迷在妄想窠中,永無
 │     ││││ 成聖之望矣。故切誡之。總之,莫作是念之言,非僅令不可以輪迴見,測圓覺海。實令學
 │     ││││ 佛人必當斷妄念耳。開經即令菩薩降伏此念,故曰實無眾生得滅度者。後半部亦開口便說
 │     ││││ 無有一眾生實滅度者。今復就佛之度生言之,俾一切菩薩奉為準繩也。
 │     ││││   上文雖曾兩說眾生非眾生,然是單約眾生說。今則約聖凡並說,以明平等法界,義不
 │     ││││ 同前也。或曰:法華云:「我始坐道場,觀樹亦經行,於三七日中,思惟如是事,我所得
 │     ││││ 智慧,微妙最第一,眾生諸根鈍,著樂癡所盲,如斯之等類,云何而可度?」由是觀之,
 │     ││││ 明明有聖有凡,何云無聖無凡?且佛於度生及所說法,皆曾詳細思惟,而後說之。思惟即
 │     ││││ 是念,何此經云無念耶?當知有聖凡者,約相說也。無聖凡者,約性說也。所以此經說即
 │     ││││ 非,又說是名也。至於思惟之義,當分兩層說明其理,以免懷疑。
 │     ││││一、凡佛所說,有隨宜說者,此名權說,亦名不了義。有究竟說者,此名實說,亦名了義。
 │     ││││ 如上所引法華中此等言句,即是隨宜權說。因觀知一切眾生,根鈍癡盲,著五欲樂。與佛
 │     ││││ 證得之清淨智、微妙法,不能相應。如斯之類,云何可度耶。乃不得已,先為由淺而深,
 │     ││││ 說三乘法。然說三乘,實為一乘,所謂開權顯實是也。本經此處,正明平等法界,皆是究
 │     ││││ 竟如實之說,故言句多連如來二字說之。如來者,諸法如義。何謂如?真如是也。何謂真
 │     ││││ 如,離念境界是也。豈能引權以證實說。且所謂權者,亦是即實之權。故雖曰思惟,實則
 │     ││││ 即思惟而無思惟。凡讀佛經,第一當明此義。即如佛常自稱我矣。豈可因其隨宜之稱。
 │     ││││ 而謂如來有我相我見。
 │     ││││   又如本經說此無上甚深之法,而著衣乞食,示同凡夫。豈可因此遂疑佛是凡夫?長老
 │     ││││ 處處代眾生請問,亦豈可看呆,謂長老真不明般若。世間多有以觀世音菩薩是男身,是女
 │     ││││ 身,懷疑者。夫法身大士,本無有相。其所現身,皆是隨機應緣。所謂應以何身得度者,
 │     ││││ 即現何身而救度之。楞嚴、法華詳說此義。豈可視同凡夫,局定為男為女?即以大士往因
 │     ││││ 言,多劫勤修,何身不有?亦豈可舉一世之身,以概多劫之身乎!佛經中類此之事,以及
 │     ││││ 兩相抵觸之言句,甚多甚多,皆當如是領會也。
 │     ││││二、思惟者,作觀之義。作觀亦譯思惟修也。上所引法華兩頌(四句為一頌)。是承其上文
 │     ││││ 我以佛眼觀一句而來。兩頌所說,蓋謂觀照眾生根機耳。當知作觀之時,非無念,非有念
 │     ││││ 。少知作觀者,便能了然此中境界。與思索妄想,絕不相同。豈可誤會思惟為作念乎!
 │     ││││ 總而言之,有生可度,有法可說,是約相說。佛作此觀,正所謂寂而常照也。然而正當現
 │     ││││ 如是事相時,即復了不可得。故又曰無法可說,無生可度。則是約性而說也。雖觀而亦無
 │     ││││ 所觀也。照而常寂也。故將所引法華兩頌,與此中所說者,合而觀之。正是性相圓融,寂
 │     ││││ 照同時之義。亦即即權之實,即實之權之義。當如是通達也。若執一疑一,便是執相疑性
 │     ││││ ,執性疑相。執寂疑照,執照疑寂,此正凡夫知見,正所謂鈍根癡盲,與微妙第一之智慧
 │     ││││ ,不能相應者也。故學佛必須開佛知見。佛知即是知一切不可得,知一切即空即假。佛見
 │     ││││ 即是不執一異。若執一疑一,正是執一執異矣。故欲通達佛法微妙之理,非將凡情俗見,
 │     ││││ 一掃而空之,必不能入也。
 │     │││└─子二 釋成
 │     │││◎「何以故?實無有眾生如來度者。若有眾生如來度者,如來則有我人眾生壽者。◎
 │     │││  實無略逗,此二字是徹底的。謂實無作念之理也。何謂實無是理,其義甚多,略說其四:
 │     │││一、若有度生念,便有所度之生,能度之我。能所者,對待之相也。便是分別,便是執著。
 │     │││ 佛證平等一真法界,故稱如來。若有分別執著,何名如來?故謂如來作是念,實無是理。
 │     │││ 此約平等法界明義,亦是約如來邊說。再約眾生邊說之。
 │     │││二、何謂眾生?不過五蘊集合而已。是緣生法,緣生體空。若有度生之念,豈非不了緣生。
 │     │││ 執五蘊法為實有乎?有法執,便有我執,曾是如來而有我法二執乎?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
 │     │││ 眾生,實無是理。此約緣生體空以明義也。
 │     │││三、眾生之所以成眾生,以有念故。眾生之所以得度,以無念故。是故度生云者,惟令離念而
 │     │││ 已。若佛度生有念,則自尚未度,何能度生耶!故謂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
 │     │││ 此約離念名度以明義。
 │     │││四、佛度眾生,不過為眾生之增上緣耳。而眾生自己發大心、行大行實為主因。若無主因,雖
 │     │││ 有增上緣,生亦無從度也。是故眾生得度,實眾生自度耳。佛無此見,是佛度眾生也。故謂
 │     │││ 如來作是念我當度眾生,實無是理。此約因親緣疏以明義也。
 │     │││   總此四義,故有眾生如來度者,佛實無此念也。此句是順釋其故。若字下,復反言以釋
 │     │││ 其故。有者,謂有念也。若有此念,便落能所。能度,我相也。所度,人相也。所度不止一
 │     │││ 人,眾生相也。此念繼續不斷,壽者相也。苟有一念,四相具足。如來正令發心菩薩,除此
 │     │││ 四相。而謂如來有四相。其誣謗如來,可謂極矣。所以切誡莫作是念也。此中正破如來作是
 │     │││ 念之邪言。故但約如來邊(即前說四義中之初義)。以明無能、無所、無我之義,意在令學
 │     │││ 人了然於平等法界,實無有我耳。
 │     ││└─癸二 明本無聖凡
 │     ││◎「須菩提!如來說有我者,則非有我。而凡夫之人,以為有我。須菩提!凡夫者,如來說則
 │     ││ 非凡夫。◎
 │     ││   流通本多是名凡夫一句。唐人寫經,南宋藏經,及古德註疏中,皆無之,大不應有。
 │     ││   此科是釋明無能度、無所度之所以然也。此中我字,若但作我人之我會,固無不可。然義
 │     ││ 淺矣。須知我字,正承上文我當之我來,蓋指佛言。我則非我,意顯平等法界,佛即非佛耳。
 │     ││ 正明無聖之意。蓋佛之稱,顯其證果耳。如來之稱,亦為顯其證性耳。一真法界,離名絕相。
 │     ││ 那有此等名字。且一真法界,一切諸佛、一切眾生,同體之性之異名也。因其同體,故曰一如
 │     ││ 。故曰平等無有高下。若此中有佛字者,便有高下,便非平等,便有名相,便非空寂。故依如
 │     ││ 義而說,所謂有佛有聖者。便非有佛有聖。但凡夫之人,只知取相,不達一真法界,以為有佛
 │     ││ 有聖耳。平等法界,佛尚無存,豈有能度可說乎。且既是平等同體,不但無聖而已,又豈有凡
 │     ││ ?故所謂凡夫者,約如義說,便非凡夫也。凡尚無存,豈有所度可說乎。無高無下,平等平等
 │     ││ ,此之謂性體一如(足見後人妄加是名凡夫句,真是畫蛇添足)。
 │     ││   無聖無凡,正是無有高下之所以然,故曰平等。性體本來如是平等。所以佛說上無佛道可
 │     ││ 成,下無眾生可度。蓋度即無度,成即無成也。所以說平等真法界,佛不度眾生。所以佛眼觀
 │     ││ 一切眾生本來是佛。此皆約性體平等義說也。
 │     ││   何故說平等義?為令發心菩薩通達此義。應以無能、無所、無法、無我之心,修一切善法
 │     ││ ,乃能如是而證也。由此可知修行人雖應發願轉凡成聖。然發願已,即須將凡聖之念拋開。若
 │     ││ 不拋開,聖凡永隔矣。何以故?聖之成聖,凡之成凡,正由一無念,一有念故。起念,便有高
 │     ││ 下,便非平等故。古人開示修行,有一句最好。曰:但驀直行去。驀直者,絕無瞻顧之意。行
 │     ││ 人只要明瞭道理,認準方向,便一直行去。轉凡不轉凡,成聖不成聖,以及一切生死利害等等
 │     ││ ,概不掛念。如此,便與道相應,與性相應,速能成就。否則反不能成也。古人又有警句曰:
 │     ││ 古廟香爐去。謂應萬念灰冷也。聖凡尚不掛念。其他可知矣。
 │     │├─壬二 約性相明非一異 分二
 │     ││┌─癸一 總顯如義
 │     │││◎「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
 │     │││ 須菩提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     │││   此約性相明非一異一科,為全經緊要眼目,而義蘊幽深,非逐層細剖,不易明瞭。
 │     │││   觀,與見不同。約如來現身言,曰見;約學人修觀言,曰觀也。問意蓋謂,可以觀想有
 │     │││ 相之應身,即是觀想無相之法身不?一有相,一無相,當然不可。然而應身原從法身顯現。
 │     │││ 無相之無,本非是畢竟無。所謂實相,無相無不相,是也。則又未嘗不可。雖然,若執以為
 │     │││ 可,未免取相,而有著有之過矣。故下有初遣取相明非一一科之文。然若執以為不可,又未
 │     │││ 免滅相,而有墮空之過。故下又有次遣滅相明非異一科之文也。試看長老所答,可以增長見
 │     │││ 地不少。再聞佛之所遣,更令人豁開心眼多多。須知開經以來層層遣蕩,屢說即非是名,無
 │     │││ 非為防學人著於一邊。此處明性相非一非異者,正是說明不應著於一邊之所以然也。
 │     │││   於意云何?探驗見地之辭也。前已屢次探驗矣。今更探驗者,因此處不曰見,而曰觀。
 │     │││ 問意極細,回不同前也。蓋正恐學人聞得諸法如義,及是法平等者,儱侗顢頇。未能深入精
 │     │││ 微,而自以為一如平等矣。則差之毫釐,謬以千里。故更須探驗之,而開示之也。
 │     │││   欲說答辭,有二要義,必當先明:
 │     │││一、般若會上,佛令長老轉教菩薩(見大般若經)。可見長老久已與佛心心相印。般若義趣,
 │     │││  早已深知。此經故示不知者,代眾生請法故也。
 │     │││二、甚深之理,本無可說。今不得已,於無可說中而言說之。一人一時,不能說兩樣話。故寄
 │     │││  於二人,用問答體說之。則甚深義趣,較易明顯耳。依上兩義,故長老所說,無異佛說。
 │     │││ 一切經中當機人,皆應作如是觀。不但此經為然。此是要義,不可不知。
 │     │││   如是如是句,若但作應諾之辭會,不但淺視長老。經中所含深旨,亦不顯而晦矣。何謂
 │     │││ 淺視長老耶?且如初次佛問可以身相見如來不?長老即答身相即非身相。二次問,可以三十
 │     │││ 二相見如來不?又答即非是名。第三次問,佛可以具足色身見不?如來可以具足諸相見不?
 │     │││ 皆答以不應。何此中忽又執相如此?長老固是代表眾生,然而既明忽昧,於理不合。所以如
 │     │││ 是句,實非應諾之辭,乃是說理。
 │     │││   如者,諸法如義也。是者,一切皆是也。前不云乎?前半部中,無一答如是者。後半部
 │     │││ 答如是處,皆表精義。如明五眼中,每答皆稱如是。此明肉眼非定肉眼,乃至佛眼非定佛眼
 │     │││ 。總之,五不定五,一不定一。不可執一也。正所謂諸法一如,一切皆是。意顯惟如則皆是
 │     │││ ,不如則皆非是。故每答皆稱如是。次問說是沙不,亦答稱如是者,此明如來說是沙,乃以
 │     │││ 如義說是,非同凡夫之說是也。再問福德因緣,亦答稱如是者,此明法法皆是緣生,體會得
 │     │││ 緣生性空,則法法皆如,法法皆是。故下接云:此人以是因緣,得福甚多。意顯惟其緣生,
 │     │││ 始有多福之可得。亦惟其緣生,應不執著緣生相,而會歸一如性。則雖法法皆是緣生,亦即
 │     │││ 法法皆是佛法矣。此外皆未答如是。至此,復答稱如是者,意亦同前。而兩稱之者,令人當
 │     │││ 重視如字。必其能如,而後方是耳。
 │     │││   其意蓋謂三十二相,亦諸法之一。諸法皆是真如,豈三十二相不是真如。但必應會得如
 │     │││ 義,方是。何以故?若領會得性相一如。既不滅相,亦不執相。則觀三十二相應身,即是觀
 │     │││ 如來法身也。若違如義,勢必執相以觀性,否則滅相以觀性,則無一而是矣。如是如是以三
 │     │││ 十二相觀如來,應作一句讀之。總以明依照如義,以三十二相觀如來,則是也。長老之意,
 │     │││ 蓋謂觀不同見。心中作三十二相觀時,本是無相之相。如來現三十二相,亦是相即非相。今
 │     │││ 了其無相之相而作觀。則既非取相,亦非滅相。正與實相無相無不相之義合。亦即與諸法如
 │     │││ 義合。亦即與如來合。故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意顯既一如矣,觀相即是觀性也。
 │     │││   長老答意,實是甚深,實是甚圓,實與佛旨相應。而下文如來更加破斥以遣蕩之者。以
 │     │││ 長老所明如義固是。但其中尚有微細之理,不可不認清辨明。否則勢必至於儱侗顢頇,未見
 │     │││ 謂見,認驢鞍喬,為阿爺下巴矣。此義實關緊要,乃為一般學人最易含混者。故佛與長老,
 │     │││ 一問一答,以顯明此隱微深旨,俾學人不致誤認耳。
 │     ││└─癸二 別遣情執 分二
 │     ││ ┌─子一 遣取相明非一 分二
 │     ││ │┌─丑一 破解示遣
 │     ││ ││◎佛言:「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則是如來。」須菩提白佛言:「
 │     ││ ││ 世尊!如我解佛所說義,不應以三十二相觀如來。」◎
 │     ││ ││   佛意蓋謂,汝言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乍聆之甚是也。然而本源之地,若未
 │     ││ ││ 認清,誠恐似是而非。何以故?三十二相,豈但如來現此相哉,轉輪聖王亦具有之。然
 │     ││ ││ 而輪王之相,是由福業來,不同如來是由法身顯。今遽儱侗曰:如是如是以三十二相觀
 │     ││ ││ 如來。然則輪王亦是如來矣。豈非大謬。當知佛言固是說所觀之相,意實開示能觀之人
 │     ││ ││ 。蓋以業識未空之輪王,因福業故,亦有三十二相。足見相皆虛妄,不足為憑。然若觀
 │     ││ ││ 者業識已空,豈但輪王之三十二相不能朦蔽,即觀眾生五蘊色身,亦能洞見法身,而不
 │     ││ ││ 見有五蘊。苟或不然,雖與如來覿面,亦但觀相,而不能觀見法身矣。
 │     ││ ││   佛之言此,正因初發心修觀者,無明分毫未破,方在業識之中。若聞一如皆是,是
 │     ││ ││ 法平等之說,不揣分量,遽謂觀相即是觀性。不知所觀者,正是識而非性也。一切學人
 │     ││ ││ 應於此中細細勘驗。云何勘驗?
 │     ││ ││一、博地凡夫,自無始不覺自動以來,久已性相不一矣。何故不一,由於取相。何故取相
 │     ││ ││ ,由於業識。故必須盡空諸相,剿絕情識,方足語於性相一如。
 │     ││ ││二、佛說如義,是令體認一真法界,除其分別執著而無我。故當自審:分別否?執著否?
 │     ││ ││ 倘有微細分別執著,便是業識,何云觀相即是觀性乎!
 │     ││ ││   總之,一如平等,惟有諸佛方能究竟。必須既不執實,且虛相亦泯,直至一念不生
 │     ││ ││ ,並不生亦無,方是一如而不異。故所謂諸法一如者,是只見一如之性,不見諸法之相
 │     ││ ││ 。不但此也。直須雖一如平等,而亦無所謂一如平等,乃為真一如,真平等。豈業識未
 │     ││ ││ 空者,所能妄以自負。今云以三十二相觀如來,明明存有能觀所觀。便是分別執著,業
 │     ││ ││ 識宛然。乃云如是如是。殊不知早已非如,毫無一是矣!古今多少行人,粗念稍息,便
 │     ││ ││ 謂已證三昧。習氣仍在,輒云任運騰騰。是皆以混濫為圓融,鮮有不墮落者。觀此經文
 │     ││ ││ ,真是頂門上痛下一針。
 │     ││ ││   世尊所破,長老原已洞明,故得機便轉。而前之所答,亦是懸知眾生之病,所以儱
 │     ││ ││ 侗其辭,待世尊破斥之。俾一切眾生,皆得自勘自破,不致混濫耳。
 │     ││ ││   凡標須菩提白佛言句,皆示鄭重之意。此中亦然。意在令學人於此番破解,不可忽
 │     ││ ││ 略看過也。解所說義者,聞知輪王亦同此相,相不足據。便解得諸法一如,必須盡泯諸
 │     ││ ││ 相而後可也。長老如是解,正令學人應如是解。不應者,意顯非絕對不可。若其情識已
 │     ││ ││ 空,則有相等於無相,無相何妨有相。而非少有情識者,所應混濫也。故曰不應。此語
 │     ││ ││ 正是切誡學人者。
 │     ││ ││  總之佛說一如平等,是令一異皆不可執。今以相觀性,明明執一矣。尚得曰一如乎。
 │     ││ ││   轉輪聖王者,以十善化世,不待兵戈,威伏四方,為人世第一大福德人,自然有七
 │     ││ ││ 寶出現,隨意自在。第一曰輪寶,王乘此輪,巡行四方,因稱轉輪聖王。輪有金、銀、
 │     ││ ││ 銅、鐵四種,得金輪者,曰金輪王,王四大洲。銀輪王,王東西南三洲。銅輪王,王東
 │     ││ ││ 南二洲。鐵輪王,王一洲,即南閻浮提也。以福德力具三十二相,但欠清淨分明,因其
 │     ││ ││ 是由有漏福業而成,不同佛之由無漏法身而現者也。
 │     ││ │└─丑二 說偈結成
 │     ││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
 │     ││ │   爾時者,破解甫竟之時。標此二字,是令學人應與上科同時體會。因偈中所說,正是
 │     ││ │ 所破所解之所以然故也。色字,統指一切色相,三十二相亦攝在內。兩我字,指如來言,
 │     ││ │ 即謂性也。音聲,賅說法音聲在內。正謂不可執取上來一如平等諸說,向文字音聲中求也
 │     ││ │ 。見色者眼識,聞聲者耳識,舉二識以概其餘也。總之,見聞覺知,雖其體是性。然眾生
 │     ││ │ 自無始來已變成識。今若以色見,以音聲求。顯然業識用事,執著六塵境相。乃欲以是見
 │     ││ │ 法身,以是求法身,明明是妄見,明明是向外馳求。其知見已大大不正,尚欲見法身如來
 │     ││ │ 乎。故斥之曰: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以真如之性,非是分別執著之業識境界故也。
 │     ││ │ 結成欲觀一如,非盡空情識不可之意。
 │     ││ │   或曰:佛經中每令人觀佛相好,何也?須知此是方便。所謂方便,含有兩義:眾生處
 │     ││ │ 處著相,故令捨染觀淨,此一方便也。既知觀淨,即復令趨究竟,如此中所說,此二方便
 │     ││ │ 也。蓋步步引人入勝,是之謂方便。所以十六觀經中,最要者為是心是佛,是心作佛數行
 │     ││ │ 文。明得一切唯心,則知雖觀相好而不執實。其分別執著之情識遣矣。所以念佛人雖觀見
 │     ││ │ 彌陀現前,極樂現前,亦不可著者,此也。何以故?相由心作故。自性清淨心,本來無相
 │     ││ │ 無不相,相不相更不必置念故。此理不可不知也。當知置念,便是分別矣,執著矣。
 │     ││ │   上來遣相已遣到極處。亦即後半部無法發心以來之總歸結處。蓋發心時,即不可取著
 │     ││ │ 菩提法者,因少有所取,便著色相。便是向外馳求,便非正知正見,便是法執我執。便與
 │     ││ │ 空寂之性相違。豈能見如來哉。所以令菩薩通達無我法者,此也。否則盲修瞎練,走入邪
 │     ││ │ 道,欲煮沙以成飯,永永不能達到目的。因修行是以見如來為目的故也。故應通達也。
 │     ││ │   然而遣相者,但為不可取著而已。若誤會是滅相,則又大非。故又有下一科文來。
 │     ││ │    以下是(子二)──遣滅相明非異──科文。今先說其要旨:
 │     ││ │   此一科,不但在後半部中,有萬鈞之重。即開經以來所說不應取非法,非非法,以及
 │     ││ │ 既說即非,又說是名等義,直至此處,方說明其所以然。故在全經之中,與上明非一一科
 │     ││ │ ,同為緊要關鍵。譬如千山萬壑,迤邐蜿蜓。行至此處,乃回轉環抱,團結起來。遂使前
 │     ││ │ 來無數峰巒起伏,莫不一一映帶,有情有勢焉。須知前半部是對初欲發心者說。所以空有
 │     ││ │ 皆令不著,以合中道。凡說即非是名處,其語氣大都兩邊兼顧。既不可著有,復不可著空
 │     ││ │ 。所謂是名者,含有名相雖假,未嘗不是之意。
 │     ││ │   至後半部是對已經發大心、修大行,並能不取一切法相者說。但恐其獨獨取著菩提法
 │     ││ │ 相,則終為空寂之累。終不能證性。而此執甚細,最為難除。故後半部所說,皆向著有邊
 │     ││ │ 痛遣。雖有時即非是名並說。然其語氣,多側重即非邊。含有法相雖是,終為假名。因是
 │     ││ │ 假名,所以即非之意。必待遣得一塵不染,一絲不掛。然後又掉轉頭來,說不應著空。故
 │     ││ │ 曰有萬鈞之重也。此正宗下所謂,百尺竿頭,更進一步之意。又曰:還要翻個筋斗。翻筋
 │     ││ │ 斗者,掉轉頭之謂也。且前半部所說不應著空,但說其當然。若無此中於法不說斷滅相句
 │     ││ │ ,為之點醒。不但其理未明,亦無歸結,而全經精神亦不團聚矣。所以說上科與此科,為
 │     ││ │ 全經重要關節者,因其是開經以來所說諸義之歸結處故也。雖然,後半部開章後,既專遣
 │     ││ │ 執有。上科雖為遣有之總歸結,義蘊幽深。然理本一貫,尚易說明。惟此科忽然轉舵,眼
 │     ││ │ 光四射。其語氣精神,直貫注到前半部。故一句之中,賅括多義。真如側看成峰,橫看成
 │     ││ │ 嶺。面面皆放光明,皆成異彩。不知從何說起。今欲說明一面一面的道理,宜先說其大旨
 │     ││ │ 。大旨明瞭,面面亦較易明瞭也。
 │     ││ │   當知性為一切法之體,相是表面。所以修行者原為證性,故不應執著表面之相。此一
 │     ││ │ 定之理也。然而有裏亦須有面。若但有主體,而絕無其表。主體亦孤立而無所用。所以修
 │     ││ │ 行欲證性者,既不應執取相,亦不應斷滅相。此亦一定之理也。譬如造屋,梁柱是主幹,
 │     ││ │ 是體。門窗戶壁乃至磚瓦灰石等等,是表面,是相。自然最先要注重梁柱。若但知取著外
 │     ││ │ 表之相,而不知注重主幹之體,如何其可。然若但有主幹之梁柱,絕無門窗戶壁,尚得名
 │     ││ │ 之為屋哉。造屋如此,修行亦然。觀此譬喻,其不應執相,亦不應廢相之理,可以了然矣
 │     ││ │ 。此佛說此科之最要宗旨也。
 │     ││ └─子二 遣滅相明非異 分二
 │     ││  ┌─丑一 標示切誡
 │     ││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     ││  │  須菩提! 莫作是念: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     ││  │   如上所說,可知此遣滅相一科,義意之深廣矣。然而不但深廣已也。復多隱含之義
 │     ││  │ ,頭緒又繁,極不易說。說既不易,領會之難可知。然既為重要關鍵,斷不能不細心領
 │     ││  │ 會也。即如初標示切誡中,開口便奇。何謂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耶?當知表面
 │     ││  │ 說具足相,實則隱含修福德之義也。因具足相,由修福德來也。佛經中此類句法甚多。
 │     ││  │ 所謂互相影顯是已。以文字言,如曰:莫作是念,如來不以修福德故,得無上菩提。豈
 │     ││  │ 不直捷了當。今不如是說,而以具足相為言者,蓋有兩重深意:
 │     ││  │一、為引起下文不說斷滅相,以對上文之不執取相,顯明二邊不著之義也。且上言如來,
 │     ││  │  下言具足相,可顯性雖無相,而亦無不相之義也。
 │     ││  │二、說一具足相,聞者可以領會句中影有修福德。若說修福德,聞者未必能想到是說具足
 │     ││  │  相。是之謂善巧說。
 │     ││  │ 總之,如此一語雙關而說者,因上文說輪王亦有三十二相而是由修福來,既已破斥。恐
 │     ││  │ 人誤會證性者不必修福。又因上說以色見我,是行邪道。恐人誤會見如來者必須滅相。
 │     ││  │ 今如此立說,則兩種誤會俱遣,故曰善巧也。汝若作是念是字,指下文不以具足相等。
 │     ││  │ 正恐聞上言者,發生誤會,而作是念也。長老是當機,是眾生代表,只得向長老發話。
 │     ││  │ 其實是普告一切人也。
 │     ││  │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句,影含多義,當逐層說之:
 │     ││  │一、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義為無上正等覺。然亦攝有佛及如來之義。何謂攝如來義耶?
 │     ││  │ 如來者,平等法身也。無有高下,體絕對待,故曰無上;既是平等,故曰正等;不覺則
 │     ││  │ 不能證,故曰正覺也。何謂攝有佛字義耶?佛者覺也,故曰正覺;自覺覺他,無二無別
 │     ││  │ ,故曰正等;覺已圓滿,至究竟位,故曰無上也。故無上正等覺,可謂性德如來、果德
 │     ││  │ 佛之統稱。此中不曰佛,不曰如來,而舉統稱之名為言者,為顯二義:
 │     ││  │ 甲、因上句顯說具足相,隱含修福德。若單約修因克果之福德言,應用佛稱。若單約相
 │     ││  │  雖非性,亦不離性,之具足相言,應用如來之稱。今上句既具隱顯二義,故宜用兼含
 │     ││  │  性、果二德之統稱也。
 │     ││  │ 乙、說一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正為引起下文之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來。蓋欲藉果
 │     ││  │  證以明因心也。藉果明因者,所以闡明後半部開章時所說,實無有法發阿耨多羅三藐
 │     ││  │  三菩提之真實義也。開章時先說無法發菩提之義。接明無法得菩提之義。一發一得,
 │     ││  │  相對而說。此中亦一得一發相對說之者,正所以補足開章時所說之義也。何謂補足。
 │     ││  │ 蓋闡明前所謂法者,即攝非法。前所謂無法者,是二邊不著,法與非法皆無。如此,方
 │     ││  │ 是發菩提。若但會得不取法一面,未免落空。尚得謂之發無上菩提乎?是此中得發並說
 │     ││  │ ,故與開章時並說者,相映成趣之要旨也。由此又足證明菩提下前說既無心字。則此中
 │     ││  │ 下文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之下,豈可著一心字。乃不明經旨者,儱侗濫加,豈非大謬。
 │     ││  │二、說一得字,更有精妙之義。蓋此得字,正針對上科觀字而說者也。針對觀字而說得字
 │     ││  │ 者,所以明觀則不應取相,得則不應廢相之義也。何以故?修觀之道,重在見性。觀相
 │     ││  │ 豈能見性。前半部中,已說得明明白白,曰: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故欲見如來者,
 │     ││  │ 必須能見諸相即是非相而後可。今云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並未能見相即非相,何能見如
 │     ││  │ 來耶?乃謬引如義,自以為是。不知如義者,雖不廢相,亦須不取相,方名為如。今著
 │     ││  │ 於一邊,何名為如耶!顢頇甚矣,故破斥之曰:行邪道,不能見。以明性相之非一也。
 │     ││  │   此科不說觀而說得者,是約修因證果說也。亦即約性相相得說也。何以故?性相不
 │     ││  │ 相得,不名證果故。意顯若能不著於相,相亦何礙於性,故相得也。總之,性是裏,相
 │     ││  │ 是表。約表裏言。性相非一也。若約表必有裏,裏必有表,表裏合一言,性相則非異也
 │     ││  │ 。此如買屋者,應觀其樑柱。若但觀外相,而曰觀外相即是觀樑柱,豈非笑談。然若只
 │     ││  │ 有樑柱,而門窗戶壁,外相一概無有。則雖得此屋,等於不得矣。修行亦然。約觀言,
 │     ││  │ 必應不取相。約得言,必應不廢相也。明茲譬喻,則一異皆不應執之理,當可徹底了然
 │     ││  │ 。更可見佛所說法,語語有分寸,字字含妙理。誠恐學人粗心浮氣,於性相非一非異道
 │     ││  │ 理,囫圇吞棗,不能潛心細領。今觀如上所說,我世尊已將性相圓融中之行布,為一切
 │     ││  │ 學人,畫得了了明明,清清楚楚。若能深切體會,自能既不取相,亦不取非相。又有行
 │     ││  │ 布,又能圓融。事事皆合中道,法法不違自性矣。
 │     ││  │三、前條所說,更有互相影顯之義在,不可不知也。何以言之?上科說觀,是約因邊說,
 │     ││  │ 是明修因者,不可取相也,不可修有漏之福也。當知修因既不可取相,證果又何可取相
 │     ││  │ ?但非廢相耳。在因位時,不可修有漏福者,以修無漏之因,乃能證無漏之果故也。此
 │     ││  │ 科說得,是約果邊說,是明證果者,並非廢相也。亦非不由修福來也。當知證果既非廢
 │     ││  │ 相,修因又豈應廢相。但不可取著耳。果非不由修福來。然則在因位時,但不應修有漏
 │     ││  │ 之福耳。豈令絕對不修哉。因果一如,故互相影顯以明之。
 │     ││  │四、上科與此科,兩兩對照觀之,復有要義。上科長行中之意,若云:輪王亦有三十二相
 │     ││  │ 而非如來,是明修福不修慧,不能得無上菩提果之義也。此科切誡莫作不修福得菩提之
 │     ││  │ 念,是明修慧不修福,亦不能得無上菩提果之義也。上科四句偈中,呵斥以色聲見如來
 │     ││  │ 為行邪道者,明見性不應取相之義也。此科切誡莫作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之念者,明見性
 │     ││  │ 亦非廢相之義也。由第一條至此第四條,合而觀之。已將理、性、事、修,以及性相非
 │     ││  │ 一、非異、又行布、又圓融之因因果果,說得細密之至,周匝之至矣。然而所含之義,
 │     ││  │ 猶不止此。
 │     ││  │五、上科言觀,此科言念。觀,念,一義也。兩科合言,意顯相與非相,福與非福,兩邊
 │     ││  │ 不著,為正觀、念也。若其但取一邊,即非正觀正念。何以故?不合中道故。故上科取
 │     ││  │ 相,便以行邪道呵斥之。此科取非相,又以莫作是念切誡之。
 │     ││  │六、三十二相是應身,應身生滅無常,於明性相非一之義便。故上科遣取相,則舉三十二
 │     ││  │ 相言之。具足相,即前所謂具足諸相,是報身。然約相言,名報身;約性言,即是報得
 │     ││  │ 法身,於明性相非異之義便。故此中遣滅相,則舉具足相言之。當知如此而說,亦是互
 │     ││  │ 相影顯以明義者。何以故?三十二相不應取,可知具足相亦不應取。具足相不應滅,可
 │     ││  │ 知三十二相亦不應滅。分而說之者,但為便於顯明非一非異之義耳。
 │     ││  │七、不以具足相得菩提中,更含精義。當知具足相之成,是由福慧雙修來,不但修福已也
 │     ││  │ 。何謂雙修?修福時便知不著相是。知不著相,便是慧也。因此,乃能成具足相,得無
 │     ││  │ 上菩提。此與輪王大異其趣者,蓋輪王福業,稱為有漏者,無他,修福著相故耳。故只
 │     ││  │ 能成三十二相,只能得輪王果。由是可知,此中雖是說不滅相,其實兼有不取相義在。
 │     ││  │ 此其所以能與性不異也。此層為此科精妙之義。所以舉具足相以明非異者,宗旨在此。
 │     ││  │ 何以故?非異即是一如。必其相與非相,兩邊不取,方名一如。若上科所說,是但知不
 │     ││  │ 取非相一邊,何名一如哉!
 │     ││  │   綜合上說諸義,則此科之義,便可洞明。無非恐人聞上來遣相之說,偏於空邊。誤
 │     ││  │ 會是絕對無相,則與實相之無相無不相相違。便非諸法如義,便非是法平等,便不得無
 │     ││  │ 上菩提之果,而不見如來矣。故切誡以莫作是念也。若作是念,乃邪見非正見故。論道
 │     ││  │ 理,論語氣,只此莫作是念一句,於義已足。今復接說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兩句者,蓋重
 │     ││  │ 言以申明之。使人知注重此兩句是要義,不可忽略耳。故莫作是念須連下兩句一氣讀之
 │     ││  │ 。若念字斷句,便覺下兩句重覆矣。
 │     ││  │   曾見清初一刻本。誤從念字斷句。又嫌下兩句重覆。遂刪去不字。而作如來以具足
 │     ││  │ 相故,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此大謬也。須知有一不字,含有雖不應取相,亦不應廢
 │     ││  │ 相之意在。語氣便雙照二邊,何等圓融活潑。若刪去不字,語氣便著於取相一邊,沾滯
 │     ││  │ 呆鈍,相去天淵矣。大智度論云:般若如大火聚,四面不可觸。豈可鈍置一語。試看本
 │     ││  │ 經文字,從無一字說煞。以文字論,亦是絕妙神來之筆。非羅什大師譯筆,不能妙到如
 │     ││  │ 此。取他譯本比而觀之,自知。此種清初刻本,幸他刻未仿效之。不然,今流通本中,
 │     ││  │ 又多一毒矣。
 │     ││  └─丑二 結顯正義
 │     ││◎「須菩提!汝若作是念,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說諸法斷滅。莫作是念,何以故?
 │     ││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於法不說斷滅相。◎
 │     ││   此科經義,甚為曲折細緻,當潛心領會之。流通本,菩提下皆有心字。唐人寫經皆無之。
 │     ││ 大約加入心字,起於五代,不應加也。
 │     ││   此科正是說明上來標示切誡一科文之所以然者,汝若作是念至說諸法斷滅一段,是說明上
 │     ││ 文作是念之所以然。何以故下一段,是說明上文莫作是念之所以然。上科正義,至此方顯,故
 │     ││ 標科曰結顯正義。汝若作是念,即謂作一如來不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之念也。
 │     ││   說諸法之法字,緊承具足相來。因具足相,是由修福而成。云何修福,廣行六度諸法是也
 │     ││ 。是故若說不以具足相,便無異說不用修六度法。豈非說成諸法斷滅乎。故曰說諸法斷滅也。
 │     ││ 中間又有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一句,何謂耶?當知世尊因後半部開章時,曾說無法發菩提。
 │     ││ 誠恐未能深解其義者,聞得後來又說,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無有少法可得。上科且
 │     ││ 說,若以色見我,是行邪道,不能見如來。勢必誤會曰:前所云無法發菩提之義,我知之矣。
 │     ││ 得菩提者,既無少法。且明明開示以色見為邪道。色者,相也。可見如來得無上菩提,全與具
 │     ││ 足相無關矣。此作不以具足相故得菩提之念之來由也。若作是念,便有第二念曰:具足相者,
 │     ││ 是由行六度法,勤修福德而來。所謂百劫修相好是也。今得菩提,既與具足相無關。且明明開
 │     ││ 示得菩提者無有少法。可見發菩提者,亦必不應有少法。但當一心趨入空寂之性而已。凡六度
 │     ││ 諸法所謂修福德修相好者,全不可放在心上。此所以開示無法發菩提耳。行人若如此誤會,與
 │     ││ 佛旨相背而馳矣。走入邪道矣。勢必一法不修矣。何以故?說成諸法斷滅故。尚得謂之發無上
 │     ││ 菩提乎?故切誡以莫作是念也。
 │     ││   由此可知佛說此科,正是說明為何作是念之所以然者。而佛於遣取相之際,忽然掉轉頭來
 │     ││ ,說此遣滅相一大科,又正是闡明前云無法發菩提之真實義者也。此科之關係重要也明矣。故
 │     ││ 頃言義甚曲折細緻,當潛心領會也。凡說理到精深處,切須細辨。不然,勢必差之毫釐,謬以
 │     ││ 千里,走入邪道而不自知,危險之至。此學佛所以宜開圓解,而以親近善知識為急務也。
 │     ││   何以故下,正明不應作是念之所以然。意若曰:前言無法發菩提者,是說不應存一念曰:
 │     ││ 此是無上菩提。以除其取著法相之病耳。何嘗說斷滅法相耶!故曰: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
 │     ││ ,於法不說斷滅相。夫前說無法發菩提時,巳說得明明白白,曰: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
 │     ││ 但當生起度生本應盡之責,雖盡亦等於未盡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後又言,若菩薩作是言
 │     ││ ,我應滅度無量眾生,則不名菩薩者,亦是說不可存一我能盡責之心。豈是說斷滅諸法乎。佛
 │     ││ 得菩提無少法可得,是說雖得而不存有所得,亦非斷滅諸法也。證法身,得菩提,必須福慧雙
 │     ││ 修。以福慧雙修,乃能悲智具足故也。何能言具足相絕對無關耶。乃竟如此誤會,大謬大謬。
 │     ││ 當知世尊大慈,因上來極力遣相,惟恐顢頇者,未能深解,難免無此誤會。故如是懇切告誡之
 │     ││ 耳。如是告誡者,非但為闡明無法發菩提之真實義。且意在開示學人,欲證平等法身諸法如義
 │     ││ 。必須盡歇狂心,一念不生而後可耳。何以故?動念便有分別執著故。故曰莫作是念也。由此
 │     ││ 言之,此中菩提字下,萬不能著一心字,顯然可見矣。
 │     ││   總而言之。開經來所說諸義,若無此別遣情執下兩大科文,便難徹底領會,則亦無從演說
 │     ││ 矣。當知自開經來演說種種兩邊俱遣的道理,皆是攝取此處兩大科之義而說者也。故此兩大科
 │     ││ ,為全經中重要關鍵。因其義可以貫通全經故也。
 │     ││   即如前半部,啟口便說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是說度盡眾生,而不
 │     ││ 著相。非說一生不度,而為斷滅相也。又說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是說行布施時,不應住
 │     ││ 相。並非不行布施,而成斷滅相也。所謂應如是降伏者,是執著與斷滅兩邊皆要降伏,不是降
 │     ││ 伏一邊。所謂但應如所教住者,即是兩邊降伏,兩邊不住。如是一無所住,自能得所應住。亦
 │     ││ 即是如所教住。故曰若心有住,則為非住也。所以世尊示同凡夫塵勞之相者,即是表示不執著
 │     ││ 具足相、三十二相,而又不斷滅相也。是之謂一如,是之謂平等。所以是經有無邊功德,而能
 │     ││ 信心不逆者,便為荷擔如來,增福滅罪,當得菩提。而此義甚深,必須深解。否則非驚怖而狐
 │     ││ 疑,便顢頇而狂亂矣。
 │     ││   不但此也。前云通達無我法者,是不但應通達不取法相之理,且應通達不滅法相之理。何
 │     ││ 以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非法相,亦復即著我人眾生壽者。必須於一切法相
 │     ││ ,既不取,又不滅,乃能證得平等一如之法性而無我。是真能通達者矣。故得此兩大科,全經
 │     ││ 便融成一片,義蘊畢宣。所以下科即以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圓滿收束。
 │     ││   此明非一非異兩大科文中,復有一極要之義。其義云何?所謂非常非斷是也。明非一一科
 │     ││ ,是說非常,三十二相之應化身,隨時顯現,生滅非常也,因其非常,故與常住之性非一也;
 │     ││ 明非異一科,是說非斷,具足相即是報得法身,故非斷也,因其非斷,故與常住之性非異也。
 │     ││ 雖然。此猶據隨宜之義而說,若依究竟了義說之,法、報、應,三身,皆是非常非斷。此兩大
 │     ││ 科文中,明明曰如來,指法身說也。明明曰具足相,指報身說也。明明曰三十二相,指應身說
 │     ││ 也。夫三身並說,以明不應取相,不應滅相者。蓋因其非常,故不應取也;因其非斷,故不應
 │     ││ 滅也。可見經旨,明明是顯三身非常非斷之義。豈能漏而不說乎。此義亦般若要義,不可不明
 │     ││ 者也。何以故?非常非斷之義明,非一非異之義,可因而更明。非一非異之義,若得洞明。然
 │     ││ 後見圓而知正也。然而其義甚不易明。諸大乘經論中,雖屢屢說之,而說得最詳最透者,莫過
 │     ││ 於十卷金光明經。今當引而說之,想為諸君所願聞也。
 │     ││   彼經曰:「依此法身,不可思議摩訶三昧,而得顯現。依此法身,得現一切大智。是故二
 │     ││ 身,依於三昧,依於智慧,而得顯現。」摩訶者,大也。三昧者,定也。大定對大智言。大智
 │     ││ 即大慧也。定慧從絕對之法身顯現,故皆曰大。皆曰大者,明定慧之均等也。明定慧均等者,
 │     ││ 顯寂照之同時也。定慧約修功言,寂照約性具言也。寂時照,照時寂,非言語心思所可及,所
 │     ││ 謂離名絕相。故曰不可思議。此句統貫大智。
 │     ││   二身,謂報身、應身也。蓋謂法身性體,本來離名絕相,寂照同時。但無修莫證。然若非
 │     ││ 性體本具,定慧之修功,亦無從顯現。故曰:依此法身,得現大定大智,此表面之義也。骨裏
 │     ││ ,是開示必須離名絕相,依本寂以修定,依本照以修慧。定慧修功,圓滿均等,便能寂照同時
 │     ││ ,便是證得法身。迨至法身證得,報應二身之相,即復顯現。故曰:是故二身,依於三昧智慧
 │     ││ 顯現。觀此段經義,可知必須離名絕相,以修定慧,方能證法身之性。然亦不斷滅報應二身之
 │     ││ 相也。報應二身,彼經譯名微異。通常所稱之報身,彼則譯為應身。通常所稱之應身,彼則譯
 │     ││ 作化身。一切經論及古德著述中,此等異名,常常遇之。初學每以為苦。然若細觀經旨,便知
 │     ││ 所指而得會通,亦不必畏其難也。
 │     ││   彼經又曰:「如是法身三昧智慧,過一切相,不著於相,不可分別,非常非斷,是名中道
 │     ││ 。」此明法身非常非斷也。法身三昧智慧者,意顯定慧圓足,便是法身。非此外別有法身。蓋
 │     ││ 三昧智慧,即指法身言。不可誤會法身、三昧、智慧是三件事。觀前來所引彼經依於法身云云
 │     ││ ,可以了然矣。何以故?從來皆說報身應身,從法身現。而彼經云:二身依三昧智慧得現。足
 │     ││ 證三昧智慧,即是法身也。所以凡夫本性,但稱佛性。有時則稱在纏法身,在障法身。從無有
 │     ││ 單稱法身者。正以其無有定慧。或雖有而不具足。既未證一真法界,未能寂照同時,何能稱法
 │     ││ 身哉。然則既須定慧具足,方名法身。可見法身不外定慧具足矣。
 │     ││   過一切相下四句,明義精極。過者,超過。過一切相,猶言超乎相外。既曰過一切相矣,
 │     ││ 又曰不著於相,何耶?過一切相句,明其無相也。性體大而無外,亦復小而無內,超然於一切
 │     ││ 對待之表,故無相也。
 │     ││   不著於相句,明其無不相也,因其無不相,乃有不著之可言也。蓋性雖非相,而一切相皆
 │     ││ 從性現。雖從性現,而性仍超乎其外,故不著也。此二句互明其義。因其超然,所以不著。因
 │     ││ 其不著,故知超然也。合此兩句之義,正所以顯性相之非一也。何以故?性雖隨緣現相,而仍
 │     ││ 超然不著故。此所謂不著,是言其法爾不著。何以見之。相皆生滅無常,而性之常住自若,不
 │     ││ 因其隨緣現相,便為此生滅相所妨也。可知其本來不著矣。故性與相非一也。此兩句,亦是說
 │     ││ 明法身與報應二身非一也。
 │     ││   不可分別句,所以顯性相之非異也。亦即是說法身與報應二身非異。何故不可分別而非異
 │     ││ 耶。彼經自明其義曰:「雖有分別,體無分別。雖有三數,而非三體。」蓋謂報應二身,只有
 │     ││ 相而無體,體惟法身而已。所以數雖有三,而體非三。相雖有別,體則無別。故不可分別之言
 │     ││ ,是約體說者。然亦是一語雙關,因其時時現分別之相,乃有不可分別之可說。所以不可分別
 │     ││ 句,一面固顯其體無有別。而一面卻顯其現相無休也。由是可知非一非異之界限矣。蓋以性融
 │     ││ 相,則非異;性相對舉,則非一也。
 │     ││   非常非斷,緊承上三句來。時時顯現體雖無別,而用則有別之相,故曰非常;然相雖非常
 │     ││ ,而法身之性,仍復過一切相,不著於相,故曰非斷。
 │     ││   或問:從來說法身常住。因其常住,乃名法身。故說法身非斷,其義易明。法身雖現報應
 │     ││ 等相,今云非常,亦是約相而說。然則何云法身非常耶?此義終難了然。答:所謂法身常住者
 │     ││ ,乃單約法身言也。然證得常住法身不生不滅之體已。若住於體,而不現相。則不能與眾生接
 │     ││ 近,何以利益眾生耶?故諸佛,諸大菩薩,為利益一切眾生故,恒現報身,及應化等身生滅之
 │     ││ 相,而不住著法身。就其有常住法身而不住言,故曰法身非常也。然雖不住,因其常在大定之
 │     ││ 中,故所現之相,儘管生滅熾然,而法身之常住自若。所謂過一切相,不著於相者,實由於此
 │     ││ 。故又曰法身非斷也。當知法身非常,正所謂不住涅槃。法身非斷,正所謂不住生死。兩邊不
 │     ││ 住,故曰是名中道。法身兩邊不住者,言其既不著於法身,亦不住著於報應等身也。此正寂照
 │     ││ 同時境界。非定慧功夫修到圓滿均等,不能至此境界也。本經啟口便令發大願,修大行,除其
 │     ││ 我執者,因此。以我執未化,必分別執著。少有分別執著,便不能兩邊不住。又豈能定慧均等
 │     ││ 。則寂照同時境界,何能達乎!
 │     ││   彼經復曰:「化身者,恒轉法輪,處處隨緣,方便相續,不斷絕故,是故說常。非是本故
 │     ││ ,具足大用不顯現故,說為無常。」彼經譯應身為化身,此明應身非常非斷也。是故說常,猶
 │     ││ 言故說非斷。以應身隨緣,恒現不斷,故說非斷也。無常猶言非常。非是本者,言應身非本性
 │     ││ 之體也。報應等身,皆本性顯現之相用,故非是本。用由本顯,非由用顯。報應二身已是用矣
 │     ││ ,不能更顯用。故曰具足大用不顯現。此句正明報應是相。相是生滅法,故說為非常也。
 │     ││   彼經又曰:「應身者,從無始來,相續不斷,一切諸佛不共之法,能攝持故,眾生無盡,
 │     ││ 用亦無盡,是故說常。非是本故,以具足用不顯現故。說為無常。」此明報身非常非斷也。彼
 │     ││ 經譯報身為應身故。不共之法,如十力、四無畏等,惟諸佛有之。菩薩亦未具足,故曰不共。
 │     ││ 攝持有兩義:此不共之法,為報身之智用,攝持於報身。一也。報身具此智用,遂能攝持眾生
 │     ││ 。二也。故接曰眾生無盡,用亦無盡。綜合上所引之經義觀之,非一非異,蓋有三義。
 │     ││   法身體也,報應等身用也,故非一。若以體收用,則不可分別,故非異。此一義也。
 │     ││   而法身之非常,是常而非常。二身之非斷,是斷而非斷。故法身之非常,乃二身之非斷。
 │     ││ 此性相之所以非異也。法身之非斷,是畢竟非斷。二身之非常,是畢竟非常。故法身之非斷,
 │     ││ 乃二身之非常。此性相之所以非一也。何以言之。法身之非常,是約相續現相說。經云不可分
 │     ││ 別者,明其相續現相,而體惟法身也。相續現相,故曰非常。體惟法身,故曰常而非常。法身
 │     ││ 之非斷,是約常住本體說。經云過一切相,不著於相,正明其常住本體。因其常住本體,故雖
 │     ││ 現相而能超然不著也。常住本體,故曰非斷。現相而復超然不著,故曰非斷是畢竟非斷。彼二
 │     ││ 身則不然。二身之非常,是約非是本體說。經云非是本故。既非本體,故曰非常是畢竟非常。
 │     ││ 故曰法身之非斷,乃二身之非常,性相之所以非一也。何以故?一常住本體,一非是本體故。
 │     ││ 二身之非斷,是約現相相續說。經云相續不斷故。既顯現相續,故曰非斷。故曰法身之非常,
 │     ││ 乃二身之非斷,性相之所以非異也。何以故?同是約現相相續說故。此非一非異之又一義也。
 │     ││   又復三身非常非斷之名,非異也。而法身非常非斷,與二身非常非斷之所以然,則非一。
 │     ││ 此又非一非異之一義也。
 │     ││   總之說一有種種一,說異有種種異。且一之中有異,異之中有一。是故說一說異,非也。
 │     ││ 說不一不異,亦非。說一說異,是也。說不一不異,亦是。然則非可說,非不可說。執則皆非
 │     ││ ,不執則皆是耳。當如是見,當如是知。如是見者則為圓見,如是知者乃是正知。
 │     ││   或曰:由上所引經觀之,可見報應二身,同是生滅相,同一非本。何故本經約應身明非一
 │     ││ ,約報身明非異耶?須知應化身之相續,是證法身後,方便隨緣所現。且輪王亦有之。而法身
 │     ││ 性體,則常住不變。其為非一,最為顯明。故約應化之三十二相,以明非一也。
 │     ││   若夫報身。是與法身同時成就。故本經曰:以具足相故得無上菩提。正明其成就具足相,
 │     ││ 即是證得無上菩提也。當著眼故字。且如金光明經明報身之義曰:「應身者(即是報身)從無
 │     ││ 始來,相續不斷。」相續不斷句,報應所同。此明其與法身非一也。從無始來句,報身所獨。
 │     ││ 即明其與法身非異也。當知法身可云無始。報身須無明盡後,乃始證得。今云從無始來何耶?
 │     ││ 此義甚精,細剖方明。
 │     ││   蓋報身有二種名,一曰自受用報身,一曰他受用報身。本經曰具足相,金光明經曰相續不
 │     ││ 斷,曰眾生無盡,用亦無盡,皆是約他受用邊說。然必自受用之義明,他受用之義方明。
 │     ││   今先言自受用。自受用報身非他。即指自利之內證圓智而言,假名為身耳。此智固由修功
 │     ││ 而現,然實性體本具。若非本具,修亦不現。譬如鑽水不能出火,煮砂何能成飯。然則性體無
 │     ││ 始,此智亦復無始矣。故自受用報身為無始也。
 │     ││   再約他受用言之。自受用,他受用,名雖有二。其實是一。蓋約內證自利之圓智言,曰自
 │     ││ 受用。約現相利他之大用言,曰他受用耳。既曰圓智,必有大用。若無大用,何名圓智。一表
 │     ││ 一裏,似若有二。然而表裏合一,乃得身名。故名二而實一也。且智是性具,用亦何嘗不是性
 │     ││ 具。故他受用報身,亦為無始也。綜上諸義,報身與法身非異,其義顯然。故約報身之具足相
 │     ││ ,以明非異也。若克實論之。即應化身亦可云無始。何以言之。應化身為修種種法,通達俗諦
 │     ││ 之事。功行圓滿,得大自在。故能隨眾生意,現種種身。然何以通達俗諦之事乎。由於通達真
 │     ││ 諦之智故也。可見事攝於智矣。是故報身無始,應身亦復無始。然則何故獨以應身明非一耶。
 │     ││ 報身與法身親,應則較疏之故。何謂親耶?他受用,為所現之相用,是表。自受用,為所具之
 │     ││ 智慧,是裏。然相用之現,即現於智慧。而智慧之具,即具於理體。且理智一如,亦無能具所
 │     ││ 具之分,能現所現之別。故無論自他受用,實與理體冥合為一,故親。親故非異也。何謂疏耶
 │     ││ 。應化身雖亦具於理智亦無能具所具,能現所現等分別。然專屬外現之相,故疏。疏故非一也。
 │     ││   試觀金光明經所說,便可了然。其明報身之義,既曰無始,又曰攝持不共之法。舉內持為
 │     ││ 言者,正明其與法身親也。其明應化之義,則曰處處隨緣方便。舉外隨為言者,正明其與法身
 │     ││ 疏也。總之,明得非常非斷之義,則非一非異,其義乃得徹底。即諸法一如,是法平等諸義,
 │     ││ 亦皆徹底。何以故?三身皆非常非斷而非異,故一如也。然非常非斷又各有不同而非一,故雖
 │     ││ 一如而不妨有諸法也。且一中有異,異中有一。故差別是平等中現差別。平等是差別中現平等
 │     ││ 。亦不隔別,亦不混濫。行布不礙圓融,圓融不礙行布。此之謂圓中。遮照同時,存泯自在矣
 │     ││ 。豈第兩邊不著已哉。而扼要之修功,惟在不取相,不滅相,而以性為中樞。迨已證得空寂性
 │     ││ 體。以熏習力故,便亦不取不滅,隨機應緣,大用無盡。豈但相不住,性亦不住,並不住亦不
 │     ││ 住矣。而大圓鏡智之中樞自若也。此之謂以無我人等修一切善法則得無上菩提。
 │     ││ 此之謂金剛般若波羅蜜,所以傳佛心印者也。通達此理以念佛,便得理一心,必生常寂光淨土
 │     ││ ,願與諸君共勉之。
 │     │└─壬三 約不受福德結無我 分二
 │     │   此科判中約字之意,蓋謂一切皆無我,今不過約不受福德一法以明其義耳。如上來無聖無凡
 │     │ ,非一非異之理,亦是法法皆然。但約度生及性相為言者,取其較易領會耳。約字,猶普通所說
 │     │ 之就。內典捨就用約者,以就義膚淺,約義精深故也。蓋約有約略義,明其姑舉一事為例,未及
 │     │ 一一詳說。又約有約束義,若網有綱,提其綱,則全網就範。明其雖僅言此一事,而綱領已得,
 │     │ 其餘可以類推。又約有要約義。譬如契約,久要不忘。以顯此所明義,極為契合。可以徵信而無
 │     │ 謬失。若用就字,三義皆無。曾有疑約字生僻,不如就字普通者。茲乘便一說之。凡唐以前古德
 │     │ 言句,後學未可輕議也。不約他事,獨約不受福德言者,承上文來也。上文具足相,影含修福德
 │     │ 。是明得無上果者,不廢修福。此科緊承其義而闡明之曰:修福何可廢,但須不受不著耳。並補
 │     │ 足之曰:不可聞不廢修福而又生貪著也。故得此科,上科之義更周匝圓滿。所謂文不接而意接也。
 │     │ ┌─癸一 結無我 分二
 │     │ │┌─子一 明無我功勝 分二
 │     │ ││┌─丑一 引事
 │     │ │││◎「須菩提!若菩薩以滿恒河沙等世界七寶布施;◎
 │     │ │││   流通本作持用布施。柳書、慧本,無持用字。以七寶布施,已含有持用意在矣。
 │     │ │││   後半部校顯經功,只一二處。然亦意不在校顯,不過借作別用:
 │     │ │││一、藉以作一段落。二、藉以顯明他義。
 │     │ │││ 如此中,既借布施福德,顯成不受者之為得無我忍。復借無我功勝,結束前文所言菩薩
 │     │ │││ 應通達無我法之義耳。前半部中所以說無數寶施,乃至以無數命施,皆未稱為菩薩,而
 │     │ │││ 此中獨舉菩薩為言,其必有深意可知。連下文讀之,便可恍然,乃是互相影顯之文也。
 │     │ │││ 蓋此科雖僅言寶施,意則含有此人已知一切法無我,故稱菩薩。但猶未成忍,故不及後
 │     │ │││ 菩薩耳。於何知之。試觀下文云: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
 │     │ │││   前半部中,無論寶施、命施,概言福德,未言功德。而此則云前菩薩所得功德。前
 │     │ │││ 菩薩七寶布施,以功德稱,必其已知離相修慧,非但知著相修福之人可比矣。因言功德
 │     │ │││ ,因稱菩薩。夫有我者必不能離相,故知其意含此人已知一切法無我也。況前云若菩薩
 │     │ │││ 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然則若非知法無我,其不稱之為菩薩也決矣。總之
 │     │ │││ 此三約不受福德一大科文中,一字一句、一名稱,皆含極精之義,不可忽略。恒河沙等
 │     │ │││ 世界,謂世界等於河沙,猶言無數世界。以者,用也。滿者,充滿。謂用充滿無數世界
 │     │ │││ 之七寶行施也。此科不過引一布施多福之事,以為下文不受作張本耳。
 │     │ ││└─丑二 較勝
 │     │ ││◎「若復有人,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此菩薩勝前菩薩所得功德。◎
 │     │ ││   上文寶施菩薩,既影有知法無我意。此中得忍菩薩,亦影有寶施意。觀下文不受福德
 │     │ ││ ,所作福德,等句,則此菩薩之大作布施福德,顯然可見矣。因其大作福德而不受,所以
 │     │ ││ 稱其得成於忍也。不然,得忍與否從何知之。故此科與上科之文,其為互相影顯,決無疑
 │     │ ││ 義。此義既明,便知經旨並非不重視福德,惟當不著不受而已。則此中知一切法無我,得
 │     │ ││ 成於忍兩句,經旨亦實趨重於得忍。曾見數家注釋,因未明瞭影顯之義,遂將成忍句,看
 │     │ ││ 成帶筆。因謂前菩薩但知修福,此菩薩則知法無我,故功德勝前。此修福所以不及修慧也
 │     │ ││ 云云,大失經旨矣。何以故?若是此意者,則前來切誡莫作不以修福德得菩提之念,何謂
 │     │ ││ 乎(如於法不說斷滅相一科所云)?謬甚謬甚。
 │     │ ││   一切法不外境、行、果。境者,五蘊、六根、六塵等是;行者,六度、萬行等是;果
 │     │ ││ 者,住、行、向、地乃至無上菩提等是也。無我者,謂一切染淨諸法,不外因果。因果即
 │     │ ││ 是緣生,緣生體空。故一切法中本無有我。當知所謂我者,非他。即眾生無明不覺,於一
 │     │ ││ 切法中,妄生分別執著之見,是也。而一切法性,本來空寂,那有此物。因其本無,故當
 │     │ ││ 除之也。知一切法無我之知,即是解也。謂領會得一切法性,本來空寂也。蓋一切法無我
 │     │ ││ 五字,是理。知之一字,是智。得成於忍者,謂一切法性本來空寂無我之理,與其知之之
 │     │ ││ 智,已能冥合為一矣。忍者,忍可。契合無間之意,猶言合一也。理智合一,明其我執已
 │     │ ││ 化也。功行至此,是之謂成。云何而成?由於熏修,故曰得成。得成者,猶言熏修得有成
 │     │ ││ 就也。非精修功到,云何能成耶?故此兩句,上句是解,下句是行。合而觀之,是明此菩
 │     │ ││ 薩解行成就也。又復上句知是慧,下句忍是定。合之,便是定慧均等。因其定慧均等,所
 │     │ ││ 以解行成就也。所以所得功德,勝過前菩薩也。因前菩薩解、行、定、慧,其功行猶未能
 │     │ ││ 達於冥合為一。則是其知之之智,於一切法無我之理,尚未做到安安而不遷地位,故不及
 │     │ ││ 也。解行忍字之義,猶言安安不遷也。
 │     │ ││   自前第三大科中,標示若菩薩通達無我法者,如來說名真是菩薩,以後,至此方始歸
 │     │ ││ 結。可知上來所說,皆是無我法,而令菩薩通達者。但必須功夫做到得成於忍,方為真實
 │     │ ││ 通達,真是菩薩耳。何以故?通者,明通也,即指解言;達者,到達也,即指行言。故通
 │     │ ││ 達云者,即謂解行具足。解行具足,故曰真是菩薩也。故不可將通達二字,但作明理會也
 │     │ ││ 。須知解固居行之先。然非如法實行,確有經驗,何能深解?前云行由解出,解因行成,
 │     │ ││ 二語,即通達之真詮。如是通達,乃得成忍耳。
 │     │ │└─子二 明由其不受
 │     │ │◎「須菩提!以諸菩薩不受福德故。」◎
 │     │ │   流通本,須菩提上有何以故句。柳書、慧本,無之。此中本有一故字,已顯釋明上文之
 │     │ │ 意。何需加何以故耶。曾見數家注解,謂此科是釋上文功德勝前之故。大謬。上文已自說明
 │     │ │ ,功德勝前,因其成忍矣。何須更釋。當知此科是以不受之義,釋明成忍之故者耳。夫成忍
 │     │ │ 者,所謂證也。此科釋之云:何以謂之證耶?不受是也。蓋成忍之言,正是開示學人,功夫
 │     │ │ 必須做到如此,方能無我。故須釋明成忍之所以然。若功德勝前,原是帶筆,何必特加解釋
 │     │ │ 。況前文已經說明耶?
 │     │ │   云何不受。下科方明其義。今亦無妨說其要旨。所謂不受者,無他。廣行布施六度,若
 │     │ │ 無其事之謂。此非真能忘我者莫辦。是其功行,已到爐火純青之候,故曰得成也。諸菩薩,
 │     │ │ 非實有所指。猶言一切菩薩。以者,因也。意謂,凡是菩薩,因其修福不受,方於無我成忍
 │     │ │ 。此菩薩亦復如是不受,故曰成忍耳。上文言所得功德,此中言不受福德。正明其因不受故
 │     │ │ ,所作福德,盡成無漏之功德也。
 │     │ │   上引事文中,不曰以滿無數世界之七寶布施,而必以等於河沙為言者,亦寓精義。蓋明
 │     │ │ 自不受者視之,如彼無數寶施,等於泥沙耳。其細已甚,何足道哉。此其所以能不受也。若
 │     │ │ 視為甚多甚盛,便已心為境轉矣。心有其境,名之曰受。今曰不受,正明其心空無境也。
 │     │ │ 思之思之,此亦欲不受不著者之妙觀也。
 │     │ └─癸二 明不著 分二
 │     │  ┌─子一 請明其義
 │     │  │◎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云何菩薩不受福德?◎
 │     │  │   長老請問,蓋有三意:
 │     │  │一、既已修之矣,而又不受。則初何必修。恐不得意者,生出誤會。此請問之意一也。
 │     │  │二、不受者,謂拒而不納乎。福德之至也,因果一定之理,豈能拒而不納。然則何謂不受耶
 │     │  │  ?此請問之意二也。
 │     │  │三、上言得忍,由於不受。然何以能不受耶?長老請問,意在俾大眾徹底明瞭,皆能達於不
 │     │  │  受之地。此請問之意三也。故特標以須菩提白佛言句,使知此問之要。應於下科開示,
 │     │  │  加意體會也。
 │     │  └─子二 釋明不著
 │     │◎「須菩提!菩薩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故說不受福德。◎
 │     │   初句言作福德,使知雖不受而應作。不可因不受之言,誤會修福可緩。當知作福德,即是修
 │     │ 六度,是從大悲心出。諸佛如來,以大悲心為體。因於眾生,而起大悲。因於大悲,生菩提心。
 │     │ 云何可緩乎!第一重問意可以釋然矣。次,三句,言不應貪著,故說不受。使知所謂不受者,非
 │     │ 拒而不納,乃不貪著耳。不貪著者,福德之有無,絕不在念之謂。蓋明若為求福德以修六度,是
 │     │ 名貪著,則是利益自己,非為利益眾生。非大悲心,非無上菩提矣。故不應也。知此,第二重問
 │     │ 意可釋然矣。作福德,不著空也,大悲也。不貪著,不著有也,大智也。悲智具足,空有不著,
 │     │ 是名中道。且著者,住也。不應貪著,即是應無所住。合之上句,即是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正是
 │     │ 回映經初所說。且修福不著,亦即最先所說度盡眾生而無所度之意。皆所以降伏我執者。此經宗
 │     │ 旨,在無住降我。故說至成證時,歸結到無住降我上。精神義趣,一線到底,一絲不紊也。
 │     │   然則上文何不徑曰:以諸菩薩不貪著福德故。豈不直捷了當。何故先說不受,再以不著釋之
 │     │ 。當知上科說不受,是開示云何而為成忍。蓋成忍即不受之謂也。大智度論云:「一切不受,是
 │     │ 名正受。」正受者,三昧是也。亦謂之定。亦謂之忍。然則不受之言,乃成忍之注腳要語,豈能
 │     │ 不特特標出。至於此說不著,則是開示云何而能不受。換言之。上科先告以成證之境界,乃是一
 │     │ 切不受。此科復告以成證之方法,不外經初所言應無所住行於布施也。云何證、云何修,指示得
 │     │ 極親切、極扼要。故不受、不著,兩說皆不可少。
 │     │   且當知行人一切皆不應著。迨至不著功醇,便成不受。故不受亦是一切不受。茲不過約福德
 │     │ 以明義耳。蓋所以受者,由於著。所以著者,由於貪。所以貪者,由有我。而我之所貪,莫過於
 │     │ 福。故約福德言之耳。知此,第三重問意可釋然矣。
 │     │   總之,平等法界,本來一切法無我。學人先當開此正知。如是知已,便如是行。云何行耶?
 │     │ 最初所說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此中所說所作福德不應貪著,是也。換言之,便是廣修一切法而行
 │     │ 若無事。久久功醇,則心若虛空。雖一切法熾然行之,不厭不倦。而相忘於無何有,是之謂不受
 │     │ 。不受者,形容其一心清淨,不染纖塵也。且自然如是,而非強制。恒常如是,而非偶然。則悲
 │     │ 智具足矣,定慧均等矣,分別執著之我相我見,化除殆盡矣。至此地位,無以名之,名曰得成於
 │     │ 忍。然此猶菩薩境界,而非佛也。故繼此而明諸法空相,本來不生。若至於一念不生,不生亦無
 │     │ 。則隨順而入如來平等法界矣。聞斯要旨,當靜心思惟之。
 │     └─辛二 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 分二
 │   向後經文,正是點滴歸源之處。故其所含之義,甚廣、甚深、甚細,若但解釋本文,為文所拘,必說不徹
 │ 底。又如何聽得徹底,惟有先將所含要旨,發揮透徹。則說至本文時,便可數言而了。此亦講演高深道理之一
 │ 種方法也。
 │   上來所說,千言萬語,一言以蔽之,曰無住而已。云何無住?所謂不住於相是也。何故不住相?所謂若心
 │ 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是也。當知欲不住相,必須其心不取。不取,正為破我。而破我,正為證一如平等
 │ 之一真法界。此一法界,即是常住不動之法身,稱為如來者是也。
 │   總之,全經所說之義,不外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八個字。不過直至最後,始將此八個字點明耳。以是之故
 │ ,此諸法空相一大科經義,乃是融會全經旨趣而究竟徹底以說之者。所謂點滴歸源是也。故其所說更圓更妙。
 │   即如全經皆說無我,至此則說無我原無。夫無我尚無,則是無住亦無住矣,不取亦不取矣。何以故?一切
 │ 法本不生故。且亦無所謂不生,何以故?法即非法,相即非相故。夫而後究竟無我矣。無我亦無矣。
 │   由是可知上來所說無聖無凡,非一非異等義,乃是即聖凡而無聖凡,正一異而非一異,忘其為不受而名不
 │ 受。故雖無聖凡,而無妨成聖成凡。雖成聖成凡,而依然無聖無凡。一異等等,莫不如是。
 │   則亦無所謂兩邊,無所謂著,無所謂中。何以故?一且不存,那有兩,更那有邊,那有中耶!非畢竟無也
 │ 。雖紛紛萬有,而有即是無也。何以故?本不生故,是之謂如如,是之謂不動,是之謂不取。
 │   蓋生心不取,即是取矣!生心不動,其心早動矣!生心如如,尚何如如之有耶!生心除我,則我見我相儼
 │ 然也。若不知向此中薦取,縱令辛苦勤修,終是打之繞、添葛藤也。
 │   總之,此一大科所說,正是極力發揮不取於相、如如不動,至究竟處。即是引導學人,觀照深般若處。亦
 │ 即令一切眾生,得大自在處。經文既眼光四射,面面玲瓏。聞者亦當眼光四射,面面玲瓏。未可死在句下,隨
 │ 文字轉。當凝其神,空其心。字字句句,向未動念處體會。若沾滯一毫攀緣相,名字相,便無入處。
 │   頃所言當向此中薦取,不辭葛藤,為重言以申明之。標題曰空相者,含有本無相,不取相,兩義。蓋此一
 │ 大科,正是說理體。亦正是說修功。行人應先明瞭理體本來無相,所以應不取相。且體既無相。故修不取者,
 │ 便時時處處,皆應觀照諸法本來無相之理體。是之謂全性起修,全修在性。
 │   然則欲學般若無住之行,何必局定從頭修起哉。便可徑從諸法空相起修也。故曰當向此中薦取也。
 │   當知大乘圓教,亦有漸次,亦無漸次。故禪宗曰:直指向上。向上者。趨向本源之謂。直指者,剪去枝葉
 │ ,一眼覷定本源處,單刀直入是也。若將此語看呆,以為惟看話頭法門,可以如是觀照而直入。念佛及修其他
 │ 法門者,便不能作此觀照本源功夫,自失善利,孰過於此。
 │   凡了義經,無一句不徹底,無一法不是徹首徹尾。所以說理處,即是說修處,且一直貫到證果處。所謂教
 │ 、理、行、果,雖分為四。然若執定是四件事,豈非行果外別有教理,尚何教理之足云!以是之故,了義經中
 │ ,語語能證道,句句可入門也。
 │   以彌陀經言之。如執持名號,一心不亂兩語,固然說有前後,執持句是下手處,一心句是執持之功效。
 │ 然若不能體會一心以起修,終亦不能做到執持也。然則一心不亂,豈可僅作功效觀之乎。
 │   以此經言:句句說理、說修,即無一句不可以貫通全經。豈獨此一科為然。故隨拈一句,皆可從此悟道。
 │ 昔禪宗六祖因聞應無所住而生其心句而得徹悟。後人乃執定全經中惟此一句最妙,此正所謂隨人腳後跟轉也。
 │   若真是伶俐漢,知得大乘佛說是法印者。便可隨拈一句,以印之於事事法法。換言之。便是事事法法,都
 │ 向這法印上理會之,如此方是會用功人。則行住坐臥,不離這個,易得真實受用也。何況此一大科,語語說的
 │ 是心源。佛之所證,證此也。若以為此是如來境界,非初學所及。難道學人不應返照心源乎?
 │ 其為大錯,更何待言。
 │   夫返照心源,固非易事。然不向源頭上觀照,而尋枝覓葉,如何修得好!源頭上能觀入些些。一切修功,
 │ 皆可迎刃而解矣。此如學為文字者然,少得經、子,及秦漢人氣習,下手便出人頭地。修行亦復如是,當如是
 │ 知也。古德云:不可高推聖境,自生卑屈,真吃緊語也。
 │      ┌─壬一 泯相入體 分三
 │      │┌─癸一 約聖號明離去來 分二
 │      ││┌─子一 斥凡情
 │      │││◎「須菩提!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
 │      │││   諸法空相句,是大乘法印。不來不去等句,莫非法印。法印者,一切法皆可以此義印
 │      │││ 定之之謂。今不過約如來聖號明之,以示例耳。須知來去等,皆是對待之事相。欲證絕對
 │      │││ 體者,必當泯諸對待,空其虛相。何以故?一切法性,本來非相故。此約性體以明諸法本
 │      │││ 來空相也。若約修功言諸法空相者,謂空其諸法之相也。即泯相入體之意。
 │      │││   如來本性德之稱。乃此人執著來字,則有來必有去矣。既有來去,復聯想到坐臥。此
 │      │││ 明倘著一相,必致愈引愈多,萬相紛紜,永永不得清淨。以示讀經聞法,不可著文字相也
 │      │││ 。此人完全門外,聞稱如來,心中遂儼若有一來去,以及行住坐臥等,相相不一。
 │      │││   四若字,形容其心逐相而轉,起滅不停。恍若有睹,神情如畫。作此言者,是以凡情
 │      │││ 測聖境,全未瞭解如來之義。故曰是人不解我所說義。我字指如來,謂不解如來二字所明
 │      │││ 之義也。亦可指佛。佛所說法,無往而非令人離相證性。乃至語言文字,皆不可執。此人
 │      │││ 全不知性,著於名言。是於佛說之義,毫無領會。故曰不解我所說義。呵斥此人不解,正
 │      │││ 欲一切人深解空相之義趣也。
 │      ││└─子二 釋正義
 │      ││◎「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
 │      ││   如來即是法身。法身常住不動。無所謂來去也。法身遍一切處,亦無需乎來去也。其見
 │      ││ 有來去者,乃應化身耳。此身是緣生法。謂隨眾生機感之緣而生起者也。換言之,即謂此示
 │      ││ 現之身,皆自眾生眼中視之云然耳,如來固未嘗動也,此之謂緣生。何以明其然耶?試思佛
 │      ││ 既示現矣。眾生何故有見,有不見?何故有時見,有時不見?蓋得見與否,皆視眾生之心如
 │      ││ 何。心淨則佛現矣,遂名之曰來。心濁則佛隱矣,因名之曰去。心淨心濁,全由眾生。故應
 │      ││ 化身之隱現,亦全由眾生。故曰隨緣生起也。然而有緣亦必有因,其因為何?前所謂慈善根
 │      ││ 力及成就二智是。所以隨感即現,並不起心作念;所以雖隨方示現,而若無其事,法身之不
 │      ││ 動自若,初不住於來去之相也。然雖法身不動,而恒常示現應化身,從不斷絕。亦不住於不
 │      ││ 動之體也。是之謂如如不動。
 │      ││   明其雖如如,而是不動的;雖不動,而是如如的。故雖見有來去,實則不來不去;雖不
 │      ││ 來不去,無妨見有來去。此中曰:無所從來,亦無所去。非謂畢竟無來去也。是說來亦無處
 │      ││ ,去亦無處。兩所字最要。無所者,無處也。形容法身本遍一切處,豈更有來處去處乎?既
 │      ││ 是來去而無來去之處。可見雖來去,而實未嘗來去。乃未嘗來去,而現有來去耳。此意即是
 │      ││ 住而無住,無住而住。乃離相之極致。何以故?來去與不來去之相俱離,故曰極致也。
 │      ││   總之,來去是從不來不去上見,不來不去是從來去上見。不但離盡有相之相,並離盡無
 │      ││ 相之相矣。蓋真如,實相,本來如是。真如者,無可遣,名真,亦無可立,名如也。實相者
 │      ││ ,雖無相,而亦無不相也。所以結之曰:故名如來。名者,假名。不但來是假名。如亦是假
 │      ││ 名也。何以故?真如而曰來,即謂其不住涅槃。蓋真如之體本不動,而今曰來。然則所謂如
 │      ││ 者,名而已矣。實不住於不動之真如也。既來矣,而曰如。即謂其不住生死。蓋來去之相為
 │      ││ 生滅,而今曰如。然則所謂來者,亦名而已矣。實不住於生滅之來去也。總以明其無我之極
 │      ││ ,隨感斯應,緣會則現,毫無容心而已。毫無容心者,一念不生之謂也。念且未生,心何嘗
 │      ││ 動哉。
 │      ││   此科雖是約法身以明義。實則二身之義,亦已兼明。善通達者,便當返觀自己五蘊色身
 │      ││ ,雖有來去。而本具之佛性,實不來不去。便從來去皆不上契入。
 │      ││   彼來去之相,何足置念哉。迨至契入性體,則任其來去現相,可也。更何必置念哉。則
 │      ││ 不執不斷,遮照同時矣。
 │      ││   念佛人尤當通達此理。須知彌陀來接,而初未嘗來也。往生西方,而亦未嘗去也。然雖
 │      ││ 未嘗來去,亦何妨現來現去。何以故?不來不去者,理體也。有來有去者,事相也。理事從
 │      ││ 來不二,性相必須圓融。故儘管不來不去,不礙有來有去;儘管有來有去,其實不來不去。
 │      ││ 最要緊者,即是來去要在不來不去上體認;不來不去即在來去上做出。此是念佛求生之要訣
 │      ││ 。得此要訣,決定往生,且決定見佛。孰謂修淨土無須學般若,且疑般若妨礙淨土乎?
 │      ││   更有要義,須徹底瞭解者。夫相,依性而現者也。性,由相而彰者也。性相二者,一表
 │      ││ 一裏,從不相離者也。然則佛經令人離相何耶?當知所謂離者,非謂斷滅,但不應取耳。
 │      ││   夫性相二者,既是一表一裏而不能離。然則獨不應取相,何耶?當知此因凡夫自無始來
 │      ││ ,只知認相,逐相而轉。於是我人、彼此、高下、厚薄、精粗、美惡種種對待之相,迭起繁
 │      ││ 興,牽枝帶葉,相引愈多。遂致分別執著,因之而日甚。我見因之而日深。貪瞋三毒等煩惱
 │      ││ ,因之而繼長增高。乃至造業無窮,受苦無邊。
 │      ││   今欲救之,須斷三毒。欲斷三毒,須除我見。欲除我見,須不分別執著。而欲不分別執
 │      ││ 著,則須離相。故離相云者,意在除其分別執著之我見耳。非謂畢竟離也。故曰不取非法相
 │      ││ 。又曰不說斷滅相。即是顯示離相之真實義,使不致於誤會也。
 │      ││   總之,離相者,為令回光返照以證性也。性既證得,正須現相。然欲證果後,不沈空滯
 │      ││ 寂。又須修因時,觀空而不偏空。此所以既令不取,復令不滅,兩邊不著耳。
 │      ││   且佛理、佛說,無不圓妙。雖只說不取相,其實已通於性。何以言之。一有所取,便成
 │      ││ 為相而非性矣。故二乘偏於性邊,佛則呵斥之曰:沈空滯寂,未能見性。蓋曰沈、曰滯,即
 │      ││ 形容其取著之相也。沈滯之相現,不沈滯之性隱矣。故曰未見性也。所以不取相一語,貫徹
 │      ││ 二邊,當如是領會也。
 │      ││   至如此中,不曰有來去,亦不曰無來去。但曰無所從來,亦無所去。雙照二邊,尤為圓
 │      ││ 融。何以故?若定說有來去,則偏於相邊矣。若定說無來去,又偏於非相邊矣。今如是雙照
 │      ││ 二邊而說,正顯性相雙融之義也。性相雙融,便是平等一如也。又如如來一名,雖以稱法身
 │      ││ ,其實已含有二身。不然,來字無所屬矣。所以即此名稱,已足顯明雖有三數,而非三體之
 │      ││ 義。前約如字明義,則通於諸法邊,而曰諸法如義。今約來字明義,則通於不來不去邊,而
 │      ││ 曰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此皆世尊苦口婆心,教導學人於佛說之一切法,皆當如是瞭解。便
 │      ││ 能通達乎性相一如,法界平等也。
 │      ││   何以故?若瞭解得雖不來不去,而現有來去。可知法身常現報化等身,而不斷絕。所以
 │      ││ 修因時,不應斷滅相也。若瞭解得雖現有來去,而實未嘗來去。可知報化等身,不能離法身
 │      ││ 而別有。所以修因時,不應執著相也。瞭解乎此,則前來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及即非
 │      ││ 是名等義,皆可徹底了然矣。
 │      ││   而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之義,亦由是而通達矣。蓋如而來,即不滅相之謂也。來而
 │      ││ 如,即不著相之謂也;而若見諸相非相者,意謂即諸相而見其非相,便是不著不滅,便與如
 │      ││ 來之義相應,故能見如來也。
 │      │├─癸二 約塵界明離一多 分二
 │      ││┌─子一 明微塵非多 分三
 │      │││┌─丑一 問微塵多否
 │      ││││◎「須菩提!若善男子、善女人,以三千大千世界碎為微塵。於意云何?是微塵眾,
 │      ││││ 寧為多不。」◎
 │      ││││   微塵世界,前雖已說。然此科文中,重在碎合二字。因其可碎可合,足證微塵世界
 │      ││││ 之相,皆是緣生,當體即空。而法性中,本無此等等相(讀去聲)別也。故雖不斷滅,
 │      ││││ 而不可執著耳。蓋前來雖屢說即非是名,皆只說了是相非性之當然。今約塵界明其可碎
 │      ││││ 可合,則是徹底說其所以然。此義既明,一切即非是名處,可以類推矣。
 │      ││││   以三千大千世界碎為微塵,即此一語,便是點醒愚癡凡夫,勿執世界為實有也。何
 │      ││││ 以故?以偌大世界而可碎,足證世界是虛幻相,豈實有乎?若其實有,豈能碎乎?所謂
 │      ││││ 碎者,是明世界乃無數微塵集合之相。除微塵外,別無世界。發菩提心者,應作如是觀
 │      ││││ 。觀照世界莫非微塵,不可執為實有。非真捶而碎之也。上曰善男子、善女人,即指發
 │      ││││ 菩提心之人言也。
 │      ││││   於意云何?探驗見地之辭也。若知微塵之眾多,是由世界碎成,則世界之為假有也
 │      ││││ 明矣。然若執有眾多,是又誤認微塵為實有也。當知世界微塵,大小雖殊,無實則一。
 │      ││││ 佛說碎界為塵,原欲破人執實世界之見。若塵之非實不明。則界之非實,終不能徹底盡
 │      ││││ 明。蓋世尊本意,是欲人徹底瞭解世間所有,大至世界,小至微塵,莫非虛妄。當體即
 │      ││││ 空,不可執著,不必貪戀。故須探驗見地如何也。此中碎字,與下文合字,此中眾多字
 │      ││││ ,與下文一字,遙遙相對。正是文中之眼,正欲人於此中領會真實義也。
 │      │││├─丑二 明多即非多
 │      ││││◎「甚多,世尊!何以故?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則不說是微塵眾。◎
 │      ││││   流通本,甚多上有須菩提言句,古本無之。答甚多者,約微塵之虛相言。且表示其
 │      ││││ 已能瞭解世界之非實有也。一世界,不過多微塵耳,豈實有世界耶!更表示其復能瞭解
 │      ││││ 微塵亦非實有。何以故下,釋明此意。意謂世尊先說世界碎為微塵。乃探驗見地時,則
 │      ││││ 云微塵眾。特特加一眾字。眾者,集合之義也。然則微塵亦為集合之幻相也,明矣。則
 │      ││││ 與世界之為集合而成之幻相何異。可知其亦非實有矣。故曰:若是微塵眾實有者,佛則
 │      ││││ 不說是微塵眾也。由此可見甚多之答,正所以顯其為集合之幻相耳。故曰:答甚多者,
 │      ││││ 約虛相言也。
 │      ││││   須知界碎為塵,其數之多,誰不能知。何必問哉。足見問意著重在眾字。而此意恰
 │      ││││ 為長老窺破,是之謂心心相印。所以為般若會上當機人,所以能代教菩薩。
 │      ││││   古德勘驗學人,往往故設疑陣,亦是此意。微塵何以為集合之相耶。所謂一微塵可
 │      ││││ 析之為七極微塵。一極微塵可析之為七鄰虛塵。虛者,空也。鄰虛,猶今語之等於零也
 │      ││││ 。所以微塵是集合之幻相,並非實有。長老何不徑舉此義說之。而必在眾字上顯其非實
 │      ││││ 者,何故?此有深意二:
 │      ││││一、因佛既如是說,故依之以明義。依佛語以明義者,所以教導讀經聞法者,凡佛所說,
 │      ││││  字字皆具精義。應當諦聽,不可忽略一字也。
 │      ││││二、佛時外道,每將世間事物,層層分析,分析至於不可分。而猶為實有。正如今之化學
 │      ││││  家然。分析世界各物,為若干種原質。初不可分者,久久又復可分。分析之功,久而
 │      ││││  益精,至如所謂原子電子,然依然執為實有也。二乘則不然。知微塵可析為鄰虛,便
 │      ││││  知一切皆空。然而必待分析,方信為空。不及大乘之能作體空觀也。今長老欲明微塵
 │      ││││  非實,不引鄰虛之說,而約佛說之眾字顯義者。既以明凡由集合而成者,便知是空,
 │      ││││  不可執實。佛道所以回異乎外道。且觀理便知,何待分析,大乘所以回異乎二乘也。
 │      ││││  所以者何下,正明此義。
 │      │││└─丑三 釋其所以
 │      │││◎「所以者何?佛說微塵眾,則非微塵眾,是名微塵眾。◎
 │      │││   此科之意若曰:佛既說為微塵眾,可知微塵是緣生法。緣生之法,當體即空,但是虛
 │      │││ 相而已。此微塵並非實有之所以然也。則非者,約一如之法性,明其本來是空也;是名者
 │      │││ ,約緣生之法相,明其不無假名也。言佛說者,正所以顯示覺智洞照,法性本空,法相皆
 │      │││ 幻,初何待乎分析哉!總之,碎者聚之,之謂合;合者散之,之謂碎。本是對待形成之幻
 │      │││ 相。所以當其有時,便是空時。小而微塵,可合可碎,有即是空也,如此。則大而世界可
 │      │││ 知矣。故下復約大者言之。蓋佛先說界可碎為塵,復舉塵而問其眾。正欲人之即小悟大。
 │      │││ 因微塵之本空,便可類推而知世界皆空耳。
 │      ││└─子二 明世界非一 分三
 │      ││ ┌─丑一 明非界名界
 │      ││ │◎「世尊!如來所說三千大千世界,則非世界,是名世界。◎
 │      ││ │   此科承上問意來也。上問既言界非界而為塵。長老復釋明塵非塵而為空。則界即是
 │      ││ │ 空可知矣。故曰則非世界,是名世界。其故詳見下科。
 │      ││ │   此中不曰佛說而曰如來說者,有深意焉。蓋三千大千世界,名為應身教化之境者,
 │      ││ │ 因此境為一切眾生所依。法身如來,為利益一切眾生,乃隨順眾生之緣,顯現應身以教
 │      ││ │ 化之耳。初不住著於此境也。何以故?如來法身遍於法界。法界等於虛空。安有所謂三
 │      ││ │ 千大千世界乎哉。故舉如來,說世界非實是名也。如是而說者,正所以開示眾生,應觀
 │      ││ │ 世界非實是名而不著。世界不著,則一切不著矣。如是不著,乃能令本具之法身出障也
 │      ││ │ 。此不曰佛說,而曰如來說之深意也。
 │      ││ ├─丑二 釋一即非一
 │      ││ │【「何以故?若世界實有,則是一合相。如來說一合相,則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
 │      ││ │   流通本作若世界實有者。柳書無者字。慧本則作若世界有實。有實,實有,意原無
 │      ││ │ 別。今從柳書,以校正本一一皆依柳書故也。一合者,合而為一之謂。猶今語之整個也
 │      ││ │ 。蓋執著相者,雖聞界可碎塵。或猶以為雖非實有。然當其未碎時,其合而為一之相,
 │      ││ │ 固明明有也。何以故?世界原是總名。既立總名,便是一合之相故。長老為遮此執,所
 │      ││ │ 以徹底破之。意謂頃言則非世界,是名世界者,何故耶?以凡屬名相,莫非虛妄,故曰
 │      ││ │ 則非。則非者,謂世界但假名,非實有也。不但因其可碎,知非實有。即其未碎,亦非
 │      ││ │ 實有。何也。千倍四洲,名小千世界。千倍小千,名中千世界。千倍中千,名大千世界
 │      ││ │ 。可見世界之名相,原無一定範圍。不但合者可碎。並且合更可合。安可執有一定之一
 │      ││ │ 合相乎。故曰則非一合相,是名一合相。言其不過假名,本來無實也。意明必須實有,
 │      ││ │ 方是一合相。今一合相,既無一定。是約世界之名相觀之,便可證其非實有。何必待界
 │      ││ │ 碎為塵,塵碎為空哉。則世界之為當體即空,彰彰明甚。
 │      ││ └─丑三, 示本離言說
 │      ││◎「須菩提!一合相者,則是不可說。但凡夫之人,貪著其事。◎
 │      ││   讀上來非多一科,可知合之名,因其可碎而後有。且知碎者仍可碎也。則諸法性空之義
 │      ││ 明矣。讀非一一科,可知碎之名,原因其合而後有。且知合者仍可合也。則諸法緣生之義明
 │      ││ 矣。且合而觀之,雖是性空,而不礙緣起。因是緣起,故知其性空。然則所謂一合相者,乃
 │      ││ 是一不定一,合不定合。故曰:一合相者則是不可說。不可說者,因世界可碎,微塵亦可碎
 │      ││ 。可見微塵不異世界。若說世界真是一合,豈非微塵亦真是一合。然而世界非世界,乃微塵
 │      ││ 也。而且微塵非微塵,乃本空也。由是可知世界之一合相,亦復本空。豈非一即非一,合即
 │      ││ 非合耶。此約相以明不能定說非一合,定說真一合,故不可說也。
 │      ││   夫修行本為證性。如上所明一即非一,合即非合,約對待之事相云然耳。約清淨性言,
 │      ││ 則都無此事。何以故?性是絕待,非對待。本離名字相,言說相故。此約性以明性非事相,
 │      ││ 本離言說,故不可說也。
 │      ││   凡,謂凡情。迷於事相,謂之凡情。故曰:凡夫之人貪著其事。其事,泛指一切事相,
 │      ││ 一合相亦攝在內。言其者,明其向外馳求,背覺合塵也。而言凡情者,明其非正知也。因其
 │      ││ 向外馳求,故於事相,起貪戀而生執著。然則欲不貪著,須淨凡情。欲淨凡情,須開正知也
 │      ││ 明矣。
 │      ││   當云何知?當知一合相,便是不可說。謂當離名字言說,返照一切法本不生也。故此科
 │      ││ 開示入道之方,極其親切,不可但作空談事理會也。
 │      ││   且其義貫通上下,上科之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下科之我見即非我見是名我見,
 │      ││ 皆當於不可說處領會。不可貪著其事也。如此,方為能解如來所說義,方於一切法本不生之
 │      ││ 心源,得以隨順契入。故此科正與下結成不生一科,緊相呼應也。
 │      ││   上說非多非一兩科,不但破世界,兼破微塵。此中說凡夫貪著,但約一合相為言。是但
 │      ││ 說世界,而不說微塵矣。何耶?此有二義:
 │      ││一、上說微塵非實有,是約眾字顯義。此即顯示不但世界為一合之假相,微塵亦為一合之假相
 │      ││  也。故此中不可說之一合相,乃兼約世界、微塵,而言。非不說微塵也,非但說世界也。
 │      ││  故佛不提世界微塵,但舉一合相說之者,意在於此。當如是知也。
 │      ││二、但舉一合相說者,意在破斥世間所有,大而世界,小而微塵,莫非假合。因凡夫之貪著,
 │      ││  無非誤認假合之相為真耳。塵界如此,色身亦然。凡夫所以貪著臭皮囊執之為我者,無他
 │      ││  。由於不知是五蘊假合耳。若知除五蘊外無此色身。便不致於貪著矣。此佛但舉一合相說
 │      ││  之之微旨也。蓋破依報即兼以破正報也,當如是知也。
 │      ││   此約塵界明離一多一大科中,含義甚廣。今分數節略言之:
 │      ││一、塵界既非一非多,可見塵界亦非總非別。蓋乍視之,世界為總相,微塵為別相。以界是總
 │      ││ 相故,遂誤認為真是一合。以塵是別相故,遂不知其亦是假合。其實界可分碎,則總即非總
 │      ││ 矣。塵亦假合,則別即非別矣。
 │      ││二、說非一非多,即是說不增不減也。蓋約體積言,則界相若增,塵相若減。而約數目言,又
 │      ││ 界相若減,塵相若增。可見增減並無定相,則亦是假名,亦是虛幻。直是增減皆不可說。故
 │      ││ 曰不增不減。不增不減一語,即謂增減不可說也。他如不生不滅等句,皆同此意。總之,明
 │      ││ 得界非界塵非塵之義,便恍然於世間所有大小、高低、來去、一多、總別、增減、賢愚、淨
 │      ││ 穢等等對待之名相,莫非虛幻。當體是空。若明得諸法本空,便會歸於性,而諸法一如矣。
 │      ││ 而是法平等矣。此為諸法空相之要義。解得此義,便可事事作如是觀。觀照功醇,便可證無
 │      ││ 生忍,而泯相入體矣。不可不知。
 │      ││三、上明離去來一科,是約三身,以明性空緣起之義也。蓋來去,緣起也。不來不去,性空也
 │      ││ 。是約正報明也。佛之正報明,則一切眾生之正報,皆當作如是觀也。此明離一多一科,是
 │      ││ 約塵界,以明性空緣起之義也。蓋塵界非塵界,性空也。是名塵界,緣起也。是約依報明也
 │      ││ 。大千世界,為一佛教化之境,亦即一切眾生色身依託之境。色身所依之境,是名非實。則
 │      ││ 由此身此境生起之一切事相,皆當作如是觀也。
 │      ││   何以言之,正報,依報,為眾生所不能須臾離者,尚且虛幻無實。則一切盛衰、苦樂、
 │      ││ 稱譏、毀譽,種種對待之事相,其更為虛幻非實可知。何足貪著哉。此經文約三身、世界,
 │      ││ 以明諸法空相之微旨也。何以故?約此二以明義,一切事相,賅攝無遺故。
 │      ││ 四、約身相、界相言,則身為能依,界為所依。而約聖之法身,凡之佛性言,則性為能起,
 │      ││ 身、界為所起。須知此清淨性,本無來去、一多、總別、增減,但隨緣現起來去等相耳。因
 │      ││ 相是隨緣現起,故是虛幻。而性乃本具真實之體。故儘管隨緣現起種種對待之事相,而絕待
 │      ││ 空寂之本性中,仍未嘗有彼種種相也。其他一異、聖凡、生滅、垢淨、人我、彼此等相,莫
 │      ││ 不如是。
 │      ││   果能如是一眼覷定本不生之心源上,觀照入去。便是所謂直指向上。則胸襟當下開豁,
 │      ││ 煩惱當下消除,顛倒夢想當下遠離。如此用功,方是直下承當,可稱善用功人。較之枝枝節
 │      ││ 節而為之者,其功效之懸殊,所謂日劫相倍,豈止一日千里而已。
 │      ││   故圓覺經曰:「知幻即離,不作方便。離幻即覺,亦無漸次。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
 │      ││ 依此修行,如是乃能永離諸幻。」此段經文所說正可移作本經注腳。正是直指向上之修功。
 │      ││   云何修?知幻即離,離幻即覺,是也。知者,解也,亦即覺照也。幻者,如上來所說身
 │      ││ 、界等等是名非實是也。云何即離?一眼覷定心源,觀照入去,則諸幻皆離矣。蓋知幻便是
 │      ││ 離也。如是覺照,便合於覺。故離幻便是覺也。此為一超直入圓頓要門,有何漸次。一切法
 │      ││ 門,無方便於此者矣。何必更作方便!觀如是乃能永離諸幻句,可知必如是修,乃為徹底,
 │      ││ 乃能究竟。聞者當生希有難遭之想也。
 │      ││五、此外又有一義,為無著菩薩說,亦宜知之。其義云何?則以塵界非一多一科為喻說,以喻
 │      ││ 上科之義也。世界之一,喻報身是一。微塵之多,喻應化身多。塵界非一非多,喻二身非一
 │      ││ 非異。但法喻有不齊者,世界非離微塵而別有也,而報身並非離應化身無別有。當知凡是喻
 │      ││ 說,只能喻其大體,不能一一恰合。如經中常以日光喻智光。此不過因世間之光,惟日光最
 │      ││ 大、最遍、最有利益。故取以為譬耳。其實日光依形質生且熱,何能與並無所依,而且清涼
 │      ││ ,之智光相比乎!故未可因無著之說,法喻不齊,而少之也。塵界現有一多,喻二身現有去
 │      ││ 來。而約性言之,本無一多之相,故亦無來去之相。又約性相合而言之,雖本無一多,不妨
 │      ││ 現有一多。雖現有一多,其實仍無一多。以喻雖本無去來,不妨現有去來。雖現有去來,其
 │      ││ 實未嘗去來。但凡夫貪著一合之事相,喻凡夫貪著去來之事相也。無著論曰:「為破名色身
 │      ││ ,故說界塵等。」名色身,謂二身也。意謂佛恐聞上義不了。故更說界塵之喻以破之。今為
 │      ││ 疏通演暢其義而說之者,以便讀其論者,可以融會耳。由此可見佛說一句法,包含無量義。
 │      ││ 故可作種種釋。故謂之圓音。所以見淺見深,各隨其人。古今來多有學圓頓大教,而竟說成
 │      ││ 別教,甚且有走入人天教者,其故在此。所以說醍醐可變毒藥,又說圓人說法,無法不圓。
 │      ││ 邪人遇正法,正法亦成邪。所以大乘經中教導學人,以親近善知識為要圖,以開正知見為根
 │      ││ 本也。
 │      │└─癸三 約我見明離亦離 分二
 │      │ ┌─子一 問答明義
 │      │ │◎「須菩提!若人言:佛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須菩提!於意云何?是人解我所說義不
 │      │ │ ?」世尊!是人不解如來所說義。◎
 │      │ │   世尊上,流通本多不也二字,不應有也。故唐人寫經中無之。試看下文不解句,說得
 │      │ │ 何等堅決。其上豈能加不也活句。若非活句而是呆句者,既與前來義不一律。且不解一句
 │      │ │ ,義已顯足。何須更用不也呆句,以明其義耶。當知本經無一贅句贅字也。即此便知妄加
 │      │ │ 不也者,全不明經旨矣。
 │      │ │   此科經義極深。何以故?全經所說,皆是破我。何以人言佛說我見,反為不解義耶?
 │      │ │ 或曰:此人蓋疑佛說此言,必是心有此見,故曰不解。此說大謬。無論何人,斷不致懷疑
 │      │ │ 佛有我見。縱令果有如是妄人,懷此妄疑。則若人言之下,當有佛作是念句。而今無之,
 │      │ │ 足證其說之謬。
 │      │ │   然則云何不解耶?當知開經以來,屢言我人四相不可有,有之便非菩薩。又讚歎無此
 │      │ │ 四相者得無量福德。更令菩薩通達無我法。且曰: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功德殊勝。然
 │      │ │ 恐凡夫因佛如是反覆申說,遂執謂我見等,真實是有。此見橫梗於心,正是我見。豈非反
 │      │ │ 加其縛耶。即不如是,而能漸漸除我。亦非佛說此甚深般若之義也。何以言之。此經於一
 │      │ │ 切法,屢說即非是名,以明相有性空之義者,意在令人觀照本空,頓得解脫也。在利根者
 │      │ │ ,自能聞一知十。悟知我見等,亦復相有性空。則單刃直入,直下可以斷其根株。乃今曰
 │      │ │ 佛說我見等。其偏執於有相邊,未能通達我人等等之見,亦為本空,可知。故曰不解如來
 │      │ │ 所說義也。
 │      │ │   佛,約相言。如來,約性言。上曰佛說我見。繼曰不解如來所說義。正顯此人,於我
 │      │ │ 見等,但知相有之義;未解性空之義也。如是,則我人等見,永不能除矣。古德有請師解
 │      │ │ 縛者。師曰:誰縛汝。此科經文,正明斯義。當知性體空寂,本無有縛。今橫一我人等見
 │      │ │ 於心。且曰佛亦如是說。豈非作繭自縛乎。故我世尊,特與長老興無緣慈,起同體悲。說
 │      │ │ 此一大科經文。為令一切眾生,直下洞徹本來無我無見之心源。得以究竟解粘去縛耳。然
 │      │ │ 則此科經義關係之要,可知矣。其義云何?且聽下文。
 │      │ └─子二 釋成其故
 │      │◎「何以故?世尊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即非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是名我見人見
 │      │ 眾生見壽者見。◎
 │      │   經中凡言是名,皆是約相說,即是約緣起義說。凡言即非,皆是約性說,亦即約性空義說
 │      │ 也。須知佛說我見人見眾生見壽者見者,意在令人會我人等見,皆為緣起之幻相耳。若能知幻
 │      │ 即離,我見在甚麼處。且意在令人領會我人等見,本非空寂之覺性耳。然則離幻即覺,離我見
 │      │ 又在甚麼處。此佛說我見之真實義也。今曰佛說我見而不知其他,言下大有耿耿在心之狀,即
 │      │ 此便是執實。本欲令其破執,今反添一執,我見云何能離乎?即令能離,而存一能離所離之念
 │      │ ,即此仍是我見。根株又何能盡拔乎?故曰不解如來所說義也。
 │      │   言此人不解者,正令學人應向本來清淨無我無見之心源上,深深領解耳。此中不曰佛說,
 │      │ 如來說,特特曰世尊說者,尤有精義。曰佛,則偏於相邊。曰如來,則缺於修邊。此中之義,
 │      │ 正令人覺照本空之性以起修耳。而世尊則為十號之總稱。佛、如來之義,皆攝在內。故特舉之
 │      │ 以顯義。意謂此中之義,是十號具足者傳心秘要。世尊所以為世共尊者,正在於此。必依此義
 │      │ 而修。庶幾得以因圓果滿而成佛,修圓性顯而證如來也乎!何以故?我見是無明本,為成凡之
 │      │ 由。破我見是智慧光,乃成聖之路。而此中所明之義,則是破除我見之金剛慧劍,可以斷絕根
 │      │ 株。非依此法,我見不易除。除亦不能盡也。總之,此中所說,正是的示修功。若但作玄理會
 │      │ ,孤負佛恩,莫甚於此。
 │      │   上次言即非我見是名我見,不可僅作觀空之道理會,乃的示破除我見的頂上修功。而言及
 │      │ 修功,復有極要之義,不可不先明者。向來似無人剖晰及此。茲當逐層詳辨,一一分清。則不
 │      │ 但本科本經中之修功,得其要領。凡一切經中所說之性,修及修功之類別,皆不致於不得頭緒
 │      │ 。而執性廢修,因事妨理,種種弊病,亦庶乎其可免矣。
 │      │   佛說一切法,不外兩義。明性,明修,是也。且一句法中,說性必兼有修,說修即攝有性
 │      │ 。若不知如是領會。其於佛法,終在門外。
 │      │   夫性者,理性也。修者,修功也。理性當於差別中見平等。修功當於平等中見差別。何謂
 │      │ 當於差別見平等耶?謂當知佛之開示,往往約一事以明理。而其理實貫通於一切事。若聞法者
 │      │ 不知如是貫通,是只見差別而不見平等,豈能觀其理而會於性乎(性平等故,理必平等)。即
 │      │ 如本經說即非是名處甚多。聞者便當領會其中道理,原無二致。蓋凡言即非,皆是約理體之性
 │      │ ,以明本空。凡言是名,皆是約緣生之相,以明幻有。凡即非是名並說,皆所以明性相不一不
 │      │ 異也。如是而說,意在使知欲證法性者,其對於法相也,應明其非一而不執著,復應明其非異
 │      │ 而不斷滅耳。故此理非差別的,乃平等的。
 │      │   換言之。非一法然,乃法法皆然。即是無論何法,皆應明瞭此理,兩邊不著,銷歸平等之
 │      │ 性體,是也。若約即非是名之義,以論修功。則大有差別。不能因理性是平等的,遂爾儱侗顢
 │      │ 頇,視同一律也。若其如此。勢必將佛所說之義,但作空理會。以為此不過令人一切觀空耳。
 │      │ 因其不知細心體認平等中之差別,自然無從著手,故不知其是的示修功也。或者因不知是指示
 │      │ 修功,遂以為此乃如來境界,豈我輩所敢妄談。所以怕怖般若者,又甚多多。本經所以從來多
 │      │ 隻說得相似般若者,實由於此。又其甚者,則一法不修,我見亦不除。反而自鳴得意曰:吾學
 │      │ 般若。所謂狂亂,正指此輩。如是等病,皆由其於性修之關係,及修功之類別,換言之,即是
 │      │ 於平等之差別,差別之平等,未曾細辨、分清,使然。此今日所以不得不細剖之,詳說之也。
 │      │   修行功夫,其類別多不勝說。然可概括為兩種:一、觀門亦名理觀。一、行門又名事修。
 │      │   理觀者即依佛說可以貫通一切之理性,而加以深切之體認,嚴密之覺照。如是乃能運用之
 │      │ 於行門焉。由是可知所謂理觀者,雖是理,而已見於修。雖是修,而尚屬於理。故若視理觀為
 │      │ 緩圖,非也。若視為修此已足,亦非也。伊古已來,犯此病者不知幾許。總之,作理觀,必應
 │      │ 兼事修。行事修,必應兼理觀。缺其一,便不足以言修功矣。
 │      │   事修者,如布施、持戒,乃至看經、念佛、一舉手、一低頭,無論大小精粗,凡見之於動
 │      │ 作行為者,皆是。其修法須就事論事。事有萬千差別,修法亦因之而有萬千差別。如禮拜有禮
 │      │ 拜的法則,唱念有唱念的法則,豈能一律耶。
 │      │   不但此也。理觀既通於事修。故修理觀時,不但應依上說之理性,觀其平等之理。且應依
 │      │ 所修之事類,觀其差別之理。若但知觀平等,不知觀差別。或但知觀差別,不知觀平等。則亦
 │      │ 等於盲修也已。當知性也、修也、修中之理也、事也,既不能看成兩橛,又不可混為一談。須
 │      │ 體認其不一中之不異,不異中之不一。乃能性修不二,理事圓融。蓋須圓融中有行布,行布中
 │      │ 有圓融。方為真圓融,真不二。則無修而不成矣。此為學佛第一要件。若於此等處,未能體認
 │      │ 明白。則似是而非,決無成就。
 │      │   即如即非是名,有約六度言者,有約莊嚴佛土言者。然莊嚴佛土,正指修六度行說。可與
 │      │ 約六度言者,視同一類。又有約三十二相、具足身相,言者。有約世界微塵言者。皆境相也。
 │      │ 然雖皆境相,若細別之,不能視同一類也。蓋三十二相,具足身相等,因修福慧乃成。世界、
 │      │ 微塵,不必修也。故界、塵,無事修之可言。但作理觀,觀平等之理性,空有不著可矣。若三
 │      │ 十二相等,當歸入六度之類。一面觀其幻有本空之理性。一面更觀六度為自度度他要門。身相
 │      │ ,佛土,皆接引眾生所必不可無。雖為幻有本空。但不應執著耳。萬萬不能斷滅其事。其運之
 │      │ 於行事也,則須依照幻法,勤修不怠。所謂啟建水月道場,大作夢中佛事。惟心中不存一能修
 │      │ 所修而已。此約即非是名之義,以行六度等之修功也。
 │      │   若夫我見,則大不然。蓋六度等是應當成就之事。我見等乃應當銷除之事,正相反對。故
 │      │ 觀其幻有本空平等之理性,雖與修六度同。而就事作觀,則應觀其全非性有,只是假名。心中
 │      │ 固不可存一絲之我,一絲之見。而運之於行事也,則應遠離幻有之名相。深照本空之心性。此
 │      │ 約即非是名之義,以除我見之修功也。知此,則凡無明煩惱等一切應銷除之事,其修功可以類
 │      │ 推矣。當知我見根深蒂固。今欲除之,非依此中所說之修功,必不能除。茲先說其概要。概要
 │      │ 既明,乃可逐層深究。因此中修法,其理極細故也。
 │      │  何以言欲除我見,非依此法不可耶?其理前來雖已說了,誠恐尚未洞明。茲再換言以明之。
 │      │   譬若有人於此,能知我見之害,發心除之。然若心中看得我見難除,便已執我見為實有。
 │      │ 則既橫梗一我見實有之見在心,又橫梗一除我見之見在心,縛上加縛,我見云何可除!何以故
 │      │ ?但使心中微微有一能除所除在,依然是見,依然著我故也。
 │      │   故我世尊特特於此,教以直照本來無我無見之心源。則不但我見無,即無我之見亦無。於
 │      │ 是乎我見之蹤影全無矣,直捷痛快,孰逾於此。不慧何敢自謂能除我見,然於此事,曾有長時
 │      │ 不斷之體驗觀照。其中曲折隱微,略明一二。深知此中修法,妙而且要耳。今欲諸君能頓得益
 │      │ ,且不敢孤負此科經文。謹就我所能領會者將經中所明修功,曲曲宣揚。俾有心人徹底瞭解。
 │      │ 般若法門,或可由此大明於世乎。此則區區之本願也。然而義味淵深,說既不易。若非靜其心
 │      │ ,沈其氣,亦必不易領會。望諸君善思惟之。
 │      │   今先約即非之義,窮源竟委,明其為除我見之絕妙修功。夫我見者,所謂無明本也。當知
 │      │ 清淨自性,原無無明。然而凡夫以不達一真法界故,遂自無始,不覺自動,以至於今。其心中
 │      │ 自內達外,無非黑漆漆的無明。本具之性光,早已隱而不現矣。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名
 │      │ 之為識,是也。既然全體埋在黑漆桶中,無一點點光明。說不執著,亦是執著。令其觀空,而
 │      │ 所觀者正是識情,而非性空也。故即非我見一語,並非但令作觀,觀照性空。乃是教令振作精
 │      │ 神,毅然決然,極力將我見等,一腳踢翻。從根本上,不承認自性中有此我人等見。即非二字
 │      │ ,當如是體會。是為第一步勝妙方便。
 │      │   前云全體在無明中,說不執著,亦是執著。然則說不承認,仍舊為識情用事可知,何以稱
 │      │ 為勝妙方便耶?當知凡夫從無始來,認賊為子久矣。今蒙佛誨,乃得知其為非,而肯不認。既
 │      │ 知且肯,便是不生滅與生滅和合者,大現裂痕。即此,便是從無明殼中,有一線之智光發現。
 │      │ 便是始覺。便是背塵合覺之第一步。非勝妙方便而何?
 │      │   總而言之。膠固已久之物,若不如此先與決裂,豈能遽得脫離。故文中即非二字,大須用
 │      │ 力。非僅僅作如是觀已也。
 │      │問:如是覺照,和合者便大現裂痕,誠然。然不過僅現裂痕而已。而欲無明之無,尚應作何方便?
 │      │答:即用此法,無明當下便無。不必更覓方便。故曰知幻即離,不作方便也。不然,何妙之有。
 │      │ 當知自性清淨,雖有無明我見等妄念紛紜,而其自性,則常恒不變,清淨自若。因自性是真實
 │      │ 體,無明是虛幻相。一真一妄,雖無始來,和合為一。實則表合裏不合,本不相應。譬如涇渭
 │      │ 分明,各不相涉也。此理惟證究竟覺之佛如來,方能徹底知之。故大乘經中,常說此理開示凡
 │      │ 夫。以一切凡夫,皆日用而不知故。
 │      │   而圓覺經開示此理最明。曰:「此無明者,非實有體。如夢中人夢時非無。及至於醒,了
 │      │ 無所得。」夢,喻眾生之迷也。醒,喻行人之覺也。學佛人首須信此。所謂信為入道之門者,
 │      │ 即謂篤信佛說之理,入道乃得其門。因此理凡夫初未嘗知。今雖知之,若非真修,亦難遽了。
 │      │ 若無信心,那有入處。故聞得即非我見,便當徑向本來清淨之心源上契入。
 │      │   徑向者,謂撇去一切不顧。孤另另地,直向未動念處覺照也。此如向來認賊為子,久已喧
 │      │ 賓奪主。今幸而知其是賊,豈可復加顧盼,與之糾纏。更不必憂其勢大難除。若其憂慮,反張
 │      │ 彼焰。要知彼本無根。向之勢力,全由自己信任使然。今知其非,不加信任。彼即無從施展,
 │      │ 便當服從歸化矣。何必畏之哉!此是除妄第一要著。勿忽。
 │      │   故圓覺經曰:知幻即離也。知字最妙。知者即是覺照。果能覺照,見即冰銷。譬如鼠子,
 │      │ 覬覦暗陬,如被覺照,彼自逃去。此亦如是。蓋同時不能起二念。妄心之起,即由正念之鬆。
 │      │ 正念振興,妄念便無。乃自然之理,並非奇特。故曰即離。當知即離與知幻,初非兩事也。此
 │      │ 是除妄最直捷最扼要之方法。不可輕視。時時如此覺照,不少放逸。我見從何而起耶!即起力
 │      │ 亦甚弱。久久功醇,則自然不起矣。此即非我見之修功也。
 │      │   有應補說者。凡夫之人,無始不覺,妄念未曾暫停。今欲知幻覺照,須修前方便。不然,
 │      │ 何從知其為幻而覺照之乎。譬如久居鬧市,晝夜喧聲不停,並不覺鬧。若在清閒之地,少有微
 │      │ 響,便爾覺得。此亦如是。必先堅持禁戒,以絕染緣。多讀大乘,以明佛理。令此中略得安靜
 │      │ 。俗見漸能減輕。乃能知幻,乃能覺照耳。
 │      │   即非我見,本經說在最後者,亦是此意。然而說雖在後,修應居先。若於除無明我見方法
 │      │ ,未得要領。則開經以來所說之性、修、理、事,何能徹底照了。則皆不得其要領矣。此理更
 │      │ 不可不知也。
 │      │   是名我見等之修功,尤要,尤妙。若但知即非而不知是名,我見又何能盡淨!望諸君且先
 │      │ 將即非我見之義,體認一番。再聽是名我見之義。聞法要在字字從心中深刻的體認體認。不然
 │      │ ,聞如不聞,何益之有!
 │      │   今將宣揚是名我見之修功矣。或問:本經凡言是名,皆明不斷滅義。而我見乃應銷除者。
 │      │ 云何通耶?前說即非之修功,為毅然與之決裂,以破其膠固之情,吾已知其妙矣。今曰是名亦
 │      │ 為絕妙絕要之修功,豈既與決裂,又與拉攏耶?
 │      │答:非此之謂也。前云事有差別,修功即因之而有差別。正指是名我見句而言。汝既知我見是應
 │      │ 銷除者,奈何又以應成就之理觀、事修與此混亂而作戲論耶?
 │      │   當知是名我見之義,是明我見為真性變現之幻相。所謂銷除,並非斷滅本性,乃是但除其
 │      │ 病,不除其法,一也。且明我見是緣生法,心若攀緣,我見便隨緣而起。若心不生,我見即無
 │      │ 從生。所謂知幻即離,離幻即覺。二也。此二義,極要極要。除我見之修功,莫妙於此。若不
 │      │ 依此,永不能除。恐猶未了,當更詳談。諦聽諦聽。
 │      │   先明初義。我人等見,即是分別、執著。所謂六七識是也。識非他物,即是真性以不覺故
 │      │ ,隨染緣現起之染相。所謂不生不滅與生滅和合者是也。今觀即非之義,與之決裂者。乃是不
 │      │ 與和合,使彼銷化於無形耳。彼若銷化。所謂分別之六識,即是妙觀察智;執著之七識,即是
 │      │ 平等性智。何可斷滅乎。一切凡夫,向苦不覺,不知為識,誤認其是真性耳。故曰認賊為子。
 │      │ 須知此賊原非外來,乃是家賊。且為主要人物,今與決裂,意在令其改邪歸正耳。譬如獨養之
 │      │ 子,因不務正而不承認,意實望其回頭。若竟永永擯棄,則家亦毀矣。此亦如是。不可因惡無
 │      │ 明我見,投鼠不知忌器,走入灰身滅智之途。外道之無想,二乘之沈空滯寂,皆坐此病。殊不
 │      │ 知既偏於空,心仍有取。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其我見又何嘗能除乎。
 │      │   更明次義。觀初義中所說,初因不覺,認無明為真性。然則今既知之而不承認。可見即此
 │      │ 一念,正是覺矣。故圓覺經曰:離幻即覺,亦無漸次也。先觀即非之義,既能知幻即離。但須
 │      │ 繼續此知,遇緣而心不起,則一心清淨矣。此所以離幻即覺也。所謂離者,即不起之意。初雖
 │      │ 不無強制。久久功醇,便自然不起。至於自然不起,我見便究竟清淨。當知此義是明不起便驀
 │      │ 直不起。換言之。不起便得。更不必加以辨別是否不起。何以故?辨別即是攀緣故。是其心又
 │      │ 起矣。此即無明。此即我見。總之,除妄之功,貴在一刀兩斷。少加顧盼,便是藕斷絲連,大
 │      │ 忌大忌。此義圓覺更有八句經文,說得極為徹底,可與本經互相發明。
 │      │   經曰:「居一切時,不起妄念。於諸妄心,亦不息滅。住妄想境,不加了知。於無了知,
 │      │ 不辨真實。」此八句經,自古至今,各隨見地,言人人殊。茲為徹底說明其義。不作一蒙頭蓋
 │      │ 面之語。當知八句之中,初兩句為主。即不起二字為主也。下六句,是展轉釋義,以說明不起
 │      │ 之所以然者。謂必如此,方為真不起也。
 │      │   總之,下六句不但是初兩句注腳。且正是離幻即覺之絕妙注腳耳。妄心即是妄念。正指分
 │      │ 別執著等無明言。當知妄心非他,本是全真隨染而現,何可息滅?不可誤認不起念,為如槁木
 │      │ ,如死灰也。離幻即覺,則全妄是真矣,何必息滅哉!若其息滅,則是玉石俱焚。非不起之真
 │      │ 實義也。故曰:於諸妄心,亦不息滅。復不可誤會不息滅,為住妄想境也。當知唯識無境。妄
 │      │ 想既不起矣,安得有境?安得有住?蓋離幻即覺,則一切皆空矣。何必再加了知其是否住境耶
 │      │ ?若加以了知,則是頭上安頭,念又起矣。何云不起哉!故曰住妄想境不加了知。
 │      │   更不可誤會若一無了知,豈非落於無記。當知既不息滅,非同槁木死灰。故念不起時,便
 │      │ 靈光獨耀,迴脫根塵。所以說離幻即覺。蓋覺者真實性也。何必更須辨認是否真實。若其辨之
 │      │ ,是又庸人自擾,尚得謂之不起乎。故曰:於無了知,不辨真實。
 │      │   此六句總意,即是發揮彼經上文,有照有覺,俱名障礙之義者耳。此經是名我見之義,亦
 │      │ 復如是。夫我見既是緣生。可見自性中,本來不生。不過隨緣而起之幻相耳。然則我見者,其
 │      │ 名也。真性者,其實也。今既知其原非真性之體,乃是幻相。而直照本來未生幻相之心源。則
 │      │ 假名何在?幻相何存?學人應當如是用快刀斬亂麻手段,一刀兩斷。則妄緣不起。不起便得,
 │      │ 亦無所離,亦無能離。亦無所照,亦無能照。因彼離也、照也,亦皆對待緣生之假名幻相。清
 │      │ 淨自性中,本來皆無故。
 │      │   若既知其即非而離之矣,又皇皇然辨其是否已離?或欣欣然自謂能離。是仍執以為實有,
 │      │ 而於是名非實之義,猶未洞明之過也。此即法執。此即我見。故善用功者,必須一離到底,斷
 │      │ 則頓斷,此是名我見之修功也。觀上來所說,可知此科所說修功,妙極要極。何以故?
 │      │   圓覺經又有要句曰:「一切諸佛本起因地,皆依圓照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
 │      │ 此中修功,正是圓照清淨覺相。故能無明我見,一斷永斷。豈不妙乎!豈不要乎!向來皆將此
 │      │ 科只作空理看過,大誤。亟當如是知之。更不可徒知而已,如入寶山,空手而回也。亟當依此
 │      │ 起修,便得受用。
 │      │   當知真性久為無明我見所障。非破此障,何能見性?若不見性,豈能超凡入聖。不但此也
 │      │ ,開經便令發大願、起大行,意在破我也。然而我見根深,若絕不克從破我上用功。大願大行
 │      │ ,亦未必遽能發起。觀本經以大願大行起,以破我見結。首尾相應,正是指示成始成終,超凡
 │      │ 入聖之道,盡在於此。當如是領會,雙方並進也。
 │      │   此外猶有要義,不可不知者。蓋此約我見明離亦離一科,即以顯示不垢不淨之義也(初科
 │      │ 明不生不滅。次科明不增不減。此科明不垢不淨。合之,以明諸法空相。義與心經正同)。我
 │      │ 見,垢也。離我見,淨也。然曰垢曰淨,猶為對待之相。而清淨自性之淨,乃是絕待。絕待者
 │      │ ,垢淨俱無是也。故離我見者,離亦應離。若存一能離所離,仍落對待相中,而非絕待之性矣
 │      │ 。則我見終未盡淨也。是以本科教令破我不可枝枝節節為之。當徑向一念不生處契入。則我見
 │      │ 之垢,既為假名而本無。於是離我見之淨,亦復遠離矣。何以故?既無垢,那有淨?垢淨俱離
 │      │ ,是真清淨。
 │      │   諸法空相下三科,初科是約身明義。次科是約世界明義。此科則約妄心明義。我見者,妄
 │      │ 心也。合此三科,正是顯示身心世界,莫非幻化;一切空相,性自平等之義也。
 │      │   又復。凡夫執身為我,執世界為我所。我及我所,皆起於見也。故身與世界,是所執。見
 │      │ ,是能執。而三科之義,則是顯明能執所執之相俱空,並能空所空之念亦空,是之謂諸法空相
 │      │ 。亦即發揮不生法相,法相本無之義也。故下科即以不生法相云云結束之。
 │      │   全經千言萬語,無非為破我人四相。而相起於見。至此則說明我見等為緣起假名,本來性
 │      │ 空。此義正所以總結全經也。蓋說此經,原為破我。今將破我發揮至究竟處。便是全經諸義之
 │      │ 總匯處也。
 │      │   上云:菩薩通達無我、法。又云:知一切法無我,得成於忍。至此更窮至徹底。何以故?
 │      │ 向不生處契入,則我見本無。豈先有我而後無之。又豈有所成之忍耶。菩薩應如是徹底通達,
 │      │ 乃究竟無我,究竟成忍耳。故下科以發無上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見、信解、不生法相
 │      │ 、法相本無,為結。菩薩,即是發無上心者。通達,即是知見信解。其義直貫至經初。經初所
 │      │ 言應如是降伏其心,但應如所教住者,無他。為令證一切法相本來不生耳。於是全經之義,收
 │      │ 束得點滴不漏,圓滿無餘。
 │      └─壬二 結成不生 分二
 │       ┌─癸一 正明不生
 │       │◎「須菩提!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於一切法,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
 │       │ 不生法相。◎
 │       │   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者,正與經初諸菩薩摩訶薩句相呼應。即謂發大心之菩薩,應
 │       │ 如是知見信解也。開經以來所說發廣大心,起廣大行,不取法與非法之相,乃至發心不住,
 │       │ 說法不住,得果不住,不住亦不住,無非令其知見信解如是如是。蓋必如是知見信解,方為
 │       │ 通達無我、法。故曰應如是知見信解也。
 │       │   後半部開章以來,但說發菩提,不說心字者,所以遣其執著此是菩提心之見也。苟執於
 │       │ 法,便落我人四相,便非菩提心,故應遣也。至此則諸法空相矣。菩提心現前矣。故此處不
 │       │ 曰發菩提,而曰發菩提心矣。應如是知見信解,不生法相云云,正所以顯示發菩提心,必應
 │       │ 如是。如是,乃為菩提心。即以結束前來遣蕩不住發心之意。在令開如是知見,起如是信解
 │       │ ,不生法相云爾。豈令不發菩提心哉。
 │       │   得此一結,前來所說者,義蘊無不畢宣,氣脈一齊貫通,精神極其圓足。譬若畫龍,點
 │       │ 睛飛去矣。以文字論,亦神妙之至。一切法,通指世出世,境、行、果,而言。凡上來所說
 │       │ 色聲香味觸法、身相、三十二相,乃至世界、微塵之境,布施持戒等大願大行,以廣度眾生
 │       │ 、莊嚴佛土,乃至離相、離念、離我見之行,生實信、生實相、成就第一希有、最上第一希
 │       │ 有,以及得福德、得功德、得成忍、名須阤洹,乃至名菩薩、名諸佛、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
 │       │ 提之果,一齊包舉在內。如是二字,即指上來所說種種義。上說諸義,不外緣生性空。
 │       │   而最後究極無住以成證一大科中。初明平等法界顯成法無我一科,所以究極性空不礙緣
 │       │ 生之義也,性空不礙緣生,故成平等之法界;次明諸法空相結成法不生一科,所以究極緣生
 │       │ 不礙性空之義也,緣生不礙性空,故即諸法而空相。
 │       │   由是觀之。如是二字之意味,即顯諸法一如,一切皆是。因其皆是一如,故知見信解如
 │       │ 是者,不生法相也。不然,法相並不斷滅,何云不生哉。可見不生云者,正從如是出。非以
 │       │ 畢竟不生為不生也。故下文即以即非法相、是名法相,表示之。當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
 │       │ 解也。是之謂無上覺心。細意參之。
 │       │   知,見,解,三字字義,原無大別。然三字連說,則意各有指。大有區別。未可儱侗視
 │       │ 之。佛經中此類句法頗多。皆當如是辨其意味。知其所指。切不可不求甚解,忽略過去。甚
 │       │ 至以為語言重覆,則大誤矣。
 │       │   然則此三字何指耶。嘉祥謂,知是世諦智,見是第一義諦智。達天謂,知是比量,見是
 │       │ 現量。今謂宜依無著論。論云:「智依止奢摩他故知。依止毗缽舍那故見。此二依止三摩提
 │       │ 故解。」此義是明三者皆智。但以依止方便不同,故立三名。
 │       │   奢摩他,此云止。止者,定也。智從定生,名知。觀此,是知為真諦智矣。定則萬緣俱
 │       │ 息,了了證知。故曰知也。此與本經前以三際心不可得,諸法緣生即空,開佛正知之義恰合
 │       │ 也。蓋知約內證邊說也。
 │       │   毗缽舍那,此云觀。觀即是慧。智從慧出,名見。觀此,是見為俗諦智矣。慧則差別事
 │       │ 相,無不洞見,故曰見也。此與本經前以五眼、是沙、不執一異、開佛圓見之義正同。蓋見
 │       │ 約外照邊說也。
 │       │   三摩提,此云等持。謂定慧均等也。定慧均等,名之曰解。可見解是由定慧出。亦即知
 │       │ 見二者之總名耳。此亦與前深解義趣之言義同。
 │       │   長老本得無諍三昧,定力已足。但慧未均等。迨聞甚深般若,智慧增上,故能深解。長
 │       │ 老涕淚悲泣,正自愧其向來定多慧少。今幸聞深經,而得定慧均等。所以感極而泣也。
 │       │   既曰解,又曰信者,何故?須知信為入道之門,功德之母。信者,契合之意。因其契合
 │       │ 如是,故能知如是,見如是耳。解為知見之總名,故曰如是信解也。因其於一如皆是之理,
 │       │ 契合無間,定慧均等,故能不生法相也(如是知句,明其定力。如是見句,明其慧力。如是
 │       │ 信解句,明其定慧均等之力。信字貫通三句。不生法相句,是由上三句所生之功效也)。
 │       │   何以故?有定有慧,契合一如。可見其於言說、名字、心緣諸相,一切皆離。諸相皆離
 │       │ ,便引生根本正智,即是不分別智。智無分別,即是一念不生。一念不生,名不生法相也。
 │       │ 總之,知見信解,是不生之前方便。方便修足,便證本不生。其功行全在知見信解上。不生
 │       │ 是其功效。本不生上,著力不得。著於不生,便是生也。下科正明此義。
 │       └─癸二 不生亦無
 │◎「須菩提!所言法相者,如來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
 │   一切法相,皆是假名,本來即非。蓋生即無生也。此明上言不生法相之所以然。須知所謂不生法相者,非
 │ 有法相而不生,亦非畢竟無法相。乃是一切法相,本為緣生。緣生之法,當體即空。所謂非作故無,本性無故
 │ 。既本性無,則不生亦亡。何以故?生即無生故。乃為真不生義。若不了其有即是空,而注意於不生,則正是
 │ 生,何云不生哉?故一切發心者,當在一如皆是上,知見信解。此正降伏,此即無住。果能知見信解如是如是
 │ 。則雖法相熾然,初何嘗生。以本性不生故。則不降伏而降伏。無住而住,住而無住。證入無相無不相之真實
 │ 性矣。
 │   又復生即無生,則亦滅即無滅矣。可見說生滅,說不生不滅,猶是對待而說。實則即生滅不停時,本來不
 │ 生不滅。不但生滅不可說,即不生不滅亦不可說也。當悉心觀之。
 │   曰如來說者,如來是法身。法身即實相。故約如來,而說即非法相是名法相,以顯無相無不相之義也。總
 │ 之此科是明即法相而無法相,即生而無生,非以不生為不生也。此義是明非但生之念無,並不生之念亦無。正
 │ 是為一念不生寫照,為本不生寫照,為下文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寫照也。如如不動者,生即無生之異名也。
 │   又復此科亦正是結顯經初應如是住,應如是降伏之義。故科判曰結成。非但結本科也。全經義趣,至是而
 │ 包舉無遺,首尾完成矣。
 │   結成本科者,如無所從來,亦無所去,不生法相也。一合相不可說,不生法相也。我見即非而是名,不生
 │ 法相也。蓋令即來去而無來去,即一合而無一合,即我見而無我見。何以故?徑向未起念之心源上覺照,而契
 │ 入本不生故。至若經初所說,度無度相,乃至心若虛空云云,非不生法相乎?發起序中所明,世尊示同凡夫,
 │ 四十九年行所無事,非不生法相乎?其他諸說,皆可以此義貫通之。所謂應如是知、如是見、如是信解也。
 │ 總之,千言萬語,無非為令即諸相而無相,以證生即無生而已。故曰全經義趣,包舉無遺,首尾完成也。
 │ 上來正宗分已竟。
 └─乙三 流通分 分二
  流通分之判別,古人見地,各有不同。智者將前結成不生一科,一併判入流通。蕅益宗之,名前科為付囑流通,
 名此科為校量流通。云何演說下,為流通方法。佛說是經已之下,為流通相貌。嘉祥但判佛說是經已以下,為流通
 。慧淨、圭峰、及清初達天皆宗之。窺基亦似同此,但不用序、正、流通字,別立名稱耳。惟清初有溥畹者不然。
 著有心印疏。其疏於是名多坐實,因其約三諦說故也。獨有超勝之見,不能為其他所掩者。即從此科起,判為流通
 分是也。何以言其超勝耶。經曰云何為人演說,此句已明明揭示弘揚此經之法。判為流通分,恰合經旨。
 故此次科判依之。
  ┌─丙一 示勸流通 分二
  │┌─丁一 示流通益 分二
  ││┌─戊一 引財施
  │││◎「須菩提!若有人以滿無量阿僧祇世界七寶,持用布施。◎
  │││   阿僧祇,此云無數。今不止無數,乃是無量之無數。以充滿無量無數世界之七寶布施,其福德之勝
  │││ 可知。引此財施者,所以顯下文法施之福更勝也。持用二字,用在此處不嫌其贅者,何耶。以其意在引
  │││ 起下文之持於此經來也。意明行布施同而福德不同者,因其持以行施者不同故也。一是持財寶,一是持
  │││ 法寶。持無量數世界財寶,不及持一卷經乃至四句偈者。財施只救人身命,法施能救人慧命故。法施救
  │││ 人是徹底的。然非謂財施可廢也。正明財寶如幻如化,而凡夫貪著其事。不知貪欲無窮,財寶有盡。若
  │││ 明佛法,則知世間事,無非夢幻。得財施者庶幾除苦。行財施者福亦增上耳。且一切有為法中,最難看
  │││ 破者財寶,故引此為言耳。凡一切舉財施較勝處,意皆同此。當如是領會也。
  ││└─戊二 明法施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發菩薩心者,持於此經,乃至四句偈等,受持讀誦,為人演說,其福勝彼。◎
  ││   古本及宋藏皆是發菩薩心者。流通本菩薩作菩提。應從古本。何以故?經云:未能度己,先欲度他者
  ││ ,菩薩發心。所謂流通者,重在法施利眾。故曰發菩薩心,以顯流通之意也。當知菩提心含義甚廣,不止
  ││ 法施一事。此中因將指示流通之法,所以特舉發菩薩心為言。與下文云何為人演說句,正相呼應也。
  ││   四句偈等,等者,等於半偈,或一句也。四句為一偈,兩句為半偈。經中常言,半偈即可證道。若下
  ││ 文所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半偈,苟能信受奉行,直趨寶所矣。何況全偈,何況全經。
  ││   持於此經之持,謂持取也。與下文受持義別。受持句,自利也。演說句,利他也。如法受持,則能悟
  ││ 入無生,施不住相,其福便已勝彼。況更為人演說此經,以行不住相之法施乎。蓋此經開章即說度無邊眾
  ││ 生入無餘涅槃,今為人演說此經,即是以無餘涅槃法布施。豈彼七寶布施所能及。開章又說布施不住相。
  ││ 則聞此不住相之說者,其布施豈止以滿無量數世界之七寶布施而已。總之,弘揚此經,便是紹隆佛種。眾
  ││ 生獲益,不可思議。其福勝彼財施,更何待言。經旨重在流通無上法寶,故下文專約演說言。且明得云何
  ││ 演說,自明得云何受持。說一邊,即攝兩邊矣。
  │└─丁二 示流通法 分二
  │ ┌─戊一 直指本性
  │ │◎「云何為人演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 │   云何為人演說,問辭。此中含有二義。一是問演說之人,應當如何?一是問演說經義,應當如何?
  │ │ 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兩句,正開示二者應當遵守之軌則也。以說者言,應於能說、所說,及聽說者之相
  │ │ ,皆不取著。所謂以不生滅心,說實相法,是也。此經正是實相法。故說者應以不生滅心說之。不生滅
  │ │ 心,即是本性。所謂如如不動是也。意謂,演說甚深般若之人,應當三輪體空。且當稱性而說,直指心
  │ │ 源。乃能令聞者即文字般若,起觀照般若,悟實相般若也。言下含有既不可妄談,亦不可淺說意在。
  │ │   以演說此經言。此經義趣,甚深甚廣。前云一切諸佛從此經出。是則經中所說,皆為成佛之法也。
  │ │ 其深可知。又云: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皆從此經出。是則經中所說,一切佛法,皆莫能外也。
  │ │ 其廣可知。則欲為人演說,若不得扼要之方,非大而無當,即散而無歸。聞者難獲法益矣。故示以經義
  │ │ 之扼要處。即向下之二句一偈是也。可見此二句一偈乃本經之要旨,亦即一切佛法之要旨,千經萬論中
  │ │ ,所說之性修理事,此二句一偈,包括盡之矣。
  │ │   抑有進者。表面是開示云何演說,骨裏則是開示云何受持也。何以言之?蓋如是演說,必先能如是
  │ │ 受持。不然,豈能演說乎。且為人演說正欲人如是受持也,當如是領會也。由是觀之。不取於相如如不
  │ │ 動兩句經文,其義蘊深廣也明矣。今當逐層剖而出之。
  │ │   首先當知,此兩句是全經之歸結語。亦是全經之發明語。何謂歸結?此一部經,自首至尾,所說無
  │ │ 非不取之義。一望可知,無待徵引,亦不勝引。至曰:諸法如義,無實無虛,一切法皆是佛法,是法平
  │ │ 等等句,皆如如義也。無所從來,亦無所去,則不動義也。今不過以此兩句,結束全經之義耳。是之謂
  │ │ 歸結語。
  │ │   然則何以又謂之發明語耶?全經所說,雖皆此義,然是散見。若學人未能融貫,則望洋興歎,不知
  │ │ 從何而入。故發明之曰:全經要點,不外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八個字。學者當從此入。夫而後聞者皆能扼
  │ │ 要以圖,不致瞻前顧後,泛濫無歸矣。是之謂發明語。
  │ │   其次當知,此兩句皆是說修功的。亦皆是說成效的。蓋必能不取,方能不動。然亦必能觀不動,乃
  │ │ 能不取。所謂互為因果者也。若但認不取為修功,則經義偏而不全矣。今依經文次第說之。
  │ │   所謂相:莊嚴相,福德相,眾生相,度眾生相,菩提相,發心相,相求相,下化相,因相,果相等
  │ │ 等,歷數難盡。總之,凡說一法,便有其相。今概括之曰:凡所有相,一切不取。當知說一相字,法與
  │ │ 非法,皆攝在內矣。故不取相之言,即貫通乎不斷滅相。何以故?斷滅者,空相也。亦所不取也。當如
  │ │ 是領會也。所謂由這一面,便應見到那一面。凡讀佛經,第一要知此理。此不取於相句,若不如是領會
  │ │ ,便與下文如如不動句不應矣。
  │ │   何以故?空有兩邊,少有所偏,便非如如故。所以者何?偏則有取,取則已為所動故。總之,無論
  │ │ 何取,取則心動。取則著相,而非如如之性矣。圓覺經曰:「種種取捨,皆是輪迴。」輪迴,謂生滅心
  │ │ 也。苟有所取,必有所捨。何故取捨,由於分別執著。分別執著,所謂生滅心也。故曰:種種取捨,皆
  │ │ 是輪迴。猶言種種取捨,由有分別執著之生滅心。然則若能不取,當下便離生滅心矣。則當下便見不生
  │ │ 不滅之性矣。故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 │   如如不動者,不生不滅之性也。不取者,無住之真詮也。無住者,不動之真詮也。何以故?若心有
  │ │ 住,則為非住。非住之言,正明其動。若心有住則為非住,猶言有取便是心動。故必一無所取,而後一
  │ │ 無所動。如如者,真如之異名也,皆謂本性。然立二名者,真如是指本具者言。如如是指證得者言耳。
  │ │ 蓋證性之時,智外無理,理外無智。智理冥合,謂之智如理如,故曰如如也。如如之義,明其能所雙亡
  │ │ 也。因其無能證,無所證,回脫根塵,靈光獨耀,是以寂照同時。因其寂時照,照時寂,是以無相無不
  │ │ 相。因其相不相皆無,是以不生不滅。因其不生不滅,是以如如不動。今既不取生滅之相,是以不生不
  │ │ 滅如如之性現前也。故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
  │ │   圓覺經曰:「一切諸眾生,無始幻無明,皆從諸如來,圓覺心建立。猶如虛空華,依空而有相,空
  │ │ 華若復滅,虛空本不動。」諸如來圓覺心,是說佛與眾生同具之本性。在眾生分上名曰如來藏者,是也
  │ │ 。蓋此句是約聖凡共說,非單約佛邊說也。(若單約佛說,則上句不可通矣。)猶如虛空花,依空而有
  │ │ 相。喻眾生自無始來,以不覺故,依本來空寂之性,而幻成無明之相也。由此可知無明不過本性中緣起
  │ │ 之幻相,猶如空中之花耳。空中本無花也,則性中本無無明也,明矣。空花若復滅,虛空本不動。喻無
  │ │ 明若滅,性本不動。本不動者,是言當其現有無明之時,此性原未嘗動。當知尋常所言心動,乃無明動
  │ │ 耳。由此更可了然但能不取於相,如如不動之本性,當下便現,之理矣。又可知取捨正由無明,而無明
  │ │ 本是幻相。然則不取於相,當下便如如不動者。因無有取捨,無明已遣故也。是故學人當於不取即無住
  │ │ 上,痛下功夫。不然,雖欲不取,不可得也。
  │ │   如如二字,有釋上如字為相似,為相稱;次如字為真如者。謂不取於相,方與真如本性相稱相似而
  │ │ 心不動也。此釋不妥。大乘義章,明言如如亦真如。且如如之名,大乘經中常常見之,多指佛之境界言
  │ │ 。何可云相稱相似乎!即欲分開作釋,上如字可釋為契合。契合真如,所謂智與理冥也。當知曰相似,
  │ │ 曰相稱,則仍體是體,智是智。能所之相儼然。何云不取於相耶!故此釋,乍視之但覺其淺耳,細按之
  │ │ 則大大不協,故曰不妥也。
  │ │   佛言,離幻即覺。覺字正謂如如不動之性。即字正謂當下便是。可見但恐不能不取耳。果能不取,
  │ │ 當下現成。今乃釋作不取於相,與性相似。顯違佛語,萬不可從。
  │ │   頃言學人當於不取二字,痛下功夫。然則云何方能不取耶?此層斷不可忽略過去,必應細究。當知
  │ │ 不取相,即是離相。圓覺經曰:「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應當遠離一切幻化虛妄境界。由堅執持遠離心
  │ │ 故。心如幻者,亦復遠離。遠離為幻,亦復遠離。離遠離幻,亦復遠離。得無所離,即除諸幻。」細究
  │ │ 此段經義,可見離相功夫,全在堅持。堅持者強制之謂也。此層功夫,誠不可少。不然,無始來取相習
  │ │ 氣,何能除之!
  │ │   然而更應細究,如何方能堅持不取乎?欲知如何始能堅持不取,當先知眾生因何故取?無他。由有
  │ │ 分別心執著我人眾生壽者四相故耳。即復當知四相之相,實不外一我相。而我相之根,實發生於我見。
  │ │   尤應細究,堅持不取,固足以遣我見。然只能伏,不能斷也。何以故?無明未破故。且以無明我見
  │ │ 未斷之故,亦最足以破壞其堅持。然則非更於離無明我見上用功不可矣。云何能離耶?前引圓覺經云:
  │ │ 知幻即離,不作方便,是也。此言知幻二字,即是離無明之最妙方便,不必別尋方便也。
  │ │   然則云何能知其是幻耶?楞嚴經開示最明矣。經曰:「如來本起因地,最初發心,先以直心正念真
  │ │ 如,始能遠離諸幻。」正念即是覺照。謂須徑直覺照真如本性,方能知其是幻也。由此可見必須先悟如
  │ │ 如不動之本性,乃能不取於相矣。此前所以說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兩句經文,互為因果。應交互用功。不
  │ │ 可但認不取句為修功,如如句為成效也。
  │ │   換言之。不但應向不取上堅持,還須向如如上覺照。且覺照為堅持之前方便。即是欲堅持不取,必
  │ │ 當先修覺照。不然,無明未斷,豈能堅持。是故圓覺經云:「一切菩薩及末世眾生,先斷無始輪迴根本
  │ │ 。」輪迴根本,即謂無明我見也。然則云何斷耶。前引圓覺經不云乎:「一切如來本起因地,皆依圓照
  │ │ 清淨覺相,永斷無明,方成佛道。」此與所引楞嚴經,先以直心正念真如之義相同。
  │ │   譬如惡友,初因無知,誤視之為心腹。今知其惡,欲與斷交。然以關係長久,未能驟斷。必須先與
  │ │ 疏遠,而後方可斷絕。此亦如是。自無始來,誤認幻識之無明,為其真心,關係密切久矣。今既翻然大
  │ │ 悟其非。若不即速掉轉頭來,認準清淨自性,徑與接近。則仍是與無明混在一起矣。故圓照覺相,便是
  │ │ 直心正念真如。便是與真心接近。而與真心接近,便是與無明疏遠。如是方能望其永斷也。
  │ │   所以要緊功夫,全在圓照二字。何謂圓照?前念已滅,後念未生。正恁麼時,一心湛寂,了了明明
  │ │ ,是之謂照;圓者,非著力,非不著力,不沈不浮,恍如朗月孤圓,是也。此際一念未起,清淨無比,
  │ │ 遍體清涼,便是本來面目。初學未有定力。一剎那間,後念又起。便又如是覺照。只要覺照提得起,如
  │ │ 天平然,此昂則彼自落,則又清淨矣。務須綿密無間,使之相繼。久久便能入定。至於如如不動之全體
  │ │ ,談何容易遽能圓顯。然如此用功,便是隨順趨入也。本經此兩句,即是此義。不但應向不取上堅持,
  │ │ 還當向如如上覺照。要緊要緊。
  │ │   今更引圓覺經,證明覺照本性能除無明之義。經曰:「於無生中,妄見生滅。」此言自性本來不生
  │ │ 也。本來不生,即是本來不動。生滅即指無明。意謂自性中本無無明。說有無明,由於妄見耳。然則今
  │ │ 知覺照清淨本性,便是正見。邪正不並立。正見興,則妄見除矣。故彼經又曰:「如來因地修圓覺者,
  │ │ 知是空花,即無輪轉。亦無身心受彼生死。非作故無,本性無故。」生死即謂生滅。此言自性既本不生
  │ │ ,則亦不滅。故曰本性無。謂亦無身心受彼生死者,以本性原無生滅之故。並非造作使無也。所以發心
  │ │ 便應覺照本不生之性。
  │ │   故曰因地修圓覺。因地,指發心修行之時。修字,即指覺照。圓覺,指本不生之性也。如是修者,
  │ │ 知彼一切生滅幻相,儘是空花,有即非有故也。既如是知,則不為所轉矣。不轉,明其不動也。故曰知
  │ │ 是空花,即無輪轉。此兩句,與知幻即離之義同。既已知幻即離,所以亦無身心受彼生死。則法性如如
  │ │ 矣。綜觀上引經文,當可了然徑向本不生處覺照,為除無明之妙法矣。
  │ │   何謂本不生處。即於未起念時覺照是也。念且未起,何所謂相?更何有取?果能如是綿密無間,則
  │ │ 於不取自有把握。總之,一面向不動處,攝心覺照,以成就其不取。復一面於遇緣時,堅持不取,以圓
  │ │ 滿其不動。庶於如如性體,得有入處。楞嚴亦同此說。如云:「諸修行人,不能得成無上菩提,乃至別
  │ │ 成聲聞緣覺,及魔眷屬。皆由不知二種根本,錯亂修習。云何二種:一者無始生死根本。則汝今者,與
  │ │ 諸眾生,用攀緣心為自性者。二者無始菩提涅槃,元清淨體。則汝今者,識精元明,能生諸緣,緣所遺
  │ │ 者。由諸眾生遺此本明,雖終日行而不自覺,枉入諸趣。」
  │ │   此中所說攀緣心,即是不覺妄動之心。元清淨體乃至緣所遺者,即如如不動之本性也。彼經又云:
  │ │ 「云何汝今以動為身,以動為境。從始洎終,念念生滅,遺失真性,顛倒行事。性心失真,認物為己,
  │ │ 輪迴是中,自取流轉。」此段更說得明明白白。即是初發心時,便應辨明真妄。直向本不動處覺照。
  │ │ 乃不致遺此本明,枉入諸趣,自取流轉也。
  │ │   當知如是覺照,亦須攝心。攝心亦非無念。亦非畢竟無相無取。然凡夫非此無入手處。所謂以幻除
  │ │ 幻之法門耳。因此法雖亦是幻,然是隨順真如。與其他動念取相者,因心不同,故得果便大不同。又復
  │ │ 此法不過入手方便。雖為隨順真如之法門,而能照所照,亦當逐步遣淨。所謂有覺有照,俱名障礙。故
  │ │ 必須離而又離。得無所離,乃除諸幻。當如是知也。
  │ │   總而言之。如如不動,即不生之義;不取於相,即無住之義。先須覺照本不生,乃能無住。至於一
  │ │ 無所住,便證無生。交互用功,是為要門。且如是用功,是貫徹到底的。從初入手,乃至住、行、向,
  │ │ 地、等覺、妙覺,皆不外此。故曰:離一切諸相,則名諸佛。一切諸佛,從此經出也。而上來特引楞嚴
  │ │ 、圓覺,以證此義。亦足見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皆從此經出矣。
  │ │   更有進者。本經以無住破我,為唯一主旨。可見全經皆是詮顯,欲破無明,當不取相之義。後半部
  │ │ 說諸法一如,說一切皆是等,即是詮顯如如不動之義也。迨令通達無我法,而所謂通達,首令開佛知見
  │ │ 。往後更暢發緣生性空之義。此科既以不取於相兩句,開示學人應覺照如如不動之本性矣;而下科復開
  │ │ 示以觀法緣生。恰與正宗分後半部,先顯如如,次說緣生之義趣同。此正指示全經要旨在後半部。
  │ │   演說者,若不達後半部之義,前半部便不得要領;受持者,若不知從後半部所說者入觀,亦復不得
  │ │ 要領也。此是世尊深旨,極當體會。至於此科既令覺照本性,下科則令觀法緣生者,尤為善巧,尤為扼
  │ │ 要。此正佛知佛見,學人亟應如是通達。
  │ │   蓋凡夫全體無明。雖曰覺照本性,而本性面目久隱,無非黑漆漆的無明而已。然則奈何?今開示之
  │ │ 曰:當先觀諸法緣生,以作方便。故下科結語曰應作如是觀,謂必當如是作觀也。何以故?觀諸法緣生
  │ │ ,即是觀諸法空相。相若空時,豈復有取。則如如不動矣。可不謂之善巧乎!可不謂之扼要乎!
  │ │ 此義下科更當詳談。
  │ │   演說演字,有深意焉。演者,演繹也。謂經義幽深。說經者當闡其微,發其隱,廣徵博引以宣揚之
  │ │ 。務使其義曲暢旁通,乃不虛此一說耳。說一切經,皆當依此軌則也。
  │ └─戊二 觀法緣生
  │◎「何以故?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
  │   何以故者,問不取於相之所以然也。所以然有二義:
  │一、因何而不取?偈語前三句已足答釋。
  │二、何以能不取。則須全偈方足答釋,而歸重於第四句。今假設問答以明之。
  │問:因何而不取耶?答:因一切有為事相,皆是緣聚則生,緣散則滅。變化靡常,執捉不住。
  │  如夢、幻、泡、影、露、電然,似有無實故也。
  │問:然則何以能不取耶?
  │答:應於一切有為法,作如夢、幻、泡、影、露、電觀。知其當體即空,不生貪著,乃能不取也。
  │   如上所說,本科大旨已明,茲再詳細說之。
  │   當知如如不動,是真實性。亦即所謂不生不滅之無為法。前云: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今不
  │ 令觀無為法如如不動之真性,而令觀有為法緣生無實之幻相,何也?此我世尊深知凡夫之病,特為巧開方便
  │ 也。此中有二要義:
  │一、凡夫之所以為凡夫者,無他。背覺合塵,向外馳求耳。何故向外馳求?無他。分別幻相,貪著幻相耳。何
  │ 故分別貪著?無他。誤認一切有為法為真實耳。由是之故,愈迷愈深,不肯回頭,永被輪轉矣。故今入門初
  │ 步,先須令其深觀一切有為之法,如夢、如幻、如泡、如影、如露、如電,莫非虛假,一切皆空,到底一無
  │ 所得。所得,唯一苦味而已。且其苦無窮,說亦說不出。所謂萬般將不去,唯有業隨身,是也。果能常作如
  │ 是觀,洞明皆空之理。庶幾不再受騙,而能死心蹋地回光返照乎!此所以欲觀無為之真性,應先觀有為之幻
  │ 相也。此第一要義,必應了知者。
  │二、一切凡夫性光,早被無明隱覆。有如一輪杲日,盡被烏雲遮蓋。光明全暗。太陽看不見了。此亦如是。妄
  │ 念紛動,未曾暫停。今欲觀之,而能觀所觀,莫非無明妄識。何能觀見本性?此與滿天黑雲看不見日光,看
  │ 來看去無非昏擾擾相,是一個道理。故圓覺經曰:「以輪迴心生輪迴見,入於如來大寂滅海,終不能至。」
  │   輪迴者,生滅之意。寂者,無聲。謂真如非可以言詮也;滅者,無形。謂真如非可以相顯也。豎窮三際
  │ ,橫遍十方,曰大。體備萬德,用賅萬有,曰海。如來大寂滅海,即謂如如不動之本性也。可憐凡夫,全是
  │ 生滅心。即發心作觀,亦是生滅見。今欲以此生滅心,生滅見,觀不生滅之圓覺性海,全然反背。故曰不能
  │ 至。不能至者,言其南轅北轍也。
  │   然則修圓覺者,欲覺照如如不動之性,豈非竟無下手處乎?我世尊大慈,今語之曰:勿憂,有妙法在。
  │ 其法云何?宜觀諸法緣生,自有入處矣。此意,無異曰:初不必強息妄念。雖欲息之,亦不可得也。
  │   但當向有造作,有對待之一切有為法上,觀察其變化無常,如同夢幻泡影露電一樣。使此心洞明一切諸
  │ 法,不過緣會時,現有生起之幻相耳。實則生即無生。從此可知,表面雖萬象森羅,而其底裏,全然烏有。
  │ 時時處處,如是觀察覺照,便有不可思議功德。
  │   何謂功德不可思議?當知觀諸法緣生之理,若領會得一切法當體是空,便能契入諸法空相。相空則性自
  │ 顯。何以故?有相,則諸法千差萬別,相空,則諸法一如故。諸法一如,即是性光顯現故。性光顯現,即是
  │ 無明已明故。雖無明未必遽斷,未必遽與如如不動冥合,而智理冥合,實基於此。何以故?妄念從此日薄故
  │ 。對境遇緣,不易為其所轉故。由是言之。觀諸法緣生,無異觀諸法空相。觀諸法空相,無異觀如如不動也
  │ 。換言之。觀生滅之有為法,如夢如幻。便不知不覺引入不生不滅之無為法矣。功德何可思議哉!
  │ 此第二要義,為吾人更應了知者。
  │   合上說兩重要義,可見作如是觀,譬如用起重機,四兩可以提千斤,毫不吃力。輕輕巧巧,撥雲霧而見
  │ 青天。真善巧方便也。
  │   不慧學佛以來,前二十年,雖修種種法,作種種觀,毫無進步。一日於此四句偈忽若有悟。依此修觀。
  │ 初亦若即若離,若明若昧,未成片段,並無甚效。繼悟應於一切境緣上極力作意以觀察之。雖一極小之事,
  │ 或極順心,或極不順心之時,皆以如夢幻等道理印之。即修持佛法亦以如夢幻等道理印之。行住坐臥,不離
  │ 這個。如是久久,雖於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功夫尚淺。然實從作此觀起,此心漸覺空空洞洞。於一切境相,漸
  │ 能無動於中。看經時眼光便覺亮些。念佛時亦覺踏實些。今請諸君試之,必有受用。當知博地凡夫,欲廻光
  │ 返照,捨此無下手處也,珍重珍重。
  │   今再將上科與此科之義,綜合而演說之。
  │   上文如如不動,是說性體圓滿顯現。論其究竟,須至佛位方能圓滿。初住以上不過分分現耳。故謂之分
  │ 證覺。若信位中人,則僅得其彷彿。所謂相似覺也。故前人有將上如字,作相似釋者。然如如不動句經義,
  │ 是自初發心乃至究竟貫徹到底的。故不宜呆板作相似釋。應作真如釋之,乃能圓攝一切。無論相似而現,分
  │ 證而現,乃至圓滿顯現,皆由不取於相來。故相字,不取字,其義意亦復包羅深廣,貫徹到底。
  │   相則無論空、有,以及雙亦、雙非,皆攝在內。其總相,則我、法二執是也。於此諸相,一切不著,乃
  │ 為不取。且並不取亦復不取。則離而又離,得無所離,即除諸幻矣。於是乎如如不動之性體全彰也。
  │   然而下手方法,須從未動念處覺照。即觀如如不動之本性是也。此即楞嚴以不生不滅為本修因之義。亦
  │ 即所謂依本寂之性以修止,而後得定;依本照之性以修觀,而後得慧之義也。若不知從此入手,便是錯亂修
  │ 習,盲修瞎煉。譬如煮砂為飯,永不能成。
  │   雖初學全是無明,觀之不見。然必應深明此理,勤勤圓照。如前所說前念已滅,後念未生,正恁麼時,
  │ 一心湛寂,了了明明,是之謂照。圓者非著力,非不著力,不沈不浮是也。此即一線慧光,知幻即離之最初
  │ 方便。一面復遵依此偈,觀一切法,皆如夢、幻、泡、影、露、電,緣生即空。此法更為方便之方便,所謂
  │ 知幻也。兩種最好兼修。
  │   以此兩法,互相助成故。蓋覺照本性,是在本源上用功。觀一切法,是在境緣上用功。又復前觀修定之
  │ 意居多;後觀修慧之意居多。定固可以生慧。然非先開慧,其定亦不能成。故互助之中,緣生觀尤要。
  │ 以觀緣生,即可引入如如不動故也。此義前已詳哉言之。
  │   試思應作如是觀句,大有非此不可之意。何等懇切!作字要緊,謂應十分作意觀之也。
  │   佛說此經,本為凡夫發大心者說。此二句一偈,正是指示大心凡夫下手用功處。故前後兩觀,務須綿綿
  │ 密密,替換行之。行之既久,必有得處。
  │   如是二字,固是指上文如夢如幻等說。須知如夢如幻,正謂諸法之相本空。亦即正謂諸法之性一如。
  │ 可見如是之言,實含有一如皆是意味。所以觀諸法緣生,便可契入如如不動也。然則作此觀者,可以一篙到
  │ 底,徹見本性。故曰應作如是觀。猶言觀一切法如夢如幻,即是觀一如皆是也,故應作也。開示諄諄,豈容
  │ 忽略讀過。
  │   有為法,不但世間法也。佛法亦攝在內。故曰一切。圓覺經曰:「生死涅槃,猶如昨夢。無起無滅,無
  │ 來無去。其所證者,無得無失,無取無捨。其能證者,無作無止,無任無滅。於此證中,無能無所。畢竟無
  │ 證,亦無證者。一切法性,平等不壞。」此中一切視同夢幻而無之。正所謂諸法空相。即不取於相之意也。
  │ 亦即指示觀一切如夢幻而空之,便契入如如不動也。故結之云:一切法性,平等不壞。平等,即是如如;不
  │ 壞,即是不動也。故圓覺此段文,恰好引來作此經二句一偈的注腳。
  │   總之,無論染法淨法。既有此法,便有對待。既成對待,便是有為,便有生滅。故皆如夢如幻。然而欲
  │ 證絕待之無為法,非從對待之有為法起修不可者。以捨此別無入手處故也。
  │   不但觀緣生是有為法。即覺照本性,亦是有為法。何以故?覺照即是觀。既有能觀所觀,便成對待故。
  │ 有對待便有相,便落有為矣。
  │   本經所說,皆是無為法。且明明曰: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今於開示演說受持時,卻令應觀有
  │ 為法。此為全經經旨絕大關鍵。亦即學佛者緊要關鍵。當知無為者,無所作為之謂也。若無所作為,妄何能
  │ 除?真何能證?凡何從轉!聖何得成!故無為法,須從有為法做出。故曰應作也。作字有力。但第一要義應
  │ 明瞭者。是以無為法為目的,借有為法作路徑。
  │   若只認無為,鄙棄有為,是自絕也;若著於有為,不知無為,是又自畫也。前者,所謂執性廢修者也;
  │ 後者,所謂著事昧理者也。第二要義,應明瞭者。
  │   修有為法而不著,便是無為。除此別無所謂無為法也。所以本經開章所說,實無眾生得滅度,當自度盡
  │ 眾生出;於法不住,當自行於布施出。以後所說,其旨趣莫不如是。夫度眾生,行布施,有為法也。無滅度
  │ ,不住法,無為法也。如是作去,便是涉有而不住有,觀空而不住空。雖終日行六度萬行,終日講經說法,
  │ 而實終日涅槃。
  │   由此可知:不取法,當從不取非法做出;即非,當從是名做出;不執著,當從不斷滅做出;無實,當從
  │ 無虛做出;乃至無聖無凡,即從有聖有凡中見;不一不異,即從一異中見;不來不去,即從來去中見。此之
  │ 謂諸法一如,是法平等。乃至不生不滅,即從生滅上見。此義,即是雖生滅而實不生滅;雖不生滅而示現生
  │ 滅。此之謂不住生死,不住涅槃。無住之旨。於是乎究竟圓滿矣。
  │   而其樞紐,即在觀法緣生如夢如幻,了其皆空,所以無住也。故學人最要方便,應作如是觀也。
  │   作如是觀,便是不廢有為,不礙無為。自然而然,遮照同時。中中契入如如不動圓覺性海矣。
  │   一部甚深經典,歸到極平淡,極切近,四句偈中。一切眾生,無論利鈍,皆可隨順而入。此之謂無上甚
  │ 深微妙法,百千萬劫難遭遇。此之謂真實義。
  │   此與序分所序穿衣吃飯等事,同一趣味。皆是指示道不遠人,即在尋常日用中。須於尋常日用中,看得
  │ 透,把得定。成佛、成菩薩,便在裏許。所有自度度他等行願,乃至禮佛誦經諸事,當視同尋常日用,造次
  │ 顛沛弗離。而又行所無事。庶乎其近道矣!
  │   故得此四句偈,不但全經在握,一切佛法在握,而成佛、成菩薩,亦在握矣。
  │ 所謂一切諸佛,及諸佛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法,皆從此經出者。
  │ 今乃知諸佛及法,皆從於一切有為法,作如是如是夢幻泡影露電等觀出耳。
  │   吾輩幸蒙佛恩,授此妙法。唯有一依此法,如是受持,如是演說。俾一切眾生,皆作如是觀,皆得證無
  │ 生。乃足以少報本師之恩耳。
  │   上來要旨已竟。至若夢幻等喻,其義甚精,甚細,甚妙。故作此觀,便可證道也。茲當詳細說之。
  │  佛經中所說有為法之譬喻甚多。夢幻等喻之外,如乾闥婆城、水月、樹橛、繩蛇、空花、兔角、龜毛等等
  │ 。其大旨,無非顯示萬法皆空之理。警告凡夫,不可認以為實。以破其分別執著,引令出迷耳。魏譯金剛經
  │ ,其喻有九。曰:一切有為法,如星、翳、燈、幻、露、泡、夢、電、雲,應作如是觀。秦譯則約之為六。
  │ 多少雖殊,理則一也。
  │   六喻之中,夢喻為總。幻、泡、影、露、電,為別。皆所以明其如夢也。根性好者,一聞夢喻,便可明
  │ 瞭緣生之法,當體皆空。因恐或有未了,故復說幻等五喻。五喻若明,當可恍然萬事同歸一夢矣。所謂夢者
  │ ,緣生法之一也。古語云:日有所思,夜形諸夢。所思即其作夢之緣也。亦有並無所思而夢者,如世俗所言
  │ 之托兆。則托兆亦其入夢之緣。故為緣生之法。
  │   有緣必有因。作夢之因為何?意識(亦曰妄心)是也。若無此因,緣亦無從遇矣。故曰至人無夢。蓋有
  │ 道之士,妄心雖未斷,必已能伏。故夢少也。由此可知一切皆唯心所造矣。
  │   可憐凡夫,夢時固是妄心。即其所謂醒時,亦全是妄心也。故其所謂醒,依然是夢。何以故?從來迷而
  │ 未覺故。若其已覺,決不致但知夢中之悲歡離合,得失窮通為假。而又認所謂醒時之悲歡離合,得失窮通為
  │ 真也。須知醒時之心,與夢時之心,既皆是妄非真。所以醒時種種境遇,或由計畫而成,或出意料之外。與
  │ 其入夢之或由於日有所思,或由於神靈托兆,其理由全同也。而轉眼皆空,了無所得,亦復毫無二致。豈非
  │ 醒時即是夢時乎。故警告之曰如夢也。乃迷戀其中,計較分別,執著不捨。真癡人說夢矣。故曰眾生從來不
  │ 覺也。今曰如夢,正喚其速覺耳。或曰如夢之理,說世間法,誠然不誣。而永明壽禪師曰:大作夢中佛事。
  │ 何以佛法亦可作如夢觀耶。此有四重要義,不可不知。約凡夫言,其義有二:
  │一、佛法作如夢觀者,不可執著之意也。佛法重在破我。若有執著,我何能破。故應徹底遣之。
  │  佛法尚不可執,何況世間法。
  │二、學佛者為證性也。若不證性,便不能超凡入聖。而性體空寂,故一切修功,必應歸無所得。方與空寂之性
  │  相應。佛法作如夢觀者,令其勤修佛事,而歸於了不可得。庶幾能所雙亡,智理冥合也。
  │   約佛菩薩言,其義亦有二:
  │一、佛菩薩皆是已覺之人。其大作佛事廣度眾生而能行所無事者,視之如夢故也。
  │  視涅槃如昨夢,所以不住涅槃,而大作佛事;視生死如昨夢,所以不住生死,而常在定中。
  │二、菩薩作佛事者,自覺覺他也。至於佛位,覺已究竟,而仍作佛事者。因無盡之眾生,尚在夢中。
  │  以同體悲故,不自以為究意也。故常行菩薩道,而現身於大夢未醒之眾生中,而作佛事。
  │  所以永明曰:大作夢中佛事耳。
  │   綜上四義,可知大覺者視生死涅槃,本無可得。故曰:生死涅槃,如同昨夢。意謂,住於生死,固是作
  │ 夢;住於涅槃,亦是作夢。必一無所住,乃為大覺耳。所以若住於所修之法,住於所說之法,住於所得之法
  │ ,則皆是作夢矣。故本經主旨,在於無住。故曰:應無所住行布施,應離相發菩提心也。
  │   總而言之。觀一切染淨法如夢者,意在通達一切有為法本無可得也。一心清淨,有何可得乎?
  │ 若有可得,即非清淨矣。故應觀一切有為法如夢也。
  │   我世尊說法四十九年,而曰無法可說。又曰:我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無少法可得。果地覺者如是。
  │ 在因地修行者,亦必應如是可知。楞嚴經云:「應當審觀因地發心,與果地覺,為同為異。若於因地,以生
  │ 滅心為本修因。而求佛乘不生不滅,無有是處。」有可得,生滅心也。觀其如夢,了不可得,不生不滅也。
  │ 當知夢即是有為法。若知其夢了不可得,而不迷不執。有為法便成無為法矣。
  │   如字有味。未覺者,應觀其所謂醒者,依然如夢,乃可以解脫一切,遠離顛倒;已覺者,應觀其所謂覺
  │ 者,亦復如夢,又何妨現入華胥,遊戲三昧耶。
  │   總之,六喻皆是貫徹到底的。不僅為凡夫言也。二乘若知度生如夢,了不可得,便不致沈空滯寂。
  │ 一類菩薩,若知上求下化如夢,了不可得,便可成佛。
  │ 故作如夢之觀,正是照破我、法二執之寶鏡,度入大寂滅海之慈航。
  │   由上所說,可知一切有為之法皆是依心為因,托事為緣,因緣會合所生之果耳。除因果外,一切烏有。
  │ 而名之為果,郤又成因。說之為因,旋復招果。是即因果之本身言之,亦復毫無定形。故曰當體是空。
  │ 譬如做夢,非不事相儼然,卻是有即非有。故曰因緣生法,即假即空。故說一夢喻,已足了徹一切矣。
  │   但以眾生久在迷途。平日未嘗不知世事如夢,乃一遇順逆境界當前,仍復執迷,放不下去。且曰:過去
  │ 事誠然如夢。若境遇當前,歷歷身受,不謂之實事可乎?故又告之曰:順逆諸境,雖歷歷身受。其實皆如幻
  │ 耳。幻者,佛經所說之幻術也。今世則名之曰戲。意若曰:汝見幻人幻術乎?幻出種種飛潛動植之物,豈不
  │ 儼然似真。又如做戲然,粉墨登場時,邪正賢愚、悲歡得失、神情活現,能令人為之顏開,為之淚下。
  │ 汝亦以為真乎?可因其悲喜無端,恍同身受,遂執以為實事乎?當知人生在世,亦復如是。
  │ 一切遭逢,莫非妄識業緣之所變現耳。
  │   世間即是戲場!一切眾生,即是戲場中的各種腳色。當其鑼鼓喧闐,非常熱鬧之候。有智慧者,便當自
  │ 警,轉眼即下臺矣。此刻在此做這個腳色,不過為業力所牽,須了卻一段緣法而已,豈可當真。譬如唱戲,
  │ 既做了戲曲中一個戲子,必有夙因,方現此果。固然不能不用心唱做,誤了所抱的目的。然而斷沒有執著戲
  │ 中所扮演之人物,當作自己者。戲子之目的為何?名譽金錢是也。做人亦然。今世來做這個人,不過暫充這
  │ 出戲中一個腳色耳。戲子尚能不執所扮演者,當作自己。吾輩豈可誤認所暫充之腳色為自己乎。當知因果難
  │ 逃,因果可畏,既暫充了這個腳色,自然不能不用心唱做,以免誤了目的。但切不可只認名利為目的。
  │ 須認準自己本有之家寶,以為目的。家寶者何?自性三寶是也。
  │   必應了了覺悟,做此假戲,既不可錯了因果,牽累自性;更不可誤認假戲為真,昧失自性。
  │ 所以正當笙歌嘹亮,大眾注目之時,便應自覺自悟,此一出幻戲,非我本來面目。誓當返我初服。
  │ 庶幾鑼鼓收聲,風流雲散時,不致懊惱悲傷,手足無所措耳。故曰應作如幻觀也。
  │   世尊大慈,猶慮眾生執迷不醒,以為一切人事謂之如幻,誠然非虛。然而撫念身世,終難放下。 蓋其
  │ 意中,但能領會世事如幻。而猶認偌大的世界,及其寶貴的色身,為真實有,故放不下耳。因又告之曰:如
  │ 泡如影。如泡,喻世界也。如影,喻色身也。何以故?所謂泡者,由於水為風鼓,激蕩而成者也。而世界則
  │ 由一切眾生,於性海中,起無明風,造此共業之所結成。故以如泡喻之。所謂影者,由有日月燈光照之而現
  │ 者也。而色身則由性光之所變現。故以如影喻之。此世、此身,既與泡、影同一緣生。可見身、世,亦與泡
  │ 、影同一虛妄矣。豈可迷為真實乎!
  │   此義楞嚴經言之最明。經曰:「認悟中迷,晦昧為空。空晦昧中,結暗為色。色雜妄想,想相為身。」
  │ 此段經文,是說覺性圓明,大而無外,小而無內。本無所謂虛空也,世界也,色身也。全由眾生覺性障蔽。
  │ 遂致本來圓明者,成為晦昧。晦昧者,所謂昏擾擾相也。既已不悟,乃反認晦昧為虛空。故曰晦昧為空。
  │ 是則由其認悟中迷之故也。認悟中迷者,言其自以為悟,實則依然是迷。何以故?以其認晦昧為虛空故。
  │ 虛空既是晦昧,復糾結此晦暗者為色。故曰:空晦昧中,結暗為色。色者,地水火風四大是也。正指世界及
  │ 一切有情無情之色相而言。先認晦昧者為虛空,復認晦暗結成者為世界。更認色與妄想雜成者為其寶貴之身
  │ 軀。故曰:色雜妄想,想相為身。首句認字,直貫到底。妄想二字,亦貫通上下。
  │   何以誤認?由有妄想故也。妄想者,識之別名也。受、想、行,為識之心所。故此中妄想之言,即指五
  │ 蘊中之受想行識四蘊。想相為身之相,即上文色字。想,即妄想。一切眾生之身,無非五蘊假合。故曰:色
  │ 雜妄想,想相為身。謂四大之色相與受想行識之妄想,雜而合之,成此幻身也。此段經文明白開示、虛空、
  │ 世界、色身,全由眾生昏擾擾的妄想之所變現。妄想本非真實。剎那生滅。由其變現之身世,豈能真實乎!
  │   人人皆知水中之泡,極其脆薄,最易壞滅。殊不知世界亦然。勿謂江山千古也。雖整個世界未遽壞滅。
  │ 然而陵谷山丘,桑田滄海,時起變化。足證時時在成壞中。此年事稍多者,所常經驗之事。原非理想之談。
  │   且楞嚴又云:「空生大覺中,如海一漚發。有漏微塵國,皆依空所生。漚滅空本無,況復諸三有。」有
  │ 漏微塵國,有漏,明其必壞。微塵,明其其細已甚也。三有,謂三界也。此段經文,是說晦昧之虛空,在大
  │ 圓覺海中,如海上之一泡。漚,即泡也。而微塵國土,更是依附海泡之物。泡若滅時,且無晦昧之虛空,何
  │ 況三界耶!一切學人,常當觀照此理。所認之虛空,尚是晦昧的昏擾擾相。尚且渺小如泡。何況世界,何況
  │ 此身,何足算哉。豈可遺棄包含虛空,囊括三界之真實圓明性海。而認一渺小脆薄,成壞無常之浮漚乎。
  │   至於影者,望之似有,考實則無。此身亦然,虛妄現有,考實則無。譬如鏡中人影,因照則現。肥瘦長
  │ 短,纖毫不爽。此身亦然,因心造業,循業而現。壽夭好醜,因果難逃。南嶽思大師曰:淨心如鏡,凡聖如
  │ 像。此明身之可見,因淨心本具見性。猶如像之可見,因明鏡本具照性。豈可因其可見,遂誤認為實有!且
  │ 淨心之見性中,本無此身。不過見性發現之影耳。亦猶明鏡之照性中,本無此像。不過照性發現之影耳。以
  │ 上所說,猶是以幻身望於淨心,明其為淨心所現之影。若約幻身當體說之,亦復如影。何以故?除五蘊外,
  │ 了不可得故。而且五蘊中之色,即是四大。四大既如浮漚。其餘受想行識四蘊,又莫非虛妄(名曰妄想,故
  │ 是虛妄)。然則即五蘊本身,已了不可得矣。何況五蘊假合之幻身,其為似有實無可知。了不可得者,言其
  │ 有即非有也。正如影然,但昡惑人眼耳。其實本空也。
  │   一切凡夫所最執著以為實有者。識心、世界,及其自身也。今一一破其惑曰:識心如幻(前言世間即是
  │ 戲場,一切眾生即是戲埸中腳色,莫非識心業緣之所變現,故曰如幻),世界如泡,此身如影。身、心、世
  │ 界,尚且虛妄非實。則其餘一切有為法相可知矣。然而迷途眾生,雖知身心世界非實。或猶因循怠忽,不能
  │ 勤作如夢如幻如泡如影之觀。因又警策之曰:如露如電。露則日出而晞,留不多時。電則旋生旋滅,剎那而
  │ 過。所謂生命在呼吸間。當加緊用功,如救頭然也。合此如幻等五喻觀之。即是觀於萬事如夢,有即非有。
  │ 故曰:如幻等五觀,是別。如夢觀,是總。
  │   觀此六喻,雖是觀諸法空相。即是觀如如之性。以性相本來融通故也。故觀緣生,即可契入如如不動。
  │ 故無為法性,從觀有為法相如夢幻入手,便是兩邊不著,合乎中道。此義前已詳談。
  │   今再以三性三無性說之六喻中隨拈一喻,皆可明三性三無性之理。茲且約總喻如夢說。餘可例知。
  │   三性三無性,見於楞伽經,及法相宗各經論。此為相宗精要之義。佛說法相,原為明此。若不知注重,
  │ 但向瑣細處剖晰。雖將一切法相,剖之極詳。未免入海算沙,失其所宗。當知三性三無性之義,學性宗者,
  │ 亦應通曉。因此義貫通性相。若知此義,則於緣起性空,更能徹了。修持觀行,更易得力。蓋上來所說如夢
  │ 觀,尚是總觀大旨。若依三性三無性之理觀之,則更入深微矣。
  │   何謂三性?一、遍計執性;二、依他起性;三、圓成實性。
  │ 遍計執者,謂普遍計較執著也。即性宗常說之分別、執著、攀緣、無明、妄心、妄想等。性宗亦謂之分別性
  │ 。此是妄想,云何稱之為性耶?意在明其雖是無明妄想,然為真心之所變現,非離真實性而別有也。但相宗
  │ 名為遍計執性,是單約凡位說;性宗名曰分別性,則兼約凡聖說。聖位之分別性,是明其應緣示現,對機說
  │ 法,絲毫不爽。似有分別,蓋約眾生邊望之云然耳,非謂聖位尚起念分別也。當如是知。
  │ 依他起性,即性宗所說之緣起、緣生、性起。此正本性隨緣現起之相用。相用原不離乎性體。若無性體,便
  │ 無相用。故曰依他起性。依者,隨也。他,指緣而言也。
  │ 圓成實性者。圓,謂圓滿。成,謂本具。圓成字,約體說。明其本來圓滿具足,非造作法。亦兼約相用說,
  │ 謂相用為體所本具,淨德圓滿也。實,即真實。此即性宗常說之法界、真如、如如、真心、實相、圓覺、
  │ 自性清淨心等,其名無量。性宗亦謂之真實性也。
  │   何謂三無性?一、相無性;二、生無性;三、勝義無性。
  │ 無字甚活。有非字意,有空之之意,即不可執著是也。
  │  相無性者。眾生於一切事物上,妄計有我有法而執著之。所謂遍計執也。殊不知遍計所執之我相法相,完
  │ 全由於誤認。譬如認繩為蛇。不但蛇相非實,即繩相,又何嘗真實?故曰相無性。謂虛妄之相,非真實性。
  │ 當體會性中本無有相,應不著相而無之,乃是性也。
  │  生無性者。生,謂緣生。蓋一切法,但依因緣聚會,假現生起之相耳。所謂依他起也。然則既為緣生。可
  │ 見一切法,本無實體。體惟淨性。恰如繩之生起,亦由因緣集合而有。繩非實體,其體乃麻。故曰生無性。
  │ 謂緣生之法,本非真性。當體會緣生法雖以性為體,而於性體中無此緣生,應不著緣生而無之,乃是性也。
  │  勝義無性者。真如之性,為一切法之本體,名第一義,亦名勝義。此性真實,眾生本具,本來圓滿,所謂
  │ 圓成實也。然勝義亦是名字,如麻亦是假名。故曰勝義無性。謂勝義亦為名言,而非性也。當體會真實性中
  │ ,本無勝義名字,應並勝義亦不著而無之,乃真實性也。
  │   性宗立名略異。名相無性,曰無相性;謂不著相,方是真性。名生無性,曰無生性;謂不著緣生,方是
  │ 真性。名勝義無性,曰無性性;謂性亦不著,方為真性。此義,正顯相既離性而無體,性亦非離相而別存。
  │ 於義尤圓。
  │   故無性性,亦名無真性。謂並真實之見無存,乃是真實性也。又名無無性。次無字,空無之義。
  │ 謂不著空無,乃是真實性也。
  │   上來略釋名義竟。當再約如夢之喻,以明三性三無性之理。
  │   佛說三性三無性,所以顯性、相之圓融也。諸有智者,必應明瞭三性三無性之理,以貫通乎性相。
  │ 則能空有不著,合乎中道。
  │   而本經令觀一切有為法如夢者。因作如是觀,便能洞徹三性三無性之理故也。換言之。
  │ 若明三性三無性,方能徹底了然一切有為法之如夢。
  │   茲故將如夢之義,與三性三無性之義,合而演說之。以期於此二義,皆得徹了。
  │ 至於幻等五喻,原是說以證明如夢之義者。故雖僅約如夢而說,而於義已足。
  │   當知清淨心中,本來離相。是謂真實性。猶之心若清淨,便無夢相也。但因真性以隨緣故,現起身心(
  │ 此謂妄心,即是識也),世界等相。是謂依他起性。無異入眠時,隨緣而現夢中境相也。乃凡夫之人,以不
  │ 明一切有為法,既是緣生虛相,生本無生故。遂致計較執著,認虛為實,是謂遍計執性。正如愚癡之輩,以
  │ 不知夢為緣生虛相,有即非有故。而執夢境為真實也。
  │   是故若知夢中境相,皆是一心之所變現,有即非有者。當知無相性,亦復如是。
  │   夫一切法,莫非心造,故稱有為。然則有為之法,既皆心造。可見心性乃真實體。一切有為法,不過依
  │ 心托事,隨緣現起之相耳。所以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豈可執以為實乎!若其執之,是迷相而昧性矣。
  │ 何以故?性本無相故。
  │   若知心本無夢。但由妄想熏起。而妄想本虛,所以由其熏起之夢,有即非有者。當知無生性亦復如是。
  │ 夫一切有為法,既是緣會假現之生相。可見性體中,本來無生。故一切有為法,既不可執以為實。即其緣生
  │ 之虛相,心中亦不可存。若其存之,依然昧性。何以故?性非緣生故。
  │   若知夢時心,與醒時心,並非二心。但由睡眠之故,名為夢心。實則非夢心外,別有醒心者。當知無性
  │ 性亦復如是。夫妄心、真心,本來不二。但由無明不覺之故,名為妄心。若無明、明,而不覺、覺,妄心便
  │ 是真心。猶之若不入睡,夢時之心,原為醒時心也。故修行人,不可於妄心外,別執有一真心。換言之。即
  │ 是不應滅色以明空,滅相以見性。若其如此,仍復昧性。何以故?不著於性,乃真實性故。所以者何。苟有
  │ 取著,便為我相我見,而非自性清淨心矣。
  │   上來所說,是以如夢之義,說三性三無性。則三性三無性之義,徹底洞明矣。即復以三性三無性之義,
  │ 說如夢。故如夢之義,亦可徹底洞明也。綜觀上說三性三無性之義,可知要緊功夫,惟在不起遍計執。則依
  │ 他,便是圓成實。何以故?於性相皆不計執,雖熾然現相,而心固無相也。雖示入生死,而性本無生也。計
  │ 較即是分別,所謂第六識。執著,所謂第七識也。此即無明不覺。此即我見。
  │   故本經唯一主旨,在於無住,以破我也。綜觀上說如夢之義,可知作如夢觀,是貫徹到底的。即是由粗
  │ 而細,由淺入深,從初修至於究竟。一切行門,皆不外乎此觀。蓋說一夢字,以喻無明不覺也。復說一如字
  │ ,則喻無明不覺,似有實無,性本非有。精極、確極。不但此也。如夢者,似乎做夢也。似乎做夢,正顯一
  │ 切有為法,是有即非有的;亦顯一切有為法,是非有而有的。觀其有即非有者,不可著有也;觀其非有而有
  │ 者,不可著空也。故如夢之言,不是但令觀有如夢,乃令並觀空有一切如夢。果能於一切有為法,有即非有
  │ 。何妨於一切有為法,非有而有。此之謂大作夢中佛事。學人初下手,便作此圓頓妙觀。則既不執實,亦不
  │ 執虛,且不執無。即是本經所說無我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一空到底矣。於是雖涉有,而不住有。雖行
  │ 空,而不住空。故能中中契入無相無不相之實相。則如如不動矣。
  │   蓋不住,而涉有行空,正所謂即止之觀也。行空涉,而不住,正所謂即觀之止也。故作如是觀,便是止
  │ 觀雙運,便能定慧均等。則如是而證,便能達於寂而常照,照而常寂。寂照同時。故曰一切諸佛從此經出。
  │   總而言之。一部金剛般若,無住妙旨,全在不取於相如如不動上。而欲達到不取於相如如不動,全在一
  │ 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如露亦如電,應作如是觀上。一切學人,當從此觀,隨順而入。此觀,正是金剛慧
  │ 劍,無堅不摧,無無明煩惱而不破也。故應如是演說,如是受持。永永流通此紹隆佛種之無上大法也。
  └─丙二 正結流通
◎佛說是經已。長者須菩提,及諸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聞佛所說,皆大歡喜。
 信受奉行。◎
  佛說此經已者,謂甚深經典,說已究竟,無義不彰也。已字正與下文歡喜奉行相呼應,以顯機教相扣,大眾皆能
聞斯行之之意。且顯信奉流傳,永永無盡,雖名曰已,而實未嘗已之意也。
  長老為當機眾,故首列之。次列四眾者,皆是佛門弟子也。比丘(義為乞士破惡怖魔等),比丘尼,為出家二眾
。尚有未受具足戒之沙彌(沙彌之義為息慈,息惡行慈也。又為勤策),沙彌尼,亦攝在內。優婆塞、優婆夷,此云
清信士、清信女,亦云近事男、近事女。謂清淨三業,信奉道法。堪以親近三寶,承事供養者也。是為在家二眾。在
家人欲入佛門,先須請比丘,授三皈依。若無比丘,可請比丘尼。此為正式入三寶門。可名佛弟子。亦名三寶弟子。
繼受五戒,則名優婆塞、優婆夷。若未受五戒,不堪此稱也。再進,可受菩薩戒。菩薩戒,有普為出家在家同說者,
如梵網經所說之十重四十八輕。有專為在家二眾說者,如優婆塞戒經所說之六重二十八輕。若在家人,自審能一一如
出家人,可與出家人同受。否則不如受六重二十八輕。因受戒便當奉持。倘受而不持,招罪不小。必應細意審量而後
受之。受菩薩戒後,則稱菩薩戒優婆塞、優婆夷。若尚未正式三皈,只稱信士、信女。不稱佛弟子,及優婆塞、優婆
夷也。優婆塞、優婆夷,皆可講經說法,而為法師。惟不可為皈戒師。因自己未受具足戒之故。三皈依,即是戒也。
今世有向在家善知識請求皈依者,此誤也。當知請求皈依,乃是請求為傳三皈依戒。此事只可向出家善知識請求也。
若向在家善知識請求講經說法,為其弟子,依以為師,則固無不可者。如其志願真誠,堪以教化。善知識亦不宜一味
峻拒也。無論聚會之所,或在道路間。在家二眾。當敬讓出家人居前。雖出家在家,同為佛子。然以次第言,比丘譬
若長子,次則比丘尼、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不可紊也。
  當知出家者割捨恩愛,遠離塵俗,已在住持三寶之列,豈在家二眾,混身五欲拖泥帶水者所可及。故應尊重。即
破戒僧亦不可輕視。何以故?當知出家之戒,繁密嚴重。比丘具足戒有二百五十條。比丘尼具足戒有三百七十餘條。
少不經意,便已侵犯。奉持二字,談何容易。即沙彌、沙彌尼,亦受十戒。比在家人已多一倍矣。豈可輕作譏評。果
深知其言行相違,或不守清規,敬而遠之可也。此遵佛制,所謂默擯是也。默者,不揚其過。擯者,疏遠之意。即對
在家二眾言行相違者,亦應如是。此是修行人應守之本分,不可忽也。
  總之,若欲佛法昌明,必須出家在家眾中,皆有道高德重為眾所服者,以為領袖。且須政治清明。政府中主要之
人,亦能信奉三寶。互相維護而整飭之,始克有濟耳。依佛制,出家人若違佛法,即歸僧中領袖大德,依佛律治之。
倘犯國律亦須經其領袖大德同意,先令還俗。然後方可依世法治之。而尤在披剃時嚴選資格。乃為正本清源之道也。
  娑婆為一大千世界。其中有十萬萬四天下,十萬萬六欲天等。況佛說法時,十方無量數世界菩薩、天、龍、來赴
法會者,甚多甚多。故曰一切世間。說一天,及修羅,即攝八部。此中人字,通指四眾以外之人也。
不說菩薩者,其義有二:
一、此經說在大般若法會之第九會。前會已詳列菩薩矣。此故略之。
二、此經是為發大乘發最上乘者說。可見在會者,皆是發無上菩提心之菩薩摩訶薩。故不別列也。
  皆大歡喜者,聞此大法,心開意解。是為歡喜。且知信受奉行,便是荷擔如來。當得菩提。成佛有望,非同小可
。故大歡喜。在會法眾,無不如是。故皆大歡喜也。
  信,即信心不逆之信。受者,解也。即深解義趣之解。因其有不逆之信,深解之受,所以奉行。奉者,遵奉。謂
遵依經中所說之義趣。行字,兼自利利他言。謂自己既遵奉而行。復廣布此經,為人演說。令一切眾生,無不皆大歡
喜。如是信受,如是奉行。務使慧水長流,法脈永通。傳之塵劫而無滯,普及萬類而無遺。則遍法界,盡未來,有此
經處,便是佛說法處。前云佛說此經已,不過約一時之事相言之耳。結集者之意,在於一切大眾,依教奉行,佛種永
永不絕。則我世尊之說是經,固永永未有已時也。不但結集本經者,具此宏願。我輩今日說者、聞者、發起此法會、
維持此法會者,亦無不皆大歡喜,信受奉行,同具此願也。具有此願,乃為真信受,真奉行,真歡喜。此正吾輩報佛
恩處。不慧自愧於此深經,未盡演說之量。不過大海中說其一渧耳。然而即此一渧,已具全海之味。唯願諸善知識,
從實信而入淨信。於有為而證無為。以此行願,莊嚴佛土,化度有情。便可即身成佛。豈止決定生西已哉。(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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